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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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沈阳市财政局关于调整生育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

沈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沈阳市财政局关于调整生育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

沈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沈阳市财政局关于调整生育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沈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沈阳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08.05.19•【字号】沈劳社发[2008]23号•【施行日期】2008.06.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生育保险正文沈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沈阳市财政局关于调整生育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沈劳社发[2008]23号)各区、县(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各参保单位,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为进一步完善城镇职工生育保险政策,切实保障参保职工的生育保险待遇,根据《沈阳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办法》(市政府[2005]第43号令、《沈阳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办法实施细则》沈劳社发[2005]55号文件的规定,本着“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决定调整我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政策。

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调整参保缴费待遇。

新参保单位及已参保单位新录用的人员,在办理生育保险参保手续后,自缴费之月起在本单位连续缴满10个月后,可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在缴费期间发生符合生育保险政策的相关医疗费用及生育生活津贴,在缴满10个月后可以按规定予以补报和补发。

二、提高流产、引产人员医疗费补贴标准。

参保人员妊娠3个月(12周)以下流产(包括自然流产、人工流产、药物流产)的,生育医疗费人均限额补贴标准调整为300元;参保人员妊娠3个月(12周)及以上, 7个月(28周)以下流产、引产的,生育医疗费人均限额补贴标准调整为600元。

三、取消胎头旋转术享受难产生育保险待遇。

四、妊娠7个月(28周)及以上引产的,按正常产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五、本通知自2008年6月1日起执行。

沈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沈阳市财政局二00八年五月十九日。

沈阳市计划生育实施细则(1999)

沈阳市计划生育实施细则(1999)

沈阳市计划生育实施细则(1999)【发文字号】沈阳市人民政府令[第35号]【发布部门】沈阳市政府【公布日期】1999.07.26【实施日期】1999.07.26【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沈阳市人民政府令(第35号)《沈阳市计划生育实施细则》业经市政府第十五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慕绥新一九九九年七月二十六日沈阳市计划生育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实行计划生育是我国的基本国策。

为了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使人口的增长同经济和社会发展相适应,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根据《辽宁省计划生育条例》,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在我市行政区域内的一切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和公民,以及外地来我市的流动人员。

第三条提倡和鼓励晚婚、晚育、少生、优生。

按计划生育子女,是夫妻双方的义务。

自愿节制生育,是有生育能力夫妻的权利,受法律保护。

第四条实行计划生育,坚持以宣传教育为主、避孕为主和经常工作为主,辅之以行政、经济措施;坚持计划生育工作配合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立文明幸福家庭相结合。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计划生育工作的领导,把人口计划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实行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

把完成人口计划和做好计划生育工作作为考核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领导人政绩的一项重要指标。

第六条各地区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细则的实施。

各级计划、财政、劳动、城建、房产、民政、教育、卫生、医药、公安、司法行政、工商、税务、土地管理、个体劳动者协会等部门和组织应按各自职责分工,共同做好计划生育工作。

第二章生育调节第七条男22周岁、女20周岁以上依法确立夫妻关系,初次生育的,怀孕后须持有关证件到女方户口所在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办理生育手续。

第八条提倡和鼓励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孩子。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夫妻,且女方达到再生育年龄,经申请,由区、县(市)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后,可再生育一个孩子:(一)只有一个孩子,经市病残儿鉴定小组确诊为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

沈阳市生育津贴回执单

沈阳市生育津贴回执单

沈阳市生育津贴回执单摘要:一、沈阳生育津贴回执单简介1.沈阳生育津贴回执单定义2.沈阳生育津贴回执单作用二、沈阳生育津贴回执单办理流程1.办理条件2.办理时间3.办理流程三、沈阳生育津贴回执单所需材料1.基本材料2.特殊材料四、沈阳生育津贴回执单领取方式1.领取方式2.领取注意事项正文:一、沈阳生育津贴回执单简介沈阳生育津贴回执单是指在沈阳市,符合生育保险待遇领取条件的职工在领取生育保险待遇时,由沈阳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出具的一份书面回执。

它是领取生育保险待遇的证明,也是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依据。

沈阳生育津贴回执单主要有两个作用:一是证明职工的生育保险待遇领取资格;二是记录职工的生育保险待遇领取情况,便于职工和相关部门查询。

二、沈阳生育津贴回执单办理流程1.办理条件在沈阳市,符合以下条件的职工可以办理生育津贴回执单:(1)参加沈阳市生育保险的职工;(2)符合生育保险待遇领取条件的职工。

2.办理时间职工应在生育结束后的一年内办理生育津贴回执单。

办理时间以职工分娩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的时间为准。

3.办理流程办理生育津贴回执单的流程如下:(1)职工携带相关材料到沈阳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申请办理生育津贴回执单;(2)沈阳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审核职工的材料,符合条件的出具生育津贴回执单;(3)职工领取生育津贴回执单。

三、沈阳生育津贴回执单所需材料1.基本材料办理生育津贴回执单时,职工需要提供以下基本材料:(1)职工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2)职工的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3)职工的医疗保险就医手册原件及复印件;(4)职工的诊断书原件及复印件;(5)职工的医疗费收据原件及复印件。

2.特殊材料办理生育津贴回执单时,职工还需要提供以下特殊材料:(1)妊娠分娩的职工需要提供《出生医学证明》原件及复印件;(2)流产、引产的职工需要提供《计划生育手术证明》或《批准终止中期以上妊娠证明》复印件。

四、沈阳生育津贴回执单领取方式1.领取方式职工可以选择以下方式领取生育津贴回执单:(1)到沈阳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领取;(2)通过邮寄的方式领取。

辽宁省生育保险条例

辽宁省生育保险条例

辽宁省城镇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辽宁省城镇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业经1997年5月20日辽宁省人民政府第13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目录1第一部分2第二部分3第三部分4第四部分5第五部分1第一部分第一条为维护企业职工的合法权益,保障企业女职工在生育期间得到必要的经济实补偿和医疗保健,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省城镇各类企业及其职工。

第三条企业必须按照本规定参加社会生育保险,缴纳生育保险费。

第四条省、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劳动行政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生育保险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生育保险工作的组织、管理、协调和监督工作。

省、市、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经办生育保险业务。

2第二部分第五条生育保险基金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基本平衡的原则统一征收。

第六条生育保险基金的来源:(一)企业缴纳的生育保险费;(二)生育保险基金的利息收入;(三)生育保险基金的增值收入;(四)按照规定收取的滞纳金。

第七条生育保险基金实行市(省辖市)级统筹,生育保险基金不敷使用或者结余较多时,市人民政府应当调整缴费标准。

生育保险费按照不超过工资总额的1%缴纳。

生育保险费的缴费办法和标准由各市人民政府确定。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按照不高于生育保险基金总额1%的比例提取管理费,具体标准由各市人民政府确定。

第八条生育保险费不实行减免。

企业暂无能力缴纳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实,经劳动行政部门审批,可以暂缓缴纳。

暂缓缴纳期限不得超过半年。

企业缴纳生育保险费,在企业管理费中列支。

第九条企业欠缴的生育保险费,按照下列规定清偿:(一)企业破产,从资产清算中清偿;(二)企业被转让,从转让所得中清偿;(三)企业被兼并,由接收企业清偿;(四)企业改制、承包、租赁,由经营者清偿。

第十条企业为职工缴纳的生育保险费,由企业开户银行代扣代缴,存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银行开设的“生育保险基金专户”,专项存储,专款专用。

沈阳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就医指南

沈阳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就医指南

沈阳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就医指南参保缴费一、参保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镇国有、集体、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私营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和退休人员。

二、参保缴费用人单位应于每月规定时间内到所属经办机构办理申报核定手续。

用人单位及其职工个人应当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按月缴纳,经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后,由市地方税务机关征收。

三、业务经办时间及经办流程用人单位应首先为员工办理养老保险,然后为其办理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一)经办时间从2011年3月起,企、事业单位医疗保险的参保申报日期调整为每月1-15日,业务期内办理当月人员增减变动等业务,节假日顺延并与地税部门申报日期一致。

(二)经办流程1.参保单位当月无人员变动缴费核定经办时间调整后,参保单位确认当月无人员变动的,需于上月最后两个工作日至当月13日,登录沈阳市社会医疗保险管理局网站“单位办事大厅”提出申请,申请提交成功2个工作日后,在网上打印《缴费核定单》。

2.参保单位当月有人员变动缴费核定经办时间调整后,参保单位可选择以下两种方式办理缴费核定:(1)窗口核定:参保单位于每月1-15日到所属医保局办理人员变动,确认当月再无人员变动后,提出核定申请,由工作人员为其打印当月《缴费核定单》。

(2)网上核定:参保单位于每月1-13日在所属医保局办理人员变动,确认当月再无人员变动后,在当月1-13日登录市医保局网站“单位办事大厅”提出申请,申请提交成功2个工作日后,在网上打印《缴费核定单》。

四、关于补缴2009年6月底前未按规定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用人单位,从2009年7月起补缴医疗保险费;用人单位新录用人员、2009年7月后新成立的用人单位,未按规定参保的,从应参保之月起补缴医疗保险费;用人单位参保时瞒报或漏报的人员,从本人应参加医疗保险之月起,由单位、个人补缴医疗保险费。

五、缴费基数及缴费比例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共同缴纳。

沈阳社保缴费基数标准

沈阳社保缴费基数标准

沈阳社保缴费基数标准近年来,社保缴费基数成为了社会关注的热点话题之一。

而沈阳市作为中国东北地区的重要城市,其社保缴费基数标准自然也备受关注。

本文将就沈阳社保缴费基数标准展开分析,探讨其现状以及未来发展趋势。

一、沈阳社保缴费基数标准的现状沈阳市的社保缴费基数标准根据国家相关政策规定,由当地政府制定并实施。

目前,沈阳市的社保缴费基数标准分为两类:一类是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的缴费基数标准;另一类是失业保险的缴费基数标准。

具体来说,在第一类社保缴费基数标准中,沈阳市的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的缴费基数标准均按照国家规定的最低基数执行。

2019年,最低基数为4277元。

而在第二类失业保险的缴费基数标准中,沈阳市的缴费基数标准则根据当地就业形势和失业保险基金的收支情况而定,一般为当地平均工资的70%至100%之间。

总体来看,沈阳市的社保缴费基数标准相对较低,主要原因在于沈阳市的经济发展水平相对较低。

然而,随着沈阳市不断推进经济转型升级,未来社保缴费基数标准也将会发生相应的调整。

二、沈阳社保缴费基数标准的未来发展趋势随着沈阳市不断推进经济转型升级,未来社保缴费基数标准也将会发生相应的调整。

具体来说,未来沈阳市的社保缴费基数标准将会呈现以下几个趋势:1. 逐步提高基数标准随着沈阳市经济的发展和人均收入的提高,未来沈阳市的社保缴费基数标准将会逐步提高。

这一趋势不仅符合国家政策的要求,也有利于提高职工的社保待遇和社会保障水平。

2. 加强社保基金的管理和监管随着社保基金的规模不断扩大,未来沈阳市将会加强社保基金的管理和监管。

这一趋势不仅有利于保障职工的社保权益,也有利于维护社保基金的安全和稳定。

3. 推进社保制度的改革未来沈阳市还将会推进社保制度的改革,包括社保基金的集中管理、社保待遇的统一标准等。

这一趋势不仅有利于提高社保制度的公平性和可持续性,也有利于提高职工的社保待遇和社会保障水平。

沈阳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就医指南

沈阳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就医指南

沈阳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就医指南参保缴费一、参保范围凡在我市行政区域内的城镇国有、集体、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私营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和退休人员,和在沈阳就业的外籍员工。

二、参保缴费用人单位应于每月规定时间内到所属经办机构办理申报核定手续。

用人单位及其职工个人应当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按月缴纳,经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后,由市地方税务机关征收。

三、业务经办时间及经办流程用人单位应首先为员工办理养老保险,然后为其办理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一)经办时间企、事业单位医疗保险的参保申报日期为每月1-15日,业务期内办理当月人员增减变动等业务,节假日顺延并与地税部门申报日期一致。

(二)经办流程1.参保单位当月无人员变动缴费核定参保单位确认当月无人员变动的,需于上月最后两个工作日至当月13日,登录沈阳市社会医疗保险管理局网站“单位办事大厅”提出申请,申请提交成功2个工作日后,在网上打印《缴费核定单》。

2.参保单位当月有人员变动缴费核定参保单位可选择以下两种方式办理缴费核定:(1)窗口核定:参保单位于每月1-15日到所属医保局办理人员变动,确认当月再无人员变动后,提出核定申请,由工作人员为其打印当月《缴费核定单》。

(2)网上核定:参保单位于每月1-13日在所属医保局办理人员变动,确认当月再无人员变动后,在当月1-13日登录市医保局网站“单位办事大厅”提出申请,申请提交成功2个工作日后,在网上打印《缴费核定单》。

四、缴费基数及缴费比例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共同缴纳。

用人单位按在职职工上年工资总额的8.6%(含生育保险6‰)、在职职工按本人上年工资收入的2%比例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在职职工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从其工资中代扣代缴。

五、缴费年限参保职工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最低年限为满25年,且在我市实际缴费年限不得低于5年。

2002年12月31日前符合国家规定的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

沈阳领取生育津贴的条件及流程

沈阳领取生育津贴的条件及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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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生育保险报销范围和标准

沈阳生育保险报销范围和标准

沈阳生育保险报销范围和标准全文共四篇示例,供读者参考第一篇示例:沈阳市作为辽宁省的省会,是一座具有悠久历史和文化底蕴的城市。

随着时代的发展,沈阳的生育保险制度也在不断完善和发展。

生育保险是劳动者在怀孕分娩期间享受的一项社会保险制度,其目的是保障妇女的生育权益,减轻家庭的经济负担,促进人口政策的实施。

在沈阳市,生育保险的报销范围和标准是受到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规定的,下面就来介绍一下沈阳市的生育保险报销范围和标准。

一、报销范围1.产前检查费用:孕妇在怀孕期间需要进行多次产前检查,这些检查项目包括孕妇血常规、尿常规、心电图、B超等。

这些检查费用均可在生育保险范围内报销,具体报销比例根据规定执行。

2.分娩费用:分娩是孕妇最为关注的一个环节,生育保险可以覆盖孕妇的分娩费用,包括自然分娩和剖宫产的费用。

分娩过程中所产生的医疗费用、手术费用、住院费用等均可在保险范围内报销。

3.产后恢复费用:产后恢复是孕妇和新生儿都需要关注的问题,生育保险也可以覆盖产后恢复阶段的相关费用,例如产后恢复康复腿、产后按摩理疗等费用。

4.新生儿护理费用:新生儿的护理费用也可在生育保险范围内报销,包括新生儿出生后的医疗费用和护理费用等。

5.其他相关费用:除了以上提到的费用外,生育保险还可以报销一些其他相关费用,如孕妇生育期间因其他疾病导致的医疗费用、产后康复费用等。

二、报销标准1.报销比例:沈阳市的生育保险报销比例一般为医疗费用的50%至80%,具体比例根据医保政策执行。

孕妇在享受生育保险报销时需要提供相关的医疗发票、报销申请等证明材料。

2.报销上限:沈阳市的生育保险报销上限根据具体的医疗费用和项目而定,通常为一定金额或比例的费用。

在报销时需要注意医疗费用的限额标准,超出限额范围的费用将无法报销。

3.报销流程:孕妇在享受生育保险报销时需要提供相关的医疗证明材料和报销申请,经过相关医保机构审核后方可报销。

报销流程一般为医疗机构直接与医保机构结算,孕妇在出院时无需支付费用。

沈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沈阳市财政局关于调整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

沈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沈阳市财政局关于调整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

沈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沈阳市财政局关于调整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沈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沈阳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09.06.08•【字号】沈劳社发[2009]33号•【施行日期】2009.06.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医疗保险正文沈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沈阳市财政局关于调整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沈劳社发[2009]33号)各区、县(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各有关单位:为保障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退休人员享有政策规定的医疗保险待遇,进一步做好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工作,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应对当前经济形势做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有关工作的通知》(人社部明电[2008]25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工作实际,现就市级统筹范围内单位参保有关政策调整如下:一、用人单位缴费与退休人员医疗保险待遇分开管理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自2009年7月1日起实行缴费与退休人员享受医疗保险待遇分开管理的办法。

用人单位依法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后,因生产经营困难等原因无能力正常缴费的,其退休人员仍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1、参保单位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且办理了退休手续,如单位未按规定缴费的,其本人达到医疗保险最低缴费年限25年,即可自次月起享受退休人员医疗保险待遇。

2、目前因单位欠费停保的退休人员,恢复享受医疗保险待遇,由市医疗保险中心负责操作。

3、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与退休人员分开管理后,在职职工的医疗保险待遇不变。

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事宜继续由用人单位管理。

二、市、区属企业破产、解体关闭或无在职职工企业退休人员参保按照《关于解决困难企业职工参加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沈劳社发[2008]5号)精神,对本通知发布前无主管部门和经营主体的国有和集体市、区属企业未参保退休人员,可由本人到到本人户口所在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医疗保险科办理参保登记手续,自办理参保手续次月起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沈阳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办法实施细则全文

沈阳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办法实施细则全文

沈阳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办法实施细则全文沈阳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办法实施细则全文各区、县(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卫生局、财政局、地税局,市直委、办、局(公司、集团),中央、省驻沈单位:为保障妇女生育期间的基本生活和医疗需求,促进妇女就业,根据《沈阳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办法》(市政府〔2005〕第43号令),我们制定了《沈阳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办法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五年十二月十二日沈阳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办法实施细则第一章生育保险登记及保险费的缴纳第一条用人单位应在《沈阳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实施后30日内,新建单位在批准成立或取得营业执照后30日内,到市基本医疗保险管理中心办理参保登记和申报核定手续。

第二条城镇职工生育保险费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实行统一办理核定手续,分比例核定、合并征收。

用人单位应于每月20日前到市基本医疗保险管理中心办理申报、核定、变更手续,并于次月的15日前,到地税部门申报缴纳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城镇职工生育保险费。

第三条用人单位缴纳生育保险费,以本单位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为基数。

缴费比例为6‰。

职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第四条用人单位及其职工自缴费的次月起按规定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用人单位不按规定缴纳生育保险费的,生育保险经办机构从次月起停止该单位参保人员的生育保险待遇(同时停止该单位参保人员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并由地方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除补缴欠缴数额外,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2‰的滞纳金。

第五条用人单位因特殊原因需要缓缴生育保险费的,应当向地方税务机关提出缓缴生育保险费申请。

接到用人单位提出的缓缴生育保险费的申请后,由地方税务机关会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进行审查,并应当在20日内作出批复,经批准缓缴后方可缓缴,但缓缴期限不得超过12个月。

第二章参保人员生育保险待遇第六条符合计划生育政策规定,并在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服务)机构进行生育、流产、引产或者计划生育手术(包括放置或者取出宫内节育器术,放置或者取出皮下埋植避孕剂术,输卵管、输精管结扎或复通术,下同)的参保人员,可享受生育生活津贴(产假工资)和生育医疗费补贴。

沈阳市生育保险报销标准

沈阳市生育保险报销标准

沈阳市生育保险报销标准一、生育津贴1、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生育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的女性职工,所在单位已参加生育保险并连续足额缴费满12个月及以上,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享受生育津贴:(1)正常阴道分娩,享受90天的生育津贴;(2)早期阴道自然分娩(如难产、剖宫产等),享受70天的生育津贴;(3)晚期阴道自然分娩,享受90天的生育津贴;(4)实施单、双侧输卵管结扎手术,享受210天的生育津贴;(5)实施人工流产术(不含钳取、吸宫术),享受15天的生育津贴。

2、生育津贴计算方式:生育津贴=生育津贴基数×生育津贴比例。

其中,生育津贴基数根据沈阳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确定。

二、生育医疗费用1、产前检查费用:女职工在孕16周至分娩前,到沈阳市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进行产前检查,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由生育保险基金按限额支付。

限额标准为800元/人。

2、分娩住院医疗费用:女职工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分娩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

具体包括以下项目:(1)产钳助产、胎头吸引术、臀位牵引术、胎儿脐带饶颈处理等项目,每项限额支付500元;(2)剖宫产手术,每项限额支付800元;(3)无痛分娩限额支付400元;(4)怀孕不满2个月施行药物流产的限额支付150元;怀孕满2个月以上不满4个月施行药物流产的限额支付300元;怀孕满4个月以上施行药物流产的限额支付400元。

3、生育出院后,因生育引起疾病的医疗费,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其他疾病的医疗费,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执行。

三、计划生育手术的医疗费用职工因实行计划生育需要,实施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皮下埋植(取出)术、绝育及复通手术所发生的医疗费用,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按以下限额标准支付:1、妊娠不满4个月施行终止妊娠手术的限额支付800元;2、妊娠满4个月以上施行终止妊娠手术的限额支付1600元。

四、其他费用1、异地生育医疗费用:经沈阳市生育保险经办机构核准后,其超过规定的部分由个人现金支付后到生育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报销。

沈阳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就医指南

沈阳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就医指南

沈阳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就医指南参保缴费一、参保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镇国有、集体、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私营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和退休人员、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进城务工的农民工。

二、参保缴费用人单位应于每月规定时间内到所属经办机构办理申报核定手续。

用人单位及其职工个人应当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按月缴纳,经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后,由市地方税务机关征收。

三、业务经办时间及经办流程用人单位应首先为员工办理养老保险,然后为其办理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一)经办时间从2011年3月起,企、事业单位医疗保险的参保申报日期调整为每月1-15日,业务期内办理当月人员增减变动等业务,节假日顺延并与地税部门申报日期一致。

(二)经办流程1.参保单位当月无人员变动缴费核定经办时间调整后,参保单位确认当月无人员变动的,需于上月最后两个工作日至当月13日,登录沈阳市社会医疗保险管理局网站“单位办事大厅”提出申请,申请提交成功2个工作日后,在网上打印《缴费核定单》。

2.参保单位当月有人员变动缴费核定经办时间调整后,参保单位可选择以下两种方式办理缴费核定:(1)窗口核定:参保单位于每月1-15日到所属医保局办理人员变动,确认当月再无人员变动后,提出核定申请,由工作人员为其打印当月《缴费核定单》。

(2)网上核定:参保单位于每月1-13日在所属医保局办理人员变动,确认当月再无人员变动后,在当月1-13日登录市医保局网站“单位办事大厅”提出申请,申请提交成功2个工作日后,在网上打印《缴费核定单》。

四、缴费基数及缴费比例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共同缴纳。

用人单位按在职职工上年工资总额的8.6%(含生育保险6‰)、在职职工按本人上年工资收入的2%比例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在职职工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从其工资中代扣代缴。

五、缴费年限参保职工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最低年限为满25年,且在我市实际缴费年限不得低于5年。

沈阳社会保险档次划分标准

沈阳社会保险档次划分标准

沈阳社会保险档次划分标准
沈阳市是辽宁省的省会城市,是中国东北地区的重要城市之一。

随着城市化进程的不断推进,沈阳市的人口规模不断扩大,城市居民的生活水平也在不断提高。

为了更好地保障城市居民的社会保障权益,沈阳市政府对社会保险档次进行了划分,并制定了相应的标准。

2. 档次划分标准
沈阳市将社会保险分为五个档次,分别为基本档、中等档、较高档、优越档和尊享档。

具体划分标准如下:
(1)基本档:仅包括基本医疗保险、基本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缴费比例为个人缴费5%、单位缴费20%。

(2)中等档:包括基本档内的三种保险,加上工伤保险和生育
保险,缴费比例为个人缴费8%、单位缴费20%。

(3)较高档:包括中等档内的五种保险,加上补充医疗保险和
商业养老保险,缴费比例为个人缴费10%、单位缴费20%。

(4)优越档:包括较高档内的七种保险,加上职业年金保险和
商业医疗保险,缴费比例为个人缴费12%、单位缴费20%。

(5)尊享档:包括优越档内的九种保险,加上商业保险中的高
端保险产品,缴费比例为个人缴费15%、单位缴费20%。

3. 相关政策
沈阳市政府将对不同档次的社会保险缴纳进行不同程度的补贴。

基本档和中等档的社会保险缴费由个人和单位共同承担,政府不予补贴。

较高档、优越档和尊享档的社会保险缴费中,个人和单位各自承
担一部分,政府将根据缴费金额和档次给予不同程度的财政补贴。

4. 结语
沈阳市的社会保险档次划分旨在更好地保障城市居民的社会保障权益,提高居民的生活水平。

政府将通过补贴政策来鼓励更多的居民参与社会保险缴纳,共同建设更加美好的城市。

关于生育保险参保职工在生育期间领取生育生活津贴(产假工资)的概要

关于生育保险参保职工在生育期间领取生育生活津贴(产假工资)的概要

关于生育保险参保职工在生育期间领取
生育生活津贴(产假工资的补充通知
沈劳社发 [2006]33号各区、县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人口和计划生育局、财政局, 市直委、办、局(集团、公司 ,中央、省驻沈单位及各有关单位: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重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规定,报经市政府同意,对参保职工应享受的生育生活津贴(即女职工的产假工资、男职工的护理假工资作出如下调整:
一、依据《沈阳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办法》 (市政府〔 2005〕第 43号令规定, 由生育保险基金按照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计发的生育生活津贴, 低于参保人员本人产假前或护理假前原工资标准的, 其差额部分由用人单位补齐; 高于参
保人员本人产假前或护理假前原工资标准的,按标准发放,用人单位不得截留。

二、参保人员在领取生育生活津贴期间,用人单位停发工资。

三、本补充通知从 2006年 3月 1日起执行。

此前已按照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领取生育生活津贴的参保人员, 低于本人产假前或护理假前原工资标准的差额部分由用人单位负责补齐。

二 OO 六年六月三十日。

沈阳生育保险报销流程

沈阳生育保险报销流程

沈阳生育保险报销流程
生育保险报销流程通常会根据地区和保险政策的具体要求略有不同,但一般包括以下几个基本步骤:
1.了解政策要求:首先,需要了解所在地区的生育保险政策和规定,包括生育保险的报销范围、报销比例、报销条件等内容。

2.准备材料:根据政策要求,准备好需要的各种报销材料,通常包括医疗费用发票、药品购买发票、医疗费用明细清单、医生诊断证明、住院治疗证明等。

3.就医:在需要就医时,选择具有生育保险合作医院进行医疗服务,确保选择的医院和医生符合生育保险政策的规定。

4.缴费和报销:在就医时,患者通常需要先支付医疗费用的一部分或全部,然后根据生育保险政策的规定,在医院的相关窗口进行生育保险报销的申请。

5.填写报销申请表:填写生育保险报销申请表格,并提交相关的报销材料,如发票、费用明细清单等。

6.审核和批准:医院将提交的报销申请和材料提交给生育保险机构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生育保险机构会将报销款项支付给医院或患者。

7.领取报销款项:医院或患者可以根据生育保险政策的规定,到指定的地点领取报销款项,或者通过银行转账等方式将报销款项划拨到患者的账户。

8.记录和留存文件:在完成报销后,及时记录报销的金额和相关信息,并留存报销的发票和其他材料作为备份,以备日后查验或申诉。

需要注意的是,具体的生育保险报销流程可能会因地区和政策的不同而有所差异,因此在办理报销时,最好事先咨询当地的生育保险机构或医院,了解具体的操作步骤和要求。

沈阳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沈阳市政府令第5号

沈阳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沈阳市政府令第5号

沈阳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正文:---------------------------------------------------------------------------------------------------------------------------------------------------- 沈阳市人民政府令(第5号)《沈阳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业经市政府第18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1年9月1日起施行。

市长陈政高二00一年七月三十日沈阳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城镇职工的基本医疗需求,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和《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镇国有、集体、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私营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和退休人员,但外商投资企业的外方职工除外。

苏家屯区、新城子区、新民市、辽中县、法库县、康平县以区、县(市)为单位,实行单独统筹。

各区、县(市)应制定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实施方案,报市政府审批后实施。

老红军、离休人员、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不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原有的医疗待遇不变,医疗费用按原资金渠道解决。

国家公务员在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基础上,享受医疗补助政策。

具体办法由市政府另行制定。

第三条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帐户相结合的制度。

第四条市劳动局是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政策及对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组织实施、协调、监督、检查;市财政局负责建立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财政专户,对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进行监督和管理;市地方税务局负责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征收;市社会保险总公司负责基本医疗保险的具体经办业务。

卫生、药品监督、物价、人事、计划、经贸、审计等部门和工会组织应按各自的职责范围,共同做好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工作。

沈阳女性生育险报销条件及流程

沈阳女性生育险报销条件及流程

沈阳女性生育险报销条件及流程
一、报销条件
1.孕期产妇符合以下条件:
在沈阳市户籍或连续缴纳生育保险费满一年
在沈阳市生育
2.生育医疗费用报销条件:
生育医疗费用在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内
符合国家生育保险政策规定的医疗服务项目
二、报销流程
1.申请备案
(1)准备以下申请材料:
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户口簿或居住证明
婚姻证明
最近一次体检报告
(2)携带申请材料到当地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或医院办理备案手续
2.分娩住院
(1)在指定医院进行分娩住院
(2)在分娩过程中,携带个人身份证和生育险保险卡
3.住院结算
(1)分娩住院期间,将医保卡和相关费用发票带到医院结算窗口办理报销手续
4.提交报销
(1)准备以下报销材料:
医院开具的分娩医疗费用明细
报销凭证
其他相关医疗费用发票
(2)将报销材料及报销凭证寄至沈阳市社保局
5.审核报销
(1)沈阳市社保局对报销材料进行审核
6.发放报销款
(1)审核通过后,沈阳市社保局将报销款项打入申请人指定银行账户
以上为沈阳女性生育险报销条件及流程的详细说明。

申请人需按照流程准备相关材料,并确保提供真实有效的申请材料以及就医报销的准确性。

沈阳市劳动局、沈阳市财政局、沈阳市总工会关于调整企业职工福利待遇标准及计发办法的通知

沈阳市劳动局、沈阳市财政局、沈阳市总工会关于调整企业职工福利待遇标准及计发办法的通知

沈阳市劳动局、沈阳市财政局、沈阳市总工会关于调整企业职工福利待遇标准及计发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沈阳市劳动局,沈阳市财政局,沈阳市总工会•【公布日期】•【字号】沈劳发[1995]71号•【施行日期】1996.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正文沈阳市劳动局、沈阳市财政局、沈阳市总工会关于调整企业职工福利待遇标准及计发办法的通知(沈劳发[1995]71号)各县(市)区劳动局,市直各委、办、局(公司)、中央、省、部队驻沈企业: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企业工资分配呈现多样化形式,原以标准工资为基数计发职工各项保险福利待遇的办法,已不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

为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使职工的各项保险福利待遇与职工的收入增长幅度相联系,现对我市企业职工有关福利待遇标准及计发办法作如下调整,请遵照执行。

一、职工病假期间工资待遇职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在医疗期内,有指定医疗单位提供的休工证明,其病假工资以本人休工前上年月平均工资90%为基数,按《关于改革企业职工病伤假待遇的意见》(沈劳发[1992]28号)规定的相应比例计发病假工资。

休工不足一个月的,按折算的日平均工资计算。

二、职工生育、探亲及婚丧假期的工资待遇职工生育、探亲及婚丧假期的工资待遇,按职工本人上年月平均工资收入发给;假期不足1个月的,折合为日标准工资计发。

三、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待遇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其丧葬费按市职工月平均工资3个月发给;直系亲属一次性救济费,按市职工月平均工资10个月发给;供养直系亲属定期救济费,按职工困难补助标准发给。

死亡职工配偶不计算负担遗属生活费的固定收入,由原每月一百元调整为市职工月平均工资45%以下(含各项补贴),月收入超过市职工月平均工资45%的,超过部分作为遗属生活救济费计算。

职工供养的直系亲属死亡时,以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按《劳动保险条件》规定的标准发给丧葬补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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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指南一、基本政策1、参保范围沈阳市行政区域内的城镇各类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

灵活就业人员未纳入生育保险参保范围。

2、缴费基数以本单位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为基数。

3、缴费比例缴费比例为6‰。

由用人单位按月缴纳生育保险费,参保人员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4、缴费方式沈阳市生育保险采取与基本医疗保险捆绑缴费的方式,由税务部门或市医保中心统一征收,用人单位及其职工自缴费次月起按规定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参保单位应按时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和医疗保险费,参保单位如两个险种中出现一个险种欠费,则两个险种同时停止享受待遇。

5、生育保险待遇沈阳市生育保险的待遇主要是:在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基础上,参保人员需进行妊娠检查、产前检查、分娩、流产、引产或计划生育手术的,按政策规定标准给予生育医疗费补贴、生育生活津贴和男职工护理假工资。

生育保险参保人员就医和医疗机构实行定点管理的方法,按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范围》和《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生育医疗费实行限额补贴,不设起付标准和自付比例。

医疗费补贴和生育生活津贴标准见附表。

新参保单位及已参保单位新录用的人员,在办理生育保险参保手续后,自缴费之月起在本单位连续缴满10个月后,可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在缴费期间发生符合生育保险政策的相关医疗费用及生育生活津贴,在缴满10个月后可以按规定予以补报和补发。

二、申报核定沈阳市生育保险采取与基本医疗保险捆绑缴费的方式,在申报核定工作方面与基本医疗保险保持一致,参保单位在办理基本医疗保险各项业务的同时生育保险的各项业务也随之变动,参保单位不用另行办理。

三、参保人员就医生育保险参保人员如需就医,应持本人的《医疗保险就医手册》、医疗保险IC卡及相关资料到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就医。

否则,生育保险基金不予支付生育生活津贴和生育医疗费补贴。

1、妊娠分娩参保人员需进行妊娠检查和早、中期产前检查的,应在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中进行,医疗费用由参保人员个人垫付。

参保人员晚期(28周后)产前检查及分娩的,需持《一孩生育登记单》或《二、多孩生育登记单》、《孕妇保健手册》在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中选择一所医院作为本人检查和分娩的医院,并与选定医院签订《生育保险选定定点医院确认书》。

定点医疗机构一旦选定,原则上不予更改。

在选定医院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先由参保人员个人垫付,分娩出院后,由选定医院按规定的补贴标准抵减参保人员符合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的医疗费用。

参保人员在早、中、晚期产前检查时应妥善保管医疗费收据及医疗费用明细,以免因收据丢失影响抵减参保人员的医疗费用。

2、流产、引产及计划生育手术参保人员需进行流产、引产或计划生育手术的,持《批准终止中期以上妊娠证明》或《计划生育手术证明》在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中选择一家定点医院进行治疗。

治疗结束后,由定点医疗机构按规定的补贴标准抵减参保人员符合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的医疗费用。

3、妊娠引起严重并发症、合并症的治疗因妊娠引起严重并发症、合并症,并符合住院标准的纳入基本医疗保险范围管理。

4、转诊、转院参保人员因严重并发症、合并症需转院治疗或生育的,由患者家属持《医疗保险就医手册》、《IC卡》和原选定定点医院填写的《转院申请单》,报市医保中心审批,否则,生育保险基金不予支付生育医疗费补贴和生育生活津贴。

参保人员在本人原选定医院发生的费用,先由个人支付。

参保人员应享受的生育医疗费补贴,待医疗终结或分娩后,再由新转入的定点医院按补贴标准抵减符合生育保险支付的医疗费用。

如果抵减金额未达到补贴标准,由用人单位将参保人员在原选定医院个人支付的符合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的费用上报医保中心申领。

5、非选定医院急诊、急救参保人员因急诊、急救在非本人选定的医院就医或分娩的,需在三个工作日内持《住院通知单》、《医疗保险就医手册》、《IC卡》到市医保中心办理审批手续。

否则,生育保险基金不予支付生育医疗费补贴和生育生活津贴。

发生的医疗费用由参保人员个人先行垫付。

6、异地就医长期在外地工作(派出机构)、探亲(夫妻两地分居)的外出参保人员,需到本市行政区域外的医疗机构就医或生育的应先由参保单位的经办人员持相关手续到市医保中心办理异地就医审批手续。

否则,生育保险基金不予支付生育生活津贴和生育医疗费补贴。

发生的医疗费用由参保职工个人先行垫付。

办理异地就医所需资料:1、单位出具的《异地就医证明》、2、《沈阳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异地生育申请表》、3、《沈阳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IC卡》、4、《就医手册》、5、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一孩生育登记单》或《二、多孩生育登记单》原件及复印件、6、引产、流产或计划生育手术的还应提供相关部门出具的《批准终止中期以上妊娠证明》或《计划生育手术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长期在外地工作的参保人员,在单位出具的《异地就医证明》上另需加盖派出机构公章。

探亲的外出参保人员另需提供相应资料:1、配偶工作单位开具的《两地分居证明》、2、《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3、《户口簿》原件及配偶本人页复印件、4、《房产证》复印件。

其它情况需提供的资料:1、配偶无工作单位的需提供《社区证明》、2、配偶户口与居住地不符的需提供居住地的《居住证》、3、在亲属家居住需提供《房产证》、复印件、房主《户口簿》原件复印件及《社区证明》(配偶户口在居住的亲属家不需提供《社区证明》)、4、租房居住的需提供《房屋租赁协议》及《社区证明》原件及复印件、5、配偶为现役军人的需提供军队政治部开具的《两地分居证明》及《军官证》原件及复印件。

7、参保人员非选定医院急诊、急救或异地就医的要求因分娩或手术引起严重合并症、并发症的,参保人员必须要求医院自婴儿出生转入病房或手术结束后转入病房开始,重新办理住院。

将生育的医疗费用和治疗并发症、合并症的医疗费用分别开具两张收据,否则,生育保险基金与医疗保险基金无法支付。

8、参保人员在连续缴费期期间就医的要求要求涉及本单位连续缴费10个月的参保人员选择生育保险定点医院就医(异地就医需办理相关手续),治疗结束后,发生的符合生育保险的医疗费用先由个人垫付,连续缴费期满后,由单位经办人员持相关手续到市医保中心,按照相关规定报销医疗费用及生育生活津贴。

四、异地就医、非选定医院急诊急救、连续缴费期满后申领生育医疗费补贴所需资料1、《医疗保险就医手册》、IC卡、《医疗费收据》、《医疗费用明细》原件;2、《身份证》、《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3、《病历首页》、《入院记录》、《医嘱单》、《手术记录单》、《出院小结》复印件;4、《生育生活津贴申领表》、《参保单位帐号表》、《异地生育申请表》或《非选定医院急诊、急救住院登记表》、《医院等级证明》。

妊娠分娩的另需携带:《出生医学证明》、《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一孩生育登记单》或《二、多孩生育登记单》原件及复印件。

流产、引产或计划生育的另需携带:《计划生育手术证明》或《批准终止中期以上妊娠证明》复印件。

各种材料内容要求:1、收费专用收据原件,并加盖就医医院住院收讫章。

此收据需有所在地财政部门票据专用章。

各项费用应清晰、准确。

2、医疗费用明细单、日清单或处方明细。

①明细及日清单要列出费用名称、费用数量、费用单价、费用金额。

费用总金额必须与收据总额一致。

②处方需字迹工整,书写规范,每种药品标注单价、数量及金额,要求每张处方各种药品金额之和与该张处方合计金额相符;所有处方药品金额与收据上所对应的药费(西药费、中成药费等)相符。

③商品名的药品需标注该药品的通用名,每种药品要标注剂型(针剂、片剂、颗粒剂等)。

④医疗费用明细单需加盖就医医院住院收讫章,处方明细需加盖医师章。

⑤涉及婴儿的医疗、护理、保健等费用要求单独列出或在明细中有明确标记。

五、申领生育生活津贴所需资料1、《医疗保险就医手册》、《IC卡》、《医疗费收据》原件;2、《身份证》、《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3、《病历首页》、《手术记录单》或《分娩记录单》、《出院小结》复印件;4、《参保单位帐号表》。

妊娠分娩的另需携带:《出生医学证明》、《一孩生育登记单》或《二、多孩生育登记单》、《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原件及复印件、《女职工分娩生育生活津贴申领表》。

流产、引产的另需携带:《计划生育手术证明》或《批准终止中期以上妊娠证明》复印件、《女职工流产、引产生育生活津贴申领表》。

六、申领男职工护理假工资需资料1、《医疗保险就医手册》、《IC卡》、《男职工护理假工资申领表》、《参保单位帐号表》原件;2、《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结婚证》、《身份证》、《出生医学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七、医保中心办理各项业务的时间及要求参保人员须办理非选定医院急诊、急救及转诊、转院,市医保中心全月办理手续;办理异地就医、生育医疗费补贴报销、申领生育生活津贴及男职工护理假工资的,由参保单位的经办人员在参保职工异地就医前和分娩、流产、引产后3个月内持相关资料于每月的1-20日到市医保中心办理手续。

注:1、所有复印件必须用B5纸复印。

证明材料要求用B5纸打印并加盖单位公章。

医学资料复印件要求每页必须加盖医疗机构证明印记(如:病历复印专用章)。

2、医保中心在办理相关业务后,对参保人员所提供材料归档保存,概不返还并不予外借。

注:1、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一个婴儿,增加300元医疗费补贴和0.5个月生育生活津贴。

2、符合计划生育晚育政策并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增加2个月的生育生活津贴。

3、剖宫产手术中遇子宫肌瘤、卵巢肿瘤(包括卵巢囊肿)等手术的,生育医疗费人均限额补贴标准分别增加500元。

4、符合计划生育晚育政策并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男职工享受15天的护理假工资。

咨询电话:12333 62161771沈阳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管理中心二〇〇八年六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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