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外民事或商事案件司法文书送达问题若干规定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民商事案件诉讼文书送达问题的若干规定(试行)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民商事案件诉讼文书送达问题的若干规定(试行)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09.04.28•【字号】浙高法[2009]129号•【施行日期】2009.04.28•【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审判机关,期间、送达正文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民商事案件诉讼文书送达问题的若干规定(试行)(浙高法〔2009〕129号2009年4月28日)为切实提高送达效率,充分发挥送达制度的积极作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我省法院民商事审判和执行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一般规定第一条人民法院在民商事审判和执行工作中办理有关诉讼文书送达事务时,应遵循合法、便捷、有效的原则,正确处理好公正与效率、权威与便民、切实保障受送达人权益与有效规制恶意拒收文书行为之间的关系。
第二条人民法院可安排专门机构或者人员负责送达事务。
对同期立案、当事人在同一地区的不同案件,可集中送达有关诉讼文书。
第三条国内民事诉讼文书的送达,应当以直接送达和邮寄送达为主,以留置送达、委托送达等其他方式为补充,以公告送达为最后手段。
第四条人民法院知悉当事人联系方式的,可以通知当事人到法院签收诉讼文书。
第五条定期宣判的案件,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未经许可中途退庭,或拒绝签收有关裁判文书的,定期宣判之日即为送达之日。
第六条受送达人明确声明人民法院可以手机短信、传真或电子邮件等现代通讯方式送达诉讼文书,并指定相应手机号、传真号或电子邮箱的,人民法院只要确认已按声明的方式和指定的码址发出了相关诉讼文书,可视为送达。
但确有证据证明受送达人因客观原因未实际接收到相关诉讼文书的除外。
受送达人未明确声明可以采用手机短信、传真或电子邮件等方式送达,人民法院向受送达人的手机号、传真号或电子邮箱进行送达的,必须确认受送达人收悉才可视为送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第一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为保障和方便双方当事人依法行使诉讼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民事审判经验和各地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人民法院直接送达诉讼文书有困难的,可以交由国家邮政机构(以下简称邮政机构)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受送达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受送达人指定的代收人同意在指定的期间内到人民法院接受送达的;(二)受送达人下落不明的;(三)法律规定或者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中约定有特别送达方式的。
第二条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其送达与人民法院送达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三条当事人起诉或者答辩时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供或者确认自己准确的送达地址,并填写送达地址确认书。
当事人拒绝提供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拒不提供送达地址的不利后果,并记入笔录。
第四条送达地址确认书的内容应当包括送达地址的邮政编码、详细地址以及受送达人的联系电话等内容。
当事人要求对送达地址确认书中的内容保密的,人民法院应当为其保密。
当事人在第一审、第二审和执行终结前变更送达地址的,应当及时以书面方式告知人民法院。
第五条当事人拒绝提供自己的送达地址,经人民法院告知后仍不提供的,自然人以其户籍登记中的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为送达地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其工商登记或者其他依法登记、备案中的住所地为送达地址。
第六条邮政机构按照当事人提供或者确认的送达地址送达的,应当在规定的日期内将回执退回人民法院。
邮政机构按照当事人提供或确认的送达地址在五日内投送三次以上未能送达,通过电话或者其他联系方式又无法告知受送达人的,应当将邮件在规定的日期内退回人民法院,并说明退回的理由,范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
司法考试国法练习题及答案
司法考试国法练习题及答案1、为避免或缓解国际重复征税,纳税人居住国可以采用的方法有哪些?A.免税制B.抵免制C.扣除制D.减税制答案部分【正确答案】 ABCD【答案解析】解析:解决国际重复征税可以由一国单方面采取措施,也可以由两国或多国采取双边或多边措施。
居住国解决国际重复征税的措施主要有以下几种:(1)免税制。
是指居住国对其居民纳税人来源于境外并已向来源国纳税的那部分跨国所得,在一定条件下免于征税的制度。
免税制解决国际重复征税最为彻底,但免税制实际上是居住国放弃了对居民纳税人的境外所得的税收管辖权,现实中采纳的国家较少。
(2)抵免制。
是指居住国允许其居民纳税人用已在来源国缴纳的税额抵免其就世界范围内的所得向居住国缴纳的税额的制度。
抵免制有全额抵免和限额抵免两种方法。
全额抵免是指不管纳税人在收入来源国纳税多少,全部给予抵免;限额抵免是指抵免税额不得超过纳税人的境外所得按照居住国的所得税率计算所应缴纳的税款,该法为绝大多数国家所采用。
由于抵免制通常只对纳税人在来源国已实际缴纳的税额进行抵免,一些来源国为了使其吸引外资的税收优惠政策落到实处,往往要求作为资本输出国的居住国实行税收饶让抵兔,即对因实施税收优惠而未实际缴纳的税额同样给予抵免。
(3)扣除制。
指居住国允许居民纳税人从总应税所得中扣除在来源国已缴纳的税额。
(4)减税制。
指居住国对其居民纳税人来源于境外的.所得予以适当的减征。
据此,正确答案为ABCD.2、某律师在代理一项涉外民事诉讼案件中,需要了解有关司法文书域外送达的规则。
关于司法文书域外送达的规则,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境外当事人位于《关于向国外送达民事或商事司法文书和司法外文书公约》(《海牙送达公约》)缔约国境内的,除该国与我国之间的双边条约另有规定的,应采用该公约规定的送达方式向该当事人送达B.对不符合前项情形的境外当事人,可以采用外交途径送达C.我国法院需要依《海牙送达公约》向居住在其他缔约国的被告送达司法文书的,应由司法部送交对方国家的中央机关D.若境外当事人为华侨,在其所在国法律允许的情况下,可委托我国驻该国使领馆送达答案部分【正确答案】 ABCD【答案解析】解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外民事或商事案件司法文书送达问题若干规定》第6条规定,人民法院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受送达人送达司法文书时,若该受送达人所在国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签订有司法协助协定,可以依照司法协助协定规定的方式送达;若该受送达人所在国是《关于向国外送达民事或商事司法文书和司法外文书公约》的成员国,可以依照该公约规定的方式送达。
最新国家开放大学电大《国际私法》机考第四套真题题库及答案(1)
(精华版)最新国家开放大学电大《国际私法》机考第四套真题题库及答案盗传必究试卷总分:100 答题时间:90分钟客观题一、单选题(共40题,共40分)1.中国公司与新加坡公司协议将其货物买卖纠纷提交设在中国某直辖市的仲裁委员会仲裁。
经审理, 仲裁庭裁决中国公司败诉。
中国公司试图通过法院撤销该仲裁裁决。
据此,下列选项中哪一项是正确的?()[答案]受理该请求的法院在裁定撤销该仲裁裁决前须报上一级人民法院审查2.在国际商事仲裁中,对于仲裁程序,虽允许当事人自主选择,但最终起制约或支配作用的还是()。
[答案]仲裁地法3.海牙《关于离婚与别居的法律冲突和管辖权冲突公约》第2条规定:“离婚之请求,若非依夫妇之本国法及法院地法均有离婚之原因者,不得为之。
”这是()。
[答案]重叠适用的冲突规范4.船舶在光船租赁以前或者光船租赁期间,设立抵押权的,适用()的法律。
[答案]原船舶登记国法律5.《专利合作条约》规定专利申请案实行“早期公布”的办法,在申请人提交申请案()内予以公布。
[答案]18个月6.《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规定驰名商标()o[答案]自动获得保护7.我国海商法规定的关于船舶所有权的取得、转让、变更和消灭应适用的准据法是()o[答案]船旗国法8.意大利等欧洲大陆法系国家()o[答案]把外国法看作法律,由法官负责查明9.关于涉外扶养关系,我国法律规定适用()。
[答案]适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国籍国法律或者主要财产所在地法律中有利于保护被扶养人权益的法律10.在国际商事仲裁的国际立法中,目前最重要的一个多边条约当属由联合国1958年通过的()。
[答案]《纽约公约》11.以国内立法的方式系统规定冲突规范,适于()。
12.美国甲公司、日本乙公司、中国丙公司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合资设立一家中外合资经营企业, 该企业()o[答案]具有中国国籍13.外国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需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承认执行的,当事人可以直接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有管辖权的()申请。
2022年国际私法第四次任务新版
国际私法第四次形考任务一、单项选择题(共30题)对商标权旳获得,我国采用()。
注册在先原则外观设计专利优先权旳期限为()。
6个月《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规定驰名商标()。
自动获得保护《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规定应提供应该公约缔约方旳国民()。
国民待遇《专利合作公约》规定专利申请案实行“初期公布”旳措施,在申请人提交申请案()内予以公布。
18个月《保护文学艺术作品旳伯尔尼公约》规定对各组员国对作者旳最低保护期限为()。
作者有生之年加死后50年;如作者难以确定,不少于作品刊登之日起50年。
()对版权实行附条件旳自动保护原则。
《世界版权公约》《保护录音制品制作者防止未经许可复制其录音制品公约》规定,对于录音制品制作者予以旳保护期最低为不短于()。
录音制品载有旳声音初次被固定之年年终,或从录音制品初次出版之年年终起外国人诉讼权利能力和诉讼行为能力合用()。
当事人属人法法院地予以外国人什么样旳诉讼权利,由()决定。
法院地法外国人委托律师作为诉讼代理人时,()。
必须委托法院地国家旳律师在我国法院审理旳涉外民事案件中,外国驻华使、领馆官员,受其本国公民旳委托,可以以个人名义担任诉讼代理人,在诉讼中()。
不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中国信托投资企业在日本购置一批音像设备,与日方当事人发生纠纷,该企业在日本()。
不能享有豁免涉外民事案件旳管辖权以地区为联络原因,由该地区所属国法院行使管辖权,这是()。
属地管辖涉外民事诉讼法律关系旳诉讼时效,根据我国有关规定和司法解释,依()确定。
冲突规范确定旳民事法律关系旳准据法涉外民事纠纷中,当事人可以()变化我国法院专属管辖。
协议选择仲裁裁决外国法院作出旳发生法律效力旳判决,需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承认执行旳,当事人可以直接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有管辖权旳()申请。
中级人民法院对特派员取证,我国()原则上不容许仲裁机构对案件旳管辖权来自仲裁协议和申请人旳申请,当事人之间无仲裁协议或仲裁协议无效,则不得将争议提交仲裁,仲裁机构也无权受理案件,这是仲裁协议()。
2012年司考国际三法历年真题——多项选择题
多项选择题:(2011年)74.甲河是多国河流,乙河是国际河流。
根据国际法相关规则,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2011年卷一多选第74题)A.甲河沿岸国对甲河流经本国的河段拥有主权B.甲河上游国家可对自己享有主权的河段进行改道工程,以解决自身缺水问题C.乙河对非沿岸国商船也开放D.乙河的国际河流性质决定了其属于人类共同的财产【答案】AC【考点】多国河流和国际河流【解析】选项A正确。
多国河流流经各国的河段分别属于各国领土,各国分别对位于其领土的一段拥有主权。
选项B错误。
对多国河流的航行、使用、管理等事项,一般都应由有关国家协议解决,各国不得有害地利用该河流,不得使河流改道或堵塞河流。
选项C正确。
国际河流是通过条约规定对所有国家开放航行的多国河流。
国际河流一般允许所有国家的船舶特别是商船无害航行。
选项D错误。
国际河流流经各国领土的河段仍然是该国主权下的领土。
75.甲国发生内战,乙国拟派民航包机将其侨民接回,飞机需要飞越丙国领空。
根据国际法相关规则,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2011年卷一多选第75题)A.乙国飞机因接其侨民,得自行飞越丙国领空B.乙国飞机未经甲国许可,不得飞入甲国领空C.乙国飞机未经允许飞越丙国领空,丙国有权要求其在指定地点降落D.丙国军机有权在警告后将未经许可飞越丙国领空的乙国飞机击落【答案】BC【考点】国际航空法【解析】根据领空主权原则,国家对其领空拥有完全的和排他的主权。
外国航空器进入国家领空须经该国许可并遵守领空国有关法律。
对于非法入境的外国民用航空器,国家可以行使主权,采取符合国际法有关规则的任何适当手段,包括要求其终止此类侵犯立即离境或要求其在指定地点降落,但不得危及航空器内人员的生命和航空器的安全,避免使用武器。
76.根据国际法相关规则,关于国际争端解决方式,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2011年卷一多选第76题)A.甲乙两国就界河使用发生纠纷,丙国为支持甲国可出面进行武装干涉B.甲乙两国发生边界争端,丙国总统可出面进行调停C.甲乙两国可书面协议将两国的专属经济区争端提交联合国国际法院,国际法院对此争端拥有管辖权D.国际法院可就国际争端解决提出咨询意见,该意见具有法律拘束力【答案】BC【考点】国际争端解决方式【解析】选项A错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外民事或商事案件司法文书送达问题若干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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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 国 海 商 法 年 刊
第1 7卷
( 项规定的有权代其 接受送达 的诉讼代理人 , 四) 人民法院可以向该诉讼代理
人送达 。
第 五 条 人 民 法 院 向受 送 达 人送 达 司 法文 书 , 以 送 达 给 其在 中华 人 民 可 共 和 国 领 域 内设 立 的代 表 机 构 。 ’
邮 寄 送 达 时应 附有 送 达 回证 。受 送 达 人 未 在 送 达 回 证 上 签 收 但 在 邮 件
回执 上 签 收 的 , 为 送 达 , 收 日期 为 送 达 日期 。 视 签 自邮 寄之 日起 满六 个 月 , 果 未 能 收 到 送 达 与 否 的 证 明文 件 , 根 据 各 如 且
受 送 达 人 在 中 华人 民共 和 国领 域 内有 分 支 机 构 或 者 业 务 代 办 人 的 , 该 经
受 送 达 人 授权 , 民 法 院 可 以 向 其 分 支 机 构 或 者 业务 代 办 人送 达 。 人 第六条 人 民 法 院 向在 中华 人 民共 和 国领 域 内没 有 住 所 的受 送 达 人 送 达 司 法文 书时 , 该 受 送 达 人 所 在 国 与 中华 人 民共 和 国签 订 有 司 法 协 助 协 若
域 内没 有 住 所 的 受 送 达 人 送 达 司 法 文 书 , 用 本 规 定 。 适
第二条
本 规 定 所 称 司 法 文 书 , 指 起 诉 状 副 本 、 诉 状 副本 、 诉 状 副 是 上 反
本 、 辩 状副 本 、 票 、 决 书 、 答 传 判 调解 书 、 定 书 、 付 令 、 定 书 、 知 书 、 明 裁 支 决 通 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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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7卷
国家开放大学电大《国际私法》机考3套真题题库及答案5
最新国家开放大学电大《国际私法》机考3套真题题库及答案盗传必究题库一试卷总分:100答题时间:90分钟客观题一、单选题(共40题,共40分)1.《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36条规定:“不动产物权,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
这是()oA单边冲突规范B双边冲突规范C重叠冲突规范D选择适用的冲突规范2.仲裁机构对案件的管辖权来自仲裁协议和申请人的申请,当事人之间无仲裁协议或仲裁协议无效, 则不得将争议提交仲裁,仲裁机构也无权受理案件,这是仲裁协议()oA对当事人的法律效力B对仲裁机构的法律效力C对法院的法律效力D对执行仲裁裁决的法律效力3.卖方负责提供货物、提供与货物有关单据、承担货物越过船舷前的一切风险,买方负责租船、货物保险,这一价格条件是()。
A FOBB CIFC CFRD FCA4.下列合同中哪一类合同必须适用中国法律作为合同的准据法?()A国际货物销售合同B国际知识产权转让合同C在中国境内履行的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D国际保险合同5.我国是多法域国家,存在()个法域。
A 1B 2D 46.法律的域内效力也称为()oA域外效力B属地效力C属人效力D境外效力7.确定合同准据法最基本的学说是()oA意思自治说B客观标志说C最密切联系说D特征性履行说8.我国法律规定,涉外合同的当事人没有选择合同应适用的法律时,合同适用()。
A合同缔结地法B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C合同履行地法D合同自体法9.《死者遗产继承法律适用公约》规定了()继承制度。
A区别制B分割制C同一•制D共同制10.中国信托投资公司在日本购买一批音像设备,与日方当事人发生纠纷,该公司在日本()oA享受豁免B享受部分豁免C不能享受豁免D若设备为中央电视台购买,可享受豁免11.在“涉外合同的当事人可以选择处理合同争议所适用的法律,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这条规范中,“范围"部分是()oA涉外合同B涉外合同当事人C当事人选择的法律D处理合同争议所适用的法律12.1985年《国际货物销售合同法律适用公约》适用于()A营业地位于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订立的合同B具有不同国籍的当事人之间订立的合同C住所位于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订立的合同D管理中心所在地位于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订立的合同13.当冲突规范所援引的外国法的内容依照法律规定的方法仍不能查明时,我国法院通常的做法是()。
《民事诉讼法律及司法解释大全》(2018年9月最新版)
《民事诉讼法律及司法解释大全》(2018年9月最新版)第一章综合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上)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下)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经济审判方式改革问题的若干规定5、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行)第二章管辖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级别管辖异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的通知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铁路运输法院案件管辖范围的若干规定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军事法院管辖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章审判组织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陪审员法2、人民陪审员选任办法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庭若干问题的规定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合议庭工作的若干规定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合议庭职责的若干规定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活动若干问题的规定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巡回法庭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8、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判人员在诉讼活动中执行回避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章立案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立案工作的暂行规定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修改后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的通知第五章保全和先予执行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对注册商标权进行财产保全的解释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错误造成案外人损失应否承担赔偿责任问题的解释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案外人的财产能否进行保全问题的批复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诉前财产保全几个问题的批复第六章诉讼费用1、诉讼费用交纳办法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经济确有困难的当事人提供司法救助的规定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诉讼收费监督管理的规定第七章证据、司法鉴定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中有关举证时限规定的通知3、人民法院司法鉴定工作暂行规定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对外委托司法鉴定管理规定第八章期间、送达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3、最高人民法院实施《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的通知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据原告起诉时提供的被告住址无法送达应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第九章调解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特邀调解的规定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立健全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的若干意见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贯彻“调解优先、调判结合”工作原则的若干意见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进一步深化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的意见第十章简易程序及特别程序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2、经济纠纷案件适用简易程序开庭审理的若干规定3、最高人民法院第一审经济纠纷案件适用普通程序开庭审理的若干规定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程序的若干规定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相关程序问题的批复第十一章审判监督程序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审判监督程序严格依法适用指令再审和发回重审若干问题的规定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人民法院再审立案的若干意见(试行)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不服本院生效裁判案件的若干规定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对民事案件发回重审和指令再审有关问题的规定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受理审查民事申请再审案件的若干意见7、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对民事审判活动与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的若干意见(试行)8、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抗诉案件办案规则第十二章督促程序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督促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支付令生效后发现确有错误应当如何处理问题的复函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级人民法院能否适用督促程序的复函第十三章执行程序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设定抵押的房屋的规定8、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网络查询、冻结被执行人存款的规定9、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10、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1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1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1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委托评估、拍卖和变卖工作的若干规定1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委托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1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委托评估、拍卖工作的若干规定1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程序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1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18、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民事执行活动法律监督若干问题的规定19、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信访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20、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正确适用暂缓执行措施若干问题的规定2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公开的若干规定2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案件若干期限的规定2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款物管理工作的规定第十四章涉外民事诉讼1、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收费及审查期限问题的规定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外民商事案件诉讼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外民事或商事案件司法文书送达问题若干规定第十五章民事公益诉讼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消费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章审判业务相关规定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法庭规则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执行公开审判制度的若干规定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执行案件审理期限制度的若干规定4、最高人民法院案件审限管理规定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裁判文书引用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规定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庭审录音录像的若干规定。
民事诉讼涉外送达翻译费用由谁承担【优质推荐】
民事诉讼涉外送达翻译费用由谁承担【优质推荐】随着我国改革开放事业的不断发展,我国和世界各国之间的经济、人文交流等变得更加频繁,在平时的生活中,人们可能会和外国人或者公司打交道,根据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如果我国公民和外国人产生矛盾打官司,我国法院有管辖权,那么民事诉讼涉外送达翻译费用应当由谁承担呢?我们来关注下。
一、民事诉讼涉外送达翻译费用由谁承担虽然没有进一步规定在那些情况下需要提供翻译,但是一般通过海牙公约、司法协助协定和外交途径送达的,可能会涉及相关文书的翻译问题,并且在实践中,文书的翻译工作和费用都由原告方来承担,所以应当提前做好准备。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外民事或商事案件司法文书送达问题若干规定》中第十五条规定,人民法院送达司法文书,根据有关规定需要提供翻译件的,应由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委托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翻译机构进行翻译。
二、涉外送达中的域外送达1、通过外交途径送达即由发出文件的法院或官署呈送其本国的司法部转请外交部以照会请求应受送达人本国的外交部或其驻该国的外交代表协助送达,后者即将该文件送交其本国的司法部转交该管法院,而由法院命令其执达员进行送达。
送达的证书也按照这一程序送交发出该文件的法院或官署。
通过外交途径送达,一般按照双边或多边的司法协助条约进行。
司法协助条约是缔约国订立相互承认或执行对方判决、协助对方调查证据或送达司法和司法外文件的条约。
即使两国间并未缔结这种条约,仍可使用这种方法,不过受请求协助送达的国家,如果不愿协助送达,可以按其裁酌,拒绝协助。
2、通过驻外外交代表或领事送达关于领事送达司法文件和司法外文件的职能,1963年4月24日《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第5条第10款、1961年4月18日《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第3条第2项都有明文规定。
上述两个海牙公约也肯定了外交官和领事的这种职能(前一公约第 6条,后一公约第 8条)。
领事向居住在国外的本国人送达司法文件,在不少国家的国内立法和双边条约中也有明文规定,并且是通常使用的方法。
国家司法考试卷一多项选择题专项强化真题试卷22(题后含答案及解析)
国家司法考试卷一多项选择题专项强化真题试卷22(题后含答案及解析)1.甲乙两国由于边界纠纷引发武装冲突,进而彼此宣布对方为敌国。
目前乙国军队已突入甲国境内,占领了甲国边境的桑诺地区。
根据与武装中突相关的国际法规则,下列哪些选项符合国际法?(2008年试卷一第79题)A.甲国对位于其境内的乙国国家财产,包括属于乙国驻甲国使馆的财产,不可予以没收B.甲国对位于其境内的乙国国民的私有财产,予以没收C.乙国对桑诺地区的甲国公民的私有财产,予以没收D.乙国强令位于其境内的甲国公民在规定时间内进行敌侨登记正确答案:A,D解析:本题公布答案为AD,我们认为正确答案是D。
本题考查战争开始后对敌国公民以及敌产的影响。
根据与武装冲突相关的国际法规则,交战国在战争中对敌国财产的处理应区分公产和私产。
(1)交战国对境内的敌国国家财产,除属于使馆的财产档案外,可予没收。
虽然司法考试标准答案给出了A 项正确,但是笔者认为,A选项认为甲国对位于其境内的乙国国家财产不可予以没收是错误的。
(2)对境内的敌国公民的私有财产可以限制,如禁止转移、冻结或征用,但不得没收;B选项认为甲国对位于其境内的乙国国民的私有财产可予以没收是错误的。
(3)对占领区内的敌国人民之私产不应以任何方式干涉或没收,但对可供军事需要的可征用。
C项认为乙国对占领区(桑诺地区)的甲国公民的私有财产可予以没收是错误的。
交战国可对居留其境内的敌国人民采取必要的限制措施,如敌侨登记,D选项正确。
2.中国公民李某与俄罗斯公民莎娃结婚,婚后定居北京,并育有一女李莎。
依我国《国籍法》,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2017年卷一75题,多选) A.如李某为中国国家机关公务员,其不得申请退出中国国籍B.如莎娃申请中国国籍并获批准,不得再保留俄罗斯国籍C.如李莎出生于俄罗斯,不具有中国国籍D.如李莎出生于中国,具有中国国籍正确答案:A,B,D解析:本题考查国籍。
现役军人和国家工作人员不得退出中国国籍,A正确;中国不承认双重国籍,B正确;父母双方或一方是中国公民,子女出生在国外,也可享有中国国籍,除非中国籍父母双方或一方定居外国,子女在外国出生时即取得了外国国籍,本案李某并未定居俄罗斯,所以李莎可以获得中国国籍,C错误,D正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外民事或商事案件司法文书送达问题若干规定(2020修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外民事或商事案件司法文书送达问题若干规定(2020修正)【发文字号】法释〔2020〕20号【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0.12.29【实施日期】2021.01.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外民事或商事案件司法文书送达问题若干规定(2006年7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94次会议通过,根据2020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3次会议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等十九件民事诉讼类司法解释的决定》修正)为规范涉外民事或商事案件司法文书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人民法院审理涉外民事或商事案件时,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受送达人送达司法文书,适用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司法文书,是指起诉状副本、上诉状副本、反诉状副本、答辩状副本、传票、判决书、调解书、裁定书、支付令、决定书、通知书、证明书、送达回证以及其他司法文书。
第三条作为受送达人的自然人或者企业、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人民法院可以向该自然人或者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送达。
第四条除受送达人在授权委托书中明确表明其诉讼代理人无权代为接收有关司法文书外,其委托的诉讼代理人为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四)项规定的有权代其接受送达的诉讼代理人,人民法院可以向该诉讼代理人送达。
第五条人民法院向受送达人送达司法文书,可以送达给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设立的代表机构。
受送达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有分支机构或者业务代办人的,经该受送达人授权,人民法院可以向其分支机构或者业务代办人送达。
第六条人民法院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受送达人送达司法文书时,若该受送达人所在国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签订有司法协助协定,可以依照司法协助协定规定的方式送达;若该受送达人所在国是《关于向国外送达民事或商事司法文书和司法外文书公约》的成员国,可以依照该公约规定的方式送达。
域外司法文书送达相关法条
我国法律和司法解释关于域外送达的规定:一、关于送达方式: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67条,人民法院对在我国域内没有住所的当事人送达诉讼文书,可以采用如下方式:1.依照受送达人所在国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中规定的方式送达;2.通过外交途径送达1;3.对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受送达人,可以委托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受送达人所在国的使领馆代为送达;24.向受送达人委托的有权代其接受送达的诉讼代理人送达;5.向受送达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设立的代表机构或者有权接受送达的分支机构、业务代办人送达;31《最高人民法院、外交部、司法部关于我国法院和外国法院通过外交途径相互委托送达法律文书若干问题的通知》四、我国法院通过外交途径向国外当事人送达法律文书,应按下列程序和要求办理:1、要求送达的法律文书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审查,由外交部领事司负责转递。
2、须准确注明受送达人姓名、性别、年龄、国籍及其在国外的详细外文地址,并将该案的基本情况函告外交部领事司,以便转递。
3、须附有送达委托书。
如对方法院名称不明,可委托当事人所在地区主管法院。
委托书和所送法律文书还须附有该国文字或该国同意使用的第三国文字译本。
如该国对委托书及法律文书有公证、认证等特殊要求,将由外交部领事司逐案通知。
2《最高人民法院、外交部、司法部关于我国法院和外国法院通过外交途径相互委托送达法律文书若干问题的通知》五、我国法院向在外国领域内的中国籍当事人送达法律文书,如该国允许我使、领馆直接送达,可委托我驻该国使、领馆送达。
此类法律文书可不必附有外文译本。
《最高人民法院、外交部、司法部关于执行<关于向国外送达民事或商事司法文书和司法外文书公约>有关程序的通知》“五、我国法院欲向在公约成员国的中国公民送达民事或商事司法文书,可委托我国驻该国的使、领馆代为送达。
委托书和所送司法文书应由有关中级人民法院或专门人民法院送有关高级人民法院转最高人民法院,由最高人民法院径送或经司法部转送我国驻该国使、领馆送达给当事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涉外商事海事裁判文书写作规范》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涉外商事海事裁判文书写作规范》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5.03.16•【文号】法〔2015〕67号•【施行日期】2015.03.16•【效力等级】司法政务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涉外民事诉讼程序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涉外商事海事裁判文书写作规范》的通知法〔2015〕6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为进一步规范和统一涉外商事海事裁判文书写作标准,提高裁判文书质量,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制定了《涉外商事海事裁判文书写作规范》,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在适用本规范过程中有何问题,请及时报告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2015年3月16日涉外商事海事裁判文书写作规范裁判文书应当全面、准确地记载案件的审理过程和裁判的依据、理由与结果。
撰写裁判文书应当做到要素齐全、结构完整、逻辑严谨、条理清晰、语句规范、繁简得当。
为进一步规范和统一涉外商事海事裁判文书的写作标准,提高文书质量,现就涉外商事海事裁判文书的写作提出如下规范意见。
一、裁判文书的首部应当分别写明文书标题、案号、当事人及其法定代表人(或代表人)和委托代理人的基本情况以及案件由来、案由和审理过程等。
(一)裁判文书标题一般表述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调解书、裁定书)”。
海事法院裁判文书标题中法院前不需冠以“人民”字样。
(二)案件当事人中如果没有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或组织的,除最高人民法院制作的裁判文书外,其他各级人民法院制作的裁判文书标题中的法院名称无需冠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字样。
(三)法院名称应当与院印文字一致。
除海事法院外,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的裁判文书标题应当冠以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名称。
二、裁判文书应当准确列明当事人的诉讼地位、姓名或名称及其住所地。
国家开放大学《国际私法》形考任务4(题库)参考答案
国家开放大学《国际私法》形考任务4(题库)参考答案一、单项选择题1.()对版权实行附条件的自动保护原则。
A.《世界版权公约》B.《美洲国家间版权公约》C.《伯尔尼公约》D.《巴黎公约》2.《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规定驰名商标()。
A.自动获得保护B.国家之间签订协议后给予保护C.所有人申请保护后给予保护D.非经法定程序不受保护3.《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规定应提供给该公约缔约方的国民()。
A.最惠国待遇B.不歧视待遇C.普遍优惠待遇D.国民待遇4.《保护录音制品制作者防止未经许可复制其录音制品公约》规定,对于录音制品制作者给予的保护期最低为不短于()。
A.录音制品载有的声音首次被固定之年年底,或从录音制品首次出版之年年底起50年B.录音制品完成之日起50年C.录音制品完成之日起20年D.录音制品载有的声音首次被固定之年年底,或从录音制品首次出版之年年底起20年5.《保护文学艺术作品的伯尔尼公约》规定对各成员国对作者的最低保护期限为()。
A.作者有生之年加死后50年;如作者难以确定,不少于作品发表之日起50年B.作者有生之年或作品发表之日起50年,以期间较长者为准C.作者有生之年;如作者难以确定,不少于作品的发表之日起50年D.作者有生之年,不论作品何时发表6.《专利合作条约》规定专利申请案实行早期公布的办法,在申请人提交申请案()内予以公布。
A.6个月B.3个月C.18个月D.12个月7.对商标权的取得,我国采用()。
A.注册在先原则B.使用在先原则C.审查在先原则D.混合原则8.对特派员取证,我国()A.允许B.原则上不允许C.立法中未作规定D.不允许9.法院地给予外国人什么样的诉讼权利,由()决定。
A.行为地法B.法院地法C.当事人选择的法律D.当事人属人法10.国际商事仲裁可仲裁的事项是()。
A.行政争议纠纷B.收养、监护、抚养纠纷C.婚姻、家庭、继承纠纷D.公民、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11.涉外民事案件的管辖权以地域为联系因素,由该地域所属国法院行使管辖权,这是()。
2006年度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汇编
2006年度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汇编
序号司法解释名称实施日期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
若干问题的解释2006-1-23 2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关于相互认可和执行民商事判决的安排2006-4-1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若干问题的规定(一)2006-5-9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
若干问题的解释2006-7-28 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外民事或商事案件司法文书送达问题若干规定2006-8-22 6最高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2006-10-1 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2006-9-8 8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关于死刑第二审案件开庭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2006-9-25 9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走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
若干问题的解释(二)2006-11-16 10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海上保险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07-1-1 1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
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二)2006-12-8 1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统一行使死刑案件核准权有关问题的决定2007-1-1。
解读《关于审理涉外民事或商事合同纷案件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
解读《关于审理涉外民事或商事合同纷案件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陈纪忠最高人民法院一、起草背景及过程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各国主要采用国内立法的方式加以规定。
我国针对涉外合同法律适用在立法上的规定主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五条(“涉外合同的当事人可以选择处理合同争议所适用的法律,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涉外合同的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
”)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二十六条(“涉外合同的当事人可以选择处理合同争议所适用的法律,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涉外合同的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履行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
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二百六十九条(“合同当事人可以选择合同适用的法律,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合同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
”)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第一百八十八条(“民用航空运输合同当事人可以选择合同适用的法律,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合同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
”)也对相关涉外合同的法律适用作了同样的规定。
我国首次规定涉外经济合同法律适用的法律是1985年3月21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经济合同法》。
1987年3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又公布了《关于适用〈涉外经济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答》(以下简称《解答》),对涉外经济合同的法律适用作了司法解释,进一步明确了处理涉外经济合同争议的法律适用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于1999年3月15日颁布并于1999年10月1日施行。
根据该法的规定,自施行之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经济合同法》同时被废止,而《解答》也不再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二十六条关于涉外合同的法律适用的规定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经济合同法》第五条的规定基本相同,但该条规定条文简略,缺少可操作性。
《关于涉港澳民商事案件司法文书送达问题若干规定》理解与适用
《关于涉港澳民商事案件司法文书送达问题若干规定》理解与适用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09.03.09•【分类】司法解释解读正文《关于涉港澳民商事案件司法文书送达问题若干规定》理解与适用一、问题的提出最高人民法院法释〔2009〕2号《关于涉港澳民商事案件司法文书送达问题若干规定》(以下简称本规定)经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63次会议讨论通过,于2009年3月9日公布,自2009年3月16日起施行。
二、理解与适用(一)关于本规定的适用范围涉港澳民商事案件司法文书的送达广义上包括两种情形,一种是内地人民法院受理的案件,需要向港澳地区的当事人送达;另一种情形是港澳地区法院受理的案件,需要通过司法协助程序,委托内地人民法院代为送达。
本规定第一条强调本规定适用于人民法院审理的涉港澳民商事案件需向住所地在港澳地区的受送达人送达司法文书的情况。
对于港澳地区相关机构通过司法协助程序委托内地相关机构送达司法文书的情形,本规定暂不涉及。
本规定适用的案件范围包括人民法院审理的涉港澳民商事案件,既包括传统的涉港澳民事案件,如涉港澳的婚姻家庭、劳动争议、不当得利、无因管理等案件,也包括当事人在经济贸易活动中发生的涉港澳合同、侵权等商事纠纷案件。
另外,考虑到司法文书这一概念从外延上比诉讼文书更为宽泛,且内地与香港特区和澳门特区分别签署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委托送达民商事司法文书的安排》(以下简称《与香港送达安排》)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法院就民商事案件相互委托送达司法文书和调取证据的安排》(以下简称《与澳门送达安排》)均使用了司法文书的概念,故本规定中亦使用了司法文书的概念。
(二)向在内地出现的港澳地区的受送达人直接送达的问题由于对涉港澳民商事案件司法文书送达方面长期以来缺乏明确系统的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涉港澳民商事案件时,在司法文书的送达以及其他一些程序方面,法律适用上均参照适用涉外案件的有关规定,因此《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五条关于对涉外案件送达方面的规定一直在人民法院审理的涉港澳民商事案件中参照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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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外民事或商事案件司法文书送达问题若干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外民事或商事案件司法文书送达问题若干规定》已于2006年7月17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94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8月22日起施行。
二○○六年八月十日
法释〔2006〕5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外民事或商事案件司法文书送达问题若干规定
(2006年7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1394次会议通过)为规范涉外民事或商事案件司法文书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人民法院审理涉外民事或商事案件时,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受送达人送达司法文书,适用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司法文书,是指起诉状副本、上诉状副本、反诉状副本、答辩状副本、传票、判决书、调解书、裁定书、支付令、决定书、通知书、证明书、送达回证以及其他司法文书。
第三条作为受送达人的自然人或者企业、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人民法院可以向该自然人或者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送达。
第四条除受送达人在授权委托书中明确表明其诉讼代理人无权代为接收有关司法文书外,其委托的诉讼代理人为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第(四)项规定的有权代其接受送达的诉讼代理人,人民法院可以向该诉讼代理人送达。
第五条人民法院向受送达人送达司法文书,可以送达给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设立的代表机构。
受送达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有分支机构或者业务代办人的,经该受送达人授权,人民法院可以向其分支机构或者业务代办人送达。
第六条人民法院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受送达人送达司法文书时,若该受送达人所在国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签订有司法协助协定,可以依照司法协助协定规定的方式送达;若该受送达人所在国是《关于向国外送达民事或商事司法文书和司法外文书公约》的成员国,可以依照该公约规定的方式送达。
受送达人所在国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签订有司法协助协定,且为《关于向国外送达民事或商事司法文书和司法外文书公约》成员国的,人民法院依照司法协助协定的规定办理。
第七条按照司法协助协定、《关于向国外送达民事或商事司法文书和司法外文书公约》或者外交途径送达司法文书,自我国有关机关将司法文书转递受送达人所在国有关机关之日起满六个月,如果未能收到送达与否的证明文件,且根据各种情况不足以认定已经送达的,视为不能用该种方式送达。
第八条受送达人所在国允许邮寄送达的,人民法院可以邮寄送达。
邮寄送达时应附有送达回证。
受送达人未在送达回证上签收但在邮件回执上签收的,视为送达,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
自邮寄之日起满六个月,如果未能收到送达与否的证明文件,且根据各种情况不足以认定已经送达的,视为不能用邮寄方式送达。
第九条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七)项规定的公告方式送达时,公告内容应在国内外公开发行的报刊上刊登。
第十条除本规定上述送达方式外,人民法院可以通过传真、电子邮件等能够确认收悉的其他适当方式向受送达人送达。
第十一条除公告送达方式外,人民法院可以同时采取多种方式向受送达人进行送达,但应根据最先实现送达的方式确定送达日期。
第十二条人民法院向受送达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诉讼代理人、代表机构以及有权接受送达的分支机构、业务代办人送达司法文书,可以适用留置送达的方式。
第十三条受送达人未对人民法院送达的司法文书履行签收手续,但存在以下
情形之一的,视为送达:
(一)受送达人书面向人民法院提及了所送达司法文书的内容;
(二)受送达人已经按照所送达司法文书的内容履行;
(三)其他可以视为已经送达的情形。
第十四条人民法院送达司法文书,根据有关规定需要通过上级人民法院转递的,应附申请转递函。
上级人民法院收到下级人民法院申请转递的司法文书,应在七个工作日内予以转递。
上级人民法院认为下级人民法院申请转递的司法文书不符合有关规定需要补正的,应在七个工作日内退回申请转递的人民法院。
第十五条人民法院送达司法文书,根据有关规定需要提供翻译件的,应由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委托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翻译机构进行翻译。
翻译件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但应由翻译机构或翻译人员签名或盖章证明译
文与原文一致。
第十六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