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市行政执法条例(96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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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开展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

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开展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

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开展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5.16•【字号】乌政办[2012]239号•【施行日期】2012.05.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综合规定正文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开展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乌政办〔2012〕239号)乌鲁木齐县、各区人民政府,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市区)管委会,市属各委、局、办,各有关企业:《乌鲁木齐市开展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专项整治行动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一二年五月十六日乌鲁木齐市开展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专项整治行动方案为进一步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有效预防和减少各类道路交通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务院关于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意见》(国发〔2011〕40号)、5月3日公安部、交通运输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等七部委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视频会议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新政办发〔2012〕47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政府主导、部门负责、社会联动、齐抓共管、综合治理”的总体要求,立足于治隐患、抓整治、打非法、纠违规、压事故,着力解决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存在的突出问题,全面落实预防道路交通安全事故各项工作措施,不断提升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水平。

二、工作目标通过开展专项整治行动,道路安全源头管理得到强化,安全设施更加完善,交通秩序明显好转,宣传教育继续深入,交通事故频发路段隐患得到有效治理,道路交通事故死亡人数同比下降10%,较大以上事故起数明显下降,杜绝重大以上道路交通事故发生,促进全市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乌鲁木齐市城市管理行政综合执法试行办法(2024年修改)

乌鲁木齐市城市管理行政综合执法试行办法(2024年修改)

乌鲁木齐市城市管理行政综合执法试行办法(2024年修改)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4.02.09•【字号】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令第152号•【施行日期】2024.02.09•【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综合规定,城市管理正文乌鲁木齐市城市管理行政综合执法试行办法(2002年5月25日市人民政府令第39号公布,自2002年6月25日起施行2002年8月30日《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乌鲁木齐市城市管理行政综合执法试行办法>的决定》修改2012年4月3日《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修改2024年2月9日《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修改)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处罚第三章城市规划管理处罚第四章城市绿化管理处罚第五章市政道路管理处罚第六章环境保护管理部分处罚第七章公安交通管理的部分处罚和工商行政管理的部分处罚第八章建筑施工工地管理部分处罚第九章其他规定第十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乌鲁木齐市城市管理,做好行政综合执法试点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关于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试点工作的复函》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在乌鲁木齐市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试点工作的批复》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市管理行政综合执法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城市管理行政综合执法实行一支队伍,统一指挥,以块为主,分级管理。

第四条乌鲁木齐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是本市城市管理行政综合执法的主管机关,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

其主要职责是:(一)研究制定全市城市管理行政综合执法工作制度和工作部署,组织开展城市管理行政综合执法问题的调查研究;(二)指导、协调全市城市管理行政综合执法工作,开展执法监督;(三)根据需要,统一调动指挥各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行政执法人员;(四)依照本办法直接查处有重大影响的案件,直接查处或指定查处发生管辖争议的案件,直接查处认为有必要的其他案件;(五)负责全市城市管理行政综合执法队伍法律知识和执法业务的培训、考核以及执法人员的资质认定和跨区轮岗交流工作;(六)负责全市城市管理行政综合执法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宣传工作;(七)对各区行政综合执法机关主要领导的任免、工作人员的调入和内部机构的设置提出书面审查意见;(八)履行自治区和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职责。

法律的执行力的案例分析(3篇)

法律的执行力的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背景介绍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高速发展,环境问题日益凸显,环境污染事件频发,严重影响人民群众的生活质量和身体健康。

为了加强环境保护,我国政府出台了一系列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旨在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

某市作为我国中部地区的一个典型城市,近年来也开展了多次“环保风暴”行动,旨在提高法律执行力,打击环境违法行为。

二、案例概述2018年,某市针对辖区内部分企业存在的环境违法行为,开展了“环保风暴”专项行动。

此次行动由市环保局牵头,联合公安、监察等部门组成联合执法组,对全市范围内的污染企业进行全面排查,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

在此次行动中,联合执法组共排查企业2000余家,发现环境违法行为300余起,其中包括超标排放、非法倾倒危险废物、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扬尘污染等。

针对这些违法行为,执法组依法进行了立案调查,并对违法企业进行了行政处罚,包括罚款、责令停产整治、吊销许可证等。

三、法律执行力分析(一)法律依据此次“环保风暴”行动的法律依据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

这些法律法规为打击环境违法行为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为执法行动提供了强有力的支持。

(二)执法力度1. 人员配备:在“环保风暴”行动中,市环保局联合公安、监察等部门,组成了由100余人组成的联合执法组,确保了执法行动的顺利进行。

2. 执法手段:执法组采取了多种执法手段,包括现场检查、抽样检测、调查取证等,确保了执法行动的全面性和有效性。

3. 执法结果:在此次行动中,执法组共查处环境违法行为300余起,对违法企业进行了行政处罚,有效震慑了环境违法行为。

(三)执法效果1. 法律威慑力:通过“环保风暴”行动,执法部门对环境违法行为进行了严厉打击,有效震慑了潜在的违法分子,提高了法律威慑力。

2. 环境改善:在执法行动中,执法组督促企业整改环境问题,关停了一批严重污染企业,使某市的环境质量得到了明显改善。

司法局行政执法依据

司法局行政执法依据

巴州司法局行政执法依据一、行政执法主体法定行政机关: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司法局执法主体资格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条司法行政部门依照本法对律师、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协会进行监督、指导。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五条司法行政部门依照本法规定对公证机构、公证员和公证协会进行监督、指导3、《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第三条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主管全国司法鉴定人和鉴定机构的登记管理工作。

省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依照本规定的规定,负责对鉴定人和鉴定机构登记、名册编制和公告。

4、《法律援助条例》第四条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监督管理全国的法律援助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监督管理本行政区域的法律援助工作。

5、司法部第59号令《基层司法所管理办法》第五条司法行政机关依照本办法对基层法律服务所进行管理和指导。

6、司法部第60号令《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第四条司法行政机关依照本办法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进行管理和指导。

7、《律师事务所登记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41号)第十条第一款申请设立律师事务所,应当向律师事务所住所地的司法行政机关提交申请材料。

住所地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在15日内初查完毕,并逐级上报至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

8、《律师事务所分所登记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49号)第八条第一款接受申请的市、县司法局应当在30日内提出意见,并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审核。

9、《香港法律执业者和澳门执业律师受聘于内地律师事务所担任法律顾问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82号)第三条第二款香港法律执业者、澳门执业律师受聘于内地律师事务所担任法律顾问,应当接受内地司法行政机关的监督和管理。

10、《取得内地法律职业资格的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在内地从事律师职业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99号)第五条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律师事务所执业,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接受内地司法行政机关的监督和管理,接受内地律师协会的行业管理。

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依法行政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通知

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依法行政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通知

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依法行政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5.14•【字号】乌政办[2012]258号•【施行日期】2012.05.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依法行政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通知(乌政办〔2012〕258号)乌鲁木齐县、各区人民政府,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市区)管委会,市属各委、局、办,各有关单位:为了推进依法行政,加强法治政府建设,营造保障我市跨越式发展和长治久安的廉洁高效的政务环境、公平公正的法制环境、规范守信的市场环境、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实现国务院2004年确定的十年建设法治政府的目标,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依法行政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通知》(新政办发〔2012〕37号)精神,现就2012-2014年我市推进依法行政加强法治政府建设工作重点通知如下:一、推进依法行政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重要性和紧迫性2004年3月22日,国务院发布《国务院关于印发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通知》(国发〔2004〕10号,以下简称《纲要》),明确规定了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指导思想和具体目标、基本原则和要求、主要任务和措施,确立了经过十年左右坚持不懈的努力,基本实现建设法治政府的目标。

为贯彻落实《纲要》,国务院办公厅于2004年3月22日印发了《关于贯彻落实全面推行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04〕24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自治区人民政府于2005年12月31日印发了《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全面推行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指导意见》(新政发〔2005〕124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

此后,国务院又先后印发了《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国发〔2008〕17号,以下简称《决定》)和《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国发〔2010〕33号,以下简称《意见》),具体部署并督促落实加快建设法治政府的具体事宜。

乌鲁木齐市行政执法条例(96年修正)

乌鲁木齐市行政执法条例(96年修正)

乌鲁木齐市行政执法条例(96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乌鲁木齐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1996.12.24•【字号】乌鲁木齐市人大常委会11-20号•【施行日期】1996.12.24•【效力等级】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乌鲁木齐市行政执法条例(1995年3月31日乌鲁木齐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1995年6月16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八届人大常委会第15次会议批准1995年7月6日乌鲁木齐市人大常委会公布施行1996年10月28日乌鲁木齐市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27次会议修正1996年12月14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八届人大常委会第24次会议批准1996年12月24日乌鲁木齐市人大常委会11-20号公告公布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行政执法机关依法行政,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行政执法,系指国家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依法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

第三条各级行政执法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和由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委托的组织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四条行政执法应当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五条行政执法机关依法行使职权,不受其他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非法干预。

第六条行政执法应当依法接受监督。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主管本行政区域的行政执法工作,并负责本条例的贯彻实施。

市、区(县)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具体负责行政执法工作的规划、协调、督促、服务。

第八条行政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政执法活动中,应依法保障公民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的权利。

第二章行政执法机关及执法人员第九条行政执法机关系指国家行政机关和由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第十条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学习宣传法律、法规和规章;(二)贯彻实施法律、法规和规章;(三)监督检查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执行情况;(四)依法查处违犯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五)建立行政执法人员岗位培训、考核和奖惩制度;(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乌鲁木齐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办法-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第96号

乌鲁木齐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办法-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第96号

乌鲁木齐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办法正文:---------------------------------------------------------------------------------------------------------------------------------------------------- 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第96号)《乌鲁木齐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办法》已经2009年2月27日市人民政府第1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6月1日起施行。

市长吉尔拉·衣沙木丁2009年4月15日乌鲁木齐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机动车停车场的建设和管理,保障城市道路安全畅通,改善道路交通状况,规范机动车停车场的服务活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机动车停车场(以下简称停车场)的规划、建设和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停车场包括公共停车场、专用停车场和道路临时停车场。

公共停车场是指根据规划建设的以及公共建筑配套建设的供社会公众停放机动车的场所。

专用停车场是指供本单位或本居住区车辆停放的场所。

道路临时停车场是指依法在城市道路设置的机动车临时停放的场所。

第四条市市政市容管理局是本市停车场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

发展和改革、规划、公安、建设、工商、税务、行政综合执法等部门应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停车场管理工作。

第五条鼓励单位和个人投资建设立体式停车场和利用地下空间建设停车场,推广停车场的智能化、信息化管理。

第六条市市政市容管理局应会同规划、建设、公安等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城市建设发展需要编制本市停车场专项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停车场专项规划应当与道路交通发展相协调,遵循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确保城市交通畅通的原则。

第七条停车场专项规划经依法批准后不得擅自变更。

确需变更的,应当报原批准机关审批。

第八条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在编制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应当根据所在区域现实和预期的机动车停放需求,规划停车场建设用地。

乌鲁木齐人民政府印发《乌鲁木齐市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备案审查办法》的通知

乌鲁木齐人民政府印发《乌鲁木齐市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备案审查办法》的通知

乌鲁木齐人民政府印发《乌鲁木齐市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备案审查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3.06.09•【字号】乌政发[2003]53号•【施行日期】2003.06.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乌鲁木齐人民政府印发《乌鲁木齐市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备案审查办法》的通知(乌政发[2003]53号)乌鲁木齐县、各区人民政府,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市属各委、局、办,各县级事业单位:《乌鲁木齐市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备案审查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公布施行。

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二00三年六月九日乌鲁木齐市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备案审查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对行政执法工作的监督,保证行政处罚的合法与适当,规范行政执法文书,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乌鲁木齐市行政执法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各级行政执法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受委托的组织的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备案审查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全市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备案审查工作的监督、指导和协调。

第四条下列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应当报送备案:(一)责令停产停业的;(二)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的;(三)对公民处1000元以上、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3万元以上罚款的;(四)没收违法所得或者没收非法财物价值1万元以上的;(五)市人民政府认为应当备案审查的其他重大行政处罚决定。

第五条作出重大行政处罚决定的机关(以下简称报备部门)应当在重大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后7日内依照下列规定报送备案:(一)市人民政府所属行政执法机关作出的重大行政处罚决定报送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备案;(二)区(县)人民政府所属行政执法机关作出的重大行政处罚决定报送区(县)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备案,同时报送上级业务主管部门;(三)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在法定授权范围内作出的重大行政处罚决定,报送本级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备案;(四)依法受委托组织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行政机关名义作出的重大行政处罚决定,由委托行政机关报本级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备案;(五)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乌鲁木齐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所属工作部门作出的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分别报两管委会备案。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颁发行政执法证件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颁发行政执法证件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颁发行政执法证件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8.01.05•【字号】新政办[1998]1号•【施行日期】1998.01.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颁发行政执法证件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1998年1月5日新政办〔1998〕1号)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县(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行政执法监督办法》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已由自治区人民政府第7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分别以政府第73、74号令发布实施,这是我区依法规范行政机关执法、监督行为的重要举措,是人民群众监督各级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具体衡量标准之一,是我区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进一步发展的具体体现。

行政执法证件领证机关应当首先从思想认识上对这次发证工作给予高度的重视,采取有效的组织措施,切实做好行政执法证件的颁发工作,保证发证工作按期完成。

由于在全区范围内统一核发行政执法证件是一项新的工作,时间紧、任务重,为了保证发证工作的顺利开展,现将发证工作中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全区行政执法机关的证件核发工作计划在1998年上半年全部结束,其中自治区区级单位的发证工作计划在1998年第一季度结束。

为了按时完成发证工作,确定自治区广播电视厅、自治区物价局、自治区公安厅消防局、乌鲁木齐市政府法制工作机构等4个部门做为首批发证试点单位。

试点单位的发证工作计划在1998年1月底结束。

二、自治区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和依法得到授权行使行政执法权力的自治区区级单位的《行政执法证》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法制局具体负责核发。

地、州、市、县(市、区)级行政执法机关的《行政执法证》,经本级政府法制机构签署审核意见后,由各自对口的自治区有关部门、机构和依法得到授权行使行政执法权力的组织核发,接受自治区人民政府法制局的指导、监督,并向其备案。

王玲玲与乌鲁木齐市米东区城市管理局行政强制二审行政判决书

王玲玲与乌鲁木齐市米东区城市管理局行政强制二审行政判决书

王玲玲与乌鲁木齐市米东区城市管理局行政强制二审行政判决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强制【审理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1.28【案件字号】(2021)新01行终12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张峰高靖琳朱虹【审理法官】张峰高靖琳朱虹【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王玲玲;乌鲁木齐市米东区城市管理局(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当事人】王玲玲乌鲁木齐市米东区城市管理局(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当事人-个人】王玲玲【当事人-公司】乌鲁木齐市米东区城市管理局(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代理律师/律所】郇耀邦北京盈科(天津)律师事务所;冯霞新疆元正盛业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郇耀邦北京盈科(天津)律师事务所冯霞新疆元正盛业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郇耀邦冯霞【代理律所】北京盈科(天津)律师事务所新疆元正盛业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王玲玲【被告】乌鲁木齐市米东区城市管理局(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本院观点】根据《乌鲁木齐城市管理行政综合执法条例》的相关规定,米东区执法局是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政府实施城市管理行政综合执法的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具有查处发生在本辖区范围内的规划违法行为的法定职责。

【权责关键词】行政强制行政复议合法违法罚款证明行政复议维持原判改判发回重审听证【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经审理查明确认一审法院认定的案件事实。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根据《乌鲁木齐城市管理行政综合执法条例》的相关规定,米东区执法局是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政府实施城市管理行政综合执法的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具有查处发生在本辖区范围内的规划违法行为的法定职责。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王玲玲已预交),由上诉人王玲玲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2-08-23 21:12:58【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认定,2019年4月15日,米东区执法局工作人员对王玲玲位于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众和社区天化院内农贸市场建设的房屋建筑进行检查,该房屋为砖木结构、地、地上某某筑面积为35平方米,已使用。

行政法-(行政违法)与(违法行政)概念辨析

行政法-(行政违法)与(违法行政)概念辨析

行政违法与违法行政这两个概念不仅在学术论著上有争议,在法律规范文本中也存在混用现象。

清末思想家梁启超说:“法律之文辞有三要件,一曰明,二曰确,三曰弹力性”。

词语固然存在多义,具有不确定性,但是在同样环境中,不同的理解和含义应当得到****,不能从不同的层次上进行,不然就会众说纷纭。

法律语言如果不能精确地表达法律概念,就可能妨害法律交际,难以达到法律实施的目的。

本文拟从行政、依法行政、行政违法、违法行政等概念在行政法学领域之间的关系作简单探讨,以期大方之家斧正。

概念篇一、“行政”“行政”是一个在行政学、政治学、行政法学等领域被广泛使用的术语,人们从不同的角度赋予其不同的涵义。

英文是administration,源于拉丁文administrare,原意是“执行事务”。

据美国《文字与科学》一书统计,“行政”一词有多达12种含义。

在《现代汉语词典》中,“行政”的基本词义是“行使国家权力的;指机关、企业、团体等内部管理工作”,包含了公共行政和私人行政两方面的内涵。

在公共行政方面,国内外学者亦无统一的解释,学说纷纭,如“三权分立说”、“相对功能说”、“行政管理说”等等。

马克思在《评“普鲁士人”和“普鲁士国王和社会改革”》一书中给“行政”所下的定义是“行政是国家的组织活动”。

这一定义有三层意思:行政是一种国家活动,不是一般的社会活动。

只有国家出现以后才有行政。

行政也会随着国家的消亡而消亡。

行政不是国家的所有活动,只是它的组织活动。

例如:对国家事务进行组织、领导、管理等。

3.只有国家或者负责代表国家的国家机关才有权进行行政活动。

在我国,大多数学者引用了该定义,并以此为基点进行引伸和发挥。

如:“行政是国家的基本职能之一,指国家行政主体为实现国家职能,依法对国家和社会事务进行组织和管理的活动”。

“行政是国家行政主体对国家事务和社会事务以决策、组织、管理和调控等特定手段发生作用的活动”。

“行政是国家行政机关等行政主体为执行国家意志,实现国家与社会公共利益、组织管理国家与社会公共事务的活动”。

行政执法法条

行政执法法条

行政执法法条
行政执法法条是指规范国家机关及公务员在行使执法职责时应遵守的
相关法律条文,其目的是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
利益。

在现代社会中,行政执法法条的作用越来越重要,因此了解它
们的内容和要求是非常必要的。

下面,我们将分步骤介绍行政执法法条:
第一步: 立法机关
立法机关通过制定法律,明确行政执法的权利和义务,规定执法程序
和标准,以确保行政执法的合法性和严密性。

在中国,行政执法法条
主要由《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等法律法规组成,其中《中华
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是行政执法最基本的法律。

第二步: 执法主体
行政执法主体包括各级政府机关和执法人员,他们的执法行为必须基
于法律的授权和规定,明确执法的职责和范围,依法依规行使执法权。

第三步: 执法程序
行政执法程序是行政执法活动的具体步骤,包括执法检查、调查取证、听证、处罚、申诉等。

在执法过程中,执法人员必须根据执法程序的
规定,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确保执法程序的合法、公正和有效。

第四步: 执法标准
执法标准是指规定行政执法活动行为的合法性、合理性、公正性和严
密性的标准和要求。

执法标准的贯彻是保障行政执法合法、规范和有
效的关键,执法人员必须严格遵循并执行。

总之,行政执法法条在现代社会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它是维护社
会稳定、保障公民权益的重要保障措施。

执法人员必须深刻认识到执
法法条的重要性,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执法程序,认真履行执法职责,保障公众的利益和安全。

行政执法依据目录(共 106 件)

行政执法依据目录(共 106 件)
2008、9、1
质监
部门规章
102
组织机构代码管理办法
2009、3、1
质监
地方规章
103
江西省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法
2001、1、3
安监
公安、质监等
地方规章
104
江西省组织机构代码管理办法
1998、5、1
质监
地方规章
105
江西省燃气管理办法
2003、10、1
燃气办
地方规章
106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明确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职责分工的通知
交通、质监、建设
法律
10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2004、7、1
行政机关
法律
11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
2006、11、1
农业
县政府有关部门
法律
12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
2008、4、1
节能
质监、交通等
法律
13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2009、6、1
质监
工商、卫生、
药监、农业
行政法规
14
产品质量监督试行办法
质监
部门规章
50
生产无线电发射设备的管理规定
1999.01.01
无线电管委会、
质监
部门规章
51
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监督管理办法
1999.02.14
质监
类别
序号
名称
生效时间
主要实
施机关
共同或配合机关
部门规章
52
商品量计量违法行为处罚细则
1999.03.12
质监
部门规章
53

行政综合执法中的内部协作行政程序机制

行政综合执法中的内部协作行政程序机制

行政综合执法中的内部协作行政程序机制作者:朱思怡来源:《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2018年第04期立法侧重规范外部行政程序,对行政机关内部行行政程序定较少。

然而,由于执法权配置过于分散,行政机关向运行并不顺畅,内部运行不畅对外部管理直接产生影响,行政事务办理效率很低,对外影响行政效能。

完善综合执法协助配合制,加大信息共享机制的创建。

各级政府对相关行政机关与综合执法部门的执法协作予以协调,有关行政部门应当加强与综合执法部门的协作,行政执法协助应注重时效制度,综合执法有时候有某种强制性的时候,执法人员配备已不能满足执法需要则需要公安部门进行配合协助。

1从行政综合执法程序出发对关注行政综合执法内部协作的重要性当下行政综合执法机关与相关部门的协调与配合问题体现在:1.1行政整体性难以体现,部门之间缺乏有效的化合、协助部门之间很难作到执法信息共享,重复调查,浪费行政成本与社会资源,增加公民、企业负担;执法协助缺乏制度保障,需要依托人脉,增加执法难度,很多时候造成执法不作为,执法人员对此反映极为强烈;1.2部门之间执法力量配置不合理,执法难度与执法权限配比不合理,城管综合执法调查的对象是作为行政相对人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调查过程中往往涉及与被调查当事人实施行为有关的场所、物品。

目前,我国对公民人身和住所的调查权一般情况下只能由公安机关行使。

城管综合执法如能借助于公安警务调查,有助于及时查明案情,防患于未然。

另外,目前的立法侧重规范外部行政程序,对行政机关内部行行政程序定较少。

然而,由于执法权配置过于分散,行政机关向运行并不顺畅,内部运行不畅对外部管理直接产生影响,行政事务办理效率很低,对外影响行政效能。

所以有必要在立法中适度规范横向内部行政程序,通过优化内部行政程序简化行政程序,提高行政效率。

行政机关之间的配合缺乏制度保障,造成实践中获得其他机关配合与协助非常困难,这是各地执法机关普遍反映的一个问题。

餐馆无照经营案例

餐馆无照经营案例

投诉信乌鲁木齐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现反应新市区杭州路235号李欣,于2014年6月未办理《无照经营》,擅自对外自行经营餐饮服务,希望贵局派人查处。

投诉人:王琦2014年7月1日餐馆无照经营案例李欣于2014年6月未经城市工商部门批准在新市区杭州路开了一家快餐店,面积为90平方米,主要经营饮食服务。

市执法局接到群众投诉后,立即组织调查,并对李欣的行为进行了处罚。

无照经营案例分析听证程序组员:梁梦玮,杨磊,杨玲询问笔录被调查人:李欣性别:女年龄 :35岁工作单位:个体营业地址(或住址)乌鲁木齐市凤凰小区10楼02号电话 12345678 邮编 100000调查机关:乌鲁木齐市新市区行政执法局调查地点:乌鲁木齐市新市区行政执法局执法大队321室调查时间:2014年7月10号9时10分至12时20分示证调查,调查笔录:告知:我们是新市区行政执法局执法大队队员:刘洋,高芳证件号:111888 ,111111现对你(单位)未办理营业执照对外营业,依法进行调查,请予以配合,如实陈述,不得歪曲、隐瞒、夸大或缩小事实真相;本调查笔录将作为证据使用,你清楚了吗?你是否申请调查人员回避?答:清楚了,不申请回避。

问:请介绍一下你个人的基本情况。

答:我叫李欣、女、35岁、身份证号码为:2345678925、住址是乌鲁木齐市凤凰小区10楼02号。

问:你能代表你们快餐店接受我局对其无照经营一事的调查吗?答:快餐店是我个人经营的,也就是我出资开办的,我就是快餐店的经营者,我能代表快餐店。

问:请你介绍一下快餐店的基本情况。

答:快餐店是个人经营,经营者就是我本人,经营场所为新市区杭州路235号问:你知道快餐店无照经营是违法的吗?答:我知道。

问:2014年7月9日上午9:35分新市区行政执法局执法大队队员对你经营的快餐店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店没有营业执照,属于违法经营。

你能对此做出解释吗?答:我知道我们错了,没有营业执照是不应该经营的。

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批转乌鲁木齐市查处私搭乱建违法建设长效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

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批转乌鲁木齐市查处私搭乱建违法建设长效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

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批转乌鲁木齐市查处私搭乱建违法建设长效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4.05•【字号】乌政办[2010]104号•【施行日期】2010.04.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批转乌鲁木齐市查处私搭乱建违法建设长效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乌政办[2010]104号)乌鲁木齐县、各区人民政府,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市属各委、局、办:《乌鲁木齐市查处私搭乱建违法建设长效管理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批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年四月五日乌鲁木齐市查处私搭乱建违法建设长效管理实施方案为依法制止私搭乱建行为,促进城市建设管理工作整体水平不断提高,根据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建立完善街道社区维护稳定和服务群众工作机制责任分解〉的通知》(市党办发〔2009〕153号),结合我市城市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从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和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需要出发,结合我市实际,强化城市规划管理,依法从严查处私搭乱建违法建设行为,建立查处私搭乱建违法建设长效管理机制,使全市查处私搭乱建违法建设“预防、发现、制止、报告、查处、拆除”工作步入规范化、制度化的运行轨道,不断优化城市投资环境,拓展城市发展空间,为构建和谐宜居首府奠定基础。

二、具体任务2010年度全市拆除私搭乱建等违法建筑50万平方米(天山区9万平方米;沙依巴克区9万平方米;新市区6万平方米;水磨沟区6万平方米;头屯河区6万平方米;米东区6万平方米;达坂城区1万平方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2万平方米;经济技术开发区2万平方米;乌鲁木齐县3万平方米)。

三、私搭乱建违法建设的认定私搭乱建违法建设,是指未经相关管理部门批准,或未按相关部门批准要求、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私自乱搭乱建的构(建)筑物。

行政执法类等级

行政执法类等级

行政执法类等级一、引言行政执法是指行政机关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针对特定的对象,依法行使行政权力和职责,实施行政管理的行为。

为了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提高行政执法水平,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需要对行政执法进行等级管理。

本文将对行政执法类等级的相关内容进行详细介绍。

二、执法资格等级行政执法资格等级是指行政执法人员的职业资格认证标准,是衡量行政执法人员是否具备从事行政执法工作的基本条件和素质要求。

行政执法资格等级分为初级、中级、高级三个级别,各级别要求具备相应的学历、工作经历、业务能力等方面的条件。

行政执法人员应当通过国家统一组织的考试或者考核,取得相应的执法资格等级证书。

三、执法行为规范行政执法行为规范是指行政机关在执法过程中应当遵循的行为准则和程序要求,包括执法行为的基本原则、执法程序、执法方式、执法文书等方面。

各级行政机关应当制定具体的执法行为规范,确保行政执法行为的合法性、公正性和透明性。

同时,上级行政机关应当对下级行政机关的执法行为进行监督和指导,确保各级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

四、执法信息公开行政执法信息公开是指行政机关在行使职权过程中,依法将相关信息向社会公众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各级行政机关应当建立信息公开制度,明确信息公开的范围、方式和程序,及时向社会公众发布行政执法的相关信息。

同时,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也有权向行政机关申请获取相关信息,并对公开的信息进行监督和评价。

五、执法监督机制行政执法监督机制是指对行政机关的执法行为进行监督和制约的制度安排,包括内部监督和外部监督两个方面。

内部监督包括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的监督、专门监督机构的监督等;外部监督包括人大监督、司法监督、舆论监督等。

各级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执法监督机制,发现问题及时整改,确保行政执法行为的合法性、公正性和规范性。

六、执法考核评价行政执法考核评价是指对行政机关的执法行为进行考核和评价的制度安排,包括考核评价标准和考核评价方式两个方面。

乌鲁木齐市天山区城市管理局与乌鲁木齐市城市管理局、郑克志强制拆除房屋或者设施二审行政判决书

乌鲁木齐市天山区城市管理局与乌鲁木齐市城市管理局、郑克志强制拆除房屋或者设施二审行政判决书

乌鲁木齐市天山区城市管理局与乌鲁木齐市城市管理局、郑克志强制拆除房屋或者设施二审行政判决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强制【审理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3.27【案件字号】(2021)新01行终46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张峰朱虹高靖琳【审理法官】张峰朱虹高靖琳【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城市管理局(乌鲁木齐市天山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乌鲁木齐市城市管理局(乌鲁木齐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郑克志【当事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城市管理局(乌鲁木齐市天山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乌鲁木齐市城市管理局(乌鲁木齐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郑克志【当事人-个人】郑克志【当事人-公司】乌鲁木齐市天山区城市管理局(乌鲁木齐市天山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乌鲁木齐市城市管理局(乌鲁木齐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代理律师/律所】康明远新疆法爱律师事务所;杨红新疆迪哲律师事务所;纪骁航北京大成(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康明远新疆法爱律师事务所杨红新疆迪哲律师事务所纪骁航北京大成(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康明远杨红纪骁航【代理律所】新疆法爱律师事务所新疆迪哲律师事务所北京大成(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乌鲁木齐市天山区城市管理局(乌鲁木齐市天山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乌鲁木齐市城市管理局(乌鲁木齐市城【被告】郑克志【本院观点】一、本案郑克志自建位于延安路1386号(老号延安路141号)的平房是否应当认定为违法建筑的问题。

【权责关键词】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复议合法违法罚款共同被告复议机关举证责任合法性证据不足行政复议改判听证【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经审理确认一审法院认定的案件事实。

另查明,涉案房屋于2018年10月19日被强制拆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一、本案郑克志自建位于延安路1386号(老号延安路141号)的平房是否应当认定为违法建筑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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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市行政执法条例(96修正)来源:法邦网《法律法规》频道【文 件 号】乌鲁木齐市人大常委会11-20号【颁布部门】乌鲁木齐市人大(含常委会)【颁布时间】1996-12-24【实施时间】1996-12-24【时 效 性】有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行政执法机关依法行政,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行政执法,系指国家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依法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

第三条各级行政执法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和由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委托的组织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四条行政执法应当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五条行政执法机关依法行使职权,不受其他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非法干预。

第六条行政执法应当依法接受监督。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主管本行政区域的行政执法工作,并负责本条例的贯彻实施。

市、区(县)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具体负责行政执法工作的规划、协调、督促、服务。

第八条行政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政执法活动中,应依法保障公民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的权利。

第二章行政执法机关及执法人员 第九条行政执法机关系指国家行政机关和由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第十条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学习宣传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贯彻实施法律、法规和规章; (三)监督检查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执行情况; (四)依法查处违犯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 (五)建立行政执法人员岗位培训、考核和奖惩制度;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十一条各级行政执法机关可依法在法定的权限内委托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组织实施行政执法。

第十二条委托行政执法机关必须以书面形式明确委托事项、权限和期限。

第十三条受委托组织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行政执法机关名义实施行政执法,不得再委托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执法;委托行政执法机关对受委托组织的行政执法行为负责监督,并对该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同一事项需由两个以上行政执法机关协同执法的,有关行政执法机关应当依照法定职权分工负责,相互配合。

行政执法机关职权不明确或有争议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上级人民政府确定。

行政执法机关撤销或变更的,由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执法机关行使职权。

第十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本级行政执法机关建立行政执法责任制。

第十六条行政执法人员系指在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履行行政职务及受行政执法机关委托的组织中依法执行公务的人员。

第十七条行政执法人员须经行政执法岗位培训并经考核合格,获得行政执法资格并领取行政执法证件后,方可履行职务。

未取得行政执法证件或不适宜从事行政执法工作的人员,不得在行政执法岗位上工作。

第十八条行政执法证件式样由市人民政府统一规定。

国务院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九条行政执法人员必须严格执行宪法、法律、法规、规章;执行职务时按规定着装或者佩带标志,主动出示证件。

第三章行政执法 第二十条行政执法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符合法定的职责权限; (二)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三)适用法律准确; (四)符合法定程序; (五)处理合法适当。

第二十一条行政执法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以当事人行为时的法律、法规、规章为依据。

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二条行政执法机关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收费、集资,应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

第二十三条行政执法机关应当依法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下列申请: (一)申请确认权属; (二)申请许可证或者执照; (三)申请奖励; (四)请求保护人身权、财产权或者其他合法权益; (五)申请抚恤; (六)申请行政调解处理或者行政仲裁争议; (七)申请行政复议; (八)请求行政赔偿; (九)法定可以申请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四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行政机关提出申请一般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但行政执法机关认为不必要和情况紧急的除外。

第二十五条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公开受理申请的条件、程序、期限及其他有关情况,并建立受理申请登记制度。

第二十六条行政执法机关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申请,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七日内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决定。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对不予受理的,应作出书面决定,并告知诉权;需要移送其他机关处理,应在三日内移送。

第二十七条行政执法机关对受理的申请,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办结。

法律、法规和规章未明确规定期限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二个月内办结。

对疑难、复杂问题或者特殊情况,经上一级行政执法机关批准可延长一至二个月。

第二十八条行政执法机关应按法定程序查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违犯行政法的行为,法律、法规和规章未做明确规定的,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对需要依法追究的,应当登记立案; (二)对已立案的,应及时组织调查取证,询问当事人; (三)对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应当依法制作处理决定书。

决定书中应写明违法事实、处理依据和行政复议机关名称以及复议、诉讼的期限; (四)将处理决定书送达当事人,送达必须有送达回证。

处理决定书自送达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九条行政执法机关对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情节简单的违犯行政法行为,可以当场处理。

当场处理的应有处理决定书。

第三十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行政执法机关依法作出的处理决定,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逾期又不履行的,行政执法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强制执行,应当制作强制执行书,并于执行前将强制执行文书副本送达当事人。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负有法定协助义务的组织和个人,对行政执法机关的依法强制执行,应当予以协助。

第三十一条行政执法机关罚款、没收非法所得和扣押财物,应当做出书面决定,并向当事人开具清单或者票据。

罚款、没收非法所得应当全部上缴财政。

第三十二条行政执法机关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行政强制措施,必须有法律、法规依据和明确的期限。

强制措施期限届满或者社会危害性消除后,应当及时解除。

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妥善保管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对不宜长期保存的物品,应当及时采取必要的处置措施,并报告主管行政执法机关。

第三十三条行政执行机关对正在危害或者有确凿证据证明即将危害社会的活动,可依法采取即时强制措施。

第三十四条行政执法机关和行政执法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行政执法所必需的条件。

第四章行政执法监督 第三十六条行政执法监督系指上级人民政府对下级人民政府、本级人民政府对所属行政执法部门、上级行政执法机关对下级行政执法机关执法活动实施的监督、检查。

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七条行政执法监督的内容: (一)执法机构建设情况; (二)执法主体合法性; (三)履行法定职责情况; (四)法律、法规、规章的实施情况; (五)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 (六)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适当性; (七)重大行政案件的查处情况; (八)行政复议情况; (九)行政执法的协调情况; (十)行政执法人员的工作作风情况; (十一)其他需要监督检查的事项。

第三十八条行政执法监督的形式: (一)建立法律、法规、规章实施情况和行政执法工作报告制度; (二)行政执法检查; (三)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 (四)重大行政处理决定备案审查; (五)重大行政案件督查; (六)行政执法证件和监督检查证件审核; (七)行政执法情况统计; (八)需要采取的其他监督形式。

第三十九条各级行政执法机关的工作人员监督检查公务时,应当出示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证件;被监督检查的单位和个人有义务给予协助。

第四十条执法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对违背法律、法规、规章的规范性文件,应予以纠正,责令修改或废止; (二)对违法设立行政执法组织或者委托执法不当的,应责令撤销或予以纠正; (三)对拒绝或拖延履行法定职责的,应责令限期履行; (四)对行政执法机关作出的违法或者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应予以纠正或责令改正; (五)对行政执法机关非法收费、罚款、集资、摊派的,予以纠正或责令改正; (六)对截留、坐支、挪用、私分罚没款(物)的,责成财政部门依法处理; (七)对行政执法争议,由人民政府法制机构进行协调;协调不成的,由负责协调的人民政府法制机构提出处理意见,报本级人民政府决定。

第四十一条各级行政执法机关对在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作出处理,应当制作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建议书或决定书,通知有关行政执法机关执行。

被通知的单位必须按期办理并将办理结果书面报告原执法监督检查机关。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对拒绝、阻碍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进行处罚;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予以行政处分: (一)对上级部署的行政执法监督检查拒不组织实施的; (二)对执法监督检查中查出的问题拒不纠正的; (三)不按期报告法律、法规、规章实施情况,经催报仍不改正的; (四)不按法定期限、程序和执法制度履行职责的; (五)其他阻碍行政执法监督检查活动的。

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予以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拒绝或拖延履行法定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应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而没有移交,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非法收费、罚款、集资、摊派或者截留、坐支、私分、挪用罚没款(物)的; (五)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贪赃枉法或者有其他违法违纪行为的; (六)对检举、控告人或者执法监督检查人员打击报复的。

第六章附则 第四十五条本条例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市人民政府解释。

法邦网法律法规, 1949年至今50万条法律法规供您免费查询和下载 第四十六条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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