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罪刑法定原则
浅议罪刑法定原则
浅议罪刑法定原则我认为要认识什么是“罪刑法定”,首先必须弄清以下问题:关于什么是“罪”问题。
这里所称的“罪”,作为名词理解,即犯罪,根据我国刑法第13条之规定:“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根据这一规定,犯罪应当具有社会危害性、刑事违法性和应受刑罚处罚性的特征。
作为动词是指定罪,即罪名的确定。
关于“刑”的问题。
我认为这里所称的“刑”即刑罚。
也就是掌握政权的阶级即统治阶级用以惩罚犯罪的一种强制方法。
关于“法”的问题。
关于什么是法,可谓众说纷纭、莫衷一是,但我认为这里所说的法主要指刑法的渊源,包括刑法典,以及相关的立法解释和司法解释,也包括其他的法律法规中与刑法有关的部分。
关于“定”的问题。
我认为这里的“定”可以有两种理解,一种是作为名词的“定”,即明文规定,相当于刑法典之类的东西;另一种理解是作为动词的“定”,即定罪和量刑。
综上所述,我们可以把“罪刑法定原则”的含义归结为:什么是犯罪?有哪些犯罪?各种犯罪的构成条件是什么?有哪些刑种?各个刑种如何适用?以及各种具体罪的具体量刑幅度如何等,均由刑法加以规定。
对于分则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的,不得定罪处罚。
即人们常说的“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
”我认为应当包含以下内容:1、犯罪行为的法定。
即哪些是犯罪行为,哪些不是犯罪行为,如何才是构成犯罪的行为,必须刑法典加以明文规定。
只要是刑法分则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哪怕该行为具有再大的社会危害性,都不得以犯罪论处,对该行为人处以刑罚,也就是“禁止有罪类推原则”。
因为法律与道德、情理最大的区别就在于它执行的强制性和标准的确定性。
罪刑法定原则浅析
第一章罪刑法定原则概述罪刑法定这一近现代刑法的基本原则,由一种学说而为法律的确定,经历的一个较长的过程,它是在反对封建社会罪刑擅断的斗争中提出来的刑法原则,是资产阶级革命的产物。
新中国成立后三十年我国诞生了第一部《刑法》,其中没有规定罪刑法定原则,直至1997年修订后的刑法才将罪刑法定原则确定下来。
此原则的确定的是我国刑事法制走向成熟的标志。
1.1 罪刑法定原则的概念及基本要求1.1.1 罪刑法定原则的概念罪刑法定原则是我国刑法规定的一项基本原则。
基本含义是“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和“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
即犯罪行为的界定、种类、构成条件和刑罚处罚的种类,幅度均事先由法律加以规定,对于刑法分则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的行为,不得定罪处罚。
1.1.2 罪刑法定原则的基本要求第一,法定化,即犯罪和刑罚必须事先由法律作出明文规定,不允许法官随意擅断。
第二,实定化,即对于什么行为是犯罪和犯罪所产生的法律后果,都必须作出实体性的规定。
第三,明确化,即刑法文字清晰,意思确切,不得含糊其词或模棱两可。
1.2 罪刑法定原则的内容及意义1.2.1 罪刑法定原则的内容第一,在定罪的根据上,允许有条件地适用类推和严格限制的扩张解释。
第二,在刑法的渊源上,允许习惯法成为刑法的间接渊源,但必须以确有必要或不得已而用之为前提。
第三,在刑法的溯及力上,允许采用从旧兼从轻原则,作为禁止溯及既往的例外,即新的刑事法律对其颁布施行以前的行为,原则上没有溯及力。
但是,当新法不认为是犯罪或处罚较轻时,则可以适用新法。
第四,在刑罚的种类上,允许采用相对确定的不定期刑。
1.2.2 罪刑法定原则的意义确立罪刑法定原则具有重大的意义,它不仅有利于维护社会秩序,也有利于保障人权。
正如法国刑法学家卡斯东·斯特法尼等人所指出的:“从法律的观点看,无论从公共利益,还是从私人利益考虑,法定原则都是有道理的,都是正确的。
”“由立法者来确定哪些行为是应当受到惩处的行为并且规定相应的刑罚,这就使刑事处罚有了‘确定性’,从而强化了刑罚的威慑力量,社会只会从中得益。
论罪刑法定原则
论罪刑法定原则罪刑法定原则是刑法基本原则中最为重要的原则,罪刑法定原则以三权分立学说与心理强制说为其理论基础,以民主主义与尊重人权主义为思想基础。
该原则体现了刑法的人权保障和社会保护的两大基本机能,是现代法治国家的根本标志。
但该原则真正价值不在于刑法典对其作出规定,而在于刑事司法中得到贯彻执行,在处理法无明文规定而又严重危害社会行为时如何体现该原则,在该原则下如何定位判例。
一、罪刑法定原则的思想基础1.自然法理论英国学者洛克认为,自然理论的出发点是人类在自然状态这中是自由,在没有法律之时人是处于自然状态之下,在这种状态之下是完备无缺的自由状态,也是一种平等的状态。
“人们既然都是平等和独立的,任何人就不得侵害他人的生命、健康、自由或财产。
”“为了约束所有人不侵犯他人的权利,不互相伤害,使大家都遵守旨在维护和平和保卫全人类的自然法,自然法便在那种态度下交给每一个人去执行,使每人都有权惩罚违反自然法的人,以制止违反自然法为度。
”虽然洛克认为自然理论比较完备,但缺少一个明文规定,所以有必要定立契约,组成国家。
而契约是有限的保障每个人的权利,每个人都有维护自然法的义务,违反这种义务就应当受刑罚处罚,故国家必须预先明示违反义务的种类与对之所科处的刑罚,在这种理论上就产生了罪刑法定主义的国想。
2.三权分立说作为法国***的思想基础的启蒙思想家以孟德斯鸠为代表提出三权分立思想。
(1)他认为只有划分国家的权力,公民的权利才能保障,每一个国家都有三种权力:①立法权;②有关国际法事项的行政法律;③有关民政法规事项的行政权。
(2)将这三种权利分掌于不同的人,国家机关中可以使三种权利互相制约,保持平衡。
从而保障这三种权力在有条不紊的秩序绝不止于此协调和行动,立法机关依照正当的立法程序制定法律,这种法律具有最大的权威性和最普遍的约束力,司法机关必须正确适用法律,做出最合法的判决;行政机关必须认真执行司法机关已做的最后判决,不得非法变更,这就为罪刑法定原则的确定起到了重要的促进作用。
我国刑法中的罪刑法定原则是什么
我国刑法中的罪刑法定原则是什么
罪刑法定原则是指犯罪⾏为的界定、种类、构成条件和刑罚处罚的种类、幅度,均事先由法律加以规定,对于刑法条⽂没有明⽂规定为犯罪的⾏为,不得定罪处罚。
那么我国刑法中的罪刑法定原则是什么呢?接下来就跟店铺⼩编⼀起来看看吧。
我国刑法中的罪刑法定原则是什么
罪刑法定原则由两个基本⽅⾯组成,其⼀是法律明⽂规定为犯罪⾏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其⼆是法律没有规定为犯罪⾏为的,不得定罪处刑。
第⼀个⽅⾯可称之为积极的罪刑法定原则;第⼆个⽅⾯,可称之为消极的罪刑法定原则。
积极的罪刑法定原则和消极的罪刑法定原则都有其各⾃的含义。
积极的罪刑法定原则与消极的罪刑法定原则的统⼀,运⽤刑罚权,惩罚犯罪,保护⼈权与约束刑罚权,防⽌滥⽤,保障⼈权的统⼀,这就是罪刑法定原则的全⾯的正确的含义。
罪刑法定原则的这两个⽅⾯的含义集中到⼀点,就是对⼈权的维护,这是我国罪刑法定原则的真谛。
罪刑法定原则是我国刑法的基本原则之⼀,简单说来就是“法⽆明⽂规定不为罪,法⽆明⽂规定不处罚”,即“罪要法定,刑也要法定”。
由此派⽣出以下⼏个原则:成⽂法主义;排斥习惯法;排斥绝对不定期刑;禁⽌类推;禁⽌重法溯及既往;刑法的明确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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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试论罪刑法定原则的必要性及其在我国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中的贯彻与完善
罪刑法定原则亦称罪刑法定主义,是指认定什么行为是犯罪,对犯什么罪应处以何种刑罚,都由刑法明文加以规定,无明文规定的就不能处以刑罚。
这一原则的提出是刑事法治的一大进步,它在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中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发挥着重要作用。
一、对罪刑法定原则的理解及其必要性我国《刑法》规定,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量刑。
可以看出罪刑法定的内容有两个方面,一方面是只有法律将某一种行为明文规定为犯罪的,才能对这种行为定罪判刑,而且必须依照法律的规定定罪判刑。
另一方面,凡是法律对某一种行为没有规定为犯罪的,对这种行为就不能定罪判刑。
由此我们可以对这一原则作如下理解。
一是明确性原则。
法律应该明确具体规定哪些行为成罪当罚,该定何罪,受到何种处罚。
二是法律不溯及既往。
从法律溯及力来看,新法优于旧法,轻法优于重法,特别法优于一般法。
从法律追诉时效的角度来讲,一旦经过追诉时效,此行为也不受刑法追究。
三是禁止类推。
类推作为特殊时期的产物,曾在一段时期内发挥了一定的作用,但类推的适用增加了法的不确定性,使定罪量刑处于不明确状态中,有违刑法理念和罪刑法定精神。
四是司法解释不能超越法律。
五是禁止不定之刑。
法即无明文规定为罪,则行为人不受刑,这是罪刑一致的要求。
罪刑法定原则的提出,不仅有着深刻的历史政治背景,而且也有着坚实的理论基础。
从古老文明到现代法治,从学术到法律,它发挥了巨大作用,尤其在现代法制社会显得尤为必要。
一是反对封建社会罪刑擅断斗争的必然要求。
无论是古代的西方还是东方,凡是在实行专制的社会中,君主大权独揽,集立法、司法与行政大权于一身,实行的是罪刑擅断。
君主掌握着生杀大权,刑法被作为维护封建专制统治的工具。
当人类资本主义文明时,为防止审判中的罪刑擅断,才有必要把罪与刑明文规定下来,从而确定了罪刑法定原则,因此它对防止立法权和司法权的滥用起到了重大作用。
二是现代法制社会司法独立的必然要求。
试论关于“罪刑法定原则”的几个问题
试 论 关 “ 开J 定 原 则 ’ 几 个 问 题 于 罪 I 法 ’ 的
田 巧 玲
( 阳 市 职业 中 等专 业 学 校 , 南 濮 阳 濮 河
摘 要 : 刑法理论上 , 在 罪刑 法 定 原 则被 称 之 为 “ 法 的 刑 铁 则 ”. 被 称 为 刑 法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的 理 论 基 石 , 的 价 值 与 功 能 是 其 他 刑 也 它
发展 空间。 罪 刑 法 定 原 则 在 中 国 司 法 实 践 中 存 在 的 问题
一
、
对中国而言 。 刑法定原则 是一个典型的“ 罪 舶来 品 ” 其 最 , 早 体 现 在 光 绪 三 十 四年 (9 8 ) 政 府 颁 布 的 《 定 宪 法 大 10 年 清 钦 纲》 , “ 民非 按 法 律 规 定 , 加 以逮 捕 、 察 、 罚 ” 宣 统 中 即 臣 不 监 处 。 二 年 (9 0 )清 政 府 又 在 《 清 新 刑 律 》 11年 , 大 中规 定 :法 律 无 正 “ 条者 , 问何 种 行 为 不 为 罪 。 ” 国在 立 法 上也 明 确 了 罪 刑 法 不 民 定 原 则 。 1 1 年 的 《 华 民 国 临 时 约 法 》 6 第 l 规 定 :人 91 中 第 条 款 “ 民之 身体 , 依 法 律 . 得 逮 捕 、 非 不 拘禁 、 问 、 罚 。” 9 5 国 审 处 13 年 民党政府 颁布 的《 中华 民 国刑 法 》 定 :行 为 之 处 罚 , 行 为 规 “ 以 时之 法 律 有 明 文规 定 者 为 限 。 ” 新 中 国成 立后 直 至 1 8 年 我 国刑 法 生 效 以 前 .我 国 一 直 90 没 有 系统 的刑 法 典 ,而 是 依 靠 一 些 单 行 的刑 法 法 规 及 刑 事 政 策 定 罪 量 刑 。 这 种 情 况 下 , 刑 法 定 原 则 并 未 成 为 我 国刑 法 在 罪 的基 本 原 则 。 9 9 月 1 17 年7 日五届 全 国人 大二 次会 议 通 过 《 中华 人 民共 和 国刑 法 》新 中 国 有 了第 一 部 系统 的刑 法典 。 但 由于 , 种 种 原 因 。9 9 法 没 有 高 举 罪 刑 法 定 的 大旗 。 过 十 几 年 的 17刑 通 司法 实践 和广 泛论 证 .9 7 3 1 19 年 月 4日新 刑 法 首 次 正 式 确 立 了 罪 刑 法 定 原 则 , 由于 受 传 统 法 律 文 化 、 史 条 件 及 立 法 水 平 但 历 等 因 素 的影 响 。 中有 些 规 定 并 非 十 分 完 善 , 法 律 实 践 中也 其 在 还 存 在 一 些 不 足 , 要 表 现 在 以 下几 方 面 。 主
论述刑法的基本原则
刑法的基本原则,是指刑法特有的在刑法的立法、解释和适用过程中所必须普遍遵循的具有全局性、根本性的准则。
刑法明文规定了三个基本原则。
一、罪行法定原则。
刑法第3条明文规定了罪刑法定原则,即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
什么行为构成犯罪、构成什么罪及何种刑罚,均需由法律明文规定。
罪刑法定的具体要求,就是法院在判定一个人是否犯罪以及判处何种刑罚,必须依照法律的明确规定,不能随意判案。
具体说,只有法律将某一种行为明文规定为犯罪的,才能对这种行为定罪。
判定某一行为是否构成罪,必须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标准,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和要求的,不能任意解释、推测而定为有罪,并且在罪名的认定上也要按照法律的规定,法律规定是什么罪,就定什么罪。
同时,对于犯罪的处罚、即判什么刑,也必须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量刑标准,轻罪轻判,重罪重判,不能轻罪重判,重罪轻判。
另外,罪刑法定原则在法律的适用上,还有以下几个重要含义,一是时效原则,即认定某一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必须以行为时的法律规定为准,有的行为,在当时法律并未规定为犯罪,但事后由于法律作了补充、修改,该行为被规定为犯罪,根据罪刑法定原则,不能用事后的法律去追究法律颁布前发生的行为。
另一个含义是,对于刑法的规定,法院不能作出超越法律原则、界限和法律原意的解释,法院的司法解释必须在法律规定的基础上,必须遵从法律的原意,不能创制法律。
第三,罪刑法定原则应当严格禁止类推。
刑法中的罪刑法定原则是相对封建社会的罪刑擅断而言的,1997年新修订的刑法,对犯罪行为和处刑作了进一步明确、具体的规定。
为了进一步完善我国司法制度,推进依法治国,新修订的刑法取消了类推制度,明确规定了罪刑法定原则。
实行这个原则,对于防止司法工作人员滥用权力,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是现代刑事法律制度的一大进步。
二、罪行相当原则。
刑法第5条明文规定了这一原则即指犯罪社会危害性程度及应负刑事责任的大小,是决定刑法刑法轻重的的主要依据,重罪重罚、轻罪轻罚、无罪不罚、罪行相当、罚当其罪。
[论罪刑法定原则]论罪刑法定原则
[论罪刑法定原则]论罪刑法定原则罪刑法定原则是现代刑事司法活动所必须遵循的一项基本原则,也是我国现行刑法明确规定的基本原则,表明我国刑法由偏重于社会利益的保护向保护社会与保障人权并重转变的价值取向,标志着我国刑事与法的一个重大发展。
本文通过介绍罪刑法定原则产生的历史背景,分析其理论基础和基本内容,最后对其在我国刑事立法上的体现进行评价,以求尽可能全面、系统、客观地认识罪刑法定原则。
【关键词】刑法基本原则罪刑法定人权我国于1997年3月14日修订通过,10月1日开始实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条规定“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规定定罪处罚;法律没有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罚。
”这一规定明确了罪刑法定原则为我国刑法的基本原则,宣告了罪刑法定原则在我国刑法中的法典化,为在刑事立法和司法实践中贯彻罪刑法定精神提供了依据。
一、罪刑法定原则产生的背景罪刑法定原则,又称罪刑法定主义,其基本含义即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
罪刑法定原则的思想渊源,最早可追溯至1215年英王约翰签署的《大宪章》第39条的规定“凡是自由民除经贵族依法判决或遵照国内法律之规定外,不得加以扣留、监禁、没收财产、剥夺法律保护权,或加以放逐、伤害、搜索或逮捕。
”这一蕴含着罪刑法定、保障自由民权利的基本思想经过1628年的权利请愿书和1688年的权利典章,得以进一步巩固和扩大影响。
然而作为一种具有现代意义上刑法思想,罪刑法定应该是十七、十八世纪西方资产阶级启蒙运动的产物,西方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为了对抗封建社会罪刑擅断、践踏人权的黑暗现实,明确提出了罪刑法定思想并作了全面系统的阐述。
英国哲学家洛克指出“制定的、固定的、大家都了解的、经一般人同意采纳和准许的法律,才是是非善恶的尺度。
”意大利著名刑法学家贝卡利亚认为“只有法律才能规定惩治犯罪的刑罚,超出法律范围的刑罚是不公正的,因为它是法律没有规定的一种刑罚。
”近代刑法鼻祖费尔巴哈倡导“每一个应当判刑的行为都应当依据法律处罚”,“哪里没有法律,哪里就没有对公民的处罚。
论罪刑法定原则_论文
论罪刑法定原则一、罪刑法定原则产生的历史背景1、中国制度的产物中国的法制源远流长,而研究中国的法就是研究中国刑法的发展史,从我国的第一个国家—夏朝开始,国家形成,中国法制的雏形相应出现①。
古代君主只讲法律至上,法律的内容从来不公布与众,只有在惩罚犯罪的时候才得以引用。
因此,法律被罩上了一层神秘的面纱,人们根本无从了解它的内容。
更没有所谓的法律权利②,罪刑法定原则是社会主义法制的产物,是我国法制发展的必然要求。
2、历史的演变过程罪刑法定的思想渊源,最早可以追溯到一二一五年英王约翰签署的大宪章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即“凡是自由民除经贵族依法判决或尊照国内法律之规定外,不得加以扣留、监禁、没收财产、剥夺法律保护权,或另以放逐、伤害、搜索或者逮捕。
”这里就蕴含着罪刑法定,保障自由民之权利的思想。
到了17、18世纪,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针对封建刑法中罪刑擅断、践踏人权的黑暗现实,更加明确地提出了罪刑法定的主张,使罪刑法定思想更加系统,内容更加丰富。
资产阶级革命胜利后,罪刑法定这一思想由学说转变为法律,在资产阶级宪法和刑法中得到确认。
一七八九年法国《人权宣言》第八条规定:“法律只应规定确实需要和显然不可少的刑罚,而且除非根据在犯罪前已制定和公布的且依法施行的法律,不得处罚任何人。
”在《人权宣言》这一内容的指导下,一八一零年法国刑法典第四条首次以刑事立法的形式明确规定了罪刑法定原则。
由于这一原则符合现代社会民主与法治的发展趋势,至今已成为不同社会制度的世界各国刑法中最普通,重要的一项原则③。
罪刑法定原则,是现代刑事司法活动所必须遵循的一项基本原则,已成为公认的一个保障人权的基本原则,并在宪法或刑法上加以规定。
罪刑法定原则也是社会主义法制的必经要求和具体体现。
是我国刑法的基本原则之一。
二、罪刑法定原则的基本含义罪刑法定原则的基本含义是:什么是犯罪?有哪些犯罪?各种犯罪的构成条件是什么?有哪些刑种?各种刑种如何适用?以及各种具本罪的具体量刑幅度如何等:以上这些均有刑法加以规定。
浅论罪刑法定原则
2006.11浅论罪刑法定原则□王皓(上海交通大学法学院上海200240)摘要罪刑法定原则是刑法领域的重要原则,这一原则自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提出至今,已成为世界各国刑法中最普遍,最重要的原则,甚至成为国际人权公约的内容。
我国的罪刑法定是在摈弃了类推制度之后在1997年新刑法中正式以立法形式确认的,这是我国坚持依法治国,更加注重人权保障的重大进步。
关键词罪刑法定思想基础司法实践中图分类号:D924.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06)11-005-01作为现代刑法的根基制度,罪刑法定原则是各国刑法均坚持的基本原则。
早在1215年英王约翰(Johe,1167-1216)签署的《大宪章》第39条“凡自由民除经贵族依法判决或遵照国内法律之规定外,不得加以扣留、监禁、没收其财产,剥夺其法律保护权,或加以放逐、伤害、搜索或逮捕。
”此条强调了依法定罪和依法判决的精神。
而费尔巴哈提出了“罪刑法定原则”的概念,并第一次提出“罪刑法定原则”概念。
我国刑法典第三条规定:“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罚;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罚。
”罪刑法定原则“为公民自由与国家刑罚之间划出了一条明确的界限,它有利于对公民个人权利的保障,是社会主义法制原则在刑法中的直接体现”①其核心意义在于:“以民主政治为根基,为防止罪刑擅断而限制国家的刑罚权,保障公民的自由权利。
”②一、罪刑法定原则的基本内容(一)罪刑法定的“法”必须是成文法(排斥习惯法)在大陆法系国家,判例法是不被承认的,故罪刑法定的“法”是有合法立法权力的立法机关通过合法程序所制定的法律,一般是指成文的刑法。
从而排除了无立法权的机关,如司法机关等,擅自制定所谓的法律来侵犯人民权利的可能性。
若这样的话,一个国家的立法机关便形同虚设。
换言之,若一个国家无独立的立法机关,那么,立法权就很容易被滥用,法制上便会混乱不堪,后果将难以想象!(二)禁止类推的适用一般认为,由于类推解释的前提是刑法对于待解释的事项无明文规定,故类推解释必然是超出了刑法的规定解释刑法,超出公民可能预测的范围解释刑法。
我国刑法的三大基本原则
我国刑法的三大基本原则刑法的基本原则,是指刑法明文规定的、在全部刑事立法和司法活动中应当遵循的根本准则。
通说认为,我国刑法规定了三个基本原则,罪刑法定原则、罪刑均衡原则(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和罪刑平等原则(刑法适用平等原则)。
清华大学张明楷老师认为,刑法的基本原则,包括罪刑法定原则、法益保护原则和权利保障原则。
西北政法陈子平老师认为,刑法的基本原则包括罪刑法定主义、行为主义和责任主义。
不同学者观点不同,我们终点根据刑法的规定按照通说展开。
一、罪刑法定原则(一)罪刑法定原则的含义罪刑法定原则的基本含义: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
在刑法当中,存在着“情无穷,法有限”的现象,这主要体现在立法能力的有限性与犯罪行为的无穷性以及刑法典的稳定性与犯罪现象的变动性之间的矛盾。
追求形式合理性还是实质合理性因此成为一个问题,罪刑法定主义所倡导的就是形式合理性:只有法律规定为犯罪行为的,才能定罪处罚;法律没有规定为犯罪行为的,无论该行为具有多么严重的社会危害性,都不能定罪处刑。
也就是说,为获得形式合理性,在某些情况下,我们不能不以丧失实质合理性为必要的代价。
[1]民主主义和尊重权利主义是罪刑法定原则的思想基础。
立法、司法、执法都是民主的过程,事先规定国民能够对自己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具有预测可能性,这也是尊重权利的体现。
《刑法》第 3 条规定:“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
”根据第3条之规定,罪刑法定原则可以分为两个基本面:积极的罪刑法定和消极的罪刑法定。
积极的罪刑法定旨在保护法益,消极的罪刑法定旨在保障权利,从而确保刑法既是善良公民的大宪章,也是犯罪人的大宪章。
权利保障是罪刑法定原则追求的终极价值,就像欧洲启蒙思想家们所说的,刑事法律要遏制的不是犯罪人,而是国家。
防止国家滥用刑罚权,我们在理解的时候,还是要谦和一些。
笔者认为,就像包拯所说的,“发号施令,在乎必行;赏德罚罪,在乎不滥”,对于国家而言,一方面作为公民的家长,在刑罚这个意义上把家长的身份让渡给了刑法,刑法就要端起家长主义,给大家立个规矩,以保护法益。
浅谈刑法的罪刑法定原则
浅谈刑法的罪刑法定原则在我国,罪刑法定原则的确立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它不仅是预防犯罪与惩罚犯罪的法律依据,更是制衡国家公权力,使公民权利得到充分保障的坚强后盾。
一、罪刑法定原则的含义所谓罪刑法定原则,是指什么行为是犯罪和对这种行为处以何种刑罚,必须预先由法律明文加以规定的原则。
罪刑法定原则是启蒙思想家反对封建专制刑法的产物,它产生的思想理论基础,只能求之于启蒙思想家的思想理论。
二、罪刑法定原则的模式和内容罪刑法定原则从其萌芽、产生,经确立到发展,现已成为各国刑法中最普遍最重要的刑法基本原则。
在几百年的历史演变中,罪刑法定原则形成了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两种不同的发展模式。
大陆法系的罪刑法定原则经历了绝对罪刑法定和相对罪刑法定两个不同时期,其具体内容上也有所差别,反映了刑事立法由较为严格到灵活发展的趋势。
(1)绝对罪刑法定原则及其内容。
绝对罪刑法定原则是一种较为严格的、不容选择或变通的原则,它要求犯罪的刑罚的法律规定是绝对确定的,司法机关和司法人员只能被动地执行法律,而没有任何自由裁量的余地。
(2)相对罪刑法定原则及其内容。
相对罪刑法定原则是一种较为灵活的原则,是对传统的罪刑法定原则的修正。
其基本内容是:①在刑法的渊源上,允许习惯法成为刑法的间接渊源,但以却有必要或不得已为前提;②在定罪根据上,允许有利于被告人的类推和严格限制的扩大解释;③刑罚的适用上,允许采取相对不定期,但禁止绝对不定期刑;④在刑罚的溯及力上,原则上禁止事后法的适用,但有利于被告人的例外。
三、罪刑法定原则在我国的体现与司法适用罪刑法定原则,虽然是我国刑法的基本原则,在立法实践中也有所体现。
但要使这一原则体现在具体的司法实践中,则必须依赖于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的有效保障。
(一)罪刑法定原则的立法体现1997年修订后的刑法是社会主义法制理念的具体体现,完善了我国刑事法治的实际需要、维护了人民的合法权益,法条中明确规定了罪刑法定原则,并禁止对违法行为进行类推,成为刑法典修订和我国社会主义法制进程的一个重要标志。
简述罪刑法定原则的基本内容
1.简述罪刑法定原则的基本内容一、基本内容(1)法律主义(成文法主义)。
罪刑法定主义所要求的法律主义是指规定犯罪与刑罚的法律必须是成文的法律;法官只能根据成文法律定罪量刑。
(2)禁止事后法(禁止溯及既往)。
禁止事后法是指只能适用行为时的法律,而不得适用行为后的法律(溯及既往)。
(3)禁止类推解释。
(4)禁止绝对不定(期)刑。
(5)明确性。
明确性表示规定犯罪的法律条文必须清楚明确,使人确切了解违法行为的内容,准确地确定犯罪行为与非犯罪行为的范围,以保障该规范没有明文规定的行为不会成为该规定运用的对象。
(6)禁止处罚不当罚的行为。
禁止处罚不当罚的行为是指刑法只能将具有处罚根据或者说值得科处刑罚的行为规定为犯罪。
(7)禁止不均衡的、残虐的刑罚。
概括起来:“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
”二、基本要求1.法定化,犯罪和刑法必须事先有法律作出明文规定2.实体化,即对于什么行为是犯罪以及犯罪产生的具体法律后果,都必须做出实体性的规定3.明确化,即刑法条文必须用清晰的文字表达确切的意思,不得含糊其辞或模棱两可三、司法适用中如何贯彻罪刑法定原则第一要树立法制观念,第二,要求司法体制的合理性。
谈若建立了司法工作人员只需服从、遵守法律的司法体制,罪刑法定原则便易于实现。
第三,要求合理解释刑法。
第四,要求正确量刑。
我国新《刑法》第三条规定:“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
”这就是罪刑法定原则在我国刑法中的具体体现。
2.试述目前职务犯罪证据应用中面临的问题和挑战。
(1)我国职务犯罪的证据在立法方面还有重大的缺陷。
第一还没有一部完整的证据法典,我国的证据法规定是散落在三个诉讼法中,共有26条规定,这些规定没有实际的操作规程和运用证据的规程,几门上我国在证据运用方面,在办案的过程中还是无法可依的。
第二职务犯罪案件的质量不高,证据单薄,经不起法庭的检验和历史的检验。
罪刑法定原则是什么
罪刑法定原则是什么(1)禁止溯及既往(事前的罪刑法定),是指犯罪及其惩罚必须在行为前预先规定,刑法不得对在其公布、施行前的行为进行追溯适用。
这一要求也被称为禁止事后法。
罪刑法定原则禁止不利于行为人的溯及既往,但允许有利于行为人的溯及既往。
(2)排斥习惯法(成文的罪刑法定)。
根据预测可能性原理,罪刑规范应当具有明确性、稳定性。
刑事司法应当以成文法为准,排斥习惯法。
(3)禁止类推解释(严格的罪刑法定)。
类推解释,是指对于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行为,适用有类似规定的其他条文予以处罚。
类推解释实际上是对事先在法律上没有规定要处罚的行为进行处罚,属于司法恣意地对国民的行动自由进行压制。
刑罚是最严厉的制裁措施,因此,对刑法的适用应严格适用,而不能类推适用;对刑法的解释也应当严格解释,而不能类推解释。
(4)刑罚法规的适当,包含刑法明确性、禁止不确定刑和禁止处罚不当罚的行为三项内容(确定的罪刑法定)。
刑法明确性,是指刑法条文应当清楚明确,使人能够了解什么是犯罪行为,让人具有判断可能性。
禁止不确定刑,是指刑罚应当规定得清晰确定。
刑罚越不确定,越容易被滥用。
禁止处罚不当罚的行为,是指由于刑罚是最严厉的制裁措施,刑罚的适用应保持补充性、谦抑性,适用范围应当合理适当。
上述这些内容表明,刑罚法规应当明确、确定和适当。
需要注意,刑法分则的罪状表述方式多种多样,部分条文对犯罪的状况不作具体描述,只是表述该罪的罪名的,也并不违反罪刑法定原则。
在刑事司法中贯彻罪刑法定原则,最为关键的问题是对刑法的解释要合理。
任何解释方法所得出的结论,都不能违反罪刑法定原则。
不利于被告人的类推解释在方法上就与罪刑法定原则相抵触,故属禁止之列。
采取其他解释方法时,其解释结论也必须符合罪刑法定主义,符合刑法目的。
刑法解释,按其效力分为三种:(1)立法解释,即由立法机关所作的解释,具有与法律同等的效力。
通常认为立法解释包括三种情况:一是在刑法或相关法律中所作的解释性规定;二是在“法律的起草说明”中所作的解释;三是在刑法施行过程中对发生歧义的规定所作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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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严重后果的。 强迫职工劳动罪的罪状具体化后,司
法机关在处理此类案件时,就可以直接适 用法条的规定,而不用通过“劳动管理法 规”这一界限不明的中介。从而使得强迫 职工劳动罪的构成标准明晰化,实现强迫 职工劳动罪罪刑的法定化。
参考文献 [1]冯彦君.强迫职工劳动罪若干问题探讨[J].法制与社会 发展,2001(02):62. [2]王守俊.试论刑法中的强迫职工劳动罪[J].中国刑事法 杂志,2004(02):56-61. [3]江媞.强迫职工劳动罪罪状的重构[N].法制与经济 报,2007(01):50-51.
定原则是为了维护法制的统一,切实有效 保障人权的需要,将罪刑法定原则明文制 定在刑法典之中,其意义是不言而喻的。 再次,确定罪刑法定原则是依法治国的需 要。依法治国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 核心,要求国家的一切活动都必须纳入法 制轨道,这也必然要求在刑事审判中坚持 罪刑法定原则,防止司法机关有法不依, 随心所欲地处罚他人,以达到维护公民的 合法权益之目的。最后,实施罪刑法定原 则是实现刑罚目的的需要。将罪与刑明确 法定,建立罪与刑的必然联系,这就对社 会上一般人起着重要的鉴别功能,对欲犯 罪之人也起着心理震慑作用,从而有利于 预防犯罪。
志。我国1997年修订的刑法明确规定罪刑 法定原则为刑法的一项基本原则。但是, 回顾刑法典实施十三年来的状况,我认为 罪刑法定原则并不能带来完整意义上的刑 事法治。
第一,面对不断变化的社会生活,由 于法律本身的滞后性,刑法典不能够有效 的适应,于是为了应对纷繁变化的社会现 实,立法机关对刑法典不停地进行修订, 而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各种决定与解释、最 高司法机关的司法解释的频频出台,也都 是为了应对不断发展的社会生活,回应社 会的需求。这无疑是对罪刑法定原则所要 求的法的安定性、明确性的巨大挑战。对 刑法典频繁的修订不仅使法律的可预测性 大大降低,而且严重削弱了法律的权威性。 更为重要的是,因为立法修正与司法解释 的滞后,为了应对司法的需求,大量非正 式的刑法渊源,包括最高法院和最高检察 院的会议纪要、领导讲话,在司法中被频 繁运用,并成为司法机关内部掌握的“法 律规范”。这完全遮盖了罪刑法定原则所 要求的刑法规范的公开性、可预测性。如 果法律失去了稳定性、确定性和可预测性, 其规范作用,如指引作用、预测作用、评价 作用等都得不到发挥,那么法律将会失去其 自己存在的意义,并成为一纸空文,对社会 和公民都起不到其积极的作用。
一、罪刑法定原则的基本含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条规定: “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 规定定罪处刑;法律没有规定为犯罪行为 的,不得定罪处刑。”这一规定宣告了罪 刑法定原则在我国刑法中的法典化、具体 化、明确化,说明了我国刑法由偏重于对
社会利益的保护向保护社会与保障人权并 重转变的价值取向,标志着我国刑事立法 的一个重大发展。
(一)成文法的明确性 法律是肯定的、明确的、普遍的规范, 在这些规范中存在具有普遍的、理性的、 不取决于个人意志的性质。法律的明确性 要求立法者必须具体、明确的规定刑罚法 规,以预先告之人们成为被惩罚的对象的 行为。 (二)刑罚适当性
刑罚适当性,又称作适当处罚性,即 指就法规内容而言,刑法规定的犯罪和刑 罚都应该被认为是适当的。
总之,罪刑法定原则在实现我国刑法 的两大功能,即保护社会和保障人权,尤 其是在保障人权方面有着重大意义。这是 其得以存在的最根本理由。新刑法确定的罪 刑法定原则体现了以依法治国,保障人权为 价值核心的新刑法观念的确立。这一新刑法 观念所产生的最直接的意义至少有三点。首 先,可以有力地促进刑事立法水平的提高, 使我们的立法能够及时地、正确地适应社会 实际和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其次,可以 规范我国的司法解释权的行使,使司法解 释权行使不超越罪刑法定原则所界定的范 围。法律的局限性决定了法律需要解释, 解释不可避免。罪刑法定原则使法律解释 回到刑法文本,要求解释者必须根据立法 精神,根据法律原则,去解释刑法规范; 同时在一般情况下仅仅限于通常理解的字 面含义进行解释,而不得任意超越法条文 字的藩篱,做出扩张解释或缩小解释。如 果允许对刑法规范进行任意类推、扩大和 曲解,无疑会使人们据以生活、行为的固 有秩序遭到损害,因此以罪刑法定原则指 导法律解释时,就要求法律解释也能符合 秩序的价值。再次,可以使我国的刑事司 法更符合法律的要求,司法官员用法只能 严格遵守既定的法律,这样就彻底摆脱封 建刑事法观念的影响。最后,可以有力地 保证刑事司法的公正性、独立性、民主性, 实现依法治国和建设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国 家的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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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罪刑法定原则
程 楠
(华东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上海 201620)
【摘要】刑法本身所具有的,贯穿于刑法始终,必须得到普遍遵循的具有全局性、根本性的准则,就是刑法的基本原则。我国刑法明文规定了三个基本原则,即罪刑法 定原则、平等适用刑法原则和罪行相适应原则。我国1997年修改刑法,将罪刑法定原则纳入了刑法典,并规定其为刑法基本原则之一,其地位不言而喻。这个举措不仅 完善了我国刑法的内容,充分的保障了人权,使刑法的稳定社会与保障人权的机能得到有效的平衡,而且符合国际的潮流,将人权摆在了重要地位。本文主要论述了罪 刑法定原则的基本含义,意义,实施这项原则时所面临的问题,以及如果解决所面临的问题。 【关键词】罪刑法定原则;基本含义;意义;面临的问题;解决方法
所谓罪刑法定,是指什么行为构成犯 罪,构成什么罪及处何种刑罚,均须由法 律明文规定,即所谓“法无明文规定者不为 罪,法无明文规定者不处罚”。罪刑法定 原则的含义是,对行为人的定罪与判刑,必 须以法律明文规定为限,如法律中对某种 行为未作规定,即使该行为对社会有严重的 危害,也不能对其定罪量刑。随着社会经 济生活的不断发展,我国刑法的罪刑法定 原则也不断向前发展,经历了从不实行到 相对实行,由相对实行到绝对实行。罪刑 法定原则本身也发生了许多微妙的变化, 日益紧随时代的进步而演绎出新的含义, 目前,主要说来,它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职工人身自由、强迫职工劳动,有下列情 形之一的,对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 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单位 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罚金,并对直接负 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 款的规定判处刑罚。
①强迫职工劳动手段恶劣,影响极坏 的;
②多次强迫职工劳动或强迫多人劳动 的;
③曾因强迫职工劳动受批评教育或行 政处罚后再犯的;
二、罪刑法定原则的意义 实行罪刑法定原则的意义在于,首先, 它把犯罪与刑罚的一系列问题都予以规定, 并明确规定必须依法办事,使司法工作人 员定罪判刑都有统一的标准和依据可循, 便于维护法制的统一。其次,也可以防止 任何人,特别是执法人员滥用职权,任意 定罪,使公民的合法权益得到切实保障, 使有罪的人依法被惩处,并依法定罪判刑。 这样就使得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 严,违法必究,依法办案的原则和准则真 真正正落到实处。可以说刑法规定罪刑法
三、实施罪刑法定原则所面临的问题 罪刑法定原则是“无法律就没有犯罪, 无法律就没有刑罚”格言的理论表述。罪刑 法定原则对于限制司法权,确定刑事法治 的基础具有无可替代的重要性。自从1810 年的法国刑法典将罪刑法定原则确立为刑 法的基本原则起,罪刑法定原则就成为刑 事法治乃至整个现代法治的一个重要标
第二,为了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各 种司法解释、最高法院和检察院的答复和 意见频繁出台,其性质、功能以及权威已 然与刑法典相近似甚至等同。这首先使得 法外立法逐渐增多,增加了法官的自由裁 量权,不仅违背了罪刑法定原则的基本要 求和理论精神,同时,不同的法官对不同 的案件、不同的理念理解不同,很可能导 致立法的偏颇,使得法律要求法官判案的 公平效果有所动摇,法律的权威性也会产 生动摇。其次,这使得法律法规纷繁复杂, 会大大削弱整个法律体系的统一性和整体 性,使得刑法典这棵大树枝叶繁密却又参 差不及。再次,很多的法规和司法解释都 没能得到完整准确的翻译,在国际私法领 域可能造成适用不当或者不能得到使用, 从而降低了和国际司法的联系。最后,随 着科学发展而出现的高尖端科技犯罪行为, 超出刑法规定而不能依法定罪量刑,其原 因是科技发展新颖性的影响。科技大发展 带来的不断变化,导致各个领域发生各种 各样的变化,从而使新类型犯罪案件层出 不穷,但是由于立法的滞后性和刑法的相 对稳定性,造成新型案件难以依法处罚。
(三)禁止适用事后法 罪刑法定原则要求必须预告由法律规 定的犯罪与刑罚并将其公之于众,以便人 们去遵守。但随着刑法的不断完善,其溯 及力多为采用从旧兼从轻原则,即在新法 为轻的情况下新法具有溯及力,这是保障 人权的要求,也有利于维护社会的稳定和 刑法的权威与统一性,实现刑法预防犯罪 的目的,这并不与罪刑法定原则相冲突。 (四)绝对禁止或排斥类推适用 类推解释是将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内 容进行解释,这是与罪刑法定原则的基本 精神相斥的,所以罪刑法定原则使得刑法 的适用禁止类推推理。 (五)绝对禁止不定期刑,实行绝对 确定的法定刑 若刑法中存在没有规定刑期的自由刑, 罪犯服刑期长短的权利完全由行刑机关掌 握,这会丧失刑法保障人权的功能。所以法 定刑或宣告刑都不允许绝对的不定期刑。 (六)排斥习惯法的适用 刑罚仅仅只能依据成文法规,刑罚的
罪刑法定原则是刑法基本原则之一, 是刑事法治的重要标志。1997年我国修改 刑法,将罪刑法定原则纳入新刑法典,将 其规定为刑法的基本原则,取消类推制度, 这是刑法观念上的转变与更新。在法治成 为当代中国主流话语的背景下,新刑法典 明确了罪刑法定原则在刑法中的基本原则 地位。这意味着“罪刑法定”无论是在刑 法实践还是在刑法理论中,都已成为核心 话语、核心概念。罪刑法定意味着人的主 体意识的觉醒,意味着人对自身命运的关 怀与掌握,它要使刑法摆脱任性与专断的 纠缠,使刑法具有理性和人性的内涵。它 不仅反映了人们对自由、平等、民主等等 崇高价值观念的向往与追求,满足人们内 心对正义与秩序的渴望,并且它能最终促 成这些价值观念的实现,达致社会的和谐 与幸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