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人员不准参加用公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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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xx国税局全员竞争上岗试题附答案

最新xx国税局全员竞争上岗试题附答案

xx国税局全员竞争上岗试题附答案公共知识部分(40分)一、单选题(每题1分,共15分)1、税收的()职能是税收的始发职能。

A、财政职能B、经济职能C、监督管理职能D、调节收入职能2、税法构成要素中,()体现征税的深度。

A、征税对象B、税率C、纳税人D、计税依据3、下列属于中央固定收入的是()A、增值税B、消费税C、资源税D、营业税4、税源是税收收入的来源,即各种税收收入的最终出处,归根到底是物质生产部门劳动者创造的()A、剩余产品B、社会总产品C、国民收入D、财政收入5、税收的(),是税收区别于其他财政收入形式的基本标志。

A、职能作用B、原则要求C、目的任务D、形式特征6、税收体现着以()为主体的特定分配关系。

A、国家B、政府C、税务机关D、纳税人7、将税收分为直接税和间接税,是以()为标准划分的。

A、计税依据B、税收与价格的关系C、征税的目的D、税收负担是否转嫁8、实行分税制,要求按照()实行分权、分税、分管。

A、人员B、机构C、收入D、税种9、今年初,省委对领导干部廉洁从政做出了()条规定。

A、10B、11C、12D、1310、在Word中,“复制”命令是()A、将选择的文本移入剪切板B、将选择的文本复制到剪切板C、将剪切板中的文本粘贴到文本的指定位置D、仅将文本删除11、在公文处理系统中,()是发文处理的最初环节。

A、注册B、拟稿C、改稿D、签发12、对重要问题提出见解和处理办法,适用的公文种类是()。

A、决定B、通知C、批复D、意见13、公文的成文日期以()的日期为准。

A、拟稿B、印发C、签发D、校对14、《税务人员违法违纪行政处分暂行规定》所指的行政处分不包括()A、警告B、罚款C、开除D、撤职15、6月26日,北京奥组委宣布()为北京2008年奥运会主题口号。

A、新北京、新奥运B、同一个世界、同一个梦想C、传承文明、和谐共赢D、绿色奥运、科技奥运、人文奥运-二、多选题(每题1.5分,共15分)1、纳税义务人是指税法规定负有纳税义务的()A、自然人B、法人C、其他组织D、负税人2、以下属于计算机输入设备的是()A、音箱B、鼠标C、显示器D、扫描仪3、公务员的管理,坚持()的原则,依照法定的权限、条件、标准和程序进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的通知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的通知【标 签】公务接待【颁布单位】国家税务总局【文 号】税总发﹝2014﹞4号【发文日期】2014-01-07【实施时间】2014-01-07【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税务内部行政管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局内各单位:现将《税务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税务机关公务接待函税务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规范全国税务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厉行勤俭节约,反对铺张浪费,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根据《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级税务机关国内公务接待工作。

本办法所称国内公务,是指出席会议、考察调研、执行任务、学习交流、检查指导、请示汇报等公务活动。

第三条国内公务接待应当坚持有利公务、务实节俭、严格标准、简化礼仪、高效透明、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的原则。

第四条各级税务机关办公室或者服务中心为本机关公务接待管理部门,负责管理本机关国内公务接待工作,指导下级税务机关国内公务接待工作。

第五条各级国税机关执行中央国家机关国内公务接待标准,各级地税机关执行所在地国内公务接待标准。

第六条各级税务机关应当加强公务外出计划和审批管理。

科学安排和严格控制外出的时间、内容、路线、频率、人员数量,禁止异地税务机关之间没有特别需要的一般性学习交流、考察调研,禁止重复性考察,禁止以各种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禁止违反规定到风景名胜区举办会议和活动。

第七条公务外出确需接待的,派出单位应当向接待单位发出公函,告知内容、行程和人员,具体格式见附件。

公函按照公文运转程序,经内设机构负责人签发,由内设机构出具。

局领导外出执行公务的公函,由办公室出具。

税务系统内部公函,通过税务综合办公信息系统发送电子文件,不加盖印章。

对其他单位的公函,制作纸质文件,加盖内设机构印章;内设机构没有印章的,由办公室出具公函,加盖办公室印章。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税务局系统严禁用公款为干部职工购买商业保险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税务局系统严禁用公款为干部职工购买商业保险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税务局系统严禁用公款为干部职工购买商业保险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04.05.11•【文号】国税函[2004]552号•【施行日期】2004.05.1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税务局系统严禁用公款为干部职工购买商业保险的通知(国税函[2004]55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扬州税务进修学院:近年来,一些地方党政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出现用公款为工作人员购买个人商业保险作为变相福利的现象,这对国家税务局系统开展社会保险工作也产生了消极影响。

今年年初,中央纪委做出了认真清理党政机关用公款为干部职工购买个人商业保险的有关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在部署2004年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任务中对此也提出了明确要求。

根据中央纪委、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现将国家税务局系统开展社会保险工作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各地国家税务局除按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为本系统各类人员办理相应的基本医疗保险、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等三项基本社会保险外,不得以任何形式用公款为干部职工购买个人商业保险作为变相福利。

二、各地国家税务局对本系统已开展的社会保险工作要进行自检。

认真清理用公款为干部职工购买个人商业保险的问题,发现问题应坚决纠正,及时清退。

三、各地的社会保险工作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政策规定,按照当地政府的统一布置和要求积极稳妥地开展。

对一些社会保险工作中把握不准的问题要及时向当地政府主管部门和总局人事司反映报告,不得擅自作主。

四、社会保险工作涉及到国家税务局系统每一名干部职工的切身利益,关系到队伍的稳定。

各级党组要加强对社会保险工作的领导,人事部门作为社会保险工作的主管部门,要切实履行好职责,严把政策关,为领导当好参谋助手,保证国家税务局系统的社会保险工作健康开展。

国家税务总局二00四年五月十一日。

税务机关纪检监察业务知识测试题与答案解析汇编

税务机关纪检监察业务知识测试题与答案解析汇编

税务机关纪检监察业务知识测试题与答案解析汇编一、单项选择题1、正在办理的案件,需要宣传报道时,必须经(A)同意并报同级纪检监察机关领导批准。

A、主管领导B、分管领导C、纪检监察部门领导2、对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行政监察机关交办的案件,不能如期结案的,应当向(B)说明理由。

A、处理机关B、交办机关C、承办机关D、委托机关3、对无继续保存价值的案件档案应登记造册,经机关(A)批准后销毁。

A、上级分管领导B、直接领导C、任何领导4、纪检监察机关内部需要调阅案件档案,必须履行(B)手续。

A、批准B、审批C、报批5、行政监察机关依法行使职权,不受其他(c)、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A、党政机关B、国家权力机关C、行政部门6、监察机关依法提出的监察建议,有关部门(c).A、应当采纳B、应当根据实际情况采纳C、无正当理由,不能拒绝采纳8、税务人员接受纳税户宴请的,纳入干部年度考核,视情节扣发(B)。

A、工资B、奖金C、福利9、坚持和完善反腐败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认真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形成防止和(A)的合力。

A:惩治腐败B:预防腐败C:反对腐败10、对任何腐败分子都必须彻底(B),严惩不贷。

A:处理B:查处C:斗争11、各级税务机关领导干部要严格执行廉洁自律的各项规定,做到(A),为政清廉,在廉政建设工作中以身作则,起表率作用。

A:严于律己B:宽以待人C:秉公执法12、税务系统领导干部要加强对子女、亲友及身边工作人员的教育和管理,特别要严禁他们假借自己的名义(B)。

A:捞取好处B:谋取私利C:取得荣誉13、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经济交往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依照对(B)的规定处分。

A:贪污B:收受贿赂C:挪用公款14、税务监察机构的正确意见未被采纳时,可向上一级税务监察机构(B)。

A:控告B:申告C:建议D:复议15、对监察建议有异议的,应在收到监察建议次日起(B )日内向作出建议的税务监察机构提出,税务监察机构应当在受理次日起(B)日内给予回复。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发《财政部、监察部关于印发〈关于党政机关及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发《财政部、监察部关于印发〈关于党政机关及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发《财政部、监察部关于印发〈关于党政机关及事业单位用公款为个人购买商业保险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的通知【标 签】购买商业保险,用公款为个人,党政机关及事业单位【颁布单位】国家税务总局【文 号】国税函﹝2004﹞1201号【发文日期】2004-11-01【实施时间】2004-11-01【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税务内部行政管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扬州税务进修学院、局内各单位: 为了进一步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维护财经纪律的严肃性,根据2004年中央纪委第三次全会的部署,财政部、监察部针对目前党政机关及事业单位用公款为个人购买商业保险的有关问题,印发了《关于印发<关于党政机关及事业单位用公款为个人购买商业保险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财金[2004]88号,以下简称通知),现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清理依据以此次转发的通知为准。

二、清理工作安排及要求。

各单位要高度重视清退工作,严格执行规定的各项政策和要求。

由各单位主要领导负责,组成人事、纪检监察、财务等部门参加的清退小组,人事部门负责对单位(包括工会、单位内各部门)购买的全部商业保险进行界定,财务部门对人事部门认定为属于清退范围的保险进行清退及登记,纪检监察部门对清退结果进行核实后,由财务部门逐级上报《用公款为个人购买商业保险清退情况统计表》(附件2)。

本次报表的填制统一使用久其公司的报表软件,报表参数将放在网上LOCAL-财务司-支出处目录下,请各单位抓紧卸载。

各单位应于2004年11月25日前将清退结果以正式文件报送总局(财务管理司)并同时将数据放在网上CENTRE-财务管理司-支出处“公款购保险清退表”目录下。

报送文件的内容包括《用公款为个人购买商业保险清退情况统计表》及数据软盘。

以上请遵照执行,并请将执行中的问题及时反馈总局(财务管理司)。

税务人员十五不准

税务人员十五不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人员十五不准
1、不准接受纳税户宴请和擅自参加纳税户邀请的各种庆典以及外出考察、参观等活动。

2、不准接受纳税户的礼金、礼品和有价证券。

3、不准到下属单位和其它企业、事业单位报销应由个人支付的各种费用。

4、不准利用职权向纳税户压价购买商品或赊欠货款。

5、不准利用职权向纳税户借钱借物和无偿占用其财物。

6、不准收取回扣、中介费、好处费;不准享受纳税户的福利待遇。

7、不准利用本人及家庭成员婚丧嫁娶以及工作调动、过生日、迁新居等机会大操大办,挥霍浪费或借机敛财。

8、不准违反规定及借用公款建私房;不准利用职权多占住房和利用公款超标准修住房。

9、不准拖欠公款。

10、不准为家属、亲友及他人的有关纳税事项说情。

11、不准违反规定买卖股票。

12、不准接受下级单位的礼金和有价证券,不准把单位用公款办理的信用卡归个人使用。

13、不准用公款获取各种形式的俱乐部会员资格;不准参加用公款支付的营业性歌厅、舞厅、夜总会等高消费的娱乐活动。

14、不准经商办企业及在纳税户中入股分红。

15、不准在各种经济实体中兼职(包括名誉职务),个别经批准兼职的,不得收取任何报酬。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发中纪委《关于坚决制止开具虚假发票公款报销行为的通知》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发中纪委《关于坚决制止开具虚假发票公款报销行为的通知》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发中纪委《关于坚决制止开具虚假发票公款报销行为的通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03.02.28•【文号】国税函[2003]230号•【施行日期】2003.02.2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税收征管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发中纪委《关于坚决制止开具虚假发票公款报销行为的通知》的通知(国税函[2003]23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扬州税务进修学院:现将中共中央纪委《关于坚决制止开具虚假发票公款报销行为的通知》(中纪发[2003]1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严格财务收支管理(一)各单位要切实按照《通知》要求,坚决杜绝以开具虚假发票为手段,滥发钱物、请客送礼、贪污公款的行为。

(二)对“办公用品”的购置,必须事前纳入预算管理,预算批准后实施采购。

应纳入政府采购的办公用品,必须按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实行。

购置(采购)后按规定办理入库验收和领用手续。

(三)财务报销必须规范报销凭证,附正规发票,如果采购商品较多,货物名称、单价、数量等不能在发票中详细反映,还应附供应商提供的明细清单。

(四)以上要求不仅限于办公用品的购置,对会议费、培训费、印制费、物业管理、维修、劳务、软件开发、设备租赁、车辆保险等各项费用的支出,亦应按以上要求办理。

二、加强监督检查单位负责人应对本单位会计工作的规范性、真实性、完整性负责,组织好本单位的财务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内部审计部门应加强对财务收支工作的审计监督,特别要注意检查办公用品购置以及所有公用费用支付的批准、报销程序和手续,发现问题及时向有关部门反映。

纪检监察部门要切实发挥职能作用,加强监督检查,对违反《通知》精神,有令不行、有禁不止,开具虚假发票、滥发钱物的行为,要会同有关部门坚决查处。

各单位在接到此《通知》后,立即组织自查,对已经发生的上述问题予以纠正,并采取各项措施,避免开具虚假发票行为继续发生。

国家税务总局印发《关于加强国家税务局系统经费管理工作的若干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7]169号

国家税务总局印发《关于加强国家税务局系统经费管理工作的若干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7]169号

国家税务总局印发《关于加强国家税务局系统经费管理工作的若干规定》的通知正文:---------------------------------------------------------------------------------------------------------------------------------------------------- 国家税务总局印发《关于加强国家税务局系统经费管理工作的若干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7]16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为了切实贯彻中央关于艰苦奋斗厉行节约的一系列指示精神,总局制定了《关于加强国家税务局系统经费管理工作的若干规定》,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完善具体办法,认真贯彻执行。

1997年11月7日附件:关于加强国家税务局系统经费管理工作的若干规定税务机构分设后,国家税务局系统的经费实行了以中央预算拨款为主,自上而下垂直管理的新体制。

两年多来,各地在经费管理工作上做了大量工作,取得很大成绩,保障了税收工作的正常运转和各项改革的顺利开展。

但是,由于新体制实行的时间比较短,管理上缺乏经验,各项管理制度还不够健全,在经费使用上也有不够合理的地方,存在上松下紧的倾向,有的单位基建规模过大,标准过高,花钱大手大脚,讲排场、比阔气的现象仍然存在,有的还呈蔓延之势。

为了管好税务经费,现就进一步加强税务经费管理工作作出如下规定:一、认真学习十五大精神,大力倡导艰苦奋斗的作风各级税务机关要将艰苦奋斗,勤俭办事作为税务经费管理工作的指针,抓紧抓好,长期坚持下去。

要组织本部门税务干部,认真学习和领会中央关于艰苦奋斗的一系列指示精神,教育全体人员提高思想认识,增强自觉性。

各地税务部门的领导和机关,应该以身作则,率先垂范。

要将发扬艰苦奋斗优良作风与税务经费管理工作具体结合,落到实处,制订和完善各项管理制度,严格贯彻执行。

税收领域违法违纪的特点_原因及对策_谢永清

税收领域违法违纪的特点_原因及对策_谢永清

扬州大学税务学院学报 1999年第2期税收领域违法违纪的特点、原因及对策谢永清摘要:税收领域违法违纪行为虽经多次治理,但仍呈多元化方向发展。

其原因是错综复杂的,根本动因是利欲熏心,铤而走险,以身试法,谋取暴利。

而治理的良策在于加强征管,堵塞漏洞。

关键词:税收 违法违纪 特点 成因 对策我国税收领域虽然经过多次治理,取得了一定成效。

然而税收秩序仍相当混乱,违法违纪活动仍不断增多,违法违纪的特点呈多元化方向发展。

(一)总量上,违法违纪活动呈膨胀之势据计量分析表明,税收违法违纪的总量与国家的宏观经济总量呈现出密切的相关关系。

对违法违纪经济活动的治理已成为国民经济生活中不可缺少的一部分,并且直接影响到经济的增长和财政收入的增加。

税收违法违纪的总量统计有一定困难,我们用1985年开始的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查出的违纪金额来表示。

一般来说,违法违纪现象越多,查出的也越多,特别是1992年以后,查出的违纪金额直线上升。

可见,最近几年税收违法违纪现象呈膨胀趋势的特征明显。

从经济意义上说,随着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转化,经营主体的多样化,经济主体之间的竞争加剧,经济交易总量增大,交易速度加快,因此,在经济发展、国内生产总值不断增大的同时,经济生活中的“脱轨”行为也增加,表现为违法违纪活动增加,可以说,随着我国市场经济进一步深化和发展,违法违纪活动在一定的历史时期内具有不可避免性,并呈进一步增加的趋势。

因此,同违法违纪经济现象作斗争是一项长期的任务。

(二)结构上,税收违法违纪的新特点1.企业、个人违法违纪面广量大,且屡查屡犯。

突出体现在企业、个人大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上。

1994年我国实行了以增值税为主体的流转税制度改革。

在加强国家宏观调控,公平税负,平等竞争,改善分配关系,保证国家财政收入,扩大对外开放等方面都收到了明显的效果。

特别是在增值税中引进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制度,在解决公平税负的同时,加强了对增值税的监控机制,对减少税收流失起了积极的作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总局工作规则(试行)》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总局工作规则(试行)》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总局工作规则(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00.12.27•【文号】国税发[2000]216号•【施行日期】2000.12.2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总局工作规则(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0]216号2000年12月27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扬州税务进修学院,局内各单位:根据党的十五届五中全会关于改进工作作风的精神,以及国务院发布的《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国发[2000]23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精简会议和文件的通知》(国发[2000]30号)的要求,总局修订了《国家税务总局工作规则》,主要是增加了改进总局机关作风,克服会议、文件、检查、评比、培训、出书等“六多”问题的内容,经局长办公会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执行中的问题,请及时向总局报告。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工作规则(试行)一、总则第一条为了履行国务院赋予国家税务总局(以下简称总局)的职责,使总局各项工作法制化、规范化、制度化,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根据《国务院工作规则》和总局工作实际,制定《国家税务总局规则》(以下简称《规则》)。

第二条总局领导成员(以下简称总局领导)要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保证政令畅通;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尊重广大税务干部的首创精神,按客观规律办事;忠于职守、勤奋工作讲求效率;深入实际、调查研究、清正廉洁、依法治税、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第三条总局机关各司级单位(包括直属事业单位、社团,以下简称局内各单位)要认真依照法律法规行使职权。

要在各自职权范围内,独立负责地做好工作,进一步转变工作方式和工作作风,深入实际,加强调研和督查,克服官僚主义、形式主义;精简会议、公文,减少检查、评比、培训、出书,健全工作制度,简化办事程序,提高工作效率,保证工作质量;要相互协调,密切配合,切实贯彻落实总局的各项工作部署。

廉洁自律承诺书样本(六篇)

廉洁自律承诺书样本(六篇)

廉洁自律承诺书样本一、严格遵守宪法、法律和廉洁自律各项规定,坚决执行局各项规章制度,自觉接受组织和群众的质询与监督。

二、认真履行工作职责,遵守职业道德,不在工作中玩忽职守,勇于承担责任。

加强对日常业务工作的监督与核查,尤其是加强对现金与票据的管理,确保源头上不出事。

三、正确使用职权,增加工作透明度,不利用工作之便为自己、亲友和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利用职务和工作之便,吃、拿、卡、要;不收受财务代管单位和下属企事业单位馈赠的实物、礼品和有价证券。

四、坚决执行相关财经纪律,秉公办事,不为单位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出谋划策、串通作弊。

五、不参加任何有可能影响公正履行职责的宴请、娱乐、旅游等活动。

六、不在财务代管单位和下属企事业单位报销应由个人负担的任何费用。

如有违反,我主动辞职并接受法律、法规及党纪政纪惩处。

承诺人:__年____月____日廉洁自律承诺书样本(二)承诺人: ;部门: ;岗位:为贯彻执行公司廉洁自律有关规定,严格履行管理人员廉洁从业职责,增强公司各级管理人员的廉洁自律意识,规范管理行为,改进工作及管理作风,维护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提高劳动效率,促进公司健康持续快速发展,本人特做出以下承诺:第一条保证不利用职权和工作上的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

不做下列行为:(一)索取、接受或者以借为名占用管理和服务对象以及其他与行使职权有关单位或者个人的财物;(二)接受可能影响公正办理业务的礼品、宴请以及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三)在公司各项验收、表彰、竞赛等活动中弄虚作假、收受礼金和各种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四)利用知悉或者掌握的资金、证券、技术、价格、招投标、客户资源等公司内幕信息谋取个人利益;(五)在采购、销售、工程、财务、取样、化验、仓储、领料、后勤等管理环节内外勾结,串通作弊,损害公司利益,从中谋取个人私利。

第二条保证不违反公共财物管理和使用的规定,不假公济私、不化公为私。

不做下列行为:(一)用公款报销或者支付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二)违反规定借用公款、公物或者将公款、公物借给他人;(三)私存私放私借或挪用公款;(四)违反规定收支承兑汇票或支取现金;(五)违反规定用公款购买商业保险,滥发津贴、补贴、奖金等;(六)非法占有公司财物,或者以象征性地支付钱款等方式非法占有公司财物;(七)以隐匿收入、虚列支出或转移资产、资金等形式,设立“小金库”。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税收综合规定【发文字号】税总发[2014]4号【发布部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日期】2014.01.07【实施日期】2014.01.07【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的通知(税总发〔2014〕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局内各单位:现将《税务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税务机关公务接待函国家税务总局2014年1月7日税务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全国税务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厉行勤俭节约,反对铺张浪费,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根据《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级税务机关国内公务接待工作。

本办法所称国内公务,是指出席会议、考察调研、执行任务、学习交流、检查指导、请示汇报等公务活动。

第三条国内公务接待应当坚持有利公务、务实节俭、严格标准、简化礼仪、高效透明、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的原则。

第四条各级税务机关办公室或者服务中心为本机关公务接待管理部门,负责管理本机关国内公务接待工作,指导下级税务机关国内公务接待工作。

第五条各级国税机关执行中央国家机关国内公务接待标准,各级地税机关执行所在地国内公务接待标准。

第六条各级税务机关应当加强公务外出计划和审批管理。

科学安排和严格控制外出的时间、内容、路线、频率、人员数量,禁止异地税务机关之间没有特别需要的一般性学习交流、考察调研,禁止重复性考察,禁止以各种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禁止违反规定到风景名胜区举办会议和活动。

第七条公务外出确需接待的,派出单位应当向接待单位发出公函,告知内容、行程和人员,具体格式见附件。

公函按照公文运转程序,经内设机构负责人签发,由内设机构出具。

局领导外出执行公务的公函,由办公室出具。

税务系统内部公函,通过税务综合办公信息系统发送电子文件,不加盖印章。

税务人员廉洁自律若干规定

税务人员廉洁自律若干规定

税务人员廉洁自律若干规定为了规范税务工作人员的行为~进一步推动税务系统的廉政建设~根据党中央和国务院的有关规定~结合税务部门的实际~特作如下规定:一、不准接受纳税户宴请和擅自参加纳税户邀请的各种庆典以及外出考察、参观等活动。

二、不准接受纳税户的礼金、礼品和有价证券。

三、不准到下属单位和其他企业、事业单位报销应由个人支付的各种费用。

四、不准利用职权向纳税户压价购买商品或赊欠货款。

五、不准利用职权向纳税户借钱借物和无偿占用其财物。

六、不准收取回扣、中介费、好处费,不准享受纳税户的福利待遇。

七、不准利用本人及家庭成员婚丧嫁娶以及工作调动、过生日、迁新居等机会大操大办~挥霍浪费~或借机敛财。

八、不准违反规定及借用公款建私房~不准利用职权多占住房和用公款超标准装修住房。

九、不准拖欠公款。

十、不准为家属、亲友及他人的有关纳税事项说情。

十一、不准违反规定买卖股票。

十二、不准接受下级单位的礼金和有价证券~不准把单位用公款办理的信用卡归个人使用。

十三、不准用公款获取各种形式的俱乐部会员资格~不准参加用公款支付的营业性歌厅、舞厅、夜总会等高消费的娱乐活动。

十四、不准经商办企业及在纳税户中入股分红。

十五、不准在各类经济实体中兼职(包括名誉职务)~个别经批准兼职的~不得收取任何报酬四川省国税系统工作人员“五条禁令”一、严禁收受、索要、借占税收行政相对人的财物~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法的吃请或其他消费。

二、严禁经商办企业或参与有偿中介活动或利用职权向税收行政相对人推销货物、介绍经营业务从中获利以及违规为配偶、子女或亲友经商办企业提供税收优惠和便利条件。

三、严禁刁难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故意拖延、推委办理税务事项。

四、严禁为纳税人偷、骗、抗税出谋划策、隐瞒实情和出具伪证。

五、严禁在公务时间、公务场所或与税收行政相对人打麻将~以任何形式赌博敛财。

本禁令适用于全省国税系统工作人员。

对违反上述禁令的~视其情节轻重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警告直至辞退或开除公职处分,触犯刑律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05.12.06•【文号】国税发[2005]192号•【施行日期】2005.12.0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税收征管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通知(国税发[2005]19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扬州税务进修学院,局内各单位:国务院颁布的《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2005年2月1日起正式实施。

为认真贯彻落实《条例》精神,进一步规范国家税务局系统(简称国税系统)财务管理各项工作,确保预算资金安全和有效,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积极做好《条例》的宣传和学习培训工作《条例》的颁布与实施,对严肃财经纪律、维护国家财政经济秩序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各级国家税务局要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充分认识《条例》的重要意义。

各单位的主要领导要带头学习《条例》,正确理解和掌握《条例》的精神和内容,自觉遵守财经法纪,将学习贯彻《条例》作为一项重要任务来抓。

各地要采取多种形式,组织好本单位对《条例》的学习和培训工作,将学习宣传《条例》纳入教育培训计划,突出重点,着力抓好单位领导、财务主管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的培训工作,通过培训,尽快使领导干部和财务人员深刻领会和掌握《条例》内容,为在工作中更好地落实《条例》奠定基础。

各单位主要领导要高度重视财务工作,积极支持财务人员履行职责,确保各项财务制度落实。

各级财务部门要带头学习和运用《条例》,增强实施《条例》的紧迫感和责任感,提高执行《条例》的自觉性。

二、严格落实各项财务制度,开展自查自纠,纠正各种财务违法违规行为各单位要进一步完善财务管理制度,进一步加强内部管理,完善监督机制,加强日常监管,推行财务管理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严格落实各项财务规章制度,建立自觉遵守财经法纪的监督机制。

针对部分党员信教问题黄南州委作出“八个不准”和“九条规定”

针对部分党员信教问题黄南州委作出“八个不准”和“九条规定”

针对部分党员信教问题黄南州委作出“八个不准”和“九条规
定”
华日嘉措;张海渊
【期刊名称】《党的生活(青海)》
【年(卷),期】2000(000)011
【摘要】为切实加强对共产党员马克思主义唯物论和无神论的教育,增强党员的
党性观念,严肃党的纪律,最近,黄南州委结合实际,就部分共产党员信仰宗教问题明确提出“八个不准”、“九条规定”。

“八个不准”是:(1)不准参加学经、
念经、讲道、听经、唱诗、祈祷、法师(法喇)、阴阳等活动。

(2)不准供拜神佛、经文等宗教象征物。

(3)不准参加祭山、祭俄堡、抛撤禄马、转嘛呢堆、晒佛、大法
会等佛事活动。

(4)不准参加朝拜、朝圣、朝觐、弥撒、洗礼、受戒、终博、追思、超度和各种宗教礼拜等。

(5)不准佩戴佛象、宗教纪念章、经文、护身符、十字架等。

(6)不准组织参与向群众摊派、收缴布施、筹办宗教活动和修建寺庙、道观、
教堂等。

(7)不准组织主办供佛、塑神、诵经、受戒、持斋活动等。

(8)不准参加其它宗教活动。

【总页数】1页(P17)
【作者】华日嘉措;张海渊
【作者单位】无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64
【相关文献】
1.国家税务总局作出《关于税务人员不准接受纳税户宴请的规定(试行)》 [J], 梦滔;
2.国务院作出规定:个体户不准批发35种商品 [J],
3.省审计厅作出规定不准接受用公款吃喝玩乐 [J],
4.上海市劳动局党组作出四项规定不准在劳动调配中以权谋私 [J],
5.灌南县作出“五不准”规定全面落实惠农补贴政策 [J], 毕卫友;周光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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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严肃纪律促进廉洁从税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严肃纪律促进廉洁从税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严肃纪律促进廉洁从税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13.09.30•【文号】税总发[2013]103号•【施行日期】2013.09.3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税务综合规定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严肃纪律促进廉洁从税的通知(税总发〔2013〕10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局内各单位:为联系税务部门实际,深入开展以为民务实清廉为主要内容的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2013年7月和9月,税务总局结合税收工作特点,制定了体现“为民”要求的服务税户、服务基层、服务大局各十条具体措施,以及体现“务实”要求的“三个实在”的十条具体措施。

最近,税务总局在教育实践活动征求意见的基础上,提出税务部门体现“清廉”的总的要求是要做到“三个禁止”,即执法禁贪、服务禁懒、管理禁散,并制定了十条加强内部管理的具体措施。

现就全国税务系统严肃纪律、做到“三个禁止”、促进廉洁从税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执法禁贪(一)严禁滥用职权。

坚持依法行政、依法征税,规范税收执法,所有执法行为都要于法有据、程序正当。

不准收过头税、转引税款;严格执行税收个案批复工作规程等制度,不准擅自设定和违规办理税务行政审批项目;不准违规开展纳税评估、实施税务稽查和进行税务行政处罚;不准违规采取税务行政强制和办理税务行政复议应诉案件。

(二)严禁以权谋私。

时刻牢记权为民所赋、利为民所谋,不得用手中的权力谋取私利或小集体利益。

不得经商办企业或投资入股、兼职取酬,不得利用职权为亲属经商办企业、办理涉税事宜提供便利条件;不得在信息技术运维服务和推广税控器具中与信息运维服务商相互串通谋利;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不得在本人管辖的业务范围内从事与税收业务相关的中介活动,不得强行或变相指定税务代理或参与税务代理活动收取费用;不得在基建工程、政府采购、项目管理中干预招标投标、违规暗箱操作、弄虚作假、内外串通;不得跑官要官、买官卖官。

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述职述廉报告

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述职述廉报告

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述职述廉报告中共xx县委员会副书记xxx二○○五年九月八日我于2002年9月开始担任县委副书记,主要分管农业和农村、经济、科技、人口和计划生育、政法以及信访等工作。

任职三年来,本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基本路线、方针和政策,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

紧密围绕党的十六大提出的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宏伟目标和县委提出的“农业稳县,工业强县,三产富县,科教兴县”的总体发展思路,认真履行岗位职责,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做到勤政廉政和廉洁自律,创造性地开展工作,较好地完成各项工作目标任务,为推进xx县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作出了重要贡献。

2004年,本人被评为全区“爱国拥军模范”,并在2003年和2004年度考核中评为优秀。

现在,我向大家作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述职述廉报告如下,请予指正。

一、加强理论学习,提高自身素质。

三年来,本人按照上级党委和县委关于加强领导干部理论学习,培养学习型领导干部的统一布署精神,密切联系自己的思想、学习和工作实际,深入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学习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学习《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和《中国共产党员纪律处分条例》;学习《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和改进党的作风建设的决定》、《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党政领导干部廉洁自律读本》和《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读本》;还专题学习了WTO知识、中国东盟博览会知识和“四五”普法等知识。

通过一系列的学习教育活动和开展思想大解放学习讨论活动,以及开展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等活动,使自己在思想上有了明显进步,在政治上有了明显提高,在作风上有了明显转变,在纪律上有了明显增强。

今年6月至7月,本人还参加了区党校县处级领导干部进修培训学习,进一步学习了关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理论,领导科学与依法行政理论以及关于发展县域工业化理论,从而有效地提高自身素质,增强拒腐防变能力。

财务岗位廉洁承诺书范文

财务岗位廉洁承诺书范文

财务岗位廉洁承诺书范文本人作为党员、领导干部,在担任领导职务期间,保证做到以下几点:一、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党的纪律,忠于职守,自觉维护企业和职工群众利益;二、正确行使经营管理权,严格执行企业民主管理制度,自觉接受监督,规范从业行为。

三、认真执行中央、中纪委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违反廉洁自律“七项要求”、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报告、礼品登记、收入申报等一系列廉洁自律规定。

四、严格执行集团公司“十条禁令”。

主要内容是:不私设“某某库”;不在经营中赊销产品;不利用职务之便挪用公款和擅自对外担保、抵押、委托理财;确保职工权益,不克扣职工工资奖金;不利用公款大吃大喝、游山玩水和进行高消费娱乐活动;不通过同业经营或关联交易为本人或特定关系人谋取利益,相互为对方及其配偶、子女和其他特定关系人从事营利经营活动提供便利条件;不收受与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和个人的礼品、现金、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不利用婚丧嫁娶等收受礼金礼品;不自定薪酬、兼职取酬、滥发补贴和奖金;不在企业资产整合、对外投资、项目建设等过程中谋取私利。

以上承诺,如有违反,自愿接受组织任何处理。

承诺人:日期:某某年某某月某某日为了更好的树立公司对外形象,更好地打造公司的品牌,本人承诺对职责范围内的廉洁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全面负起责任。

按照责任制的要求,把加强廉洁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纳入劳务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使廉洁建设与企业经营建设和企业文化建设相互促进,共同进步。

本人承诺具体如下:1.认真学习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相关规章制度,学习公司管理人员相关廉洁从业守则,做一名懂管理、守规则的合格员工。

要处处把自己的形象和公司形象视为一体,牢记公司的规章制度,不损害公司形象。

2.认真参加各类廉洁建设教育和作风建设教育的学习活动,在工作岗位上加强道德修养,树立正确的权利观、利益观,虚心听取各方意见,及时改进。

坚持个人重大事项报告等制度,自觉向公司汇报个人廉洁从业工作的情况,自觉接受监督3.不从部门保护主义、小团体及个人利益出发,有令不行,有禁不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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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人员不准参加用公款支付的营业性娱乐场所活动的规定》的通知
【法规类别】税收征管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国税明电[1995]22号
【发布部门】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日期】1995.04.10
【实施日期】1995.04.1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人员不准
参加用公款支付的营业性娱乐场所活动的规定》的通知
(国税明电[1995]22号1995年4月10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扬州培训中心、长春税务学院:
根据中央纪委五次全会提出的关于不准参加用公款支付的营业性歌厅、舞厅、夜总会等娱乐活动的要求,结合税务部门的实际情况,制定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人员不准参加用公款支付的营业性娱乐场所活动的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凡违反规定者,视情节轻重,比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人员不准接受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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