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商银行营业网点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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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营业网点规章制度

银行营业网点规章制度

银行营业网点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银行营业网点的工作行为,保障客户的合法权益,提高服务质量,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银行的各个营业网点,所有职工必须遵守并执行本规章制度。

第三条银行营业网点应当依法开展业务,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保护客户信息安全。

第四条银行营业网点应当依据实际情况不断完善规章制度,提升服务水平。

第二章客户服务第五条银行营业网点应当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对客户提供准确、及时、高效的服务。

第六条银行职工在为客户办理业务时,应当提供礼貌、热情的服务,及时回应客户的询问和需求。

第七条银行营业网点应当定期进行服务意识培训,提高服务水平。

第八条银行营业网点应当建立客户投诉处理机制,及时处理客户投诉,并不断改善服务质量。

第三章业务办理规定第九条银行职工在为客户办理业务时,应当核实客户身份信息,并记录相关资料。

第十条银行职工在办理客户业务时,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不得私自泄露客户信息。

第十一条银行职工在对外办理业务时,应当遵守相关规定,确保安全、准确。

第四章现金管理规定第十二条银行营业网点应当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对现金进行规范管理。

第十三条银行职工在接待现金时,应当认真核对金额,确保准确无误。

第十四条银行营业网点应当定期进行现金清点,确保账目与实际金额一致。

第五章安全管理规定第十五条银行营业网点应当建立严格的安全管理制度,确保工作环境安全。

第十六条银行职工在办公期间,不得私自擅离职场,不得私自接待来访客户。

第六章信息安全规定第十七条银行营业网点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确保客户信息安全。

第十八条银行职工在使用计算机时,应当注意信息安全风险,不得随意泄露客户信息。

第七章违规处罚第十九条对于违反本规章制度的行为,将给予相应的处罚,严重者将被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违规处罚的具体情形由银行公司内部制定并实施。

第八章附则第二十一条本规章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如有需要修改,将经过银行公司的审批。

农商银行营业网点管理办法

农商银行营业网点管理办法

农商银行营业网点管理办法农商银行营业网点管理办法一、总则本管理办法旨在规范农商银行营业网点的运营管理,确保营业网点的高效运转,为客户提供优质服务,并确保业务风险得到有效控制。

本管理办法适用于农商银行所有营业网点。

二、具体规定1.网点设置及管理(1)农商银行应根据业务需求和客户分布,合理设置营业网点。

每个网点的选址应充分考虑周边环境、交通便利程度、竞争状况等因素。

(2)每个营业网点应配备足够数量的工作人员,确保业务高峰期的正常运转。

员工应具备相关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并经过严格的岗前培训。

(3)农商银行应明确各营业网点的职责分工,确保各项业务得以顺利开展。

同时,应制定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规范员工行为,提高工作效率。

2.业务操作规范(1)存款业务:营业网点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严格遵守存款利率、期限等规定,确保存款人的合法权益。

在办理存款业务时,应坚持“存款自愿、取款自由”的原则,确保存款业务的正常运转。

(2)取款业务:营业网点在办理取款业务时,应按照相关规定严格审核客户身份信息,避免发生冒领等风险。

同时,应按照客户需求及时发放贷款,确保贷款资金的安全。

(3)转账业务:营业网点在办理转账业务时,应充分了解客户的需求和风险承受能力,根据相关规定严格审核客户身份信息和转账金额,防止诈骗等风险。

3.客户服务(1)营业网点应建立完善的客户服务体系,确保客户投诉渠道畅通。

对于客户的投诉和建议,应及时处理并反馈,以提高客户满意度。

(2)营业网点员工应具备良好的职业素养和沟通能力,主动热情地接待客户,耐心解答客户问题,为客户提供优质服务。

4.安全管理(1)营业网点应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确保各项安全措施落实到位。

在营业期间,应保持大门敞开、通道畅通,方便客户出入。

同时,应加强安保人员的培训和管理,提高安保人员的应急处理能力。

(2)在办理业务过程中,营业网点员工应注意保护客户的隐私信息和财产安全。

对于可疑的交易或客户行为,应及时报告并采取措施防止风险发生。

农商银行内设机构及营业网点工作职责

农商银行内设机构及营业网点工作职责

农商银行内设机构及营业网点工作职责农商银行是中国农村信用联社后组建的金融机构,为了更好地服务客户和满足市场需求,农商银行拥有一系列内设机构和广泛的营业网点。

以下是农商银行内设机构及营业网点工作职责的详细说明。

一、内设机构1.首席办事机构和相关部门:负责全行各项决策、政策和管理的制定和落实,协助行长开展工作。

2.资金、财务管理部门:负责银行资金的日常管理和运营风险的控制,以确保资金的安全和有效利用。

3.贷款、信贷审查部门:负责贷款业务的执行、信贷审查和授信决策,为客户提供贷款和信用服务。

4.风险管理部门:负责制定风险管理政策和措施,监控和预防信用风险、市场风险和操作风险等。

5.信息技术部门:负责银行信息系统的建设、运维和数据安全的保护,以支持业务的正常开展。

7.营销与分支机构管理部门:负责银行产品的设计、推广和销售,以及分支机构的管理和业绩考核。

二、营业网点农商银行在全国范围内设有大量的营业网点,以便更好地为客户提供金融服务。

营业网点的工作职责如下:1.存款和取款:办理个人和企业客户的存款和取款业务,包括一般存款、定期存款、活期存款等。

3.外汇和国际业务:为客户提供外汇兑换、跨境汇款、信用证开立等国际业务服务。

4.电子银行业务:推广和提供网上银行、手机银行等电子银行服务,方便客户进行在线交易和查询。

6.社会公益事业支持:积极参与社会公益事业,为社会和地方经济发展做出贡献。

7.风险控制和监督:监督和管理网点的风险控制措施,确保业务操作的安全和合规性。

更具体的营业网点的工作职责会根据当地的经济发展和客户需求而有所差异,但总体目标是提供优质的金融服务,满足客户的需求。

总结起来,农商银行的内设机构和营业网点共同致力于为个人和企业客户提供丰富的金融产品和服务。

通过内设的机构,农商银行能够进行战略决策、风险管理、财务管理等工作,确保银行的正常运营和稳定发展。

而在全国各地的营业网点,则是与客户直接接触的窗口,执行各项业务,提供定制化、便捷化、个性化的金融服务。

网点管理规章制度汇编范本

网点管理规章制度汇编范本

网点管理规章制度汇编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因为全国各地网点数量众多,为了统一管理和规范网点的运营,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所有网点必须遵守本规章制度,不得擅自修改或违反规定。

第三条网点管理人员必须遵守职业操守和公司规定,认真履行职责。

第四条网点管理人员必须保守客户信息,不得泄露或滥用。

第五条网点管理人员必须遵守法律法规,不得从事违法活动。

第六条网点管理人员必须积极配合上级部门工作,确保网点顺利运营。

第七条网点管理人员必须保持网点环境整洁,定期清理卫生。

第八条网点管理人员必须保证网点设备设施完好,定期检查维护。

第二章网点管理第一条网点管理人员必须严格执行公司的各项管理制度,确保网点运营顺利进行。

第二条网点管理人员必须认真落实上级部门的工作要求,及时上报问题或异常情况。

第三条网点管理人员必须保持与客户的良好沟通,及时解决客户问题和投诉。

第四条网点管理人员必须定期组织员工进行培训和学习,提高服务意识和业务水平。

第五条网点管理人员必须定期进行业绩评估和考核,激励员工积极工作。

第三章安全管理第一条网点管理人员必须加强对网点安全的管理和监控,确保安全隐患得到及时处理。

第二条网点管理人员必须定期组织安全演练,提高应急处理能力。

第三条网点管理人员必须保证网点资金和贵重物品的安全,严格遵守操作规程。

第四条网点管理人员必须保证网络信息安全,不得泄露客户隐私信息。

第五条网点管理人员必须定期对网点进行安全检查,及时整改隐患。

第四章日常管理第一条网点管理人员必须做好日常工作记录和台账,保留备查。

第二条网点管理人员必须按规定时间上班,不得早退晚到。

第三条网点管理人员必须遵守饮食卫生规范,不得在工作场所吃零食。

第四条网点管理人员必须保持良好的工作态度,认真负责。

第五章处罚规定第一条对违反规章制度的网点管理人员,将给予相应的处罚。

第二条对轻微违规的管理人员,可口头警告、书面责令整改。

第三条对严重违规的管理人员,可暂停职务、降职处理。

农商银行内设机构及营业网点工作职责详解

农商银行内设机构及营业网点工作职责详解

农商银行内设机构及营业网点工作职责详解一、农商银行内设机构农商银行内设机构包括:1. 总部总部是整个农商银行的核心机构,主要负责决策、管理和监督各分支机构的运营。

总部主要职责如下:•制定战略规划和经营计划;•决定重大业务和投资决策;•管理人力资源、信息技术等工作;•监督分支机构业务运营。

2. 分支机构分支机构是农商银行各级营业机构,包括直属分支机构、县域分支机构、邮政网点等。

分支机构主要职责如下:•开展各类银行业务;•客户服务与管理;•风险控制和内控管理;•完成经营业绩目标等任务。

二、农商银行营业网点农商银行营业网点是农商银行的主要客户服务平台,包括柜面、自助设备、网银、手机银行等。

农商银行营业网点主要职责如下:1. 柜面柜面是农商银行重要的客户服务窗口,通过柜面可以进行存款、取款、转账等各类基本银行业务。

柜面主要职责如下:•为客户提供查询、存取款、转账等基本服务;•提供各种银行卡的开户、挂失、解挂等服务;•为客户提供各种优惠活动、信用卡申请、理财咨询等服务。

2. 自助设备自助设备是农商银行为客户提供方便快捷服务的必要措施,包括自助存取款机、自助转账机、自助查询机等。

自助设备的主要职责如下:•提供自助存款、取款、转账等基本服务;•为客户提供各种银行卡的转账、查询等服务;•为客户提供查询账户余额、交易记录、理财产品等服务。

3. 网银、手机银行网银、手机银行是农商银行依靠互联网技术提供的一种便捷、高效的电子银行服务方式。

网银、手机银行的主要职责如下:•提供各种网上银行、手机银行业务;•提供查询账户余额、交易记录等服务;•为客户提供基金、外汇、黄金等消费理财操作;•提供企业网银、手机银行等服务。

三、农商银行内设机构及营业网点的职责在为客户提供方便的基础服务的同时,也为银行的稳健经营提供了保障。

同时,随着科技的不断发展,客户对银行业务的需求不断提高,农商银行需要不断优化内设机构及营业网点的工作职责,使其能够更好地适应市场的变化和客户的需求。

农村商业银行网点标准化建设管理执行规范

农村商业银行网点标准化建设管理执行规范

ⅩⅩ农村商业银行网点标准化建设管理执行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ⅩⅩ农商银行辖内营业网点日常管理,提升员工素质、企业形象和整体工作质量,特制定本执行规范。

第二条ⅩⅩ农商银行辖内各营业网点要依据本规范,严格执行。

第二章整理第四条营业网点外部的整理各营业网点门面悬挂“Ⅹ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招牌、“网点名称牌”、“作息时间牌”,做到标识规范、统一。

第五条营业外厅确定必备的设施,布放适当位置。

大堂经理工作台(配备有大堂经理还要放置“大堂经理”牌)、凭证填写台、安全提示牌、利率牌、服务收费标准牌、宣传资料架、公告水牌.第六条营业外厅选配以下设施,放置指定位置。

空调、供客户等待休息用的座椅、饮水设备、叫号服务机、客户复点机、其他便民设施。

第七条营业柜台配备以下设施,时刻保持柜台整洁无杂物。

窗口标识、防盗型密码输入器、点钞机显示器、外币点钞机(外币业务受理网点)、书写工具、服务评价器、其他设施。

第八条营业现场办公桌面营业期间只保留以下物品电脑设备、点钞机、凭证盒、印章盒(印章、印泥、回形针、大头针等)点水缸、笔、算盘、帐本、登记簿、计算器等.第九条营业现场内部墙面只悬挂营业执照、经营金融许可证、其它必要的公示。

第三章整顿第十条营业柜台内各种物品摆放整齐、有序,不摆放其他杂物.第十一条操作员工作台整齐、洁净,无私人物品,私人物品统一放置于储物间(柜)中。

第十二条所有营业柜台台面同类物品摆放保持整齐划一,位置一致。

第十三条按物品使用频率进行合理的规划,设置经常使用物品区、不经常使用物品区、废品区等.第十四条废章、废印、废证、废卡等按规定收集建帐保管,并按规定上交或销毁;废纸、废物也要区别对待,有保密信息的要损毁后才能遗弃。

第四章清洁第十五条门面形象要清洁。

经常清理、打扫,保持门楣、橱窗、灯箱、自助设备等干净卫生,保证营业网点外观整洁亮丽.第十六条进出通道要清洁.要根据场地情况,按照“安全、便利、整洁、有序”的要求,合理设置车辆存放、人员通行等区域,保持畅通。

农商银行内设机构及营业网点工作职责详解

农商银行内设机构及营业网点工作职责详解

某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内设机构及营业网点工作职责(草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明确镇坪农商银行(以下简称“本行”),内设机构的工作权限及工作职责,保证流程化管理体系的平稳运行,促进本行各项业务健康、稳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和省联社相关规定等,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行内部机构的设置必须坚持“责权分明,平衡制约,高效运作”的原则,积极引入内部跨部门的协调机制,以缩减流程运行时间,提高服务质量和管理水平,增强防范各类风险的能力,尽一切可能为顾客提供全方位服务,提升本行的综合竞争力。

第三条本行根据全辖业务发展和完善内部控制以及加强风险管理等方面的需要对内设职能部门予以设置和调整,由本行高级管理层提出方案报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二章本行职能部门的设置及其职责第四条根据本行章程和流程化管理需要在全辖设立1个总行营业部,5个支行,分别是AA支行、BB支行、CC支行、DD支行、EE支行;2个分理处,分别是XX分理处、XX分理处。

本着精简高效的原则,总部内设行政综合部、业务发展部、风险管理部、财务会计部、合规管理部、稽核审计部、信息管理部、电子银行部、安全保卫部、监察室共10个职能部门,内设职能管理部门负责人称谓为总经理;本行各部门及支行、分理处在本行董事会及高级管理层统一协调管理下严格履行业务拓展、风险管理、内部控制等职责,并对本部门,本支行、分理处经营管理合规性及安全性负直接责任。

总行营业部作为总行对外营业的窗口,其内部岗位设置及其业务职能等参照支行管理模式,本办法所规定的支行职责等适用于总行营业部。

其下设企业贷款营销管理中心、个人贷款营销管理中心职责由其自行制定,并报合规部审核通过后实施。

第五条行政综合部职责1.负责拟订本行中长期发展战略、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报董事会批准后组织实施;2.负责各类信息的收集和整理、综合性材料的撰写,负责研究国家经济金融政策,分析本地金融业发展态势,供高级管理层决策参考;3.负责草拟各类会议的领导重要讲话文稿、部分以本行名义发出的重要文函,起草向有关领导部门报送的综合性重要文件和材料;4.负责本行机关行政管理和各类会议的会务工作,负责接待、车辆、物业等后勤管理工作;5.负责对外联络与协调各部室工作,负责本行部署工作、会议议定事项和其他事项的督办工作;6.负责处理公文审核以及印章、文书档案管理;7.负责联系新闻媒体,制定宣传工作规划;8.负责本行企业文化建设;9.负责组织编制本行人力资源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10.负责贯彻落实国家和上级管理部门的人事教育政策、规章制度及相应的管理程序和操作办法,并结合实际制定相关的实施措施;11.负责本行高级管理层以外员工的招收、录用、调动、退休、提前离岗、辞退等工作以及干部的考核、任免、调配、交流、奖惩;12.负责本行网点设置的发展规划管理;承办营业执照、金融许可证的注册、登记、变更、年检及印章等事宜;13.负责制定本行人事管理制度,管理全行人员编制;14.建立健全薪酬激励机制,报提名和薪酬委员会同意后组织实施;负责离退休工作,承办工资、社保金等管理工作;15.负责制定本行员工培训的制度和办法、长期规划和年度培训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各类专业技术职务的认定、聘用、报名考试的组织工作;16.负责后备干部的规划、培训和管理工作,落实本行人力资源结构的合理化调整;17.认真做好人事、劳动管理方面的档案管理和年度、季、月的各种资料报表编制及报送工作。

营业网点规章制度方案

营业网点规章制度方案

营业网点规章制度方案第一章总则为规范营业网点的管理,明确工作职责,提高服务质量,特制订本规章制度,以确保网点的正常运营。

依据公司相关制度和政策,本规章制度具有约束力,所有员工必须遵守并执行。

第二章网点组织结构1. 网点领导机构:网点设立领导小组,由网点主管领导担任组长,各部门经理为成员,负责网点的整体工作协调和决策。

2. 办公室:负责网点文件管理、信息管理、会议管理和相关行政事务。

3. 客户服务部:负责客户接待、咨询、投诉处理等工作。

4. 业务部:负责网点业务拓展、推广、销售等工作。

5. 财务部:负责网点的财务管理、资金运作、费用管理等工作。

第三章网点工作流程1. 服务流程:客户来访后,需进行登记、引导、服务、反馈等流程,确保客户得到合理高效的服务。

2. 业务流程:根据公司规定,网点需制定业务发展计划,按照计划开展业务活动,确保达到预定目标。

3. 管理流程:网点需要建立完善的管理制度,包括人事管理、财务管理、行政管理等,确保网点运作的规范有序。

第四章网点员工管理1. 员工招聘:网点需根据业务需要,制定招聘计划,择优招聘合适的员工。

2. 员工培训:网点要根据员工不同岗位需求,制定培训计划,提升员工技能和服务水平。

3. 员工考核:网点需定期进行员工绩效考核,根据评定结果进行奖励或处罚。

4. 员工激励:网点需要建立完善的激励机制,激励员工提高工作积极性和创造力。

第五章网点安全管理1. 安全措施:网点需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包括人员出入管理、办公环境安全、财务资料安全等方面的措施。

2. 突发事件处理:网点需建立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确保在突发事件发生时能及时有效应对。

3. 设备维护:网点需定期对设备进行维护保养,确保设备正常运转。

第六章网点监督检查1. 内部审计:网点需定期进行内部审计,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2. 外部检查:网点需要接受公司总部或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确保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

第七章其他事项1. 该制度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农商银行网点人员管理制度

农商银行网点人员管理制度

农商银行网点人员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农商银行网点人员管理行为,加强人员管理工作,提高人员管理效率,树立良好的企业形象,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农商银行各级网点的所有员工。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网点人员,是指农商银行各级网点内在银行业务中招用的营销人员、柜员、行长等从事网点业务、服务的人员。

第四条网点人员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银行章程和规章制度,做到守纪律、讲规矩、守规矩。

第五条网点人员应当符合国家有关银行业人员注册、从业资格规定,不具备从业资格者,不得从事银行业务。

第二章选拔任用第六条网点人员的选拔任用原则是公平、公正、公开,按照能力、能够胜任工作岗位、遵纪守法、品行端正的原则。

第七条网点人员社招应聘事宜由网点行长报网点管理部门审核并设备,经总行人力资源部门审核同意后,方可招收。

第八条原则上,网点人员应具备相应岗位的专业技能和职称及从业资格,能够胜任工作岗位。

第九条网点人员应经过银行的规章制度培训和业务培训,并通过相应的考核,方可上岗从事相关工作。

第十条网点人员的选拔任用需要符合国家有关法规和银行的相关规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银行的章程和规章制度。

第三章培训提升第十一条网点人员应不断提升自己的专业技能,增强服务能力,提高业务水平。

第十二条网点人员应经常参加银行的各种培训、学习和进修,不断提高自身的业务水平和服务能力。

第十三条网点人员可以参加各种行业协会、组织的专业培训和学习,增加专业知识和技能。

第十四条网点人员应遵守银行规章制度,严守业务秘密和客户隐私,不得擅自外传银行机密信息。

第十五条网点人员应遵循银行服务宗旨,尊重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并做到善于沟通,善于服务,确保服务质量。

第四章考核奖惩第十六条网点人员应当接受银行的年度考核,并根据考核结果确定岗位工资、晋升、奖金等。

第十七条网点人员应遵守银行的规章制度,如有违反规定,应当受到相应的处罚,情节严重者可能受到停职、解聘等处理。

农商银行内设机构及营业网点工作职责

农商银行内设机构及营业网点工作职责

农商银行内设机构及营业网点工作职责农商银行是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内设机构包括银行总部、分支机构和营业网点。

不同机构和网点有不同的工作职责,下面将逐一介绍。

一、银行总部农商银行总部是农商银行的核心管理机构,负责全行的总体规划、战略决策和监督管理。

主要职责包括:1.制定和落实银行的发展战略和规划,并进行各项决策;2.统筹调配银行的资源,合理配置机构和人员;3.设定银行的风险管理政策和控制措施,并进行监督和评估;4.管理和监督分支机构的运营情况,确保各项工作按规定进行;5.推动和推进银行的创新和发展,提升企业形象和市场竞争力。

二、分支机构分支机构是银行总部下设的直接面向客户的经营机构,包括省级分行、市级分行和县级分行。

主要职责包括:1.实施银行总部的战略和政策,开展业务活动;2.负责地区内的市场拓展和业务发展,扩大银行的市场份额;3.组织和开展信贷业务,包括贷款审批、贷后管理等;4.推动和开展存款业务,吸收和管理客户存款;5.开展金融市场业务,如短期融资、短期投资等;6.开展风险管理工作,包括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操作风险等;三、营业网点营业网点是分支机构下设的最基层单位,如支行、网点等。

主要职责包括:1.办理客户的各类金融业务,如存款、贷款、理财等;3.进行贷款申请和审批工作,负责贷后管理;4.开展对公业务,处理企事业单位的资金结算、贷款等;5.办理个人和企业的外汇业务,如买卖外汇、结汇等;6.实施风险管理措施,保障客户资金安全;7.开展信用卡业务,办理信用卡开户和使用;以上是农商银行内设机构及营业网点的工作职责,每个职责都有着自己的特点和重要性,共同构成了农商银行的全面服务体系。

农商银行营业网点管理办法

农商银行营业网点管理办法

农商银行营业网点管理办法某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业网点管理办法(草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某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营业网点管理行为,明确营业网点管理的内容及流程,促进规范、稳健经营,根据《中国银监会农村中小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3号令),《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金融许可证管理办法》等有关规章制度,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行营业网点设置应遵循适应地方经济发展,顺应机构扁平化管理要求,符合本行发展方向以及合理布局、经济核算、保证安全、方便群众的原则。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营业网点为本行辖内营业部、支行、分理处、自助银行等对外营业机构(以下简称营业网点)。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营业网点管理是指本行营业网点的设立、变更、撤销等行为。

第二章营业网点的设立第五条本行营业网点设立以服务城乡社区、服务城乡居民、农户和个体工商户、中小企业为主,遵循“社区性、零售型、精品型”的原则。

第六条营业网点设立的程序。

1.本行充分论证后,提出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实施方案;2.经本行董事会审议经过,形成决议;3.草签营业网点房屋租赁意向书或购买意向书;4.拟文上报省联社(办事处);5.经省联社(办事处)同意后,本行正式上报银监部门批准;6.经银监部门批准后,本行拟文上报省联社申请开通综合业务网络;7.本行正式签订营业网点房屋租赁合同或购房合同,并装修;8.办理安全设施合格证及消防设施合格证(消防证明);9.申请办理金融机构营业许可证及工商营业执照等;10.正式对外营业。

第七条营业网点设立申报时须提交以下资料:1.营业网点设立的请示;2.营业网点设立可行性研究报告、筹建方案;3.营业网点设立实施方案;4.营业场所所有权证明或租赁意向;5.营业网点设立从业人员的有关情况;6.本行关于营业网点设立的相关会议决议。

第八条自助银行的设立。

自助银行是指本行在营业场因另外设立、具有独立营业场所,提供存取款、贷款、转账、货币兑换和查询等金融服务功能的无人营业网点,但在商场、酒店、企事业单位等建筑物内放置的仅提供取款、转账、查询服务的自动取款机除外。

银行网点运营管理规章制度

银行网点运营管理规章制度

银行网点运营管理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银行网点的运营管理,保障银行的正常运营秩序,维护客户权益,制定本规章。

第二条本规章所称银行网点,是指银行在各地设立的办事机构,包括分行、支行、网点等。

本规章适用于银行所有网点的运营管理工作。

第三条银行网点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银行监管规定,遵循市场原则,规范经营行为,提高服务质量,确保资金安全。

第四条银行网点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制定规章制度,明确工作职责分工,加强对员工的培训和管理,确保网点运营的正常进行。

第五条银行网点应当注重信息安全和客户隐私保护,加强网络安全建设,防范各类风险,保障客户信息安全。

第六条银行网点应当积极开展服务宣传,提高服务质量,创新服务模式,满足客户需求,树立良好的服务形象。

第七条银行网点应当建立健全风险管理制度,加强对风险的识别、评估和控制,确保资金安全,防范金融风险。

第八条银行网点应当依法纳税,合规经营,及时报送各类财务资料,接受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九条银行网点应当设立复核机构,负责对各项业务的复核和监督,提高业务处理的准确性和规范性。

第十条银行网点应当设立管理委员会,由网点主管领导担任主任,成员包括各部门主管和监察人员,负责网点整体运营管理。

第十一条银行网点应当设立各项业务部门,包括存款业务部门、贷款业务部门、清算部门、客服部门等,明确各部门的职责和权利。

第十二条银行网点应当设立内部控制部门,负责对网点运营管理的内部控制进行审查和监督,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十三条银行网点应当设立风险管理部门,负责对网点运营过程中的各类风险进行识别、评估和控制,确保网点的风险可控。

第十四条银行网点应当设立培训部门,负责对员工进行岗位培训和业务培训,提高员工的业务水平和专业素养。

第三章内部管理第十五条银行网点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包括组织结构、业务流程、岗位职责等,确保各项工作的有序进行。

第十六条银行网点应当规范员工行为,明确员工的工作职责和权利,建立员工考核机制,激励员工积极工作。

银行营业网点服务规范细则

银行营业网点服务规范细则

银行营业网点服务规范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银行营业网点的服务行为,提高服务质量,维护客户权益,制定本规范细则。

第二条银行营业网点应依法经营,遵守法律法规及有关监管规定,维护银行系统的良好形象。

第三条银行营业网点应以客户为中心,努力满足客户需求,创造便捷、高效、安全的服务环境。

第四条银行营业网点应建立健全服务质量管理体系,加强队伍建设,提高服务水平。

第二章:服务行为规范第六条银行营业网点应做好排队管理,保证客户依次进行业务办理,提高服务效率。

第七条银行营业网点应提供多样化的服务渠道,包括柜面服务、自助服务、手机银行等,满足客户不同需求。

第八条银行营业网点应定期进行员工业务知识培训,提高员工的服务水平和专业能力。

第九条银行营业网点应确保自助服务设备的正常运行,及时更新设备软件,保障客户的自助办理体验。

第三章:服务标准规范第十条银行营业网点应提供良好的服务环境,包括干净整洁的办公区域、舒适的休息区和充足的服务窗口。

第十一条银行营业网点应设立便民服务中心,提供风格统一的服务标识和宣传资料,给客户提供更好的服务体验。

第十二条银行营业网点应保障服务时间,提供足够的办公时间和窗口对外服务时间,满足客户的需求。

第十三条银行营业网点应建立客户反馈机制,如意见箱、客户满意度调查等,及时解决客户的问题和投诉。

第十四条银行营业网点应确保业务处理流程规范、信息安全可靠,保护客户的隐私和资金安全。

第四章:服务管理规范第十五条银行营业网点应建立健全服务管理制度,明确服务流程和标准,确保服务的一致性和稳定性。

第十六条银行营业网点应进行服务质量监督和考核,对优秀服务人员给予奖励,对服务不规范的给予纠正。

第十七条银行营业网点应建立客户档案管理制度,做好客户信息的记录和保管工作。

第十八条银行营业网点应加强内部监督和员工教育,禁止各种形式的腐败、诈骗等违法行为。

第十九条银行营业网点应加强与监管机构的沟通与合作,接受监管机构的检查和指导。

营业厅安全管理规定模版

营业厅安全管理规定模版

营业厅安全管理规定模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营业厅的安全管理工作,维护工作人员和顾客的人身安全以及营业厅财产安全,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营业厅安全管理遵循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以防患于未然,保障营业厅的正常经营秩序。

第三条营业厅安全管理涉及营业厅设备安全、安全出口和紧急疏散通道、人员安全防范等方面。

第四条营业厅安全管理应由店长或者安全管理人员负责,营业厅全体员工应积极参与,并定期进行安全知识培训。

第五条营业厅安全管理应与公安机关、消防部门以及相关安全单位保持良好的合作关系,及时反馈和处理安全事故。

第六条营业厅安全管理规定的内容适用于所有营业厅,包括直营店、加盟店、特许经营店等。

第二章营业厅设备安全管理第七条营业厅应定期检查和维护设备安全,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转。

第八条营业厅设备管理人员应熟悉设备使用说明,正确操作设备,并及时更新设备操作手册。

第九条营业厅设备管理人员应制定设备维护计划,并按期进行设备的保养和维修。

第十条营业厅设备管理人员应定期进行设备安全巡检,检查设备的电气、机械及其他安全性能。

第十一条发现设备存在安全隐患或者故障时,应及时报告上级并采取措施修复或暂停使用。

第十二条营业厅设备管理人员应做好设备的准备工作,配备应急工具和消防设施,以防万一。

第三章安全出口和紧急疏散通道管理第十三条安全出口和紧急疏散通道是营业厅的重要安全设施,应保持畅通和易于识别。

第十四条营业厅应设置足够数量的安全出口,并保证出口无障碍。

第十五条安全出口应标明明显的标识,保证在紧急情况下易于被发现和使用。

第十六条安全出口和紧急疏散通道不得用于临时堆放物品、设置障碍物等,以确保通道畅通。

第十七条营业厅应定期检查和维护安全出口和紧急疏散通道,确保其畅通和有效。

第四章人员安全防范第十八条营业厅工作人员应接受安全管理的培训,掌握基本的安全知识和应急处理方法。

第十九条营业厅工作人员应戴好工作证件,保持工作人员的身份清晰和易于识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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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商银行营业网点管理规定This manuscript was revised by the office on December 10, 2020.某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业网点管理办法(草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某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营业网点管理行为,明确营业网点管理的内容及流程,促进规范、稳健经营,根据《中国银监会农村中小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2015年3号令),《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金融许可证管理办法》等有关规章制度,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行营业网点设置应遵循适应地方经济发展,顺应机构扁平化管理要求,符合本行发展方向以及合理布局、经济核算、保证安全、方便群众的原则。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营业网点为本行辖内营业部、支行、分理处、自助银行等对外营业机构(以下简称营业网点)。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营业网点管理是指本行营业网点的设立、变更、撤销等行为。

第二章营业网点的设立第五条本行营业网点设立以服务城乡社区、服务城乡居民、农户和个体工商户、中小企业为主,遵循“社区性、零售型、精品型”的原则。

第六条营业网点设立的程序。

1.本行充分论证后,提出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实施方案;2.经本行董事会审议通过,形成决议;3.草签营业网点房屋租赁意向书或购买意向书;4.拟文上报省联社(办事处);5.经省联社(办事处)同意后,本行正式上报银监部门批准;6.经银监部门批准后,本行拟文上报省联社申请开通综合业务网络;7.本行正式签订营业网点房屋租赁合同或购房合同,并装修;8.办理安全设施合格证及消防设施合格证(消防证明);9.申请办理金融机构营业许可证及工商营业执照等;10.正式对外营业。

第七条营业网点设立申报时须提交以下资料:1.营业网点设立的请示;2.营业网点设立可行性研究报告、筹建方案;3.营业网点设立实施方案;4.营业场所所有权证明或租赁意向;5.营业网点设立从业人员的有关情况;6.本行关于营业网点设立的相关会议决议。

第八条自助银行的设立。

自助银行是指本行在营业场所以外设立、具有独立营业场所,提供存取款、贷款、转账、货币兑换和查询等金融服务功能的无人营业网点,但在商场、酒店、企事业单位等建筑物内放置的仅提供取款、转账、查询服务的自动取款机除外。

自助银行的设立程序同第六条、第七条规定。

本行在商场、酒店、企事业单位等建筑物内放置的仅提供取款、转账、查询服务的自动取款机,在实施前应向省联社报备。

第三章营业网点的变更第九条营业网点的变更事项包括:名称变更,营业场所变更,营业场所临时变更,营业网点合并、升格、降格、临时停业等。

第十条名称变更。

指因法人主体发生变化或营业场所地址行政区划发生变化等原因,原营业场所不变但需要变更营业网点名称的行为。

本行营业网点名称中应标明“支行”、“分理处”、“自助银行”和“储蓄所”等机构性质的字样;名称应当符合唯一性和商誉保护原则。

第十一条营业场所变更(迁址)。

指因营业场所不符合安全防范要求、房屋租赁合同到期出租方不愿续租、市政拆迁等原因需要转移营业场所的行为。

营业网点应当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

第十二条营业场所临时变更。

营业网点因房屋维修等原因临时变更营业场所6个月以内。

营业网点应在原住所、临时住所公告,并提前10日向当地银监部门报告,临时住所应符合公安、消防部门的相关要求。

回迁原住所,机构应提前10日将公安、消防部门对回迁住所出具的安全、消防合格证明等材料报告当地银行业监管机构,并予以公告。

第十三条营业网点的升格。

指因业务发展需要,提升网点业务范围的行为。

储蓄所升格为分理处应当符合分理处设立条件,储蓄所、分理处升格为支行应当符合支行设立条件。

第十四条营业网点的降格。

指因受业务发展的限制,降低网点业务范围的行为。

分支机构降格不需行政许可,但应事后报告决定机关。

因分支机构降格导致的其他变更事项比照名称变更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五条营业网点的临时停业。

营业网点连续停止营业时间3天以上6个月以内为临时停业。

经批准的临时停业期限届满或导致临时停业的原因消除的,临时停业机构应当复业,原申请人应在复业后5日内向决定机关报告。

遇特殊情况需延长临时停业期限的,应按前款程序重新申请。

第十六条营业网点的合并。

指因业务量缩小、营业场所拆迁、修缮等原因需要两个或多个营业网点并账的行为。

被合并网点视同为营业网点撤销进行管理。

第十七条营业网点变更的程序。

1.营业网点的变更应符合监管部门规定;2.本行就营业网点的变更形成相关会议决议;3.营业网点变更由总行直接上报银监部门审查批准;4.经银监部门批准后,本行应在15个工作日内向省联社(办事处)报备。

第四章营业网点的撤销第十八条营业网点撤销的条件。

1.由于行政规划,营业网点地址拆迁;2.安全设施及消防验收不合格;3.机构网点重复设置;4.达不到标准化网点建设的要求;5.服务对象发生变化,服务作用减弱;6.监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撤并条件。

第十九条营业网点撤销的程序。

1.营业网点撤销时,应按照上述第十八条规定的条件进行充分论证;2.经相关会议审议通过并形成决议;3.取得营业网点撤销的证明文件;4.拟文上报省联社(各办事处);5.经省联社(办事处)同意后,正式上报银监部门批准;6.经银监部门批准后,拟文上报省联社申请综合业务网络变更;7.缴回金融机构营业许可证,注销工商营业执照等;8.对外公示。

第二十条营业网点撤销申报时须提交以下资料:1.营业网点撤销的请示;2.营业网点撤销的证明文件;3.本行关于营业网点设立的相关会议决议;4.营业网点金融机构营业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5.需要提交的其他资料。

第五章营业网点的管理第二十一条营业网点管理应遵循一致性原则。

即金融机构营业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安全设施合格证、消防安全设施合格证等证照一致。

同时应做到综合业务网络系统中的数量、名称、地址等与金融机构营业许可证一致。

第二十二条营业网点设立、变更经银监部门批准后,应在规定的时间内筹建完毕,并取得安全设施合格证、消防验收合格证明。

然后持以上证明和房屋证明到银监部门申请、变更金融许可证,或撤销机构缴回金融许可证。

取得金融许可证后,并凭该许可证及监管部门批准文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手续,领取或变更工商执照。

在注册地辖区内设立的营业网点必须在取得公安、消防部门对安全、消防设施验收合格证明并报开业决定机关备案。

办妥上述手续后方可营业。

第二十三条本行分为总行、支行和分理处二级管理模式,支行和分理处下不得设立其他营业网点。

第二十四条本行不得设立代办机构(包括业务代办点、信用站、代办站、联络站等)。

第二十五条营业部是本行的内设部门,不得下设其他营业网点。

第二十六条营业网点的名称。

应严格按照监管部门批准的名称命名,即必须以所在地的县(市、区)、乡(镇、街道办)、村(路)等地名命名,名称、牌匾、印鉴、证照、标示必须一致,不得随意变动。

第二十七条营业网点公示。

金融许可证、营业执照、安全设施合格证、消防证明、业务公示、主要负责人公示,应当在机构营业场所的显着位置公示,做到亮证经营。

第二十八条营业网点设置。

应坚持属地管理,只能在行政辖区内设置。

如需设立异地分支机构,应符合监管部门的设立要求。

第二十九条营业网点的证照管理。

1.营业网点管理严格执行先审批后设立、变更、撤销的规定,不得自行调整或先斩后凑,更不得越级上报;2.证、章、牌、照、标示应由专人管理,责任到人,有关部门应定期、不定期进行检查,并造册登记,留有复印件;3.营业网点的工商执照年检由综合部统一办理。

第三十条机构设立、撤销和变更时,应在监管部门指定的有关公开发行的报纸上进行公告。

公告的具体内容应当包括:机构名称、营业地址、金融机构编码、邮政编码、联系电话、主要负责人等监管部门规定的公告内容。

第三十一条营业网点的设施、装修应符合安全管理规定。

第三十二条营业网点应符合省联社营业网点精品网点或标准化网点管理的要求。

第六章行业管理第三十三条营业网点的设立和撤销,应先经省联社(办事处)同意后,再报监管部门批准;营业网点变更直接上报监管部门批准。

第三十四条营业网点的设立、变更、撤销经银监部门同意后,需在15个工作日内向省联社(办事处)报备。

营业网点需调整综合业务网络的,要在批准后三个月内,书面请示完成综合业务网络的调整。

第三十五条筹建分支机构,无须向监管部门申请,待申请开业时将筹建方案一并报监管部门。

因此,对设立营业网点要审慎,防止盲目投资筹建因不符合许可条件而造成工作被动。

第三十六条对拟在县域农村金融服务较薄弱地区设立分支机构且不完全符合设立条件的,应向属地监管部门提前报告,征得监管部门原则同意后,方可筹建。

第三十七条营业网点的证照数应与对外营业的数量一致,并与综合业务网络中的数量一致,严禁擅自停业、撤并、更改系统等行为的发生。

第七章附则第三十八条本办法由某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责制定、解释和修改。

第三十九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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