驰名商标特殊保护的经济法学分析
论驰名商标的立法保护
论驰名商标的立法保护李文江商标,是指产品或服务的标记。
“驰名商标”(Famous trade mark)又称周知商标,最早出现在1883年签订的《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以下简称《巴黎公约》),作为专有名词,已逐渐得到举世的公认。
尽管至今对驰名商标仍未形成一个统一的定义,但在实践中已经有了它相对固定的内涵,即指在市场上享有较高并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商标,具体一点讲,其产品为广大消费者所熟悉,在较大范围内(全世界或者一个国家)有良好的影响,深受消费者的欢迎等等。
我国于1984年加入该公约,成为其第95个成员国和其他加入《巴黎公约》的成员国一样,依据该公约的规定对驰名商标给予特殊的法律保护,已经成为我国商标法制工作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但是,在商标保护立法中仍然存在缺陷,笔者在此通过现状分析,就驰名商标的认定、保护及未注册商标的保护谈一些想法。
一、驰名商标保护的必要性及内容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商标事业得到发展的同时,我国一些信誉好、声望高、知名度大的商标在国内市场上屡屡被假冒。
假冒侵权行为严重扰乱了市场经济秩序,侵害了消费者和商标注册厂家的权益。
在国际上,我国的一些商标也不断地被他人抢先注册,我国的驰名商标在国外受不到应有的法律保护,严重地影响了我国产品的正常出口。
建立驰名商标特殊法律保护制度已是当务之急。
第一,保护驰名商标是我国应尽的一项国际性义务。
作为《巴黎公约》的成员国,就必须承担公约所规定的义务,对驰名商标给予特殊的法律保护。
第二,打击假冒侵权需要建立驰名商标特殊法律保护制度。
第三,维护公平竞争,需要建立驰名商标特殊法律保护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明确规定未经商标权人的许可,任何人不得在同类商品上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相似的商标。
这既是法律的规定,也是商业道德的最基本要求。
建立驰名商标特殊法律保护制度,鼓励正当竞争、打击非法行为,真正体现市场经济“优胜劣汰”的客观规律。
我国驰名商标的法律保护问题
浅析我国驰名商标的法律保护问题【摘要】驰名商标作为一种具有超强经济利益的商业标识比其他一般商标更容易受到侵害。
因此,驰名商标需要得到比一般商标更特殊的保护。
本文将对我国的驰名商标的法律保护问题进行一些探讨。
【关键词】驰名商标;侵权行为;法律保护一、我国驰名商标的概述驰名商标是指在市场上享有较高声誉并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商标。
它不仅是企业的一项重要的无形资产,代表着企业的良好信誉,能够为企业带来较大的利润,而且驰名商标数量的多少是一个国家经济实力的体现。
我国对驰名商标的保护始于1985年加入《巴黎公约》之后。
2003年,我国国家工商总局颁布了《驰名商标认定与保护规定》,于2003年6月1日实施该规定。
这一国际通行的做法,使我国驰名商标保护体系也进一步得到完善。
[1]经过20多年的探索和实践,我国对驰名商标的保护经历了一个从无到有,从不完善到逐步完善,并最终与国际准则全面接轨的发展历程。
[2]但随着经济的发展,时代的前进,我国驰名商标的法律保护中又出现了一些的新的问题。
二、我国驰名商标法律保护存在的问题(一)驰名商标造假最近几年,有关驰名商标腐败案件的新闻报道我们频发可以看到。
总结这些案件,其特点大致可以分为四类:1、商标权人的商标没有后达到驰名商标认定标准,通过非法贿赂官员来达到认定的结果;2、商标权人的商标没有达到驰名商标认定标准,通过非法手段伪造各种证据材料来达到认定的结果;3、商标权人的商标能够达到驰名商标认定的标准,但是没有适合的案件作材料,所以伪造案子来实现驰名商标的认定;4、商标权人的商标既没达到驰名商标认定标准也没有案件作材料,而是通过贿赂官员并且伪造案子,从而达到认定驰名商标的目的。
[3]驰名商标造假,严重欺骗了消费者,扰乱了市场秩序,破坏了市场公平,损害了政府与司法部门的公信力。
它不但影响了驰名商标的认定体系,更让法院的公信力和官员的职业道德受到了群众的质疑。
(二)驰名商标滥用驰名商标经过认定后,其效力仅限于自身生产经营范围之内,并不得超过此范围。
驰名商标特殊保护的经济法学分析
驰名商标特殊保护的经济法学分析作者:龙依婷来源:《法制博览》2013年第10期作者简介:龙依婷(1988-),女,湖南益阳人,湘潭大学法学院知识产权学院研究生,研究方向:知识产权。
【摘要】现今世界上大多数国家都对驰名商标给予相对或绝对的特殊保护。
相比普通商标,注册的驰名商标获得跨商品或服务类别的较高的保护水平,驰名商标持有人享有优于普通商标持有人的一些特殊权利。
本文试以“增量利益关系”理论为基础,对驰名商标特殊保护进行经济法学分析。
【关键词】驰名商标;特殊保护;增量利益;劳动力权;经济法学分析一、引言目前,世界主流国家均以立法或判例的形式对驰名商标实行特殊保护。
如美、法、德等国商标法都规定了对驰名商标实行跨类保护。
我国对驰名商标保护制度的探索是从1985年加入《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之后开始的,经历了近二十年的发展,相继颁布了《驰名商标认定和管理暂行规定》、修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最新公布了《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等法律法规,逐渐形成了对驰名商标比较完备和强有力的保护。
我国对驰名商标的特殊保护主要体现为,对于未注册的驰名商标所有人,有权禁止别人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使用相同或近似商标,给予了等同于普通注册商标保护的待遇;对于已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有权禁止别人在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上使用相同或近似商标,进行跨类保护。
“增量利益关系”理论作为诠释经济法概念的新型学说,与理解驰名商标特殊保护制度存在契合之处,因而,本文试以该理论为全新视角,对驰名商标特殊保护制度进行经济法学分析。
二、“增量利益关系”理论概要“增量利益关系”学说认为,经济法是以增量利益(即剩余价值)关系为调整对象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增量利益关系包括剩余价值的生产、实现与分配过程中人与人之间的关系。
经济法的本质就是调整增量利益关系的法律规范。
经济法所调整的增量利益关系可以分为两大类,一类是平等市场主体之间在创造、实现和消费财富(即增量利益)过程中的增量利益关系,另一类是国家及其政府在调控国民经济过程中与市场主体间接发生的财富创造、实现和消费的再循环关系。
我国驰名商标的特殊保护
驰名商标又称“知名商标”或“周知商标”,最早见于1925年的,《巴黎公约》第六条的规定。
各国对驰名商标都有一个统一的认识,那就是驰名商标作为一种特殊的商标,体现着一国的经济实力,是民族工业的精华更是一国经济在国际舞台上立足并占据重要位置的标志,应当对其加以特殊的保护。
中国加入WTO之后,完善知识产权法律体系是最为急迫的问题,如何完成驰名商标的特殊保护则为其中之一。
因为一个好的驰名商标保护环境不仅有利于发展我国的民族经济,而且也可以完善国内整体的经济环境,有利于吸引国际型的大企业,对我国的经济发展有不可忽视的意义。
但我国现在的驰名商标保护前景却不容人乐观。
去年西门子公司还在德国抢注我国包括“海信”在内的七个驰名商标,经历了大半年的时间,最终“海信”公司是以50万欧元所谓的“白菜价”从西门子公司手中购回此商标。
这不仅让人有些疑惑,驰名商标为什么这么容易受到侵犯,为什么受到侵犯后竟如此的难以得到最有效的保护?!应当如何保护驰名商标?本文结合我国的商标立法,从驰名商标的概念、特点、我国对驰名商标的保护、及对驰名商标保护的完善四个方面,浅作论述。
一、驰名商标的概述(一)、驰名商标的概念1、驰名商标的定义要想清楚驰名商标为什么这么容易受到侵害,应当如何保护驰名商标,首先就要知道什么是驰名商标,驰名商标有什么特点。
驰名商标一词最早见于1925年的《巴黎公约》第六条之规定,但是该公约中只是规定了对驰名商标应当加以什么样的保护,而没有明确什么是驰名商标,1994年通过的TRPIS协议在《巴黎公约》的基础上扩充了对驰名商标的保护,对驰名商标的认定也提出了一些标准,但同样回避了驰名商标的定义。
因此驰名商标的定义,一般都是依各国国内法的规定。
我国国内的学者对驰名商标定义也有不同的,有的学者认为驰名商标是商标的一种,只是与普通商标相比其具有更大的显著性及知名度;有的学者认为驰名商标是一种标志,是相关商品或服务正常行销区域内的消费者,对其标志的商品或服务的优质性给予肯定性评价的象征,是其长期的客观活动在该群体范围内产生的一种高度信誉的标志。
浅谈驰名商标的特殊法律保护
摘要 : 目前我 国驰名 商标 认 定和 保 护 方 面 已经 初 步做 到 有 法可 依, 但 由于 《 标 法》 对驰 名 商标 的规 定 商
过 于 简单, 特 别是 未注 册驰 名 商标 的保 护 不 能 与 《巴黎公 约》 的最低 要 求 相 符, 易使人 产 生误 解 , 对 驰 名 商标 侵权 行 为的 处 罚问题 , 对 驰名 商标 的犯 罪 问题 等规 定得 太 笼统 或没 有规 定。 这都 有 待 于今 后 的 立
尤为 重 要。
二、驰名商标 的概念及特征 在我 国 , 已有越 来 越 多 的人 认 识 到 了驰 名 商 标 的 意义 和作 用 。但其 名称 却 各种 各 样 , 有 知 名 商 标 、 周 知商 标 、名牌 等 等 。但 严 格地 说 , 驰 名商 标 才 是 一 个
收 稿 日期 : 2 0l J 一 0 —2 J 8
法 律概 念 ,也 是许 多国 际组 织 和世 界各 国 所公 认 的 一 个概 念 。但 其 具体 含 义却 认 识 不 一 致 ,但在 大 体 上 都 认 为驰 名商 标 是公 众 知 悉 的, 有 较 高市 场 占有 率, 有 较 高声 誉 的商 标 。我 国 《 行 规 定》 给 其 定 义 为 “ 暂 名 商标 是 指在 市 场上 享 有 较 高声 誉 , 并为 相 关 公 众 所 知 悉 的注 册商 标 ” 从 其 基 本 规 定 , 结 合 修 改 后 的 《 。 商 标 法》 及 有关 法 律 , 者认 为 驰 名商 标 应 有 以下 特征 : 笔 ( ) 驰 名商 标 经长 期 使 用 ,为 相关公众 熟知 。驰 一 名 商标 经一 定 期 限 的公 开 使 用 ,逐 渐 扩 大 市 场 影 响 , 为 公众 认 识 和 了解 。这 里 的 “ 众 ”不 可 能 是 所 有 消 公 费 者 ,而 只 能 是 “ 关 公 众 ” 相 。但 何 为 “ 关 公 众 ” 相 , 法律并未规定,但 至少应注 意以下 几点: 1 .相 关 公 众 是 与有 关驰 名 商标 所 使 用 的商 品 或服 务 有 正常 联 系, 即 同类 商 品或 服 务 的生 产 者 、经 营 者或 相 应 的 消费者 , 而 不可 能 是 一 般 消费 者 ; 2 .相 关 公 众 不 绝 对 以人 口 的数 量 和 特 定 比例 为 标 准 ; 3 、相 关 公 众 可 以是 通 过 宣传 广 告 等促 销 手段 而 获得 知 晓 , 不一 定 是 通 过 注 册 或 实 际使 用而 获 得知 晓 。 ( )驰 名 商 标 代 表 的 商 品 或 服 务 质 量 优 异 ,市 二 场 上 享 有 良好 信誉 。市场 作 为 综 合 检验 企 业 及 其 产 品 的 一面 镜子 ,指导 并 促使 企 业 按 照 市场 需 要 , 不 断 进 行组 织 调整 ,开 发新 技 术 、新 工 艺 ,生 产 新 的 更 好 的 更便 宜 的产 品 ,在 质 量 和数 量 上 满 足需 要 , 在 花 色 和 品种 上 满足 消 费 者选择 ,企 业 及其 产 品 不断 参 与 市 场 竞 争 ,其 驰 名 商标 代 表 的商 品 或服 务 必 然是 优 质 产 品 或服 务 ,为 公众 信 赖 和 喜爱 , 拥 有 良好 的社 会 评价 。 ( )驰 名 商标 享 有 广 泛 的 社 会 影 响 , 在 一 定 范 三 围 内享 有较 高 的知 名 度 。驰 名 商标 的影 响 范 围 , 主 要 是 指 一 定地 域范 围内 的 相关 公 众之 间有 较高 的 知 名度 , 为经 营 者或 消费 者 购 买商 品 或 接 受服 务 时 , 在 同 类 品 牌 或 同行 服 务 中首 选对 象 或 主 要选 择 对 象 。 ( 四) 驰 名商 标 是 经 本 国 主 营 机 关 认 定 其 为 驰 名 商 标 。我 国 《 行 规 定》 第 四 条规 定 “ 暂 请求 保 护 驰 名 商 标权 益 的 ,应 当向 国家 工 商局 商 标局 提 出认 定 驰 名 商标。 ”上 述 规 定 包括 两层 含 义 : 1 .当 商 标 所 有人 认
浅析我国驰名商标的法律保护
一
、
驰名 商标 的起 源 、 发展 和作 用
所有人 的信誉 , 该商标 在市场竞争 中所 处的地位 、 它所代表 的商 品或 服务的质量 以及质 量的长期稳定程 度 , 一般 地说 ,
也 会 为 这 一 范 嗣 内 的公 众 所 普遍 了解 。
( ) 名 商标 的起 源 和 发 展 一 驰
题 的 基础 上 , 究对 驰 名 商标 的 法律 保 护 方 面 的 问题 。 研
关键词 : 驰名 商标 ; 侵权 ; 法律保护
中 图分 类 号 :9 D2 文 献 标 志码 : A 文 章编 号: 7 0 2 1 )4 0 7 — 3 l7 —7 4 ( 00 O — 18 0 61
第一 , 获取政府奖励。 对获得“ 中国驰名商标 ” 的企业 , 可
获 儡 省 人 民 政 府 的奖 励 、 级 市 人 民 政 府 的 奖 励 、 ( 级 地 县 县 市 ) 民政 府 的奖 励 、 他 奖 励 。 人 其
定义 由三个部分组成 , 一是 驰名商标 的实质 要件 , 即指驰
续 购 买 者 与销 售 者 的稳 定 的 纽 带 。
也多有争论 , 但 来 。
驰名商标是一种 比一般商标在公 众中享有较高知名度 , 且由国家 主管机关认定 的享有法定的特殊保护权的商标。 这
一
同时 , 申报 中国驰名商标还有如下四点好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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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本是识别商品的标 志 , 可商标一旦驰名便具有 了识 别和财产的双重价值 , 成为企业竞争制胜的重要手段 。 目前
并 为相 关 公 众 所熟 知 的注 册 商 标 。” ~ 含 义 表 明 , 名 商标 这 驰
收 稿 日期 :0 0 0 — 5 2 1— 3 1
浅议我国驰名商标保护的若干法律问题
浅议我国驰名商标保护的若干法律问题要把企业做强做大,走国际化道路是必然选择,在实施战略中,商标注册及保护发挥着巨大的作用。
党的十七大提出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要求以后,全国上下正在从加快自主创新和产业转型升级等方面入手,推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
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必须高度重视广大市场主体运作模式、经营层次的提升,提高我国的核心竞争力,必须全面推进驰名商标的培育和保护工作。
为此,全方位实施驰名商标保护势在必行。
标签:驰名商标保护1 驰名商标的保护概述1.1 驰名商标、驰名商标保护的意義商标是品牌存在的法律基础,脱离法律层面来谈“品牌”、“名牌”,无异于空中楼阁。
随着经济发展,企业对于打造“驰名商标”也越来越重视。
全社会商标意识逐渐增强,我国商标注册申请量也快速增加。
今年1月至10月,商标局共受理商标注册申请85.9万件,与去年同期相比增长27.9%,全年商标申请量将首次超过100万件,创历史新高。
截至10月底,我国商标申请累计807万件,注册累计340万件,有效注册商标435万件,居世界第一。
驰名商标是一个法律术语,在我国,驰名商标指在中国境内为相关公众广为知晓的商标。
也就是说标有驰名商标的商品产品质量优异,具有较强竞争力,正因为这样,一些不法的商家常假冒他人的驰名商标,以牟取非法利益。
商家信誉较高。
而商标知名度越高,被假冒的可能也越大。
2000年至2010年9月,全国各级工商机关共查处各类商标违法案件50.2万件,其中,今年1月至9月尾33291件。
因此为维护公平的市场竞争秩序,保护驰名商标权利人的合法利益,也为了保护消费者的利益,促进我国经济发展,保护驰名商标意义重大。
1.2 驰名商标保护的发展概况驰名商标最早出现于《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但该公约并没有给出驰名商标的定义。
后来,1999年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大会通过的《关于保护驰名商标的规定的联合建议》中也没有给出驰名商标的定义。
在我国,1982年颁布的《商标法》中并没有关于驰名商标的规定,1989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开始对国内的驰名商标进行认定,1995年,国务院保护知识产权办公室制定的《有效保护及实施知识产权的行动计划》,正式对驰名商标的保护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论驰名商标的特殊法律保护
论驰名商标的特殊法律保护驰名商标是指在某一地区或整个国家范围内被广泛认知、具有良好商业声誉的商标。
它是商标保护中的一种特殊形式,享有比普通商标更高的法律保护,也因此对商标持有人来说,具有重要的经济利益和商业价值。
本文将探讨关于驰名商标的特殊法律保护。
一、驰名商标的法律定义驰名商标的法律定义是指,“在一定地区范围内,被众多消费者广泛认知,具有良好商业声誉,因此为商品的质量、信誉和/或其他方面所代表的价值,超出该商标所识别商品的范围,并使用于其他商品或服务的商标”。
二、驰名商标的权利范围1.优先权:在商标注册方面,驰名商标可以优先参加商标注册。
在具体实践中,这意味着驰名商标在商标注册申请上一旦被批准,就不容易被诉讼受到挑战。
2.扩展保护:驰名商标具有特殊的法律保护,可以得到更广泛的商标保护,例如在商标侵权纠纷和反不正当竞争案件中,法院可以依据驰名商标的名誉和商誉,对侵权和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惩罚。
3.禁止侵权:驰名商标的持有人在商标侵权方面享有更高的保护,具有对其权益的更广泛保护。
对于侵犯驰名商标的行为,权利人有权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或提起商标侵权民事诉讼,对侵权行为进行维权。
三、驰名商标的标准驰名商标的认定具有一定的严格性,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考虑:1.地域性:驰名商标是针对某一地区或全国性的商业活动,在相应的地区具有特定的认知度和信誉值得到公认。
2.使用期限:驰名商标在商业市场活动中,已经有一定的期限内使用并被消费者广泛认可。
3.商业价值:驰名商标必须具备大量的商业价值和公众知名度,发挥了持有人的广告和宣传效应,因此为商品、服务和商业形象赢得了更加高质量的消费者信赖。
4.反盗用能力:驰名商标必须在业内具有抵制盗用和仿冒等行为的能力,以起到保障消费者权益的作用。
四、驰名商标保护的条款驰名商标的保护条款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在商品和服务注册时,将驰名商标注明为注册商标,在商品或服务的推广活动中,明确向公众宣传该品牌为驰名商标。
驰名商标特殊保护的经济法学分析
一,介绍目前,世界主流国家的形式是关于执行驰名商标专项保护的立法或判例。
如美国,法国,德国等国已对商标法实施了驰名商标的跨品牌保护。
中国驰名商标保护制度从1985年开始探索,加入“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开始后,经过近二十年的发展,已经颁布了驰名商标认定和管理的暂行规定,修订了中国人民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最新公告的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法规等法律法规,逐步形成了较为完善,有力的保护的驰名商标。
中国对驰名商标的特殊保护主要体现在未注册的驰名商标所有人,禁止同等或类似商品使用相同或类似商标的权利,等同于保护普通注册商标的待遇;中国注册知名商标,禁止其他人在不同或不类似使用类似或类似商标的权利,跨境保护。
增量利益关系理论作为对经济法概念的新解释,以及对驰名商标专用保护制度的理解有一个地方,因此,本文尝试用这个理论作为一个新的视角,着名的商标保护制度进行经济法分析。
二,增量利息关系理论总结增量利息的理论是经济法是调整利息(即剩余价值)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增量利息包括剩余价值的生产,实现和分配。
之间的关系。
经济法的本质是调整法律规范的增量利益。
经济法调整的增量利息关系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平等市场参与者在创造,实现和消费财富的过程中增量利益关系(即增量利益),另一种是国家而其政府在规范国民经济和主体间接发生财富创造,实现和消费的回收关系的过程中。
而劳动在生产和实施的增量效益的最终分配,甚至在回收过程中起决定性作用。
劳动权是经济法权利的核心,劳动权的保护也成为经济法的重要责任。
三,知名商标专项保护经济法基础(A)经济法性质的客观要求经济法本质上是一种增量利益(剩余价值)法律规范的总和。
股票利益是在经济活动中实现的利益,即既得利益;相应的增量利息是潜在收入的预期增加。
知名商标是在相关公众中具有广泛声誉和高信誉的商标。
要建立这样的知名度和信誉,你需要企业在产品质量,服务,广告等方面超过普通商标的努力,而模仿别人的知名商标成本很低。
论驰名商标的认定和特殊保护
内容摘要驰名商标是指是市场上享有较高声誉,并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商标。
驰名商标享有法律给予的特殊保护,但这种特殊待遇却并非容易获得,必须经过法定程序加以认定。
这也是驰名商标保护中的一大特点。
但驰名商标的认定是一种被动认定,并不是说你的商标享有很高的声誉,就可以被认定为驰名商标。
他需要一定的启动程序,经过国家执法机关的确认符合法律要求才能被认定为驰名商标。
驰名商标由于其声誉好、产品销量大,为广大消费者所认同等特点,而经常被他人抢注、冒用、仿制。
现实中的商标侵权案件多发生在有一定知名度和声誉的商标上。
因而给予驰名商标特殊法律保护也就成了迫切的要求就现今法律和国际公约来看对驰名商标的特殊法律保护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1)给予驰名商标以扩大保护;(2)对驰名商标的注册以特殊规定;(3)将驰名商标与商品结合起来给予整体保护。
现代社会中,商标和厂房、设备一样,是企业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
而对驰名商标而言,其对企业的重要性甚至有可能超过它的有形资产。
我国由于受传统经济体制的约束,长期不重视商标的作用,企业的商标意识十分薄弱。
改革开放后,不少企业逐渐认识到商标的重要性,开始把商标管理纳入企业的议事日程。
在国内外市场上,开始涌现了一批驰名商标,但从整体上来说,我国的的商标意识仍十分薄弱驰名商标是指是市场上享有较高声誉,并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商标。
在生活中,人们也常常将其称为名牌。
但从法律的角度来说,两者不能混为一谈。
驰名商标是一个严格的法律概念,而名牌则是一种荣誉称号,不能享受法律的特殊保护,一般来说,驰名商标都是名牌,而名牌却并不都是驰名商标。
一、现有法律和国际公约对驰名商标的规定《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以下简称《巴黎公约》)的第六条(之二)对驰名商标的保护做了专门的规定。
根据这一规定,禁止在相同或近似商品上使用与驰名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并拒绝这种商标的注册。
对于已经注册的,可以在五年内提出撤销这种商标的请求,如果这种注册是非善意的,则撤销无时间限制。
论驰名商标的特殊保护
的过 程 。 因此 .驰 名 商标 及 其 附 着产 品刺 激 了本 行 业技 术 水平 普 遍 地 、更 快 地提 高 。 ( ) 与 国 际竞 争 的 需 要 。当今 世界 经 济发 达 的 美 、臼 德 4参 几 乎 包揽 了 国际 上所 有 最 驰 名 的商 标 .驰名 商 标 甚至 成 为 一 国经
() 2 大量 驰 名 商标 被 抢 注 。 由于 我 国驰 名 商标 制 度 不够 完 善 .
的 经 济效 益 ,而 且 会给 国家 和 地 区 带来 源 源 不 断 的财 富 。美 国特 加 上 厂 商 的 商标 意 识 比较 淡致 使 近 年 来 我 国许 多 传统 名 牌 商
拉华公司 的 ” 口可 乐”是世界驰 名商标之一 . 可 其价值评估 16 标 被 外 商 抢 注或 被 抢 注 为域 名 .其 损 失不 得 而 知 。 7 9
经 i 与 ; 斋 去
论驰名商标的特殊保护
一 王翠 敏
[ 摘
为表现在 :“ 某某饮料 ,中国的可 口可乐 之类的宣传 。从规范
以 制止 。
市 场 经 济 秩 序 出发 ,因其 行 为本 身是 在 利 用他 人 成 果 ,所 以应学院
驰 名 商标 的保 护 在理 论 和 实 践 上 有缺 陷 ,随 着 经济 发 展 ,日益显 其 他 措 施赢 得 并 长 期巩 固 良好 的信 誉 ,才 能在 众 多 同类 角 逐 中脱
出不利于知识 产权 和商标 的保护 ,不利于市场经济 的健康发展 , 颖 而 出。这 场 角逐 本 身 就 是行 业 或 同 类商 品逐 渐 进化 .提 高档 次 因此 ,驰名商标制度亟待完善。
标为广大 交易者、消费者所熟知和信赖并被权威机关认定 享有 令难行 .禁不止。其结果是假 品泛滥 。毁坏了消费者对驰名商标
论我国驰名商标的特殊保护
论我国驰名商标的特殊保护作者:戴蓉来源:《法制与社会》2010年第29期摘要驰名商标以其广为知晓和享有较高的声誉著称,它源于经济活动中企业使用自主商标,不断增加商标附加值,提高商标知名度。
随着我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的颁布实施,驰名商标正在成为企业实施商标战略的利器。
然而,因我国《商标法》固守传统的混淆保护理论,使驰名商标在现实应用中未得到充分保护,商标抢注、商标淡化等行为频频发生。
为此,对驰名商标特殊保护一方面应当突破混淆保护理论的束缚,建立以反淡化理论为核心的驰名商标法制体系;另一方面应当运用企业商标战略,主动应对来自全球市场对驰名商标的挑战。
关键词驰名商标淡化理论商标战略中图分类号:D923.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0)10-105-02一、由商标向驰名商标跃升的本质特征“商标是商品的标志,是商品的生产者、经营者或服务的提供者为了标明自己、区别他人在自己的商品或服务上使用的标志”。
这表明商标的基本功能就是标明自己、区别他人,即识别功能。
在相当长的时期内,商标发挥着这一最最基本的“表明商品来源”的功能。
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国际贸易的频繁,以其广为知晓和享有较高声誉著称的驰名商标在普通商标中脱颖而出,其功能也在“从相同的商标所表明的商品应有相同来源向相同的商标所表明的商品应具有相同的品质倾斜”。
(一)驰名商标具有广为知晓的市场性将我国《商标法》第14条采商标在相关公众中知悉或者承认的程度作为驰名商标的认定标准之一。
可见,驰名商标的基础是其在相关领域为广大消费者知晓的市场性。
驰名商标已不再是一种单纯的智力成果,而是企业文化的象征。
透过驰名商标的高知名度,将驰名商标所代表的企业文化及商品的信息,如优良的质量、质量的长期稳定性、对消费者消费习惯的适应程度及心理享受的满足程度等传递给更消费者。
经过市场长期考验,从而在消费者和销售者之间形成建立在信任基础上的“认牌购货”。
浅析我国驰名商标的法律保护
2014年14期总第753期浅析我国驰名商标的法律保护姻张彪安徽大学法学院摘要:由于驰名商标潜藏巨大的经济价值,全方位加强对驰名商标的保护已刻不容缓。
我国虽建立了驰名商标的保护制度,但驰名商标保护制度中仍然存在许多不足,本文结合新修改的《商标法》及有关规定,对我国驰名商标的法律保护制度加以研究并提出了完善建议。
关键词:驰名商标;立法规定;法律保护驰名商标通常是指那些在市场上享有较高声誉,为相关公众所熟知,并且有较强竞争力的商标。
驰名商标的法律保护,不仅有利于维护公平的市场竞争秩序,促进社会经济的健康发展,也是提高我国国际竞争力的重要条件,更是关系到我国名牌战略实施的成败和民族资本的兴衰。
因此,加强我国驰名商标的保护就显得更为重要。
一、我国驰名商标保护的立法发展1996年8月,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发布了《驰名商标认定和管理暂行规定》,该规定在国内首次提出了驰名商标的定义:“在市场上享有较高声誉并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注册商标”。
2001年《商标法》进行了第二次修改,其中第13条规定了对未注册驰名商标的同类保护和对注册驰名商标的跨类保护,这进一步扩大了我国驰名商标的保护范围。
2001年6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该解释在第6条还规定了人民法院可以被动按需作出驰名商标司法认定,至此,我国确立了驰名商标的司法认定制度。
2003年4月,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发布了《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该规定明确了证明驰名商标的证据材料,确认了商标局和商标评审委员会对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的权力,确立了“被动保护,个案认定”的原则。
2009年4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审理涉及驰名商标保护的民事纠纷案件应用若干问题的解释》,该解释细化了对涉案商标是否驰名可以作出认定和不予审查的情形规定。
2013年8月修改后的《商标法》及其实施条例,明确强调了驰名商标实行“个案认定、被动保护、按需认定”的基本原则,并首次规定了禁止在广告宣传和商品包装装潢中使用“驰名商标”的字样。
论驰名商标的认定和特殊保护
论驰名商标的认定和特殊保护论驰名商标的认定和特殊保护随着全球经济的发展,商标已经成为了企业进行品牌建设和保护的重要手段之一。
在商标中,驰名商标的地位更加重要,因为驰名商标的认定和特殊保护能够给企业带来更多的商业机会和法律保障。
本文将就驰名商标的认定和特殊保护进行探讨。
一、驰名商标是什么驰名商标是指在商品或服务领域中,为大众所公认并广泛使用的商标。
与普通商标相比,驰名商标有着更高的知名度和声誉,能够为企业带来更多的商业机会和法律保障。
驰名商标的认定需要具备以下几个条件:1.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声誉2.被广泛使用并为公众所熟知3.在同类产品或服务中处于领先地位4.具有良好的商业价值和社会影响力二、驰名商标的特殊保护驰名商标的认定对于企业品牌建设和保护具有重要意义,因为驰名商标能够获得更多的法律保障和商业机会。
驰名商标的特殊保护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擅自使用驰名商标是侵权行为根据我国《商标法》规定,未经注册驰名商标所有人许可,擅自使用驰名商标的行为是侵权行为。
这意味着驰名商标的所有人能够对其商标享有更加广泛的保护,包括著名慈善机构的名称和标志、福特、可口可乐等知名品牌的商标。
2. 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保护驰名商标的所有人还能够依据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进行维权。
《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了一系列不正当竞争行为,包括商业诽谤、虚假宣传、不正当斗争等。
驰名商标的所有人在此类行为中遭受侵害时,可以要求对方停止侵犯行为,赔偿损失,并承担罚款等法律责任。
3. 反垄断法的保护驰名商标还能够依据我国《反垄断法》进行维权。
垄断行为指的是企业利用市场支配地位,采取限制竞争行为,导致其他经营者和消费者受到损害。
驰名商标的所有人在此类行为中遭受侵害时,可以依据《反垄断法》要求对方停止侵犯行为,赔偿经济损失,并承担罚款等法律责任。
4. 拓展商业机会驰名商标的的持有人还能够通过特许经营、品牌联盟等方式拓展商业机会。
在商品或服务领域中,驰名商标具有更高的知名度和声誉,因此能够吸引更多的消费者和合作伙伴,为企业带来更多的商业机会和经济利益。
论驰名商标的法律保护
论驰名商标的法律保护驰名商标是指通过长期使用和广告宣传,已经在公众心目中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商业声誉的商标。
在商标法律体系中,驰名商标拥有高度的法律保护性质,这是为了维护公平竞争的基本原则和保护消费者权益的需要而设立的。
本文将论述驰名商标的法律保护,包括法律规定、保护范围和应对措施三个方面。
一、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规定:“已经在中国境内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的商标,可以注册为商标。
在同一或类似商品上使用的商标,如果因为在市场上的知名度,会使公众容易与先使用的商标混淆的,不能注册为商标。
”这条规定保障了驰名商标的注册权利,也防止了其他商家滥用驰名商标来进行商业欺诈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规定:“有下列侵害商标权行为之一的,应承担赔偿责任:(一)仿冒他人商标,对同一种商品或者近似商品使用的;(二)伪造他人商标,对同一种商品或者近似商品使用的;(三)故意销售侵权商品,或者知或应知销售侵权商品的。
”这条规定明确规定了仿冒和侵犯驰名商标的赔偿责任,为打击商业欺诈行为提供了有效的法律手段。
二、保护范围驰名商标的保护范围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禁止非法使用驰名商标的使用权归商标权人所有,任何未经授权的第三方不得使用。
如果有非法使用者,商标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侵权诉讼,追究其法律责任。
2、禁止注册类似商标根据商标法的规定,在同一或类似商品上使用的商标,如果因为在市场上的知名度,会使公众容易与先使用的商标混淆,不能注册为商标。
因此,任何企业不能在同一或类似商品上注册与驰名商标类似的商标,否则将面临商标权的侵犯指控和赔偿责任。
3、禁止商标侵权行为商标法明确规定,仿冒他人商标、伪造他人商标、知方侵害他人商标都是商标侵权行为。
如果有企业或个人侵犯了驰名商标的使用权,商标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赔偿经济损失并承担不当得利的返还、恢复商誉等损害赔偿。
三、应对措施为有效维护驰名商标的合法权益,商标权人应采取以下措施:1、及时注册商标商标权人应当在驰名商标取得知名度后及时注册商标,以确保商标的合法使用权和保护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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驰名商标特殊保护的经济法学分析
作者:龙依婷
来源:《法制博览》2013年第10期
作者简介:龙依婷(1988-),女,湖南益阳人,湘潭大学法学院知识产权学院研究生,研究方向:知识产权。
【摘要】现今世界上大多数国家都对驰名商标给予相对或绝对的特殊保护。
相比普通商标,注册的驰名商标获得跨商品或服务类别的较高的保护水平,驰名商标持有人享有优于普通商标持有人的一些特殊权利。
本文试以“增量利益关系”理论为基础,对驰名商标特殊保护进行经济法学分析。
【关键词】驰名商标;特殊保护;增量利益;劳动力权;经济法学分析
一、引言
目前,世界主流国家均以立法或判例的形式对驰名商标实行特殊保护。
如美、法、德等国商标法都规定了对驰名商标实行跨类保护。
我国对驰名商标保护制度的探索是从1985年加入《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之后开始的,经历了近二十年的发展,相继颁布了《驰名商标认定和管理暂行规定》、修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最新公布了《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等法律法规,逐渐形成了对驰名商标比较完备和强有力的保护。
我国对驰名商标的特殊保护主要体现为,对于未注册的驰名商标所有人,有权禁止别人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使用相同或近似商标,给予了等同于普通注册商标保护的待遇;对于已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有权禁止别人在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上使用相同或近似商标,进行跨类保护。
“增量利益关系”理论作为诠释经济法概念的新型学说,与理解驰名商标特殊保护制度存在契合之处,因而,本文试以该理论为全新视角,对驰名商标特殊保护制度进行经济法学分析。
二、“增量利益关系”理论概要
“增量利益关系”学说认为,经济法是以增量利益(即剩余价值)关系为调整对象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增量利益关系包括剩余价值的生产、实现与分配过程中人与人之间的关系。
经济法的本质就是调整增量利益关系的法律规范。
经济法所调整的增量利益关系可以分为两大类,一类是平等市场主体之间在创造、实现和消费财富(即增量利益)过程中的增量利益关系,另一类是国家及其政府在调控国民经济过程中与市场主体间接发生的财富创造、实现和消费的再循环关系。
而劳动在增量利益的生产与实现到最后的分配,乃至于在再循环的过程中都起着决定性作用。
劳动力权是经济法权利的核心,对劳动力权的保护也成为经济法的重要责任。
三、驰名商标特殊保护的经济法学基础
(一)经济法本质的客观要求
经济法在本质上就是调整增量利益(剩余价值)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存量利益是指经济活动中已经实现的利益,即既得利益;对应地,增量利益就是指潜在收益中可期待的增加部分。
驰名商标是指在相关公众中具有广泛知名度和较高声誉的商标。
要树立这样一种知名度和声誉,就需要企业在产品质量、服务、广告等方面倾注比普通商标更多的心血,然而仿制他人驰名商标的成本却很低。
搭便车的竞争对手能以极低的成本攥取他人的强势商标所带来的利益,瓜分驰名商标持有者的市场份额和本应获得的增量利益。
如果法律不加以禁止,搭便车者最终将破坏商标所内含的信息资本,使企业意图从市场竞争中增量利益的实现受阻。
同时,在市场中,消费者往往认牌购物,驰名商标具有广泛的知名度和较高声誉,对消费者具有更强的吸引力,在不同的商品或服务类别使用与驰名商标相同或近似标识,易引起消费者对该标识与驰名商标的联想,削弱驰名商标的显著性,抢占驰名商标市场份额,即使并未引起消费者误认,只要产生淡化该驰名商标与商品联系的唯一性的效果,也将使企业对驰名商标大量投入所预期的增量利益受到亏损,也不利于企业利用已有驰名商标扩充市场业务范围。
因而,驰名商标跨类的影响力就需要跨类的保护范围。
(二)经济法权利理论运用的必然结果
经济法是集中地确认和保护劳动能力权的一个现代法部门,劳动力权是经济法的母体性权利。
智力成果作为人的劳动能力的物化,这种利益应当归付出劳动能力的人,包括该项智力成果和动用这项智力成果产生的增量利益。
这种利益的归属权的权源仍是劳动能力权。
法律保护知识产权,给予创造人一定的垄断权利,实际上就是对劳动能力权的印证。
劳动力权是一种新的权利类型,具体可以表现生产力、竞争力与消费力。
对于驰名商标的特殊保护,更侧重于对竞争力与消费力的保护。
驰名商标,较之普通商标,显著性更强,知名度更高,在消费者心中具有较高信誉,因而也极易被他人模仿或利用。
这种搭便车的行径,不仅使认牌购物的消费者因混淆而有选不到自己理想商品的危险,也会使消费者对该商标连续多次的低评价而影响到该企业的信誉,进而削弱驰名商标的竞争力。
因此,为确保驰名商标权利人在市场竞争中的竞争能力不受其他竞争者的侵害,保障消费者对驰名商标信息的准确认知,获得理想的产品,有必要在驰名商标影响力的范围内扩大其保护范围,这也是保护劳动力权的体现。
(三)商标的经济功能
从经济学上来看,商标的功能是降低了消费者的搜寻成本。
而商标之所以能发挥降低消费者的搜寻成本的功能是因为它能将有关商品的信息尤其是不可观察特征的信息高效地从厂商“运载”到消费者,从而消除厂商与消费者之间关于商品不可观察特征的信息的不对称,是一种消除信息不对称的工具。
商标的这种消除信息不对称的经济功能对于消费者购买决策有着重要意义,同时更对维护市场秩序有着重要的作用。
因为信息不对称的减少使得消费者的消费决策具有更充分的理由,同时也促使厂商正当经营并使厂商能够正当经营,生产具有多样性的商品。
而驰名商标,相比普通商标,其较高的驰名度,能够将有关商品的信息更高效地从厂商“运载”到消费者,降低消费者的搜索成本;驰名商标良好的质量和服务,也能够令消费者愿意
支付更高的价格换取更低的搜寻成本和一致质量的更大保证,促使该企业在市场竞争中增量利益实现的最大化。
参考文献:
[1]陈乃新.经济法理性论纲—以剩余价值法权化为中心[M].北京:中国检察出版社,2004.
[2]陈乃新.劳动能力权导论[M].湖南:湘潭大学出版社,2010.
[3]黄晖.驰名商标和著名商标的法律保护—从识别到表彰[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