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究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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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受到行政处罚后责任追究管理办法

医院受到行政处罚后责任追究管理办法

医院受到行政处罚后责任追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强化医院依法执业主体责任,加强医疗安全管理,提高医疗质量,规范诊疗护理行为,增加医务人员安全意识和责任意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护士条例》《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医疗机构依法执业自查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行政处罚是指行政机关依法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减损权益或者增加义务的方式予以惩戒的行为。

第三条行政处罚的种类:(一)警告、通报批评;(二)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三)暂扣许可证件、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四)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五)行政拘留;(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第四条医院受到行政处罚后进行责任追究的基本原则是:(一)因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制度流程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导致国家行政管理部门在督导、检查、验收中,给予医院的行政处罚。

(二)因投诉、纠纷等原因,导致国家行政管理部门在处理投诉、纠纷时,给予医院的行政处罚。

(三)医院因其他原因受到的行政处罚。

第五条全体医务人员应严格遵守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医院制度流程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充分尊重患方权益,认真履行告知义务,加强医患沟通,改善服务水平,努力防范、减少受到的行政处罚。

第二章责任认定第六条责任科室:是指引起医院受到行政处罚的直接科室或与引起医院受到行政处罚原因相关的科室。

第七条责任人:是指引起医院受到行政处罚的直接责任人或与引起医院受到行政处罚原因相关的责任人。

主要责任人:是指引起医院受到行政处罚的原因中有直接关系、起决定作用的工作人员。

相关责任人:是指引起医院受到行政处罚的原因中有相关关系的工作人员。

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办法》

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办法》

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共中央办公厅•【公布日期】2019.05.27•【文号】•【施行日期】2019.05.13•【效力等级】办法•【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奖惩正文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办法》(2019年5月27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落实全面从严治党和从严管理干部要求,规范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等党内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落实新时期好干部标准,树立正确导向,突出政治监督,从严查处违规用人问题和选人用人中的不正之风,严肃追究失职失察责任,促进形成风清气正的用人生态。

第三条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坚持党委(党组)领导、分级负责,实事求是、依法依规,发扬民主、群众参与,分类施策、精准有效,防治并举、失责必究。

第四条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按照职责权限,负责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纪检监察机关、巡视巡察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职责。

中央组织部负责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工作的宏观指导,地方党委组织部和垂直管理单位组织(人事)部门负责指导本地区本系统的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工作。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事业单位、群团组织、国有企业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

第二章监督检查重点内容第六条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情况。

重点监督检查是否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党委(党组)履行干部选拔任用责任,是否按照民主集中制和党委(党组)议事规则、决策程序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

第七条坚持好干部标准和树立正确用人导向情况。

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办法

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办法

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办法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办法是指对违反安全生产法规的责任人进行严格的责任追究和惩处,以保障人民群众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

这个办法的目的是促进企业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减少安全生产事故发生的概率,也是保障企业和职工合法权益的重要举措。

一、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办法的意义1、促进企业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严格的责任追究制度可以促使企业加强对安全生产的管理,并时刻做好安全风险的管控工作。

同时可以培养企业各级别负责任人员对安全生产的重视和认识,以保障企业的经济发展。

2、减少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责任追究办法的推行可以使责任人员更加重视安全生产,同时对于因为自身原因而引发事故的人员,进行有力的责任追究与惩罚,这种惩罚明显的能够降低企业内部存在的违反安全规定的现象中的不规范操作、疏忽大意。

3、保障企业和职工的合法权益通过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办法,可以保障企业的安全生产与经济利益,并让企业的管理者、职工切实获得合法权益。

追究企业内部存在的安全生产问题,及时纠正出现的问题,也可以提高职工对企业的信任度和归属感,从而切实提高生产率。

二、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办法的适用范围1、企业的各级领导、职工必须接受安全生产问题的教育与培训2、对于工商企业中出现的生产安全事故,当场处理,同时对于企业内部的风险隐患进行严格的整改和督导工作。

3、对于生产安全细则和安全管理规定的违反行为,进行严格的责任追究和检查。

4、对企业内部存在的不合理设计、不合格产品等问题进行深入的调查和研究,尽早纠正出现的各种问题。

三、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办法的实施细则1、完善企业的安全生产体系结构企业的安全生产体系结构应该有明确的组织构架和职责分工,充分考虑到不同职位的人员的工作特点和具体情况,在公司内部建立完善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规范。

2、对于安全有害因素的识别和评估要有所了解当前企业内部存在的各种生产风险和安全问题,可以通过相关的技术手段,针对企业内部各业务过程进行评估和分析,制定有针对性的安全措施,对于存在的安全隐患进行及时的整改和追究。

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办法

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办法

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办法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办法为了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确保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我国逐渐建立了一套完善的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办法。

以下是针对安全生产责任的追究办法的一些主要内容。

首先,安全生产责任是一项全员全程参与的工作,对于企事业单位来说,应确立安全生产领导责任制,明确各级领导的安全生产职责和权限,并推动其履职尽责。

企事业单位的领导干部应履行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职责,不得以任何理由逃避、推诿或转嫁。

在事故发生后,如果企事业单位领导干部未能履行职责,导致严重后果发生,应当依法追究其责任。

其次,对于直接参与安全生产的各类工作人员来说,他们应当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如若违反规程、操作不当或忽视安全隐患,导致事故的发生,将会承担相应的责任。

一旦发生事故,事故责任人将会根据损害后果和责任程度,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行政责任或刑事责任。

第三,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办法还要求建立健全事故调查制度。

在事故发生后,应当及时组织专业人员进行调查,明确事故的原因和责任,依法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同时,对于企事业单位的经营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如果未能及时报告、关闭或控制已知的安全隐患,未能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故的发生,也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此外,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办法还规定了责任的划定和追溯的有关事项。

责任划定是指确认事故责任的主体和范围,追溯是指将责任追溯到发生事故的前期,对可能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追究。

对于事故的发生,如果存在相关部门和人员未能履行职责,未能及时发现、报告、处置安全隐患等情况,也要追究相关责任。

为了更好地加强安全生产责任追究,还应加强对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和教育,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和法律意识。

同时,积极推进信息化建设,建立完整的事故记录和信息管理系统,方便统计、分析和追溯安全生产责任。

通过建立和完善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办法,可以更好地推动安全生产工作的落实,确保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我们每个人都应该充分认识到安全生产的重要性,将安全作为首要目标,加强工作责任意识,共同构建和谐社会。

规章制度责任追究管理办法

规章制度责任追究管理办法

规章制度责任追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组织纪律,强化责任意识,规范行为规范,提高工作效率,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单位全体员工,包括正式员工、临时员工和外包人员。

第三条本单位领导人员要带头遵守规章制度,认真履行职责,树立良好榜样。

第四条本单位各部门要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的责任追究管理办法,明确工作责任和纪律规范。

第五条本办法由本单位纪律委员会负责监督执行。

第二章责任追究原则第六条任何违反规章制度的行为都应当受到追究责任的处理,按照错误的轻重严重程度给予相应的处罚。

第七条对于履行职责不力,导致工作失误或损失等情况,应当依据责任追究办法进行处理。

第八条对于严重违纪或犯罪行为,依法依规追究法律责任。

第九条追究责任的原则是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

第十条追究责任的程序应当合乎正义、公正、公开、有声有色。

第三章追究责任的方式和措施第十一条对于一般违纪行为,可以采取批评教育、诫勉谈话、降级处分等方式进行处理,同时要对违纪人员进行事实核实。

第十二条对于严重违纪行为,可以采取调离岗位、停职检查、降职处分等方式进行处理。

第十三条对于犯罪行为,应当依法依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四条在追究责任的过程中,要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确保程序合法、公正。

第十五条被追究责任的人员应当如实说明情况,接受调查,如实提供相关证据。

第十六条追究责任的人员如果不服处罚,可以向上级部门或者有关部门提出申诉。

第四章监督管理第十七条对于负有监督责任的人员,对于违规违纪行为不及时查处或者作出违规决定,也要追究其责任。

第十八条对于在工作中发现违规违纪行为的人员,要及时向有关部门进行报告,并配合调查,否则也要追究责任。

第十九条对于监督管理部门的工作不实、不力、不公正的情况,也要依据责任追究办法进行处理。

第二十条对于没有及时发现、纠正、处理乱作为、违法违纪等问题的单位负责人,也要追究其责任。

第二十一条本单位纪律委员会负责对责任追究工作进行监督和检查,确保追究责任工作的顺利进行。

(2023版)责任追究办法(新版)

(2023版)责任追究办法(新版)

为保证公司各项管理制度的严肃性,提高工作质量和办事效率,做到管理到位、责任到位,落实到位,奖惩到位,制定本办法。

公司员工在生产经营活动中的职务过错给公司造成直接、间接经济损失或者不良社会影响未构成犯罪的,依照本办法追究责任。

本办法所称职务过错,是指行为人在生产经营活动中由于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导致公司利益遭受损失的行为。

不履行职责包括拒绝、抛却、推委或者不负责任,导致职责未履行或者未彻底履行等情形。

不正确履行职责包括不依照规定程序、规定权限、规定方法和规定时限履行职责等情形。

职务过错责任追究遵循以下原则:1、依法依规,从严治企;2、实事求是,法律法规和制度面前人人平等;3、教育为主,经济处罚为辅;4、分级负责,业务归口;分公司、部门自查自究与集团公司督查追究相结合;5、依靠员工,接受监督的原则。

集团公司成立责任追究领导小组组长:董事长、总经理成员:公司领导及各部门负责人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纪委监察部。

集团公司责任追究领导小组职责1、负责制定、修改本办法;2、按照领导小组安排,组织调查应由集团公司查处的职务过错;3、依照本办法规定的权限,写出调查报告,提出职务过错的处理意见提交集团公司经理办公会研究审批;4、受理关于职务过错的投诉、检举。

各业务部门负责本业务系统浮现的应该追究责任的事件的初步调查并提出初步处理意见报责任追究领导小组。

集团公司各分公司相应成立责任追究领导小组,开展本分公司的责任追究工作。

在公司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职务过错的责任者包括直接责任者、管理责任者、领导责任者,其所赋予的含义如下:1、直接责任者是指在履行职务过程中发生职务过错的直接行为人;2、管理责任者是指对其工作职责范围内发生的职务过错负有决策、组织、指导、监督、控制责任的直接管理者;3、领导责任者是指对其工作职责范围内发生的职务过错负有领导责任的主管领导、分公司经营责任人、部门负责人等。

集体发生职务过错,按责任人各自在集体过错中所起的作用和应负的责任分别追究责任。

小学安全工作责任落实追究制度

小学安全工作责任落实追究制度

小学安全工作责任落实追究制度
是指针对小学安全工作中发生的责任事故或安全隐患,对相关责任人进行严肃追究和处理的制度。

1. 相关责任人:包括校长、教师、学生、家长、保安、保洁等与小学安全工作直接相关的人员。

2. 追究方式:根据责任人的不同情况,可以采取警告、扣除工资、降职、停职、开除等追究措施。

对于学生和家长,可以采取批评教育、停课、纪律处分等方式进行处理。

3. 追究程序:责任事故发生后,学校应立即成立事故调查组或安全检查组进行调查,并明确责任人。

调查组应制定调查方案,开展全面、深入的调查工作。

对违规行为或责任过失明确的责任人,学校应及时将调查结果通知其本人,并按规定程序进行追究。

4. 追究标准:责任追究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学校安全规章制度的规定执行,依据事实、证据和责任主体之间的关系进行确定。

根据责任人的行为严重性、后果严重性、个人职责等因素,进行量刑和处罚。

5. 追究效果:通过建立安全工作责任追究制度,能够增强责任意识,提高安全工作的重视程度,减少安全事故的发生。

同时,对于违规行为和责任过失者,通过追究责任,使其受到惩罚,起到警示作用,维护校园安全。

总之,小学安全工作责任落实追究制度是保障小学安全的一项重要制度,通过严厉的追究和处理,确保责任人承担起应尽的安全责任,保护师生的生命安全和健康发展。

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办法

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办法

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办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办法规定了对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责任追究。

一、主要内容:
1.建立安全生产责任主体清单,明确安全生产责任主体的具体人员和单位。

2.明确安全生产责任的层级,区分上级主管部门、直接责任人、监管机构和参与协作单位的责任。

3.规定了安全生产责任人的职责,包括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安全生产责任追究、事故调查处理等。

4.明确了追究安全生产责任的程序和方式,包括责令整改、罚款、吊销执照、刑事追究等。

5.规定了安全生产事故调查处理的程序和要求,包括事故定性、责任追究、事故调查报告的编写等。

二、责任追究的原则:
1.责任定位明确:根据职责分工和权力范围,明确责任主体。

2.责任倒查逐级追究:按照层级原则,从事故发生单位追究到直接责任人,再追究到上级主管部门和监管机构。

3.责任主体强制承担:采取行政处罚、刑事追究等措施,确保责任主体承担相应责任。

4.责任追究公开透明:及时向社会公布责任追究的结果和处理情况。

三、重要条款:
1.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由监管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以罚款。

2.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责任单位应停产整顿,并责令进行事故调查,事故调查报告应及时上报。

3.直接责任人应承担追究责任,包括接受调查、接受纪律处分、承担赔偿责任等。

4.发生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责任单位应依法吊销违法单位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5.情节严重的,追究刑事责任,进行刑事追究。

以上是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办法的基本内容,具体实施还需根据国家、地方的实际情况进行具体规定和操作。

管理人员责任追究管理办法

管理人员责任追究管理办法

管理人员责任追究管理办法一、概述管理人员责任追究管理办法是一项重要的法规,旨在明确管理人员在组织中的职责,并对其不当行为进行追究。

这些管理人员扮演着重要角色,他们应该以身作则,为组织的良好运作和发展贡献自己的力量。

二、管理人员责任管理人员在组织中具有重要的职责和权力,他们需要制定和执行战略计划、协调团队工作、做出决策、监督管理和处理紧急情况。

同时,他们还要带领团队提高工作效率、推动创新和发展。

因此,他们的行为和决策对整个组织的运作和发展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三、管理人员责任追究原则为了确保管理人员履行其责任,管理人员责任追究管理办法依照以下原则进行:1.权责对等原则:管理人员享有相应的权力,也应该承担相应的责任。

2.公平公正原则:管理人员责任追究应坚持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偏袒任何一方。

3.知情权原则:当涉及到追究管理人员责任时,相关方应尽可能提供充分的证据和信息。

4.公开透明原则:对于管理人员责任的追究结果应该进行公开,以实现透明和公众监督。

四、追究管理人员责任的方式对于不履行或者违反管理人员责任的行为,可以采取以下追究措施:1.警告或口头批评:对于轻微的违规行为,可以通过口头警告或批评来提醒管理人员注意并改正错误。

2.调整职责:可以将责任有限的管理人员从特定的职务或任务中移除,以避免继续出现问题。

3.培训和教育:为了帮助管理人员提升能力和规范行为,可以提供相关的培训和教育。

4.降职或解聘:对于严重违规或失职的管理人员,可以采取降职或解聘等严厉措施。

这样可以向他人传递一个明确的信息,即违规和失职不会被容忍。

五、管理人员责任追究的案例为了更好地说明管理人员责任追究的实施,以下是两个案例。

案例一:某公司的高级经理因为滥用职权、挪用公司资产被解聘,并向其追究了相应的法律责任,以维护公司利益和员工权益。

案例二:某政府官员涉嫌贪污和受贿,经过调查后被降职并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以维护社会公平和法律尊严。

六、管理人员责任追究管理办法的意义管理人员责任追究管理办法的出台对组织和社会具有重要意义,它可以:1.确保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伦理要求。

行政执法责任过错追究办法

行政执法责任过错追究办法

行政执法责任过错追究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执法行为,加强执法监督,提高执法水平,维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等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全县城市综合管理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中发生过错需要追究责任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城市综合管理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应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纠、责任自负、过罚相当、教育与处分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成立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领导小组,具体负责本办法的实施,领导小组由局班子成员、局属各股室、单位负责人组成,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法制室。

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均列入城市综合管理执法过错追究范围:(一)作出的行政处罚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给行政相对人造成严重损失的;(二)在行政处罚案件中适用法律依据错误,违法处罚,给行政相对人造成严重损失的;(三)违反法定程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严重侵犯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的;(四)超越职权、滥用职权作出行政处罚的;(五)不履行或拖延履行法定职责的;(六)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七)对案件取证不及时或者取证材料保存不善导致丢失、损毁,造成不良后果的;(八)在检查、勘验等调查取证过程中出现重大失误、疏漏,造成案件错误处理的;(九)涂改、隐匿、伪造、偷换证据或者指使、支持、授意他人作伪证,造成案件处理错误的;(十)符合听证条件,行政处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十一)未依法告知被处罚人法定救济权利途径的;(十二)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以制止、处罚的;(十三)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自行收缴罚款;(十四)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十五)违反法定程序或超越法定时限采取查封、扣押、滞留等强制措施的;(十六)使用、丢失或者损毁查封、扣押、滞留的财物,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十七)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并造成严重损失的。

失职追究制度

失职追究制度

XXX产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失职追究制度第一条为加强公司效能建设,规范公司管理,保障公司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树立全员高度的工作责任感,明确个人岗位责任,增强廉政意识和遵纪守法意识,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失职追究制内容失职追究是指本公司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严重不负责、不履行或者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有关制度履行自己的工作职责。

办文办事推诿扯皮、无故拖延、超越权限或者采取暴力,给行为对象、公司或国家公共利益造成损害或其他不良后果,受到群众投拆和上级批评的,由相关责任部(室)和责任人承担经济责任和行政责任的制度。

第三条失职追究范围,对具有以下情形之一者,予以失职追究:(一)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制度规定的;(二)违反职业道德,工作作风恶劣,服务态度生硬,刁难服务对象的;(三)在无正当理由的情况下,不认真解决职责范围内出现的有关问题,未能按规定的时限内办理有关业务工作的;(四)以权谋私、假公济私、“吃拿卡要”、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等损害群众利益的;(五)在工作中不负责任,造成严重事故或者致使公司、集体财务、机密文件、重要信息被盗、损坏、遗失,给公司带来巨大损失的;(六)工作态度恶劣,工作作风粗暴无理,放任、默许或者怂恿职责范围区域或者人员违规事态发展不积极制止给公司造成恶劣影响或者巨大损失的。

(七)其他违纪违规、失职渎职行为的。

第四条失职追究办法对违反上述过错失职追究范围的行为,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罚或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因失职给公司造成财产损失的,根据情节轻重,由直接责任者或者直接领导责任者和间接领导责任者分别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公司有权从其应发劳动报酬中依照法定比例扣减工资。

(一)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给予批评教育处理:1、工作人员离开本工作岗位未交待去向的;2、责任人不积极履行相应责任,贻误办事者办事但未造成严重后果的;3、承办人故意不告知办事者有关办事政策法规、办事程序和办事要求的;4、群众所需办理事项手续齐全、又符合规定,应及时办理而不办理的;5、工作中出现一般性差错的;6、未按规定时限完成办文办事任务,但能在第一次催办期限内完成的;7、对下属管理不严,造成工作人员严重违反有关制度的相关部(室)、子公司、分公司负责人。

校园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处理办法

校园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处理办法

校园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处理办法为了保障学生的身心健康和生命安全,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事故责任分类1. 意外事故:指在正常的教育教学活动中,由于不可预见、不可抗拒的因素导致的事故。

2. 人为事故:指因学校、教师、学生、家长或其他相关人员的过错或疏忽导致的事故。

3. 责任事故:指因学校、教师、学生、家长或其他相关人员的故意或过失行为,违反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导致事故发生,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事故。

二、事故责任追究原则1. 公平公正原则:事故责任追究应公平公正,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干扰。

2. 教育与惩罚相结合原则:事故责任追究应同时注重教育和惩罚,以达到警示和教育作用。

3. 及时性原则:事故发生后,应立即启动事故处理机制,及时追究相关责任。

4. 责任明确原则:事故责任追究应明确责任主体,避免责任推诿。

三、事故责任追究程序1. 事故报告: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人员应立即报告学校领导,学校领导应立即向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报告。

2. 事故调查:学校应组织事故调查组,对事故原因、责任进行调查,并形成书面调查报告。

3. 事故处理:根据事故调查报告,学校应制定事故处理方案,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理。

4. 责任追究:学校应根据事故责任分类和责任追究原则,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

四、事故责任追究方式1. 警告:对事故责任人进行警告,要求其立即改正错误,避免类似事故发生。

2. 记过:对事故责任人进行记过处分,要求其在一定期限内改正错误,并接受学校监督。

3. 降级:对事故责任人进行降级处分,降低其在学校的职务或职称等级。

4. 撤职:对事故责任人进行撤职处分,免除其在学校的职务。

5. 开除:对事故责任人进行开除处分,取消其在学校的教师资格或其他相关资格。

6. 赔偿:对事故责任人进行经济赔偿,赔偿因事故造成的损失。

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办法

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办法

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办法
《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办法》是指在安全生产活动中,对责任主体在安全生产方面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追究和处罚的法律文件。

该办法的主要内容包括:
1. 法律责任的追究对象:包括企业法人、独立核算的企业法定代表人、股东、监事会、董事会、高级管理人员等。

2. 违法违规行为的认定:根据《安全生产法》和相关法规的规定,确定违法违规行为的具体内容和标准。

3. 追究责任的程序和方式:包括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罚款、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限制从业资格、移送行政拘留、移送刑事处罚等。

4. 共同追究责任和连带责任:对于多个责任主体共同违反安全生产法规的情况,可以对其进行共同追究责任和连带责任。

5. 追究责任的范围和层级:根据责任主体的不同身份和层级,确定追究责任的范围和程度。

6. 追究责任的监督和检查:建立健全监督检查机制,确保追究责任工作的有效进行。

《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办法》的出台,对于保障安全生产和提高责任主体的安全生产意识具有重要意义,是维护生产安全、保护劳动者权益的重要法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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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错责任追究制度

过错责任追究制度

过错责任追究制度
是指在日常生活和工作中,对于犯罪行为、违法行为或者失职失责等造成损害的行为,通过法律和制度对责任人采取相应的追究和处理措施的机制。

该制度的目的是保护社会公共利益,维护社会秩序,以及惩罚犯罪和违法行为。

过错责任追究制度一般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刑事责任追究:对于故意犯罪行为,如杀人、盗窃等,法律会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采取相应的刑罚措施,如拘留、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甚至死刑。

2. 行政责任追究:对于行政机关公务员在职责范围内的失职、渎职行为,法律会追究其行政责任,如降职、撤职、罚款等。

3. 民事责任追究:对于违反合同、侵权和其他民事行为造成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追究违法行为人的民事责任,并要求赔偿损失。

4.专业责任追究:对于医生、律师、会计师、工程师等职业人员,如果在职业中发生失职、疏忽等行为导致损害,相关职业组织或行业监管机构可以对其采取相应行政处罚或撤销职业资格。

过错责任追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可以有效地维护社会的法制和公正,保护个人和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的健康发展。

同时,也可以起到一定的威慑作用,防止犯罪和违法行为的发生。

职工违反工作纪律的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职工违反工作纪律的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职工违反工作纪律的责任追究暂行办法1. 引言本文档旨在规范职工违反工作纪律时所应承担的责任以及相应的追究程序。

为确保组织内的秩序和工作效率,本办法制定了一系列明确的规定,以帮助管理层和员工理解和遵守工作纪律。

2. 违反工作纪律的定义违反工作纪律指的是职工在工作中故意或疏忽行事,违背了组织内部规定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

这些行为可能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情况:- 懈怠职责- 不遵守工作规程- 盗窃公司财产- 参与腐败行为- 泄露机密信息- 虐待同事或下属- 违反安全规定等3. 责任追究程序当发现职工违反工作纪律时,组织应按照以下程序进行责任追究:3.1. 事实调查- 组织应立即进行全面的事实调查,以确定是否存在工作纪律违反的行为。

调查应遵守公正、客观、谨慎、保密的原则。

- 调查应包括职工的陈述、证据收集与分析以及听取相关人员的证词等。

3.2. 处理措施- 一旦确认职工存在工作纪律违反的行为,组织应采取适当的处理措施来保持工作秩序和员工纪律。

- 处理措施可以包括但不限于口头警告、书面警告、停职、辞退等,具体根据违纪情况和行为后果来决定。

3.3. 申诉与复议- 职工对处理措施有异议的,可以向组织提出书面申诉并进行复议。

- 组织应指定合适的机构或个人对申诉进行调查和处理,并及时向职工反馈结果。

4. 保护职工合法权益在责任追究过程中,组织应注意保护职工的合法权益,确保其受到公正对待。

具体措施包括但不限于:- 公开透明地进行追究程序- 职工有权知情- 全面收集证据- 职工享有辩护权- 杜绝打击报复行为等5. 结论职工违反工作纪律的责任追究是组织管理的重要环节,旨在维护工作秩序和员工纪律。

本办法规定了追究程序和保护职工权益的具体措施,有助于促使组织内部形成高效有序的工作环境。

所有职工都应严格遵守工作纪律,共同营造良好的工作氛围。

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办法

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办法

事故分类
生产安全事故
指生产经营单位在生产经营活动(包括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活动)中突然发生的,伤害人身 安全和健康,或者损坏设备设施,或者造成经济损失的,导致原生产经营活动(包括与生 产经营活动有关的活动)暂时中止或永远终止的意外事件。
道路交通事故
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
加强执法监督
建立健全执法监督机制,对执法人员的执法行为进行监督,防止和 纠正执法不公、不严等问题。
Part
06
法律责任与后果承担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法律责任
行政处罚
对违反安全生产规定的企业或个人, 依法给予警告、罚款、责令停产停业 、吊销许可证等行政处罚。
行政处分
对国家工作人员在安全生产监管中失 职渎职、滥用职权的,依法给予行政 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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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文件废止或修改情况说明
废止文件
自本办法发布之日起,以前发布的有关安全生产责任追究的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同时废止以 前发布的有关安全生产责任追究的相关文件。
修改文件
对于以前发布的与安全生产责任追究相关的文件,如与本办法有冲突的,应及时进行修改,确保与本办法保持一 致。修改后的文件应重新公布,并注明修改内容和生效日期。

社会监督责任
公众监督
公众应积极参与对安全生 产的监督,对发现的安全 隐患和问题及时向有关部 门举报。
媒体监督
媒体应加强对安全生产的 舆论监督,及时曝光安全 生产违法违规行为。
社会组织监督
社会组织应积极发挥自身 优势,参与对安全生产的 监督,推动企业落实安全 生产主体责任。
Part
03

《管理人员失职失责行为追究办法[五篇]》

《管理人员失职失责行为追究办法[五篇]》

《管理人员失职失责行为追究办法[五篇]》第一篇:管理人员失职失责行为追究办法关于公布《管理人员失职失责行为追究办法(试行)》的通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完善酒店管理制度,提高工作效能,规范酒店督导层以上人员工作失职失责行为责任的追究,根据酒店员工奖惩条例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工作失职失责行为,是指酒店督导层以上人员在工作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违反有关法律法规、酒店管理规定和工作制度,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而导致工作效果不佳,给酒店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行为。

第三条酒店督导层以上人员,因工作失职失责而造成的责任追究,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对工作失职失责行为的责任追究坚持以下原则:(一)实事求是,有错必究。

(二)公平公开,客观公正。

5、向外界泄露酒店销售信息、价格信息、客户资料等机密。

6、不按规定保管或使用剧毒、易燃、易爆等各种违禁品。

7、制造谣言恶意中伤酒店及宾客和员工,情节严重。

8、利用工作之便开黑帐,侵害客人利益和酒店利益。

9、因自身原因遗失酒店物品,使酒店遭受损失、造成严重后果。

10、利用工作之便干私活、拿回扣。

11、拉帮结伙,搞小团体,排挤他人或不配合其它部门工作。

12、其它严重失职失责行为。

第三章责任确定与处罚标准第六条酒店督导层人员,因工作失职失责所承担的行为与责任共分为:个人行为和集体行为,直接责任、领导责任和共同责任。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负直接责任:1、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工作职责或岗位职责导致不良后果发生。

2、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导致不良后果。

3、违反工作制度和内部管理规定,导致失职失责行为。

(二)各部门具体负责人在行使审核、批准、检查、监管等指导职责时,应当发现、纠正承办部门或承办人员的工作失误或行为过错,而没有及时发现和纠正,导致不良后果发生的,负领导责任。

(三)两人以上共同实施失职失责行为的,共同承担失责责任。

第七条处罚标准。

1、轻度失职失责行为处罚标准。

安全管理责任追究办法

 安全管理责任追究办法

附件1:安全管理责任追究办法一、发生1人生产性轻伤责任事故,给予事故责任者500元经济处罚,二级单位直接管理人员、分管副职1000元经济处罚,经理、书记1500元经济处罚。

二、年度内发生累计2人及以上生产性轻伤责任事故,给予事故责任者离岗培训1个月并1000元经济处罚,二级单位直接管理人员、分管副职2000元经济处罚,经理、书记2500元经济处罚。

三、发生一起2人及以上生产性轻伤责任事故,给予事故责任人离岗培训2个月并1500元经济处罚,二级单位负有责任的班队长撤职处分,分管副职免职处分,经理、书记每人3000元经济处罚,其他副职2000元经济处罚。

四、发生生产性责任事故,给予责任单位经济处罚(月度处罚最高上限为责任单位月度工资总额基数的10%)。

发生死亡事故,给予责任单位月度工资总额基数10%的经济处罚。

发生三级重大非死亡事故,每起给予责任单位月度工资总额基数5%的经济处罚。

发生严重重伤事故,每人次给予责任单位月度工资总额基数2%的经济处罚;发生一般重伤事故,给予每人次责任单位月度工资总额基数1%的经济处罚。

五、严禁触犯安全管理红线(附件2)。

凡触犯安全管理红线人员,在册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劳务派遣工、工程承包单位人员予以清退,均不得在公司其他单位使用。

六、严禁触犯较严重“三违”(附件3)。

年度内触犯较严重“三违”的(含劳务派遣工),第一次进“三违”学习班学习7天,第二次离岗培训1个月(工程承包单位人员的予以清退)。

七、严禁触犯一般“三违”(附件4)。

年度内触犯一般“三违”的(含劳务派遣工),第一次300元经济处罚,第二次进“三违”学习班学习7天,第三次离岗培训1个月。

八、严禁违章指挥。

违章指挥造成死亡事故或重大非死亡事故,违章指挥他人触犯安全管理红线,给予违章指挥人员解除劳动合同;违章指挥造成严重重伤事故,给予违章指挥人员撤职(解聘)处分;违章指挥造成一般重伤事故给予违章指挥人员免职(解聘)处理;违章指挥造成微、轻伤事故,给予违章指挥人员比照触犯一般三违、较严重三违处理。

规章制度责任追究管理办法

规章制度责任追究管理办法

规章制度责任追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公司内部管理,规范员工行为,确保公司规章制度得到有效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规章制度,是指公司为维护正常生产秩序、保障公司合法权益、保障员工权益而制定的各项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全体员工。

第四条公司应当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对违反规章制度的员工进行责任追究。

第二章责任追究的范围和方式第五条责任追究的范围包括:(一)违反公司各项规章制度的行为;(二)在工作中玩忽职守,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或信誉损失的行为;(三)违反职业道德,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四)其他应当追究责任的行为。

第六条责任追究的方式包括:(一)批评教育;(二)经济处罚;(三)纪律处分;(四)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章责任追究的程序第七条发现员工违反规章制度的行为,应当及时报告给公司管理层。

第八条公司管理层应当对报告情况进行核实,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处理。

第九条对需要追究责任的员工,公司应当依据本办法和相关法律法规,作出相应的处理决定。

第十条责任追究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被追究责任的员工。

第四章责任追究的实施第十一条公司应当设立责任追究小组,负责组织实施责任追究工作。

第十二条责任追究小组应当定期对员工遵守规章制度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十三条公司应当建立健全监督机制,对责任追究工作进行监督。

第十四条员工对责任追究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或者提起诉讼。

第五章附则第十五条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通过以上规章制度责任追究管理办法,公司可以更好地维护正常生产秩序,保障公司合法权益和员工权益,促进公司持续发展。

全体员工应当严格遵守本办法,共同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

最高人民法院错案追究办法 规定7种情形致错案将终身追究1

最高人民法院错案追究办法 规定7种情形致错案将终身追究1

最高人民法院错案追究办法规定7种情形致错案将终身追究1.最高人民法院错案追究办法规定7种情形致错案将终身追究一、错案追究办法的合用范围为加强对错案纠正工作的领导,进一步完善错案纠正工作机制,严厉打击和惩治导致错案的原因和人员,最高人民法院制定了《最高人民法院错案追究办法》。

本办法合用于在各级人民法院实施司法活动中因司法工作人员的过错导致的事实认定错误、合用法律错误、证据认定错误、手续违法等情形的纠正工作。

二、错案追究的严格标准为确保错案纠正的公正性、严肃性、高效性,在错案追究中要严格把握以下标准:(一)错案的认定标准对于属于经过司法程序且已经作出判决的行政、民事、刑事案件中因司法工作人员过错导致的事实认定错误、合用法律错误、证据认定错误、手续违法等情形,视为错案。

(二)错案的追究标准错案的追究应遵循“责令改正、追究责任”的原则,分别针对错误的性质和情节采取相应追究措施。

(三)错案的追究期限标准错案的追究期限应当遵循法定期限和事实情况的综合考虑原则,具体期限根据不同情况决定。

三、错案追究的具体情形(一)证据认定错误1、错认他人证据2、对有力证据过于轻蔑(二)事实认定错误1、对争议事实的认定失当2、未发现或者未采用有力证据(三)合用法律错误1、合用法律的范围和合用的层次不正确2、合用法律的方法与程序不正确(四)手续违法1、违反审判程序规定2、违反律师代理规定3、违反人民陪审员规定4、违反审判公开规定四、错案的追究措施(一)对证据认定错误的追究措施1、责令重新认定证据,完善证据材料2、取销对证据的排除和非法采集认定,更正事实查找和事实认定(二)对事实认定错误的追究措施1、完善事实认定,纠正认定错误2、重新开庭审理,发现和采用有力证据(三)对合用法律错误的追究措施1、对合用法律的明显错误,更正法律合用(四)对手续违法的追究措施1、纠正违法的审判程序,恢复当事人合法权益2、追究负责人和相关工作人员责任附件:1、《最高人民法院错案追究办法》全文2、错案调查取证表格3、错案处理流程图法律名词及注释:1、因司法工作人员过错导致的事实认定错误:司法工作人员在判决案件时所作的结论,与案件事实真实情况不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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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绵阳市委办公室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绵阳市防治和查处违法建设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
通知
绵委办发〔2011〕5 号
科技城党工委、管委会,各县市区委、人民政府,各园区党工委、管委会,科学城办事处党委、办事处,市级各部门:《绵阳市防治和查处违法建设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已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中共绵阳市委办公室
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1年2月1日
绵阳市防治和查处违法建设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为维护城乡规划、建设和管理的正常秩序,有效遏制和及时查处各类违法建设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本市各级党委(党工委)、政府(管委会)和规
划、国土、建设等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切实履行职责,依法制止违法建设行为和拆除本行政区域内的违法建设,有失职、渎职情形或者负有领导责任的,依照本办法追究有关单位和责任人责任。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各级党的组织及党员和各级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各人民团体、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参照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违法建设是指在本市辖区内的城市规划区、乡镇(村庄)规划区内,违反法律法规,未经政府行政主管部门许可或超越许可规定擅自建造的建筑物、构筑物以及超过批准使用期限尚未拆除的临时建筑等。

第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各级人民政府和规划、国土、建设等行政执法部门举报各类违法建设行为。

接到举报的各级人民政府和规划、国土、建设等行政执法部门应及时组织调查,依法作出处理。

第五条各级党委、政府及其派出机构对本辖区的建设工作负有领导和监管职责。

单位领导和有关责任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纪检监察机关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组织、人社部门按干部管理权限依据有关规定作出组织处理:
(一)不认真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城乡规划、土地、建设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市委、市政府相关决定,对本辖区防治和查处违法建设工作领导不力,导致辖区发生
严重违法建设的;
(二)拆除违法建设责任制不落实,对本辖区范围内违法建设查禁不力的;
(三)对群众反映强烈的违法建设行为,未及时妥善处理,致使矛盾激化的;
(四)纵容、庇护、放任单位和个人进行违法建设的;
(五)拒不配合,甚至阻挠、妨碍执法部门依法执行公务的;
(六)有其他涉及违法建设违纪违法行为的。

第六条规划、国土、建设等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纪检监察机关给予党纪政纪处分,主管部门按规定给予相应的组织处理:
(一)违反规定,批准项目建设的;
(二)违反规定,擅自改变已批准的建设和规划项目的;
(三)对违法建设项目,擅自予以核准通过的;
(四)谎报、瞒报、拒报违法建设情况的;
(五)未依法查处违法建设行为或查处不力的;
(六)未依法对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及其设施作出处臵和处罚的;
(七)在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八)有其他违纪违法行为的。

第七条各级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自觉遵守国家法
律法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纪检监察机关给予党纪政纪处分,主管部门按规定给予相应的处理:
(一)违反规定,直接组织、实施或参与违法建设的;
(二)不按规定主动拆除本单位或个人违法建设的;
(三)纵容、庇护违法建设行为的;
(四)煽动、干扰、妨碍、抗拒执法部门依法执行公务的;
(五)为违法建设提供方便,出具虚假证明材料的。

第八条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纪检监察机关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对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组织、人社部门按干部管理权限给予相应处理:(一)未取得规划、土地等行政许可手续或违反已批准许可范围占地建设的;
(二)单位为违法建设出具虚假材料、提供虚假证明的;
(三)对本单位有违法建设行为的工作人员教育、监管不力,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不依法执行行政处罚决定的;
(五)干扰、妨碍、抗拒执法部门依法执行公务的。

第九条村(居)民委员会负责人对辖区内建设行为负有监督责任,发生违法建设,应先行制止,并及时向上级人民政府或规划、国土、建设等执法部门报告。

对辖区违法建设监管不力的、对拆除违法建设工作不积极配合的,由乡镇人
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建议村民会议或居民会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委员会组织法》有关规定,罢免其主要负责人或分管负责人职务;违反党纪的,由纪检机关给予党纪处分。

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一)打击报复举报人的;
(二)强迫、唆使、煽动下属工作人员以及群众妨碍、抗拒执法部门依法执行公务或者寻衅滋事、扰乱社会秩序的;
(三)屡犯不改或者拒不纠正违法行为的;
(四)因违法建设压占建筑红线、侵占绿地等严重影响城市规划、市容市貌的;
(五)因违法建设造成严重安全隐患或发生安全事故的;
(六)因失职、渎职造成违法建设行为严重或社会影响恶劣的;
(七)其他可以从重或者加重处分情节的。

第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予处分:
(一)主动接受检查并及时进行纠正的;
(二)积极挽回经济损失和社会影响的;
(三)违法建设面积较小,情节较轻,能主动纠正的;
(四)其他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予处分情节的。

第十二条因违法建设行为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
关处理。

第十三条本市各级纪检监察机关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
处理程序,对违法建设的责任人员追究党纪政纪责任。

省驻绵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有关责任追究由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社部门向其上级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社部门提出处理建议。

第十四条本办法由中共绵阳市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共绵阳市委组织部、绵阳市监察局、绵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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