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水美乡村”“乐水小镇”建设评价指南(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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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3
浙江省“水美乡村”“乐水小镇”建设评价指南
(试行)
一、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指导我省以行政村(或社区、自然村)为单位的“水美乡村”和以行政建制镇(乡、街道)为单位的“乐水小镇”建设评价。
二、主要定义
“水美乡村”是指水域安全达标、河流干净整洁、巡查保洁到位、人水和谐宜居的乡村(社区)。“乐水小镇”是指辖区内美丽河湖建设已显成效,河湖长制已全面落实,社会公众积极参与,涉水绿色产业有效发展,人水和谐相处的乡镇(街道)。
三、评价内容
(一)水美乡村
通过水系连通、清淤疏浚、堤岸加固、沿河绿化、生态修复、滨水绿道、便民设施等建设和保洁管护等综合措施,达到以下标准:
1.水域安全达标。通过堤岸加固、维修养护等措施,村庄沿线水域堤岸、水闸、堰坝等完好,无较大塌陷、水毁等现象,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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层防汛体系健全。
2.河流干净整洁。村庄河湖弯道、深潭、浅滩、滩林等风貌生态自然;河塘岸坡整洁,绿化措施到位,水质感官总体良好,无异味,河塘水面无垃圾、无明显漂浮物,无污水直排、偷排、漏排现象,无乱占、乱采、乱堆、乱建现象。
3.巡查管护到位。河长定期开展巡河,河道定期开展保洁,管理界限清晰,河湖长公示牌、安全警示牌、管理标识牌等管护标牌齐全,发现问题得到有效处置。
4.人水和谐宜居。沿河布设有滨水慢行道、河埠头、景观节点等亲水便民设施,水景观宜人、环境宜居。
(二)乐水小镇
通过组织开展美丽河湖建设、水美乡村建设,深化落实河湖长制,积极引导公众参与护河治河,达到以下标准:
1.“美丽河湖”建设。镇(乡、街道)域内主要河湖已完成美丽河湖建设,集镇范围内已开展污水零直排区建设,水质达标,达到行洪排涝标准要求。
2.“水美乡村”建设。镇(乡、街道)域内建成5个以上“水美乡村”(海岛等地区可酌减)。
3.河湖长制落实。河湖长组织体系、制度体系健全,河湖长履职到位,及时发现问题和协调解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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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社会公众参与。发动群众积极参与河湖保护,每年组织巡河护河活动。
5.涉水产业融合。镇(乡)至少打造一条可赏可游、产生经济效益的滨水岸线。
四、评价程序
各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治水办(河长办)负责制定“水美乡村”和“乐水小镇”评价细则。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治水办(河长办)负责组织评定,市级做好抽查复核和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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