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执业资格证书变更人员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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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资格核查和证书发放管理有关具体问题的通知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资格核查和证书发放管理有关具体问题的通知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资格核查和证书发放管理有关具体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20.04.03•【字号】豫人社函〔2020〕40号•【施行日期】2020.04.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正文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资格核查和证书发放管理有关具体问题的通知豫人社函〔2020〕40号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各有关单位,有关行业协会: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人事考试中心《关于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报名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试点后续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人考中心函〔2019〕68号)、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17部门《关于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发放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豫人社〔2019〕8号)要求,现就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报名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资格核查和证书发放管理等有关具体问题通知如下。

一、资格核查按照人考中心函〔2019〕68号文要求,资格核查对象是指实行报名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的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成绩合格人员。

按照豫人社〔2019〕8号文资格审查有关要求,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资格核查由省、省辖市两级行业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未设置省辖市级行业行政管理部门的资格核查由省级行业行政管理部门负责。

由行业协会管理的考试由行业协会负责资格核查(以上统称为资格核查机构)。

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职称)对考试资格核查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指导。

成绩合格标准发布后,省人事考试中心向省级资格核查机构提交全省成绩合格人员名单和考生在网报平台上传材料。

省级资格核查机构负责统筹安排全省的资格核查事宜。

资格核查主要采取抽查和公示两种形式。

各地资格核查机构对本地成绩合格人员报名材料进行抽查和现场人工核查,并保存相关核查材料备查。

省人事考试中心与省级资格核查机构对全省成绩合格人员进行联合公示(公示样式见附件1),公布成绩合格人员名单及各地举报电话。

关于中英职业资格证书合作项目增项及加强管理的通知(劳社鉴发

关于中英职业资格证书合作项目增项及加强管理的通知(劳社鉴发

关于中英职业资格证书合作项目增项及加强管理的通知(劳社鉴发[2004]2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厅(局)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中英职业资格证书合作项目(以下简称中英合作项目)是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以下简称部鉴定中心)与英国伦敦城市行业协会、英国伦敦工商会考试局在部分特定职业领域内合作开展的资格认证项目的总称。

该项目自1998年实施以来,受到很多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欢迎,对培养国际化标准的专业人员起到了积极作用。

在总结项目运行推广经验的基础上,从去年下半年开始,部鉴定中心在加大项目专业技术资料开发的同时,根据市场需求开发了新的职业领域。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中英合作项目职业领域在原英国伦敦工商会考试局企业行政管理和英国伦敦城市行业商贸零售两个证书基础上,增加了英国伦敦城市行业协会通信工程(Telecommunication Systems)和国际旅游(International Tourism)两个证书,共四个证书项目。

二、中英合作项目考试管理采取以属地化管理模式为优先的原则进行,鼓励省级鉴定中心积极参与项目,承担项目在本地区的推广、组织实施工作;对于暂无条件承担项目工作的地区,由部鉴定中心代管或采取其他方式管理。

具体考试管理方法见《中英职业资格证书合作项目管理规程》(附件一)。

三、中英合作项目的培训工作,使用统一配置的标准化培训技术资源,采取课程授权模式运行。

组织实施培训的机构向项目技术支持单位申请统一的培训课程,课程以专业等级为单位,内容包括考核大纲、教学培训资料、专业人员培训(3名师资人员,3名考评员和2名督考人员)、培训资质授权以及考试合格执证人员的就业推介等系列服务。

四、根据新的管理规程,中英合作项目不再设置省市级地方考试办公室,但各省级鉴定中心需指定专人负责项目有关工作,并将负责人和联系人名单报部鉴定中心中英职业资格证书考试办公室备案。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开展境外职业资格证书清单项目持证人员首批职称考核认定的通知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开展境外职业资格证书清单项目持证人员首批职称考核认定的通知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开展境外职业资格证书清单项目持证人员首批职称考核认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24.03.04•【字号】沪人社专〔2024〕75号•【施行日期】2024.03.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开展境外职业资格证书清单项目持证人员首批职称考核认定的通知各有关单位: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考察上海重要讲话精神,落实党的二十大和十二届市委三次、四次全会精神,建立国际职业资格证书认可清单制度以及国际职业资格和职称评价衔接机制,探索与国际接轨的人才评价体系,构建更具国际竞争力的引才用才机制,根据《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办发〔2016〕77号)、《关于本市对境外职业资格证书清单项目持证人员提供便利保障服务及职称比照认定的通知》(沪人社专〔2023〕310号),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组织开展境外职业资格证书清单项目持证人员首批职称考核认定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考核认定机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会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组建上海市专业技术人才职称考核认定委员会(境外职业资格)(以下简称“认定委员会”),负责本次考核认定工作。

二、考核认定范围在本市合法工作的《上海市境外职业资格证书认可清单》C类项目持证人员,可申报认定相关系列(专业)相应层级职称,其境外专业经历、工作业绩、创新贡献等可作为评价依据。

其中,生物医药、信息技术、工程技术领域持证人员考核认定工程技术人员职称(助理工程师、工程师、高级工程师),金融与管理领域持证人员根据证书项目分别考核认定会计或经济专业人员副高级职称(高级会计师/高级经济师)。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专业技术岗位数量和结构比例内,经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后,可在现有职称基础上申请参加高一级职称的考核认定。

三、考核认定条件(一)基本条件1.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法规;2.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敬业精神,作风端正;3.热爱本职工作,认真履行岗位职责。

2024版建筑工程扩大劳务合同

2024版建筑工程扩大劳务合同

20XX 专业合同封面COUNTRACT COVER甲方:XXX乙方:XXX2024版建筑工程扩大劳务合同本合同目录一览第一条合同主体及定义1.1 甲方名称及地址1.2 乙方名称及地址第二条工程概况2.1 工程名称2.2 工程地点2.3 工程规模2.4 工程内容第三条合同金额3.1 合同总价3.2 合同价格的调整3.3 预付款3.4 进度付款3.5 竣工结算第四条合同工期4.1 工期要求4.2 工期延误4.3 工期提前第五条劳务人员5.1 劳务人员名单5.2 劳务人员资质要求5.3 劳务人员管理第六条劳务工作范围与要求6.1 劳务工作内容6.2 劳务工作标准6.3 劳务工作质量第七条甲方义务与责任7.1 提供施工条件7.2 技术支持7.3 安全防护第八条乙方义务与责任8.1 施工准备8.2 施工质量8.3 施工安全8.4 环保要求第九条违约责任9.1 甲方违约9.2 乙方违约9.3 违约赔偿第十条争议解决10.1 争议解决方式10.2 争议解决地点10.3 争议解决时效第十一条合同的变更与解除11.1 合同变更条件11.2 合同解除条件11.3 合同变更与解除的程序第十二条合同的终止12.1 合同终止条件12.2 合同终止后的处理第十三条合同的保密13.1 保密内容13.2 保密期限13.3 违约保密条款第十四条其他约定14.1 不可抗力14.2 法律适用14.3 合同附件第一部分:合同如下:第一条合同主体及定义1.1 甲方名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甲方地址:××省××市××区××路××号1.2 乙方名称:×××劳务有限公司乙方地址:××省××市××区××路××号2.1 工程名称:×××建筑工程2.2 工程地点:××省××市××区××路××号2.3 工程规模:××万平方米2.4 工程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土建、安装、装修等全部施工内容第三条合同金额3.1 合同总价:人民币××万元(大写:玖拾玖佰玖拾玖万元整)3.2 合同价格的调整:如遇材料价格变动、政策调整等不可抗力因素,双方可协商调整合同价格3.3 预付款:合同签订后七个工作日内,甲方支付乙方合同总价30%的预付款3.4 进度付款:按照工程进度,甲方按月支付乙方已完成工程量的70%作为进度付款3.5 竣工结算:工程竣工后,双方按照合同约定的计价依据进行竣工结算第四条合同工期4.1 工期要求:自合同签订之日起至××年××月××日竣工交付4.2 工期延误:如因乙方原因导致工期延误,乙方应支付甲方合同总价2%的违约金4.3 工期提前:如因乙方原因导致工期提前,双方可协商提前完成工程5.1 劳务人员名单:乙方应向甲方提供劳务人员名单,包括姓名、身份证号码、岗位等信息5.2 劳务人员资质要求:乙方应确保提供的劳务人员具备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5.3 劳务人员管理:乙方负责劳务人员的日常管理,确保劳务人员遵守甲方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第六条劳务工作范围与要求6.1 劳务工作内容:乙方应按照甲方的要求完成各项施工任务6.2 劳务工作标准:乙方应按照甲方提供的施工图纸、施工方案进行施工,确保施工质量6.3 劳务工作质量:乙方应承担因施工质量问题造成的返工、维修等费用第八条乙方义务与责任8.1 施工准备:乙方应按照甲方要求的时间节点完成施工准备工作,包括但不限于施工场地平整、施工图纸及施工方案的接收与理解、施工材料的采购等。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做好检测人员岗位证书管理工作的通知-晋建质字〔2016〕81号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做好检测人员岗位证书管理工作的通知-晋建质字〔2016〕81号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做好检测人员岗位证书管理工作的通知正文:----------------------------------------------------------------------------------------------------------------------------------------------------关于做好检测人员岗位证书管理工作的通知晋建质字〔2016〕81号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建委),省直有关厅局、省消防总队,各扩权县住房保障和城乡建设管理局,中铁三局、中铁十二局、中铁十七局:按照《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取消下放和调整行政审批事项有关工作的通知》(晋建人〔2015〕185号)要求,省厅已取消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人员职业资格岗位证书(以下简称岗位证书)。

为加强检测人员岗位管理,做好与检测机构资质审批、动态管理的衔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资质审批中检测人员岗位证书衔接问题省厅不再集中开展检测人员的上岗培训及考试发证工作,检测机构办理首次、延期、增项时,原培训岗位证书在有效期的可继续使用,已过期的岗位证书作废。

按照《关于实施<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建质〔2006〕25号),检测人员培训工作由省厅提出培训的要求和内容,由检测机构自行组织培训或委托其他单位培训。

经培训、考试合格的检测人员,企业按照统一制证格式(详见附件1)自己制证。

将证书报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审批初审部门(以下简称初审部门),初审部门对检测人员基本条件进行审核,并对符合条件的人员按照省厅统一编号规则(详见附件2)进行编号。

初审部门对检测人员岗位证书情况进行全面摸底并建立台帐,并督促检测机构对无岗位证书的检测人员进行岗位培训、考试。

取得相应岗位证书的检测人员方可从事检测工作。

二、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人员岗位证书管理(一)检测人员专业类别检测人员岗位证书分为人工地基工程检测、主体结构工程现场检测、建筑幕墙工程检测、钢结构工程检测、室内环境质量检测、建筑节能工程检测、建筑智能工程检测、建筑消防工程检测、预拌砼类(预制构件)检测和常规类检测。

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合格人员名单【模板】

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合格人员名单【模板】

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合格人员名单
【模板】
考试信息
- 考试日期:[日期]
- 考试地点:[地点]
- 考试科目:[科目]
合格人员名单
以下人员在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中顺利通过,并符合相关要求,特此公示:
备注:以上名单仅展示部分合格的参考人员,完整名单请登录[网址]查询。

相关说明
- 合格人员如有姓名拼写错误或其他问题,请及时与考试组联系进行更正。

- 合格人员请妥善保管合格证书,并按照相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 对于未通过考试的人员,可以选择参加下次考试。

- 考试结果以本名单为准,如有异议请在公示期限内提交书面材料。

公示期限
- 公示期限:从本文档发布之日起,为期14天。

如有任何疑问或需要进一步的帮助,请随时与我们联系。

以上是一份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合格人员名单的模板文档,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修改和调整。

如有其他需求,请随时告知。

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2019年度注册城乡规划师职业资格考试合格人员名单及证书办理的通知

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2019年度注册城乡规划师职业资格考试合格人员名单及证书办理的通知

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2019年度注册城乡规划师职业资格考试合格人员名单及证书办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20.07.16•【字号】青人社厅函〔2020〕346号•【施行日期】2020.07.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规划,专业技术人员管理正文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2019年度注册城乡规划师职业资格考试合格人员名单及证书办理的通知青人社厅函〔2020〕346号各市、自治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各有关单位:2019年度注册城乡规划师职业资格考试合格证书现已开始办理,为确保证书办理规范、高效,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考试合格标准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2019年度注册城乡规划师职业资格考试合格标准有关事项的通告》规定,2019年度注册城乡规划师职业资格考试各科目的合格标准均为60分(各科目试卷满分均为100分)。

我省有4人通过资格考试(通过人员名单见附件)。

二、资格证书办理事项(一)提交有关资料。

资格证书由考生所在单位统一负责办理。

办理时须由考生提交本人准考证原件或复印件、身份证原件或复印件。

(二)办理时限及地点。

办理时间为2020年7月至8月,逾期不予办理。

办理地点为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公共服务中心社保服务大厅65、66号工位(城西区五四西路86号)。

联系电话:0971—8258591附件:2019年度注册城乡规划师职业资格考试合格人员名单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2020年7月16日。

2017年全国已取消的职业资格证完整名单

2017年全国已取消的职业资格证完整名单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 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地震安全性评价工程师制度暂行规定》 (国人部发〔2005〕72号)
取消
9
水利工程造价工程师
水利部
水平评价类
《水利工程造价工程师注册管理办法》 (水建管〔2007〕83号)
取消
作为一个专业纳入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统筹实施
二、取消的技能人员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 序号
精品文档20ຫໍສະໝຸດ 72017年全国已取消的职业资格证都有哪些呢, 我们不妨 来看看。以下是独特网小编搜集并整理的职业资格证有关内 容,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国务院决定取消的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目录
一、取消的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 序号
项目名称 实施部门(单位)
资格类别
设定依据
处理决定
备注
1
价格鉴证师 国家发展改革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准入类
《矿产储量评估师执业资格 制度暂行规定》 (人发1999〕33号)
取消
4
物业管理师
住房城乡建设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准入类
精品文档
《物业管理师制度暂行规定》 (国人部发〔2005〕 取消
5
珠宝玉石质量检验师 质检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准入类
《珠宝玉石质量检验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资格制度暂行 规定》(人发〔1996〕79号)
取消
6
棉花质量检验师 质检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准入类
《棉花质量检验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2000〕70号)
取消
计量检定员
质检总局
准入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 《计量检定人员管理办法》 (质检总局令第105号)

烟草检验工物理三级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复核通过人员

烟草检验工物理三级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复核通过人员
烟草检验工
(物理)
三级
合格
2016年11月27日
浙江中烟鉴定站
161
技术中心
吴之英

1976年12月
大专
1172003020300074
2011年8月3日
烟草检验工
(物理)
三级
合格
2016年11月27日
浙江中烟鉴定站
172
技术中心
何颖敏

1970年9月
大专
1172003020300069
2011年8月3日
云南中烟鉴定站
83
会泽卷烟厂
刘礼惠

1971年5月1日
大专
0372003006300913
2003年12月27日
烟草检验工
(物理)
三级
合格
2016年11月27日
云南中烟鉴定站
94
会泽卷烟厂
毕燕

1976年6月3日
大专
1172003030300299
2011年11月7日
烟草检验工
(物理)
三级
合格
2016年11月27日
烟草检验工
(物理)
三级
合格
2016年11月27日
云南中烟鉴定站
149
技术中心
陆静

1970年11月
大专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1172003020300070
2011年8月3日
烟草检验工
(物理)
三级
合格
2016年11月27日
浙江中烟鉴定站
150
技术中心
王青

1970年05月
大专
1172003020300073

已取消的国家职业资格执业证书名单大全-211项

已取消的国家职业资格执业证书名单大全-211项

国务院发布149项执业资格取消名单(第一批)
第二批:国务院决定取消的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目录(共计67项)
一、取消的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共计26项,其中准入类14项,水平
二、取消的技能人员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共计41项,其中准入类1项,水平评价
第三批:国务院决定取消的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目录(共计67项)
一、取消的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共计28项,其中准入类4项,水平
国务院发布62项执业资格取消名单(第二批)
一、取消的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共计25项,其中准入类1项,水平评价类24项)
二、取消的技能人员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共计37项,均为水平评价类)。

国家职业资格目录完整名单(专业技术人员+技能人员)

国家职业资格目录完整名单(专业技术人员+技能人员)

国家职业资格⽬录完整名单(专业技术⼈员+技能⼈
员)
对于国家职业资格⽬录完整名单(专业技术⼈员+技能⼈员)的内容,最近很多⼈很困惑,⼀直在咨询⼩编,今天店铺⼩编针对该问题,梳理了以下内容,希望可以帮您答疑解惑。

国家职业资格⽬录共计140项职业资格
专业技术⼈员职业资格59项
准⼊类36项
⽔平评价类23项
技能⼈员职业资格81项
准⼊类5项
⽔平评价类76项
这些职业资格基本涵盖了经济、教育、卫⽣、司法、环保、建设、交通等国家重要的⾏业领域,符合国家职业资格设置的条件和要求。

准⼊类职业资格关系公共利益或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健康、⽣命财产安全,均有法律法规或国务院决定作为依据;⽔平评价类职业资格具有较强的专业性和社会通⽤性,技术技能要求较⾼,⾏业管理和⼈才队伍建设确实需要。

上述内容来源于店铺⼩编整理发布,可供参考,希望对您有所帮助,如需要更多的法律解答,可在线咨询店铺律师。

2023年度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合格人员名单

2023年度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合格人员名单

2023年度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合格人员
名单
根据2023年度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的评审结果,现公布合格人员名单如下:
一、土木工程方向
1. 张三
2. 李四
3. 王五
4. 赵六
5. 刘七
二、机电工程方向
1. 刘瑶
2. 陈明
3. 李娟
4. 王强
5. 张莉
三、建筑工程方向
1. 张飞
2. 马超
3. 赵云
4. 曹操
5. 孙权
四、电力工程方向
1. 张铭
2. 李平
3. 王青
4. 赵明
5. 陈磊
以上名单为2023年度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合格人员名单,恭喜以上人员取得了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证书。

考试合格人员可凭本名单办理相关证书颁发手续。

特此公告。

(以上人员名单仅供参考,实际名单以主管部门最终公示为准。

祝贺所有考试合格的同学,希望你们在未来的工作中能够发挥优秀的技术能力和职业素养,为建设和发展做出更大的贡献!)。

2023年度中级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 考试成绩合格人员公示

2023年度中级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 考试成绩合格人员公示

2023年度中级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成绩合
格人员公示
2023年度中级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成绩合格人员公示名单在不同的省份可能会有所不同,以下是一些省份的公示信息:
1. 四川省:拟取得资格证书或合格证明人员共4423人,公示期为2023年12月29日至2024年1月8日。

2. 山东省:公示期为2023年12月29日至2024年1月12日。

3. 内蒙古自治区:成绩合格人员共3966人,公示期为2023年12月29日至2024年1月7日。

4. 吉林省:中级注册安全工程师名单公示共826名,公示期为2024年1月15日至1月26日。

需要注意的是,具体的公示名单可以在相关省份的人事考试中心官网或政府网站上查询,同时也可以关注相关考试的官方公众号或网站,以获取更全面的信息。

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信息修改

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信息修改

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信息修改
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是一项非常重要的证明,它证实了
持有人在特定领域的专业知识和技能。

如果你需要修改专业技术人
员职业资格证书上的信息,通常需要遵循一定的程序和规定。

首先,你需要确定需要修改的信息是什么,比如姓名、职称、
资格等级等。

然后,你需要联系颁发该证书的相关机构,了解他们
的证书修改流程和所需材料。

不同的机构可能有不同的规定,有些
可能要求提交书面申请,有些可能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文件。

在申请修改时,你可能需要提供一些支持材料,比如身份证明、原始证书、以及任何与修改相关的文件或证明。

同时,你可能需要
支付一定的修改费用。

在进行修改时,务必确保提供的信息准确无误,以免造成不必
要的麻烦。

完成修改后,你会收到更新后的证书或者相关文件。

需要注意的是,对于一些特定的信息修改,可能需要额外的审
批程序或时间,比如姓名的修改可能需要提供结婚证或法院裁定书
等文件。

总之,修改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的信息是一项严肃的事情,需要按照相关规定和程序进行,以确保修改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希望我的回答能够帮到你。

财政部国库司 取消的职业资格证书

财政部国库司 取消的职业资格证书

财政部国库司最近发布通知,宣布取消了一些职业资格证书。

此举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和讨论。

下面我们就来详细了解一下这一新政策的背景、内容及其影响。

一、背景1.1 国库司的职能与作用财政部国库司是财政部的直属单位,主要负责国家财政资金的管理、收支清算、监督检查等工作。

在执行这些任务的过程中,国库司需要依托一支具备专业技能和资格认证的人才队伍,以保证国家财政工作的高效、规范和安全进行。

1.2 职业资格证书的设立和管理为了规范国库工作人员的从业行为,财政部国库司曾设立了一系列的职业资格证书,包括国库会计、国库管理、国库审计等专业领域。

这些职业资格证书一直是国库工作人员在从事相关工作时的必备条件,具有一定的权威性和参考价值。

1.3 饱受质疑的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然而,近年来职业资格证书制度饱受质疑。

一些国库工作人员在取得资格证书后,并未能够有效履行相应的职责和义务,导致不少财政资金的流失和浪费。

另一些职业资格证书颁发机构存在着不规范、不公正的现象,严重影响了证书的权威性和可信度。

1.4 修改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必要性鉴于上述情况,财政部国库司决定对既有的职业资格证书进行全面清理和整治,以期能够建立起更加科学、可靠的国库工作人员资格认证机制,从而提高国库工作的专业化水平和规范化程度。

二、新政策内容2.1 取消的职业资格证书名单根据财政部国库司的公告,本次取消的职业资格证书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类:- 国库会计师资格证书- 国库管理师资格证书- 国库审计师资格证书- 其他相关职业资格证书2.2 取消的理由财政部国库司在取消这些职业资格证书时表示,主要基于以下几点考虑:- 既有的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并未有效提高国库工作人员的专业水平和服务质量。

- 职业资格证书颁发机构的数据和管理存在较大问题,严重损害了职业资格证书的权威性。

- 新的证书体系将更加注重工作实践、综合能力和专业素养的考核,更有利于选拔和培养优秀的国库工作人员。

资格认证公示制度范本

资格认证公示制度范本

资格认证公示制度范本一、目的和依据为了加强和完善我国职业资格认证制度,提高职业资格认证的公开性、公平性和权威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资格证书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公示制度。

二、公示内容1. 职业资格认证目录:包括职业资格认证的名称、编码、级别、类型等。

2. 职业资格认证标准:包括职业资格认证的考试科目、考试大纲、考试时间、考试地点等。

3. 职业资格认证机构:包括职业资格认证机构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

4. 职业资格认证结果:包括职业资格认证的合格分数线、合格人员名单、不合格人员名单等。

5. 职业资格认证的变更、撤销和注销情况:包括职业资格认证的变更、撤销和注销的原因、依据、程序等。

三、公示方式1. 政府网站: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在其官方网站上设置职业资格认证公示专栏,及时发布职业资格认证的相关信息。

2. 报纸、电视、广播等媒体: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可以通过报纸、电视、广播等媒体发布职业资格认证的相关信息。

3. 公告栏: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可以在公共场所设置公告栏,发布职业资格认证的相关信息。

四、公示期限1. 职业资格认证目录、职业资格认证标准和职业资格认证机构的信息,应当长期公示。

2. 职业资格认证结果的信息,应当公示一年。

3. 职业资格认证的变更、撤销和注销情况,应当公示半年。

五、异议处理1.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公示的职业资格认证信息有异议的,可以向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提出书面异议。

2.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对异议进行调查核实,并将调查结果书面答复异议人。

3. 异议处理过程中,必要时可以举行听证会,听取异议人、被异议人及其它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六、法律责任1.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未按照规定公示职业资格认证信息的,由上级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持证上岗及证照管理细则(4篇)

持证上岗及证照管理细则(4篇)

持证上岗及证照管理细则一、总则1.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资格法》及相关法规,为加强对从业人员的管理,规范职业资格证书和其他相关证照的办理、使用和管理,特制定本管理细则。

1.2 本细则适用于所有人力资源管理部门、行业协会组织以及从业人员。

1.3 从业人员应确保个人持有的证照真实有效,并按照规定合法使用。

1.4 各级人力资源管理部门应加强对从业人员证照的管理和监督,建立完善的证照数据库,并及时更新。

1.5 行业协会组织应协助人力资源管理部门推广和实施本细则,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培训和监督。

二、职业资格证书的办理2.1 从业人员应按照有关行业的相关规定,参加培训并通过相应的考试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

2.2 申请职业资格证书的从业人员应提供真实有效的个人身份证明、学历证明和相关培训及考试成绩等材料。

2.3 人力资源管理部门应对申请职业资格证书的材料进行审核,并在规定时间内发放证书。

三、证照的使用和管理3.1 从业人员应按照自己的职业资格证书和其他相关证照的要求,合法、规范地使用。

3.2 从业人员在从事指定职业时,应随身携带个人职业资格证书等证照。

离岗时应妥善保管,防止遗失和盗用。

3.3 从业人员离岗时,应将个人职业资格证书交由人力资源管理部门予以保管。

离岗期间,不得将证书用于非法用途。

3.4 从业人员在离岗后重新就业时,应向新单位提交个人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并将证书归还原保管单位。

3.5 人力资源管理部门应建立证照数据库,及时更新从业人员的证照信息。

对持证人员进行定期核查,发现问题及时通知有关单位并采取相应措施。

四、证照的归还和注销4.1 从业人员在职业资格证书过期或不符合岗位要求时,应向原发证机关申请注销证照。

4.2 离岗时,从业人员应将个人职业资格证书等证照归还给人力资源管理部门。

4.3 人力资源管理部门应及时将注销的职业资格证书等证照从数据库中删除,并通知有关单位。

五、违规处理5.1 从业人员伪造、涂改、出借、出租职业资格证书等证照的,由人力资源管理部门予以警告、罚款或暂停资格的处理。

保安服务协议书合同范本精选(2024版)

保安服务协议书合同范本精选(2024版)

20XX 专业合同封面COUNTRACT COVER甲方:XXX乙方:XXX保安服务协议书合同范本精选(2024版)本合同目录一览1. 保安服务协议书概述1.1 协议双方1.2 服务范围1.3 服务期限2. 保安人员配置与培训2.1 保安人员数量2.2 保安人员资质要求2.3 保安人员培训内容3. 保安服务内容与要求3.1 门卫服务3.2 巡逻服务3.3 押运服务3.4 安全检查服务3.5 其他服务内容4. 保安服务费用4.1 服务费用标准4.2 费用支付方式4.3 费用调整机制5. 保安服务管理制度5.1 客户管理制度5.2 保安人员管理制度5.3 应急处理制度6. 保安服务质量保障6.1 服务质量标准6.2 服务质量监控与评估6.3 服务质量改进措施7. 合同的变更与解除7.1 变更条件7.2 解除条件7.3 变更与解除的程序8. 违约责任与争议解决8.1 违约责任8.2 争议解决方式9. 保密条款9.1 保密内容9.2 保密期限9.3 保密责任10. 法律适用与争议解决10.1 法律适用10.2 争议解决方式11. 其他条款11.1 合同的签订、修改和终止11.2 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12. 合同的生效、变更和终止12.1 合同生效条件12.2 合同变更条件12.3 合同终止条件13. 双方签字盖章13.1 甲方签字盖章13.2 乙方签字盖章14. 附件14.1 保安人员名单14.2 服务项目明细14.3 费用预算明细第一部分:合同如下:第一条保安服务协议书概述1.1 协议双方甲方:(甲方全称)乙方:(乙方全称)1.2 服务范围(1)门卫服务:负责甲方场所的入口把控,对外来人员进行登记、盘查,确保场所安全。

(2)巡逻服务:在甲方场所内进行定时定点巡逻,预防和处理各类安全事故。

(3)押运服务:负责甲方财物、重要文件的运输安全,确保无丢失、损坏等情况发生。

(4)安全检查服务:对甲方场所进行定期或临时性安全检查,消除安全隐患。

2023年全国新闻记者职业资格考试公告

2023年全国新闻记者职业资格考试公告

2023年全国新闻记者职业资格考试公告各位考生: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2023年度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计划及有关事项的通知》(人社厅发〔2023〕3号)要求,2023年度新闻记者职业资格考试于11月4日举行,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考试时间及科目新闻记者职业资格考试设置“新闻基础知识”“新闻采编实务”2个科目,各科目均为主、客观混合试卷。

应试人员须在2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应试科目,方可取得考试成绩合格证明。

二、报名安排和流程三、报考条件凡符合《国家新闻出版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新闻记者职业资格考试办法〉和〈新闻记者职业资格考试实施细则〉的通知》(国新出发〔2022〕21号)规定报考条件的人员,均可报名参加新闻记者职业资格考试。

报考时,报考人员须上传所在新闻单位同意其报考的书面审核意见。

第九条报名参加新闻记者职业资格考试的人员,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认真学习宣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坚决贯彻落实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坚持正确政治方向、舆论导向、新闻志向、工作取向,热爱新闻工作,恪守职业道德。

第十条报名参加新闻记者职业资格考试的人员,除应当具备本办法第九条(上述)所列基本条件外,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二)具有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三)在新闻单位编制内或者与新闻单位签有劳动合同,新闻单位为非法人编辑部的人员,须为新闻单位的主管(主办)单位在编人员或者与主管(主办)单位签有劳动合同。

四、告知承诺制相关要求2023年度新闻记者职业资格考试推行报名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无论是否选择告知承诺制,我们都将在考前、考中、考后全程对报考人员报名资格进行核查。

我们鼓励报考人员选择告知承诺制报名,对于未选择告知承诺制或者不适用告知承诺制的报考人员,须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同时接受全程监管。

根据告知承诺制要求,报考人员需承诺填报的信息(包括个人联系方式信息)真实、准确、完整、有效,确认本人符合考试报名条件,承担不实承诺的相关责任,并签署《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报名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报考承诺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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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 张玉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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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清等48人二级临时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变更人员名单
序号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地市 哈尔滨市 哈尔滨市 姓名 性别 男 女 男 男 男 男 男 女 女 女 男 男 男 原聘用企业名称 现聘用企业名称 变更后企业名称 已注册 专业 市政 建筑 建筑 建筑 建筑 建筑 建筑 建筑 建筑 建筑 机电 建筑 建筑 注册编号 黑223000006362(01) 黑223000005971(01) 黑223000005968(01) 黑223000005969(01) 执业印章 有效期 2012-10-1 2012-10-1 2012-10-1 2012-10-1 变更 原因 聘用企 业变更 聘用企 业变更 聘用企 业变更 聘用企 业变更 聘用企 业变更 聘用企 业变更 聘用企 业变更 聘用企 业变更 聘用企 业变更 聘用企 业变更 聘用企 业变更 聘用企 业变更 聘用企 业变更 变更日期 2010-4-21 2010-4-21 2010-4-21 2010-4-21 2010-4-21 2010-4-21 2010-4-21 2010-4-21 2010-4-21 2010-4-21 2010-4-21 2010-4-21 2010-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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