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法的制定和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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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解读与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解读与实施

第九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解读与实施 本章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是我国建国以来颁布的第一部基础教育方面的法律,是促进和保障我国基础教育健康发展的基本法。本章主要介绍《义务教育法》的立法宗旨、立法过程、立法原则、法律地位以及义务教育的对象的权利和义务等。并通过案例分析明确其法律责任和法律实施的要求。 第一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的制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以下简称《义务教育法》),于 1986年4月1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并于1986年7月1日起施行,是我国建国以来颁布的第一部基础教育方面的法律,是促进和保障我国基础教育健康发展的基本法。它的颁布、实施有力地推动了我国基础教育的普及和全民素质的提高。 一、立法过程 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新的政策出台,推动了政治、经济、文化建设的发展,也使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不断完善,教育法制建设也随之进入一个新的阶段,为义务教育法的制定提供了必要性和可能性。为了在我国实施义务教育,1984年国务院教育主管部门开始着手准备起草《义务教育法》。1985年5月27日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教育体制改革的决定》中,明确提出制定义务教育法、普及九年制义务教育的任务。这是新中国成立后第一次明确提出通过立法在全国实施义务教育,它有力地推动了《义务教育法》起草工作的进行。在起草工作中,有关同志搜集整理了我国有关实行普及教育和义务教育的历史资料,学习研究了新中国成立以来,党和国家有关普及教育的方针、政策,总结分析了新中国成立后我国实行普及教育的成果、经验和存在的问题,参阅了世界上一些国家有关义务教育的立法文献,结合我国的现代化需要和实际国情,草拟了《义务教育法(草稿)》。在修改过程中多次征求社会各界专家、学者的意见,并多次召开各种类型的座谈会,对提出的意见进行认真分析,反复修改,力求使《义务教育法》既能体现社会对教育的需求,又适应我国的具体国情,便于在实践中贯彻实施。经过两年多的起草工作,《义务教育法(草稿)》基本成熟,1986年 4月12日经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于同年7月1日起施行。至此,标志着我国义务教育制度的正式确立。1992年2月29日经国务院批准,1992年3月14日国家教育委员会第19号令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 (以下简称《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对《义务教育法》的实施步骤、就学、教育教学、实施保障、管理监

简述教育法的含义及教育法的特征

简述教育法的含义及教育法的特征

简述教育法的含义及教育法的特征

教育法,简称“教育法”,是指设计和制定的法规,法律,条例和政策,旨在促进和规范教育和教师活动的法律法规篇章。它是由政府和国家有意识地执行的,旨在实施教育发展的社会和法律政策。教育法的基本含义是在教育活动中制定一系列有助于国家发展的法律规范,以此维护正当教育发展的稳定,并有助于实现教育发展的公平和公正。

教育法的特征有:

1.有法定性。教育法是具有法定性的,根据宪法,实施教育发展任务,保护公民拥有教育权利,管理教育活动,科学规划教育支出和巩固教育制度,形成法定的社会职能。

2.有领导性。教育法具有领导性,旨在解决规范教育活动,提升教育质量,保护学习者和教师的权益,改革教育管理,提升教育效率,发展教育,促进社会发展的等重大问题,为教育行业提供领导。

3.有统一性。教育法是教育活动的统一性规范,从而统一教育政策,标准和操作规范,实施立法制定,加强管理,维护教育公平,保护学习者和教师权益,实现教育的发展和质量的提升。

4.效性。教育法的有效性体现在它的法律地位,因为它是由宪法所规定的,教育法能够生效,它的内容和形式应能满足需求,更新适应,使教育活动按照预期达到目标。

教育法在社会发展过程中发挥着重要作用,一方面,它是建立良好教育环境,保护学习者和教师权益,促进教育发展,从而有利于社

会经济和文化发展的重要因素。另一方面,教育法可以制定教育活动的行为规范,促进教育活动的顺利实施,从而减少和避免可能发生的矛盾冲突,有利于社会的和谐发展。

总之,教育法的含义是将法律规范和教育活动结合起来,使其正式形式化,实施有效的教育政策,促进教育发展,保护学习者和教师的权利,促进社会发展的作用,从而实现社会的公正、公平和可持续发展。

2016年新疆特岗教师招聘考试(综合知识部分)教育法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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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法部分

一、教育法的研究对象

教育法学是以教育法、教育法律现象及其发展规律为研究对象的法学分支学科。而教育法是指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施的,调整教育活动中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教育法律现象是指教育法在产生、发展实施过程中的存在形式和相互关系,以及在教育活动过程中的相互作用,具体表现为教育法律意识、教育法律规范、教育法律关系等。教育法学以教育法、教育法律现象为依托,又为教育法提供理论依据和指导。具体而言,教育法学要研究的内容主要包括教育法的基本理论、教育法律关系主体及其权利与义务、法律责任与法律救济。教育法学具有综合属性与应用属性。新中国的教育法学研究历史虽然不长,但进展很快,对教育法治实践具有很大的影响力。教育法学的研究方法很多,常被采用的有文献研究法、比较研究法和案例研究法。

具体而言,教育法学要研究的内容主要包括三个层面:一是教育法的基本理论。这一部分内容主要包括教育法的基本原理、教育法律关系、教育法的制定与实现等。二是教育法律关系主体及其权利和义务。这部分内容主要包括我国现行教育基本制度体系、教育法律关系主体的地位、权利与义务等。三是法律责任与法律救济。这部分内容主要包括:法律责任的基本问题、教育法对法律责任的规

定、法律救济途径等。

二、教育法坚持的基本原则

(一)公益性

《教育法》第八条第一款规定“教育活动必须符合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教育法坚持公益性原则要求教育法在制定调整教育活动中的人的行为规范时,要以国家和社会的公共利益为出发点,通过教育法的约束力量保证公共利益的实现。教育法坚持公益性是教育本身具有公益性的必然要求。

教育法的实施

教育法的实施

• (三)教育法实施的方式
• 教育法的实施,不外乎两种方式;一种是教育法律关系主体自己 去实施,这叫做自律性的实施,即教育法的遵守。另一种是,教育法 律关系主体自己不去实施,则由国家专门机关强制实施,这叫做他律 性的实施,即教育法的适用。 教育法的适用,通常是国家专门机关、公职人员以及被授权的组织 依照其职权范围,通过法定程序以排除教育法律规范贯彻执行中遇到 的阻力的形式来保证教育法的贯彻,是教育法实施的一种必要方式。 教育法的适用依适用机关和特点又分为司法适用和行政适用两种。 所谓司法适用,是指司法机关及司法人员根据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 具体应用教育法处理案件的活动,一般专称“司法”。所谓行政适用, 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职人员依照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应用教育 法裁决、处理具体事项的活动,一般专称“行政执法”,简称“执 法”。 教育法的遵守和适用,都是教育主体在教育活动中运用教育法律规 范的实践活动,不过实践的主体、性质不同而已。广大教育关系参加 者普遍守法,依法办事,教育法在这些教育关系参加者的现实生活中 当然得到实施;而对于某些不守法的组织和个人,由专门的行政机关 或司法机关适用法律,强制他们依法办事,那么,在这些不守法的组 织和个人的教育活动中,教育法也可以得到实施。 关于教育法的遵守、教育行政执法、司法,将专门讲授。
• (2)积极义务的履行.即主动履行法律要求必须做的积极 积极义务的履行.

教育法的基本原理

教育法的基本原理

第四节、教育法的渊源与体系
一、教育法的法源(法律的源泉) 二、教育法的法源形式(六个、后页) 三、教育法的体系
(纵向:教育法、教育部门法、教育行政法规、 地方性教育法规、教育规章) (横向:义务教育法、职业教育法、高等教育 法、教师法、成人教育法、民办教育促进法)
我国教育法的法源
(一)宪法 (二)教育法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 学位条例(1980)、义务教育法(1986/2006)、教 师法(1993)、教育法(基本法律,1995)、职业教 育法(1996)、高等教育法(1998)、国家通用语言 文字法(2000)、民办教育促进法(2002) (三)教育行政法规。普通高等学校设置条例(1986)、教 师资格条例(1995)等 (四)地方性法规。如《上海市中小学生伤害事故处理条例》 (五)自治条例与单行条例 (六)教育行政规章。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2000)、国 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2004)、普通高等学校学生 管理规定(2005)、高等学校、中小学校、职业学校岗 位设置管理办法(2009)
第一讲:教育法的基本原理
讲解:胡永 1219301005
教育法的基本原理(知识框架)
第一节、教育法的理论基础
(含义、特点、地位、制定、实施、监督)
第二节、教育权与受教育权 第三节、教育法的基本原则
(方向性、公共性、平等性、终身性)

第三讲 教育法的制定、实施与监督

第三讲 教育法的制定、实施与监督

教育法的适用通常有广义和狭义之分。从广义上 讲,教育法的适用是指国家权力机关、国家行政 机关、国家司法机关及其公职人员依照法定的权 限和程序,将教育法运用于具体的人或组织的专 门活动。从狭义上讲,教育法的适用是专指国家 司法机关依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运用教育法处 理各种案件的专门活动。
执 法 国家行政机关及其 公职人员 以国家的名义对社 会进行管理,内 容比司法广泛 执法活动不如司法 活动的程序性要 求严格
总理 × × × × × 年× 月×日源自文库
二、 教育法的实施
(一)教育法实施的含义
教育法的实施是指教育法在现实社会中的实现。教 育法作为一种国家意志,其本身不能自我转化和自 动实施,必须通过一定的方式才能在社会生活中实 现。教育法的实施主要有三种方式,即教育法的执 行、教育法的适用和教育法的遵守。
(二)教育法的执行 广义的执法即法的执行,指所有国家行政机关、司法 机关及其公职人员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实施法的活动。 狭义的执法仅指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职人员依照法定 职权和程序实施法的活动。一般所说的执法指狭义的 执法。 2.执法具有以下特点:
3、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制定地方性教育法规的权限 、
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 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 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情况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 较大的市(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经济特 区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 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市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 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的地方性 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报省、自 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施行。 据此,地方性教育法规要由法律规定的有权制定地方性 法规的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制定。

教育法规有哪些(最新教育政策法规知识)

教育法规有哪些(最新教育政策法规知识)

教育法规有哪些(最新教育政策法规知识)

1.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是为了发展教育事业,提高全民族的素质,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宪法制定的。1995年3月18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根据2023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23年12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根据2023年4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作第三次修正。

2.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是为了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保证义务教育的实施,提高全民族素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而制定的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1986年4月12日由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1986年7月1日起施行。

3.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是为了发展高等教育事业,实施科教兴国战略,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宪法和教育法,制定的法规。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于1998年8月29日通过,自1999年1月1日起施行。

4.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是为了实施科教兴国战略,发展职业

教育,提高劳动者素质,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根据教育法和劳动法,制定的法规。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

教育法的制定、实施、监督

教育法的制定、实施、监督

第五章教育法的制定、实施与监督

一、教育法的制定

(一)含义

广义:是指国家机关依据法定的权限和程序,创制、修改、补充和废止规范性教育法律文件的活动.

狭义:是指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及其常设机关依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创制、修改、补充和废止规范性教育法律文件的活动. 在这里,我们采用广义的教育法制定的含义.其可从三个方面理解:

1.立法主体立法主体必须是法律授权的.如果没有法律授权的主体是不能实施教育立法行为的.

2.立法权限按照我国《立法法》的规定:

(1)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权制定法律;

(2) 国务院有权制定法规;

(3)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的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有权利会地方性法规; (4)国务院各部、委、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有权利制定规章;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有权制定地方性规章。

立法权限还涉及到立法主体可以在哪些方面进行立法活动。《立法法》第八条规定:“下列事项只能制定法律:

(一)国家主权的事项;

(二)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政府、法院和检查院的产生、组织和职权;

(三)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特别行政区制度、基层群众自治制度;

(四)犯罪和刑罚;

(五)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

(六)对非国有财产的征收;

(七)民事基本制度;

(八)基本经济制度以及财政、税收、海关、金融和外贸的基本制度;

(九)诉讼和仲裁制度;

(十)须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法律的其他事项。"

3.立法程序立法程序是指立法必须经过的步骤。我国《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中对行政法规的制定程序规定如下:立项、起草、审查、决定、公布、解释,共6 个步骤。(二)教育法制定权限的划分

教育法律与教育政策

教育法律与教育政策

教育法律与教育政策

的关系密切且相互影响。教育法律是对教育活动进行规范和约束的法律法规体系,而教育政策是指国家或地方教育部门制定的针对教育领域的政策措施。本文将从不同角度探讨教育法律和教育政策如何促进教育发展和提高教育质量。

首先,教育法律的制定和实施对教育的发展起着重要作用。教育法律通过规范

教育行为、保障教育权益和发展教育制度,为教育提供了有力的法治保障。例如,国家在立法层面对教育领域制定了相关法律法规,如《义务教育法》、《中等职业教育法》等,这些法律明确了教育的基本要求、学生的权利与义务、教师的职责等,从制度上保障了教育公平与质量。同时,教育法律的实施也有助于惩治违法行为,维护教育的正常秩序。

其次,教育政策的制定和实施对提高教育质量发挥着重要作用。教育政策是指

国家或地方针对教育领域的政策目标、措施和机制。通过制定有针对性的教育政策,可以引导教育发展方向,提高教育质量和水平。例如,我国实施的“全面素质教育”政策,强调培养学生的综合能力,推动教育由注重知识传授转变为注重培养学生全面发展。此外,教育政策还能够促进教育资源的合理配置,满足不同地区和人群的教育需求,提高教育机会公平性。

的互动也是十分重要的。教育法律的制定需要借鉴、参考教育政策的要求和目标,以确保法律与政策的一致性和有效性。同时,教育政策的制定也需要立足于法律的框架和底线,确保政策具有法律的合法性和可操作性。只有的无缝衔接和相互补充,才能更好地促进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

还需要根据教育发展的需求进行不断改进和完善。教育事业发展快速变化,需

第六讲__教育政策与法规

第六讲__教育政策与法规

理性模式
步骤:



①确认可操作的政策目标; ②准备完整的政策方案; ③建立各种价值标准及社会资源; ④预测每一政策方案的成本与效益; ⑤估计每个方案的净效益情况; ⑥比较每个方案的优劣次序; ⑦制定出理性和优化的政策方案。
案例
科尔曼报告书
引言 1964年,美国国会在《民权法》第四条中提出, 要对公共教育各个层次做出专门的调查,调查不 同种族、肤色、宗教等族群的平等教育机会问题, 以便形成有针对性的公共政策。调查任务落到了 约翰· 霍布金斯大学社会学教授科尔曼身上。1966 年,科尔曼向国会递交了《关于教育机会平等性 的报告》,这份被公认为20世纪社会问题研究的 最重要报告之一的“科尔曼报告”由此诞生。
本章参考书目
1、郑新立主编:《现代政策研究全书》,中国经 济出版社1991年版。 2、[美]斯图亚特· S· 那格尔编著,林明、龚裕等译: 《政策研究百科全书》,科学技术出版社1990年版。 3、成有信等著:《教育政治学》,江苏教育出 版社1993年版。 4、孙绵涛主编:《教育政策学》,武汉工业大 学出版社1997年版。 5、国家教育委员会人事司组织编写:《学校教 育法制基础》,教育科学出版社1997年版。 6、劳凯声著:《教育法论》,江苏教育出版社 1993年版。
第二节 教育政策

关于教育政策的概念表述虽然不一,但是都归 纳出了教育政策概念的三个要素:教育政策的 主体是谁?教育政策需要达成的目标是什么? 教育政策的核心内容是什么?

教育基本制度教育法

教育基本制度教育法

教育基本制度——教育法

引言

教育的重要性在人类社会中无可置疑。作为一种社会化的过程,教育的目的是培养和发展个体的智力、道德、技能以及社交能力,

以使其能够适应和贡献于社会。为了确保教育的公平、有效和可持

续发展,各国都制定了一系列的教育法律和政策。在中国,教育法

是确保教育基本制度能够得到贯彻的重要法规之一。

一、教育基本制度的内涵

教育基本制度是指由国家法律法规所规定的一系列教育原则、

制度和政策。它包含了教育的宗旨、方向、内容、组织形式以及评

价标准等方面的内容。

1. 教育宗旨

教育宗旨是教育基本制度的核心,它是指教育的根本目的和价

值取向。在中国,教育的宗旨是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社

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基于这一宗旨,中国教育法制定了教育的

基本要求,包括全面发展人的身心素质、培养社会主义道德伦理、

培养创新能力和实践能力等。

2. 教育方向

教育方向是指教育所追求的发展目标和方向。在中国,教育方

向是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培养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这意

味着教育旨在培养具有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社会主义价值观的公民,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国家发展。

3. 教育内容

教育内容是指教育的课程内容和学科设置。根据教育基本制度,中国的教育内容分为义务教育、高等教育和继续教育三个阶段,涵

盖了语言、科学、艺术、体育、人文社会科学等多个领域。此外,

教育内容还包括培养学生的创新能力、实践能力和职业素养等方面。

4. 教育组织形式

教育组织形式是指教育活动的组织和管理方式。根据中国的教

育法,教育组织形式包括学校教育、家庭教育、社区教育以及其他

教育政策法规

教育政策法规

教育政策法规

2022-07-1309:06:10浏览次数:

教育政策法规一、教育政策法规基础知识教育政策:政党与国家为了

实现教育目标、任务而制定的行为准则,就是教育方针,政策的统称。

教育政策的类型:1、依据制定政策主体的不同,可分为政党的教育政策、国家的教育政策与社会团体的教育政策。2、根据政策内容与层次的

不同,可分为总政策、基本政策与具体政策。3、依据政策效力范围的角度,分为全局性政策与区域性政策。4、依据政策所起作用的角度,分为鼓励性

政策与限制性政策。

教育政策的基本特征:1、政治性与原则性2、目的性与可行性3、稳

定性与阶段性4、合法性与权威性5、系统性与多功能性教育政策的体系

结构:就是指政党、国家与社会团体制定的有关教育政策的存在及其表现

形式。

教育政策的制定过程:1、确定教育政策议题2、明确教育政策目标3、设计教育政策方案4、选择教育政策方案教育法规:就是一切调整教育关

系法律规范的总称,即有关教育方面法律、条例、规章等规范性文件的总与,就是现代国家管理教育的基础与基本依据。

教育法规的类型:1、依据教育法规的创制方式与表达方式的不同,可

分为成文法与不成文法,或者制定法、判例法与习惯法。我国的教育法规

基本上属于制定法、成文法之列。2、依据效力等级与内容的不同根本法

与普通法,有叫基本法与单行法。《中华人民共与国教育法》就是根本法,

基本法,《中华人民共与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与国教师法》就

是普通法或称单行法。3、根据教育法规规定的内容不同,分为实体法与程序法,4、根据适用程度不同,分为一般法与特殊法。

教育法的基本内容

教育法的基本内容

教育法的基本内容

引言

教育法是一门法律学科,研究教育活动中的法律规范和法律关系。其基本内容包括法律、法规、条例和规定等,这些文件对于保障教育的质量、公平和安全起着重要的作用。本文将全面、详细、完整地探讨教育法的基本内容。

教育法的立法背景

教育法的制定是为了保护和规范教育活动,确保教育的公平、公正和高质量。教育法的立法背景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分析:

国际标准

国际社会普遍承认教育是每个人的基本权利,并提出了一系列的国际教育准则和原则。各国制定教育法的立法背景之一就是秉承这些国际标准,确保教育的普及和质量。

国内需求

随着我国教育事业的迅猛发展,保障教育的质量和公平成为社会的共识。因此,制定教育法是应对国内需求的必然选择,保障教育的良性发展。

经济社会发展要求

教育是国家发展的重要支撑,促进人力资源的培养和社会进步。教育法的立法背景之一是为了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要求,提高教育质量,培养优秀人才。

教育法的主要内容

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教育法第一章主要规定了公民的教育权利和义务。其中包括:

1.公民享有接受教育的权利,国家保障公民的平等接受教育的机会。

2.家庭和社会有义务为未成年人提供教育。

3.教育机构和教育工作者应当为学生提供平等和优质的教育服务。

教育的管理和监督

教育法第二章主要规定了教育的管理和监督。其中包括:

1.国家对教育实行统一管理,并制定教育发展规划。

2.地方各级政府负责教育工作的具体管理,并配发教育经费。

3.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教育政策的制定、实施和监督。

教育的内容和方式

教育法第三章主要规定了教育的内容和方式。其中包括:

法律知识:教育法的功能和目标

法律知识:教育法的功能和目标

法律知识:教育法的功能和目标教育是社会最基本、最重要的领域之一,是人类文明不断发展的基石。教育法是国家法律系统中的重要一部分,其目的是确保教育的公平、有效和高质量。教育法的功能和目标就是通过规定法律规则、制定政策和管理措施来实现教育的各种任务和功能,以保障学生和教师的权益,促进教育的发展和进步。

教育法的主要功能是保障教育的公平和有效性。教育是国家的重要事业,每一个人都应有平等的受教育权利。但是,由于各种原因,在教育资源的分配、教育机会的提供和教育质量的保障方面,仍然存在着很大的差距和不公平。这时,教育法的责任就在于调整教育资源的分配,规定教育机会的提供和监管教育质量的提高,确保每个人都能获得公平的教育机会,并且能够在公平的条件下获得合适的教育资源和高质量的教育服务。

教育法的目标之一是促进教育的发展和进步。教育是一个持续不断的过程,需要不断地发展和进步,以适应社会的需求和变革。教育法对此负有重要的责任,其主要任务是科学地制定教育政策,并设立

各种评估和考核机制,推进教育改革和创新,促进全社会对教育的投入,以实现教育的不断发展和进步。

教育法还具有保障学生和教师的权益的功能。作为教育活动的主体,教师和学生的权益应得到保障。教育法的责任就在于规定和保护

每一个受教育者和教师的权益,包括受教育者的受教育权利、受教育

者的健康和安全权、受教育者的知情权、知识产权、知识产权和隐私

权等。同样,教育法还应确保教师的职业权利,包括教育教学自主权、职业道德权、合法权益保护等。

教育法的另一个目标是保证教育的质量。教育质量是教育法的一

教育法制基础第一章

教育法制基础第一章

第一章教育法概述

1981年1月1日新中国第一部教育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正式实施,自此拉开了改革开放时代中国依法治教的帷幕。

《教育法》的颁布和实施标志着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教育法律体系的基本框架已经形成标志着我国走上了依法治教的轨道。

依法治教的目的

依法治教的目的是创造良好的学校管理秩序和教育教学秩序,为实现学校的宗旨提供保障。

依法治教的法律依据是由国家制定的教育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其他与教育有关的法律法规。

依法治教的意义

1、依法治教是确保教育的战略地位的需要。

2、依法治教是保障公民受教育权益的需要。

3、总之,依法治教是依法治国方略在教育系统的具体体现,是在社会主义民主的基础之上以一定的教育法律体系为基础,依据法律来加强对教育事业的管理和规范,以促进教育事业发展的过程和手段。

依法治教的基本要求

依法治教必须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有法可依,要求有权创制教育法的国家机关应根据教育发展和教育管理的实际需求,加强教育立法,尽快建立比较完善的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需要的教育法律体系。有法必依,要做到有法必依首先要增强人们的教育法律意识。其次是必须遵守教育法规定的基本原则,坚持教育的社会主义方向,遵循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发展社会主义的教育事业,要做到正确行使权利,行使权利不得以损害别人的自由为代价。

执法必严要求我们在任何时候,任何地点,任何条件下的执法活动都应坚持统一而一贯的执法尺度。

违法必究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教育法是一种教育行为规范,就是用来约束、规定和保障人们在教育活动中或参与教育活动时实施社会公认和许可的行为的规则,,表现为约定人们在教育活动中可以做哪些事情(即可以作为)、必须做哪些事情(必须作为)、和禁止人们做哪些事情(禁止作为)

教育政策与法规 第二章 教育法概述

教育政策与法规 第二章  教育法概述
2. 不同特点
两者的主体不同。
两者的来源不同。
教育权与受教育权的相互依托
第一,受教育者的存在是教育权与受教育权相互依托的基础。 第二,教育权主体与受教育权主体通过一定的权利与义务使教育权与 受教育权相互依托。 第三,教育权的滥用或不合理设定会侵害、限制或剥夺一定主体的受 教育权。
2.4 教育法的渊源与体系
教育政策与法规



第二章
教育法概述
学习目标
1. 学习教育法的含义及特性 2. 重点掌握教育法的基本原则 3. 学习教育权与受教育权的相关内容 4. 了解教育法的法律渊源和体系构成 5. 学习教育法律规范的含义、结构和类型
2.1 教育法的含义及特性
一、教育法的含义
首先,教育法是国家意志的结果,制定或认可是教育法的形成方式。 其次,教育法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施,强制性是教育法的本质特性。 最后,教育法是调整教育活动中各种法律性社会关系的行为规则。
教育法的法律渊源
(二) 法律
法律的效力仅次于宪法,可分为基本法律和基本法律以外的法律,具有同等的效力。 法律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法律与法同义,是指各种法律规范的总和; 狭义的法律是指由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及其常设机关按照立法程序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基本法律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和发布的,通常规定和调整某一方面的根本性、 普遍性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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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单元:教育法的制定与实现
主要内容
• 教育法的制定
• 教育法的实施与实现 • 教育法制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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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教育法的制定
(一)法治与法制
(二)教育立法的含义 (三)教育立法的原则
(四)教育立法权限的划分
(五)教育立法的基本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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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治与法制
• 什么是法治?
• 什么是法制? • 两者有什么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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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治与法制
• 法治:是以民主为前提和目标,以严格依 法办事为核心,以制约权力为关键的社会 管理机制、社会活动方式和社会秩序状态
• 法制:一是指统治阶级按照自己的意志, 通过政权机关建立起来的法律制度,二是 指法律的体系、体制与架构的整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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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治与法制
• 法制”与“法治”都是法律文化中的重要 内容,都是人类文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 物。其中,“法制”是法律制度的简称, “法治”则是一种与“人治”相对应的治 理社会的理论、原则、理念和方法 • 法制是一种社会制度,属于法律文化中的 器物层面;法治是一种社会意识,属于法 律文化中的观念层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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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教育立法的含义
• 教育立法:教育法的制定
• 对教育立法的理解:
– 广义:指国家机关依据法定的权限和程序,创 制、修改、补充和废止规范性教育法律文件的 活动 – 狭义:指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及其常设机关依据 法定的权限和程序,创制、修改、补充和废止 教育法律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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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教育立法的含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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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周洪宇告诉《中国经济周刊》,校车议案提交后 ,他收到了教育部一份4000多字的回复,内容包 括教育部近年来对校车工作的调研和摸底。 • 据周洪宇介绍,教育部在回复中表示,财政投入 不足是开展校车工作的一个很重要的问题。如果 在全国范围内的学前和义务教育阶段购买校车, 政府需要投入3000亿的预算,且一年的运行、维 护费用为1500亿,最后的结论认为,4500亿的政 府买单费用太大。
– 解释宪法、监督宪法的实施,制定和修改除应当由全 国人大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 – 在全国人大闭会期间,对其制定的法律进行部分补充 和修改,但不同该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 – 撤销国务院制定的同宪法、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 决定和命令; – 撤销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同宪法 、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地方性法规和决议
• 教育法律由全国人大或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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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的教育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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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最高国家行政机关制定教育行政法规 的权限
– 国务院,即中央人民政府,最高国家权力机关 的执行机关,是最高国家行政机关 – 制定行政法规,发布决定和命令(以宪法和法 律为依据) – 改变或撤销地方各级行政机关不适当的决定和 命令; – 改变和撤销各部、各委员会发布的不适当的决 定、命令、指示和规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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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制定教育自 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权限
– 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可以依照当地民族的特点 ,对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作出变通规定,但 不得违背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不得 对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规定以及其他有关 法律、行政法规专门就民族自治地方所作的规 定作出变通规定。 – 教育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要由有权制定自治条 例和单行条例的地方自治机关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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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教育立法权限的划分
• 依据:《宪法》、《立法法》 • (1)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及其常设机关制定 教育法律的权限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 修改宪法 – 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 基本法律 – 改变或者撤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不 适当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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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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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最高国家行政机关制定教育行政法规 的权限
– 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的法律效力仅次于国家 法律,除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外,任何机关无权予 以改变或者撤销。
• 教育行政法规由国务院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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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行政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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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制定地方性教育法规的权 限 • 依据:《宪法》、《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 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 •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是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县 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设立常务委员会 • 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 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情况下,可制定 地方性法规 • 地方性教育法规要由法律规定的有权制定地方性 法规的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及其常设机关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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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教育法》(1995年)为例
• 1983年4月,在吉林省六届人大一次会议上,长 春代表团高校小组提出应制定“教育基本法”; • 同年5月,在武汉召开的全国高等教育工作会议上 ,又有许多代表提出相应的建议 • 1984年5月,吉林省人大代表张贻侠、全国人大 代表曾孝箴和全国政协委员李载柔联名写信,呼 吁全国人大代表和全国政协委员会支持制定教育 法 • 1984年10月,全国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专门召开 了教育立法座谈会 • 1986年六届人大四次会议上,由李登瀛等33名甘 肃代表和季文美等44名陕西代表提出《教育法》 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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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教育立法的原则
• 立法原则:指立法主体进行立法活动所依 据的准绳,是立法指导思想在立法实践中 的重要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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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教育立法的原则
• (1)民主化原则(案例)
– 人民是立法的主体,立法权在根本上属于人民 – 立法内容以维护人民的利益为宗旨,不是以少 数人的意志为归依 – 立法过程和立法程序具有民主性
• (3)法治化原则
– 立法权的法制化:立法权的存在和行使应有法 的根据 – 立法内容的合法化:首先要合宪;其次内容要 有统一性;最后内容要有良善性,即反映的是 人民的意愿,有利于社会进步,有利于保障人 类的各种基本权利 – 立法程序的法定化:以制度约束立法行为,才 能将各种人治因素排除在立法程序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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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与法制的联系
• 法制是法治的基础和前提,法治是法制宣 传的升结和结果 任何法治都是以法制为基础建立起来的, 没有法制作为基础,法治就不可能建立和 继续存在;法治的发展促进了法制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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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教育立法的含义
• 教育法的制定是依法治教的前提条件之一
• 对“立法”的理解
– 广义:指有关国家机关依照法定权限和法定程 序,创制各种具有不同法律效力的规范性文件 的活动 – 狭义:仅指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及其常设机关依 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制定法律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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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国务院所属机构及地方国家行政机关 制定教育规章的权限
– 部门规章规定的事项应当属于执行法律或者国 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的事项
–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 可以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直 辖市和地方性法规制定规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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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教育立法的基本程序
• 不同的国家机关在制定法律规范文件时, 其法定程序有各自的特点。 • 教育立法一般分为提出法律议案、审议法 律草案、通过法律和公布法律四个步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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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0年我国教育支出为12550亿元,4500 亿为全年教育支出的三分之一。周洪宇告 诉《中国经济周刊》,对于到底需要多少 钱来买校车,也有机构给出600亿、800亿 的说法,但这恐怕都是初步匡算,准确与 否自己持保留态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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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月22日,续梅公开表示,我国将来肯定是要建立校车制 度的。“现在这个工作正在做,但这不是教育部一个部门 的事情,有10多个部门在参与。”续梅说,校车制度建成 后,将形成国家标准,然后由地方根据自身实际情况执行 。 • 周洪宇也指出,解决校车问题,最理想的状态是由国家安 监总局、财政部、教育部、公安部、发改委等都聚在一起 ,从顶层设计上解决问题。“要从根上解决这个问题,首 先需要明确职责,各级职责不分明,究竟谁该负主导责任 不明确,老师怪学校,学校怪教育部门,出了事故立即停 校车,让家长们走几个小时送孩子上学等,都是因噎废食 的表现。只有明确了职责,才会全盘考虑制定方案,希望 能尽快形成由安全局牵头组成的专班,统筹规划校车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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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与法制的主要区别
• (1)产生和存在的时代不同
– 法治:产生于古代希腊,中国先秦;现代法治 是产生于资产阶段,存在于资本主义社会和社 会主义社会 – 法制:随法律产生而产生;法律的另一种表述 ;奴隶社会初期出现,走过整个法律社会(奴 隶社会、封建社会、资本主义社会、社会主义 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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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视专家作用
• 规划纲要颁布实施不久,新中国教育史上 第一个国家教育咨询委员会宣告成立,其 主要职责就是调查、研究、审议重大教育 问题和教育政策。首届咨询委员会由64位 各领域的权威专家组成,针对规划纲要确 定的十大改革,分为10个组开展工作,目 前发挥着十分重要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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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教育立法的原则
法治与法制的主要区别
• (2)与权力之间的关系不同(重要区别)
– 法治的基本特征:对公共权力或国家权力的约 束。法治要求法律高于一切,一切权力都必须 服从法律
– 法制:既可指约束权力的法治之下的法制,也 可能是为权力所左右的人治之下的法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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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与法制的主要区别
• (3)与民主的关系不同
– 法治:与民主紧密联系。没有民主,就没有法 治;民主是法治的价值观念,也是法治的政治 基础和目标追求 – 法制:不一定要有民主的政治基础,也不一定 以民主为自己的政治目标 如,在封建专制国家中,法制是皇帝等少数统 治者制定的,它成为封建专制统治的工具或手 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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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视专家作用
• 2008年启动了《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 展规划纲要》(以下简称《规划纲要》) 的制定工作,为2020年前的中国教育事业 发展绘制蓝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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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视专家作用
• 《规划纲要》制定工作高度重视调查研究工作。规划组 织了重大战略专题的调研工作,聘请了500多名著名专家 学者和有丰富教育工作经验的实践者,围绕着教育改革与 发展的重大战略问题进行深入的调查研究,参与人员达数 千人次。同时还委托了国内及国际相关研究机构、民主党 派、教育领域的专业协会、地方教育部门、驻外机构等机 构收集各方面的信息资料,进行全面系统的调研。同时, 《规划纲要》制定工作还采取各种措施广泛听取社会意见 ,倾听民声,问计于民。一方面通过报刊、网络等媒体开 展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全民讨论,梳理社会关注度高、对教 育事业发展影响大的问题;另一方面也安排在《规划纲要 》征求意见稿形成之后,在全社会公开征询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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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教育立法的原则
• (2)科学化原则
– 尊重客观事实,从实际出发(根据客观需要来 制定教育法律)《民办教育促进法》 – 注重社会效益(校车成本,4900亿) – 重视专家作用(《 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 规划纲要》(2010-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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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0年两会期间,全国人大代表、华中师范大学 教育学院教授、长江教育研究院院长周洪宇,提 交了一份《关于实施全国校车安全工程的议案》 。 • 在议案里,他提出“校车行驶过程中享有某些特 权,比如只要校车停靠在路边上下乘客,它旁边 的车辆都要停驶且保持车距”等建议。“议案内 容公开后,不知道有多少网友骂我,说搞什么特 权!但是儿童是弱势群体,儿童的生命安全必须 要放在首位。”周洪宇仍然坚持自己的观点。
• 教育立法的特点
– 主体法定:由专门的国家机关立法,其他任何 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都不得行使这项权 力 – 程序法定:严格按照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进行 专门的立法活动,以保证法律的公正性 – 立法权威:只有享有特定的立法权的国家机关 才能进行立法活动
• 立法活动表现国家的意志,任何组织和个 人都必须遵守,不得擅自修改和违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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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立法的一般程序
• (1)提出立法议案
– 指被授予专门权限的机构和人员向立法机关提 出法律草案,使审议法律草案列入议事日程, 成为立法机关讨论的对象 – 《立法法》规定,有权提出立法议案的机关和 个人有:全国人大主席团、全国人大常务委员 会、全国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国务院、中央军 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全国人大的一个代表团或三十名以上的代表、 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10位以上的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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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周洪宇告诉《中国经济周刊》,促使他提交相关 议案的原因,是2000年在美国哥伦比亚大学做高 级访问学者的时候,他住所的正对面就是一个美 国的校车站,每天都看到孩子们乘着“大黄蜂” 上下学,给他留下了很深的印象。 • 一向最讨厌特权的美国人,心甘情愿地承认并遵 守着校车的特权。美国法律规定,在公路上随意 超越校车是违法的,如果校车要停车上下学生, 双向车道的所有车辆都必须停下,即使是警车和 总统的车辆也不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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