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居住小区公共配套服务设施管理规定
物业管理服务与公共区域的管理规定
物业管理服务与公共区域的管理规定近年来,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速推进,物业管理服务成为了城市生
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为了确保社区环境的良好与安逸,物业管理
服务与公共区域的管理规定变得尤为重要。本文将就物业管理服务与
公共区域的管理规定展开论述,以期为读者提供相关的知识与指导。
一、物业管理服务的意义与职责
物业管理服务是指为小区居民提供管理、维修、安全等方面的服务,以保障小区良好的生活环境和居住品质。物业公司作为承担物业管理
服务的主体,其职责包括但不限于:维护小区公共设施的正常运作,
处理住户投诉与问题,管理小区的公共区域等。同时,物业公司还应
建立健全的管理制度,确保服务的规范性和效率性。
二、公共区域的管理规定
1. 公共区域的定义
公共区域一般指小区内供所有居民共同使用的区域,如楼道、电梯、花园、停车场、儿童游乐场等。物业公司应根据小区规模和实际需求
合理划分和规划公共区域,并明确公共区域的使用责任和义务。
2. 公共区域的维护与清洁
公共区域的维护与清洁是物业管理服务的重要内容。物业公司应定
期进行公共区域的打扫、除尘、擦拭等工作,确保环境整洁,并解决
住户在公共区域遗留的垃圾、杂物等问题。同时,居民也应切实履行自己的义务,不随意乱扔垃圾,保持公共区域的清洁与整洁。
3. 公共区域的安全管理
公共区域的安全管理是物业管理服务的重要任务之一。物业公司应加强对公共区域的监控与巡查,及时发现并处理安全隐患。如楼道的照明设施是否正常,电梯是否安全可靠等。在特殊时期,如灾害、疫情等,物业公司还应加强对公共区域的消毒与防护工作。
广州市居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管理暂行规定(2018年修正)
广州市居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管理暂行规定(2018
年修正)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广州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8.02.13
•【字号】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58号
•【施行日期】2018.02.13
•【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应急减灾与公共服务
正文
广州市居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管理暂行规定
(2016年1月18日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38号公布,根据2018年2月13日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58号《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广州市城市道路临时占用管理办法〉等16件政府规
章的决定》修改)
第一条为规范居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居住区,是指城市不同居住人口规模的居住生活聚居地,包括房地产开发项目居住区和保障性住房居住区。
本规定所称居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是指与居住人口规模相对应配建的、能
满足居住区居民物质与文化生活需要、提供公共服务的设施总称,包括教育、医疗卫生、文化、体育设施和行政管理设施、服务设施、福利设施、公园及市政公用设施等。居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具体类别按照本市居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的设置标准确定。
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居住区的配套公共服务设施规划、建设、移交、登记和使用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实施前已完成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手续的,不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居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的组织协调工作,并组织实施本规定。
小区共用部位、公共区域、配套设施使用和公共收益的管理规定标准范本
编号:QC/RE-KA9387
小区共用部位、公共区域、配套设施使用和公共收益的管理规定
In the collective, in order to make all behaviors have rules and regulations, all people abide by the unified norms, so that each group can play the highest role and create the maximum value.
(管理规范示范文本)
编订: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审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工作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小区共用部位、公共区域、配套设施使用和公共收益的管理规定标准范本
使用指南:本管理规范文件适合在集体中为使所有行为都有章可偱,所有人都共同遵守统一的规范,最终创造高效公平公开的的环境,使每个小组发挥的作用最高值与创造的价值最大化。文件可用word 任意修改,可根据自己的情况编辑。
【议题一】
美怡家园小区共用部位、公共区域、配套设施使用和公共收益的管理规定
公共收益,泛指小区公共部分产生的收益(定义等详见下文),包括但不限于地上停车车位费、楼道广告等。为了保障业主利益,加强对公共收益的监管,改变目前小区公共收益主要由物业管理的现状。拟定将公共收益的所有权益,收归业主大会,并授权业委会进行管理。本议题,草拟了“共用部位、公共区域、配套设施、
使用和公共收益的管理规定”,限定了小区公共部门管理范畴、管理方法,这一部分规定是作为《美怡家园管理规约》的一部分,也将附属于未来修订的美怡家园管理规约。
城市居住小区公共配套服务设施管理规定
城市居住小区公共配套服务设施管理规定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居住小区、居住组团及零星住宅(以下统称居住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规划管理,保障居住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合理配置,维护小区业主和开发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规范等,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泰州市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改建居住小区。
第三条居住小区应根据城市总体规划、近期建设规划、各专项规划及控制性详细规划同步规划建设教育、医疗卫生、文化体育、邮政、商业服务、社区管理服务和市政公用等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其中教育、医疗卫生、社区管理服务等公共服务设施,应当在住宅总规模(总建筑面积,下同)开发完成50%之前建成交付使用;其他公共服务设施应当在住宅总规模完成80%之前建成交付使用。第四条居住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的设置,应坚持统筹规划、可持续发展和节约用地的原则,使用性质相近或可兼容的公共服务设施应综合设置。
第五条居住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的设置水平应当和居住人口规模相适应,在符合规定指标总量的前提下,可采取集中与分散相结合的方式统一规划、合理布置。
第二章权属界定与管理
第六条居住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分为公益性公共服务设施和非公益性公
共服务设施两种。
第七条公益性公共服务设施,是指不以盈利为目的、建设成本适宜列入小区商品房建设成本的公共服务设施,包括医疗卫生、文化体育、社区管理服务、市政公用设施等。此类公共服务设施除社会公益性配套设施外,其权属归全体业主所有,由业主委员会代为登记,开发企业不得销售,也不得以任何方式处置其使用权。
第八条非公益性公共服务设施,是指适宜市场化运营、建设成本不宜列入且未列入小区商品房建设成本的公共服务设施,包括教育、商业服务设施(物业管理专用商业服务设施用房除外)等。此类公共服务设施,按谁投资、谁所有、谁收益的原则,其权属归投资者所有,但交付使用后必须纳入小区统一的物业管理,并不得擅自改变规划用途。
小区配套设施监管规定
小区配套设施监管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城市居住小区、居住组团及零星住宅(以下统称居住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管理,依法维护业主和开发建设单位的合法权益,创造良好的居住生活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居住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管理。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居住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是指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进行配套建设的教育、医疗卫生、文化体育、社区服务、行政管理、市政公用、商业服务等公共服务设施。
第四条本规定所称居住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接收单位是指居住小区所在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
第五条居住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按属性分为非营利性和营利性公共服务设施。
非营利性公共服务设施是指不以营利为目的,建设成本宜列入居住小区开发建设成本或由政府投资的公共服务设施。
营利性公共服务设施是指以营利或提供公益性专业化服务为目的,宜进行市场化运作或专业化运营的公共服务设施。
第六条发展改革、财政、教育、公安、民政、国土资源、城乡建设、
规划、文化、卫生、贸易、住房保障房产管理等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居住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管理工作。
第七条居住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坚持统筹规划、可持续发展和节能省地的原则,使用性质相近或功能可兼容的公共服务设施应综合设置。
第八条居住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应与住宅建设项目同步规划设计,同步配套建设,同步交付使用。
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 6公共服务设施
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
GB 50180—93
6公共服务设施
6.0.1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也称配套公建),应包括:教育、医疗卫生、文化体育、商业服务、金融邮电、社区服务、市政公用和行政管理及其它八类设施。
6.0.2居住区配套公建的配建水平,必须与居住人口规模相对应。并应与住宅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和同时投入使用。
6.0.3居住区配套公建的项目,应符合本规范附录A第A.0.6条规定。配建指标,应以表6.0.3规定的千人总指标和分类指标控制,并应遵循下列原则:
公共服务设施控制指标(㎡/千人) 表
6.0.3
居住区小区组团
建筑面积用地面积
建筑面
积
用地面积
建筑
面积
用地面
积
总指标1668~
3293
(2228~
4213)
2172~
5559
(2762~
6329)
968~
2397
(1338~
2977)
1091~
3835
(1491~
4585)
362~
856
(703~
1356)
488~
1058
(868~
1578)
其中
教育
600~
1200
1000~
2400
330~
1200
700~2400
160~
400
300~
500 医疗卫生(含医院)
78~198
(178~
398)
138~378
(298~
548)
38~98 78~228 6~20 12~40 文体125~245 225~645 45~75 65~105
18~
24
40~60 商业服务700~910 600~940
450~
570
100~600
150~
370
100~
400 社区服务59~464 76~668 59~292 76~328
19~
32
16~28 金融邮电(含银
抚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中心城区住宅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规划建设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抚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中心城区住宅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规划建设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抚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公布日期】2018.03.21
•【字号】抚府办发〔2018〕13号
•【施行日期】2018.03.2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城乡规划
正文
抚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市中心城区住宅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规划建设管理规定
(试行)的通知
抚府办发〔2018〕13号
临川区、东乡区人民政府,抚州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市中心城区住宅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规划建设管理规定(试行)》已经四届第十九次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8年3月21日
市中心城区住宅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规划建设管理规定(试
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市中心城区住宅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规划建设管理,创造良好的居住生活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2016 版)》《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市中心城区新建住宅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的规划、设计、建设和管理。老城区棚户区改造时,可结合实际情况参照本规定配建。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住宅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是指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要求配套建设的公共服务设施,按属性分为公益性公共服务设施和经营性公共服务设施两类。公益性公共服务设施有:社区管理服务设施、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设施、社区卫生服务站、物业管理用房、小学、全民健身设施、垃圾中转站、开闭所、充电桩、燃气调压柜;经营性公共服务设施有:幼儿园。
物业管理服务方案优化小区公共设施使用规范
物业管理服务方案优化小区公共设施使用规
范
随着城市化的不断发展,小区的数量和规模逐渐增加。而在小区的日常运营中,物业管理服务的质量和效率是决定小区居民生活质量的重要因素之一。而小区公共设施的使用规范更是能够直接影响到居民的日常生活和社区环境的品质。为了提升物业管理服务的质量和小区公共设施的使用规范,我们制定了以下优化方案。
一、建立设施使用管理制度
为了确保小区公共设施的正常运行和维护,我们将建立设施使用管理制度。该制度涵盖了设施的预约、使用须知、维护保养等方面的内容。
首先,在设施使用管理制度中,我们将明确设施的预约程序。各项公共设施的使用需要提前预约,居民可以通过物业公司的APP或者相关平台进行预约。预约时需要填写使用设施的时间、目的以及使用人数等信息,以便物业公司合理安排设施的使用。
其次,在设施使用须知中,我们将详细列出设施的使用规范和注意事项。例如,游泳池的使用时段、入池规定、禁止事项等。这样可以避免居民对设施使用随意性的误解,使得设施能够更加有序地运行。
最后,设施的维护保养也是非常重要的环节。我们将安排专人进行设施的巡检和保养,及时解决设施的故障和维修需求,确保设施的正常运行。
二、加强宣传教育
为了提高居民对设施使用规范的认知和遵守程度,我们将加强宣传
教育工作。
首先,我们将利用物业公司的公告栏、小区微信群等渠道发布设施
使用须知,并定期进行更新提醒。居民可以通过这些渠道了解设施的
使用规范和注意事项。
其次,我们将开展设施使用规范的宣传活动。例如,组织设施使用
培训班、举办设施使用规范知识竞赛等,以吸引居民的参与,并通过
城乡社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和管理实施细则
城乡社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和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社区服务体系,规范我区城乡社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和管理,根据《XX市城乡社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和管理实施办法》(XX府办[2015]36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城乡社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是指社区开展居民自治、服务和活动的设施,包括社区党组织和居委会的办公室、公共服务站、文体活动中心、家庭服务中心、卫生服务中心或卫生服务站(公办)、综治信访维稳工作站、老年人活动中心、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警务室、社会工作室、志愿者服务站等社区组织、机构使用和管理的室内场所(以下统称社区用房),以及社区居民使用的室外活动场所(包括小广场、小公园、文体活动场地等)。
第三条社区公共服务设施纳入城镇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和社区发展相关专项规划,原则上以2000至3000户常住居民为标准设置一个社区居委会和相应配套的社区公共服务设施。社区用房按照《城市社区服务站建设标准》(建标167-2014)执行,300户(套)以下(组团以下独立楼)的社区按0平方米(建筑面积,下同)、300至400户(套)的社区按200平方米、400至600户(套)的社区按300平方米、600至800户(套)的社区按400平方米、800至1000户(套)的社区按600平方米、1000至2000户(套)的社区按600-800平方米、2000-3000户(套)的社区按800-1000平方米、3000户(套)以上的社区按1000-1300平方米的配建标准执行,社区室外活动场所面积按照每百户(套)不少于30平方米的标准配套建设。
关于加强居住区公共配套设施建设管理的意见
关于加强居住区公共配套设施建设管理的意见
为推进全市居住区公共配套设施建设管理规范化、制度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四川省城乡规划条例》《成都市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总体原则
(一)居住区公共配套设施是指在被城市道路或自然分界线所围合的居住生活聚居地配建的与居住人口规模相对应、满足该区居民物质与文化生活所需的公共服务设施。
(二)居住区公共配套设施的建设水平,必须与居住人口规模相对应,并应与住宅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投入使用。
二、建设内容
(三)居住区公共配套设施划分为六类:
1.行政管理类:街道办事处、派出所、警务用房、其他管理用房;
2.社区服务类:社区服务中心(社区用房)、养老服务设施、医院、社区卫生计生服务中心(站)、农贸市场、便民店、邮政设施;
3.教育类:中学、小学、幼儿园;
4.文化体育类:文化活动中心(站)、综合运动场(馆)、综合健身馆、居民健身设施;
5.市政公用类:公共停车场(位)、机动车清洗站、公交首末站、开闭所、消防站、市政设施用房(点位)、公共厕所、环卫工人作息房、垃圾转运站、再生资源回收站、公共绿地广场、居住区配套道路;
6.其他。
三、主体职责
(四)市公共配套设施建设管理领导小组是全市公共配套设施建设管理工作的议事协调机构,负责制订工作目标、年度建设计划和决策、协调重大事项,领导小组组长由市政府分管领导兼任。市发改委、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国土局、市建委、市规划局、市房管局、市城管委、市交委、市林业园林局、市商务委、市文广新局、市卫计委、市国资委、市工商局、市体育局、市政府督查室,成都高新区管委会,锦江区、青羊区、金牛区、武侯区、成华区(以下统称五城区)政府等为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成员单位按各自职责,依法做好公共配套设施建设管理工作。
沈阳市居住区配套公共服务(公用)设施设置审批管理规定
沈阳市居住区配套公共服务(公用)设施设置审批管理规定
(内部试行)征求意见稿
一、总则
1、为加强居住区配套公共服务(公用)设施审批管理,满足
居民日常生活需求,依据《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及沈阳市有关规定,结合沈阳具体情况,制定本规定。
2、本规定中“居住区配套公共服务(公用)设施”(以下简称
配套公建)系指《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确定的各类配套公建,包括教育、医疗卫生、文化体育、商业服务、金融邮电、社区服务、市政公用和行政管理等设施。
3、本规定将配套公建划分为公益性配套公建和经营性配套公
建两类。公益性配套公建是指非赢利性的各类设施,包括教育、文化体育、社区服务、市政公用、集中绿地及健身娱乐场地设施。经营性配套公建是指可通过市场化运作具有赢利性的项目和具有行业主管部门、有建设资金来源的项目,包括医疗卫生、商业服务、金融邮电、行政管理及其它设施。
4、本规划区范围内各类拟建居住区配套公建的设置必须符合
本规定,其它地区可参照执行。
二、配套公建设置审批要求
5、公益性配套公建依据分区规划、专项规划和控详规划,按
规划项目的规模和具体情况分级配置,对须配置项目的内
容、规模、位置等应提出具体的设置要求。
、组团规模以下(6公顷以下),须配置的公共服务设施包括:
1)文化活动用房(老年,儿童活动站)
建筑规模:30平方米/公顷
2)社区用房(社区服务,办公,医疗,警务,信报箱)
建筑规模:15—20平方米/公顷
3)物业用房
建筑规模:30平方米/公顷
4)集中绿地及健身娱乐场地
用地规模:300平方米/公顷
5)托幼、公厕依据项目周边区域情况确定设置要求。、小区规模以下(15公顷以下),须配置的公共服务设施包括:
泰州市城市居住小区公共配套服务设施管理规定
泰州市城市居住小区公共配套服务设施管理规定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居住小区、居住组团及零星住宅(以下统称居住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规划管理,保障居住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合理配置,维护小区业主和开发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规范等,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泰州市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改建居住小区。
第三条居住小区应根据城市总体规划、近期建设规划、各专项规划及控制性详细规划同步规划建设教育、医疗卫生、文化体育、邮政、商业服务、社区管理服务和市政公用等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其中教育、医疗卫生、社区管理服务等公共服务设施,应当在住宅总规模(总建筑面积,下同)开发完成50%之前建成交付使用;其他公共服务设施应当在住宅总规模完成80%之前建成交付使用。
第四条居住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的设置,应坚持统筹规划、可持续发展和节约用地的原则,使用性质相近或可兼容的公共服务设施应综合设置。
第五条居住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的设置水平应当和居住人口规模相适应,在符合规定指标总量的前提下,可采取集中与分散相结合的方式统一规划、合理布置。
第二章权属界定与管理
第六条居住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分为公益性公共服务设施和非公益性公共服务设施两种。
第七条公益性公共服务设施,是指不以盈利为目的、建设成本适宜列入小区商品房建设成本的公共服务设施,包括医疗卫生、文化体育、社区管理服务、市政公用设施等。此类公共服务设施除社会公益性配套设施外,其权属归全体业主所有,由业主委员会代为登记,开发企业不得销售,也不得以任何方式处置其使用权。
广州市居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管理暂行规定(2018年修正)
广州市居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管理暂行规定(2018
年修正)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广州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8.02.13
•【字号】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58号
•【施行日期】2018.02.13
•【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应急减灾与公共服务
正文
广州市居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管理暂行规定
(2016年1月18日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38号公布,根据2018年2月13日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58号《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广州市城市道路临时占用管理办法〉等16件政府规
章的决定》修改)
第一条为规范居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居住区,是指城市不同居住人口规模的居住生活聚居地,包括房地产开发项目居住区和保障性住房居住区。
本规定所称居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是指与居住人口规模相对应配建的、能
满足居住区居民物质与文化生活需要、提供公共服务的设施总称,包括教育、医疗卫生、文化、体育设施和行政管理设施、服务设施、福利设施、公园及市政公用设施等。居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具体类别按照本市居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的设置标准确定。
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居住区的配套公共服务设施规划、建设、移交、登记和使用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实施前已完成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手续的,不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居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的组织协调工作,并组织实施本规定。
物业小区公共设施的管理规定
物业小区公共设施的管理规定
物业小区公共设施的管理规定提要:业主应自觉爱护小区公共设施设备,不得乱涂乱画、张贴,擅自接用公共给排水、供电排污等各种管道管线
自
物业小区公共设施的管理规定
1.小区内所有公共设施设备由管理处统一管理,任何人不得擅自挪用、改造、拆除、破坏。
2.业主应自觉爱护小区公共设施设备,不得乱涂乱画、张贴,擅自接用公共给排水、供电排污等各种管道管线。
3.禁止占用小区道路、通道摆摊设点、堆放杂物或占为他用。
4.违反本规定造成小区公共设施设备损毁的,责任人应负责修复和赔偿,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自
上海城市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设置规定
上海城市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设置规定
公司标准化编码 [QQX96QT-XQQB89Q8-NQQJ6Q8-MQM9N]
上海市城市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设置规定
上海市建设委员会关于批准《城市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设置规定》为上海市标准的通知(沪建建(1996)第1013号)
各有关单位:
根据我委沪建建(94)第0387号文下达的上海市工程建设地方标准、规范编制任务的要求,由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局主编的《城市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设置规定》,经有关专家审查及我委审核,现批准为上海市标准。
该标准统一编号为08-55-96。
该标准自1997年3月1日起实施。原沪建规(88)第613号《关于居住区(含小区)配置公共建筑项目规模和指标的调整意见的批复》同时停止使用。
该标准实施前,已有经批准的修建性详细规划,仍按该规划实施;该标准实施前,已经城市规划管理部门核定设计方案或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仍按原审定要求实施。
该标准由上海市工程建设标准化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由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局负责解释工作。
一九九六年十二月十三日
1总则
为确保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也称配套公建)的设置,提供适宜的居住生活环境,满足居民的物质和精神生活的需要,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50180-93)结合本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适用于新建的城市居住区配套公建的规划设计和规划管理。旧区改建、郊县城镇居住区的配套公建,参照本规定执行。
居住区按人口规模可分为居住区、小区、组团三级。居住区人口规模一般为50000人左右,小区人口规模一般为20000人左右,组团人口规模一般为2500人左右。
沈阳市居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设置审批管理规定
沈阳市居住区配套公共服务(公用)设施设置审批管理规定
(内部试行)征求意见稿
一、总则
1、为加强居住区配套公共服务(公用)设施审批管理,满足
居民日常生活需求,依据《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及沈阳市有关规定,结合沈阳具体情况,制定本规定。
2、本规定中“居住区配套公共服务(公用)设施”(以下简称
配套公建)系指《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确定的各类配套公建,包括教育、医疗卫生、文化体育、商业服务、金融邮电、社区服务、市政公用和行政管理等设施。
3、本规定将配套公建划分为公益性配套公建和经营性配套公
建两类。公益性配套公建是指非赢利性的各类设施,包括教育、文化体育、社区服务、市政公用、集中绿地及健身娱乐场地设施。经营性配套公建是指可通过市场化运作具有赢利性的项目和具有行业主管部门、有建设资金来源的项目,包括医疗卫生、商业服务、金融邮电、行政管理及其它设施。
4、本规划区范围内各类拟建居住区配套公建的设置必须符合
本规定,其它地区可参照执行。
二、配套公建设置审批要求
5、公益性配套公建依据分区规划、专项规划和控详规划,按
规划项目的规模和具体情况分级配置,对须配置项目的内
容、规模、位置等应提出具体的设置要求。
、组团规模以下(6公顷以下),须配置的公共服务设施包括:
1)文化活动用房(老年,儿童活动站)
建筑规模:30平方米/公顷
2)社区用房(社区服务,办公,医疗,警务,信报箱)
建筑规模:15—20平方米/公顷
3)物业用房
建筑规模:30平方米/公顷
4)集中绿地及健身娱乐场地
用地规模:300平方米/公顷
5)托幼、公厕依据项目周边区域情况确定设置要求。、小区规模以下(15公顷以下),须配置的公共服务设施包括: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城市居住小区公共配套服务设施管理规定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居住小区、居住组团及零星住宅(以下统称居住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规划管理,保障居住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合理配置,维护小区业主和开发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规范等,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泰州市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改建居住小区。
第三条居住小区应根据城市总体规划、近期建设规划、各专项规划及控制性详细规划同步规划建设教育、医疗卫生、文化体育、邮政、商业服务、社区管理服务和市政公用等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其中教育、医疗卫生、社区管理服务等公共服务设施,应当在住宅总规模(总建筑面积,下同)开发完成50%之前建成交付使用;其他公共服务设施应当在住宅总规模完成80%之前建成交付使用。第四条居住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的设置,应坚持统筹规划、可持续发展和节约用地的原则,使用性质相近或可兼容的公共服务设施应综合设置。
第五条居住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的设置水平应当和居住人口规模相适应,在符合规定指标总量的前提下,可采取集中与分散相结合的方式统一规划、合理布置。
第二章权属界定与管理
第六条居住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分为公益性公共服务设施和非公益性公
共服务设施两种。
第七条公益性公共服务设施,是指不以盈利为目的、建设成本适宜列入小区商品房建设成本的公共服务设施,包括医疗卫生、文化体育、社区管理服务、市政公用设施等。此类公共服务设施除社会公益性配套设施外,其权属归全体业主所有,由业主委员会代为登记,开发企业不得销售,也不得以任何方式处置其使用权。
第八条非公益性公共服务设施,是指适宜市场化运营、建设成本不宜列入且未列入小区商品房建设成本的公共服务设施,包括教育、商业服务设施(物业管理专用商业服务设施用房除外)等。此类公共服务设施,按谁投资、谁所有、谁收益的原则,其权属归投资者所有,但交付使用后必须纳入小区统一的物业管理,并不得擅自改变规划用途。
第九条居住小区的车库、车位(含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应当首先满足本小区业主的需要。未列入小区商品房建设成本的地下车库、地下车位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
第十条居住小区公共配套服务设施的具体内容、指标等一般在控制性详细规划中确定,城乡规划部门提供规划条件时应作为土地出让条件之一进行明确。
第十一条对于分期建设的居住小区,城乡规划部门在审查修建性详细规划、建筑方案和施工图以及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应对每期工程的公共服
务设施项目的名称、功能、位置、权属、指标等进一步核定。同时在《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附件中注明与住宅同期进行验收的公共服务设施项目,确保公共服务设施与住宅同步建设、同步交付使用。
第十二条居住小区公共服务设施工程达到下列要求时,房地产开发企业方可申请竣工综合验收:
(一)按照规划建设方案完成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并且经城乡规划部门竣工核实合格。
(二)公共服务设施具备投入使用条件,已经明确产权、管理权及其关系,并且以书面形式明确管理责任。
第十三条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内容完成公共服务设施建设且未通过城乡规划部门竣工核实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办理入住手续。
第三章附则
第十四条居住小区公共配套服务设施规划设计指标详见附表。本指标按居住人口规模分三级。居住人口规模达到0.3—1.0万人的,按附表3-1设置项目;居住人口规模在0.1—0.3万人的,按附表3-2设置项目;居住人口规模在0.05—0.1万人及以下的,按附表3-3设置项目。
每户平均居住人口计算值为3.2人,每户(套)住宅建筑面积按实际建筑面积标准计算。
第十五条本规定由泰州市规划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规定从2008年2月1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