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使用增值税防伪税
废旧物资回收企业相关税收政策
废旧物资回收企业相关税收政策一、增值税1、2008年12月9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再生资源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57号:从2009年1月1日起取消增值税免征政策,从事再生资源经营企业须按17%全额缴纳增值税,只给予符合条件的一般纳税人两年的“先征后返”优惠政策:2009年先征后返70%,2010年先征后返50%;2、2009年9月29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再生资源增值税退税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19号,对财税2008157号文的有关政策问题进一步明确;3、2011年11月21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调整完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及劳务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15号:对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及劳务增值税实行差别税收制度:免征和按比例即征即退;具体规定如下:五、对销售下列自产货物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50%的政策五以废旧电池、废感光材料、废彩色显影液、废催化剂、废灯泡管、电解废弃物、电镀废弃物、废线路板、树脂废弃物、烟尘灰、湿法泥、熔炼渣、河底淤泥、废旧电机、报废汽车为原料生产的金、银、钯、铑、铜、铅、汞、锡、铋、碲、铟、硒、铂族金属,其中综合利用危险废弃物的企业必须取得危险废物综合经营许可证;生产原料中上述资源的比重不低于90%;六以废塑料、废旧聚氯乙烯PVC制品、废橡胶制品及废铝塑复合纸包装材料为原料生产的汽油、柴油、废塑料橡胶油、石油焦、碳黑、再生纸浆、铝粉、汽车用改性再生专用料、摩托车用改性再生专用料、家电用改性再生专用料、管材用改性再生专用料、化纤用再生聚酯专用料杂质含量低于㎎/g、水份含量低于1%、瓶用再生聚对苯二甲酸乙二醇酯PET 树脂乙醛质量分数小于等于1ug/g及再生塑料制品;生产原料中上述资源的比重不低于70%;上述废塑料综合利用生产企业必须通过ISO9000、ISO14000认证;九、申请享受本通知规定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及劳务增值税优惠政策的纳税人,还应符合下列条件:一纳税人生产、利用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及劳务的建设项目已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且已获得经法律规定的审批部门批准同意;二自2010年1月1日起,纳税人未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受到刑事处罚或者县级以上环保部门相应的行政处罚;三生产过程中如果排放污水的,其污水已接入污水处理设施,且生产排放达到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四申请享受本通知规定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已送交由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资质认定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进行质量检验,并已取得该机构出具的符合产品质量标准要求及本文件规定的生产工艺要求的检测报告;五申请享受本通知规定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及劳务增值税优惠政策的,应当在初次申请时按照要求提交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及劳务有关数据,报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备案,并在以后每年2月15日前按照要求提交上一年度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及劳务有关数据,报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备案;具体数据要求和提交办法由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行通知;综上所述,如果武汉市博旺兴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符合上述条件,可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50%的优惠政策;二、所得税1、2008年9月23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执行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47号,对符合条件的企业,自2008年1月1日起以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中所列资源为主要原材料,生产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内符合国家或行业相关标准的产品取得的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按90%计入当年收入总额;2、2008年8月20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联合发布关于公布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的通知财税〔2008〕117号,对优惠范围进行了界定,其中第10条就是废电池、电子电器产品;综上所述,如果武汉市博旺兴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符合条件,可享受所得税减按90%计入当年收入总额的优惠政策;三、财政补贴1、2010年6月24日商务部、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环境保护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联合发布关于印发<家电以旧换新实施办法修订稿>的通知商商贸发2010231号,对符合条件的拆解处理企业给予拆解处理补贴;根据拆解处理企业实际完成的拆解处理以旧换新旧家电数量给予定额补贴;具体补贴标准为:电视机15元/台、电冰箱含冰柜20元/台、洗衣机5元/台、电脑15元/台,空调不予补贴;2、2010年8月18日湖北省商务厅、湖北省财政厅等部门联合发布关于印发<湖北省家电以旧换新实施细则>的通知,对符合条件的拆解处理企业给予拆解处理补贴:凡在我省实施家电以旧换新工作期间,拆解处理企业按要求拆解处理完成以旧换新旧家电后给予的财政补贴资金;拆解处理补贴根据拆解处理企业实际拆解处理完成的以旧换新旧家电数量给予定额补贴,具体补贴标准为:电视机15元/台、电冰箱20元/台、洗衣机5元/台、电脑15元/台,空调不予补贴;3、2012年5月21日财政部、环境保护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等部门联合发布关于印发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1234号,对处理企业按照实际完成拆解处理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数量给予定额补贴;基金补贴标准为:电视机85元/台、电冰箱80元/台、洗衣机35元/台、房间空调器35元/台、微型计算机85元/台;四、会计处理即征即退的增值税税款由税务机关退还, 是在增值税正常缴纳之后的退库,并不影响增值税计算抵扣链条的完整性;销售货物时,可以按规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正常计算销项税,抵扣进项税;购买方也可以按规定抵扣;按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会计处理,应于实际收到时:借:银行存款贷:营业外收入——政府补助所退税款年终并入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加快废旧物资循环利用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
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加快废旧物资循环利用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商务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自然资源部,生态环境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布日期】2022.01.17•【文号】发改环资〔2022〕109号•【施行日期】2022.01.1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循环经济发展正文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加快废旧物资循环利用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发改环资〔2022〕109号科技部、公安部、农业农村部、税务总局、市场监管总局、统计局、知识产权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商务主管部门、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财政厅(局)、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生态环境厅(局)、住房和城乡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建立健全废旧物资循环利用体系,对提高资源循环利用水平、提升资源安全保障能力、促进绿色低碳循环发展、助力实现碳达峰碳中和具有重要意义。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精神和国家“十四五”规划《纲要》及《“十四五”循环经济发展规划》有关要求,加快废旧物资循环利用体系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立足新发展阶段,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推动高质量发展,加快完善废旧物资回收网络,提升再生资源分拣加工利用水平,促进二手商品规范流通,全面提升全社会资源利用效率,助力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
(二)工作原则。
——政府引导、市场主导。
健全法律政策标准体系,发挥规划导向作用,夯实废旧物资循环利用体系便民利民的基础功能。
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挖掘废旧物资利用价值,增强废旧物资循环利用的内生动力。
——因地制宜、统筹推进。
充分考虑不同地区的工作基础和城乡资源禀赋、产业结构差异,统筹推进城乡废旧物资回收体系、垃圾分类收运体系、再生资源加工利用体系建设。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废旧物资增值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废旧物资增值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05.05.27•【文号】国税函[2005]544号•【施行日期】2005.05.2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增值税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再生资源增值税政策的通知》(发布日期:2008年12月9日实施日期:2009年1月1日)废止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废旧物资增值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5]54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为加强废旧物资增值税抵扣的管理,堵塞税收漏洞,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各级税务机关应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和使用废旧物资生产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4〕60号)规定的免税条件,组织对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以下简称回收经营单位)免税资格认定。
回收经营单位设立的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应与总机构分别认定,异地非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应在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认定。
未经主管税务机关免税资格认定的回收经营单位不得免征增值税。
二、回收经营单位应提出书面申请,并报送下列资料:(1)工商营业执照;(2)开户银行许可证;(3)经营场所和仓储场地的土地使用证、房屋产权证或租赁合同(复印件);(4)回收经营单位法人代表和财务核算人员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三、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申请后应进行实地审核,属实的予以免税资格认定,并在综合征管软件上加载免税标识。
四、主管税务机关应积极引导回收经营单位,收购城乡居民个人生活废弃物时通过指定的银行或农村信用社等金融机构支付现金。
五、回收经营单位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使用废旧物资收购凭证。
回收经营单位收购城乡居民个人(不包括个体经营者)及非经营性单位的废旧物资,可按下列要求自行开具收购凭证:1、项目填写齐全、内容真实、不得涂改;2、票、物相符,票面金额与支付的货款金额相符;3、应按规定全部联次一次性开具,并加盖财务印章或发票专用章;4、应逐笔开具,不得按多个出售人汇总开具;5、应如实填写出售人居民身份证号码,收款人应在收购凭证上签署真实姓名;6、收购凭证限于回收经营单位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内开具;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可以规定跨市、县开具收购凭证的具体办法。
关于废旧物资回收企业涉税问题的调研废旧物资回收
关于废旧物资回收企业涉税问题的调研废旧物资回收近年来,在国家优惠政策的引导下,伴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废旧物资回收行业逐步形成多种经济成分、多种经营方式、多种流通渠道并存的发展格局。
这一产业的蓬勃兴起对于稳定废旧物资回收企业职工就业,繁荣地区经济多元化发展,促进社会厉行节约,减少资浪费和加强废旧物资再利用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但在利用国家对废旧物资回收行业税收优惠政策的同时,避税、逃税、偷税现象日趋严重,已对增值税运行管理机制形成了一定的冲击,造成国家税款大量流失。
结合税务工作实际,笔者就目前废旧物资回收行业现行经营机制涉税问题作一些探讨。
一、废旧物资回收行业经营的基本情况目前,废旧物资回收行业多元化、多层次发展所形成的庞大购销市场,主要由以下经营形式构成:(一)企业经营众多物资能消耗大的生产企业,为缓解人员过剩的压力,减轻税收负担,相继组建成立了各类经销部、经营公司等经营机构,在从事多种经营的同时,通过向工商、公安等执法部门申请,自办了废旧物资回收业务。
这类企业主要有钢铁、冶金、铸造、酿酒、造纸企业等。
其行业系统内部自办废旧物资收购的主要业务,一是工业生产企业剩余的残次品、废品、下脚料及能够进行二次提炼的矿渣矿石、稀土原料等。
二是酿酒企业造纸企业、玻璃制品企业自行收购的酒瓶、纸箱、废纸、残碎玻璃等。
(二)责任公司经营和股份制经营责任公司是将原国有回收企业改制为有限或无限责任公司,经营性质变为国家所有、投资人控股经营;股份制经营,主要是国家将原国有回收企业的固定资产及土地,无偿出让给企业,由企业职工个人出资、集体参股并组成董事会控股经营,年终根据企业经营情况,按股分成。
经营项目和业务主要是从事社会废旧物资的收购与销售。
(三)和人经营其人员构成复杂,且绝大部分为厂、矿附近从事零散收购的无证无照业户。
经营方式上主要是利用人际关系、现金交易及其他手段低价收购一些紧俏的废旧金属、材料等转手高价卖出。
(四)合作经营就是专营或兼营废旧物资回收的单位利用自身证照齐全、手续合法完备的优势,与社会上散乱的无证照的私人收购人员合作经营的一种松散联合经营的方式。
【税会实务】企业销售废旧物资开票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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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会实务】企业销售废旧物资开票的问题
问:我公司是一般纳税人的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现销售一批废旧物资给一小规模纳税人企业,问:税务机关有否规定应开具何种发票?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使用增值税防伪税控一机多票系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7]43号)第二条“从事废旧物资回收经营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回收企业)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和使用废旧物资生产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4]60号)规定免征增值税条件的,其销售废旧物资必须使用防伪税控一机多票系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废旧物资专用发票),并在增值税专用发票左上角打印‘废旧物资’字样。
纳入防伪税控一机多票系统管理的回收企业不得开具废旧物资普通发票”之规定,已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无论是否需开具废旧物资专用发票,均应纳入防伪税控系统,销售废旧物资给不需抵扣的单位或个人时也必须开具专用发票,如销售非废旧物资需开具专用发票或普通发票的,也必须通过一机多票税控系统开具。
会计是一门操作性很强的专业,同时,由于会计又分很多行业,比如工业企业会计、商业企业会计、酒店企业会计、餐饮企业会计、金融企业会计等等。
会计处理,关键是思路,因为课堂上不可能教给你所有行业,怎么样才叫学会了实操呢,就是你有了一个基本的账务处理流程,知道一些典型的业务金额是怎么由凭证最后转接到到报表的。
也就是有一个系统的思维,每一笔业务发生后,你都知道最后会影响到报表上那个栏目的数据。
这是学习的重点,要时刻思考这个问题,。
山西省财政厅山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业务增值税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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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财政厅山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业务增值
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标 签】废旧物资回收经营
【颁布单位】山西省财政厅,山西省国家税务局
【文 号】晋财法﹝2002﹞51号
【发文日期】2002-12-10
【实施时间】2002-12-10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增值税
各市(地)财政局、国家税务局、省国税局直属征收分局:
最近,接到太原钢铁(集团)有限公司《关于执行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业务增值税政策有关问题的报告》,要求对生产企业购进废旧物资抵扣进项税额仍执行入库抵扣原则。
经研究,现明确如下:生产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入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销售的废旧物资,按工业生产企业货物验收入库后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以前规定与本通知有抵触的,以本通知为准。
二○○二年十二月十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10]4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管理办法》的通知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10.04.07施行日期2010.03.20文号国税发[2010]40号主题类别增值税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正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10]4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为加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管理,根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税务总局制定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二○一○年四月七日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管理,根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认定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辅导期纳税人),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认定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所称的“小型商贸批发企业”,是指注册资金在80万元(含80万元)以下、职工人数在10人(含10人)以下的批发企业。
只从事出口贸易,不需要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企业除外。
批发企业按照国家统计局颁发的《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02)中有关批发业的行业划分方法界定。
第四条认定办法第十三条所称“其他一般纳税人”,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纳税人:(一)增值税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10%以上并且偷税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二)骗取出口退税的;(三)虚开增值税扣税凭证的;(四)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问题解答(之一)》的通知-国税函发[1995]28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问题解答(之一)》的通知正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问题解答(之一)》的通知(1995年6月2日国税函发〔1995〕28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根据各地在新增值税制实行后提出的问题,为了有利各级税务机关和纳税人正确理解增值税规定,严格执行税法和履行纳税义务,国家税务总局决定编写《增值税问题解答》,现将《增值税问题解答(之一)》印发给你们。
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沈阳、长春、哈尔滨、南京、武汉、广州、成都、西安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增值税问题解答(之一)一、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运输费用和废旧物资准予抵扣进项税额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012号)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外购货物(固定资产除外)所支付的运输费用,根据运费结算单据(普通发票)所列运费金额依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准予扣除,但随同运费支付的装卸费、保险费等其他杂费不得计算扣除进项税额,其准予抵扣的运费金额的具体范围应如何掌握?答:(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外购货物(固定资产除外)所支付的运输费用,准予抵扣的运费结算单据(普通发票),是指国营铁路、民用航空、公路和水上运输单位开据的货票,以及从事货物运输的非国有运输单位开具的套印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的货票。
(二)准予抵扣的货物运费金额是指在运输单位开具的货票上注明的运费、建设基金,不包括随同运费支付的装卸费、保险费等其他杂费。
二、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采取邮寄方式销售、购买货物所支付的邮寄费,能否比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几个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060号)中关于销售应税货物而支付的运输费用的规定,依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予以抵扣?答: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采取邮寄方式销售、购买货物所支付的邮寄费,不允许计算进项税额抵扣。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工作的若干意见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工作的若干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04.08.24•【文号】国税发[2004]108号•【施行日期】2004.08.2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工作的若干意见(国税发[2004]10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扬州税务进修学院: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税收征管工作的总体要求,为贯彻“以申报纳税和优化服务为基础,以计算机网络为依托,集中征收,重点稽查,强化管理”的征管模式,完善征管体制,夯实征管基础,强化税源管理、优化纳税服务,实现科学化、精细化管理,提高税收征管的质量和效率,现就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工作提出以下意见,请结合本地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
一、加强税款征收管理(一)加强对纳税申报的审核办税服务厅窗口工作人员在受理纳税申报时,要按照“一窗式”管理规程的要求,对各类纳税申报资料的完整性和基本数据逻辑进行必要的审核。
在审核增值税申报资料时,要认真比对防伪税控磁卡记录销售额与申报的专用发票销售额、防伪认证数与申报专用发票抵扣数,比对运输发票、废旧物资发票、海关代征凭证以及农副产品收购票抵扣清单(磁盘)汇总额与申报表对应抵扣额,其他发票填开额与申报销售额等。
受理运输企业营业税申报,要比对申报的税额与发票清单(磁盘)汇总额。
发现申报差错要及时处理,辅导纳税人纠正一般性错误,不断提高纳税申报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税源管理部门要根据纳税人户籍资料以及各类相关指标,对纳税申报真实性做进一步审核评估,及时发现问题,采取措施,堵塞管理漏洞。
(二)严格欠税管理税款征期过后,要及时将纳税人欠缴税款情况提交税源管理部门催缴,最大限度地减少新欠税款的形成。
要加强延期申报管理,严格执行滞纳金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豁免滞纳金。
对历史形成的欠税,要严格执行有关规定,不得采取任何变通办法擅自减免欠缴税款。
目前废旧物资增值税管理方面存在的哪些问题
一是对回收单位虚开废旧物资发票行为的除依法处罚外,一律取消其免税资格。二是使用防伪税控废旧物资开票 子系统开具废旧物资专用发票,具体实施办法另行通知。
(六)、加强产废企业下脚(废)料销售的监督管理
加强对产废企业下脚(废)料销售的监督管理,产废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下脚(废)料必须开具增值税专用发 票,按规定缴纳增值税。税务机关应针对用废的生产特点,采用适当的方法对用废企业开展纳税评估,发现异常应及 时移送稽查。
(一)、加强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免税资格认定的管理
1、回收经营单位必须符合免税条件
通知明确要求,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必须同时具备(国税发[2004]60号)规定的3个免税条件(不包括个人和个体 经营者):一是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从事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业务的单位。二是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及仓储场地。 三是财务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备税务资料。凡不同时具备以上条件的,一律不得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
2、回收经营单位应提出书面申请,并按要求报送资料;
3、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申请后应进行实地审核,属实的予以免税资格认定,并在综合征管软件上加载免税标识。
(二)、加强收购结算方式的管理
主管税务机关应积极引导回收经营单位,收购城乡居民个人生活废弃物时通过指定的银行或农村信用社等金融机 构支付现金。
(三)、强废旧物资收购凭证的管理
回收经营单位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使用废旧物资收购凭证。回收经营单位收购城乡居民个人(不包括个体经营者) 及非经营性单位的废旧物资,应可按通知要求自行开具收购凭证。
(四)、加强回收经营单位核算制度管理
回收经营单位应建立、健全会计核算制度,按有关规定设置核算科目,兼营其他应税货物的,应分别核算免税货 物和应税货物销售额,未分别核算或不能准确核算的,不得免税增值税;回收经营单位对废旧物资应按大类分别核算, 设置废旧物资明细账和实物台账,逐笔记录废旧物资购、销、存情况,在购、销业务记账凭证上附过磅单、验收单、 付款凭证和运费凭证。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有关问题公告-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
法有关问题公告
制定机关
公布日期2012.10.25
施行日期2012.07.01
文号
主题类别增值税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正文:
----------------------------------------------------------------------------------------------------------------------------------------------------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有关问题公告现将我省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试点纳税人要按照有关规定将期初库存农产品、库存半成品、产成品耗用的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如实计算转出。
进项税额转出形成应纳税款一次性缴纳入库确有困难的,可将进项税额应转出额一次性进行计算,报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在2012年12月31日前转出进项税额。
二、纳税人计算当期农产品耗用数量时,应将当期销售的酒、油、液体乳及乳制品,分别折算为原酒(啤酒折算为麦汁浓度为11度的啤酒)、原油、原乳。
抵扣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时,其折算方法或标准必须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并不得随意变更。
三、试点纳税人购进农产品直接销售的,其年损耗率暂定为2.4%。
四、麦芽不属于初级农产品范围,增值税进项税额仍按现行有关规定抵扣。
本公告自2012年7月1日起施行。
二O一二年十月二十五日
——结束——。
销售报废设备如何开票
销售报废设备如何开票问:出售提前报废的设备是否必须要开具17%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旧设备和报废设备有何区别?答: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除固定资产以外的物品,应当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假设干问题的通知》规定,本通知所称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是指纳税人依据财务〔会计〕制度已经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
依据上述规定,企业出售提前报废的设备。
该报废设备属于废品、不属于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
企业取得销售报废设备收入,应按适用税率计缴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应向购买方开具专用发票。
商业企业一般纳税人零售的烟、酒、食品、服装、鞋帽(不包括劳保专用部分)、〔化妆〕品等消费品不得开具专用发票。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以下简称小规模纳税人)必须要开具专用发票的,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
销售免税货物不得开具专用发票,法律、法规及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依据上述规定,企业销售报废设备可向对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2、废品与旧固定资产的区别,税法没有明确规定。
我们认为,固定资产报废、形成废品的,其功能已丧失、价值较低,一般不能再作为固定资产使用。
旧固定资产仍能持续使用,其价值一般较大。
2废旧物资如何开票为促进再生资源(废旧物资)的回收利用,规范废旧物资回收经营行业发展,《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再生资源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调整了现行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业务有关增值税政策,取消了生产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凭废旧物资发票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规定。
为做好相关增值税政策的过渡与衔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自2009年1月1日起,从事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业务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废旧物资,不得开具印有"废旧物资'字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废旧物资专用发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农业产品、废旧物资进项税额抵扣异常等核查工作的通知(摘录)
( 零 税 申报 三) 各省 2 0 0 5年 全年零税企业 。 20 0 5年起综 合 征管数 据集 中到 总局 的 1 省 6个
称 超标 未认 定 ) 为了摸清 出现 问题 的原 因,规范增 市 ,由总局信 息 中心按 2 0 。 0 5年数据 清分名单 并下发 值 税政策 的执 行 ,打击相 关税 收违法行 为 ,提高增值 各 地 ;其 他省 市 由省 级税 务局 按 上述 标准 自行清 分
变动 是否相 符 ,是 否存 在虚 增 收购 数量 或价格 的 问 名 单 报 总局备 案 。
( ) 旧物资 - 废 1 .废 旧物 资回收经 营企 业
四 、核 查 的 实施 步 骤及 时间 安排
( 动 员部署 阶段 ,7月 1 一) 9日 7月 2 9日。 总局下 发通 知及 2 6省市 的异 常名单 ,召开 视频 税 务机 关 ,做 好核 查前 的各项 准备 工作 ;2 0 0 5年综
对 前三类纳税 人 ,重 点核 查其 2 0 0 5年 的涉税情 2 .各省平均税 负率小于 1 、抵扣废 旧物资进项 况 ,核 查 中如 发现 重大税收违 法行为 ,要追 溯到 以前 % 年 度 ,一 查 到底 。 税务 机 关应 按 照纳 税人 的 实际情
3. 全 国 申请 抵 扣 废 旧物 资 销 售 发 票 的纳 税 人 况 ,对照核查重点 ,综合运用 数据分析 、约谈 、实地
违 法 行 为。
名 单并 报 总局备 案 。
在核查 过程 中,总局将通过 听取汇报 、随机抽查
等形 式对 工作 的开 展情 况进 行监 督 。
二 、核 查 的对 象
( ) 旧 物 资 二 废
总局信息 中心将通过税 务系统 内网 F P服务器 方 T 式将 企业 明细数据 分省存放 ,各地信 息中心通过本省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08年第1号--关于废旧物资发票抵扣增值税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08年第1号--关于废旧物资发票抵扣增值税有关事项的公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
•【公布日期】2008.12.31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08年第1号
•【施行日期】2009.01.01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增值税,税收征管
正文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08年第1号)
为促进再生资源(废旧物资)的回收利用,规范废旧物资回收经营行业发展,《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再生资源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57号)调整了现行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业务有关增值税政策,取消了生产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凭废旧物资发票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规定。
为做好相关增值税政策的过渡与衔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自2009年1月1日起,从事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业务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废旧物资,不得开具印有“废旧物资”字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废旧物资专用发票)。
纳税人取得的2009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废旧物资专用发票,不再作为增值税扣税凭证。
二、纳税人取得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开具的废旧物资专用发票,应在开具之日起90天内办理认证,并在认证通过的当月核算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额申报抵
扣。
自2009年4月1日起,废旧物资专用发票一律不得作为增值税扣税凭证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特此公告。
二○○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会计实务: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开具的普通发票可抵扣进项税额吗
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开具的普通发票可抵扣进项税额吗
问:我是一家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我公司购买了一家专门将报废汽车回收拆解的企业所销售的汽车配件,该企业提供了一张普通发票,不知可否进行抵扣,抵扣税率是多少?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业务有关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78号2001-04-29)第二条“生产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入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销售的废旧物资,可按照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开具的由税务机关监制的普通发票上注明的金额,按10%计算抵扣进项税额”之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开具之普通发票的,可按10%的税率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而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有关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3]116号2003-05-14)“报废汽车回收企业属于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可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业务有关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78号)执行”之规定,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属于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且明确提出可适用财税[2001]78号的相关规定。
因此,若您单位系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您单位所购买的这批汽车配件可按10%的税率抵扣进项税额。
小编寄语:会计学是一个细节致命的学科,以前总是觉得只要大概知道意思就可以了,但这样是很难达到学习要求的。
因为它是一门技术很强的课程,主要阐述会计核算的基本业务方法。
诚然,困难不能否认,但只要有了正确的学习方法和积极的学习态度,最后加上勤奋,那样必然会赢来成功的曙光。
天道酬勤嘛!。
废旧物资的抵扣政策
【废旧物资的抵扣政策】 请将废旧物资抵扣规定简要做个总结。
【解答】凡年销售额超过180万元的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必须认定为增值税⼀般纳税⼈从事废旧物资回收经营的增值税⼀般纳税⼈(以下简称回收企业)符合免征增值税条件的,其销售废旧物资必须使⽤防伪税控⼀机多票系统开具增值税专⽤发票(以下简称废旧物资专⽤发票),并在增值税专⽤发票左上⾓打印“废旧物资”字样。
纳⼊防伪税控⼀机多票系统管理的回收企业不得开具废旧物资普通发票。
废旧物资专⽤发票按下列要求开具: (⼀)税率栏填写零; (⼆)税额栏填写零; (三)其他项⽬按增值税专⽤发票的有关开具规定填写。
具有⼀般纳税⼈资格的⽣产企业购进废旧物资,取得废旧物资专⽤发票,须按照增值税专⽤发票的有关规定认证抵扣,⾮废旧物资专⽤发票⼀律不得作为进项税额抵扣凭证。
准予抵扣的进项税额按废旧物资专⽤发票注明的⾦额和规定的扣除率计算。
2007年6⽉1⽇以后开具的⾮废旧物资专⽤发票⼀律不得作为增值税的扣税凭证。
从事废旧物资回收经营的⼩规模纳税⼈仍可开具废旧物资普通发票,但不再作为增值税扣税凭证;如购买⽅需要抵扣进项税额的,可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发票管理办法(试⾏)〉的通知》(国税发〔2004〕153号)的规定申请代开增值税专⽤发票。
【电⼦⾳像制品的税率调整】 教材上,将电⼦⾳像制品的税率调整为13%,具体⽂件如何规定的? 【解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宣传⽂化增值税和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53号)明确如下: 为继续⽀持我国宣传⽂化事业的发展,经国务院批准,现将宣传⽂化的增值税和营业税⽀持政策通知如下:⼀、⾃2007年1⽉1⽇起,将⾳像制品和电⼦出版物的增值税税率由17%下调⾄13%。
“⾳像制品”,是指正式出版的录有内容的录⾳带、录像带、唱⽚、激光唱盘和激光视盘。
“电⼦出版物”,是指以数字代码⽅式,使⽤计算机应⽤程序,将图⽂声像等内容信息编辑加⼯后存储在具有确定的物理形态的磁、光、电等介质上,通过内嵌在计算机、⼿机、电⼦阅读设备、电⼦显⽰设备、数字⾳/视频播放设备、电⼦游戏机、导航仪以及其他具有类似功能的设备上读取使⽤,具有交互功能,⽤以表达思想、普及知识和积累⽂化的⼤众传播媒体。
中国再生资源回收利用协会成立再生资源国际合作专业委员会
员 会成立 大会 , 并举 行 了再生 资源 国际合作 研讨 会 。 春作 了“ 再生 资源产 业发 展现状 及前 景 ” 题报告 。 专 再 生资源 国 际合 作专 业委 员会是 经 民政 部批 准 来 自韩 国 的代 表介 绍 了韩 国再 生资 源现状 和 发 成立 的我 国第 一个再 生资 源行业 国际交 流与 合作 的 展情 况 ; 日本 日中环境 协力支 援 中心代 表介 绍 了 日 专业 组织 。 委员 会致 力于 拓展 国际合 作交 流渠道 , 本 回收行 业 的政策 和管 理情况 :意大利 梅诺 集 团代 该 创 办为再 生资 源企业 服务 的国际交 流平 台 ,促进再 表 介绍 了意 大利 的再生 资源 回收处 理技 术 ;德 国代 生 资 源企 业在 产 品展 示 、 贸 洽谈 、 术 交 流 、 场 表 介绍 了德 国有色 金属再 生 回收及 熔炼 技术 ;中国 商 技 市 开拓 、 理咨 询 、 金融 通 、 力 资源 开 发 等 多方 面 河 北承 德信德 投资 公 司介绍 了城市 生 活垃圾 的处 理 管 资 人
刑事处 罚 和行政 处罚 生效之 日起 申请享 受本 通 知规 的批 复》 国税 函 [0 6 12 ( 2 0 ]2 7号 ) 《 、 国家 税务 总局 关 定退税 政策 的资 格 。
于加 强海关 进 口增 值税 专用 缴款 书和废 旧物资发 票
关于资源回收企业向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反向开票”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4年第5号)
关于资源回收企业向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反向开票”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4年第5号)
无
【期刊名称】《再生资源与循环经济》
【年(卷),期】2024(17)5
【摘要】为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行动方案〉的通知》(国发〔2024〕7号)要求,实行资源回收企业向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反向开票”,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自2024年4月29日起,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以下简称出售者)向资源回收企业销售报废产品,符合条件的资源回收企业可以向出售者开具发票(以下称“反向开票”)。
报废产品,是指在社会生产和生活消费过程中产生的,已经失去原有全部或部分使用价值的产品。
【总页数】2页(P3-4)
【作者】无
【作者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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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发票开票系统有关技术支持服务事项的公告(2006年10月24日 2006年第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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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关
于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延缓缴纳2021年第四季度部分税费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30号)4.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关于明确部分企业自备电厂有关基金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公告2022年第4号5.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关于制造业中小微企业继续延缓缴纳部分税费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22年第1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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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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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使用增值税防伪税控一机多票系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的通知
【标 签】回收经营企业使用增值税防伪税控,一机多票系统,增值税发票系统
【颁布单位】山西省国家税务局
【文 号】晋国税函﹝2007﹞324号
【发文日期】2007-07-10
【实施时间】2007-07-10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增值税
各市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税务分局: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使用增值税防伪税控一机多票系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晋国税发 ﹝2007﹞74号转发),从事废旧物资回收经营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符合免征增值税条件的,其销售废旧物资必须使用防伪税控一机多票系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在增值税专用发票左上角打印“废旧物资”字样。
从最近的调查统计情况来看,一些地方未按总局的通知要求执行,对从事废旧物资回收经营的企业,有未按规定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未按规定使用防伪税控一机多票系统,未按规定缴销废旧物资普通发票的情况,为加强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使用增值税防伪税控一机多票系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现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地要在7月31日前,对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的一般纳税人认定、使用防伪税控一机多票系统、废旧物资普通发票缴销情况‚按照晋国税发﹝2007﹞74号通知规定进行全面清理核查。
凡年销售额超过180万元的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必须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凡达到一般纳税人标准并认定其免税资格的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其销售废旧物资必须使用防伪税控一机多票系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年销售额超过180万元的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销售废旧物资未使用防伪税控一机多票系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一律取消其增值税免税资格;会计核算不健全,不能向税务机关准确提供增值税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应纳税额数据的,不能准确核算免税货物和应税货物销售额的,不得领购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得免征增值税。
三、对纳入防伪税控一机多票系统管理的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已领购但未缴销的废旧物资普通发票‚主管税务机关要及时予以收缴,未及时收缴或仍向企业发售废旧物资普通发票的,要按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四、各地要在8月10日前将清理核查情况(包括清理情况、违规户数、发票缴销情况、纠正情况)书面上报省局。
同时将电子文档上传FTP/CENTRE/流转税处/废旧物资经营企业清查报告8.10文件夹。
附件: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一机多票系统落实情况表(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