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航空人员体检鉴定和体检合格证管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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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民用航空人员医学标准和体检合格证管理规则

中国民用航空人员医学标准和体检合格证管理规则

中国民用航空人员医学标准和体检合格证管理规则随着中国民航事业的迅速发展,保障航空安全成为一项紧迫的任务。

民航人员在执行工作任务期间,需要面对很多不可预测的因素,如高空气压、不稳定的氧气供应以及大幅度的温度变化等,这些因素对人体健康造成一定影响。

因此,中国民用航空人员医学标准和体检合格证管理规则的制定,旨在确保民航人员身体健康,提升民航事业的安全性。

一、中国民用航空人员医学标准的制定中国民用航空人员医学标准的制定,是根据国际民航组织(ICAO)的要求,结合国内实际情况和民航工作的特点,科学、合理地规定了各类民航人员的身体健康要求。

这些标准主要包括:1. 身体机能:民航人员需要具备良好的听力、视力和肌肉协调能力,以保证在执行工作时能够迅速反应和做出正确决策。

2. 心血管健康:民航人员需要定期进行心血管系统的体检,以确保其心脏功能正常,不存在严重心脏病等疾病。

3. 呼吸系统健康:由于航空作业的特殊性,民航人员需要通过肺功能测试来判断其肺活量是否正常,以保证在高空环境下呼吸系统的正常工作。

4. 精神健康:民航人员的精神状态对于执行工作任务至关重要,因此精神健康的评估也是医学标准的重要内容之一。

二、中国民用航空人员体检合格证的管理为了确保民航人员的身体状况符合医学标准要求,中国民航管理部门制定了相应的体检合格证管理规则。

按照规定,民航人员需要定期进行健康体检,并由专业的医疗机构出具体检报告。

具体管理规则如下:1. 体检周期:不同类别的民航人员体检周期不同,高风险职业人员如飞行员需要每年进行一次全面体检,其他类别的民航人员则可以按照两年一次的周期进行体检。

2. 体检内容:根据医学标准的要求,体检内容包括身体功能检查、心电图检查、肺功能检查、视力和听力检查以及精神状态评估等。

3. 体检机构:体检合格证需要由中国民航局指定的医疗机构或者二级甲等医院进行体检,并出具合格的体检报告。

4. 合格证管理:体检合格证由中国民航局统一管理,民航人员需要携带合格证进行职业资质认证或者升级等相关手续。

民用航空人员体检合格证管理规则(2018年修正)

民用航空人员体检合格证管理规则(2018年修正)

民用航空人员体检合格证管理规则(2018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公布日期】2018.11.16•【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8年第30号•【施行日期】2019.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民航正文民用航空人员体检合格证管理规则(2016年3月17日交通运输部发布根据2017年4月24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民用航空人员体检合格证管理规则〉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8年11月16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民用航空人员体检合格证管理规则〉的决定》第二次修正)A章总则第67.1条目的和依据为了保证从事民用航空活动的空勤人员和空中交通管制员身体状况符合履行职责和飞行安全的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制定本规则。

第67.3条适用范围本规则适用于空勤人员和空中交通管制员的体检鉴定以及体检合格证的申请、颁发和监督管理。

第67.5条机构与职责(a)中国民用航空局(以下简称民航局)负责制定空勤人员和空中交通管制员体检鉴定医学标准、体检鉴定程序要求和体检合格证的管理规定,负责全国体检鉴定和体检合格证的管理工作。

(b)中国民用航空地区管理局(以下简称地区管理局)负责办理本地区空勤人员和空中交通管制员体检合格证申请、审查、颁发和管理工作,对本地区体检鉴定工作实施监督检查。

(c)民航局民用航空人员体检鉴定专家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家委员会)主要承担空勤人员和空中交通管制员疑难或者特殊病例的体检鉴定、特许颁发体检合格证的体检鉴定(以下称特许颁证体检鉴定)、体检鉴定标准和专业技术研究等任务,对民用航空人员体检鉴定机构实施技术支持、指导,并受民航局委托对体检鉴定机构进行技术检查。

(d)民用航空人员体检鉴定机构(以下简称体检机构)根据民航局批准的业务范围承担申请办理体检合格证的体检鉴定任务。

第67.7条体检合格证的要求申请人通过体检鉴定证明其符合本规则附件A《空勤人员和空中交通管制员体检合格证医学标准》规定的相应医学标准,方可申请办理《民用航空人员体检合格证》(以下简称体检合格证)。

民用航空人员体检合格证发放流程

民用航空人员体检合格证发放流程

民用航空人员体检合格证发放流程一、引言民用航空业作为国际间重要的交通运输方式,其安全性和可靠性备受关注。

为确保航空业的运行安全和乘客的舒适,对民用航空人员进行体检是必不可少的步骤。

体检合格证的发放是保障民用航空人员身体健康和适宜从事相应工作的重要环节。

本文将对民用航空人员体检合格证发放的流程进行详细的介绍和解析。

二、民用航空人员体检合格证发放的意义1.保障飞行安全民用航空人员包括飞行员、空中乘务员、地面服务人员等,他们的身体状况直接影响飞行安全。

通过体检合格证的发放,可以保障民用航空人员的身体健康状况符合相关标准,进而保障飞行的安全。

2.保障乘客的健康航空业是一项服务型行业,乘客的健康和舒适度是航空公司的重要考量因素。

体检合格证发放可以确保航空人员在工作时身体状况良好,进而提供更加安全和舒适的服务体验给乘客。

3.符合国际标准国际航空运输协会和国际民航组织等国际组织对民用航空人员的身体健康标准有着严格的规定。

体检合格证的发放可以保证航空人员的身体状况符合国际标准,有利于航空公司在国际航线的运营。

三、民用航空人员体检合格证发放流程1.体检预约民用航空人员在进行体检前,需提前进行体检预约。

一般来说,航空公司或相关部门会负责安排体检的时间和地点,民用航空人员需根据安排提前进行预约。

2.体检准备民用航空人员在进行体检前需准备相关材料和个人信息。

这些材料和信息一般包括身份证、护照、体检表、相关健康状况证明等。

民用航空人员需按照要求准备好相关材料和信息,以便于体检时使用。

3.体检流程民用航空人员到达体检地点后,将进行身体状况的全面检查。

体检项目通常包括身体基本指标、听力视力测试、心电图、血压、心理健康等,具体内容根据民用航空人员的具体职责和航空公司的要求而定。

体检项目会由专业医生和医护人员负责进行。

4.体检结果体检结果通常会在体检完成后的一段时间内生成。

一般情况下,体检结果是由专业医生进行审核和判断的,满足相关标准的民用航空人员将被发放体检合格证。

民用航空人员体检合格证管理规则

民用航空人员体检合格证管理规则

民用航空人员体检合格证管理规则
随着民航事业的发展,越来越多的人员涌入这个行业,而民用航空人员的身体状况直接影响到飞行安全。

为了保障航空运输的安全,国家制定了一系列的规则和标准,其中包括民用航空人员体检合格证管理规则。

民用航空人员体检合格证是指经过相关医学检查后,证明该人员身体状况符合国家民用航空局规定的职业标准的证书。

该证书是民用航空人员招聘、考核、聘用、升迁等的必要条件,也是航空公司和民航管理部门审核和监督民用航空人员身体状况的重要依据。

因此,民用航空人员体检合格证的管理非常重要。

根据民用航空人员体检合格证管理规则,民用航空人员需要定期进行体检,并由符合条件的医疗机构进行体检。

体检标准包括基本身体数据、生理功能、精神状况、视力、听力、色觉等方面的检查。

如果被检查者身体状况不符合规定标准,则需要进行进一步检查或治疗,直到符合标准为止。

同时,民用航空人员体检合格证的管理也需要遵守严格的程序和流程。

民用航空人员需要在规定的医疗机构进行体检,医疗机构需要按照规定的标准进行检查和评估,然后签发体检合格证。

航空公司和民航管理部门需要对体检合格证进行审核和监督,确保每位民用航空人员的
身体状况符合标准。

总之,民用航空人员体检合格证管理规则是民用航空事业安全运行的重要保障。

各方需要严格执行相关规定,确保民用航空人员身体状况符合标准,保障航空运输的安全性。

中国民用航空人员医学标准和体检合格证管理规则(CCAR-67FS)

中国民用航空人员医学标准和体检合格证管理规则(CCAR-67FS)

《中国民用航空人员医学标准和体检合格证管理规则》(CCAR-67FS)已经2001年8月31日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局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局长刘剑锋二00一年八月三十一日中国民用航空人员医学标准和体检合格证管理规则 (CCAR-67FS)A分部总则67.1 (目的和依据)为了保证民用航空人员的身体状况符合行使相关执照权利和飞行安全的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和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67.3 (适用范围)本规则规定了民用航空人员的医学标准和体检合格证的申请、颁发程序以及体检合格证的效力。

67.5 (机构与职责)(a)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以下简称民航总局)航空卫生职能部门,负责制定有关的管理文件和程序,对体检合格证的申请、审核、颁发和体检鉴定实施监督管理。

(b)中国民用航空地区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地区管理机构)航空卫生职能部门,负责对所辖地区航空人员体检文书和医学资料的审核、体检合格证的颁发,并对体检鉴定实施监督管理。

67.7 (体检合格证的要求)任何人未持有、并随身携带依照本规则取得的有效体检合格证,不得行使本规则67.17规定的各类执照所赋予的权利。

任何人不得擅自涂改、伪造体检合格证。

67.9(定义)本规则使用如下定义:(a)局方是指民航总局和地区管理机构的航空卫生职能部门。

(b)航空人员是指下列从事民用航空活动的人员:(1)空勤人员,包括驾驶员、领航员、飞行机械员、飞行通信员、乘务员、航空安全员;(2)空中交通管制员;(3)飞行签派员。

(C)航空人员体检鉴定机构(以下简称体检机构)是指民航总局、地区管理机构的体检机构和航空人员体检委任单位代表。

(d)体检文书是指由民航总局统一印制的航空人员体检鉴定表(以下简称体检表)、航空人员健康记录本和体检鉴定结论通知书等。

(e)医学资料是指与航空人员体检鉴定有关的住院记录、门诊记录、会诊记录、医学检查结果报告和身体状况证明等。

民用航空人员体检合格证申请审核和颁发程序(67部全国培训教材)

民用航空人员体检合格证申请审核和颁发程序(67部全国培训教材)
23
AP-67FS-001
7
体检合格证的有效期
有效期日历月
类别 121运行

Ⅱ 非121运行 Ⅲa

Ⅲb Ⅳa

Ⅳb
年龄
~40周岁
41~50周岁
12
6 6 6
12
12 12 6
36
24 12 12
24
12 12
24
24 24
12
12 12
12
12 12
51~60周岁
60岁~
24
AP-67FS-001
•对所管辖地区航空人员持体检合格证履行职责时所持体 检合格证的符合性进行监督检查
民航地区管理局 航空卫生职能部门
民航安全监督管理局
6
AP-67FS-001

3 体检合格证的申请和受理
(3.1、3.2、3.3、3.4、3.5、3.6、3.7)
接受体检机构按照CCAR67FS-R2医学标准和 AP-67FS-002实施体检鉴定 并取得体检鉴定合格结论
4.2.3 体检项目和辅助 检查项目符合性
1.体检项目及辅助检查 项目与申请的体检合 格证种类的符合性 2. 是否符合CCAR-67FS -R2的医学标准 3.是否符合AP-67FS-02 规定的项目和频率 4.辅助检查是否由体检 机构和协议医疗机构 实施,记录完整
4.2.4 体检鉴定结论的 符合性
共18条,14个附件。
1.空勤人员、空中交通管制员体检鉴定和体检合格证申请审批表 2.航空人员体检合格证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 3.航空人员体检合格证申请补正材料通知书 4.航空人员体检合格证委托代办表 5.航空人员体检合格证申请材料接收凭证 6.空勤人员、空中交通管制员体检鉴定材料审核退回登记表 7.航空人员体检合格证不予颁发通知书 8.航空人员体检合格证有效期延长申请审批表 9.航空人员体检合格证补发申请审批表 10.航空人员体检合格证信息变更申请审批表 11.航空人员体检合格证特许颁发申请表 12.航空人员体检合格证特许颁发申请人技术能力证明 13.航空人员体检合格证特许颁发体检鉴定表 14.外籍驾驶员航空人员体检合格证认可证书申请审批表

中国民用航空人员医学标准和体检合格证管理规则(CCAR-67FS)

中国民用航空人员医学标准和体检合格证管理规则(CCAR-67FS)

中国民用航空人员医学标准和体检合格证管理规则(CCAR-67FS)【发文字号】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令第101号【发布部门】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01.08.31【实施日期】2001.08.31【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部门规章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令(第101号)《中国民用航空人员医学标准和体检合格证管理规则》(CCAR-67FS)已经2001年8月31日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局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局长刘剑锋二00一年八月三十一日中国民用航空人员医学标准和体检合格证管理规则 (CCAR-67FS)67. 1 (目的和依据)为了保证民用航空人员的身体状况符合行使相关执照权利和飞行安全的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和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67. 3 (适用范围)本规则规定了民用航空人员的医学标准和体检合格证的申请、颁发程序以及体检合格证的效力。

67. 5 (机构与职责)(a)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以下简称民航总局)航空卫生职能部门,负责制定有关的管理文件和程序,对体检合格证的申请、审核、颁发和体检鉴定实施监督管理。

(b)中国民用航空地区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地区管理机构)航空卫生职能部门,负责对所辖地区航空人员体检文书和医学资料的审核、体检合格证的颁发,并对体检鉴定实施监督管理。

67.7 (体检合格证的要求)任何人未持有、并随身携带依照本规则取得的有效体检合格证,不得行使本规则67.17规定的各类执照所赋予的权利。

任何人不得擅自涂改、伪造体检合格证。

67.9 (定义)本规则使用如下定义:(a)局方是指民航总局和地区管理机构的航空卫生职能部门。

(b)航空人员是指下列从事民用航空活动的人员:(1)空勤人员,包括驾驶员、领航员、飞行机械员、飞行通信员、乘务员、航空安全员;(2)空中交通管制员;(3)飞行签派员。

(C)航空人员体检鉴定机构(以下简称体检机构)是指民航总局、地区管理机构的体检机构和航空人员体检委任单位代表。

中国民用航空人员医学标准和体检合格证管理规则(CCAR-67FS)

中国民用航空人员医学标准和体检合格证管理规则(CCAR-67FS)

《中国民用航空人员医学标准和体检合格证管理规则》(CCAR-67FS)已经2001年8月31日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局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局长刘剑锋二00一年八月三十一日中国民用航空人员医学标准和体检合格证管理规则(CCAR-67FS)A分部总则67.1 (目的和依据)为了保证民用航空人员的身体状况符合行使相关执照权利和飞行安全的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和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67.3 (适用范围)本规则规定了民用航空人员的医学标准和体检合格证的申请、颁发程序以及体检合格证的效力。

67.5 (机构与职责)(a)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以下简称民航总局)航空卫生职能部门,负责制定有关的管理文件和程序,对体检合格证的申请、审核、颁发和体检鉴定实施监督管理。

(b)中国民用航空地区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地区管理机构)航空卫生职能部门,负责对所辖地区航空人员体检文书和医学资料的审核、体检合格证的颁发,并对体检鉴定实施监督管理。

67.7 (体检合格证的要求)任何人未持有、并随身携带依照本规则取得的有效体检合格证,不得行使本规则67.17规定的各类执照所赋予的权利。

任何人不得擅自涂改、伪造体检合格证。

67.9(定义)本规则使用如下定义:(a)局方是指民航总局和地区管理机构的航空卫生职能部门。

(b)航空人员是指下列从事民用航空活动的人员:(1)空勤人员,包括驾驶员、领航员、飞行机械员、飞行通信员、乘务员、航空安全员;(2)空中交通管制员;(3)飞行签派员。

(C)航空人员体检鉴定机构(以下简称体检机构)是指民航总局、地区管理机构的体检机构和航空人员体检委任单位代表。

(d)体检文书是指由民航总局统一印制的航空人员体检鉴定表(以下简称体检表)、航空人员健康记录本和体检鉴定结论通知书等。

(e)医学资料是指与航空人员体检鉴定有关的住院记录、门诊记录、会诊记录、医学检查结果报告和身体状况证明等。

中国民用航空人员医学标准和体检合格证管理规则

中国民用航空人员医学标准和体检合格证管理规则

中国民用航空人员医学标准和体检合格证管理规则A分部总则B分部体检合格证C分部Ⅰ级体检合格证的医学标准D分部Ⅱ级体检合格证的医学标准E分部Ⅲ级体检合格证的医学标准F分部Ⅳ级体检合格证的医学标准G分部罚则H分部附则A分部总则67.1〔目的和依据〕为了保证民用航空人员的身体状况符合行使相关执照权利和飞行安全的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和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67.3〔适用范围〕本规则规定了民用航空人员的医学标准和体检合格证的申请、颁发程序以及体检合格证的效力。

67.5〔机构与职责〕(a)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以下简称民航总局)航空卫生职能部门,负责制定有关的管理文件和程序,对体检合格证的申请、审核、颁发和体检鉴定实施监督管理。

(b)中国民用航空地区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地区管理机构)航空卫生职能部门,负责对所辖地区航空人员体检文书和医学资料的审核、体检合格证的颁发,并对体检鉴定实施监督管理。

67.7〔体检合格证的要求〕任何人未持有、并随身携带依照本规则取得的有效体检合格证,不得行使本规则67.17规定的各类执照所赋予的权利。

任何人不得擅自涂改、伪造体检合格证。

67.9〔定义〕本规则使用如下定义:(a)局方是指民航总局和地区管理机构的航空卫生职能部门。

(b)航空人员是指下列从事民用航空活动的人员:(1)空勤人员,包括驾驶员、领航员、飞行机械员、飞行通信员、乘务员、航空安全员;(2)空中交通管制员;(3)飞行签派员。

(C)航空人员体检鉴定机构(以下简称体检机构)是指民航总局、地区管理机构的体检机构和航空人员体检委任单位代表。

(d)体检文书是指由民航总局统一印制的航空人员体检鉴定表(以下简称体检表)、航空人员健康记录本和体检鉴定结论通知书等。

(e)医学资料是指与航空人员体检鉴定有关的住院记录、门诊记录、会诊记录、医学检查结果报告和身体状况证明等。

(f)体检合格证是指局方颁发的,表明体检合格证持有人的身体状况符合本规则相应医学标准的证明文件。

民用航空人员体检合格证管理规则CCAR67FSR2宣

民用航空人员体检合格证管理规则CCAR67FSR2宣
可证R-67FS-R2 主要修订内容
A章 总则
第67.5条 机构与职责 (c)专家委员会主要承担疑难或者特殊病例、特许颁 证体检鉴定、体检鉴定标准和专业技术研究等任务,对体 检机构实施技术支持、指导和技术检查。 (d)体检机构承担体检鉴定任务。
11
(三)CCAR-67FS-R2 主要修订内容
26
(三)CCAR-67FS-R2 主要修订内容
E章 法律责任
第67.55条 体检合格证申请人违反本规则规定的行为 第67.57条 体检合格证持有人违反本规则的行为 第67.59条 其他违反本规则规定的行为 第67.61条 颁证机关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则规定的行为
27
(三)CCAR-67FS-R2 主要修订内容
20
(三)CCAR-67FS-R2 主要修订内容
C章 体检合格证
第67.45条 外籍飞行人员体检合格证管理 (a)持有ICAO缔约国民航局颁发的有效体检合格证的外 籍驾驶员,在我国申请参加飞行运行不足120日的,可以 申请取得体检合格证认可证书。超过120日的,应当申请 办理按照本规则颁发的体检合格证。 (d)外籍飞行人员履行职责时应当同时持有有效体检合格 证和有效认可证书。
要点
(一)CCAR-67FS 修订工作简介 (二)CCAR-67FS-R2 基本结构 (三)CCAR-67FS-R2 主要修订内容 (四)CCAR-67FS-R2 相关规范性文件 (五)CCAR-67FS-R2 执行中需要注意的问题
1
(一)CCAR-67FS 修订工作简介
CCAR-67FS 大事记 为什么组织修订? CCAR-67FS-R2 修订原则
67FS-R2通过民航局局务会审议;5月16日局长签发; ➢ 2012年8月1日施行。

中国民用航空人员医学标准和体检合格证管理规则

中国民用航空人员医学标准和体检合格证管理规则

中国民用航空人员医学标准和体检合格证管
理规则
中国民用航空人员医学标准和体检合格证管理规则是中国民用航
空局制定的规章,的目的是为了建立一个完善的民用航空人员医学体
检制度,以保障航空器安全。

根据《中国民用航空人员医学标准和体检合格证管理规则》,获
得民用航空职业资格必须依法参加医学体检,只有经过检查合格的人
员才可以发放合格证,以证明其达到了职业资格规定的医学标准。

此外,《中国民用航空人员医学标准和体检合格证管理规则》中
还对合格证的发放进行了规定。

对于有临床诊断情况的人员,发放有
效期不得超过一年;登记在册及水上飞行员及航空器保养工、临时工,发放有效期不得超过两年;对于医学质量体检项目未检出异常发现的
人员,发放民用航空合格证有效期不得超过三年。

使用民用航空合格证的人员,按有效期内正常职业活动不再进行
医学体检,除非出现有损于职业健康的临床发现。

在合格证有效期快
到期时,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复查,凭着复查合格证书继续使用。

《中国民用航空人员医学标准和体检合格证管理规则》(CCAR-67FS)

《中国民用航空人员医学标准和体检合格证管理规则》(CCAR-67FS)

《中国民用航空人员医学标准和体检合格证
管理规则》(CCAR-67FS)
中国民用航空人员医学标准和体检合格证管理规则(CCAR-67FS)是中国民航总局颁布的有关管理规定,为促进民用航空安全履行担当
重要作用。

根据中国民航总局的有关规定,要求民用航空人员应具备高素质
的医学能力,是执行航班任务的基本要求。

CCAR-67FS规定,民用航空人员必须定期接受特殊资质认证和体检。

其中,包括民航局规定的航
空人员健康标准及每年定期体检,涉及临床实践的具体内容,包括background check 、精神因素审核、专业能力鉴定、伦理考虑等,以
确保民用航空人员健康状况达到航空安全要求。

此外,CCAR-67FS还提供了民用航空人员体检标准及体检合格证
等相关信息,所有受理民用航空人员体检认证的机关,必须按照CCAR-67FS规定的要求,对民用航空人员进行相应检查,并出具必要证明文件。

CCAR-67FS针对现有的民用航空安全机制,以及人类发展中存在
的飞行风险,帮助民航局完善航空安全体系,以满足航空安全的要求。

经过目前的实施,确保了航空人员始终处于最佳状态。

总之,中国民用航空人员医学标准和体检合格证管理规则(CCAR-67FS),作为中国民航安全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有效促进了由民航局
国家机构完成的航空安全管理工作,并确保了航空人员接受有效的医
疗检查和有效能力鉴定,以确保公共安全和机组安全。

民航体检合格证管理规则、委任规则及常见病鉴定简介

民航体检合格证管理规则、委任规则及常见病鉴定简介
由体检委任机构及其体检委任代表(体检 医师)实施体检鉴定,并给出体检鉴定结 论。
分科——内科、外科、眼科、耳鼻喉科
体检鉴定结论——合格、暂不合格、不合格
CCAR-67FS-R2
民航地区管理局负责办理本地区体检合格 证申请、审查、颁发和管理工作,对本地 区体检鉴定工作实施监督检查。
分区:华北局、中南局、西南局、华东局、 西北局、东北局、新疆局
常见病的鉴定原则及要点(眼科)
各级申请人患有青光眼时应停飞接受治疗。单纯的眼压升 高在排除中央角膜厚度等影响因素后,经随访观察,不伴 有视功能损害、无临床症状的高眼压症受检者可继续飞行; 出现眼压升高而不伴有视神经损害、视野损害的早期青光 眼应临时停飞处理,采取降眼压治疗,及早干预,保护视 神经,待眼压得到稳定控制在正常范围内后,重新进行鉴 定,可考虑放飞
II级体检合格证为36个月,年满40周岁以上者为24个月, 年满50周岁以上者为12个月。
IIIa级体检合格证为24个月,年满40周岁以上者为12个 月
IIIb级体检合格证为24个月 IVa级和IVb级体检合格证为12个月
MH/T7013-2006
民用航空招收飞行学生体格检查鉴定规范
凡以培养航线运输驾驶员为目的的飞行学生,需接受 按本标准实施的招飞体检和入校复查体检。飞行学生体检 合格证需注明“飞行学生”字样。
申请人若有鼓膜干性穿孔不伴有中耳病理改变,听力符合 相应的标准,可评定为合格。
患有明显影响呼吸通畅、鼻窦窦口引流、咽鼓管功能或伴 有全身症状的鼻、鼻窦疾病应评定为不合格。
常见病的鉴定原则及要点(耳鼻喉科)
患有影响履行执照权利的鼻骨骨折、鼻疖、鼻前庭疾病应 评定为不合格。
鼻窦内窥镜手术后,地面观察至少30天,术腔粘膜上皮化 良好,无明显水肿、血痂、异常分泌物者,可以合格。

民用航空人员体检鉴定和体检合格证管理程序

民用航空人员体检鉴定和体检合格证管理程序

民用航空人员体检鉴定和体检合格证管理程序民用航空人员体检鉴定和体检合格证管理程序是一项严谨、复杂的程序,其目的在于保证民用航空人员的身体健康和工作能力,从而确保航空交通的安全性。

为了更好地防范航空事故的发生,各国纷纷制定了民用航空人员的体检鉴定和体检合格证管理程序,以确保民用航空的飞行安全。

本文将重点介绍民用航空人员体检鉴定和体检合格证管理程序的基本流程及其重要性。

一、民用航空人员体检鉴定1.适用范围民用航空人员体检鉴定适用于所有接触民航工作的人员,包括驾驶员、空勤人员、航空维修人员等。

在体检时,应根据不同岗位的特点进行有针对性的检查,保证民用航空人员身体健康、工作能力符合标准。

2.体检要求民用航空人员体检鉴定要求体检医生有丰富的航空医学知识和经验,检查项目包括:身体状况、生理功能、神经系统、心脏血管系统、肺和呼吸系统、眼耳鼻喉、消化系统、泌尿生殖系统以及血液等方面的检查。

此外,还应进行眼视力、听力、反应速度等检查,以确保民用航空人员的身体素质符合国家和行业规定的标准。

3.鉴定结果民用航空人员体检鉴定的结果分为两种:一是体检合格,此时医生会发放体检合格证明,民用航空人员方可继续从事相应职业。

二是体检不合格,此时必须接受进一步的诊断和治疗,直至达到国家和行业规定的标准方可重新获得体检合格证明。

二、民用航空人员体检合格证管理程序1.申请体检民用航空人员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向有资质的医院或民航医院申请体检。

医院会根据民用航空人员需要进行逐步的体检程序。

2.体检程序在体检过程中,医生会根据国家和行业规定的标准对民用航空人员进行全面翔实的身体检查。

检查后,医生会出具体检报告,阐述民用航空人员在各项身体指标上是否达到国家和行业规定的标准。

3.体检合格证管理如果检查结果证实民用航空人员身体符合国家和行业规定的标准,医生会签发相应的体检合格证明。

这个合格证明是民用航空人员继续从事相应职业的必备条件。

该证书还需每年进行定期更新,这意味着民用航空人员有责任保持良好的身体状态和各项技能。

67R4民用航空人员体检合格证管理规则

67R4民用航空人员体检合格证管理规则

67R4民用航空人员体检合格证管理规则民用航空人员体检合格证管理规则是保障航空人员身体健康和安全的重要规定。

本文将从管理规则的背景、内容和目的三个方面进行详细阐述。

一、背景随着民用航空业的发展,飞机的使用频率和航班数量大幅增加,对飞行员和其他航空人员的健康状况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航空人员在极端环境下工作,身体健康状况的好坏直接关系到飞行任务的顺利完成,因此需要实施严格的体检制度来确保航空安全。

二、内容1.体检范围:体检范围涵盖了身体各个系统的检查,包括心血管、呼吸系统、神经系统、消化系统等。

针对不同职位的航空人员,体检项目和标准也有所不同。

2.体检周期:航空人员需要定期进行体检,具体的周期根据不同职位和年龄段而定,一般为一年或两年一次。

年龄较大或承担重要职责的航空人员可缩短体检周期。

3.体检项目:体检项目包括体格检查、生化指标检查、心电图、X光检查等多个项目,用于全面评估航空人员的身体状况和疾病风险。

4.合格证办理:体检合格后,航空人员可获得体检合格证,该证书是航空公司录用和培训航空人员的必备证明。

三、目的1.确保飞行安全:航空人员体检合格证的管理规则的主要目的是确保航空人员身体健康,降低突发疾病和意外事件对飞行安全造成的风险。

2.提高工作效率:健康的身体状况可以提高航空人员的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减少因身体不适而影响工作的情况发生。

3.保障乘客安全:航空人员的身体健康和安全直接关系到乘客的安全,航空公司必须对航空人员进行严格的体检管理,确保乘客的航行安全。

4.优化资源配置:通过对航空人员进行定期的体检,可以及时发现航空人员的健康问题,并采取相应的措施进行干预,有效避免因突发疾病而导致的工作中断和资源浪费。

总结:民用航空人员体检合格证管理规则的出台是为了确保航空人员身体健康和飞行安全。

航空公司和相关管理部门应加强对航空人员体检合格证的管理和执行力度,实施定期体检制度,全面了解航空人员的健康状况,保障乘客的安全和航空业的良性发展。

67R4民用航空人员体检合格证管理规则

67R4民用航空人员体检合格证管理规则
(3)不合格。经过辅助检查和体检鉴定,申请人身体状况不符 合本规则附件 A 相应类别体检合格证医学标准的体检鉴定结论为不 合格。
(b)合格的体检鉴定结论作出后的 3 个工作日内,体检机构应 当通知申请人及其所在单位。
(c)暂时不合格的体检鉴定结论作出后,体检机构应当签署体 检鉴定暂时不合格结论通知书,在 24 小时内通知申请人及其所在单 位,并报告所在地地区管理局。
第 67.5 条机构与职责 (a)中国民用航空局(以下简称民航局)负责制定空勤人员和 空中交通管制员体检鉴定医学标准、体检鉴定程序要求和体检合格证 的管理规定,负责全国体检鉴定和体检合格证的管理工作。 (b)中国民用航空地区管理局(以下简称地区管理局)负责办 理本地区空勤人员和空中交通管制员体检合格证申请、审查、颁发和 管理工作,对本地区体检鉴定工作实施监督检查。 (c)民航局民用航空人员体检鉴定专家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家 委员会)主要承担空勤人员和空中交通管制员疑难或者特殊病例的体 检鉴定、特许颁发体检合格证的体检鉴定(以下称特许颁证体检鉴定)、 体检鉴定标准和专业技术研究等任务,对民用航空人员体检鉴定机构 实施技术支持、指导,并受民航局委托对体检鉴定机构进行技术检查。 (d)民用航空人员体检鉴定机构(以下简称体检机构)根据民 航局批准的业务范围承担申请办理体检合格证的体检鉴定任务。 第 67.7 条体检合格证的要求 申请人通过体检鉴定证明其符合本规则附件 A《空勤人员和空中 交通管制员体检合格证医学标准》规定的相应医学标准,方可申请办 理《民用航空人员体检合格证》(以下简称体检合格证)。 空勤人员、空中交通管制员履行职责时,应当持有依照本规则取 得的有效体检合格证,或者体检合格证认可证书,满足体检合格证或 认可证书上载明的限制要求。 任何人不得擅自涂改、伪造体检合格证或者认可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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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合格证持有人持体检合格证行使执照权利情况实施监督管理。 2.3 体检机构在授权的范围内,对体检合格证申请人按相应医学标准 进行体检,作出鉴定结论,并对检查结果和鉴定结论的真实性、准确 性负责。 3.体检合格证管理程序 3.1《规则》B 分部的 67.13 至 67.35 规定了体检合格证的种类、临时 体检合格证、体检合格证的适用范围、申请与颁发、申请体检合格证 的辅助检查项目和频度、体检合格证的有效期、体检合格证持有人身 体状况发生变化时行使执照权利的限制、体检合格证有效期的延长、 体检合格证的补发、体检合格证的特许申请、外籍空勤人员体检合格 证的申请、颁发与认可,申诉。 3.2 体 检 合 格 证 ( FS-CH-67-001(02/02 ))、 临 时 体 检 合 格 证 (FS-CH-67-002(01/02))的样式见附录一,其正面为统一印刷,背面为 在签发体检合格证时按飞行标准司制定的统一格式打印。 3.3 体检合格证的编号为 8 位阿拉伯数字,第一、二位数字为签发体 检合格证当年年份的后两位数字;第三位数字表示签发体检合格证部 门的代号,与体检合格证专用章的编号相同;第四位数字为体检合格 证的种类,即:1 表示Ⅰ级体检合格证、2 表示Ⅱ级体检合格证、3 表 示Ⅲa 级体检合格证、4 表示Ⅲb 级体检合格证、5 表示Ⅳa 级体检合 格证、6 表示Ⅳb 级体检合格证;第 5 至 8 位数字为顺序号码,即自 0001-9999。 3.4 临时体检合格证的编号用 7 位阿拉伯数字表示,前四位数字表示 的内容与体检合格证编号的数字含意相同;第 6 至 8 位数字为顺序号 码,即自 001-999。 3.5 体检合格证、临时体检合格证加盖“中国民用航空总局航空人员 体检合格证专用章”后生效。 3.6“中国民用航空总局航空人员体检合格证专用章”是用于颁发体检 合格证和临时体检合格证的专用印章,样式见附录三;印章的编号为: 民航总局飞行标准司航空卫生职能部门-第 1 号、民航华北地区管理 局航空卫生职能部门-第 2 号、民航中南地区管理局航空卫生职能部 门-第 3 号、民航西南地区管理局航空卫生职能部门-第 4 号、民航 华东地区管理局航空卫生职能部门-第 5 号、民航西北地区管理局航 空卫生职能部门-第 6 号、民航东北地区管理局航空卫生职能部门- 第 7 号、民航新疆管理局航空卫生职能部门-第 8 号。 3.7 申请更新体检合格证者经体检机构按照《规则》的相应医学标准 进行体检鉴定,且体检鉴定结论为合格,在等待局方对其颁发体检合 格证时,可由体检机构颁发相应级别的临时体检合格证。临时体检合 格证自签发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 60 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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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体检合格证持有人有正当理由,不能在体检合格证有效期期满前 进行体检鉴定、更新体检合格证,又需行使执照权利的,应当在体检 合格证有效期满 30 天前向颁发体检合格证的局方申请延长体检合格 证有效期。对从事商业运行的空勤人员,经当地航空医师或执业医师 进行局方指定项目的检查并经局方批准,体检合格证的有效期最多可 延长 90 天;对于从事非商业运行的空勤人员,经局方批准,体检合格 证的有效期最多可延长 180 天。 3.9 体检合格证持有人的身体状况发生变化不符合所持体检合格证的 相应医学标准时,不得在需要相应体检合格证的运行中行使执照所赋 予的权利。 3.10 体检合格证持有人,如在其体检合格证有效期内因疾病或手术后 遗症连续中断行使执照赋予的权利超过 30 天时,在行使执照权力前需 重新进行体检鉴定。 3.11 体检合格证持有人在行使执照权力期间不得使用中枢神经系统 抑制剂(如:鸦片类、吗啡及其衍生物、可待因及其衍生物、美散酮 类、杜冷丁、巴比妥类、溴剂、酰脲、导眠能类、抗组织胺类制剂)、 影响植物神经系统的药物(如:麻黄素、肾上腺素、阿托品及其衍生 物、氨甲酰甲基胆碱、乙酰甲基胆碱、匹洛卡品、新斯的明、毒扁豆 碱)、止痛剂、中枢性抗高血压制剂或神经结阻滞剂。 3.12 如果体检合格证持有人所使用的药物可能影响安全行使执照权 利,则在使用药物期间不得行使执照所赋予的权利。 4 体检合格证申请、颁发和体检鉴定程序 4.1 体检合格证申请人(以下简称申请人)向体检机构提出体检鉴定 申请,填写体检表中的第 1 项至第 14 项;申请人所在单位的航空医师 对更新体检合格证的申请人作出医学评定。 4.2 体检机构对申请人进行辅助检查;各级体检合格证申请人的辅助 检查检查项目和频度应当按照《规则》的附录一的要求进行。 4.3 申请人应提供本人真实完整的医学资料和体检文书;向体检医师 出示有效的身份证明并接受体检鉴定。 4.4 各科体检医师对申请人进行体格检查并作出本科体检鉴定结论。 4.5 主检医师签署体检鉴定总结论。 4.6 体检鉴定结论分为:合格、不合格、暂时不合格。 a)各级体检合格证申请人的身体状况满足相应的医学标准时,应 评定为合格; b)各级体检合格证申请人的身体状况不满足相应的医学标准时, 应评定为不合格; c)各级体检合格证申请人的身体状况不满足相应的医学标准,体 检医师预计申请人经矫治后可在短时间内满足相应的医学标准时,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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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2.2 申请特许颁发体检合格证者应当向所在地的民航地区管理局 航空卫生职能部门提交下列文件: a)体检合格证特许颁发的申请书; b)局方监察员或飞行检查委任代表出具的飞行技术能力证明文 件; c)全部的体检文书和医学资料。 4.12.3 民航地区管理局航空卫生职能部门对申请人提出的特许申请 进行审核,并将审核意见和全部资料报民航总局航空卫生职能部门审 批。 4.12.4 民航总局航空卫生职能部门根据申请人的情况,可要求其进行 医学检查、医学飞行测试。 4.12.5 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有能力在特定的限制条件下可以安全地行 使执照权利的,民航总局航空卫生职能部门可为其颁发有限制条件的 体检合格证。 4.12.6 体检合格证上可以载明下列一项或多项限制: a) 体检合格证有效期; b) 飞行时间; c) 飞行职责; d) 飞行任务; e) 局方认为安全行使执照权利所必要的其他限制。 5 精神科体检和鉴定 5.1 各级体检合格证申请人应当满足《规则》中 67.103(1)、67.105 、 67.203(1)、67.205、67.303(1)、67.305、67.403(1)、67.405 的 相应医学标准。 5.2 检查设备:精神科、心理学检查应具有所需要的相应设备。 5.3 检查内容与技术。 5.3.1 病史采集应当重点注意以下几个方面:被检者及其家族精神病 史,个人生长发育、学习和生活史,性格特点等。 5.3.2 精神检查。 5.3.2.1 注意被检者言语是否流畅、有无口吃。。 5.3.2.2 应注意被检查者的精神状态,重点观察:外貌、行为、情绪、 交流、记忆、认知、情感、思维、意志、智力等有无异常。 5.4 精神疾病的鉴定。 5.4.1 心理品质不良:各级体检合格证申请人如有心理品质不良,应 评定为不合格。 5.4.2 精神异常、精神病及精神病史。 5.4.2.1 各级体检合格证申请人如有急性感染性、中毒性疾病引起的 精神障碍,若其原发病已经治愈、无后遗症者可以评定为合格;患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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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定为暂时不合格。 4.7 体检机构应将体检鉴定结论为合格者的体检表自做出体检鉴定结 论之日起 7 个工作日内报所在地区管理局审定,同时可以根据《规则》 67.15 的规定签发临时体检合格证。 4.8 体检机构应及时将暂时不合格体检鉴定结论通知申请人及其所在 单位,同时签署《体检鉴定结论通知书》,并在做出体检鉴定结论之日 起 7 个工作日内将通知书、体检文书及医学资料送交申请人所在单位, 没有所在单位的直接送交申请人。 4.9 体检机构应及时将不合格体检鉴定结论通知申请人及其所在单 位,同时签署《体检鉴定结论通知书》,并应在做出体检鉴定结论之日 起 7 个工作日内, 将通知书送交申请人及其所在单位,将体检文书及 医学资料报送局方审定。 4.10 体检鉴定结论的审定与体检合格证的颁发。 4.10.1 局方在收到申请人的体检文书和医学资料之日 20 天内完成对 体检鉴定结论的审核。 4.10.2 局方对体检结论为合格,经审核认为结论正确的签发体检合格 证,并在签发体检合格证之日起 10 天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体检合格 证。 4.10.3 局方对体检结论为合格,经审核认为申请人不满足相应的医学 标准或适用医学标准不当做出错误的体检鉴定结论,在体检表上修改 结论,并通知体检机构和申请人及其所在单位,如已取得的临时体检 合格证,应当收回。 4.10.4 局方对体检结论为不合格,经审核认为结论正确的,认可体检 机构做出的体检鉴定结论。 4.10.5 局方对体检结论为不合格,经审核认为因适用医学标准不当做 出错误结论的,更改结论为合格的,局方签发体检合格证;并书面通 知体检机构、申请人和其所在单位。 4.10.6 局方对审核中发现检查项目不全或体检文书、医学资料不完整 的,将体检文书和医学资料退回体检机构,要求体检机构对申请人进 行相应的检查或补充有关资料。 4.11 体检合格证持有人所持有的有效体检合格证遗失或损坏后可向 局方书面申请补发,补发的体检合格证的种类、体检结论日期、签发 日期、限制等应与原证相同;临时体检合格证损坏或遗失后不予补发。 4.12 体检合格证的特许申请。 4.12.1 申请更新Ⅰ级或Ⅱ级体检合格证的申请人,在接到体检鉴定结 论为不合格的通知后,如果能证明本人身体状况能够安全履行所申请 或持有的执照赋予的权利时,可向局方提出特许颁发体检合格证的申 请。
பைடு நூலகம்
民用航空人员体检鉴定和体检合格证管理程序
1 总则 1.1 为规范民用航空人员的体检鉴定和体检合格证管理工作,根据《中 国民用航空人员医学标准和体检合格证管理规则》(CCAR-67FS-R1) (以下简称《规则》),制定本程序。 1.2 本程序适用于航空人员体检鉴定机构(以下简称体检机构)对航 空人员的体检鉴定和体检合格证管理部门对民用航空人员体检合格证 的管理工作。 1.3 制定本程序的相关文件有《民用航空飞行标准委任代表和委任单 位代表管理规定》(CCAR-183FS)。 1.4 本程序使用的术语含义如下: 1.4.1 局方是指民航总局、民航地区管理局的航空卫生职能部门。 1.4.2 体检机构是指民航总局、民航地区管理局的体检机构和民航总 局飞行标准司委任的航空人员体检委任单位代表。 1.4.3 体检文书是指由民航总局统一印制的《航空人员体检鉴定表》 (以下简称体检表)(FS-CH-67-003(02/02))、《体检鉴定结论通知 书》(FS-CH-67-004(02/02))、《航空人员健康记录本》(FS-CH -67-005(02/02));体检文书的样式见附录一。 1.4.4 医学资料是指与航空人员体检鉴定有关的住院、门诊、会诊记 录,医学检查结果报告和身体状况证明书等。 1.4.5 体检合格证是指局方颁发的,表明体检合格证持有人的身体状 况符合《规则》中相应医学标准的证明文件。 2 民用航空人员体检鉴定和体检合格证管理机构与职责 2.1 民航总局航空卫生职能部门负责制定民用航空人员体检鉴定和体 检合格证工作的管理文件和程序,对体检合格证的申请、审核、颁发 和体检鉴定实施监督管理。 2.2 民用航空地区管理局航空卫生职能部门负责对所辖地区航空人员 体检文书和医学资料的审核、体检合格证的颁发,并对体检鉴定和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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