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发样车、样品试验检测管理办法(20120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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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1.1本办法适用于公司研发样车、样品试制及产品改型、材料变化后,正式投产前产品的试验检测管理过程,包括新品功能性、可靠性及道路试验。
2、名词术语
2.1研发样车:新开发的车型,用于投产前研发试制的车辆;
2.2样品:新材料,新工艺,用于投产前研发试制的产品;
2.3功能及可靠性试验:研发样车、样品的功能参数检测及连续可靠性试验;
2.4道路试验:所有研发样车及未定型车辆的道路试验。
3、管理职责
3.1由车型负责人提供产品相关技术参数及《XXX车型试验大纲》(见附表一),指导研发样车及样品的试验全过程;
3.2研发样车、样品等若需要进行功能性、可靠性及道路试验,车型负责人需提前三个工作日报于工艺所,并提供《XXX车型试验大纲》(见附表一);
3.3研发样车、订单产品等若需要只进行检测的项目(不涉及功能性及可靠性项目),车型负责人填写工作联系单(见附表二),发工艺所领导签字后安排检测;
3.4工艺所试验人员依据《试验大纲》内容,在一个工作日内编制具体《XXX车型试验方案》(见附件三),并准备路试相关的器材及所需费用;
3.5工艺所试验人员依据《XXX车型试验方案》内容,在半个工作日内编制具体的《XXX 车型试验计划表》(见附件四),并上报研究院领导签字确认;
3.6工艺所试验人员严格按《XXX车型试验计划表》内容进行试验,每天对试验项目和整改项目填写《XXX车型试验日报表》(见附表五),并上报研究院领导、车型负责人、相关工程师及试制车间计划员;
3.7工艺所试验人员对试验过程中的问题进行初步分析,由试制车间对问题进行整改,
整改后交试验人员进行验收;
3.8试验完成后,工艺所试验人员根据试验记录,编制《XXX车型试验报告》(见附表六)。试验报告(纸质文档)会签完成后交研究院资料员处,加盖研究院专用章后存档,电子文档上传PLM进行备份存档;
3.9试验不合格产品,工艺所试验室有权要求车型负责人和试制车间进行整改后再次进行试验。对超过整改期限的部门和负责人,根据职责划分进行考核处罚;
3.10试验合格的产品方可办理研发样车、样品入库等相关手续。
4、管理内容描述
4.1准备工作
4.1.1项目负责人根据研发产品的功能及特点,编制试验大纲(内容包括产品型号、订单号、车辆自编号、设计参数、完成时间等),经产品所所长批准,并抄送工艺所相关人员;
4.1.2相关试验人员接到试验大纲或委托单后,根据试验大纲编制可行的试验实施方案和试验计划,逐级上报研究院工艺所所长批准。试验方案必须符合《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2004)和《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GB1589-2004)相关规定要求;试验计划批准后发往研究院领导、车型负责人、相关工程师、质保部及试制车间领导、计划员;
4.1.3试验人员根据试验特殊需求,提出试验器材需求,费用申请需求报告,上交研究院领导批准。
4.2试验过程控制
4.2.1试验人员严格按试验方案和试验计划进行试验,若试验计划因为整改原因或者是临时变动需要调整,必须上报工艺所所长批准;
4.2.2 根据每天试验记录,如实填写试验日报表。对试验过程中产生的问题进行分析,划分整改责任部门或责任人,规定整改期限。试验日报表发往研究院领导、车型负责人、相关工程师、质保部及试制车间领导、计划员;
4.2.3试验人员在进行试验之前,必须了解产品的性能和正确操作,检查功能是否齐全,是否符合试验要求,若产品不满足试验要求,试验人员有权拒绝其进入试验环节;
4.2.4试验人员根据问题是否影响试验的正常进行,调整试验计划及进度。若不影响试验正常进度,试验继续进行,待试验结束后统一整改;若影响试验正常进度,试验中断,要求整改责任部门或责任人必须在整改期限内对问题进行整改处理。超过规定期限而影响试验进度,对整改责任部门或责任人处以10~20元/项次罚款;
4.2.5试验整改过程中,质保部配合研究院对整改过程进行质量把控;
4.2.6试验整改完成后,由该试验人员进行验收或再次试验,确认其整改结果;
4.2.7试验过程若出现需要试制车间配合或者需及时解决问题的情况,试制车间应给予配合和支持。厂区内30分钟内必须安排人员到场;厂区外上报试验分管领导,根据路程远近选择就近处理或者是救援;
4.2.8试验过程中,若出现影响安全的故障时,必须立刻停止试验,排查问题后方可再次试验;
4.2.9试验完成后,试验人员对产品进行一次清洗。必要时使用的洗车拖布、洗衣粉由公司采购,计入研发项目费用。试验车辆洗车地点规定在公司环卫车间洗车场,迪马通商售后洗车场地备选。洗车完成后,试验人员将洗车场地冲洗干净。若特殊车辆(如:垃圾车、清扫车等),可以根据其特殊原因,上报研究院领导批准后,允许在外洗车;
4.2.10试验完结后,试验人员在两个工作日内完成试验报告。若有特殊原因,必须上报试验分管领导同意,否则延期处以10元/天的罚款。
4.2.11 凡存在不符合项的试验产品,无论功能试验完成与否,视为试验工作没有结束,不能提交试验报告。如果需要特殊放行而提交试验报告,必须增加产品所项目经理、产品所长、研究院长(分管研发副总经理)的同意批示。
4.2.12 试验报告完成后,纸质文档打印出来会签,交研究院资料员处,加盖研究院专用章后存档;电子文档上传PLM进行备份存档。
4.3道路试验
4.3.1确定道路试验的原则
4.3.1.1道路试验里程及各级路面要求比例按照车型负责人试验大纲要求进行;
4.3.1.2道路试验前必须对试验车辆进行外观、管路、油路、电器、功能等全面检查,如果发现存在安全、可靠性或其它严重质量隐患,必须整改后方可进进行道路试验;
4.3.1.3若试验车辆需要进行道路试验,车型负责人需提前三个工作日将试验大纲报于工艺所,便于编写试验方案和熟悉车辆性能;
4.3.2道路试验要求
4.3.2.1符合试验原则的车辆,首先在厂内进行外观、管路、油路、电器、功能等全面检查,符合要求后,方可进行道路试验;
4.3.2.2研究院工艺所负责联系通商售后服务部办理试验车辆临时牌照和保险事宜。保险范围包括车损险、第三者责任险、交强险,保额视车辆价格而定。车辆保险选择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九龙坡支公司和中国平安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北碚支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