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民事审级制度的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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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民事审级制度及其改革与完善

论我国民事审级制度及其改革与完善

目录绪论 (4)一、民事诉讼审级制度概述 (4)(一)民事诉讼审级制度的构成 (5)1.各级法院的审级职能划分 (5)2.上诉审模式 (6)(二)民事诉讼审级制度的价值 (8)1.确保法律的统一适用 (8)2.维护司法公正 (9)3.维护司法权威 (9)二、新形势下影响民事诉讼审级制度价值实现的因素 (10)(一)日益繁多的民事纠纷的客观现象 (10)(二)公民权利意识的增强 (11)(三)法院间相互制约、职能平衡的需要 (12)(四)地理环境的差异 (12)三、我国民事诉讼审级制度的改革与完善 (13)(一)我国民事诉讼审级制度现状 (13)(二)我国民事诉讼审级制度的缺陷 (14)1.单一的审级制度违背了程序设置要与案件类型相适应的原则 (14)2. 审级过少,终审级别较低 (15)3.再审程序的无限扩张危及审级结构的稳定 (15)(三)改革与完善的具体建议 (15)1.规定对小额案件的一审终审制 (15)2.规定三审终审制 (16)结语 (17)参考文献: (18)致谢 (19)论我国民事审级制度及其改革与完善[摘要]民事审级制度是民事诉讼法的组成部分,其由各级法院职权划分和上诉审模式两部分组成。

审级制度具有确保法律的统一适用、维护司法权威和维护司法公正的价值。

然而,日益增多的民事纠纷、公民权利意识的觉醒、地区间环境差异等问题影响了审级制度价值的实现。

同时,我国审级制度还存在着审级过低、审级设置缺乏灵活性等缺点,因而我国审级制度应当进行改革,具体方案为设立小额诉讼案件一审终审制度和建立普通诉讼三审终审制度。

[关键词]审级制度两审终审司法公正On the Reform of the Civil Trial Level [Abstract]The civil trial level system is an integral part of the Civil Procedure Law, which is composition by the division powers of court of every level and appellate mode and has value of ensuring the uniform application of the law, safeguarding judicial authority, and the interesting of justice. However, increasing number of civil disputes, civil rights awareness, awakening, regional environmental differences affect the realization of the value of the trial-level system. There are still some problems on civil trial level system of our country, such as trial level being too low, the trial-level settings lacking flexibility. The trial level system should be reformed, which should establish first instance of final Appeal system for small claims cases and three tiered System.Key words: Trial Class System Second instance of final Appeal course justice绪论民事审级制度是民事诉讼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程序正义的重要保障机制,亦是司法公正的实现路径。

民事诉讼审级制度

民事诉讼审级制度

民事诉讼审级制度一、引言民事诉讼审级制度是指在民事诉讼程序中,根据案件涉及的法律关系的重要性和争议的复杂程度,将案件划分为不同的审级,并由不同级别的法院审理的制度。

这一制度的基本原则是适用“轻重分流、分类管理”的原则,旨在提高审判效率,保证司法公正,促进民事诉讼制度的健康发展。

本文将重点探讨民事诉讼审级制度的作用、具体实施方式以及存在的问题与改进措施。

二、民事诉讼审级制度的作用1. 提高司法效率采取民事诉讼审级制度可以有效提高司法效率。

一方面,由于不同级别的法院负责审理不同级别的案件,能够充分发挥法院的专门性和专业性,提高审判质量和速度。

另一方面,对于一些简单的、涉及金额不大的案件,可以直接由基层法院审理,减轻了高级法院的负担,避免资源的浪费。

2. 保证司法公正民事诉讼审级制度还能够保证司法公正。

根据案件的复杂程度,将案件分配给专业性更强的法院审理,能够确保案件的审判过程专业、公正,并依法判决。

这有助于增强当事人对司法机构的信任,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3. 促进对外交流与合作民事诉讼审级制度的体现是法院之间的分工与协作。

不同级别的法院之间需要进行信息共享、案件移送等合作,这促进了法院之间的对外交流与合作,有利于不同地区法院的专业能力提升和经验的互补。

三、民事诉讼审级制度的具体实施方式1. 一审分流一审分流是指将不同类型的案件分配到不同级别的法院进行审理。

通常,一审分流可以按照诉讼金额、案件性质、争议复杂程度等标准进行划分。

对于涉及金额较大、争议较复杂的案件可以交由高级法院审理,而对于简单的案件则可以由基层法院直接审理。

2. 二审重审二审重审是指在一审判决作出后,当事人对该判决不服时,可以向上一级法院提起上诉,上级法院将对一审判决进行审查,确保审判程序的合法性和判决的正当性。

3. 特别程序审级制度在特定情况下,特别程序审级制度也是民事诉讼审级制度中的一种重要形式。

比如,知识产权案件、海事案件、破产案件等涉及特定领域的案件,可以通过采用特别程序审级制度来提高审判质量和效率。

我国民事诉讼审级制度的现状及评析

我国民事诉讼审级制度的现状及评析
CANGS ANG
我国民事诉讼审级制度的现状及评析
李进平
摘 要 我 国现行 的两 审终 审的民事诉讼 审级制度 在设立之初是适应我 国国情的, 随着 时代 的发 展, 一制度在 但 这 司法实践 中的缺陷和弊端 日益凸显, 主要体现在如下几个 方面: 、 一 各级法 院的性质定位和功能划分不明确 也不科 学; 二、 现行 审级制度 不利 于法律适用 的统 一;、 关键词 民事诉讼 审级制度 现状 弊端分析
可在 当事人所在辖 区解决 , 一方面可 以方便诉讼 , 减少 诉累 ; 另 人环境 中, 往往 与案 件的当事人存 在千丝万缕的联系 , 不利于杜 方面也使高级人 民法 院或最高人 民法院摆脱 审判具体案件 的 绝法院与 当事人之 间存 在某种不利 于公正 审判的关 系和活动 , 负担 , 中精力搞好审判业 务的指导 、 集 监督 【 1 _ 。诚然 , 两审终审 的 法院容易受到 当地行政机构的影响。 再加上 , 法院 的人事 、 财务 、 审级制度在设立之初确实是适应 了我 国国情 的 ,既利于当事人 编制 、 经费等都有赖 于地方政府 的解决 , 这就不可避免地 为地方 参加诉讼 , 也便 于人 民法 院及时审结案件提高诉讼效率 , 节省司 保护 主义 的滋生提供了温床。从 15 ( 民法 院组织法》 94 人 ( 的制定 法资源。 随着时代 的发展 , 但 特别是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确 开始 , 我国建立 了以行政 区划 为依据 , 司法与行政辖 区相重合 的 立和发展 , 人们 的法律 意识 不断加强 , 通过诉讼 的方式解 决民事 法 院组 织体系 , 各级法院 的人事任 免 、 经费开支 、 制都掌握在 编 纠纷 的情形迅速增加 , 案件 的类 型多样化 , 案件 的复杂程 度也明 地方党政机关手里 , 地方法 院也实 际上受制于地方政 府 , 这就不 显增加 , 在这些新情况下 , 现行 的两审终审制 的缺陷与弊端 日益 可避免地导致司法权的地方化 ,造成 了地方党政领导控制 司法 凸显。 权 , 大地影响 了司法 的独立性和公正性 , 极 由此而产生 的地方保

浅析我国民事诉讼审级制度

浅析我国民事诉讼审级制度

浅析我国民事诉讼审级制度摘要:我国实行的民事诉讼审级制度是两审终审制,这是建国初根据我国的国情建立的,有其合理性,但是随着改革开放和我国经济的发展,两审终审的审级制度出现了许多弊端,需要我们根据具体的情况进行改革,进而制定适合我国现状的民事诉讼制度。

关键词:两审终审一审终审三审终审多年来,我国诉讼终审制度一直实行两审终审制,然而,随着社会的发展,两审终审制出现不少的弊端,已不能满足现实需要,这不仅降低了结案效率,而且影响了法院判决的权威性。

我们认为,司法公正的实现很大程度源于审级制度的保证。

要想从制度上解决现实存在的问题,最大限度地减少终局裁判出现差错的必然性,完善和发展符合审判规律的诉讼制度,最终实现司法公正,现行的两审终审制应进行改革。

纵观我国当前的两审终审制,其不足之处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我国民事诉讼对当事人上诉的条件相当宽松,导致了诉讼资源不必要的浪费。

在我国,任何案件,不论诉讼标的额的大小,不论案情是否复杂,也不论当事人出于何种目的上诉,都可以因一方当事人递交上诉状而引起二审程序,由上级人民法院对该案进行第二次审理。

这样做的结果往往是一方面即使是诉讼标的额小、案情简单的案件,只要当事人上诉,就可以进入二审程序,这使得一个很简单的案件甚至是极简单的案件,亦或是几角钱的案件也不能及时审结;另一方面,也导致了当事人出于侥幸心理或故意拖延时间等非正当目的,而滥用上诉权的现象时有发生。

(2)案件请示制度使上下级法院联系紧密,侵害了当事人的上诉权。

案件请示制度也称为内请制度,是指下级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就案件的实体或程序的处理,以口头或书面形式向上级法院请示,上级法院研究后予以答复的制度。

[1]由于法院体制设置上的行政化,再加上案件请示制度使第一、二审法院的关系更加职权化,导致了二审法院在审理上诉案件前容易向一审法院倾斜,审理时会出现先入为主的现象,所以二审通常以维护原判决结果来结束诉讼,这严重地侵害了当事人的上诉权。

浅论我国民事审级制度改革

浅论我国民事审级制度改革

[ 关键词 】 二审终审制 ; 三审终审制 ; 一审终审制 [ 中图分类号】 5 DF [ 文献标识码 】 [ A 文章编号】6 3 88 20 )3 o8 3 17—37 (0 8 o —0 4 —o
民事诉讼中的审级制度是指按照法律 的规定 , 一个 民 事案件需要经过几个 不同级别 的法院审理 , 裁判才产生既
件由中级人 民法院初审 , 高级人 民法 院终审 , 审理范 围 其 在本省或直辖市也可 以完成 。若 当事人双 方属 于不 同的

我 国 两 审 终 审 制 之反 思
我国现行 民事诉讼实行的是两审终审制 , 指的是除最
高人民法院受理 的第一审 案件 和适 用特别程序审理 的案
件 以外所有的案件 , 在一审之后 当事人提起 上诉 的 , 经过
于公正 , 但如果 一个案件要通过繁多的审级才能被认 为是 公正的 , 也必然与诉 讼效率和诉讼经济原则 相违背。

讼的效率 。权力救济的程序 必须要考虑权 力就救济 的效 率, 否则就会反过来制 约权利救济 的公正性 。 …权利 救济 程序 的复杂性 和与被救 济权利 的大小和实效有 密切 的关 系, 于小额诉讼 案件 和 当事人诉前 希望 一审 终审 的案 对 件, 适用二审终审制无 疑是增加 了当事人和法 院的负担。 ( ) 二 两审终 审制对 于一些 重大、 复杂 的案件没 能提 供充分的救济程序 , 而且容 易受到地 方保护主义的影响 我国法院的建制基本上与行政区划 相一致 , 而且地方 法院的人事 、 财政 、 编制 和经费都依 赖于地方政府 , 这种体 制为地方保护主义 和人情案埋 下了隐患 。两审 终审制度 中, 大多数案件审理均在 地级市或者地 区内完成 , 少量 案

浅谈我国民事诉讼调解制度的现状及完善

浅谈我国民事诉讼调解制度的现状及完善

浅谈我国民事诉讼调解制度的现状及完善我国民事诉讼调解制度是一项重要的司法制度,它在解决民事纠纷中扮演着重要角色。

经过多年的发展,我国民事诉讼调解制度已经取得了一些成就,同时还存在一些问题,有待进一步完善。

首先,我国的民事诉讼调解制度在一些方面已经取得了显著成效。

目前,我国推行调解制度的地区已涵盖全国范围,各级法院普遍设立调解员,为诉讼当事人提供全方位、多层次调解服务。

调解作为一种非诉讼解纷方式,往往能够更好地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解决纠纷的效率。

根据相关数据统计,我国民事案件调解率逐年递增,2024年全国调解率超过了40%,实现了纠纷解决多元化。

然而,我国民事诉讼调解制度在实践运行中也面临一些问题,需要加强和完善。

首先,调解制度在不同地区存在差异化现象。

由于地区经济发展水平不一,司法实践水平也存在差异,导致各地在调解制度建设中存在不同程度的困难。

因此,需要统一相关政策和规范,确保各地的调解制度能够更好地运作。

另外,我国诉讼调解机构设置不完善,导致调解资源无法有效利用。

目前,我国各级法院普遍设立调解员,但由于数量不足和专业培训不足,导致实际调解工作中难以发挥应有的作用。

此外,部分调解员的履职能力和素质也存在一定问题,需要提高培训质量,加强考核和管理。

此外,在调解程序和调解结果方面,也需要进一步完善。

目前,我国的调解程序相对简单,当事人在参与调解决策时的权利受到限制。

应该加强当事人的参与权,倾听当事人的意见,使调解真正成为各方共同参与的过程。

同时,在调解结果的认可和执行方面,也需要进一步加强。

对于经过调解达成的协议,应该鼓励当事人自愿履行,同时提供相应的监督和执行机制,确保调解结果能够得到有效执行。

为了解决上述问题,进一步完善我国民事诉讼调解制度,应该采取以下措施。

首先,加强法律和制度建设,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明确调解的原则和程序。

其次,加大培训力度,提高调解员的专业能力和素质。

建立健全调解员培训体系,加强经验分享和案件指导。

我国民事诉讼审级制度的现状及评析

我国民事诉讼审级制度的现状及评析

··2010·1一、我国民事诉讼审级制度的现状1.现行审级制度建构的历史背景。

我国的审级制度经历了一个历史发展过程。

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各个革命根据地的法院的审级制度并不统一,有的实行两审终审,有的实行三审终审。

解放初期,我国法院原则上采用两审终审制,但对个别特殊的案件,则允许对二审人民法院的裁判上诉到最高人民法院。

1951年9月3日中央人民政府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暂行组织条例》第5条规定:“人民法院基本上实行三级两审制,以县级人民法院为基本的第一审法院,省级人民法院为基本的第二审法院,一般以两审为终审,但在特殊情况下,得以三审或一审为终审。

”1954年公布的《人民法院组织法》确立了四级法院两审终审的审级制度。

1983年修改公布的《人民法院组织法》沿用了两审终审的规定。

1991年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将两审终审作为一项基本的制度来规定,并根据《人民法院组织法》的规定,初步建立了一套较为完善的审级制度。

这一审级制度在建构的当时是具有一定的现实性和可行性的,一方面避免因审级过多增加当事人的诉讼,便利人民群众进行诉讼;另一方面也减轻人民法院在人力、物力、财力上的负担,同时便利人民法院及时结案确定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提高诉讼效率,降低资源消耗。

2.司法实践中这一制度的运行状况。

两审终审的审级制度设立之初,大多数学者基本上都是持肯定态度。

学者们的解释是:两审终审制适应了我国当时的国情,我国地域辽阔,很多地方交通不方便,审级过多不仅会给当事人双方造成大量人力、物力、时间上的浪费,而且容易使案件纠缠不清,当事人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长期处于不稳定状态,不利于民事流转和社会的安定。

实行两审终审,绝大部分民事案件可在当事人所在辖区解决,一方面可以方便诉讼,减少诉累;另一方面也使高级人民法院或最高人民法院摆脱审判具体案件的负担,集中精力搞好审判业务的指导、监督[1]。

民法典统一和完善民事法律制度的重要突破

民法典统一和完善民事法律制度的重要突破

民法典统一和完善民事法律制度的重要突破随着社会发展和法治建设的不断推进,我国民法典的编纂和实施成为一项重要任务。

民法典的统一和完善对于民事法律制度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不仅可以弥补现行民事法律制度的不足,还能够为我国的法治建设提供全面、系统和统一的法律规范。

本文将从几个方面分析民法典统一和完善民事法律制度的重要突破。

首先,民法典的编纂将统一我国的民事法律制度。

在过去,我国的民事法律分散在多个法典和法规中,而且由于历史原因,这些法典和法规之间存在着不一致和冲突。

这种分散和冲突使得民众在日常生活中难以适应和遵守法律。

而民法典的出台将统一这些法律规范,消除冲突,使民众能够更加方便地了解和遵守法律。

统一的民事法律制度将为社会各界提供一个统一的参考框架,在法律适用和司法判断上更加准确和一致。

其次,民法典的编纂将完善我国的民事法律制度。

目前,我国的民事法律制度还存在着一些不完善和不健全之处。

例如,在婚姻家庭、侵权责任等领域,现行的法律规定尚不够明确和完备,导致一些法律问题难以解决。

而民法典的编纂将对这些问题进行科学的界定和规范,填补法律的空白,提高法律的适应性和可操作性。

此外,民法典还将进一步完善与市场经济发展密切相关的合同法律制度,为经济活动提供更加稳定和可靠的法律保障。

再次,民法典的编纂将提高我国的法治水平。

法治是现代社会的基本要求,也是社会稳定和公平正义的重要保障。

而民法典的出台将为我国的法治建设提供重要的法律基础和法治资源。

民法典的编纂过程将充分体现法治观念和程序,提高决策的透明度和公正性。

此外,民法典的实施将有利于完善司法体系,提高司法效能和司法公信力,推动我国的法治建设向更高水平迈进。

最后,民法典的编纂将加强我国的国际交往和法治吸引力。

作为一个国际大国,我国不仅需要在法律领域与国际接轨,还需要在国际社会中展示我国的法治成果和制度优势。

而民法典的出台将使我国的民事法律制度更加符合国际法的要求,提高我国的国际法律地位和影响力。

关于构建我国民事综合审级制度的思考

关于构建我国民事综合审级制度的思考
关 键词 两审终 审制 构建 综合 审级制 度 文章 编号 : 1 0 0 9 — 0 5 9 2 ( 2 0 1 3 ) 1 0 — 0 5 0 - 0 2 级两 审终审 制难 以保证 司法 的统 一性 , 增 加法律 不能统 一适用 的
风险。
作 者简 介: 詹 绍敏 , 西北政 法 大学 民商法 学院。 中图分 类号 : D 9 2 5 文 献标识 码 : A
各种 各样 的改革 方案 也不 断地被 提 出 。 有 2 . 终审法 院级 别较低 , 不 能保 证审判质 量 以及 司法 的统一 性 。 在 改革 的路 口徘徊 时 , 在我 国, 管辖 第一 审民事 案件 的通常 是基层 人 民法 院, 所 以承 担 学 者追 崇西 方 国家 的三 审终 审制而 建议 摒 弃现有 的两 审 终审制
制 占缸金
◆ 法 制 园地
2 0 1 3 ・1 0 ( 上)
关于构建我国民事综合审级制度的思考
詹绍敏
摘 要 我国现行的民事审级制度是两审终审制 , 其 自身具有一定的优越性, 但随着经济的飞速发展、 政治体制改革的不断
推进 以及 各种错 综 复杂的 法律 关 系不 断 出现 ,民事两 审终审制 的弊 端不 断地显 露 出来 。本文认 为应 该重新 构建 符合 当前 国情 以及 司法现 状 的综合 审级制 度 , 即把 原 有的 两审终 审制与 一 审终 审制和 三审终 审制 有机 结合起 来。
度。
储 备深 厚 的功 能, 只 能在极 少数 的情 况下才 能行 使上诉 管辖 权 。 面对这 样 的一 种审 级功能模 式 , 我们 看到最 高人 民法 院似 乎其 统

司法 的特殊 和关 键职 能 并不 明 显而 变相 成为 一种行 政机 关 对

论民事诉讼调解制度的完善

论民事诉讼调解制度的完善

论民事诉讼调解制度的完善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和法治建设的不断推进,民事诉讼调解制度日益受到重视。

调解作为争议解决的一种独特方式,具有快捷、灵活、经济等优势,对于解决矛盾纠纷、促进社会和谐具有重要作用。

然而,我国民事诉讼调解制度仍存在一些局限和不足,因此有必要完善该制度。

首先,应加强对于民事诉讼调解制度的认识和宣传。

在民众和法官的认知中,应更加积极地推广和宣传调解制度,让人们充分了解调解的优势和可行性。

在教育体系中也应加大对调解的培训力度,使更多的人了解和掌握调解技巧。

同时,在法庭中应增加对调解的宣传和推广,让诉讼当事人更多地意识到调解的好处。

其次,应加强调解组织和调解人员的建设。

目前,我国调解制度的主要承担者是人民调解员,但是在一些地方,人民调解员的水平不高,且工作条件较差。

因此,应加强对人民调解员的培训,提高其职业素养和专业技能。

同时,应建立健全调解组织,提供充足的工作条件和经费支持,以提高调解工作的效率和质量。

第三,应建立完善的调解机制。

民事诉讼调解涉及到多个行政部门和司法机构的协调合作。

因此,应建立起一个协调机制,明确各方的职责和权限,确保调解工作的有序进行。

另外,在一些特殊的案件中,如离婚纠纷、劳动争议等,可以引入第三方调解机构或专业人士,作为调解的中介。

这样不仅可以提高调解的效果,还能给当事人提供更多的选择。

第四,应加大对调解结果的执行力度。

目前,我国的调解结果并没有法律效力,当事人不履行调解协议时,无法追究其责任。

因此,应加强对调解结果的监督和执行,建立起一个有效的强制执行机制。

同时,应增加对调解结果的法律保护力度,确保调解的公正和合法性。

最后,应加强对调解制度的研究和评估。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法治建设的进一步推进,调解制度也需要不断适应新的变化和挑战。

因此,应加强对调解制度的研究和评估,及时发现和解决存在的问题,推动调解制度的进一步完善。

综上所述,民事诉讼调解制度的完善对于促进社会和谐和提高司法效率具有重要意义。

我国民事审级制度的改革与完善

我国民事审级制度的改革与完善
二 次上诉 的机 会 , 就 意 味 着 当事 人 可 以通 过 上诉 这
家的幅员 、 案件的多寡、 经济的能力、 法官的素质、 司
法 的廉 洁程度 、 诉讼 的传 统等 , 都是制 约审级 制度设
置 的因素 。我 国现 行 法 律 实行 四级两 审 终 审制 , 是 考 虑 到我 国的 国情 : 一是 我 国幅员辽 阔 , 往来 交通 相
审级 制 度 是 一 个 国家 司 法 制 度 的基 本 部 分 之

律 效力 , 当事人 不 得 就此 再 次 提起 上 诉 。两 审终 审
制 也有例 外 , 即最高 人 民法 院所 作 的第一 审裁判 , 以

是诉讼 制度 不可或 缺 的部分 , 对保 障当事人 的实
体权 利 和诉 讼 权利都 发挥 着重要 的作用 。民事诉 讼 的审级制 度是 一个 国家 审 级 制 度 的一 部 分 , 民事 审 级 制度 的状况 , 系着 民事 司法 权 力 的运 行 和 当事 关
种种 问题 , 在立法上存在诸 多弊端 , 必须加 以改革。 民事 审级制度 的改革是我 国司法 改革 的重 要组成部
分, 改革和完善我国民事审级制度 的基本途径是建 立有限的三审终 审制。
关键词 :民事诉讼 审级制度 两审终审制 三审终 审制
中 图 分 类 号 : 2 . D9 5 1 文献 标 识 码 : A 文 章 编 号 :6 16 3 2 1 }6 04 .4 17 .2 X(0 0 0 .O4 0
第1 O卷 第 6期 社会科学版 )
J u n l fGu n d n nvr| fT d lg S ca cecs dt nl o ra o a g o gU ies yo e mooy(o i Sin e io t l E i

浅析我国民事审级制度

浅析我国民事审级制度

浅析我国民事审级制度审级制度是一国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指法律规定的审判机关在组织体系上设置的等级,当事人可以上诉或检察机关可以抗诉几次,一个案件经过多少级法院审判后,判决、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的一种诉讼法律制度。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0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依照法律规定实行两审终审制”。

但是两审终审制也存在例外,人民法院依照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所审理的案件,实行一审终结。

我国两审终审制是从实际国情出发而确立的,确立这一制度对便于民众诉讼,便于人民法院在其辖区内行使管辖权,及时保护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等都起到了积极地作用。

相对于现代西方大多数国家采用的三审终审制而言,我国的两审终审制也能保证审判质量,因为我国二审程序实行的是全面审查,同时我国的审判监督程序具有强大的纠错能力,而且当事人在判决生效后如果不服还可以进行申诉。

两审终审制度在现阶段是符合我国实际国情的,但是在其运行过程中也存在不少弊端,一方面体现在结合其他法律制度时其自身显现出来的缺陷,例如我国的级别管辖制度使得可能出现终审法院级别较低的状况,由此又带来一系列问题,例如终审法官水平较低、出现司法上的地方保护主义、两审程序流于形式等等。

另一方面体现在我国国民整体法律素质偏低所造成的两审终审制的运行现状,法院方面,上级对下级的监督变为行政化管理的现象很严重,民众方面,由于对上诉条件的不加限制,民众往往在二审中拿出在一审前就掌握的有利于自己的证据以期待终审胜诉,而且滥用本来是为了纠正审判错误而制定的再审程序所赋予的申请再审的权利,使得审判效率反而变得低下,违背了我国确立两审终审制的初衷。

总体看来,我国现行的两审终审制度基本上是适应我国现状的,要解决现实中两审终审制实行时存在的弊端需要从提高我国国民的整体法律素质做起,另外,培养合格的法官也是当务之急。

等到我国国民整体的法律素质提高起来,法律工作者尤其是法官的水平也提高起来,审判监督程序能良好的运行起来的时候,我想两审终审制将更好的体现出它的优势,现阶段存在的弊端亦将不复存在。

论我国民事审级制度的改革和完善

论我国民事审级制度的改革和完善
间的 行政 依 附性 二 上
院之间有关案件的移送管辖 。 民事诉讼法关于移送管辖的规定, 虽然 其 立 法 目的是 基 于 对 某些 案 件 特 殊性 的考 虑 , 是 实 际运 用 的 结果 , 但 不仅剥夺 了当事人应 当享有的审级利益, 而且为一些地区的法院实行 地 方 保护 主 义 提 供 了法 律 依 据 。 因此 , 当 取 消 这一 规 定 。 应 ( ) 三 重新界定最 高人民法院的职能和权限 最高人民法院作为国家 的最高的审判机关 , 其根本职能就是保证 动: 法律在全 国范围内的统一适用 , 因此其审判权 限应 当仅限于法律审。 1废除人民法 院依职权发动再审的程序 . 这不仅可以避免最高人民法院在事实问题上犯错误 的可能性, 也大大 我 国《 民事诉讼法》 l7条规定: 第 l 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和审判委员 减轻 了最高法院的工作负担 。 此外 , 最高法院还可 以根据 自己的能力 会对本院已生效的裁判,最高人民法 院对各级人 民法院已生效的裁 选择审理案件 的数量 , 以此保证对每一个 案件都能进行全面 、 开庭审 判, 上级人民法 院对下级人民法 院已生效的裁判均可以发动再审。 该 理 。最高人民法院统一法律适用的功能只 能通过审理具体 的案件 的 规 定 在理 论 上 与 国际通 行 的 民事诉 讼 原理 发 生冲 突 , 实 践 中产 生 的 方 式 来 实现 , 应 建 立 相应 的判 例 制度 。 与此 同时 , 高人 民法 院本 在 并 最 负面影响也非常大, 体现在 : 第一 , 人民法院依职权决定再审违背了民 身也必须受到 自己已经做出的判例中的有关法律解释 的约束, 以确立 事诉讼 “ 不告不理” 的原则。 是对 当事人处分权的侵犯。第二, 人民法 法律解释 的可预期性。 总之 , 最高人民法院只有在明确其作为终审法 院发动 再审违背了判 决效力 的基本理论。 第三 , 人民法 院发动再审导 院的地位之后才能真正树立起 自身的权威, 并实现其保障法律统一适 致了再 审程序中的诸 多无序现象。 用的功能。 2 限制人民检察 院发动再审程序 的范围 . 参考文献 : 目前我国关于人 民检察院发动再审程序的规定在司法实践 中难

我思事审级制度的改革与完善-比较法学视角下的分析

我思事审级制度的改革与完善-比较法学视角下的分析
管辖 ; 对简 易法 院判 决 的控 诉 由该地 域 的地 方 法 院 管辖 。所 以, 审管 辖 法 院也 就 包 括 高 等法 院和地 二 方法 院 。二审 管辖 法 院 的控 诉 审 以第 一审 为 基础 , 可 以提 出新 的诉 讼 材 料 , 因此 控 诉 审 就 以 当事 人谋 求第 一 审判决 的变 更 为 限 , 事 实 问 题 和 法律 问题 对 同时进 行 审理 。在第 二 审 中败诉 的 当事人 如果对 高 等法 院作 为第二 审法 院或作 为第一 审法 院时所作 的 终局判 决 不服 , 以向晟 高法 院提起 上告 ; 可 如果 对地 方法 院作为第 二 审法 院所 作 的终 局 判 决 不 服 , 以 可
向高 等法 院提 起 上告 。根 据 日本 新 民事诉 讼 法 第 31 l 条第 2项 的规 定 , 果 双方 当事 人达 成 了保 留 如
共 同提起上 告 的权 利 而 不提 起 控 诉 的 议 , 地 方 就 法院的判 决可 以直 接 向最 高法 院 、 简易 法 院 的 判 就 决可以 直 接 向高 等 法 院 进 行 上 告 。上告 审是 法 律 审, 只审 查原 判决 是 否 违反 宪 法 或违 反 了 民事 诉 讼 法第 3 2条第 2项 所 列 举 的 六 种程 序法 事 项 , 不 l 而 审查原 判决在 认定 事 实上 是 否 有误 , 是上 告 审与 这 控诉 审这 两种上诉 审在审 理范 围上 的不 同之处 。在
弊 端 。 赛 际上 . 实行 有 条 件 的 三审 终 审制 更兵 鲁 理 性 。为 此 , 目雁 有 的 两 审 终 审制 必 须加 以 改革 , 就 是 赛行 以 我 那
两审终审为原则、 毗三审终审为制 外的民事审鲺制度 。
关键 词 : 民事 审鲺制度 ; 法学; 比较 两审终审制 ; 三审终 审剥

民事诉讼法论文

民事诉讼法论文

关于构建我国完善的民事诉讼制度体系•摘要:建构我国完善的民事诉讼制度体系,需考量的因素众多,其中不可忽视的是当今世界民事诉讼法领域出现的新趋势和新情况,比如民事诉讼法的宪法化、国际化、程序的专门化或多元化,以及民事诉讼法越来越多地包含新科技因素等等。

关键词:民事诉讼法宪法化发展趋势Abstract:Establishing perfect civil litigation system, need considerations of numerous, which cannot be ignored in today's world is the civil procedure law in the domain of new trends and new cases, such as the civil procedure law constitution, internationalization, specialization, ordiversification, the program and the civil procedure law increasingly include new technologyfactors and so on.Keywords: The civil procedure Law constitution Development Trend顺应社会和法律的发展,我们已经开始思量我国民事诉讼法的修改问题。

本文主要阐释了民事诉讼法在当代的发展趋势和新情况,对于这些发展趋势和新情况的探讨将有助于进一步完善我国民事诉讼制度。

一、民事诉讼法的宪法化相对于以往,民事诉讼法呈现出高度的宪法化倾向,强调民事诉讼法必须遵行宪法。

民事诉讼法是对宪法的具体实践,在这个意义上,可以称它是“被适用的宪法”。

民事诉讼法的宪法化是当今世界各国必须认真面对的问题。

在民事诉讼法领域如何充分实践宪法的精神、原则和规范?第一,民事诉讼法的目的在于极力保障宪法所确立的法的目的的实现。

民事诉讼审级制度比较研究

民事诉讼审级制度比较研究

2023-11-02•引言•民事诉讼审级制度概述•国外民事诉讼审级制度比较研究•我国民事诉讼审级制度现状及问题分析•完善我国民事诉讼审级制度的对策与建议目•结论与展望录01引言研究背景与意义民事诉讼审级制度是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司法公正具有重要意义。

当前,我国民事诉讼审级制度存在一些问题,如上诉审程序不够完善、再审程序过于复杂等,需要与国际接轨进行改革和完善。

研究民事诉讼审级制度,有助于为我国司法制度的改革和完善提供理论支持和实践借鉴。

通过对国内外民事诉讼审级制度进行比较研究,分析我国现行民事诉讼审级制度的优缺点,提出改革和完善建议。

研究目的采用文献资料分析、案例分析、问卷调查等方法,对国内外民事诉讼审级制度进行深入研究和分析,提出针对性的改革建议。

研究方法研究目的与方法02民事诉讼审级制度概述概念民事诉讼审级制度是指法律规定的民事诉讼案件由哪一级法院受理审结的制度。

特点不同国家和地区的审级制度各有差异,但通常都以诉讼程序分为初审和上诉审两审或更多审级来满足当事人的诉讼需求和保障司法公正。

民事诉讼审级制度的概念与特点通过区分初审和上诉审,实现案件分流,减轻上级法院负担。

分级审理程序保障司法统一通过上诉审对初审进行程序上的监督和纠正,保障当事人权利。

通过上诉审对不同初审法院的裁判进行统一,实现法律适用的统一。

03民事诉讼审级制度的理论基础0201方便当事人诉讼,便于法院审理。

民事诉讼审级制度的基本原则便利原则保障当事人权利,实现司法公正。

公正原则提高审判效率,减少当事人诉讼成本。

效率原则03国外民事诉讼审级制度比较研究上诉审当事人可以通过上诉审程序对一审判决提出异议,上诉审程序相对简化,一般由法官独任审理。

再审当事人可以通过再审程序对已经生效的判决提出异议,再审程序一般较为复杂,需要经过重新审理。

美国民事诉讼审级制度作为最高法院,负责审理重大案件和法律问题。

上议院作为上诉法院,负责审理对初审法院判决不服的上诉案件。

最新-我国民事诉讼级别管辖制度的修改和完善 精品

最新-我国民事诉讼级别管辖制度的修改和完善 精品

我国民事诉讼级别管辖制度的修改和完善针对上述问题,笔者从制度层面上提出修改与完善的具体对策:(一)修改民诉法关于级别管辖层次的规定,规定基层法院和中级法院享有民事案件一审管辖权,限制高级法院的民事案件一审管辖权,取消最高人民法院的一审管辖权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1条规定了最高院一审管辖权的适用情形。

但这一规定是有其弊端的,应当依照各级法院的职能及其分工特点确定级别管辖的原则,将这部分的一审管辖权下放给基层法院与中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享有严格受限的一审管辖权,而取消最高人民法院的一审管辖权,理由如下:第一,最高人民法院作为一审法院违背了职能分层原理。

各国一般以初审、上诉和终审的审级职能为中心,围绕着事实与法律、私人目的与公共目的之关系协调,进行职能分层。

我国高级人民法院肩负审理不服中级人民法院裁判上诉案件的职责,最高人民法院则负有指导全国人民法院审判工作以及审理不服高级人民法院一审裁判的上诉案件的职责,将一审案件交由它们审理,不利于它们审理上诉案件或指导审判工作的职能的发挥。

实践中,高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已经认识到最高人民法院享有一审民事案件管辖权和高级人民法院享有不被严格限制的一审民事案件管辖权与它们职能的矛盾,并采取了相应的措施来缓解这一矛盾,更是证明了高级人民法院享有不被严格限制的民事一审案件管辖权和最高人民法院享有民事一审案件管辖权的不合理性(11)。

第二,最高人民法院作为一审法院,不但违背了“两审终审”制度,剥夺了当事人的上诉权,不利于当事人诉讼权利的充分行使,而且使审判监督程序在面对最高法院时失效。

民事诉讼管辖制度的构建应当遵循保障当事人诉权的原则,然而,在注重保障人权和强调程序公正的大背景下,我国民诉法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可以作为民事案件一审法院是不合理的。

首先,最高人民法院作为民事案件一审法院时,其判决将是终审判决,无法上诉,无法监督,实际上剥夺了该案件当事人的上诉权,违反了两审终审制,是与现代法治基本程序公正与诉权保障原则相违背的;其次,从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保障角度出发,既不便于当事人参加诉讼,也不利于案件事实的查明,对于一般的民事案件而言,则意味着诉讼成本的无谓增加(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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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论 前 沿 2 0 1 4 年第9 期
论我 国 民事 审级 制度 的完善
刘 玲
( 辽宁大 学法学 院, 辽宁 沈阳 1 1 0 0 3 6 ) [ 摘 要】 近些年来 , 我 国民事诉讼案件终 审后 当事人 申诉 、 申请再审的情况越 来越 多 , 有 的案件 经过 了多次 申诉 、 再 审, 当事人仍在
清晰。 ( 二) 第三 审应有 一定 的条件和 范围。三审终审制是有条件 的三审终审制 ,而不是所有的民事案件都可以经过三级法 院的 审理才产生既判力 ,也不是 当事人能 以任何理 由上诉到第 三审
法院 。有学者认为 , 我 国应允许 三类 案件 向第 三审法 院上诉 : 有 原则性意义的案件 ; 诉讼标 的额较 大或 巨大的案件 ; 判决无独 立 请求权第 三人 承担 民事责任的案件。 ( 三) 第三审程序应 当实行上诉许可制度 。上诉许 可制 , 是指
【 关键 词】 民事 审级制度 ; 两审终审 ; 三审终审 【 中图分类号 】 D 9 2 5 . 1 【 文献标 识码 】 A
通 常 意 义 上 ,民 事 审 级制 度是 指一 个 国 家不 同层 级 法 院 在 民事审判工作方面的职能划分 ,以及 民事案件经过几级法院审 理就宣告终结的制度。我国 目前采取的是 四级两审终 审制 。 两审终审制度 的概念解析及其缺陷 ( 一) 概念解析。两审终审制 , 即在一般情况下 , 不服第一审 法院裁 判的 , 当事人可 以上诉到第二审法 院, 第二审法院的裁判 即为最终裁判 。 但在特殊情况下 , 允许对第 二审法院的裁判上诉 到最高法 院。 ( 二) 两审终 审制度现 阶段 的运 行状 况。 1 . 民事案件二审终审 后, 当事人服判程度 明显下 降, 上访 、 缠诉 的案件数量逐 年上 升。 2 . 民事诉讼终审案件中 , 同类案件裁判结果 明显不 同的情况时有 发生。3 . 法院审判监督、 检察院抗诉等公权力对 民事诉讼加强干 预, 启动再审案件 的比例近年来呈上浮趋势 , 并产生负效应 。 4 . 案 件重复再审数量势头强劲 。 法院裁判 丧失 了其应有 的确定性 、 严 肃性 、 权威性 。裁判结 果的不断反复 , 使裁判的公信力遭受极大 的破坏。 5 . 立体 、 多层次的监督程序 , 导致法院审理案件遭受多方 干扰 , 复查 、 听证程序不 断增 加 , 人 为扩大诉 讼成本 的现象 日益 严重 。 6 . 案件类型的多样化 、 法律关系的复杂化使案件难度增加 , 终审后出现错误 的客观 因素增强 , 再审改判率持续不下 。 从最高人 民法 院民事诉讼 法调研小 组对我 国二 审终审制 度现行运行状况的调研分析可 以看 出,二审终审制度在现阶段 的运行机制 已经发生 了严重问题 ,这些问题的产生与终审制度 本身的设置紧密相关 。 反思二审终审在司法实践 中出现 的问题 , 二审终审制不能保证 司法公正其根本原因在于审级 的设置 。重 构审级制度 , 就 意味着 要动摇二 审终 审的审级模式 , 除此别无选
寻 求救济的渠道 , “ 终 审不终” 的现 象屡见不鲜。二审终审制度 正在被 申诉、 再审 、 抗诉 、 审判监督 以及其他种种复查程 序冲击、 侵蚀和 瓦解 , 司法的终局性和既判力荡然无存 。 这一方面有部 分当事人缠诉的 因素在其 中, 但 另一方面 , 不能否认 , 一项制度被破 坏最根本 的 还在 于其 内在 因素。 我 意图通过这一现象 , 探寻形成如 此局 面的深层原 因, 寻求解决 问题的方法。 通过 比较分析、 慎重论证 , 提 出在制 度设置上重新构建终审制度的基本思想。
当事 人 的 上 诉 是 否 受 理 ,要 经 过 法 律 的明 确 规 定 或 者 法 官 的 自 由裁量。当事人向第三审法院就法律适用问题上诉 , 不论是对一
审法 院作 出的裁判 , 还是 对二审法 院作 出的裁判 , 必须经 三审法 院许可 , 才 可以提起 。上 诉许 可是限制上诉 案件数量 、 防止上 诉 案件爆炸的有效措施 。 ( 四) 第三审程序应当实行飞跃上诉 制度 。飞跃上诉 制度是 指允许 当事人在对第一审的事实认定没有争议 ,只是对法律 的 择。 适用存在异议 的情况下 ,达成不经过第二 审程序而直接 向第三 二、 我 国 实行 三 审 终 审 制 度 的理 论 基 础 和 现 实 基 础 审法 院上诉 的书面协议 , 当事人直接进 行三审上诉 , 由第 三审法 ( 一) 理论 基础 。我 国早在新 民主 主义革命时期就 曾实行过 院进行审查 , 作 出是否许可的决 定。这在很 大程度上节省 了诉讼 三级三审的审级制度 , 因此 论界 对此并不 陌生。此外 , 当今社会 资源 , 有利 于纠纷的快速解 决。 学术交流加强 ,信息全方位 、多角度地 冲击社会生活 的每个 角 ( 五) 第三审程序应 " 3实 行律 师 强 制代 理 制 。律 师强 制 代 理 - 落, 使我们 对各国的终 审制度也有了更深刻的 了解 , 而各 国近年 制 , 即当事人在诉讼中必须 委托律师作为诉讼代理人。这是与第 三审法律 审相对应 的原则 , 比起 一 审 、 二审, 在 纯 粹 涉 及 法 律 适 来民事诉讼 改革 的趋 向与发展 , 也为我们提供 了可借鉴的经验 。 ( 二) 实践基础。首先 , 社会的发展使三审终审制度有了存在 用 的第三 审程序 中更加依赖律师 的专业性 知识 ,这 不但 有助于 的基础 , 社会的发展使人们的权利意识苏醒并扎下根来 。其次 , 维护 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 也 有利于提高司法效率 。 但是这一做法 公正 目标 的定位使终审制度改革成为必要 的措施之一 。随着社 可能会增加 当事人 的诉讼费用 ,因此笔者建议在 民诉 法中规定 会的不断发展 , 实体法难以覆盖所有客观情况 , 原则性规定越来 律师在代理第三审案件代理 费的最高限额。 越多 , 法官 的 自由裁量的空 间很 大 , 此时 , 程序 的正当性就成 为 人们判断裁决是否公 正的决定性 因素。 参考 文献 : ( 三) 价值体 现。三 审终 审制度能够确保法 院终 审裁决 的既 【 1 】 宋朝武. 民事诉讼 法学[ M】 . 中国 政 法大学出版社, 2 0 0 8 判力 。在三审终审制度下 , 再审程序 的提起 当然受到严格限制 , 其 以确保 法院最终裁决 的既判力 为根 本 , 这样 , 才能解决 “ 终 审

【 文章编号 l 1 o o 7 — 4 2 4 4 ( 2 O 1 4 l 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9 — 1 6 0 — 1
笔 者 在 上 文 已 经 论 述 过 在 我 国 构 建 三 审 终 审 制 度 的 理 论 基 础 和

现实 基础 。 下面将结合 国外三审终审制度 的立法例 , 对我 国构建 三审终审制度提出如下构想 : f 一) 第三审功能的定位。 1 . 第三审应坚持法律 审的审查原则 。 在三审制架构下 , 第三审法 院一般是最高法院。第三审作为法律 审的终审 ,专 就下级审法院裁判 之解 释使用法律有无违背法令 为审理 , 不再审理事实是否错误之问题。 2 . 第三审应 以事后审 、 书 面审为原则 。根据第 三审程序是法律审这一基本原则 , 第 三审程 序实行事后审制无疑 , 且只应限制在法律适用 问题上 。对于法律 的适 用 , 当事人完全 可以通过 书面的形式 , 将有关诉辩意见 阐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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