南京大学仪器设备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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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仪器设备管理办法(1)

大学仪器设备管理办法(1)

大学仪器设备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对学校仪器设备的管理,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提高其使用效益,根据有关规定,对原《XX大学仪器设备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是我校仪器设备的归口管理部门,在主管校长的领导下,负责全校的设备管理工作, 各单位设专职或兼职的人员担任仪器设备管理员,实行校院二级管理体制。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仪器设备,是指各单位拥有、使用,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的仪器设备,包括来自各种渠道、使用各种经费购置,以及接受捐赠和其它依法确认为学校所有的仪器设备。

第四条依据《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办法》的规定,凡能独立使用,耐用期在一年以上,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来物质形态的仪器设备,列入固定资产管理范围。

1、专用设备:专用设备指各种具有专门性能和专门用途的设备,包括各种教学、科研用仪器设备,医疗器械,文体设备等。

单价在1500元(含1500元)以上的专用设备列入固定资产管理范围。

2、一般设备:一般设备指行政办公和事务用的通用设备、交通工具、通信工具、家具等。

单价在IOOO元(含1000元)以上的一般设备列入固定资产管理范围。

第五条单价在200元以上,IOOO元以下的一般设备;单价在200元以上,1500元以下的专用设备属于低值设备管理范围,由各单位设立账目进行管理。

第六条仪器设备的采购:各单位根据学科建设和专业设置,本着勤俭办学的方针,有计划、科学严谨地制定所需仪器设备购置计划,报请各级领导审批,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学校各单位购置的仪器设备,凡属于固定资产范围的,必须到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办理固定资产登记后,财务处方可予以报账,保证各个单位的仪器设备账物相符。

1、新购入和接受捐赠的仪器设备按照购置价格和赠与价格登记入账。

2、自制仪器,经过技术鉴定合格后,按照实际开支或成本费登记入账。

3、设备维修或新购置的维修用零配件不增加仪器设备价值。

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教育部)

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教育部)

附件: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的管理,提高其使用效益,根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规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校要在统一领导、归口分级管理和管用结合的原则下,由一位校(院)长分管仪器设备工作,并结合学校的具体情况,确定学校仪器设备的管理体制,明确机构和职责。

第三条学校的仪器设备均为学校财产,对各种渠道购置、经营或非经营型的仪器设备应按照统一规定管理。

仪器设备根据价格、性能等因素分别确定为部、省、校、院、系级管理。

学校配备仪器设备要实行优化配置的原则,要根据本校的实际,制定仪器设备申请、审批、购置、验收、使用、保养、维修等的管理制度,实行岗位责任制,充分发挥仪器设备的使用效益。

第四条学校采购仪器设备,要做到力争优质低价,防止伪劣产品流入学校。

进口仪器设备,到货后要在索赔期内完成验收工作,不合格的要及时提出索赔报告。

所购仪器设备在校级主管设备的部门入帐后,财务部门方可予以报销,做到各部门仪器设备帐物相符。

管理范围的价格起点与财政部规定的固定资产价格起点一致。

第五条仪器设备在使用中要保持完好率,根据需要做到合理流动,实行资源共享, 杜绝闲置浪费、公物私化。

仪器设备的调拨、报废必须按照有关规定,经技术鉴定和主管部门审批(备案)。

有关收入交学校按照财务管理规定执行。

第六条学校要对仪器设备的资料建立档案,实施计算机管理。

对仪器设备的种类、数量、金额、分布及使用状况经常进行分析、研究和汇总,并按有关规定如期、准确上报各类统计数据。

要加强校内、外网络资源建设,逐步做到有关数据网上传输,充分利用现代化手段实现对仪器设备的资源共享和科学化管理。

第七条学校仪器设备的管理,必须贯彻勤俭办学的方针,从本校的实际出发,充分挖掘现有仪器设备潜力,重视维修、功能开发、改造升级、延长寿命的工作。

学校要积极鼓励自制新型教学、科研仪器设备,经技术鉴定合格后登记入帐。

南京大学仪器设备分散采购细则-南京大学人事处

南京大学仪器设备分散采购细则-南京大学人事处

南京大学仪器设备分散采购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学校仪器设备分散采购行为,加强财务支出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障和促进学校事业的发展,根据《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教育部直属高等学校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教财[2012]6号)、《南京大学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南字发[2013]132号)、《南京大学招标采购管理办法》(南字发[{2017]102号)、《南京大学关于完善科研仪器设备招标采购管理的若干意见》(南字发[2017]108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学校政策文件,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学校仪器设备的分散采购,是指学校各单位以购置方式获取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办公用、30万元以下教学科研用仪器设备(含科研用试剂、耗材、仪器设备维保服务、配件,计算机成品软件和摄影摄像器材以下同)的行为。

第三条凡纳入中央政府采购的项目,按国家和学校颁布的政府采购相关规定和程序执行。

学校各单位使用纳入学校预算管理的资金,均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学校仪器设备分散采购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守信原则。

第二章分散采购主体和供应商第五条根据财政部、教育部关于编制部门预算的规定,各项目负责人需提前一年编报本项目课题组新增仪器设备预算清单。

第六条仪器设备分散采购的主体包括各院系、单位和国有资产管理处。

第七条各分散采购主体负责下列采购事务:采购金额(含批量)在10万元以下的仪器设备,由各院系、单位经询价谈判,并在国资处备案后签订合同采购金额(含批量)在10万元(含)以上的仪器设备,须由各院系、单位会同国有资产管理处,与供应商签订购货合同,并需符合本办法第三章、第四章要求。

第八条供应商是指具备向分散采购部门提供仪器设备和服务能力的法人和其它组织,包括中国供应商和外国供应商。

第九条中国供应商应具备下列条件:(1)具有中国法人资格,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2)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具有良好的信誉;(3)具有履行合同的能力和良好的履行合同的记录;(4)良好的资金、财务状况;(5)中央和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大学仪器设备管理办法

大学仪器设备管理办法

大学仪器设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科学管理学校仪器设备,提高使用效率,更好地为教学、科研及管理工作服务,根据教育部《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和财政部、教育部《高等学校财务制度》及《国有资产管理实施办法》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仪器设备是学校固定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保证教学、科研、管理工作顺利进行的物质条件。

使用单位(含党群、行政、教学等校内二级单位)要加强仪器设备规范管理意识,重视仪器设备管理队伍建设,提高仪器管理业务水平。

第三条仪器设备管理是一门科学,应积极开展研究,不断总结经验,提高使用效率,树立有偿使用意识,激活存量资源,增强共享效益,强化绩效考核,努力探索并逐步形成有一定特色的科学管理体系。

第二章管理范围第四条本办法所指的仪器设备是通过学校资金购置的、能独立使用、耐用期在一年以上的具有教学科研办公功能的仪器设备(含家具)及具有其他功能的专用仪器设备(含软件)。

捐赠、自制等其他来源的仪器设备由使用单位参照本办法管理。

第五条单价在1000元(含)以上的仪器设备,列入固定资产管理范围。

其中,50万元(含)以上的为大型精密仪器设备。

第六条单价在1000元以下的仪器设备,列入低值仪器设备管理范围,由使用单位自行管理。

第三章管理体制及职责第七条根据“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合理共享”的原则,由分管仪器设备工作的校领导全面主管相关工作,实行学校、使用单位和使用人三级管理体制。

第八条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简称实验室处,下同)为学校设备管理的扎口部门,主要职责为:(一)负责制定、修订和完善仪器设备管理的规章制度,指导监督、检查评估使用单位仪器设备管理工作;(二)负责全校仪器设备的统筹管理工作;(三)向学校和上级部门报送各类仪器设备统计信息。

第九条使用单位应明确一位分管领导,并配备管理人员,并给予管理人员相应的年度工作量补助。

使用单位的主要职责为:(一)贯彻执行学校仪器设备管理相关的规章制度;(二)负责本单位仪器设备的预算、验收、使用管理、共享与有偿服务、提升使用效率效益、维修与报废等工作。

《仪器设备管理办法》

《仪器设备管理办法》

仪器设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学校仪器设备的管理,提高其使用效益,使其更好地为教学、科研服务。

根据《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等国家有关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产权属于学校的仪器设备。

第三条仪器设备管理的主要内容:仪器设备的购置计划审核、招标采购、验收、使用和处置等。

第二章管理体制与职责范围第四条仪器设备实行校院两级管理体制。

第五条学校管理。

国有资产管理处行使学校管理职能,负责学校仪器设备的统一管理。

职责范围有:仪器设备的购置计划审核、招标采购、验收、账目管理、处置以及清查等。

第六条学院管理。

(一)学院负责本单位的仪器设备管理。

职责范围有:仪器设备购置计划的申报、入账和账目管理,做到账、物相符;仪器设备的领用和处置等事宜的申办;主要仪器设备使用情况及成果的统计;仪器设备的核查。

(二)学院须配备具有相关专业知识的人员担任“仪器设备管理员”,仪器设备管理员在业务上接受国有资产管理处的指导。

专职或兼职仪器设备管理人员配备情况应在国有资产管理处备案。

(三)学校其他部门的仪器设备管理参照以上办法进行。

第三章仪器设备的购置第七条计划管理国有资产管理处根据各学院总体规划和教学、科研等方面的需要及仪器设备经费安排情况,本着优化配置、避免重复购置的原则审核仪器设备年度购置计划。

(一)计划编制。

校内各单位根据教学、科研、行政后勤等工作需要和本单位经费情况,在当年十二月份将下年度的仪器设备购置计划报国有资产管理处汇总。

在学校年度财务预算下达后,根据单位的财务预算变化情况可以调整年度采购计划1次,新学年开学两周内可以调整年度采购计划1次。

(二)计划审核。

河南省网上商城采购品目的仪器设备购置计划,由国有资产管理处组织相关职能部门对仪器设备购置进行论证;非河南省网上商城采购品目的仪器设备购置计划,由经费归口管理部门组织论证,论证通过后,报校长办公会研究。

(三)自制仪器设备应申报研制计划。

南京大学仪器设备管理办法

南京大学仪器设备管理办法

南京大学仪器设备管理办法总则一、根据教育部《高等学校固定资产管理办法》、《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和《高等二、仪器设备管理工作的主要任务是:根据学校教学、科研等工作的需要,购置性能、价格比最佳的仪器设备;保证仪器设备的正常运行;不断研究制定措施,提高投资效益;组织研制新型教学、科研仪器;对所购仪器设备进行固定资产管理。

三、单价在800元以上、能独立使用且耐用期在一年以上的仪器设备属于本办法管理范围。

四、仪器设备的管理采取"统一领导、归口分配"管理的原则,由实验室管理与装备处归口管理,实行校、院(系)、室三级管理体制。

仪器设备的申购、审批一、各院系、各单位不论利用何种经费购置仪器设备,均需按规定提出申请,由专人进行审二、购置单价≤5万元(人民币,下同)的一般仪器设备,申请人应填写"南京大学器材申购卡"三、购置单价在5万元以上的仪器设备,申请人需填写"南京大学申购大型精密仪器设备可行性论证报告",报实验室管理与装备处审批。

购置单价在20万元以上的仪器设备,报主管校四、"南京大学申购贵重仪器设备可行性论证报告"要求组织专家论证。

单价5-20万元(不含20万元)的仪器设备,由各院系、各单位自行组织专家论证;单价20-40万元的仪器设备,由各院系、各单位和实验室管理与装备处共同组织专家论证;单价40万元以上仪器设备,由实五、购置进口仪器设备(包括申请急需向国外直接零星采购试剂)、接受国外捐赠物资,各六、购置国家规定的社会集团控制购买商品,各院系、各单位必须书面提出申请,由实验室七、购置空调器等耗电量较大的仪器设备,需报学校用电主管部门审批。

仪器设备的购置一、所有仪器设备的购置,必须按规定程序办理审批手续后,方可采购。

财务处凭审批材料、购货合同(购买2二、单价≤2三、为维护学校、院系用户的合法权利,凡购买仪器设备,一般应签订购货合同(需盖"南京大学合同章")。

大学教学仪器设备管理办法

大学教学仪器设备管理办法

大学教学仪器设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学院的教学仪器设备是国有资产。

为加强仪器设备管理,保证教学、教研工作的顺利开展,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国家有关固定资产管理的规定和教育部《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结合我院具体情况,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学院仪器设备的管理按照:“统一管理、分级负责、严格制度、管用结合、合理调配、提高效益”的原则,在分管院长领导下,实行分级负责制。

1、设备处代表学院对教学仪器设备进行统一管理,负责仪器设备的计划、购置、配合验收、维修、调拨、调剂、报损(失)、报废等工作;管理全院教学仪器设备资产的账务工作;检查、监督仪器设备的利用状况,保证其合理、安全、有效地使用。

2、各系部的中心主任是本中心仪器设备管理的责任人。

负责仪器设备的申购、验收、安装调试、使用、保管、维护和建立各项管理制度等具体工作。

各中心主任负责本中心仪器设备账务管理,及时与设备处核对账物,确保账物相符。

3、各单位人员须严格自觉地遵守仪器设备的各项管理制度,尊重仪器设备管理人员的工作和职权。

第二章仪器设备的管理范围第三条仪器设备的管理范围如下:1、单价,500元、能独立使用且耐用期超过一年的仪器设备;2、属捐赠、无偿调拨且符合本条款第1项规定的仪器设备;3、单价2500元或成批购置的计算机工作台、椅和其它实验工作台、椅;4、单价N5000元的各类计算机软件。

第四条具备下列情况的处理方式:1、为主机配备的辅机、附件,亦纳入管理范围,其价值包含在主机的总价值中;2、对已纳入统一管理的仪器设备发生加工改制,增加、拆除原有主机一部分等情况,视为主机原价值的增减;3、各类计算机软件,80OW单价<5000元时,作为主机附件入帐;4、单价在500元以下或不构成批量的计算机工作台、椅和其它实验工作台、椅按附件入帐;5、为主机所支付的运杂费、安装费、修理费,不计入主机价值内。

第五条单价210万元的为大型精密仪器设备,其账务管理和报废(损)处置按本办法执行,其它方面管理按《***学院大型精密仪器设备管理办法》执行。

大学实验室仪器设备管理暂行办法

大学实验室仪器设备管理暂行办法

大学实验室仪器设备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仪器设备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对仪器设备的论证、购置、使用、调拨直至报废的全过程实施管理。

仪器设备管理的目的是优化资源配置,提高仪器设备的完好率、使用率,更好地为教学、科研服务。

第二条仪器设备管理是我院教学、科研工作的可靠保证。

各级领导应重视仪器设备工作人员队伍建设,要配备具有相关专业知识、责任心强的人员担任管理工作,并重视对他们的培养和提高。

第三条各教学单位在仪器设备的使用过程中要严格遵守操作规程,要保证所用仪器设备的安全、完好和使用效益,服从学院和系部仪器设备管理人员的管理。

第二章管理体制及职责第四条我院仪器设备实行学院、系部和实验室三级管理体制。

在分管院长领导下,教务处、实验实训中心与各系部负责全院仪器设备的归口管理。

实验实训中心负责全院实验室仪器设备的购置计划、申报、监督、检查、调拨、分配、建帐、建档、建卡、维修和投资效益评估考核等职责。

各系部合理配备实验室的专(兼)职仪器设备管理人员,负责财产的保管、监督、检查、建帐和建档,办理借用、调拨、报废等手续。

管理人员应相对稳定,如遇工作岗位调整,须及时安排管理员,并办理移交手续。

第三章仪器设备的管理范围第五条学院管理的仪器设备根据单价分为大型贵重仪器设备、一般仪器设备、低值仪器设备和低值易耗品。

第四章仪器设备的购置及帐、物管理第六条仪器设备的购置应严格按学院相关采购制度执行。

第七条各教学单位如需购置仪器设备,需报采购处汇总后由学院审批,与供货单位签订合同。

设备到货调试完成后,由申购单位组织验收,入库建档。

第八条仪器设备属于学院财产,都必须建档入帐,统一编号管理,任何系部或教学单位不得滞留帐外。

第九条仪器设备到货后,由申购单位和相关部门组织专人对仪器设备、说明书、装箱单及其他技术资料等进行校验,检查是否符合合同要求,考核技术指标和功能等。

经调试验收合格后按规定办理入库手续。

验收如发现损坏或短缺情况,应立即根据有关规定,由采购部门向供货单位提出办理退、换、赔等手续。

南京大学大型贵重仪器设备共享平台建设与管理办法

南京大学大型贵重仪器设备共享平台建设与管理办法

使用效益低、拒绝协作共用或开放的单位和个人,将给予批评、警告,并减少或取消下一年度的二级共享 平台建设与管理的经费资助。 第十八条对于不愿意加入大型贵重仪器设备共享平台或拒绝协作共用的院(系)、单位,学校将酌情 减少“211 工程”和“985 工程”专项经费下达额度。 第十九条全校大型贵重仪器设备共享平台建设与管理情况定期上网公布。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条本办法由学科办和实验室管理与装备处负责解释。凡以前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 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章组织机构 第三条学校成立“大型贵重仪器设备共享平台建设与管理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 第四条领导小组由主管校领导和学科办、人事处、财务处、审计处、科技处、实验室管理与装备处及 有关院(系)、单位负责同志组成。负责对大型贵重仪器设备共享平台建设与管理的全面领导。 第五条大型贵重仪器设备共享平台分为一级共享平台(校级)和二级共享平台(院系、单位级) 第六条实验室管理与装备处负责大型贵重仪器设备共享平台建设与管理的各项日常工作。
第四章考核与验收 第十五条大型贵重仪器设备共享平台建设与管理领导小组负责二级共享平台建设与管理的考核与验收。 第十六条二级共享平台应定期向领导小组提交相关总结及报表。 第十七条领导小组每年将考核与验收的情况审核评估一次,对二级共享平台建设与管理资助情况实行 滚动管理。对大型贵重仪器设备共享平台建设与管理方面作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
第三章建设与管理 第七条学校从“211 工程”和“985 工程”中预留一定的专项经费用于大型贵重仪器设备共享平台建设 与管理。 第八条学校大型贵重仪器设备一级共享平台承担以下职责: 1. 建立“南京大学大型贵重仪器设备协作网”; 2. 制定大型贵重仪器设备共享平台建设与管理办法; 3. 负责大型贵重仪器设备测试维修基金、平台建设与管理专项经费的日常管理;4、负责大型贵重仪 器设备网络环境下对外开放管理。

大学高校教学仪器设备使用管理制度

大学高校教学仪器设备使用管理制度

教学仪器设备使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教学仪器设备是实验教学和人才培养的重要资源和支撑条件,为了充分发挥仪器设备的作用和使用效益,加强仪器设备规范化管理,根据实验室管理制定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所有参与实验课程的师生及实验室管理人员。

第二章仪器设备的使用和维护第三条实验室所有教学仪器设备为保障教学使用,原则上不允许外借。

第四条学院举办重大活动需要借出时,应先由申请使用教学仪器设备的部门借出前按要求填写《教学仪器设备使用申请表》,系部领导对申请内容的真实性、合理性等进行审查并签字确认,经分管院领导同意后,由实验室管理中心根据使用情况,确定借出与否。

第五条申请单位如遇特殊情况要更改使用时间,应提前1天与实验室管理中心联系,否则,视为自动放弃该次使用。

第六条仪器设备的使用人在使用前应先会同实验室管理中心检查仪器设备是否完好,须熟悉相关仪器设备的技术规范,严格按照相关要求使用、管理、维护仪器设备;除意外事故(自然灾害或不可抗力引起的)外,对责任缺失、管理不善、违规操作造成仪器设备损坏的,应当追究其责任。

第七条仪器设备使用过程中若出现异常或故障,应主动及时向实验室管理中心反映,切勿强行操作,以免对仪器设备造成损坏。

如因使用不当造成仪器设备损坏者,除赔偿维修仪器设备所需一切费用外,将酌情追究责任,严重者取消其使用资格。

第八条借出仪器设备须在约定时间内交还,交还时由实验室管理中心及借出部门进行验收、确认,填写《教学仪器设备使用交接表》,若仪器设备损坏、丢失,应当按有关规定负责修复、赔偿。

第九条实验室教学仪器设备均应逐台(件)建帐,并保证帐、卡、物相符对应;仪器设备应当按要求配置相应的技术说明、使用状态等标识;相关技术资料、记录、文件应当妥善保存,不得遗失、损坏。

第十条实验室管理中心须加强对仪器设备的日常维护和例行保养,普通仪器设备出现故障时,应当及时进行检修,对无法自行修复的,由实验室管理中心联系供应商维修。

仪器设备管理办法

仪器设备管理办法

仪器设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仪器设备的管理,依据教育部颁布的《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和《固定资产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学校的一切仪器设备均属于国有资产,产权属于学校。

第三条仪器设备管理工作的主要任务是对全校仪器设备的计划、购置、使用直至报废全过程实行科学管理,充分发挥其作用,保证教学、科研等各项工作的需要。

第四条仪器设备的管理,必须贯彻艰苦奋斗,勤俭办学的方针,从实际出发,挖掘现有仪器设备的潜力,重视开发工作,不断扩充仪器设备的功能,提高利用率。

第五条仪器设备管理是一门科学,应积极开展仪器设备管理理论和实践的研究工作,敢于创新,勇于改革,不断总结经验,逐步形成一套适应我校校情的科学的仪器设备管理体系,做到管理理论现代化,管理体制现代化,管理方法现代化,管理手段现代化。

第二章管理体制第六条全校的仪器设备实行学校——学院(系、所、中心等)实验室分级管理。

1.校级管理:在主管校长领导下,实验室及设备管理处负责全校仪器设备的全面管理。

实验室及设备管理处要健全全校仪器设备总帐、分类帐及分户帐,定期组织帐、物的清查、核对工作。

2.院(系)实验室级管理:由分管实验室工作的院长(系主任)负责本单位仪器设备管理工作,学院(系)所设实验室管理秘书负责本单位仪器设备计划申报,报表汇总等日常工作。

实验室主任负责本室仪器设备的使用、保管、维护等工作。

负责建立和管理固定资产帐,低值品帐,在用物资及本室仪器设备的有关档案资料,及时完成仪器设备的报增、报减工作,并每年组织一次帐、物的清查、核对工作。

第七条各级仪器设备的管理人员必须认真执行有关规章制度,经办人应妥善保管各种凭证,及时办理仪器设备登记、统计等手续并认真填报统计报表。

第三章计划管理第八条凡使用学校行政事业性经费进行教学、科研、行政等仪器设备的购置,由各使用单位根据学校的发展规划、学科建设、专业设置等需要提出申请并由主管领导同意盖章签字,报实验室及设备管理处汇总后列入仪器设备购置计划。

南京大学

南京大学

南京大学南字发〔2015〕153号关于印发《南京大学仪器设备损坏、丢失处理管理办法》的通知各院系、各单位:为加强仪器设备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损坏和流失,确保学校仪器设备正常使用,保障教学与科研工作顺利进行,根据《高等学校设备器材损坏丢失赔偿处理办法》、《教育部直属高等学校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教财〔2012〕6号)、《南京大学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南字发〔2013〕132号)等相关文件的精神,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南京大学仪器设备损坏、丢失处理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南京大学仪器设备损坏、丢失处理管理办法南京大学2015年11月3日—1—附件南京大学仪器设备损坏、丢失处理管理办法一、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仪器设备的管理,防止国有资产的损坏和流失,确保学校仪器设备的正常使用,保障教学与科研工作顺利进行,根据《高等学校设备器材损坏丢失赔偿处理办法》、《教育部直属高等学校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教财〔2012〕6号)、《南京大学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南字发〔2013〕132号)等相关文件的精神,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建账的仪器设备,无论其购置经费来源渠道如何,其仪器设备丢失损坏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学校的国有资产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管理机制。

各级单位及资产管理人员负有对仪器设备的监管职能。

资产领用人是仪器设备的直接责任人,应遵守学校的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领用规定,自觉对自己负责的仪器设备进行保管、维护、不定期盘点,防止丢失损坏。

第四条因责任事故造成仪器设备丢失的,当事人或责任人原则上应由个人负责赔偿。

第五条仪器设备发生丢失或被盗抢时,应先保护现场,及时向当地公安机关报案,配合做好现场勘验工作,由公安机关出具报案记录。

如果是在校内发生的,还需向保卫处报案,并通知单位负责人对有关人员进行调查核实。

第六条所有仪器设备的损坏或丢失都需填写《南京大—2—学仪器设备损坏、丢失报批表》,并由相关单位提出处理意见,报国有资产管理处、主管校长及上级主管部门审批。

大学仪器设备管理办法

大学仪器设备管理办法

大学仪器设备管理办法引言大学仪器设备作为教学科研的重要支撑,对于学校的发展和师生的学习研究具有重要意义。

为了规范大学仪器设备的使用和管理,提高设备的利用率和工作效率,制定本《大学仪器设备管理办法》。

1. 设备注册与入库1.1 设备入库申请•学校部门或研究单位需要购置或引进新的仪器设备时,应填写入库申请表,详细说明设备的名称、型号、数量、用途等信息。

1.2 设备验收•设备入库前,应进行严格的验收工作,确保设备的质量和数量与购买合同一致。

验收过程包括设备的外观检查、功能测试等。

1.3 设备注册•完成验收后,将设备登记信息录入设备管理系统,并为每个设备分配唯一的设备编码。

设备编码应标注在设备上,以便于管理和追溯。

2. 设备使用与借还2.1 设备使用申请•使用者需提前向设备管理部门提交设备使用申请,明确使用的设备名称、使用时间、使用地点、使用目的等信息。

申请应经过相关负责人批准后方可使用。

2.2 设备借还规定•长期借用:借用设备超过一周时,需填写借用协议,明确借用期限、责任归属等内容。

借用期满后,应如期归还或申请延期。

•临时借用:如需临时借用设备,应提前向设备管理部门提交申请,获得批准后方可借用,并在借用期限结束后如期归还。

2.3 设备使用记录•设备使用者应在设备使用前,将设备使用信息填写至设备使用记录表,包括设备名称、使用时间、使用人员、使用项目等内容。

3. 设备维护与保养3.1 设备日常维护•设备的日常维护工作由设备使用者负责,包括设备的清洁、检查设备是否完好、设备元器件是否松动等。

如发现问题应及时向设备管理部门报告。

3.2 设备定期保养•设备管理部门应制定设备定期保养计划,对设备进行定期的维护保养工作,包括检查设备的运行状态、更换易损件等。

3.3 设备维修与报废•设备出现故障时,使用者应及时向设备管理部门报告,由设备管理部门与维修人员进行维修。

若设备无法修复或维修成本过高,应按规定程序进行报废处理。

仪器设备管理办法

仪器设备管理办法

仪器设备管理办法
学校的一切仪器设备都是国家和人民的财产,是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生产、生活等工作的重要物质基础。

1.仪器设备管理是一项严肃认真的工作,实验室必须选派一名作风正派,工作认真的人员负责管理。

2.管理人员必须相对稳定,确因工作调动或离、退休应办理相应接交、衔接手续。

3.由教学经费、专门基建费、科研经费及其他非私人经费渠道购置、研制、组装的各种仪器设备,必须进入学校固定资产账,纳入学校管理,建帐、建卡。

4.200元以上耐用期一年以上的各种仪器;单价不足200元,可独立使用的民用性强的仪器设备,单价价值在5.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或国家科委规定的23种大型、精密、贵重、希缺资产必须派专人负责管理,责任到人。

5.报废设备,须填报人文科技学院仪器设备报废申请书,经相应部门负责人审批同意后,并向职能部门交回原物,职能部门依据原物交回情况再注销原使用单位固定资产账。

大学仪器设备管理办法

大学仪器设备管理办法

大学仪器设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和《XX大学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校的仪器设备属国有财产,是保证学校教学、科研、办公、生产等各项工作顺利开展的基本物质条件。

第三条仪器设备的管理和使用应贯彻“统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原则,做到合理配置、物尽其用,提高完好率和利用率。

第四条学校实验设备处是仪器设备管理的职能部门,其主要职责是:编制仪器设备购置计划;负责仪器设备的计划管理、帐务管理、档案管理、维修管理、使用调剂、报废处理和投资效益评估考核;制定仪器设备采购方案,组织采购供应。

第二章仪器设备的计划管理第五条仪器设备实行计划管理,由实验设备处组织需求单位编制仪器设备购置计划,经学校领导批准后予以执行。

第六条编制购置计划应采取“规划优先、立项拨款、重点投资、效益评估”的方式,充分考虑实际需要与可能以及实验室建设规划,确保教学、科研的正常开展和生活后勤、行政办公的正常运行。

第七条利用预算经费、专项经费购置单价在5万元以下的仪器设备,由经费主管部门或项目负责人签署意见后报实验设备处审批,其中单价在2万元以上的仪器设备应同时提交论证报告。

利用预算经费、专项经费购置单价在5至10万元的仪器设备,申请单位应提交可行性论证报告,由经费主管部门或项目负责人签署意见,报实验设备处审核,呈报主管校长批准。

无论利用何种经费购置单价在10万元以上的仪器设备,申请单位应提交可行性论证报告,由经费主管部门和实验设备处组织有关专家对购置的仪器设备进行全面、充分的可行性论证,呈报主管校长批准。

第八条购置计划一经确定,原则上不得更改,如计划提报单位任务变更或预测不准确,仪器设备规格、型号需作变动时,应及时按原报批程序办理购置计划的增减、调整手续。

第九条每年进行一到两次仪器设备申报立项,临时需要增加的购置计划项目从严按照以上程序予以论证立项。

第三章仪器设备的购置第十条实验设备处会同有关部门组成采购小组,采购小组在学校招标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开展工作,按照批准的购置计划进行市场调研,制定采购方案。

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教育部)

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教育部)

附件: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的管理,提高其使用效益,根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规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校要在统一领导、归口分级管理和管用结合的原则下,由一位校(院)长分管仪器设备工作,并结合学校的具体情况,确定学校仪器设备的管理体制,明致。

第七条要积极鼓励自制新型教学、科研仪器设备,经技术鉴定合格后登记入帐。

第八条学校从事仪器设备工作的人员,应具有相应的专业知识水平和业务能力,管理人员应具备相应的管理知识。

学校要重视仪器设备工作人员队伍的建设,提供各种参加培训、研讨、考察活动的机会。

对在实验技术方面作出成绩并取得成果的人员应给予奖励。

要制定行之有效的业务考核及技术等级晋升办法,使他们热爱本职工作,努力提高业务及管理水平。

第二章贵重仪器设备的购置第九条单价在人民币10万元(含)以上的仪器设备为贵重仪器设备。

第十条教育部所管的贵重仪器设备范围。

1、单价在人民币40万元(含)以上的仪器设备;2、单台(件)价格不足40万元,但属于成套购置或需配套使用,整套在人民币40万元(含)以上的仪器设备;3、单价不足人民币40万元,但属于国外引进、教育部明确规定为贵重、稀缺的仪器设备。

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各高等学校可根据实际情况,明确各自所管贵重仪器设备的范围。

第十一条高等学校应根据教育事业和学科的发展规划,合理制定仪器设备的购置方案。

1(1)6%2(2)(3)(4)第十三条各校购置仪器设备,要选择能明确完善仪器设备安装、调试、验收、索赔、保修,并能随时提供零配件的公司或厂家,保证所购仪器设备符合所需要的技术指标,并在验收合格后,能在可用期内正常运转。

第十四条仪器设备要逐台建立技术档案,要有使用、维修等记录。

要按照国家技术监督局有关规定,定期对仪器设备的性能、指标进行校检和标定,对精度和性能降低的,要及时进行修复。

第十五条高等学校仪器设备要实行专管共用、资源共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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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大学仪器设备管理办法总则一、根据教育部《高等学校固定资产管理办法》、《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和《高等二、仪器设备管理工作的主要任务是:根据学校教学、科研等工作的需要,购置性能、价格比最佳的仪器设备;保证仪器设备的正常运行;不断研究制定措施,提高投资效益;组织研制新型教学、科研仪器;对所购仪器设备进行固定资产管理。

三、单价在800元以上、能独立使用且耐用期在一年以上的仪器设备属于本办法管理范围。

四、仪器设备的管理采取"统一领导、归口分配"管理的原则,由实验室管理与装备处归口管理,实行校、院(系)、室三级管理体制。

仪器设备的申购、审批一、各院系、各单位不论利用何种经费购置仪器设备,均需按规定提出申请,由专人进行审二、购置单价≤5万元(人民币,下同)的一般仪器设备,申请人应填写"南京大学器材申购卡"三、购置单价在5万元以上的仪器设备,申请人需填写"南京大学申购大型精密仪器设备可行性论证报告",报实验室管理与装备处审批。

购置单价在20万元以上的仪器设备,报主管校四、"南京大学申购贵重仪器设备可行性论证报告"要求组织专家论证。

单价5-20万元(不含20万元)的仪器设备,由各院系、各单位自行组织专家论证;单价20-40万元的仪器设备,由各院系、各单位和实验室管理与装备处共同组织专家论证;单价40万元以上仪器设备,由实五、购置进口仪器设备(包括申请急需向国外直接零星采购试剂)、接受国外捐赠物资,各六、购置国家规定的社会集团控制购买商品,各院系、各单位必须书面提出申请,由实验室七、购置空调器等耗电量较大的仪器设备,需报学校用电主管部门审批。

仪器设备的购置一、所有仪器设备的购置,必须按规定程序办理审批手续后,方可采购。

财务处凭审批材料、购货合同(购买2二、单价≤2三、为维护学校、院系用户的合法权利,凡购买仪器设备,一般应签订购货合同(需盖"南京大学合同章")。

单价2万元以上(包括批量)的仪器设备,必须由各院系用户会同实验室管四、单价≥20万元(包括批量)的仪器设备、微型计算机、打印机、投影仪、复印机、空调等通用仪器设备,及一些供货厂商较多、批量较大的仪器设备的采购,采取招标采购为主,谈判采购、询价采购为辅。

招标采购事宜由“南京大学仪器设备招标采购领导小组”组织确定,实五、所有仪器设备进口(包括接受捐赠),均由实验室管理与装备处负责办理有关申报审批、落实外贸代理谈判签约、免税、报关、商检、索赔等手续。

仪器设备的验收一、仪器设备提货接运及数量、外观验收,由各院系、各单位和实验室管理与装备处按各自二、仪器设备的质量技术验收,一律由各院系、各单位负责,验收完毕,填写验收单。

5万三、单价20万元以上的仪器设备,各院系、各单位应成立以使用人为主的验收小组,实验四、仪器设备到货后,项目单位必须在以下规定期限内完成验收工作(1)进口设备验收期限为到港之日算起60元内;(2)国产设备,单价在10万元以上的验收期限为到校之日算起30天内,单价在10万元以下的验收期限为到校之日算起15天内。

合同对验收期限有特殊规定的,按合同规定执行。

用户单位如不能按期验收,应书面报告实验室管理与装备处。

五、自行安装的仪器设备,安装前,必须首先仔细阅读安装使用说明书,严格按照说明书的六、合同规定需要国内外生产厂商派人员参加安装、调试验收时,应在仪器设备到货后通知七、在验收中,如发现有破损、短缺、质量不合格、技术指标不符等情况,用户单位要在规定验收期限内向供方或运输单位提出交涉,办理退、换、补、赔等手续,并书面报告实验室管理八、对需商检的仪器设备,由实验室管理与装备处通知商检部门进行商检。

仪器设备的帐务管理一、仪器设备验收合格后,必须在15天内按《办理仪器设备固定资产建帐细则》办理仪器二、学校仪器设备,不论来自何种渠道和使用何种经费,不论属经营或非经营型,都应在校级管理部门建帐后,财务部门方可予以报销。

三、对捐赠和自制仪器设备,有关院(系)、单位在设备抵校和研制完成后必须于15天内四、校、院(系)、实验室必须有本单位完整的仪器设备固定资产分户帐及借进、借出登记册,各级管理人员必须定期对本单位仪器设备帐物进行核对,保持帐物相符,帐帐相符。

实验室仪器设备的使用、保管一、使用仪器设备,必须严格遵守操作规程。

使用大型精密仪器设备,必须进行技术培训,经技术考核合格后方可上机操作。

单价10万元以上仪器设备,要建立技术档案,准确记录使用、二、仪器设备的完好率、利用率应达到教育部有关考核、评估指标,并采取措施不断提高仪器设备利用率。

对单价<20万元的仪器设备,主要由院(系)设备管理部门负责检查、考评,实验室管理与装备处组织抽查;对大型精密仪器设备(单价≥20万元),实验室管理与装备处三、校设备管理部门,有权对校内的仪器设备进行合理调配,院(系)设备管理部门有权对四、要积极充分发挥学校仪器设备资源作用,在保证完成教学、科研工作前提下,开展社会五、仪器设备领用、管理人不得随便拆改其领用和管理的仪器设备,对确须进行技术改造而拆改的,要经批准:单价≤5万元的须经院(系)设备管理部门批准,集中报实验室管理与装备处备案;单价>5六、仪器设备管理人员要按不同仪器设备的性能和要求,加强仪器设备的保养和维修,定期校验技术指标,确保其应有的性能和精密度。

并做好防潮、防尘、防光、防火、防热、防冻、防七、仪器设备领用人在办理出国、退休、调出等离岗手续前,必须到院(系)办理仪器设备清点交接手续。

仪器设备的调拨、报废1.各院系、各单位对闲置、多余、淘汰的仪器设备应及时进行调剂、调拨等处理,调拨按先2.院(系)内调拨,由实验室主任审批,经院(系)设备管理人员办理调拨手续,并将一联调拨单交实验室管理与装备处;院(系)之间调拨,由院系审批,经实验室管理与装备处办理二、仪器设1(l)便用期已超过规定年限,并已不能达到应有的技术指标,无使用价值的仪器设备:(22(1)报废单价1万元以下的仪器设备,由使用单位填写"南京大学仪器设备报废明细表",经(2)报废单价≥l万元的仪器设备,除填写"南京大学仪器设备报废明细表"外,还须填写"南京大学仪器设备报废技术鉴定表":单价1一5万元,由院(系)组织技术鉴定小组进行鉴定,报实验室管理与装备处审批;单价5-20万元,院(系)组织技术鉴定小组鉴定,实验室管理与装备处参与:单价20万元以上,实验室管理与装备处须组织专家组进行技术鉴定,报主管校3报废的仪器设备,一律上交学校调剂库,入库前,任何人不得私拆零部件,入库后,由实验室管4.对符合报废条件的仪器设备,应及时对其进行报废处理。

仪器设备经批准报废后,须及时进行帐务处理。

仪器设备损坏、丢失的赔偿对发生仪器设备丢失、损坏事故的,当事人须填写"南京大学仪器设备丢失、损坏报批表",按"南京大学仪器设备、材料丢失、损坏处理办法"处理南京大学仪器设备、材料损坏丢失处理办法一、使用仪器设备、材料,均应遵守学校的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领用规定,严防损坏、丢失。

凡属责任事故造成仪器设备、材料损坏、丢失的,应追究当事人和有关领导的责任,并按12.不熟悉仪器设34567三、责任事故损坏、丢失仪器设备、材料,一般应赔偿同样物品或按原价(或折旧价)赔偿现金。

如系部份损坏短缺,经修配后尚能使用的,可按实际修配费用赔偿现金。

如系精密、贵重、稀缺的仪器设备、材料,或损坏、丢损的情节严重,除责成赔偿损失外,并应给予必要的纪律处分。

如引起伤亡或造成重大损失的,还应追究法律责任。

事故责任不只一人者,须分清责任大小,确定赔偿处理时,应根据损坏、丢失情节轻重和造成后果等不同情况,进行具体分析,区别对待。

四、凡属责任事故,有关实验室必须写出仪器设备、材料损坏、丢失报告,提出赔偿处理意见。

损坏、丢失的仪器设备原价或材料总价在800元(不含800元)以下的,由主管院长(系主任)审批,报实验室管理与装备处备案。

总价在800元-5万元,由实验室管理与装备处审批。

5万元以上的仪器设备和贵重、稀缺的仪器设备及材料,须经主管校长审批。

六、确定赔偿责任后,当事人应在一个月内办理赔偿手续。

超过年限,则加重赔偿费用。

若一次赔偿经济上确有困难学生须经班级审查同意,系及校主管单位批准,可以减免或延至毕业后偿还;教职工须经实验室审查同意,主管系主任及学校主管单位批准,可以减免或在工资中分期偿还。

附则一、对材料、低值品、易耗品的管理工作,按《南京大学低值品、材料、易耗品管理办法》二、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开始执行,原南字发[94]284号《南京大学仪器设备管理办法》[南字发(99)248号,一九九九年十二月十四日印发]一、建帐程序12.加盖"南京大学仪器设备固定资产建帐章"(1)(2) 购置器材申请卡,单价>2(3) 单价>5万元大型(4) 付款经费IC(5) 仪器设备固定资产进帐单2-531.进口设备:到货之日起752.国产设备:单价≥10万元,到货之日起45单价<10万元,到货之日起3012.必须由院系仪器设备管理员专人填写,并在"院系管理人"345(1)收入单位:填仪器设备建帐单位,院系应以学校认可的实验室为建帐单位,行政(2(3)名称、型号、主要技术规格、国别厂名、出厂日期、制造号码;对照仪器实物标牌填写,若实物标牌无此项内容,按产品说明书填写。

对组装微机在国别厂名栏内也须填写组装(4(5(6)经费号:填写支付经费的校内经费IC(7(8(9(10设备管理人:仪(11(1)不够固定资产标准(单价<800元),且随主机一同购进,并配套使用的零、配件,(22.不是和原仪器设备同时配套购置,又符合固定资产标准的仪器设备不得作附件,如打印3.对计算机改造升级等作附件的,也应严格按上述要求办理.各院系对此应加强管理。

改购置价格≥800元的计算机软件,须填写《仪器设备固定资产进帐单》(代用),并到装备处实验室管理科加盖"计算机软件"建帐章,再到财务部门报销,实验室管理与装备处将对其单独建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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