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运输部加强道路水路应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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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交通应急规定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交通应急规定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交通应急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消除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危害,防止重大传染病疫情通过车辆、船舶及其乘运人员、货物传播流行,保障旅客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保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物资及时运输,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国内交通卫生检疫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以下简称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社会公众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事件。

本规定所称重大传染病疫情,是指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有关规定确定的传染病疫情。

本规定所称交通卫生检疫,是指根据《国内交通卫生检疫条例》对车船、港站、乘运人员和货物等实施的卫生检验、紧急卫生处理、紧急控制、临时隔离、医学检查和留验以及其他应急卫生防范、控制、处置措施。

本规定所称检疫传染病病人、疑似检疫传染病病人,是指国务院确定并公布的检疫传染病的病人、疑似传染病病人。

本规定所称车船,是指从事道路运输、水路运输活动的客车、货车、客船(包括客渡船)和货船。

本规定所称港站,是指提供停靠车船、上下旅客、装卸货物的场所,包括汽车客运站、货运站、港口客运站、货运码头、港口堆场和仓库等。

本规定所称乘运人员,是指车船上的所有人员,包括车辆驾驶人员和乘务人员、船员、旅客等。

第三条突发事件交通应急工作,应当遵循预防为主、常备不懈的方针,贯彻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反应及时、措施果断、依靠科学、加强合作的原则,在确保控制重大传染病病源传播和蔓延的前提下,做到交通不中断、客流不中断、货流不中断。

第四条交通部根据职责,依法负责全国突发事件交通应急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在本部门的职责范围内,依法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突发事件交通应急工作。

水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

水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

水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水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促进水路运输发展,保障运输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和《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海上和内河水路危险货物运输(包括托运和其他有关水路运输辅助业)、港口作业以及危险货物运输技术服务等业务,均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危险货物,是指列入《危险货物品名表》(GB12268)和《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IMDG Code)危险货物一览表中具有爆炸、易燃、毒害、腐蚀、放射性等危险特性、在水路运输过程中容易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毁损或环境污染而需要特别防护的物质、材料或物品。

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水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工作。

交通运输部水系派出机构、地方各级交通(港航)管理部门负责管辖范围内的水运(港口)危险货物管理工作。

海事管理机构负责管辖范围内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的监督管理工作;第二章危险货物的分类、分级、包装和标志第五条根据《危险货物分类和品名编号》(GB6944)、《危险货物品名表》(GB12268)和《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IMDG Code),将危险货物划分为以下9类:第1类:爆炸品第2类:气体第3类:易燃液体第4类:易燃固体、易于自燃的物质、遇水放出易燃气体的物质第5类:氧化性物质和有机过氧化物第6类:毒性物质和感染性物质第7类:放射性物质第8类:腐蚀性物质第9类:杂项危险物质和物品,包括危害环境物质第六条各类危险货物根据其危险程度划分为一级和二级危险货物。

具体分级如下:一级危险货物包括第1类、第2类、第7类、第5.2项和第6.2项的危险货物以及第3类、第4类、第8类、第5.1项和第6.1项中包装类别Ⅰ和Ⅱ的危险货物。

二级危险货物包括第3类、第4类、第8类、第5.1项、第6.1项中包装类别Ⅲ和第9类危险货物。

湖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当前防汛抗灾保畅工作的紧急通知

湖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当前防汛抗灾保畅工作的紧急通知

湖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当前防汛抗灾保畅工作的紧急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交通运输厅•【公布日期】2011.06.15•【字号】湘交运管[2011]277号•【施行日期】2011.06.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防汛抗旱正文湖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当前防汛抗灾保畅工作的紧急通知(湘交运管[2011]277号)各市州交通运输局,厅直各有关单位:目前,我省已经进入主汛期,强降雨天气还将维持一段时间,持续强降水给我省交通基础设施建设造成了重大损失,全省国省干线现有4个市州4条省道(S306、S305、S308、S313)5处路段因强降雨造成交通中断,农村公路设施损毁较为严重,交通防汛救灾保畅通任务将十分艰巨。

为认真贯彻省委、省政府领导的重要指示,进一步做好我省当前交通防汛救灾保畅通保安全工作,现将有关事项紧急通知如下:一、提高思想认识。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各行业管理部门要增强政治敏锐性和责任感,从保人民群众正常生产生活、保社会大局稳定的高度,把防汛救灾作为当前压倒一切的中心工作切实抓紧抓好。

严格落实各项防汛救灾措施,积极投入防汛救灾战斗,采取一切措施,确保交通运输畅通和安全。

主汛期期间,主要领导要坐镇指挥,不得外出。

二、切实履行职责,积极做好交通运输救灾工作。

各级交通运输部门要落实防汛救灾责任制。

高速公路管理部门要做好高速公路防汛保畅通工作;公路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国省干线、农村公路保畅通工作的指导和督查;海事、航道管理部门要密切关注航道水位,及时移动航标,确保航行安全,同时要加强对航道河道桥梁的值守,防止船舶和其他漂流物冲撞桥梁而影响桥梁安全;道路运输管理部门要准备充足运力,保证运输抢险救灾物质需要。

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在当地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做好辖区内国省干线、农村公路的保畅通保安全和运力调度工作。

各级领导要深入一线,靠前指挥,迅速组织工作组,深入灾区,实地查看交通水毁灾情,及时抢修水毁公路,确保全省防汛救灾运输畅通安全。

财政部、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公路水路公共基础设施政府会计核算的通知

财政部、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公路水路公共基础设施政府会计核算的通知

财政部、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公路水路公共基础设施政府会计核算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交通运输部•【公布日期】2020.12.30•【文号】财会〔2020〕23号•【施行日期】2020.12.3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会计正文财政部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公路水路公共基础设施政府会计核算的通知财会〔2020〕2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交通运输厅(局、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交通运输局:为了确保政府会计准则制度在交通运输领域全面有效实施,根据《政府会计准则——基本准则》(财政部令第78号)、《政府会计准则第5号——公共基础设施》(财会〔2017〕11号)、《政府会计准则第10号——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合同》(财会〔2019〕23号)和《关于进一步做好政府会计准则制度新旧衔接和加强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核算的通知》(财会〔2018〕34号)等规定,结合交通运输行业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公路水路公共基础设施政府会计核算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总体要求公路水路公共基础设施是政府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

科学合理确认、计量、记录和报告公路水路公共基础设施资产,对建立权责发生制的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制度,使公路水路公共基础设施更好服务发展、造福人民具有重要意义。

必须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紧紧围绕权责发生制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制度改革的总体目标和任务,扎实推进公路水路公共基础设施会计核算,全面反映公路水路资产“家底”,夯实政府财务报告和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报告的核算基础,为加快建设交通强国,推动交通运输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提供基础保障。

二、关于公路水路公共基础设施的确认(一)公路水路公共基础设施的界定。

本通知所称的公路水路公共基础设施,是指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为满足社会公共交通运输需求所控制的公路、运输站场、航道、港口、轮渡及其配套设施等有形资产。

公路水路行业安全生产风险管理暂行办法公路水路行业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治理暂行办法

公路水路行业安全生产风险管理暂行办法公路水路行业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治理暂行办法

公路水路行业安全生产风险管理暂行办法公路水路行业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治理暂行办法Document number:WTWYT-WYWY-BTGTT-YTTYU-2018GT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公路水路行业安全生产风险管理暂行办法》《公路水路行业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治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厅(局、委),长江、珠江航务管理局,各直属海事局:为推进建立公路水路行业安全生产风险管理和隐患治理双重预防机制,部制定了《公路水路行业安全生产风险管理暂行办法》《公路水路行业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治理暂行办法》,现印发你们,请结合以下要求贯彻执行。

一、深刻认识加强安全生产风险管理和隐患治理工作的重要性构建安全生产风险管理和隐患治理双重预防体系是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重要要求,是转变安全生产管理方式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的重要途径,是有效防范和遏制安全生产重特大事故的重要举措。

各部门、各单位要按照“标本兼治、综合治理、系统建设”的总要求,将安全生产风险管理和隐患治理作为当前和今以后一段时期安全生产工作的重中之重,认真组织贯彻落实《公路水路行业安全生产风险管理暂行办法》《公路水路行业安全生产隐患治理暂行办法》,积极推进安全生产风险管理和隐患治理机制建设,持续推动交通运输事业安全发展。

二、加强组织领导,统筹谋划各项工作部安委会统一组织领导公路水路行业安全生产风险管理和隐患治理体系建设工作,部安委办具体负责统筹协调,并制定安全生产风险辨识评估基本规范;各业务主管司局应按职责分工,在负责领域内组织推进安全生产风险管理和隐患治理体系建设,具体制定行业安全生产风险和事故隐患等级判定指南,指导有关工作开展。

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将相关工作纳入重点工作研究和部署,统筹协调推进各项工作;各行业主管部门要在负责领域内组织实施有关规章制度和标准规范,指导生产经营单位规范开展相关安全生产风险管理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交通运输部关于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指导意见

交通运输部关于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指导意见

交通运输部关于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指导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公布日期】2020.08.25•【文号】交法发〔2020〕79号•【施行日期】2020.08.2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综合规定正文交通运输部关于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指导意见交法发〔2020〕79号为贯彻落实《优化营商环境条例》,深化交通运输领域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切实优化交通运输营商环境,结合交通运输工作实际,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用深化改革的办法优化营商环境,持续推进交通运输领域“放管服”改革,大力保护和激发交通运输市场主体活力。

切实转变“重审批、轻监管”的观念,着力解决交通运输领域监管存在的不会管、不敢管、不愿管等突出问题,形成市场自律、政府监管、社会监督互为支撑的协同监管格局,提升企业和群众获得感、满意度。

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履行监管职能、落实监管责任、健全监管规则、创新监管方式,构建以“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为基本手段、以重点监管为补充、以信息化监管为支撑、以信用监管为基础的新型监管体系,着力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的交通运输营商环境,服务加快形成新发展格局,助力加快建设交通强国。

二、工作措施(一)全面夯实监管责任。

1.明确监管对象和范围。

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章明确的监管职责和监管事项,依法对交通运输市场主体、从业人员及有关交通运输活动相关方进行监管。

对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部内相关司局按要求编制中央层面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清单,逐项明确许可条件、申请材料、审批时限、许可证件等具体要素。

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结合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细化充实行政许可事项清单及具体要素。

各级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要按照法定权限和职责对行政相对人履行法定义务、提供产品或服务质量等情况,以及许可的经营资质有效保持情况等进行监管;依法依规查处未经审批擅自从事相关活动的行为。

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公路水路行业安全生产风险管理暂行办法》《

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公路水路行业安全生产风险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单位】交通运输部【发布文号】交安监发[2017]60号【发布日期】2017-04-27【生效日期】2018-01-01【失效日期】【所属类别】政策参考【文件来源】交通运输部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公路水路行业安全生产风险管理暂行办法》《公路水路行业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治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交安监发[2017]6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厅(局、委),长江、珠江航务管理局,各直属海事局:为推进建立公路水路行业安全生产风险管理和隐患治理双重预防机制,部制定了《公路水路行业安全生产风险管理暂行办法》《公路水路行业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治理暂行办法》,现印发你们,请结合以下要求贯彻执行。

一、深刻认识加强安全生产风险管理和隐患治理工作的重要性构建安全生产风险管理和隐患治理双重预防体系是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重要要求,是转变安全生产管理方式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的重要途径,是有效防范和遏制安全生产重特大事故的重要举措。

各部门、各单位要按照“标本兼治、综合治理、系统建设”的总要求,将安全生产风险管理和隐患治理作为当前和今以后一段时期安全生产工作的重中之重,认真组织贯彻落实《公路水路行业安全生产风险管理暂行办法》《公路水路行业安全生产隐患治理暂行办法》,积极推进安全生产风险管理和隐患治理机制建设,持续推动交通运输事业安全发展。

二、加强组织领导,统筹谋划各项工作部安委会统一组织领导公路水路行业安全生产风险管理和隐患治理体系建设工作,部安委办具体负责统筹协调,并制定安全生产风险辨识评估基本规范;各业务主管司局应按职责分工,在负责领域内组织推进安全生产风险管理和隐患治理体系建设,具体制定行业安全生产风险和事故隐患等级判定指南,指导有关工作开展。

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将相关工作纳入重点工作研究和部署,统筹协调推进各项工作;各行业主管部门要在负责领域内组织实施有关规章制度和标准规范,指导生产经营单位规范开展相关安全生产风险管理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交通运输部关于加强危险品运输安全监督管理的若干意见_交安监发〔2014〕211号

交通运输部关于加强危险品运输安全监督管理的若干意见_交安监发〔2014〕211号

名称:交通运输部关于加强危险品运输安全监督管理的若干意见文号:交安监发〔2014〕211号发布机构:安全与质量监督管理司发文日期:2014年10月14日主题分类:安全生产索引号:2014-00842 主题词:加强;危险品运输;安全;监督;管理交通运输部关于加强危险品运输安全监督管理的若干意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厅(局、委),中远、中海、招商局、中交建设、中外运长航集团,部属各单位:近年来,危险品运输安全生产重特大事故时有发生,特别是山西“3·1”特别重大道路交通危化品燃爆事故、浙江杭州桐庐县境内化学品泄漏事故以及湖南“7·19”特别重大道路交通运输事故,引起了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和社会广泛关注。

为坚决遏制危险品运输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现就加强危险品运输安全监督管理提出以下意见:一、严格危险品运输市场准入(一)严格企业准入管理。

严格危险品运输资质许可,认真审核申请企业的安全生产和经营条件。

一是2015年底前,暂停审批道路危险品运输企业。

做好“挂而不管、以包代管、包而不管”安全责任不落实车辆的清理,实现道路危险品运输企业全部车辆公司化经营。

二是2017年底前,暂停审批内河水路油品、化学品运输单船公司。

三是严格新建、改建、扩建的港口危险品罐区(储罐)、库(堆)场、危险品码头和输送管线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验收,凡未通过安全生产条件审查的,一律不得开工;未通过项目验收、取得危险品码头作业附证的,一律不得运营生产。

落实工程质量安全终身责任制。

四是危险品运输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证书的,限期予以整改,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对仍未达标的企业不得新增运力和扩大经营范围;水路危险品运输企业未按规定取得DOC证书的,不得从事运输经营。

(二)严格运输工具准入管理。

一是严格道路危险品运输车辆准入前材料审核和年度审验,禁止不合格车辆准入。

二是自2015年1月1日起,无紧急切断装置且无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的液体危险品罐车,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不予通过年审,并注销其道路运输证。

交通运输部印发《公路水路行业安全生产风险管理暂行办法》

交通运输部印发《公路水路行业安全生产风险管理暂行办法》
公 路 水路 行 业 安 全 生产 风 险辨 识 、评
用户 名 、密码进 入后 ,开展 业务 申 请 和 信 息填 报 同 时将 纸 质 申请 材 料 报 送 给 企 业 所 在 地 的 省 、 自治
区 、直辖 市人 民政 府 交通 运输 主管
5月 1 ( 1 日 , 中 国 海 事 局 印 发 《关 于进 一 步加 强 防碰 撞 工作 的通 知》 通 知指 出 ,四 月份 以 来 , 中
步 防 范和 遏制 碰 撞 事 故 ,通 知 要
求 各 相 关 单 位 要 深 刻 汲 取 事 故 教 训 ,强化安 全生产责任落 实;进 一步 加大执 法力度 ,加强监管 ;进 一步做 好安全预 警信息发布工作 ;采取 有效
措施 ,防止 商渔船 碰撞 ; 多方联 动 ,
较小四个等级 《 公路 水 ̄ v &4 5 - 业安全 生产事故 隐患治理 暂行办法 5 5适 用于
国 南方 汛期 开始 ,沿 海 水域 陆续进
估 、管控及其监督 管理 工作 风险按 业务领域分为道路 运输 风险 、水路 运 输 风险 、港 口营运 风险 、交通工程建
部 门进行 初 审 ,初 审合 格 后报 送 交
通 运 输部 审批
入 雾季 ,海 上通航 环境 受到 严 重 影
设 风险 、交通设施 养护 工程 风险和其
点领域安 全监管提 出了六点要 求 ,其 中一条要 求加强 “ 六区一 线”重点水 域和 “ 四类重点船舶 ”安全监管 ,严 禁客渡船 冒险航行和超 员运 输 ,加 大
客运码 头、危 险品港 口装卸 、存储作
业 的监 督 检 查 力 度
新 中 国海事 局 发 布 、认 可或接 受
的现 行 有 效船 舶 法 定 检验 技 术 规 范

交通运输部关于全面加强危险化学品运输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

交通运输部关于全面加强危险化学品运输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

交通运输部关于全面加强危险化学品运输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公布日期】2020.04.24•【文号】交安监发〔2020〕46号•【施行日期】2020.04.2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枪支弹药、危险物品管理,道路交通管理正文交通运输部关于全面加强危险化学品运输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交安监发〔2020〕4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厅(局、委),部属各单位,部内各司局: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要求,深刻吸取危险化学品领域重特大事故教训,举一反三,全面加强危险化学品运输安全生产工作,现提出以下意见: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树牢安全发展理念,弘扬生命至上、安全第一的思想,坚守红线底线,以坚决遏制危险化学品运输安全生产事故为目标,强化危险化学品运输系统性、区域性安全生产风险防控,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和管理制度,健全隐患排查和安全生产预防控制体系,加强源头治理、综合治理、精准治理,强化危险化学品运输全链条安全管理,夯实安全发展基础,全面提升安全发展水平,坚决遏制危险化学品运输安全生产重特大事故发生,推动交通运输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为经济社会发展营造安全稳定环境。

二、强化安全生产风险管控(一)加强风险防范和管控。

健全风险管理制度和标准规范,形成体系完备、可操作可落地的长效机制。

严格落实风险管控责任,对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港口危险化学品集中区域,组织实施精准化安全风险排查评估,实行精细化管控。

对辨识出的风险实施分级管理,严格重大风险报备制度。

重大风险“一企一策”“一项一案”,全程严格监测管控。

(二)加强隐患排查和治理。

按照《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治理导则》等有关制度规范,全面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强化剧毒化学品、爆炸品、放射性物品等高危货物运输和重大危险源的安全隐患排查,重大隐患“一事一办”“专人督办”,立行立改,确保安全。

交通部、公安部、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水路公路危险化学品运输管理的通知

交通部、公安部、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水路公路危险化学品运输管理的通知

交通部、公安部、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水路公路危险化学品运输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安部,交通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06.01.23•【文号】交海发[2006]33号•【施行日期】2006.01.2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交通部、公安部、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水路公路危险化学品运输管理的通知(交海发[2006]3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厅(局、委)、公安厅(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上海市港口管理局,长江、珠江航务管理局,交通部各直属海事局:今年以来,各地认真开展危险化学品运输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危险化学品运输市场秩序得到好转。

但是,一些地方非法从事危险化学品运输的问题仍然较为严重,部分小化工企业与运输户相互庇护,形成了危险化学品非法装运“一条龙”。

水运集装箱、车辆装运危险化学品瞒报谎报现象严重,存在重大事故隐患。

为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严格执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保障运输安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进一步加强对运输单位和从业人员的管理交通部门要严把市场准入关,严格按照《道路运输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国内运输船舶经营资质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1年第1号)等相关规定以及《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和质量限值》(GB18565)、《营运车辆综合性能要求和检验方法》等相关技术标准进行审查。

对企业安全制度不健全、车辆(船舶)达不到技术要求、从业人员不符合条件的,一律不予许可。

对已进入运输市场但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要依法责令整改或吊销相关运输许可。

对把关不严的,要依法对责任人进行严肃处理。

同时,要进一步加强监督检查工作,对运输单位进行定期、不定期的实地监督检查,督促运输单位加强安全管理。

要进一步加强对驾驶人员、押运人员和装卸管理人员的教育和培训,不断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专业技术水平和操作能力,夯实安全工作的基础。

交通运输部关于提升交通基础设施的通知

交通运输部关于提升交通基础设施的通知

交通运输部关于提升交通基础设施的通知通知为了提升交通基础设施,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对出行的需求,并促进交通运输事业的发展,交通运输部决定采取一系列措施,特向各级交通部门发出通知如下:一、加大基础设施建设力度1.加快公路建设:各级交通部门应加大对高速公路、国道和重点公路的规划建设力度,确保路网的连通性和通行的畅顺性。

同时,要加强公路维护保养工作,及时修复和加固路面,确保道路的安全性和可靠性。

2.提升铁路运输能力:要推动多项铁路项目建设,包括新建铁路线路和扩容改造现有铁路线路。

同时,要加强铁路设备的升级和维护,确保铁路运输的安全和效率。

3.改善水路运输条件:各级交通部门要加强内河航道疏浚和深水航道建设,提升水路的通航能力。

同时,要推进港口设施的改造和升级,提高港口的装卸效率和服务水平。

二、提高交通安全水平1.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各级交通部门要强化对道路交通安全的监管和管理,加强交通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提高道路交通秩序。

同时,要加强对交通设施的维护和检修,确保设施的完好性和安全性。

2.加强铁路运输安全管理:要加强对铁路运输的安全监管,加强对列车和线路的巡查和检修,确保铁路运输的安全和可靠性。

同时,要加强对铁路人员的培训和管理,提高服务质量和安全水平。

3.强化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各级交通部门要加强对水上交通的安全监管,提高对船舶和港口的安全管理水平,确保水上交通的安全和畅通。

三、推进智能交通发展1.推广智能交通系统:各级交通部门要积极推广智能交通系统的应用,包括智能信号灯、智能交通管理系统等,提高交通运输效率和安全性。

2.加强交通信息化建设:要加强对交通信息化建设的推进,包括建设统一的交通信息平台和提供交通信息服务等,方便人民群众获取交通信息和出行服务。

3.鼓励创新科技应用:各级交通部门要鼓励科技企业和研究机构在交通领域进行创新,推动科技成果的应用,提升交通行业的发展水平。

四、加强人才培养和队伍建设1.加强交通人才培养:各级交通部门要注重加强对交通人才的培养和培训,提高交通从业人员的综合素质和专业能力。

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公路水路交通运输信息化“十二五”发展规划的通知

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公路水路交通运输信息化“十二五”发展规划的通知

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公路水路交通运输信息化“十二五”发展规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公布日期】2011.04.27•【文号】交规划发[2011]192号•【施行日期】2011.04.2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综合规定正文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公路水路交通运输信息化“十二五”发展规划的通知(交规划发[2011]19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计划单列市交通运输厅(局、委),有关港口管理局,部属各单位,部内各司局:为贯彻落实《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对信息化发展的要求,我部组织编制了《公路水路交通运输信息化“十二五”发展规划》。

本规划旨在通过加快交通运输行业信息化建设,充分发挥信息化在转变交通运输发展方式、提升交通运输管理能力和服务水平、促进现代交通运输业发展的支撑和保障作用,全面提高交通运输智能化、现代化水平。

该规划是《交通运输“十二五”发展规划》的重要组成部分,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交通运输部二○一一年四月二十七日公路水路交通运输信息化“十二五”发展规划前言“十二五”期是我国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和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重要时期,是推动信息化、工业化深度融合和加快经济社会各领域信息化进程的重要阶段。

交通运输业坚持以科学发展为主题,以转变发展方式、发展现代交通运输业为主线,着力调整交通结构、拓展服务功能、提高发展质量、提升服务水平,构建便捷、安全、经济、高效的综合运输体系。

必须充分发挥信息化对改造传统产业、发展现代交通运输业的支撑和保障作用,着力在信息化环境下强化各种运输方式高效衔接,提高公众信息服务水平,规范市场运行秩序,增强安全监管和应急处置能力,提升政府决策管理效能,促进行业可持续发展。

交通运输部党组高度重视信息化工作,提出“必须把推进交通运输信息化建设摆在‘十二五’规划中的突出位置,通过一批带动性强的行业重大信息化项目的实施,全面提高交通运输智能化、现代化水平。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强和规范交通运输事中事后监管三年行动方案(2021—2023年)》的通知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强和规范交通运输事中事后监管三年行动方案(2021—2023年)》的通知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强和规范交通运输事中事后监管三年行动方案(2021—2023年)》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公布日期】2021.02.22•【文号】交办法〔2021〕18号•【施行日期】2021.02.2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综合规定正文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强和规范交通运输事中事后监管三年行动方案(2021—2023年)》的通知交办法〔2021〕18号经交通运输部同意,现将《加强和规范交通运输事中事后监管三年行动方案(2021—2023年)》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2021年2月22日加强和规范交通运输事中事后监管三年行动方案(2021—2023年)为深化交通运输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根据《交通运输部关于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指导意见》(交法发〔2020〕79号),结合交通运输监管实际,制定加强和规范交通运输事中事后监管三年行动方案如下。

一、行动目标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到2023年,基本建成以“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为基本手段、以重点监管为补充、以信息化监管为支撑、以信用监管为基础的交通运输新型监管体系,基本形成市场自律、政府监管、社会监督互为支撑的交通运输协同监管格局,公路管理、水路运输、道路运输、海事管理、交通运输安全生产等领域监管难题得到有效破解,监管能力和水平得到提高,监管责任得到全面落实,交通运输市场主体竞争力和市场效率得到明显提升。

二、主要任务(一)明确监管事项和职责。

1.梳理事项清单。

编制完善中央层面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清单,按照法定权限和职责逐项细化落实取消和下放事项的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按照法律法规和“三定”规定明确的监管职责,结合权责清单,梳理部门职责范围内的监管事项,明确监管部门、监管对象、监管措施、设定依据、监管结果、监管层级等内容,按照要求、结合实际纳入国家和省“互联网+监管”系统并动态更新。

交通运输部安全委员会关于印发交通运输部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的通知

交通运输部安全委员会关于印发交通运输部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的通知

交通运输部安全委员会关于印发交通运输部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公布日期】2010.07.28•【文号】交安委发[2010]1号•【施行日期】2010.07.2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劳动安全保护正文交通运输部安全委员会关于印发交通运输部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的通知(交安委发〔2010〕1号)部安委会各成员单位:2010年6月3日,部安委会第三次全体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了《交通运输部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经修订后,现予印发。

交通运输部安全委员会二〇一〇年七月二十八日交通运输部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根据国务院批准的交通运输部“三定”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现将部安委会成员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明确如下:一、办公厅(一)承担部有关重大政策研究,参与交通运输有关安全生产和应急重大政策的制订。

(二)负责交通运输安全生产和应急方面有关文电和领导批示的批转和督办。

二、政策法规司(一)承担交通运输安全生产和应急立法规划、计划的编制和立法组织协调工作。

(二)承担交通运输安全生产和应急法律、行政法规草案和规章的审核及报请审议工作。

(三)拟订交通运输安全生产和应急新闻宣传有关规定,并监督实施。

(四)指导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生产和应急新闻宣传工作,负责部安全生产和应急新闻发布、重大宣传活动的组织协调与舆情分析。

(五)指导交通运输安全生产和应急方面有关行业体制改革工作。

(六)指导交通运输执法和宣传队伍建设。

组织对交通运输安全生产和应急工作先进单位和个人进行评比表彰。

三、综合规划司(一)参与组织编制交通运输安全生产和应急体系建设发展规划,负责相关建设项目的前期工作。

(二)负责安排交通运输有关安全生产监管和应急方面基础设施、装备建设以及专项治理所需项目和投资。

交通运输部最新规章制度

交通运输部最新规章制度

交通运输部最新规章制度
《交通运输部最新规章制度》
近日,交通运输部发布了一系列新的规章制度,旨在提高交通运输行业的安全性和效率。

这些新规定涵盖了各种交通运输方式,包括陆路、水路和航空。

其中一些主要的变化包括以下几点:
首先,针对道路交通,交通运输部将加强对驾驶员的培训和审核,以确保驾驶员的驾驶技能和安全意识。

同时,对于违规驾驶和交通事故,将实施更加严格的处罚措施,以减少交通事故发生率。

其次,对于水上运输,交通运输部将加强对船舶设备和船员的监管,以确保船舶的安全运行。

此外,也将对航线规划和航行安全做出新的要求,以提高水上运输的安全性。

最后,对于航空运输,交通运输部也将提出更严格的飞行安全标准和飞行员培训要求,以确保航空运输的安全性和可靠性。

这些新的规章制度的出台,标志着交通运输部对交通运输行业的监管力度将会更加严格,为乘客和货物的安全和顺利运输提供了更加健全的法规保障。

同时,这也将促进整个交通运输行业的发展,提升行业的整体水平和服务质量。

重污染天气运输应急预案

重污染天气运输应急预案

一、编制依据为应对重污染天气对交通运输领域的影响,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国实际情况,特制定本预案。

二、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我国境内所有道路、水路、铁路和民航运输企业,以及其他相关单位在重污染天气期间采取的应急措施。

三、组织机构及职责(一)应急指挥部1. 组成:应急指挥部由交通运输部门、环境保护部门、气象部门、卫生健康部门、公安部门、应急管理等部门组成。

2. 职责:(1)统一指挥、协调重污染天气期间的交通运输应急工作;(2)制定和实施重污染天气交通运输应急预案;(3)组织、协调相关部门和单位开展应急处置工作;(4)发布重污染天气交通运输应急响应信息。

(二)应急工作组1. 组成:应急工作组由交通运输部门、环境保护部门、气象部门、卫生健康部门、公安部门、应急管理等部门相关人员组成。

2. 职责:(1)负责重污染天气交通运输应急工作的具体实施;(2)协调相关部门和单位开展应急处置工作;(3)收集、分析、报告重污染天气交通运输应急情况;(4)组织开展应急培训和演练。

四、应急响应(一)预警1. 气象部门根据气象预报,发布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

2. 应急指挥部根据预警信息,及时召开会议,研究部署应急处置工作。

(二)响应等级1.Ⅰ级响应:当重污染天气预警达到严重程度时,启动Ⅰ级响应。

2.Ⅱ级响应:当重污染天气预警达到较重程度时,启动Ⅱ级响应。

3.Ⅲ级响应:当重污染天气预警达到一般程度时,启动Ⅲ级响应。

(三)应急处置措施1. 道路运输:(1)加强高速公路、国省道等主要道路的巡逻检查,确保交通畅通;(2)对重污染天气区域内的车辆进行限行、限速,确保行车安全;(3)加强运输企业监管,要求企业采取有效措施减少污染物排放;(4)保障重点物资运输,确保民生需求。

2. 水路运输:(1)加强航道巡查,确保航道畅通;(2)对重污染天气区域内的船舶进行限航、限速,确保航行安全;(3)加强港口码头作业监管,减少污染物排放;(4)保障重点物资运输,确保民生需求。

交通运输供应保障措施

交通运输供应保障措施

交通运输供应保障措施交通运输供应保障是保障社会正常运转的重要环节之一。

在现代社会中,随着人们对交通运输的需求逐渐增加,交通供应的稳定性和安全性问题愈加凸显。

为了确保交通运输的顺畅与安全,我们需要采取一系列全面而有效的措施。

本文将围绕交通运输供应保障展开,详细阐述以下几个方面的措施。

一、基础设施建设良好的基础设施是交通运输供应保障的基础。

在道路交通方面,应加强道路网络建设,包括建设更多的高速公路、快速路和农村公路,提高道路通行能力。

同时,还需加强桥梁和隧道等重要路段的安全设施建设。

在铁路交通方面,应加大对高速铁路和城际铁路的建设力度,提高铁路运输的效率和安全性。

在水路交通方面,应加强航道疏浚和港口建设,提高水路运输的通行能力和安全性。

二、交通管理与监控严格的交通管理和监控是保障交通运输供应的重要手段。

首先,应加强交通法规的宣传和执行,提高驾驶员的交通安全意识。

同时,加强对交通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严厉惩罚交通违法行为,提高违法成本。

其次,应加强交通监控系统的建设,包括交通监控摄像头和交通信号控制系统等,提高交通管理的科技化水平,实现交通流量的精确掌控。

此外,利用大数据和人工智能技术,加强对交通事故发生原因和规律的研究,为交通管理部门提供科学可靠的决策依据。

三、供应调度与应急管理交通运输供应的调度和应急管理是确保交通运输供应连续性的关键环节。

需建立健全供应调度机制,包括加强航空、铁路和公路等不同交通方式的密切协调与衔接,提高货物和客流的调度效率。

同时,应建立起完善的应急管理机制,做好应急准备工作。

例如,在自然灾害和重大活动期间,应加强交通指挥调度,确保交通供应的畅通与安全。

四、信息化与智能化技术应用信息化和智能化技术的应用可以提高交通运输供应的效率和安全性。

首先,应加强交通信息化建设,推动交通信息化系统的全面运营。

例如,通过建设实时交通信息平台,提供准确的路况信息,帮助司机选择最佳路线,减少交通拥堵。

交通运输部工作人员的交通运输综合管理与协调

交通运输部工作人员的交通运输综合管理与协调

交通运输部工作人员的交通运输综合管理与协调交通运输部是我国交通运输领域的主管部门,负责统筹全国的交通运输工作。

交通运输综合管理与协调是交通运输部工作人员的重要职责。

本文将从交通运输综合管理与协调的定义、意义、主要内容以及挑战等方面展开论述。

一、交通运输综合管理与协调的定义交通运输综合管理与协调是指交通运输部工作人员通过对各类交通运输行业的协调管理,实现交通系统资源优化配置和运输体系的高效运行。

综合管理包括对道路、铁路、水运、航空等运输方式的统筹规划、政策制定与监管,以及对交通基础设施建设与维护的整体协调管理。

二、交通运输综合管理与协调的意义1. 统筹资源:综合管理与协调可实现不同交通方式之间的衔接与协同,优化资源配置,提高运输效益。

通过合理调度运输运力和降低运输成本,能够提高服务水平,提升交通运输系统的整体效能。

2. 安全稳定:综合管理与协调有助于加强对道路交通、铁路交通、水路交通以及航空交通的监管与管理,提高交通运输的安全性和稳定性。

通过制定相应的规章制度和应急管理措施,有效预防和应对交通事故等安全问题。

3. 促进经济发展:综合管理与协调能够提高交通运输的服务质量,缩短物流时效,降低运输成本,为经济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同时,通过优化交通网络布局和提升运输能力,能够促进地区间的互联互通,推动经济协同发展。

三、交通运输综合管理与协调的主要内容1. 交通基础设施规划建设:通过制定综合交通规划,规划并实施各类道路、铁路、水运、航空等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提升交通运输网络的连通性与韧性。

2. 运输管理与监管:制定相关运输规范和标准,加强对交通工具、运输企业与从业人员的监管,完善运输市场秩序,提高运输服务的质量和效率。

3. 信息化建设:加强交通信息化建设,建立健全交通运输信息平台,利用先进的科技手段,实现运输过程的动态监控、调度和管理,提高运输效能。

4. 路网交通组织:通过制定并实施交通信号控制、路口平面设计、停车管理等措施,优化交通流量分配,提高道路通行能力和交通运输效率。

交通部关于整顿治理道路、水路运输市场的决定-[89]交政法字89号

交通部关于整顿治理道路、水路运输市场的决定-[89]交政法字89号

交通部关于整顿治理道路、水路运输市场的决定正文:---------------------------------------------------------------------------------------------------------------------------------------------------- 交通部关于整顿治理道路、水路运输市场的决定(1989年2月25日(89)交政法字89号)在改革开放的方针指导下,交通运输的改革和发展发生了深刻的变化,单一的公有制经济结构已经改变,多家经营、相互竞争的运输格局已经形成,有力地促进了运输市场的繁荣和发育。

但是,目前运输市场比较混乱,主要是:运输市场缺乏平等的竞争条件,竞争机制难以发挥,各种运输力量不能形成各自的优势;运输结构不合理,实载率低,运输经济效益差;管理体制上政出多门,管理多头,缺乏统一协调的有效管理,致使宏观调控不力;不少地区出现了抬价杀价、偷漏税费、垄断货源、居间盘剥等不法行为,行业不正之风仍较严重。

这些情况不仅对交通运输,而且对国民经济的健康发展和人民生活都带来了不良影响。

根据十三届三中全会提出的治理经济环境、整顿经济秩序、全面深化改革的方针和要求,为了建立一个开放的、有秩序的运输市场,现决定对道路、水路运输市场进行整顿和治理。

一、开展对从事营业性运输单位和个人的清理整顿工作。

各级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要对从事营业性道路、水路客货运输、搬运装卸、车船维修、地方船舶制造、运输服务业的单位和个人的经营条件、范围、行为及证照,进行认真的清理和整顿。

对已经整顿的,按实际需要进行复查。

凡经整顿符合规定的,允许继续经营;不符合规定的,发出不合格通知书,限期整顿改正;经过整顿仍不符合条件者,要会同工商管理部门令其停业,收回证照。

对各种违法违纪行为要认真进行查处。

二、对运输市场的运力投放加强宏观控制。

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对申请参加客、货营业性运输的单位和个人,要根据其所要求经营范围内的客源、货源、运力的分XXX供需情况,燃油供应情况,道路、航道、港站基础设施的能力等条件进行综合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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径。 混 合 所有 制 将 助推 企 业 法 人 治 理 结 形 势 。
期 以 及 关乎经 济安 全 的领 域 具 有了可 以
构 完 善 。目前 我 国 的 国有 大 型 海 运 企 业
通 过 混 合 所 有制 , 政 企 分 开具 有 了 依 赖 的基 础实体 。( 谢 燮 )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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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活 力和 竞争力 , 关 键 是 激 发 企 业 活 法 人 治 理 结 构 。 企业决策环节多、 决 策 运 行 的主 体 , 企 业 活 力得 以焕 发 。 企 业
力, 而 海 运 业 的 混 合所 有 制 可能 就 是途 慢 的弊 端 难 以 适 应 海 运 业 快 速 变 化 的 盈 利 能 力 得 到提 升 , 使 得 国家 在 非 常 时
部 将 通 过 简政 放权 和 管 理 方 式创 新 , 充 分 发 挥 市场 配 置 资 源 的决 定 性 作用 , 进

事 领 域 建 立管 理 权 力 清单 制度 , 加 强对 自身 约 束 并 接 受社 会 监 督 。 权 力 清 单包
步 激 发 市场 主体 的活 力 , 推 动 交 通 运
政 策
水运海事管理 晒权力清单
9 , q 1 7 日, 交 通 运 输 部 发布 公 告 , 决
定在 行 政 审批 权 力 最 为集 中的水 运 和海
监管 等方 式强 化 监督 , 确 保既 放得 开 、 又 管 得 住。 水运 和海事行政 管理 服务创新 目 录 中包括 1 4 项 服 务创 新 事 项 。 交 通 运 输
目和实 现 管理 创 新 事项 涉 及1 7 件 规 章 和
置 问题 ; 通 过 公 开 审批 流 程 , 最 大 限度 2 1 件 规 范性 文 件 的修 订 。 交 通 运 输 部 将
通过对审批事项开展实 根 据 对 外 公布 的时 间安 排 , 据介绍, 由交 通 运 输部 及 部 直 属 有 方便群众办 事; 组 织 开展 全 及 时 发 现 和 纠 正行 政 权 力 面 清 理 工作 , 关 单 位 实 施 的 水 运 和 海 事 领 域 行 政 审 施 监 督 检 查 , 对 涉 及的规 章和 规 范 性 文 批 事项 共 4 O 项。 审 批事 项 及 流 程 图 包含 实 施过 程 中存在 的问题 。 件及 时修 订 和废 止 , 确 保 行 政 审 批 事 项
交 通 运输 部 对 所有取 消 和下 放 的 1 9 和管理创新依法进行。 据悉 , 交 通 运 输 明 确 了相 部 在 探索 和 完善水 运 和海 事领 域管 理 权 理部 门 、 许 可机 关 、 审批 流 程 、 提 交 材料 项 水 运 和 海 事 行 政 审 批 事项 , 交通 运 输 部 在 有 关 力清单制度 的基础上, 目录 等 内 容 。 通 过 对 审 批 事 项 目录化 管 应 的后 续 监 管 措 施 。 逐步将其扩大至 了事项名称 、 受理方 式 、 办 理期限 、 受 通 过备 案 、 现 场 所 有审批 事项 。( 理, 从 工作 机 制 上杜 绝 审 批 权 力 随 意设 领 域 将 实 行 宽进 严 管 , 佟亚涛 ) 缸
含水运 和海事行政 审批事项 及审批流
程、 行政 审批 项 目取 消 下放 后 的后 续监 管措 施 、 水 运 和 海 事行 政 管 理 服 务 创新 目录 、 规 章 和 规 范性 文件 清 理 安 排 四方 面 更可持 续
发展。
取消 下放 的水 运 和海 事行 政审 批 项
日前 印 发 的 《 交 通 运 输 部 关 于
案 管理 体系 , 加 强 突 发 事 件 应 急 能 力
《 意见》 要求 , 尽 快 建 成 集 搜 救 及 溢 油 应急指挥、 路 网调 度 指挥 与 抢 通保 通 、
进 一 步加 强 道 路 水 路 交 通 运 输 应 急 管 理 工 作 的意 见 》( 简称 《 意见 》 ) , 提 出近 期 远 期 目标 。 即到2 ( ) 1 5 年, 建 立指 挥 顺 畅 、 结构 合 理 、 反 应 灵敏 、 保 障有 力 、 运转 高效 的 道路 、 水路 交通 应 急管 理 体 系 ;  ̄2 0 2 0 年, 道路 水 路 交 通 应 对 各 类 重 特 大 突 发事 件 能 力 显 著提 升 , 体 制 机 制 更加 完善 , 管 理 体 系更 加 科 学 。 根据 《 意见 》, 交 通 运 输 行 业将
建设 , 不断提高应急管理信息化水平,
健 全完 善应急管 理制度 机 制。 在 应 急 应急运输力量与资源调度、 应急现场信
能 力建 设方面 , 交通 运输 部将 加强深 号 传输 与通信 指挥 、 水 上 专 业 力量 指 海 搜 寻扫 测 、 重 大 自然 灾 害 抢 通 、 重 挥 一 体 化 的应 急管 理 信 息化 系 统 。
混 合 所有 制 将 是 国有 航 企 新机 遇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落实 《 若干意 见 》 , 提 升 海 运 企 业 企 业 决 策 权 过 于 集 中 , 没 有形 成 科 学 的 制 度 保 障 , 企业 成 为 真正 在 市场 上 独 立
要 战 略 物 资 抢 运 和 大 批 量 人 员疏 散 等
在 健 全 完 善 应 急 管 理 制 度 机 制 方 面, 应 急 资 金 保 障 不 可 忽视 。《 意见 》
重 特 大 突 发 事 件 应 急 处 置 能 力建 设 ;
通 过 政 府 购 买 服 务 的方 式 , 加 强 特 殊 提 出 , 将预 案规 划 、 编制 、 培训 、 宣传 机 械设 备储 备 ; 先 期 以 海 上 搜 救 领 域 教 育 、演 习演 练 等 工 作 所 需 经 费 纳 入 为 试点 , 逐 步 加 大 对 志 愿 者 的 专 业 培 各 级 交 通 运 输 主 管 部 门 财 政 预 算 统 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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