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路风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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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路风管理办法

铁路路风管理办法

铁路路风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铁路路风管理,强化监察监督,纠正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维护旅客货主合法权益,维护铁路形象和声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和铁道部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国家铁路企业和职工。

第三条路风系指铁路的行业风气,是铁路的性质、宗旨和经营方向在运输企业和职工中的综合表现。

路风工作是铁路精神文明建设、党风廉政建设和企业经营管理的组成部分。

加强路风工作,对于提高职工队伍素质,提升运输服务质量,促进铁路发展,推进和谐铁路建设,具有重要作用。

第四条路风工作坚持“标本兼治、纠建并举”的方针,强化监察监督,注重源头治理,切实解决损害旅客货主利益的问题,为铁路发展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第五条路风工作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实行领导负责、系统负责、逐级负责,管业务必须管路风,党政工团齐抓共管,综合治理。

第二章机构与职责第六条铁道部设立路风监察办公室。

铁路局(专业运输公司,下同)设立路风监察工作机构,配备专职人员。

客货运输、多元经营单位根据工作需要,设立或明确路风监察工作机构,配备专(兼)职人员。

第七条路风监察工作机构的主要职责㈠拟定工作规划、制度和办法,并组织实施。

㈡检查监督有关法规和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

㈢受理、查处路风问题投诉及上级机关、新闻媒体等单位批转、移交的路风反映。

㈣组织、参加对路风问题的调查、认定和处理。

㈤根据上级路风部门授权,实施跨单位路风检查。

㈥协调与社会各界的联系,畅通社会监督渠道。

㈦掌握路风动态,加强信息反馈,开展调查研究,为领导决策提供依据。

㈧总结推广经验,选树表彰先进典型。

㈨对下属单位路风监察工作进行检查指导。

㈩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八条路风监察人员职权㈠检查车站、列车及其他需要检查的单位和经营场所。

㈡听取被检查单位的情况介绍,查阅与路风监察事项有关的文件、档案、票据、账目和资料。

㈢向有关单位或人员调查取证。

㈣对发生路风问题的单位,填发《路风监察通知书》(附件1)。

机车、列车过风门管理规定

机车、列车过风门管理规定

机车、列车过风门管理规定机车和列车过风门管理规定是为了保障铁路运输安全和畅通,确保机车和列车能够顺利通过风门而制定的一系列规定。

下面是2000字关于机车和列车过风门管理规定的详细介绍。

一、风门的定义及作用风门是铁路线上的一种设施,一般设置在桥梁、隧道和高架等地方,用来调节风力,防止强风对机车和列车的影响。

风门的主要作用有以下几点:1. 减小风阻:在高速行驶过程中,风门可以减小车体的风阻,提高机车和列车的运行效率。

2. 维持车内空气压力平衡:通过调节风门的开启程度,可以使列车内外的气压保持平衡,确保车内乘客的安全。

3. 防止风爆:在高风速时,风门可以减小风的作用力,防止风爆对列车的冲击。

二、机车和列车过风门的管理规定为了保障机车和列车在通过风门时的安全运行,铁路部门制定了一系列的管理规定,具体内容如下:1. 风门开启和关闭控制规定(1) 高风速时:当风速达到规定值(一般为10级以上)时,铁路部门会根据天气情况决定是否关闭风门。

关闭风门后,机车和列车不能经过该风门。

(2) 风速下降时:当风速降至规定值以下(一般为6级以下)时,铁路部门会根据天气情况决定是否重新开启风门。

2. 通过风门的速度限制规定为了确保机车和列车经过风门的稳定性,铁路部门对通过风门的速度进行了限制。

一般来说,机车和列车在通过风门时的速度不得超过规定的安全速度,以避免因速度过快引起的风力影响。

3. 停靠在风门附近的规定为了避免机车和列车在停靠在风门附近时被强风影响,铁路部门对停靠在风门附近的机车和列车有一定的要求。

具体要求包括:停靠位置需远离风门,避免被风门吹动;机车和列车需要保持远离风门的安全距离,以确保行车安全。

4. 安全提示和操作规程铁路部门会在风门附近设置安全提示牌,提醒机车驾驶员和列车乘务员注意风门的存在。

同时,机车驾驶员和列车乘务员需要遵守相关的操作规程,妥善应对在风门区域行驶时的安全问题。

5. 风门巡视和维护规定为了确保风门的正常运行,铁路部门会定期对风门进行巡视和维护。

机车、列车过风门管理规定

机车、列车过风门管理规定

机车、列车过风门管理规定
机车、列车过风门是指机车、列车驶入或驶出风门的过程。

为了确保安全、顺利完成过风门操作,铁路管理部门制定了相应的管理规定。

以下是一些常见的机车、列车过风门管理规定:
1. 过风门前,机车/列车驶离或驶入交汇道时,应按照信号和规定的速度行驶。

2. 驶入或驶离风门时,机车/列车应保持稳定的速度,不得急刹车或急加速,避免可能的失控或过冲。

3. 在进入或驶出风门时,机车/列车的司机/驾驶员应保持警惕,随时观察周围环境,确保安全。

4. 非必要情况下,机车/列车不得停留在风门附近,以免影响其他列车通过或造成拥堵。

5. 机车/列车在过风门前,应根据列车情况和风力条件,适当调整速度,确保安全。

6. 机车/列车过风门时,应尽量减小侧向风对列车的影响,采取相应的减速措施,防止列车偏出轨道。

7. 机车/列车过风门时,应确保车里车外的门窗关闭,防止风口进入车内,影响乘客或工作人员的安全和工作环境。

8. 机车/列车过风门时,应注意与过往列车的间距,避免相互干扰和碰撞。

9. 机车/列车过风门操作完毕后,应尽快将风门关闭,恢复正常运行。

以上是一些常见的机车、列车过风门管理规定,具体规定可能会根据不同的铁路管理部门和条件有所不同。

在过风门操作过程中,司机/驾驶员应严格遵守相应规定,确保安全运行。

铁道部关于客货窗口单位路风建设的若干规定-铁治路[1998]6号

铁道部关于客货窗口单位路风建设的若干规定-铁治路[1998]6号

铁道部关于客货窗口单位路风建设的若干规定正文:---------------------------------------------------------------------------------------------------------------------------------------------------- 《铁路路风管理办法》之七:关于客货窗口单位路风建设的若干规定(铁治路(1998)6号1998年2月6日)在1993年和1994年的路风整顿中,部先后对客货窗口单位职工提出了“三项制度”、“四条纪律”的要求,对遏制路风问题的发生,巩固整顿成果,起到了重要作用针对客车路风专项整顿中反映出来的共性问题,经研究,对“三乘”单位的段队干部及“三长”(列车长、检车长、乘警长)提出“五不准”的规定。

现将这几项规定一并印发,请认真按照执行。

三项制度:(1)挂牌上岗。

(2)公开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

(3)公布举报电话。

四条纪律:(1)旅客列车剩余卧铺要广播公布数额,在列车长办公席集中办理,不许“三乘人员”代办,不准索要钱物。

(2)车站、售票中心的固定票额要向旅客公布,不允许私分和截留票额。

(3)车站、列车要由专人售货,不准搭售商品,强买强卖。

(4)客货延伸服务要坚持旅客货主自愿的原则,不许搞强行服务。

五个不准:(1)不准索要和接受下级或旅客的钱物,凡索要和接受者,视为受贿。

(2)不准私占包房。

(3)添乘或值乘中,不准饮酒或特殊招待。

(4)不准私带无票旅客乘车、越席乘车。

(5)不准到关系单位报销应由个人支付的费用。

各单位要组织干部职工认真学习,切实贯彻执行。

各级路风、客运、货运、公安、车辆及纪检监察部门,要加大检查监督的力度,确保“三项制度”、“四条纪律”和“五个不准”规定落到实处,对违反者按有关规定严肃查处。

——结束——。

机车、列车过风门管理规定

机车、列车过风门管理规定

机车、列车过风门管理规定机车、列车过风门是铁路运输中的一种重要操作,为了保障安全、高效运营,铁路部门对机车、列车过风门制定了管理规定。

下面将详细介绍机车、列车过风门的管理规定。

一、机车、列车过风门的目的和原则机车、列车过风门的目的是为了确保列车安全平稳通过风门区域,避免因风门对列车构成危险。

机车、列车过风门要遵循以下原则:1. 安全第一:机车、列车过风门必须确保行车安全,严格遵守各项安全操作规程。

2. 高效运营:机车、列车过风门要尽量减少对列车的影响,确保运行的快捷高效。

3. 保护环境:机车、列车过风门要尽量减少噪音和污染排放,保护周边环境清洁。

二、机车、列车过风门的准备工作机车、列车过风门前应进行必要的准备工作,确保安全和运行的顺利进行。

具体工作内容包括:1. 资质准备:机车司机、列车乘务员等相关人员应持有相应的资质证书,确保具备操作的能力和技术。

2. 调度安排:调度员应提前安排列车的通行时刻,防止车辆密集、拥堵现象发生。

3. 风门检查:在列车过风门前,相关人员应对风门进行检查,确保其完好无损,没有任何异常情况存在。

4. 通信准备:机车、列车应与信号人员保持联络,确保信息的及时传递和沟通。

三、机车、列车过风门的操作流程机车、列车过风门的操作流程应遵循以下步骤:1. 减速:机车、列车接近风门前应适当减速,确保安全过门。

2. 观察:机车司机、列车乘务员等相关人员应仔细观察风门的状态,确保门扇处于关闭状态,没有任何异常。

3. 通行:确认风门无异常后,机车司机应按照信号的指示,控制机车、列车平稳通行。

4. 速度限制:机车、列车过风门时应控制速度,根据实际情况和信号员的指示,确保通行的安全。

5. 合理间隔:机车、列车过风门需保持与前后列车的合理间隔,避免发生碰撞、擦拭等事故。

四、机车、列车过风门的注意事项机车、列车过风门过程中,需注意以下事项:1. 严禁逆行:机车、列车过风门时,严禁发生逆行行为,必须按照正常行车方向进行通行。

铁路路风管理规定

铁路路风管理规定

铁路路风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铁路路风管理,强化监察监督,纠正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维护旅客货主合法权益,维护铁路形象和声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国家铁路企业和职工;第三条路风系指铁路的行业风气,是铁路的性质、宗旨和经营方向在运输企业和职工中的综合表现;路风工作是铁路精神文明建设、党风廉政建设和企业经营管理的组成部分;加强路风工作,对于提高职工队伍素质,提升运输服务质量,促进铁路发展,推进和谐铁路建设,具有重要作用;第四条路风工作坚持"标本兼治、纠建并举"的方针,强化监察监督,注重源头治理,切实解决损害旅客货主利益的问题,为铁路发展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第五条路风工作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实行领导负责、系统负责、逐级负责,管业务必须管路风,党政工团齐抓共管,综合治理;第二章机构与职责第六条铁道部设立路风监察办公室;铁路局专业运输公司,下同设立路风监察工作机构,配备专职人员;客货运输、多元经营单位根据工作需要,设立或明确路风监察工作机构,配备专兼职人员;第七条路风监察工作机构的主要职责一拟定工作规划、制度和办法,并组织实施;二检查监督有关法规和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三受理、查处路风问题投诉及上级机关、新闻媒体等单位批转、移交的路风反映;四组织、参加对路风问题的调查、认定和处理;五根据上级路风部门授权,实施跨单位路风检查;六协调与社会各界的联系,畅通社会监督渠道;七掌握路风动态,加强信息反馈,开展调查研究,为领导决策提供依据;八总结推广经验,选树表彰先进典型;九对下属单位路风监察工作进行检查指导;十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任务;第八条路风监察人员职权一检查车站、列车及其他需要检查的单位和经营场所;二听取被检查单位的情况介绍,查阅与路风监察事项有关的文件、档案、票据、账目和资料;三向有关单位或人员调查取证;四对发生路风问题的单位,填发路风监察通知书附件1;五责令被检查单位或人员停止损害路风路誉的行为;第九条路风监察人员必须忠于职守,严格执纪,公道正派,清正廉洁;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给予组织处理或行政处分;一玩忽职守,工作失职,造成严重后果的;二滥用职权,侵犯他人合法权益,或借机打击报复的;三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索贿受贿的;四隐瞒事实,弄虚作假,包庇违纪行为的;五其他造成不良影响或后果的行为;第十条路风监察人员执行职务时,应持"路风监察证"附件2,必要时佩戴"路风监察"臂章附件3;铁道部路风监察证和臂章发至铁路局专职路风监察人员;第十一条路风监察人员执行职务时,免予签证登乘各次列车国际列车、进港直通车按有关规定办理,不受车种、席别限制;准予使用铁路电报、电话,在乘务员公寓食宿;第十二条路风监察人员执行职务时,被检单位要支持配合检查人员工作,并提供便利;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拒绝、阻碍或打击报复;第三章路风问题分类与定性第十三条路风问题系指铁路单位和从业人员凭借职务或工作便利条件营私谋利,或违背职业道德,服务质量低劣,给旅客货主造成经济损失或精神、身体伤害,在路内外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行为;主要包括以车谋私、以票谋私、乱收费乱加价、勒卡索要、粗暴待客、违规经营、违规贩运等七类;一以车谋私指凭借职权或通过关系,以车皮、集装箱等运输条件谋取私利的行为;1.在受理运输计划、审批承认车、安排货位、安排装车、配车配箱、装卸作业、变更装卸地点、变更到站、取送车作业等运输环节中谋取私利;2.将车皮、集装箱计划切块给路内外单位或个人,从中谋取私利;3.违反运输纪律,采取无票运输、换票运输、伪报品名、少报重量等手段侵犯运输收入,从中谋取私利;4.违反规定下浮运价,从中谋取私利;二以票谋私指凭借职务或工作之便,利用车票谋取私利的行为;1.违反售票纪律,利用批团体票、机动票、合同订票或切块、囤票等不正当手段为他人提供车票从中谋取私利;2.利用职务或工作之便,内外勾结倒卖车票;3.列车工作人员为旅客代办车票收取好处费,或收钱不补票,收长途钱补短途票,侵吞票款;为旅行团体代办车票提供方便,获取好处或不正当利益;4.私带无票人员、行包和货物,安排越席及其他不符合乘车条件人员;5.内外勾结霸座卖座、接送无票人员进出站上下车、装运超过票记重量、件数的行包货物从中谋取私利;三乱收费乱加价⒈违反国家、铁道部规定的运、杂费收费项目和标准,收取或变相收取不合理费用;⒉在运输代理和客货延伸服务中,只收费不服务,多收费少服务,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或不提供合法票据;⒊车站或票务管理部门不送票收取送票费,将车票票额切块给宾馆、饭店、旅行社等加价收费,自办售票点超标准收费,车站售票窗口或计划室搭收其他费用;⒋车站或票务管理部门从客票代理销售点的乱收费乱加价中分成;四勒卡索要凭借职务或工作之便,采取刁难、要挟或威胁等手段,敲诈勒索旅客货主;五粗暴待客⒈对旅客货主语言污秽,行为粗鲁;⒉有意设置障碍,刁难旅客货主;⒊殴打旅客货主或限制旅客货主人身自由;⒋严重侵害旅客货主人身权利构成违法犯罪的行为;六违规经营1.以不批计划、不配空车、拖延办理等手段,强制货主办理延伸服务或运输代理;2.铁路多经、集经企业或与之联营的单位强制办理运输代理、延伸服务业务;3.铁路货运业务与延伸服务或运输代理业务合并办理,以及代收延伸服务或运输代理费用;4.站车强卖、搭售商品,或出售假冒伪劣商品;5.列车餐车开办茶座、夜宵,违规收费,变相卖座;6.以提前进站、提供车票等手段误导旅客进茶座、休息厅等场所收取费用,或在代办转乘车船、住宿、旅游等业务中违背承诺,欺诈旅客;七违规贩运凭借职务或工作之便,利用列车搞营利性捎买带或携带禁运、限运物品;第十四条路风问题分为重大路风事件、严重路风事件、一般路风事件和路风不良反映;第十五条构成下列路风问题之一的,定为重大路风事件:一以车谋私金额含实物折算价值,下同5000元以上,以票谋私金额3000元以上;二乱收费、乱加价金额从行为发生之日起累计计算,下同,客运在100000元以上;货运在500000元以上;三私带无票人员、行包、货物,安排越席及其他不符合乘车条件人员,按已乘运区间票价运价计算,同时收取好处费的合并计算,金额在3000元以上;四殴打旅客货主造成重伤、死亡,或侵害旅客货主人身权利情节特别严重;五敲诈勒索旅客货主情节特别严重;六贩运物品一次价值在10000元以上,或情节特别严重;七其他造成特别恶劣影响,使路风路誉遭受严重损害的行为;第十六条构成下列路风问题之一的,定为严重路风事件:一以车谋私金额2000元以上不足5000元,以票谋私金额1500元以上不足3000元;二乱收费、乱加价金额,客运在50000元以上不足100000元;货运在200000元以上不足500000元;三私带无票人员、行包、货物,安排越席及其他不符合乘车条件人员,按已乘运区间票价运价计算,同时收取好处费的合并计算,金额在1500元以上不足3000元;四殴打旅客货主造成轻伤,或侵害旅客货主人身权利情节严重;五敲诈勒索旅客货主情节严重;六贩运物品一次价值在5000元以上不足10000元,或情节严重;七违规经营造成恶劣影响;八其他造成恶劣影响,使路风路誉遭受很大损害的行为;第十七条构成下列路风问题之一的,定为一般路风事件:一以车谋私金额1000元以上不足2000元,以票谋私金额500元以上不足1500元;二乱收费、乱加价金额,客运在30000元以上不足50000元;货运在50000元以上不足200000元;三私带无票人员、行包、货物,安排越席及其他不符合乘车条件人员,按已乘运区间票价运价计算,同时收取好处费的合并计算,金额在500元以上不足1500元;四殴打旅客货主造成轻微伤,或侵害旅客货主人身权利情节严重;五敲诈勒索旅客货主情节轻微;六贩运物品一次价值在3000元以上不足5000元,或情节较重;七违规经营造成很坏影响;八其他造成很坏影响,使路风路誉遭受较大损害的行为;第十八条未构成路风事件的路风问题,定为路风不良反映;第十九条重大路风事件和严重路风事件由铁路局认定,铁道部审批;一般路风事件由铁路局认定;路风不良反映由站段认定;第二十条上级对下级定性不准或处理不当的路风问题可予纠正,必要时可直接认定;第二十一条跨单位的路风问题,由上级机关协调处理;对定性与处理有争议的,由上级机关裁决;铁道部裁决为终结性裁决;第四章监察监督程序第二十二条路风检查由路风监察人员实施,采取明查、暗访两种形式;明查时应主动出示路风监察证,在被检单位配合下开展工作;凡不出示有效证件的,被检单位可以拒绝检查;第二十三条路风监察人员查出路风问题,应填发路风监察通知书,也可视情况拍发铁路电报;路风监察通知书的填写要符合监察内容,事实清楚,表述准确,客观公正,并加盖路风监察人员名章附件4;第二十四条检查结束后,向被检单位通报检查结果;凡填发路风监察通知书的,由被检单位负责人签字,一式两份,一份交责任单位处理,一份由检查单位留存;责任单位应在20日内做出定性处理,并逐级上报查处结果;第二十五条受理路风投诉,应视所反映问题性质及重要程度,按照登记、呈报、转办、交办、直接查办、审核结案、复信反馈等程序办理;铁道部要求上报结果的,由铁路局调查处理,在两个月内上报查处结果有特殊要求的除外;第二十六条调查路风问题需由二人以上实施;调查中,要对发生路风问题的时间、地点、人员、情节、手段和所造成的后果认真核查,充分收集有关证明材料,综合分析、鉴别、归纳,形成结论,实事求是地撰写调查报告;第二十七条对检查、调查属实的路风问题,依据本办法第三章的规定,对问题性质、严重程度做出认定,按照本办法第五章的规定,对责任单位或责任者进行处理;第二十八条路风问题查结后,经审核,对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的,结案归档;不符合要求的,重新调查或退查;向上级反馈查处结果,以文函形式报送,构成路风事件的,一并报送路风事件报告单附件5;第五章罚则第二十九条处理路风问题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以事实为依据,准确定性,恰当处分;坚持从严执纪的原则,对发生路风问题的单位、个人不姑息迁就、袒护包庇;坚持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原则,实行惩戒与教育相结合;第三十条对路风问题责任者的处理,劳动合同中有约定的,按劳动合同约定办理;没有约定的,按本办法给予行政处分;行政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职级、撤职、留用察看、开除;在给予行政处分的同时,可给予一次性经济处罚;第三十一条对路风问题责任单位的处罚:一通报批评;二经济处罚;三在企业经营业绩考核中扣分;四取消有关荣誉称号和评先资格;第三十二条路风问题责任单位或责任者构成本办法第十三条至第十八条所列规定,分别给予下列处理:构成路风不良反映的,给予决策者或直接责任者警告至记过处分,情节轻微的,可免予处分;构成一般路风事件的,给予决策者或直接责任者记过至撤职处分;构成严重路风事件的,给予决策者或直接责任者记大过至留用察看处分;构成重大路风事件的,给予决策者或直接责任者撤职至开除处分;对乱收费乱加价的责任单位,在收缴其非法所得的同时,可按乱收费乱加价数额给予一至两倍的罚款;第三十三条对路风问题责任者的处理,按干部、工人处分的批准权限和规定程序,由有关部门办理;第三十四条对路风问题责任单位的经济处罚,由路风监察部门填发路风问题经济处罚罚款通知书附件6一式三份,一份交责任单位,一份留路风监察部门存查,一份送同级财务部门实施;对责任者的经济处罚,由所在单位按有关规定办理;对乱收费乱加价责任单位的罚款,由被处罚单位逐级上缴到处罚单位财务部门,按有关规定处理;责任单位逾期不交的,由处罚单位依照有关法规规定办理;与铁路单位签订合同的、在铁路站、车内从事经营活动的路外单位、个人,因路风问题需要给予经济处罚的,由处罚单位对其签订合同的铁路单位给予处罚;第三十五条在一次检查或调查中,查出旅客列车不同乘务单位人员发生同类路风问题的,合并认定路风问题档次;对责任单位和责任者,根据实际应承担的责任,分别从重处理;第三十六条旅客列车长时间长距离存在无票人员或越席旅客,不能确定私带责任人的,按无票人员或越席旅客所在列车部位,追究相应乘务人员及列车长的管理责任;第三十七条两人以上共同发生路风问题,对主要责任者和其他责任者区别其作用和责任分别处理;涉及谋私的路风问题,主要责任者按谋私总额处罚,其他责任者按个人谋私数额分别处罚;第三十八条一人发生两种以上应当受到处分行为的,要合并处理;按应受数种处分中最高处分加重一档给予处分;如果其中一种处分是开除的,即给予开除处分;第三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轻或减轻处分:一主动交代问题或自查自纠的;二主动退回非法所得的;三主动挽回损失、影响或有效阻止不良后果发生的;四主动检举他人问题,经查证属实或有其他立功表现的;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重或加重处分:一拒不配合调查或伪造、销毁、藏匿证据的;二隐情不报,压而不查,查而不处的;三个人一年内发生两次以上路风事件的;四唆使、纵容下级或从属人员发生路风问题的;五阻挠路风监察人员执行公务或打击报复举报人的;第四十一条从轻、从重处分是指本办法中的处分幅度以内,给予较轻或较重处分;减轻、加重处分是指本办法中处分幅度以外,给予减轻或加重一档处分;第四十二条在查处路风问题中,发现责任者的行为已构成违法犯罪的,有关单位应移交公安、司法机关处理;第四十三条路风问题责任者受到刑事追究或行政处罚的,仍按本办法追究单位的路风管理责任;第四十四条对发生严重路风问题和频发路风问题的单位追究有关领导责任;发生严重以上路风事件或一年内发生两起以上一般路风事件,给予站段负有领导和管理责任的人员行政警告至撤职处分;发生重大路风事件或一年内发生两起以上严重路风事件,给予铁路局负有领导和管理责任的人员行政警告至撤职处分;发生被中央级新闻媒体批评造成恶劣影响的严重以上路风事件,视情节给予铁路局负有领导和管理责任的人员组织处理或行政处分;第四十五条鼓励路风问题自查自纠;各单位受理的投诉举报和检查出的构成路风事件的问题,逐级主动汇报情况,在规定时限内认真调查,并按本办法规定的标准定性处理,经上级部门审核批复,可视为自查自纠;对路风问题自查自纠的单位,不列企业经营业绩等相关考核,单位及领导免予处罚;第四十六条单位或个人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处罚决定的次日起15日内向做出处罚决定的部门提出复查申请,做出处罚决定的部门应在30日内做出结论;仍然不服的,可向上一级提出复查申请,上一级应在60日内做出结论;复查期间,原处罚决定照常执行;第四十七条发生本办法未涵盖的其他路风问题,比照本办法的类似条款处理;需要比照处理的,应报铁道部路风监察办公室批准;第六章管理制度第四十八条路风问题报告制度;发生性质严重、影响较大的路风问题,责任单位应在5日内向上级路风监察部门报告;凡瞒报、迟报造成不良后果的,追究责任单位领导的责任;第四十九条路风问题交班制度;发生路风事件,或性质严重、影响恶劣的路风问题,由责任单位主管领导带队到上级机关交班;第五十条路风问题通报制度;对典型的路风事件、带有普遍性倾向性的问题以及其他需要通报的路风问题,以文件、电报、网络等形式通报;凡被上级通报的问题,责任单位必须做出定性处理,并上报结果;第五十一条路风问题责任追究制度;发生路风事件应追究有关领导及业务主管部门负责人的责任;一般路风事件追究车间队、站段有关领导及业务管理部门负责人的责任;严重以上路风事件追究车间队、站段、铁路局有关领导及业务主管部门负责人的责任;因企业行为构成路风事件,追究决策者和有关领导责任;第五十二条路风管理考核制度;铁道部对铁路局、专业运输公司发生的严重以上路风事件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企业经营业绩考核;各级铁路单位也要把路风工作纳入相关考核;国家铁路控股的合资公司的路风工作,纳入相关铁路局路风工作考核;第五十三条接受社会监督制度;铁路单位要坚持办事公开,对外公布收费项目、收费依据、收费标准和监督电话,公开车皮计划审批结果、车票票额,公开办理列车剩余卧铺,销售商品明码标价,工作人员佩戴标志上岗;重视新闻舆论监督,定期走访旅客货主,畅通社会监督渠道;第七章附则第五十四条地方铁路、合资铁路可比照本办法办理;第五十五条铁路公安机关和民警发生路风问题的,参照本办法处理;第五十六条本办法中的"以上"均包括本档次;第五十七条本办法发布之前,已处理需进行复查的路风问题,适用原处理规定;尚未处理的路风问题,依照本办法处理;第五十八条各铁路局可依照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或补充规定,并报部备案;第五十九条本办法由铁道部路风监察办公室负责解释;第六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铁监〔2004〕102号文件同时废止;其他文件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铁路路风管理规定

铁路路风管理规定

铁路路风管理规定 SANY GROUP system office room 【SANYUA16H-铁路路风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铁路路风管理,强化监察监督,纠正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维护旅客货主合法权益,维护铁路形象和声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国家铁路企业和职工。

第三条路风系指铁路的行业风气,是铁路的性质、宗旨和经营方向在运输企业和职工中的综合表现。

路风工作是铁路精神文明建设、党风廉政建设和企业经营管理的组成部分。

加强路风工作,对于提高职工队伍素质,提升运输服务质量,促进铁路发展,推进和谐铁路建设,具有重要作用。

第四条路风工作坚持"标本兼治、纠建并举"的方针,强化监察监督,注重源头治理,切实解决损害旅客货主利益的问题,为铁路发展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第五条路风工作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实行领导负责、系统负责、逐级负责,管业务必须管路风,党政工团齐抓共管,综合治理。

第二章机构与职责第六条铁道部设立路风监察办公室。

铁路局(专业运输公司,下同)设立路风监察工作机构,配备专职人员。

客货运输、多元经营单位根据工作需要,设立或明确路风监察工作机构,配备专(兼)职人员。

第七条路风监察工作机构的主要职责一拟定工作规划、制度和办法,并组织实施。

二检查监督有关法规和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

三受理、查处路风问题投诉及上级机关、新闻媒体等单位批转、移交的路风反映。

四组织、参加对路风问题的调查、认定和处理。

五根据上级路风部门授权,实施跨单位路风检查。

六协调与社会各界的联系,畅通社会监督渠道。

七掌握路风动态,加强信息反馈,开展调查研究,为领导决策提供依据。

八总结推广经验,选树表彰先进典型。

九对下属单位路风监察工作进行检查指导。

十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八条路风监察人员职权一检查车站、列车及其他需要检查的单位和经营场所。

机车、列车过风门管理规定

机车、列车过风门管理规定

机车、列车过风门管理规定
机车、列车过风门是指机车驶入车站进行停车、列车进出站或换方向时经过站台时,由于列车速度较快形成的气流会对站台上的乘客造成一定的影响。

为了保证乘客的安全和舒适,铁路部门制定了机车、列车过风门的相关管理规定。

以下是机车、列车过风门的常见管理规定:
1. 控制速度:机车和列车在靠近站台时要适当减速,特别是在进入或离开站台时必须保持较低的速度,以减小风门效应对乘客的影响。

具体的速度要求可以根据铁路局的具体规定进行执行。

2. 警示标识:在站台的适当位置设置警示标识,提醒乘客注意风门效应,并指示乘客站立的安全位置。

3. 管理人员指导:在车站设置专门的工作人员,负责指导和管理乘客在站台上的行为,确保乘客在列车过风门时站在安全的位置上。

4. 安全设施:及时完善站台设施,例如设置风门屏障、安全栏杆等,以增加乘客的安全性和舒适性。

5. 乘客教育:通过广播、公告等方式向乘客告知列车过风门时需要注意的安全事项,提醒乘客保持站立稳定,避免靠近车门。

6. 定期检查:铁路部门要定期对机车和列车的运行情况进行检查和评估,以确保机车、列车过风门的安全性。

这些管理规定旨在减小机车、列车过风门对乘客的影响,确保乘客的安全和乘车的舒适性。

同时,乘客也应在乘车过程中听从铁路工作人员的指导,遵守相关安全规定,确保自身的安全。

路风路纪

路风路纪
以票谋私
乱收费乱加价
粗暴待客
违规经营
勒卡索要
把握两项内容
路风定义
“五必须、五严禁、五确保”
五必须:
不论任何人乘车必须有凭证或经站
车允许按章及时办理乘车凭证。站车
按规定验票后,发现无票人员,按私
带无票人员认定和处理。
五必须:
不论任何人乘车必须有凭证或经站
车允许按章及时办理乘车凭证。站车
当好您的出行参谋;
注大家学有所得,学有所 获!
谢谢!
售票窗口售票员一班工作流程
班前点名
报到:到点名室列队集合,参加点名。 学习:学习业务知识,进行业务问答。 接令:听取值班干部、值班员传达上级文 电、指示、命令、重点摘记。
售票窗口售票员一班工作流程
对岗接班
到岗:列队到指定窗口上岗。 查验:检查电脑、制票及验钞机、扩音器 等设备及卫生。 核对:核对票据、票卷的起止号与交接班
班后交款
送款:由公安人员护送,将票款、票据交 到收款处。 交帐:上交票款。 核表:核对日结账二号表。
售票服务纪律
首问首诉负责制 “四不准”
“三项承诺”
四不准:
不准代买、代卖车票;
不准抢票占票;
不准带现金、手机上岗;
不准售票桌内存放个人物品。
三项承诺:
主动给旅客介绍车次;
认真解答您的问讯;
确保服务工作质量、食品卫生安全和
所有为春运服务的设备设施质量运
转正常。
五确保:
确保售票系统安全和质量,实行零
报告制度。各有关车间、部门要有
领导值班,及时妥善处理问题,每日
向车站春运办公室报告情况。
五确保:
确保辖区治安秩序良好,无票贩子。

铁路路风问题判定及处罚实施办法

铁路路风问题判定及处罚实施办法

铁路路风问题判定及处罚实施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铁道部(已撤销)•【公布日期】1998.02.06•【文号】铁路治[1998]6号•【施行日期】1998.02.06•【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铁路正文《铁路路风管理办法》之三:铁路路风问题判定及处罚实施办法(铁路治(1998)6号1998年2月6日)第一条为认真贯彻执行《铁路路风监察监督办法》,强化检查监督,严肃查处路风问题,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反腐败,纠正行业不正之风的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有下列路风问题之一的,定为重大路风事件:(一)以车谋私金额(含实物折算价值,不同)5000元(含本数,下同)以上,以票谋私金额2000元以上;(二)违法违纪经营,乱收费、乱加价,累计金额500000元以上;(三)私带无票旅客、行包,按所乘(运)区间票价(运价)和乘务员收受好处费合计3000元以上;(四)利用职权或工作之便,直接或参与违法违纪贩运、营利性捎带货物一次价值在10000元以上;(五)在工作期间,伤害旅客、货主,造成死亡,或强奸旅客、货主;(六)野蛮装卸,造成货运损失,直接经济损失一次在30000元以上;(七)虽未构成上述条款,但在路内外造成特别恶劣影响,使路风路誉遭受严重损害。

第三条有下列路风问题之一的,定为严重路风事件:(一)以车谋私金额2000元以上不足5000元,以票谋私金额800元以上不足2000元;(二)违法违纪经营,乱收费、乱加价,累计金额在200000元以上不足500000元;(三)私带无票旅客、行包,按所乘(运)区间票价(运价)和乘务员收受的好处费合计1500元以上不足3000元;(四)利用职权或工作之便,直接或参与违法违纪贩运、营利性捎带货物一次价值在5000元以上不足10000元;(五)在工作期间,殴打旅客、货主,造成重伤,或卖淫、嫖娼;(六)野蛮装卸,造成货物损坏,直接经济损失一次在10000元以上不足30000元;(七)虽未构成上述条款,但在路内外造成恶劣影响,使路风路誉遭受很大损害。

机车、列车过风门管理规定范文(三篇)

机车、列车过风门管理规定范文(三篇)

机车、列车过风门管理规定范文一、引言机车、列车过风门是指在行车过程中,由于接近隧道、桥梁、电线等特殊地点,会产生较大的风阻力,需要采取相应的措施确保安全行车。

本文旨在制定机车、列车过风门的管理规定,以确保列车安全、减少事故发生率。

二、定义机车、列车过风门是指列车在行驶过程中通过隧道、桥梁、电线等特殊地点时,由于风阻力较大而需要采取措施的情况。

三、管理原则1. 安全第一原则:安全是第一位的,任何任务执行都要以确保安全为前提。

2. 预防为主原则:采取预防措施,避免事故的发生。

3. 统一管理原则:对机车、列车过风门的管理规定要统一、规范,确保执行一致性。

4. 分工负责原则:明确机车、列车过风门管理的责任部门和责任人。

5. 信息共享原则:相关部门之间要及时共享信息,保证全面、准确的传递。

四、管理流程1. 前期准备阶段a. 机车、列车过风门的管理部门应与相关部门(如隧道、桥梁、电线等部门)建立联系,了解相关风险情况。

b. 制定风门管理计划,明确管理内容、管理职责和管理流程。

c. 指定专人负责机车、列车过风门的管理工作,并进行培训,确保其具备必要的专业知识和技能。

2. 风门检查与评估a. 定期对机车、列车过风门点进行检查,保证其完好无损。

b. 针对每个风门点,进行风险评估,确定其对机车、列车的影响程度和安全等级。

3. 风门管理措施制定a. 根据风门点的风险等级,制定相应的风门管理措施,包括避开高峰时段、限速通行、监护引导等。

b. 确定风门管理措施的实施时间、地点和相关责任人,并明确沟通和协作机制。

4. 风门管理措施执行a. 进行风门管理措施的宣传和培训,确保相关人员了解和掌握措施要求。

b. 根据风门管理计划,组织实施风门管理措施,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和评估。

5. 风门管理措施评估a. 定期对风门管理措施的实施效果进行评估和总结,及时调整和改进措施。

b. 根据评估结果,进行风门管理措施的更新和完善。

六、责任人与职责1. 机车、列车过风门管理部门a. 负责制定机车、列车过风门管理规定和计划。

铁路路风建设管理工作规则

铁路路风建设管理工作规则

铁路路风建设管理工作规则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铁道部(已撤销)•【公布日期】1998.02.06•【文号】铁路治[1998]6号•【施行日期】1998.02.06•【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铁路正文《铁路路风管理办法》之二:铁路路风建设管理工作规则(铁路治(1998)6号1998年2月6日)第一条深刻认识铁路路风建设重要意义。

路风建设关系“人民铁路为人民”宗旨的落实,关系铁路职工队伍素质的提高,关系铁路事业的兴衰荣辱,在铁路走向市场、拓展市场中发挥重要作用。

广大职工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务必深刻认识路风建设重要意义,为建设“人民铁路为人民”的良好路风而努力奋斗。

第二条切实把路风建设摆上领导重要议程。

铁道部成立路风建设领导小组,实行党组领导,部长负责,分管领导主抓,主管全路路风建设工作。

部路风建设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是:(一)审议制定和提出全路路风建设规划、措施和各项指导性意见;(二)审议通过加强路风建设的各项政策与规定;(三)研究确定召开全路路风建设工作会议或开展其他重大活动;(四)审定全路表彰的路风建设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五)提出部管干部因路风问题给予表彰或处分的意见;(六)处理其他需要审议或协调的路风建设重大事项。

各铁路局(集团公司)、铁路分局(总公司)也可成立路风建设领导小组并充分履行职责,加强对本单位路风建设领导,切实抓出成效。

第三条铁道部设立路风建设办公室(对内为路风治安办公室),在部路风建设领导小组领导下,负责全路路风建设的日常工作。

部路风建设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是:(一)把握处理信息,组织开展调研,议拟规划、措施及有关政策、规定等,为实施铁道部对路风建设的领导提供服务;(二)指导部属单位路风建设活动;(三)督促、协调和必要时主持重大路风事件和重要举报、来信的查处;(四)协调铁路与社会各界的联系,及时受理各方面对路风建设的批评和意见;(五)参与组织路风建设全路性会议及其他重大活动,完成部领导和部路风建设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铁路路风管理办法

铁路路风管理办法

铁道部文件
铁监[2007]162号
关于印发《铁路路风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铁路局,各专业运输公司,各铁路公司(筹备组),地方铁路协会:为适应铁路局直管站段体制改革的需要,进一步加强铁路路风工作,铁道部重新修订了《铁路路风管理办法》,现印发各单位,请按照执行。

前发《铁路路风管理办法》(铁监[2004]102号)同时废止。

附件:1.路风监察通知书
2.铁道部路风监察证样式
3.路风监察臂章样式
4.路风监察名章样式
5.路风事件报告单
6.路风问题经济处罚(罚款)通知书
二○○七年八月二十七日
铁路路风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铁路路风管理,强化监察监督,纠正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维护旅客货主合法权益,维护铁路形象和声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国家铁路企业和职工。

第三条路风系指铁路的行业风气,是铁路的性质、宗旨和经营方向在运输企业和职工中的综合表现。

路风工作是铁路精神文明建设、党风廉政建设和企业经营管理的组成部分。

加强路风工作,对于提高职工队伍素质,提升运输服务质量,促进铁路发展,推进和谐铁路建设,具有重要作用。

第四条路风工作坚持“标本兼治、纠建并举”的方针,强化监察监督,注重源头治理,切实解决损害旅客货主利益的问题,为铁路发展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第五条路风工作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实行领导负责、系统负责、逐级负责,管业务必须管路风,党政工团齐抓共管,综合治理。

铁道部关于发布《铁路路风管理办法》的通知

铁道部关于发布《铁路路风管理办法》的通知

铁道部关于发布《铁路路风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铁道部(已撤销)•【公布日期】1998.02.06•【文号】铁路治[1998]6号•【施行日期】1998.02.0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铁路正文铁道部关于发布《铁路路风管理办法》的通知(铁路治〔1998〕6号)各铁路局,广铁(集团)公司:现将《铁路路风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印发给你们。

这个《办法》是按照部长办会会议要求,对1990年以来发布的《关于严禁以车谋私的规定》、《铁路路风建设管理工作规则》等9个规定、规则、办法重新修订,予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前发有关文件凡与本《办法》有抵触或不一致的,一律以本《办法》为准。

《铁路路风管理办法》由9个规定、规则、办法组成,其名称是:《铁路路风管理办法》之一:铁路路风监察监督办法《铁路路风管理办法》之二:铁路路风建设管理工作规则《铁路路风管理办法》之三:铁路路风问题判定及处罚实施办法《铁路路风管理办法》之四:关于严禁以车谋私的规定《铁路路风管理办法》之五:关于严禁以票谋私的规定《铁路路风管理办法》之六:关于加强铁路客货运输和延伸服务收费管理的规定《铁路路风管理办法》之七:关于客货窗口单位路风建设的若干规定《铁路路风管理办法》之八:关于发生路风问题到部交班的暂行规定《铁路路风管理办法》之九:铁路路风通报实施办法各单位要紧密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切实加强铁路路风建设,为铁路深化改革、建设发展及走向市场创造良好条件。

各单位在执行中的重要情况,请及时报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铁道部一九九八年二月六日。

机车、列车过风门管理规定

机车、列车过风门管理规定

机车、列车过风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证机车、列车在过风门过程中的安全运行,提高运行效率,减少安全事故的发生,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运营经验,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本管理规定适用于所有使用机车、列车进行运输的铁路企事业单位。

第三条:机车、列车过风门,是指车辆在行驶过程中,通过车门进行通风散热操作。

第四条:机车、列车过风门操作人员必须持有相关证书,并经过培训合格方可上岗。

第五条:机车、列车过风门操作必须符合相关技术标准和操作规程,严禁违反规定进行操作。

第六条:机车、列车过风门操作过程中若发生突发情况,应立即停止操作并报告相关部门,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

第二章机车、列车过风门流程第七条:机车、列车过风门操作前,应进行车辆巡视,确认车辆的安全性和故障情况。

第八条:机车、列车过风门前,应保证车辆停稳,并采取必要安全措施,防止车辆移动。

第九条:机车、列车过风门操作者应按照操作规程,准确地控制车门的打开和关闭动作,确保操作的平稳和流畅。

第十条:机车、列车过风门过程中,应保证车门的闭锁功能正常,严禁出现车门打不开或者打不紧的情况。

第十一条:机车、列车过风门操作结束后,应检查车门的闭锁情况,确保车辆的密封性和安全性。

第三章机车、列车过风门安全管理第十二条:机车、列车过风门操作人员应严格遵守操作规程,不得违规操作或擅自修改车门控制系统。

第十三条:机车、列车过风门操作人员应保持注意力集中,防止分心和疲劳操作。

第十四条:机车、列车过风门操作必须经过严格的培训和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定期进行复核和更新培训。

第十五条:机车、列车过风门操作人员应熟悉车辆的结构和操作原理,掌握相关知识和技能。

第十六条:机车、列车过风门操作人员应具备应急处理能力,能够迅速处理突发情况并进行相关报告。

第十七条:机车、列车过风门操作人员在过程中应密切配合,保持良好的沟通和协调,确保操作的安全和顺利进行。

第四章机车、列车过风门检查和维护第十八条:机车、列车过风门操作前,应进行设备检查,确认设备状态良好,无故障情况。

关于违反铁路路风管理办法的行政处分规定(试行)

关于违反铁路路风管理办法的行政处分规定(试行)

关于违反铁路路风管理办法的行政处分规定(试行)总则第一章任务和适用范围第一条本规定依据国家和铁道部有关法律、法规,结合铁路路风实际情况制定。

第二条本规定的任务,贯彻“人民铁路为人民”的宗旨,维护铁路形象和声誉,促进铁路路风建设。

第三条铁路工作人员和单位发生的路风问题应当给予行政处分的,都适用本规定。

第二章路风问题处分的原则第四条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

处理路风问题,要以事实为依据,准确地认定问题性质,区别不同情况,依照本规定,恰当地给予处分。

第五条坚持从严治路的原则。

对违反路风规定的个人和单位,必须依照本规定处理,不得姑息迁就。

第六条坚持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原则。

处理路风问题,要实行惩戒与教育相结合。

第三章路风问题与处分第七条铁路工作人员和单位背离“人民铁路为人民”宗旨,凭借职权和工作便利条件,以车以票谋私,乱收费、乱加价,粗暴待客、刁难旅客货主,野蛮装卸,违纪贩运,勒卡索要等,给旅客货主造成经济损失或身体、精神伤害,在路内外造成不良影响的行为,属路风问题,都必须予以追究。

第八条行政处分的种类:(一)警告;(二)记过;(三)记大过;(四)降级;(五)撤职;(六)留用察看;(七)开除。

第九条受警告、记过处分的,半年之内不得提升职务;受记大过、降级处分的,一年之内不得提升职务;受撤职处分的,二年之内不得担任与原职务相当或高于原任的职务;受留用察看处分的,留察期满后二年之内不得担任与原职务相当或高于原任的职务。

第十条在给予行政处分的同时,可以给予一次性罚款,并可结合企业三项制度改革的有关规定进行其他方面的处理。

受记过以上(含记过)处分的,一年之内不得调整工资。

第十一条对单位的处理:(一)对发生路风问题造成较坏影响的,取消年度有关先进表彰等方面的评比资格;取消已有的有关荣誉称号,不满一年的不得重新获得;(二)经济罚款;(三)领导班子集体做出错误决定或者采取错误行为发生路风问题造成恶劣影响,自身又不能纠正的,对领导班子进行调整。

铁路路风通报实施办法-铁路治[1998]6号

铁路路风通报实施办法-铁路治[1998]6号

铁路路风通报实施办法正文:---------------------------------------------------------------------------------------------------------------------------------------------------- 《铁路路风管理办法》之九:铁路路风通报实施办法(铁路治(1998)6号1998年2月6日)一、为加强路风建设,表扬先进,批评错误,传达重要情况,教育广大干部职工自觉维护路风路誉,遏制路风问题的发生,促进铁路路风不断好转,制订本办法。

二、路风通报的内容1、路风建设先进典型事迹,维护路风路誉的好人好事;2、查实处理的典型路风事件;3、带有普遍性倾向性或影响较大的路风问题;4、路风问题频发,批评投诉居高不下,连续两个季度投诉率排全路首位;5、对路风建设的某件、某方面事项或某一时期、诸方面情况的概括分析;6、其他有必要通报的事项。

三、路风通报的形式:1、文件。

多为内容重要,篇幅较长,时效要求不强的通报,以事项性、表扬性通报为主。

以局文形式发布。

2、电报。

限于篇幅短,时效要求强的通报,多用于批评性通报。

以部电或局电形式发布。

3、领导在会议上讲话。

四、路风通报要材料典型,内容真实,观点鲜明,结论正确,表述准确,文字简练。

五、对需反馈结果的通报,责任单位必须认真对待,迅速处理,在一个月内反馈结果,不得敷衍拖拉。

六、凡被部通报的,各铁路局必须做出定性处理,并对当事单位或部门进行路风建设奖惩考核,记入档案,作为年终考核评比的依据。

七、路风通报发放范围:文件形式通报发至各铁路局。

电报形式通报发至各铁路局、分局,传达到客货运输窗口单位全体职工。

八、各铁路局可依据本办法制订相应办法。

——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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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路风管理规定 Modified by JACK on the afternoon of December 26, 2020铁路路风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铁路路风管理,强化监察监督,纠正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维护旅客货主合法权益,维护铁路形象和声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国家铁路企业和职工。

第三条路风系指铁路的行业风气,是铁路的性质、宗旨和经营方向在运输企业和职工中的综合表现。

路风工作是铁路精神文明建设、党风廉政建设和企业经营管理的组成部分。

加强路风工作,对于提高职工队伍素质,提升运输服务质量,促进铁路发展,推进和谐铁路建设,具有重要作用。

第四条路风工作坚持"标本兼治、纠建并举"的方针,强化监察监督,注重源头治理,切实解决损害旅客货主利益的问题,为铁路发展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第五条路风工作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实行领导负责、系统负责、逐级负责,管业务必须管路风,党政工团齐抓共管,综合治理。

第二章机构与职责第六条铁道部设立路风监察办公室。

铁路局(专业运输公司,下同)设立路风监察工作机构,配备专职人员。

客货运输、多元经营单位根据工作需要,设立或明确路风监察工作机构,配备专(兼)职人员。

第七条路风监察工作机构的主要职责一拟定工作规划、制度和办法,并组织实施。

二检查监督有关法规和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

三受理、查处路风问题投诉及上级机关、新闻媒体等单位批转、移交的路风反映。

四组织、参加对路风问题的调查、认定和处理。

五根据上级路风部门授权,实施跨单位路风检查。

六协调与社会各界的联系,畅通社会监督渠道。

七掌握路风动态,加强信息反馈,开展调查研究,为领导决策提供依据。

八总结推广经验,选树表彰先进典型。

九对下属单位路风监察工作进行检查指导。

十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八条路风监察人员职权一检查车站、列车及其他需要检查的单位和经营场所。

二听取被检查单位的情况介绍,查阅与路风监察事项有关的文件、档案、票据、账目和资料。

三向有关单位或人员调查取证。

四对发生路风问题的单位,填发《路风监察通知书》(附件1)。

五责令被检查单位或人员停止损害路风路誉的行为。

第九条路风监察人员必须忠于职守,严格执纪,公道正派,清正廉洁。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给予组织处理或行政处分。

一玩忽职守,工作失职,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滥用职权,侵犯他人合法权益,或借机打击报复的。

三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索贿受贿的。

四隐瞒事实,弄虚作假,包庇违纪行为的。

五其他造成不良影响或后果的行为。

第十条路风监察人员执行职务时,应持"路风监察证"(附件2),必要时佩戴"路风监察"臂章(附件3)。

铁道部路风监察证和臂章发至铁路局专职路风监察人员。

第十一条路风监察人员执行职务时,免予签证登乘各次列车(国际列车、进港直通车按有关规定办理),不受车种、席别限制;准予使用铁路电报、电话,在乘务员公寓食宿。

第十二条路风监察人员执行职务时,被检单位要支持配合检查人员工作,并提供便利。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拒绝、阻碍或打击报复。

第三章路风问题分类与定性第十三条路风问题系指铁路单位和从业人员凭借职务或工作便利条件营私谋利,或违背职业道德,服务质量低劣,给旅客货主造成经济损失或精神、身体伤害,在路内外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行为。

主要包括以车谋私、以票谋私、乱收费乱加价、勒卡索要、粗暴待客、违规经营、违规贩运等七类。

一以车谋私指凭借职权或通过关系,以车皮、集装箱等运输条件谋取私利的行为。

1.在受理运输计划、审批承认车、安排货位、安排装车、配车配箱、装卸作业、变更装卸地点、变更到站、取送车作业等运输环节中谋取私利。

2.将车皮、集装箱计划切块给路内外单位或个人,从中谋取私利。

3.违反运输纪律,采取无票运输、换票运输、伪报品名、少报重量等手段侵犯运输收入,从中谋取私利。

4.违反规定下浮运价,从中谋取私利。

二以票谋私指凭借职务或工作之便,利用车票谋取私利的行为。

1.违反售票纪律,利用批团体票、机动票、合同订票或切块、囤票等不正当手段为他人提供车票从中谋取私利。

2.利用职务或工作之便,内外勾结倒卖车票。

3.列车工作人员为旅客代办车票收取好处费,或收钱不补票,收长途钱补短途票,侵吞票款;为旅行团体代办车票提供方便,获取好处或不正当利益。

4.私带无票人员、行包和货物,安排越席及其他不符合乘车条件人员。

5.内外勾结霸座卖座、接送无票人员进出站上下车、装运超过票记重量、件数的行包货物从中谋取私利。

三乱收费乱加价⒈违反国家、铁道部规定的运、杂费收费项目和标准,收取或变相收取不合理费用。

⒉在运输代理和客货延伸服务中,只收费不服务,多收费少服务,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或不提供合法票据。

⒊车站或票务管理部门不送票收取送票费,将车票票额切块给宾馆、饭店、旅行社等加价收费,自办售票点超标准收费,车站售票窗口或计划室搭收其他费用。

⒋车站或票务管理部门从客票代理销售点的乱收费乱加价中分成。

四勒卡索要凭借职务或工作之便,采取刁难、要挟或威胁等手段,敲诈勒索旅客货主。

五粗暴待客⒈对旅客货主语言污秽,行为粗鲁。

⒉有意设置障碍,刁难旅客货主。

⒊殴打旅客货主或限制旅客货主人身自由。

⒋严重侵害旅客货主人身权利构成违法犯罪的行为。

六违规经营1.以不批计划、不配空车、拖延办理等手段,强制货主办理延伸服务或运输代理。

2.铁路多经、集经企业或与之联营的单位强制办理运输代理、延伸服务业务。

3.铁路货运业务与延伸服务或运输代理业务合并办理,以及代收延伸服务或运输代理费用。

4.站车强卖、搭售商品,或出售假冒伪劣商品。

5.列车餐车开办茶座、夜宵,违规收费,变相卖座。

6.以提前进站、提供车票等手段误导旅客进茶座、休息厅等场所收取费用,或在代办转乘车船、住宿、旅游等业务中违背承诺,欺诈旅客。

七违规贩运凭借职务或工作之便,利用列车搞营利性捎买带或携带禁运、限运物品。

第十四条路风问题分为重大路风事件、严重路风事件、一般路风事件和路风不良反映。

第十五条构成下列路风问题之一的,定为重大路风事件:一以车谋私金额(含实物折算价值,下同)5000元以上,以票谋私金额3000元以上。

二乱收费、乱加价金额(从行为发生之日起累计计算,下同),客运在100000元以上;货运在500000元以上。

三私带无票人员、行包、货物,安排越席及其他不符合乘车条件人员,按已乘(运)区间票价(运价)计算,同时收取好处费的合并计算,金额在3000元以上。

四殴打旅客货主造成重伤、死亡,或侵害旅客货主人身权利情节特别严重。

五敲诈勒索旅客货主情节特别严重。

六贩运物品一次价值在10000元以上,或情节特别严重。

七其他造成特别恶劣影响,使路风路誉遭受严重损害的行为。

第十六条构成下列路风问题之一的,定为严重路风事件:一以车谋私金额2000元以上不足5000元,以票谋私金额1500元以上不足3000元。

二乱收费、乱加价金额,客运在50000元以上不足100000元;货运在200000元以上不足500000元。

三私带无票人员、行包、货物,安排越席及其他不符合乘车条件人员,按已乘(运)区间票价(运价)计算,同时收取好处费的合并计算,金额在1500元以上不足3000元。

四殴打旅客货主造成轻伤,或侵害旅客货主人身权利情节严重。

五敲诈勒索旅客货主情节严重。

六贩运物品一次价值在5000元以上不足10000元,或情节严重。

七违规经营造成恶劣影响。

八其他造成恶劣影响,使路风路誉遭受很大损害的行为。

第十七条构成下列路风问题之一的,定为一般路风事件:一以车谋私金额1000元以上不足2000元,以票谋私金额500元以上不足1500元。

二乱收费、乱加价金额,客运在30000元以上不足50000元;货运在50000元以上不足200000元。

三私带无票人员、行包、货物,安排越席及其他不符合乘车条件人员,按已乘(运)区间票价(运价)计算,同时收取好处费的合并计算,金额在500元以上不足1500元。

四殴打旅客货主造成轻微伤,或侵害旅客货主人身权利情节严重。

五敲诈勒索旅客货主情节轻微。

六贩运物品一次价值在3000元以上不足5000元,或情节较重。

七违规经营造成很坏影响。

八其他造成很坏影响,使路风路誉遭受较大损害的行为。

第十八条未构成路风事件的路风问题,定为路风不良反映。

第十九条重大路风事件和严重路风事件由铁路局认定,铁道部审批;一般路风事件由铁路局认定;路风不良反映由站段认定。

第二十条上级对下级定性不准或处理不当的路风问题可予纠正,必要时可直接认定。

第二十一条跨单位的路风问题,由上级机关协调处理。

对定性与处理有争议的,由上级机关裁决。

铁道部裁决为终结性裁决。

第四章监察监督程序第二十二条路风检查由路风监察人员实施,采取明查、暗访两种形式。

明查时应主动出示路风监察证,在被检单位配合下开展工作。

凡不出示有效证件的,被检单位可以拒绝检查。

第二十三条路风监察人员查出路风问题,应填发《路风监察通知书》,也可视情况拍发铁路电报。

《路风监察通知书》的填写要符合监察内容,事实清楚,表述准确,客观公正,并加盖路风监察人员名章(附件4)。

第二十四条检查结束后,向被检单位通报检查结果。

凡填发《路风监察通知书》的,由被检单位负责人签字,一式两份,一份交责任单位处理,一份由检查单位留存。

责任单位应在20日内做出定性处理,并逐级上报查处结果。

第二十五条受理路风投诉,应视所反映问题性质及重要程度,按照登记、呈报、转办、交办、直接查办、审核结案、复信反馈等程序办理。

铁道部要求上报结果的,由铁路局调查处理,在两个月内上报查处结果(有特殊要求的除外)。

第二十六条调查路风问题需由二人以上实施。

调查中,要对发生路风问题的时间、地点、人员、情节、手段和所造成的后果认真核查,充分收集有关证明材料,综合分析、鉴别、归纳,形成结论,实事求是地撰写调查报告。

第二十七条对检查、调查属实的路风问题,依据本办法第三章的规定,对问题性质、严重程度做出认定,按照本办法第五章的规定,对责任单位或责任者进行处理。

第二十八条路风问题查结后,经审核,对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的,结案归档;不符合要求的,重新调查或退查。

向上级反馈查处结果,以文函形式报送,构成路风事件的,一并报送《路风事件报告单》(附件5)。

第五章罚则第二十九条处理路风问题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以事实为依据,准确定性,恰当处分;坚持从严执纪的原则,对发生路风问题的单位、个人不姑息迁就、袒护包庇;坚持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原则,实行惩戒与教育相结合。

第三十条对路风问题责任者的处理,劳动合同中有约定的,按劳动合同约定办理;没有约定的,按本办法给予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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