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教育部)
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教育部)
附件: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的管理,提高其使用效益,根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规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校要在统一领导、归口分级管理和管用结合的原则下,由一位校(院)长分管仪器设备工作,并结合学校的具体情况,确定学校仪器设备的管理体制,明致。
第七条要积极鼓励自制新型教学、科研仪器设备,经技术鉴定合格后登记入帐。
第八条学校从事仪器设备工作的人员,应具有相应的专业知识水平和业务能力,管理人员应具备相应的管理知识。
学校要重视仪器设备工作人员队伍的建设,提供各种参加培训、研讨、考察活动的机会。
对在实验技术方面作出成绩并取得成果的人员应给予奖励。
要制定行之有效的业务考核及技术等级晋升办法,使他们热爱本职工作,努力提高业务及管理水平。
第二章贵重仪器设备的购置第九条单价在人民币10万元(含)以上的仪器设备为贵重仪器设备。
第十条教育部所管的贵重仪器设备范围。
1、单价在人民币40万元(含)以上的仪器设备;2、单台(件)价格不足40万元,但属于成套购置或需配套使用,整套在人民币40万元(含)以上的仪器设备;3、单价不足人民币40万元,但属于国外引进、教育部明确规定为贵重、稀缺的仪器设备。
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各高等学校可根据实际情况,明确各自所管贵重仪器设备的范围。
第十一条高等学校应根据教育事业和学科的发展规划,合理制定仪器设备的购置方案。
1(1)6%2(2)(3)(4)第十三条各校购置仪器设备,要选择能明确完善仪器设备安装、调试、验收、索赔、保修,并能随时提供零配件的公司或厂家,保证所购仪器设备符合所需要的技术指标,并在验收合格后,能在可用期内正常运转。
第十四条仪器设备要逐台建立技术档案,要有使用、维修等记录。
要按照国家技术监督局有关规定,定期对仪器设备的性能、指标进行校检和标定,对精度和性能降低的,要及时进行修复。
第十五条高等学校仪器设备要实行专管共用、资源共享。
仪器设备管理办法
仪器设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学校仪器设备管理,提高其使用效益,根据《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教高〔2000〕9号)、《国家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管理办法》(国科发〔2017〕289号)、《教育部关于规范和加强直属高校国有资产管理的若干意见》(教财〔2017〕9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仪器设备是指由学校占用和使用,单价原值在1000元(含)以上,使用期限超过一年,能独立使用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仪器设备,纳入学校固定资产管理。
其中10万元(含)以上的仪器设备属大型仪器设备。
第三条仪器设备管理坚持“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原则,实行学校、二级单位及设备领用人的三级管理体制。
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以下简称设备处)负责全校仪器设备的归口管理。
各二级单位应有一位领导主管仪器设备工作,并根据仪器设备规模设置专职或兼职设备秘书,履行单位仪器设备管理职责。
设备领用人作为仪器设备管理的直接责任人,负责仪器设备日常管理。
设备领用人应为学校在职在编人员,一般是仪器设备的实际使用人或管理人。
第二章论证、验收和建账第四条单价或成套价格在40万元(含)以上的大型仪器设备购置前必须组织论证,对申购仪器设备的必要性、先进性、适用性、合理性和共享性进行综合评价。
批量采购价值达到40万元的仪器设备,购置前须参照大型仪器设备组织论证。
具体按照《大型仪器设备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仪器设备到货后,由购置单位负责组织验收,保证合同履约质量,维护学校合法权益。
其中100万元(含)以上大型仪器设备的验收须设备处派人参加。
40万元(含)以上的大型设备的验收报告交设备处存档。
进口仪器设备的验收,需严格按照国家海关关于进口设备的有关规定,在索赔期(货到港口90天内)完成。
第六条对验收不合格的仪器设备,购置单位应在规定期限内向供方提出交涉,办理退、换、补、赔等手续,如涉及到进口或大型仪器设备,需及时向设备处备案。
大学仪器设备管理办法
大学仪器设备管理办法大学仪器设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管理,根据教育部《高等学校固定资产管理办法》和《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等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仪器设备按以下规定分档:1、凡单台(套)5万元以上的教学、科研、行政及其他使用方向仪器设备同时参照《z 大学大型精密仪器设备管理办法》的规定实行。
2、凡单价在500元以上的一般设备和单价在800元以上的专用设备,耐用期在一年以上、能独立使用的教学、科研、行政及其他使用方向设备,均为学校的固定资产。
3、凡单价在500元以下、耐用期在一年以上、能独立使用的教学、科研、行政设备,均为学校的低值设备。
第三条学校的仪器设备是保证完成教学、科研、管理等工作任务的必备条件之一,根据“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资产管理处在主管校领导的领导下,对全校的仪器设备实行统一归口管理。
1、资产管理处代表学校对全校仪器设备进行管理。
按教学、科研、行政等主管部门下达的计划,负责全校仪器设备的招标、购置、验收、分配、维修、调拨、报废、调剂等日常管理工作;统一归口管理全校教学、科研、行政设备固定资产的分类帐、分户帐、固定资产卡片及低值设备帐;负责管理仪器设备的技术档案。
2、院、系(所)由主管实验室工作的领导分管本院、系(所)仪器设备或实验室工作,指导仪器设备管理人员完成本部门仪器设备的购置、领用、验收、调试、安装、维护、修理、计量、调拨、报废等日常工作,承担帐、卡、物的管理工作。
第三章仪器设备的购置、增添与计划申报第四条教学、科研、行政仪器及其他使用方向设备的购置与增添,必须本着从实际需要出发和厉行节约的原则。
各院、系(所)应紧密结合教学与科研任务,根据学校核定的年度经费指标与科研项目经费,提出申请计划(包括仪器设备订购计划、国外引进设备计划、自制设备计划等)。
第五条教学、科研、行政及其它使用方向设备的采购,按批准后的计划归口资产管理处执行。
大型仪器设备管理办法
大型仪器设备管理办法为了妥善管理和使用大型仪器设备,更好地为教学、科研和社会服务,根据教育部《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教高〔2000〕9号)及《大型仪器设备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和要求,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大型仪器设备是教学、科研必不可少的条件,且价值高、技术先进、结构复杂,必须进行专门管理。
第二条大型仪器的界定1.单价或总价值在人民币10万元(含)以上的仪器设备和成套仪器设备。
2.单价不足人民币10万元,但属于国外进口,根据国家有关部门明确规定为大型稀缺的仪器设备,以及具有放射性的设备。
第三条大型仪器设备的采购和管理必须根据学院教学、科研和学科建设需要统筹兼顾、突出重点、发展特色、合理配套,避免重复购置第四条大型仪器设备的采购和管理必须根据的相关规定开展,在学院内由实验中心负责大型设备采购和管理工作,同时制定大型仪器设备收费标准,经主管领导审查后,报学校大型仪器设备管理委员会统一审定,并在网上公布与实施。
第五条学院建立分析测试费收费账户,所有收取的仪器分析测试费均进入财务处设立的专用账户,统一管理。
第二章大型仪器设备的采购和验收第六条学院内课题组或科研人员凡购买大型仪器设备,必须指定一名副高以上专业技术人员对拟采购大型仪器设备的有关情况进行详细调查、研究,确实需要添置,必须填写《大型仪器设备采购可行性论证报告》(在实验设备处下载),并组织或参与论证。
第七条采购单价在10万元人民币以上仪器设备必须有经专家论证后的可行性论证报告(包括仪器设备购置的必要性、使用效益预测、选型论证、运行环境、运行经费的保障和有关风险等内容)。
单价4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仪器设备由发展规划处和实验设备处主持论证,参与论证专家应当由5人以上(含5人)的单数组成,产品技术专家中非本单位并熟悉该产品的专家比例应占专家组人数年的2/3。
采购人不得作为专家组成员参与论证,资产管理处派人出席论证会。
专家论证会主要围绕拟购设备的科学性、共享性和运行成本三方面听取申购单位汇报,并采用专家组与申购单位之间问答交流方式进行。
大学大型仪器设备管理办法
大学大型仪器设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大仪器设备,是各类实验室的主要技术装备,是我校进行教学和科研的支柱物质基础,它是构成学科能力的重要因素,对提高科学质量、科研水平以及对社会的技术服务起着重要作用。
第二条为加强我校大型仪器设备的管理,充分发挥其投资效益,搞好大型仪器设备的协作与共享,更好地为教学、科研服务,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教育部《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大型仪器设备管理工作原则第三条大型仪器设备的购置,要根据学校教学、科研和学科发展规划,坚持统筹兼顾、突出重点、择优支持、合理配置、发展特色的原则。
第四条大型仪器设备的建设,要坚持全校统一管理原则,要坚持当前需要和长远需要相结合的原则,做到全面统筹规划,避免重复购置。
视工作量大小,能通过协作解决的,一般不予购置;凡国内产品技术指标能满足使用要求的,一般不进口国外产品。
第五条大型仪器设备实行专管共用、资源共享的原则,以充分发挥仪器设备的效能。
第六条为保证大型仪器设备的规范管理和有效使用,必须配备相应技术层次的管理人员,且要保持相对稳定。
第三章大型仪器设备的界定第七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实行分级管理。
(一)教育部或教育厅管理的大型仪器设备单台(件)价值人民币40万元及其以上、明确规定为精密稀缺的仪器设备,以及科技部明确规定管理的23种仪器设备。
(二)学校自行管理的大型仪器设备1.单价在人民币10万元(含10万元)以上的教学、科研仪器设备。
2,单价不足人民币10万元、但属于学校稀缺的仪器设备,以及虽单台(件)价格不足10万元,但属成套使用的、整套价格超过人民币10万元的仪器设备。
3 .达到国家一级计量标准的各类仪器仪表。
4 .进口仪器设备单价在2万美元以上或单价虽不足2万美元,但总价超过2万美元的成套仪器设备。
第四章大型仪器设备的购置第八条大型仪器设备的申购根据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科研及学位点建设等事业发展的需要,经充分调查研究,确认具备购置条件。
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
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教育部•【公布日期】1984.05.22•【文号】[84]教供字020号•【施行日期】1984.05.2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高等教育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教育部关于印发《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0年3月21日,实施日期:2000年4月1日)废止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教育部(84)教供字020号1984年5月22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学校仪器的仪器设备是固定资产的一部分。
为了加强仪器设备的管理,根据《高等学校固定资产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校的仪器设备,是保证完成教学、科研、生产和行政等任务的必备条件之一。
学校要在“统一领导、分口分级管理和管用结合”的原则下,由一位副校(院)长分管仪器设备的工作,并应结合学校的具体情况,确定仪器设备的管理体制。
第三条仪器设备管理工作的主要任务是充分发挥其作用,保证教学、科研等项工作的需要,不断提高投资效益。
学校要在仪器设备的购置、验收、使用、维护直至报废的全过程中,加强计划管理、技术管理和经济管理,使仪器设备在整个寿命周期中充分发挥效益。
第四条仪器设备的管理,必须贯彻勤俭办学的方针,从本校的实际出发,挖掘现有仪器设备潜力,重视开发工作,并提倡自己动手研制新型教学、科研仪器,不断扩充学校研制仪器设备的能力。
第五条仪器设备管理是一门科学,学校应积极开展仪器设备管理理论和实践的研究工作,敢于创新、勇于改革,不断总结经验,逐步形成一套具有中国特色的科学管理体系。
应选派政治思想好并具有专业知识的技术人员担任仪器设备的管理工作。
要从政治上和业务上关心他们的成长,通过业余教育、专业培训等多种方式,有计划地安排他们的业务提高工作,并要制订一套行之有效的业务考核及升晋级等办法,使他们热爱本职工作,努力掌握业务知识,不断提高管理水平。
第二章计划管理第六条学校仪器设备的购置,要根据发展规划、专业设置、教学和科研等方面的需要和财力的可能,分别轻重缓急制订出年度购置计划。
大学仪器设备管理办法
大学仪器设备管理办法第一条为适应教育事业的改革与发展,贯彻国家教育部《关于印发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的通知》(教高[2000]9号)精神,加强对学校仪器设备的科学管理,提高仪器设备的使用效率,更好地为教学、科研及管理工作服务,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仪器设备是学校固定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保证教学、科研、管理工作顺利进行的物质条件。
全校师生员工都要自觉爱护仪器设备,杜绝损坏仪器设备的不良行为。
要加强对仪器设备管理工作的领导,健全机构,专人负责。
各级领导应重视仪器设备管理队伍的建设,经常对管理人员进行政治思想教育和业务培训,定期检查设备管理工作,不断提高管理水平。
第三条仪器设备管理是一门科学,应积极开展研究,不断总结经验,努力探索并逐步形成有一定特色的科学管理体系。
二、管理机构及其职责第四条为加强学校仪器设备的归口管理,根据“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学校由一位副校长主管全校仪器设备工作。
在主管校长的领导下,设备处负责全校仪器设备的计划、购置、管理工作。
第五条学校仪器设备实行校、院系二级管理,各院系应有一位领导主管此项工作,并配备专(兼)职管理人员,在设备处的指导下,负责本单位仪器设备的帐、物管理。
各院系仪器设备管理人员要相对稳定,调动工作时必须做好仪器设备的帐、物移交工作,手续不全或帐目不清,接收人可拒绝接收。
三、适用范围第六条凡单价在800元 (含800元)以上,耐用期在一年以上,能独立使用的教学、科研、生产、行政用仪器设备,列入固定资产管理范围。
第七条凡单价在800元以下,耐用期在一年以上,能独立使用的教学、科研、生产、行政用仪器设备列为低值仪器管理范围。
其中单价在300元(含300元)以上800元以下的低值仪器实行校、院系二级管理。
单价在300元以下的低值仪器由院系自行管理。
第八条基建项目中购置的可以计入教学科研仪器设备统计数据的(如网络设备等)也应纳入学校仪器设备管理范围。
第九条无论何种经费来源、何种渠道(包括教研课题、纵向或横向科研课题、自筹经费、各种基金或其他途径)添置的仪器设备,均应纳入本办法管理范围。
大型仪器设备管理办法
大型仪器设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校大型仪器设备的运行管理,进一步提高设备使用效益,根据教育部《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教高〔2000〕9号)、《关于加强高等学校科研基础设施和科研仪器开放共享的指导意见》(教技厅〔2015〕4号)及《中央级新购大型科研仪器设备查重评议管理办法》(财科教〔2019〕1号)等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大型仪器设备的范围(一)单价超过人民币10万元(含10万元,以下货币均指人民币)的仪器设备;(二)单台(件)不足10万元,但属于成套购置、配套使用,整套价格超过10万元(含10万元)的仪器设备;(三)国家科委规定的23种大型仪器设备;(四)单价不足10万元,但属于有关部委规定的精密、稀缺的仪器设备。
第二章购置第三条大型仪器设备的购置程序(一)组织可行性论证1.申购单位根据需求提前开展设备调研,填写《申购贵重仪器设备可行性论证报告》(附件1),论证内容包括:设备调研情况、性能指标及价格;设备用途及工作原理;设备技术管理人员配置情况;设备安装、使用环境及配套设备设施情况;设备购置经费及运行经费落实情况;申购设备的必要性和用途;投资效益;选型理由等。
2.单价在40万元(含)以上的设备,另需填写《南京理工大学申购贵重仪器设备可行性论证报告》(附件1)中的共享论证部分,论证内容包括:设备基本信息;本校现有同类设备情况;共享实施条件;开放共享方案等。
3.论证专家由相关学院或相关学科领域的校内外科研、技术管理人员组成。
单价在10万元(含)以上、40万元以下的设备,由申购单位自行组织专家论证,专家人数不少于3位;单价在40万元(含)以上、100万元以下的设备,首次采购时,由申购单位组织专家论证,重复购置时,由国资处组织专家论证,专家人数不少于3位;单价在100万元(含)以上的设备,由国资处组织专家论证,专家人数不少于5位,其中校外相关学科专业或设备管理专家至少2位。
教育部仪器设备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教育部所属院校的仪器设备管理,提高仪器设备的使用效率,保障教育教学、科研工作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教育部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教育部所属院校的仪器设备购置、使用、维护、报废等全过程管理。
第三条仪器设备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科学合理原则:仪器设备购置应满足教育教学、科研工作的实际需要,避免盲目购置和重复购置。
(二)规范管理原则:仪器设备管理应建立健全规章制度,规范操作流程,确保管理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
(三)节约使用原则:仪器设备应合理使用,提高利用率,降低使用成本。
(四)安全可靠原则:仪器设备使用过程中应确保人身安全和设备安全。
第二章仪器设备购置管理第四条仪器设备购置应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仪器设备购置计划编制:(一)院校应根据教育教学、科研工作需要,编制年度仪器设备购置计划。
(二)购置计划应包括仪器设备的名称、型号、规格、数量、预算、使用单位、使用用途等。
(三)购置计划经院校领导审批后,报送教育部相关部门审核。
第六条仪器设备购置方式:(一)公开招标:对单价在50万元(含)以上的仪器设备,应采用公开招标方式。
(二)询价采购:对单价在10万元(含)至50万元以下的仪器设备,可采用询价采购方式。
(三)直接采购:对单价在10万元以下的仪器设备,可由院校自行采购。
第七条仪器设备购置合同管理:(一)院校应与供应商签订书面购置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
(二)合同签订前,院校应对供应商的资质、信誉、售后服务等进行审查。
(三)合同签订后,院校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
第三章仪器设备使用管理第八条仪器设备使用:(一)院校应建立健全仪器设备使用管理制度,明确使用范围、使用流程、使用权限等。
(二)使用者应按照仪器设备的操作规程和安全要求使用设备。
(三)使用过程中应做好设备维护保养工作,确保设备正常运行。
教育部《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
教育部《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教高[2000]9号为了进一步加强对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的管理,提高使用效益,使其更好地为教学、科研服务,我部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组织了对1984现将修定后的《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请将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和意见及时反馈给我部高教司。
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教高[2000]9号第一章总第一条为了加强对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的管理,提高其使用效益,根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规第二条学校的仪器设备均为学校的财产。
仪器设备根据价格、性能等因素分别确定为部、省、校、院、系级管理。
学校要在统一领导、归口分级管理和管用结合的原则下,由一位校(院)长分管仪器设备工作,并结合具体情况,确定学校仪器设备的管理体制,明确机构和职责。
对各种渠道购置、经营或非经营型的仪器设备按照统一规定进行管理,特别应做好贵重仪器设备的管理工作。
第三条学校配备仪器设备要实行优化配置的原则,根据本校的实际,制定仪器设备申请、审批、购置、验收、使用、维护、维修等第四条学校采购仪器设备,要力争做到优质低价,防止伪劣产品进入学校。
进口仪器设备,到货后要在索赔期内完成验收工作,不合格的及时提出索赔。
购置的仪器设备,经校级主管设备的部门入帐后,财务部门方可予以报销,做到仪器设备帐物相符。
仪器设备管理范围的价格起点与财政部规定的固定资产价格起点一致。
第五条学校仪器设备的管理,应充分挖掘现有仪器设备潜力,重视维护维修、功能开发、改造升级、延长寿命的工作。
积极鼓励自制新型教学、科研仪器设备,并经技术鉴定合格后登记。
仪器设备在使用中应保持完好,做到合理流动、资源共享。
杜绝闲置浪费、公物私化。
仪器设备的调拨、报废必须按照有关规定,经技术鉴定和主管第六条学校要对仪器设备的资料建立档案,实施计算机管理。
对仪器设备的种类、数量、金额、分布及使用状况,经常进行分析、研究和汇总,并按规定上报各类统计数据。
高校教学科研仪器设备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教育部《高等学校固定资产管理办法》《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和《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规程》的有关规定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教学科研仪器设备管理工作的主要任务是对其申请、审批、购置、验收、账务、使用、维护、维修、出借、移交、调拨直至报废的全过程实施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的仪器设备是指能独立使用且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装置;各种经费渠道购置或调入、捐赠、自制的单价在1000元(含)以上教学科研仪器设备,均适用于本办法的管理范围。
第四条教学科研仪器设备的管理采取“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管用结合”的原则,在分管校长的统一领导下,由实验室建设与管理处归口管理,实行校、院(实验教学中心)二级管理体制。
第五条各单位应有1名分管领导对仪器设备的管理工作负责。
第二章申购与审批第六条各单位以实验室建设项目的形式申报仪器设备购置计划,按照《实验室建设项目管理办法》执行。
第七条建设项目中凡申报在10万元(含)以上的仪器设备属大型仪器设备,须填写《大型仪器设备购置论证申请报告》(附件一)、《大型仪器设备购置专家论证意见》(附件二)、《大型仪器设备购置审批意见》(附件三),具体实施细则按照《大型仪器设备共享实施细则》执行。
第八条实验室建设与管理处作为主管部门将根据上级主管部门的要求和学校实验室发展规划组织项目申报,依据学校学科建设、人才培养、专业建设以及教学、科研等方面的实际需要,结合经费分配情况,科学编制立项计划,报分管校长审批;仪器设备购置计划经学校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九条已经批准的仪器设备购置计划,不得擅自修改,如遇特殊情况需要变动时,须由申报单位提出变动理由,报实验室建设与管理处审批,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三章购置第十条所有教学科研仪器设备的购置,必须遵守国家政策法规,维护国家和学校利益,认真履行采购程序,确保仪器设备的采购质量。
第十一条仪器设备采购工作由学校采购管理中心负责组织实施,具体实施细则按照《采购与招标管理办法》、《采购与招标管理实施细则》、《合同管理暂行办法》等执行。
仪器设备管理办法
仪器设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仪器设备的管理,依据教育部颁布的《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和《固定资产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学校的一切仪器设备均属于国有资产,产权属于学校。
第三条仪器设备管理工作的主要任务是对全校仪器设备的计划、购置、使用直至报废全过程实行科学管理,充分发挥其作用,保证教学、科研等各项工作的需要。
第四条仪器设备的管理,必须贯彻艰苦奋斗,勤俭办学的方针,从实际出发,挖掘现有仪器设备的潜力,重视开发工作,不断扩充仪器设备的功能,提高利用率。
第五条仪器设备管理是一门科学,应积极开展仪器设备管理理论和实践的研究工作,敢于创新,勇于改革,不断总结经验,逐步形成一套适应我校校情的科学的仪器设备管理体系,做到管理理论现代化,管理体制现代化,管理方法现代化,管理手段现代化。
第二章管理体制第六条全校的仪器设备实行学校——学院(系、所、中心等)实验室分级管理。
1.校级管理:在主管校长领导下,实验室及设备管理处负责全校仪器设备的全面管理。
实验室及设备管理处要健全全校仪器设备总帐、分类帐及分户帐,定期组织帐、物的清查、核对工作。
2.院(系)实验室级管理:由分管实验室工作的院长(系主任)负责本单位仪器设备管理工作,学院(系)所设实验室管理秘书负责本单位仪器设备计划申报,报表汇总等日常工作。
实验室主任负责本室仪器设备的使用、保管、维护等工作。
负责建立和管理固定资产帐,低值品帐,在用物资及本室仪器设备的有关档案资料,及时完成仪器设备的报增、报减工作,并每年组织一次帐、物的清查、核对工作。
第七条各级仪器设备的管理人员必须认真执行有关规章制度,经办人应妥善保管各种凭证,及时办理仪器设备登记、统计等手续并认真填报统计报表。
第三章计划管理第八条凡使用学校行政事业性经费进行教学、科研、行政等仪器设备的购置,由各使用单位根据学校的发展规划、学科建设、专业设置等需要提出申请并由主管领导同意盖章签字,报实验室及设备管理处汇总后列入仪器设备购置计划。
《仪器设备管理办法》
仪器设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仪器设备是学校固定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保证教学、科研与管理工作正常进行的必要物质条件。
为了加强仪器设备管理,充分发挥其使用效益,根据《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教高〔2000〕9号)、《关于印发< 政府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等4项具体准则的通知》(财会〔2016〕12号)、《固定资产管理办法》等文件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使用学校预算管理的经费配置的,以及通过接受捐赠、划拨转入学校等方式配置的仪器设备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学校仪器设备管理的基本任务:贯彻执行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坚持勤俭办学的方针,对学校仪器设备的增加、验收、使用、管理、维修、改造、调剂、报废的全过程进行管理。
第二章管理体制第四条仪器设备管理采取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管理体制。
第五条资产管理处作为学校仪器设备管理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对全校仪器设备统一管理。
其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学校上级部门有关仪器设备管理的政策方针、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制定学校仪器设备管理规章制度;(二)审核、办理仪器设备的登记、调剂、调拨、处置等事项;(三)组织学校仪器设备的盘点和统计工作;(四)建立、维护仪器设备管理信息系统;(五)学校上级主管部门或学校交办的仪器设备管理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各使用单位负责对其使用的仪器设备实施日常管理,并配备专职或兼职管理人员。
其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学校仪器设备管理规章制度,制定本单位相应的管理实施细则,实施具体的管理工作;(二)办理本单位仪器设备的配置、验收、登记、调剂、增减变动等事项;(三)办理本单位仪器设备的调拨、使用人交接、报废、报损等工作;(四)负责本单位仪器设备的管理、使用、维护工作,向主管部门报告闲置、丢失、损毁和责任事故等情况;(五)开展本单位仪器设备盘点清查、核实工作,提出仪器设备的处置意见;(六)履行其他仪器设备管理职责。
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教高[2000]9号
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教高[2000]9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的管理,提高其使用效益,根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规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校要在统一领导、归口分级管理和管用结合的原则下,由一位校(院)长分管仪器设备工作,并结合学校的具体情况,确定学校仪器设备的管理体制,明确机构和职责。
第三条学校的仪器设备均为学校财产,对各种渠道购置、经营或非经营型的仪器设备应按照统一规定管理。
仪器设备根据价格、性能等因素分别确定为部、省、校、院、系级管理。
学校配备仪器设备要实行优化配置的原则,要根据本校的实际,制定仪器设备申请、审批、购置、验收、使用、保养、维修等的管理制度,实行岗位责任制,充分发挥仪器设备的使用效益。
第四条学校采购仪器设备,要做到力争优质低价,防止伪劣产品流入学校。
进口仪器设备,到货后要在索赔期内完成验收工作,不合格的要及时提出索赔报告。
所购仪器设备在校级主管设备的部门入帐后,财务部门方可予以报销,做到各部门仪器设备帐物相符。
管理范围的价格起点与财政部规定的固定资产价格起点一致。
第五条仪器设备在使用中要保持完好率,根据需要做到合理流动,实行资源共享,杜绝闲置浪费、公物私化。
仪器设备的调拨、报废必须按照有关规定,经技术鉴定和主管部门审批(备案)。
有关收入交学校按照财务管理规定执行。
第六条学校要对仪器设备的资料建立档案,实施计算机管理。
对仪器设备的种类、数量、金额、分布及使用状况经常进行分析、研究和汇总,并按有关规定如期、准确上报各类统计数据。
要加强校内、外网络资源建设,逐步做到有关数据网上传输,充分利用现代化手段实现对仪器设备的资源共享和科学化管理。
第七条学校仪器设备的管理,必须贯彻勤俭办学的方针,从本校的实际出发,充分挖掘现有仪器设备潜力,重视维修、功能开发、改造升级、延长寿命的工作。
学校要积极鼓励自制新型教学、科研仪器设备,经技术鉴定合格后登记入帐。
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教育部)
附件: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的管理,提高其使用效益,根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规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校要在统一领导、归口分级管理和管用结合的原则下,由一位校(院)长分管仪器设备工作,并结合学校的具体情况,确定学校仪器设备的管理体制,明确机构和职责。
第三条学校的仪器设备均为学校财产,对各种渠道购置、经营或非经营型的仪器设备应按照统一规定管理。
仪器设备根据价格、性能等因素分别确定为部、省、校、院、系级管理。
学校配备仪器设备要实行优化配置的原则,要根据本校的实际,制定仪器设备申请、审批、购置、验收、使用、保养、维修等的管理制度,实行岗位责任制,充分发挥仪器设备的使用效益。
第四条学校采购仪器设备,要做到力争优质低价,防止伪劣产品流入学校。
进口仪器设备,到货后要在索赔期内完成验收工作,不合格的要及时提出索赔报告。
所购仪器设备在校级主管设备的部门入帐后,财务部门方可予以报销,做到各部门仪器设备帐物相符。
管理范围的价格起点与财政部规定的固定资产价格起点一致。
第五条仪器设备在使用中要保持完好率,根据需要做到合理流动,实行资源共享,杜绝闲置浪费、公物私化。
仪器设备的调拨、报废必须按照有关规定,经技术鉴定和主管部门审批(备案)。
有关收入交学校按照财务管理规定执行。
第六条学校要对仪器设备的资料建立档案,实施计算机管理。
对仪器设备的种类、数量、金额、分布及使用状况经常进行分析、研究和汇总,并按有关规定如期、准确上报各类统计数据。
要加强校内、外网络资源建设,逐步做到有关数据网上传输,充分利用现代化手段实现对仪器设备的资源共享和科学化管理。
第七条学校仪器设备的管理,必须贯彻勤俭办学的方针,从本校的实际出发,充分挖掘现有仪器设备潜力,重视维修、功能开发、改造升级、延长寿命的工作。
学校要积极鼓励自制新型教学、科研仪器设备,经技术鉴定合格后登记入帐。
仪器设备管理办法
仪器设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仪器设备的管理,提高仪器设备的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办法》和教育部《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学校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校的仪器设备是国有资产。
仪器设备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对仪器设备的论证、购置(包括40万元以上大型仪器设备的申请、论证和审批)、使用、调拨直至报废的全过程实施管理。
仪器设备管理的目的是优化资源配置,提高仪器设备的完好率、使用率,更好地为教学、科研服务。
第三条仪器设备管理是学校教学、科研工作的可靠保证。
各单位须配备具有相关专业知识、责任心强的人员担任管理工作,并重视对他们的培养和提高。
第四条各单位在仪器设备的使用过程中要保证所用仪器设备的安全、完好和使用效益。
第二章管理体制第五条仪器设备实行校、院(系)、实验室三级管理体制。
在主管校长领导下,实验室与设备管理部负责全校仪器设备的归口管理。
院(系)应在主管院长(系主任)领导下,合理配备院(系)及实验室的专职或兼职仪器设备管理人员。
第三章仪器设备的管理范围第六条单价在800元(含)以上、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的仪器设备,为学校管理的仪器设备(价格起点与财政部规定的固定资产价格起点一致)。
其中,单价在800元(含)以上20万元以下的为一般仪器设备;单价在人民币20万元以上(含)的为大型仪器设备。
单价在200元以上(含)800元以下,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的仪器设备的为低值仪器设备。
低值仪器设备实行院(系、所、中心、部)、实验室二级管理。
其中,500元(含)以上800元以下的由院(系、所、中心、部)管理,500元以下由实验室管理。
第四章仪器设备的购置、管理和使用第七条仪器设备的购置应按《大型仪器设备管理办法》,《国内仪器设备采购管理办法》,《科教用品进口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凡属学校仪器设备,不论其经费来源(教学、科研、各项专款或基金、贷款或自筹资金)及进入渠道(购置、调拨、自制、赠送等)都要建档入帐,不得滞留帐外。
大型仪器设备管理办法
大型仪器设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学校大型仪器设备的管理,提高大型仪器设备使用效益,根据《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教高〔2000〕9号)、《国务院关于优化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绩效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8〕25号)、《中央级新购大型科研仪器设备查重评议管理办法》(财科教〔2019〕1号),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大型仪器设备是指纳入学校仪器设备固定资产管理范围,并且单件或成套账面原值在人民币10万元(含)以上的仪器设备。
其中,40万元(含)以上的仪器设备属教育部所管的大型仪器设备。
第三条学校成立大型仪器设备管理委员会,负责对大型仪器设备的建设规划、购置论证、评价管理及运行管理机制进行决策、咨询和评议。
主任由主管校领导担任,成员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学科建设办公室、科学技术研究院、技术研究开发院、资产管理处、财务处等部门主要负责人及学科专家组成。
第四条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以下简称设备处)是大型仪器设备的归口管理部门,各二级单位负责本单位大型仪器设备的日常管理。
第二章论证管理第五条单价或成套价格在40万元(含)以上的大型仪器设备购置前必须组织论证,对申购大型仪器设备的必要性、先进性、适用性、合理性、共享性、使用效益分析及后续开发计划等进行综合评价。
申购单位应填写《大型仪器设备论证报告》,主要内容包括:(一)申购设备的先进性、必要性、适用性和发挥的作用;(二)选型理由(包括提供不少于三家国内外厂商同类设备的性能价格比较);(三)本校、本地区、国内同类仪器的分布及使用情况;(四)申购设备的功能和技术指标;(五)安装使用的环境及条件落实,包括房屋场地、防磁防震、电力、网络、水、燃气等保证设备正常启用的条件;(六)对保障仪器设备正常运行必须的设备和设施要一并论证;(七)说明新设备运行后产生的废液、废气、固体废弃物以及电磁辐射等可能造成环境污染的情况,确保达到环保要求;(八)人员配备情况、设备使用效益及开放共享计划和承诺;(九)年运行费、维修费预计及经费来源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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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的管理,提高其使用效益,根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规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校要在统一领导、归口分级管理和管用结合的原则下,由一位校(院)长分管仪器设备工作,并结合学校的具体情况,确定学校仪器设备的管理体制,明确机构和职责。
第三条学校的仪器设备均为学校财产,对各种渠道购置、经营或非经营型的仪器设备应按照统一规定管理。
仪器设备根据价格、性能等因素分别确定为部、省、校、院、系级管理。
学校配备仪器设备要实行优化配置的原则,要根据本校的实际,制定仪器设备申请、审批、购置、验收、使用、保养、维修等的管理制度,实行岗位责任制,充分发挥仪器设备的使用效益。
第四条学校采购仪器设备,要做到力争优质低价,防止伪劣产品流入学校。
进口仪器设备,到货后要在索赔期内完成验收工作,不合格的要及时提出索赔报告。
所购仪器设备在校级主管设备的部门入帐后,财务部门方可予以报销,做到各部门仪器设备帐物相符。
管理范围的价格起点与财政部规定的固定资产价格起点一致。
第五条仪器设备在使用中要保持完好率,根据需要做到合理流动,实行资源共享, 杜绝闲置浪费、公物私化。
仪器设备的调拨、报废必须按照有关规定,经技术鉴定和主管部门审批(备案)。
有关收入交学校按照财务管理规定执行。
第六条学校要对仪器设备的资料建立档案,实施计算机管理。
对仪器设备的种类、数量、金额、分布及使用状况经常进行分析、研究和汇总,并按有关规定如期、准确上报各类统计数据。
要加强校内、外网络资源建设,逐步做到有关数据网上传输,充分利用现代化手段实现对仪器设备的资源共享和科学化管理。
第七条学校仪器设备的管理,必须贯彻勤俭办学的方针,从本校的实际出发,充分挖掘现有仪器设备潜力,重视维修、功能开发、改造升级、延长寿命的工作。
学校要积极鼓励自制新型教学、科研仪器设备,经技术鉴定合格后登记入帐。
第八条学校从事仪器设备工作的人员,应具有相应的专业知识水平和业务能力,管理人员应具备相应的管理知识。
学校要重视仪器设备工作人员队伍的建设,提供各种参加培训、研讨、考察活动的机会。
对在实验技术方面作出成绩并取得成果的人员应给予奖励。
要制定行之有效的业务考核及技术等级晋升办法,使他们热爱本职工作,努力提高业务及管理水平。
第二章贵重仪器设备的购置
第九条单价在人民币10 万元(含)以上的仪器设备为贵重仪器设备。
第十条教育部所管的贵重仪器设备范围。
1、单价在人民币40 万元(含)以上的仪器设备;
2、单台(件)价格不足40 万元,但属于成套购置或需配套使用,整套在人民币40
万元(含)以上的仪器设备;
3、单价不足人民币40 万元,但属于国外引进、教育部明确规定为贵重、稀缺的仪器设备。
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各高等学校可根据实际情况,明确各自所管贵重仪器设备的
范围。
第十一条高等学校应根据教育事业和学科的发展规划,合理制定仪器设备的购置方案。
1、购置仪器设备的可行性论证报告
(1)仪器对本校、本地区工作任务的必要性及工作量预测分析
属于更新的仪器设备要提供原仪器设备发挥效益的情况);
(2)所购仪器设备的先进性和适用性,包括仪器设备适用学科范围,所选品牌、档次、
规格、性能、价格及技术指标的合理性;
(3)欲购仪器设备附件、零配件、软件配套经费及购后每年所需不低于购置费6%的运
行维修费的落实情况;
(4)仪器设备工作人员的配备情况;
(5)安装场地、使用环境及各项辅助设施的安全、完备程度;
(6)校、内外共用方案;
(7)效益预测及风险分析。
2、仪器设备的审批程序
(1)校内申请单位提交可行性论证报告;
(2)校级主管部门根据具体情况组织相关学科专家及学校有关人员对可行性报告进行论
证,提出具体意见;
(3)报主管校(院)长审批;
(4)教育部及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所管的仪器设备,必要时由教育部及省级教育行政部门
组织同行专家进行评审。
第十二条高等学校要建立切实可行的仪器设备购置和监督机制,实施公开招标或集团采购等方式,在节约学校经费的同时确保所购仪器设备的质量。
第三章贵重仪器设备的使用和管理
第十三条各校购置仪器设备,要选择能明确完善仪器设备安装、调试、验收、索赔、保修,并能随时提供零配件的公司或厂家,保证所购仪器设备符合所需要的技术指标,并在验收合格后,能在可用期内正常运转。
第十四条仪器设备要逐台建立技术档案,要有使用、维修等记录。
要按照国家技术监督局有关规定,定期对仪器设备的性能、指标进行校检和标定,对精度和性能降低的,要及时进行修复。
第十五条高等学校仪器设备要实行专管共用、资源共享。
各机组要在完成本校教学、科研任务的同时,努力开展对社会各单位的协作咨询、分析测试、培训等技术服务工作。
要在开展校内、校际和跨部门协作共用的同时,积极培训能独立操作仪器设备的人员,并建立岗位责任制度,努力提高仪器设备使用率。
要尽量使用外单位已有的仪器设备,避免出现区域性仪器设备的重复购置。
第十六条高等学校使用仪器设备的收费标准应根据不同情况有所区别。
学校对内教学使用仪器设备不得收费,科研使用仪器设备可收取部分机时费。
学校仪器设备对外服务应按有关规定收取机时费,所收经费由学校主管部门统一管理。
学校主管部门将其中大部分经费返还有关实验室,实验室应根据学校、省级、国家级主管部门制定的相关管理办法,将返还的经费用于补偿仪器设备的运行、消耗、维护、维修及支付必要的劳务费用。
第十七条仪器设备一般不准拆改和解体使用。
确因功能开发、改造升级或研制新产品需拆改解体时,应经学校主管设备的部门批准。
第十八条仪器设备配备人员的数量和结构层次,应以能保证仪器设备的正常运转和充分发挥效益为原则。
仪器设备的使用、维修、管理人员必须经过培训和考核,实行“持证上岗制”,并建
立相应的岗位责任制和管理办法。
第四章贵重仪器设备的报损和报废
第十九条因技术落后、损坏、无零配件或维修费过高确需报废的仪器设备,要根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实施办法》及时报损报废。
学校仪器设备报废工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
1、学校仪器设备所属单位提交报废申请;
2、学校主管部门组织有关专家审议,提出技术鉴定报告和意见;
3、报主管校(院)长审批;
4、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报主管部门审批或备案。
第二十条报废仪器设备收回的残值,应根据《高等学校财务制度》、《高等学校会计制度(试行)》,纳入学校年度设备经费。
第五章贵重仪器设备的考核与奖惩
第二十一条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的使用和管理要实行考核制度。
1、每年年终,由学校院、系(所、中心)根据《高等学校贵重仪器设备效益年度评
价表》,对部管仪器设备进行自考核工作,对校管仪器设备的考核范围和内容可做适当调整;
2、学校主管部门组织检查、核实,并向全校公布;
3、教育部每年公布部管仪器设备(03 类)使用情况,并不定期组织检查和评估工作;
4、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自定每年检查所管仪器设备使用情况的办法。
第二十二条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的使用和管理要实行奖惩制度。
对在申请购置、使用管理、保养维修、技术改造等各项工作中成绩优秀的机组和个人,学校应及时予以奖励;对严重失职者要依情节轻重,依法追究当事人及负责人的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高等学校应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区、学校的实际情况,制定仪器设备的管理办法。
第二十四条属于财政部规定的固定资产起点线以下的,属高等学校材料、低值、易
耗品的管理工作,各高校可根据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当前实际状况,自行制定管理办法。
其中对于学校化学危险品的管理工作,要严格按照《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实验室危险品管理工作的通知》文件精神进行管理。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2000年4月1日起开始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