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宅建筑电气设计规范学习归纳总结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住宅建筑电气设计规范学习归纳总结
作者:杨雪冰
来源:《中国科技博览》2013年第20期
[摘要]根据《住宅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242-2011和《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2011的具体规定,文章对住宅建筑电气设计做了进一步归纳总结。
并对照两本规范做出对比。
[关键词]《住宅建筑电气设计规范》和《住宅设计规范》具体条款
中图分类号:TU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914X(2013)20-0570-01
近些几年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管理和制定了一些住宅设计规范及标准,这些规范及标准与以前的住宅规范及标准有很大变化,按《住宅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242-2011、《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2011等规范为依据进行归纳和总结。
下面是笔者在学习以上这些规范后归纳总结出。
《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2011与电气有关的条款同《住宅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242-2011条款对比有不同之处如下:
《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2011第8.7章是电气部分,这章节全部是电气的要求,下面就对比一下《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2011、《住宅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242-2011两本规范中有关住宅电气设计的区别和统一,并提出一些个人关点供大家参考-。
《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2011第8.7.1条:每套住宅的用电负荷应根据套内建筑面积和用电负荷计算确定,且不应小于2.5kW。
而旧《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1999(2003年版)第6.5.1条:每套住宅应设电度表。
每套住宅的用电负荷标准及电度表规格,不应小于表6.5.1的规定。
一类(使用面积≥34㎡)、二类(使用面积≥45㎡): 2.5 kW, 5(20)A电度表;三类(使用面积≥56㎡)、四类(使用面积≥68㎡): 4.0kW,10(40)A电度表;
《住宅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242-2011第3.3.1条:每套住宅的用电负荷和电能表的选择不宜低于表3.3.1的规定:建筑面积S≤60㎡:3.0 kW, 5(20)A电度表;
建筑面积60㎡
《住宅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242-2011第3.3.2条:当每套住宅建筑面积大于150㎡时,超出的建筑面积可按40W/㎡~ 50W/㎡计算用电负荷。
这三个规范只规定了每套住宅的用电负荷最低值为2.5kW,而旧《住宅设计规范》
GB50096-1999(2003年版)已经废止,新《住宅设计规范》给出每套面积的最低值是22㎡的住宅,同时还是应根据各地区供电部门的要求确定每户用电负荷,如哈尔滨市供电部门要求:建筑面积100平方米以上,每户按6kW设计;建筑面积100平方米及以下,每户按4kW设计。
各地区供电部门要求不一样电气设计也应按当地供电部门提出的要求设计。
《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2011第8.7.2条:住宅供电系统的设计。
《住宅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242-2011第10.2.1条:同住宅供电系统的设计。
规范中明确说明住宅建筑必须做总等电位联接,且装有沐浴或浴盆的卫生间必须做局部等电位联接。
《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2011第8.7.2.2条和《住宅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242-2011第6.4.1条,规范限制了用户总断路器规格,干线规格和电表规格,并适当留出了发展余地。
但《住宅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242-2011中提出的进户线不应小于6 mm2,照明回路支线不应小于1.5 mm2的规定不满足住宅规范的规定,住宅建筑电气设计规范是行业规范,应满足国家规范《住宅设计规范》的规定,而且1.5mm2的导线也太细,不利于以后的发展。
《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2011第8.7.2.3条五个回路;而旧《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1999(2003年版)第6.5.2.3条也是五个回路;但《住宅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242-2011第8.4.2条要求五个回路,除厨房、卫生间外,其他功能房应设置至少一个电源插座回路,每一回路插座数量不宜超过10个(组)。
新规范明确指出厨房和卫生间插座各自为独立回路,而旧规范只是说宜设置独立回路。
《住宅建筑电气设计规范》中还明确了插座回路不宜超过10个(组),这是指大户型的住宅或别墅,以前大户型的住宅或别墅插座超过10个时也用一个回路,现在按规范就可以设两个插座回路了。
《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2011第8.7.2.4条和《住宅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242-2011第8.4.4条。
新规范均明确了都什么回路设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
《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2011第8.7.2.5条、第8.7.2.6条和《住宅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242-2011第10.2.1条、第6.3.1条略去。
新规范指出总进户线设报警装置,住宅都是无人值班的,因此对于无人值班的住宅做动作跳闸比较容易实现。
《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2011第8.7.3条和《住宅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242-2011第8.4.3条。
新规范明确了每套住宅必须设短路和过负荷保护,分户箱内还应设同时断开相线和中性线的隔离电器。
《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2011第8.7.4条、第8.7.5条和《住宅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242-2011第8.5.5条、第9.2.3条略去。
应急照明此条取消了不让用自熄开关控制应急照明的规定,应急照明当采用节能自熄开关控制的,应设置火灾时能自动点亮措施。
《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2011第8.7.6条和《住宅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242-2011第8.5.1条都是规定住宅套内电源插座数量的规定,表格省略去。
《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2011第8.7.7条:每套住宅应设有线电视系统、电话系统和信息网络系统,宜设置家居配线箱。
有线电视、电话、信息网络等线路宜集中布线,并应符合下列规定,条款略去。
《住宅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242-2011第11.7.1条:每套住宅应设置家居配线箱。
《住宅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242-2011第11.2.2条:每套住宅的有线电视系统进户线不应少于1根,进户线宜在家居配线箱内做分配交接。
第11.2.4条:每套住宅的电视插座装设数量不应少于1个。
起居室、主卧室应装设电视插座,次卧室宜装设电视插座。
《住宅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242-2011第11.3.2条:住宅建筑的电话系统宜使用综合布线系统,每套住宅的电话系统进户线不应少于1根,进户线宜在家居配线箱内做交接。
第11.3.4条:每套住宅的电话插座装设数量不应少于2个。
起居室、主卧室、书房应装设电话插座,次卧室、卫生间宜装设电话插座。
《住宅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242-2011第11.4.2条:住宅建筑的信息网络系统应使用综合布线系统,每套住宅的信息网络系统进户线不应少于1根,进户线宜在家居配线箱内做交接。
第11.4.4条:每套住宅的信息插座装设数量不应少于1个。
书房、起居室、主卧室、均可装设信息插座。
《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2011第8.7.8条:住宅建筑宜设安全防范系统。
《住宅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242-2011第14.3.2条:住宅的安全技术防范系统的配置标准应符合表14.3.2的规定。
表格省略去。
此处主要是强调住宅小区周界安全防范、电子巡查、视频安防监控、入侵报警、访客对讲这些安全防范系统的设置。
《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2011第8.7.9条:当发生火警时,疏散通道上和出入口处的门禁应能集中解锁或能从内部手动解锁。
此条是设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中应能在消防控制室中解除相关部位的门禁;没有设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应在联网型门禁系统中集中解除相关的部位的门禁,在紧急火灾时不再需要人工手动打开出才能出门。
《住宅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242-2011第6.3.2条:每套住宅应设置自恢复式过、欠电压保护电器。
以上这些就是笔者学习两本新规范归纳和总结出的条款,新设计时要注意的也都有加以说明了,如有不周及错误之处还请多多指教和理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