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房屋建筑震后重建抗震设防暂行规定
陕西省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的通知
陕西省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建设厅•【公布日期】2006.11.17•【字号】陕建发[2006]166号•【施行日期】2006.11.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陕西省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的通知(陕建发[2006]166号)各设区市建设规划局(建设局、规划局),杨凌示范区规划建设局,各勘察设计单位,各施工图审查机构:近年来,随着我省经济建设的飞速发展和建筑科技的进步,超限高层建筑工程不断增多。
为了加强对超限高层建筑工程的抗震设防管理,早在2002年,我们就全文转发了建设部111号令《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和建设部《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技术要点》,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了具体贯彻意见。
为了帮助建设单位和设计单位准确判断建筑工程是否超限,我们对建设部给出的超限高层建筑工程界定标准进行了细化,印发了《陕西省建设厅关于进一步明确超限高层建筑工程界定标准的通知》,最近,我们又根据建设部新的《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技术要点》,印发了《陕西省建设厅关于细化超限高层建筑工程界定标准的通知》,进一步规范了我省超限高层建筑的抗震设防专项审查工作。
但是,我们也应该看到,目前省内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审查漏审现象仍然存在。
究其原因,一是个别设计单位和施工图审查机构的技术人员不能熟练掌握《建筑抗震设计规范》等国家技术标准和部、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规定,不能准确判断工程设计项目是否超限;二是个别设计单位明知工程设计超限,但因怕麻烦或其他原因,不按要求协同建设单位共同准备抗震设防专项审查报审材料并督促建设单位报审,甚至伙同建设单位共同瞒报,逃避审查;三是个别建设单位担心审查不能通过或影响工程进度,有意瞒报;四是个别施工图审查机构因对超限高层建筑界定不清而越权审查;五是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宣传不够,查处不严。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审查管理工作的通知-陕建发〔2018〕107号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审查管理工作的通知正文:----------------------------------------------------------------------------------------------------------------------------------------------------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审查管理工作的通知陕建发〔2018〕107号各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委、规划局),杨凌示范区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西咸新区规划建设局,韩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神木市、府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有关单位:近期以来,我省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显著增多,工程建设项目技术难度不断增大,为加强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审查监督管理,进一步做好我省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审查管理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高度重视审查工作各市住房城乡规划建设主管部门一定要提高认识,高度重视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审查管理工作,认真做好事前指导,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确保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审查工作有序进行。
建设单位、勘察和设计单位应认真做好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审查的前期准备工作,按有关规定完成并提供申报和审查资料,以使审查工作按期进行。
二、明确超限审查范围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审查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11号)、《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审查技术要点》(建质〔2015〕67号)的有关规定,勘察设计单位承担的工程项目如确定为超限高层建筑工程项目时应即时告知建设单位,并积极配合建设单位做好审查资料准备工作及审查项目申报工作,努力提高工作效率,保证勘察设计质量。
三、切实提高审查质量建设单位在超限高层建筑工程项目初步设计阶段,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及时申报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并提供有关审查资料。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工作的通知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9.08.06•【字号】陕建标发〔2019〕1041号•【施行日期】2019.08.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正文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工作的通知陕建标发〔2019〕1041号各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杨凌示范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西咸新区规划与住房城乡建设局,韩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神木市、府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有关单位:为切实贯彻落实住房城乡建设部《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超限高层建设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技术要点》(建质〔2015〕67号,以下简称《技术要点》),进一步加强我省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审查管理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进一步提高认识。
我省超限高层建筑工程逐年增多,其设计和施工技术的难度不断增大,做好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工作对提高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能力尤为重要。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对建设、勘察设计单位和施工图审查机构执行抗震设计情况监督检查。
二、明确图审机构责任。
施工图综合审查机构应当按照《技术要点》对送审的高层建筑设计文件中的高层建筑是否超限判别进行复核,并检查抗震设防审查意见的落实情况,发现勘察设计单位未执行专家审查意见的,图审机构应当向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报告,施工图设计审查不予通过。
对高度超过200米等审图难度大的项目,施工图综合审查机构应当联合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审查专家共同完成审图工作。
三、加强事中事后监督。
未按照抗震设防专项审查意见进行超限高层建筑工程勘察、设计的,或者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项目所在地市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按国家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对有关单位责令其改正,予以处罚,并组织相关专家和监理、施工、质量监督等部门,对项目进行安全性综合审查评价,对工程抗震设防安全性出具专题审查意见,并指导建筑企业采取相应措施,确保工程项目质量安全。
陕西省防震减灾条例(2023年修正)
陕西省防震减灾条例(2023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3.11.30•【字号】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14届〕第14号•【施行日期】2023.11.30•【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地质灾害,应急减灾与公共服务正文陕西省防震减灾条例(2000年1月14日陕西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 2009年11月26日陕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修订根据2017年11月30日陕西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陕西省档案条例>等四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9年7月31日陕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陕西省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条例>等二十七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23年11月30日陕西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陕西省专利条例>等六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防震减灾规划第三章地震监测预报预警第四章地震灾害预防第五章地震应急救援第六章地震灾后恢复重建第七章监督管理第八章法律责任第九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防御和减轻地震灾害,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地震监测预报预警、地震灾害预防、地震应急救援、地震灾后恢复重建等防震减灾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防震减灾工作,实行预防为主、防御与救助相结合的方针。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把防震减灾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防震减灾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并随财政收入的增长逐步增加。
省人民政府和设区市的人民政府应当设立防震减灾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地震监测台网建设、防震减灾知识宣传教育、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伍建设与培训、防震减灾新技术推广运用等工作。
抗震设防条例细则
抗震设防条例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抗震设防的管理,提高建筑物、构筑物和设施的抗震能力,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所有新建、扩建、改建的建筑物、构筑物和设施的抗震设防工作。
第三条抗震设防工作应当遵循“预防为主、防御与救助相结合”的原则,实行统一规划、统一标准、统一监管、统一验收。
第四条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抗震设防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抗震设防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勘察与设计第五条在进行建筑物、构筑物和设施的建设项目勘察时,应当考虑地震活动情况和地震地质条件,评估地震对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六条建筑物、构筑物和设施的设计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抗震设防标准,确保建筑物、构筑物和设施在遭遇地震时能够保持稳定、不倒塌,并尽量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第七条设计单位应当按照抗震设防标准和相关规范进行设计,并在设计文件中明确抗震设防要求和措施。
第三章施工与验收第八条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设计文件和抗震设防标准进行施工,确保建筑物、构筑物和设施的抗震性能达到设计要求。
第九条监理单位应当按照设计文件和抗震设防标准对施工过程进行监督,确保施工质量符合抗震设防要求。
第十条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组织相关单位进行验收,验收内容包括建筑物、构筑物和设施的抗震性能。
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四章监督管理第十一条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抗震设防工作的监督管理,定期对建筑物、构筑物和设施的抗震性能进行检查和评估。
第十二条对于违反抗震设防规定的建筑物、构筑物和设施,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有权责令其停止建设、使用或者采取其他紧急措施,以确保安全。
第五章应急与救援第十三条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地震应急预案,明确地震发生时的应急响应程序、救援措施和资源调配等事项。
第十四条相关单位应当定期组织地震应急演练,提高地震应急救援能力。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做好《建设工程抗震管理条例》贯彻落实工作的通知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做好《建设工程抗震管理条例》贯彻落实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建设厅•【公布日期】2021.08.31•【字号】陕建标发〔2021〕12号•【施行日期】2021.08.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正文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做好《建设工程抗震管理条例》贯彻落实工作的通知陕建标发〔2021〕12号各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杨凌示范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城市管理执法局,西咸新区规划与住房城乡建设局、城市管理与交通运输局,韩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神木市、府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工程抗震是事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大事。
近日,《建设工程抗震管理条例》(国务院第744号令,以下简称《条例》)正式颁布,并于2021年9月1日起正式施行。
《条例》是建设工程抗震管理领域的一部专项法规,是对建筑法、防震减灾法所确立的基本法治制度的进一步细化,是长期以来对我国建设工程抗震防灾实际工作的科学总结,是在贯彻新发展理念、更好的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一部重要立法成果。
这部法规的颁XXX实施,对加强建设工程抗震管理,提高政府依法行政能力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为了扎实做好《条例》的贯彻落实,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贯彻实施《条例》的重要性近年来,我国建设工程抗震防灾能力不断提高,在降低地震灾害风险、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障和改善民生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是仍然存在着一些薄弱环节和问题,影响和制约了抗震设防标准落实及防灾能力的提升。
《条例》的颁布实施,对于完善建设工程抗震责任体系,推动提升建设工程抗震能力,加强农村建设工程抗震管理,补齐建设工程抗震管理短板意义重大。
加强《条例》的贯彻实施,有助于解决目前一些建设工程执行抗震设防强制性标准不够严格,存在较大安全隐患的问题;有助于解决老旧建设工程、农村建设工程普遍未采取抗震设防措施,应对地震灾害风险的能力不足的问题;有助于解决建设工程抗震设防、鉴定加固等相关责任规定不够完善,与建设工程抗震全过程管理的现实需求存在差距的问题;有助于解决建设工程抗震领域相关保障措施以及监督管理等存在薄弱环节,影响和制约抗震设防标准落实及防灾能力的提升等问题。
陕西省抗震设防要求
陕西省
1 抗震设防烈度为8度,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度值为0.20g:
第一组:西安(8个市辖区),渭南,华县,华阴,潼关,大荔
第二组:陇县
2 抗震设防烈度为7度,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度值为0.15g:
第一组:咸阳(3个市辖区),宝鸡(2个市辖区),高陵,千阳,岐山,凤翔,扶风,武功,兴平,周至,眉县,宝鸡县,三原,富平,澄城,蒲城,泾阳,礼泉,长安,户县,蓝田,韩城,合阳
第二组:凤县
3 抗震设防烈度为7度,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度值为0.10g:
第一组:安康,平利,乾县,洛南
第二组:白水,耀县,淳化,麟游,永寿,商州,铜川,(2个市辖区)*,柞水*
第三组:太白,留坝,勉县,略阳
4 抗震设防烈度为6度,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度值为0.05g:
第一组:延安,清涧,神木,佳县,米脂,绥德,安塞,延川,延长,定边,吴旗,志丹,甘泉,富县,商南,旬阳,紫阳,镇巴,白河,岚皋,镇坪,子长*
第二组:府谷,吴堡,洛川,黄陵,旬邑,洋县,西乡,石泉,汉阴,宁陕,汉中,南郑,城固
第三组:宁强,宜川,黄龙,宜君,长武,彬县,佛坪,镇安,丹凤,山阳。
陕西省建设厅关于贯彻实施防震减灾法,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管理的通知-陕建发[2009]53号
陕西省建设厅关于贯彻实施防震减灾法,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管理的通知正文:---------------------------------------------------------------------------------------------------------------------------------------------------- 陕西省建设厅关于贯彻实施防震减灾法,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管理的通知(陕建发[2009]53号)各设区市规划建设局(规划局、建设局)、市政局、城建局,西安市规划局、建委、市政委、园林局,杨凌示范区规划建设局,各勘察设计单位、施工图审查机构,各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有关院校: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简称防震减灾法)已于2008年12月27日经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并定于2009年5月1日起施行。
中国地震局、国家发改委、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六部委局联合印发了《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的通知》。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防震减灾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下发了《关于贯彻实施〈防震减灾法〉,加强城乡建设抗震防灾工作的通知》,现就进一步做好我省建设工程的抗震设防管理工作,提出以下意见:一、在纪念5·12汶川地震一周年之际,各地要充分利用会议、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展板专栏、街头咨询等多种多样的宣传形式,认真组织开展“防震减灾日”活动,广泛宣传《防震减灾法》,宣传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的重大意义,宣传震时避险和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知识。
为强化广大干部群众的抗震防灾意识,每年的“防震减灾日”,各地应认真组织开展建设工程抗震设防宣传活动,使建设工程的抗震设防进一步深入人心。
二、建设系统相关部门和单位要认真学习、深刻领会《防震减灾法》的各项规定,特别是领会防震减灾“实行预防为主、防御与救助相结合”的方针,领会各有关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按照职责分工,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共同做好本行政区域的防震减灾工作”的原则,领会《防震减灾法》赋予建设部门的具体职责和任务。
陕西省地震灾后恢复重建
陕西省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工程质量行政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管理办法省监察厅第一条为落实《陕西省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工程质量管理办法》,防止工程质量事故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我省地震灾后的各市、县、区、乡、镇人民政府主要责任人、分管负责人;按照《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条例》规定对灾后恢复重建的公共设施、工业与民用工程建设负有管理责任、监督责任的各行业主管部门、监管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各级政府及其行政主管部门任命的国有规划、勘察、设计、建筑、施工、监理、企事业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相关负责人和直接负责人,对建设工程质量负有责任需要给予行政处分的,适用本办法。
非政府部门及民营所属的建筑、施工、监理负责人,在灾后恢复重建工程质量中的责任追究,依据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灾后恢复重建工程质量行政责任追究坚持遵循实事求是、依法依纪、客观公正、及时准确的原则。
第四条涉及涉及灾后恢复重建的市、县、区、乡、镇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对灾后恢复重建工程项目质量安全工作不部署、责任不落实、检查不到位的,给予通报批评;对发生灾后恢复重建工程质量、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主要领导和有关负责人警告至开除处分。
第五条凡发生灾后恢复重建工程质量问题的,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时限上报,并配合、协助调查,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分管领导和有关负责人警告至记大过处分:(一)对发生灾后恢复重建工程质量问题隐瞒不报的;(二)对发生灾后恢复重建工程质量问题谎报的;(三)对发生灾后恢复重建工程质量问题故意拖延报告期限的;(四)对灾后恢复重建工程质量问题调查进行阻碍、干扰的。
第六条项目主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将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分管领导和有关负责人记过至开除处分:(一)项目主管单位不按规定程序办理,擅自开工建设,致使出现工程质量问题,造成安全事故或经济损失的;(二)项目主管单位对恢复重建项目、工程不依法进行招标、投标,工程竣工后未验收或验收不合格投入使用,致使出现工程质量问题,造成安全事故或经济损失的;(三)项目主管单位对尚未使用的建筑物、构筑物和设施,未按照地震灾区抗震救灾设防要求进行性能鉴定,擅自加固、改造,致使出现工程质量问题、造成安全事故或经济损失的;(四)项目主管单位明示、暗示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违反抗震设防要求和工程建设强性制标准,降低建设工程质量,致使出现工程质量问题、造成安全事故或经济损失的;(五)项目主管单位拖欠施工单位工程款,压缩合理工期,致使施工单位出现工程质量问题、造成安全事故或经济损失的;(六)违反规定对实行工程监理的项目不实行工程监理,致使出现程质量问题、造成安全事故或经济损失的;(七)不按规定时间,或不及时、甚至拒绝向建设主管部门移交灾后恢复重建项目档案,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八)其他不符合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的行为。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地震局关于加强村镇建筑物抗震设防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地震局关于加强村镇建筑物抗震设防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3.06.08•【字号】陕政办发[2003]38号•【施行日期】2003.06.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矿产资源正文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地震局关于加强村镇建筑物抗震设防工作的意见的通知(陕政办发[2003]38号2003年6月8日)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今年4月24日6时37分,我省石泉县发生了4.7级强有感地震,造成一些房屋不同程度的破坏,直接经济损失1000余万元。
此次地震灾害的发生,再次暴露了我省农村相当一些地方的群众缺乏抗震设防意识,抗震设防工作较为薄弱的问题。
为了增强我省村镇建筑物抗震设防能力,加强村镇建筑物抗震设防管理工作,经省政府同意,现将省地震局《关于加强村镇建筑物抗震设防工作的意见》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各地实际,认真遵照执行,切实做好防震工作,努力减少地震灾害造成的损失,最大程度地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关于加强村镇建筑物抗震设防工作的意见(省地震局)2003年4月24日06时37分,我省石泉县发生了4.7级强有感地震。
地震后,省地震局迅速派出灾害评估组,在当地政府的配合下,进行了灾害评估工作。
灾害评估的范围为Ⅵ度强区、Ⅵ度区全部及部分Ⅴ度区。
本次地震评估区,长期以来一直被国家定为六度设防区(国家颁布的二代、三代、四代区划图),民房建筑主要有土坯房、砖木结构房和砖混结构房三类。
通常5.0级以上地震才会造成一般建筑物不同程度的破坏。
但由于广大农民群众缺乏抗震设防意识,建筑物地基基础普遍不良,建筑物质量差,绝大多数房屋没有抗震能力,致使一个强有感地震在Ⅵ度强、Ⅵ度和Ⅴ度区造成了一般房屋不同程度的破坏。
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0余万元。
根据国家颁布的地震烈度区划图和地震动参数区划图,我省关中及其周边约50个县(市、区)位于地震烈度Ⅶ度和Ⅶ度以上的高烈度区。
陕西省防震减灾条例-陕西省第九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号]
陕西省防震减灾条例正文:---------------------------------------------------------------------------------------------------------------------------------------------------- 陕西省防震减灾条例(2000年1月14日陕西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防御与减轻地震灾害,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保障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地震监测预报、地震灾害预防、地震应急、震后救灾与重建等(以下简称防震减灾)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防震减灾工作,实行预防为主、防御与救助相结合的方针。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把防震减灾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将防震减灾工作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逐步增加防震减灾事业经费投入。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防震减灾工作的统一领导,组织有关部门采取措施,做好防震减灾工作。
省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本省行政区域内防震减灾工作的管理和监督。
市(地区)、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以下简称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防震减灾工作的管理和监督。
经济综合主管部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民政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防震减灾工作。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支持防震减灾的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先进的科技成果,提高防震减灾工作水平。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参加防震减灾活动的义务,并有权制止和检举妨害、破坏防震减灾的行为。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在防震减灾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地震监测预报第八条省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全国地震监测预报方案,制定全省地震监测预防方案,并组织实施。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陕西省地震局、陕西省教育厅、陕西省卫生厅关于开展建设工程抗震设防检查的通知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陕西省地震局、陕西省教育厅、陕西省卫生厅关于开展建设工程抗震设防检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陕西省地震局,陕西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13.04.01•【字号】陕建发[2013]64号•【施行日期】2013.04.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地质灾害正文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陕西省地震局、陕西省教育厅、陕西省卫生厅关于开展建设工程抗震设防检查的通知(陕建发[2013]64号)西安市建委,咸阳、宝鸡市规划局,渭南、商洛市住建局,杨凌示范区规划建设局,西安、咸阳、宝鸡、渭南市地震局,西安、宝鸡、咸阳、渭南、商洛、杨凌示范区教育、卫生局,各有关单位: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陕西省防震减灾条例》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国地震局关于2013年地震趋势和进一步做好防震减灾工作意见的通知》精神,加强我省工程建设领域防震减灾工作,全面提升城乡民居、中小学和幼儿园校舍及医疗卫生场所抗震设防能力,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地震局、省教育厅、省卫生厅决定开展城乡民居、农村中小学校舍和乡镇卫生院抗震设防质量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检查项目(一)城乡民居:保障房(检查另行安排)、移民搬迁、农村危房改造项目。
(二)校舍:农村中小学校和幼儿园校舍。
(三)医疗场所:乡镇卫生院、所。
二、检查范围检查范围:西安市、宝鸡市、咸阳市、杨凌示范区、渭南市、商洛市。
三、检查内容建设工程抗震设防及工程实体质量状况。
四、检查安排本次检查采取县(市、区)全面检查、市(示范区)抽查和省级部门重点抽查的方式进行。
(一)检查培训各设区市(区)、各县(市、区)建设、地震、教育、卫生主管部门检查负责人及检查专家。
(二)各县(市、区)自查各县(市、区)必须对本县(市、区)域内移民搬迁、农村危房改造、中小学校舍工程项目、中小学闲置校舍改建幼儿园项目等进行全面检查,并将检查统计表、工程调查表于5月31日前分别报送市(区)建设、地震、教育、卫生主管部门。
陕西建筑结构隔震技术规程
陕西建筑结构隔震技术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二条本规程适用于在陕西省范围内进行新建、扩建、改建建筑工程的隔震设计与施工,以及对已建建筑进行的加固和改造工程。
第三条采用隔震技术进行建筑结构设计与施工,应满足国家有关规范和本规程的要求。
本规程和国家有关规范不一致时,以本规程为准。
第四条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骨干技术人员资格和相应隔震设计经验的工程设计单位进行隔震设计,对隔震设计方案进行专业审查。
第五条建设单位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应当组织隔震施工和质量监督,保证隔震构件的合理安装和性能达到设计要求。
第六条隔震技术的应用应当符合节能、环保和可持续发展的原则,建设单位应当充分考虑隔震材料的环境影响和能源消耗。
第二章基本要求第七条建筑结构的隔震设计应提供合理的力学模型,综合考虑建筑结构的抗震能力和隔震效果,在充分考虑施工工艺和经济性的前提下,确保结构的安全性和良好的隔震性能。
第八条隔震设计应充分考虑建筑结构的受力特点和抗震需求,合理确定隔震体系和参数,根据地震影响区划、工程地质条件和设计震度等级等因素,选择合适的隔震装置。
第九条隔震装置的选用应满足以下要求:(一)具有良好的隔震效果,能够有效减小地震作用对建筑结构的影响;(二)具有良好的承受能力,能够满足设计和使用要求;(三)具有可靠的性能,经过严格的测试和认证,确保其使用性能稳定可靠。
第十条建筑结构隔震设计施工应按照相关规范和技术标准进行,施工过程中应保证隔震构件和隔震装置的准确安装,确保其性能达到设计要求。
第十一条隔震系统的检测和评定应符合相关标准和规范的要求,应定期进行隔震性能测试,保证其性能稳定可靠。
第十二条建筑结构隔震技术的应用应建立相应的档案和管理制度,建设单位应定期对隔震系统进行维护保养,确保其有效运行。
第三章经济适用技术第十三条建设单位在选择隔震技术时,应充分考虑地质条件、建筑结构特点和经济性,选择适用于具体工程的隔震技术。
第十四条对于小型建筑和低矮建筑,可以采用简化隔震技术,如弹簧隔震、墩上盖板隔震等。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震后房屋建筑安全应急评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震后房屋建筑安全应急评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布日期】2016.11.16•【文号】建质[2016]253号•【施行日期】2016.11.1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正文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震后房屋建筑安全应急评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建质[2016]253号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为提升住房城乡建设系统地震应急响应能力,做好震后房屋建筑安全应急评估工作,我部组织制定了《震后房屋建筑安全应急评估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实际遵照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16年11月16日震后房屋建筑安全应急评估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规范震后房屋建筑安全应急评估(以下简称应急评估)工作,提高应急评估针对性和时效性,根据《国家地震应急预案》(国办函〔2012〕149号)、《住房城乡建设系统地震应急预案》(建质〔2013〕136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地震发生后,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针对震后房屋建筑破坏程度组织开展的应急评估工作。
第三条应急评估工作应按照属地为主、分级负责、客观公正、安全第一的原则开展。
第四条评估结论可作为临时安置、防范次生灾害、确定震害损失和恢复重建的参考依据。
第五条根据《国家地震应急预案》有关地震灾害等级划分开展应急评估组织工作。
(一)应对特别重大地震灾害,由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成立应急评估专家组开展应急评估工作。
住房城乡建设部在国务院抗震救灾指挥部统一领导下,指导、协调地方开展应急评估工作。
(二)应对重大地震灾害,由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成立应急评估专家组开展应急评估工作。
住房城乡建设部根据国务院抗震救灾指挥部的工作安排,视地方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需求,开展相关协助工作。
(三)应对较大地震灾害,由市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成立应急评估专家组开展应急评估工作,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予以指导和协调。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建设厅《陕西省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工程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建设厅《陕西省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工程质量管理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建设工程监理【发文字号】陕政办发[2008]82号【发布部门】陕西省政府【发布日期】2008.07.30【实施日期】2008.07.30【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建设厅《陕西省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工程质量管理办法》的通知(陕政办发〔2008〕82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省建设厅制订的《陕西省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工程质量管理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八年七月三十日陕西省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工程质量管理办法(省建设厅)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有力、有序、有效地开展我省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工作,积极、稳妥地恢复灾区群众的正常生产生活秩序,加强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明确工程建设各方的质量责任,确保灾后恢复重建工程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确定的我省地震灾区内,凡属灾后恢复重建工程的质量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工程质量管理工作的领导、组织和协调。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省灾后恢复重建工程质量实行统一监督管理。
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负责本行业灾后恢复重建工程的质量管理工作。
灾区市、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本行业灾后恢复重建工程质量的具体管理。
第四条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依法对所参与的灾后恢复重建工程质量负责。
第五条我省灾后恢复重建工程必须执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及《陕西省房屋建筑震后重建设防暂行规定》。
第六条我省灾后恢复重建工程,鼓励采用先进科学技术和管理方法,鼓励参与建设工程质量保险和勘察设计责任保险,通过经济手段促进工程质量的提高。
陕西省房屋建筑震后重建抗震设防暂行规定
陕西省建设厅、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发布陕西省工程建设标准《陕西省房屋建筑震后重建抗震设防暂行规定》的通知(陕建发[2008]145号)各设区市建设规划局(建委)、质量技术监督局,杨凌示范区规划建设局、质量技术监督局,省级各有关部门:根据国务院令第526号《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条例》和省政府震后重建房屋建筑应坚持“科学规划,合理选址,择优房型,提高质量”的抗震设防原则,由中国建筑西北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省建筑标准设计办公室和省抗震办公室主编的《陕西省房屋建筑震后重建抗震设防暂行规定》,已经省建设厅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审定通过,批准为陕西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编号为DBJ61-48-2008,依据《陕西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化工作管理办法》,现予以发布,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省建设厅负责归口管理,省建筑标准设计办公室负责出版、发行,中建西北院、省标办、省抗震办负责具体条文技术解释。
附:陕西省房屋建筑震后重建抗震设防暂行规定二○○八年六月十九日陕西省房屋建筑震后重建抗震设防暂行规定(陕西省建设厅二〇〇八年六月)目次1 总则2 建筑设计2.1 规划选址2.2 总体布局2.3 建筑单体2.4 建筑构造及装饰3 结构设计3.1 场地、地基和基础3.2 建筑结构的规则性3.3 结构选型3.4 结构分析3.5 结构构件设计3.6 抗震构造要求4 建筑施工4.1 施工基本要求4.2 结构材料基本要求4.3 地基、基础施工4.4 砌体工程4.5 钢筋混凝土工程4.6 装饰工程4.7 安装工程1 总则1.0.1 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和《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条例》,基于对汶川特大地震造成的房屋建筑破坏的调查,贯彻以预防为主的抗震方针,提高房屋建筑抗震性能,使建筑经抗震设防后,达到减轻地震对房屋建筑的破坏,减少人员伤亡,减少经济损失的目的,制定本规定。
1.0.2 本规定适用于陕西省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及新建房屋的抗震设防。
《陕西省房屋建筑震后重建抗震设防暂行规定》宣贯会议在汉宝两地召开
《陕西省房屋建筑震后重建抗震设防暂行规定》宣贯会议在汉
宝两地召开
佚名
【期刊名称】《建筑安全》
【年(卷),期】2008(23)8
【摘要】为了指导地震灾区工程技术人员更好地掌握标准,做好灾后重建工作,7月11日、12日,省建设厅抗震办、省标办分别在汉中和宝鸡两地组织进行了
《陕西省房屋建筑震后重建抗震设防暂行规定》的宣贯会。
宣贯会由《暂行规定》主要编制人员、西北建筑设计研究院总工程师曾凡生和陕西建筑设计研究院副总建筑师田策做了有关内容的专题宣讲。
通过专家们认真详细的讲解,使参会人员在最短的时间内了解和掌握《暂行规定》的相关内容,比较好地理解和把握了有关标准的各项要求.为更好地完成灾后房屋重建工作打下良好基础。
【总页数】1页(P59-59)
【关键词】抗震设防;房屋建筑;震后重建;陕西省;建筑设计研究院;灾后重建工作;会议;工程技术人员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TU746.2;P315.9
【相关文献】
1.建设部召开2002年版《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房屋建筑部分)宣贯会议 [J],
2.《国防科技工业计量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宣贯暨2000年江西国防计量认可复查
工作总结会议在吉安市召开 [J],
3.陕西出台《陕西省房屋建筑震后重建抗震设防暂行规定》 [J], ;
4.《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施工图审查管理办法》宣贯会暨中国勘察设计协会施工图审查分会第一届理事会第二次全体会议召开 [J], 无
5.陕西省抗震救灾恢复重建审计工作会议在西安召开 [J], 黄松(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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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建设厅关于开展建筑工程和城市基础设施抗震设防检查的通知-陕建发[2007]72号
陕西省建设厅关于开展建筑工程和城市基础设施抗震设防检查的通知正文:---------------------------------------------------------------------------------------------------------------------------------------------------- 陕西省建设厅关于开展建筑工程和城市基础设施抗震设防检查的通知(陕建发[2007]72号)各设区市建设规划局(建设局、规划局、市政局),西安市建委(市政委),杨凌示范区规划建设局,各有关部门及单位:为了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的抗震设防管理,不断提高建设工程的抗震设防水平,决定对全省城乡建筑工程和城市基础设施抗震设防质量进行一次全面检查。
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检查对象和范围(一)2004年元月1日以后竣工的城市基础设施建筑(给排水、燃气、热力、电力、交通运输、邮电通信、广播电视等)、重要的公共建筑(体育馆、影剧院、博物馆、展览馆、档案馆、商场、酒店、幼儿园、教学楼、住宅及科学实验建筑等)及大型工业建筑;(二)2004年元月1日以后竣工的抗震防灾指挥中心、医疗、消防、疾病预防及控制中心等抗震防灾建筑;(三)在建的砖混和钢筋混凝土建筑;(四)村镇建筑(含农民自建住房)。
二、检查内容和重点(一)检查内容1、受检工程是否在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环节中严格执行国家强制性技术标准,施工图审查机构是否按规定对设计文件进行了审查;2、受检工程是否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标准进行抗震设防;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否对抗震设防进行了认真监管;3、村镇公共建筑抗震设防情况;4、农民自建住房抗震设防情况。
(二)检查重点检查重点是与抗震设防有关的地基基础、主体结构以及非结构构件的抗震设防质量。
三、检查时间安排第一阶段:各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5月25日前应安排部署有关单位完成建筑工程抗震设防质量的自查工作,并进行重点抽查,抽查比例应不低于应检工程总数的10%,并将总结报告和有关统计表(详附件)于5月31日前报省抗震办公室。
陕西省建设厅关于严格执行国家技术标准进一步加强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的通知
陕西省建设厅关于严格执行国家技术标准进一步加强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建设厅•【公布日期】2006.12.06•【字号】陕建发[2006]178号•【施行日期】2006.12.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陕西省建设厅关于严格执行国家技术标准进一步加强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的通知(陕建发[2006]178号)各设区市建设规划局(建设局、规划局),杨凌示范区规划建设局,各勘察设计单位,各施工图审查机构:《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GB50223-2004)、《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01)及有关行业抗震设计规范是建筑工程进行抗震设防的国家技术法规。
多年来,我省大多数勘察设计单位均能够按照国家标准有关规定对建筑工程进行抗震设防。
但也有个别勘察设计单位的技术人员法律意识淡薄,对国家标准的法律地位认识不清,在建筑工程的勘察设计中,不能准确把握建筑工程的抗震设防依据和抗震设防标准,甚至为了迎合建设单位不合理要求,不惜拿原则做交易,擅自降低建筑工程的抗震设防标准。
为了进一步强化国家技术标准的执行力度,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各勘察设计单位要组织本单位技术人员认真学习国家技术标准《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GB50223-2004)、《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01)和有关行业抗震设计规范,特别要认真学习强制性标准条文,在建筑工程的勘察设计中,严格界定建筑工程的抗震设防类别,准确把握各类建筑工程的抗震设防标准,严格执行国家标准有关规定。
二、《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GB50223-2004),《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01)规定:“甲类建筑应属于重大建筑工程和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筑。
” “乙类建筑属于地震时使用功能不能中断或需尽快恢复的建筑”。
提高甲、乙类建筑工程的抗震设防水平,对加强我省抗震防灾和救灾能力具有十分重大的现实意义。
陕西省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震后和汛期建筑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陕西省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震后和汛期建筑安全生产工作
的通知
【法规类别】防汛抗旱
【发文字号】陕建发[2008]136号
【发布部门】陕西省建设厅
【发布日期】2008.06.10
【实施日期】2008.06.1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陕西省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震后和汛期建筑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陕建发[2008]136号)
各设区市建设规划局(建委)、杨凌示范区建设规划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一手抓抗震救灾、一手抓日常工作的要求,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做好震后和汛期建筑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建质电[2008]58号)要求,现就进一步做好震后和汛期建筑安全生产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震后和汛期安全生产工作
各地要在做好抗震救灾工作的同时,进一步提高对震后和汛期安全生产工作重要性的认识,要严格落实主管部门行政首长负责制和以法定代表人为核心的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
各地尤其是发生过较大事故的地区要认真分析当前本地区建筑安全生产的薄弱环节
和主要问题,切实提出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的工作措施,加强组织领导,强化监督检查,支持抗震救灾工作,推动建筑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二、认真做好震后在建工程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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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房屋建筑震后重建抗震设防暂行规定陕西省建设厅二〇〇八年六月1目次1 总则 (2)2 建筑设计 (3)2.1 规划选址 (3)2.2 总体布局 (3)2.3 建筑单体 (3)2.4 建筑构造及装饰 (4)3 结构设计 (5)3.1 场地、地基和基础 (5)3.2 建筑结构的规则性 (5)3.3 结构选型 (6)3.4 结构分析 (7)3.5 结构构件设计 (7)3.6 抗震构造要求 (8)4 建筑施工 (13)4.1 施工基本要求 (13)4.2 结构材料基本要求 (13)4.3 地基、基础施工 (14)4.4 砌体工程 (14)4.5 钢筋混凝土工程 (15)4.6 装饰工程 (15)4.7 安装工程 (16)21 总则1.0.1 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和《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条例》,基于对汶川特大地震造成的房屋建筑破坏的调查,贯彻以预防为主的抗震方针,提高房屋建筑抗震性能,使建筑经抗震设防后,达到减轻地震对房屋建筑的破环,减少人员伤亡,减少经济损失的目的,制定本规定。
1.0.2 本规定适用于陕西省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房屋的抗震设防。
1.0.3 村民自建住宅抗震设防应按照《陕西省村镇建筑抗震设防技术要点(试行)》执行。
1.0.4 房屋建设应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
1.0.5 下列房屋的建筑抗震设防类别应按乙类采用:1 大中城市的二级医院,抗震设防烈度为6度、7度的乡镇主要医院门诊楼、住院部、医技楼。
2 教育建筑中的所有幼儿园、中学、小学教学楼及学生宿舍楼。
3 福利院、专供老年人、残疾人集中使用的住宅及公共建筑。
4体育场馆、博物馆、文化馆、图书馆、影剧院、商场、交通枢纽。
1.0.6 房屋建筑的设计与施工除应满足本规定要求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规范、标准的规定。
32 建筑设计2.1 规划选址2.1.1 规划选址时必须符合城、镇总体规划中抗震防灾规划要求。
2.1.2 规划选址时必须进行工程地质勘察。
2.1.3 规划选址时应进行地质灾害评估,避免选择在不利建设地段,如地震断裂带、滑坡、崩塌、溶岩、软弱土、低洼地带、泥石流、洪水等自然灾害及次生灾害影响的地段。
2.2 总体布局2.2.1 应符合建筑防灾安全布局要求,考虑地震带来的建筑倒塌对疏散的影响。
2.2.2 中小学校教学楼、学生宿舍楼、幼儿园周围应避免与其他高层建筑物、高耸构筑物毗邻,周围应有保证安全疏散的道路、通道。
主要出入口正前方应有不小于15米的开阔场地,各疏散出口通往运动场或空地的通道应通畅无阻。
2.2.3 中小学校内应有集中的运动场或空地,保证全校师生的集散需要,并兼顾为社区提供避难场所。
2.2.4 其它类别的建筑在总体布局有条件时,应留出空地,作为避难场地使用。
2.2.5 中小学校、幼儿园围墙宜采用空透的金属栏杆,其它类别建筑的围墙如采用砖砌实墙时,应满足抗震设防要求。
2.3 建筑单体2.3.1 建筑平面应简单、规整,符合抗震要求。
2.3.2 在保证建筑功能要求基础上,建筑体形应简单。
2.3.3 结构选型应选择对抗震有利的结构形式。
42.3.4 小学教学楼层数不宜超过3层;中学教学楼层数不宜超过4层。
2.3.5 外廊式中小学校、幼儿园砌体建筑不应采用无廊柱悬挑外廊形式。
2.4 建筑构造及装饰2.4.1 建筑物在满足功能要求的基础上,应减少装饰附加物,且装饰附加物必须满足抗震要求。
2.4.2 建筑物外廊及阳台应采用安全可靠的现浇混凝土护栏或金属护栏,不得采用砖砌护栏。
2.4.3 中小学校、幼儿园不宜采用玻璃护栏。
2.4.4 中小学校教学楼、学生宿舍楼、幼儿园不宜采用砖砌女儿墙。
2.4.5 中小学校、幼儿园如采用玻璃采光顶,要有防玻璃坠落的安全保护措施。
2.4.6 建筑幕墙(玻璃、石材、金属幕墙等)与主体结构应有可靠连接。
中小学校、幼儿园不应采用大面积玻璃幕墙。
2.4.7 中小学校、幼儿园出入口不应采用玻璃雨蓬。
2.4.8 坡屋面采用烧结瓦时,应有栓结或粘结措施,防止滑落。
2.4.9 空调室外机安装应有牢固的安装措施及防坠落保护措施。
2.4.10 中小学校教学楼、幼儿园在满足天然采光要求条件下,窗口面积应尽量减小。
2.4.11 外墙装修采用贴面砖时,必须达到国家外墙饰面砖工程相关要求,采用专用贴面砖粘接剂、勾缝剂。
2.4.12 中小学校、幼儿园外墙装修采用贴面砖时,贴面砖应采用重量轻、规格小的材料,其厚度不应大于6mm。
2.4.13 不得缩小建筑物的防震缝尺寸,采用金属板封堵者,不得在封堵材料表面粘贴面砖等刚性外饰面材料。
2.4.14 中小学校、幼儿园、医院的楼地面面层应选用可靠的防滑材料,楼梯踏步面层应有安全防滑措施。
2.4.15 建筑物内不宜采用重型装饰吊灯,中小学校、幼儿园不应采用重型灯具。
52.4.16 学校教室内课桌布臵时,不应阻塞教室安全疏散通道。
2.4.17 室内装修时不得破坏原有建筑物的结构承重体系,不应在砌体填充墙上开设水平横槽,以保证建筑物的抗震性能。
63 结构设计3.1 场地、地基和基础3.1.1 选择建设场地时,应根据岩土工程勘察报告选址。
岩土工程勘察报告应对建设场地的适宜性进行评价。
3.1.2 建筑场地应优先选择开阔平坦、覆盖层较薄和地基土密实均匀的地段,不应在抗震危险地段建造房屋。
3.1.3 因条件限制需在抗震不利地段、场地复杂地段建造房屋时,应采取有效措施。
3.1.4 当需要在条状突出山嘴,高耸孤立的山丘、土梁、陡坡和河岸边缘等不利地段建造丙类及丙类以上的建筑时,应按《建筑抗震设计规范》的有关条文及条文说明考虑不利地形对地震动参数产生的放大作用。
3.1.5 同一结构单元的基础不宜部分采用天然地基,部分人工地基。
同一结构单元的地基不宜设臵在性质截然不同的地基上。
当无法避免时,应估计地震时地基不均匀沉降或其它不利影响,并采取相应的措施。
3.2 建筑结构的规则性3.2.1 建筑的平面形状及其抗侧力构件的平面布臵宜简单、规则、对称。
建筑的立面形状及竖向刚度沿高度宜连续、均匀,避免出现突变。
建筑的平面、立面不规则性应按《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01第3.4.2条,表3.4.2-1、3.4.2-2进行判断。
3.2.2 当建筑存在《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01表3.4.2-1、3.4.2-2中所列举的平面或竖向不规则类型时,应按《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01第3.4.3条要求进行水平地震作用计算和内力调整,并对其薄弱部位采取有效的抗7震构造措施。
3.2.3 当建筑体形复杂,建筑平面立面特别不规则时,可根据建筑需要在适当部位设臵防震缝,形成多个较规则的结构单元。
3.3 结构选型3.3.1 结构体系应根据建筑的抗震设防类别、抗震设防烈度、建筑高度、场地条件、地基、结构材料和施工等因素,经技术、经济和使用条件综合比较确定。
3.3.2 结构体系应符合下列各项要求:1 应具有明确的计算简图和合理的地震作用传递途径。
2 应避免因部分结构或构件破坏而导致整个结构丧失抗震能力或对重力荷载的承载能力。
3 应具备必要的抗震承载力,良好的变形能力和消耗地震能量的能力。
4 对可能出现的薄弱部位,应采取措施提高抗震能力。
5 楼盖体系的选择应满足结构分析假设的要求。
3.3.3 结构体系尚宜符合下列各项要求:1 宜有多道抗震防线。
2 宜具有合理的刚度和承载力分布,避免因局部削弱或突变形成薄弱部位,产生过大的应力集中或塑性变形集中。
3 结构在两个主轴方向的动力特性宜相近。
3.3.4 结构的竖向构件宜上下连续,当采用砌体结构时,严禁竖向构件不连续。
3.3.5除有关规范规定外,钢筋混凝土结构中不得采用砌体结构承重。
3.3.6 钢筋混凝土结构屋盖及楼盖不宜有错层;当存在错层时,对错层引起的局部短柱应提高其抗震构造措施。
3.3.7 砌体结构房屋不应设臵角窗,楼、屋盖不应有错层。
3.3.8 幼儿园、中小学教学楼及学生宿舍、医院的门诊楼、住院楼和医技楼、专供老年人及残疾人集中使用的住宅等有关规范及本规定划为乙类建筑的房屋应优先选用抗震性能较好的钢筋混凝土结构。
83.3.9 房屋选用砌体结构体系时,应符合下列要求:1 中小学教学楼、划为乙类建筑医院的门诊楼、医技楼和住院楼,6度不宜超过4层,7度不宜超过3层,8度不宜超过2层。
2 幼儿园不宜超过一层。
3.3.10 钢筋混凝土结构的房屋,6、7度时,宜采用现浇或装配整体式钢筋混凝土楼、屋盖;8度时,应采用现浇或装配整体式钢筋混凝土楼、屋盖。
3.3.11 公共建筑、房屋的悬挑部位及相应的平衡部位、标高变化的楼、屋盖不得采用装配式钢筋混凝土楼、屋盖。
3.3.12 6、7度地区多层砌体房屋应优先采用现浇钢筋混凝土楼、屋盖,8度地区多层砌体房屋应采用现浇钢筋混凝土楼、屋盖。
3.3.13 结构的抗侧力构件布臵不均匀时,应采用现浇钢筋混凝土楼、屋盖。
3.4 结构分析3.4.1 多层房屋采用扭转耦联振型分解法计算时,结构的扭转周期宜小于计算方向的第一平动周期。
3.4.2质量及刚度分布明显不对称的结构及扭转不规则的结构,应计入双向水平地震作用下的扭转影响。
3.4.3 钢筋混凝土结构计算时,楼屋面梁的刚度增大系数应与楼、屋盖体系相适应。
3.4.4 结构计算中因地震作用设计困难进行刚度折减的构件,应保证此类构件的破坏对竖向承载力无明显影响,并不应引起结构的连续破坏。
3.4.5 结构分析除满足本规定3.4节要求外,尚应满足《建筑抗震设计规范》及其它规范的要求。
3.5 结构构件设计3.5.1 在设计使用年限内,结构构件在正常维护条件下,结构构件应满足承载9能力极限状态和正常使用极限状态的要求。
应能保证其使用功能,而不需进行大修加固。
3.5.2 对现浇混凝土构件必要时应进行施工阶段的验算。
3.5.3 结构构件强度计算时,结构构件截面如有削弱,强度应按规定予以折减,并对局部应力集中处应进行补强。
3.5.4 结构构件设计中的耗能部位,刚度折减的梁,在正常使用状态下应满足正常使用极限状态的要求。
3.5.5 砌体结构中采用独立砖柱作为承重构件,截面尺寸不宜小于370mm×370mm,并应满足计算要求。
3.5.6 多层砌体房屋,防潮层以上墙体应采用混合砂浆砌筑。
若用水泥砂浆时,应按有关规范折减强度。
3.6 抗震构造要求3.6.1 砌体结构材料应符合下列规定:1 烧结普通粘土砖和烧结多孔粘土砖的强度等级不应低于MU10,其砌筑砂浆强度等级不应低于M5。
2 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的强度等级不应低于MU7.5,其砌筑砂浆强度等级不应低于M7.5。
3.6.2 混凝土结构材料应符合下列规定:1 混凝土的强度等级,构造柱、芯柱、圈梁及其他各类构件不应低于C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