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光明律师:乘车没合同,官司照样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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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光明律师:乘车没合同、官司照样赢
农村大众报数字版段新勇 2012.3.11
【案例】2010年五一劳动节期间,某村村委组织村民去外地旅游,找到当地的一家旅游公司,双方口头协议。
旅游期间,该村村委租用旅游公司的3辆豪华大巴,租金6万元。
村委预先支付4万元,余款2万待返程后支付。
等到旅游回来,双方却发生了矛盾。
旅游公司去索要余款,村委拿出了村民的投诉信、医疗费收据等,拒绝支付余款。
原来,在旅行途中,先是因为司机紧急刹车,导致一位村民摔倒受伤。
后来又因为其中一辆大巴中途发生故障,耽误了一些旅游项目安排,引起了村民不满。
因为双方就争议问题无法协商解决,旅游公司提起了诉讼。
称,旅客在途中摔伤是因为没有遵守乘车规定,在车内走动所致,因此,村委应及时足额支付欠款。
村委则辩称,除了上述问题,因为村民拒绝在购物点购物,旅游公司还多次故意拖延行程,严重影响了旅游安排,旅游公司已然违约。
所以,旅游公司还应包赔村民的相关损失。
法院经审理,判决旅游公司承担受伤旅客的医疗费及其他相关损失。
上述款项,该村村委可以在扣除后,再行支付租车余款。
【释义】山东海那律师事务所张光明律师表示,本案表面看起来是汽车租金引发的纠纷,其实是一起旅客运输合同纠纷。
与此有关的法条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百零二条: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伤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运人证明伤亡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除外。
前款规定适用于按照规定免票、持优待票或者经承运人许可搭乘的无票旅客。
第三百零三条:在运输过程中旅客自带物品毁损、灭失,承运人有过错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旅客托运的行李毁损、灭失的,适用货物运输的有关规定。
第二百九十三条:客运合同自承运人向旅客交付客票时成立,但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另有交易习惯的除外。
第二百九十八条:承运人应当向旅客及时告知有关不能正常运输的重要事由和安全运输应当注意的事项。
第二百九十九条:承运人应当按照客票载明的时间和班次运输旅客。
承运人迟延运输的,应当根据旅客的要求安排改乘其他班次或者退票。
【评析】山东海那律师事务所张光明律师分析称,现实中,有关旅客运输合同往往不会形成书面,但这并不影响法院依据相关法律审判。
我国有关运输合同的法律、法规一般都规定,运输行业的运输合同一经协商一致即告成立,并不要求支付运费或购买客票为条件。
因此,从有利于保证运输和行业的正常秩序,保护合同双方的长远利益出发,一般都将运输合同视为诺成性合同。
根据有关运输合同的规定,该村村委应向旅游公司支付运输费用。
而旅游公司也应当按照约定的运输路线将旅客运到约定地点,未能在约定的时间内到达指定地点,就已经是给被告造成了损失。
另外,在运输途中因为紧急刹车导致旅客受伤,事先旅游公司和司机均未进行事先告知,也就是没有尽到为旅客提供安全保障的义务,应承担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