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企业社会责任的法律化
企业社会责任及其法律规制
企业社会责任及其法律规制
关键词: 企业社会责任/CSR/社会责任性质/法律规制
内容提要: 企业社会责任的理念超脱狭隘的股东至上主义,是对传统企业理论个人本位的修正和补充,企业社会责任更加关注的是企业对社会利益的增进和维护,社会本位应当是企业社会责任的理论基础。对于法律并没有强制性要求的行为和义务相关的企业社会责任,无法通过国家强制力来保障实现,但仍然可以通过道德色彩浓厚的软法来对其进行规制。在坚持个人本位与社会本位相结合的原则下,应建立以企业社会责任为导向的自律机制,完善以政府为主导的企业社会责任他律机制。
经过企业社会责任运动的发展,西方发达国家对企业社会责任的理论研究和立法、司法制度已经日趋成熟;而在中国,企业社会责任的理论研究刚刚起步,研究相对薄弱,有关立法不够完善,人们的企业社会责任的观念淡薄,企业违反社会责任的事情频频发生,近年来所发生的小煤窑事件、稍油水事件、吉林石化工厂爆炸及松花江水污染事件、苏丹红、转基因以及波及全国乃至世界乳制品行业的三鹿事件等等,使人们开始警醒,随着商品经济的高度发展,企业追求股东利润最大化的目标正在给社会环境、人们的健康乃至生命带来越来越多地侵害,这些现象更严重影响到我国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与和谐社会的构建。企业在追求股东利润最大化的同时是否应当承担社会责任,增进非股东利益相关者的利益,以及如何通过法律手段对其进行规制?这已经是摆在了我们面前的一个迫切的现实问题。
一、企业社会责任的概念和性质分析
(一)企业社会责任的概念
自奥利佛·谢尔顿首次提出企业社会责任的概念以来,企业一直被视为不仅具有经济和法律的义务,而且还要承担超出这些义务之外对
浅议公司社会责任的法律化及其实施途径
中图分类号:I 2 0 6 . 7
收 稿 日期 : 2 0 1 3 — 0 7 - 1 2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 0 0 8 — 2 3 9 5 ( 2 0 1 3 ) 0 5 — 0 1 2 2 — 0 5
摘
要 :随着公 司社会责任 实践 的蓬勃发展 ,我 国 《 公 司法 》最 终肯定 了公 司应承担社 会责任 并将 其纳入第5 条规 定 ,
这是我 国立法对公 司社会责任 法律化 的一大进 步。但是 第5 条作为原 则性条款仅仅是 宣示一种价值取 向和行为准则 ,并
未对公 司社会责任作 具体的界定。公 司社 会责任应 当纳入法律 的范畴 ,对 于公 司企业责任 的法律化 ,需建立 以法律 为
作 者简介:李利娟( 1 9 8 6 一 ) ,华 中师范 大学法学院硕 士研 究生,主要 从事 民商法理论研究 ;中富强( 1 9 7 5 一 ) ,中国社会科 学院 当代 中国研究所博士后 ,法学博士 ,主要从 事 当代 中国问题研 究。
公 司的社 会 责任 问题 作 为一 个极 具复 杂性 的 问题 , 汇 集 了经 济 学、 管 理 学、 社 会 学、 伦 理 学 以及 法 学 等
企业社会责任在校企合作中的法律化
Forum
学术论坛
242
2012年3月
企业社会责任在校企合作中的法律化
山东英才学院 魏海群
摘 要:企业社会责任要求企业在追求利润最大化的同时,关注相关利益主体的利益。职业教育是我国高等教育的重要力量,校企合作是职业教育的发展方向。企业是校企合作的受益者,也应是校企合作的责任承担者。职业教育应该成为企业关注的相关利益主体,所以企业社会责任在校企合作中的法律化是职业教育校企合作发展的必然要求。关键词:企业 社会责任 职业教育 校企合作 法律化中图分类号:F27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5800(2012)03(b)-242-02
1 企业社会责任的理解
企业社会责任(Corporate social responsibility,简称CSR),是指以企业公民的标准要求企业对社会所承担的责任。企业社会责任的内容涉及保护环境、节约资源、缴纳税款、保证产品质量、提供就业机会、保障人权等方面。1971年美国经济发展委员会以三个同心圆的形式对企业社会责任进行界定:企业最基本的责任是经济责任,包括产品、雇佣等问题,处于同心圆的第一层。中间圆代表与履行企业经济责任相关的法律责任和道德责任,强调企业活动要符合社会风俗、道德和法律的标准。最外圈代表企业在保护和改善环境方面的责任。欧盟将企业社会责任界定为:“企业在自愿的基础上,将对社会和环境的关注融合到其经营运作以及其他各利益方的互动中”。
企业社会责任关乎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已经引起国际社会的广泛关注。1997年以社会责任国际组织为主制定了SA8000标准(Social Accoutability 8000),即企业社会责任标准。SA8000标准侧重于以道德为标准界定企业的行为标准,主要涉及童工、强迫性劳动、健康与安全、组织工会的自由与集体谈判的权利、歧视、惩戒性措施、工作时间、工资、管理体系等9个方面。1999年联合国秘书长安南在世界经济论坛上提议,2000年在联合国总部正式启动了“全球契约”活动。“全球契约”确立了企业承担社会责任的十项基本原则。在人权方面,企业应该尊重和维护国际公认的各项人权;绝不参与任何漠视与践踏人权的行为。在劳工标准方面,企业应该维护结社自由,承认劳资集体谈判的权利;彻底消除各种形式的强制性劳动;消除童工;杜绝任何在用工与行业方面的歧视行为。在环境方面,企业应对环境挑战未雨绸缪;主动增加对环保所承担的责任;鼓励无害环境技术的发展与推广。在反贪污上,企业应反对各种形式的贪污,包括敲诈、勒索和行贿受贿[1]。
论企业的社会责任
浅论企业的社会责任
一、企业社会责任的概念
所谓企业的社会责任是指企业在创造利润、对股东利益负责的同时,还要承担对员工、对社会和环境的责任,实现企业和社会的双赢。企业的社会责任是企业的一种自觉行为,这种责任是企业的社会行为引起的必然结果。广义的社会责任包括对员工、消费者、交易对象、竞争对手、社区以及政府机构等各种利益相关主体承担的责任。狭义的企业社会责任主要是相关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规定的责任。
80年代,企业社会责任运动开始在欧美发达国家逐渐兴起,它包括环保、劳工和人权等方面的内容,由此导致消费者的关注点由单一关心产品质量,转向关心产品质量、环境、职业健康和劳动保障等多个方面。
进入21世纪以来,企业的社会责任引起了普遍的关注,尤其近年来食品安全事件频出,继三聚氰胺事件后又出现严重的瘦肉精、塑化剂问题,这些无不在拷问着企业的良知,企业的社会责任也再度引起笔者的思考。企业应该承担社会责任与否以及如何促使企业社会责任的施行,这正是本文所要讨论的内容。
关于企业要不要承担社会责任以及企业社会责任与经济绩效的关系问题,理论界一直以来存在巨大争议。其中最具有代表性的是企业社会责任古典观与企业社会责任社会经济观的争论。
1.企业社会责任的古典观
古典观的支持者之一是著名的经济学家和诺贝尔经济学奖获得者米尔顿·弗里德曼。弗里德曼在《纽约时报》刊登题为《商业的社会责任是增加利润》的文章,指出“企业的一项、也是唯一的社会责任是在比赛规则范围内增加利润。”他认为,今天大部分经理是职业经理,他们的主要职责是按照股东的利益来经营业务。古典观认为企业为了自身的发展,不应该承担较高的社会责任,否则会降低企业的经济绩效。即认为企业的社会责任与经济绩效是负相关的关系。
企业辩论赛有关辩题
企业辩论赛有关辩题
正方观点:
1. 企业是社会的一部分,应该承担相应的社会责任,包括环境保护、员工福利、公益慈善等。
2. 企业社会责任的法律化可以强制企业履行社会责任,促进企业更加注重社会环境和员工福利。
3. 法律义务可以为企业社会责任提供具体的指导和规范,避免企业仅仅出于自身利益考虑而忽视社会责任。
反方观点:
1. 企业社会责任应该是自愿的行为,而不应该成为法律义务。企业应该有自主权来决定是否履行社会责任。
2. 强制企业履行社会责任可能会增加企业的经营成本,影响企业的竞争力和发展。
3. 法律化的企业社会责任可能会导致企业只是为了达到法定要
求而履行社会责任,而非出于真正的社会责任感。
结论:
企业社会责任是否应该成为法律义务是一个复杂的问题,需要
综合考虑社会、企业和员工的利益。在辩论中,我们应该充分探讨
企业社会责任法律化的利弊,寻求一个既能促进企业社会责任履行,又能兼顾企业经营发展的解决方案。
企业社会责任的现状与未来发展趋势
企业社会责任的现状与未来发展趋势
近年来,随着人们环境意识的不断提高以及社会对企业责任的要求越来越高,
企业社会责任成为热门话题。所谓企业社会责任,就是指企业在经营活动中承担的社会义务和社会责任,包括环境保护、公益慈善、员工福利、产品质量等方面的责任。那么,企业社会责任的现状是什么?未来的发展趋势又是如何呢?
一、现状
企业社会责任的现状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分析。
1.企业社会责任理念不断深化
随着消费者、员工、投资者对企业社会责任的不断关注和要求,越来越多的企
业开始意识到,仅仅追求经济利益是不够的,还必须承担起社会责任。许多企业开始强调社会责任,将其纳入到企业战略和发展规划中,形成了“企业社会责任战略”。
2.企业社会责任报告透明化
越来越多的企业意识到,对外公开企业社会责任报告,可以提高企业的可信度
和透明度。因此,越来越多的企业开始发布企业社会责任报告。根据提供企业社会责任报告平台的风险盘点网的统计数据显示,目前全球已有超过80%的大型企业
发布企业社会责任报告。
3.企业社会责任领域的法律法规逐步完善
在国际上,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OHCHR)等机构颁布了一系列
的国际规范和标准,如《联合国全球契约》、《OECD 多国企业指南》等。在国内,政府出台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规,如《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企业社会责任报告准则》等,以促进企业履行社会责任。
二、未来发展趋势
未来,企业社会责任的发展趋势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企业社会责任逐渐成为常态
企业社会责任将成为企业经营的常态,而非简单的慈善捐赠和环保行动。企业
公司社会责任法律化刍论
姜 平
( 东农 工商职 业技 术 学院 广 东 广 州 5 0 0 ) 广 1 5 7
摘 要: 随着 时代 的发 展 , 法律界 对 于公 司社 会 责任 的研 究开 始兴起 . 论是 实务 界还 是 理论 界纷 纷 无
将 公 司法律 制度 的研 究转 向社会 责 任承 担 方 式上 传 统 的公 司 法理念 认 为 . 求股 东利 益 最 大化 即 为公 追
以 平 衡 公 司 与 利 益 关 系 人 的 权 益 . 就 这
的 道 德 性 . 中 大 部 分 内 容 都 和 道 德 有 其
是 公 司社会 责任 之 由来 公 司社 会责 任 关 . 行 社 会 责 任 的 义 务 都 是 由 公 司 自 履
是 公 司 在 从 事 营 利 性 的 经 营 活 动 中 负 有 的维 护 社会 公 共 利益 的义务 . 及侵 以 发 进 行 的 而 且 公 司 社 会 责 任 运 动 之 所 以 兴 起 。 是 源 于 非 政 府 组 织 、 费 者 也 消
Baidu Nhomakorabea
法 律 规 定 “ 切 公 民 、 业 和 社 会 组 织 一 企
等 在 日 常 生 活 中 或 者 经 济 活 动 中 必 须 要 保 护 国 家 利 益 和 公 共 利 益 ” 要 求 相 的 矛 盾 . 司 或 者 企 业 在 追 求 利 润 的 同 时 公 应 当 充 分 考 虑 到 国 家 利 益 和 公 共 利 益
企业社会责任法制化
企业社会责任法制化
工业经济的快速发展,一方面造就了许多工业巨头,同时也带来了许多的社会问题。主要表现在垄断和限制竞争,失业日益严重,贫富悬殊加大,资源存量锐减,生态环境急剧恶化,消费者维护合法权益的难度增加,以及企业内部的财务欺诈、贪污腐败、行贿受贿、欺行霸市、劳丁歧视、偷税漏税等种类繁多的丑恶现象。这些问题的爆发促使对企业社会责任研究的兴起和发展。
目前,理论界对社会责任的概念尚没有达成一致,较为普遍的解释是,企业的社会责任是指“企业应该为其影响到他人、社会和环境的所有行为负有责任。”以经济学家弗里德曼为代表的一部分学者认为,企业的责任仅限于经济方面,企业介入社会和政治领域会危及自由。弗里德曼有句名言:“企业就是在遵循社会基本原则(包括法定的和道义的)的同时赚取尽可能多的钱。”相反,以德鲁克为代表的另一批学者却主张,在我们的社会里,企业不可能处于真空状态下,企业的作用更宽泛,应包括社会责任在内。笔者认为,在现代社会企业规模、作用日趋扩大的情况下,企业理所当然的承受着社会责任的期望,但是企业却绝对不可能真正承担起公众所期望的全部社会责任,促使企业更好地承担社会责任的最佳途径是将企业能够承担的社会责任法律化,促使社会责任转化为法律责任。
一、公众期望企业承担更多的社会责任
1、根据“社会契约”理论,企业的运营必须由社会大众同意,企业的基本目的是要满足社会需要,要令社会满意。一旦企业不能满足社会的需要,不能履行其服务社会的角色,社会就可能采取私人所有权以外的其他机构安排方式来满足它的需要。
在以前,企业只要是以有效方法生产产品和劳务就算履行了社会契约。现在不行了,因为社会大众的期望已经扩大了。美国经济委员会曾用三个同心圆来说明企业的社会责任:内圈包括有效率在执行企业的经济功能——产品、工作和经济增长,这是最明确的基本责任,也是企业的历史角色;中圈包括在履行其经济功能责任时应顾及改变中的社会价值和优先秩序,中圈等于是社会的代理人——政府加在企业身上的成本;外圈代表新兴而尚未定形的责任,企业应承担这些责任,以积极改善社会环境。企业机构只有提供对社会有价值的服务才能存在,在企业未能符合社会的预期时,社会可随时修改或撤销它给企业的特许权。因此,如果企业想要保留它现有的社会角色和社会权力,必须对社会的需要有所反应,并把社会想要的事物供给社会。
企业社会责任的伦理与法律问题探讨
企业社会责任的伦理与法律问题探讨
近年来,企业社会责任(Corporate Social Responsibility,简称CSR)成为了全球关注的热点话题。CSR作为企业行为范式的底线,旨在通过强化企业和社会之间的联系,为社会做出贡献。然而,在CSR的实践过程中,往往存在一些伦理和法律问题,有时其影响甚至超过了CSR目标本身。本文将探讨企业社会责任的伦理与法律问题,并提出相关解决方案。
一、企业社会责任的伦理问题
CSR奉行的是商业道德与社会责任的双重标准,强调企业行为应当具备社会价值和伦理价值。但在实践中,一些企业往往追求短期利益,忽视道德和社会责任。比如,一些企业存在滥用劳动力、环境污染、不公平商业竞争等问题,其行为不仅违反商业道德,也对社会造成了无可挽回的伤害。此外,在CSR实践中,一些企业存在标榜CSR,实则只是为了赢得消费者的好感,这种轻薄的伦理行为同样不值得赞扬。
如何解决CSR实践中的伦理问题?我们认为,首先应强化管理和监督力度,加强企业内部伦理规范建设,提升员工道德素养,确保公司整体行为符合社会伦理标准。此外,加强外部舆论监督也是必要的,对于违反社会伦理的企业应加大处罚力度,对好处明显的企业应给予激励,以建设更好的企业社会责任实践。
二、企业社会责任的法律问题
CSR的实践过程中,也存在一些法律问题。尤其是在跨国企业的CSR实践对沿海国家的经济以及人权等问题的影响较为明显。这些企业通常在政府的红利支持下,允许不良环境、劳动人权等违法行为的出现。此外,一些企业在实践CSR时未严格遵守当地法规,违反相关规定,影响了当地政府与公众对企业行为的信任。
企业社会责任法律化的必要性与可行性分析
企业社会责任法律化的必要性与可行性分析作者:周正义
来源:《青年与社会》2014年第01期
【摘要】文章以社会热点为切入点,结合我国经济发展以及立法现状,通过实际数据分析企业社会责任缺失原因,深入探讨了企业社会责任法律化的必要性与可行性。
【关键词】企业;社会责任;法律化;社会利益
一、企业社会责任法律化的内涵
企业社会责任的法律化,就是指将企业的某些社会责任通过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规范化、形式化,受到法律的拘束,促使企业积极主动地履行其法律责任。企业社会责任法律化以维护社会和谐,促进可持续发展为目的。
当前尽管我国理论学界对企业社会责任问题的探讨还没有形成系统化和专门化,但是我国现行法律,如环境保护法、劳动法、自然资源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及企业法等诸多法律还是对相关内容进行了分散规定与收录。
二、企业社会责任法律化的必要性
(一)我国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现状。根据中国社科院《中国100强企业社会责任发展状况评价研究报告》中所列举计算评定的“2008年中国100强企业社会责任指数排名”可知,我国百强企业的责任管理指数、市场责任指数、社会责任指数以及环境责任指数的平均得分分别为:31.6、37.6、30.2以及27。
不难发现我国企业社会责任发展的整体水平还比较低下,平均指数仅为31.7,仅14家企业勉强达到了合格线;企业尚未对企业社会责任形成系统认识,未将其纳入管理体系,因此责任管理得分远低于市场、社会、环境三类责任实践得分,而责任实践中社会责任与环境责任的指数也要低于市场责任的指数;国有企业的社会责任指数在整体上要高于民营企业以及外资企业。
企业的社会责任
企业的社会责任
企业的社会责任分为公共责任、道德行为、公益支持三大类,前两类是企业必须和应该承担的社会责任。
企业的公共责任和道德行为是指法定的必须承担的责任,其特点是具有法定性和强制性,因而这种责任企业是否真正履行,直接涉及到法律问题,所以它属于法制性责任.一般来说,企业的公共责任和道德行为包括三大内容:
第一,为政府提供税收。这是企业重要的社会责任,企业应该勇于承担这个社会责任,要坚决按照法律规定为政府缴税.企业可以合理合法地避税,但绝不能偷逃税收,因为前者是企业的合法权益,而后者则是企业不承担社会责任的不法行为。所有企业都应该充分认识到纳税是自己应该履行的法定的社会责任。
第二,为社会提供就业机会.这也是企业极为重要的社会责任。不过,这种就业机会是指合乎法规的就业机会,例如在生产条件和劳动条件等方面是合乎法律规定的,不能是有害于就业者健康甚至摧残就业者生命的就业机会;又如就业机会必须体现责权利对称的原则,就业者应该在就业机会中获得自己应有的劳动收入和
社会保障,而不是克扣劳动者的应有收入和无视就业者社会保障的就业机会。总之,就业机会应该是符合法规的就业机会.
第三,为市场供给产物或服务。企业的这个社会责任关乎到人们的生命和健康,关乎到整个社会的生活质量和经济生活的正常运转,因而企业的这个社会责任,要求它必须保质保量地为市场供给优良产物和优质服务,绝对不能搞伪劣产物和虚假服务,不然,就是缺少起码的道德行为,就是根本没有履行自己的社会责任。那些为市场供给劣质产物的企业,实践上是在践踏自己应有的法定的社会责任,是违法行为。
浅谈企业的社会责任
浅论企业的社会责任
企业的社会责任(Corporate Social Responsibility),简称为 CSR 或者 CSR。在竞争越来越激烈的现代社会,其本身的履行情况对企业的可持续发展特别重要,同时随着全球性的企业社会责任运动的兴起,如 20 世纪初的企业良心运动,企业社会责任越来越成为政府、企业、媒体和公众的关注,进而对企业社会责任的研究也成为学者们研究和讨论的热点。与此同时,社会大环境对企业良心的深切呼叫与企业的履行惰性两者之间的矛盾妥善解决与否,决定着社会经济能否持续健康稳定的发展。因此企业的社会责任问题非但是个理论问题,同时也是一个现实问题。
一企业社会责任的思想渊源
众所周知,资本的本性是逐利的,那末,是何种原因驱使企业去承担和履行需要做出一定牺牲的社会责任,是企业主的良知?还是来自社会的压力?又或者是逐利行为的另
一种表现?纵观企业社会责任发展史,不难发现,企业社会责任的观念和实践经历了一条从无到有、从单一到多元、从自愿到强制的轨迹。
1、工场手工业时期(16 世纪中叶到18 世纪末叶),雏形企业只对工场主个人的负责,即仅有对内的经济责任,而无对外的社会责任。社会责任的观念对于处于这个时期的企业宛如天方夜谭,各个工场无不以追逐利润为惟一天职。
亚当斯密就认为经营者组织企业进行经营活动的惟一目的
就是赚取更多的利润,企业的一切行为都应环绕着利润产出
最大化这一目的开展,至于为企业拥有者之外的社会或者相
关方带来利益那不应在企业考虑范围内。在《国富论》中他
曾经这样表述:“我们的晚餐不是得自屠夫、酿酒商人,或者面包师傅的仁慈之心,而是因为他们对自己的利益特殊关注。我们认为他们给我们供应,并非行善,而是为了他们的自利。
企业社会责任的法律化探究
・
天 津 法 学 T i a n j i n L e S c i e n c e
No . 1 Ge n e r s l No . 1 l 3
法学 研 究 ・
企 业 社 会 责 任 的 法 律 化 探 究
刘乃梁 ,肖顺 武
一
( 一) 企业社会责任 法律化 的正 当性分析 企业社会责任的法律化即指 以法律条文的形式确
必行 。实践中 , 我们应最大限度 的将企业社会责 任的 醒。同时 ,以法律 的形式确定企业社会责任会给人以 赶鸭上架” 、 “ 欲速则不达 ” 的感觉 。 正如台湾学者刘连 法律化发展与社会亟待应对 的民生问题相结合 , 以求 “ 短期 内企业社会责任法律化进程 的创新与突破。“ 在 煜在分析美国企业社会责任条文化时指 出“ 此 等问题 , 这个‘ 走 向权利的时代 ’ 里, ‘ 消费者 ’ 成 了每一个 个体 可谓是存乎一心的事 , 无须法律明定而将其量化” 1 3 ] 。 亦
Biblioteka Baidu
会责任思潮的广泛传播 , 企业社会 责任 的立法进程略 必须对其他企业和社会 团体的利益予 以重视” 回 。作为 企业重要利益相关者的消费者的权益保护必然成为企 显滞后。在金融危机 全球 扩展的大背景下 , 人们从社
会责任 的视野出发试 图寻找一种方法去 缓和因经济 业社会责任法律实践的重 中之重 。加强与消费者权益 增长与社会发展不同步引起 的种种矛盾。 如何最大效 保护的立法互动是企业社会责任法律化的优选进路。 能地 发挥 企业社会责任 的调控作用成为学界议 论 的 焦点 。 企业社会责任的法律化议题立基于将一种具有
公司社会责任法律化的可行性分析
司的长远利 益具有积极推动作用。
关 键 词 :公司社会责任 ; 法律化 ; 法理依据 ; 现实依据 中图分类号:F 1 . D4 9 1 1 文献标志码: A 文章编号:02 28 20 )3—08 一O 1 0- 59(09 2 02 2
及 到 人 的 相 互 之 间 的 行 为 , 律 调整 的 即 是人 的行 为 。 鉴 法
于此 , 笔者认 为公 司对 其他 非股东者所承担的社会责任不 是属于 “ 愿望 的道 德” 因为涉及 到其他利益相关者的权利 , 了, 如果还是 对于不 为某 行为给予 肯定性评价 , 而不 是对
于为一定行 为给予禁 止性规定 , 当于给予公 司完全的 自 相 由。 自由虽然是现代社会所追 逐的价值 目标 之一 , 但是在 古典宪政主义 的核心观念 中 , 自由的热爱和对权力的戒 对 备是一枚硬 币的两面 ,这个观 念至今也被实践所证明 , 没 有干预 的自由即意味着无权利 。 假如公司本着 自私的个人 本位 , 只为了追求公 司的投资者 的利益 , 不顾其他 利益相 关 者的权利 , 那么 这个公 司很难 长远 的继续 盈利 , 最终还 是很难实现公 司的最 终 目的。因此 , 对于公 司的社会责任 有必要受到社会调控 机制 的干预 , 从而保 障公 司权利 的更 优 的实现 。 综上 ,公司 的社会 责任在未 被立法 确认时将 其纳入 “ 义务 的道德” 这一类稍显合适 , 即使法律并未对公 司社会 责 任加 以规 范( 现实 中存在这类 的法律条款 )公 司也应设 , 立 自治性标准 , 止公 司为一些损害他人权利 的行为 。 义 禁 “ 务 ” 逻辑上先 于其他道德概 念 , 在 在道德 中义 务性规则 是 基础性规则目 也是道德 中的最低限度 的标准 。 , 这种道德 的 义 务规 则可以加以普遍化 , 而更高层 次的美德无法加 以普 遍化 。只有加 以普遍化才有可能将这种道德规范上升为法 律 的可能性 。所 以社会责任有 上升 为法律 的基础 。 但 是 以韩 国学 者李哲松 教授为代 表的反 对公 司社 会 责任上升 为法律规范 的学者认 为公司社会责 任义务 内容 不明确 , 而且责任 义务 的对象不 明确 。 针对该 反驳 , 中国国 内有学者对该问题作出解答 ,认为责任对象是 明确 的, 即 利 益相关者 ; 责任 内容 即使具 有模糊性 , 能阻止将其 上 不 升为法律规范 , 可以通过 立法技术加 以解决 , 即通过 一般 条款和具体规定相结合 , 规定在公 司法中。笔者认 为这 位 学 者的建议有 些不合理 之处 , 从法学理 论的角度 , 法律 是 规制权利 义务 的 , 如果义 务内容不 明确 , 法达到立 法 目 无 的, 因为即使 法律规定 了 , 也很难实施 。 但是该学者提出以 般条款规定在公司法 中很有见地 , 可以原则性 规定责任 的内容 , 比如要求 利益相关者承担 民事 、 行政 、 刑事责任。 三 、 司 社 会 责任 法律 化 的现 实 依 据 公 自上个世纪中叶以来 , 司社会 责任立法化趋 势明显 公 _l 3 尤其是德国 , 虽然并不是最早提出公司社会责任这一观 念的 ,但是最早在立法 中体现公 司社会责任观念 的国家 。
企业社会责任的法律解读
倾 向于后两种观点 .认为企业 社会责任是 在 当时人们 固守传统经济理论 。即企业如 企业在追求投资者利益最大化之外 .应该 果尽可能高效率地使用资源以生产社会需
维 护 和增 进 投 资 者 之 外 的 其 他 利 益 相 关 者 要 的产品和服务 。并 以消 费者愿意支付的
的潮流不符。有的学者认 为企业社会责任 现的是 ‘ 国家意志 ’ 的他律。 由这一 区别出 ”
笔者认 为 .对企业社会 责任进行界定 包涵经济 、 法律和道德三种责任 。对此 , 我 发 。 道德偏重 于通过影 响人 的内心, 而达到
时 , 符 合企 业 社 会 责 任 观 念 提 出 的 主 旨 。 国学 者 卢 代 富 教 授 指 出 : 种 试 图在 “ 业 控制行为的效果 。人们在违反道德 的要求 应 这 企
1 企 业社 会责 任的 内涵 及性质
其他利益相关者具 体包括 : 企 价 格 销 售 它 们 , 企业 就 实 现 了 自己 的社 会 对于什么是企业社会责任 。各 国学者 利益 的义务 。 有不同的认识 。我 国学者有三种代表性 的 业员工 、 消费者 、 债权人 、 竞争者 、 社区。对 责任。 这种观念反映在法律上就是 , 法官们
观点 : 是公 司 ( 一 企业 ) 社 会 责 任是 公 司 的 企业社会责任相对人的明确有利于企业 社 在 谋 取 自身 及 其 股 东 最 大 经 济 利 益 的 同 会责 任 的履 行 。 时 ,从 促进 国 民经 济 和 社 会 发 展 的 目标 出
论公司社会责任的性质
我们认 为 , 司社 会 责任在 公 司法 中属 于 一个 综合 性 的概 念 , 公
其 中确 实包 含 了道 德 因素 , 是 在 性质 上应 属 于 法律 责 任 , 但 而不 是 道德 责任 , 可以从 如下 角度展 开分 析。
1 公 司的本 质 目的 、
论公司 社会责任的性质
政 治 与 法 律
论 公 司 社 会 责 任 的性 质
朱 昆
( 南省 公 安 厅 河 南郑 州 4 0 0 ) 河 5 0 3
【 摘
要】 本文针对公司所承担的社会责任在 法律上属于什么性质并不明确的实际, 分析 了公司社会责任性质的界定视 角与方
法。认 为不管将 公 司社 会责任 界 定为道德 责任 还是 法律责 任都存 在一 定 的欠缺 。但 是相 比较 而 言, 将公 司社 会 责任 界定 为 法律 责任 较 为妥 当。 因为公 司的本 质 目的是 盈利 , 而不 是承担 社会 责任 ; 司社 会 责任 的 外延表 明这 些所 谓 的社 会 责任 其 实均 是 法律 化 的责 公 任, 而不是 道德 责任 ; 公 司社会 责任界 定 为道 德 责任 不利 于 法律 的执 行 与遵 守。 将
2 公 司社 会责 任性 质的 学理存疑 、
公 司社会 责任 法律性 质 的道 德 责任 论 和法 律 责任 论 之 间的 论 战难 分胜 负 , 本原 因是两种 观点 均存在 一定 的不合 理之 处。 其根 以公 司社会 责任 的道德责 任论来 说 , 道德是 一个相 对泛 化 的概 念 , 果以道 德责 任来约 束公 司并将 道 德责 任 强加 给 公 司 , 如 必然 使 公 司在 法律 责任 之外 还 要 承 担 大量 的 道 德责 任 ( 典 型 的就 是 捐 最 赠义务 ) 这对 企业 来 说 是一 项 沉 重 的负 担 和 开支 , 全球 经 济 波 , 在 动 、 化的 今天 , 求企业 承担 法律 责任 以外的道 德责任 , 乎并 不 恶 要 似 现 实。更重 要的是 , 果认 为公 司 社会 责任 属 于 道德 责 任 , 么其 如 那 实施 的可 能性将大 打折 扣 , 换言 之 公 司如 果不 承 担这 一 道德 责 任 , 将缺 乏法 律上 的执 行与 约束 机制 。 以公 司社会 责任 的法律 责任论 来说 , 这一观 点 的合理性 在于 认 识 到了企 业只应 在法 律范 围内承担 责任 , 道德 层面 的责任承 担 至多 算是 倡导 性的 , 缺乏强 制性 。但是公 司社 会责任 的法 律责任 无 法解 决 的问题 是 , 既然公 司的相 关 法律 责任 已经 由相 关 法律 条 文载 明 , 又何 必单 独将 司 社会 责 任 一概 念 单 独 列 出 , 至 在 公 司法 公 这 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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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职业技术学院学报 2012年第2期 Journal of Harbin Vocational & Technical College
企业社会责任这个词是20世纪30年代以来频繁
出现于国外管理学、经济学、法学、社会学、伦理学等诸多学科领域的一个重要概念,它作为极富创造性的理论思想,一直活跃于理论界的前沿,虽然其一直备受传统理论支持者的责难,但仍有众多有识之士一直不遗余力地倡导企业社会责任运动,在此过程中人们也开始逐渐认同与接纳它。
一、企业社会责任的理论起源与历史沿革
社会责任的萌芽虽然可以追溯到距今2000多年商业优先发展的古希腊,但现代企业社会的理论却形成于20世纪初。企业社会责任的概念源于美国,1924年学者Oliver Sheldon经过潜心研究形成较完整体系[1]。他认为企业社会责任理论的出现与盛行是有其一定的社会原因的:企业的发展为美国的政府创造了巨额税收,为社会进步和经济发展注入了无穷的活力,丰富了人们的物质生活。但是与此同时,企业给美国也造成了数不尽的社会问题。因为任意所有权社会化理论认为,基于人类本性,所有权应该完全属于个人拥有,在奉行经济放任主义的自由竞争资本主义时期,由于强调所有权绝对理论损害了社会交易的安全,阻碍了经济的迅速发展,同时又忽视了对社会弱者的保护,使得经济生活中某些方面极为不和谐。基于社会本位的权利思想,理应对所有权的享有和行使加以限制,若个人行使所有权,必须不与社会公共利益相悖。然而有实务研究者立即从市场经济的大背景出发进行反驳,强调过于重视社会效益,最终可能引发类似于经济内战的问题或社会财富再分配[2]。从此之后,理论界开始关注新概念“企业社会责任”,各种研究理论也如雨后春笋般出现,并从各种角度分析其产生原因。目前能为大多数学者认可的提议是,企业在现代社会中担负一定的社会责任,是企业经济实力不断壮大的必然结果[3]。[收稿日期]2012-02-20
[作者简介]陈茜(1985-),女,法律硕士在读,河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教师,研究方向为法学、教育学。
中图分类号:D92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8—8970—(2012)02—0038—02
论企业社会责任的法律化
陈 茜
(河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 河南 郑州 450002)
摘要:企业社会责任是指企业不仅要最大限度谋取利润,还要对自身以外的相关利益体负责,负有维系和改进各类主体
之间利益关系的法律义务和道德义务。虽然企业社会责任的概念已为我们熟知,但要想用于指导实践,必须上升到法律化程度,才能达到在实际生活中应用的目的。企业的社会责任走向法律化是值得广大法律和经济学者们严肃而深入地研究的紧迫问题。
关键词:企业社会责任;法律责任;法律化
二、企业社会责任及其法律化的基本涵义之界定美国相关学者认为企业在追求企业盈利最大化的同时,除了应对股东负责和创造财富,作为社会的一分子,为增强企业竞争力,还应维护非股东利益相关者的利益和保护社会的整体利益,并对促进社会均衡发展承担相应责任。企业社会责任专家、佐治亚大学教授阿尔奇・卡罗尔对企业社会责任给出了具有代表性定义:“企业社会责任意指某一特定时期社会对组织寄托的经济、法律、伦理和自由决定(慈善)的期
望。[4]
”企业社会责任法律化,是指道德调整杠杆和法律调整杠杆经过博弈,道德调整杠杆的控制范围稍让位于法律调整杠杆,增大法律调节的筹码,改变侵犯他人利益者仅仅得到道义或名誉上的谴责的状况,增加物质或其它更为严厉的惩戒,使其不敢再犯;反之亦然,给予遵纪守法者精神和物质上的双重鼓励和肯定。
[5]三、企业社会责任之利害关系人
其是指该企业行动产生的影响所涉及到的一些人、群体或组织,或者是有可能要直接承担这些影响的后果的那些群体,企业做出的决策对他们有一种形成责任的“利害关系”。笔者选几种微作论述。(一)对职员的责任
企业是广大职员的利益载体,员工为了自身生存和发展的种种需求,为企业劳作,作为回报,给予职员相应的报酬和保障是企业义不容辞的责任。企业对职员的责任是多方面的,既包括保证职员正常生存和发展等基础法律义务,还有一些根据企业实力所能提供给员工的其他更高层次的保障。因为随着社会发展和文明进步,人类的精神生活日益丰富,企业应充分考虑到。这样会激励员工为企业贡献更多的力量,促进企业发展。(二)对消费者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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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是企业及其员工的上帝,没有消费者的认可,企业及其员工都将无法存在,履行社会责任更是奢谈。企业必须认清如今消费者团体发生的巨变:从势单力薄的独立个体变为立体化群体,由代理商、经销商、零售商才到最终消费者,层次感使得消费者力量逐渐强大;消费者认知水平已显著提高,这得益于社会整体文化素养的提升和对产品类别的膨胀式增长。
(三)对社区的责任
企业不仅是经济存在,还是社会存在,与社区之间存在着莫大关联,企业的经营活动对企业所在社区及其居民产生重大影响。首先,企业的开办、兼并、扩大规模以及破产等决策都会给社区居民带来方方面面的影响。其次,企业的生产经营会直接影响到当地的生活环境,直接或间接影响居民健康。再次,企业也会为当地居民提供工作岗位,增进社会福利等。所以,企业应对其所在的行政区域及其住户承担一定的社会责任。此类责任早己被西方政府列为企业社会责任的基本内容之一。虽说这更多的是一种道德上的责任,但仍可在法律中做出相关规定,予以正确引导,调动企业履行此类社会责任的积极性。
(四)对社会公益的责任
企业对社会公益的责任内容非常广泛。向社会公益事业提供捐赠与资助,设立学校的各种奖学金、助学金项目,促进社会就业等等一系列活动,均可归入此责任范围。“企业是社会的组成部分,要在社会中存在发展,必须承担社会责任。睿智的企业家会不只看重财富的增加,注意与别的利益群体的良性沟通和往来,从自身发展、环境保护、公众利益及社会进步的方面出发,让企业的进退与国家的发展的步伐统一起来。
四、规范与引导企业落实社会责任的可行性建议
(一)从企业角度出发,进行适当的规划和指导
经济利益才是企业承担社会责任的根本动因。脱离营利性奢谈社会责任是一种不切实的空想。国家必须清醒地认识到只有先保证企业存在,才有承担社会责任的可能。倘若不切实际地制定严刑酷法,让企业无利可图,完全丧失了生产经营的兴趣,势必造成经济衰退的严重后果。尤其要适当在政策上倾向中小企业,因为他们无法同大型企业抗衡,如果“一碗水端平”,势必会滋生大企业不断扩张趋势,既不利于上游企业,又增加了消费者的生活成本。
(二)完善并整合我国企业社会责任的相关法律法规
建立以《公司法》为核心的法律规范体系。除此之外,还要与《劳动法》、《环境保护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其他法律配合形成互为补充的法律规范体系[6]。不可否认我国改革开放以来,在企业产品科技含量及售后服务、企业员工福利保障方面取得了建设性成果。但迈入21世纪后,诸如生态环境恶化,不可再生资源浪费及恶性竞争等问题的出现,充分暴露了法律的滞后性。立法者应尽快结束这种无法可依、或法律法规缺乏可操作性甚至守法者反而利益受损的现状。
(三)加强对企业家的社会责任教育[7]
企业家是一个企业的领军人物,他们往往直接决定着企业的经营理念和经营模式。过去我们更多用经营能力和市场竞争力来评价一个企业家,忽视了承担社会责任能力也是一个重要的衡量标准。温家宝在三鹿奶粉事件后也强调,“企业家要流淌着道德的血液,要对一个民族一个国家负责。”将企业的社会责任法律化,首先要确保企业家的社会责任感。企业家要充分认识企业和社会的关系,企业经济责任和社会责任的关系,到企业社会责任经过法律的规定,以法律义务的形式取代道德义务的形式表现出来。而履行此类法律义务的主要动力是企业的自觉性,而自觉是需要花费一定成本才能培养出来。现阶段,我国企业家的社会责任的意识还比较欠缺,根源是生产力水平还未达到一定高度,现实原因是国家对此类教育重视程度不够,没有下足成本,不能使他们认识到企业承担社会责任与营利性目的并非是绝对对立关系,通过一系列改进,可以实现利润最大化目标与履行社会责任的良性互动。
(四)完善企业承担社会责任的监督制约机制
当前,在落实企业社会责任的实际过程中,由于竞争激烈等多方面原因,企业不主动或逃避承担社会责任的现象时有发生。针对此情况下,建立起完善的监督机制,对企业进行有效的社会责任监督迫在眉睫 [8]。国家必须探究并建立起完善的企业社会责任监督机制,各级部门分工负责,层层把关,并实现责任明细制度,以防出现问题后互相推诿。另外,网络的飞速发展给我们提供了很好的平台,利用媒体舆论将一些典型的案例带入公众视野,孰是孰非一目了然,大众的监督制约作用便彰显了强大的力量。
总之,着手从法律高度加强企业的社会责任认证,是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也符合我国法律发展健全之规律。企业在不断承担更多的社会责任的同时,自身实力也不断增强,规模不断膨胀,其社会责任观念也在不断增强,进而整个社会也能为企业发展提供更加宽松的社会环境。
【参考文献】
[1]贾生华,郑海东.企业社会责任:从单一视角到协同视角[J].浙江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7(2).
[2]连煌著.公司治理与公司社会责任[M].北京:中国大学出版社.2001:2.
[3]程磊.企业社会责任的承担动因及其本质[J].全国商情经济理论研究,2010(02):113-114.
[4]黄惠萍.企业社会责任的法律思考[J].社科纵横,2009(7).
[5]冯果,袁康.浅谈企业社会责任法律化[J].湖北社会科学,2009,(8).
[6]王媛媛.企业社会责任的法律研究[J].法制与社会,2011,
(5).
[7]张艳芳,陈立军.企业社会责任:从法律底线走向道德理想[J].长春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9,(5).
[8]刘昊:论企业的社会责任[J].世纪桥,2011,(9).
(责任编辑:杨晓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