蚌埠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蚌埠市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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蚌埠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蚌埠市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实施方
案的通知
【法规类别】行政区划与地名
【发布部门】蚌埠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4.11.26
【实施日期】2014.11.2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蚌埠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蚌埠市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部门、单位:
《蚌埠市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014年11月26日
蚌埠市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实施方案
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的通知》(国发〔2014〕3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的通知》(皖政秘〔2014〕47号)、《安徽
省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领导小组关于印发〈安徽省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实施方案〉的通知》(皖地名普查组发〔2014〕3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目标任务
查清全市范围内地名基本情况,对有地无名的有地名作用的地理实体进行命名,对不规范的地名进行标准化处理,结合实际设置地名标志,建立、完善市、县两级国家地名和区划数据库,加强地名信息化服务建设,发挥地名在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方便人民群众生产生活、提高政府管理和公共服务水平等方面的基础作用。
(一)调查地名基本情况。
包括行政区域,非行政区域,群众自治组织,居民点,交通运输设施,水利、电力、通信设施,纪念地、旅游景点,建筑物,单位,陆地水系,陆地地形等11大类地名的名称、位置及相关属性信息。
(二)规范地理实体名称。
根据地名管理的有关法规,对有地无名的有地名作用的地理实体进行命名;对不规范地名进行标准化处理,切实解决地名上存在的一地多名、地名重名,地名命名罔顾传统、刻意崇洋、虚张声势、名不符实,地名译写不准确、用字不规范、含义不健康等问题。
(三)设置地名标志。
根据实际需要,依据国家有关标准设置地名标志。
(四)开发、应用普查成果。
利用地名普查成果,编纂出版地名图、录、典、志等出版物,建立、完善市、县两级国家地名和区划数据库,开展地名信息化服务,开发研制地名信息化服务产品。
(五)建立地名普查档案。
落实地名档案管理规定,充实完善地名工作档案和地名普查档案资料,实现地名普查档案的数字化管理。
二、普查范围
蚌埠市行政区域范围内所有国土。
三、组织实施
全市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工作由安徽省蚌埠市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领导小组(简称市地名普查领导小组)组织实施。
领导小组办公室(简称市地名普查办)设在市民政局,承担领导小组日常工作,负责全市地名普查工作的业务指导、督促检查和成果复核。
此次地名普查以县级行政区为单位进行。
普查涉及的县、区人民政府相应成立普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标准名称为XX县/区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领导小组(简称XX县/区地名普查领导小组)及办公室(简称XX县/区地名普查办),并报市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办公室设在民政部门,按照省、市地名普查领导小组的统一部署,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地名普查工作。
四、职责分工
市地名普查领导小组职责:
(一)组织部署全市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工作。
(二)督促落实省、市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的有关方针、政策和保障措施。
(三)协调解决普查中的重大问题。
(四)审议重要地名命名更名事项。
(五)承办省地名普查领导小组和市人民政府交办的有关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