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江苏省疫苗集中采购实施方案的通知
卫生部关于印发《扩大国家免疫规划实施方案》的通知-卫疾控发[2007]30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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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关于印发《扩大国家免疫规划实施方案》的通知正文:---------------------------------------------------------------------------------------------------------------------------------------------------- 卫生部关于印发《扩大国家免疫规划实施方案》的通知(卫疾控发〔2007〕30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为贯彻温家宝总理在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上提出的“今年扩大国家免疫规划范围,将甲肝、流脑等15种可以通过接种疫苗有效预防的传染病纳入国家免疫规划”的精神,落实扩大国家免疫规划的目标和任务,我部组织编写了《扩大国家免疫规划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七年十二月二十九日扩大国家免疫规划实施方案为贯彻温家宝总理在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上提出的“扩大国家免疫规划范围,将甲肝、流脑等15种可以通过接种疫苗有效预防的传染病纳入国家免疫规划”的精神,落实扩大国家免疫规划的目标和任务,规范和指导各地科学实施扩大国家免疫规划工作,有效预防和控制相关传染病,制订本方案。
一、原则扩大国家免疫规划按照“突出重点、分类指导,注重实效、分步实施”的原则实施。
二、内容(一)在现行全国范围内使用的乙肝疫苗、卡介苗、脊灰疫苗、百白破疫苗、麻疹疫苗、白破疫苗等6种国家免疫规划疫苗基础上,以无细胞百白破疫苗替代百白破疫苗,将甲肝疫苗、流脑疫苗、乙脑疫苗、麻腮风疫苗纳入国家免疫规划,对适龄儿童进行常规接种。
(二)在重点地区对重点人群进行出血热疫苗接种;发生炭疽、钩端螺旋体病疫情或发生洪涝灾害可能导致钩端螺旋体病暴发流行时,对重点人群进行炭疽疫苗和钩体疫苗应急接种。
通过接种上述疫苗,预防乙型肝炎、结核病、脊髓灰质炎、百日咳、白喉、破伤风、麻疹、甲型肝炎、流行性脑脊髓膜炎、流行性乙型脑炎、风疹、流行性腮腺炎、流行性出血热、炭疽和钩端螺旋体病等15种传染病。
省卫生计生委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苏省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办法》的通知

省卫生计生委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苏省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办法》的通知佚名【期刊名称】《江苏省人民政府公报》【年(卷),期】2015(000)004【摘要】<正>苏卫规(疾控)[2015]2号各市及昆山、泰兴、沭阳县(市)卫生计生委(卫生局)、财政局:经省政府同意,现将《江苏省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5年3月6日江苏省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办法第一条为规范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工作,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依据《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34号)和《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鉴定办法》【总页数】4页(P24-27)【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D【相关文献】1.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卫生厅省财政厅安徽省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办法(试行)的通知 [J],2.广东省卫生厅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广东省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办法(试行)》的实施细则(广东省卫生厅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2年3月9日以粤卫[2012]34号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J],3.湖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湖北省教育厅湖北省民政厅湖北省财政厅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湖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湖北省残疾人联合会湖北省红十字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北监管局关于印发《湖北省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办法》的通知 [J], ;;;;;;;;;4.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民办医疗机构省级资金奖补办法》的通知 [J], 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卫生计生委5.山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办法(2019年版)》的通知 [J],因版权原因,仅展示原文概要,查看原文内容请购买。
江苏省药品集中采购政策简析(淮安药联盟20170619) (1)

(三)是纠正医药购销领域不正之风的需要
2010年7月,卫生部、国务院纠风办等7部委联合印发两个文件:
《关于印发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工作规范的通
知》(卫规财发〔 2010〕64号)
要求实行以政府主导、以省(区、市)为单位的医疗机构 网上药品集中采购工作。
《药品集中采购监督管理办法》(国纠办发
第一组
第二组
第三组
不在保护期内的专利药品,首次仿制专利的药品,通过质量一致性评价的仿制药品, 药品注册分类第二类新药(监测期内)。
《2014年中国医药统计年报》中《医药工业企业主营业务收入排序》排名在前100位企 业生产的药品及2014年度在江苏省医疗机构网上集中采购金额排名前100位生产企业的 药品。 其他通过GMP认证企业生产的药品。
• 国家定点生产药品按照国家规定方式采购。
谈判采购
• 纳入国家谈判采购的药品,执行国家谈判价格。
二、新一轮药品集中采购主要政策 2 采取省市联动形式
省级负责通过分类采购方式确定省级入围产品和价格,市级负责组织本辖 区内医疗卫生机构与入围企业进行价格谈判,确定成交产品及其价格,省市共同 完成集中采购全过程。
议价采购
限价挂网采购
直接挂网采购
二、新一轮药品集中采购主要政策 实行分类采购(3种补充方式)
备选采购 询价采购 备案采购
• 对未入围的特殊药品,根据临床需要,由评审委员会组织专家评审 后确定备先入围产品,供医疗卫生机构价格谈判。
• 根据以上方式均未采购到的药品,由省药采中心寻找替代产品重新
采购,或列入短缺药品目录进行定点储备供应。
省级负责前半段
• 通过分类采购,确定
入围产品及其价格
市级负责后半段
江苏省药品集中采购实施方案

江苏省药品集中采购实施方案依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公立医院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号〕、«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落实完善公立医院药品集中采购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卫药政发〔〕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和规范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气构差不多药物采购机制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号〕以及江苏省综合医改试点工作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第一章总那么一、总体目标完善药品集中采购机制,构建现代药品供应保证体系,实现药品安全有效、质量可靠、价格合理、供应及时,满足临床用药需求,减轻群众用药负担。
二、差不多原那么坚持以省为单位的网上药品集中采购方向,实行一个平台、上下联动、统分结合,增强医疗卫生气构在药品集中采购中的参与度;坚持分类采购方式,实行招生产企业、量价挂钩、招采合一,在保证药品质量和临床供应的基础上,发挥批量采购优势,降低药品虚高价格;坚持全过程综合监管,规范采购平台建设,严格采购工作程序,确保公布、公平、公平。
三、适用对象参与我省药品集中采购的各方当事人,包括:医疗卫生气构,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市、县〔市、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和药品采购监管服务机构等。
四、采购模式以省为单位集中采购,通过江苏省医疗机构药品〔耗材〕集中采购与监管平台〔以下简称采购平台,〕进行网上采购。
五、采购周期原那么上许多于一年。
六、实施范畴〔一〕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国有企事业单位〔含国有控股企业〕等举办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以下简称二级以上医疗机构〕。
〔二〕全省实施差不多药物制度的基层医疗卫生气构,包括政府办都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以及非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气构。
〔三〕鼓舞其他医疗机构参加药品集中采购。
第二章组织机构一、组织治理体系省药品集中采购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全省药品集中采购工作。
省药品集中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省卫生计生委〕负责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组织实施。
中国疾控中心集中采购管理实施办法

附件: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集中采购工作规范(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以下简称中国疾控中心)采购行为,加强采购管理,提高采购资金的使用效益,促进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法律和财政部、卫生部颁布的相关行政法规,结合中国疾控中心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中国疾控中心本级各处(室、中心)及项目办、中心直属各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国内或国际合作项目资金采购货物(不含服务和工程类)的行为,均适用本规范。
中国疾控中心集中采购(以下简称中心集中采购)指中心及直属各单位使用上述资金采购中央国家机关集中采购目录内的或采购限额内的货物的行为。
第三条中心集中采购组织形式与采购方式:(一)凡是已被列入中央国家机关集中采购目录的项目,采购部门按规定委托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以下简称国家采购中心)组织采购。
主要采购方式为:协议供货、定点采购、网上竞价。
(二)凡是采购未列入中央国家机关集中采购目录的项目,经审批后,按规定委托国家采购中心或政府采购社会招投标代理机构采购。
主要采购方式为: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单一来源采购。
(三)特殊情况需要采购中央国家机关集中采购目录之外且在采购限额内的项目,经审批后,按规定程序由中心职能部门组织集中采购。
主要采购方式为:竞争性谈判、询价、单一来源采购。
第四条中心集中采购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效益以及维护公共利益的原则。
第二章机构与职责第五条中国疾控中心成立集中采购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 组长由中心主管采购工作的领导担任,成员为中心设备条件处、规划财务处、审计处、纪检监察室等职能部门负责人,领导小组对中心集中采购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并为承担采购管理任务的部门和单位提供必要的组织保障。
第六条直属独立法人单位,根据采购任务和管理工作的需要,成立相应的管理小组,并由单位的主要领导担任组长,负责本单位采购管理工作。
江苏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江苏省“十三五”采供血事业

江苏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江苏省“十三五”采供血事业发展规划》的通知【法规类别】卫生综合规定【发文字号】苏卫医政[2016]41号【发布部门】江苏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发布日期】2016.07.29【实施日期】2016.07.29【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江苏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江苏省“十三五”采供血事业发展规划》的通知(苏卫医政〔2016〕41号)各市及昆山、泰兴、沭阳县(市)卫生计生委,省管有关医院,省血液中心:现将《江苏省“十三五”采供血事业发展规划》印发给你们,请贯彻落实。
江苏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2016年7月29日江苏省“十三五”采供血事业发展规划“十三五”时期是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加快建设现代医疗卫生体系的关键时期,也是建设经济强、百姓富、环境美、社会文明程度高的新江苏的重要时期。
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医疗保障水平的提高和医疗新技术的应用,医疗临床用血需求量不断上升,群众对血液品种和质量的要求也越来越高。
为建立健全我省采供血服务体系,加强采供血机构管理,推进采供血机构标准化、规范化建设,保证人民群众用血需要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原卫生部《血站管理办法》、《江苏省献血条例》制定本规划。
一、总体目标落实各级政府无偿献血工作责任,健全血液供应保障体系,优化全省采供血机构设置,合理配置血站资源,满足群众日益增长的临床用血需求;推进血站标准化建设,实施血站规范化管理,加强各级血站的资源整合和纵向联系,实现区域内各级血站分工协作,逐步建立形成“质控上收、服务下沉”的采供血服务新模式;深化血液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实现与用血医院和区域卫生信息平台互联互通,2018年底前,实现全部三级医疗机构与我省血液管理信息系统互联互通;到2020年,献血率达15/千人口。
二、基本原则(一)政府主导。
各地政府应当确保血站发展所需人员、经费及建设等资源需求,坚持采供血的公益性。
江苏省卫生厅关于印发《高值医用耗材集中采购目录》(第二批)的通知

江苏省卫生厅关于印发《高值医用耗材集中采购目录》(第二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卫生厅•【公布日期】2014.05.28•【字号】苏卫药政[2014]6号•【施行日期】2014.05.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江苏省卫生厅关于印发《高值医用耗材集中采购目录》(第二批)的通知(苏卫药政〔2014〕6号)各市、县(市、区)卫生局,厅直各医疗机构,省药品集中采购中心:现将《高值医用耗材集中采购目录》(第二批)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江苏省卫生厅2014年5月28日附件1:目录说明本目录由目录序号、国家耗材编码、目录名称、材质、规格、单位、使用方式、功能组成、收费编码和说明等部分组成。
内容包括骨科脊柱类、骨科人工关节类、骨科创伤类、普外科、心胸外科、体外循环及血液净化类、口腔科类高值医用耗材集中采购目录。
目录序号为集中采购目录的流水码。
国家耗材编码为《一次性医用耗材分类编码》(以下简称《耗材分类》)中的耗材编码,《耗材分类》是对《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2012年版)工作手册》中一次性医用耗材进行的分类整理。
根据每类耗材特点按照耗材的使用范围、用途、功能、通用名称、材质、规格和厂家进行七级分类管理,由字母和数字组成混合码。
国家耗材编码为字母和数字混合的6位编码,字母和数字表示高值医用耗材的一至四级分类。
目录名称为集中采购高值医用耗材的通用名称。
材质、规格指目录名称下对应的材质和规格。
单位是该产品的最小计量使用单位。
使用方式是指目录产品的使用部位或主要用途。
功能组成是指产品的组成部件。
收费编码是指物价部门对该产品指定的医疗机构收费使用编码。
附件2:《高值医用耗材集中采购目录》(第二批)。
省级非免疫规划疫苗集中采购实施方案

省级非免疫规划疫苗集中采购实施方案为进一步规范非免疫规划疫苗采购管理,保障非免疫规划疫苗质量和供应,为人民群众提供安全有效、价格合理的非免疫规划疫苗,保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基本原则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依托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实行全区集中采购。
加强非免疫规划疫苗采购全过程综合监管,切实保障非免疫规划疫苗质量和供应。
二、适用范围非免疫规划疫苗上市许可持有人、配送单位、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以及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非免疫规划疫苗集中采购机构和监管部门等适用本方案。
三、采购流程(一)发布采购公告。
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会同自治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依据本实施方案编制非免疫规划疫苗采购目录和疫苗采购文件,通过交易平台发布采购公告,并报自治区卫生健康委、自治区机关事务管理局备案。
采购公告发布以自治区药品和医疗器械集中采购网为准。
公告日期与疫苗上市许可持有人响应申请截止日期之间不少于20天。
(二)申报。
1.报名对象。
只接收疫苗上市许可持有人直接报名。
进口疫苗国内总代理视同疫苗上市许可持有人。
国外上市许可持有人或国外代理商在国内设总代理的,只接受国内总代理的报名;在国内不设总代理的,只接受一家一级代理商的报名,此一级代理商代理的区域应当包括XX辖区范围。
2.网上注册。
拟参加当次非免疫规划疫苗集中采购的疫苗上市许可持有人和产品,应通过XX壮族自治区药械集中采购平台(以下简称“自治区药械集中采购平台”)进行网上注册。
没有在规定时间内网上注册的疫苗上市许可持有人和产品不能参加当次集中采购活动。
3.申报材料。
疫苗上市许可持有人申报的材料包括纸质材料和电子图片两种形式,纸质材料和电子图片不一致的以纸质材料为准。
所有拟参加当次集中采购的疫苗上市许可持有人和产品,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将纸质材料递交到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并将相关材料的电子图片上传至自治区药械集中采购平台。
江苏省卫生厅、省财政厅关于下发江苏省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资金绩效考核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卫生厅、省财政厅关于下发江苏省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资金绩效考核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卫生厅,江苏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0.03.08•【字号】苏卫社妇[2010]3号•【施行日期】2010.03.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江苏省卫生厅、省财政厅关于下发江苏省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资金绩效考核办法的通知(苏卫社妇〔2010〕3号)各市、县(市、区)卫生局、财政局:为加强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管理,提高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质量和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我们制订了《江苏省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资金绩效考核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江苏省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资金绩效考核办法江苏省卫生厅江苏省财政厅二〇一〇年三月八日附件:江苏省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资金绩效考核办法第一条根据《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苏发〔2009〕7号)、《卫生部关于印发〈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2009年版)〉的通知》(卫妇社发〔2009〕98号)和省卫生厅、财政厅、人口计生委《关于促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逐步均等化的实施意见》(苏卫社妇〔2009〕9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通过对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绩效考核,督促各级政府履行职责,落实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专项资金,加强资金使用管理,组织和指导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落实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提高服务质量,充分发挥资金使用效益,保证城乡居民公平享有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促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逐步均等化。
第三条根据卫生部《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2009年版)》和我省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管理的要求,科学、合理地确定考核内容和标准。
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向被考核对象公开考核程序、内容和标准。
坚持全面考核与日常管理相结合,以考核促进日常管理的规范化。
第四条建立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逐级考核制度。
国家卫生计生委、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印发疫苗储存和运输管理规范(2017年版)的通知

国家卫生计生委、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印发疫苗储存和运输管理规范(2017年版)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已撤销),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已撤销)
•【公布日期】2017.12.15
•【文号】国卫疾控发〔2017〕60号
•【施行日期】2017.12.15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免疫规划
正文
国家卫生计生委食品药品监管总局
关于印发疫苗储存和运输管理规范(2017年版)的通知
国卫疾控发〔2017〕6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计生委、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为加强疫苗储存和运输管理工作,根据修订后的《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和《关于进一步加强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7〕5号),国家卫生计生委、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对《疫苗储存和运输管理规范》(卫疾控发〔2006〕104号)进行了修订,形成了《疫苗储存和运输管理规范(2017年版)》(可从国家卫生计生委网站http://下载)。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疫苗储存和运输管理规范(2017年版)
国家卫生计生委食品药品监管总局
2017年12月15日。
江苏药品集中采购实施方案完整篇.doc

江苏药品集中采购实施方案1 2015年江苏省药品集中采购实施方案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公立医院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号)、《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落实完善公立医院药品集中采购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卫药政发〔2015〕70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和规范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采购机制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0〕56号)以及江苏省综合医改试点工作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第一章总则一、总体目标完善药品集中采购机制,构建现代药品供应保障体系,实现药品安全有效、质量可靠、价格合理、供应及时,满足临床用药需求,减轻群众用药负担。
二、基本原则坚持以省为单位的网上药品集中采购方向,实行一个平台、上下联动、统分结合,增强医疗卫生机构在药品集中采购中的参与度;坚持分类采购方式,实行招生产企业、量价挂钩、招采合一,在保障药品质量和临床供应的基础上,发挥批量采购优势,降低药品虚高价格;坚持全过程综合监管,规范采购平—1—台建设,严格采购工作程序,确保公开、公平、公正。
三、适用对象参与我省药品集中采购的各方当事人,包括:医疗卫生机构,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市、县(市、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和药品采购监管服务机构等。
四、采购模式以省为单位集中采购,通过江苏省医疗机构药品(耗材)集中采购与监管平台(以下简称采购平台,网址:)进行网上采购。
五、采购周期原则上不少于一年。
六、实施范围(一)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国有企事业单位(含国有控股企业)等举办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以下简称二级以上医疗机构)。
(二)全省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包括政府办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以及非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
(三)鼓励其他医疗机构参加药品集中采购。
第二章组织机构一、组织管理体系—2—省药品集中采购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全省药品集中采购工作。
省药品集中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省卫生计生委)负责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组织实施。
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苏省2024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的通知

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苏省2024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23.08.09•【字号】苏财购〔2023〕94号•【施行日期】2024.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政府采购正文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苏省2024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的通知苏财购〔2023〕94号省各部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各设区市、县(市)财政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为规范集中采购范围,发挥集中采购优势,提高政府采购效率,现将《江苏省2024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印发给你们,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各地各部门要依据本目录及标准,规范编制和执行2024年政府采购预算。
附件:江苏省2024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江苏省财政厅2023年8月9日附件江苏省2024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一、集中采购目录以下项目应当按规定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
备注:①本目录的编码和品目根据财政部《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财库〔2022〕31号)制定和解释。
②目录内实行框架协议采购的品目,应当严格执行框架协议采购结果。
未实行框架协议采购的小额零星采购,按照政府采购网上商城的有关规定执行。
框架协议采购和网上商城不能满足需求或者通过其他采购方式价格更低或服务更优的,采购人可按照框架协议采购相关规定、预算支出管理规定和本单位内部控制制度自行采购。
小额零星采购是指采购人需要多频次采购且单笔采购金额未达到分散采购限额标准的采购行为。
③高校、科研院所采购科研仪器设备不适用本目录,具体按照《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完善省属高校和科研院所科研仪器设备采购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苏财购〔2017〕53号)执行。
二、分散采购限额标准集中采购目录以外,采购人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达到分散采购限额标准的项目,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有关规定实行分散采购。
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贯彻实施新修订《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的通知-国家规范

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贯彻实施新修订《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卫生计生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卫生局:国务院修订的《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2016年4月23日公布实施。
为贯彻落实《条例》,规范我国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切实维护广大人民群众健康权益,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严格规范疫苗销售和采购行为疫苗生产企业对其生产、配送的疫苗质量依法承担责任。
向我国出口疫苗的境外疫苗厂商应当在我国境内指定一家代理机构,统一销售该厂商进口的全部疫苗,代表该厂商履行《条例》规定疫苗生产企业的全部责任。
该机构应当向所在地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备案要求见附件。
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将备案信息在其政务网站公开。
疫苗生产企业只能将用于预防接种的第二类疫苗销售给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含承担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职能的市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销售活动应当严格遵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以下称药品GSP),切实加强疫苗的有效期管理,防止过期疫苗进入使用环节。
生产血液制品和进行临床研究所用疫苗,使用者可直接向疫苗生产企业采购,生产企业应严格审核,并做好销售记录。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通过省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采购疫苗。
第一类疫苗的疫苗计划、分发供应管理按照《预防接种工作规范》要求执行。
第二类疫苗采购计划由接种单位提出,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汇总后逐级提交至省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省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通过省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组织全省集中采购,确定中标的生产企业、品种、规格、价格。
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与疫苗生产企业签订采购供应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和责任。
承担国家医药储备任务的药品经营企业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按照有关政府部门的指令进行储备疫苗的收储和调用。
二、严格过渡期疫苗流通管理(一)疫苗生产企业应当尽快做好疫苗销售和配送各项准备,积极配合有关机构将疫苗纳入省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集中采购,及时向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销售第二类疫苗。
江苏省卫生厅关于做好预防接种单位指定工作的通知

江苏省卫生厅关于做好预防接种单位指定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卫生厅•【公布日期】2005.12.05•【字号】苏卫疾控[2005]71号•【施行日期】2005.12.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传染病防控正文江苏省卫生厅关于做好预防接种单位指定工作的通知(苏卫疾控〔2005〕71号)各市卫生局:国务院颁布的《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预防接种单位由县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指定。
为指导和规范各地卫生行政部门做好这项工作,现提出如下要求:一、接种单位的分类与设置原则在我省范围内从事预防接种工作的单位,必须是由县级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指定、并经考核验收合格的医疗卫生机构,未经指定的其它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从事疫苗预防接种工作。
我省的预防接种单位分为两类设置:一类为新生儿接种单位,一类为一般接种单位。
新生儿接种单位主要承担新生儿乙肝疫苗(第一针)和卡介苗的接种任务,可以不设立预防接种门诊。
设有产科病房的各级各类医院原则上均应指定为新生儿接种单位,承担新生儿预防接种任务,并做好与其它接种单位的衔接工作。
一般接种单位承担除新生儿免疫接种任务以外的其它第一类疫苗、第二类疫苗接种任务,原则上每个乡(镇、街道)指定一个一般接种单位,城市设置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或其它医疗卫生机构,农村设置在乡镇卫生院或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交通不便或者区域范围较大的乡(镇、街道)可以增设1~2个接种单位。
我省范围内的一般接种单位均必须按要求设立预防接种门诊。
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在指定一般接种单位时,必须明确其承担的第一类疫苗接种任务的责任区域,原则上只有承担第一类疫苗接种任务的接种单位方可开展第二类疫苗的预防接种工作。
确因预防接种工作需要,也可以指定其它有关医疗卫生机构承担人用狂犬病疫苗、成人用疫苗等的接种任务或者外籍人士等特殊人群的接种任务。
二、预防接种人员的培训和准入管理根据《条例》规定,从事预防接种的人员必须是经过县级卫生行政部门组织的预防接种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的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护士或乡村医生。
省级非免疫规划疫苗集中采购实施方案

省级非免疫规划疫苗集中采购实施方案为进一步规范非免疫规划疫苗采购管理,保障非免疫规划疫苗质量和供应,为人民群众提供安全有效、价格合理的非免疫规划疫苗,保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基本原则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依托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实行全区集中采购。
加强非免疫规划疫苗采购全过程综合监管,切实保障非免疫规划疫苗质量和供应。
二、适用范围非免疫规划疫苗上市许可持有人、配送单位、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以及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非免疫规划疫苗集中采购机构和监管部门等适用本方案。
三、采购流程(一)发布采购公告。
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会同自治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依据本实施方案编制非免疫规划疫苗采购目录和疫苗采购文件,通过交易平台发布采购公告,并报自治区卫生健康委、自治区机关事务管理局备案。
采购公告发布以自治区药品和医疗器械集中采购网为准。
公告日期与疫苗上市许可持有人响应申请截止日期之间不少于20天。
(二)申报。
1.报名对象。
只接收疫苗上市许可持有人直接报名。
进口疫苗国内总代理视同疫苗上市许可持有人。
国外上市许可持有人或国外代理商在国内设总代理的,只接受国内总代理的报名;在国内不设总代理的,只接受一家一级代理商的报名,此一级代理商代理的区域应当包括XX辖区范围。
2.网上注册。
拟参加当次非免疫规划疫苗集中采购的疫苗上市许可持有人和产品,应通过XX壮族自治区药械集中采购平台(以下简称“自治区药械集中采购平台”)进行网上注册。
没有在规定时间内网上注册的疫苗上市许可持有人和产品不能参加当次集中采购活动。
3.申报材料。
疫苗上市许可持有人申报的材料包括纸质材料和电子图片两种形式,纸质材料和电子图片不一致的以纸质材料为准。
所有拟参加当次集中采购的疫苗上市许可持有人和产品,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将纸质材料递交到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并将相关材料的电子图片上传至自治区药械集中采购平台。
第二类疫苗集中采购管理办法

第二类疫苗集中采购管理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 (2)第二章组织管理 (2)第三章省级采购 (3)第四章县级采购 (5)第五章疫苗供应 (5)第六章监督管理 (6)第七章附则 (7)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第二类疫苗集中采购工作,保障群众使用质优价廉的第二类疫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第二类疫苗是指《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规定的第一类疫苗以外,由公民自费并且自愿受种的其他疫苗。
本办法所称第二类疫苗不包含生产血液制品和进行临床研究所用疫苗。
第三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第二类疫苗集中采购的组织、价格谈判、供应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全省第二类疫苗集中采购工作要坚持公开、透明、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五条省卫健行政部门成立分管领导任组长的第二类疫苗集中采购工作领导组,成员包括疾控、药政、财务、监督、机关党委等处室以及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省药械集中招标采购中心负责人,负责全省第二类疫苗集中采购方案审核、集中采购实施与供应的监督管理工作。
设区的市和县级卫健行政部门成立相应组织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第二类疫苗采购和供应的监督管理工作。
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根据本办法制定全省第二类疫苗集中采购实施方案以及品种需求目录编制等组织工作。
省药械集中招标采购中心负责组织第二类疫苗价格谈判工作及省药品采购平台第二类疫苗采购系统的运行、维护。
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根据辖区内接种单位申报的采购计划,通过采购平台进行本行政区域内第二类疫苗的集中采购,并供应接种单位。
接种单位负责根据预防接种工作的需要,制定第二类疫苗的购买计划,并向县级卫健行政部门和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
第六条省卫健行政部门负责建立全省第二类疫苗集中采购专家库并进行动态管理。
专家库由免疫规划、传染病防控、生物制品等方面的专家组成。
疾控中心疫苗购置方案

疾控中心疫苗购置方案引言新型冠状病毒(COVID-19)疫情在全球范围内引起了广泛关注和担忧。
为了控制病情的传播和保护公众的健康,各国纷纷采取了各种预防措施,其中包括大规模的疫苗接种计划。
疾控中心作为疫情监测和防控的核心机构,需要制定有效的疫苗购置方案,以确保所购买的疫苗的质量和数量能够满足公众的需求。
目标本文旨在提供给疾控中心一个有效的疫苗购置方案,以满足以下目标: 1. 确保疫苗的质量和安全性。
2. 确保疫苗的充足供应,以满足公众的需求。
3. 最大化资源利用效率,以降低采购成本。
方案概述我们建议疾控中心采取以下措施来实施疫苗的购置方案: 1. 多渠道采购:与不同的疫苗制造商和供应商建立合作关系,确保疫苗的多样性和供应的稳定性。
2.严格质量控制:确保从采购到接种的全过程都符合相关的质量标准和规定,并对所购疫苗进行严格的质量检测和监控。
3. 优化采购计划:根据疫情和人群需求的变化,动态调整购买计划,以确保疫苗的充足供应和合理配置。
4. 资金管理:合理规划疫苗购置的资金预算,控制采购成本,并确保支付的及时性和准确性。
5. 网络化管理:建立疫苗采购信息平台,实现疫苗采购的电子化和网络化管理,以提高采购效率和透明度。
6. 合作共享:与其他疾控中心、政府部门和国际组织进行合作和信息共享,以加强疫苗采购的协调性和合作性,提高资源利用效率。
详细方案多渠道采购与多家疫苗制造商和供应商建立长期的合作关系,确保多样性的疫苗产品可用。
同时,与其他国家或地区的疫苗采购机构进行信息共享和合作,以获取更多的供应渠道和资源。
质量控制严格按照国家和国际标准对所购买的疫苗进行质量检测和监控,确保疫苗的质量和安全性。
建立疫苗质量跟踪系统,及时收集和反馈疫苗的监测结果,以便对疫苗供应商和制造商进行有效的监督和管理。
采购计划优化根据疫情的发展和公众需求的变化,动态调整疫苗的采购计划。
与相关部门建立紧密的沟通和协调机制,及时获取疫情和需求信息,以便调整疫苗的采购量和配送计划。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进一步加强疫苗流通监管促进疫苗供应工作的通知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进一步加强疫苗流通监管促进疫苗供应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已撤销),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17.08.30•【文号】食药监药化监〔2017〕76号•【施行日期】2017.08.3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免疫规划正文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进一步加强疫苗流通监管促进疫苗供应工作的通知食药监药化监〔2017〕7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卫生计生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卫生局:为进一步贯彻落实新修订的《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规范第二类疫苗(以下称疫苗)冷链储存运输管理,解决疫苗配送过程中的实际问题,保证疫苗供应的可及性,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规范疫苗储运管理,提高疫苗配送效率(一)疫苗生产企业、疫苗配送企业、疫苗区域仓储企业储存和运输疫苗应当严格执行《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疫苗储存和运输管理规范》的要求;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储存和运输疫苗应当严格执行《疫苗储存和运输管理规范》《预防接种工作规范》的要求。
(二)疫苗生产企业可直接向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配送疫苗,也可委托具备药品冷链运输条件的企业配送。
疫苗配送可采取干线运输+区域仓储+区域配送的分段接力方式。
干线运输是指疫苗从疫苗生产企业运输至区域仓储或直接运输至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运输过程;区域仓储是指疫苗从疫苗生产企业配送至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过程中,发生的冷链储存活动;区域配送是指疫苗从区域仓储直接配送至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过程。
(三)疫苗生产企业应当对疫苗配送企业的配送能力进行评估,严控配送企业数量。
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同一家疫苗生产企业选取疫苗配送企业不得超过2家。
接受委托配送的企业不得再次委托。
(四)疫苗的区域仓储可使用其他疫苗生产企业的冷库、配送企业的冷库、区域仓储企业的冷库。
省卫生计生委规范性文件清理意见表(保留).doc

xx年省卫生计生委规范性文件清理意见表(保留)序文件目录文号行文号时间xx 省孕产妇、围产儿及 5 岁以下儿童死亡评审制度(试行)黑卫基妇发﹝ xx﹞ 419 号xx.10 xx 省婚前保健服务实施细则黑卫基妇发﹝ xx﹞ 98 号xx.7 xx 省各级妇幼保健机构技术指导工作要求(试行)黑卫基妇发﹝ xx﹞ 414 号xx.10xx 省卫生厅关于下发《xx 省关于设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的指导意见》的通黑卫农发〔 xx 〕303 号xx.9 知xx 省卫生厅关于下发《xx 省母婴保健执法监督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黑卫妇社发﹝ xx﹞ 788 号xx.12 xx 省人口计生委关于印发开展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关怀关爱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黑人口发〔 xx 〕9 号xx.1 xx 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新生儿疾病筛查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黑卫妇社发﹝ xx﹞ 426 号xx.8xx 省卫生厅关于印发产前诊断技术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和产前诊断技术服务机构基本条件黑卫妇社发﹝ xx﹞ 427 号xx.8 的通知xx 省卫生厅关于开展新生儿死亡评审工作的通知黑卫基妇发﹝ xx﹞ 649 号xx.11 xx 省突发核事故和辐射事故卫生应急预案黑卫急发〔 xx 〕725 号xx.12 xx 省卫生厅关于印发全民健康生活方式行动示范创建工作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黑卫疾发〔 xx 〕16 号xx.1xx 省卫生厅关于印发全民健康生活方式行动示范创建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黑卫疾发〔 xx 〕17 号xx.1 xx 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惠家工程方案》的通知黑人口发〔 xx 〕23 号xx.1 清理意理由见保留现行有效保留现行有效保留现行有效保留现行有效保留现行有效保留现行有效保留现行有效保留现行有效保留现行有效保留现行有效现行有效保留保留现行有效保留现行有效xx 省人口计生委关于宣传贯彻《xx 省人民政府关于认真落实计划生育奖励政策的意见》黑人口发〔 xx 〕33 号的通知xx 省人口计生委关于全面推进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一盘棋”机制建设的实施意见黑人口发〔 xx 〕42 号xx 省人口计生委 xx 省计生协关于印发xx 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基层群众自治千村(居)示范黑人口发〔 xx 〕46 号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xx 人口计生委 xx 省计生协关于印发《xx 生育关怀基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黑人口发〔 xx 〕77 号xx 省人口计生委关于印发《 xx 省独生子女补充养老保险工作规范》的通知黑人口发〔 xx 〕109 号xx 省卫生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卫生监督机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指导意见黑卫急发〔 xx 〕110 号xx 省卫生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机构突发事件应急救援工作的指导意见黑卫急发〔 xx 〕111 号xx 省卫生厅关于印发医疗卫生机构灾害事故防范和应急处置预案的通知黑卫急发〔 xx 〕129 号xx 省卫生厅关于印发突发化学中毒事故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的通知黑卫急发〔 xx 〕142 号xx 省卫生厅关于印发重大活动(重大会议)医疗卫生应急处置工作预案的通知黑卫急发〔 xx 〕143 号xx 省卫生厅关于印发突发生活饮用水污染事件卫生应急预案(试行)的通知黑卫急发〔 xx 〕145 号xx 省卫生厅关于印发化学恐怖袭击事件卫生应急处置预案(试行)的通知黑卫急发〔 xx 〕146 号xx 省卫生厅 xx 省教育厅关于建立学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控工作协作机制的通知黑卫急发〔 xx 〕147 号xx 省卫生厅关于印发卫生部门卫生应急工作制度和岗位职责(试行)的通知黑卫急发〔 xx 〕148 号xx 省卫生厅关于印发《医院感染暴发事件卫生应急处置预案(试行)》的通知黑卫急发〔 xx 〕150 号xx.3 保留现行有效xx.4 保留现行有效xx.5 保留现行有效xx.7 保留现行有效xx.3 保留现行有效xx.3保留现行有效xx.3保留现行有效xx.4保留现行有效xx.5保留现行有效xx.5保留现行有效xx.5保留现行有效xx.5保留现行有效xx.5保留现行有效xx.5保留现行有效xx.5保留现行有效xx 省关于进一步加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职业病防治机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黑卫急发〔 xx 〕153 号作的指导意见关于印发《 xx 省助产技术管理办法》和《xx 省助产技术基本标准》的通知黑卫妇社发﹝ xx﹞ 216 号xx.5保留现行有效xx.5 保留现行有效现行有效xx省卫生厅转发卫生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心理援助热线管理工作的通知xx省卫生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手足口病防控工作的通知关于 xx 省卫生厅转发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医疗机构类别和医院妇幼保健院级别审批管理的通知xx省卫生厅关于印发 xx 省合理膳食指导方案的通知关于印发《 xx 省卫生厅规范入学和就业体检项目督导工作方案》的通知xx省卫生厅关于印发《 xx 省输入性脊髓灰质炎野病毒病例和疫苗衍生病毒病例应急处理指南》的通知关于下发xx 省助产技术服务机构分娩区建筑布局补充规定的通知xx 省卫生厅转发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流感监测方案(xx 年版)》的通知xx省人口计生委关于印发《 xx 省独生子女父母补充养老保险试点工作方案》的函黑卫疾发〔 xx 〕361 号黑卫疾发〔 xx 〕366 号黑卫医发〔 xx 〕387 号黑卫疾发〔 xx 〕512 号黑卫政发〔 xx 〕525 号黑卫疾发〔 xx 〕528 号黑卫妇社发﹝xx﹞ 642号黑卫疾发〔 xx 〕649 号黑人口函〔 xx 〕3 号xx.5 保留xx.5 保留现行有效xx.5 保留现行有效xx.9 保留现行有效xx.9现行有效保留现行有效xx.9 保留xx.12 保留现行有效xx.12 保留现行有效xx.1 保留现行有效关于进一步做好独生子女父母补充养老保险试点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黑人口函〔 xx 〕8 号xx.1保留现行有效xx 省人口计生委xx 省计生协关于进一步深化人口和计划生育基层群众自治工作的指导意黑人口发〔 xx 〕26 号见xx 省人口计生委xx 省卫生厅关于加强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的意见黑人口发〔 xx 〕37 号xx 省卫生厅关于印发社区卫生服务工作制度(试行)的通知黑卫妇社发〔 xx〕 59 号xx 省卫生厅关于印发城市社区卫生服务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黑卫妇社发〔 xx〕 60 号关于印发《 xx 省倡导社会性别平等预防和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问题的指导意见》的通黑人口发〔 xx 〕69 号知xx 省人口计生委对《 xx 市人口计生委关于部分农村计划生育家庭符合条件而生育手续不黑人口发〔 xx 〕73 号全是否享受奖励扶助待遇问题的请示》的批复xx.3保留现行有效xx.3保留现行有效现行有效xx.2保留现行有效xx.2保留xx.10保留现行有效xx.10保留现行有效xx 省卫生厅关于印发《 xx 省计划生育技术管理办法》和《 xx 省计划生育技术基本标准》的通知xx省卫生厅关于印发《 xx 省护士执业资格考试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关于印发 xx 省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集中招标采购办法的通知xx 省卫生厅关于修改出生医学证明管理规定的通知xx 省卫生厅xx 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xx 版)实施方案的通知关于在全省行政村卫生所(室)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通知关于下发《 xx 省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关于印发《 xx 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采购货款结算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黑卫妇社发﹝xx﹞ 112 号黑卫医发〔 xx 〕166 号黑卫药政发 [xx]132 号黑卫妇社发﹝xx﹞ 269 号黑卫办发〔 xx 〕458 号黑卫药发〔 xx 〕474 号黑卫妇社发﹝xx﹞ 488 号黑卫药发〔 xx 〕537 号xx.3保留现行有效xx.4保留现行有效xx.3保留现行有效xx.5保留现行有效现行有效xx.9保留xx.9保留现行有效xx.9保留现行有效xx.10保留现行有效xx 省卫生厅关于印发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绩效考核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黑卫社发〔 xx 〕606 号xx.11 保留关于卫生监督协管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黑卫监督发〔 xx〕 666 号xx.12 保留关于进一步加强村卫生所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工作的通知黑卫电发〔 xx 〕2 号xx.2 保留省人口计生委省财政厅关于印发《 xx 省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人员特别扶助制度实施方案》黑人口发〔 xx 〕8 号的通知xx.2 保留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流感监测工作的通知黑卫疾发〔 xx 〕11 号xx.2 保留xx 省人口计生委关于加强计划生育药具及零售市场管理的意见黑人口发〔 xx 〕18 号xx.2 保留xx 省人口计生委印发关于规范实行人口和计划生育一票否决制度的指导意见的通知黑人口发〔 xx 〕62 号xx.9 保留xx 省人口计生委、公安厅、卫生厅、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妇女联合会关于印发《xx 省黑人口发〔 xx 〕68 号xx.9 保留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工作管理制度》的通知关于印发《 xx 省公共场所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考核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黑卫监督发〔 xx〕 146 号xx.3 保留关于印发《 xx 省从业人员预防性健康检查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黑卫监督发〔 xx〕 167 号xx.3 保留xx 省卫生厅、 xx 省畜牧兽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布鲁氏菌病防治工作的通知黑卫疾发〔 xx 〕236 号xx.5 保留省卫生厅关于印发《 xx 省职业病诊断医师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黑卫监督发〔 xx〕 264 号xx.5 保留xx 省卫生厅关于进一步明确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领导组织机构及其职责分工与工黑卫办发〔 xx 〕367 号xx.6 保留作机制的通知xx 省卫生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规范化建设的通知黑卫社发〔 xx 〕435 号xx.7 保留现行有效现行有效现行有效现行有效现行有效现行有效现行有效现行有效现行有效现行有效现行有效现行有效现行有效现行有效xx 省卫生厅关于印发《xx省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指导基层开展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实施方案》黑卫疾发〔 xx 〕497 号的通知xx.8保留现行有效现行有效xx 省卫生厅等11 部门关于印发《xx 省消除麻风病危害规划(xx-2020 年)》的通知xx 省卫生厅关于印发《xx 省新型冠状病毒疫情防控应急预案(试行)》的通知关于印发《 xx 省医疗卫生机构药品(疫苗)电子监管系统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xx省人口计生委关于进一步规范独生子女父母补充养老保险工作的通知xx省人口计生委关于下发《 xx 省孕前优生健康检查项目实验室管理规范》的通知关于印发《 xx 省放射卫生技术评审专家库管理办法》的通知《xx 省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卫生管理办法(试行)》xx省卫生厅关于印发《 xx 省疫情信息报告管理员管理规定》的通知xx省卫生厅关于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人员注册管理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校验工作的通知关于做好我省职业病鉴定组织工作的通知关于印发《 xx 省乡镇卫生院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关于印发《 xx 省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监测工作方案》的通知关于印发《 xx 省卫生监督稽查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肾综合征流行性出血热防控工作的通知关于印发xx 省进一步加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集中采购监督管理意见的通知黑卫疾发〔 xx 〕514 号黑卫疾发〔 xx 〕602 号黑卫药发〔 xx 〕688 号黑人口发〔 xx 〕22 号黑人口发〔 xx 〕24 号黑卫监督发〔 xx〕 29 号黑卫食发〔 xx 〕44 号黑卫疾发〔 xx 〕76 号黑卫社发〔 xx 〕88 号黑卫监督发〔 xx〕 128 号黑卫农发〔 xx 〕129 号黑卫药发〔 xx 〕140 号黑卫监督函〔 xx〕 168 号黑卫疾发〔 xx 〕173 号黑卫药发〔 xx 〕198 号xx.8保留xx.10保留xx.12保留xx.1 保留 xx.1保留xx.1保留xx.2保留xx.3保留xx.3保留xx.5保留xx.5保留xx.5保留xx.5保留xx.6保留xx.8保留现行有效现行有效现行有效现行有效现行有效现行有效现行有效现行有效现行有效现行有效现行有效现行有效现行有效现行有效关于印发《 xx 省重性精神病人服务管理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黑卫疾发〔 xx 〕235 号xx.9 保留关于印发《 xx 省乡镇卫生院公开招聘医学毕业生实施办法》的通知黑卫发〔 xx 〕 25 号xx.1 保留xx 省卫生计生委关于调整完善生育政策的指导意见黑卫法制发〔 xx〕 69号xx.5 保留关于开展 xx 年公共场所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工作的通知黑卫监督发〔 xx〕 77 号xx.5 保留关于做好行政审批改革有关工作的通知黑卫法制发〔 xx〕 78 号xx.5 保留关于印发 xx 省计划生育特别扶助家庭社会关怀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黑卫家庭发〔 xx〕 100 号xx.6 保留关于下发 xx 省卫生计生系统开展“敬老文明号”创建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黑卫家庭发〔 xx〕 104 xx.6号保留关于印发《 xx 省县级公立医院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黑卫医发〔 xx 〕106 号xx.6 保留xx 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分级诊疗指导意见的通知黑卫医发〔 xx 〕113 号xx.7 保留关于印发 xx 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施分级诊疗制度工作细则(试行)的通知黑卫指导发〔 xx〕 125 号xx.8 保留关于印发贫困地区新生儿疾病筛查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黑卫妇幼发﹝ xx﹞ 129 号xx.8 保留xx 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下发开展“建设群众满意的乡镇卫生院”活动实施方案的黑卫基层发〔 xx〕 131 号xx.8 保留通知xx省卫生计生委关于加快推进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一体化管理的意见黑卫家庭发〔 xx〕 133 号xx.9 保留关于城市公立医院改革试点指导意见黑卫体改发〔 xx〕 136 号xx.9 保留关于印发《 xx 省疾病应急救助制度实施细则》的通知黑卫医发〔 xx 〕141 号xx.10 保留现行有效现行有效现行有效现行有效现行有效现行有效现行有效现行有效现行有效现行有效现行有效现行有效现行有效现行有效现行有效xx 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xx 省血液保障应急预案》的通知黑卫应急发〔 xx〕 147 xx.10 现行有效号保留关于印发《 xx 省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实施办法(试行)黑卫科教〔 xx 〕149 xx.10 现行有效》的通知号保留xx 省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 xx 省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修订)》的通黑卫家庭发〔 xx〕 170 xx.12 现行有效号保留知xx 省卫生计生委关于发布两项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的公告xx 年公告第 1 号(食品)xx.12现行有效保留关于下发《 xx 省消毒产品卫生安全评价报告备案程序(试行)黑卫监督发〔 xx〕 7 xx.1 现行有效》的通知号保留关于印发《 xx 省关于加强学校食源性疾病检测和饮用水卫生管理工作实施计划》的通知黑卫食品发〔 xx〕 8 xx.1 现行有效号保留关于印发《 xx 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黑卫食品发〔 xx〕 22 xx.3 现行有效号保留关于印发《 xx 省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黑卫科教发〔 xx〕 27 xx.3 现行有效号保留关于印发 xx 省医疗机构进一步改善医疗服务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黑卫医发〔 xx 〕33 号xx.3现行有效保留xx 省关于制定“进一步深化优质服务护理、改善护理服务黑卫医发〔 xx 〕65 号xx.5 现行有效”计划实施意见的通知保留关于下发 xx 省公共场所卫生监督范围(修订稿)的通知黑卫监督发〔 xx〕 71 xx.5 现行有效号保留黑卫家庭发〔 xx〕 89 xx.6 现行有效关于加强打击防控采血鉴定胎儿性别行为的通知号保留黑卫体改发〔 xx〕 97 号xx.6 现行有效关于全面推开医疗联合体模式的指导意见保留xx 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县(市)流动人口基本公共卫生计生服务均等化试点工作方案的通黑卫流管发〔 xx〕 104 xx.6 现行有效号保留知关于做好 xx 年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工作的通知黑卫家庭发〔 xx〕 110 号xx.7现行有效保留黑卫医发〔 xx 〕132 号xx.8 现行有效关于做好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的通知保留xx 省卫生计生委关于下发新农合“限治病种”诊疗及费用标准的通知黑卫指导发〔 xx〕 143 xx.9 现行有效号保留xx 省卫生计生委关于新农合新增新生儿遗传代谢性疾病筛查报销项目的通知黑卫指导发〔 xx〕 144 xx.9 现行有效号保留xx 省卫生计生委关于实施新农合部分重特大疾病门诊管理的通知黑卫指导发〔 xx〕 145 xx.9 现行有效号保留xx 省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政策意见(试行)的通知黑卫指导发〔 xx〕 146 xx.9 现行有效号保留黑卫家庭发〔 xx〕 150 xx.9 现行有效关于印发全省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绩效考核实施方案的通知号保留关于印发《 xx 省卫生计生行政处罚(公共场所、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部分)自由裁量黑卫法制发〔 xx〕 172 xx.10 现行有效号保留基准(试行)》的通知黑卫疾控发〔 xx〕 185 xx.11 现行有效关于建立疫情通报制度进一步加强学校艾滋病防控工作的通知号保留关于印发《 xx 省 xx 年公立医院药品集中采购实施方案(试行)黑卫药政发〔 xx〕 190 xx.11 现行有效》的通知号保留现行有效关于开展村医执业医疗责任保险和村医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工作的通知黑卫基层发〔xx〕 192 号xx.11保留现行有效xx 省卫生计生委关于做好xx 年新农合相关工作的通知黑卫指导发〔xx〕 198 号xx.11保留现行有效关于印发xx 省医师多点执业实施办法的通知黑卫医发〔xx〕199号xx.11保留现行有效关于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xx 年修订)第四十六条工作的通知黑卫医发〔xx〕211号xx.12保留现行有效关于印发xx 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援外医疗工作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黑卫国际发〔xx〕 212 号xx.12保留现行有效关于印发《 xx 省卫生计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试行)》的通知黑卫法制发〔xx〕 218 号xx.12保留。
乡村医生基本药物培训应知应会内容

乡村医生培训应知应会内容卫生监督1、乡村医生经注册取得执业证书后,方可在聘用其执业的村医疗卫生机构从事预防、保健和一般医疗服务。
未经注册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的,不得执业。
2、乡村医生执业证书有效期为5 年;乡村医生执业证书有效期满需要继续执业的,应当在有效期满前3 个月申请再注册。
3、根据《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乡村医生在执业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责令暂停3 个月以上6 个月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部门暂扣乡村医生执业证书:(一)执业活动超出规定的执业范围,或者未按照规定进行转诊的;(二)违反规定使用乡村医生基本用药目录以外的处方药品的;(三)违反规定出具医学证明,或者伪造卫生统计资料的;(四)发现传染病疫情、中毒事件不按规定报告的4、开具西药、中成药处方时每张处方不得超过5 种药品;处方一般不得超过7日用量。
5、医疗废物共分5 类:感染性废物、损伤性废物、药物性废物、病理性废物、化学性废物。
6、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及时收集本单位产生的医疗废物,并按照类别分置于防渗漏、防锐器穿透的专用包装物或者密闭的容器内;医疗废物专用包装物、容器,应当有明显的警示标识和警示说明。
7、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对医疗废物进行登记,登记内容应当包括医疗废物的来源、种类、重量或者数量、交接时间、处置方法、最终去向以及经办人签名等项目。
登记资料至少保存3 年。
8、根据《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医疗卫生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000 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贮存设施或者设备不符合环境保护、卫生要求的;(二)未将医疗废物按照类别分置于专用包装物或者容器的;9、根据《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转让、买卖医疗废物;禁止在非贮存地点倾倒、堆放医疗废物或者将医疗废物混入其他废物和生活垃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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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 卫 生 计 生 委 关 于 印 发 江 苏省 疫 苗 集 中 采 购
实施 方 案 的通知
苏 卫规 疾 控
(
) 〔
20 1 6
〕 1
号
各 市及 昆 山 泰兴 沭 阳 县 市 卫 生 计生委 省 疾 病 预 防 控 制 中 心 省 药 品 集 中 采购 中 心
、 、 ( )
年
9
月
20
日
附件
1
江 苏省 第
一
一
类疫 苗集 中 采购 实 施 方 案
,
为 做好 全省 第
类疫苗 的 采 购 和 供 应
称 省 药采 中 心
,
“
”
)
作 为 疫苗 集 中 采 购 的 工 作
,
根据 《 疫 苗 流 通 和 预 防 接 种 管 理 条 例 》 等有
机 构 在 省 卫 生 计 生 委 领 导 下 具体 负 责 疫 苗 采购 的 日 常 工 作 应服 务
。
真 实 性 合法 性等 进 行 审 核
、
一
。
审 核 发现 材 料
采 购第
一
类疫苗 原则 上 每 年
,
次
。
如有
。
不 齐 全 或 者 不 符 合 要 求 的 应 通 知 投 标 企业
,
突 发事件应 急 接 种 等特 殊需要 可 即 时采购
三 采 购 流 程
、
一
在 规定 的 时 间 内 补正
(
“ (
c
m
进 行 集 中 采 购 确 定 中 标 的 生 产企 业 品
、 、
,
中心
94
” ) 、
江苏 省 药 品 集 中 采 购 中 心 以 下 简
(
种 规格 数 量 及 价格 后
、
由 省疾 控 中 心 与 中
江 苏 省 人 民政 府 公 报
眹 务 管理
标 企 业签 订 采购 合 同
的 采 购 和 使用 计 划
, ,
一
类疫 苗
采 购 工 作 省 卫 生 计 生 委建 立 疫 苗 采 购 评 审
。
报 省 卫 生 计生 委 备 案
,
专家 库 成 立 评 审 委 员 会 负 责 疫 苗 集 中 采
, ,
后 提交 省 药采 中 心 通 过 江苏 省 医 疗机 构
购 评 审 全 过程 工 作
请 认 真 组织 实 施 对 实 施 中 遇 到 的 问 题 请及 时 上报 我 委疾
。
病 预 防 控制 处
。
附件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
1
.
江苏 省 第
一
类 疫苗 集 中 采 购 实 施方 案
2
.
江 苏省 第 二类疫 苗集 中 采 购实 施方案
江 苏省 卫生 和 计 划 生 育 委 员 会
20 1 6
。
,
投 标企 业 在 规定 的 截 止 时 间 前 可 以 修
,
药采 中 心
依 据本实 施 方 案编 制 采 购 文 件
,
,
改 或 撤 回 投标 材 料
。
规定 截 止 时 间 后 投标
,
报 省 卫生 计 生 委 审 定 后
布
,
通 过采 购平 台 发
。
企 业 不 得 对其 投 标 材料 做 任 何 修 改 也 不 得
。
四)
接 受 企 业 投标 疫 苗 生 产 企 业 按 照
。
,
(
)
编 制 采 购 和使 用 计 划
。
省 疾 控 中 心
采 购公 告 的 规定 通 过 采 购 平 台 进 行 网 上 投
根 据 国 家 免疫 规划 和 全 省 预 防 控 制 传 染 病 发 生 流 行 的 需 要 结 合 全省 上
。
,
关规 定 结合 我 省 实 际 制 定本 实 施方 案
, ,
。
依 法 依规 提 供 采 购 供
、
一
、
组 织 机 构
(
江 苏省 卫 生 和 计划 生育委 员 会 以 下 简
二 、 采 购方 式
称 省 卫 生 计生 委
“
” )
组 织 领 导 全 省 疫苗 集 中
省 疾控 中 心 负 责 制 定 全 省 第
,
一
,
不 报价 的 视为 放弃 投标 同企业 同通 用名 的 产
品 之 间 不得 出 现剂 型 规格 包 装 之 间 的投标
,
年度 第
一
类 疫 苗 采 购 和 使 用计 划 并 报 省 卫
,
、
、
生 计生 委 备案
。
(
报价倒挂 如 有 倒挂将作 就低 调平处 理
,
。
二
)
发 布 采 购 公告 省 疾控 中 心 会 同 省
,
并 提 交省 公 共 资源 交 易 平 台 同 步 发 布
日
撤销 投 标
。
投标材 料应 真实 完 整 有 效 所
、 、
,
公告
期 与 疫 苗 生 产企 业 响 应 申 请 截 止 日
日
。
有 文 字材 料 均使 用 中 文 外文 材 料 须提供 中
(
期 之 间 不 少 于二 十
采 购文 件 的 修 改 信
;
成 立 评 审 监 督委 员 会
。
,
药 品 耗材 集 中 采 购 与 监 管平 台 以 下 简称
(
)
(
负 责对 疫 苗集 中 采 购评 审 全过程 的 监 督 江
.
“
采 购平台
)
”
,
网址
,
:
ht p
:
//
yp c g zx
.
j
sw st
.
g
ov
.
苏 省 疾病 预 防 控 制 中 心 以 下 简 称 省 疾 控
、
,
一
标 不接 受 两个及 两 个 以 上 的 投 标 企业 组 成
。
一
年度出 生
个联 合体参 加 投 标
。
儿童 数 当 年 度 疫 苗 接 种 情 况 库 存 情 况 及
、
、
在 规定 时间 内 对投标 产品 进 行 网 上报价
。
,
损 耗 系 数 等 组 织 专 家 进 行 论证 制 定 下
,
、
:
为 贯 彻 落实 《疫 苗 流 通 和 预 防 接 种 管 理 条 例 》 进
,
一
步 做好 全 省 疫 苗采 购 工 作 我 委 组
,
织 制定 了
,
《
江苏 省 第
(
一
类疫 苗 集 中 采 购 实 施 方 案 》
)
,
、
《
江 苏 省 第 二 类 疫 苗 集 中 采 购 实施 方
,
案 》 现 印 发 给 你们 详见附 件
三
)
资 质 材 料 审 核 投标 企业必 须 办 理
。
,
间 内 以 书 面 形式 作 出 明 确 解答
,
。
指定 的 第 三 方 数字 认 证证 书 通 过采 购 平 台
材 料 审 核 未通 过 的 应 通 知 投 标 企业 投
、
,
文 翻译
) 。
息 发 布 均 以 采 购 平 台 为 准 采 购 文件 修 改 和 澄 清 的 内 容 均 为 采 购 文 件 的 组 成部 分
。
(
审 核 发 现 投 标材 料 内 容 不 明 确 的 有 权
,
要 求投 标 企 业 澄清 投 标 企业 应 在 规 定 的 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