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6号-矿业权投资
深圳中小板业绩预告规则
深圳中小板业绩预告规则(最新版)目录1.深圳中小板业绩预告规则的概述2.业绩预告披露时间的规定3.业绩预告披露的内容要求4.深交所对中小板业绩预告的大变革5.总结正文深圳中小板业绩预告规则是为了规范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的业绩预告行为而制定的一套规则。
它主要包含了业绩预告披露的时间规定、内容要求以及深交所对中小板业绩预告的大变革等方面的内容。
首先,根据深圳中小板业绩预告规则,上市公司需要在会计年度结束后的 1 月 31 日前披露年度业绩预告。
而对于半年度业绩预告,披露时间不晚于 7 月 15 日。
此外,如果上市公司预计全年可能出现亏损、扭亏为盈、净利润较前一年度增长或下降 50% 以上(基数过小的除外)等三类情况,应当在当期会计年度结束后的 1 月 31 日前披露业绩预告。
对于中期和第三季度业绩预告,上市公司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选择是否进行披露。
其次,深圳中小板业绩预告规则还对业绩预告披露的内容要求做了详细的规定。
如果上市公司预计年度经营业绩将出现净利润为负值、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上升或者下降 50%以上、实现扭亏为盈等情况,需要在业绩预告中进行披露。
而对于半年度业绩预告,如果上市公司预计半年度经营业绩利润为负值,或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上升或下降 50% 以上,或与上年同期相比实现扭亏为盈,则需要披露。
最近,深交所对中小板业绩预告及业绩快报相关事项披露工作进行了重大变革。
这次变革主要体现在修订发布了《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 1 号: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及其修正》(以下简称《1 号备忘录》)及《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 13 号: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公告格式》(以下简称《13 号备忘录》)。
这次修订对于提升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准确性和透明度,规范信息披露行为具有重要的意义。
总之,深圳中小板业绩预告规则对于规范上市公司的业绩预告行为,提高信息披露的透明度,保护投资者利益等方面都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关于上市公司参与并购基金运作的相关说明
关于上市公司参与并购基金运作的相关说明并购基金,是专注于对目标企业进行并购与重组的基金,是私募股权基金的一种业务形态。
并购基金经营价值的核心是企业控制权的转移,基金选择的对象是成熟型企业(与其相对应的是成长型基金,也即创业投资基金)。
一、上市公司参与私募股权投资的几种模式产业资本以股权投资或者并购的形式进入更多高成长性、发展前景广阔的产业,可以实现高额的资本收益或者资本战略价值。
对于上市公司而言,参与PE 投资亦愈来愈成为一种趋势。
上市公司参与PE的几种模式如下:⑴作为LP参与私募股权领域投资。
因受制于投资经验不足、自身投资团队的规模有限以及对行业投资的研究能力匮乏等因素,上市公司选择成为基金的有限合伙人不失为一种好的选择。
此种模式的投资相对分散,风险也比直接投资小很多,手续比较简单,因此,适用于一些资金实力比较弱小的上市公司。
⑵直接参股VC/PE机构。
部分VC/PE机构在设立初期引入上市公司作为战略投资人,希望实现机构股权结构的多元化,这也成为上市公司参股PE的机会。
有上市公司作为股东支撑的PE机构,由于没有什么赎回压力,加上有股东在产业链布局上的支持,这些PE在整个行业洗牌的过程中,能够较好地存活下来,未来也是上市公司利润增长的重要一环。
⑶自身成立或发起基金。
通过投入自有资金,组建创投子公司,直接控股参股,同时由专业团队在一、二级市场完成操作。
力图在创投领域内有所突破,寻找新的业务作为利润增长点,而参股创投则成为这类公司实现多元化过程中的一部分。
⑷进行直接股权投资。
选择成立部门、子公司、分公司进行直接股权投资,通过运作实现直接对目标企业进行投资,完善其产业链,实现主营业务范围的拓宽。
此种模式需求上市公司具备一定的产业经验与资源,以及一定的资本市场资源和资本运作经验。
二、PE模式下的交易机制(盈利模式)PE行业多采取权益型投资方式,较少涉及债权投资,遵循投资与决策相分离的模式(PE管理人对被投资企业的决策管理享有一定的表决权),多是通过收取项目投资利润分成模式来维持经营。
关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操作流程的简要介绍 - 投行部
关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操作流程的简要介绍 - 投行部关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操作流程的简要介绍——结合万丰奥威重组案例一、基本概念与法规适用(一)定义上市公司及其控股或控制的公司在日常经营活动之外购买、出售资产或者通过其他方式进行资产交易达到规定的比例,导致上市公司的主营业务、资产、收入发生重大变化的资产交易行为。
要点1、日常经营活动之外;要点2、资产层面的购买与出售,与上市公司股权层面的重组(上市公司收购)不同,但一般情况下资产层面的重组与股权层面的重组结合进行; 要点3、达到一定比例,50%。
(二)标准指标:资产总额、营业收入、资产净额比例:变化达到50%,基准:以上市公司最近一年度、经审计、合并报表为基准。
(三)类型1、单纯资产重组型(1)资产出售型;(2)资产购买型;(3)资产置换型(资产购买与出售)。
2、资产重组与发行股份组合型(1)非公开发行股份购买资产;(2)换股吸收合并;(3)其他组合型。
注: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与换股吸收合并的区别点:, 非公开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发行对象不得超过10人,换股吸收合并可以;, 换股吸收合并需要设计债权人保护和异议股东选择权机制,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不需要。
(四)发行部与上市部的分工11、所有的单纯资产重组型,都是上市部审核;2、关于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份的审核,上市部与发行部分工如下: 序号类型审核部门 1 以重大资产认购股份的上市部 2 以重大资产+25%以下现金认购股份的上市部 3 上市公司存续的换股吸收合并上市部 4 上市公司分立上市部 5 非上市公司(含非境内上市公司)存续式换股吸上市部收合并上市公司6 全部以现金认购股份的(包括募投项目为重大资发行部,但发行对象与资产出售产购买的) 方为同一方或受同一控制除外 7 非重大资产+现金认购股份的发行部 8 非重大资产认购股份上市部和发行部均有审核先例,保代培训强调的是发行部 9 重大资产+25%以上现金认购股份不明确(五)由上市部审核的部分,需要上重组委的有如下类型: 1、上市公司出售和购买的资产总额均达到70%;2、上市公司出售全部经营性资产,同时购买其他资产的;3、上市公司实施合并、分立的;4、发行股份的;5、证监会认为的其他情形(六)上市部内部的审核分工审核分工原则:专业审核与日常监管相结合,并购处与监管处负责具体审核。
春晖投行在线
春晖投行在线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备忘录(1-31号)(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1号: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及其修正;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2号:公平信息披露相关事项;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3号: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4号:年度报告披露相关事项;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5号:重大无先例事项相关信息披露(废止);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6号(废止);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7号:日常关联交易金额的确定及披露;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8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相关要求;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9号:股权激励限制性股票的取得与授予;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10号: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董事会、股东大会决议有关注意事项(废止);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11号:重大经营环境变化;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12号:股票期权实施、授予与行权;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13号:会计政策及会计估计变更;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14号:证券投资;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15号:日常经营重大合同;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16号:商业银行年度报告披露的特别要求;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17号:重大资产重组(一)——重大资产重组相关事项;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18号:重大资产重组(二)——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财务顾问业务指引(试行);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19号:重大资产重组(三)——重大资产重组审查对照表;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20号:股东追加股份限售承诺;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22号:重大资产重组(五)——资产评估相关信息披露;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23号:30%以上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增持股份;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24号:内幕信息知情人报备相关事项;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25号: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26号:土地使用权及股权竞拍事项;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27号: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28号:“管理层讨论与分析”编制指引(试用);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29号:超募资金使用及募集资金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30号:风险投资;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31号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范本)第1、2、4、7、9、13、14、15、17、23、24、25、27、29、30、33号等已修订;第19、21号已被废止。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指引第5号——交易与关联交易》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指引第5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的通知(深证上〔2020〕451号)各市场参与人:为进一步规范上市公司交易与关联交易信息披露行为,优化完善规则体系,提升规则适用效能,降低市场主体负担,充分激发市场活力,本所结合监管实践和调研情况,制定了《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指引第5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现予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本所《主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2号--交易和关联交易(2018年3月修订)》《主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6号--资产评估相关事宜》《主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8号--上市公司与专业投资机构合作投资(2017年10月修订)》《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11号:土地使用权及股权竞拍事项》《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12号:上市公司与专业投资机构合作投资(2017年10月修订)》《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21号:上市公司与专业投资机构合作事项(2017年10月修订)》同时废止。
特此通知附件:1.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指引第5号--交易与关联交易2.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指引第5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的起草说明深圳证券交易所2020年5月29日附件1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指引第5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上市公司交易与关联交易信息披露行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统称《股票上市规则》)等业务规则,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上市公司发生《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交易与关联交易事项适用本指引。
第三条上市公司应当建立健全交易与关联交易的内部控制制度,明确交易与关联交易的决策权限和审议程序,并在关联交易审议过程中严格实施关联董事和关联股东回避表决制度。
上市公司日常信息披露工作备忘录
上市公司日常信息披露工作备忘录第一号上市公司临时公告格式指引第一号上市公司收购、出售资产公告第二号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公告第三号上市公司分配及转增股本实施公告第四号上市公司召开股东大会通知公告第五号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公告第六号上市公司对外投资公告第七号上市公司关于为他人提供担保公告第八号上市公司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公告第九号上市公司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告第十号上市公司澄清公告第十一号上市公司涉及诉讼、仲裁公告第十二号上市公司发行证券获准公告第十三号上市公司变更证券简称公告第十四号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董事会决议暨召开临时股东大会通知公告第十五号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结果暨股本变动公告第十六号上市公司重大事项停、复牌公告第十七号上市公司重大合同公告第十八号上市公司取得、转让矿业权公告第十九号上市公司股改限售流通股上市公告第一号上市公司收购、出售资产公告适用说明:1、本指引适用于达到《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收购、出售资产标准,但未达到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重组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标准的交易事项。
上市公司达到《重组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标准的交易事项的,应按照《重组办法》的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2、上市公司放弃或部分放弃控股子公司股权的优先受让权或增资权,导致公司失去该子公司的控制权,且该子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资产总额、资产净额、营业收入、净利润(任意一项)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财务数据10%以上的,应视为公司出售资产并参照本格式指引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3、如本次交易构成《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关联交易的,不适用本指引,上市公司应当按照《股票上市规则》有关关联交易的要求和《上市公司临时公告格式指引第二号: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公告》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证券代码:证券简称:公告编号:XXXXXX股份收购、出售资产公告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主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6号——资产评估相关事宜
主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6号——资产评估相关事宜
【法规类别】证券综合规定
【发布部门】深圳证券交易所
【发布日期】2015.04.20
【实施日期】2015.04.2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行业规定
主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6号--资产评估相关事宜
(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管理部 2015年4月20日)
为进一步规范上市公司资产评估有关事项的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行为,提高上市公司财务信息披露质量,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章程指引》及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备忘录。
一、总则
1、本章所称资产评估相关信息,是指上市公司发生重大资产重组或其他交易行为时,根据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等规定聘请具有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评估机构(以下简称“评估机构”)对相关标的资产进行评估形成的、须予以披露的资产评估结论等信息。
2、上市公司披露资产评估相关信息时,应当完整、恰当引用评估报告(含预评估结果、
矿业权评估咨询报告,下同)的结论,使用通俗易懂的语言,对相关专业术语作出明确的解释,使投资者能够合理理解评估结论,不得使用误导性的表述。
3、上市公司披露资产评估相关信息的,其所对应的经济行为应当与评估报告用途、评估目的保持一致。
4、上市公司不得要求评估机构出具不实的资产评估报告。
评估机构为上市公司提供资产评估服务时,应恪守职业道德,严格按照评估准则出具评估报告。
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2号:投资者关系管理及其披露
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2号投资者关系管理及其信息披露2012年7月17日修订深交所中小板公司管理部为规范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及其信息披露,充分保护投资者公平获取信息的权利,根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规则,制定本业务备忘录,请遵照执行。
一、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具体要求(一)上市公司应当建立接待机构投资者、分析师、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以及举办业绩说明会、路演、新闻发布会等投资者关系活动的业务制度和流程,并确保相关制度、流程执行的有效性,以符合公平披露的要求。
特定对象的范围遵照本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的相关规定。
(二)上市公司应当建立健全相关内部控制制度,以加强对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核心人员相关网站、博客、微博等网络信息的管理和监控,防止通过上述非正式渠道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
(三)上市公司与特定对象进行直接沟通的,应要求特定对象出具公司证明或身份证等资料,并要求特定对象签署承诺书,具体格式见附件一。
但上市公司应邀参加证券公司研究所等机构举办的投资策略分析会等情形除外。
特定对象可以以个人名义或者以所在机构名义与上市公司签署承诺书。
特定对象可以与上市公司就单次调研、参观、采访、座谈等直接沟通事项签署承诺书,也可以与上市公司签署一定期限内有效的承诺书。
特定对象与上市公司签署一定期限内有效的承诺书的,只能以所在机构名义签署。
(四)上市公司在与特定对象交流沟通的过程中,应当做好会议记录。
上市公司应当将会议记录、现场录音(如有)、演示文稿(如有)、向对方提供的文档(如有)等文件资料存档并妥善保管。
(五)上市公司在与特定对象交流沟通后,应当要求特定对象将基于交流沟通形成的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在发布或使用前知会上市公司。
上市公司应当按照本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的规定,对上述文件进行核查。
定期报告的法定披露日期披露日期预约
定期报告的法定披露日期、披露日期预约今天深市三个板块均已开放年度报告披露日期预约。
今天的这篇文章就来总结下定期报告的法定披露日期以及披露日期预约的相关事项。
法定披露日期(一)法定披露日期1. 年度报告(4月30日前):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2. 一季度报告(4月30日前):每个会计年度前三个月结束后的一个月内,且不得早于上一年度的年度报告披露时间;3. 半年度报告(8月31日前):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4. 三季度报告(10月31日前):每个会计年度前九个月结束后的一个月内。
(二)未能按期披露的风险未在规定期限披露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的,公司将被中国证监会立案稽查,证券交易所按照股票上市规则予以处理,并对上市公司及相关人员予以公开谴责。
根据股票上市规则,未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上市公司股票(或其衍生品种)将面临以下风险:1. 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停牌(1)适用报告类型:所有定期报告(2)适用板块:所有板块(3)实施时间:法定披露日期届满后次一交易日(4)停牌时间:A. 主板、中小板:a. 年度、半年度报告:停牌不超过两个月b. 季度报告:直至披露当日开市时复牌,非交易日披露的则披露后首个交易日开市时复牌B. 创业板:停牌一天2. 股票退市风险警示(1)适用报告类型: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2)适用板块:主板、中小板(3)实施时间:停牌两个月期限届满的次一交易日3. 股票暂停上市(1)适用报告类型: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2)适用板块:主板、中小板、创业板(3)实施时间:A. 主板、中小板: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后,两个月内仍未披露的B. 创业板:法定期限届满之日起两个月内仍未披露的4. 股票终止上市(1)适用报告类型: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2)适用板块:主板、中小板、创业板(3)实施时间:A. 主板、中小板:被暂停上市后,两个月内仍未披露;或虽在两个月内披露,但未在其后5个交易日内提出恢复上市申请的B. 创业板:被暂停上市后,一个月内仍未披露;或虽在一个月内披露,但未在其后5个交易日内提出恢复上市申请的提示:公司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及时向交易所报告,并公告不能按期披露的原因、解决方案及延期披露的最后期限。
中小板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方案再次披露对照表
公司简称证券代码
1、上市公司再次召开董事会确定相关资产交易定价时,相关标的资
产交易定价与重组预案已披露的预估定价变动幅度超过20%的,上市
公司是否在重大资产重组报告书中详细说明变动的原因和理由,并作
出重大事项提示。财务顾问在对交易涉及资产定价合理性的分析中, 是否说明交易定价和预估定价差异的合理性。
中小板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方案再次披露对照表
公司简称
证券代码
是否构成《重组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是口否口
重组类型
购买资产 口出售资产 口两种冋时存在 口
购买资产方式
发行股份购买资产 口现金购买资产 口两项冋时存在 口
不适用 口
重组属于以下哪种情形:
□购买、出售的资产总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告期末资产总额 的比例达到50%以上
23、独立财务顾问按照证监会要求出具的《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
问专业意见附表第3号一一发行股份购买资产》
24、上市不满三年进行重大资产重组构成重组上市的,独立财务顾问
根据证监会《关于上市不满三年进行重大资产重组(构成借壳)信息
披露要求的相关冋题与解答》出具的核查意见。
25、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前发生业绩“变脸”或本次重组存在拟置 出资产情形的,独立财务顾问、律师、会计师和评估师根据证监会 《关 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前发生业绩“变脸”或本次重组存在拟置 出资产情形的相关问题与解答》出具的核查意见。
26、其他备查文件
第二部分重大资产重组方案再次披露关注要点
是
否
不适
用
备
注
重组报告书披露内容关注要点的判断是否与《中小板上市公司重大资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做好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2008年年度报告工作的通知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做好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2008年年度报告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布日期】2008.12.30•【文号】•【施行日期】2008.12.30•【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做好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2008年年度报告工作的通知各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为做好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2008年年度报告(以下简称“2008年报”)的编制、报送和披露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公司应组织相关人员认真学习《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07年修订,以下简称“年报准则”)》、证监会公告[2008]48号、《财政部关于做好执行会计准则企业2008年年报工作的通知》(财会函[2008]60号)、《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4号:年度报告披露相关事项》等有关规定,及时编制、报送和披露2008年报。
二、公司应在2009年4月30日前披露2008年报,且披露时间不得晚于2009年第一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
2009年1月1日至4月30日期间新上市的公司,在招股说明书、上市公告书中未披露经审计的2008年度财务会计资料的,应于2009年4月30日前披露2008年报。
三、公司预计在2009年4月30日前无法披露2008年报的,应在2009年4月15日前向本所提交书面报告,说明不能按期披露的原因、解决方案及延期披露的最后期限并予以公告。
本所自2009年5月4日起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实施停牌,并对公司及相关人员进行公开谴责。
四、本所根据公司的预约统筹安排2008年报的披露时间。
公司应按照本所安排的时间披露年报,因故需变更披露时间的,应及时提前向本所提出书面申请。
本所原则上只接受一次变更申请。
五、年报预约披露时间在2009年3月和4月的公司,应在2009年2月28日前按照《关于在中小企业板块上市公司中试行年度业绩快报制度有关事项的通知》(深证上〔2004〕113号)、《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1号: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及其修正》的规定编制并披露2008年度业绩快报。
深交所的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资格考试主要内容与范围
深交所的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资格考试主要内容与范围2008年12月份深交所发布一、国家相关法律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六)》二、中国证监会、国家国资委相关法规1、《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2、《上市公司治理准则》3、《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4、《上市公司章程指引》5、《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6、《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7、《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8、《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9、《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规定》10、《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及相关各方行为的通知》11、《关于进一步提高上市公司财务信息披露质量的通知》12、《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13、《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14、《关于上市公司重大购买、出售、置换资产若干问题的通知》15、《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16、《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17、《关于印发<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的通知》18、《关于加强社会公众股权以保护的若干规定》19、《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20、《关于缩短新股发行结束到上市所需时间有关事宜的通知》21、《关于已完成股权分置改革的上市公司原非流通股股份转让有关问题的通知》22、《上市公司流通股协议转让业务办理暂行规则》23、《国有股东转让所持上市公司股份管理暂行办法》24、《上市公司解除限售存量股份转让指导意见》25、《国有单位受让上市公司股份管理暂行规定》26、《关于规范境内上市公司所属企业到境外上市有关问题的通知》27、《上市公司国有股东标识管理暂行规定》三、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一)规则指引等1、《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3、《深圳证券交易所权证管理暂行办法》4、《深圳证券交易所债券上市暂行规定》5、《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6、《独立董事备案办法》7、《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8、《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业务指引》9、《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内部控制指引》10、《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社会责任指引》11、《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指引》12、《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公平信息披露指引》13、《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增持股份行为指引》14、《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业务指引》15、《深圳证券交易所现金选择权业务指引》16、《深圳证券交易所以集中竞价方式回购股份业务指引》17、《信息披露工作指引第1号—业绩预告和业绩快报》18、《信息披露工作指引第2号--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信息披露》19、《信息披露工作指引第3号--股票交易异常波动》20、《信息披露工作指引第4号――证券投资》21、《信息披露工作指引第5号――传闻及澄清》22、《信息披露工作指引第6号--重大合同》23、《信息披露工作指引第7号--会计政策及会计估计变更》24、《关于进一步加强ST、*ST和S股票异常波动和信息披露监管的通知》25、《关于加强恢复上市和股改方案实施复牌首日股票交易风险控制的通知》26、《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非流通股及限售流通股质押登记须知》(二)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1、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1号——有关执行《上市公司公平信息披露指引》的披露要求2、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2号——年度报告中股权激励事项的披露要求3、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3号——重大无先例事项相关信息披露4、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4号——2007年第一季度期初股东权益差异等的披露要求5、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5号——商业银行2007年年度报告披露的特别要求(2008年1月1日)6、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6号——独董备案(2008年1月28日)7、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7号——股东大会(2008年1月28日)8、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8号——股权激励期权授予登记(2008年3月28日修订)9、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9号——股权激励期权行权确认(2008年3月28修订)10、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10号——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信息申报与《声明及承诺书》报备(2008年5月21日)11、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11号——非上市外资股转B股流通(2008年5月21日)12、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12号——新发行的限售股份解除限售(2008年5月21日)13、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13号-重大资产重组(2008年5月22日)14、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14号-矿业权相关信息披露(2008年8月26日)15、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15号-重大资产重组风险的披露(2008年9月17日)16、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16号-资产评估相关信息披露(2008年9月17日)17、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17号-重大资产重组预案审核关注要求(2008年9月17日)18、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18号-重大资产重组持续信息披露规范要求(2008年9月26日)(三)股权分置改革备忘录1、《股权分置改革工作备忘录第10号——垫付对价偿还》2、《股权分置改革工作备忘录第17号——增持股份解除锁定》3、《股权分置改革工作备忘录第16号——解除限售(修订版)》4、《股权分置改革工作备忘录第18号——股权激励计划实施》(四)信息披露实务讲解及业务办理指南1、信息披露实务讲解第1号——定期报告涉及股份变动情况的披露2、信息披露实务讲解第2号——2007年度报告相关事项的披露要求(2008年3月20日)3、信息披露实务讲解第3号——减持股份(2008年8月29日)4、上市公司业务办理指南第1号——信息披露业务办理5、上市公司业务办理指南第2号——办理数字证书6、上市公司业务办理指南第3号——监管信息交流7、上市公司业务办理指南第4号——自动传真、短信8、上市公司业务办理指南第5号——变更公司全称、证券简称9、上市公司业务办理指南第6号——变更公司行业分类10、上市公司业务办理指南第7号——公开增发新股11、上市公司业务办理指南第8号——分红派息、转增股本实施12、上市公司业务办理指南第9号——债券付息及利率调整13、上市公司业务办理指南第10号——重大重组停牌及材料报送(2008年5月18日)14、上市公司业务办理指南第11号——董监高及关联人信息申报(2008年9月3日)15、上市公司业务办理指南第12号——董监高《声明与承诺书》报备(2008年9月3日)16、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配股业务指南四、登记、存管及结算相关业务规则1、《证券登记规则》2、《证券账户管理规则》3、《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结算参与人管理规则》4、《深圳分公司实时开户业务指南》5、《关于印发“深圳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登记结算业务指南”的通知》6、《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深交所上市权证发行人登记结算业务操作指南》7、《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D字头账户清理及补登记业务指南》8、《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名册服务业务暂行办法》9、《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上市公司权益分派和配股登记业务运作指引》10、《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证券登记存管服务指南》11、《关于修订【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登记结算业务操作指南】的通知及指南》12、《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追送对价股份变更登记业务操作指南》13、《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查询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买卖流通股情况服务指南》14、《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限售股份登记存管业务指南》15、《上市公司流通股协议转让业务办理暂行规则》16、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市公司非流通股份转让业务办理须知17、《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业务操作指南》18、《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协助执法业务工作程序》19、《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证券存管服务指南(2007年版)》。
95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执行新会计准则备忘录第6号
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执行新会计准则备忘录第6号发文文号:发文部门:发文时间:2007-05-09实施时间:2007-01-01发文内容:特别提示:本备忘录不是对有关法律、法规、准则、规章和规则的补充解释,仅为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做好新旧会计准则衔接工作提供必要的参考。
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执行新会计准则协调小组针对上市公司执行新准则过程中提出的部分问题进行了研究,并对以下事项的会计处理原则形成结论性意见,请各上市公司、会计师事务所参照执行。
如有任何疑问,请与我们联系。
一、上市公司向控股股东或重组方发行股票收购其持有的股权投资(假设为控股权),若交易时间与重组方成为公司控股股东的时间不足一年,是否可以将该交易判断为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应用指南的有关规定,同一控制定义中的"控制并非暂时性",是指参与合并的各方在合并前后较长的时间内受同一方或相同的多方最终控制。
较长的时间通常指 1 年以上(含1年)。
因此,在重组方已实质上成为公司控股股东的情况下,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上市公司向其发行新股以收购其持有的其他公司的股权投资(假设为控股权),通常情况下,如有确凿证据表明重组方在一年内对上市公司仍存在控制关系,则可将上述交易认定为同一控制条件下的企业合并。
二、上市公司原按比例合并法合并其持股50%的合营企业,2006年期末资产负债表仍按比例合并法进行合并。
自2007年1月1日起,按新准则改按权益法核算,鉴于比例合并改为权益法不属于38号准则追溯调整事项,则2007年期初资产负债表是否需要剔除比例合并的影响?公司在编制2007年第一季度季报时,去年同期利润表是否需要剔除比例合并的影响?上市公司原按比例合并法合并其持股50%的合营企业,2006年期末资产负债表仍按比例合并法进行合并。
自2007年1月1日起,根据新准则改按权益法核算,公司在2007年期初资产负债表中无需剔除比例合并的影响。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知识整理
一、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基本制度1、构成标准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上市公司及其控股或者控制的公司购买、出售资产,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构成重大资产重组:(一)购买、出售的资产总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告期末资产总额的比例达到50%以上;(二)购买、出售的资产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所产生的营业收入占上市公司同期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告营业收入的比例达到50%以上;(三)购买、出售的资产净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告期末净资产额的比例达到50%以上,且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
购买、出售资产未达到前款规定标准,但中国证监会发现存在可能损害上市公司或者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重大问题的,可以根据审慎监管原则,责令上市公司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补充披露相关信息、暂停交易、聘请独立财务顾问或者其他证券服务机构补充核查并披露专业意见。
2、审核原则上市公司实施重大资产重组,应当就本次交易符合下列要求作出充分说明,并予以披露:(一)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有关环境保护、土地管理、反垄断等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二)不会导致上市公司不符合股票上市条件;(三)重大资产重组所涉及的资产定价公允,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和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四)重大资产重组所涉及的资产权属清晰,资产过户或者转移不存在法律障碍,相关债权债务处理合法;(五)有利于上市公司增强持续经营能力,不存在可能导致上市公司重组后主要资产为现金或者无具体经营业务的情形;(六)有利于上市公司在业务、资产、财务、人员、机构等方面与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保持独立,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独立性的相关规定;(七)有利于上市公司形成或者保持健全有效的法人治理结构。
二、重大资产重组时间及流程中介机构:独立财务顾问、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及资产评估师(交易价格如果以评估值作为依据)1相关文件包括重大资产重组预案;独立董事意见;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中小板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方案首次披露对照表》;采取的保密措施及保密制度的说明和保密协议;交易对方提供资料真实、准确和完整的承诺与声明;交易进程备忘录及自查报告;关于重大资产重组停牌前股票交易是否达到128号文标准的说明;董事会关于重大资产重组履行法定程序的完备性、合规性及提交法律文件的有效性的说明;独立财务顾问的承诺函;利润承诺及补偿措施;《内幕信息知情人员登记表》。
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1号: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及其修正(2019年3月修订)
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1号: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及其修正2019年3月26日修订深交所中小板公司管理部为提高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质量,规范其业绩预告、业绩快报的披露行为,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制定本备忘录,请遵照执行。
一、上市公司董事会应密切关注公司的经营情况,如预计公司第一季度、半年度、前三季度、全年度经营业绩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及时披露业绩预告:(一)净利润为负值;(二)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上升或者下降50%以上;(三)与上年同期相比实现扭亏为盈。
二、上市公司应在4月15日前披露第一季度业绩预告,在7月15日之前披露半年度业绩预告,在10月15日之前披露前三季度业绩预告,在次年1月31日之前披露本年度业绩预告。
新上市公司在招股说明书、上市公告书等发行上市公开信息披露文件中未披露年初至下一报告期末主要财务数据的,应按上述要求披露业绩预告。
三、上市公司应合理、谨慎、客观、准确地披露业绩预告,明确业绩的盈亏金额范围和变动范围:(一)预计年初至下一报告期末净利润为正值且不属于与上年同期相比扭亏为盈情形的,应在业绩预告中披露年初至下一报告期末净利润金额范围及与上年同期相比的预计变动范围。
业绩变动范围上下限区间最大不得超过50%,即[(上限金额-下限金额)/下限金额]≤50%。
(二)预计年初至下一报告期末净利润为负值或与上年同期相比实现扭亏为盈的,应在业绩预告中披露盈亏金额的预计范围。
上市公司在进行第三季度业绩预告时,除按要求披露年初至第三季度末的业绩预计外,还应同时披露7月1日-9月30日期间的净利润及与上年同期相比的变动情况。
四、存在不确定因素可能影响业绩预告准确性的,上市公司应在业绩预告中做出声明,并披露不确定因素的具体情况及其影响程度。
五、上市公司董事会应持续关注公司经营情况,如预计实际业绩与已披露的业绩预告存在下列差异时,应参照本备忘录第三条的要求,及时披露业绩预告修正公告:(一)最新预计的业绩变动方向与已披露的业绩预告不一致。
我国IPO超募现象分析及对策建议
超募现象并非 常态 , 较大 比例 的超 募资金是市场 发展 初期 的一种现象 , 随着市场 机制 逐步完善 , 投资者估值 回归理性 , 股 票市场容量逐步扩大 , 超募现象将逐 步缓解 。 目前 阶段 , 在 最重 要 的是对于超募 资金 的使用加 强监 督和管理 。深交 所 已发 布 《 中小企 业板信息披 露业务 备忘 录第 2 9号》 创业 板信 息披 和《 露业务备忘 录第 1 号——超募资 金使 用》 超募资金使用 进行 对 规范 , 对超 募资金 的运用范 围进行 界定 , 并要 求上市 公司详 细 披露 , 过监管部 门监管 、 通 保荐人 持续 督导 、 社会公众监督 和上 市公司公众股东行使 表决权等 多方 面努力相结合 , 使超募 资金 尽可 以得到更有效使用 。
、
补 购置土地或 办公楼 、 改善 新 股 发 行 制度 改革 以来 , 国 l O 超 募 现 象 多用来偿还银行 贷款 、 充流动资金 、 我 P
办公 条件及员 ] 福利 、 加广告 支出等等 , : 增 用于 主业 投资 的 占 少数 ,这 在一定程度上 能够 反映出社会资金 配置功能 的失效 , 也使二级市场投资者 承担巨大的风险。
一
康发展起 到基石作 用。
( ) 四 扩大 市场 容 量 , 加 股 票供 给 。 足 投 资 需 求 增 满
图 2
注: 发行市盈 率为发行后 的 P E
( ) 多利 益相 关方推高发行价格 五 众 1上 市 公 司及 其 控 股 股 东期 望提 高发 行 价 格 。从 上 市 公 副 . 来看, 发行股 票募集 资金 的机 会来 之不 易 , 集 资金属 于上 市 募 公 司 内部使 用 , 司管理层有 提高 发行股 价 、 公 获取 更多募 集资 金 的期望 ; 于控股 股东来说 , 对 发行价 格高 可 以在 募集 同样资
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1号: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及其修正-
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1号: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及其修正正文:----------------------------------------------------------------------------------------------------------------------------------------------------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1号: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及其修正(2016年12月29日修订深交所中小板公司管理部)为提高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质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本所《股票上市规则》等规定,特制定本备忘录,请遵照执行。
一、公司应在第一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第三季度报告中披露对年初至下一报告期末的业绩预告。
二、公司预计第一季度业绩将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在知悉后的第一时间在年度报告摘要中或以临时报告形式披露第一季度业绩预告:(一)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以下简称“净利润”)为负值;(二)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上升或者下降50%以上;(三)与上年同期相比实现扭亏为盈。
比较基数较小的公司(即上一年第一季度基本每股收益绝对值低于或等于0.02元人民币)预计出现本款第(二)项情形且净利润变动的金额较小的情况除外。
第一季度业绩预告的披露时间最迟不得晚于3月31日,在3月底前披露年度报告的公司,最迟应与年度报告同时披露第一季度业绩预告。
三、公司应根据不同情况,在业绩预告中披露年初至下一报告期末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的预计变动幅度范围,或者盈亏金额预计范围:(一)公司预计年初至下一报告期末净利润为正值且不属于与上年同期相比扭亏为盈情形的,应在业绩预告中披露年初至下一报告期末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的预计变动幅度范围以及对应的金额范围。
公司披露的业绩变动幅度范围上下限之差不得超过50%。
例如,公司2011年前三季度净利润为1亿元人民币,预计2012年前三季度净利润在8000万元人民币至1.3亿元人民币之间,则公司在2012年半年报中披露前三季度业绩预告时,可表述如下:预计2012年前三季度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下降不超过20%、增长不超过30%,盈利金额在8000万元人民币至1.3亿元人民币之间。
上市公司日常信息披露工作备忘录--第一号 临时公告格式指引
上市公司日常信息披露工作备忘录--第一号临时公告格式指引第一条为规范上市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2年修订)》(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制定本备忘录。
第二条上市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按照本备忘录附件规定的公告格式指引编制临时报告。
临时报告不属于公告格式指引范围的,应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股票上市规则》等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编制,必要时可参考相关公告格式指引的要求。
第三条上市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其编制的临时报告中声明: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如相关人员对临时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无法保证或存在异议的,公司应当在公告中作特别提示。
第四条上市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编制临时报告,除应遵守本备忘录的要求外,还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股票上市规则》以及本所其他规定,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如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应当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五条本备忘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临时公告格式指引(2002年实施,2007年第一次修订,2008年第二次修订,2009年第三次修订,2010年第四次修订,2012年第五次修订, 2013年第六、七次修订。
)临时公告格式指引目录第一号上市公司收购、出售资产公告...第二号上市公司取得、转让矿业权公告...第三号上市公司对外投资公告...第四号上市公司委托理财公告...第五号上市公司委托贷款公告...第六号上市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公告...第七号上市公司特别重大合同公告...第八号上市公司涉及诉讼、仲裁公告...第九号上市公司重大事项获批公告...第十号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公告...第十一号上市公司日常关联交易公告...第十二号上市公司分配及转增股本实施公告...第十三号上市公司召开股东大会通知公告...第十四号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公告...第十五号上市公司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公告...第十六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第十七号上市公司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告...第十八号上市公司澄清公告...第十九号上市公司变更证券简称公告...第二十号上市公司公开发行证券预案公告...第二十一号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结果暨股本变动公告...第二十二号上市公司重大事项停牌公告...第二十三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停牌公告...第二十四号上市公司终止本次重大事项(重大资产重组)暨复牌公告... 第二十五号上市公司股改限售股上市流通公告...第二十六号上市公司非股改限售股上市流通公告...第二十七号上市公司业绩预增(预减)公告...第二十八号上市公司业绩预盈公告...第二十九号上市公司业绩预亏公告...第三十号上市公司业绩预告更正公告...第三十一号上市公司业绩快报公告...第三十二号上市公司业绩快报更正公告...第三十三号上市公司实施权益分派时转股连续停牌的提示性公告... 第三十四号上市公司可转债开始转股公告...第三十五号上市公司可转债转股结果暨股份变动公告...第三十六号上市公司可转债回售公告...第三十七号上市公司可转债赎回公告...第三十八号上市公司可转债到期兑付及摘牌公告...第三十九号上市公司可转债停止交易公告...第四十号上市公司独立董事提名人和候选人声明公告...第四十一号上市公司董事会决议公告...第四十二号上市公司监事会决议公告...第四十三号上市公司现金选择权申报公告...第四十四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预案公告...第四十五号上市公司要约收购申报公告...第四十六号上市公司股份(质押/解质、冻结/解冻)公告...第四十七号上市公司股东公开征集股份受让方公告...第四十八号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草案摘要公告...第四十九号上市公司股权激励权益授予公告...第五十号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股份回购开始公告...第五十一号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股份回购结果公告...第五十二号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授予结果公告...第五十三号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解锁暨上市公告... 第五十四号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股票期权符合行权条件的公告... 第五十五号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行权结果暨股份上市公告...第五十六号上市公司公司债券付息公告...第五十七号上市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评级调整公告...第五十八号上市公司浮动利率公司债利率调整公告...第五十九号上市公司公司债券本息兑付和摘牌公告...第六十号上市公司股票实施风险警示公告...第六十一号上市公司股票撤销风险警示公告...第六十二号上市公司股票暂停上市风险提示公告...第六十三号上市公司股票暂停上市公告...第六十四号上市公司股票恢复上市公告...第六十五号上市公司股票终止上市风险提示公告...第六十六号上市公司股票终止上市公告...第六十七号上市公司破产申请提示性公告...第六十八号上市公司收到法院受理破产申请裁定公告...第六十九号上市公司破产重整计划(或和解协议)获得法院裁定批准公告...第七十号上市公司被法院宣告破产暨股票终止上市风险提示性公告...第七十一号上市公司获得各类补助的公告...第七十二号上市公司投资者说明会预告公告...第七十三号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延期召开公告...第七十四号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增加网络投票公告...第七十五号上市公司取消股东大会公告...第七十六号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增加临时提案公告...第七十七号上市公司公开征集投票权公告...第七十八号上市公司监事会/股东自行召开股东大会通知的公告...第七十九号上市公司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的公告...第八十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公告...第八十一号上市公司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公告...第八十二号上市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第八十三号上市公司关于股东权益变动的提示公告...第八十四号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份公告...第八十五号上市公司回购股份预案公告...第八十六号股份回购实施结果及股份变动公告...第八十七号上市公司换股实施结果、股份变动暨新增股份上市(合并方)公告... 第八十八号上市公司债券发行预案公告...第八十九号上市公司通知债权人公告...第九十号上市公司可转债转股价格调整公告...第九十一号上市公司可转债赎回结果公告...第九十二号上市公司可转债回售结果公告...第九十三号会计差错更正、会计政策或会计估计变更...第一号上市公司收购、出售资产公告适用范围:1、本指引适用于达到《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收购、出售资产标准,但未达到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重组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标准的交易事项。
众和股份:在产锂矿的致命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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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 和 当 年 锂 精 粉 产 量 仅 2.16 万 吨, 比 2015 年仅提升了 10%。
在《 众 和 股 份 信 披 丑 闻 》 一 文 中, 《证券市场周刊》记者质疑公司不仅隐瞒
或延期披露关键信息,挑战深交所规则, 而且刻意回避最核心的锂精粉产量仅达 2016 年年初预期三成的原因。
在《众和:中国最大在产锂矿卡壳 记》一文中,记者实地调查发现,2016 年, 金鑫矿业从 4 月份至 9 月份共生产了 6 个 月,之后的停产并未公告。
8 月 2 日,*ST 众 和 公 告 称, 公 司 收到的《福建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 书》指出上市公司存在以下三个问题: 1.2016 年 11 月 26 日,众和与受让方莆 田市某商贸有限公司签订股权转让协议, 拟转让浙江雷奇 99.64% 股权,众和据 此在 2016 年业绩快报中确认了 2800 万 元净利润,占 2015 年审计净利润绝对值 的 18.54%,属于重大事件,但公司直到 2017 年 4 月 29 日才在《致歉公告》中披露。
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事宜与本公司股东或 者其关联人存在关联关系的,股东大会 就重大资产重组事项进行表决时,关联 股东应当回避表决。
2017 年 7 月,众和股份前董秘詹金 明回应称,公司董事长许建成涉及刑事 案件正在侦查阶段,案件相关情况以公 安、司法机关的相关文件为准。
另外,众和股份虽然在收购厦门黄 岩 时 表 示, 此 次 交 易 不 构 成 关 联 交 易, 亦不构成重大资产重组。但是,《上市公 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上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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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6号-矿业权投资.txt精神失常的疯子不可怕,可怕的是精神正常的疯子!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6号-矿业权投资
2011年8月30日
深交所中小板公司管理部
为规范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矿业权投资的信息披露行为,充分揭示矿产资源投资开发业务的风险,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备忘录,请各上市公司遵照执行。
一、一般规定
(一)本备忘录所指的矿业权包括探矿权和采矿权,矿业权投资包括上市公司向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提出新设矿业权申请、通过参加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组织的矿业权招标拍卖挂牌活动有偿取得矿业权、受让其他主体拥有的矿业权、直接或间接收购已取得矿业权的矿山企业股权等。
(二)上市公司进行主营业务以外的矿业权投资,还应当执行《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30号:风险投资》的规定,并委托律师事务所对矿业权投资涉及的法律问题出具专项法律意见书。
(三)上市公司在矿业权投资相关公告中使用专业术语的,应简要说明其具体含义,方便投资者理解。
二、首次披露的要求
上市公司进行矿业权投资,除应遵守本所《股票上市规则》等业务规则中有关上市公司收购资产、对外投资等事项的披露要求外,还应特别披露以下内容:
(一)特别提示
上市公司应在矿业权投资公告中,对矿业权投资存在的重大风险进行特别提示,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如适用):
1、矿业权取得、矿产开发尚需获得批准,说明尚需履行的审批程序、预计获得批准的时间及其不确定性。
2、矿业权价值和开发效益存在的不确定性,说明资源储量预估值与实际值存在差异的风险、基础储量与实际可采储量存在差异的风险等。
3、矿产资源尚不具备开采条件。
4、矿业权权属存在限制或者争议等。
(二)矿业权投资方式
上市公司应说明拟取得矿业权的具体方式,如申请新设矿业权、通过招拍挂程序取得矿业权、受让其他主体拥有的矿业权、直接或间接收购已取得矿业权的公司股权等。
(三)矿业权基本情况
1、矿业权最近三年权属变更的方式、时间和审批部门。
2、矿业权对应的矿产资源类型、开采方式、主要产品及其用途、产品销售方式。
3、矿业权的矿区范围、勘查面积或者矿区面积、资源储量(应至少披露“可采储量”)、资源品位、增储情况(含增储成本)、勘探开发所处阶段、现有生产规模、矿业权资产账面价值等。
4、是否已取得国土资源主管部门颁发的许可证(如勘查许可证或采矿许可证)。
已取得许可证的,应说明矿业权的剩余有效期限。
许可证即将到期的,应说明是否将申请延期,办理延续登记需满足的条件和存在的风险。
未取得许可证的,应说明是否具备取得许可证的条件、需履行的审批程序、需缴纳的各项费用、是否存在实质性障碍、计划申请许可证的时间以及存在的风险。
5、矿业权是否存在质押、查封等权利限制或者诉讼等权利争议情况。
6、矿业权权利人是否已按国家有关规定缴纳了相关费用,包括探矿权使用费、探矿权价款、采矿权使用费、采矿权价款、矿产资源补偿费、资源税等。
存在欠费情况的,应说明解决措施及其影响。
7、矿产资源开采是否已取得必要的项目审批、环保审批和安全生产许可。
过去三年,是否存在违规开采、环保事故和安全生产事故等情形,是否因上述情形受到相关主管部门处罚。
曾经受到处罚的,应说明所采取的整改措施和整改验收情况。
8、对于已进入矿产资源开发阶段的矿业权,应说明最近三年经营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年开采量、年销售收入、年净利润。
尚未进入矿产资源开发阶段的矿业权,应结合水、电、开发技术等生产配套条件,说明达到生产状态尚需完成的工作、尚需履行的审批程序、预计达产时间、生产规模及投资收益等。
(四)矿业权投资的合规性
1、新设矿业权或转让矿业权的,受让方是否具备矿业权开发利用所需要的资质条件;对于特定矿种行业,受让方是否符合国家关于相关行业的准入条件。
受让方尚不具备勘探开采资质或者不符合行业准入条件的,应说明拟采取的解决措施以及预计可具备相关资质条件的时间。
2、涉及矿业权转让的,应说明矿业权是否满足转让的法定条件。
3、涉及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的矿业权转让的,应说明矿业权评估结果和转让行为是否经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备案或确认。
4、涉及境外矿业权投资的,应说明是否符合矿产所在地的外资管理、行业管理等法律规定。
(五)矿业权投资的生效条件
上市公司应说明矿业权投资生效需满足的条件和履行的审批程序,如矿业权转让需取得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同意并办理登记手续,国有矿山企业转让矿业权需取得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等。
(六)矿业权投资的风险
上市公司应充分揭示在矿产资源勘查、立项、获准、开采等环节存在的风险因素,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如适用):
1、矿业权取得、矿产开发尚需获得批准,说明尚需履行的审批程序、预计获得批准的时间及其不确定性;
2、矿业权价值和开发效益存在的不确定性,说明资源储量预估值与实际值存在差异的风险、基础储量与实际可采储量存在差异的风险等;
3、矿产资源尚不具备开采条件;
4、矿业权权属存在限制或者争议;
5、矿产资源勘查失败风险;
6、无法获取采矿权证的行政审批风险;
7、无法获取相配套生产经营所需证照的行政审批风险;
8、无法取得预期采矿规模的技术风险和自然条件约束;
9、公司或本所认为应说明的其他风险。
(七)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上市公司进行主营业务以外的矿业权投资,在首次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时,还应委托律师事务所出具专项法律意见书。
法律意见书除应核实普通交易所涉及的一般法律事项外,还应逐一核实如下事项,并就矿业权的取得是否合法有效发表结论性意见:
1、交易主体是否已具有矿业权的权属证书,相关矿业权是否存在权利限制或者权利争议情况;
2、矿业权的取得或者出让是否已获得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如需要)、项目审批部门(如需要)、环保审批部门(如需要)、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如需要)等的同意;如未获得,办理相关登记、备案或者审批手续是否存在法律障碍;
3、矿业权是否已经具有资质的矿业权评估机构评估,是否已按有关法律法规要求由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备案或者确认,相关评估报告是否仍处于有效期内;
4、上市公司为矿业权取得人或者受让人的,是否具备开采利用矿业权所涉特定矿种的资质,是否符合其行业准入条件。
5、上市公司取得或受让境外矿业权的,需说明该行为是否符合矿产所在地的外资管理、行业管理等法律规定。
上市公司应在矿业权投资公告中披露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同时在指定网站披露法律意见书全文。
三、进展披露的要求
上市公司进行矿业权投资,在首次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后,应当按照《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及时披露进展公告。
需及时披露进展公告的情形包括但不限于:
(一)取得勘查许可证或采矿许可证;
(二)矿业权投资相关申请获得批准或被否决;
(三)矿产资源勘查取得重大成果;
(四)矿山开始投产;
(五)矿产资源品种、储量、品位发生重大变化;
(六)矿产资源勘探开发发生安全生产、环境污染等重大责任事故;
(七)矿业权权利展期申请获得批准或被否决;
(八)矿业权投资相关协议未按计划履行;
(九)矿业权投资相关业绩承诺未实现或预期无法实现;(十)其他应披露的重大进展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