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北京市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京国土耕[2005]828号)
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的通知(第二批)-
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的通知(第二批)
正文:
---------------------------------------------------------------------------------------------------------------------------------------------------- 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的通知(第二批)
市国土局各分局、局机关各处室、局属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法律法规统一的原则,我局对2007年12月31日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经2008年12月30日第41次局长办公会讨论通过,决定对主要内容与现行法律、行政法规和政府规章不符的,以及适用期已过的72件规范性文件宣布废止和失效,现予以公布。
附件:1.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47件)
2.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25件)
二○○九年元月十四日
附件1:
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序号
文件名称
文号
说明
1
北京市房地产管理局关于转发《北京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的通知
京房地籍字[1994]第238号
审批事项与现行规定不一致
2
北京市房地产管理局关于实施《北京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京房地籍字[1994]第239号
审批事项与现行规定不一致
3
北京市房地产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贯彻《北京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京房地籍字[1994]第357号
审批事项与现行规定不一致
4
北京市房地产管理局关于执行《北京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若干问题的通知
[整理]土地一级开发项目成本测算PPT课件
2021/2/12
8
一、土地一级开发项目成本的概念、作用
◆ 作用:
是决定土地出让交易价格的依据
土地出让交易价格是指出让使用权的地块上已经完成征地拆迁, 土地开发程度为已完成宗地外通路、通电、通信、通上水、通下水、 通燃气、通热力及宗地内土地平整(简称“七通一平)(或 “五通一 平” 及其他情况),可直接用于建设的土地价格。
2021/2/12
11
(一)项目前期费用
1、立项报告、可研报告、土地一级开发实施方案 等的编制费及项目前期的各种工程咨询费
→测算标准可参考1999年9月10日国家计委制定的计
价格[1999]1283号《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收 费暂行规定》及 北京市物价局、北京市计划委员 会京价(房)字[1999]第487号文《关于建设 项目前期工作咨询收费的补充通知》中的有关计 价标准。
字[2002]1100号】 《北京市土地储备和一级开发暂行办法》【京国土市【2005】540号文】
2021/2/12
3
一、土地一级开发项目成本的概念、作用
◆ 作用: 土地一级开发成本是项目融资的依据
土地一级开发项目所需资金量较为巨大,要求项目的投 资者必须有很强的融资能力,以保证土地一级开发的资金 需求。土地一级开发成本基本决定了土地一级开发的资金 需求量,从而为筹集资金提供了依据。土地一级开发从不 同融资渠道筹集资金时,金融机构在对项目进行融资评价 和决策的主要依据是土地一级开发成本。因此,土地一级 开发成本也是土地一级开发项目融资的依据。
土地一级开发相关法律文件梳理
土地一级开发相关法律法规文件梳理一、结论:
在《土地管理法》和《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基础上,国务院、国土资源部、财政部、建设部等相关部门出台的法律法规均
没有涉及到土地一级开发溢价分成问题,关于土地一级开发整理
利润返还问题,只有地方上关于土地一级开发整理收益问题的规定,且同样未涉及溢价分成问题。国家将来可能会就土地一级开
发出台专门法律规定,因此面临政策风险。
溢价分成问题早已存在,但是北京、天津出台的法律法规均
未涉及这一问题,说明地方政府在国家未出台法律规定以前对这
一做法是默认的。
二、相关法规:
1、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2009年)
二、加强征收管理,保障土地出让收入及时足额征收和缴入
地方国库,保障土地出让收入及时足额缴入地方国库,是落实土
地出让收支纳入地方基金预算管理的基础。除国务院有明确规定
以外,任何地区和部门均不得减免缓缴或者变相减免土地出让收入。市县财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要各负其责,加强土地出让收入征管,确保土地出让收入及时足额缴入地
方国库。
(一)严格土地出让收入征收管理。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国有土地出让合同、租赁合同、划拨决定书中,必须明确土地出让价款、租金和划拨土地价款的总额、缴付时间和缴付方式;对于经依法批准改变土地用途等土地使用条件的,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必须在土地出让或租赁合同中明确应补缴的土地价款,缴款人应及时按合同有关规定缴款。对于未按规定缴清全部土地价款的单位或个人,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不得核发国有土地使用证,也不得按土地价款缴纳比例分割发证。
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
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北京市国土资源局
•【公布日期】2013.11.25
•【字号】京国土法[2013]551号
•【施行日期】2013.11.25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京国土法〔2013〕551号)
市国土局各区县分局、机关各处室、直属各单位:
为贯彻法制统一原则,我局对2012年12月31日前制发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经2013年第19次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将《北京市国土资源局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公布。
北京市国土资源局
2013年11月25日附件:
北京市土地一级开发流程细项说明
在2005年市国土局、市发改委、市规划委、市建委联合下发的《北京市土地储备和一级开发暂行办法》即540号文
件中对“土地储备和一级开发”给出了定义“是指政府依法通过收购、收回、征收等方式储备国有建设用地,并组织实施拆迁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达到土地供应条件的行为”;在2007年国土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联合下发的《土地储备管理办法》即277号文中对“土地储备”给出了定义,“土地储备是指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为实现调控土地市场、促进土地资源合理利用目标,依法取得土地,进行前期开发、储存以备供应土地的行为”。
在上述的文件中均没有单独给出“土地一级开发”的定义,我理解是土地储备也好还是一级开发也罢都是政府职能
和行为的一种体现,土地储备是政府宏观职能的体现,而一级开发只是土地储备过程中的一个具体环节是一种行为,主要内容是组织征地、拆迁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是生地变为熟地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可以是土地储备机构为主体实施,可以是授权企业为主体实施,也可以是储备机构为主体委托企业具体实施,但是无论谁为主体实施,完成开发后的土地均须纳入政府土地储备库,由政府组织实现供应。而政府组织的土地供应方式因土地规划性质的不同,分为招拍挂入市、协议出让和划拨三种方式。
初步接触中心工作后,觉得中心公租房项目多以通过对原工业用地进行调规、收购再以划拨方式办理用地手续,配
套商业部分以协议出让方式办理用地手续,相比较为常见的一级开发流程较为简单(在开发阶段征地、住宅拆迁内容较少涉及,验收阶段成本审计为内部审计,主要目的是资金平衡)。
北京市土地储备和一级开发暂行办法
北京市土地储备和一级开发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土地储备和一级开发行为,更好地实施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保有计划地供应土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和《北京市国有建设用地供应办法(试行)》(京政发[2005]6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土地储备和一级开发,(以下简称土地储备开发)是指政府依法通过收购、收回、征收等方式储备国有建设用地,并组织实施拆迁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达到土地供应条件的行为。
第三条市国土资源局(以下简称市国土局)负责本市土地储备开发管理工作,并委托土地储备机构组织实施。市发展改革、规划、建设、财政和审计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应工作。
第四条土地储备开发坚持以政府主导、市场化运作的原则,可以由土地储备机构承担或者通过招标方式选择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以下简称开发企业)承担。
第五条储备开发后的土地,按照年度土地供应计划和供地政策,有计划地向市场供应。
第二章土地储备开发计划
第六条土地储备开发计划应当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近期城市建设规划、年度土地利用计划、年度土地供应计划编制。
第七条土地储备开发计划由市国土局会同市发展改革、规划、建设、财政、交通、环保等行政主管部门和各区县政府编制。
第八条土地储备开发计划按照以下程序编制:
(一)区县政府、重点功能区管委会、中央、国务院在京机关(含所属单位)以及在京中央直属大型企业集团和驻京部队提出年度土地储备开发计划,于每年的10月上旬报市国土局。经济适用住房土地储备开发计划由市经济适用住房领导小组办公室综合平衡后报市国土局。
土地一级开发出让业务交流课件
土地一级开发内容介绍
如果政府进行一级开发,政府就是一级开发的主体,应由政府履行义务并承担责 任,如果政府委托一级开发企业进行土地一级开发,一级开发企业就成为一级开发的 主体,那么是一级开发企业要承担责任?还是仍由政府承担责任?如果拆迁问题产生 争议,拆迁裁决书中的主体应该是政府还是一级开发企业?
解决问题之根本在于界定政府与一级开发企业之间的法律关系,当前基本认为是 委托关系。但更倾向于是一种复合关系,即基本的委托关系+承包关系。
国土资源部通知内容:国土资源部发布通知要求,2011年3月底之前,土地储备 机构必须与其下属和挂靠的从事土地开发相关业务的机构彻底脱钩。各地国土资源部 门及所属企事业单位都不得直接从事土地一级市场开发。土地储备机构退出一级开发, 意味着土地储备部门将只能进行土地收储工作,一级开发将完全由企业按照市场规律 进行操作。
土地一级开发内容介绍
二、土地一级开发的模式 1、完全政府运作的模式(现国土资源部以通知的形式禁止)
政府作为土地的所有者代表,将土地一级开发列为土地整理储备中心的一项职能, 由土地整理储备中心或其组建机构完成全部的一级开发工作。该机构是非盈利性政府 职能部门,保证国家土地所有权借以体现的土地收益的实现,而不是利用这种特权去 谋取自身利益。土地储备中心一级开发实施机构由政府财政专项拨款进行土地一级开 发,开发完成后或将预期的熟地交由土地治理部门,面向市场以招拍挂方式公开出让。
土地一级开发模式介绍
引进社会资金参与土地整理工作的模式---土地一级开发模式(讨论稿)国家《土地储备管理办法》要求土地储备机构应将生地、毛地开发成熟地,使之具备供应条件。但目前土地储备机构往往没有足够的财力和人力进行大规模的土地开发工作,面对这种现实情况,就土地一级开发模式进行了积极探讨。
土地一级开发市场化运作模式可以发挥社会、企业的力量,代替政府完成必要的土地储备工作,解决土地储备机构资金、人力不足及信息不对称的问题,增强政府的土地供给和市场调节能力。土地一级开发向“市场运作”转变,未来或将有更多的社会资金参与到土地一级开发中来,成为一种新兴的政府融资模式。
、土地一级开发概念及开发主体
所谓土地一级开发,是指按照城市功能定位和经济发展要求,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规划,由政府统一组织征地补偿、拆迁安置、土地平整、制定土地用途及规划设计、地上及地下市政基础设施和社会公共配套设施建设,按期达到土地出让标准的土地开发行为。
土地一级开发的主体按《宪法》和《土地管理法》的相关规定,应当是当地政府。然而现实情况是,如果政府来做这个工作,面对这么大量的土地,政府却很难拿出这么多钱;另一方面,如果由政府充当开发主体则意味着需要有一个庞大的行政机构来支持。目前是政府和企业联合开发的情况居多。
国土资源部土地利用司副司长冷宏志表示,一级开发权的获取应该采取公开招标的方式,但是现在很多地方并不是这样做的。
二、土地一级开发相关法规政策
国土资源部新闻办的毛先生对《经济》表示,土地一级开发是个很复杂的问题,目前并没有全国性的政策法规,各地也只是在探讨试点阶段。
从市绿化隔离地区政策谈绿隔房地产项目
从北京市绿化隔离地区政策谈绿隔房地产项目
北京市为了实施城市建设总体规划,防止城市中心地区与外围组团之间连成一片,避免城市“摊大饼式”的发展,实现城市规划“分散集团式”布局,在城市中心区和10个边缘集团之间,以及各边缘集团之间用约240平方公里成片的大绿带进行隔离,由此形成了城市绿化隔离地区;范围涉及朝阳、海淀、丰台、石景山、大兴、昌平六个区,近30个乡镇;绿化隔离地区建设除了植树造林实现绿化目的外,还包括了绿化隔离地区的农民搬迁、土地征用,旧村改造和新村建设、商品房开发,市政基础设施建设等;为了推动绿化隔离地区建设,北京市从1994年至今,专门成立了组织机构,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法规,对绿化隔离地区的建设进行了规范,其中也包括了绿化隔离地区的房地产项目;由于绿化隔离地区规划面积较大,其房地产项目用地也在北京市的房地产市场占据了一席之地,业界通常将绿化隔离地区的房地产项目称之为“绿隔项目”;本文将从绿化隔离地区的产生历史渊源,结合现行北京市相关政策法规,介绍绿隔项目的政策特点,以期让更多的人了解绿化隔离地区房地产项目;
一、绿化隔离地区产生的历史渊源
建设绿化隔离带是实现城市规划的一项保障措施,最早可溯源至英国的卫星城市理论;早在 1927 年,雷蒙.恩温Rqymond Unwen就提出了卫星城市的概念,其主导思想就是建议用一圈绿化带把城市的中心区圈住,不再让往外发展,在绿化带外围再建设一连串的卫星城镇,以控制城市建设的规模;
北京作为我国的首都和政治、文化、经济的中心,其城市建设在建国后一直受国家各届领导的关注;新中国成立后,北京市政府立即着手开始研究北京城市发展发向,编制总体规划;1954年推出了北京市城市总体规划第一稿,即改建和扩建北京市规划草案要点,其主要特点是:以旧城为中心向四郊发展,中心城市是 6000 平方公里、可以容纳 600 万人的一张“大饼”,郊区建设若干卫星城镇,市域总人口达到约 1000 万人;
土地开发建设项目投资可行性研究报告
北京市延庆县井庄镇艾官营等五村
土地开发项目
可行性研究报告
(项目编号:003)
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延庆分局
二零零八年十二月
北京市延庆县井庄镇艾官营等五村土地开发项目
可行性研究报告摘要
目录
1 项目概要 (1)
项目背景与意义 (1)
项目简介 (2)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依据 (2)
2 项目现状 (4)
自然条件 (4)
基础设施状况 (5)
土地利用现状 (6)
3项目分析 (7)
项目合法性 (7)
土地利用限制因素分析 (7)
水土资源平衡分析 (8)
新增耕地潜力分析 (10)
项目建设条件 (10)
4项目规划 (13)
工程规划 (13)
土地利用结构调整 (15)
作物种植结构调整 (16)
土地权属调整 (16)
5项目投资与效益分析 (17)
投资估算 (17)
效益分析 (23)
6项目组织实施与管理 (25)
工程建设管理 (25)
项目施工组织 (25)
项目建成后的运行管理 (27)
7主要结论和建议 (28)
主要结论 (28)
建议 (28)
8附表 (29)
附表1项目区土地利用现状表(按图斑统计)单位:亩 (29)
附表2项目区土地利用调整表(按项目区统计)
单位:亩 (31)
附表3项目区土地利用调整表(按图斑统计)
单位:亩 (32)
附表4项目区主要工程量与投资估算表 (34)
附图1:北京市延庆县井庄镇艾官营等五村土地开发项目现状图附图2:北京市延庆县井庄镇艾官营等五村土地开发项目规划图
附件1:项目区规划方案征求群众意见会议纪要
1 项目概要
项目背景与意义
“北京市延庆县井庄镇艾官营等五村土地开发项目”属于荒草地丘陵土地开发项目。规划设计单位是北京国信天成土地整理有限公司,项目资金来源于社会资金。
土地一级开发具体流程图及相关法律法规
土地一级开发具体流程图及相关法律法规
土地一级开发流程:
土地一级开发流程,指企业从项目前期调研、立项,一直到土地开发建设后的土地上市的全过程。
可简单表述如下:
前期调研——规划意见——规划用地——立项——征地——拆迁——市政建设——验收——上市
相关的法律法规如下:
一、国家级法律法规
1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2009年
2 国务院《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2006年
3、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2006年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2005年
5、国土资源部《关于发布实施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通知2005年
6、国土资源部《关于调整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实施政策的通知》2009年
7、国土资源部、监察部《关于进一步落实工业用地出让制度的通知》2009年只是规范了招拍挂流程。
8、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在招商引资过程中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政
策的通知》2007
二、地方级法律法规
北京市《土地储备及一级开发暂行办法》规定2005年8月
天津市关于土地出让金的规定2011年1月
重庆市关于国有土地储备整理管理办法2002年8月版至2012年2月9日修改
只有江苏省出台了《党政领导干部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责任追究暂行办法》2010年5月不包含溢价分成情形
每天多一点点的努力,不为别的,只为了日后能够多一些选择,选择云卷云舒的小日子,选择自己喜欢的人。
北京市土地储备和一级开发暂行办法(最新)
《北京市土地储备和一级开发暂行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土地储备和一级开发行为,更好地实施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保有计划地供应土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 号)和《北京市国有建设用地供应办法(试行)》(京政发[2005]6 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土地储备和一级开发,(以下简称土地储备开发)是指政府依法通过收购、收回、征收等方式储备国有建设用地,并组织实施拆迁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达到土地供应条件的行为。
第三条市国土资源局(以下简称市国土局)负责本市土地储备开发管理工作,并委托土地储备机构组织实施。市发展改革、规划、建设、财政和审计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应工作。
第四条土地储备开发坚持以政府主导、市场化运作的原则,可以由土地储备机构承担或者通过招标方式选择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以下简称开发企业)承担。
第五条储备开发后的土地,按照年度土地供应计划和供地政策,有计划地向市场供应。
第二章土地储备开发计划
第六条土地储备开发计划应当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近期城市建设规划、年度土地利用计划、年度土地供应计划编制。
第七条土地储备开发计划由市国土局会同市发展改革、规划、建设、财政、交通、环保等行政主管部门和各区县政府编制。
第八条土地储备开发计划按照以下程序编制:
(一)区县政府、重点功能区管委会、中央、国务院在京机关(含所属单位)以及在京中央直属大型企业集团和驻京部队提出年度土地储备开发计划,于每年的10 月上旬报市国土局。
北京市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财务资金管理ppt4347710
用款单位应提供的书面资料包括以下内容: •工程进度,包括本期工程进度和预计下期工程进度,累计已完成工程量 • 工程监理意见 • 请款用途、金额 • 用款单位负责人批示、签章
会计人员在按规定拨款后,应及时登记入账,并附以下原始凭证: • 用款申请单 • 用款施工单位收款的正式收据(严禁使用白条) • 项目承担单位拨款的银行付款存根(严禁用现金及现金支票支付) • 其他相关凭证
经批准的项目预算和年度资金计划,原则上不得随意变更,如因特殊原因确需调整预算,应按有关规定报批。
三、项目资金管理的基本要求
(四)项目资金专款专用的要求
项目资金必须专款专用,按照规定的用途和支出标准安排使用。 不得挪用、侵占和转移项目资金; 不得擅自改变资金用途、扩大使用范围和提高支出标准; 不得用于购建项目配套设备以外的固定资产; 不得用于对外投资; 不得用于支付滞纳金、罚款、违约金、赔偿金等; 不得用于捐赠和赞助
四、项目资金管理的内容和方法
(三)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的管理
4、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计 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计的主要内容: • 项目建设任务完成情况。 • 项目预算执行情况 • 项目费用支出情况 • 项目资金管理及使用情况 • 项目资金结余 • 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的编制
四、项目资金管理的内容和方法
(三)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的管理
2、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报告编制程序 • 编制前准备工作。收集整理相关的文件资料。 • 核实各项工程完成量和工程价款结算 根据竣工项目实际验收确认的工程完成量与工程结算记录的工程量核对;根据施工合同约定,审查工程单价和工程价款计算的正确性,确定应列入竣工财务决算的工程施工费。 • 清查竣工项目投资形成的固定资产,办理移交手续。 • 编制和汇编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报告 • 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报告经领导审批后上报
13、目前政策下土地一级开发实施路径
目前政策下土地一级开发实施路径
一、土地一级开发概念、内容及程序
1.1土地一级开发概念
1、国家层面文件
(1)《土地储备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于2018年1月3日印发,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
第二条:土地储备是指县级(含)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为调控土地市场、促进土地资源合理利用,依法取得土地,组织前期开发、储存以备供应的行为。土地储备工作统一归口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管理,土地储备机构承担土地储备的具体实施工作。财政部门负责土地储备资金及形成资产的监管。
(2)《关于坚决制止地方以政府购买服务名义违法违规融资的通知》(财预〔2017〕87号文)第二条:严禁将……储备土地前期开发……等建设工程作为政府购买服务项目。
(3)《地方政府土地储备专项债券管理办法(试行)》(财预〔2017〕62号)
土地储备,是指地方政府为调控土地市场、促进土地资源合理利用,依法取得土地,进行前期开发、储存以备供应土地的行为。
(4)《关于规范土地储备和资金管理等相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16]4号)
第七条:土地储备机构应当积极探索通过政府采购实施储备土地的前期开发,包括与储备宗地相关的道路、供水、供电、供气、排水、通讯、照明、绿化、土地平整等基础设施建设。
2、地方层面文件
经查阅文件发现,“土地一级开发”这个概念多出现在一些地方性法规、办法中,如下表所示:
从国家层面和地方层面的文件可以看出“土地一级开发”与“与土地储备”的内容基本一致。
土地一级开发是指土地储备机构根据城乡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土地供应计划、土地开发计划、土地储备计划要求等,按照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要求和土地开发计划的时序和空间安排统一组织实施一定区域范围内的征地、拆迁、安置、土地平整、基础设施等配套设施建设工作,达到土地供应条件,再对该区域内土地进行有偿出让或转让的过程。
北京市土地一级开发管理暂行办法.doc
北京市土地一级开发管理暂行办法[失效]
发文单位: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文号:京国土房管出[2002]1100号
发布日期:2002-12-12
执行日期:2002-12-12
生效日期:2005-8-3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土地一级开发项目的确定和实施
第三章土地一级开发资金来源和财务管理
第四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本市土地一级开发行为,合理开发利用土地资源,满足本市经济发展和城市建设用地需求,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以及《北京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建立土地储备制度意见的通知》(京政发〔2002〕4号)
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经市、区(县)政府批准的土地一级开发项目、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土地一级开发,是指政府委托市土地整理储备中心(以下简称市土地储备中心)及分中心,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及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年度土地一级开发计划,对确定的存量国有土地、拟征用和农转用土地,统一组织进行征地、农转用、拆迁和市政道路等基础设施建设的行为。
第四条市国土房管局负责本市土地一级开发的管理工作。市土地储备中心及分中心按有关职责分工,做好土地一级开发的组织实施工作。
第五条土地一级开发项目由市土地储备中心或分中心组织采取公开招标方式确定土地一级开发单位。经市政府批准由市土地储备中心负责组织实施的项目除外。
参加投标的土地一级开发单位,须具备相应的资质。
中标的土地一级开发单位不得向他人转让其承担的土地一级开发项目。
第二章土地一级开发项目的确定和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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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北京市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的通知
京国土耕[2005]828号
各区县国土资源分局、亦庄开发区国土房管局:
为规范我市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确保项目立项申报、实施管理和竣工验收顺利进行,实现耕地占补平衡,市局制定了《北京市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五年十一月二十九日北京市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市级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保证项目立项、实施和验收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参照国土资源部、财政部关于国家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土地开发整理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是指使用耕地开垦费、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和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土地出让金安排的项目。
第三条项目包括土地整理项目、土地开发项目、土地复垦项目、基本农田建设项目和改善农业生产条件的土地开发项目。
土地整理项目是指在一定区域内,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开发整理规划,对田、水、路、林、村等实行综合整治,调整土地关系,改善土地利用结构和生产、生活条件,增加可利用土地面积,提高土地利用率和产出率的项目。
土地开发项目是指对在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防治水土流失和土地沙漠化的前提下,对滩涂、盐碱地、荒草地、裸土地等未利用的宜农土地进行开发利用的项目。
土地复垦项目是指对在生产建设过程中,因挖损、塌陷、压占及污染的土地和洪灾滑坡、泥石流、风沙等自然灾害损毁的土地,采取整治措施,使其恢复到可供利用状态的项目。
基本农田建设项目是指采取相应措施对基本农田进行改造、改良和保护,促进基本农田综合生产能力提高和持续利用的项目。
改善农业生产条件的土地开发项目是指为改善农业生产条件而独立进行的农田道路、电力通讯、水源、给排水等生产设施的项目。
第四条市国土资源局(以下简称“市局”)负责项目立项审查、项目实施监督检查及项目终验等工作;区(县)国土资源分局(以下简称“区县分局”)负责项目申报、确定承担单位、组织实施、竣工初验及成果管理等工作。
市土地整理储备中心受市局委托承担全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土地开发整理的技术性和事务性工作。区(县)整理储备分中心受区县分
局委托承担本行政区域范围内土地开发整理的技术性和事务性工作。
第二章项目立项
第五条项目申报实行一年一报,区县分局作为项目申报单位应当在每年的第三季度完成下一年度的项目申报工作。
第六条项目立项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符合土地开发整理规划;
(二)以土地整理和土地复垦为主,适度开发未利用土地;
(三)增加有效耕地面积,提高耕地生产能力和改善农业生产条件;
(四)项目内土地所有权、土地使用权及他项权利清晰,无权属争议。
第七条项目申报条件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土地开发和土地复垦项目申报条件
1、基础条件:项目所在区位具有土地整理所必须具备的路、水、电等配套基础设施;或已经拟定相关的道路、水利、电力工程、村庄改造等建设方案,有关措施与资金已经落实,拟同步规划、同步实施;或上述几项建设正在实施。
2、建设规模:建设规模不得低于10公顷(150亩),项目相对集中连片,单片面积不少于2公顷(30亩),片数不超过6片。
3、项目净增耕地面积比例:净增耕地面积不低于项目规划设计面积的60%。
(二)土地整理项目、基本农田建设项目和改善农业生产条件的土地开发项目申报条件
1、基础条件:项目所在区位具有土地整理所必需的路、水、电等配套基础设施;或已拟定相关的道路、水利、电力工程、村庄改造等建设方案,有关措施与资金已经落实,拟同步规划、同步实施;或上述几项建设正在实施。
土地整理项目:拟整理地块面积有50%以上的属于已经确定的耕地,整理后土地生产能力有很大提高。
基本农田建设项目:拟整理项目所在地区已经是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基本农田保护区,整理地块面积有50%以上的属于已经划定的基本农田;整理后土地生产能力有很大提高。
改善农业生产条件的土地开发项目:拟整理项目所在地区已经是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基本农田保护区,整理地块面积有80%以上的属于已经确定的耕地。
2、建设规模:丘陵山区建设规模在100-2000公顷(1500-30000亩),项目相对集中连片,单片面积不少于20公顷(300亩),片数不超过6片;平原地区建设规模在300-2000公顷(4500-30000亩),项目相对集中连片,单片面积不少于50公顷(750亩),片数不超过6片。
3、项目净增耕地面积比例:净增耕地面积不低于项目规划设计面积的3%(改善农业生产条件的土地开发项目除外)。
第八条区县分局应当在每年的6月30日前完成下一年度项目可
行性研究的有关材料,项目可行性研究申报材料包括以下内容:(一)区县分局书面申请(含附表);
(二)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专家对项目可行性的评估论证意见;
(三)区县分局出具的项目符合土地开发整理规划的审核意见;
(四)涉及土地开发的有关批复文件;
(五)项目总体规划图、项目区标准分幅土地利用现状图;
(六)项目区地形的测绘成果;
(七)相关材料的电子文档;
(八)其它有关资料(如有关影像资料等)。
第九条市局对项目可行性研究有关材料进行审查,符合规定要求的,纳入市级土地整理项目库(备选库);并通知有关区县分局组织编制项目规划设计和预算,并于8月31日前上报市局,规划设计和预算申报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区县分局书面申请(含附表);
(二)项目规划设计报告;
(三)项目预算书;
(四)项目所在地乡镇政府出具的规划设计方案征求当地群众意见情况的说明;
(五)相关材料的电子文档。
第十条市局对上报的项目规划设计和预算进行审查,符合我市有关规定的,经局长专题会议或局长办公会议审议确定,按优先顺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