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财产担保的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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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关于担保法的6个重要疑难问题的司法观点

最高院关于担保法的6个重要疑难问题的司法观点

最⾼院关于担保法的6个重要疑难问题的司法观点担保法的6个重要疑难问题:私⽴学校、医院、幼⼉园等民办⾮企业单位是否具有保证⼈资格、保证期间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情形下保证期间的确认、当事⼈约定保证期间超过两年是否有效、房地产抵押担保中有关抵押权的效⼒、担保法第四⼗九条规定,抵押⼈未通知抵押权⼈或者未告知受让⼈的转让⾏为的效⼒、应收账款质押的效⼒,下⾯就由店铺⼩编为你搜集了相关法律法规。

最⾼院关于担保法的6个重要疑难问题的司法观点⼀、私⽴学校、医院、幼⼉园等民办⾮企业单位是否具有保证⼈资格第⼀种观点认为,虽然担保法第九条规定,学校、幼⼉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的的民事主体不得为保证⼈,但⽬前我国出现的私⽴学校、医院、养⽼院、幼⼉园等主体开设的⽬的是为了营利,其具有代偿能⼒,且我国法律、⾏政法规并未对上述主体作为保证⼈作出禁⽌性规定,因此,上述主体可以作为保证⼈。

第⼆种观点认为,担保法之所以作出禁⽌学校、幼⼉园、医院等民事主体为保证⼈,并不是因为上述主体不具有代偿能⼒,⽽是因为其具有公益⽬的,其履⾏担保责任后将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尽管私⽴的学校、医院、幼⼉园等单位具有盈利性,但由于其具有公益性,故其也不得为保证⼈。

⼆、保证期间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情形下保证期间的确认第⼀种观点认为,根据担保法司法解释规定,如保证⼈与债权⼈约定,保证⼈承担保证责任直⾄主债务本息还清时为⽌等类似内容的,视为约定不明,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期届满之⽇起两年。

但该规定仅适⽤于担保法颁布之后提起诉讼或正在⼀审、⼆审的案件,担保法颁布之前发⽣的担保⾏为⽽引发的纠纷,应适⽤《最⾼⼈民法院关于审理经济合同纠纷案件有关保证的若⼲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保证规定》)第⼗⼀条的规定,在对保证期间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情形下,确定保证⼈的保证责任期间为主债务⼈承担责任期间。

第⼆种观点认为,应对《保证规定》第⼗⼀条及《最⾼⼈民法院关于处理担保法⽣效前发⽣保证⾏为的保证期间问题的通知》[(2002)144号](以下简称(2002)144号通知)的规定作准确理解。

新民法典典型案例选

新民法典典型案例选

新民法典典型案例选新民法典典型案例选: 保护未成年人权益随着新民法典的全面实施,保护未成年人权益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

新民法典明确规定了未成年人的法律地位、权益保护和监护等方面的规定,为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

以下是其中的一些典型案例。

案例一:父母抚养义务小明的父母离婚后,由父亲抚养,但父亲长期不履行抚养义务,导致小明生活困难。

根据新民法典的规定,父母对未成年子女有抚养、教育、保护义务。

小明的母亲将此情况告知法院,法院判决父亲必须履行抚养义务,并根据父亲的经济能力确定抚养费的数额,以保障小明的基本生活需求。

案例二:未成年人财产保护小杰是一名未成年人,他继承了一笔巨额财产,但他的法定监护人没有妥善管理这笔财产,导致财产遭受了严重损失。

根据新民法典的规定,财产的管理人应当维护未成年人的利益,遵循谨慎和善意的原则,合理管理和运用财产。

小杰的法定监护人被法院撤销资格,并由法院指定了一名专业簿记员来管理小杰的财产,以保障小杰的财产安全。

案例三:未成年人婚姻保护小丽是一名十六岁的未成年人,她被迫与一个年长的男子结婚。

根据新民法典的规定,未成年人需要经过父母或者其他法定代理人的同意才能结婚,且男方必须年满二十二周岁。

小丽的父母得知此事后向法院申请撤销这段婚姻,并要求追究男方的刑事责任。

法院判决撤销了这段婚姻,并对男方依法进行了相应的处理。

这些典型案例展示了新民法典在保护未成年人权益方面的作用。

它为未成年人提供了更加明确的法律保护,确保他们能够享有平等的法律地位和权益。

同时,这也提醒着社会各界,要加强对未成年人权益的保护意识,共同营造一个更加公正、有序和安全的社会环境。

民法典担保制度司法解释逐条解读

民法典担保制度司法解释逐条解读

民法典担保制度司法解释逐条解读根据民法典第四编《担保》的相关规定,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对其司法解释,逐条解读如下:第一条:本编规定了担保制度的基本原则和适用范围,明确了民事主体可以通过担保提供债务保障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条:明确了担保合同的特征,包括担保人的提供和债务人的接受,担保的形式可以是抵押、质押、保证等。

第三条:对法定担保和约定担保进行了定义,法定担保是根据法律规定自动产生的担保责任,约定担保是民事主体根据自愿原则达成的担保合同。

第四条:对主债和担保债权的关系进行了规定,明确了担保人在债务人违约时承担的责任范围,包括清偿债务、承担利息、承担违约责任等。

第五条:对担保物的规定,包括抵押物、质押物等,明确了担保物的权属和担保债权的优先受偿权。

第六条:规定了保证人的义务和追偿权,包括保证人必须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责任,并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第七条:对保证债权的范围进行了规定,包括主债务以及利息、违约金等附带债权,保证人对债务人财产享有优先受偿权。

第八条:对抵押权的设立和转让进行了规定,明确了抵押权的设立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并可以向第三人转让。

第九条:规定了信用保证合同的特殊规则,明确了保证人对债务人的信用进行担保,不涉及具体担保物的设立。

第十条:对公证抵押进行了规定,明确了抵押合同必须经过公证机关的确认和登记。

以上是对民法典担保制度司法解释逐条进行的解读,遵循了民法典的基本原则和相关规定。

这些解释对于理解和适用担保制度具有重要意义,有利于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并促进了经济交易的安全与稳定。

第十一条:对质押合同进行了规定,明确了质押权的设立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并可以向第三人转让。

同时,质权人对质押物享有优先受偿权,可以通过出售质押物对债权进行清偿。

第十二条:明确了担保人在债务人违约时,有权向债务人追偿,并对追偿范围进行了规定。

担保人作为债务人的替代履行人,可代为行使债务人的权益。

第十三条:对多个担保人的责任承担进行了规定,明确了多个担保人对债务人责任的共同承担。

民法典中的担保规定及其适用

民法典中的担保规定及其适用

民法典中的担保规定及其适用随着中国民法典正式实施,担保在其中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

担保作为一种经济活动,旨在增加债权人的信心和保护债务人的权益。

本文将深入探讨民法典中的担保规定及其实际应用。

一、担保的定义和种类担保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以财产或其他方式向债权人提供保证,为债权人履行合同义务提供保障。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担保主要包括抵押、质押、保证等形式。

这些形式的担保根据不同的情况和需求,可以互相补充或单独使用。

1. 抵押:抵押是债务人将自己的不动产或动产权利转移给债权人作为债权的担保。

抵押可以有效保障债权人的利益,同时给予债务人一定的保护。

2. 质押:质押是债务人将自己的动产转移给债权人作为债权的担保。

质押通常适用于需要及时变现的情况,如贷款或融资业务。

3. 保证:保证是指第三人为债务人提供担保,并承担对债权人的连带责任。

保证是一种常见的担保形式,有助于增加债权人的信心。

二、担保的法律责任担保不仅仅是为了保护债权人的利益,还对债务人和担保人的权益进行了规范和保护。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当债务人无法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向担保人追偿。

1. 主债权优先追偿:当债务人无法偿还债务时,债权人有权首先追偿担保人提供的担保财产。

这保证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2. 债权人通知义务:债权人在追偿担保财产前,应当及时通知担保人。

这为担保人行使其保险权利提供了保障。

3. 担保人的限制行为:担保人有权要求债权人采取合理的行动,以减少自己的担保责任。

例如,当债权人不合理追求担保财产时,担保人可以要求债权人放弃追偿。

三、担保的实际应用担保作为一种重要的法律制度,在实际应用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它不仅可以促进经济活动的顺利进行,还可以减少风险和提高信任。

1. 银行贷款担保:在商业贷款中,银行通常要求债务人提供房屋或其他财产作为抵押物。

这样可以增加银行对借款人还款能力的信心,并为银行提供一定的财产保障。

2. 保险责任担保:在保险合同中,受害人通常可以要求保险公司提供第三者责任担保。

民法典新旧对比解析及应对措施建议(涉及银行金融业务部分))

民法典新旧对比解析及应对措施建议(涉及银行金融业务部分))

民法典新旧对比解析及应对措施建议(涉及银行金融业务部分))1.担保合同的无效性问题根据《担保法》第六百八十二条,如果主合同无效,保证合同也无效。

而根据民法典的规定,担保权债务合同无效的,保证合同也无效。

此外,《民法典》还规定,当事人有关排除担保从属性的约定,应当认定无效。

如果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2.保证人资格的限制根据《担保法》第六百八十三条,保证人的范围被缩小,国家机关和机关法人不得为保证人,除非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的除外。

以学校为例,原营利性学校但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的除外。

根据《民办教育促进法》的规定,民办教育事业属于公益性事业,民办学校不得成为保证人。

3.担保合同的表现形式根据《民法典》第九十三条,保证合同可以是单独订立的书面合同,也可以是主债权债务合同中的保证条款。

此外,具有担保性质的信函、传真等也可以作为保证合同,只要债权人接收且未提出异议即可成立。

4.保证方式的变更根据《民法典》第十九条,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时,保证的方式包括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

如果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保证,那么保证责任的承担方式会变更为一般保证。

此外,《民法典》未再禁止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及职能部门提供担保。

定不明确的情况下,保证期间默认为两年。

如果保证期间约定不明确,根据连带责任或一般保证原则承担保证责任。

根据《担保法》第687条,出现特定情形时,保证人不受一般保证先诉抗辩规则的限制。

如果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无法履行债务时,保证人需承担保证责任,那么这属于一般保证。

在主合同纠纷或仲裁未经审判或者执行程序不能履行债务前,保证人有权拒绝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但有特定情形除外,如债务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人民法院已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债权人有证据证明债务人财产不足、保证人书面表示放弃权利等。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已于2020年12月25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4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2020年12月31日为正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规定,结合民事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

一、关于一般规定第一条本解释适用于抵押、质押、留置、保证等担保纠纷。

本解释的相关规定适用于所有权保留买卖、融资租赁、保理等涉及担保功能的纠纷。

第二条当事人在担保合同中约定担保合同的效力独立于主合同,或者约定担保人对主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承担担保责任,该有关担保独立性的约定无效。

主合同有效的,有关担保独立性的约定无效不影响担保合同的效力;主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担保合同无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因金融机构开立的独立保函发生的纠纷,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独立保函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三条当事人约定特殊违约责任,或者约定的保证责任范围超过债务人责任范围,保证人主张仅在债务人责任范围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担保人承担的责任超出债务人应当承担的责任范围,担保人向债务人追偿,债务人主张仅在其应当承担的责任范围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担保人请求债权人返还超出部分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第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当事人将担保物权登记在他人名下,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或者其受托人主张就该财产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一)为债券持有人提供的担保物权登记在债券受托管理人名下;(二)为委托贷款人提供的担保物权登记在受托人名下;(三)担保人知道债权人与他人之间存在委托关系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机关法人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担保合同无效,但是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的除外。

民法典担保制度

民法典担保制度

民法典担保制度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借贷活动日益频繁。

在借贷关系中,债权人常常为了确保借款的安全性,要求债务人提供担保。

为了保障借贷双方的合法权益,我国在民法典中对担保制度进行了详细规定。

本文将就民法典担保制度进行探讨。

一、担保的定义和种类担保是指债权人要求债务人(或其他第三人)为保障债权的实现而提供的财产或履行债务的行为。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担保可分为合同担保和法定担保两类。

合同担保是指债务人和担保人在债权人的要求下签订的担保合同,而法定担保则是根据法律规定的必须提供担保的情形。

二、担保的要件和效力担保合同的要件主要包括债权、债务、担保的形式和登记等。

债权人应当有债权的资格,债务人应当有债务的义务。

担保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并通过保证、抵押、质押等担保方式进行实施。

此外,对于不动产的担保,还需要进行登记手续等。

担保的效力主要取决于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要件。

例如,合同担保应当符合民法典关于担保合同的规定,法定担保则需要符合法律规定的担保情形。

只有符合要求的担保才能够起到对债权人的保障作用。

三、担保的变更和消灭担保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可能发生变更或者消灭。

变更主要包括担保的方式、担保的范围等方面的变动。

例如,合同担保可以通过变更合同内容的方式进行变更。

消灭则是指担保合同的终止,可以通过主债务的履行、债权债务相互抵销等方式实现。

担保的变更和消灭需要经过债权人、债务人和担保人的协商一致,并按照法定程序进行相关手续。

只有正当合法地进行担保的变更和消灭,才能保护各方当事人的权益。

四、担保的法律责任在担保关系中,各方当事人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债权人有权要求担保人履行担保责任,并可以在担保人不履行时向法院提起诉讼。

债务人在履行主债务的同时,也要履行相应的担保责任。

担保人在担保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即当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向担保人主张权利。

担保人在履行担保责任后,可以向债务人追偿。

五、担保的重要性和保护措施担保制度在借贷活动中具有重要的地位和作用。

财产保全担保的费用由谁出

财产保全担保的费用由谁出

财产保全担保的费⽤由谁出在我们⽇常⽣活中,常常会听到财产保全,可⼤家却对其具体事项不太了解。

当事⼈在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的时候,除了要注意这个保全的期限外,还要注意⼀些此时要求⽀付的保全费⽤。

那么财产保全费⽤是多少?⽽财产保全费⽤谁承担呢?今天店铺⼩编将为⼤家带来“财产保全担保的费⽤由谁出”,希望能够对⼤家有所帮助。

⼀、财产保全费⽤谁承担财产保全费⽤由申请⼈⽀付。

⼆、财产保全费⽤是多少1、申请财产保全,交纳费⽤如下:1000元以下(或不涉及财产数额):30元/件1000元-10万元:⾦额x1%+2010万元以上:⾦额x0.5%+520(最多不超过5000元)三、财产保全有什么法律风险债权⼈在追收债务过程中,可以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决定是否在诉讼前采取申请财产保全措施,或者在诉讼过程当中申请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在实践中,债权⼈申请⼈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过程中,可能⾯临的法律风险主要有:(⼀)超范围申请财产保全,给被申请⼈造成损失⽽引起诉讼。

《民事诉讼法》第94条第1款规定,财产保全仅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第96条规定,申请有错误的,申请⼈应当赔偿被申请⼈因财产保全所遭受的损失。

在实践中,债权⼈超范围申请财产保全,主要有两种情况:⼀是对债务⼈的财产,超范围申请财产保全,损害了债务⼈的合法权益。

⼆是对不属于债务⼈的财产,错误申请财产保全,损害了第三⼈的合法权益。

(⼆)诉讼前采取保全措施后未在法定期间起诉,导致财产保全解除,甚⾄引发被申请⼈以申请⼈对其造成损失为由要求赔偿的诉讼。

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申请⼈在⼈民法院采取诉讼前的保全措施后,应当在15⽇内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民法院应当解除财产保全。

实践中,债权⼈申请⼈民法院采取诉讼前的财产保全措施,保全债务⼈的财产后,债务⼈可能以还款为由,要求债权⼈不起诉,在⼈民法院解除财产保全措施后⽴即转移财产逃债,导致债权⼈的债权落空;债务⼈也可能以愿意还款为由与债权⼈协商,诱使债权⼈对其不起诉,过后反⽽以债权⼈采取诉讼前的财产保全不当对其造成损害为由,起诉债权⼈赔偿损失。

民法典担保制度

民法典担保制度

民法典担保制度首先,担保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为了保证债权人能够获得其债权而对其债务承担附加责任的行为。

担保的种类有很多,其中包括保证、抵押、定金、质押等。

其中,保证是指第三人为债务人的义务承担分期付款、履行协作支留等情形提供保证,抵押是指债务人将其不动产或动产提供给债权人占有或留置以使债务获得担保的方式,定金是指为确认合同成立而采取的支付一定货币或其他财产的一方作为债权人,质押是指权利人因债务不履行而占有或留置他人动产为债权提供担保。

在担保的主体方面,民法典规定了债务人和第三人可以作为担保主体。

债务人作为自己债务的担保人,以自己的财产对债权人承担相应责任。

而第三人作为担保人则是为债务人提供担保,以保证债务人能够履行其合同义务。

再次,在担保的范围方面,民法典规定了担保的范围应当以债务人的主债权为限。

这就意味着,担保的范围应当围绕着债权人的债权展开,而不应当超过债权的金额或种类。

最后,在担保的强制性规定方面,民法典规定了一些强制性的规定,以保护担保人的合法权益。

例如,债权人对担保人提供的担保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保障债权人能够充分履行其债权。

同时,债务人或第三人作为担保人有权要求债权人提供必要的证明文件,以保证其担保行为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综上所述,民法典担保制度在我国国内法中具有重要的地位和作用。

它不仅可以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还能够有效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

因此,对于担保制度的合理运用和有效实施,需要债务人、第三人和债权人共同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加强合同的约束力和履行责任,以保证担保制度的良好运行。

担保协议风险防范2024年实用指南

担保协议风险防范2024年实用指南

20XX 专业合同封面COUNTRACT COVER甲方:XXX乙方:XXX担保协议风险防范2024年实用指南本合同目录一览1. 担保协议定义及范围1.1 担保协议的定义1.2 担保协议的范围2. 风险防范措施2.1 风险识别与评估2.2 风险防范策略2.3 风险应对措施3. 担保物权设立与行使3.1 担保物权的设立3.2 担保物权的行使4. 担保人资格与能力4.1 担保人的资格要求4.2 担保人的能力评估5. 担保范围与限制5.1 担保范围的规定5.2 担保限制的规定6. 担保合同的履行与监督6.1 担保合同的履行6.2 担保合同的监督7. 担保协议的变更与解除7.1 担保协议的变更7.2 担保协议的解除8. 担保责任与赔偿8.1 担保责任的规定8.2 担保赔偿的规定9. 担保协议的终止与延续9.1 担保协议的终止9.2 担保协议的延续10. 争议解决方式10.1 争议的解决方式10.2 争议解决的程序11. 合同的生效、失效与解除11.1 合同的生效条件11.2 合同的失效条件11.3 合同的解除条件12. 合同的履行地点、时间和方式12.1 履行地点的规定12.2 履行时间的规定12.3 履行方式的规定13. 合同的违约责任13.1 违约责任的规定13.2 违约赔偿的规定14. 合同的变更、解除和终止14.1 合同变更的规定14.2 合同解除的规定14.3 合同终止的规定第一部分:合同如下:第一条担保协议定义及范围1.1 担保协议的定义担保协议是指担保人与债务人之间,为保证债务人履行债务,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时,担保人按照约定承担责任的协议。

1.2 担保协议的范围担保协议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质物保管费用和实现质权的费用。

担保协议的范围可根据当事人的约定进行调整。

第二条风险防范措施2.1 风险识别与评估各方当事人应共同对债务人的信用状况、财务状况、履行能力等进行全面、客观的调查和评估,确保对担保协议的风险有充分的认识和了解。

不动产抵押登记风险识别及防范措施研究

不动产抵押登记风险识别及防范措施研究

不动产抵押登记风险识别及防范措施研究不动产抵押可以实现物权担保与偿还担保,尽管《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出台,一定程度上促进了不动产抵押登记的规范化和标准化,但在实施不动产抵押登记的过程中,仍然存在着一些风险,本文将从不动产抵押登记角度出发,对这些风险进行识别,并对不动产抵押登记风险提出相应的防范措施,达到降低甚至避免风险发生的目的,从而促进我国不动产抵押登记工作的顺利开展。

标签:不动产抵押登记;风险识别;风险防范1、引言不动产抵押可以实现物权担保与偿还担保,2014年《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颁布之后,不动产登记的权利和责任得到整合,登记程序和行为进一步规范化,服务效率得到提高,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得到进一步保护。

但是在实施不动产抵押登记的过程中,仍然存在着一些风险,本文将对这些风险进行识别,并对不动产抵押登记提出相应的防范措施,从而达到降低甚至避免风险发生的目的,促进我国不动产抵押登记工作的顺利开展。

2、不动产抵押登记中的风险识别不动产抵押权登记,是指登记机关将不动产抵押权的取得、变更、消灭情况记载于登记簿,并予以公告的方式。

登记不仅影响不动产的再次处置是否有效,而且直接影响债权按登记时间顺序的实现。

抵押登记是实现抵押权的重要保障,也是保障社会交易安全、防止抵押诈骗的有效手段。

为了保证抵押权的有效性,避免不必要的纠纷,人们通常将抵押行为与登记行为同时进行,即在抵押后有记录可循。

根据近年来不动产抵押登记的具体情况,我国不动产抵押登记仍存在诸多风险,本文通过收集和分析不动产抵押登记相关数据和案例,以期识别影响不动产抵押的各种风险因素,为后续的风险应对提供依据。

本文通过梳理抵押权登记过程中存在的风险,将其概括归纳为抵押物风险、材料审查风险、一物多押风险三种类型。

2.1抵押物风险(1)以未成年人的财产设定抵押可能导致抵押权无效。

《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因不动产处分而申请登记的,应当为被监护人的利益提供书面保证。

侵犯幼儿财产权的案例

侵犯幼儿财产权的案例

侵犯幼儿财产权的案例
侵犯幼儿财产权的案例有很多,以下为您提供一起典型案例:
案例名称:不得随意侵犯专属于未成年子女的财产权益——胡某诉蔡小某所有权纠纷案
基本案情:
蔡小某系倪某某及彭某某的亲生女儿,于2003年5月17日出生,次日交由蔡某某、胡某某夫妻抚养。

2010年6月24日,胡某某为蔡小某办理了户口登记,常住人口登记卡上记载蔡小某为胡某某的长女。

2016年,胡某某作为建档立卡贫困户,与共同生活的蔡小某一起享受国家移民搬迁脱贫政策,搬迁至某某家园栋单元号住房。

蔡小某一直随胡某某生活至2018年11月胡某某去世。

2019年9月6日,原告胡某持胡某某为甲方(遗赠人、被扶养人),胡某为乙方(受赠人、扶养人)签订的,约定“由胡某扶养胡某某安度晚年,胡某某将位于某某家园栋单元号住房赠予乙方,其他约定:甲方承包的山林、耕地由乙方管理、耕种,乙方收益。

”为内容的《遗赠扶养协议书》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蔡小某交付房屋及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

案例分析:
在这起案例中,胡某与胡某某签订的《遗赠扶养协议书》中涉及到蔡小某的财产权益问题。

由于蔡小某是未成年人,她的财产权益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未成年人的财产权益不得随意侵犯,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侵害未成年人的财产权益。

因此,法院最终认定胡某的诉讼请求缺乏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案例结论:
最终法院判决驳回原告胡某的诉讼请求。

以上信息仅供参考,如果您对此类问题存在疑问,建议咨询法律相关专业人士,以便于更好为您解答。

个人借贷纠纷中的未成年人借款与法定代理人责任

个人借贷纠纷中的未成年人借款与法定代理人责任

个人借贷纠纷中的未成年人借款与法定代理人责任在个人借贷纠纷中,未成年人借款与法定代理人责任是一个重要的问题。

未成年人在借贷过程中,由于缺乏经验和能力,往往会遇到各种问题,而法定代理人在此时扮演着重要的角色,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文将探讨未成年人借贷与法定代理人责任的关系,并提出一些解决方案。

首先,我们需要明确未成年人的法律地位。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未成年人是指年满十八周岁以下的公民。

未成年人在法律上是一种特殊的群体,他们在借贷过程中享有一定的保护和限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未成年人在借贷行为中享有特殊保护,未成年人的借款行为需要经过法定代理人的同意才能成立。

法定代理人在未成年人借贷纠纷中的责任不可忽视。

法定代理人是指根据法律规定负有代理义务的人,通常指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法定代理人有责任对未成年人的借贷行为进行监督和管理,应当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如果未成年人在借贷过程中受到伤害或遭受损失,法定代理人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在实践中,未成年人借款纠纷中,法定代理人的责任往往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来确定。

首先,法定代理人应当承担监督责任。

他们应当对未成年人的借贷行为进行有效的监督和管理,确保借贷行为的合法性和安全性。

其次,法定代理人应当承担教育责任。

他们应当向未成年人传授正确的金融知识和借贷观念,培养他们的金融意识和风险防范能力。

最后,法定代理人应当承担补偿责任。

如果未成年人在借贷过程中受到伤害或遭受损失,法定代理人应向受害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为了解决未成年人借贷纠纷中的问题,我们可以采取一些措施。

首先,社会各方面应加强对未成年人的金融教育。

通过开展金融知识普及活动和借贷风险教育,提高未成年人的金融素养,增强他们的借贷意识和能力。

其次,相关法律法规应进一步完善。

应当加强对法定代理人的监管,对未成年人借贷行为的合法性进行严格审查,确保法定代理人履行监督责任的能力和意识。

2024年担保协议法律效力及风险防控详解

2024年担保协议法律效力及风险防控详解

2024年担保协议法律效力及风险防控详解本合同目录一览1. 第一条担保协议的定义与范围1.1 第一层级的定义1.2 第二层级的范围2. 第二条担保协议的效力2.1 协议生效的条件2.2 协议生效的时间2.3 协议生效的期限3. 第三条担保协议的法律适用3.1 适用法律的确定3.2 适用法律的解释4. 第四条担保协议的履行4.1 履行的义务4.2 履行的期限4.3 履行的地点5. 第五条担保协议的变更和解除5.1 变更的条件5.2 解除的条件6. 第六条担保协议的违约责任6.1 违约的界定6.2 违约的责任7. 第七条担保协议的争议解决7.1 争议的解决方式7.2 争议的解决地点7.3 争议的解决期限8. 第八条担保协议的终止8.1 终止的条件8.2 终止的程序9. 第九条担保协议的保密条款9.1 保密信息的定义9.2 保密信息的保护期限10. 第十条担保协议的强制性规定10.1 强制性规定的范围10.2 违反强制性规定的后果11. 第十一条担保协议的税务处理11.1 税务义务的履行11.2 税务争议的解决12. 第十二条担保协议的风险防控12.1 风险的识别12.2 风险的评估12.3 风险的防范措施13. 第十三条担保协议的监管要求13.1 监管机构的确定13.2 监管要求的履行14. 第十四条担保协议的附则14.1 附则的内容14.2 附则的生效时间第一部分:合同如下:第一条担保协议的定义与范围1.1 第一层级的定义1.2 第二层级的范围本协议的范围包括担保人对债务人的债务承担保证责任,以及双方为保证事项所承担的其他相关义务。

第二条担保协议的效力2.1 协议生效的条件本协议自双方签字或者盖章之日起生效。

2.2 协议生效的时间本协议自签字或者盖章之日起计算。

2.3 协议生效的期限本协议的效力期限为____年,自协议生效之日起计算。

第三条担保协议的法律适用3.1 适用法律的确定本协议的签订、效力、解释、履行及争议的解决等事项,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担保中需要注意哪些法律风险

担保中需要注意哪些法律风险

担保中需要注意哪些法律风险在经济活动中,担保是一种常见的增信手段,它可以为债权的实现提供有力的保障。

然而,担保并非毫无风险,若不谨慎对待,担保人可能会陷入一系列的法律困境。

接下来,让我们详细探讨一下担保中需要注意的法律风险。

一、担保合同的效力风险担保合同的效力是担保行为能否得到法律保护的关键。

首先,要确保担保合同的形式和内容符合法律规定。

例如,法律对于某些担保合同可能要求采用书面形式,如果未采用书面形式,可能导致担保合同无效。

其次,担保合同的主体资格也至关重要。

担保人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其提供担保的意思表示应当真实、自愿。

如果担保人是在受到欺诈、胁迫等情况下签订担保合同,那么可以主张合同无效或撤销。

另外,还要注意担保合同所担保的主债权是否合法有效。

如果主债权本身存在违法情形,如基于赌博、贩毒等非法活动产生的债权,那么担保合同也可能无效。

二、担保人的资格风险不是任何人都有资格提供担保。

例如,国家机关一般不得为担保人,除非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

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也不能作为担保人。

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职能部门提供担保时,通常需要有法人的书面授权。

如果没有授权,担保可能无效,而企业法人对于分支机构未经授权的担保行为可能不承担责任。

在选择担保人时,债权人应当仔细审查担保人的资格,确保其具备足够的代偿能力和合法的担保资格,以降低担保风险。

三、担保范围和期限的风险担保范围是指担保人承担责任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以及实现债权的费用等。

在签订担保合同时,应当明确约定担保范围,避免因约定不明而导致纠纷。

担保期限是指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的时间限制。

如果担保合同没有约定担保期限,法律规定的担保期限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债权人应当在担保期限内主张权利,否则担保人可能免除担保责任。

四、共同担保中的风险在同一债权上存在多个担保人时,可能会产生共同担保的情况。

2024年担保协议欺诈法律风险规避实操手册一

2024年担保协议欺诈法律风险规避实操手册一

20XX 专业合同封面COUNTRACT COVER甲方:XXX乙方:XXX2024年担保协议欺诈法律风险规避实操手册一本合同目录一览1. 担保协议定义及范围1.1 担保协议的定义1.2 担保协议的范围2. 担保协议各方主体2.1 担保人2.2 被担保人2.3 受益人3. 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3.1 担保方式3.2 担保范围3.3 担保期限3.4 担保金额4. 担保协议的生效条件4.1 担保人的担保能力4.2 被担保人的还款能力4.3 受益人的权益保障5. 担保协议的履行5.1 担保人的履行义务5.2 被担保人的履行义务5.3 受益人的履行义务6. 担保协议的变更和终止6.1 变更条件6.2 终止条件7. 担保协议的违约责任7.1 担保人的违约责任7.2 被担保人的违约责任7.3 受益人的违约责任8. 担保协议的争议解决8.1 协商解决8.2 调解解决8.3 仲裁解决8.4 法律途径解决9. 担保协议的监管和合规9.1 监管机构9.2 合规要求10. 担保协议的欺诈风险识别与防范10.1 欺诈风险的识别10.2 欺诈风险的防范措施11. 担保协议的法律风险规避11.1 法律风险的识别11.2 法律风险的规避措施12. 担保协议的税务风险规避12.1 税务风险的识别12.2 税务风险的规避措施13. 担保协议的跨境风险规避13.1 跨境风险的识别13.2 跨境风险的规避措施14. 担保协议的实操手册14.1 实操流程14.2 实操注意事项14.3 实操案例分析第一部分:合同如下:第一条担保协议定义及范围1.1 担保协议的定义1.2 担保协议的范围本协议的范围包括担保人对被担保人在本协议项下的债务承担的保证责任,以及各方在本协议项下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条担保协议各方主体2.1 担保人担保人是指按照本协议约定,为被担保人的债务提供担保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2.2 被担保人被担保人是指接受担保人提供担保,并在本协议项下承担债务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担保合同承担连带责任的规定

担保合同承担连带责任的规定

担保合同承担连带责任的规定担保合同承担连带责任的规定甲方(担保人):_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营业执照号码:___________)乙方(债务人):_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营业执照号码:___________)丙方(债权人):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营业执照号码:___________)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丙三方自愿签订本担保合同,共同遵守以下条款:第一条双方基本信息甲方、乙方、丙方均具有独立的法律主体地位,详细基本信息如下:甲方姓名/名称:_______________联系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姓名/名称:_______________联系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丙方姓名/名称:_______________联系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第二条各方身份、权利、义务(一)甲方:作为担保人,向乙方提供担保,保证乙方在规定期限内按照合同约定履行相应的债务义务。

同时,甲方需承担连带责任,保证债务的实现。

(二)乙方:作为债务人,应按照与丙方签订的合同约定,按时支付债务本金、利息等应付款项,并确保不违反合同约定的其他条款。

(三)丙方:作为债权人,享有优先受偿权利,对乙方应付的债务本金、利息等款项享有优先受偿权。

同时应按合同约定的期限,向乙方索要应付的款项。

第三条履行方式、期限、违约责任(一)甲方应履行的承诺:甲方应向乙方提供担保,保证债务的实现,并在乙方逾期未还债务的情况下一并承担连带责任。

一旦丙方要求甲乙两方履行债务,甲方应立即按照约定履行相应的担保责任。

(二)乙方应履行的承诺:乙方应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按时履行债务,并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向丙方返还相应的款项,确保本合同的有效性。

合同担保操作规程:确保2024年全面适用

合同担保操作规程:确保2024年全面适用

合同担保操作规程:确保2024年全面适用本合同目录一览1. 合同担保概述1.1 担保的定义与范围1.2 担保的类型1.3 担保的目的与原则2. 担保操作流程2.1 担保申请2.2 担保审批2.3 担保实施3. 担保责任与义务3.1 担保人的责任与义务3.2 借款人的责任与义务3.3 担保受益人的权利与义务4. 担保物的管理与处置4.1 担保物的登记与管理4.2 担保物的处分与变现5. 担保期限与终止5.1 担保期限的约定5.2 担保终止的条件与程序6. 担保风险控制与监测6.1 风险评估与控制6.2 担保监测与报告7. 担保争议解决7.1 争议的解决方式7.2 仲裁或诉讼的程序与规则8. 担保的变更与解除8.1 变更的条件与程序8.2 解除的条件与程序9. 担保的违约责任9.1 违约的认定与处理9.2 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10. 担保的费用与支付10.1 担保费用的计算与支付10.2 费用支付的期限与方式11. 担保的操作记录与文件管理11.1 操作记录的保存与保管11.2 文件的格式与要求12. 担保的监督与审计12.1 监督的方式与频率12.2 审计的程序与要求13. 担保的信息化管理13.1 信息化系统的运用与维护13.2 信息安全与保密14. 担保的合规与法律风险防范14.1 合规要求与标准14.2 法律风险的识别与防范第一部分:合同如下:第一条合同担保概述1.1 担保的定义与范围担保是指为确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财产或者权利设定的,用于债权的实现的一种法律制度。

担保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等。

1.2 担保的类型本合同约定的担保类型包括抵押、质押、保证等。

具体担保方式由合同当事人协商确定。

1.3 担保的目的与原则担保的目的是为了保证债权人能够实现其债权。

担保原则包括自愿原则、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和合法原则。

第二条担保操作流程2.1 担保申请债务人或第三人向债权人提出担保申请,并提供担保财产或权利的详细信息。

租赁合同存在的法律风险与防控8篇

租赁合同存在的法律风险与防控8篇

租赁合同存在的法律风险与防控8篇篇1一、引言在市场经济下,租赁合同作为连接出租方与承租方的桥梁,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然而,由于种种原因,租赁合同中存在诸多法律风险。

本文将深入探讨租赁合同中常见的法律风险,并提出相应的防控措施,以保障双方的合法权益。

二、租赁合同中的法律风险1. 合同主体资格风险- 风险描述:出租方或承租方不具备签订合同的资格,如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或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

- 防控措施:在签订合同前,务必核实双方主体的资格,包括身份证、营业执照等证件的审查。

2. 合同条款不明确风险- 风险描述:租赁合同中部分条款表述不清,容易产生歧义,导致双方对合同内容的理解不一致。

- 防控措施:在签订合同时,双方应仔细阅读合同条款,对于不明确或容易产生歧义的条款,应及时提出并明确解释。

3. 租金支付风险- 风险描述:承租方可能存在租金支付延迟或不足额支付的风险。

- 防控措施:出租方应在合同中明确租金支付的时间和金额,并定期进行租金收取的确认。

对于长期拖欠租金的承租方,出租方有权采取法律手段进行追缴。

4. 房屋损坏风险- 风险描述:承租方在使用房屋过程中可能对房屋造成损坏。

- 防控措施:出租方应在合同中明确房屋损坏的赔偿责任,并要求承租方购买相应的保险以避免损失扩大。

同时,出租方应定期对房屋进行检查和维护,确保房屋处于良好状态。

5. 违约责任不明确风险- 风险描述:合同中未明确违约责任的相关条款,导致一旦发生违约情况,双方难以追责。

- 防控措施:出租方和承租方应在合同中明确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具体内容,以确保在发生违约情况时能够及时追责并减少损失。

6. 法律法规变化风险- 风险描述:因法律法规的变化可能导致合同内容与现行法律不符。

- 防控措施:出租方和承租方应密切关注相关法律法规的变动情况,并及时对合同内容进行相应的调整和修改,以确保合同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三、结论通过以上分析可知,租赁合同中存在多种法律风险。

监护人处分未成年人名下房产,且听法官说效力

监护人处分未成年人名下房产,且听法官说效力

监护人处分未成年人名下房产,且听法官说效力近年来,随着经济的发展,人们的生活水平不断提高,家庭财产日益增多。

有的人出于种种原因,如:对子女关爱,夫妻感情不稳定担心离婚,准备再婚,逃避债务,规避未来开征遗产税等等,出钱购买房屋,所有权登记在未成年子女名下,或将自己房屋变更到未成年子女名下。

此外,未成年人也可以通过继承、受赠等方式取得房屋所有权。

未成年人拥有房屋在现实生活中越来越普遍。

未成年人大多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为了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法律设置了监护制度。

监护人除为被监护人的利益外,不得处理被监护人的财产。

如果不处理,被监护人房屋将会遭受损失,或者被监护人的成长发展将会受到影响,且处理结果使被监护人实际获益,该处理才能认为是为被监护人的利益。

监护人处分未成年人名下房产需要经过严格的审核程序,不仅由监护人对为未成年人利益作出承诺,同时由第三人作保证;并对为未成年人利益事由进行实质性审查。

此种形式的审核标准需要审查人员及司法人员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切实地维护和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丹柱法律团队通过法律检索工具对“监护人处分未成年人名下房产”进行了案例检索,不同法院对裁判理由的阐释和说明,体现出了对未成年人财产利益保护制度的日趋完善及我国社会文明的显著进步。

监护人处分未成年子女名下房产行为无效类一、(2015)东中法民一终字第3047号(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案由: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官昌勇(原审原告、反诉被告、上诉人)何某(原审被告、反诉原告、被上诉人)刘洁梅(原审被告、反诉第三人、被上诉人)一审法院: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案号:(2015)东一法南民一初字第422号】二审法院: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法院裁判要旨】房屋买卖合同签订时何某系未成年人,刘洁梅作为何某的监护人,有权代理何某进行民事活动。

法律规定除为被监护人的利益外,不得处理被监护人的财产。

案涉房产登记为何某的所有,如非为支付何某的生活费或者防止案涉房产贬值等维护其利益之外,刘洁梅不得处理何某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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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主要探讨的主要问题:
1、信贷业务中以未成年人名下的房产、存单等财产提供担保具有法律效力吗,有哪些法律风险?
一、案情简介
李某夫妇于2007年出资以其未成年的儿子千千的名义购买房屋一套,该房屋的产权登记在千千名下。

2009年。

李某夫妇向银行借款500万元,以千千名下的房产作为抵押担保,并在房地产管理机构办理了抵押登记。

贷款到期后,李某不能按时还款,银行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对抵押房产享有优先受偿权。

法院审理后判决抵押无效。

银行不能享有房产优先受偿权。

在银行信贷业务实践中,经常接受咨询与此类似的问题,未成年人名下的存单能否质押等,有咨询人认为未成年的财产实际上的其父母出资购买或存入银行的,可以用来作为担保。

因此有必要从法律的视域予以厘清。

二、法律风险分析
用未成年人的财产提供担保,即使已经签订相关担保合同或办理担保登记,但仍然存在相关的法律风险。

根据《民法通则》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

《民法通则意见》第十条规定,监护人的职责包括:保护被监护人的身体健康,照顾被监护人的生活,管理和保护被监护人的财产,代理被监护人民事活动,对被监护人进行管理和教育,在被监护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或者与人发生争议时,代理其进行诉讼。

《民法通则》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除为被监护人的利益外,不得处理被监护人的财产。

当以未成年的财产为他人债务提供担保时,不是为未成年人的利益而担保,该行为纯粹只为未成年人设定义务,没有丝毫权利可言,不符合处理被监护人的财产是“为被监护人的利益”的必要条件。

因此,监护人用未成年人的财产为他人债务提供担保的,该行为没有正当履行监护职责,损害了监护人的利益,该担保行为违反了法律规定,该担保行为系无权处分行为,应当无效。

同时,监护人的无权处分行为也不能满足《物权法》关于抵押担保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

《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受让人依照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赔偿损失。

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前两款规定。

银行与监护人签订贷款合同、担保合同,都应当写明贷款用途,该贷款用途一定与被监护人没有任何厉害关系,显然不符合抵押担保善意取得的法律精神。

银行在明知担保财产是未成年人所有,其借款人的借款用途亦不是为未成年人利益的情况下进行交易。

违反了《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由下列情形的,合同无效:(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
规定。

由于银行在接受担保时非处于善意状态,而是知道或应当知道该担保行为是有损未成年人利益的,因此在主观上存在过错,因此应当认为担保合同无效,因此不存在银行享有担保财产优先受偿权的问题。

当然,也有人认为,未成年人的房产是其父母出资购买,只是登记到了未成年人的名下而已,其父母才是真正的权利人。

根据《物权法》第九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条规定,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

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

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第十七条规定,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

不动产权属证书记载的事项,应当与不动产登记簿一致;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不动产登记簿为准。

第六十六条规定,私人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占、哄抢、破坏。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六十条规定,国家实行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登记发证制度。

对于已登记在未成年人名下的房产,只有该未成年人才是唯一合法所有权人。

除为该未成年人利益外,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无权为他人债务设定担保权益。

对于未成年人而言,其接受财产,只有享有权利,不负担义务,无需其监护人同意,其法律效力自始确定有效。

在以未成年人财产为他人借款合同提供担保时,借款人非未成年人本人。

根据《民法通则》第十二条规定,10周岁以上的人是限制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

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同意。

第六十三条第二款规定,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承担民事法律责任。

由于借款和、担保合同均不是以未成年人的名义签署,也非为未成年人利益,因此在法律上与未成年人没有任何厉害关系和法律约束力,该担保行为不具有法律效力。

四、风险控制措施
鉴于前述分析,我们可以得出的结论是:未成年人名下的房产或存单,即《房屋所有权证》只记载未成年人的和未成年人的存单,不能作为抵押/质押财产为他人债务提供担保。

对于共产财产(一般以房产为例)中有未成年人的,在银行业务实践中有这样操作的:一是监护人出具承诺并办理公证,提供身份证件和户口本房屋抵押登记机关办理抵押登记,对于未成年人的签字由监护人代签。

二是若未成年人和监护人不在同一户口,还需要提供监护人的结婚证件和未成年人的出生证明,以证明监护人与未成年人的监护关系。

当然,对此种操作,我们认为并非没有风险。

对于共有财产,按照民法相关规定,分为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

按份共有应当能明确区分各自份额。

对于不能区分为按份共有的,一般应认定为共同共有。

对于房产证上列有未成年人名字的,我们认为推定为共同共有较为事宜。

以共同共有财产提供抵押担保的,应当得到全体共有人的同意。

由于未成年人所占份额并非为自己利益而担保,就会产生和以未成年名下房产抵押一样的法律风险。

因此,若贷款以提供担保为必要条件的,对于未成年人共有的财产担保,建议银行一般以不要接受或审慎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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