韶关市社会保障卡管理办法
关于韶关市医疗保险个人帐户采用社会保障卡管理的通知
关于韶关市医疗保险个人帐户采用社会保障卡管理的通知韶劳社〔2005〕128号市医疗保险服务管理中心、各县、(市、区)医疗保险中心办事处、定点医院、定点药店,参保单位及参保人:《韶关市社会保障卡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05年11月9日韶关市人民政府第十一届28次常务会议通过,我局定于从2006年1月1日起,我市医疗保险的个人帐户采用社会保障卡(以下简称IC卡)方式进行管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市劳动保障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医疗保险个人帐户相关政策;市医疗保险服务管理中心及各县(市、区)医保中心办事处负责医疗保险个人帐户管理和消费监督;市社会保障卡管理中心负责医疗保险个人帐户的医疗消费清算管理。
二、参保单位须在规定时间内申领IC卡;IC卡由市社会保障卡管理中心统一制发,工本费依据《关于社会保障卡(IC卡)收费问题的复函》(粤价函[2003]167号文)的规定收取,首次申领的可在个人帐户中一次性扣缴20元IC工本费。
三、个人帐户资金的构成:由个人缴费部分、单位缴费中按年龄段(参保人的年龄确定,以参保人出生日期的次月为界确定个人帐户划入比例)划拨部分、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经费按规定划入个人帐户部分等组成。
四、个人帐户资金的流转程序。
(一)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为参保人建立个人征缴明细台帐,每月1日审定征缴到帐情况,对足额到帐的记录,依规定划拨个人帐户;用人单位和参保人未按规定缴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暂不划入个人帐户,待单位足额补缴欠费后再补划入个人帐户。
(二)市社会保障卡管理中心与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须每日核对就医、购药消费笔数和金额,每月核对清算期的就医、购药消费,按期向市医疗保险服务管理中心提供清算数据。
(三)市医疗保险服务管理中心负责与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进行资金结算。
五、参保人持IC卡可在本市任何一个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药店就医购药。
IC卡的消费使用范围包括:(一)在定点医疗机构门诊的基本医疗费、药费;起付标准以下的住院费用或特殊医疗项目门诊费用和个人负担部分的住院费用;(二)在定点药店购买药准字类药、中药饮片。
管理办法部文201147号
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障卡”管理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1]4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福建省公务员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事局、劳动保障局:为推动“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障卡”(以下简称社会保障卡)的发行和应用,规范社会保障卡管理,促进社会保障卡建设稳妥、有序、健康地开展,现将《“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障卡”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本办法主要对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管理社会保障卡的各个环节进行规范。
对于社会保障卡封装、运输、使用及持卡人权益等涉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系统外部环节的管理要求,我部将另行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二〇一一年四月二十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障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障卡”(以下简称社会保障卡)发行、应用和管理,维护持卡人的合法权益,提高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管理服务水平,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功能定位)本办法所称社会保障卡,是指面向社会公众发行,主要应用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领域政府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的集成电路卡。
社会保障卡是持卡人享有社会保障和公共就业服务权益的电子凭证,具有信息记录、信息查询、业务办理等基本功能。
第三条(管理机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负责管理全国社会保障卡发行和应用工作。
省、地市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管理本地区社会保障卡发行和应用工作,其所属的信息化综合管理机构具体承担社会保障卡发行和技术管理的有关事务。
第四条(建设原则)社会保障卡按照“一卡多用,全国通用”的原则进行建设。
各地发行社会保障卡必须遵循安全性、完整性和公益性的要求,采用全国统一的标准规范,保证在全国范围内使用。
第二章发行管理第五条(发卡机构)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或地市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批准后,可发行社会保障卡。
其他任何机构和组织均不得发行社会保障卡。
第六条(发卡条件)发行社会保障卡的地区(以下简称发卡地区)应建立规范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业务流程,各项业务间具有较强的综合协调性,能够保证社会保障卡的有效应用。
广东省社会保障卡居民服务一卡通条例
广东省社会保障卡居民服务一卡通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4.09.26•【字号】广东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6号•【施行日期】2024.11.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社会保险其他规定正文广东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6号《广东省社会保障卡居民服务一卡通条例》已由广东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于2024年9月26日通过,现将《广东省社会保障卡居民服务一卡通条例》公布,自2024年11月1日起施行。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4年9月26日广东省社会保障卡居民服务一卡通条例(2024年9月26日广东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第一条为了推进社会保障卡居民服务一卡通建设,提升便民化服务水平,增强公共服务能力,创新社会治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社会保险经办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社会保障卡居民服务一卡通(以下简称一卡通),是指以社会保障卡为载体集成身份识别、资金发放、支付结算等功能应用,实现持卡人凭社会保障卡跨地域、跨领域享受政务服务和公共服务,参与社会生活,实现一卡通用。
社会保障卡包括实体社会保障卡和电子社会保障卡,由省和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发行。
电子社会保障卡与实体社会保障卡具有同等效力。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一卡通工作的组织领导,将一卡通工作纳入本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协调推进机制,督促落实相关工作任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一卡通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推动一卡通应用、优化应用环境。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社会保障卡管理机构具体承担社会保障卡的服务、管理,以及应用技术支持等工作。
教育、公安、民政、财政、交通运输、农业农村、文化和旅游、卫生健康、政务和数据、医疗保障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一卡通应用服务相关工作。
韶关市人民政府令第129号——韶关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韶关市人民政府令第129号
韶关市人民政府令第129号——韶关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正文:----------------------------------------------------------------------------------------------------------------------------------------------------韶关市人民政府令第129号韶关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韶关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韶府规审〔2016〕1号),已经2016年2月1日韶关市人民政府第十三届8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以发布,自2016年3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市长骆蔚峰2016年2月15日韶关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完善我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应当遵循:(一)坚持广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的原则。
(二)坚持筹资及保障水平与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坚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
(三)坚持市级统筹、分级核算、风险共担的原则。
(四)实行属地管理的原则。
第三条基本医疗保险实施范围:(一)城镇所有用人单位,包括企业(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依法成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合伙组织和基金会等)、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领取失业金期间的失业人员。
(二)铁路、电力、远洋运输等跨地区、生产流动性较大的企业及其职工,可以相对集中的方式异地参加统筹地区的基本医疗保险。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以下简称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由个人按照规定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韶关市二代社保卡数据采集、发行服务和社会保障卡管理系统
韶关市二代社保卡数据采集、发行服务和社会保障卡管理系统项目招标需求一、供应商资格:1、投标人必须是在我国境内依法登记注册的企业法人、其他组织。
2、投标人应遵守我国的法律、法规,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
二、采购项目技术规格、参数及要求:(一) 采购项目需求一览表:三、项目概况(一)项目背景国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明确要求“推行社会保障一卡通,全国统一的社会保障卡发放数量达到8亿张,覆盖60%人口”。
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也要求各地积极推进社会保障卡在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五项社会保险中的应用,并逐步拓展到就业服务、劳动关系、人才服务、人力资源开发、人事管理等领域,推动社会保障卡信息服务延伸到城乡社区。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十二五”规划要求“城乡社会保障卡持卡数量达到7800万人,持卡率达到75%”。
去年人社部和人民银行联合发布《关于社会保障卡加载金融功能的通知》(人社部发[2011]83号),决定在社保卡上加载金融功能,韶关市将社会保障卡加载金融功能定义为韶关市“二代社保卡”。
2012年为试点阶段,2013年起全面推广。
2012年3月,韶关市社会保障卡加载金融功能项目通过专家论证,一致通过项目建设方案,并规划韶关市将于2012年7月1日正式发放二代社保卡,2012年3月26日项目首先通过政府采购方式确定了5家合作银行服务资格,使韶关市“二代社保卡”项目顺利确定了项目建设的资金来源。
目前,项目已进入各子项目的建设过程。
(二)总体目标韶关市社会保障卡加载金融功能(二代社保卡)项目建设以社会保障卡为载体,逐步实现“一卡多用,全国通用、一人一号、一人一卡、一人一箱、一人一户”的大社会保障卡应用新格局,建成面向全市城乡参保人员、多领域广泛使用的社保卡服务体系与运行管理机制,将韶关市打造成山区市二代社保卡应用示范城市,为市民提供更加优质的服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障卡管理办法
第十四条 医疗保障部门应建立健全社保卡使用管理制度,加强对社保卡使用的监督检查,保障社保卡的安全、合理、有效使用。
第十五条 社保卡的使用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归国家医疗保障局所有。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之前发布的有关社保卡管理的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障卡管理办法旨在加强社保卡的管理,保障信息安全,提高服务水平。全文分为总则、申领与发放、使用与管理、法律责任和附则五个部分,明确了社保卡的申领流程、使用规范、法律责任及相关注意事项。本办法适用于我国境内社保卡的各项活动,强调持卡人的权利与义务,规范了医疗保障部门的管理职责。通过本办法的实施,将有助于确保社保卡的安全、合理、有效使用,维护社会保险基金的安全稳定,保障参保人员的合法权益。
(二)社保卡有效期届满;
(三)社保卡损坏、遗失,持卡人申请挂失或补办;
(四)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
第十二条 持卡人如需挂失或补办社保卡,应向当地医疗保障部门提出申请。医疗保障部门应在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挂失或补办工作。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由医疗保障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国家医疗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障卡(以下简称“社保卡”)的管理,确保社保卡的信息安全,提高社保卡的服务水平,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社保卡的申领、使用、管理等活动。
韶关市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办法-韶关市人民政府令第19号
韶关市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办法正文:---------------------------------------------------------------------------------------------------------------------------------------------------- 韶关市人民政府令(第19号)《韶关市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办法》已经2005年11月23日韶关市人民政府第十一届2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市长徐建华二○○五年十一月二十五日韶关市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社会保险费征缴工作,保障被保险人的社会保险待遇,根据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广东省社会保险费征缴办法》,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含外商投资企业)、实行企业化管理和经费自收自支或差额结算的事业单位及其所属全部职工,其他经济组织、个体工商业户以及国家机关、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中已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以下简称缴费单位),自由职业者,都应当依法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
中央、省属单位已参加省级养老保险的,应当在属地参保的其他险种按本办法执行。
财政统发工资的行政机关以及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的人员,可以继续统一由财政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
第三条地方税务机关按照税收管理体制负责对本市社会保险费实行属地征收。
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全市的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社会保险费征收管理工作接受韶关市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委员会的检查监督。
第四条社会保险费包括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
社会保险费的具体征缴范围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执行。
第五条社会保险费按现行费率征缴。
社会保险费费率由劳动保障部门会同地方税务机关、财政部门共同测定,每三年一次。
需要调整的,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韶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韶关市民政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韶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韶关市民政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韶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0.04.12•【字号】2011-06-29•【施行日期】2010.04.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韶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韶关市民政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韶关市民政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韶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〇一〇年四月十二日韶关市民政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韶关市委、韶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韶关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韶市联〔2009〕18号),设立韶关市民政局,为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一)取消和调整已由市人民政府公布取消和调整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增加市级异地商会的登记、管理职责。
(三)增加指导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社区组织干部的表彰职责。
(四)加强社会救助职责,统筹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
二、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民政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草拟规范性文件和民政事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负责军队退役士兵、复员干部和军队移交地方管理的离退休干部、退休士官、军队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伤残军人的接收安置及服务管理工作,负责烈士审核、褒扬工作,组织和指导拥军优属工作。
(三)负责组织、协调城乡救灾工作,管理、分配救灾款物并监督使用,组织、指导救灾捐赠。
(四)负责实施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医疗救助、临时救助、流浪乞讨及生活无着人员救助工作,健全城乡社会救助体系。
(五)负责全市乡(镇)以上行政区域的设立、撤销、调整、更名、界线变更以及政府驻地迁移的审核报批工作,负责市际和县级行政区域边界勘定和管理;承担边界争议的调处事务;负责地名命名、更名、销名审核工作,规范地名标志设置和管理工作。
韶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韶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SIYB创业培训和后续服务实施办法》的通知
韶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韶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SIYB创业培训和后续服务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韶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09.08.31•【字号】韶劳社[2009]124号•【施行日期】2009.08.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就业促进正文韶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韶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SIYB创业培训和后续服务实施办法》的通知(韶劳社〔2009〕124号)各县(市、区)劳动保障局,市属各有关机构:根据韶关市委、市政府《关于推进全民创业促进富民兴市的意见》(韶市联[2007]12号),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促进就业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韶府[2009]7号)和《韶关市促进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意见》(韶府[2009]43号)精神,为建立和完善我市的创业培训管理体系,进一步推动创业促进就业的工作,我局制定了《韶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SIYB创业培训和后续服务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韶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二○○九年八月三十一日韶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SIYB创业培训和后续服务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韶关市委、市政府《关于推进全民创业促进富民兴市的意见》(韶市联[2007]12号),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促进就业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韶府[2009]7号)和《韶关市促进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意见》(韶府[2009]43号)精神,为建立和完善创业培训管理体系,进一步推动我市创业促进就业的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创业培训和后续服务的主要任务是通过对有创业愿望和条件的人员进行“创办和改善你的企业”(简称SIYB)项目的创业知识和技能训练,并对自主创业人员提供创业培训的项目推介、专家咨询、政策宣传、跟踪扶持等服务,提高其创业能力,促进其成功创业。
第三条创业培训对象(简称培训对象),包括下岗失业人员、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含城镇复员转业退役军人、普通高校毕业生和残疾人)、进城务工的农村劳动者和大中专学生。
刘艳兰与韶关市社会保险服务管理局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劳动、社会保障)一案行政二审判决书
刘艳兰与韶关市社会保险服务管理局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劳动、社会保障)一案行政二审判决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给付【审理法院】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8.25【案件字号】(2020)粤02行终105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万靖徐肇廷邹征衡【审理法官】万靖徐肇廷邹征衡【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刘艳兰;韶关市社会保险服务管理局【当事人】刘艳兰韶关市社会保险服务管理局【当事人-个人】刘艳兰【当事人-公司】韶关市社会保险服务管理局【代理律师/律所】高凌养广东骏森濠律师事务所;冯水清广东向晓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高凌养广东骏森濠律师事务所冯水清广东向晓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高凌养冯水清【代理律所】广东骏森濠律师事务所广东向晓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行终字【原告】刘艳兰【被告】韶关市社会保险服务管理局【本院观点】韶关社服局于2019年11月7日在刘艳兰《工伤保险待遇申领表》中作出的审批意见合法。
【权责关键词】行政给付合法证据确凿维持原判改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韶关社服局于2019年11月7日在刘艳兰《工伤保险待遇申领表》中作出的审批意见合法。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明确了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可以安装有关辅助器具,所需费用可以从工伤保险基金当中支取。
但是,此类费用并非任意支取,而是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支取。
《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一款、第十二条的规定,明确了工伤职工可以向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在收到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配置确认结论后,到经办机构进行登记。
经办机构应当向工伤职工出具配置费用核付通知单,并告知职工应当到协议机构配置辅助器具。
本案刘艳兰收到韶关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出具的《初次鉴定(确认)结论书》后,未到韶关社服局进行登记,便自行到非韶关市工伤保险辅助器具的协议定点机构即广州优邦假肢矫形器有限公司配置假肢。
韶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韶关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
韶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韶关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10.06.21•【字号】韶人社[2010]69号•【施行日期】2010.06.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韶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韶关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韶人社〔2010〕69号)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人事局),市直各单位:现将《韶关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韶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二○一○年六月二十一日韶关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根据原人事部《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国人部发[2006]70号)、《<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实施意见》(国人部发[2006]87号)以及《广东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粤人发[2008]275号)的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岗位设置管理总则1.本实施意见所称岗位是指事业单位中承担管理工作、专业技术工作和工勤技能工作职责,并有明确的岗位名称、职责任务、工作标准和任职条件的工作岗位。
2.政府人社行政部门负责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综合管理工作,会同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对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实行宏观调控,分类指导,分级管理,确定事业单位通用的岗位类别和等级,对岗位实行总量、结构比例和最高等级控制。
3.事业单位根据岗位设置的政策规定,依据核准的岗位总量、结构比例和最高等级,按照科学合理、精简效能的原则,自主设置本单位的具体工作岗位,坚持按需设岗、竞聘上岗、按岗聘用、合同管理,实现事业单位人事制度从身份管理到岗位管理的根本转变。
二、实施范围与对象4.为了社会公益目的,由国家机关举办或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并列入事业机构编制管理范围的事业单位,包括经费来源主要由财政拨款、部分由财政支持以及经费自理的事业单位,都要按照国家的相关规定和本实施办法实施岗位设置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障卡管理办法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障卡管理办法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障卡管理办法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障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障卡”(以下简称社会保障卡)发行、应用和管理,维护持卡人的合法权益,提高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管理服务水平,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社会保障卡,是指面向社会公众发行,主要应用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领域政府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的集成电路卡。
社会保障卡是持卡人享有社会保障和公共就业服务权益的电子凭证,具有信息记录、信息查询、业务办理等基本功能。
第三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负责管理全国社会保障卡发行和应用工作。
省、地市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管理本地区社会保障卡发行和应用工作,其所属的信息化综合管理机构具体承担社会保障卡发行和技术管理的有关事务。
第四条社会保障卡按照“一卡多用,全国通用”的原则进行建设。
各地发行社会保障卡必须遵循安全性、完整性和公益性的要求,采用全国统一的标准规范,保证在全国范围内使用。
第二章发行管理第五条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或地市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批准后,可发行社会保障卡。
其他任何机构和组织均不得发行社会保障卡。
第六条发行社会保障卡的地区(以下简称发卡地区)应建立规范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业务流程,各项业务间具有较强的综合协调性,能够保证社会保障卡的有效应用。
同时,还应具备以下技术条件:(一)建立为社会保障卡应用提供后台支持的业务管理系统、数据库和适于用卡方式的信息网络;(二)具备支持社会保障卡管理和应用的技术力量,包括人员、设备等,能够快速完成社会保障卡应用的系统布局;(三)制定规范可行的实施方案,包括应用设计方案、费用解决方案、信息采集方案和具体发行方案等;(四)建立科学完善的社会保障卡发行、管理制度和明确的内部控制程序,并制定应对突发事件的预案;(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申请发行社会保障卡,需提交下列材料:(一)填写完备的社会保障卡发行注册申请表;(二)社会保障卡发行筹备情况说明;(三)符合全国统一规范要求的应用领域和卡内应用文件结构(包括本地扩充的应用领域和指标);(四)按照统一要求设计的卡面样式;(五)本地区社会保障卡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六)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韶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韶关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办法》的通知
韶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韶关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10.12.27•【字号】韶人社[2010]188号•【施行日期】2011.0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药政管理正文韶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韶关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办法》的通知(韶人社〔2010〕188号)各零售药店: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不断提高服务质量,根据《韶关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韶关市人民政府令第57号)及国家、省医保政策的有关规定,我局制定了《韶关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韶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韶关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本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根据《韶关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韶关市人民政府令第57号)及国家、省医保政策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全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的规划、资格审定、年审、违规查处等工作,并对定点零售药店执行医疗保险政策的情况实施监督和管理。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可委托县(市、区)社保办事处负责本辖域定点零售药店资格初审工作。
市医保中心负责与定点零售药店签订医疗保险服务质量协议,市医保中心和县(市、区)社保办事处负责与定点零售药店进行医疗保险费用的审核结算,并协助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定点零售药店执行医疗保险政策和协议情况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定点零售药店,是指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定的符合定点零售药店条件,并与市医保中心签订了医疗保险服务质量协议,为医疗保险参保人员提供销售药品服务的零售药店。
第四条审定定点零售药店的原则:(一)合理布局,总量控制,做到既能满足参保人的购药需求,又便于监督管理。
韶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韶关市事业单位人员聘用暂行规定》的通知
韶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韶关市事业单位人员聘用暂行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10.06.21•【字号】韶人社[2010]70号•【施行日期】2010.06.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韶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韶关市事业单位人员聘用暂行规定》的通知(韶人社〔2010〕70号)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人事局),市直各单位:现将《韶关市事业单位人员聘用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韶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二○一○年六月二十一日韶关市事业单位人员聘用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市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工作,明确聘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保护事业单位和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35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第二条本市除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以外的事业单位与其职工建立聘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聘用合同,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订立聘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
依法订立的聘用合同具有约束力,聘用单位和受聘人员应当履行聘用合同约定的义务。
第四条聘用单位应当根据工作需要和科学规范的要求,设置管理、专业技术、工勤技能岗位,并按照岗位的职责要求和聘用条件,通过竞争上岗、双向选择、公开招聘等方法择优聘用人员。
第五条聘用单位人员聘用应当在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编制数额内进行。
第六条聘用单位出现空缺岗位,而本单位又没有符合岗位任职条件的人选的,应当面向社会公开招聘(除涉密岗位确需使用其他方法选拔人员的以外)。
第二章人员聘用的条件和程序第七条受聘人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遵守国家宪法和法律;(二)良好的品行和职业道德;(三)聘用岗位要求的文化程度、专业知识、技能及工作能力;(四)适应岗位所需的身体条件;(五)履行岗位职责要求具备的其他条件。
韶关市人民政府关于成立韶关市社会保障监督委员会的通知
韶关市人民政府关于成立韶关市社会保障监督委员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韶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2.11.25•【字号】•【施行日期】2002.11.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韶关市人民政府关于成立韶关市社会保障监督委员会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驻韶中省单位:根据国家及省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社会保障工作的实际情况,经市政府同意,决定成立韶关市社会保障监督委员会(以下简称监委会),该委员会是韶关市人民政府组织和指导全市社会保障监督工作的议事协调机构。
其主要任务是:代表市人民政府协调、统一全市社会保障监督工作,依法组织对社会保障政策执行情况和社会保障基金预决算、征缴、管理、调剂、运营和支付情况实施监督,其活动方式需符合《韶关市社会保障监督委员会章程》的规定。
韶关市社会保障监督委员会由政府部门代表、用人单位代表、工会和职工(包括离退休人员)代表以及有关专家、学者代表组成,具体人员如下:主任:华培强市委副书记、市政府党组副书记副主任:林平杰副市长委员:王功荣市劳动保障局李石保市发展计划局叶水养市监察局张志才市财政局黎国坚市审计局朱政市地税局张录才市民政局黄广保市工商局周中盛市人事局韩德甫市外事侨务局梁韶灵市城乡规划局彭为国市经贸局严惠兰市统计局段宇飞市卫生局王炯市公安局李永强市劳动保障局李萍市总工会何明生市老干局徐兵韶能集团赖建文韶关烟草公司沐清潞韶铸集团金萍市公路局彭丁生省五建公司欧阳文镇市人大杨筠市政协蔡玉彬韶关学院刘卫中市人民银行监委会下设办公室。
办公室主任由李永强同志担任,财政、税务、审计、民政、老干、工商等部门相关业务分管领导任副主任。
办公地点设在市劳动保障局(联系电话:8615087),负责监委会的日常工作。
附件:韶关市社会保障监督委员会章程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五日韶关市社会保障监督委员会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确保韶关市社会保障监督委员会依法行使权力,充分发挥社会保障监督委员会委员的监督作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章程。
中心社保卡管理制度
中心社保卡管理制度一、引言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的不断加快和老龄化社会的到来,社会保障问题日益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
国家为解决社会保障问题,推行社保卡管理制度,目的是建立一个全面、统一、安全、高效的社会保障卡管理系统,为广大社会保障参保人员提供更加便捷、高效、智能、稳妥的社会保障服务。
二、中心社保卡管理制度的基本内容1.社保卡的颁发与管理社保卡是由国家社会保障局颁发的一种具有个人身份信息和社会保障信息的卡片。
社保卡具有身份证明、社会保障信息采集、存储、查询和交易等多种功能,是实现社会保障管理信息化的重要手段。
社保卡面向全体社会保障参保人员颁发,同时也在全国范围内统一管理。
2.社保卡的使用范围社保卡的使用范围涵盖社会保障参保人员在医疗保险、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等各类社会保障领域的信息采集、存储、查询和交易。
社保卡是社会保障参保人员参与社会保障各项交易的凭证,也是社会保障管理部门对参保人员进行身份确认的有效凭证。
3.社保卡的管理机构社保卡的管理机构分为中央管理机构和地方管理机构两个层级。
中央管理机构是国家社会保障局,负责社保卡的制定和颁发、规范和管理。
地方管理机构是各地的社会保障管理部门,负责社保卡的颁发和管理工作。
4.社保卡的制度和规范社保卡的制度和规范是社保卡管理的重要依据,包括社保卡的颁发标准、使用规定、安全管理等方面的规定。
社保卡的制度和规范的建立和完善,是保障社保卡管理工作的重要保障。
5.社保卡的信息化管理社保卡的信息化管理包括社保卡的信息采集、存储、查询和交易等多项功能。
社保卡的信息化管理是社保卡管理制度的重要环节,也是实现社保卡管理智能化、高效化、安全化的必要手段。
6.社保卡的安全管理社保卡的安全管理是社保卡管理制度的重中之重。
社保卡的安全管理涉及社保卡的防伪、防篡改、防冒用、防丢失等多方面的内容。
社保卡的安全管理是保障社保卡服务安全可靠的重要保障。
7.社保卡的应用推广社保卡的应用推广是社保卡管理制度的重要任务之一。
银行社保卡发卡内控管理制度
银行社保卡发卡内控管理制度
银行社保卡发卡内控管理制度是银行为了保障社保卡发卡业务的安全和合规性而制定的一系列规章制度。
其目的是防止社保卡发卡过程中出现潜在的风险和问题,并确保发卡操作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该制度应包含以下内容:
1. 机构设置和权限管理:明确社保卡发卡相关岗位的职责和权限,并进行适当的权限分配和管理,以确保每个环节的责任和权限清晰明确。
2. 内部控制流程:建立社保卡发卡的内部控制流程,包括发卡申请、审核、受理、制卡、发卡等各个环节的具体操作流程,以及各环节之间的配合和协作关系。
3. 客户身份验证:制定明确的客户身份验证和核实政策,包括对客户身份证明文件的要求和审查程序,以确保发卡操作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4. 内部审计和监督:建立有效的内部审计和监督机制,定期对发卡业务进行内部审核和监督,及时发现和纠正可能存在的问题和风险。
5. 数据安全和保密:确保社保卡发卡业务的数据安全和保密,包括客户个人信息的保护、数据备份和存储安全等措施,以避免数据泄露和滥用。
6. 外部风险控制:建立与相关政府部门和机构的合作机制,定期对社保卡发卡业务进行风险评估和控制,加强对社保卡发卡业务中可能存在的外部风险的防控。
7. 培训和教育:为社保卡发卡业务的从业人员提供必要的培训和教育,加强其业务素质和风险意识,提高工作效率和业务质量。
8. 监督和反馈机制:建立与相关部门和机构的监督和反馈机制,接受外部审计和监督的评估,及时处理和改进可能存在的问题和风险。
以上是一个大致的银行社保卡发卡内控管理制度的内容,实际制定应根据具体情况进行调整和完善。
同时,银行应不断加强对内控制度的执行和监测,确保社保卡发卡业务的安全和合规性。
韶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韶关市区人才公寓分配办法(试行)》的通知
韶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韶关市区人才公寓分配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10.06.28•【字号】韶人社[2010]81号•【施行日期】2010.06.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住房保障,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韶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韶关市区人才公寓分配办法(试行)》的通知(韶人社〔2010〕81号)市直各有关单位:现将《韶关市区人才公寓分配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韶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二○一○年六月二十八日韶关市区人才公寓分配办法(试行)第一条为确保市区人才公寓分配公平、公正,根据《韶关市人才住房建设管理实施意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人才公寓是引进人才在市区工作期间的政策性租赁周转用房,由政府统一规划,坚持“只租不售、周转使用”的原则。
第三条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是人才公寓分配的主管部门,负责人才公寓分配方案的制定、申请人资格的审核及得分计算排序、拟同意租住人员名单公示等工作。
第四条分配对象:(一)市直机关和企事业单位近三年内录用或聘用的市区(不含曲江区,以下同)以外生源、本人及配偶和父母在市区无住房(包括私房、公房,以下同)或居住条件确有困难(指家庭住房的人均使用面积低于12平方米)的专科以上学历应往届毕业生;(二)市直机关和企事业单位调入或聘用的户籍落入市区、且本人及配偶和父母在市区无住房或居住条件确有困难的公务员、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以及高技能人才;(三)来市区“先落户、后就业”的市区以外生源、且本人及配偶和父母在市区无住房或居住条件确有困难的普通高校本科以上学历应届毕业生;(四)经批准具有中级以上职称或正科级以上职级、且本人及配偶和父母在市区无住房或居住条件确有困难的特殊人才。
第五条分配方法:根据申请人的情况,按照要素标准计总分、从高分到低分的方式进行分配,出现空缺依次替补,如因最低总分相同致使分配人数超过公寓可居住人数的,则对最低总分人员进行抽签确定人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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韶关市社会保障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条为了规范社会保障卡的制作、发行、运行、清算、管理,方便参保人办理个人社会保障事务,维护持卡人合法权益,推动我市社会保障卡事务信息化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障卡管理办法》(人社部发〔2011〕47号)、《关于社会保障卡加载金融功能的通知》(人社部发〔2011〕83号)、《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社会保障卡业务的经办规程》(粤人社规〔2016〕13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规定的社会保障卡(以下简称社保卡)是指由市政府指定机构发行,通过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信息服务平台和合作银行信息服务平台支持,具有信息记录、信息查询、业务办理和金融服务等多功能智能卡,是持卡人享有社会保障和公共就业服务权益的电子凭证。
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社保卡的申领、制作、发放、使用及其相关的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社保卡业务的行政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市社保卡管理服务部门(以下简称社保卡管理部门)负责社保卡发行申领授权、制作发放、运行管理、功能拓展和增值服务等,并接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管理和监督。
第六条社保卡管理部门、县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乡镇(街道)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所要设立社保卡综合服务窗口,开展社保卡各项业务办理工作,以方便持卡人就地、就近办理社保卡业务。
社保卡综合服务窗口,具体服务内容包括:新申领社保卡业务受理、数据采集、社保卡发放;负责社保卡在有效期内的补卡、密码解锁、密码重置;负责社保卡的挂失、解除挂失、黑名单登记;负责社保卡个人基本信息修改及注销业务;负责异地社保卡业务的相关服务。
合作银行要在指定营业网点设立社保卡业务窗口,负责新申领社保卡业务受理、数据采集、社保卡发放、社保卡金融业务的办理。
根据社保卡发行和应用需要,不断提升服务能力和服务质量。
社保卡综合服务窗口和合作银行社保卡业务窗口均为社保卡申领服务网点。
第七条各县(市、区)政府和各乡镇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应配合做好面向全市居民的信息采集和社保卡发放工作。
第八条社保卡应用。
(一)社会保障基础性应用。
身份凭证。
作为享受公共就业服务、就业扶持政策、参保登记、缴费申报、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医疗费用报销、待遇领取资格认证等业务办理的身份凭证。
信息查询。
以社保卡为入口,持卡人可登录网站及在自助终端上查询相关信息,也可在网上办理有关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事务。
医疗费用结算。
凭卡和社保卡PIN码(以下称为社保密码)实现在本市及跨市的医疗费用即时结算、线上支付和药店购药。
(二)金融功能的社保应用。
社会保险费缴纳。
包括灵活就业人员、城乡参保居民社会保险费的缴纳和银行代扣等。
待遇领取。
包括养老保险金、失业保险金、工伤保险长期待遇、各项社会保险一次性待遇、医疗费用返还、以及面向个人的各类就业扶持政策补贴、其他社会保障类资金等。
其他费用支付。
持卡人医疗费用即时结算后的费用支付(包括个人自付部分结算时个人账户不足额时的费用结算、个人自费部分结算)等。
(三)银行借记卡应用。
存取款、刷卡消费、账户查询、账户转账、个人汇款、在线缴费、代缴学费、委托代扣、个人理财、外汇买卖、银证转账、国债买卖、基金、网上购物、银联卡服务等。
第九条社保卡的发行对象为本市户籍人口及来韶务工的人员及子女(含外国人、港澳台居民和华侨)。
采用电子实名制,一人一卡。
第十条申领人应到社保卡申领服务网点办理申领手续。
年长、残疾等行动不便、常驻异地的申领人可由其委托人代为办理,委托人必须出示有效证明或委托书。
不满十六周岁的申领人须由其监护人代为办理。
申领时,申领人年满十六周岁的,须提供申领人居民身份证,申领人未满十六周岁的,可提供申领人居民身份证或居民户口簿,代理人或监护人同时提供本人居民身份证或居民户口簿原件和复印件。
申领人系境外人员或港澳台人员的,须提供护照或港澳来往内地通行证等有效证件原件和复印件。
申领人应通过经办人员检测、审核确认后,填写《韶关市社会保障卡申领登记表》,再由申领服务网点出具《韶关市社会保障卡申领回执》。
凡申请新办卡,且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信息服务平台无法获取到申领人数字照片信息的,申领人必须提供由韶关市社会保障卡数字相片采集定点照相馆出具的《广东韶关数字相片质量检测回执》。
申领人可选择合作银行中的任一银行作为开户银行。
第十一条社保卡管理部门应当通过市人口基础信息等政府共享资源库采集、比对制卡信息,自确认并接受申领信息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特殊情况除外)完成社保卡的制作,并送达社保卡申领服务网点。
第十二条社保卡可以由本人领取,也可以委托领取。
本人领取的,应当在《韶关市社会保障卡申领回执》规定的时间内,凭本人的居民身份证或居民户口簿到申领服务网点领取。
委托领取的,被委托人应当出具委托书原件、委托人和被委托人的居民身份证或居民户口簿原件。
在《韶关市社会保障卡申领回执》规定的时间内,因个人原因超过12个月不领卡的,视为申领人自动放弃,申领服务网点负责把卡交回社保卡管理部门处理。
第十三条社保卡的社保功能和金融功能须分别办理激活启用手续后才能使用。
社保功能在持卡人办理领卡时启用;金融功能根据开户银行提供的网点前台方式进行激活。
社保卡免收年费、小额账户管理费、异地本行取款手续费。
第十四条社保卡丢失后,要及时办理挂失手续。
挂失分临时挂失和正式挂失。
办理临时挂失,可通过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信息服务平台和开户银行信息服务平台(电话、网站和自助终端)分别办理。
办理正式挂失时,需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到社保卡综合服务窗口办理社保功能正式挂失手续,并到开户银行社保卡业务窗口办理金融功能的正式挂失手续。
委托他人代理的,还应提供代理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
在开户银行经办网点办理正式挂失的,按开户银行相关正式挂失业务规定办理。
挂失后,该社保卡所有功能不能使用。
第十五条挂失的社保卡在未办理补卡手续前找到的,可以办理社保卡解除挂失。
办理时需持本人社保卡及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到社保卡综合服务窗口办理社保功能解除挂失手续,并到开户银行社保卡业务窗口办理金融功能的解除挂失手续。
已经办理正式挂失且重新申请补换卡业务时,不允许办理解挂业务。
第十六条社保卡的补办须在正式挂失后方可办理。
办理时需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以及银行挂失回执到社保卡综合服务窗口办理补卡手续。
第十七条社保卡损坏、卡面个人信息变更等情况下,可以申请换卡。
办理时需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到社保卡综合服务窗口办理。
首次申领社保卡免费。
补卡或换卡时,按照省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缴纳卡工本费。
质保期内换卡免缴纳卡工本费,持卡人主动提出换卡、人为损坏(人为损坏情况包括卡体存在划痕、压痕、折痕、打孔、断裂、污渍、薄膜翘起,芯片出现腐蚀、脱落情况不能在读卡设备上读写等)、发卡日期已超两年的均不在质保期内。
第十八条因社保关系发生转移、出国定居、死亡、失踪等原因终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的,同时办理社保卡注销业务。
持卡人死亡或失踪的,由持卡人监护人或户籍内家庭成员办理。
人社部门在受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业务时,应主动提醒持卡人(或代办人)同步办理社保卡注销手续。
办理社保卡注销前,须终止卡片关联的所有人社部门业务并完成结算。
因社保卡注销造成的社保待遇损失,由持卡人承担。
在办理社保卡注销时,应先到人社部门办理医保个人账户清算,再到开户银行办理金融账户清算及注销,并由开户银行回收社保卡。
金融账户的注销操作流程按照开户银行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已参加社会保险人员尚未领到社保卡或社保卡丢失补办期间急需使用,可以申请办理临时社保卡(以下简称临时卡)。
申领时,参保人需持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到参保地社保卡综合服务窗口办理申领手续,符合办理条件的现场发放。
若委托代理人办理的,需持代理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及参保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办理。
申领临时卡不收取任何费用,遗失或损坏按照省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收取卡工本费20元/张。
使用临时卡结算时,应同时提供居民有效身份证件。
临时卡有效期为90天, 在领取社保卡或临时卡使用期满后,需交回并办理注销手续。
第二十条社保卡需设置社保密码和金融账户密码。
持卡人可到社保卡综合服务窗口、自助服务终端或定点医疗机构修改社保密码;需到开户银行社保卡业务窗口、自助终端等平台修改金融账户密码,参保人领取社保卡后要及时修改以上两个密码,以保证账户资金安全。
第二十一条社保卡的社保账户或金融账户使用时,连续多次输入错误密码会造成锁卡。
若社保账户锁卡,持卡人需持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到社保卡综合服务窗口办理社保密码解锁;若金融账户锁卡,需持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到开户银行社保卡业务窗口办理金融账户密码解锁。
第二十二条持卡人容貌与社保卡相片存在较大差异时,持卡人应及时到社保卡综合服务窗口办理换卡手续,避免社保卡在使用过程中出现争议。
第二十三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社保卡综合服务窗口和合作银行社保卡业务窗口在社保卡的发放、应用等管理过程中有违法行为的,可以向其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社保卡行政监管部门举报,相关部门收到举报后,应当及时调查处理。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社保卡综合服务窗口在社保卡的发放、应用等管理过程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四条社保卡综合服务窗口和合作银行社保卡业务窗口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由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责任人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一)不依法履行发卡职责的;(二)违法收取费用的;(三)违法使用社保卡相关个人信息或向他人泄漏社保卡相关信息的;(四)未依法采取安全保障措施造成个人隐私受侵害的;(五)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行为。
有上述行为情节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按相关法律法规承担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为保障持卡人的社会保障权益,持卡人与他人存在经济纠纷人民法院在执行财产冻结时,不得冻结持卡人医保个人账户。
在社保卡的使用过程中,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扣押社保卡。
因持卡人出借、转让社保卡或对社保卡保管不善而造成的个人损失,由持卡人自行承担。
冒领、冒用、盗用他人社保卡或者伪造、变造社保卡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社保卡的,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各级、各部门(单位)为市民提供公共事务服务时,应将社保卡作为重要的身份凭证和信息载体,并在服务窗口配置相应的读写卡机具和应用系统,为社保卡提供应用环境。
第二十七条各级、各部门(单位)在进行信息化系统建设时,对涉及公共服务的,应将社保卡的应用作为配套建设内容,积极推进社保卡在本部门、本行业的应用。
本市辖区内各级、各部门(单位)不再发放用于办理个人社会事务、享受社会保障等社会公共服务的其他电子身份凭证;已发放的,应当逐步整合纳入社保卡运行管理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