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炸物品管理规定
易燃易爆物品管理制度 易燃易爆物品管理制度(优秀11篇)
易燃易爆物品管理制度易燃易爆物品管理制度(优秀11篇)凡具有爆炸、易燃、毒害、腐蚀、放射性等危险性质,在运输、装卸、生产、使用、储存、保管过程中,于一定条件下能引起燃烧、爆炸,导致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等事故的化学物品,统称为化学危险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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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燃易爆物品管理制度篇一一、为了加强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消防安全管理,保障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规定,制度如下规定:二、生产、储存、经营和运输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单位和个人,须依照《安全生产法》、《消防法》的有关规定办理手续。
三、未获得相关部门批准,不得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化学物品。
四、从事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人员须经消防、安全部门进行培训,经考试取得合格证,方准上岗。
五、生产、使用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建筑物和场所须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和有关专业防火规范;须按照有关法规装防雷保护设施;所使用的电气设备,须符合国家电气防爆标准。
六、对易燃易爆、剧毒危险物品的储存、保管和使用,须建立健全严格的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安全防范措施。
七、大量销毁、储存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时,应当征得所在地安全管理部门的同意或有关部门批准。
八、危险物品须双人保管,落实岗位安全责任制。
保管人员须按国家的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和消防部门的规定进行管理。
不了解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性能和安全操作方法的人员,不得从事保管和操作工作。
九、各单位领导取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要指定专人负责领导取和保管,账目要清楚,手续要完备,使用和保管要安全。
剧毒物品要专柜(保险柜)专人保管,领导时需经批准,准确登记用量,使用时应妥善保管,严格处理废液,防止中毒事故。
十、进购和领用化学危险物品、剧毒物品要及时办妥手续,库存易燃易爆物品管理制度篇二一、管理易燃易爆、剧毒物品的工作人员须具备高度的责任心,作风严谨,工作踏实,严于职守,自觉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爆炸物品安全管理规定
爆炸物品安全管理规定本规定是为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而订立,适用于国家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个人使用、购买、储存、运输、销售、监管等全部环节的爆炸物品,特别是易燃、易爆、易碎等特别性质的不安全品。
一、使用环节1. 爆炸物品的使用必需严格依照规定方式、场所、时间使用,不得在人口密集的地方、国家重点保护区、易燃易爆物品储存场所等禁止区域内存储和使用。
2. 全部个人和单位必需严格遵守有关规定和标准使用炸药和火工品,不得私自制造、加工、改装、升级炸药和火工品,不得将其用于非法活动。
3. 使用爆炸物品前必需全面检查其安全性能以及四周环境安全情形,确保不会对四周群众和自身造成人身及财产损害。
4. 爆炸物品的现场监管人员必需经过相关培训并取得相应证书,以确保其把握恰当的使用方法、操作技能,并能在紧急情况下快速、精准明确地实行措施。
5. 使用爆炸物品时,必需确保实施安全防护措施,例如严禁任意抛掷、拆卸或过早触发炸药,同时还需备有应急预案和防止摩擦、挤压等意外问题的措施。
6. 爆炸物品的使用单位必需建立完善的爆炸物品管理机制,并定期组织安全检查和技术评估,适时更新设备以确保其良好运行,如有问题需适时销毁更换。
二、储存环节1. 爆炸物品储存必需在符合相关要求的设施内进行,不得在民居、学校、医院等人口密集区域内进行储存。
2. 全部储存爆炸物品的单位必需有专职人员负责,确保储存环境的安全和稳定。
储存区域应设有监控设备,存放区域门窗应固定坚固,并设置单独的出入口。
3. 爆炸物品储存要依照爆炸品种及性质分类储存,并标注清楚,严禁同类不同性质的爆炸物品混放储存。
4. 爆炸物品储存要依照所在地区的特别性质和要求,实施相应贮藏方式和防护措施,例如地下贮藏、密闭贮藏、安装温度掌控装置等。
5. 爆炸物品储存设施必需定期进行安全检测,并统一进行记录,每季度将储存的爆炸物品适时核对数量,并适时处理异常问题。
三、运输环节1. 爆炸物品运输必需使用具有安全防护设施和本领的运输工具,并依照相关规定、标准进行装车和包装,必需严格进行装载时的重心平衡和人工计算负载的操作方式进行。
爆炸物品管理规定
爆炸物品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爆炸物品的管理,确保公共安全和社会稳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国领土内的所有单位和个人在生产、购买、储存、运输、使用爆炸物品时的行为,同时也适用于涉及爆炸物品管理的相关部门和人员。
第三条爆炸物品是指具有爆炸和燃烧危险,或者能产生威胁公共安全的潜在危险的物质和装置。
第四条爆炸物品的管理应当坚持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分类管理、科学决策的原则。
第二章爆炸物品的生产管理第五条爆炸物品的生产必须符合国家有关爆炸物品安全技术标准和工艺规程的要求,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确保生产过程安全可控。
第六条爆炸物品的生产企业必须具备相应的生产设备、技术力量和管理体系,定期进行安全生产检查和设备维护,对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弃物和废气进行妥善处理。
第七条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爆炸物品质量管理体系,负责对生产过程进行全程监控和质量检测,确保生产的爆炸物品符合相关质量标准和规定。
第八条生产企业应当加强对员工的安全培训和教育,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理能力,确保员工操作规范、技术熟练、安全可靠。
第九条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安全生产档案和技术档案,定期将相关资料报送给有关监管部门进行备案。
第三章爆炸物品的购买管理第十条单位和个人购买爆炸物品必须经过合法渠道,依法从合法经营者处购买,并且提供购买目的和用途,在取得许可证的前提下方可交易。
第十一条购买爆炸物品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具备相应的安全生产条件,同时应当具备相应的存储和使用能力,确保爆炸物品的安全可控。
第十二条单位和个人购买爆炸物品应当按照相关规定申请购买许可证,并向有关部门提交相关材料,进行审核和批准。
第十三条购买爆炸物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的存储条件和要求,对购买的爆炸物品进行妥善保管,禁止买卖、租借、转让和赠送。
第四章爆炸物品的储存管理第十四条单位和个人储存爆炸物品必须经过合法渠道,依法批准并建立相应的储存设施,符合国家有关爆炸物品储存标准和要求。
易燃、易爆、物品的管理规定
易燃、易爆、物品的管理规定
易燃易爆物品是指在特定条件下可能导致火灾或爆炸的物质。
为了确保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对易燃易爆物品的管理有一系列规定。
1. 存放位置:易燃易爆物品应单独存放,远离火源、高温区和阳光直射区。
应存放在防火柜、防火间或者安全储存室中。
2. 安全容器:易燃易爆物品应使用特定的安全容器进行存放,容器应符合国家标准,并标明物品的种类和危险性。
3. 标识标志:易燃易爆物品的存放地点应设置明显的标识标志,包括警示标识、禁止吸烟标识等,以提醒人员注意安全。
4. 防火防爆设施:易燃易爆物品存放区域应配备相应的防火防爆设施,如喷淋系统、防爆门窗等。
5. 知识培训: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应接受相关的安全知识培训,了解易燃易爆物品的性质、危害和应急处理措施。
6. 禁止行为:在易燃易爆物品存放区域内应禁止吸烟、明火作业、使用电气设备等可能引发火灾或爆炸的行为。
7. 定期检查:定期对易燃易爆物品的存放区域进行安全检查,确保容器密封完好,设施运行正常,并及时清理垃圾和过期物品。
8. 应急处置:建立相应的应急预案和应急救援措施,确保在火灾或爆炸事故发生时能够迅速采取有效的救援措施,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以上是对易燃易爆物品管理的一些基本规定,具体的管理细则可能会因国家、地区的不同而有所差异。
对于涉及易燃易爆物品的单位或个人,应严格遵守相关管理规定,确保安全生产和环境安全。
爆炸物品安全管理规定
爆炸物品安全管理规定
爆炸物品安全管理的规定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
1. 法律法规: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爆炸物品的生产、储存、运输、使用等活动必须符合规定,严禁非法制造、储存或使用爆炸物品。
2. 防火防爆措施:爆炸物品的生产、储存、运输场所必须符合防火防爆要求,包括使用防火材料、配备消防设施、控制静电等。
3. 安全设施:爆炸物品的生产、储存、运输场所必须配备相应的安全设施,如安全柜、防爆门、防爆窗等,以保证爆炸物品的安全储存和使用。
4. 人员安全培训:从事爆炸物品相关工作的人员必须经过专门的安全培训,了解爆炸物品的性质、安全操作规程和应急处理措施,掌握安全操作技能。
5. 运输管理:爆炸物品的运输必须符合相关规定,包括运输工具的选择、包装方式、运输路线以及应急处理等方面的要求。
6. 应急处理:针对爆炸事故的发生,必须制定应急预案,并组织开展应急演练,及时采取措施控制事故,并保护人员的安全。
7. 监管和检查:相关部门有权对爆炸物品的生产、储存、运输等活动进行监督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予以纠正,并对违法行为给予处罚。
这些规定旨在确保爆炸物品的安全管理,保护人员的生命财产安全,预防和减少爆炸事故的发生。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规定(4篇)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民用爆炸物品的安全管理,防止和减少爆炸事故的发生,保护公民的生命财产安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所有民用爆炸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销售等活动的安全管理。
第三条民用爆炸物品的安全管理应当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原则,依法实施分类管理,保护环境,提高安全生产水平。
第四条国家应当加强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的组织领导,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加强协调配合,推动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共同参与,形成合力。
第二章生产安全管理第五条爆炸物品的生产企业应当依法拥有生产资质,具备生产规模、设施设备、技术力量等相应条件。
第六条爆炸物品的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完善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制定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安全生产的组织体系和岗位责任。
第七条爆炸物品的生产企业应当加强对生产工艺流程、技术设备等的管理和安全保护,确保生产过程的安全可控。
第八条爆炸物品的生产企业应当进行全员安全教育培训,增强职工的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理能力。
第九条爆炸物品的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和整改制度,及时消除事故隐患。
第十条爆炸物品的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事故报告和事故调查制度,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和通报生产事故的情况。
第十一条爆炸物品的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产品质量监控制度,确保产品质量符合国家标准和相关技术规范。
第十二条爆炸物品的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产品追溯和召回制度,及时排查、召回存在安全问题的产品。
第三章经营安全管理第十三条爆炸物品的经营企业应当依法取得经营许可证,严格按照许可范围从事经营活动。
第十四条爆炸物品的经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开展安全检查、隐患排查和整改工作。
第十五条爆炸物品的经营企业应当对进货渠道进行认真审核,不得购买来源不明的爆炸物品。
第十六条爆炸物品的经营企业应当对销售爆炸物品的客户进行资质审核,不得向没有合法资质的单位或个人销售爆炸物品。
爆炸物品管理规定_规章制度2022年范文模板
爆炸物品管理规定_规章制度2022年范文模板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1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严格管理民用爆炸物品,预防爆炸事故的发生,防止分子和其他犯罪分子利用爆炸物品进行破坏活动,保障社会主义建设和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民用爆炸物品,是指非军用的下列爆炸物品:( 一 ) 爆破器材,包括各类炸药、雷管、导火索、导爆索、非电导爆系统、起爆药和爆破剂;( 二 ) 黑火药、烟火剂、民用信号弹和烟花爆竹:( 三 ) 公安部认为需要管理的其它爆炸物品。
民用爆炸物品名单,由公安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公布。
第三条民用爆炸物品 ( 以下简称爆炸物品 ) 是一种危险物品。
对爆炸物品的生产、储存、销售、购买、运输、使用,必须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实行严格管理。
第四条生产、储存爆炸物品的工厂、仓库,应当建在远离城市的独立地段,禁止设立在城市市区和其它居民聚居的地方及风景名胜区。
厂、库建筑与周围的水利设施、交通要道、桥梁、隧道、高压输电线路、通讯线路、输油管道等重要设施的安全距离,必须符合国家有关安全规范的规定。
在规定的安全距离内,不准进行爆破作业,不准增建任何建筑物和其它设施。
现有生产、储存爆炸物品的工厂、仓库的设置不符合前款规定的,由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负责召集有关部门和单位,认真研究,限期解决。
第五条生产、保管、使用和押运爆炸物品的职工,必须政治可靠、责任心强、熟悉爆炸物品性能和操作规程。
新录用的人员,必须事先进行必要的技术训练和安全教育。
第六条爆炸物品的安全管理,由各生产、储存、销售、运输、使用爆炸物品单位的主管领导人负责。
生产、储存、销售、运输、使用爆炸物品的单位,必须制定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建立安全岗位责任制,教育职工群众严格遵守,并根据需要设置安全管理部门或安全员。
第七条各级公安机关依照本条例规定,对管辖地区内爆炸物品的安全管理实施监督检查。
第二章爆破器材的生产第八条国家对爆破器材的生产实行严格管制。
易燃、易爆、物品的管理规定
易燃、易爆、物品的管理规定一、引言易燃、易爆物品具有较高的危险性,如果管理不当,很容易引发火灾、爆炸等严重事故。
为了确保公共安全和人员生命财产的安全,对于易燃、易爆物品的管理有必要制定一套严格的规定和措施来加以管理和监督。
本文将介绍易燃、易爆物品的管理规定。
二、法律法规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定了对于易燃、易爆物品的生产、仓储、使用等方面的安全管理要求。
2.《中华人民共和国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对于易燃、易爆物品的分类、标识、包装、储存等方面做出了明确的规定。
三、易燃物品管理规定1.储存要求(1)易燃物品储存在专门的仓库中,仓库内部应进行防火处理,确保消防设施完善。
(2)仓库内易燃物品应分类存放,不同种类的易燃物品应分开储存,防止交叉感染。
(3)易燃物品的储存应符合国家标准和相关法规的要求,确保储存环境安全。
2.使用要求(1)对于易燃物品的使用,应选择符合安全要求的场所进行操作,确保周围环境无明火和静电等安全隐患。
(2)易燃物品的使用过程中,必须使用防爆设备和防火器材,及时清理物品周围的杂物,防止引发火灾。
(3)在易燃物品的生产、使用过程中,应加强人员的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理能力。
四、易爆物品管理规定1.储存要求(1)易爆物品的储存应当放在专门的储存区域内,储存区域应设立防爆措施,确保安全。
(2)易爆物品储存时应进行分类存放,不同种类的易爆物品应分开储存,防止引爆事故的发生。
(3)储存区域内应配备必要的消防设施和报警装置,以便及时响应并处理突发情况。
2.使用要求(1)易爆物品的使用必须经过严格的安全审查和许可,确保操作人员具备必要的技能和经验。
(2)易爆物品的使用场所必须符合安全要求,具备防爆设备和紧急应急处理措施。
(3)使用易爆物品时应注意防止摩擦、撞击、静电等引发爆炸的可能性,必要时应采取隔离、围挡等措施来确保周围环境安全。
五、监督与检查1.对于易燃、易爆物品的管理,应加强相关部门的监督与检查工作,确保管理规定的落实。
2024年爆炸物品安全管理规定
2024年爆炸物品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保护社会稳定,维护国家安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经营、储存、使用爆炸物品的单位和个人,以及相关管理部门和执法人员。
第三条爆炸物品是指能产生爆炸效应,对人体、设施和环境具有破坏性的物质和装置。
第四条爆炸物品的管理原则是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科学管理。
第二章爆炸物品的分类和标识第五条爆炸物品按照爆炸威力、危害性和用途可分为爆炸品、烈性炸药和火工品。
第六条爆炸品是指具有较强爆炸威力,并且对人体、设施和环境具有极大危害的物质,包括炸药、炸药制品、起爆药、雷管等。
第七条爆炸品应按照国家标准进行分类,并在包装和容器上标明相应的标识符。
第八条烈性炸药是指具有较强爆炸威力,并且对人体、设施和环境具有一定危害的物质,包括军用炸药、民用爆破剂等。
第九条烈性炸药应按照国家标准进行分类,并在包装和容器上标明相应的标识符。
第十条火工品是指具有一定爆炸威力或燃烧性能的物质,包括烟花爆竹、焰火、鞭炮等。
第十一条火工品应按照国家标准进行分类,并在包装和容器上标明相应的标识符。
第十二条爆炸物品的标识符应包括颜色、形状和文字等要素,以便于辨识和警示。
第三章爆炸物品的生产经营管理第十三条从事爆炸物品的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取得相应的经营许可证,并按照许可证的范围从事相关活动。
第十四条爆炸物品的生产单位应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确保生产产品符合国家标准和技术规范。
第十五条爆炸物品的经营单位应建立健全库存管理制度,确保库存物品的数量、品种和质量等信息的准确性。
第十六条爆炸物品的生产经营单位应按照国家标准和技术规范进行产品检验和质量控制,不得生产、经营质量不合格的产品。
第十七条爆炸物品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建立健全产品追溯制度,确保能够追溯生产和流通环节的信息。
第十八条爆炸物品的生产经营单位应配备专业技术人员,定期进行安全培训和业务知识学习。
2024年爆炸物品管理规定
2024年爆炸物品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规范爆炸物品的生产、储存、运输、销售和使用行为,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爆炸物品指的是能够在一定条件下发生爆炸并造成人身、财产安全威胁的可燃性、爆炸性、易爆性、可爆发性或者可感化的物质、制品、装置以及具备爆炸能力的器材等。
第三条生产、储存、运输、销售和使用爆炸物品必须遵守本规定,具备相应的资质和条件,并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和管理。
第四条国家对爆炸物品实行分类管理,根据危险性程度划分为A类、B类、C类、D类和E类。
各个类别的管理要求由相关部门另行制定。
第五条爆炸物品的生产、储存、运输、销售和使用,必须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范,不得有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章生产管理第六条爆炸物品生产企业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必须依法设立,具备企业法人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二)具备爆炸物品生产所必需的场所、设备和技术条件;(三)有稳定的供应渠道和销售网络;(四)具备专业的管理和技术人员。
第七条爆炸物品生产企业必须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标准和规范进行生产,并进行质量控制和安全检测。
第八条爆炸物品生产企业必须建立完善的生产记录和档案,确保产品的追溯和质量可控。
第九条爆炸物品生产企业必须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加强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技能。
第十条爆炸物品生产企业应当加强对危险化学品的管理,采取措施防止事故的发生,并及时报告相关部门。
第三章储存管理第十一条爆炸物品储存场所必须符合以下条件:(一)与居民区、工矿区、交通干线等安全距离;(二)具备防火、防水、防爆和防雷等设施和装备;(三)具备专人管理和24小时安保措施。
第十二条爆炸物品储存场所必须按照国家相关标准和规范进行分类设置,并对不同类别的物品进行分类储存。
第十三条爆炸物品储存场所必须制定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并进行演练和考核。
第十四条爆炸物品储存场所必须进行定期的安全检查和评估,发现问题及时整改,确保场所的安全可控。
民用爆炸物品管理规定(三篇)
民用爆炸物品管理规定是指国家制定的用于管理和监管民用爆炸物品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在中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规定主要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来规定。
根据相关规定,民用爆炸物品管理规定包括以下内容:1. 许可证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需要生产、经营、存储、使用民用爆炸物品,必须申请相应的许可证,获得相关部门的核发批准才能从事相关活动。
2. 安全生产要求:生产、经营、存储、使用民用爆炸物品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国家的安全生产要求,建立健全相关的安全管理制度,保证生产和使用过程的安全。
3. 限制规定:某些特定的民用爆炸物品可能会受到限制,如在某些地区或者特定场所禁止存储或使用,或者需要经过特殊许可才能使用。
4. 包装标识要求:民用爆炸物品在包装和标识上必须符合国家的相关要求,包括包装材料的选择和标签上的文字、图案等内容。
5. 进出口控制:对于民用爆炸物品的进出口也有相应的控制措施,需要符合国家的相关规定和程序才能进行进出口活动。
此外,还有相关的刑事处罚规定和责任追究制度,对于违反民用爆炸物品管理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将会受到相应的处罚和责任追究。
需要注意的是,以上只是一些常见的民用爆炸物品管理规定的概述,具体的规定可能因地区和特定情况而有所不同,建议关注国家相关部门发布的具体规定和政策。
民用爆炸物品管理规定(二)根据中国国家安全法、消防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民用爆炸物品管理规定如下:1. 爆炸物品的生产、销售、储存和使用单位必须取得相应的生产许可证、销售许可证、储存许可证和使用许可证,并按照规定进行登记备案。
2. 爆炸物品的生产、销售、储存和使用单位必须按照国家标准和行业规范的要求,进行严格的质量控制和安全管理。
3. 爆炸物品的生产、销售、储存和使用单位必须配备专业的技术人员,并进行必要的安全培训,保障工作人员的操作技能和安全意识。
4. 爆炸物品的储存场所必须符合防火、防爆、防盗和消防安全等方面的要求,配备相应的安全设施和消防设备,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和维护。
民用爆炸物品管理规定范文(三篇)
民用爆炸物品管理规定范文一、概述为了保障公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加强对民用爆炸物品的管理,制定本规定。
二、管理范围本规定适用于在境内销售、储存、使用和运输的民用爆炸物品。
民用爆炸物品指的是用于民用目的的爆炸物品,包括但不限于烟花爆竹、炸药、火焰发射器等。
三、销售管理1. 任何单位或个人在销售民用爆炸物品前,必须经过相关部门的批准,并取得相应的销售许可证。
未取得销售许可证的,不得销售任何爆炸物品。
2. 销售单位应当在销售场所显著位置公示销售许可证,向消费者提供发票,并保留销售记录备查。
3. 销售单位不得销售过期或者已经损坏的爆炸物品,不得向未成年人销售。
4. 销售单位应当配备专业人员,负责爆炸物品的销售和咨询,向消费者提供使用说明和安全提示。
四、储存管理1. 储存民用爆炸物品的单位必须符合相关的安全标准和规定,取得储存许可证。
2. 储存场所应当设有专门的库房,并按照爆炸物品的不同性质、规模和储存量进行分区划分和防火隔离。
3. 储存单位应当配备专职负责人和专业人员,定期检查储存条件和安全设施,并制定应急预案。
4. 储存单位应当定期进行安全演练,及时排查安全隐患,并采取措施消除。
五、使用管理1. 在使用民用爆炸物品前,必须获取使用许可证,并遵守使用规定和安全操作程序。
2. 使用爆炸物品的单位或个人应当具备相应的技术资质和安全知识,确保安全使用,并根据需要配备专业人员。
3. 使用单位或个人应当进行安全防护措施,如穿戴防护装备、设置安全警示标志等。
4. 在使用爆炸物品过程中,必须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不得违反规定进行滥用或非法使用。
六、运输管理1. 运输民用爆炸物品必须符合国家的运输安全标准和规定,取得相应的运输许可证。
2. 运输单位或个人应当对运输工具和运载物品进行全面检查,确保容器封闭、抗压防漏、固定稳定等。
3. 在运输过程中,必须保持运载物品的安全性,避免与易燃物、易爆物等放置在一起。
2023年民用爆炸物品管理规定
2023年民用爆炸物品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民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推进经济发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国境内所有涉及民用爆炸物品的生产、销售、储存、运输、使用等活动。
第三条民用爆炸物品是指用于民用目的的具有爆炸性能的物质,包括爆炸性和非爆炸性物质。
第四条爆炸物品管理部门是指负责监督、管理和执法的政府部门。
第五条生产、销售、储存、运输、使用爆炸物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规定的规定。
第二章生产管理第六条爆炸物品的生产企业应当取得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并按照规定的技术标准和生产工艺进行生产。
第七条爆炸物品的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确保产品质量符合相关标准。
第八条爆炸物品生产企业应当配备专业技术人员,并定期进行培训,提高技术水平。
第九条爆炸物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完善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确保生产过程中不发生事故。
第十条爆炸物品生产企业应当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和排除安全隐患。
第三章销售管理第十一条爆炸物品的销售企业应当取得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并按照销售许可证上规定的经营范围从事销售活动。
第十二条爆炸物品销售企业应当建立健全销售管理制度,确保产品的合法来源和质量。
第十三条爆炸物品销售企业应当向购买者提供产品的使用说明书和警示标识,并告知购买者使用时的注意事项和防护措施。
第十四条爆炸物品销售企业应当配备专业技术人员,及时解答购买者的疑问,并提供技术支持。
第四章储存管理第十五条爆炸物品的储存单位应当取得爆炸物品储存许可证,并按照规定的要求和标准进行储存。
第十六条爆炸物品的储存单位应当建立完善的储存管理制度,确保储存条件符合相关标准。
第十七条爆炸物品的储存单位应当定期进行自查和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和排除隐患。
第十八条爆炸物品的储存单位应当建立火灾预防和灭火设施,确保安全。
第十九条爆炸物品的储存单位应当随时配备专业人员,及时响应各类突发事件。
第五章运输管理第二十条爆炸物品的运输单位应当取得爆炸物品运输许可证,并配备专业人员和运输工具。
2023年民用爆炸物品管理规定
2023年民用爆炸物品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民用爆炸物品的管理,维护社会安全和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爆炸物品安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国境内的民用爆炸物品的生产、销售、储存、运输、使用和废弃管理等活动。
第三条民用爆炸物品的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属地管理、综合治理的原则,追求科学、规范、高效的管理。
第四条相关机构和企事业单位应当依法履行与民用爆炸物品相关的管理职责,密切配合开展监督检查和信息共享。
第五条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的制定、修订和推广应当注重实用性、可操作性,保持与国际接轨并适应技术和社会发展需求。
第二章生产管理第六条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具备相应的生产许可资格和技术、设备、场地等条件,并建立健全相应的质量管理体系。
第七条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标准的要求进行生产,确保产品的质量和安全性。
第八条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应当加强原材料和产品的进货、验收、储存、使用等管理工作,确保产品的质量稳定。
第九条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产品溯源管理制度,确保每一批次产品能够进行可追溯。
第十条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应当加强对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弃物和污水等的处理,采取有效措施减少环境污染。
第三章销售管理第十一条销售企业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取得相应的销售许可资格,建立健全销售管理制度。
第十二条销售企业应当定期组织员工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其识别和防范爆炸物品风险的能力。
第十三条销售企业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标准的要求对商品进行质量检验,不得销售质量不合格的产品。
第十四条销售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产品追溯和召回制度,及时发布产品安全警示和召回信息。
第十五条销售企业应当对购买爆炸物品的使用者进行合法身份和目的的核实,不得向未取得相应资质人员销售爆炸物品。
第四章储存管理第十六条储存企业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取得相应的储存许可资格,建立健全储存管理制度。
爆炸物品安全管理规定
爆炸物品安全管理规定
是指针对爆炸物品的生产、储存、运输、使用和销售过程中的安全管理措施和规定。
以下是一些常见的爆炸物品安全管理规定内容:
1. 控制准入:对爆炸物品生产、储存、运输、使用和销售等环节实行准入管理,包括严格审批申请、资格认证和安全评估等程序。
2. 安全标志和警示标识:在生产、储存、运输和使用过程中,应在爆炸物品容器、设备和场所上设置标志和警示标识,以提醒和警示相关人员。
3. 容器和包装:要求爆炸物品必须使用符合规定的专用容器和包装材料,并进行适当的贮存和运输。
4. 安全设施:爆炸物品生产、储存、运输和使用场所应设置符合安全要求的防火、防爆、通风和泄漏控制设施,以确保人员和环境的安全。
5. 安全操作:对从事爆炸物品生产、储存、运输和使用的人员要求必须接受专业培训,且在操作过程中严格遵守相关的安全操作规程和操作规范。
6. 应急预案:爆炸物品生产、储存、运输和使用单位应制定应急预案,明确安全事故应急措施和责任分工,定期进行演练和评估。
7. 监督检查:相关部门应加强对爆炸物品生产、储存、运输和使用单位的监督检查,对违规行为进行处罚,并确保安全措施的有效执行。
总的来说,爆炸物品安全管理规定旨在确保爆炸物品的生产、储存、运输和使用过程中人员和环境的安全,减少安全事故的发生,并最大限度地保护公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爆炸物品库区管理规定(5篇)
爆炸物品库区管理规定一、六严禁㈠严禁非工作人员进入库内,须进入库区时必须遵守规定,并做好出入登记;㈡严禁在库区内吸烟,动用明火;㈢严禁把易燃、易爆物品带入库区;㈣严禁电瓶车、柴油车和拖拉机进入库区;㈤严禁在库房内住宿、会客和进行其他活动;㈥严禁在库房周围放牧和狩猎。
二、八不准㈠无公安机关的批准手续不准发放;㈡无计划手续不准发放;㈢手续证件有涂改不准发放;㈣超期变质的火工品不准发放;㈤未经培训的爆破员或无上岗证不准发放;㈥无炸药、雷管箱、箱上无锁子不准发放;㈦雷管未编号不准发放;㈧运输工具不合格不准发放。
爆炸物品库区管理规定(2)是指对仓库中存放的爆炸物品进行管理的相关规定。
下面是一些常见的爆炸物品库区管理规定:1. 仓库的选址和布局必须符合相关标准和规定,避免与其他危险品库区、居民区或易燃易爆材料存放区相邻。
2. 爆炸物品库区必须设立专门的进出口通道,通道宽度符合消防要求,以确保应急情况下的人员疏散和救援。
3. 爆炸物品库区必须设有专门的管理人员,并确保他们具备相关的安全知识和技能,能够熟悉爆炸物品的特性和操作规程。
4. 仓库内的爆炸物品必须按照种类、规格、等级等进行分类存放,并制定相应的存放管理制度。
5. 爆炸物品必须妥善包装,标明物品的名称、种类、规格、等级和危险性等信息,并在包装上粘贴警示标志。
6. 爆炸物品库区必须配备相应的安全设施,如防火墙、防火门、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等,以防止火灾或爆炸事故的发生。
7. 爆炸物品库区必须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和维护,包括消防设备的检验、仓库的清理和整理等,保证库区的安全运营。
8. 爆炸物品库区的人员必须按照相应的操作规程进行操作,禁止私自携带火源或其他危险物品进入库区。
9. 爆炸物品库区必须配备相应的防静电措施,并制定相关的操作规程,避免因静电造成火灾或爆炸。
10. 爆炸物品库区必须建立应急预案,进行应急演练,并确保库区内的人员都熟悉应急预案和相应的处置措施。
爆炸物品安全管理规定(4篇)
爆炸物品安全管理规定是指针对爆炸物品的安全生产、储存、运输和使用等环节的管理要求和规定。
爆炸物品安全管理的目的是确保爆炸物品的安全生产和使用,防止事故的发生,保护人员和财产的安全。
本文将从爆炸物品的定义、分类、储存、运输、使用和事故处理等方面对爆炸物品安全管理规定进行详细阐述。
一、爆炸物品的定义和分类1. 爆炸物品的定义:爆炸物品是指在一定条件下可以发生爆炸反应的物质或装置。
包括炸药、火药、雷管、烟火、爆破器材等。
2. 爆炸物品的分类:根据危险性和用途,爆炸物品可以分为以下几类:(1) 易制爆物品:易制爆物品是指具有较高的爆炸性能,且制备相对简单的物质或装置。
如炸药、硝酸甘油等。
(2) 火药:火药是一种由硝酸盐、木炭和硫等原料制成的爆炸性物质,主要用于军事和民用领域。
如黑火药、无烟火药等。
(3) 雷管:雷管是一种用于引爆炸药的装置,主要用于矿山爆破和火工品制造等领域。
(4) 烟火:烟火是指用于庆祝、表演和燃放等活动的烟花爆竹。
如鞭炮、烟花等。
(5) 爆破器材:爆破器材是指用于爆破作业的工具和装置,包括炸药包装、导爆管、雷管等。
二、爆炸物品的储存管理1. 储存场所:爆炸物品的储存场所应当满足以下条件:地势较低且通风良好;距离居住区、工矿企业等人员密集区域一定距离;防火、防爆等措施完善。
2. 储存设施:储存爆炸物品的设施应当符合以下要求:具备防火、防爆、防雷等功能;设有监控和报警系统;设施结构牢固,防止外力撞击和震动。
3. 储存容器:储存爆炸物品的容器应当符合以下要求:密闭性好,防止爆炸物品泄漏和外界气体进入;承受压力的能力强,防止容器爆炸;材料耐火、防腐蚀。
4. 储存数量:根据储存场所的大小和环境条件确定爆炸物品的储存数量,严禁超过规定的储存量。
5. 储存安全措施:储存爆炸物品时应采取以下安全措施:严禁与易燃、易爆物品共存;严禁吸烟、明火等火源接近储存场所;定期对储存容器进行检查和维修;定期清理储存区域,确保无杂物积堆。
爆炸物品临时库的安全管理规定(3篇)
爆炸物品临时库的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爆炸物品临时库的安全管理,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存放、使用和管理各类爆炸物品的临时库,包括工矿企业、存放点、运输车辆等场所。
第三条临时库应按照国家相关标准和规定进行布局、构建,具备良好的安全条件和设施设备。
第四条爆炸物品临时库的管理和使用人员应具有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技能,并持有相关证书或合格证明。
第五条临时库应按照规定的使用范围、容量和存放时间组织使用,不得超出批准使用范围和存放时间。
第二章临时库的安全措施第六条临时库应设置围墙或安全防护设施,保证存放区域与周围环境的良好隔离,防止火灾和爆炸的扩散。
第七条临时库应设置进出口门,对进出库的人员、车辆和物品进行检查,确保安全。
第八条临时库应设置防火设施和灭火设备,配备合适的消防人员,确保灭火能够及时有效进行。
第九条临时库应定期进行防火检查和维护,确保灭火设备完好并易于使用。
第十条临时库内应保持干燥、通风良好,防止湿气和积灰,防止爆炸物品的腐蚀和变质。
第十一条临时库内应设置适当的温湿度监测设备,及时发现异常情况并采取措施进行处理。
第十二条临时库内应设置安全标识,标记爆炸物品类别、储存期限、存放位置等信息,便于人员识别和管理。
第三章临时库的安全管理第十三条临时库应定期开展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并消除安全隐患,防止事故发生。
第十四条临时库应建立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明确各类人员的责任和权限,确保安全工作的顺利开展。
第十五条临时库内的爆炸物品应进行分类存放,根据性质和危险程度进行区分,防止相互引起反应和事故。
第十六条临时库应保持良好的消防通道,不得堵塞和占用通道,确保安全疏散和灭火的需要。
第十七条临时库内不得存放易燃物品、有毒物品和其他危险品,以免引发火灾和事故。
第十八条临时库内不得进行违法违规操作,严禁私自存放、使用和运输爆炸物品,防止发生安全事故。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规定范文(3篇)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规定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民用爆炸物品的安全使用,预防和减少事故的发生,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和社会的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本管理规定适用于在我国境内从事爆炸物品生产、经营、使用、运输、储存、销售以及其他与爆炸物品相关的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包括但不限于爆炸物品生产企业、爆炸物品销售企业、爆炸物品使用单位、爆炸物品运输单位等。
第三条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应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责任到人的原则。
各级政府应加强对爆炸物品安全管理的组织领导,相关部门应切实履行职责,单位和个人应加强安全管理,做到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环境保护。
第二章爆炸物品生产管理第四条爆炸物品生产企业必须取得合法的生产资质和经营许可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生产,确保产品质量和安全性。
第五条爆炸物品生产企业应建立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制定生产计划,并配备专业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组织进行必要的安全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技能。
第六条爆炸物品生产企业应建立爆炸物品生产记录、质量检测记录和安全事故记录,并保存备查,接受监督检查。
第七条爆炸物品生产企业应对生产过程中的危险因素进行评估和控制,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确保生产过程的安全性。
第八条爆炸物品生产企业应建立产品追溯制度,对产品的生产、销售和使用过程进行跟踪监管,确保产品的质量和安全。
第三章爆炸物品销售管理第九条爆炸物品销售企业必须取得合法的销售资质和经营许可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经营,确保产品的质量和安全性。
第十条爆炸物品销售企业应建立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配备专业的销售人员,制定销售计划,并对客户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和提示。
第十一条爆炸物品销售企业应建立销售记录和安全事故记录,并保存备查,接受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爆炸物品销售企业应加强对供应商的管理,确保供应商具备合法的生产和销售资质,产品质量可靠。
爆炸物品管理规定(三篇)
爆炸物品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爆炸物品的管理,维护社会安全稳定,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国境内的爆炸物品的存储、运输、使用和销售等环节的管理。
第三条爆炸物品是指在一定条件下能够发生爆炸的可燃可爆炸物质,包括炸药、雷管、火药、烟花爆竹等。
第二章爆炸物品的存储管理第四条爆炸物品的存储必须符合以下要求:(一)存放地点应为符合安全要求的仓库或建筑物,禁止将爆炸物品存放在居民区、公共场所等禁区内;(二)存放地点应保持干燥、通风,并远离火源和一切明火;第五条爆炸物品的存储应符合以下要求:(一)不同种类的爆炸物品应分别存放,不得混合存放;(二)爆炸物品应按照相应标识进行分类、存放、摆放;(三)存放的爆炸物品应符合规定的数量和质量要求;第六条爆炸物品的存储场所应设有相应的安全设施,包括防火设施、安全通道、警示标识等。
第三章爆炸物品的运输管理第七条爆炸物品的运输必须符合以下要求:(一)运输车辆应经过严格检验,并符合国家相关安全标准;(二)运输车辆应专用运输,不得与其他物品混装混运;(三)运输过程中应避免接触火源、明火;第八条爆炸物品的装卸应符合以下要求:(一)装卸人员必须经过相关培训,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操作技能;(二)装卸过程中应采取防火、抗静电等措施;(三)装卸场地应配备相应的防护设施;第九条爆炸物品的运输必须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办理运输手续,并按照规定的路线进行运输。
第四章爆炸物品的使用管理第十条爆炸物品的使用必须符合以下要求:(一)使用人员必须经过相关培训,掌握相应的安全知识和操作技能;(二)使用过程中应严格按照使用说明进行操作,并遵守相应的安全操作规则;(三)使用场所应符合安全要求,做好消防安全工作;第十一条爆炸物品的使用应遵守以下要求:(一)爆炸物品只能由经过特许的单位或个人使用;(二)使用过程中必须保持清醒,不得在酒精、毒品等物质的影响下使用;(三)禁止擅自从事非法炸药制造、贩卖等活动;第五章爆炸物品的销售管理第十二条销售爆炸物品必须符合以下要求:(一)销售单位必须持有相应的经营许可证,严格按照许可范围从事销售活动;(二)销售人员必须经过专业培训,具备相关的安全知识和产品知识;(三)销售爆炸物品时应提供相应的说明书、警示标识等;第十三条销售爆炸物品时应遵循以下要求:(一)禁止向未成年人销售爆炸物品;(二)禁止向有犯罪前科的人员销售爆炸物品;(三)销售人员应对购买者的身份进行严格审核;第六章监督检查和法律责任第十四条相关部门应加强对爆炸物品的监督检查,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应及时处理并采取相应的行政处罚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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爆炸物品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严格爆炸物品管理,防止爆炸事故的发生,防止敌对分子和其他刑事犯罪分子利用爆炸物品进行破
坏活动,确保社会安定和施工生产的顺利进行。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及上级公
安、物资部门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
定本规定。
第二条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公司范围的各基层单位。
第三条爆炸物品是一种危险物品,凡购买、储存、运输,使用的单位,必须按照本规定实行严格管理。
第三条爆炸物品的安全管理由使用单位的主要领导人负责。
第四条第五条使用爆炸物品的单位必须制定安全管理制度,建立安全岗位责任制,教育职工严格遵守。
第二章爆炸物品的储存
第六条爆炸物品必须储存在专用仓库、储存箱内,并设专人管理,不准任意存放,严禁将爆炸物品分发给承包户或个人保管。
第十九条使用爆炸物品的单位,应建立爆炸物品管理小组,成员由单位领导、有关职能组负责人和施工队长组成,主要任务是,贯彻上级指示,检查本单位爆炸物品管理使用情况,制定本单位爆炸物品管理制度。
第二十条进行爆破作业时,装药量不得超过安全规程要求,特殊需要超过标准,要征得公司安全部门同意。
第二十一条使用爆炸物品单位,必须严格的领取,清退制度,爆破员领取爆炸物品时,必须经过队长(班组长)或现场负责人批准。
第二十二条严禁任何单位或个人私拿、私用、私藏、赠送、转让、转卖、转借爆炸物品。
严禁使用爆炸物品炸鱼、炸兽。
第五章处罚
第二十三条对于违反本规定造成爆炸物品丢失被盗的责任者,丢失数量较少,未造成后果,给行政警告处分和50元到5000元以上的罚款,数量圈套,造成后果者,视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处罚,直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由于领导人不负责任,忽视安全,造成爆炸物品大量丢失被盗和发过重大事故,除追究当事人责任外,也要追究单位领导人责任,直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前期制定的《爆炸物品管理条例》同时废止。
特种分公司爆、交项目部
2010年1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