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城乡规划法律制度
城乡规划法律制度(PPT 56张)
城市风水理想的模式
住宅风水理想的模式
城市分级
市区和近郊非农业 人口 (万人) 大城市 50 中等城市 20 小城市 武汉市俯瞰 划分标准:市区和近郊非农业人口
城乡规划的特征
综合性
城乡规划涉及城市建设发展 的诸多方面 城乡规划关系到城市的全局 和长远
法制性
城乡规划
长期性
城乡规划一经制定、批准, 就具有法律效力
第一节 城乡规划法概述 一、城市和城乡规划
2、城乡规划 城乡规划 是指各级人民政府为了实现一定时期内行政区 域的经济和社会发展目标,确定规划区性质、规模和发 展方向,合理利用和节约使用城市土地,协调规划区空 间布局和各项建设的总体部属和具体安排。
城乡规划是城市 建设与发展的“蓝图” 和城市管理各项工作 的“龙头”
第二节 城乡规划的制定
五、城乡规划编制与审批
2. 城乡规划的审批
总体规划
直辖市的城市总体规划,由国务院审批 省和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市及国务 院确定的城市的总体规划,由省、自治 区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国务院审批 其他城市的总体规划,由省、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 县级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由 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上一级人民政 府审批 其他建制镇的总体规划由镇人民政府组 织编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 城市分区规划由该市人民政府审批
年8月29日颁布)
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的强 制性内容 省域内必须控制开发 的区域 省域内的区域性重大 基础设施的布局 涉及相邻城市的重大 基础设施布局
第二节 城乡规划的制定
四、城乡规划强制性内容
城市总体规划的强制 性内容
规划区范围、规划区内 建设用地规模 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 施用地 水源地和水系 基本农田和绿化用地 环境保护 自然与历史文化遗产保 护以及防灾减灾等
湖北省城乡规划条例
湖北省城乡规划条例(2011年8月3日湖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乡规划管理,统筹城乡空间布局,改善人居环境,促进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推进工业化、城镇化和农业现代化全面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以下简称《城乡规划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在规划区内进行建设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城乡规划,包括城镇体系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
城镇体系规划分为省域城镇体系规划、跨行政区域城镇体系规划、市(县)域城镇体系规划。
城市规划、镇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
详细规划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
本条例所称规划区,是指城市、镇、乡和村庄的建成区以及因城乡建设和发展需要,必须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
第三条城市和镇、乡应当依照《城乡规划法》和本条例编制城市规划、镇规划、乡规划。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需要编制规划的村庄,应当编制村庄规划。
其他村庄根据发展需要编制村庄规划,但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乡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内的村庄,不单独编制村庄规划。
第四条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应当按照科学发展的要求,遵循城乡统筹、合理布局、节约土地、集约发展和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注重保护生态环境,促进资源、能源节约和综合利用,保护历史文化遗产,体现地方特色和民族特色,保持传统风貌,并符合区域人口发展、国防建设、防灾减灾和公共卫生、公共安全的需要。
第五条城乡规划的编制应当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体现主体功能区规划的要求,并处理好与交通、水利等相关规划的关系。
城乡规划应当采取政府组织、部门合作、专家领衔、公众参与、科学决策的方式编制,并通过本行政区域的主要报刊、广播电视、网站等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
经依法批准的城乡规划必须严格执行,不得擅自修改;确需修改的,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和权限进行。
云南省城乡规划条例全文
云南省城乡规划条例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乡规划管理,协调城乡空间布局,改善人居环境,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 * 城乡规划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在规划区内进行建设及其监督管理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城乡规划,包括城镇体系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
城镇体系规划分为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州(市)域城镇体系规划、县(市、区)域村镇体系规划和跨行政区域城镇体系规划(包括城市群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
第三条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应当遵循城乡统筹、科学规划、合理布局、节约土地、集约发展和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保护生态,保护坝区农田,因地制宜建设山地城镇,并符合保持地方特色、民族特色和传统风貌的需要。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乡规划工作的领导和监督,根据本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依法组织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并将城乡规划的编制和管理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设立城乡规划委员会,作为城乡规划决策的议事机构,根据本级人民政府确定的工作职责开展工作,为城乡规划的编制和实施提供决策依据。
城乡规划委员会由有关部门、专家和公众代表组成。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
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市辖区、开发区(园区)设立的派出机构,按照规定职责承担有关城乡规划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所属的规划建设管理机构,依法做好规划管理工作。
街道办事处配合县(市、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做好城乡规划管理的有关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可以配备规划协管员,协助做好相关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财政、国土资源、林业、环境保护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乡规划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省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发展改革、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对城市、县人民政府驻地镇的总体规划纲要、建设用地和人口规模进行审查,审查意见作为城市总体规划审批的依据。
城乡规划法律制度
城乡规划法律制度引言城乡规划是指对城市和农村进行有序布局、合理分工的工作,是保障城乡发展的重要基础。
城乡规划法律制度是为了维护良好的城乡规划秩序,保障城乡居民的合法权益而建立的法律机制。
本文将从城乡规划法律制度的背景、重要法律法规以及影响和解决问题等方面进行探讨。
一、城乡规划法律制度的背景城乡规划法律制度是在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背景下建立起来的。
中国的城镇化进程不断加快,城乡发展不平衡、不协调的问题也逐渐凸显。
为了解决城乡规划领域存在的问题,加强城乡规划管理,确保城乡发展有序和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城乡规划法律制度应运而生。
二、重要法律法规(一)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是我国城乡规划的基本法律,于2007年颁布实施。
这部法律明确规定了城乡规划的基本原则、规划编制和实施的程序、城乡规划的监督和管理等方面的内容。
城乡规划法的实施,为城乡规划管理提供了法律依据。
(二)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是我国土地管理的基本法律,也对城乡规划有重要影响。
土地是城乡规划的基础资源,合理的土地利用是城乡规划的关键。
土地管理法对土地的使用、变更、划拨等做了具体规定,为城乡规划提供了法律支撑。
(三)建设工程规划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规划管理条例》对建设工程规划管理做了具体规定,包括编制、审查、备案、调整等方面的内容。
这对于城乡规划中的建设工程规划起到了重要的指导作用。
(四)其他法律法规除上述法律法规外,还有一些法律法规对城乡规划有一定的影响,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规划条例》等,这些法律法规共同构成了我国城乡规划法律制度。
三、影响和解决问题(一)影响城乡规划法律制度对城乡规划工作有着重要的影响。
它规范了城乡规划的程序和管理,确保了城乡规划的合法性和科学性。
同时,城乡规划法律制度还为城乡居民提供了诉讼渠道,保障了他们的合法权益。
(二)问题和解决尽管城乡规划法律制度已经建立,但在实际应用中还存在一些问题。
广东自考06936建设法规大纲
附件6广东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建设法规》(课程代码:06936)课程考试大纲目录一、课程性质与设置目的二、课程内容和考核目标第1章建设法律制度概论1.1建设法律制度概述1.2建设法律关系1.3建设法律责任第2章城乡规划法律制度2.1城乡规划法律制度概述2.2城乡规划的制定2.3城乡规划的实施2.4城乡规划的修改2.5监督检查第3章土地管理法律制度3.1土地管理法律制度概述3.2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3.3土地利用总体规划3.4耕地保护3.5建设用地第4章建筑法律制度4.1建筑法律制度概述4.2建筑许可4.3建筑工程发包与承包4.4建筑工程监理4.5建筑安全生产管理4.6建筑工程质量管理第5章招标投标法律制度5.1招标投标法律制度概述5.2招标5.3投标5.4开标、评标和中标第6章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律制度6.1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律制度概述6.2房地产开发用地6.3房地产开发6.4房地产交易6.5房地产权属登记管理第7章环境保护法律制度7.1环境保护法律制度概述7.2环境监测管理7.3保护和改善环境7.4防治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第8章建设工程合同法律制度8.1合同法总则8.2建设工程合同三、关于大纲的说明与考核实施要求附录:题型举例一、课程性质与设置目的(一)课程的性质与特点《建设法规》是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工程管理专业的一门专业基础课程。
该课程主要研究建设领域内的法律问题。
明确要求学生掌握城乡规划法、土地管理法、建筑法、招标投标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环境保护法以及合同法等建设领域内的重要法律制度,使学生具有依法办事,特别是在工程建设领域内依法办事的能力。
本课程具有较强的系统性、完整性和实用性的特点。
(二)课程的设置目的与要求通过本课程的学习要求学生熟悉并掌握城乡规划法、土地管理法、建筑法、招标投标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环境保护法、合同法中关于建设工程合同的基本内容和主要规定。
具备依法办事,特别是在工程建设领域内依法办事的能力。
城乡规划法律法规
地布局,综合交通体系,禁止、限制和适宜建设 的地域范围,各类专项规划等。
强制性内容:规划区范围、规划区内建设用地规
模、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用地、水源地和水 系、基本农田和绿化用地、环境保护、自然与历 史文化遗产保护以及防灾减灾等。 规划期限:一般为二十年,城市应预测远景发展
26
城镇(村镇)体系规划
28
城市总体规划编制的程序
国务院 省人民政府 /省政府 市人大常委会审查 专家和部门审查
人大意见 采纳情况
S14-S16,S26,S27
专家意见 采纳情况 公众意见 采纳情况
公示程序 人大 意见 专家 意见 公众 意见 城市人民政府
批复 镇总体规划的编 制程序与此相似
规划 纲要/ 草案
规划 成果
公布规划
13
公众和利害关系人的知情权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就涉及其利害 关系的建设活动是否符合规划的要求向城乡规划 主管部门查询。 第四十八条 修改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征求规 划地段内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第五十条 ……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总 平面图……确需修改的……应当……听取利害关 系人的意见。 第五十四条 监督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应当依法公 开,供公众查阅和监督。
20
市县主管部门的规划管理
规划实施 核发选址意见书(S36) 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S37、S38) 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S40) 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S41) 临时建设、地下空间规划审批(S33、S44) 出具规划条件、审批规划条件变更申请(S38、 S43 ) 发现、核查、处理违法建设(S9) 规划核实(S45) 市、县人民政府责成的具体工作: 具体落实城乡规划的组织实施工作(S28) 具体落实近期建设规划的制定工作(S34)
山东省城乡规划条例(正式版_本条例自2012年12月1日起施行)
山东省城乡规划条例(2012年8月1日山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科学合理地制定城乡规划,加强城乡规划管理,保障城乡规划的实施,统筹城乡空间布局,改善人居环境,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在规划区内进行各项建设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城乡规划,包括城镇体系规划、城市规划、县城规划、镇规划、乡规划、村庄规划。
城市规划、县城规划、镇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详细规划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
本条例所称规划区,是指城市、县城、镇、村庄的建成区以及因城乡建设和发展需要,必须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
规划区的具体范围,由有关人民政府在组织编制的城市总体规划、县城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和乡规划、村庄规划中,根据城乡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统筹城乡发展的需要划定。
第三条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应当遵循城乡统筹、合理布局、节约集约利用土地和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正确处理近期建设和长远发展、经济社会发展和生态环境保护的关系,保护耕地等自然资源和历史文化遗产,保持地方特色和传统风貌,优化城乡资源配置,促进城乡一体化发展,并符合区域人口发展、国防建设、防灾减灾和公共卫生、公共安全的需要。
城市总体规划、县城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的编制,应当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互衔接。
第四条经依法批准的城乡规划,是城乡建设和规划管理的依据,未经法定程序不得修改。
各类建设活动应当符合经依法批准的城乡规划。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城乡规划管理体系,将城乡规划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和规划执行责任追究制度,加强集中统一管理,确保依法实施城乡规划。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城乡规划的编制和管理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并根据财政收入的增长情况和规划事业的发展需要适当增加。
城乡规划法全文
城乡规划法(2007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根据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9年4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城乡规划的制定第三章城乡规划的实施第四章城乡规划的修改第五章监督检查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乡规划管理,协调城乡空间布局,改善人居环境,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在规划区内进行建设活动,必须遵守本法。
本法所称城乡规划,包括城镇体系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
城市规划、镇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
详细规划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
本法所称规划区,是指城市、镇和村庄的建成区以及因城乡建设和发展需要,必须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
规划区的具体范围由有关人民政府在组织编制的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中,根据城乡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统筹城乡发展的需要划定。
第三条城市和镇应当依照本法制定城市规划和镇规划。
城市、镇规划区内的建设活动应当符合规划要求。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按照因地制宜、切实可行的原则,确定应当制定乡规划、村庄规划的区域。
在确定区域内的乡、村庄,应当依照本法制定规划,规划区内的乡、村庄建设应当符合规划要求。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鼓励、指导前款规定以外的区域的乡、村庄制定和实施乡规划、村庄规划。
第四条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应当遵循城乡统筹、合理布局、节约土地、集约发展和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改善生态环境,促进资源、能源节约和综合利用,保护耕地等自然资源和历史文化遗产,保持地方特色、民族特色和传统风貌,防止污染和其他公害,并符合区域人口发展、国防建设、防灾减灾和公共卫生、公共安全的需要。
城乡规划的内容
现场检查
管理人员进入有关单位或施工现场,检查工程建设情况 是否符合规划设计条件。不得阻挠或拒绝提供相关情况
竣工验收
可以参加城市规划区内重要建设工程的竣工验收。建设 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应当在六个月内将竣工资料 报送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
第二章 城乡规划法律制度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2007年10月28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
2.1 概述
一、城市与城市规划
城市,是指国家按行政建制设立的直辖市、市、镇。 直辖市
城市
市
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
镇
县以下建制镇
城
市
规
城市等级
市区和近郊非农业人口
模
特大城市
县(市)人民政府审批
城市人民政府和县人民政府在向上级人民政府报请审批城镇总体规划前,须经同级人 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审查同意。
2.2 城乡规划的制定
五、城乡规划中的审批管理 (二)城市详细规划的审批
城市详细规划
(三)审批程序
城市人民政府审批
2.2 城乡规划的制定
六、城乡规划的修改 (一)城乡规划修改的准备工作 (二)城乡规划修改的条件
案例 南京紫金山顶建“怪物”,两教师状告市规划局
17日下午,对待媒体的采访,中山陵园管理局有关部门负责人就“观景台”问题较为 细致地向记者介绍了情况:这座建筑名为“观景台”,实则是“气象观测台”,因其建设 的出发点是江苏省气象局为了更为准确地预测南京地区的气象而要建一个高水平的气象观 测站,为确保观测预报效果,才选在了最高峰。在设计上当时进行了国际性招标,韩国、 中国香港、台湾及大陆共9家单位参与竞标,最终由华南理工大学设计院中标。当记者问, 当初在选址于头陀岭上时有没有考虑到会破环紫金山的自然风貌时,这位负责人回答说, 当时主要是考虑到气象观测效果,对这一点就没做太多的考虑,也没想到市民们会有这么 大的意见。最后,该负责人表示,由于诸多因素,“观景台”已经停工。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解读对比旧版《城市规划法》,《城乡规划法》有哪些变化?对比旧版《城市规划法》,最大的不同是强调城乡统筹,最显著的进展是强化监督职能,最明确的要求是落实政府责任。
《城乡规划法》共七章七十条,与《城市规划法》比较,取消了“城市新区开发和旧区改造”这一章,新增加了“城乡规划的修改”和“监督检查”两个章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07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城乡规划的制定第三章城乡规划的实施第四章城乡规划的修改第五章监督检查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城乡规划法》的重要内容可概括为十个方面:第一,突出城乡规划的公共政策属性。
《城乡规划法》明确提出:为了加强城乡规划管理,协调城乡空间布局,改善人居环境,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法。
从内容上看,重视资源节约、环境保护、文化与自然遗产保护;促进公共财政首先投到基础设施、公共设施项目;强调城乡规划制定、实施全过程的公众参与;保证公平,明确了有关赔偿或补偿责任。
第二,强调城乡规划综合调控的地位和作用。
《城乡规划法》指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依法批准并公布的城乡规划,服从规划管理”。
这就从法律上明确,城乡规划是政府引导和调控城乡建设和发展的一项重要公共政策,是具有法定地位的发展蓝图。
同时,法律适用范围扩大,强调城乡统筹、区域统筹;确立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三规合一”是规划未来发展的必然趋势。
第三,新的城乡规划体系的建立。
体现了一级政府、一级规划、一级事权的规划编制要求;明确规划的强制性内容;突出近期建设规划的地位;强调规划编制责任。
第四,严格城乡规划修改程序。
对城乡规划评估,修改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修改详细规划等,都做出了详细的规定。
第五,城乡规划行政许可制度的完善。
建立完善了针对土地有偿使用制度和投资体制改革的建设用地规划管理制度;规定了各项城乡规划的行政许可。
城乡规划法律法规
城乡规划法律法规1、城市规划法:规定了城市规划的编制、审批、修改和实施程序,明确了城市规划的强制性原则和要求,如保护城市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城市生态环境、保障城市公共安全等。
2、土地管理法:规定了土地使用权的出让、转让、出租、抵押等行为,明确了土地利用的规划、保护和利用要求,如保护耕地、节约用地、合理利用土地等。
3、建筑法:规定了建筑物的设计、施工、验收、使用和维护要求,明确了建筑物的质量安全和环境保护要求,如保障建筑物的结构安全、节能减排、减少环境污染等。
4、城市管理法:规定了城市管理机构的职责和权限,明确了城市管理工作的原则和要求,如维护城市公共秩序、保障城市基础设施的正常运行等。
这些法律法规对于保障城市健康有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它们规范了城市规划和建设行为,避免了城市规划的随意性和不合理性,保障了城市规划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它们明确了土地利用和建筑物的使用要求,避免了土地资源的浪费和不合理利用,保障了土地利用的合理性和可持续性。
它们规范了城市管理机构的职责和权限,保障了城市管理工作的有效开展,维护了城市公共秩序和基础设施的正常运行。
城乡规划法律法规是城市规划和建设的重要法律制度,对于保障城市健康有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它们规范了城市规划和建设行为,明确了土地利用和建筑物的使用要求,并规范了城市管理机构的职责和权限,为城市的发展提供了坚实的法律保障。
引言城乡规划法律制度是调整城乡规划活动中相关主体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速,城乡规划法律制度在协调城乡发展、优化资源配置、促进社会公平等方面的作用日益突出。
然而,在实践中,城乡规划法律制度仍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之处,亟待研究和改进。
本文旨在探讨城乡规划法律制度的相关问题,以期为完善该制度提供参考。
文献综述近年来,国内外学者针对城乡规划法律制度进行了广泛研究。
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1)城乡规划法律制度的内涵、特征和历史演变;2)城乡规划法律制度与城市化、可持续发展等宏观议题的关系;3)城乡规划法律制度的实施效果及其影响因素;4)城乡规划法律制度的国际比较与借鉴。
建设工程与法规概论习题答案
第一章建设法规基础1、何谓建设法规?其调整对象是什么?答:建设法规是国家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指国家立法机关或其授权的行政机关制定的旨在调整国家及其有关机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公民之间,在建设活动或建设行政管理活动中发生的各种社会法律关系的总称。
其调整对象为社会关系。
主要体现在:建设管理关系、建设协作关系、从事建设活动过程中的其他民事关系。
2、建设法规立法的基本原则是什么?答:工程建设活动应确保工程建设质量与安全原则工程建设活动应当符合国家的工程建设安全标准原则从事工程建设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原则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原则合法权利受法律保护原则3、建设法规有什么特征?答:行政隶属性经济性政策性技术性4、何谓建设法律关系?其构成要素是什么?答:法律关系是指由法律规范调整一定社会关系过程中所形成的人与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建设关系是指法律关系中的一种,是指工程建设法律法规所确认和调整的,在建设管理和协作过程中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构成要素:建设法律关系主体(自然人、法人、组织)、建设法律关系客体(财、物、人、非物质财富)建设法律关系内容(权利与义务的关系)5、建设法有哪些表现形式?建设法由哪些层次的法律法规构成?答:表现形式:宪法、建设法律、建设行政法规、建设部门规章、地方性建设法规与规章由建设行政法律、建设民事法律、建设技术法规构成6、建设行政法律和建设民事法律各有什么特征?答:建设行政法律是指国家制定或认可,体现人民意志,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病友国家建设管理机关从宏观上、全局上管理建设业的法律规范。
其特征:指令性:建设行政法律调整的法律关系主体地位不平等,一方下达命令,另一方只能服从并予以服从非对等性:主体一方面作为国家管理机构或间接管理机构只享有权利,而另一方作为接受管理的企事业单位及公民只承担义务。
权利和义务不对等强制性:以禁止、命令形式表现出来,没有选择和考虑的余地灵活性:政策性强,表现形式多样。
城乡规划法律制度程国顺
4.城乡规划存在的问题
城乡二元分治,不利于统筹发展 偏重技术管理,不利于政府职能转变需要 不适应经济体制转轨后的开发管理 现行规划体系难以适应城镇化发展需求 监督机制不完善,不适应决策的科学化和民主化 法律责任较轻,不利于维护规划的严肃性
5.起草过程
建设部于2000年8月成立了《城乡规划法》起草领导小组和起草 工作小组
管理的通知》(国发[2002]13号)
建设部规章
1992年12月4日,《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规划管理办法》 (建设部令第22号)
1994年8月15日,《城镇体系规划编制审批办法》(建设部令第 36号)
1995年6月1日,《开发区规划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43号) 1995年6月29日,《建制镇规划建设管理办法》(建设部第44号
制定(修改) 建设(实施) 监督管理
5.时间适用 70条
施行日期 与城市规划法的关系 与村庄和集镇建设条例的关系 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关系
四、基本原则
1.因地制宜、切实可行的原则。3条2款、4条3款 2、统筹协调原则。4条1款 5条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人口发展规划 国防建设发展规划 3.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 4条1 款 无规划是否能建设 详细规划的问题
保持了我国城市紧凑型的发展形态 起到了各级政府宏观、中观调控和保持经济社会协调
发展的作用 发挥了维护社会公平、促进经济发展的作用 保护了一大批的城市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文化名城 规范了全国各地的规划体系变革
突出了对城市全面发展和可持续发展的指导作用
2.规划立法概况
1952年9月,国务院召开了全国城市建设座谈会,提出开展城市 规划工作并设置相应的城市规划管理机构。
城乡规划法规ppt课件
4/19/2021
45
•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取得资质证书后,
不再符合相应的资质条件后,由原发 证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4/19/2021
46
•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
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 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 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 建设工程造价5%以上10%以下的罚款;无法采 取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 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 10%以下的罚款。
4/19/2021
42
违法责任
• 对依法应当编制城乡规划而未组织编
制,或者未被法定程序编制、审批、
修改城乡规划的,由上级人民政府责
令改正,通报批评;对有关人民政府
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
处分。
4/19/2021
43
• 城乡规划组织编制机关不具有相应资
质等级的单位编制城乡规划的,由上 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 有关人民政府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 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4/19/2021
38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核发程序
• 申请单位或个人需提交必要材料 • 审批机关的审查 • 修建性详细规划和建设工程设计方案
的总平面图的公布
4/19/2021
39
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制度
• 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制度是对乡、村庄规划
区域内的建设项目,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向建 设单位或个人核发的确认其建设工程符合城 乡规划要求的证件。
4/19/2021
44
•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城市、县人民
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 2019年
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2009年5月22日北京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2019年3月29日北京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修订)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城乡规划的制定第三章城乡规划的实施第四章城乡规划的修改第五章监督检查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做好本市城乡规划工作,协调城乡空间布局,改善人居和发展环境,促进经济、社会、人口、资源、环境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全部为规划区。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城乡规划的制定、实施、修改、监督检查和相关城乡建设活动。
本市城乡规划包括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详细规划,乡、镇域规划,村庄规划,特定地区规划和专项规划。
第三条北京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首都,是全国政治中心、文化中心、国际交往中心和科技创新中心。
北京城乡规划和建设应当依据城市战略定位,体现为中央党政军领导机关的工作服务,为国家的国际交往服务,为科技、文化和教育发展服务,为改善人民群众生活服务的要求。
第四条城市总体规划是城市发展、建设和管理的基本依据。
本市建立以城市总体规划为统领、多规合一的国土空间规划管控体系,统筹各级各类规划。
城市总体规划实施遇有重大事项,应当依照相关规定经首都规划建设委员会审议,向党中央、国务院请示报告。
第五条本市城乡规划和建设应当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首都城市战略定位,实施以疏解北京非首都功能为重点的京津冀协同发展战略;优化城市功能和空间布局,严格控制城市规模;加强城乡统筹,推进城乡一体化发展;完善城市治理体系,加强精治、共治、法治,治理“大城市病”,实现城市可持续发展,建设国际一流的和谐宜居之都。
第六条本市城乡规划和建设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实际,以资源环境承载能力为刚性约束条件,注重减量集约,严守人口总量上限、生态控制线、城市开发边界,划定集中建设、限制建设和生态控制区域,实现全域空间管制,提升首都功能,优化产业结构,改善生态环境,提高资源利用效率,推动城市有机更新,推进城乡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和公共安全设施以及防灾减灾体系建设。
包头市城乡规划条例(2012年修正)
包头市城乡规划条例(2012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包头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2.05.10•【字号】包头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0号•【施行日期】2012.06.01•【效力等级】较大的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包头市城乡规划条例(2009年12月30日包头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2010年3月25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批准根据2012年3月31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批准《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的决议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城乡规划的制定第三章城乡规划的实施第四章城乡规划的修改和调整第五章监督检查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科学制定和严格实施城乡规划,加强城乡规划管理,协调城乡空间布局,改善人居环境,推进城乡一体化进程,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在规划区内进行建设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城市和镇应当依照本条例制定城市规划和镇规划。
旗县区人民政府应当确定需要制定苏木乡规划、嘎查村庄规划的区域。
旗县区人民政府鼓励、指导上款规定以外的区域苏木乡、嘎查村庄制定和实施苏木乡规划、嘎查村庄的规划。
本条例所称城乡规划,包括城市规划、镇规划、苏木乡规划和嘎查村庄规划。
城市规划、镇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
详细规划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
本条例所称规划区是指城市、镇、嘎查村庄的建成区以及因城乡建设和发展需要,必须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
城乡规划区的具体范围由市、旗县区、苏木乡镇人民政府在组织编制的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苏木乡规划和嘎查村庄规划中,根据城乡经济社会发展和统筹城乡发展需要划定。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3.详细规划的分类 详细规划的分类 (1)控制性详细规划 (1)控制性详细规划 控制性详细规划是根据城市规划的建议和管理的需要 控制性详细规划是根据城市规划的建议和管理的需要 编制的,用以控制建设用地的性质、规模、使用强度 编制的,用以控制建设用地的性质、规模、 和空间环境,作为城市规划管理的依据,并指导修建 和空间环境,作为城市规划管理的依据, 性详细规划的编制。 性详细规划的编制。 (2)修建性详细规划 (2)修建性详细规划 修建性详细规划是针对当前要进行建设的地区编制的, 修建性详细规划是针对当前要进行建设的地区编制的, 是针对当前要进行建设的地区编制的 用以指导各项建筑和工程设施的设计和施工。 用以指导各项建筑和工程设施的设计和施工。
综合协调市区与近郊区村庄、集镇的各项建设。 ⑿ 综合协调市区与近郊区村庄、集镇的各项建设。统筹 安排近郊区村庄、集镇的居民用地、公共服务设施、 安排近郊区村庄、集镇的居民用地、公共服务设施、 乡镇企业、基础设施和菜地、园地、牧草地、 乡镇企业、基础设施和菜地、园地、牧草地、副食品 基地、规定需要保留和控制的绿色空间。 基地、规定需要保留和控制的绿色空间。 进行综合技术经济论证,提出规划实施步骤、 ⒀进行综合技术经济论证,提出规划实施步骤、措施和 方法的建议。 方法的建议。 编制近期建设规划,确定近期建设目标、 ⒁编制近期建设规划,确定近期建设目标、内容和实施 部署。 部署。
第三节 城市规划的实施
城市规划的实施: 城市规划的实施:是指根据国家和地方人民政府颁发的 城市规划法规和规定, 城市规划法规和规定,对城市的各项建设用地和建设活 动按照经过法律程序批准的城市具体规划设计方案进行 统一的安排和控制, 统一的安排和控制,引导和调节城市的各项建设事业有 计划、有秩序、有步骤地协调发展, 计划、有秩序、有步骤地协调发展,使经批准的城市规 划设想变为现实。 划设想变为现实。
第一节 城市规划法概述
城市规划的必要 人工与自然 “和谐” 历史与未来环境 和谐” 定环境中的各种社会集体(如宗教用地) 一定环境中的各种社会集体(如宗教用地)
城市规划的基本任务:空间发展的合理组织, 城市规划的基本任务:空间发展的合理组织,满足社会经济 发展和生态保护的需要。 发展和生态保护的需要。 我国:保护修复人居环境,尤其是城乡空间环境的生态系统。 我国:保护修复人居环境,尤其是城乡空间环境的生态系统。
选址意见书的审批管理 选址意见书的审批实行分级管理 选址意见书内容 a.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基本情况 建设项目的名称、性质、规模、资源需求、 建设项目的名称、性质、规模、资源需求、三废的排放 方式和排放量等
第三节 城市规划的实施
b.项目规划选址意见 b.项目规划选址意见
建设项目与城市规划布局的协调。 建设项目与城市规划布局的协调。 建设项目与城市交通、通讯、能源、市政、防灾规划的衔接与协调。 建设项目与城市交通、通讯、能源、市政、防灾规划的衔接与协调。 建设项目对于城市环境可能造成的污染影响, 建设项目对于城市环境可能造成的污染影响,以及与城市环境保护 规划和风景名胜、文物古迹保护规划的协调。 规划和风景名胜、文物古迹保护规划的协调。 建设项目配套的生活设施与城市生活居住及公共设施规划的衔接与 协调。 协调。
第二节 城市规划的制定
一、编制权限
国务院: 国务院:全国城镇体系规划 权 限 下 降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本辖区内城镇体系规划 市人民政府: 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 县人民政府: 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城市规划 城市 规划 城镇体 系规划
第二节 城市规划的制定
二、城市规划制定的原则
四、城市规划的审批
⑴ 审批权限 分级审批——一经批准具有法律效力 分级审批——一经批准具有法律效力 —— 本地人民政府组织编制, 本地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上一级政府部门审批 ⑵ 规划的调整和变更 局部调整: 局部调整: 城市人民政府决定→同级人大常务会和原批准机关备案 城市人民政府决定→同级人大常务会和原批准机关备案 决定 重大变更: 重大变更: 同级人大或其常委会审查→原批准机构审批 同级人大或其常委会审查→原批准机构审批 审查
第一节 城市规划法概述
2.城市规划法 2.城市规划法 城市规划法:是指调整城市规划制定、 城市规划法:是指调整城市规划制定、实施和管理过程中 调整城市规划制定 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社会关系 适用范围 人:参与城市规划制定、审批、实施、管理活动的单 参与城市规划制定、审批、实施、 位和个人 地域:城市规划区内的水、陆、空间 地域:城市规划区内的水、
2.分区规划的内容 分区规划的内容 原则确定分区内土地使用性质、居住人口分布、 ⑴ 原则确定分区内土地使用性质、居住人口分布、建筑 及用地的容量控制指标。 及用地的容量控制指标。 确定市、 居住区级公共设施的分布及其用地范围。 ⑵ 确定市、区、居住区级公共设施的分布及其用地范围。 确定城市主、次干道的红线位置、断面、 ⑶ 确定城市主、次干道的红线位置、断面、控制点坐标 和标高,确定支路的走向、宽度以及主要交叉口、 和标高,确定支路的走向、宽度以及主要交叉口、广 场、停车场位置和控制范围。 停车场位置和控制范围。
1. 城市规划与国家和地方经济技术水平相适应的原则。 城市规划与国家和地方经济技术水平相适应的原则。 2. 保护生态环境和历史文化遗产及地方特色的原则。 保护生态环境和历史文化遗产及地方特色的原则。 3.有利于生产、方便生活、防灾减灾的原则。 有利于生产、方便生活、防灾减灾的原则。 有利于生产 4. 合理用地、节约用地的原则。 合理用地、节约用地的原则。
⑻确定城市环境保护目标,提出防治污染措施。 确定城市环境保护目标,提出防治污染措施。 根据城市防灾要求,提出人防建设、抗震、 ⑼根据城市防灾要求,提出人防建设、抗震、防灾规划目标 和总体布局。 和总体布局。 确定需要保护的风景名胜、文物古迹、传统街区, ⑽确定需要保护的风景名胜、文物古迹、传统街区,划定保 护和控制范围,提出保护措施, 护和控制范围,提出保护措施,历史文化名城要编制专门 的保护规划。 的保护规划。 ⑾确定旧区改建、用地调整的原则、办法和步骤,提出改善 确定旧区改建、用地调整的原则、办法和步骤, 旧城区生产、生活环境的要求和措施。 旧城区生产、生活环境的要求和措施。
第二节 城市规划的制定
三、城市规划制定的内容
城镇体系规划 发展制定城镇发展战略, 发展制定城镇发展战略,统筹安排各项资源 城市总体规划纲要 确定城市总体规划的重大原则 城市总体规划 确定城市性质、规模, 确定城市性质、规模,统筹安排各项建设用地 城市分区规划 确定土地利用、人口分布、 确定土地利用、人口分布、公共或城市基础设施的设置 城市详细规划 对建设项目作出具体的安排和规划设计 城 市 规 划 的 分 类
第三节 城市规划的实施
二、建设用地规划管理
管理程序: 管理程序: 核发选址意见书 建设用地审批
——选址意见书制度 选址意见书制度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制度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制度
用地审批后的管理 临时用地管理 建设用地的调整
第三节 城市规划的实施
1. (核发)选址意见书 核发)
——选址意见书制度 选址意见书制度
第一节 城市规划法概述 本章内容包括: 本章内容包括:
什么是城市规划? 什么是城市规划? 城市规划的原则是什么? 城市规划的原则是什么? 城市规划如何制定? 城市规划如何制定? 城市规划主要内容? 城市规划主要内容? 城市规划的实施? 城市规划的实施? 违反城市规划法的法律责任? 违反城市规划法的法律责任?
(4)确定绿地系统、河湖水面、供电高压线走廊、 (4)确定绿地系统、河湖水面、供电高压线走廊、对外交 确定绿地系统 通设施、风景名胜的用地界线和文物古迹、 通设施、风景名胜的用地界线和文物古迹、传统街区的 保护范围,提出空间形态的保护要求。 保护范围,提出空间形态的保护要求。 (5)确定工程干管的位置、走向、管径、 (5)确定工程干管的位置、走向、管径、服务范围以及主 确定工程干管的位置 要工程设施的位置和用地范围。 要工程设施的位置和用地范围。
宏 观 ↓ 微 观
第二节 城市规划的制定
1.城市总体规划的主要内容 城市总体规划的主要内容 设市城市应当编制市域城镇体系规划, 自治县、 ⑴ 设市城市应当编制市域城镇体系规划,县(自治县、 旗)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应当编制县域城镇体系规划。 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应当编制县域城镇体系规划。 确定城市性质和发展方向,划定城市规划区范围。 ⑵ 确定城市性质和发展方向,划定城市规划区范围。 提出规划期内城市人口及用地发展规模, ⑶ 提出规划期内城市人口及用地发展规模,确定城市建 设与发展用地的空间布局、功能分区,以及市中心、 设与发展用地的空间布局、功能分区,以及市中心、 区中心的位置。 区中心的位置。
第一节 城市规划法概述
3.城市规划相关法规 3.城市规划相关法规 建设项目选址规划管理办法》 《建设项目选址规划管理办法》 《城市规划编制办法》 城市规划编制办法》 《建设部城镇体系规划编制审批办法》 建设部城镇体系规划编制审批办法》 《开发区规划管理办法》 开发区规划管理办法》 《建制镇规划建设管理办法》 建制镇规划建设管理办法》 《城市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 城市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实施条例》
第二节 城市规划的制定
⑷确定城市对外交通系统的布局以及车站、铁路枢纽、港 确定城市对外交通系统的布局以及车站、铁路枢纽、 机场等主要交通设施的规模、位置,确定城市主、 口、机场等主要交通设施的规模、位置,确定城市主、 次干道系统的走向、断面、主要交叉口形式, 次干道系统的走向、断面、主要交叉口形式,确定主要 广场、停车场的位置、容量。 广场、停车场的位置、容量。 综合协调并确定城市供水、排水、防洪、供电、通讯、 ⑸综合协调并确定城市供水、排水、防洪、供电、通讯、 燃气、供热、消防、环卫等设施的发展目标和总体布局。 燃气、供热、消防、环卫等设施的发展目标和总体布局。 确定城市河湖水面的治理目标和总体布局,分配沿海、 ⑹确定城市河湖水面的治理目标和总体布局,分配沿海、 沿江岸线。 沿江岸线。 确定城市园林绿地系统的发展目标及总体布局。 ⑺确定城市园林绿地系统的发展目标及总体布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