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械设备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机械设备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时间:2009-01-24 12:37:46 来源:绿色建材网 作者: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机械设备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TJ 231(四)-78
第四册 起重设备、电梯、连续团结运输安装
主编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机械 工 业 部
批准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基本建设委员会
试行日期:1978年12月1日
通知
(78)建发施字240号
由第一机械工业部组织有关单位修订的《机械设备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第二册《金属切削机床安装》,编号为TJ231(二)-78;第三册《机械压力机、空气锤、液庄机、铸造设备安装》,编号为TJ231(三)-78;第四册《起重设备、电梯、连续运输设备安装》,编号为TJ231(四)-78;第五册《压缩机、风机、泵、空气分离设备安装》,编号为TJ231(五)-78;第六册《破碎粉磨设备、卷扬机、固定式柴油机、工业锅炉安装》,编号为TJ231(六)-78,已经有关部门会审定稿。现批准颁发为全国通用施工及验收规范,自一九七八年十二月一日起试行。请将试行中的经验和意见,随时告第一机械工业部设计总院或各负责解释单位,以便今后补充和修订时参考。
国家基本建设委员会
一九七八年六月十七日
修订说明
根据国家建委(72)建设施字第135号文的布置,我部组织了《机械设备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J2-62》的修订工作,这次修订经国家建委同意,采用分册的方式印行。
在修订过程中,总结了十几年来,设计、制造、施工和使用方面的经验,并广泛征求了全国有关单位的意见,最后召开审查会会同有关部门审查定稿。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事业的蓬勃发展,广大的群众不断革新创造,机械设备及其安装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必将不断涌现。希望各单位和广大群众在试行中,提出修改和补充意见,并将有关资料和意见寄交我部或各负责解释的单位,以便今后进一步补充和修订。
本规范各册(篇)负责解释的单位如下:
《空气分离设备》--杭州制氧机研究所;
《固定式柴油机》--上海内燃机研究所;
《工业锅炉》--上海工业锅炉研究所;
《卷扬机》、《破碎粉磨设备》--洛阳矿山机械研究所;
《液压机》--西安重型机械研究所;
《铸造设备》、《机械压力机》、《空气锤》--济南铸造锻压机构研究所;
《起重设备》、《连续运输设备》、《电梯》 --北京起重运输机械研究所;
《气体压缩机》、《风机》、《泵》、--合肥通用机械研究所;
《金属切削机床》--上海同济大学。
第一机械工业部
一九七七年十月二十日
第一篇 起重设备安装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1条 本篇适用于各章中所列的起重设备的安装。
第2条 本篇是起重设备安装工程的专业技术规定,安装工程的通用技术要求,应按本规范第一册《通用规定》的规定执行。
第3条 组装时,应复查和检查起重设备的外形尺寸和主要零、部件,如发现变形、超差等缺陷,无法调整时,应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处理。
第4条 安装时,应检查钢丝绳的型号、规格和长度,不应有腐蚀、硬弯、扭曲和压扁等缺陷;长度不够不得接长,应换绳;钢丝绳工作时,不应有卡阴或与其他部件相碰等现象。
第5条 装配联轴器时,两轴的不同轴度和端面间隙应按附录一的规定执行。
第6条 调整制动器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制动器开闭应灵活,制动应平稳可靠;
二、起升机构的制动器必须能制止住额定负荷的1.25倍;运行机构的制动器应能刹住大车和小车,但不宜调整过紧,防止车轮打滑和引起振动、冲击。
第7条 起重设备在无负荷时,车轮与轨道面的接触情况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大车车轮均应与轨道面接触,不应有悬空现象;
二、小车主动车轮在运行区间应与轨道面接触;被动车轮与轨道面的间隙不应大于1毫米,间隙区间每段长度不应大于1米,累计长度不应大于2米,龙门起重机和装卸桥的累计长度不应大于3米;
三、手动单、双梁起重机的主动车轮应与轨道面接触;被动车轮与轨道面的间隙不应大于2毫米。
第8条 起重设备的金属结构应按施工图的规定进行焊接或铆接;无规定时,可按《钢结构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J18-66(修订本)》的规定执行。
第9条 交付安装的吊车梁应符合《钢筋混凝土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J10-65(修订本)》和《钢结构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J18-66(修订本)》的规定。
第10条 起重设备必须经试运转验收合格后方得使用。
第二章 轨道和车挡
第11条 钢轨道设前,应进行检查,合格后方得铺设。
第12条 吊装轨道前,应确定轨道的安装基准线;轨道的安装基准线一般即是吊车梁的基准线。
第13条 轨道实际中线对吊车梁实际中线的位置偏差不应超过10毫米。
第14条 轨道实际中线对安装基准线的位置偏差不应超过3毫米,龙门起重机和装卸桥的轨道不应超过5毫米。
第15条 轨距偏差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桥式起重机和悬挂起重机不应超过±5毫米;
二、龙门起重机和装卸桥跨度小于或等于30米,不应超过±8毫米;跨度大于30米,不应超过±10毫米。
第16条 轨道的纵向下水平度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轻轨、重轨、起重机轨、方钢和工字钢的轨道不应超过1/1500;轻轨、重轨、起重机轨和方钢
应在每根柱子处测量,工字钢应在固定点处测量,在全行程上最高点与最低点之差不应大于10毫米;
二、龙门起重机和装卸桥的轨道不应超过1/1000,每间隔10米测量一点。
第17条 方钢和工字钢轨道的横向不水平度不应超过轨道宽度的1/100。
第18条 同跨两平行轨道的标高相对差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桥式起重机的轨道在柱子处不应大于10毫米,其他处不应大于15毫米;
二、单梁悬挂起重机的轨道不应大于5毫米;
三、龙门起重机和装卸桥的轨道不应大于10毫米。
第19条 两平行轨道的接头位置应错开,其错开距离不应等于起重机前后车轮的轮距。
第20条 轨道接头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接头用对接焊时,焊条和焊缝应符合钢轨的材质和焊接质量的要求,焊好后接头平整光滑;
二、接头用鱼尾板或与鱼尾板规格相同的联接板联接时,接头左、右、上三面的偏移均不应大于1毫米,接头间隙不应大于2毫米;
三、伸缩缝处的间隙应符合设计规定,其偏差不应超过±1毫米;
四、用垫板支承的方钢轨道,接头处的垫板宽度应比其他处增加一倍。
第21条 龙门起重机和装卸桥同一侧两根轨道的轨距偏差不应超过±2毫米;其相对标高差不应大于1毫米。
第22条 混凝土吊车梁与轨道之间的混凝土灌浆层(或找平层)应符合设计规定,浇灌前吊车梁顶面应冲洗干净。
第23条 钢轨下用弹性垫板作垫层时,弹性垫板的规格和材质应符合设计规定。拧紧螺栓前,钢轨应与弹性垫板贴紧;如有间隙,应在弹性垫板下加垫铁垫实;垫铁的长度和宽度均应比弹性垫板大10~20毫米。
第24条 在钢吊车梁上铺设钢轨时,钢轨底面应与钢梁顶面贴紧;如有空隙,其长度超过200毫米时,应加垫铁垫实,垫铁长度不应小于100毫米,宽度应大于轨道底面10~20毫米;每处垫铁不应超过三层,垫好后应与钢梁焊接固定。
第25条 调整轨道符合要求后,应全面复查各螺栓的紧固情况。
第26条 轨道上的车挡应在吊装起重机前装妥;同一跨端的两车挡与起重机缓冲器均应接触,如有偏差应进行调整。
第三章 电动葫芦
第27条 电动葫芦车轮的凸缘内侧与工字钢轨道翼缘间的间隙c(见图Ⅳ-1.1)应为3~5毫米。
图Ⅳ-1.1 车轮凸缘内侧与轨道翼缘间的间隙
1-工字钢轨道;2-车轮
第28条 电动葫芦进行额定负荷试验时,制动时间内的下滑距离应符合下式要求:
式中 S--下滑距离,米;
v--起升速度,米/分。
第四章 手动单、双梁起重机
第29条 吊装手动单、双梁起重机前,应按表Ⅳ-1.1和表Ⅳ-1.2的规定进行复查。
手动单梁起重机的偏差 表Ⅳ-1.1
手动双梁起重机的偏差 表Ⅳ-1.2
第五章 电动单梁起重机和电动单梁悬挂起重机
第30条 吊装电动单梁、电动单梁悬挂起重机前,应按表IV-1.3的规定进行复查。
电动单梁起重机、电动单梁悬挂起重机的偏差 表Ⅳ-1.3
第31条 电动单梁悬挂起重机车轮的凸缘内侧与工字钢轨道翼缘间的间隙c(见图Ⅳ-1.1)应为3~5毫米。
第六章 通用桥式起重机
第32条 本章适用于通用桥式起重机的安装;其他起重机中与通用桥式起重机相同的部分,可参照执行。
第33条 组装桥架应按表Ⅳ-1.4的规定进行复查和检查。
组装桥架的偏差 表Ⅳ-1.4
注:①用钢丝测量上拱度时,钢丝自重的下垂度和日照影响的扣除值见附录二、三;
②主梁旁弯度系指在上盖板处测量所得值。
③小车轨道接头要求,见第二章第20条的有关规定。
第34条 已在制造厂组装的大车运行机构,应按表Ⅳ-1.5中的有关规定进行复查;现场组装的大车运行机构,应符合表Ⅳ-1.5的规定。
组装大车运行机构的偏差 表Ⅳ-1.5
注:①测定跨度的修正值见附录四;
②h、l-测量长度。
第35条 已在制造厂组装的小车运行机构应按表Ⅳ-1.6中的有关规定进行复查;现场组装的小车运行机构,应符合表Ⅳ-1.6的规定。
组装小车运行机构的偏差 表Ⅳ-1.6
第七章 冶金起重机
第36条 本章适用于冶金起重机中特殊机构的安装。
第37条 组装桥式加料起重机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铆接框架与小车架时,框架中线对小车架弯板平面的不垂直度(见图Ⅳ-1.2),不应超过框架高度1/2000;
二、框架中的上、下支承孔的不同轴度不应超过0.5毫米,上、下支承对支承孔轴线的不垂直度不应超过0.5/1000;
三、上、下支承的导板与立柱的间隙各边均应为1~1.5毫米;
四、框架上部两导向槽的相对不平行度在全长上不应超过3毫米;
五、旋转机构的万向联轴器装配后,其上、下位置的偏差不应大于4毫米;
六、调整料杆锁紧机构中液压推动器的弹簧,锁紧时应准确可靠;
七、主小车上的保险压力辊与主梁下盖板的间隙不应大于5毫米。
第38条 组装铸造起重机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组装两个主卷筒后,其轴向位移不应超过3毫米;
二、上部滑轮组中平衡杆的不水平度在全长上不应超过40毫米;
图Ⅳ-1.2 框架中心线对小车架弯板平面的不垂直度
1-框架;2-小车架弯板平面;3-万向联轴器;4-中心线
三、固定钢丝绳后,龙门吊钩的不水平度不应超过2/1000。
第39条 组装螺杆式脱锭起重机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铆接小车架与导架时,导架中线对小车架弯板平面的不
垂直度,不应超过导架高度的1/20
00;
二、导架中线与导轨中线应重合,其偏移不应超过3毫米;
三、两导轨槽的相对不平行度在全长上不应超过3毫米;
四、顶出机构中的方轴的不直度在全长上不应大于3毫米;
五、组装顶出机构的方轴与轴承时,轴颈与轴套的间隙各边均不应小于5毫米;
六、顶出机构的方轴与蜗轮减速机中小齿轮导板的间隙各边均应为0.4~0.7毫米;
七、夹钳上部套筒与导轨的间隙各边均不应小于3毫米;
八、固定小钳操纵机构的钢丝绳后,横梁的不水平度在全长上不应超过5毫米;
九、大钳两臂应对称顶杆中线,其偏移不应超过10毫米;
十、大钳和小钳的动作应协调,其开闭尺寸应符合设备技术文件的规定;
十一、导向管柱的不铅垂度不应超过1/2000,对重应在导向管柱上灵活移动,不应有卡住现象;
十二、调整司机室内指示器指针的位置,应符合顶杆移动的距离。
第40条 组装夹钳起重机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铆接小车架与导架时,导架中线对小车架弯板平面的不垂直度,不应超过导架高度的1/20
00;
二、导架中线与导轨中线应重合,其偏移不应超过10毫米;
三、两导轨的相对不平行度不应超过3毫米;
四、方轴的不直度在全长上不应大于3毫米;
五、导轨与上、下横梁间的间隙各边均应为1~4毫米;
六、立柱与下横梁导板的间隙各边均应为1~5毫米;
七、方轴与小齿轮导板的间隙各边均应为0.37~0.7毫米;
八、固定主起升机构的钢丝绳后,上横梁的不水平度在全长上不应超过5毫米;
九、夹钳的转动点和滚动点应灵活,夹钳的开闭链条在钳架孔中不应有卡住现象;
十、小车运行机构的保险压力辊与主梁下盖板的间隙不应大于10毫米。
第41条 组装揭盖起重机应符合上列要求:
一、组装后,曲柄、连杆和偏心轮动作应协调,提升钳(或吊环)应同步;
二、调整自动停车器,应使揭盖起重机能在任何一个炉子的中线上自动停车。
第42条 组装刚性料耙起重机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铆接小车架与导架时,导架中线对小车架弯板平面的不垂直度,不应超过导架高度的1/20
00;
二、导架与导轨的侧间隙各边均应为1~1.4毫米;顶间隙应为1.5~3毫米;
三、固定钢丝绳后,横梁的不水平度不应超过1/1000;
四、圆形轨道的直径偏差不应超过±2毫米;
五、圆形轨道的上表面对下部小车车轮底面的不水平度不应超过3毫米;
六、圆形轨道与小车架回转中心的不同轴度不应超过3毫米;
七、滑环与小车架回转中心的不同轴度不应超过3毫米;
八、大车运行机
构的水平轮与轨道的侧间隙不应大于10毫米;
九、旋转机构的水平轮与圆形轨道的侧间隙不应大于1.5毫米;
十、所有的耙齿工作面应在同一水平面上,其高低差不应大于3毫米。
第43条 旋转挂钳或电磁起重机组装后,其吊具上的平衡梁的不水平度不应超过2/1000。
第44条 组装锻造起重机和翻料机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组装松闸装置时,调整上滑轮组的调节螺钉或制动器的调节管,当起重量超过额定负荷的10%时,应能使制动器松开;
二、松闸装置的各铰接点应转动灵活;
三、用手转动翻料机构的制动轮,链轮与链条应转动灵活;
四、翻料机挂上额定负荷时,缓冲弹簧不应有永久变形,锥形摩擦联轴器的性能应良好。
第八章 龙门起重机和装卸桥
第45条 组装桥架时应按出厂标记进行;组装后,其偏差应符合表Ⅳ-1.7的规定。
组装桥架的偏差 表Ⅳ-1.7
第46条 组装支腿与台车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组装后应符合表Ⅳ-1.8的规定;
组装支腿后台车的偏差 表Ⅳ-1.8
二、支腿与桥架连接时,其接合面间不应有间隙;如有间隙,宜用垫铁调整。
第47条 组装小车运行机构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组装单主梁龙门起重机和装卸桥的小车运行机构应符合表Ⅳ-1.9的规定;
组装单主梁龙门起重机和装卸桥小车的偏差 表Ⅳ-1.9
二、组装双梁小车运行机构应符合本篇第35条的规定;
三、带铰接缓冲装置的运行机构小车架(见图Ⅳ-1.3),在无负荷时,其端部上平面对车架平面只许向下倾斜,倾斜量d不应大于5毫米;
图Ⅳ-1.3 铰接小车架
1-铰接装置;2-起升机构小车架;3-运行机构小车架;4-车轮组
四、单主梁龙门起重机和装卸桥的小车运行时,其防止小车脱轨的安全装置与轨道之间不应有摩擦现象。
第48条 组装龙门起重机和装卸桥后,应即装上夹轨器,并进行试验;试验时,夹轨器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夹轨器各节点应转动灵活,夹钳、连杆、弹簧、螺杆和闸瓦不应有裂纹和变形;
二、夹轨器工作时,闸瓦应夹紧在轨道两侧,钳口的开度应符合设备技术文件的规定,张开时不应与轨道相碰。
第九章 壁行式悬臂起重机
第49条 本章适用于起重量为0.5~5吨的壁行式悬臂起重机的安装。
第50条 组装臂架(见图Ⅳ-1.4)应符合表Ⅳ-1.10的规定。
组装臂架的偏差 表Ⅳ-1.10
图Ⅳ-1.4 壁行式悬臂起重机
第51条 吊装小车前应检查小车跨度,其偏差不应超过±1毫米。
第52条 铺设大车轨道时(见图Ⅳ-1.5),除应按本篇第二章的规定执行外,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大车车轮轨道实际中线对
吊车梁实际中线的位置偏差不应超过6毫米;
二、大车车轮轨道的纵向不水平度不应超过1/2000,在全行程上不应超过4毫米;
三、下水平轮轨道顶面至大车车轮轨道中线间距离a的偏差不应超过±3毫米;
图Ⅳ-1.5 壁行式悬臂起重机轨道
1-上水平轮轨道;2-下水平轮轨道;3-大车车轮轨道
四、大车车轮轨道的顶面至下水平轮轨道中线间距离c的偏差不应超过±3毫米;
五、上水平轮轨道中线至大车车轮轨道顶面间的距离h的偏差不应超过-6毫米;
六、上、下水平轮轨道顶面间的间距b的偏差不应超过±2毫米。
第十章 试运转
第53条 起重机应分别进行无负荷、静负荷和动负荷试运转。
第54条 试运转前应切断全部电源,并按下列要求进行检查:
一、所有联接部位应紧固;
二、钢丝绳绳端必须固定牢固,在卷筒、滑轮组中缠绕应正确;
三、电气线路系统和所有电气设备的绝缘电阻及接线应正确;
四、转动各机构的制动轮,使最后一根轴(如车轮轴、卷筒轴、立柱、方轴和料杆等)旋转一周不应有卡住现象。
第55条 无负荷度运转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操纵机构操作的方向应与起重机各机构的运动方向一致;
二、分别开动各机构的电动机,各机构应正常运转,限位开关和其他安全保护装置的动作应准确可靠,大、小车运行时不应卡轨运转;
三、吊钩下降到最低位置时,卷筒上的钢丝绳不应少于5圈;
四、用电缆导电时,收缆和放缆速度应与运行机构的速度相协调;
五、龙门起重机和装卸桥的防止大车歪斜运行的安全装置应准确可靠。
第56条 静负荷试运转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起重机应停在厂房的柱子处;
二、应逐渐啬负荷作几次起升试验,然后起升额定负荷,在桥架全长上来回运行,卸去负荷;
三、应将小车停在桥架中部或悬臂端,起升1.25倍的额定负荷(锻造起重机应先使松闸装置松开),离地面约100毫米,停留10分钟,然后卸去负荷,将小车开到跨端或支腿处,检查桥架的永久变形;反复三次后,测量主梁的实际上拱度或翘度:
通用桥式起重机的上拱度应大于0.8L/1000;
冶金起重机、龙门起重机和装卸桥的上拱度应大于0.7L/1000;
县臂的翘度应大于0.7L0/350;
四、应将小车停在桥架中部或悬臂端,起升额定负荷,测量下挠度,并应符合表Ⅳ-1.11的规定。
起重机桥架或悬臂在额定载荷下的下挠度 表Ⅳ-1.11
注:L-跨度;L0-悬臂长度。
第57条 动负荷度运转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应在1.1倍额定负荷下同时起动起升与运行机构反复运转,累计起动试验时间不应少于10分钟,各机构
动作灵敏、平稳、可靠,性能应满足使用要求,限位开关和保护联锁装置的作用应可靠、准确;
二、冶金起重机达到上述要求后,再以1.25倍的额定负荷慢速起动,试验锥形摩擦联轴器等过载安全装置,均应安全可靠;
三、脱锭起重机顶出机构的顶出力,可用液压装置(见图Ⅳ-1.6)或应力应变仪测量,其顶出力的大小应符合设备技术文件的规定;用液压装置测量时,顶出力可用下式计算:
式中 P--顶出力,公斤力;
S--活塞面积,厘米2;
F--表压力,公斤力/厘米2。
图Ⅳ-1.6 顶出机构顶出力试验
1-钢锭模;2-钢板;3-液压装置;4-大钳;5-顶杆;6-表阀;7-压力表
第58条 抓斗应作张开、下降、抓取和倒空动作的试验,并应在连续2次无负荷和5次负荷试验中能正常工作。
第二篇 电梯安装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1条 本篇适用于《电梯及其井道、机房的型式、基本参数与尺寸JB1435-74》中所列电力拖动的、用驱绳轮曳引装置的各类电梯。
第2条 本篇是电梯安装工程的专业技术规定,安装工程的通用技术要求,应按本规范第一册《通用规定》的规定执行。
第3条 施工前应检查脚手架的安全稳固,其承载能力不应小于250公斤力/米2。
第4条 井道的施工照明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应采用不高于36伏的安全电压;
二、每台电梯井道应单独供电,在底层井道入口处设开关;
三、井道内应有足够的亮度,并根据需要在适当位置设置手灯插座。
注:电梯按额定速度分为下列三类:
甲类--2、2.5、3米/秒的电梯(简称高速梯);
乙类--1.5、1.75米/秒的电梯(简称快速梯);
丙类--0.25、0.5、0.75、1米/秒的电梯(简称低速梯)。
第二章 承重梁和机房内孔洞的要求
第5条 承重梁两端埋入墙内时,其埋入深度应超过墙厚中心20毫米,且不应小于75毫米(对砖墙,梁下应垫以能承受其重量的钢筋混凝土过梁或金属过梁,见图Ⅳ-2.1)。
图Ⅳ-2.1 承重梁的埋设
1-砖墙;2-混凝土;3-承重梁;4-钢筋混凝土过梁或金属过梁;5-墙中心线
第6条 钢丝绳与机房楼板孔洞每边的间隙均应为25~50毫米(见图Ⅳ-2.2)。
第7条 凡机房内通井道的孔,均应在四周筑一高75毫米以上、适当宽度的台阶(见图Ⅳ-2.2),防止油、水流入。
图Ⅳ-2.2 楼板孔洞的台阶
1-曳线绳;2-机房楼板;3-台阶
第三章 导轨
第8条 安装用的样板架应符合下列要求(参见图Ⅳ-2.3):
一、顶部样板架应装在机房楼板下面1米以内;
二、托样板架的木梁应平直,截面不应不小100×100毫米,两端应伸入墙孔内稳固;
三、制作样板架的木条应干燥,不易变形,四面刨平,
互成直角,其断面尺寸可参照表Ⅳ-2.1的规定;
样板架木条尺寸 表Ⅳ-2.1
注:提升高度越高木条厚度应相应增大,或用角钢制作。
图Ⅳ-2.3 固定样板架示意图
1-样板架;2-木梁;3-固定样板架的铁钉;4-电梯井道;5-厅门入口处
四、样板架上轿厢架中心线、门中心线、门口净宽线、导轨中心线的位置偏差不应超过0.30毫米;
五、应按照井道内的实际净空来安置样板架;
六、样板架的不水平度不应超过5毫米;
七、顶、底部样板架间的水平偏移不应超过1毫米。
第9条 导轨架孔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每根导轨至少应有2个导轨架,其间距不应大于2.5米;
二、预留孔应做成内大外小(见图Ⅳ-2.4);
图Ⅳ-2.4 导轨架预留孔
三、凿孔亦应凿成内大外小;对钢筋混凝土墙,应将钢筋露出与地脚螺栓焊接(钢筋混凝土墙如采用预埋钢板时,钢板厚度不应小于15毫米)。
第10条 安装导轨架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导轨架的不水平度a(见图Ⅳ-2.5)不应超过5毫米;
图Ⅳ-2.5 导轨架的不水平度
1-导轨;2-水平线;3-导轨架
二、导轨架的埋入深度不应小于120毫米;
三、地脚螺栓的埋入深度不应小于120毫米;
四、导轨架与墙面间允许加等于导轨架宽度的方形金属垫板调整高度,垫板厚度超过10毫米时,应与导轨架焊接;
五、焊接导轨架时,应双面焊牢。
第11条 安装T型导轨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当电梯撞顶蹲底时,各导靴均应不越出导轨;
二、两导轨内表面间距离L(见图Ⅳ-2.6)的偏差在整个高度上均应符合表Ⅳ-2.2的规定;
图Ⅳ-2.6 两导轨间的距离
两导轨间距离偏差 表Ⅳ-2.2
三、两导轨的侧工作面对铅垂线的偏差每5米不应超过0.7毫米,相互的偏差在整个高度上不应超过1毫米;
四、导轨接头处的全长上不应有连续的缝隙,局部缝隙a不应大于0.5毫米(见图Ⅳ-2.7);
图Ⅳ-2.7 导轨接头处的局部缝隙
五、导轨应用压板固定在导轨架上,不应用焊接或螺栓连接;
六、导轨接头处的台阶a不应大于0.05毫米,可用300毫米钢尺靠在导轨表面并用塞尺检查(见图Ⅳ-
2.8);
七、导轨接头处的台阶应按表Ⅳ-2.3规定的长度修光(见图Ⅳ-2.9)。
导轨接头处修光长度 表Ⅳ-2.3
图Ⅳ-2.8 导轨接头处的台阶 图Ⅳ-2.9 接头处修光长度
1-导轨;2-3000毫米钢尺
第四章 缓冲器
第12条 轿厢下梁、对重底的碰板至缓冲器的越程S1、S2(见图Ⅳ-2.10),应符合表Ⅳ-2.4的规定。
图Ⅳ-2.10 轿厢、对重的越程
1-对重;2-轿厢;3-缓冲器
轿厢、对重的越程 表Ⅳ-2.4
图Ⅳ-2.11 油压缓冲器活动柱塞的不铅垂
度
第13条 油压缓冲器活动柱塞的不铅垂度(a、b之差值,见图Ⅳ-2.11)不应超过±0.5毫米。
第14条 在同一基础上安装2个缓冲器时,其顶面相对高度差不应超过2毫米。
第15条 弹簧缓冲器顶面的不水平度不应超过4/1000。
第16条 缓冲器中心对轿厢架或对重架上相应碰板中心的偏移不应超过20毫米。
第五章 对重
第17条 对重装完后应将平衡坨与对重架固定牢。
第18条 底坑安全栅栏底部距地应为500毫米,顶部距地应为1700毫米(见图Ⅳ-2.12)。
图Ⅳ-2.12 安全栅栏高度
1-底坑安全栅栏;2-对重
第六章 厅门
第19条 厅门地槛的不水平度不应超过1/1000。地槛应高出抹灰后的楼板地平面5~10毫米,并抹成1/100~1/50的过渡斜坡。
第20条 厅门门套立柱的不铅垂度和横梁的不水平度均不应超过1/1000。
第21条 厅门框架立柱的不铅垂度和横梁的不水平度均不应超过1/1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