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不动产转租制度的完善——以修正的“租赁权物权说”为视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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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租赁权的物权化探析

房屋租赁权的物权化探析

房屋租赁权的物权化探析房屋租赁权的物权化探析提要:民事财产性权利主要包括物权和债权,物权的保护力度强于债权已为众所公认。

于是在一定的社会情势下,对于某种法益囿于其债权性质而难以得到有力保护时,物权法可在不违背其法律逻辑的前提下对其伸出援手,即法定其为物权。

房屋租赁权的基本定性一直是债权,但在我国房价高居不下,越来越多人选择租房方式来改善或解决房屋利用问题的今天,将房屋租赁权提升为一种物权是现实的需要,也是目前相关立法的逻辑清晰化的需要。

一、房屋租赁概述房屋租赁是指房屋出租人以口头或订立书面合同的形式将房屋交付承租人占有、使用与收益,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行为,是日常生活中不动产交易的一种主要形式。

按照房屋使用性质,房屋租赁可分为住宅用房租赁与非住宅用房租赁;按照房屋的所有权性质,房屋租赁可分为公房租赁与私房租赁;按照房屋的租期是否确定,房屋租赁可分为不定期租赁和定期租赁;按照当事人的国籍,房屋租赁可分为国内租赁和涉外租赁。

二、房屋租赁权的法律性质随着市场经济的高度发展,民法学界关注的焦点逐渐从物的静态性转向物的动态性,所有权利用中心论由此形成并进一步成熟起来。

1、租赁权是否债权传统债权理论的惯性思维认为租赁权产生于租赁合同,合同权利应是债权。

罗马法即遵循债之相对性规则,将租赁权列为债权。

根据罗马法的规定,租赁合同因租赁物的所有权移转而终止,即"买卖破坏租赁"。

由于罗马法奉行"物权优于债权"的古训,因此在帝政前期,新的所有人基于物的追及权,可以驱逐承租人而夺回标的物[1]。

对于处于社会弱者地位的承租人是极为不利的。

2、房屋租赁权是否物权将租赁权上升为物权,是为了保护承租人的利益,然而,法律应该保护每一个平等的个体,过分地保护承租人,则所有人和受让人的利益将得不到平衡。

一旦其为物权,则所有人必然会畏首畏尾,再三考虑,毕竟物权的对抗力会使所有权架空。

而受让人也会因此望而却步,因为谁都不想购买自己在买完之后却只能享有虚所有权的东西。

新租赁准则 租赁物产权

新租赁准则 租赁物产权

新租赁准则租赁物产权-概述说明以及解释1.引言1.1 概述在新租赁准则下,租赁业务将会发生重大变化,对租赁物产权带来影响。

本文旨在探讨新租赁准则对租赁物产权的影响,以及其重要性。

首先,我们将介绍新租赁准则的背景,然后深入分析租赁物产权在租赁业务中的关键作用。

通过对相关法规和标准的研究,我们将揭示新租赁准则对租赁物产权的具体影响,并就此展开进一步讨论。

我们的目标是为读者提供一个全面的了解,帮助他们应对新的租赁准则所带来的挑战和机遇。

1.2文章结构1.2 文章结构本文将首先介绍新租赁准则的背景,包括为什么需要制定新的租赁准则以及其主要内容和影响。

接着将探讨租赁物产权在租赁业务中的重要性,解释为何租赁物产权对于租赁双方具有重要意义。

随后将分析新租赁准则对租赁物产权的影响,包括如何影响租赁合同的签订和履行,以及对租赁市场整体的影响。

最后,通过总结新租赁准则对租赁物产权的影响,展望未来租赁市场的发展并得出结论,以便读者对整个文章内容有一个清晰的概念。

1.3 目的:本文的目的在于探讨新租赁准则对租赁物产权的影响。

随着经济和商业环境的不断变化,租赁市场也在不断发展和演变。

新租赁准则的实施对于租赁市场的运作和租赁物产权的管理都将产生重大影响。

通过对这一议题的深入分析和讨论,可以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新租赁准则的背景和重要性,以及预测未来租赁市场的发展趋势。

同时,也可以为租赁相关从业人员和机构提供一些指导和建议,以适应和应对新租赁准则带来的挑战和机遇。

通过本文的研究,希望可以为租赁市场的健康发展和租赁物产权的保护提供一定的参考和借鉴。

2.正文2.1 新租赁准则的背景:随着全球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商业租赁市场的不断扩大,对租赁准则的要求也变得越来越严格。

之前的租赁准则主要是以租赁合同是否属于资产租赁或经营租赁为依据进行分类,但存在着一些模糊和不完善的地方,导致一些租赁公司在财务报表中选择性地披露租赁信息,给投资者和其他利益相关者造成了困扰。

从不动产租赁权价值评估看租凭权的物权性

从不动产租赁权价值评估看租凭权的物权性

建筑物和固定 附着物的土地。如 果地 当事人双方签订租赁合 同,并应 向房 假设土地为 出让方式取得 ,计算 出出 上有建 筑物,根据我 国现行 法律 的规 产管理部门备案 。《 上海市房屋租赁条 让土地使用权价值 ,再按 有关规定扣 如参考 《 上 定 ,房 随地走 、地随房走 也就是地 例》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 ,房屋租赁 减相 当于土地收益的部分 , 上建筑 物所有权 出租 的 ,土地使 用权 合 同未经登记备案 的.不得对抗第三 海市土地使用权出让招标 拍卖试行办
并在对 影响估价对象价格 的因素进行 种净年收入 ,与其他不动产年收入相 余价值 即为不动产租赁权价值。因此 . 综合分析 的基础上 ,对估价对象在估 似 ,也可 以将其资本化后折算到估价 这种评估 方法也称为剩余法。
价 时点 的客观合理价 格 ( 或价值 )进 时点的累计 净现值来估算租赁权的权 行测算和判定 的活动。不动产评估 的 益价 值 。
现值 。很显然 ,这个价值和 用剩余法
计算承租人权益价 值时的租 期内扣减
项 相 当。
可以看 出 不动产租赁将财产权 利拆分为带租约限制的不动产物权和 租赁权两个部分权益。前 者是业主权 益 .即出租人权益或租金收益权 后 者是房客权益 ,即承租 人权益或租赁 权 。从权益价值上来看 ,这两种权益 的合 并价值 一般与完全产权权益 的价
价值的互补性 .使得 传统概念 中作 为
物权化债权的租赁权 ,是不是可 以名 正言顺地成为一种部分物权而值得探 讨的一个 问题。
是房屋租赁。把不动产作为投资标的 , 五十 五条的规 定 ,以营利为 目的,房 以赢利为 目的的不动产租 赁主要 有两 屋所有权人将 以划拨方式取得使用权 的国有 土地上建成 的房屋 出租的 ,应 当将租金 中所含土地收益上缴国家。

农房产权转让新探——以租赁物权化为视角

农房产权转让新探——以租赁物权化为视角
房地产行政管理
C iaR a E te h el s t n a
农 房 产 权 转 让 新 探
以租 赁物权化为视 角
王红 北京 科技 大学经 济 管理学 院
农 村 房 屋产 权 的 自由转让 是 最 终 体 现房 屋 财产 价值 的核 心 内容 , 《 但 土地 管理 法》 法律 法 等 规对 我 国农村 房屋 产 权转 让有 多重 禁止 性规 定 。

“ 以租代售 ” 的现状
从 广 义 上 讲 , 村 房 屋 产 权 流 转 应 包 括 转 农 让、 抵押 以及 租赁 三 种 形 式 , 目前 未有 法 律 障 而
碍 的仅租 赁 一 种 , 因如 此 , 赁 形 式 逐渐 演 化 正 租 成 了农村房 屋 权利 人私 下转 让房 屋 的主 要形 式 , 有 的甚至 成 为“ 小产 权 房 ” 开发 商 兜售 房 屋 的主
期 交纳 的租 金可 作为 出租 人 收取 的租金 , 余租 剩
金 由出租 人 向承租人 返还 。
用 、 益 以及 处分权 能。 收

以租 赁 代 替 出售 的现 象 主 要 发 生 在 交通 环 境 便 利 、 活环 境 舒 适 、 住 环 境优 良的农 民集 生 居
中居 住 区或 农村 散居 房屋 , 的还 地处 风景 名胜 有 区之 内。 购 买 ” 体绝 大部 分为城 镇居 民。一些 “ 群
将 全 部房屋 租 金付给 出租人 , 出租 人将 房屋 交 由
承 租 人 占有 、 用 、 使 收益 , 至 处 分 , 遇 到 土地 甚 如 性 质 由集体 转 为 国有 , 承租 人有 权在 合 同期 内 则 购 买 出租人 的房 屋 , 房 款 以剩 余 租赁 期 间 的租 购

浅谈转租行为之立法完善

浅谈转租行为之立法完善

土地承包经营权 、建设用地使 用权 、宅基地使用权 和地役 权, 探矿权 、 采矿权 等虽然规定在 用益 物权一章 中, 但并 不 是典型的用益物权 , 只能算是准用益物权而 已。而且我国的
是有差异的。 由四已经跟不上时代的要求了, 理 理应被时代所
抛弃。在市场经济条件下 , 每个人都是“ 理性人”其行为 目的 ,
第 3卷 第 4 期 2 1 年 4月 01
赤 峰 学 院 学 报 (科 学 教 育 版 )
Ju a o h e gU i r t fc n e d c t n o r l f i n nv sy si c &e uai ) n C f e i e o
V0. 4 1 3 No. Ap . r201 1
( ) 国采 用 的立 法模 式及 其 评 价 二 我
转 租行为研究的前提在于领悟转租概念 的精髓。 所谓转 租 ,是指承租人将租赁物之全部或一部分复 出
租于第 三人( 次承 租人 )供其使 用、 益 , , 收 第三人 则支付租
金, 而承租人本身并不脱离原租赁关 系之行为⑦ 。转租行为 按标 的的不同可以分 为动产转租与不动产转租 ,按合法与 否分为合法转租与非法转租 。
我 国转租制度 , 实现定纷止争之功效。
注 释 :
信誉等 , 否则要承担违约责任。因此 , 就算转租 , 出租人仍然
可以把风险控制在 自己能接受的范围之 内。第三 , 对动产与 不动产统一适用 自由主义 ,在法律设置和公众 理解 方面也 更为便利。故笔者认 为 , 国没有必要对动产 和不动产 区别 我 立法 , 统一采取 自由主义模式是可行的。
二 、 租 制 度 的 立法 模 式 转 ( ) 国及 其 他 地 区的 立 法模 式 一 外

房屋转租效力探讨——兼议《合同法》的完善

房屋转租效力探讨——兼议《合同法》的完善

房屋转租效力探讨——兼议《合同法》的完善[内容提要]:出租人将房屋租赁给承租人后,承租人转租后容易发生纠纷。

如承租人违约不付租金,出租人要求收回房屋;次承租人以转租无效为由拒付租金,我国现行《合同法》未规定次承租人的抗辩权,对转租的规定既不科学,对次承租人也不公平。

本文论证了租赁权的性质和立法上的不足,提出完善立法的思路,即赋予租赁权人以物权的保护方法,给予租赁合同各当事人以平等保护。

[关键词]:租赁转租效力完善一、问题的提出出租人甲将房屋出租给承租人乙,乙又将房屋转租给丙,后来乙违约未交房租,甲遂要求解除租赁合同,收回房屋,丙听甲讲乙转租房屋未告诉甲,丙遂诉至法院,要求法院判令丙与乙之间的租赁合同无效,不付租金,并要求乙赔偿其损失。

本纠纷的处理关键在于对房屋转租行为效力的认定,房屋转租是否需要出租人同意。

我国现行法律对转租合同关注较少,《合同法》第224条规定:“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

承租人转租的,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

第三人对租赁物造成损失的,承租人应当赔偿损失。

”“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这一规定基本上没有涉及转承租人的权利义务,给有关案件的审理流下了一定的法律漏洞。

本文提出的问题,主要在于房屋转租是否需要房屋所有人的同意,在房屋所有人不知道或不同意的情况下,是否应认定转租合同无效?要认清转租合同的效力,需要先对租赁权的性质有正确的认识。

二、租赁权的性质关于租赁权的性质,有债权说、物权说和租赁权之物权化说三种1、债权说。

该说认为承租人对于租赁物使用收益的权利因租赁物的交付而取得,此权利系从属于租赁权的权能,并非如物权之直接支配标的物的独立的权利,故租赁权是债权而非物权,这一学说是罗马法以来的旧说,认为租赁权无对抗第三人的效力,此与罗马法上的“买卖破租赁”的思想一致。

2、物权说。

该说认为,租赁权应属于对物支配的一种物权,因为租赁权是占有租赁物而为使用收益的,支配权实为租赁权的本体,至于承租人的其他权利不过是由此而发生的效果而已。

试论房屋租赁合同中转租的立法完善——以次承租人的利益保护为视角

试论房屋租赁合同中转租的立法完善——以次承租人的利益保护为视角
作者简介
苏育安,男,生于1991年8月,四川农业大学2010级法学专业本科在读。
参考文献
【1】徐国栋.《民法典如何实现绿色理念?》.载《民法的入文精神》,法律出版
社,2009午朊
【2】周珂’梁文婷《新时期居住权制度研究》.载《政治与法律》,2008年笫2期. 【3]颜莉.《试论民法上的善意取得》.载《甘肃科技纵横》,2009-g第2期. 【4】宁桂君((论不动产转租制度的完善一以修正的“租赁权物权说”为视角》.载
万方数据
Overview
理论探索
约有禁止约定者,不在此限。”与此同时,法国理论界和司法实 践中,还有认为即使当事人之间有禁止转租的特约,但出租人的 拒绝权的行使得有正当理由,否则,即构成权利滥用。《奥地利 民法典》规定, “如对于所有人无害或者契约上未明示地加以禁 止的,承租人有转租权。” 3.2限制主义立法模式 所谓限制主义立法模式,即承租人转租必须经过出租人的 同意,方能转租,否则无权转租。限制主义代表国家有德国和日 本。《德国民法典》第549条第1项规定, “承租人非经出租人允 许,不得将租赁物转让于第三人使用,特别是不得将该物转租于 他人。”《日本民法典》第612条第1项规定, “承租人非有出租 人的承诺,不得将其权利转让,或将租赁物转租。” 3.3区别主义立法模式 所谓区别主义立法模式,即不单纯规定采用自由主义抑或 是限制主义,而是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也即是对于动产租赁不允 许自由转租,采取限制主义;对于不动产租赁则允许承租人自由 转租。意大利、俄罗斯以及台湾地区则采取这种模式。《意大利 民法典》第1549条规定, “除有相反的约款,承租人有将承租物 让渡他人的转租权,但未经出租人的同意不得转卖契约;涉及动 产物时,转租应当由出租人授权或与惯例相符。”1996年施行的 《俄罗斯民法典》第615条第2项规定, “除本法典、其他法律或 者其他法律文件另有规定外,在征得出租人同意后承租人有权将 租赁物转租。”第631条规定, “禁止将依据动产租赁合同交付给 承租人的财产转租。”台湾地区民法亦采取区别主义立法模式, 其民法第443条第1项规定, “承租人未经出租人之承诺不得将租 赁物转租于他人,但租赁物为房屋者,除另有相反之约定外,承 租人得将其一部分转租子他人。” 由于上述区别主义立法模式中对于不动产租赁亦采用自由主 义,所以对不动产房屋转租的模式可以概括为自由主义和限制主 义两种。又由于自由主义模式带给了承租人更多的自由选择权, 其可以选择自行居住房屋,也可以在将其全部或部分转租于次承 租人,能够将现行有限的资源得以更好的利用,对于次承租人的 利益也能更好的保护,因此越来越多的国家对其采用。 租赁合同必须考虑的问题。江苏省高院出台的文件中也承认了其 的有效性。笔者认为转租也实为一种负担行为,而非处分行为, 基于债权是一种流转关系,对房屋的转租应认定为有效。而当前 法律并未给出明确说明,所以对现行法律的重构完善显得很有必 要。1.对《合同法》第224条第2款“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 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更改为“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 的与第三人订立合同的,其转租行为有效。转租期限在原租赁关 系内的,出租人无正当理由不得对抗善意次承租人。”2.对《合 同法》第222条第一款(“承租人应当妥善保管租赁物,因保管 不善造成租赁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下 增设第二款, “次承租在承租期间有违前款之规定者,出租人既 可以要求承租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要求次承租人承担赔偿责

论租赁权的物权化-精选文档

论租赁权的物权化-精选文档

论租赁权的物权化租赁权的物权化,是买卖合同中的一项很特殊的现象。

租赁权本来属于合同中的一类,与其他一般合同一样都属于债的发生方式,都具有债的相对性特征;然由于租赁权的特殊性,出于对承租人的保护而使其具有了物权的对世性,其具体体现就是买卖合同中的“买卖不破租赁”。

本文将从租赁权制度的历史发展、体系、效力、价值目标等方面对该制度进行阐述以探求买卖不破租赁的合理性,并对我国相应制度的完善提出建议。

一、租赁权的性质租赁是商品交换的重要形式之一,所谓租赁《合同法》第212条规定:“是指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将租赁纳入商品交换的法律规范由来已久,公元18前世纪的《汉穆拉比法典》,就有相关规定。

二、租赁权的物权化的体现(一)租赁权对抗第三人的效力――买卖不破租赁我国《合同法》第229条规定:“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

”称为所有权变动后的合同效力。

构成租赁权所有权转移之原因行为,包括买卖、互易、赠与、遗赠甚至合伙出资等。

所以王泽鉴先生认为所谓“买卖不破租赁”,未臻精确,严格言之,宜称为“所有权之让与不破租赁”。

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

这里所说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是指,租赁物所有权发生变动后,原租赁合同仍然存在,承租人的承租权仍然合法有效,但是承租人与受让人之间无须另行订立租赁合同。

(二)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优先效力是物权的效力之一,是指同一标的物上有数个利益相互冲突的权利并存时,具有较强效力的权利排斥或先于效力较弱的权力实现。

租赁权的优先效力在于:第一,租赁关系成立后,出租人又在租赁物上设立他物权的,租赁权优于他权。

第二,优先购买权,我国《合同法》第230条规定:“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

”由此可见,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在我国只限于房屋租赁。

房屋转租论文:房屋转租合法转租违法转租买卖不破租赁优先购买权

房屋转租论文:房屋转租合法转租违法转租买卖不破租赁优先购买权

房屋转租论文:房屋转租合法转租违法转租买卖不破租赁优先购买权【中文摘要】房屋转租在我国经济生活中早已存在,尤其是随着城市化过程的不断发展,大量的农民工以及高校毕业生的涌入城市,房屋转租变得更加普遍。

然而,我国现行法律对于该问题规定的过于简单,在处理实际问题时缺乏具体的法律依据。

在现实生活中,次承租人的合法权益往往容易受到出租人和承租人的侵害,而难以得到法律的有效保护。

而本文的则在于通过对房屋转租的效力研究来明晰在房屋转租法律关系中出租人、承租人和次承租人三者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进而构建符合法律基本价值的转租制度。

本文除引言外,共分为四部分。

第一部分,房屋转租概述。

此部分主要是明确相关概念为进一步分析房屋转租中涉及的问题做铺垫。

该部分的内容包括房屋转租的概念及其构成要件,房屋转租的类型、立法模式以及房屋转租的性质四个方面。

本部分的重点是通过举例分析房屋转租的性质以及房屋转租与租赁债权之让与、租赁权让与之间的区别。

第二部分,房屋转租合同的结构解析。

此部分的主要是通过对房屋转租合同进行分解,来透析房屋转租法律关系中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

本章包括三个部分,原租赁合同与转租合同的关系、房屋转租法律关系的主体以及房屋转租的效力。

而重点则是对房屋转租效力的分析,通过对合法转租与违法转租中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的分析,来发现我国在对次承租人保护的不足,并提出相应的解决意见。

第三部分,买卖不破租赁规则在房屋转租中的适用。

在此部分笔者首先对买卖不破租赁规则的基本内涵、立法以及适用条件进行介绍为提出次承租人能够使用该规则做下铺垫。

本部分的重点是次承租人对买卖不破租赁规则的适用,由于受让人的不同,笔者将次承租人对买卖不破租赁规则的适用分为三种情况,即出租人将租赁物转让给第三人、出租人将租赁物转让给承租人和出租人将租赁物转让给次承租人。

笔者主张在出租人将租赁物转让给承租人时可以不适用该规则,而其余两种情况则应当适用。

第四部分,房屋转租中的优先购买权问题。

2024年不动产租赁管理制度_概述及解释说明

2024年不动产租赁管理制度_概述及解释说明

2024年不动产租赁管理制度概述及解释说明1. 引言1.1 概述在现代社会中,不动产租赁管理制度是保障租赁市场稳定运行和维护租户与房东权益的重要法规和政策体系。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城市化进程的加快,不动产租赁市场呈现出日益庞大和复杂的特点,因此需要建立一种全面有效的管理制度来规范不动产租赁行为,并解决当前存在的问题。

本文旨在对2024年不动产租赁管理制度进行概述和解释说明,以期提供一个清晰全面的了解。

1.2 文章结构本文将分为五个部分进行阐述。

首先,本文将在引言部分提供概述、文章结构介绍以及研究目的。

接下来,在第二部分将探讨当前不动产租赁市场增长趋势、现行管理制度存在问题以及需要改进和完善之处。

第三部分将详细介绍2024年不动产租赁管理制度所具备的主要特点与原则,包括市场准入与退出机制、定价机制及租金调控政策创新以及合同签订与履行管理规范化。

在第四部分,我们将进一步探讨实施2024年不动产租赁管理制度所带来的优势与挑战,包括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性提升的优势、公平性和合法性保障面临的挑战以及政府监管能力和资源需求方面的考量。

最后,在结论与展望部分,本文将总结文章观点并对未来发展进行展望,并提出进一步研究和实践的建议。

1.3 目的本文旨在全面阐述2024年不动产租赁管理制度的相关内容,以便读者对其有一个清晰全面的了解。

通过深入分析、解释说明各部分内容,本文将对当前不动产租赁市场问题、管理制度原则以及实施该制度可能带来的优势与挑战进行探讨,并为未来研究和实践提供建议。

2. 不动产租赁管理制度的背景与现状2.1 不动产租赁市场的增长趋势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和人口的增加,不动产租赁市场在过去几年里取得了显著的增长。

不动产租赁作为一种灵活的住房解决方案,越来越受到人们的欢迎。

尤其是大城市中,由于居住成本高昂和人们追求灵活性和便利性的需求,不动产租赁市场表现出强劲的增长势头。

在过去的几年里, 我国不动产租赁市场规模正在稳步扩大。

不动产租赁条款的合法性与效力问题

不动产租赁条款的合法性与效力问题

不动产租赁条款的合法性与效力问题引言:不动产租赁是日常生活中常见的交易行为,租赁双方通过签订租赁合同约定各自的权利和义务。

然而,在不动产租赁过程中,租赁条款的合法性与效力问题一直备受关注。

本文将对不动产租赁条款的合法性与效力进行分析,并结合相关案例进行探讨。

一、不动产租赁条款的合法性问题1. 合同自由原则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合同是平等自愿的协议,当事人可以依法自由约定合同内容。

因此,不动产租赁条款的合法性应受到合同自由原则的保护。

租赁双方在签订合同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约定租金、租期、违约责任等条款。

2. 法律禁止性规定尽管合同自由原则存在,但不动产租赁条款的合法性仍受法律禁止性规定的限制。

例如,我国法律规定,不得将不动产租赁合同中的租金索取方式设定为非现金支付,也不得将租金支付方式设定为一次性支付。

此外,不动产租赁条款中的违约金、租金调整等条款也需符合法律规定。

3. 公序良俗不动产租赁条款的合法性还需符合公序良俗的要求。

如果租赁条款违背了社会公共利益、社会道德风尚或损害了第三方的合法权益,那么该条款可能被认定为不合法。

二、不动产租赁条款的效力问题1. 合同成立与效力不动产租赁合同的效力首先要满足合同成立的要件,包括合同的订立、合同的内容、合同的履行方式等。

只有合同成立后,租赁条款才具备法律效力。

2. 合同解释与效力在不动产租赁合同中,租赁条款的效力还受到合同解释的影响。

当租赁条款存在模糊不清或存在多种解释时,法院将根据合同的实际意图进行解释,并确定条款的效力。

3. 法律规定与效力不动产租赁条款的效力还受到法律规定的限制。

例如,我国法律规定,不动产租赁合同中的租期不得超过二十年。

如果租赁条款违反了法律规定,那么该条款可能被认定为无效。

案例分析:某甲与乙签订了一份不动产租赁合同,约定租期为三年,租金每年递增。

然而,在租赁期间,乙方要求终止合同,并要求甲方支付全部租金。

甲方拒绝支付,双方产生纠纷。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不动产租赁合同的租期不得超过二十年。

房屋转租效力探讨论文

房屋转租效力探讨论文

房屋转租效力探讨论文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人口迁移和流动也日趋频繁,租房成为了越来越多人的选择。

但是,很多人在租房之后会遇到各种问题,其中之一便是房屋转租。

当租房人需要搬离原租房地,或者无法继续支付租金时,房屋转租便成为了一种解决问题的方式。

但是,房屋转租的效力却备受争议。

本篇文章将探讨房屋转租的效力问题。

1.房屋转租合法性问题首先,房屋转租涉及到房屋租赁合同的变更,因此必须符合法律法规。

目前,我国租房市场并未针对房屋转租作出具体规定。

不过,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只要双方都同意和签订了新的租赁协议,那么房屋转租是合法的。

但是需要注意的是,房屋转租时需要将原租赁合同中租金的支付方式、周期等改动注明在新的合同中,并在租赁协议的签署日期前计算好应付租金,避免因为合同变更而引起纠纷。

2.房屋转租的效力问题房屋转租的效力问题主要有以下两个方面:(1) 原房东同意房屋转租是否对新租户有法律约束原房东同意房屋转租,是否对新租户有法律约束呢?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协议一经缔结,即产生法律约束力”,因此原房东同意房屋转租后,新租户拥有依法行使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合法权利。

同样的,在房屋转租的合同中,乙方即新租户,应当依据规定承担租金支付等合同义务,而且在违反合同规定时,也同样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 原租户在房屋转租后是否仍对被转租的房屋负责原租户在房屋转租之后,是否对被转租的房屋负责呢?这一问题需要具体分析。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如果原租户已经向原房东支付了全部租金,并在搬离时履行了还房清理等手续,那么原租户即便不再住在房屋中,也可以解除租赁合同。

如果原租户并未支付全部的租金或未履行还房清理手续,那么原租户对被转租的房屋依然负有部分责任。

但是需要注意的是,即便有责任,也不代表原租户应当继续对房屋承担租金等义务,因为这部分义务应当由新租户承担。

3. 结论综上所述,房屋转租的效力问题需要根据法律进行具体分析。

关于转租的立法模式

关于转租的立法模式

关于转租的立法模式转租是指原租赁双方(即房东和租客)在租赁合同期限内,租客将租赁权转让给第三方的行为。

转租在现实生活中普遍存在,然而,由于缺乏相关法律的规范和监管,转租往往引发了一系列的问题,如合同纠纷、租金风险等。

为了保护租赁双方的合法权益,有必要对转租进行立法。

关于转租的立法模式,应该以保护租赁双方的权益为出发点,确保租赁市场的稳定和秩序。

以下是一种可能的立法模式:1. 转租需事先征得房东同意:转租方在转租之前,应该事先征得房东的同意,并在转租合同中明确转租的条件和限制。

房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自主决定是否同意租客的转租请求。

这样一来,租客的权益得到了保护,同时也避免了房东权益的受损。

2. 转租需支付转租手续费:为了防止滥用转租权,转租方应支付一定的转租手续费。

手续费的收取可以作为转租行为的合法性认证,并可以一定程度上减少转租的频率。

手续费的收取标准可以根据房租金额和转租次数等因素进行合理的设定。

3. 转租需提供转租方的资格审查:转租方在转租之前,应该提供一定的资格审查材料,以确保转租方有能力承担租赁合同的义务。

资格审查可以包括个人信用证明、经济状况证明等。

这样一来,可以减少租赁纠纷的发生,并保护租赁双方的利益。

4. 转租需明确转租期限和责任转移:在转租合同中,应明确转租期限和责任的转移。

转租方和第三方租客应在转租合同中明确转租的起止日期,并明确转租方在转租期限内的责任和义务。

这样可以避免转租期限的不明确导致的纠纷。

5. 转租需履行合同的义务:转租方和第三方租客应当履行租赁合同中的义务,包括按时交租、保护房屋财产等。

如若出现违约行为,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这样一来,可以有效维护租赁双方的合法权益,保证租赁市场的稳定运行。

综上所述,关于转租的立法模式应以保护租赁双方的权益为出发点,通过明确转租的条件和限制、收取转租手续费、进行资格审查、明确转租期限和责任转移、履行合同的义务等方式,实现对转租行为的规范和监管。

租赁转让中的物权保护

租赁转让中的物权保护

租赁转让中的物权保护租赁转让是现代商业活动中常见的一种交易方式,涉及到双方之间的物权关系。

在这一过程中,物权保护显得尤为重要,以保证交易的合法性和权益的平衡。

本文将探讨租赁转让中的物权保护问题,并提出相关的解决方案。

一、物权保护的意义物权是指人们对物体所享有的法律地位,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等。

在租赁转让中,租赁方作为物权人,拥有物件的使用权,而出租方作为物权人,拥有物件的所有权。

双方应在合同中约定各自的权利和义务,以保证交易的顺利进行。

物权保护的意义在于确保租赁方的使用权得到保障,同时保护出租方的所有权不受侵害。

二、物权保护的法律依据在租赁转让中,物权保护的法律依据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和相关的司法解释。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租赁方应享有按约定使用物件和防卫措施的权利,出租方应保证所出租物件的合法性和品质,否则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物权保护的法律依据为交易双方提供了明确的权益保障,同时也为纠纷的解决提供了依据。

三、完善租赁转让合同为了保护物权的合法性和租赁方的利益,租赁转让合同的完善十分重要。

首先,合同应明确约定物件的所有权和使用权,防止产生对物权的争议。

其次,合同中应规定物件的品质标准和相关责任,以确保物权的合法性和品质。

同时,合同还应规定相关的违约责任和争议解决方式,为双方的交易提供保障。

通过完善合同,可以增加交易的透明度和可靠性,为物权保护提供更加坚实的法律基础。

四、建立物权登记制度为了进一步保护物权,建立物权登记制度也是必要的。

物权登记制度可确保租赁方的物权得到公开、完备的备案,为物权保护提供法律上的证据和保障。

在物权登记制度下,物权人可以在登记处申请登记,并获得登记证明,从而证明其对物件享有相应的权益。

这不仅有助于保护物权人的权益,也有助于降低交易风险和增强交易的可信度。

五、完善物权保护的救济机制在租赁转让中,如果物权出现纠纷,需要有相应的救济机制来解决。

不动产法律制度的改革与完善

不动产法律制度的改革与完善

不动产法律制度的改革与完善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不动产在人们的日常生活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

不动产法律制度的改革与完善,对于保障公民的财产权益、促进社会经济的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从不动产登记制度、不动产交易制度和不动产权利保护制度三个方面来分析不动产法律制度的改革与完善。

首先,不动产登记制度是不动产法律制度的核心。

在我国,不动产登记制度的改革已经取得了重要进展。

以《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为基础,我国于2017年开始全面推行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

这一制度的实施,旨在建立统一的不动产登记制度,确保不动产权益的真实、合法和有效性。

例如,在不动产登记制度改革前,由于各地登记机构的不统一和不透明,不动产交易过程中常常出现权益纠纷。

而通过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的实施,不仅可以减少不动产交易中的风险,还可以提高不动产交易的效率,促进不动产市场的健康发展。

其次,不动产交易制度的改革也是不动产法律制度完善的重要内容。

不动产交易制度的改革,旨在建立公平、公正、透明的不动产交易市场,保护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

例如,在不动产交易中,合同的订立和履行是十分重要的环节。

过去,由于不动产交易合同的约定不明确,容易导致交易纠纷的发生。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我国于2019年颁布实施了《不动产交易合同示范文本》,旨在规范不动产交易合同的内容和格式,提高合同的约定明确性和可操作性。

这一举措对于保护交易各方的权益,促进不动产交易的顺利进行具有积极意义。

最后,不动产权利保护制度的改革也是不动产法律制度完善的重要环节。

不动产权利保护制度的改革,旨在加强对不动产权益的保护,提高不动产权益的实质性保障。

例如,在不动产权属纠纷解决方面,我国于2017年颁布实施了《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明确了不动产权属纠纷的解决方式和程序。

这一制度的实施,为不动产权属纠纷的解决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保障了不动产权益的实质性保护。

综上所述,不动产法律制度的改革与完善对于保障公民的财产权益、促进社会经济的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关于转租制度的完善

关于转租制度的完善

And legal system of 0111"country currently in effect pays close attention to subleasing
behavior lack,stipulate that mainly in the 224th”contact law”,the department adopts not to resttict the doctrine legislation pattem completely,stipulate be unable completely
第2章转租的概念及立法模式
2.1转租的概念
所谓转租,是指承租人不退出租赁合同关系,而将租赁物出租给次承租人使用、 收益的行为。转租后承租人虽然仍是租赁关系的当事人,但实际上是将租赁物有偿 的转移给第三人即次承租人使用收益,而租赁物如何进行使用收益,对出租人有着 直接的利害关系1。转租在法律性质上仍为租赁,但是,与通常的租赁合同相比,转 租有如下特点:(1)必须以租赁合同的存在为前提;(2)转租人必须为原租赁合同 的承租人;(3)转租中的标的物必须与原租赁合同的标的物的全部或一部分相一致; (4)次承租人的权利受到承租人的租赁权和出租人的所有权的限制。
preemption and the lessor,the dispute that the lessee and time of lessee produce because
of the fitting up responds to and;Final,the main body of a book have pointed out
especially refer to a lessee not remove fTom usage,avails renting contractual relation,

论转租行为的立法完善

论转租行为的立法完善

论转租行为的立法完善李馥伶【摘要】本文分析了我国现有法律框架下的转租法律关系,对现实生活中出现的转租纠纷中的争议点进行了评析,并针对这些问题,提出了完善立法的建议,即改转租行为之限制主义立法模式为自由主义立法模式,给租赁权以物权保护,重构我国用益物权体系,把租赁权纳入到用益物权中加以保护,以加强对转租关系中次承租人利益的保护,最后对具体的条文规定进行了设计.【期刊名称】《湖南省社会主义学院学报》【年(卷),期】2011(000)004【总页数】3页(P89-91)【关键词】转租;租赁权;法律关系【作者】李馥伶【作者单位】湖南师范大学法律专业 410083【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D522转租是原租赁合同中的承租人把租赁物的一部分或者全部再次出租给第三人的行为,转租涉及两个合同,三方当事人,法律关系极其复杂。

我国对待法律制度的采用上态度一直非常谨慎,对转租行为亦是如此,我国民法向来以限制主义作为规制转租行为的立法模式。

随着经济的发展,转租行为日益普遍,因转租而发生的法律纠纷也屡见不鲜,而由于我国法律规定上的不完善,因此案件的解决找不到法律上的依据,以致定纷止争的法律目的无法实现。

因此,有必要对转租行为的立法完善进行理论上的研究和探讨。

一、转租行为之自由主义立法模式的构建1、采用限制主义的立法模式的缘由我国民事法律对转租行为采取的是限制主义的立法模式,即限制自由转租。

我国在立法上坚持限制主义立法模式主要是因为:(1)租赁合同具有一定的人身信赖性。

出租人在签订出租合同之前,一般都会对承租人的信誉做出评估,正是因为相信承租人,才把自己在租赁物上享有的占有使用权能让渡给承租人,如果承租人转租,就损害了出租人的这种人身信赖关系。

(2)转租行为超出了出租人之预期,损害了出租人之私权。

出租人与承租人签订租赁合同时,对租赁物的占有使用人一般会进行了解,出租人预期的承租人只是租赁合同签订时的承租人,对其他人并没有预期,承租人的转租行为不符合出租人的意志,损害了出租人的私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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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 践 中次 承 租人法 律地 位 的不公 平 , 探讨 了解 决对 策 , ] 由于对租 赁权 的性 质难 以达 成共 识 , 这 [ 但 3 [ ]
些对策未能从根本上改善次承租人的处境 ; 于违法转租问题的讨论集 中于在现行制度之下辨析其 对 与无 权处 分 、 当得 利 的关 系 D5 不 【] 合同法总则制度的理论研究成果卷帙浩繁, 随着对我 国民法典是否有必要设立 “ 债法总则” 的讨

7 ・ 3
研究生法学
第2 6卷第 2 期
法转租合 同效力的认定等问题的论述 , 阐释 了该建议的合理性与可行性。同时 , 本文引入 了法经济学 的分析方法以增强论证 的说服力。虽然涉及 以上三个重要理论 问题 , 但各部分彼此关联 , 相印证 , 互 共同为我国不动产转租制度的完善奠定 了理论基础。
宁桂君 , 中国政法大学 民商经济 法学院民商法专业 2 1 0 0级硕 士研 究生( 00 8 。 10 8 ) [ ] 参见 易军、 1 宁红丽 : 合 同法分则制度研 究》 人 民法 院出版社 20 《 , 0 3年版 , 2 5— 5 第 4 2 4页。 [ ] 参见林才合 : 转租行 为立 法模 式浅论 ” 载《中山大 学学报论丛》 0 6年 第 2期 。 2 “ , 2o [ ] 参见冯桂 、 3 黄莹 :房屋 转祖合 同的法律思考”, 法学} 0 2年 第 9期 。 “ 载《 20 ( ] 参见温世扬 、 亦文 :论租赁 权的非物权化进路”, 3代 法学) 0 0年第 3期 ; 4 武 “ 载《" - ) 1 2 黄常青 : 不动产租 赁权物 “ 权化及其限制——从一起承租人优 先购买权 纠纷说开去” 载《 民司法>09 第 1 期 。 , 人 > 0年 2 3 [ ] 参见徐晓峰 :违 法转租与无权 处分、 当得利” 载《 5 “ 不 , 法律科 学> o3年第 1 。 2o 期 [ ] 参见覃有土 、 昌华 :我 国民法典 中债法总则的存废 ” 载《 6 麻 “ , 法学> 0 3年 第 5期 。 20
以租 赁登 记 为对抗要 件 ; 通过 民法理论 与 法律 的经 济分析 两条路 径论 证 了违 法转 租合 同的 有效 性 , 为 采取 自由主 义立 法模 式提 供 了理 论 支撑 , 时也 实现 了新 的租赁 权 观 念 下合 法转 租之 法律 结 构在 适 同
用 范 围上 的 扩展 。通过 对 以上 三个 方 面 的论 述 , 文从 合 理 平衡 出租 人 与 次承 租人 利 益 的 角度 完善 本 了我 国的不 动产转 租制 度 。
[ 摘 要 ] 本 文立足 于现行 法律规 定置 不动 产 次 承租 人 于弱 势地 位 的社 会 现 实 , 分 析现 行 法 从
律关于转租规定的模糊性、 滞后性及其与社会切实需求的矛盾 出发 , 出了在不动产转租 问题上采取 提
自由主义立法模式的建议 ; 出以对租赁物的占有作为不动产租赁权是否具有物权效力的判断标准, 提
论 1益升温 , 3 民法学者研究合 同法总则制度的兴趣必将有增无减 o [ ]而长期以来 , 同法分则作为 合 当事人订立合 同以及法院解决合 同纠纷的最直接依据 , 学术界却对其关注不多。并且 , 在城市房价居
高不下甚至 1益高涨的背景下 , 3 寻求对弱势承 。 本文揭示 了我国现行法律规定下各方当事人利益失衡 的事实 , 为求简化不动产转租法律关系并在根 本上改善次承租人的不利地位 , 实现 当事人利益平衡 , 在系统整合转租制度 已有研究成果的基础上 , 提出了改变我 国不动产转租立法模式的建议 , 随后 , 通过确定不动产租赁权性质 的判断标准以及对违
( ) 国转租 之 立法模 式 一 各
由于租赁合同较注重当事人之间的信用关系 , 因此次承租人对租赁物如何使 用、 收益, 直接影 会 响到出租人的利益。所 以, 许多国家的立法对转租都有 限制D ]根据承租人进行转租的 自主程度之 ( m 差异 , 转租大致可被区分为 自由主义 与限制主义两种立法模式 D1 []此外 , 1 有立法例根据租赁物的性 质综合运用以上两种立法模式 , 被称为区别主义 。 1 自由主义 立法模 式 . 即除出租人与承租人之间有不准转租 的特别约定外 , 承租人得 自由转租 , 而无须征得 出租人同 意 。法 国是这一立法模式 的典型代表 o ) 自由主义立法模式 的理由是 , l 他 租赁合 同不 以转移租赁物的 所有权为内容 , 承租人将其对租赁物的使用 、 收益权利授予他人 , 并未损及出租人的所有权 , 却可 以使
[ 关键词] 不动产转租
立法模式
租赁权
合同效力


我国《 同法》 24 合 第 2 条规定 : 承租人经出租人 同意 , 以将租赁物转租 给第三人 。承租人转租 “ 可 的, 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的租赁合 同继续有效 , 第三人对租赁物造成损 失的 , 承租人应 当赔偿 损失。 承租人未经 出租人同意转租的, 出租人可 以解 除合同。 此为该法对转租的唯一一条规定 。由于法律 ” 规定的粗糙 , 转租制度引起 了民法学者长期热烈的讨论 。从 已有文献来看 , 民法理论 中对该 问题 的研 究涉及转租行为之认定 , 即转租的概念 、 特征 以及转 租与租赁让 与、 租赁权让与和出租他人之物 的关 系 ;1分析 了转 租 的三种 立法模 式 , [] 且对 我 国 当前 所采 取 的立法 模式 肯定 多 于批评 ;2认 识 到 了 司法 []


转租 立法模式 之辩
转租 , 即承租 7 并不脱离其原有租赁关 系, ] 而将租赁物出租与次承租人使用 、 收益。 [ ]需要指 出的是 , 转租乃承租人与次承租人另行成立新 的租赁关系 , 与单纯 的允许第三人为租赁物之使用 、 收 益 的情形不同, 即第三人须对租赁物为独立的使用 、 收益。 【J 9
第2 6卷第 2期
21 0 1年 4月
研 究生 法学
Gr d a e La Re iw. a u t w ve CUPL
Vo. 6 N .Ⅱ 12 o
Ap . 01 r2 1
论 不 动产 转 租 制度 的 完善
以修 正 的 “ 赁权 物权 说 " 租 为视 角
宁桂 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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