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人员不准参加用公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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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人员不准参加用公款支付的营业性娱乐场所活动的规定》的通知

【法规类别】税收征管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国税明电[1995]22号

【发布部门】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日期】1995.04.10

【实施日期】1995.04.1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人员不准

参加用公款支付的营业性娱乐场所活动的规定》的通知

(国税明电[1995]22号1995年4月10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扬州培训中心、长春税务学院:

根据中央纪委五次全会提出的关于不准参加用公款支付的营业性歌厅、舞厅、夜总会等娱乐活动的要求,结合税务部门的实际情况,制定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人员不准参加用公款支付的营业性娱乐场所活动的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凡违反规定者,视情节轻重,比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人员不准接受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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