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展和改革局行政执法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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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发展改革部门行政裁量权基准的通知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发展改革部门行政裁量权基准的通知
四、行政奖励裁量基准
行政奖励裁量基准表(见附件4)。明确了北京市节能减排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奖励(节能)事项的名称、设定依据、实施机关、办理条件、申请材料、审批程序、评选周期、中介服务、收费情况等内容。
此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按照《关于修订印发北京市发展改革部门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京发改规〔2023〕2号)和《关于印发北京市发展改革部门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通知》(京发改规〔2023〕1号)执行。
本《基准》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解释。
一、行政许可裁量基准
行政许可裁量基准表(见附件1)。明确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核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及境外投资项目许可等行政许可事项的名称、设定依据、实施机关、许可条件、申请材料、审批程序、审批时限、中介服务、收费情况,明确了不予受理、变更、延期、撤回、撤销、注销的适用等内容。
二、行政确认裁量基准
京发改规〔2024〕2号
各有关部门: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22〕27号)和本市相关工作要求,我委结合工作实际制定了《北京市发展改革部门行政裁量权基准》,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Βιβλιοθήκη Baidu特此通知。
附件:1.行政许可裁量基准表
2.行政确认裁量基准表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发展改革部门行政裁量权基准的通知

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行政执法依据》的通知

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行政执法依据》的通知

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行政执法依据》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公布日期】

•【字号】湘发改法规[2011]1631号

•【施行日期】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

会行政执法依据》的通知

(湘发改法规〔2011〕1631号)

机关各处室、委属单位、各市州发改委:

为进一步规范我委的行政执法活动,提高行政服务水平,履行政府信息公开职责,根据《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行政执法依据清理修订工作的通知》(湘政办函[2011]42号)的要求,我们编定了《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行政执法依据》,现已通过省政府审核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各市州、县级发改部门可依据自身行政职能参照本依据编定本部门的行政执法依据,并向社会公示。

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行政执法依据

一、行政执法机关

单位名称: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单位类别:法定行政机关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七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五十七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四十四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十条

5、《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第五条

6、《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动员法》第十三条

7、《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第十三条

8、《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第五条

9、《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

10、《企业债券管理条例》第十一条

11、《棉花质量监督管理条例》第三条

发改系统谁执法谁普法责任制实施方案

发改系统谁执法谁普法责任制实施方案

发改系统谁执法谁普法责任制实施方案

发改系统谁执法谁普法责任制实施方案涉及到发改委内部机构以及相关工作部门的职

责分工和责任划分。具体实施方案可根据发改委内部工作情况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以下是一个可能的实施方案:

1. 发改委执法责任:

- 发改委负责制定宏观经济政策和经济体制改革政策,依法进行规划和管理,对相关企业和市场行为进行监督和执法。

- 发改委依法开展价格管理,对重点产品和服务的价格进行指导、监督、检查和执法。- 发改委承担对市场垄断行为的反垄断执法,维护市场竞争秩序。

- 发改委负责统筹协调国内外投资,管理外商投资和企业并购,维护经济安全。

2. 相关部门执法责任:

- 工商部门负责对市场主体的注册、备案、经营许可和行政许可等事项进行管理和执法。- 质监部门负责监督和执法产品质量安全标准,对不合格产品进行监测和检测。

- 反垄断部门负责对市场上的垄断行为进行调查和处置,对重大垄断案件进行公平公正的处理。

- 监管银行保险等金融机构的金融监管部门负责对金融市场的规范和监督,防范金融风险,保护投资者权益。

- 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土地资源的规划、管理和执法,维护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

- 环保部门负责环境保护的监管和执法,防治环境污染,维护生态环境的稳定。

3. 实施要点:

- 加强部门间的协作和信息共享,建立完善的工作机制,形成合力。例如,定期开展跨部门联席会议,分享信息和情报。

- 加强执法队伍建设,提高执法能力和水平。例如,加强执法人员的培训和教育,完善执法规范和流程。

- 建立健全法律、法规宣传教育体系,普及法律知识,加强法制宣传,提高公民法治意识。

南京市六合区发展和改革局行政权力事项

南京市六合区发展和改革局行政权力事项

南京市六合区发展和改革局行政权力事项

行政执法主体

法定行政机关:南京市六合区发展和改革局

法律依据:

1、《指导外商投资方向规定》(国务院令第346号)第十二条

2、《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号)附件《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04年本)》简要说明(四) 附: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号)附件《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04年本)》简要说明(四)授权《省政府关于印发 (江苏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暂行办法>的通知》(苏政发[2005]38号)中《江苏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第三条、《江苏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暂行办法》第四条

3、《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国发[2006]28号)第八条、第二十三条

4、《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9号)第二条第二款

5、《境外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21号)第二章第五条

6、《外商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

会令第22号)第二章第四条

7、《南京市粉煤灰综合利用管理条例》第四条

8、《江苏省节约能源条例》第五条

9、《江苏省节能监测办法》第二条

10、《江苏省机电设备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第五条

行政执法依据

行政执法行为

行政许可(共2项)

一、外商投资项目核准

法律依据

1、《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第二部分第二条“对于外商投资项目,政府还要从市场准入、资本项目管理等方面进行核准。”

2、《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第八条“积极调整工业结构。严格控制新开工高耗能项目,把能耗标准作为项目核准和备案的强制性门槛,遏制高耗能行业过快增长。……”

台州市路桥区发展和改革局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方案和行政执法依据及职权公告

台州市路桥区发展和改革局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方案和行政执法依据及职权公告

台州市路桥区发展和改革局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方案和行政执法依据及职权公告

按照市政府的统一部署,我局对照所执行的法律、法规、规章,对本局所涉及的行政执法依据及职权进行了认真梳理,在此基础上,制定了《台州市路桥区发展和改革局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方案》。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深化完善和全面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05‟117号)的要求,现将我局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方案和行政执法依据及职权予以公告。

二OO八年十月二十九日

台州市路桥区发展和改革局

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方案

为贯彻依法治国基本方略,落实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深入实施省委建设“法治浙江”决定,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5‟37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深化完善和全面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实施意见》(浙政办[2005]117号)的要求,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建立行政执法责任制的指导思想和基本目标

(一)指导思想。坚持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围绕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按照建设“法治浙江”的要求,依照“职权法定、依法行政、有效监督、高效便民”的原则,严格执行发展改革法律法规,认真履行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责。

(二)基本目标。严格按照法定职责和程序,管理经济、社会发展和改革事务,梳理行政执法依据,明确行政执法主体,明晰行政执法职能和权限,规范行政执法程序,强化行政执法责任,实现依法决策、依法管理、依法监督的目标;切实加强行政执法监督,建立健全各项行政制度,建立评议考核机制,落实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制度,自觉维护人民利益,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行政执法证管理规定》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省会城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物价局,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为加强对价格行政执法证的管理,规范价格行政执法证的使用,特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行政执法证管理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行政执法证管理规定

二○一○年八月三十一日

附: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行政执法证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了规范价格行政执法行为,严格依法行政,依据《行政处罚法》、《价格法》、《反垄断法》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行政执法证(以下简称执法证)是各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相关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能、从事价格监督检查的公务身份证明和合法有效证件。

第三条执法证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统一颁发。

第四条执法证申领程序如下:

(一)申领人所在单位提出申请;

(二)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审核申领资格;

(三)申领人接受执法资格培训,参加执法资格考试;

(四)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价格监督检查司核准,制作、颁发执法证。

第五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申领资格的核查工作,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行政执法证持证资格审查表》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第六条执法证申领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从事价格行政执法工作;

(二)拥护党的基本路线,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热爱祖国、热爱人民,全面贯彻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开拓进取,努力工作;

第十一师发展改革委行政执法服务指南及流程图

第十一师发展改革委行政执法服务指南及流程图

第十一师发展改革委行政执法服务指南及流程图

2023年

权限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

开始

《兵团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7年本》内固定

《兵团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7年本》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核准及外商投资项目

核准流程图(行政许可)

企业提出申请

1.投资在线监管平台申请

项目代码;2.工程项目审批

管理系统填写信息、;3.准备

向师提交项目核准的请示材料审核通

权限外项目

权限内项目

材料审核不通过

发展和改革局规范权利运行制度汇编

发展和改革局规范权利运行制度汇编

目录

第一部分项目审批、核准备案、运行流程、责任追究制度

1、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制度 (1)

2、巩固退耕还林成果项目及资金计划安排制度 (7)

3、工程建设招标事项核准制度 (11)

4、交通项目审批、核准制度 (21)

第二部分规范权力、行政效能制度

1、行政效能建设制度 (26)

2、违反行政许可法责任追究制度 (36)

3、工作制度 (43)

4、重大建设项目违规问题举报办法 (48)

5、财务管理制度 (53)

第一部分项目审批、核准备案、运行流程、责任追究制度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制度

一、责任人

局长主持全面工作,并对本项工作负全面责任,其他同志按照岗位分工,分别承担各自的工作任务。

二、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二)《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

(三)《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国家发改委2004年19号令)

(四)《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暂行规定》(国发[2005]40号)

(五)《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5年本)》(国家发改委2005年第40号令)

(六)《××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决定的实施意见》(××政发[2005]11号)

(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和〈××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暂行办法〉的通知》(××政办发[2005]36号)

(八)《××省政府核准的企业投资项目目录》(2004年本)

1

(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政办发[2004]31号)

发改系统谁执法谁普法责任制实施方案

发改系统谁执法谁普法责任制实施方案

05
实施保障
Chapter
加强组织领导
01
成立专门的领导小组,由发改系统的主要领导担任组长,相关分管领导担任副组 长,各科室负责人担任成员。明确领导小组的职责和任务,确保工作的顺利开展 。
02
定期召开专题会议,研究解决实施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及时调整实施方案 ,确保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强化监督考核
发改系统谁执法谁普法责任制实施
方案 汇报人:
日期:
目录
• 实施背景 • 实施目标 • 实施措施 • 实施步骤 • 实施保障 • 实施展望
01
实施背景
Chapter
执法与普法的关联
执法与普法相互促进
执法行为需要依法进行,而普法工作 能够提高公众对法律的认识和理解, 进而促进执法工作的顺利开展。
责任制的重要性
阶段目标
第一阶段(1-3月)
制定实施方案,明确责任分工和任务目标。
第三阶段(7-9月)
加强执法过程中的普法宣传,将法律知识普 及融入执法实践。
第二阶段(4-6月)
开展普法宣传教育,组织干部职工学习相关 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
第四阶段(10-12月)
总结评估全年普法宣传效果,提出改进措施 和下一步工作计划。
和实效性。
加强培训与考核
加强培训
定期组织普法培训,提高发改系统干部职工的法律素 质和法律意识。

发展和改革部综合行政执法基本装备配备指导标准

发展和改革部综合行政执法基本装备配备指导标准

发展和改革部综合行政执法基本装备配备指导标准

【引言】

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在维护市场秩序、保障民生等方面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为提高综合行政执法效能,规范执法行为,确保执法过程中的安全和效率,发展和改革部制定了《综合行政执法基本装备配备指导标准》。本文将对这一标准进行详细解读,以指导各地合理配置执法资源,提升综合行政执法水平。

【发展和改革部综合行政执法基本装备配备指导标准的意义】

《发展和改革部综合行政执法基本装备配备指导标准》旨在规范综合行政执法装备的配备,提高执法部门的执法能力,确保执法过程的规范性、安全性和有效性。这一标准的制定有利于推动我国综合行政执法事业的健康发展,为执法部门提供明确的装备配备方向,有助于提升执法部门的整体素质和形象。

【发展和改革部综合行政执法基本装备的分类与介绍】

发展和改革部综合行政执法基本装备主要包括以下几类:

1.办公设备:如电脑、打印机、复印机等,用于处理日常工作事务。

2.通信设备:如对讲机、手机等,确保执法过程中信息的及时传递。

3.交通设备:如执法车辆、船舶等,满足执法巡查、取证等需要。

4.取证设备:如照相机、录音机、摄像机等,确保执法过程中证据的采集与固定。

5.检测设备:如仪器、仪表等,用于对违法行为进行监测、检测。

6.防护装备:如防爆服、防毒面具等,保障执法人员的人身安全。

【基本装备配备的标准与要求】

1.数量要求:根据执法部门的规模、职责范围和工作需求进行合理配置。

2.质量要求:装备应具备良好的性能、耐用性和可靠性,确保正常使用。

宁夏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施办法

宁夏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施办法

附件

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

定法制审核制度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全面规范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行政执法行为,促进严格规范文明执法,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加快法治政府建设,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执法三项制度规定的通知》(宁政办规发〔2019〕5号)等规定,结合发展改革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是指行政处罚、行政许可等涉及行政相对人权利义务的行政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公示,是指履行法定职责过程中,主动向当事人或者社会公开、公布有关行政执法信息,自觉接受监督的活动。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全过程记录,是指启动行政执法、调查取证、审查决定、送达、执行、归档管理等全部过程中,通过文字、音像等记录形式对全部过程记录的活动。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是指在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前,对拟作出的执法决定进行合法

性审查的活动。

第六条行政执法公示和全过程记录,由相关处室负责实施。营商环境法规处负责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公室配合做好保障工作。

第二章行政执法公示

第七条依托宁夏政务服务网、委门户网站信息公开专栏,相关处室应当全面、及时、准确公示执法信息,方便社会公众查询。

第八条行政执法事前应当公开执法主体、执法人员、执法依据、执法程序、救济渠道、服务指南、流程图和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等信息。

第九条行政执法人员在从事执法活动时,应当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告知行政相对人执法事由、执法依据,享有的陈述、申辩、听证、回避、救济的权利义务等。

鞍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工作的通知

鞍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工作的通知

鞍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工

作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鞍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公布日期】2016.09.14

•【字号】

•【施行日期】2016.09.14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其他规定

正文

鞍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工作的通

委下属单位、各处(室):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关于优化营商环境规范行政执法实施方案》(鞍政办发〔2016〕51号)等一系列文件精神,按照市政府法制办9月2日优化营商环境规范行政执法督办工作会议的要求,经委主任办公会议研究决定,为进一步规范我委行政执法行为,提出14条具体的落实措施,请按照各自分工情况,认真贯彻执行。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涉企执法行为

一是依规制定《涉企例行行政执法检查计划》(不含价格执法)。由具体行为处室填写《××年度涉企行政执法检查计划申报表》(详见附表1)后报政策法规处,政策法规处汇总后填写《关于将涉企检查项目纳入××年度行政执法检查计划的函》(详见附表2),向市政府法制办呈报批准后实施。(政策法规处牵头,管道保护处、招投标处配合)

二是严格履行“对开发园区企业执法检查”审批手续。委下属单位、各行政执

法处室涉及到对开发园区企业检查行为严格按照《中共鞍山市委办公厅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市、县(市)区机关对开发园区企业检查行为的通知》(厅秘发[2014]25号)文件规定,填写《对开发园区企业检查审批表》(详见附表3),履行开发园区内涉企检查的审批程序和检查要求。(市价格监督检查局、管道保护处、招投标处、稽查办)

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行政执法机关执法依据的公告(第1号)

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行政执法机关执法依据的公告(第1号)

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行政执法机关执法依据的公

告(第1号)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甘肃省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06.04.19

•【字号】甘政发[2006]33号

•【施行日期】2006.04.19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行政执法机关执法依据的公告(第1

号)

(甘政发[2006]33号)

为了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5〕37号),现将第一批审核确认的省发改委等22个行政执法机关的行政执法依据予以公布,供社会公众查询和监督。

附件:

1、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行政执法依据

2、甘肃省民族事务委员会(甘肃省宗教局)行政执法依据

3、甘肃省民政厅行政执法依据

4、甘肃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行政执法依据

5、甘肃省建设厅行政执法依据

6、甘肃省水利厅行政执法依据

7、甘肃省农牧厅行政执法依据

8、甘肃省文化厅行政执法依据

9、甘肃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行政执法依据

10、甘肃省审计厅行政执法依据

11、甘肃省环境保护局行政执法依据

12、甘肃省体育局行政执法依据

13、甘肃省统计局行政执法依据

14、甘肃省物价局行政执法依据

15、甘肃省粮食局行政执法依据

16、甘肃省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办公室行政执法依据

17、甘肃省人民防空办公室行政执法依据

18、甘肃省旅游局行政执法依据

19、甘肃省档案局行政执法依据

20、甘肃省测绘局行政执法依据

21、甘肃省气象局行政执法依据

22、甘肃省地震局行政执法依据

发展和改革局管理制度

发展和改革局管理制度

发展和改革局管理制度

一、发展和改革局管理制度的必要性

1.国家层面的重要部门

发展和改革局作为国家层面的重要部门,其负责着对国家经济发展和改革工作进行规划和

协调。这一职责的重要性不言而喻,任何一个国家都需要有一个专门负责统筹国家发展和

改革的部门来保障国家经济稳定和持续发展。

2.管理制度的规范性

发展和改革局作为一个大型部门,其日常工作繁杂,需要有一套完善的管理制度来规范和

指导其工作。只有通过规范的管理制度,才能确保发展和改革局的工作高效有序地开展。

3.对工作效率的提升

有了完善的管理制度,不仅可以规范发展和改革局的日常工作,还能够提升工作效率,节

约时间和成本,从而更好地履行职责,服务国家发展和改革工作。

二、建立和完善发展和改革局的管理制度

1.建立科学合理的管理体系

发展和改革局要建立一个科学合理的管理体系,使得其内部各个部门能够协调配合、上下

联动,确保工作的有序开展。

2.建立健全的工作流程

建立健全的工作流程是发展和改革局管理制度的关键,只有有了清晰的工作流程,才能确

保各项工作的有效进行,不致出现混乱、滞后等问题。

3.规范权责清晰

发展和改革局要建立一个规范的权责清晰的管理制度,使得各项工作的责任能够落实到人,不出现责任模糊的情况。

4.加强内部监督

加强内部监督是完善发展和改革局管理制度的关键之一,只有有了有效的监督,才能确保

各项工作的规范有序进行,不致出现乱象。

5.建立健全的激励机制

为了激励员工积极工作,发展和改革局还需要建立一个健全的激励机制,根据员工的工作

表现,给予相应的奖励和晋升,从而激发员工的工作热情和积极性。

发改委行政执法工作方案

发改委行政执法工作方案

发改委行政执法工作方案

近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改委)发布了《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行政执法工作方案》。这份文件在明确了发改委行政执法的目标和定位的同时,进一步强调了依法行政的重要性,明确了执法部门应当遵循的原则和规范,为发改委的行政执法工作提供了明确的指导和框架。

该方案首先明确了发改委行政执法的目标和定位。据悉,发改委的行政执法主要面对的是涉及经济和社会等领域的重大事项,其重点涉及到宏观调控、价格管理、经济特区、生产安全等方面。方案要求发改委在行政执法工作中,应坚持“服务

主体、依法行政、公正、廉洁”的原则,既要做好服务企业、

保障公众权益等方面的工作,也要确保执法工作的合法性、公正性和严肃性。

其次,该方案进一步明确了发改委行政执法部门应当遵循的原则和规范。其中,包括重点执法、风险导向、审慎执法、生态文明优先、执法合作、信息公开、问责机制等。这些原则和规范为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提供了明确的工作指导,也为企业和公众在接收行政执法时提供了更好的保障。

此外,该方案还提出了行政执法的具体实施方案。其中,重点包括以下方面:

第一,要强化监管和执法,严厉打击各种违法行为。发改委将建立健全行政执法信息管理系统,加强执法线索的收集和

管理,实现与其他执法部门信息共享和协同联动。同时,发改委还将加强对市场主体的监管,坚决打击价格垄断、虚假宣传、不正当竞争等违法行为,维护市场秩序和公平竞争。

第二,要加强执法能力建设,提升行政执法的专业化水平。发改委将建立行政执法人员的培训机制,提高执法人员的专业知识和技能水平,同时强化执法人员的监督管理,确保执法人员依法行政。

发改局行政执法情况工作总结

发改局行政执法情况工作总结

发改局行政执法情况工作总结

发改局行政执法情况工作总结

今年以来,我局在区委、区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在区司法局的关心支持下,坚持以新时代社会思想为指导,紧紧围绕中心工作,认真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提高依法行政效能。现将本年度有关工作总结如下:

一、加强组织领导,提高行政执法能力

我局高度重视依法行政工作,成立了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研究制定全局推进依法行政方案、计划,拟定各项工作制度,规范、指导、检查、督促全局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由局长任组长,分管领导和相关科室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推进依法行政具体工作。根据全区法治工作要点,结合本局工作实际,层层细化分解任务,明确工作任务和责任,形成了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部门负责人分头抓,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工作格局。加强法制宣传教育,组织党员干部深入学习相关法律法规,进一步提高法律意识和依法行政能力。结合本局业务工作,以集中学习与自学相结合,采取培训、讲座、视频、答题等的形式开展学习活动,进一步普及法律知识,增强法制观念,在全局上下形成了学法、知法、守法、用法的良好风气。

二、完善政务公开,接受群众监督

建立和完善政务公开制度,通过衢江区政府发展和改革局栏目,对涉及机构职责、人事任免、政策法规、业务工作和财务等情况,进行网络公开,进一步明确权责清单,依法行政,防止和克服各种“暗箱操作”现象的发生。对涉及群众的政策法规及时进行政策解读,及时更新相关业务工作动态,受理群众网络问政和信访事项。根据区委区政府统一安排,开展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对过期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对保留的文件进行了公开,并明确制定规范性文件必须依程序进行并经过合法性审查。年由我局印发的各类文件按程序进行了网上公示、征求意见、合法性审查,会议审核等程序。截止12月底,我局通过门户网站发布各类信息共149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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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展和改革局行政执法依据

一、行政执法主体性质

法定行政机关

二、执法主体法律依据(为法律、法规、上级文件等)(13项)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七条

第七条招标投标活动及其当事人应当接受依法实施的监督。

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对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及有关部门的具体职权划分,由国务院规定。

2.《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第六条

第六条国务院计划主管部门和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计划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的建设工期,安排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的年度投资计划。

3.《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列》第四十五条

第四十五条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组织稽查特派员,对国家出资的重大建设项目实施监督检查。

4.《评标委员会和评标办法暂行规定》第六条

第六条评标活动及其当事人应当接受依法实施的监督。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照国务院或者地方政府的职责分

工,对评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评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5.《国家重大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监督暂行办法》第七条、第十一条

第七条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国家重大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10日内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投诉。国家发展改革委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并自受理投诉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处理决定;需要检验、检测、鉴定、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内。

对受理的投诉和举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负责组织核查处理或者转请地方发展和改革部门和有关部门依法查处。

第十一条稽查人员对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可以采取下列方式:

(一)检查项目审批程序、资金拨付等资料和文件;

(二)检查招标公告、投标邀请书、招标文件、投标文件,核查投标单位的资质等级和资信等情况;

(三)监督开标、评标,并可以旁听与招标投标事项有关的重要会议;

(四)向招标人、投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招标公证机构调查了解情况,听取意见;

(五)审阅招标投标情况报告、合同及有关文件;

(六)现场查验,调查、核实招标结果执行情况。

根据需要,可以联合国务院其他行政监督部门、地方发

展和改革部门开展工作,并可以聘请有关专业技术人员参加检查。

稽查人员在监督检查过程中不得泄露知悉的保密事项,不得作为评标委员成员直接参与评标。

6.《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六条

第六条各级发展改革、经贸、建设、铁道、交通、信息产业、水利、外经贸、民航等部门依照《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意见的通知》和各地规定的职责分工,对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施工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7.《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第六条

第六条各级发展计划、经贸、建设、铁道、交通、信息产业(通信、电子)、水利、民航、广电等部门依照《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意见的通知》和各地规定的职责分工,对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8.《外商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第四条

第四条总投资在1亿美元以下的鼓励类、允许类项目和总投资在5000万美元以下的限制类项目由地方发展改革部门核准,其中限制类项目由省级发展和改革部门核准,此类项目的核准不得下放。

地方政府按照有关法规对上款所列项目的核准另有规

定的,从其规定。

9.《国家以工代赈管理办法》第六条

第六条各级发展和改革部门是以工代赈的行政主管部门,承担以工代赈工作的具体管理职责。

10.《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第六条

第六条各级发展改革、建设、铁道、交通、信息产业、水利、民航等部门依照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关于工程建设项目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对工程建设项目中所包括的货物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货物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11.《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第二条第三条

第二条国家制定和颁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明确实行核准制的投资项目范围,划分各项目核准机关的核准权限,并根据经济运行情况和宏观调控需要适时调整。

前款所称项目核准机关,是指《目录》中规定具有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权限的行政机关。其中,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是指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地方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是指地方政府发展改革委(计委)和地方政府规定具有投资管理职能的经贸委(经委)。

第三条企业投资建设实行核准制的项目,应按国家有关要求编制项目申请报告,报送项目核准机关。项目核准机关应依法进行核准,并加强监督管理。

12.《甘肃省招标投标条列》第二条

第二条省发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门指导和协调全省招标投标工作,会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拟定有关招标投标配套规章和综合性政策,对全省重大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市、州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和相关规定,对本行政区域本行业的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

13.《甘肃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第三条

第三条各级发展和改革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工信、财政、水利、交通运输、建设等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履行相应的政府投资项目管理职责。

三、行政执法职权(为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确认、行政征收、行政复议、行政管理、行政检查、行政给付、行政奖励、行政监督、行政指导、行政备案、行政决定、行政调解、拟定行政补偿方案、组织调查登记、书面通知及其他具体行政行为等)

(一)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3项)

1.限额以下政府投资项目立项审批

法律依据:《甘肃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第三条

第三条各级发展和改革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工信、财政、水利、交通运输、建设等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履行相应的政府投资项目管理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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