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宣武区建设委员会
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实施行政处罚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实施行政处罚的若干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06.04.05•【字号】京建法[2006]272号•【施行日期】2006.05.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实施行政处罚的若干规定》的通知(京建法〔2006〕272号)各相关处室、各区县建委(房管局):《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实施行政处罚的若干规定》已经北京市建设委员会第6次主任办公会讨论通过。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实施行政处罚的若干规定二00六年四月五日附件: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实施行政处罚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为规范本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行政处罚工作,提高行政执法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北京市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办法》(市政府14号令)和《北京市实施行政处罚程序若干规定》(市政府15号令),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建设和房屋行政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由市建设委员会和区县建设委员会实施行政处罚。
市和区县建委具体实施行政处罚中的问题,按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市建委法制机构负责对市和区县建委实施的行政处罚进行指导和监督。
区县建委法制机构或者承担法制工作职责的机构负责对本单位实施的行政处罚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四条市和区县建委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市建委规定的管辖范围,实施行政处罚。
市建委可以直接查处应当由区县建委管辖的案件,也可以将自己管辖的案件交区县建委查处。
各区县建委对管辖发生争议的,应当协商解决或者由市建委指定管辖。
第五条北京市建设工程和房屋管理监察执法大队以及市建委委托的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和北京市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总站(以下统称执法组织),以市建委名义实施行政处罚,并使用市建委授予的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专用章。
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建设工程材料供应备案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建设工程材料供应备案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07.11.09•【字号】京建材[2007]1162号•【施行日期】2007.11.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建设工程材料供应备案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京建材[2007]1162号)各区、县(开发区)建委,各建设工程材料生产企业,各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各有关单位:根据市建委、市工商局和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联合发布的《关于印发<北京市建设工程材料使用监督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京建法〔2007〕722号)要求,现就我市建设工程材料供应备案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建设工程材料供应备案是指对涉及建设工程质量、安全、节能、环保以及重要使用功能的建设工程材料品种,由生产企业向本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的告知性备案,目的是为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提供建设工程材料的产品信息和建设工程材料供应单位的诚信信息,促进规范建设工程材料市场,推动优质建设工程材料的应用,保证建设工程质量,为首都建设事业和人民群众服务。
建设工程材料供应备案不作为建设工程准予采购、使用的依据。
备案产品的生产企业向用户和社会做出承诺,依法承担产品质量责任。
采购单位根据建设工程标准、设计文件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采购建设工程材料,并依法对其采购、使用的建设工程材料质量负责。
二、北京市建筑节能与建筑材料管理办公室受市建委委托负责全市建设工程材料供应备案管理工作,并受理国外、外埠生产企业及在东城区、西城区、宣武区、崇文区注册的生产企业的建设工程材料供应备案申请。
其他区县建委的建设工程材料管理机构负责本区县注册的生产企业建设工程材料供应备案管理工作。
国外企业生产的建设工程材料由其授权的国内总代理企业申请办理供应备案。
外埠企业生产的建设工程材料由生产企业申请办理供应备案,可以委托其在京的代理单位代其办理。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完善本市工程项目信息的通知-京建发〔2021〕171号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完善本市工程项目信息的通知正文:----------------------------------------------------------------------------------------------------------------------------------------------------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完善本市工程项目信息的通知各区住房城乡(市)建设委,经济技术开发区开发建设局,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工程项目信息数据标准〉的通知》(建办市〔2018〕81号)要求,加强本市建筑市场管理,满足市场主体业绩报送的需求,掌握本市施工单位承揽工程项目具体情况,进一步完善工程项目信息归集、报送机制,更好地推进“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现将施工单位完善工程项目信息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完善工程项目信息范围和内容(一)工程项目范围: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依法办理施工许可手续且纳入质量安全监督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
(二)工程信息内容包括:发承包单位信息、项目负责人身份证号、项目负责人注册建造师证号及联系方式、施工单位本项目技术负责人、施工单位本项目技术负责人身份证号及联系方式、总监理工程师身份证号、总监理工程师注册监理师证号及联系方式、承包范围、合同编号、合同工期、合同签订日期、建设性质、工程用途、质量等级、面积、跨度、长度、招投标项目编号等信息。
(三)本通知所称施工单位包括工程总承包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专业承包单位。
二、完善工程项目信息方式(一)施工单位、监理单位遵循自愿、诚实信用等原则,在工程开工后,登录我委工程质量风险分级管控平台完善工程项目信息,并承诺信息的真实准确性。
(二)施工过程中发生重要变更(解除)时,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登录工程质量风险分级管控平台,上传变更的数据内容,完成工程项目信息变更。
北京市建设委员会文件
北京市建设委员会文件京建租[2005]109号关于表彰2004年度房屋租赁、房地产经纪机构管理工作先进单位和个人的决定各区县国土房管局、各相关单位:2004年度,各单位对房屋租赁和房地产经纪活动管理工作高度重视,严格落实各级领导责任制,认真开展巡检和综合执法工作,加强基础管理,耐心处理群众投诉,各级管理人员在人员少、工作多的情况下,认真负责,恪尽职守,按照政策积极为当事人提供满意的服务。
为加强对全市房屋租赁和房地产经纪活动管理,总结经验,表彰先进,推动全市房屋租赁市场的规范管理,根据市建委《关于开展2004年度房屋租赁和经纪机构管理评比表彰工作的通知》的要求,经区县国土房管局考核和推荐,并经市建委研究决定,对在2004年房屋租赁和经纪机构管理工作中作出突出成绩的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给予表彰:一、授予以下9个单位“2004年度北京市房屋租赁、房地产经纪机构管理工作先进单位”称号:西城区国土房管局、崇文区国土房管局、朝阳区国土房管局、丰台区国土房管局、大兴区国土房管局、通州区国土房管局、昌平区国土房管局、门头沟区国土房管局、平谷区国土房管局。
二、授予以下34个单位“2004年度北京市房屋租赁、房地产经纪机构管理工作先进基层单位”称号:东城区国土房管局市场管理科、第三管理所;西城区国土房管局市场管理科、监察三所;崇文区国土房管局市场管理科、房屋土地权属科;宣武区国土房管局市场管理科;朝阳区国土房管局劲松管理所、左家庄管理所、八里庄管理所;海淀区国土房管局市场管理科、第一房屋土地所、第四房屋土地所;丰台区国土房管局市场管理科、大红门街道流管办、丰台街道流管办;石景山区国土房管局市场管理科、古城房管所;昌平区国土房管局市场管理科、北七家镇流管办;大兴区国土房管局市场管理科、出租房屋管理办公室;通州区国土房管局市场管理科、产权产籍管理中心租赁科;顺义区南法信镇政府、仁和镇村镇建设科;门头沟区国土房管局市场物业管理科、龙泉镇政府;房山区国土房管局市场交易管理所、租赁管理所;平谷区国土房管局房地产市场管理所;怀柔区国土房管局市场管理科;延庆县国土房管局房地产交易所;经济技术开发区房地产交易服务中心。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人员编制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政府房改办)机关行政编制155名。其中:主任1名,副主任5名;处级领导职数24正(含 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工会专职副主席1名、离退休干部处处长1名)28副。
所获荣誉
2020年5月,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获得北京市人民政府、首都绿化委员会授予首都全民义务植树先进单 位。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北京市人民政府主管机构
01 主要职责
03 内设机构 05 所获荣誉
目录
02 领导分工 04 人员编制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简称市住房城乡建设委)是北京市政府组成部门,为正局级,加挂北京市住 房保障办公室(简称市住房保障办)牌子。
住房城乡建设委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住房和城乡建设工作的方针政策、决策部署和市委有关工作要求,在履 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住房和城乡建设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
主要职责
(一)贯彻落实国家关于住房和城乡建设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研究起草本市相关地方性法规草案、 政府规章草案并组织实施。研究住房和城乡建设方面的重大问题,并提出政策建议。
(二)负责保障本市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工作。建立和完善住房保障管理制度。研究拟订住房保障、古都风 貌保护和危旧房改造的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和政策并组织实施。研究制定棚户区改造政策。负责保障性住房的 建设和房源分配的协调、管理工作。组织、指导住房保障对象的资格审查和备案管理工作。
(五)负责本市建筑市场监督管理、规范市场秩序、推动建筑行业发展工作。研究拟订建筑业发展规划并指 导实施。负责建筑市场主体资格认定和监督管理。组织制定建设工程造价计价办法。
领导分工
领导分工如下图:
内设机构
办公室
职能:负责机关日常运转,承担文电、会务、机要、档案等工作。承担信息、建议议案提案办理、安全保密、 政务信息公开、对外宣传联络等工作。承担机关重要事项的组织和督查工作。
北京市住建委职责
西城区住房城市建设委部门全称:北京市西城区住房和城市建设委员会简称:区住房城市建设委性质:区政府工作部门机构职能:区住房城市建设委是负责本区建设行政管理和建筑行业综合管理的政府工作部门。
(一)贯彻落实国家、北京市关于住房和城市建设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研究起草本区相关政府规章草案,并组织实施;研究住房和城市建设方面的重大问题,并提出政策建议。
(二)负责综合管理全区城市建设、工程建设、市政根底设施建设、危旧房改造、建筑业、房地产业。
(三)负责研究全区城市建设开展战略;综合协调城建系统业务工作;负责全区保障性住房等政策类住房的建设管理工作。
(四)负责本区工程建设管理工作,推进危旧房改造、重点功能街区建设、社会事业开展工程的顺利实施;负责重点工程工程建设的协调、调度和监管以及征地拆迁的协调工作;负责本区根本建设年度方案、长远规划和节能墙改工作。
(五)负责研究全区危旧房改造布局,加强危改调研工作;负责检查落实危旧房改造工程实施进度,协助开发企业解决有关问题;负责区域内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等级核定管理工作。
(六)负责本区建筑市场行政管理工作。
负责本区职权范围内建设工程招投标监督管理和施工许可受理;负责区域内建筑企业资质管理和监督。
(七)负责区域内建设工程平安质量工作的监督管理,制定平安生产应急预案和防汛工作预案;参与对辖区内建筑工地平安生产事故抢险救援和调查处理;负责夜间施工审批和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八)指导街道城管科的业务工作。
(九)承办上级机关和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主任:吴铁男地址:西城区西直门内南小街国英园5号楼西半楼邮编:100035电话:66182480传真:66139612电子邮件:jianw@宣武区建设委员会职能根据市委、市政府批准的?北京市宣武区机构改革方案?,北京市宣武区建设管理委员会更名为北京市宣武区建设委员会〔简称区建委〕。
区建委是负责本区建设行政管理的区政府工作部门,主要职责是:〔一〕贯彻实施国家建设部和市政府关于城市建设、工程建设、房地产开发建设和建筑业行业管理的方针、政策、法规,依法监督管理建设行业、建筑市场和房地产开发市场。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物业管理委员会组建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物业管理委员会组建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21.03.18•【字号】京建法〔2021〕4号•【施行日期】2021.03.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其他规定正文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物业管理委员会组建办法》的通知京建法〔2021〕4号各区住房城乡(市)建设委、房管局,各有关单位:为贯彻实施《北京市物业管理条例》,规范本市物业管理委员会组建工作,市住房城乡建设委研究制定了《北京市物业管理委员会组建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2021年3月18日北京市物业管理委员会组建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本市物业管理委员会组建工作,依据《北京市物业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住宅物业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其他物业项目参照执行。
第三条物业管理委员会依照《北京市物业管理条例》承担相关职责,组织业主共同决定物业管理事项,推动符合条件的物业管理区域成立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
成立业主大会但是尚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物业管理委员会组织业主大会按照《北京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履行职责,并组织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
未成立业主大会的,物业管理委员会组织业主行使《北京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和第四十四条规定的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职责。
第四条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建立健全物业管理委员会委员培训制度。
区住房城乡(市)建设或者房屋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对辖区内物业管理委员会委员开展培训。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建本辖区内物业管理委员会,指导、监督物业管理委员会依法履行职责。
第五条一个物业管理区域组建一个物业管理委员会。
坚持党建引领,推动在物业管理委员会中建立党组织。
充分发挥业主中的中共党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社区志愿者在社区治理中的带头作用,引导和支持其积极参选物业管理委员会委员。
北京住建委职责
北京市住建委职责————————————————————————————————作者:————————————————————————————————日期:西城区住房城市建设委部门全称:北京市西城区住房和城市建设委员会简称:区住房城市建设委性质:区政府工作部门机构职能:区住房城市建设委是负责本区建设行政管理和建筑行业综合管理的政府工作部门。
(一)贯彻落实国家、北京市关于住房和城市建设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研究起草本区相关政府规章草案,并组织实施;研究住房和城市建设方面的重大问题,并提出政策建议。
(二)负责综合管理全区城市建设、工程建设、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危旧房改造、建筑业、房地产业。
(三)负责研究全区城市建设发展战略;综合协调城建系统业务工作;负责全区保障性住房等政策类住房的建设管理工作。
(四)负责本区工程建设管理工作,推进危旧房改造、重点功能街区建设、社会事业发展项目的顺利实施;负责重点工程项目建设的协调、调度和监管以及征地拆迁的协调工作;负责本区基本建设年度计划、长远规划和节能墙改工作。
(五)负责研究全区危旧房改造布局,加强危改调研工作;负责检查落实危旧房改造项目实施进度,协助开发企业解决有关问题;负责区域内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等级核定管理工作。
(六)负责本区建筑市场行政管理工作。
负责本区职权范围内建设工程招投标监督管理和施工许可受理;负责区域内建筑企业资质管理和监督。
(七)负责区域内建设工程安全质量工作的监督管理,制定安全生产应急预案和防汛工作预案;参与对辖区内建筑工地安全生产事故抢险救援和调查处理;负责夜间施工审批和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八)指导街道城管科的业务工作。
(九)承办上级机关和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主任:吴铁男地址:西城区西直门内南小街国英园5号楼西半楼邮编:100035电话:66182480传真:66139612电子邮件:jianw@宣武区建设委员会职能根据市委、市政府批准的《北京市宣武区机构改革方案》,北京市宣武区建设管理委员会更名为北京市宣武区建设委员会(简称区建委)。
北京市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大全
目录北京市城市建设综合开发办公室(北京市住房保障办公室) (2)市住房保障办公室对外业务咨询电话 (2)北京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 (2)北京市建筑业管理服务中心 (2)北京市建设信息中心(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宣传中心) (2)北京市建设发展研究中心 (3)北京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总站 (3)北京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处 (3)北京市建筑业执业资格注册中心 (3)北京市建筑节能与建筑材料管理办公室 (4)北京市建设工程发包承包交易中心 (4)北京市建设工程专业劳务发包承包交易中心 (4)北京市建设工程材料交易中心 (4)北京市建设委员会机关后勤服务中心 (4)北京市建设委员会老干部活动中心 (5)北京市建设工程和房屋管理监察执法大队 (5)北京市房地产开发市场 (5)北京市城建技术开发中心 (5)北京市落实私房政策办公室 (5)北京市城建研究中心 (5)北京市房地产勘察测绘所 (6)北京市房屋土地交易事务中心 (6)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综合服务中心 (6)北京市房屋安全鉴定和设备检测中心 (6)北京市物业服务指导中心 (7)北京市房地产科学技术研究所 (7)北京市住宅建设办公室 (7)北京市公共租赁住房发展中心 (7)北京市房屋权属登记事务中心 (7)北京市建设委员会财务支付核算中心 (8)北京市房屋修缮工程定额管理处 (8)北京市城市建设综合开发办公室(北京市住房保障办公室)1.职责:研究拟订本市住房保障、危旧房改造和古都风貌保护的中长期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和相关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负责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等保障性住房的建设和房源分配的协调、管理工作;组织、指导住房保障对象的资格审查和备案管理,以及危旧房改造和古都风貌保护工作;组织开展相关的政策宣传和交流合作。
2.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四环中路16号院3号楼4层邮政编码:100039市住房保障办公室对外业务咨询电话北京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1.职责:受市建委委托,负责我市各类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的监督管理,负责相关工程施工合同的管理工作。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的通知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16.12.21•【字号】京建发〔2016〕444号•【施行日期】2017.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招标投标正文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的通知各区住房城乡建设委,东城、西城区住房城市建设委,经济技术开发区建发局,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规范招投标活动,维护招投标各方主体合法权益,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在建设工程招投标活动中,禁止出现下列行为:(一)不同投标人委托在同一单位缴纳社会保险的人员编制投标文件、办理投标事宜的;(二)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出自同一台电脑或同一单位电脑的;(三)不同投标人通过同一单位的IP地址下载招标文件或上传投标文件的;(四)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中(投标人针对投标项目特点自行编制部分)出现整章节、整段落或错误异常一致的;(五)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报价异常一致的(精确到人民币“元”)。
二、招标人编制招标文件时,应将上述条款纳入招标文件,并列为否决投标条款单独列项。
评标委员会在评标时发现存在上述所列行为的,应当否决相关投标并报告有关行政监督部门。
评标委员会不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标准和方法评标,由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禁止其在一定期限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情节特别严重的,取消其评标专家资格。
三、对认定投标人有本通知第一条所列行为的,行政监督部门应责令其对相关工作进行整改,对其不良行为按照《北京市建筑业企业资质及人员资格动态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京建法〔2007〕825号)予以记分,并纳入企业及个人诚信档案。
市、区建设行政监督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分别负责所监管工程上述所列行为的认定查处工作。
四、招投标活动中存在串通投标行为的,行政监督部门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对本市建筑起重机械进行备案管理的通知
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对本市建筑起重机械进行备案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08.09.04•【字号】京建施[2008]593号•【施行日期】2008.10.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对本市建筑起重机械进行备案管理的通知(京建施〔2008〕593号)各区、县建委,各集团、总公司,各租赁公司,各有关单位:为了进一步加强对我市建筑起重机械的安装、使用的监督管理,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166号令)、《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办法》(建质〔2008〕76号文)及市建委《北京市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京建施〔2008〕368号文)的规定,对本市建筑起重机械实行备案管理,主要包括起重机械登记备案、安装拆卸告知和使用登记管理,现将有关具体要求通知如下:一、从2008年10月1日起,本市建筑起重机械产权单位应持“北京市起重机械登记编号”,到企业注册地所在区县建委(或建设局)换取新的登记编号(编号规则详见附件1)。
产权单位新添置的塔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物料提升机,在首次出租或使用前,应到企业注册地所在区县建委(或建设局)办理登记备案手续,申领新的登记编号。
建委对每台起重机械颁发统一制作的铝制铭牌。
从2008年10月1日起,拆装单位从事起重机械安装和拆卸作业2个工作日前,应按要求进行网上申报并将经施工总承包单位和监理单位审核合格的《施工现场起重机械拆装报审表》传至工程所在地区县建委,进行安装拆卸告知备案。
从2008年10月1日起,施工现场安装的塔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和物料提升机验收合格之日起30日内,使用单位应当向工程所在地的区县建委(或建设局)进行使用登记。
二、为了加强对起重机械拆装单位的管理,做好“安装拆卸告知”管理工作,市建委将建立“拆装企业资源库”系统。
各拆装企业应将本企业基本情况(见附件2)上报至市建委,符合要求的,将在5个工作日内将相关信息录入“拆装企业资源库”系统。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2014年预算情况说明一、基本情况(一)部门机构设置、职责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批准的北京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和《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机构设置的通知》(京政发〔2009〕2号),设立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简称市住房城乡建设委),挂北京市人民政府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简称市政府房改办)的牌子。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政府房改办)是负责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管理的市政府组成部门。
机关本级行政1个(内设28个处室),下属23个预算单位。
主要职责是:1、贯彻落实国家关于住房和城乡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研究起草本市地方性法规草案、政府规章草案,并组织实施;研究住房和城乡建设方面的重大问题,并提出政策建议。
2、承担保障本市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的责任。
建立和完善住房保障管理制度;研究拟订住房保障、危旧房改造和古都风貌保护的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和政策,并组织实施。
3、承担推进本市住房制度改革的责任。
研究拟订本市住房制度改革相关政策;指导直管公房经营管理体制改革;负责公有住房出售、集资合作建房、住房分配货币化的管理工作。
4、负责本市工程建设管理工作。
负责重点工程项目建设的协调、调度和监管以及征收拆迁的协调工作;负责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和工程施工许可;负责中央国家机关、驻京部队、中央企事业单位在京审批类工程项目登记备案,并提供建设协调和服务工作。
5、承担本市建筑市场监督管理、规范市场秩序、推动建筑行业发展的责任。
研究拟订建筑业发展规划,并指导实施;负责建筑市场主体资格认定和监督管理;组织制定建设工程造价计价办法。
6、承担本市建设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监管的责任。
研究拟订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负责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管理,负责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管理;参与重大建设工程质量、施工安全事故调查处理;承担北京市建筑工程事故应急指挥部的具体工作。
7、承担指导、规范本市村镇建设的责任。
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加强施工用钢管、扣件使用管理的通知
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加强施工用钢管、扣件使用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06.01.29•【字号】京建材[2006]72号•【施行日期】2006.01.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部分失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加强施工用钢管、扣件使用管理的通知(京建材[2006]72号)各区、县建委,各建筑施工集团总公司,各有关单位:施工脚手架用钢管、扣件的质量和规范使用关系到施工过程的安全。
本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广大施工单位认真贯彻有关法规、规程、标准,不断采取加强管理的措施,但部分施工单位存在管理缺陷,甚至严重问题:有的管理制度不完善,材质资料不全或者与实物不符;有的工地钢管、扣件质量抽检合格率很低。
防范胜于抢险,安全重于泰山。
为了保证本市建设工程的施工安全,市建委决定按照“使用单位负责,强化工地检验;供应单位备案,实行市场准入”的原则,在全市开展专项整治工作。
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从2006年2月15日起,本市对建设工程施工脚手架和支撑体系使用的钢管、扣件(以下简称:钢管、扣件)的供应单位实行备案管理。
钢管、扣件的生产企业、租赁企业在北京市建筑材料管理办公室办理备案手续(联系电话:63980138,地址:宣武区广莲路5号市建委西区一楼办事大厅)。
备案的钢管、扣件供应单位名单及有关备案信息在“北京建设网”上公布(网址:)。
从2006年4月1日起,本市的施工单位应当从在北京市建委备案的生产、租赁企业采购或租用钢管、扣件;租赁企业应当从在北京市建委备案的生产企业采购钢管、扣件。
钢管、扣件的生产企业办理备案时提交营业执照、生产许可证、法定检验机构出具的按规定标准检验合格的型式检验报告、商标注册证明、铸有商标图案的本企业扣件产品照片等资料。
租赁企业在办理备案时提交本企业营业执照、与经北京市建委备案的生产企业签订的供货合同等资料。
增加供货单位后须将新签订的供货合同补充备案。
广安联合储备开发项目建设拆迁公告
广安联合储备开发项目建设拆迁公告北京市房屋拆迁公告京宣拆告字[2009]第04号依据《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经北京市规划委员会批准,北京市土地整理储备中心、北京市土地整理储备中心宣武区分中心在宣武区菜市口路口西北角地区进行工程建设,拆迁范围:东至宣武门外大街,西至广安北巷胡同、广安西里胡同、狮子店胡同,南至广安门内大街,北至校场口胡同、老墙根街。
另包括宣外大街149号,校场头条59号,校场口胡同1号、3号、5号、7号、9号、11号、13号、15号、17号、19号、21号、23号、25号、27号、29号、31号、33号、35号、37号、39号、41号,广安西里63号,狮子店胡同:1号、3号、5号、7号、9号、11号院内东侧3层小楼、2层小楼及其附属物,广内大街临55号。
(具体门牌附后)。
上述建设用地范围内的房屋及其附属物需要拆迁,各被拆迁单位和居民应当依法服从城市建设的需要,自二○○九年六月三十日中午十二时起至二○○九年八月十四日中午十二时止完成搬迁。
特此公告北京市宣武区建设委员会二〇〇九年六月三十日具体门牌号:宣外大街:149号、163号、167号、169号、175号、177号、183号、193号、195号、201号、203号、205号、227号、229号、231号、157号广内大街:15号、17号、19号、21号、23号、37号、47号、49号、51号、53号、临43号、临43-1、临45号、临47号、临47-1、临47-2、临49号、临51号、临53号(临53-1号、临53-2号、临53-3号、临53-4号)、临55号(临55-1号、临55-2号、临55-3号、临55-4号)、85号、93号、79号广安西里:2号、4号、6号、8号、10号、63号、甲2号广安北巷:2号、4号、6号、8号、10号、12号、14号、16号、18号、20号、22号、24号老墙根胡同:2号、4号、6号、甲6号、8号、10号、12号校场口胡同:1号、3号、5号、7号、9号、11号、13号、15号、17号、19号、21号、23号、25号、27号、29号、31号、33号、35号、37号、39号、41号、6号、8号、10号、12号、14号、16号、18号、20号、22号、24号、26号、26号旁门、28号、30号、32号、34号、36号、38号、40号、42号、44号、46号、48号、50号、52号、54号、56号、58号、60号、62号、64号、66号、68号、76号、78号、80号、82号、84号校场头条:59号定居胡同:1号、1号旁门、甲1号、3号、5号、7号、9号、甲9号、11号、13号、15号、17号、19号、21号、23号、25号、27号、29号、31号、33号、35号、37号、39号、2号、4号、6号、8号、10号、12号、14号、16号广安东里:1号、3号、5号、7号、7号旁门、9号、11号、13号、15号、2号、4号、6号、8号、10号、12号、14号、16号、18号、20号、22号、24号、26号、28号、30号、32号、34号、36号、38号、40号、42号、44号、46号、48号、50号、52号、54号夹道居胡同:1号、3号、5号、7号、9号、11号、13号、甲13号、15号、17号、19号、21号、23号、25号、27号、29号、31号、33号、35号、37号、39号、41号、43号、45号、49号、51号、2号、4号、6号、甲6号、8号、10号、12号、14号、16号、18号、22号、24号、26号、28号、30号、32号、34号、38号、42号、46号、48号、50号校场小五条:1号、3号、5号、7号、9号、11号、13号、2号、4号、6号、8号、10号、12号、14号、16号、18号、20号、22号、24号广安后巷:1号、3号、5号、7号、9号、11号、15号、17号、19号、21号、23号、25号、27号、29号、31号、2号、4号、6号、8号、10号、12号、14号车子营胡同:1号、3号、5号、7号、9号、11号、13号、15号、17号、2号、2号院旁门、4号、6号车子营北巷:1号、3号、5号、甲5号、7号、9号、11号、13号、15号、17号、19号、21号、2号、4号、6号、8号、10号、12号、14号、16号车子营南巷:1号、3号、5号、7号、9号、11号、2号、4号、6号、8号、10号、12号、14号车子营西巷:1号、3号、5号、2号、4号、甲4号海滨胡同:1号、3号、5号、7号、9号、11号、13号、2号、4号、6号、8号、10号狮子店胡同:1号、3号、5号、7号、9号、11号(院内东侧3层小楼、2层小楼及其附属物)、2号、4号。
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办理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通知
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办理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04.10.27•【字号】京建施[2004]656号•【施行日期】2004.10.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办理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通知(京建施[2004]656号)各区、县建委,各集团、总公司,各有关施工单位:为了严格规范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及时办理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根据国务院《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和建设部第128号令《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建设部建质[2004]第148号《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的实施意见》,通知如下:一、在本市进行工商登记注册的建筑施工企业,向北京市建设委员会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
二、申办《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建筑施工企业应提供如下材料:(一)《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表》:各企业可登录网站,在“关于印发《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实施意见》的通知”中下载;(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三)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文件及操作规程目录。
1、安全生产责任制文件(应根据本企业机构设置情况制定,可参照下列岗位设定)(1)企业各级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法定代表人、经理、安全生产副经理、总工、总会计师、项目经理、工长、技术员、工程质检员、安全员、班组长等。
(2)企业各职能部门安全生产责任制:生产计划部门、技术质量部门、安全部门、设备部门、劳动部门、教育部门、保卫消防部门、材料部门、财务部门、行政卫生部门等。
2、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文件:(1)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制度;(2)安全检查制度;(3)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及处理制度等。
3、操作规程:本企业施工主要工种的《安全生产操作规程》目录。
(四)安全生产资金保障制度。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中央单位和驻京部队项目统一到市政府中环办公楼办理计划及开工手续的通告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中央单位和驻京部队项目统一到市政府中环办公楼办理计划及开工手续
的通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公布日期】2009.08.01
•【字号】
•【施行日期】2009.08.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中央单位和驻京部队项目统一到市政府中环办公楼办理计划及开工手续的通告
各中央单位和驻京部队:
按照《北京市服务中央单位和驻京部队综合服务平台工作方案》(京政发[2009]16号)文件精神,为进一步提高工作效率,更好地为中央单位和驻京部队在京项目提供服务,北京市政府建立了北京市服务中央单位和驻京部队综合服务平台。
为执行市政府有关规定,自2009年8月1日起,中央单位和驻京部队办理新征占地项目的建设项目征询意见函、选址意见书、征地计划通知书、施工计划通知书,办理自有用地建设项目备案通知书、施工计划通知书,以及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等业务需统一到北京市服务中央单位和驻京部队综合服务平台绿通分平台收发件窗口办理,我委行政服务大厅即日起将不再受理此类业务。
市服务中央单位和驻京部队综合服务平台地址:宣武区枣林前街70号中环大厦
综合窗口服务电话:(010)8397.8510
绿通分平台建委收发件窗口电话:(010)8397.8126
特此通告。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二○○九年八月一日。
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对市和区县建委行政执法人员进行年检注册的通知
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对市和区县建委行政执法人员进行年检注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04.08.18•【字号】•【施行日期】2004.08.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对市和区县建委行政执法人员进行年检注册的通知各区、县建委,各直属事业单位,委机关各处室:为做好我建委系统执法人员执法证件的管理工作,我委将于8月19日起对建委系统行政执法人员进行年检注册,现将年检注册中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年检注册时间:本年度行政执法人员年检注册工作从8月19日起至8月25日止,各单位办理年检的具体时间是:8月19日机关各处室、各直属事业单位8月20日东城区建委、西城区建委、朝阳区建委、海淀区建委、丰台区建委8月23日崇文区建委、宣武区建委、门头沟区建委、顺义区建委8月24日石景山区建委、通州区建委、昌平区建委、怀柔区建委、房山区建委8月25日平谷区建委、大兴区建委、延庆县建委、密云县建委、经济技术开发区城建局二、年检注册地点:北京市建委政策法规处(西客站南广场向东500米北京建工大厦B座616室)三、本次行政执法人员年检注册工作以市和区县法制办组织的行政许可法考试成绩为依据。
未参加行政许可法考试的,由执法人员所在单位及时向市建委政策法规处领取试卷并自行组织考试和阅卷工作。
各单位应当在8月27日之前将考试人员成绩单报市建委政策法规处。
四、新办理执法证件的执法人员需提交2张一寸证件照。
五、各有关单位在办理行政执法人员年检注册时将本单位行政执法人员基本情况的表格和电子版本交市建委政策法规处。
联系人:陈立民联系电话:63983664马晓花63983713附件:行政执法人员情况登记表(略)二00四年八月十八日。
北京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散装水泥专项资金收缴返退实施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散装水泥专项资金收缴返退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公布日期】1999.03.28•【字号】京建材[1999]94号•【施行日期】1999.03.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北京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散装水泥专项资金收缴返退实施办法》的通知(1999年3月28日京建材〔1999〕94号、京财综〔1999〕502号)各区县建委、财政局,各局、总公司,各有关单位: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字〔1998〕157号)和《北京市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京财综〔1999〕325号)文件的规定,我们制定了《北京市散装水泥专项资金收缴返退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北京市散装水泥专项资金收缴返退实施办法第一条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字〔1998〕157号)和《北京市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京财综〔1999〕325号)文件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所有从事袋装水泥生产的企业、使用袋装水泥(含外埠进京)的建设单位和其他使用者,均按本办法征收散装水泥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
第三条水泥生产企业每销售1吨袋装水泥,缴纳1元专项资金,并于次月5日内将上月应缴资金划转到市散装水泥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散办)收入过渡户(开户行:中行宣武门分理处,帐号:03944700511001),同时向市散办报送专项资金月报表(表式附后)。
第四条建设单位在申办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建筑工程《开工证》时,须按工程设计预算使用水泥的数量,按每吨4元标准预交专项资金。
使用北京市散装水泥专项资金专用票据,由市、区县两级建委、军队系统设专人负责收缴。
建设单位凭已交款凭证第三联申领《开工证》,该联亦作为返退款的凭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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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宣武区建设委员会行政执法主体清理结果一、法定的行政机关主体名称:宣武区建设委员会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六条规定: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土地管理部门依照国务院规定的职权划分,各司其职,密切配合,管理全国房地产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土地管理部门的机构设臵及其职权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2、《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三条规定:建筑活动应当确保建筑工程质量和安全,符合国家的建筑工程安全标准。
3、《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05号)第五条规定: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房屋拆迁工作的部门(以下简称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互相配合,保证房屋拆迁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负责与城市房屋拆迁有关的土地管理工作。
4、《城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规定》第三条规定: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归口管理全国房地产中介服务工作。
省、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归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地产中介服务工作。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房地产管理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地产中介服务工作。
5、《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第九条规定:房屋建筑工程在保修期限内出现质量缺陷,建设单位或者房屋建筑所有人应当向施工单位发出保修通知。
施工单位接到保修通知后,应当到现场核查情况,在保修书约定的时间内予以保修。
发生涉及结构安全或者严重影响使用功能的紧急抢修事故,施工单位接到保修通知后,应当立即到达现场抢修。
6、《关于修改〈城市房地产中介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三条规定: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归口管理全国房地产中介服务工作。
省、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归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地产中介服务工作。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房地产管理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地产中介服务工作。
7、《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第三条规定:市、县人民政府城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依法履行行政裁决职责。
8、《北京市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国土房管局)主管本市房地产转让管理工作。
区、县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以下简称区、县国土房管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地产转让管理工作。
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对房地产转让实施监督和管理。
9、《北京市建筑节能管理规定》第三条规定:市建设委员会主管本市建筑节能工作,负责组织实施本规定。
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建筑节能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规划、发展计划、经济、市政管理、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科学技术、质量技术监督、工商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对建筑节能工作实施监督和管理。
10、《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国土房管局)主管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工作,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区、县房屋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区、县国土房管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工作。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城市房屋拆迁工作。
11、《北京市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办法》第三条规定:依法应当领取施工许可证而未领取的,建筑工程不得开工。
本办法所称开工,是指建筑工程开始施工作业,其中,新建工程的开工,是指开始进行基础桩施工或者土方开挖;改建、扩建工程和旧有房屋装饰装修工程的开工,是指开始进行拆改作业。
二、依法受委托执法的组织(一)主体名称:北京市宣武区施工现场管理办公室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不依照本法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须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限期改正,提供必须的资金;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责任人给予撤职处分,对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一下罚款。
2、《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十九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进行生产的,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事故或者其它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建设单位未提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该建设工程停止施工。
建设单位未将保证安全施工的措施或者拆除工程的有关资料报送有关部门备案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
4、《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第十八条规定:违反本办法规定,转包、违法分包或者允许他人以本企业名义承揽工程的,按照《中国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对于接受转包、违法分包和用他人名义承揽工程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5、《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外地建筑企业来京施工管理暂行规定》第九条一款规定:违反本规定的,由市或者区、县建委视情节和后果,给予如下处罚:(一)向未经批准的外地建筑企业发包建设工程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以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使用未经批准、未办理注册登记的外地建筑企业劳务的或者外地建筑企业未经批准承包分包建设工程、提供劳务的,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产停业,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使用外地零散民工的,责令其停止使用,限期清退,并对其按每使用一人500元的标准处以罚款,罚款总额不超过3万元。
6、《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即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生产管理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群防群治制度,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建筑业安全作业规程和标准采取有效措施,消除事故隐患,防止伤亡和其他事故发生。
),对建设工程施工现场隐患不采取措施予以消除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人员伤亡和重大财产损失的,由公安、安全生产管理等部门依据有关规定处理。
(二)主体名称:北京市宣武区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章第四十六条规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可以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它有关部门委托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具体实施。
从事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的机构,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考核;从事专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的机构,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考核。
经考核合格后,方可实施质量监督。
行政执法依据清理结果北京市宣武区建设委员会行政执法依据具体行政执法职权及依据条款清理结果北京市宣武区建设委员会行政处罚(共35项)一、违法预售商品房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法律依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六十七条规定:“违反规定预售商品房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预售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
”二、违法选聘物业管理企业处罚种类:罚款警告法律依据:《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的规定,住宅物业的建设单位未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物业管理企业或者未经批准,擅自采用协议方式选聘物业管理企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擅自处分属于业主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处罚种类:罚款法律依据:《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建设单位擅自处分属于业主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业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四、建设单位、物业管理企业不移交有关资料处罚种类:罚款法律依据:《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的规定,不移交有关资料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移交有关资料的,对建设单位、物业管理企业予以通报,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未取得资质证书从事物业管理和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法律依据:《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取得资质证书从事物业管理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业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六、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处罚种类:吊销许可证法律依据:《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条规定:“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的,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处罚,并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吊销资质证书。
”七、物业管理企业聘用未取得物业管理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从事物业管理活动处罚种类:罚款法律依据:《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的规定,物业管理企业聘用未取得物业管理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从事物业管理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业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八、物业管理企业将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部物业管理一并委托给他人处罚种类:罚款吊销许可证法律依据:《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的规定,物业管理企业将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部物业管理一并委托给他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委托合同价款30%以上50%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吊销资质证书。
委托所得收益,用于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剩余部分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给业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九、挪用专项维修资金处罚种类:罚款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吊销许可证法律依据:《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挪用专项维修资金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追回挪用的专项维修资金,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挪用数额2倍以下的罚款;物业管理企业挪用专项维修资金,情节严重的,并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吊销资质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