伪造借条的时间鉴定和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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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因民事诉讼中帮助伪造证据、妨害作证,被追究刑事责任案例选【精品范文】

律师因民事诉讼中帮助伪造证据、妨害作证,被追究刑事责任案例选【精品范文】

律师因民事诉讼中帮助伪造证据、妨害作证,被追究刑事责任案例选======================================================================律师因民事诉讼中帮助伪造证据、妨害作证,被追究刑事责任案例选作者王克先(一)帮助伪造证据案:1、律师翁某、吴某帮助伪造证据案:1998年11月,亚源公司从浙江某公司购进摩托车销售,后有消费者因不能上牌等原因要求退货。

亚源公司经理徐某与律师翁某商量后伪造了证据,翁某虚构了19名消费者撰写了起诉状,起诉亚源公司和浙江某公司以期挽回损失。

徐某又请律师吴某制作虚假调查笔录,伪造原告的委托书,作为19名虚假原告的代理人参加诉讼。

徐、翁两人则作为亚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出庭应诉。

法院判决19名虚假原告胜诉,获得双倍赔偿。

后因他人举报而案发。

一审法院以帮助伪造证据罪分别判处翁、徐、吴三人有期徒刑二年、一年零六个月和一年。

三人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律师罗某帮助伪造证据案:浙江省宁海县律师罗某在保险合同纠纷中担任宁海某化工厂诉讼代理人时,以欺骗、伪造等手段,帮助该化工厂伪造证据。

后案发,2001年11月,宁海县人民法院认定罗某犯帮助伪造证据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两年。

3、律师何某帮助伪造证据案:四川省射洪县律师何某明知于某的欠款已收回,欠条原件在法院档案,仍在该欠条复印件上签署了“复印属实”,并与其所伪造的证人证言一起在法庭上出示,以证实于某的欠款经催收未归还且未超过诉讼时效。

四川省射洪县人民法院以何某犯帮助伪造证据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何某不服,提起上诉,2005年2月,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4、律师严某帮助伪造证据案:2007年3月初,浙江省诸暨市某医院的护士谢女士收到浙江省绍兴县法院送来的传票,称其欠他人款额65万元。

谢女士感到突然,“我与原告王女士素昧平生,何来借钱一事?”。

经理借款盖公章的案例

经理借款盖公章的案例

公司高级经理用已有盖公章空白纸伪造欠条被判败诉
案情:
王某系青岛某公司执行经理,在公司任职期间经常携带公司公章和法人章外出办理外贸、银行开户等业务,后王某与公司产生矛盾申请离职,离职两个月后,公司收到了王某起诉青岛某公司的民事起诉书,要求公司支付借款20万元及支付利息,并提供借条一张。

收到起诉书后公司找到本律师委托代理该案件,本律师接受委托后,查阅了案卷,复印了借条,经过分析发现,借条显示的内容和格式存在重大瑕疵,如20万元是现金支付,但是王某无法证明资金来源,更没有银行凭证,与其自身经济情况不符;落款处只有公章和法人章,但是没有打印的该公司名称落款,也没有打印的落款时间,借款时间不明;王某声称将钱支付给了法人的儿子却不是法人,且无法证明给了法人的儿子,但是借条内容确有法人对公司借款承担以个人财产承担连带责任,这与其所述不符现实情况。

法院判决:
一审法院认为,公司和个人出具20万元的借条应该符合日常习惯,借条应该符合基本的交易和民事活动,而王某提交的借条没有注明借款时间以及没有借款人签字捺印,仅有公司公章和法人章,且全部内容为打印形成,并不能说明现金来源,综合认定借条存在重大瑕疵,判决驳回王某的诉请。

王某不服一审判决上诉青岛中院,青岛中院维持原判。

最终结果:
青岛中院维持原判,该经理用已有盖公章空白纸伪造欠条被判败诉。

写错借条的案例

写错借条的案例

写错借条的案例
案例:小明向小红借了一笔钱,双方约定还款时间为一个月后。

小明在起草借条时不慎写错了还款日期为两个月后。

一个月后,小红按照原定时间找到小明要求还款,但小明却声称还款日期是两个月后,不准备还款。

由于借条的内容是小明亲自起草并签署的,小红执意要求按照借条上的还款日期要求进行还款。

最终,小红通过法律途径找到了一位律师,将此事告上法庭,要求小明按照借条上的还款日期要求进行还款。

在法庭上,法官仔细审查了双方提供的证据和借条内容。

根据借条上明确的还款日期与小红提供的证词,法官判定小明是借款人,而小红是贷款人。

由于借条上载明的还款日期是一个月后,根据借条的规定,小明应当按时还款。

由于小明写错了日期,这个错误是小明个人的疏忽所致。

因此,法官判决小明按照借条上的还款日期要求进行还款,并要求小明支付小红的律师费和相关费用。

这个案例告诉我们,起草借条时应当仔细核对借条的内容,确保没有任何错误,避免给自己带来不必要的麻烦和损失。

新四军的三万借条案例

新四军的三万借条案例

新四军的三万借条案例新四军的三万借条案例年1月16日,根据光山县南向店乡村民张志良申请,信阳市文物管理局组织专家对张炎山“借粮款收据”(1946年)真伪进行了鉴定。

鉴定结果为:一、该“借粮款收据”空白处内容用当代圆珠笔填写,字迹较新,特征明显;二、该“借粮款收据”用印为当代化学印油;三、该收据中简化字多次出现。

综上所述,专家们认定该“借粮款收据”为现代仿制品。

县有关部门已通过电话将该鉴定意见告知张志良,并将鉴定意见原件邮寄张志良本人。

如果张志良对该鉴定意见有异议,建议其向上级文物管理部门提出行政复议。

早前报道:河南村民要求兑现68年前新四军借条发布时间:年11月7日大河君按:11月4日,河南省信阳市光山县村民张志良爆料,称家中有一张1946年由新四军开出的借条,借条显示其祖父曾借给新四军3万元。

该村民称多年向政府要求兑现无果。

昨日,光山县财政局一负责人回应,相关部门已开始着手处理借条兑现。

11月5日,光山县委、县政府再次作出要求:1、对借据中“张炎山”与张志良在诉讼请求中所述其爷爷“张炎善”是否为同一人进行核实;2、对张志良与张炎山的祖孙关系进行确认;3、要求张志良携带借据原件与县有关人员一起到有关权威部门对借据真伪及币种进行鉴定,待鉴定结果及身份确定无误后,将按有关妥善处理。

11月6日下午,信阳当地市县两级公安机关派出6部车,20余人前往南向店乡调查,光山县政府一工作人员透露,借条的鉴定工作或待12号APEC会议结束后进行。

借条距今68年张志良给新京报记者提供的借粮款收据原件是一张黄色老宣纸,上面写着:今承湘店乡(后更名南向店乡)保庄张炎山先生借给本军现金叁万元,特给此据为凭。

署名为新四军第五师野战军政治部军令部江克成,并盖有江克成红色私章。

借款日期是中华民国三十五年六月四日(1946年6月4日)。

借条右端印有“争取和平,建立自由民主富强统一的新中国”,左端附注注明所借粮款在今后政府征收田赋时,可凭此据抵销,未抵销完的剩余数额政治部保证偿还。

法律公正性的案例(3篇)

法律公正性的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张某某,男,35岁,某市居民。

2010年,张某某因涉嫌诈骗罪被当地公安机关刑事拘留。

经过调查取证,检察机关以张某某涉嫌诈骗罪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此案引起了社会广泛关注,人们普遍关注法律公正性问题。

二、案件经过1. 案件起因2009年,张某某结识了某公司老板李某,李某因资金周转困难,向张某某借款100万元。

张某某答应借款,但要求李某以公司的名义出具借条。

随后,张某某伪造了李某的签名,将借条内容改为借款200万元,并将该借条作为证据提交给了李某。

2. 案件调查公安机关接到报案后,立即对张某某进行立案侦查。

经过调查,发现张某某在伪造借条的过程中,还伪造了李某的印章。

公安机关在调查过程中,发现张某某还有其他诈骗行为,遂将案件移交检察机关。

3. 诉讼过程检察机关对张某某提起公诉,指控其犯有诈骗罪。

在庭审过程中,张某某辩称自己没有伪造李某的签名和印章,而是李某为了达到某种目的,主动将借条内容改为200万元。

张某某还提供了李某的证言,证明李某是故意修改借条内容的。

4. 法院审理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对张某某提供的证据进行了审查。

经审理,法院认为张某某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主张,且伪造签名和印章的行为已经构成犯罪。

因此,法院判决张某某犯有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三、法律公正性分析1. 证据认定在张某某涉嫌诈骗案中,法院对证据的认定是公正的。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对张某某提供的证据进行了审查,并认为其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主张。

同时,法院对公安机关提供的证据进行了采信,认定张某某伪造签名和印章的行为构成犯罪。

2. 法律适用法院在审理张某某涉嫌诈骗案时,严格遵循了法律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法院根据张某某的犯罪事实,依法对其进行了判决。

虚假诉讼典型案例

虚假诉讼典型案例

虚假诉讼典型案例虚假诉讼是法律名词,就是打假官司,是指当事人出于非法的动机和目的,利用法律赋予的诉讼权利,采取虚假的诉讼主体、事实及证据的方法提起民事诉讼,使法院作出错误的判决、裁定、调解的行为。

以下是WTT为大家整理的关于虚假诉讼典型案例,欢迎大家前来观看!虚假诉讼典型案例篇120________7年7月20日,项会敏以装修房屋为由向其借款人民币20万元,双方约定以年利率5%计息,期限为两年。

当日,原告从家中保险柜中取出现金20万元,步行至项会敏经营的干洗店内向其交付借款,项会敏当场出具借条。

2021年7月23日,项会敏在原告的催讨下支付利息2万元,并请求延长借款期限两年。

2021年7月27日,原告再次向项会敏催讨借款,但其仍未能还款。

原告认为,因本案借款系项会敏向其所借,借条和催款通知单亦由项会敏签名________________确认,故其仅起诉项会敏。

至于被告何雪琴是否应当承担共同还款责任,其不予表态。

请求法院判令项会敏归还借款20万元,并以20万元为本金,支付自2021年7月23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止按照年利率5%计算的利息。

对原告赵俊诉称的事实均无异议,但其目前无力归还借款。

至于涉案借款的用途,其中10万借款用于装修两被告名下房屋,另外10万元于20________7年8月2日用于提前偿还购买该房屋时的银行贷款。

因此,涉案借款是夫妻共同债务,应由两被告共同偿还。

被告何雪琴辩称:首先,原告赵俊主张的借款事实不存在。

两被告在20________7年期间自有资金非常充裕,无举债之必要。

原告提供的借条是项会敏事后伪造的,何雪琴原已申请对该借条的实际形成时间进行鉴定,但因不具备鉴定条件而无法进行。

且原告当时并不具备出借20万元的经济能力,其也未提供任何借款交付证据。

其次,何雪琴对原告主张的借款始终不知情。

两被告于2021年6月18日签订协议书,约定对外债务任何一方不确认则不成立。

故该笔借款即使存在,也应当是项会敏的个人债务。

民事检察跟进监督典型案例(第二批)

民事检察跟进监督典型案例(第二批)

民事检察跟进监督典型案例(第二批)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日期】2021.12.01•【分类】其他正文民事检察跟进监督典型案例(第二批)范某传与吴某某等九人虚假诉讼跟进监督案【关键词】虚假诉讼再审检察建议跟进抗诉失信惩戒【基本案情】范某传是安徽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四分公司(以下简称某建设集团四分公司)负责人范某浩的侄子。

范某浩、范某传自1999年至2008年借用安徽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建设集团)施工资质和名义承揽工程建设项目。

2008年12月起,范某传也开始挂靠其他建筑公司从事项目承建。

从2009年底开始,范某传不再以某建设集团名义承接工程。

2010年至2013年间,范某传因工程建设需要周转资金,以个人名义从吴某某等人处借款。

2014年7、8月间,范某传因无力偿还个人借款,向吴某某等人出具私自加盖某建设集团四分公司财务专用章及公司负责人范某浩私章的新借据,借款金额、借款时间、借款利息等其他内容保持不变。

随后,范某传委托代理律师、缴纳诉讼费用,指使吴某某、李某展、范某升等十一人持新借据以某建设集团四分公司、某建设集团为被告向法院起诉。

2014年12月,吴某某、李某展、范某升等十一人以民间借贷纠纷为由向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高新区法院)起诉,诉请法院判令某建设集团四分公司、某建设集团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

理由是某建设集团四分公司因建设工程资金周转需要,从吴某某等十一名出借人处借款共计597万元,某建设集团四分公司分别向他们出具《借支单》或《借条》,借据上加盖有某建设集团四分公司财务专用章和负责人范某浩个人印章。

2016年7月,上述十一名出借人中因李某展在一审审理中撤回起诉、范某升自认借款系范某传个人借款、吴某某提交证据存在矛盾,该三个案件一审被判败诉。

除此之外,其他八名出借人一审均胜诉,某建设集团、某建设集团四分公司不服该八个案件的判决结果向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合肥市中院)提起上诉。

民间借贷纠纷检察监督典型案例

民间借贷纠纷检察监督典型案例

民间借贷纠纷检察监督典型案例一、案例一:糊涂借条引发的大混乱。

1. 事情的开端。

老张和老李那可是多年的老街坊了。

有一天,老张急着用钱,就找老李借了两万块。

老李呢,也是个实在人,二话没说就把钱借给了老张。

当时老张就写了个借条,可这借条写得那叫一个糊涂啊。

就简单写了“老张借老李两万,日后还”,连个日期都没写清楚。

2. 纠纷的产生。

过了一段时间,老李自己也急着用钱了,就找老张要。

老张呢,却说:“老李啊,我这才借了没多久呢,你咋就催呢?”老李就纳闷了,说:“都好几个月了啊!”可老张就死咬着借条没写具体日期,不肯还。

这下可好了,两人就这么杠上了。

3. 检察监督介入。

老李没办法,就把老张告到了法院。

法院一审判决,因为借条日期不明,只能根据一些其他的旁证来判断借款时间,最后判决老张还钱,但是老张不服啊,又上诉。

这时候,检察院就开始发挥作用了。

检察官仔细审查了这个案子,发现虽然借条日期不清楚,但是老李提供了借款当天的银行取款记录,还有他们当时聊天提到借款的短信记录。

检察官就拿着这些证据和法律依据,向法院提出了检察监督建议。

最后呢,法院重新审理,按照检察院的建议,判定老张必须还钱。

这老张啊,也没话说了,乖乖地把钱还给了老李。

二、案例二:高额利息的陷阱。

1. 借款的诱惑。

小王是个年轻的创业者,急需一笔资金来启动他的项目。

这时候,他经人介绍认识了一个所谓的“民间借贷大佬”赵某。

赵某说:“我可以借给你十万块,不过利息有点高,一个月得百分之十。

”小王一听,虽然觉得利息高,但想着自己项目一成功就不在乎这点利息了,就答应了。

赵某让小王写了借条,借条上明明白白写着借款十万,利息每月百分之十。

2. 还不起的噩梦。

刚开始的时候,小王还能勉强支付利息。

可是几个月过去了,项目进展不顺利,他连利息都付不起了。

赵某就开始天天催债,还威胁小王说如果不还钱就要把他告到法院,让他身败名裂。

小王害怕极了,就找赵某商量能不能降低点利息,缓一缓。

赵某可不同意,说按照借条来。

舞弊案例-私刻印章、伪造合同的“空手道”

舞弊案例-私刻印章、伪造合同的“空手道”
专用章加盖在《供货合同》上交给张某某。2010年11月至2011年1月间,王某以资金紧张为借口,每次支付小部分
@ 货款,随后再要求张某某继续供应钢材的方式先后共骗取价值1,136,966元的钢材。王某共支付了货款400,000元
后,就不再支付货款给张某某。
2011年3月,王某由于工程进度问题与文昌某旅游产业投资有限公司发生矛盾后解除项目合作并清理出场。张 某某于2011年3月27日让王某写下欠条,王某确认共欠张某某货款736,966元,并承诺于2011年4月13日前还清。之 后,张某某多次找王某追讨货款未果。2013年11月6日,张某某向公安机关报案。经鉴定,王某用于与张某某签订 《供货合同》的江西省第一房屋建筑公司海南分公司合同专用章印文与江西省第一房屋建筑公司海南分公司合同 专用章印文不是同一枚印章。
在 则越能够保证合同对方的主体资格。此外,企业还应该加强对合同对方资质文件的审核,必要时可以进行印章 控 或者相关文件的鉴定。
当然也有部分犯罪分子能够侥幸通过合同订立环节的审核,但是企业还可以在合同履行环节加强对相关风 险的防范。因为犯罪分子伪造合同的目的通常是为了牟取不正当的利益,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往往会有损害企业
风 利益的意图或者行为显现出来,所以企业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应该继续及时的、全面的跟踪、分析和评估,一旦
发现有损害企业利益的迹象,则应该马上采取相应的行为维护企业利益。只要企业加强对合同的管理,就应该
@ 能有效防范“空手套白狼”的风险。
线 章来确定合同对方的主体资格存在着巨大的风险,特别是第一次和对方签订合同。因此,如果是第一次和对方
签订合同,资质文件应该越全越好,包括但不限于企业的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以及组织机构代码证、信 用证明等文件,以确保对方具有履约能力。即使是长期合作对象,也不能仅凭公章就确定对方的主体资格,而

整理7种法院不认可借条

整理7种法院不认可借条

案例一祝某某与詹某某夏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案整理表姓名:职业工种:申请级别:受理机构:填报日期:A4打印/ 修订/ 内容可编辑案例一:祝某某与詹某某、夏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案摘要借款合同和保证合同为主从合同关系,借款人、保证人各自的自认,效力不及于出借人,借款人将款项交付保证人通过保证人向出借人归还借款,应以保证人向出借人实际交付为前提。

借款人举证证明保证人已将款项交付出借人,出借人为牟取非法高额利息,虚构债务未清偿事实,保证人捏造存在其他法律关系帮助出借人牟取高额非法利息,系侵害借款人利益的行为,除依法驳回出借人诉讼请求外,对出借人、保证人的不诚信诉讼行为,依法予以制裁。

基本案情原告:祝某某。

被告:詹某某。

被告:夏某某。

2019年1月,祝某某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判令詹某某归还借款900000元及利息222600元并支付祝某某为实现债权而付出的律师代理费5000元;由夏某某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詹某某辩称,祝某某诉称的借款1300000元不事实,实际交付借款是1235000元。

借款之后,詹某某从2017年8月就开始归还借款,到2018年2月詹某某总共归还借款本息1308000元,借款本息已经全部还清。

现在祝某某要求归还借款900000元及利息与客观事实不符,请求依法驳回祝某某的诉讼请求。

夏某某对祝某某的诉讼请求及依据的事实与理由没有意见。

双方当事人无争议的事实:詹某某因缴纳生猪养殖场相关费用所需向祝某某借款,并出具借条一份,借条约定:詹某某向祝某某借款1300000元,借款利息按银行同类贷款利率四倍计付,若发生诉讼,借款人应支付一切诉讼费用及律师代理费。

担保人提供连带担保责任,担保期限为借款期满后两年,担保责任包括借款本金、利息、违约金及债权人实现债权的相关费用(包括诉讼费用、律师代理费用),双方未约定借款期限。

夏某某在担保人处签名捺印予以确认。

同日,祝某某通过银行转账,向詹某某交付借款1235000元。

浙江高院发布防范和打击虚假诉讼第二批典型案例

浙江高院发布防范和打击虚假诉讼第二批典型案例

浙江高院发布防范和打击虚假诉讼第二批典型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分类】其他正文浙江高院发布防范和打击虚假诉讼第二批典型案例目录1.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伪造证据虚构名誉权侵权构成虚假诉讼罪2.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高新技术企业伪造电子证据被处罚3. 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恶意串通签订虚假资产转让协议、伪造银行转账凭证侵害他人权益构成虚假诉讼罪4. 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变造管辖条款被处罚款5.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捏造部分借条提起民事诉讼构成虚假诉讼罪6. 慈溪市人民法院:以虚构租赁关系提起执行异议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7. 开化县人民法院:债权人与企业主恶意串通、捏造破产企业劳动债权并申请司法确认构成虚假诉讼罪8. 瑞安市人民法院:恶意串通办理抵押登记取得优先受偿权构成虚假诉讼罪9.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父母与子女虚构借贷事实妨害民事诉讼被处罚10. 磐安县人民法院:指使他人伪造证据进行虚假诉讼抗拒法院执行1. 伪造证据虚构名誉权侵权构成虚假诉讼罪——原告陈某某与被告某银行一般人格权纠纷案典型意义法院审理名誉权侵权纠纷案件,要注重审核原告证据的真实性,特别是在短信、微信等电子证据作为关键证据的情况下,更要严加审查,要特别注意观察原告本人在庭审中的言谈举止。

在发现疑点后,要抓住重点进行突破,固定关键证据。

对存在虚假诉讼行为的当事人,对其撤诉申请应不予准许,并果断移送公安机关侦查,依法有力制裁虚假诉讼行为,绝不姑息纵容。

案情与裁判陈某某向某银行进行网络借款,发生逾期后收到催收短信。

陈某某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称某银行催收员在其家门口实施了张贴“卖身还债”侮辱性大字报等催收行为,导致其婚约被取消、失业,使其遭受精神损害和名誉损失,要求被告某银行赔偿精神损失费59万元、名誉损失费1万元,并赔礼道歉。

陈某某提交了催收短信,带有威胁、侮辱内容的大字报,及与此关联的其与“男友”“未来婆婆”、近亲属、邻居及合作伙伴的微信聊天记录截图等证据。

伪证罪判刑案例

伪证罪判刑案例

伪证罪判刑案例伪证罪是指伪造、毁灭证据,指使他人作伪证或者作伪证的罪行。

伪证罪是我国刑法体系中的一种犯罪行为,其危害性极大,对司法公正和社会秩序造成了严重的破坏。

下面我们就来看一个伪证罪判刑案例,以便更好地了解伪证罪的性质和危害。

在某市某法院审理的一起离婚纠纷案中,原告王某为了争取更多的财产和抚养权,伪造了一份虚假的借条作为证据,声称是被告李某借款未还。

在法庭上,王某还指使其朋友作伪证,谎称曾亲眼目睹李某向其借款。

然而,经过法庭调查和对证人证言的核实,最终发现王某的借条是伪造的,其朋友的证词也是虚假的。

最终,王某被判处伪证罪,处以有期徒刑三年的刑罚。

这个案例充分说明了伪证罪的危害性和刑事责任。

首先,伪造证据和指使他人作伪证是对司法公正的严重挑战,扰乱了正常的司法秩序。

其次,伪证罪的犯罪主体不仅仅是伪造证据的人,还包括了指使他人作伪证的行为,这种行为同样构成了伪证罪。

最后,伪证罪是一种严重的犯罪行为,其危害性不容忽视,因此必须依法予以严惩。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伪证罪的定罪和量刑,法院通常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情节、社会危害程度、悔罪表现等因素进行综合考量。

一般情况下,伪证罪的刑罚较重,有期徒刑是比较常见的刑罚形式。

同时,对于伪证罪的犯罪嫌疑人,司法机关也会加大侦查力度,严格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确保司法公正和社会秩序的正常运行。

通过以上案例和分析,我们不难看出,伪证罪是一种严重的犯罪行为,其危害性极大。

在日常生活中,我们要自觉遵守法律法规,不得伪造、毁灭证据,更不得指使他人作伪证,做一个合法守法的公民。

同时,对于伪证罪的犯罪行为,司法机关也必须依法予以打击,维护司法公正和社会秩序的正常运行。

只有这样,才能构建一个公平公正的社会环境,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借条真伪不明,举证责任谁担案例

借条真伪不明,举证责任谁担案例

借条真伪不明,举证责任谁担案例一、案情概述贾某向李某借款10万元,并签订了一份借条作为证据。

后来贾某提出要追回借款,李某却表示从未借款给贾某。

借条的真伪问题引发了双方的争议,举证责任成为焦点。

二、贾某的主张与证据贾某认为自己曾向李某借款,并且提供了一份借条作为证据。

他表示,他们是在当面签署的借条,并且李某亲自在借条上签字画押。

贾某还提出了借款时的见证人证言,证实了借款事实的真实性。

贾某的证据如下:1. 借条:借条上载明了借款人、出借人、借款金额、借款时间等关键信息,并有贾某和李某的签字和押印。

2. 见证人证言:凭借两位见证人的证言,证实了当面借款的真实性。

三、李某的主张与证据李某否认曾经向贾某借款,他认为贾某伪造了借条。

李某表示自己对借条的签字和押印并不认可,并且指出签字和押印的样式与他平时签字的样式不一致。

他还提出,自己不会笨到借高利贷。

李某的证据如下:1. 收入证明:李某提供了自己每个月的工资单和银行对账单作为证明,证明自己并没有额外的收入来源。

2. 亲友证言:李某的朋友和亲戚作证,证实了李某的承诺从不向别人借款的信用。

3. 书写样本:李某提供了他平时书写的样本,证明了借条上的签字和押印不是自己所为。

四、举证责任分析在法律上,主张权利的一方负有举证责任,贾某作为主张借款的一方需要举证证明借款事实的存在及金额。

然而,贾某的证据只是一份借条,存在真伪不明的情况。

因此,贾某需要证明借条的真实性。

首先,贾某可以通过借条上的签字和押印来证明借款是李某所为。

需要调取专家进行对比鉴定,以确定签字和押印的真实性。

其次,贾某可以通过见证人证言来证实当时的借款事实。

见证人的信誉度和证言的可信度将影响法庭对其证言的认可程度。

另一方面,李某提出了质疑借条真实性的证据,并且对借条上的签字和押印提出了异议。

贾某需要提供更有力的证据来克服这些质疑。

例如,他可以提供其他证人证言、相关通信记录、短信对话等证据,证明借款事实的存在。

虚假借条的司法案例

虚假借条的司法案例

虚假借条的司法案例
以下是一篇关于虚假借条司法案例的文章:
嘿,大家知道吗,这世界上真是什么稀奇古怪的事儿都有!今天就来讲一个关于虚假借条的奇葩事儿。

就说有这么两个人,老张和老李。

老张呢,一直觊觎老李的财产,心里就盘算着怎么能从老李那弄点钱来。

有一天,老张心生一计,伪造了一张借条,上面写着老李欠他一大笔钱!哎呀呀,这可真够阴险的吧!
老张拿着这张假借条去找老李,摆出一副凶神恶煞的样子:“老李啊,你看看这借条,你欠我的钱该还了吧!”老李一看,简直惊呆了,这借条完全就是子虚乌有啊!他气呼呼地说:“你这借条是假的!我从来没借过你钱!”老张却死皮赖脸地说:“怎么可能,这上面白纸黑字写得清清楚楚呢,你可别想赖帐啊!”这不就是睁着眼说瞎话嘛!
老李哪里肯咽下这口气,立刻就把老张告上了法庭。

在法庭上,老张还振振有词,坚称老李欠钱不还。

法官可不是好糊弄的呀,经过一番仔细调查和鉴定,发现这借条果然是假的!这不就跟那狐狸尾巴露出来了一样嘛!
法官严肃地看着老张说:“你怎么能干出这种事儿呢?伪造借条来骗人,这可是违法的!”老张这时候才慌了,后悔莫及,可这又能怪谁呢?
这事儿不就清楚了嘛,虚假借条可千万别乱搞,不然就等着吃官司吧!大家说是不是?这也提醒了我们,在生活中可得多长个心眼儿,别被那些心怀不轨的人给骗了!那些妄图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取利益的人,最终都会自食恶果!
我的观点就是:做人要堂堂正正,别玩那些歪门邪道,否则肯定没有好下场!。

借条写假范文

借条写假范文

借条写假范文借条。

借款人(甲方):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出借人(乙方):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借款金额(大写),人民币(¥)______________________(小写)¥______________________。

借款日期,年______月______日。

还款日期,年______月______日。

借款事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

借款人(甲方)向出借人(乙方)借款人民币(¥)______________________元,用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特此借条作为借据,如有逾期未还款,甲方愿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借款人(甲方)签字,______________________日期,年______月______日。

出借人(乙方)签字,______________________日期,年______月______日。

借条编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

范文:借条。

借款人(甲方),张三。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

出借人(乙方),李四。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

借款金额(大写),人民币(¥)五千元整(小写)¥5000.00。

借款日期,年______月______日。

还款日期,年______月______日。

借款事由,个人生活所需。

借款人(甲方)向出借人(乙方)借款人民币(¥)5000.00元,用于个人生活所需,特此借条作为借据,如有逾期未还款,甲方愿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借款人(甲方)签字,______________________日期,年______月______日。

变造借条的案例

变造借条的案例

变造借条的案例变造借条是指在借款合同或借条上进行篡改或伪造,以达到欺骗或逃避法律责任的目的。

下面是十个关于变造借条的案例:1. 案例一:小明向小红借款一万元,但由于小明丧失还款能力,他找到一位专业人士,将借条上的金额从一万元改为一千元。

小红在还款时发现了这个问题,但由于没有其他证据,无法证明借条被篡改。

2. 案例二:张三向李四借款五万元,但在借条上,李四将借款金额改为十万元。

当张三发现这个问题后,他找到了当时的证人并提供了其他相关证据,成功地维护了自己的权益。

3. 案例三:王五借款给赵六三万元,借款合同上明确规定了还款日期和利息,但赵六将利息从5%改为了10%。

王五没有仔细检查合同,最终支付了更高的利息。

4. 案例四:小明和小红之间存在借款纠纷,小明在借条上伪造了小红的签名,并提交给法院作为证据。

小红通过书写样式和笔迹鉴定,成功地证明了自己没有签署该借条。

5. 案例五:刘七向王八借款十万元,借条上明确规定了还款日期和利息。

但在还款时,王八以借条被篡改为由,拒绝支付利息,并将刘七告上了法庭。

法庭通过专业的鉴定证明了借条没有被篡改。

6. 案例六:小明向小红借款五万元。

小红意识到小明可能会篡改借条,于是在借条上加盖了公章,并请双方签字确认。

当小明试图篡改借条时,被公章和签字所证明的真实性所阻止。

7. 案例七:张三向李四借款十万元,借条上规定了还款日期和利息。

当李四无法按时偿还借款时,他将借条上的还款日期和利息进行了篡改。

张三通过法院起诉,并提供了原始借条及其他相关证据,成功维护了自己的权益。

8. 案例八:王五向赵六借款五万元,双方签订了借款合同。

在还款时,赵六声称借款金额应为十万元,因为他篡改了借款合同。

王五通过法律诉讼成功地证明了借款合同被篡改。

9. 案例九:小明借款给小红一万元,借条上明确规定了还款日期和利息。

但当小明要求小红偿还借款时,小红声称借条被篡改,借款金额应为五万元。

小明通过法院提供了其他相关证据,成功维护了自己的权益。

借条真伪不明,举证责任谁担(案例)

借条真伪不明,举证责任谁担(案例)

借条真伪不明,举证责任谁担(案例)案情原告王某诉称,2011年9⽉30⽇,被告朱某因资⾦周转困难,向我借款10000元,约定借期1年,⽉利息1分,可到期后,被告朱某以种种借⼝,拖⽋不还。

为证实⾃⼰的主张,原告提交署名为朱某留的借条原件⼀张。

被告朱某辩称,我从未向原告王某借过款,借条是原告伪造的,我的名字叫朱某流,⽽⾮朱某留。

被告亦提交了其⾝份证,⾝份证上名字为朱某流⽽⾮朱某留。

分歧第⼀种意见,《民诉法》第64条规定“谁主张,谁举证”,证据应当具备“合法性,真实性和关联性”三性,现借条真实性难以判断,应由原告补强证据,故应由原告王某申请鉴定。

第⼆种意见,原告提交的借条属原始书证,被告提出异议,但未能提交⾜以反驳的相反证据,故根据证据规则第七⼗条规定,向被告释明是否申请鉴定借条的真伪,否则将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借条真伪不明,举证责任谁担?笔者同意第⼆种意见,理由如下:本案发⽣争议的原因,是对证-明责任的分配、原则及适⽤上理解不同。

证-明责任,⼜称举证责任,是指当作为裁判基础的法律要件事实在诉讼中处于真伪不明状态时,⼀⽅当事⼈应承担的诉讼上的不利后果。

长期以来,在民事诉讼中⼈们最为熟悉的⼀个命题是“谁主张,谁举证”,这个命题也被许多⼈当作证-明责任分配的原则。

但实际上“谁主张、谁举证”这⼀命题是⾼度抽象概括。

肤浅的理解这⼀命题,在司法实践中就可能导致错误的裁判,有必要加以厘清。

⾸先“谁主张、谁举证”命题中要求当事⼈举证证-明的,实际上不是当事⼈的主张,⽽是其主张的案件事实,需要当事⼈以证据证-明的案件事实,也不是所有事实。

证据规则明确规定⽆须证-明的事实有:(⼀)众所周知的事实;(⼆)⾃然规律及定理;(三)推定的事实;(四)已为⼈民法院发⽣法律效⼒所确认的事实;(五)已为仲裁机构⽣效裁决所确认的事实;(六)已为有效公证⽂书所证-明的事实;(七)⾃认的事实。

其次“谁主张、谁举证”要求举证证-明的案件事实,是作为裁判基础的法律要件事实,并且只有在诉讼中处于真伪不明的状态时,⼀⽅当事⼈才承担证-明责任。

虚假诉讼自诉案例

虚假诉讼自诉案例

虚假诉讼自诉案例今天我给您讲个事儿,就发生在咱身边的一个虚假诉讼的案子。

小张为了能从这房子上捞点好处,就想出了一个馊主意。

他伪造了一些证据,比如说一张所谓的“房屋共同出资协议”,上面的字写得歪歪扭扭的,签名看着也很可疑。

然后呢,小张就拿着这个假证据,大摇大摆地去法院起诉老张,说这房子是他们俩共同出资盖的,要求法院判决他也有一半的产权。

老张接到法院传票的时候,那是又气又懵啊。

他心里想:“这小子怎么能睁眼说瞎话呢?”老张也不含糊,决定自己为自己维权,提起了自诉。

在法庭上,那可真是一场闹剧。

小张拿出他的假协议,说得是振振有词,好像真有那么回事儿似的。

老张呢,他虽然气得脸通红,但还是有条有理地开始反驳。

老张首先指出协议上的字迹不是他的,他说:“法官大人啊,您看这字,我写了几十年字了,我写的字就算不好看,但也不是这个鬼样子啊。

我平常写字就像个老实巴交的人,这上面的字就像个鬼鬼祟祟的人写的。

”这话一说,法庭里不少人都忍不住笑了。

然后老张又找来了好几个当年帮忙盖房子的老邻居来作证。

这些老邻居啊,都是看着老张一砖一瓦把房子盖起来的。

其中一个老邻居李大爷还特别逗,他站在证人席上说:“法官啊,我当时看着老张累得像条狗似的盖这房子,可没瞧见小张那小子出过一点力,他现在说共同出资,这不是扯犊子嘛。

”这一番话让小张的脸一阵红一阵白的。

法官呢,那也是火眼金睛啊。

再加上老张提供的各种证据,什么当年买建筑材料的收据啊,这些可都是实打实的。

法官很快就发现小张的证据漏洞百出,所谓的“协议”完全就是伪造的。

最后啊,法院判决小张败诉,还因为他虚假诉讼,给他来了个罚款,让他好好长长记性。

老张呢,总算是保住了自己的房子,不过经过这事儿啊,他对这个弟弟也是失望透顶。

这就是一个活生生的虚假诉讼的例子,告诉我们啊,做人还是要诚实,别想着靠歪门邪道去占别人便宜。

话说有个王女士,她呀,有个朋友叫刘女士。

这两人以前看起来关系还不错,可是后来发生的事儿,那可真是让人跌破眼镜。

一起典型变造文件案件的检验

一起典型变造文件案件的检验

三张 “神秘 ”借条 就在案件庭审过程中,张永刚的妻子杨某突然拿出三张借条。“父债子偿。这是张永刚 从我父亲那里借钱打的借条,一共22000元,要继承遗产可以,先把借的钱还了再 说……”杨某气势汹汹,声称她父亲要求张某的子女现在就还钱,否则就没完。 “怎么会在6天之内突然借这么多钱?他借这么多钱干什么?为什么我们一点也不知情 呢?”张永刚的母亲和子女面对巨额借款,惊得目瞪口呆。子女们拿过借条一看,果然像是 父亲的笔迹。“会不会是杨某伪造的签名呢?”张永刚的母亲和子女强烈要求鉴定笔迹。 一 “点 ”露马脚 鉴定人经过反复观察,发现借条上张永刚的签名看似流利,但某些笔画在弯曲时,显得 生硬(例如,“刚”字中间笔画“×”在连笔时笔画发飘,行笔无力),某些笔画还有不自然的停 顿现象。种种迹象表明,签名有伪造嫌疑。 找到突破口后,鉴定人又仔细对照了张永刚生前的笔迹样本,发现张永刚的签名在最后 一笔有一小点。然而,杨某在法庭上出具的三张借条上却没有这习惯性的一点。 同时,三张借条上,有两张的签名基本上是重合的,另一张借条上的签名和前两张上的 结构和基本形态都明显相似。三张借条反映出套摹和临摹笔迹的嫌疑。 被告吐真相 鉴定人确定了借条上的签名是模仿的之后,又结合案情分析,张永刚是一个普通工人, 6天之内借22000元,而且又没有明显的用途。而杨某的父亲也是普通工人,6天之内 拿出这笔钱也很困难。由此,鉴定人得出结论:三张借条全是伪造的。同时,鉴定人在当地 公安机关和法院的密切配合下,收集了杨某为伪造签名所用的笔迹样本。 杨某原以为张永刚已经死亡,伪造他的签名神不知鬼不觉,没想到签名中的一小点暴露 了所有的秘密。铁证如山。在事实面前,杨某不得不承认 ,三张借条都是摹仿张永刚生前的 签名伪造的。 专家点评: 在各类伪装笔迹中,套摹笔迹最接近“真实”,检验难度也最大,历来为文检工作的难点。 因该类案件笔迹数量少(多为签名、添加字迹、阿拉伯数字等),相同单字、相同偏旁部首、 相同笔画重复率低,加之摹仿人作案时有意控制个人书写习惯,使其个人书写特征难以掌握。 但摹仿毕竟不是正常书写,由于作案人书写水平的限制,注意力以及记忆力的约束,在摹仿 过程中总会或多或少暴露出与摹本不同的特征,即个人的书写习惯,据此就可以区分不同的 书写人。检验该类案件时,我认为尤应注意以下几点: 1慎重对待符合点和差异点。接到检案时,首先应当冷静分析检材,确定是否有伪装, 而不是搞机械比对。摹仿笔迹的一个重要特征是“形同实异”:同在明显处异在细微处。因此, 对于符合点和差异点的形成应当全面综合分析,科学做出解释。切忌主观臆断、先入为主。 看到相似点即做出肯定判断并以此为基础寻找相同特征;看到差异点就做出否定判断并以此 为基础寻找不同特征。对于细微特征更应细致分析成因。如本案中的这个小点,正是这一细 微点找到了该案的突破方向。 2科学分析案情,充分收集样本。在摹仿案件中,案情分析对于确定摹仿事实、摹仿 人能起到缩小范围的作用,但与此同时鉴定人切忌盲目听从案情或送案人的倾向性描述。案 情分析的作用虽大,也只能是鉴定的补充和辅助,不能作为鉴定的依据。检验归根结底还是 要依靠书写的笔迹特征。 (专家介绍:罗红,重庆市司法鉴定委员会物证技术专家鉴定组专家)

借条的8个法律陷阱(三篇)

借条的8个法律陷阱(三篇)

借条的8个法律陷阱1.打借条时故意写错名字案例:王某父子向朋友张宗祥借款____万元,并打下借条,约定一年后归还欠款及利息。

想不到王某父子在借条署名时玩了个花招,故意将“张宗祥”写成“张宗样”。

张宗祥当时也没有注意。

到还款期后,张宗祥找到二人催要借款,谁知二人却以借条名字不是张宗祥为由不愿归还。

无奈之下,张宗祥将王氏父子告到法院。

尽管法院支持了张的主张,但张也因在接借条时的不注意付出了很大代价。

律师提醒:打借条时不妨请借款人把身份证号写上去,这样即使借款名字书写潦草,也可以凭身份证号确定其人。

2.是己借款,非己写条案例:王某向张某借款____元。

在张某要求王某书写借条时,王某称到外面找纸和笔写借条,离开现场,不久返回,将借条交给张,张看借条数额无误,便将____元交给王。

后张向王索款时,王不认账。

张无奈起诉法院,经法院委托有关部门鉴定笔迹,确认借条不是王所写。

后经法院查证,王承认借款属实,借条是其找别人仿照自己笔迹所写。

律师提醒:借条书写现场完成、不得离开视线。

3.利用歧义案例1:李某借周某____元,向周某出具借条一份。

一年后李某归还____元,遂要求周某把原借条撕毁,其重新为周某出具借条一份:“李某借周某现金____元,现还欠款____元”。

这里的“还”字既可以理解为“归还”,又可以解释为“尚欠”。

根据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谁主张,谁举证”,周某不能举出其他证据证实李某仍欠其____元,因而其权利不会得到保护。

案例2:张某向王某借现金____元,向王某出具借条一张:“借到张某现金____元,____年____月____日”。

后王某持该借条向人民法院起诉,张某当庭辩称此借条证实王某借其款____元,要求王某归还现金____元。

后经证实,张某在书写欠条时,把本应写在现金____元后的借款人名字故意写在“借到”二字后面的空格处,致使欠条出现歧义,以达到不还借款的目的。

律师提醒:借条内容应反复阅读,不留歧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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伪造借条的时间鉴定和案例
伪造借条怎么鉴定时间?可以在开庭时,提出对欠条形成的时间进行司法鉴定。

伪造借条鉴定方法一是验证实际的资金流动。

在经济交往中,任何资金的流动,必然要流下财务痕迹。

特别是大额的现金流动,无论是企业还是个人一般都要涉及银行等财务机构。

当事人如果在银行存取款,那么银行都会有收付款凭证。

因此,法官可以依据根据申请到相关金融进行调查核实,或者要求当事人提供相关结算凭证。

在诉讼中,如果当事人提出是现金交易,法官可以详细调查或询问,交易的时间、地点、在场证人等情况,并可要求当事人提供证人证言、现金来源、交付凭证等证据。

二是综合判断,形成内心确信。

对于双方当事人提出证据的“对等”或不确定,仅凭一些重要证据难以判断借款是否真实存在的情况下,法官应发挥自己的主观能动性,尽可能还原事实的真相,并根据当事人的支付能力、交易习惯、以往的合作关系、借款金额大小等因素进行综合判断,形成内心确信。

三是技术鉴定。

技术鉴定,是判断一个借条真实与否的最直接、有效的方法。

在案件审理中,有的被告辩称欠条是伪造的,手印不是自己捺印,印章是假的等理由,此种情况,法官应告知被告限期申请司法鉴定的权利和义务,逾期视为其主张不成立。

申请鉴定的,视鉴定结论再做案件事实的认定。

技术鉴定虽然可以有效判断借条的真实性,但是它存在很大的局限性。

很多借条因缺少比对样本等原因,无法进行鉴定。

伪造借条怎么鉴定什么时间?如怀疑借条是伪造的,可以及时申请鉴定为维护
权益,一旦发现借条是伪造的可以起诉对方诈骗。

遇到伪造借条问题的时候想要得到更多法律援助,建议你可以来华律网找律师帮助你。

案例原告秦某某与被告山东某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秦某某提供一份在借款人处加盖“山东某置业有限公司财务专用章”、签署日期为“20xx、6、15”的“借条”,主张被告向原告借款97万元。

该“借条”内容为:“今借秦某某现金共计玖拾柒万元正(¥970000)。

”被告对“借条”提出异议,主张该“借条”属原告利用其担任被告经理期间留存的加盖印章的空白纸制作而成。

【审理】在案件审理过程中,针对被告对“借条”的真实性提出异议,并根据被告申请,法院委托鉴定机构对“借条”上加盖印章的时间进行鉴定。

鉴于双方对20xx 年6月15日另一张欠条上印章的真实性及加盖时间均无异议,且原告主张“借条”上加盖印章的时间亦为20xx年6月15日,法院委托法大法庭科学技术鉴定研究所对该“借条”与另一张“欠条”上印章印文形成时间是否一致进行司法鉴定。

经鉴定,法大法庭科学技术鉴定研究所作出“‘借条’中印章印文与‘欠条’中印章印文的相对形成时间检出差异”鉴定意见。

双方当事人对司法鉴定机构的资质、鉴定程序及鉴定意见均无异议。

结合双方当事人关于“借条”与“欠条”上印章印文形成时间的主张,法院对原告提供的20xx年6月15日“借条”不予采信。

评析】在民间借贷中,一般借款人都要向出借人出具借条,以证明借款事实,并就借款的有关事项进行约定。

在正常情况下,借条完全可以证明借款事实。

在诉讼中,出借人只要出具了借条,就已经完成了举证责任。

如无特殊情况,应该认定借条的证据效力。

然而在复杂的社会生活当中,确实存在凭空出具借条的情况。

审判实践当中遇到的情况主要有以下几种:一是受威逼、胁迫,违心写下借条;二是赌债,无钱还不得已写下借条;三是伪造借条,如伪造签名、印章等;四是借条被出借人拿到后,出借人未实际向借款人付款;五是在饮酒、吸毒等失去意识的情况下出具的借条;六是对借条的数额、还款日期、利息约定等内容进行重大修改。

本案中,针对当事人提出“伪造”证据的抗辩理由,法官在具备鉴定条件的情况下,利用技术鉴定,及时确定了异议借条的证据效力,为案件正确处理奠定了基础。

技术鉴定,是判断一个借条真实与否的最直接、有效的方法。

在案件审理中,有的被告辩称欠条是伪造的,手印不是自己捺印,印章是假的等理由,此种情况,法官应告知被告限期申请司法鉴定的权利和义务,逾期视为其主张不成立。

申请鉴定的,视鉴定结论再做案件事实的认定。

技术鉴定虽然可以有效判断借条的真实性,但是它存在很大的局限性。

很多借条因缺少比对样本等原因,无法进行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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