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团公司内部经济仲裁管理规程
公司内部劳动仲裁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公司内部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保障公司和员工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员工,包括但不限于正式员工、临时工、实习生等。
第三条本制度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保障双方合法权益,维护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
第二章劳动仲裁范围第四条公司内部劳动仲裁范围包括:(一)因劳动合同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发生的争议;(二)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待遇等发生的争议;(三)因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等发生的争议;(四)因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等发生的争议;(五)因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或者赔偿发生的争议;(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第三章劳动仲裁程序第五条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自行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向公司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六条劳动仲裁委员会由公司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表、人力资源部门负责人、工会代表、员工代表组成。
第七条劳动仲裁委员会应当自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对仲裁申请进行审查,决定是否受理。
第八条劳动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后,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将仲裁申请书副本送达被申请人。
第九条被申请人应当在收到仲裁申请书副本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提交答辩书。
第十条劳动仲裁委员会应当自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或者根据特殊情况经双方同意延长三十日内,作出仲裁裁决。
第十一条劳动仲裁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生效。
第四章劳动仲裁费用第十二条劳动仲裁费用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十三条当事人应当自觉履行劳动仲裁裁决书,不得擅自变更、撤销或者拒绝履行。
第十四条当事人违反本制度,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五条劳动仲裁委员会成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第六章附则第十六条本制度由公司人力资源部门负责解释。
经济运行工作协调仲裁管理办法
开滦(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经济运行工作协调仲裁管理办法总经字[2003]276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公正、及时地协调仲裁集团公司经济运行中出现的各种经济纠纷,保护开滦(集团)有限公司及所属专控公司(指四专两控公司)的正当权益,保障集团公司经济运行健康平稳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专控公司,专控公司之间在价格、市场、质量、执行政策、合同履行、劳动人事等方面出现的纠纷。
纠纷双方应先进行沟通协商,沟通协商后不能达成一致的可申请协调仲裁。
第三条本着尊重历史、面对现实,符合集团公司有关政策、规定的原则,公平合理地协调仲裁。
第二章协调仲裁机构第四条集团公司设立经济协调仲裁委员会,主任由集团公司总经理担任,副主任由集团公司主管经济运行的副总经理担任,成员由集团公司组人部、经济运行部、财务部、规划发展部、法律事务部、质检中心等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办公室设在经济运行部。
办公室主任由经济运行部主任担任,副主任由主管经济协调的副主任担任。
第五条经济协调仲裁委员会办公室是经济协调仲裁委员会的日常办事机构,具体负责经济协调仲裁申请书受理、纠纷情况调查、协调仲裁工作的组织、协调仲裁意见的拟定、协调仲裁事项执行情况的监督和反馈,以及有关材料的存档等工作。
第三章协调仲裁程序第六条专控公司申请协调仲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有双方纠纷事项和答复意见;二、有具体的协调仲裁请求和事实、证据;三、属于协调仲裁委员会的受理范围。
第七条专控公司申请协调仲裁,应当向协调仲裁委员会递交协调仲裁申请书、双方的纠纷事项、答复意见及有关证据。
第八条协调仲裁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专控公司的名称;协调仲裁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证据;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
第九条协调仲裁委员会收到协调仲裁申请书之日起七日内,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并将有关情况和要求通知纠纷双方;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第十条申请人可以放弃或者变更协调仲裁请求。
集团-诉讼、仲裁案件管理办法
集团-诉讼、仲裁案件管理办法-标准化文件发布号:(9456-EUATWK-MWUB-WUNN-INNUL-DDQTY-KIIXXXXXXXX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诉讼、仲裁案件管理办法(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全面预防诉讼、仲裁案件法律风险,加强诉讼、仲裁案件管理,维护XXXXXXXX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称“集团公司”)合法权益,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以集团公司为诉讼主体的诉讼、仲裁案件的管理。
第三条【涵义】本办法所称的诉讼、仲裁案件是指:(一)与其他主体发生的民商事诉讼、行政诉讼、商事仲裁案件;(二)商标、专利、著作权、商业秘密等知识产权诉讼、仲裁案件;(三)可能给集团带来不利影响的群体性诉讼、建筑工程和环境保护案件;(四)海事海商、涉外案件。
第四条【管理部门及职责】集团公司法务部是集团诉讼、仲裁案件的归口管理部门,主要履行如下职责:(一)制定实施集团公司诉讼、仲裁案件管理制度,对集团公司诉讼、仲裁案件进行统计、整理和归档;(二)依法处理集团公司诉讼、仲裁案件并对各子公司的诉讼、仲裁案件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三)对办理案件的外聘律师提供的法律服务进行跟踪、监督和管理;(四)其他有关诉讼、仲裁案件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管理原则】集团对诉讼、仲裁案件的管理,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积极维护集团权益原则;(二)集中管理与分工负责原则;(三)兼顾效率与安全原则。
第六条【处理案件的基本原则】集团公司诉讼、仲裁案件,经OA流程审批明确是否外聘律师代理案件。
对于需外聘律师代理的案件,由争议产生的相关部门选定外聘律师,并由法务部与外聘律师签署案件代理合同,合同应明确代理费或其计算方式及支付条件、时间。
集团下属分、子公司具有集团明确自主经营授权,以集团名义签署但集团不进行实质经营管理且的具体经营行为引起的诉讼、仲裁案件,由争议产生的相关部门自行处理,法务部可以进行必要的监督指导。
经济责任仲裁管理规定、内部经济责任仲裁申请裁决书
经济责任仲裁管理规定
1目的
规范公司经营运作的内部经济责任仲裁与经济责任划分流程,强化各部门经济责任意识,确保各项经济目标的落实。
2范围
2.1 适用于公司各分(子)公司之间经济责任仲裁;
2.2 适用于租赁公司设备大修经济责任仲裁;
2.3 适用于公司其它内部经济责任仲裁与经济责任划分。
3职责
3.1 各分(子)公司质量管理部门负责对因质量问题引发经济责任仲裁的产品进行质量责任鉴定。
3.2 企业营运部门负责经济责任仲裁和经济责任划分,并负责监控仲裁书的执行;
3.3 财务管理部门负责经济责任的结算。
4内容和要求
4.1申请部门(人)填写《*内部经济责任仲裁申请裁决书》,并提供相关费用的财务票据复印件及事实的证明文件。
4.2企业营运部门根据争议当事人的书面申请或公司认为需要仲裁的争议,进行协调和仲裁。
4.3 仲裁应当根据事实,符合法律及公司制度规定,公平、公正、合理地协调和仲裁争议。
4.4 企业营运部门行使协调与仲裁内部经济纠纷的职能。
单次经济责任金额≤0.2万元的经济责任仲裁可由企业营运部门运行管理室主任审批;单次经济责任金额≤3万元,由企业营运部门部长审批;企业营运部门审批权限之外的由企业营运部门部长审核后报主管领导审批。
4.5财务管理部门根据审批的《*内部经济责任仲裁申请裁决书》对责任部门或责任人进行结算。
4.6除本文件规定的事项外,当公司其它制度与本规定有冲突时,按本规定执行。
4.7在责任方界定明确的情况下,费用由被认定责任方承担;
4.8未列入以上范围的经济责任,企业营运部门依据有关规定和具体情况进行仲裁。
4.9仲裁程序
* *
1。
仲裁工作制度范本
仲裁工作制度范本一、制度目的本制度旨在规范公司内部仲裁工作,确保仲裁工作的公正、公平和高效进行,维护公司员工的合法权益,促进公司持续稳定发展。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内部发生的劳动纠纷、合同纠纷、知识产权纠纷等各类争议的仲裁工作。
三、仲裁委员会组建1. 公司设立独立的仲裁委员会,由公司高层管理人员和法务部门负责人组成。
2. 仲裁委员会主席由公司 CEO 担任,副主席由法务部门负责人担任。
3. 公司每年通过选举或任命产生合适的仲裁委员会委员,任期为一年,可以连任。
4. 仲裁委员会由不少于5名委员组成。
四、仲裁程序1. 申请仲裁:当公司员工发生争议时,可以向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据和资料。
2. 受理申请:仲裁委员会在收到仲裁申请后,将在3个工作日内受理申请,并向相关争议方发出受理通知书。
3. 调查取证:仲裁委员会将安排调查员进行调查取证工作,听取双方的陈述和辩护意见,收集相关材料和证据。
4. 审理仲裁:仲裁委员会将组织仲裁听证会,在听证会上审理争议双方的意见和证据,并作出裁决。
5. 发布裁决:仲裁委员会将在裁决作出后的5个工作日内将裁决书发给相关争议方,并解释裁决理由。
6. 执行裁决:相关争议方应当遵守仲裁裁决,并按照裁决书的内容履行义务。
五、保密原则仲裁委员会在处理争议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保密原则,对相关争议和个人信息保密,不得泄露。
六、违规处理对于故意干扰仲裁工作、提供虚假证据、故意隐瞒证据等违反相关规定的行为,仲裁委员会将采取相应的纪律处分措施,并且保留追究法律责任的权利。
七、附则本制度的解释权属于公司仲裁委员会,如有需要,公司可以对本制度进行补充和修订,并在适当的时候向全体员工宣传和解释。
中铁大桥局集团内部经济仲裁规则
中铁大桥局集团内部经济仲裁规则(桥企[2003]185号文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建立集团内部良好的经济秩序,保证公正、及时地仲裁集团内部经济纠纷,保护集团成员的合法权益,促进集团经济健康发展,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集团各成员之间发生的经济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应当按本规则申请内部仲裁。
第三条仲裁应当根据事实和法律规定,公平合理地解决纠纷。
第四条仲裁依本规则独立进行。
第五条仲裁实行一裁终局的制度。
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必须执行。
第二章仲裁机构第六条集团内部经济仲裁委员会由集团公司领导与有关部门的人员组成,日常工作由集团公司法律顾问室负责。
第七条仲裁委员会由主任一人、副主任二至四人和委员五至九人组成。
仲裁委员会的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法律、经济、技术专业人员和有实际工作经验的人员担任。
仲裁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中,法律、经济、技术专业人员不得少于三分之二。
第八条仲裁委员会应当从公道正派的人员中聘任仲裁员,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一)具有律师(法律职业)资格的;(二)具有企业法律顾问资格的;(三)具有法律知识、从事经济、技术等专业工作并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具有同等专业水平的。
仲裁委员会按照不同专业设仲裁员名册。
第三章仲裁程序第一节申请和受理第九条当事人申请仲裁应当有具体的仲裁请求和事实、理由。
第十条当事人申请仲裁,应当向仲裁委员会递交仲裁申请书及副本。
第十一条仲裁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当事人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二)仲裁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理由;(三)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第十二条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书之日起五日内,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并通知当事人;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不予受理。
第十三条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将仲裁申请书副本送达被申请人。
被申请人收到仲裁申请书副本后,应当在十日内向仲裁委员会提交答辩书。
仲裁委员会收到答辩书后,应当在五日内将答辩书副本送达申请人。
公司内部仲裁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内部仲裁工作,维护公司合法权益,保障员工权益,提高公司管理效率和公正性,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内部因劳动、合同、财产、知识产权等纠纷引发的仲裁活动。
第三条公司内部仲裁工作遵循公平、公正、公开、高效的原则。
第二章仲裁机构及人员第四条公司设立内部仲裁委员会,负责公司内部仲裁工作的组织实施。
第五条仲裁委员会由以下人员组成:1. 公司总经理或其授权代表;2. 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人;3. 法律顾问;4. 员工代表;5. 其他相关人员。
第六条仲裁委员会设主任一名,由总经理或其授权代表担任;设副主任一名,由人力资源部负责人担任。
第三章仲裁程序第七条提出仲裁申请:1. 当事人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仲裁申请;2. 仲裁申请应载明下列事项:(1)申请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电话等;(2)被申请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电话等;(3)仲裁请求;(4)事实与理由;(5)证据材料。
第八条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后,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
决定受理的,应向当事人发出受理通知书;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向当事人发出不予受理通知书。
第九条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后,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组成仲裁庭,并通知当事人。
第十条仲裁庭应在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仲裁裁决。
特殊情况需延长期限的,经仲裁委员会批准,可适当延长。
第十一条仲裁裁决书应载明以下内容:1. 当事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电话等;2. 仲裁请求;3. 事实与理由;4. 仲裁裁决;5. 仲裁费用;6. 仲裁裁决的生效日期。
第四章费用及争议第十二条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但仲裁委员会认为有必要由双方共同承担的除外。
第十三条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五章附则第十四条本制度由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负责解释。
内部仲裁管理办法
内部仲裁管理办法一、总则为了公正、及时地处理公司内部的争议和纠纷,维护公司的正常经营秩序和员工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内部仲裁管理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全体员工及与公司存在劳动、合作等关系的各方。
二、内部仲裁机构及职责(一)设立内部仲裁委员会,负责处理内部仲裁事务。
仲裁委员会由公司高层管理人员、人力资源部门负责人、法律事务部门负责人以及员工代表组成。
(二)仲裁委员会的职责包括:1、受理内部仲裁申请,并对申请进行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组织仲裁庭,指定仲裁员。
3、调查取证,了解争议事实。
4、组织调解,促进双方协商解决争议。
5、作出仲裁裁决,并监督裁决的执行。
三、内部仲裁的范围(一)劳动争议,包括但不限于劳动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工资福利,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社会保险,劳动保护等方面的争议。
(二)业务合作争议,如合作伙伴之间在合作协议的履行、利益分配等方面产生的争议。
(三)员工之间的纠纷,如因工作关系、职务晋升等引发的争议。
四、内部仲裁的申请与受理(一)申请人应向仲裁委员会提交书面仲裁申请,载明申请人的姓名、部门、联系方式,被申请人的姓名、部门,仲裁请求、事实和理由,以及相关证据材料。
(二)仲裁委员会在收到申请后的_____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决定是否受理。
对于符合受理条件的,予以受理并通知申请人;对于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书面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的理由。
五、仲裁庭的组成(一)仲裁庭由_____名仲裁员组成,其中设首席仲裁员一名。
(二)仲裁员由仲裁委员会指定,仲裁员应具备公正、公平、熟悉公司业务和相关法律法规的素质。
六、仲裁程序(一)仲裁委员会应在受理申请后的_____个工作日内将仲裁申请书副本送达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应在收到副本后的_____个工作日内提交答辩书。
(二)仲裁庭应在开庭前_____个工作日通知双方当事人开庭时间和地点。
(三)开庭审理时,仲裁员应听取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审查证据,进行调查核实。
公司仲裁管理制度
公司仲裁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内部纠纷解决程序,保障员工权益,维护公司正常运营秩序,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内部各类纠纷解决,包括但不限于劳动争议、合同纠纷、薪资福利纠纷、员工关系纠纷等。
第三条公司仲裁管理制度是公司对内部纠纷解决程序的规范性文件,所有员工必须遵守。
第四条全体员工均拥有依据本制度进行仲裁解决内部纠纷的权利,公司将提供必要的支持和保障。
第五条公司将设立专门的仲裁委员会,负责管理和解决内部纠纷,并确保公正、透明。
第六条公司将根据实际情况不断完善和调整本制度,以适应公司发展和员工需求。
第七条公司将定期对本制度进行检查和审查,及时解决实际运行中的问题,并做出必要的修改。
第八条公司将加强对本制度的宣传和培训,使全体员工熟悉并遵守本制度。
第二章仲裁程序第九条公司内部纠纷首先应在最低层级解决,按照“上级领导协商、中级领导调解、最终仲裁委员会裁决”的原则进行。
第十条如果纠纷无法在最低层级解决,员工可以向所在部门的人力资源部门提出仲裁申请。
第十一条人力资源部门将收到的仲裁申请提交给仲裁委员会,并进行初步审核。
第十二条仲裁委员会将组成专门的解决纠纷的小组,进行审核并进行调查。
第十三条小组将邀请双方当事人进行沟通和调解,力求达成和解。
第十四条如果和解无法达成,小组将进行独立调查,并根据事实和法律规定做出裁决。
第十五条裁决结果将由仲裁委员会负责向当事人通知,并告知有关的上级领导。
第十六条当事人对裁决结果有异议,可以提出复议申请,仲裁委员会将组成新的小组对案件重新审理,并做出最终裁决。
第十七条仲裁委员会将对每一起案件进行记录和归档,以备日后参考。
第三章公司仲裁管理制度的宣传和教育第十八条公司将定期组织员工参加仲裁管理制度的宣传和教育活动,使员工了解和熟悉本制度。
第十九条公司将开展相关培训课程,提高员工纠纷解决的能力和水平。
第二十条公司将在公司内部张贴和宣传仲裁管理制度,使员工随时了解和查询相关规定。
企业仲裁纠纷管理制度
企业仲裁纠纷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企业内部良好的劳动关系,加强仲裁纠纷的管理和解决,确保企业正常运营,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实际情况,订立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内部产生的劳动争议、合同纠纷等各类仲裁纠纷的处理。
第三条全部仲裁纠纷均应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理,敬重双方当事人的权益,公正、公平、公开解决纠纷。
第二章仲裁纠纷提沟通程第四条当员工与公司之间显现仲裁纠纷时,应依照以下流程进行处理:1.当事人应事先提交书面申请,并将申请发送至人力资源部门,同时抄送至公司领导。
2.人力资源部门应在收到申请后的3个工作日内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如调解未成功,则进行下一步处理。
3.假如调解未成功,当事人有权将仲裁纠纷提交给第三方仲裁机构。
当事人应在收到人力资源部门不予调解的通知后的15个工作日内向有关仲裁机构递交书面申请,并将相关证据料子一并提交。
4.仲裁机构在收到申请后,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审核申请料子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并决议是否受理。
5.假如仲裁机构受理申请,将依法成立仲裁庭,并组织开庭进行听证。
6.仲裁庭在开庭后,将依据当事人的叙述和供应的证据料子进行审理,并最终作出裁决。
第五条公司将乐观搭配仲裁机构的工作,供应必需的证据料子,并派员参加仲裁庭的开庭听证。
第六条仲裁庭的裁决为终局裁决,对双方当事人具有法律管束力。
第三章仲裁纠纷的费用与赔偿第七条仲裁纠纷的费用由当事人共同承当。
具体费用包含但不限于申请费、受理费、律师费等。
第八条依据仲裁庭的判决结果,当事人有义务依照判决结果支出相应的费用。
第九条如仲裁庭判决有关赔偿的事项,当事人应定期履行赔偿义务。
如一方不服判决结果,可依法提起上诉。
第四章保密与知识产权保护第十条仲裁纠纷的相关内容应对外保密,双方当事人及仲裁庭有责任守密,并不得向未经授权的第三方透露相关信息。
第十一条在仲裁纠纷处理过程中,涉及到公司的商业秘密、专利、商标等知识产权的保护,仲裁庭有责任确保相关信息的保密,双方当事人也应承当相应的保密义务。
内部纠纷处理与仲裁制度
内部纠纷处理与仲裁制度第一条总则为了维护企业的正常运转和和谐稳定的员工关系,解决内部纠纷,加强冲突的解决管理,订立本《内部纠纷处理与仲裁制度》(以下简称“本制度”)。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本企业内全部员工,包含正式员工、合同员工、临时员工以及外包人员。
第三条纠纷类型本制度涵盖各类员工间的内部纠纷,包含但不限于以下几种情形:1.工作责任争议;2.薪酬福利纠纷;3.工作时间布置纠纷;4.工作环境纠纷;5.绩效评估纠纷;6.工作安全纠纷;7.员工关系纠纷;8.无畏或骚扰行为纠纷等。
第四条内部处理程序4.1 内部处理原则本企业鼓舞员工在纠纷发生时,乐观通过内部程序解决,提倡和谐合作和相互敬重的精神。
4.2 内部处理流程1.纠纷发生时,当事人应及时向直接上级报告,并供应详实的情况说明和证据。
2.直接上级应当依法、公正、客观地进行调审核实,听取双方当事人的叙述。
3.直接上级应在收到投诉后的3个工作日内进行初步调查,假如情况较多而杂,可以延长至5个工作日。
4.在调查结束后,直接上级应当依据事实情况,采取适当的处理措施,包含但不限于警告、纪律处分、调整工作岗位等。
5.直接上级应向当事人书面说明处理结果,并告知当事人有权选择是否通过仲裁方式解决争议。
4.3 解决不满结果的措施1.假如当事人对直接上级出具的处理看法不满,可以向上一级管理人员提出申诉。
2.上级管理人员应当在收到申诉后的3个工作日内进行核实和调查,并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处理决议,并书面告知申诉结果。
3.当事人对上级管理人员出具的处理看法不满的,可以向公司高级管理层或人力资源部门提出申诉。
第五条强制仲裁程序5.1 仲裁机构本企业设立仲裁机构,负责处理员工间纠纷。
具体机构名称、组织架构和操作细则需单独订立。
5.2 纠纷提交1.假如当事人选择通过仲裁解决纠纷,应在纠纷发生之日起30个自然日内书面提交仲裁申请,并附上相关证据料子。
2.仲裁申请应包含纠纷的事实经过、申请人的主张、证据清单等。
集团公司内部经济仲裁管理规程
集团公司内部经济仲裁管理规程1 总则1.1 为正确处理公司内部经济责任纠纷,维护公司内部正常的经济秩序,保护有关部门、分厂(子、分公司)及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公司实施内部经济仲裁工作。
1.2 本规程适用于公司内部的经济责任纠纷问题组织协调和裁决处理的过程。
2 经济仲裁组织2.1 经济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由公司主管领导批准组建,设主任一名,副主任一至二名。
委员若干名。
仲裁委员必须具有一定的工作经验和专业知识。
所有成员均系兼职,主任由公司主管领导担任。
根据公司主管领导的授命,仲裁委常务机构设在公司法律事务归管部门,并由该部门负责人兼任副主任。
2.2 仲裁委成员在仲裁工作中,必须坚持原则,忠于职守,秉公办事,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
2.3 仲裁委评议和裁决纠纷事件,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在组织处理上实行一次裁决制。
2.4 仲裁委成员参与经济仲裁活动时,其所在工作部门领导应予大力支持,不得任意推诿。
3 仲裁工作的范围3.1 负责日常承包经济责任制中横向反馈和加奖项目存在分歧意见的裁决,根据确证事实,裁决年度综合承包或单项承包经济责任项目发包方与承包方在执行兑现中的争议。
3.2 负责职能部门、分厂(子、分公司)相互间提出的经济仲裁申请书的裁决。
3.3 对职能部门、分厂(子、分公司),因有章不循或执法不严而造成经济损失的事件,进行裁决处理。
3.4 对职能部门未按承包经济责任制考核标准执行或有营私舞弊等问题进行裁决处理。
3.5 对涉及经济责任而尚未作出明确规定的边缘问题进行裁决处理。
3.6 对于依法作出仲裁决定后的贯彻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相应组织处理。
共3页第1页3.7 接受公司主管领导的复查指令,对已发生效力的裁决,发现确有部分不当或全属误判的,应当迅速修正或撤销原仲裁决定,组织重新裁决,并负责处理善后事宜。
3.8 对有关部门、分厂(子、分公司)提出申诉的经济责任纠纷问题,一般应首先根据当事人各自的职责范围与管理职能进行协调处理。
公司争议解决与仲裁管理制度
公司争议解决与仲裁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为了保障公司内部和外部争议能够快速、公正、有效地得到解决,维护公司的正常运营秩序,促进员工个体权益的保障,订立本《公司争议解决与仲裁管理制度》(以下简称制度)。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内部涉及员工、公司与供应商、客户等多方参加的争议解决与仲裁管理事宜。
第三条争议解决方式公司推崇协商全都和解为主的原则,但对于一些特殊争议,也可以采取仲裁等方式解决。
第四条公平公正原则公司坚持公平公正的原则,对争议解决与仲裁过程中的程序、证据要求、调解与裁决等方面进行规范和管束,以确保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第二章争议解决与仲裁流程第五条争议发生当公司内部或公司与供应商、客户等之间产生争议时,相关当事人应当第一时间向公司行政部门报备,认真描述争议的事实和原因,并附上相应的证据料子。
第六条双方协商公司行政部门收到争议报备后,将会通知相关方进行协商。
双方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进行协商,寻求问题解决的途径。
协商的结果可以是和解、赔偿、调整合同条款等方式。
第七条协商不成,仲裁申请若双方在协商过程中未能达成全都,任何一方可以向公司仲裁委员会提交仲裁申请书,认真说明争议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并提出对方应承当的责任。
第八条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后,将在3个工作日内组织受理,并向申请人供应受理通知书,并告知申请人支出仲裁费用。
第九条仲裁庭成立仲裁委员会依据争议的性质和多而杂程度,在仲裁人库中随机抽取适任的仲裁人,构成仲裁庭。
仲裁庭应当在收到受理通知书后的5个工作日内成立,并向双方当事人发出仲裁庭成立通知书。
第十条调解与审理仲裁庭在成立后,将依据争议的具体情况决议是否进行调解。
如双方同意进行调解,仲裁庭将组织调解,并寻求问题的最优解决方案。
如双方不同意调解或调解不成功,仲裁庭将进行正式的案件审理。
第十一条裁决与执行仲裁庭在作出裁决后的10个工作日内,将裁决结果以书面形式送达双方当事人,并通知双方当事人执行裁决的义务。
内部经济纠纷仲裁办法
内部经济纠纷仲裁办法1目的和范围1.1为规范中国xx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经济纠纷行为,加强公司内部核算单位间经济事项管理,客观公正处置期间经济纠纷,及时化解矛盾规范相关业务操作,提高内部运行效率,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1.2本办法属于公司管理体系三层次文件中的第二级,其上级文件为《经营预算管理程序》。
此文件不需二级单位编制实施细则。
1.3本办法适用于全部职能部门、二级单位(含分(子)公司、事业部)及直管项目部2相关术语内部经济纠纷指公司内部核算单位间经济事项出现的纠纷3本办法主要应对的风险点本办法主要控制内部核算单位间不规范相关业务操作产生矛盾,降低内部运行效率4管理原则4.1依据法律、法规和公司管理规定,及业务准则和管理规定,本着自主、平等互惠的原则,当事双方自行协商解决经济纠纷。
4.2当事双方不能自行协商解决的,由主张权益方提交仲裁事项及相关资料,报公司经济纠纷仲裁小组仲裁。
5管理职责5.1管理机构5.1.1公司经济仲裁小组成员:公司总经理任组长,相关部门负责人为组员。
经营预算部为牵头部门,负责组织工作。
5.1.2成员部门:财务管理部、资金管理部、项目监管部、纪检监察部、审计部、发展规划部、法律事务部负责人。
5.2职责5.2.1经营预算部:仲裁事件受理部门为经营预算部,经营预算部组织成员部门按各自部门职责范围就争议事项提出仲裁意见,由经营预算部汇总初步结论,报组长审核确定仲裁结果。
5.2.2财务管理部、资金管理部、工程管理部、纪检监察部、审计部、发展规划部、法律事务部,按本部门职责提出解决经济纠纷的意见。
6管理内容6.1公司内部核算单位间经济事项包括:6.1.1分、子公司之间的施工合同,执行过程的合同条款、结算、成本和资金等经济争议事项。
6.1.2项目管理公司(包括原A类项目)与分、子公司间结算、成本、费用和资金等经济争议事项。
6.1.3事业部与分、子公司之间合同,执行过程的协议条款、结算、成本和资金等经济争议事项。
纠纷解决和仲裁管理制度
纠纷解决和仲裁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订立本纠纷解决和仲裁管理制度(以下简称“本制度”),旨在规范企业内部纠纷解决和仲裁管理的程序和方式,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维护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秩序。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内部发生的各类纠纷并解决的情况,包含但不限于劳动纠纷、合同纠纷、知识产权纠纷等。
第二章纠纷解决机制第三条内部调解发生纠纷后,当事人有权向公司提交书面申请,要求进行内部调解。
公司应当成立特地的调解小组,由公司纠纷解决委员会组织,委员会成员由公司各相关部门负责人和法律顾问构成。
调解小组应在受理纠纷申请后三个工作日内召开调解会议,听取当事人叙述,了解纠纷事实。
调解小组应在受理后五个工作日内完成调解工作,制作调解协议书。
当事人可以依据调解协议自己乐意达成协议,并签署。
调解协议书经双方签署后生效,对双方具有管束力。
第四条外部调解若内部调解未能解决纠纷,当事人有权向有关仲裁、调解机构提出申请,要求进行外部调解。
公司应鼓舞并支持当事人通过双方协商选择适当的仲裁、调解机构进行纠纷解决。
公司将为当事人供应必需的帮助,搭配仲裁、调解机构进行案件调解、仲裁程序。
第五条诉讼解决当事人也可以选择通过法院起诉的方式解决纠纷。
在启动诉讼前,当事人应先进行内部调解和外部调解,以实现最佳解决效果。
第三章仲裁管理机构第六条仲裁委员会设置公司应成立仲裁委员会,负责管理和协调公司内部纠纷的仲裁事务。
仲裁委员会由董事长或总经理任命的相关负责人构成,重要职责包含:统筹协调内外部纠纷的解决工作、订立管理规定、引导具体案件的运作等。
第七条仲裁人的选拔和培训仲裁委员会应依据实际需求,确定仲裁人的人数,并特别聘请法律专家或律师作为外部仲裁人。
内部聘任的仲裁人应经过资格审核,并参加公司组织的相关培训,提高仲裁人业务素养和纠纷解决本领。
第八条仲裁程序1.申请仲裁:当事人向仲裁委员会提交申请,申请书应包含纠纷的事实、本方的主张和证据等相关料子。
企业仲裁与解决纠纷管理制度
企业仲裁与解决纠纷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本制度旨在规范企业内部纠纷的解决机制,确保公正、公平、高效地处理和解决各类纠纷,保护企业和员工的合法权益。
本制度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并结合企业实际情况订立。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企业内部发生的各类纠纷,包含但不限于合同纠纷、劳动争议、商业纠纷等。
第三条基本原则本制度的处理纠纷的基本原则为公正、公平、自己乐意、合法。
在仲裁和解决纠纷过程中,应坚持客观、中立、保密的原则,并充分敬重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纠纷解决机制第四条内部调解对于企业员工之间发生的纠纷,应首先通过内部调解予以解决。
企业可以设立特地的调解小组,委派经验丰富的员工担负调解员,并及时召开调解会议,听取各方当事人的叙述和申辩,帮忙双方达成全都看法。
内部调解过程中,应注意保护当事人的隐私权和个人信息安全。
第五条强制调解当内部调解无法解决纠纷时,企业有权采取强制调解措施。
企业可以组织专业人员对纠纷进行调查,并订立调解方案,要求各方当事人依照方案执行。
各方当事人应乐观搭配企业的调查和调解工作。
第六条仲裁申请当纠纷无法通过内部调解和强制调解解决时,任何一方当事人均可向企业提出仲裁申请。
仲裁申请应包含纠纷当事人的基本情况、纠纷的事实和依据、所恳求的接济措施等内容。
企业应在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不受理的决议,并及时通知各方当事人。
第七条仲裁程序仲裁程序应遵从公开、公正、高效的原则。
企业应及时组织仲裁庭,组织专业人员对纠纷进行调查和听证,并在规定的时限内作出仲裁裁决。
仲裁庭的裁决为最终裁决,对各方当事人具有法律管束力。
第八条仲裁裁决执行企业仲裁裁决具有法律管束力,各方当事人有义务履行裁决结果。
对于不服裁决的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但不得拦阻已作出的仲裁裁决的执行。
企业应乐观搭配法院执行裁决的工作,并及时履行本身的义务。
第三章特殊规定第九条特殊纠纷解决机制对于特定类型的纠纷,企业可以订立特殊的解决机制。
内部调解仲裁管理制度
内部调解仲裁管理制度第一条制度目的为了规范企业内部纠纷解决机制,提高内部纠纷解决效率,保障企业正常运转,订立本制度。
本制度的目的是通过内部调解仲裁的方式,及时、公正、合法地解决企业内部纠纷,维护企业的利益,促进良好的企业发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企业内部发生的各类纠纷案件,包含但不限于劳动纠纷、合同纠纷、知识产权纠纷等。
第三条内部调解1.内部调解是指企业通过内部机构或调解委员会对纠纷双方进行调解,旨在达成双方都能接受的解决方案。
2.任何一方发现有纠纷发生时,应及时向企业调解委员会提交书面申请,并认真说明纠纷的事实和要求。
3.企业调解委员会应依据申请人供应的料子和事实,及时组织调解会议,听取双方当事人的叙述和看法。
4.内部调解的过程应确保公正、平等、保密,调解结果应依据法律法规和企业政策进行评估。
5.若调解双方达成全都看法,企业调解委员会应订立书面调解协议,由当事人签署并见证。
6.若调解双方未达成全都看法,或任何一方不接受调解结果,应将纠纷提交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
第四条内部仲裁1.内部仲裁是指企业通过内部仲裁委员会对纠纷进行裁决,裁决结果具有法律效力。
2.纠纷的一方或双方不同意或未能通过内部调解解决纠纷时,可向企业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仲裁申请,并认真说明纠纷的事实和要求。
3.企业仲裁委员会应在收到仲裁申请后及时召开仲裁庭并公告调解仲裁时限,通知双方当事人参加。
4.企业仲裁委员会应依据申请人供应的料子和事实,以及双方当事人的叙述和看法,公正、客观、独立地进行仲裁。
5.内部仲裁的裁决结果应依法生效,并及时通过书面形式通知双方当事人。
6.若任何一方不服内部仲裁结果,可在法定期限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五条仲裁程序1.仲裁庭构成:企业仲裁委员会应依据需要构成仲裁庭,由三名或五名仲裁人构成。
2.仲裁庭的构成应依据纠纷的性质和多而杂程度进行合理布置,以保证仲裁的公平、公正、独立。
3.仲裁庭的裁决结果应由仲裁庭多数人同意,并依照法律规定形成书面裁决报告。
内部经济纠纷调解、仲裁办法
内部经济纠纷调解、仲裁办法经济纠纷是企业经营不可避免的一部分。
当内部经济纠纷产生时,企业应该采取积极有效的方法解决问题,以保证企业稳定、发展。
调解、仲裁作为两种常用的方式,在内部经济纠纷解决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一、内部经济纠纷调解内部经济纠纷调解是指由企业内部成员通过协商达成和解的方法解决经济纠纷的一种方式。
这种方式不仅能够保护企业的利益,同时也能够维护员工间的关系,达到双赢的效果。
在实践中,企业应该重视内部纠纷调解的制度建设。
具体而言,企业应该建立相关制度,如员工申请协商和解机制、协商和解程序等。
同时,企业还应该充分发挥调解员的作用。
调解员作为专业人员,不仅具备良好的沟通协商技能,同时也具备相关法律知识,能够对内部经济纠纷进行专业化调解。
当内部经济纠纷出现时,企业应该尽量用调解的方式进行解决。
企业可以派遣调解员或者委托专业机构进行调解。
在调解过程中,企业应该采取便捷、高效、公正的方法,制定明确的协商和解程序,保障调解方案的公正性和权威性。
这些措施不仅能够有效解决内部经济纠纷,同时也可以提高员工的满意度和企业的信誉度。
二、内部经济纠纷仲裁内部经济纠纷仲裁是指由第三方仲裁机构或者企业内部设立的仲裁机构,通过独立、公正的方式解决内部经济纠纷的一种方式。
仲裁可以有效缩短解决经济纠纷的时间,同时还能有效保护企业的利益,维护企业的稳定。
在实践中,企业应该重视内部经济纠纷仲裁的制度建设。
企业应该建立相关制度,如选择仲裁机构和仲裁规则、确定仲裁程序等。
同时,企业还应该注重仲裁员的培训和选聘,要求仲裁员具备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能够处理各种纷争。
在仲裁过程中,企业应该秉承公正、公平、独立、自主的原则,确保仲裁员能够独立作出公正判决。
同时,企业应该保障仲裁程序的公开、透明和有效性,让当事方能够公正地表达自己的意见和主张,充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总之,内部经济纠纷调解、仲裁是企业解决经济纠纷的重要途径。
企业应该制定合理的制度建设,提高内部纠纷的解决效率和准确率,维护企业的稳定和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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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团公司内部经济仲裁管理规程
1 总则
1.1 为正确处理公司内部经济责任纠纷,维护公司内部正常的经济秩序,保护有关部门、分厂(子、分公司)及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公司实施内部经济仲裁工作。
1.2 本规程适用于公司内部的经济责任纠纷问题组织协调和裁决处理的过程。
2 经济仲裁组织
2.1 经济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由公司主管领导批准组建,设主任一名,副主任一至二名。
委员若干名。
仲裁委员必须具有一定的工作经验和专业知识。
所有成员均系兼职,主任由公司主管领导担任。
根据公司主管领导的授命,仲裁委常务机构设在公司法律事务归管部门,并由该部门负责人兼任副主任。
2.2 仲裁委成员在仲裁工作中,必须坚持原则,忠于职守,秉公办事,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
2.3 仲裁委评议和裁决纠纷事件,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在组织处理上实行一次裁决制。
2.4 仲裁委成员参与经济仲裁活动时,其所在工作部门领导应予大力支持,不得任意推诿。
3 仲裁工作的范围
3.1 负责日常承包经济责任制中横向反馈和加奖项目存在分歧意见的裁决,根据确证事实,裁决年度综合承包或单项承包经济责任项目发包方与承包方在执行兑现中的争议。
3.2 负责职能部门、分厂(子、分公司)相互间提出的经济仲裁申请书的裁决。
3.3 对职能部门、分厂(子、分公司),因有章不循或执法不严而造成经济损失的事件,进行裁决处理。
3.4 对职能部门未按承包经济责任制考核标准执行或有营私舞弊等问题进行裁决处理。
3.5 对涉及经济责任而尚未作出明确规定的边缘问题进行裁决处理。
3.6 对于依法作出仲裁决定后的贯彻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相应组织处理。
3.7 接受公司主管领导的复查指令,对已发生效力的裁决,发现确有部分不当或全属误判的,应当迅速修正或撤销原仲裁决定,组织重新裁决,并负责处理善后事宜。
3.8 对有关部门、分厂(子、分公司)提出申诉的经济责任纠纷问题,一般应首先根据当事人各自的职责范围与管理职能进行协调处理。
若调解不成、协调不顺时,按仲裁工作范围与规定程序,受理申诉、按章作出一次性裁决。
4 仲裁工作程序
4.1 申请和受理
4.1.1 属于部门之间、分厂(子、分公司)之间、部门与分厂(子、分公司)之间的经济纠纷,任何一方均可向仲裁委提出仲裁申请书,一式二份,仲裁申请书应写明下列事项:
a 申诉部门、分厂(子、分公司)名称、申诉人姓名及职务;
b 被诉部门、分厂(子、分公司)名称、被诉人姓名及职务;
c 申请仲裁理由和要求,及提供有关证人或证据(实物、文件、单据、资料等)。
4.1.2 申请经济纠纷仲裁,必须于事发之日起两个月内提出,超过期限即丧失提出申请的权利(重大的或有特殊原因的经济纠纷不受申诉时效限制)。
4.1.3 仲裁委受理仲裁申请时,应做好下列工作:
a 审查申请手续是否完备;
b 受理后将仲裁申请书副本送交被诉部门、分厂(子、分公司)行政负责人,并责成其在一定期限内报出答辩书和提供有关证据;
c 经过初步核查,认为事件重大或有其它特殊理由,需由公司主管领导直接处理或由专业部门处理的,应请求呈报或者办理移送;
d 经过初步核查,认为根据目前情况有确切理由不宜仲裁或无仲裁必要的,可发出不予受理书。
4.2 调查和取证
4.2.1 对受理仲裁的经济纠纷,必须认真进行调查研究,实事求是,弄清事件的基本情况,如纠纷发生的时间、原因、经过、后果、双方(含多方,以下同)争执的焦点和证据等。
4.2.2 为了调查取证的需要,仲裁委有权调阅与事件有关的文件、档案资料和原始凭证等,相关部门、分厂(子、分公司)不得托词搪塞与故意拒绝。
4.2.3 有的事件需要现场勘察或对物证进行技术鉴定时,应通知有关人员到场。
勘察现场的笔录和技术鉴定书,应注明时间、地点和结果,参加勘察、鉴定的部门和人员应签名盖章。
4.3 仲裁和处理
4.3.1 仲裁经济事件应坚持调解为主,由仲裁委成员主持与召集当事双方,对照公司规章制度,分清责任,互相协商,解决问题。
调解笔录和达成的协议应当由当事人和参加调解的仲裁委成员签名盖章。
调解协议与仲裁决定具有同等效力。
4.3.2 经济纠纷调解无效,应当由仲裁委集体评议,实行裁决。
如意见不一致时,则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决定,但必须将不同的意见如实记录在案。
评议笔录应当由参加评议的人员签名或盖章。
4.3.3 仲裁时应有双方当事人参加。
仲裁委在事前将仲裁时间、地点以书面或口头通知当事人。
申诉人在两次通知不到时,即视同撤销申请;被诉人在两次通知不到时,可作缺席仲裁。
4.3.4 仲裁结果应以仲裁决定书形式通知双方当事人。
仲裁决定书的内容一般应包括:
a 申诉及被诉部门、分厂(子、分公司)的名称,申诉人、被申诉人姓名和职务;
b 主要事实及仲裁理由;
c 仲裁决定;
d 生效期限;
e 仲裁决定由仲裁委主任和当事人双方签名盖章。
4.3.5 仲裁决定书一经签发,即行生效。
当事人拒绝签名盖章或拒绝签收,该仲裁决定书同样发生效力。
仲裁委事后有权监督决定的执行。
如当事人拒不执行仲裁决定,仲裁委应视情节轻重,提出处理建议,经报请公司主管领导批准后,提交有关部门采取行政、经济措施并作出相应和必要的处理。
4.4 复查和归档
4.4.1 为检验仲裁工作质量,公司主管领导对处理过的经济纠纷事件,可组织重点复查,听取当事人、有关领导和群众的反应,检查仲裁决定的公正性及其效果,以期总结经验教训,纠正误裁,改进工作。
4.4.2 经济纠纷处理结束后,承办人应将处理过程中形成的全部材料整理存档。
案卷材料一律用钢笔或毛笔书写,字迹工整、清晰,签证手续齐全。
5 附则
5.1 本规定解释权属于公司法律事务归管部门。
制订部门:投资审计处审核:赵献时管理处审定:宣建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