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_城乡规划法律制度
城乡规划法律制度(PPT 56张)
城市风水理想的模式
住宅风水理想的模式
城市分级
市区和近郊非农业 人口 (万人) 大城市 50 中等城市 20 小城市 武汉市俯瞰 划分标准:市区和近郊非农业人口
城乡规划的特征
综合性
城乡规划涉及城市建设发展 的诸多方面 城乡规划关系到城市的全局 和长远
法制性
城乡规划
长期性
城乡规划一经制定、批准, 就具有法律效力
第一节 城乡规划法概述 一、城市和城乡规划
2、城乡规划 城乡规划 是指各级人民政府为了实现一定时期内行政区 域的经济和社会发展目标,确定规划区性质、规模和发 展方向,合理利用和节约使用城市土地,协调规划区空 间布局和各项建设的总体部属和具体安排。
城乡规划是城市 建设与发展的“蓝图” 和城市管理各项工作 的“龙头”
第二节 城乡规划的制定
五、城乡规划编制与审批
2. 城乡规划的审批
总体规划
直辖市的城市总体规划,由国务院审批 省和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市及国务 院确定的城市的总体规划,由省、自治 区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国务院审批 其他城市的总体规划,由省、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 县级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由 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上一级人民政 府审批 其他建制镇的总体规划由镇人民政府组 织编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 城市分区规划由该市人民政府审批
年8月29日颁布)
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的强 制性内容 省域内必须控制开发 的区域 省域内的区域性重大 基础设施的布局 涉及相邻城市的重大 基础设施布局
第二节 城乡规划的制定
四、城乡规划强制性内容
城市总体规划的强制 性内容
规划区范围、规划区内 建设用地规模 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 施用地 水源地和水系 基本农田和绿化用地 环境保护 自然与历史文化遗产保 护以及防灾减灾等
云南省城乡规划条例全文
云南省城乡规划条例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乡规划管理,协调城乡空间布局,改善人居环境,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 * 城乡规划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在规划区内进行建设及其监督管理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城乡规划,包括城镇体系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
城镇体系规划分为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州(市)域城镇体系规划、县(市、区)域村镇体系规划和跨行政区域城镇体系规划(包括城市群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
第三条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应当遵循城乡统筹、科学规划、合理布局、节约土地、集约发展和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保护生态,保护坝区农田,因地制宜建设山地城镇,并符合保持地方特色、民族特色和传统风貌的需要。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乡规划工作的领导和监督,根据本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依法组织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并将城乡规划的编制和管理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设立城乡规划委员会,作为城乡规划决策的议事机构,根据本级人民政府确定的工作职责开展工作,为城乡规划的编制和实施提供决策依据。
城乡规划委员会由有关部门、专家和公众代表组成。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
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市辖区、开发区(园区)设立的派出机构,按照规定职责承担有关城乡规划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所属的规划建设管理机构,依法做好规划管理工作。
街道办事处配合县(市、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做好城乡规划管理的有关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可以配备规划协管员,协助做好相关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财政、国土资源、林业、环境保护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乡规划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省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发展改革、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对城市、县人民政府驻地镇的总体规划纲要、建设用地和人口规模进行审查,审查意见作为城市总体规划审批的依据。
城乡规划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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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的内容
建设项目的基本情况 建设项目规划选址的主要依据 建设项目选址、用地范围和具体规划要求
10/14/2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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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的核发程序
选址申请 参加选址 选址审查 核发选址意见书
10/14/2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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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制度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是建设单位和个人提出 建设用地申请,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 规划和建设项目的用地需要,确定建设用地 位置、面积、界限的法定凭证。
D.城镇体系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和村庄规划
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省域城镇体系规划 的内容不包括( )。 A.重大基础设施的布局 B.城镇空间布局和规模控制 C.重点城镇的国民经济、社会发展计划
D.为重点保护生态环境、资源等需要严格控制的区域
B: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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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址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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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规划的原则
城乡统筹的原则 合理布局的原则 节约土地的原则 集约发展的原则 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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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城乡规划管理坚持集中统一管理的原则,所谓集中统一是 指( )。 A.城乡统一规划,统一管理 B.规划的管理权集中统一于城市人民政府 C.规划的编制权可下放,但审批权必须统一 D.规划由人民政府集中统一管理,但审批权可下放
选址意见书:建设工程在立项过程中,上报的设计任务书 必须附有由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的关于建设项 目选在哪个方位的意见。
规定: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建设项 目,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在 报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前,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 部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15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15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日期】2015.04.24•【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三号•【施行日期】2015.04.24•【效力等级】法律•【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城乡规划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07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根据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城乡规划的制定第三章城乡规划的实施第四章城乡规划的修改第五章监督检查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乡规划管理,协调城乡空间布局,改善人居环境,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在规划区内进行建设活动,必须遵守本法。
本法所称城乡规划,包括城镇体系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
城市规划、镇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
详细规划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
本法所称规划区,是指城市、镇和村庄的建成区以及因城乡建设和发展需要,必须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
规划区的具体范围由有关人民政府在组织编制的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中,根据城乡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统筹城乡发展的需要划定。
第三条城市和镇应当依照本法制定城市规划和镇规划。
城市、镇规划区内的建设活动应当符合规划要求。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按照因地制宜、切实可行的原则,确定应当制定乡规划、村庄规划的区域。
在确定区域内的乡、村庄,应当依照本法制定规划,规划区内的乡、村庄建设应当符合规划要求。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鼓励、指导前款规定以外的区域的乡、村庄制定和实施乡规划、村庄规划。
第四条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应当遵循城乡统筹、合理布局、节约土地、集约发展和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改善生态环境,促进资源、能源节约和综合利用,保护耕地等自然资源和历史文化遗产,保持地方特色、民族特色和传统风貌,防止污染和其他公害,并符合区域人口发展、国防建设、防灾减灾和公共卫生、公共安全的需要。
《城乡规划法规》PPT课件
2.1.2 城乡规划法概述
1.城乡规划、城乡规划管理和城乡规划区的概念
(2)规划管理: 规划管理是指组织编制和审批城乡规划,并依法对城
市、镇、乡、村庄的土地使用和各项建设的安排实施控制、 指导和监督检查的行政管理活动。
(3)规划区 规划区是指城市、镇和村庄的建成区以及因城乡建设
和发展需要,必须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分为两个部分: 一是建成区,即实际已经成片开发建设市政公用设施和公 共设施基本具备的地区;二是尚未建成但由于进一步发展 建设的需要必须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水源保护区、机场 即其控制区、风景名胜及历史文化遗存等)。
3、集镇是指由乡、民族乡人民政府所在地和经县级人民政 府确认由集市发展而形成的为农村一定区域经济文化和生 活服务中心的非建制镇。
4、村庄是指农村居民居住和从事各类生产的聚居点,目前 大约有310余万个
2.1.1 城乡规划立法背景
城乡二 元结构
一法一条例: 《城市规划法》(1990年4月1日实施) 《村庄和集镇规.城乡规划立法概况
50年代颁布《城市规划编制办法》; 78年《关于加强城市建设工作的意见》; 84年《城市规划条例》; 1989.12.26,《城市规划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实施条例》; 1993年《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 2007年10月通过《城乡规划法》,2008年1月1日实施。
第二章 城乡规划法规
2.1 城乡规划法概述 2.2 城乡规划制定 2.3 城乡规划的实施 2.4 城乡规划的修改 案例
5.1 城乡规划法概述
2.1C.l1ick城t乡o 规ad划d 法Ti立tl法e背景 2.1C.l2ick城t乡o 规ad划d 法Ti的tl主e要内容 2.1.3 城乡规划法规的适用范围
城乡规划的内容
现场检查
管理人员进入有关单位或施工现场,检查工程建设情况 是否符合规划设计条件。不得阻挠或拒绝提供相关情况
竣工验收
可以参加城市规划区内重要建设工程的竣工验收。建设 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应当在六个月内将竣工资料 报送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
第二章 城乡规划法律制度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2007年10月28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
2.1 概述
一、城市与城市规划
城市,是指国家按行政建制设立的直辖市、市、镇。 直辖市
城市
市
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
镇
县以下建制镇
城
市
规
城市等级
市区和近郊非农业人口
模
特大城市
县(市)人民政府审批
城市人民政府和县人民政府在向上级人民政府报请审批城镇总体规划前,须经同级人 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审查同意。
2.2 城乡规划的制定
五、城乡规划中的审批管理 (二)城市详细规划的审批
城市详细规划
(三)审批程序
城市人民政府审批
2.2 城乡规划的制定
六、城乡规划的修改 (一)城乡规划修改的准备工作 (二)城乡规划修改的条件
案例 南京紫金山顶建“怪物”,两教师状告市规划局
17日下午,对待媒体的采访,中山陵园管理局有关部门负责人就“观景台”问题较为 细致地向记者介绍了情况:这座建筑名为“观景台”,实则是“气象观测台”,因其建设 的出发点是江苏省气象局为了更为准确地预测南京地区的气象而要建一个高水平的气象观 测站,为确保观测预报效果,才选在了最高峰。在设计上当时进行了国际性招标,韩国、 中国香港、台湾及大陆共9家单位参与竞标,最终由华南理工大学设计院中标。当记者问, 当初在选址于头陀岭上时有没有考虑到会破环紫金山的自然风貌时,这位负责人回答说, 当时主要是考虑到气象观测效果,对这一点就没做太多的考虑,也没想到市民们会有这么 大的意见。最后,该负责人表示,由于诸多因素,“观景台”已经停工。
城乡规划法律法规(一)
城乡规划法律法规(一)城乡规划法及配套的行政法规与规章及规范性文件法律法规目录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3)2、《贵州省城乡规划条例》 (21)3、《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城乡规划建设管理条例》 (37)配套的行政法规与规章及规范性文件2、《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 (47)3、《城市规划编制办法》 (58)4、《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编制审批办法》 (73)5、《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编制要求(试行)》 (80)6、《城市总体规划审查工作规则》 (102)7、《县域村镇体系规划编制暂行办法》 (107)8、《村镇规划编制办法(试行)》 (115)9、《城市规划设计单位资格管理办法》 (122)10、《城市规划设计单位资格管理补充规定》 (128)11、《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 (130)12、《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规划管理办法》 (135)13、《近期建设规划工作暂行办法》 (139)14、《城市规划强制性内容暂行规定》 (142)15、《城市紫线管理办法》 (146)16、《城市绿线管理办法》 (152)17、《城市蓝线管理办法》 (155)18、《城市黄线管理办法》 (158)19、《开发区规划管理办法》2010.12.31第68次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常务会议废止 (163)20、《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规定》 (166)21、《建制镇规划建设管理办法》 (172)22、《停车场建设和管理暂行规定》 (183)23、《停车场规划设计规则(试行)》 (184)24、《城市抗震防灾规划管理规定》 (189)24、《城建监察规定》 (194)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07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城乡规划的制定第三章城乡规划的实施第四章城乡规划的修改第五章监督检查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乡规划管理,协调城乡空间布局,改善人居环境,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解读对比旧版《城市规划法》,《城乡规划法》有哪些变化?对比旧版《城市规划法》,最大的不同是强调城乡统筹,最显著的进展是强化监督职能,最明确的要求是落实政府责任。
《城乡规划法》共七章七十条,与《城市规划法》比较,取消了“城市新区开发和旧区改造”这一章,新增加了“城乡规划的修改”和“监督检查”两个章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07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城乡规划的制定第三章城乡规划的实施第四章城乡规划的修改第五章监督检查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城乡规划法》的重要内容可概括为十个方面:第一,突出城乡规划的公共政策属性。
《城乡规划法》明确提出:为了加强城乡规划管理,协调城乡空间布局,改善人居环境,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法。
从内容上看,重视资源节约、环境保护、文化与自然遗产保护;促进公共财政首先投到基础设施、公共设施项目;强调城乡规划制定、实施全过程的公众参与;保证公平,明确了有关赔偿或补偿责任。
第二,强调城乡规划综合调控的地位和作用。
《城乡规划法》指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依法批准并公布的城乡规划,服从规划管理”。
这就从法律上明确,城乡规划是政府引导和调控城乡建设和发展的一项重要公共政策,是具有法定地位的发展蓝图。
同时,法律适用范围扩大,强调城乡统筹、区域统筹;确立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三规合一”是规划未来发展的必然趋势。
第三,新的城乡规划体系的建立。
体现了一级政府、一级规划、一级事权的规划编制要求;明确规划的强制性内容;突出近期建设规划的地位;强调规划编制责任。
第四,严格城乡规划修改程序。
对城乡规划评估,修改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修改详细规划等,都做出了详细的规定。
第五,城乡规划行政许可制度的完善。
建立完善了针对土地有偿使用制度和投资体制改革的建设用地规划管理制度;规定了各项城乡规划的行政许可。
《山东省城乡规划条例》
《山东省城乡规划条例》(2009年12月9日草案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为科学合理地制定城乡规划,加强城乡规划管理,协调城乡空间布局,改善人居环境,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和有关定义)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进行各项建设活动,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本条例,符合有关城乡规划要求。
本条例所称城乡规划,包括城镇体系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乡规划、村庄规划、有关专项规划和专业规划。
城市、镇规划一般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乡规划分为乡人民政府所在地集镇总体规划和集镇详细规划。
详细规划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
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总体规划应当包含县域城镇体系规划,并作为所辖镇、乡规划编制的依据。
镇总体规划、乡人民政府所在地集镇总体规划应当包含镇域、乡域村镇体系规划,并作为所辖村庄规划编制的依据。
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以下可简称“县城”。
第三条(规划区)本条例所称规划区,是指城市、镇、集镇、村庄的建成区以及因城乡建设和发展需要,必须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
规划区的具体范围在城市、镇、集镇总体规划和村庄规划中划定。
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镇、集镇、村庄,镇、集镇规划区范围内的村庄,不再单独划定规划区,其规划建设纳入隶属的城市、镇、乡统一管理。
第四条(规划原则)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应当遵循城乡统筹、合理布局、节约土地、集约发展和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改善生态环境,促进资源、能源节约和综合利用,保护耕地等自然资源和历史文化遗产,保持地方特色、民族特色和传统风貌,防止污染和其他公害,并符合区域人口发展、国防建设、防灾减灾和公共卫生、公共安全的需要。
第五条(规划衔接)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以及乡规划和村庄规划的编制,应当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互衔接,协调一致。
《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
《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2022年9月25日重庆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科学制定城乡规划,加强城乡规划管理,协调城乡空间布局,改善人居环境,促进城乡统筹发展和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在规划区内进行建设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城乡规划分为城乡总体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乡规划和村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详细规划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在组织编制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乡规划和村规划时,应当根据城乡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统筹城乡发展的需要划定规划区。
第四条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应当遵循城乡统筹、协调发展、环境友好、资源节约和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合理布局区域的人口、产业、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有效保护耕地、自然资源和历史文化遗产,注重保护地方特色、民族特色和文化风貌,着力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并符合防灾减灾、公共安全和公共卫生的需要。
第五条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及乡规划、村规划的编制,应当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
第六条城乡规划工作实行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的分级管理体制。
本市设立市规划委员会。
市规划委员会对重要的城乡规划和有关专项、专业规划方案及涉及城乡规划的重大事项进行论证、协调、审议。
市规划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承担。
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市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并在主城区和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特定区域设立派出机构;其他区县(自治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镇、乡人民政府按照本条例和市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承担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将其行政处罚权委托有关执法机构行使。
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条例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城乡规划的相关工作。
山东省城乡规划条例(正式版-本条例自2012年12月1日起施行)
山东省城乡规划条例(正式版-本条例自2012年12月1日起施行)山东省城乡规划条例(2012年8月1日山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科学合理地制定城乡规划,加强城乡规划管理,保障城乡规划的实施,统筹城乡空间布局,改善人居环境,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在规划区内进行各项建设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城乡规划,包括城镇体系规划、城市规划、县城规划、镇规划、乡规划、村庄规划。
城市规划、县城规划、镇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详细规划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
本条例所称规划区,是指城市、县城、镇、村庄的建成区以及因城乡建设和发展需要,必须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
规划区的具体范围,由有关人民政府在组织编制的城市总体规划、县城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和乡规划、村庄规划中,根据城乡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统筹城乡发展的需要划定。
第三条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应当遵循城乡统筹、合理布局、节约集约利用土地和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正确处理近期建设和长远发展、经济社会发展和生态环境保护的关系,保护耕地等自然资源和历史文化遗产,保持地方特色和传统风貌,优化城乡资源配置,促进城乡一体化发展,并符合区域人口发展、国防建设、防灾减灾和公共卫生、公共安全的需要。
城市总体规划、县城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的编制,应当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互衔接。
第四条经依法批准的城乡规划,是城乡建设和规划管理的依据,未经法定程序不得修改。
各类建设活动应当符合经依法批准的城乡规划。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城乡规划管理体系,将城乡规划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和规划执行责任追究制度,加强集中统一管理,确保依法实施城乡规划。
第二章 城市及乡镇规划法规
城市及乡镇规划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于2007年 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自2008年1月1日起施 行。 《城乡规划法》对城乡规划的制定、实施 、修改、监督检查和法律责任作了规定,共 分为七章70条。第一章“总则”共11条;第 二章“城乡规划的制定”共16条;第三章“ 城乡规划的实施”共18条;第四章“城乡规 划的修改”共 5条;第五章“监督检查”共7 条;第六章“法律责任”共12条;第七章“ 附则”共1条。
第五节 城乡规划的实施和修改
• 四、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制度
• 1. 在划拨用地的情况下,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核发程序 • 2. 在土地有偿使用的情况下,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核发程序
• 五、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制度
• 1. 实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制度的意义 • 2.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办理程序
• 六、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规划管理制度
第五节 城乡规划的实施和修改
• 一、城乡规划公布制度
• 1. 城乡规划的公布机关
• 城乡规划经依法批准后,有权公布的机关是城乡规划组织编制机关。
• 2. 城乡规划公布的时限
• 经依法批准的城乡规划,城乡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及时公布。
• 3. 城乡规划公布的原则
• 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公开的内容外,城乡规划的其他内容 都应当公布。
• (二)城市总体规划的审批
•
城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城市总体规划。直辖市的城市总 体规划由直辖市人民政府报国务院审批。省、自治区人民政 府所在地的城市以及国务院确定的城市的总体规划,由省、 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国务院审批。其他城市的总 体规划,由城市人民政府报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
第2章 城乡规划法
④ 水源地和水系; ⑤ 基本农田和绿化用地; ⑥ 环境保护; ⑦ 自然与历史文化遗产保护以及防灾减灾等内容。
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的规划期限一般为20年。 城市总体规划还应当对城市更长远的发展作出预测 性安排。 (即对城市30~50年的发展进程和方向应做 出轮廓性规划安排,同时应提出近期建设计划,其 规划期限一般为五年,并要求与国民经济发展五年 计划相协调。)
省域城镇体系规划 直辖市的城市总体规划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 在地的城市以及国务院 确定的城市的总体规划 其他城市的总体规划 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 其他镇的总体规划
国务院 国务院 由省、自治区人民政 府审查同意后,报国 务院审批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 上一级人民政府 上一级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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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城市人民政府 县人民政府 镇人民政府
南水乡特色的生态型现代化城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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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规划法 广义:调整城市、镇及村庄规划制定、实施和管理 过程中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狭义:2007 《城乡规划法》
城乡规划立法背景
城乡二 元结构 弊端:其一,不利于城乡 统筹均衡发展 其二,造成法律空白地带
一法一条例: 《城市规划法》(1990年4月1日实施) 《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 (1993年11月1日实施) 《城乡规划法》(2008年1月1日实施)
2.3 城乡规划的实施
城乡规划的实施,也就是经过法律程序批准的
城乡规划设计方案的实施过程。
1 城乡规划实施的原则
① 应当根据当地社会经济发展水平,量力而行实
施城乡规划的原则;
② 尊重群众意愿原则;
③ 有计划、分步骤地组织实施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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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城乡规划公布制度
1) 概念: 城乡规划报送审批前,组织编制机关 应当依法将城乡规划草案予以公告,并采取论证 会、听证会或者其它方式征求专家和公众的意见, 公告的时间不得少于三十日。
城乡规划法规
•
第 三 ︐ 节 约 土 地 原 则
•
第 二 ︐ 合 理 布 局 原 则
•
第 一 ︐ 城 乡 统 筹 原 则
•
城 乡 规 划 实 施 应 遵 守 的 原 则
城乡规划公布制度:
• 城乡规划公布制度是指在规划报批前和批准后,采用适当的方式向全 社会公布。《城乡规划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城乡规划报送审批前, 组织编制机关应当依法将城乡规划草案予以公告,并采取论证会、听 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公众的时间不得少于30日。 城乡规划批准后,组织编制机关应及时公布城乡规划,法律、行政法 规规定不得公开的内容除外。
城乡规划法规
城乡规划实施
城乡规划实施的概念
城乡规划的实施是指城乡规划经法定程序批准生效后, 即具有了法律效力,在城乡规划区内的任何土地利用及各 项建设活动,都必须符合城乡规划,满足 规 划 后 建 设 原 则
•
第 四 ︐ 集 约 发 展 原 则
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
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2009年5月22日北京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城乡规划的制定第三章城乡规划的实施第四章城乡规划的修改第五章监督检查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做好本市城乡规划工作,协调城乡空间布局,改善人居和发展环境,促进经济、社会、人口、资源、环境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全部为规划区。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城乡规划的制定、实施、修改、监督检查和相关城乡建设活动。
本市城乡规划包括城市总体规划,中心城和新城、乡和镇的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村庄规划,特定地区规划和专项规划。
第三条北京是国家的首都,是全国的政治中心、文化中心,是世界著名古都和现代国际城市。
北京城乡规划和建设应当依据城市性质,体现为中央党、政、军领导机关的工作服务,为国家的国际交往服务,为科技和教育发展服务,为改善人民群众生活服务的要求。
第四条本市城乡规划和建设应当贯彻科学发展观,体现“人文北京、科技北京、绿色北京”的理念;坚持以人为本,创造人居和发展的良好条件,妥善处理和协调各种利益关系,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统筹城乡发展,推进城乡经济社会发展一体化,统筹区域发展,推动区域协调发展,统筹经济与社会发展,合理规划产业与社会事业发展的空间布局,统筹人与自然和谐发展,协调人口、资源和环境的规划配置,统筹国内发展和对外开放的要求,提高城市现代化、国际化水平。
第五条本市城乡规划应当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规划相互衔接、协调一致。
本市城乡规划和建设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充分考虑资源与环境承载能力,合理确定城市的发展规模,完善城市功能,优化产业结构,节约利用土地,改善生态环境,提高资源利用效率,推进城乡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和公共安全设施以及防灾减灾体系建设。
第六条本市城乡规划和建设应当尊重城市历史和城市文化,保护历史文化遗产和传统风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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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备 施工
施工
试生 产及 竣工 验收
房地产交易管 理法律制度
交付 使用
投资 项目 意向 建议
书
可行 性报 告
项目 设计 两证 决策 图纸 一书
拆迁 许可 证
招标
签订 合同
施工 许可 证
项目 验收 竣工 合格
前期阶段
准备阶段
实施阶段
竣工验收、 保修与后评
第一节 城乡规划法概述
⑸综合协调并确定城市供水、排水、防洪、供电、通讯、 燃气、供热、消防、环卫等设施的发展目标和总体布局。
⑹确定城市河湖水面的治理目标和总体布局,分配沿海、 沿江岸线。
⑺确定城市园林绿地系统的发展目标及总体布局。
⑻确定城市环境保护目标,提出防治污染措施。
⑼根据城市防灾要求,提出人防建设、抗震、防灾规划目标 和总体布局。
第二章 城乡规划法律制度
提纲挈领,纲举目张
政府
三条线: 业主
勘察设计合 承包商
同
三条线时间和空间上相互交错、相互作用
监理、施工 合同
前期项目评估决 策法律制度
机 可行 评
会 性研 估
分究
决
析
策
勘察设计法 律制度
咨询 规划 设计
城乡规化法 律制度
承发包法 律制度
许可、监理、 质量、安全法 律制度
和标高,确定支路的走向、宽度以及主要交叉口、广 场、停车场位置和控制范围。
(4)确定绿地系统、河湖水面、供电高压线走廊、对外交 通设施、风景名胜的用地界线和文物古迹、传统街区的 保护范围,提出空间形态的保护要求。
构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城乡规 划法律体系
满足快速城镇化进程中政府对城乡人居环 境建设进行有效综合调控的规划工作体系
指导节约资源、保护环境、保护历史文化 和民族文化的城乡发展模式
“《城乡规划法》是管规划的法律”
从城市本位向城乡统筹的转变。 强调对于基本民生的重视。 落实法律责任,维护规划的严肃性。 突破:国家本位向民众本位的转化。
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城市规划
城镇体 系规划
城市 规划
第二节 城乡规划的制定 二、城乡规划制定的内容
1、城镇体系规划
宏
发展制定城镇发展战略,统筹安排各项资源
观
2、城市规划、镇规划
↓
确定城市性质、规模,统筹安排各项建设用地
微
3、乡规划和村庄规划
观
城乡规划体系示意
城 镇
全国城镇体系规划
体
系
中央事务 Vs 地方事务
(1993年) 《建制镇规划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节 城市规划法概述
4、城乡规划制定的原则 城乡统筹原则 合理布局原则 节约土地原则 集约发展原则
先规划后建设原则
第二节 城乡规划的制定与审批
一、编制权限
国务院:全国城镇体系规划
权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限
本辖区内城镇体系规划
下 降
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
城市规划的必要性
“和谐”
人工与自然 历史与未来环境 一定环境中的各种社会集体(如宗教用地)
城市规划的基本任务:过空间发展的合理组织,满足社会经 济发展和生态保护的需要。保护修复人居环境,尤其是城乡 空间环境的生态系统。
第一节 城市规划法概述
2.城乡规划立法
城乡规划法:是指调整城乡规划制定、实施和管理过程中 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规
省域城镇体系规划
划
内
容
总体规划
详 细
控制性详细规划
规
划 修建性详细规划
城市规划
及
程
序
镇规划
乡规划
以此规划体系为基干 以各种非法定规划为补充
村庄规划
第二节 城乡规划的制定与审批
1.城市总体规划的主要内容
⑴ 设市城市应当编制市域城镇体系规划,县(自治县、 旗)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应当编制县域城镇体系规划。
由强调维护行政权力的转向制约行政权力 强化公众参与 强化部门参与 强化监督机制
法制的核心在于制约公权力 《规划法》在实现公共利益的同时
保护私有财产
第一节 城乡规划法概述
一、城乡规划法概述
1.城乡规划概念 城乡规划:指对一定时期内城市、镇、乡、村庄的经济和 社会发展、土地利用、空间布局及各项建设的综合部署、 具体安排和实施管理。
⒀进行综合技术经济论证,提出规划实施步骤、措施和 方法的建议。
⒁编制近期建设规划,确定近期建设目标、内容和实施 部署。
2.分区规划
⑴ 原则确定分区内土地使用性质、居住人口分布、建筑 及用地的容量控制指标。
⑵ 确定市、区、居住区级公共设施的分布及其用地范围。 ⑶ 确定城市主、次干道的红线位置、断面、控制点坐标
适用范围 主体:参与城市规划制定、审批、实施、管理活动 的单位和个人 地域:城乡规划区内的水、陆、空间
第一节 城市规划法概述 3.城市规划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08年) 《建设项目选址规划管理办法》(1991年) 《城市规划编制办法》 (1991年) 《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规划管理办法》
⑵ 确定城市性质和发展方向,划定城市规划区范围。 ⑶ 提出规划期内城市人口及用地发展规模,确定城市建
设与发展用地的空间布局、功能分区,以及市中心、 区中心的位置。
第二节 城乡规划的制定与审批
⑷确定城市对外交通系统的布局以及车站、铁路枢纽、 港口、机场等主要交通设施的规模、位置,确定城市主、 次干道系统的走向、断面、主要交叉口形式,确定主要 广场、停车场的位置、容量。
本章内容包括:
什么是城乡规划? 城乡规划的原则是什么? 城乡规划如何制定? 城乡规划主要内容? 城乡规划的实施? 违反城乡规划法的法律责任?
城乡规划是什么?
城市规划是城市建设和发展的蓝图,是建设和管 理城市的基本依据,是一项全局性、综合性、战 略性的工作,涉及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 等各个领域。(温家宝,2001.7 )
⑽确定需要保护的风景名胜、文物古迹、传统街区,划定保 护和控制范围,提出保护措施,历史文化名城要编制专门 的保护规划。
⑾确定旧区改建、用地调整的原则、办法和步骤,提出改善 旧城区生产、生活环境的要求和措施。
⑿ 综合协调市区与近郊区村庄、集镇的各项建设。统筹 安排近郊区村庄、集镇的居民用地、公共服务设施、 乡镇企业、基础设施和菜地、园地、牧草地、副食品 基地、规定需要保留和控制的绿色空间。
……是政府调控城市空间资源、指导城乡发展与 建设、维护社会公平、保障公共安全和公众利益 的重要公共政策之一。(建设部《城市规划编制办法》)
是一种任何经济体制都采用的政府规划,是我国 唯一一种由专门的法律授权的政府规划。
《城乡规划法》必须解决四大问题
确立适应政府职能转变和建设和谐社会需 要的城乡规划基本属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