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索作品著作权保护的走向
数字化媒体时代下著作权的新变革
数字化媒体时代下著作权的新变革随着信息技术的快速发展,数字化媒体在我们生活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
在这样一个数字化的时代中,著作权面临着新的挑战和机遇,需要适应和应对不断变革的环境。
本文将探讨数字化媒体时代下著作权的新变革,并分析其对作者、读者和媒体平台的影响。
一、数字化媒体对著作权的挑战数字化媒体给著作权带来了许多挑战。
首先,数字化媒体的快速传播使作品容易被未经授权的用户复制和传播,从而导致著作权的侵权现象普遍存在。
尽管有版权法的保护,但数字化技术的迅猛发展使得控制和监管变得更加困难。
其次,数字化媒体的互动性和用户生成内容的普及使得知识产权的边界变得模糊。
例如,社交媒体平台上的用户可以任意转载他人的文字、图片和视频,这给原创作者带来了损失,同时也给著作权的归属带来了困扰。
最后,数字化媒体时代的商业模式变革也对著作权造成了冲击。
广告收入下降、内容免费共享和订阅模式的兴起等因素使得传统媒体平台的盈利模式受到了严重的打压,这也直接影响了原创作者的收入和创作积极性。
二、数字化媒体对著作权的变革尽管数字化媒体带来了许多挑战,但同时也为著作权带来了新的变革机遇。
首先,数字化媒体使得原创作品可以更广泛地传播和推广。
作者可以通过自媒体平台、博客、视频网站等渠道将自己的作品展示给全世界的读者,从而实现更多人的关注和认可。
其次,数字化媒体的发展为原创作者提供了更多展示才华和获得收入的机会。
例如,通过网络订阅、付费阅读和在线音乐平台,原创作者可以直接与读者建立联系,并通过销售作品和获得版税来获得收入。
同时,一些数字化媒体平台也积极推进版权保护,采取技术手段限制盗版行为,为原创作者提供更好的保护。
最后,数字化媒体的兴起也催生了新的创作方式和表达形式。
例如,数字艺术、虚拟现实和互动媒体等创新形式的出现,为原创作者提供了更广阔的想象空间,同时也丰富了读者的阅读体验。
三、数字化媒体时代下著作权保护的路径为应对数字化媒体时代下著作权的新变革,我们需要采取一系列的保护措施。
新媒体环境下学术作品版权保护模式的反思与探索
作者简 介 :黄小  ̄(9 7一)女, 17 , 汉族, 四川德 阳人,电子科技 大学讲师, 南政法大学博士研 究生 ;主要研 究方向 :知识产权 法。 西
摘
要 :新媒体 使作 品传播 方式发 生 了巨大 变化 ,也给著作权人 带来 了较 大的影响 。个人利 益和公共利 益平
衡原 则作 为知识 产权 立法 的指 导原 则,在新媒 体环境 下依 然适 用。科 学作 品的广泛 传播 有利 于社会公众 获取
更 多 科 学知 识 并 最 终 促 进 科 技 的 发展 。 传 统 的 版 权 保 护 模 式 与 新 媒 体 的 传 播 方 式 产 生 了一 定 的 冲 突 。 为 了使 社 会 公 共 利 益 和 著 作 权 人 的个 人 利 益 得 到平 衡 , 改 变现 行 科 学作 品 的 版权 保 护 模 式 是 必 要 的 。
网络技 术基 础 上 的一 种 新 的信 息传 播 的介 质 和方 式 。这 种 的数 字 表达 形 式 ,还 包括 从 其被 创 作 之 时就 是用 二进 制 数 新 的传 播 方 式是将 传 统 的传 播 方 式附着 于 信 息 网络上 ,形 字 编码 形 式表 达 的计 算机 软 件 、数 据 库和 多媒 体 作 品等 新
借 助 网 络传 播 ,其传 播 速度 就 远远 高 于传 统 传播 模 式 。 因 出 。但 无 论传 播 方 式如何 变 化 ,平 衡 信息 的 共享 性 和信 息 为 数 字 化信 息 在传 播 中直接 借 助于 数 字信 号 ,传 输 速 度极 创 造 者 的 可得 利 益 仍 然 应 当 作 为 版 权 保 护 模 式 的价 值 基
著作权对学生的好处
著作权对学生的好处
1. 保护创作成果:著作权保护学生的原创作品,包括论文、报告、小说、诗歌、艺术品等。
这意味着学生可以控制自己作品的使用、复制和传播,防止他人未经授权的抄袭和盗用。
2. 鼓励创新和创造力:著作权的存在鼓励学生积极发挥创新和创造力。
知道自己的作品受到法律保护,学生更有动力去投入时间和精力进行创作,探索新的想法和表达方式。
3. 学术诚信和学术声誉:在学术领域,著作权有助于维护学术诚信和学术声誉。
学生可以通过引用和参考他人的作品来支持自己的研究,同时也确保自己的作品不会被他人不当引用或剽窃。
4. 经济利益:对于一些学生的作品,如果有商业价值,著作权可以为他们带来经济利益。
学生可以授权他人使用自己的作品,并获得相应的报酬或版税。
5. 个人发展和职业机会:拥有著作权可以为学生的个人发展和职业机会带来积极影响。
在竞争激烈的就业市场上,拥有自己的原创作品并能够展示自己的创造力和创新能力,将增加学生的竞争力。
6. 教育和学习:了解著作权对于学生也是一种重要的教育体验。
它帮助学生了解知识产权的重要性,培养他们尊重他人知识产权的意识。
总之,著作权对学生来说具有重要意义,它保护学生的创作成果,鼓励创新和创造力,维护学术诚信,提供经济利益,并为个人发展和职业机会带来积极影响。
著作权法的发展与演变
著作权法的发展与演变著作权法作为一种保护知识产权的法律制度,对于促进创作活动的积极性,保护著作权人的权益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随着时代的变迁和社会的进步,著作权法也在不断地发展与演变。
本文将以著作权法的发展历程为线索,详细探讨著作权法的重要变革。
一、传统时期的著作权法在传统时期,著作权法主要依据国家法律和相关规定,对著作权的保护进行了初步规范。
传统时期的著作权法注重对著作物的物质形态进行保护,如书籍、绘画等有形的作品。
因为技术发展有限,知识产业的发展速度也相对较慢,著作权法的范围相对狭窄。
二、数字时代的著作权法随着数字技术的飞速发展,互联网的普及以及数字媒体的广泛应用,著作权法不得不在数字时代进行相应的调整和改革。
数字时代的著作权法注重对数字作品的保护,如软件、音乐、电影等数字化的作品。
同时,数字时代的著作权法也面临了新的挑战,例如网络盗版、侵权等问题的迅猛增长。
为了适应数字时代的需求,著作权法进行了一系列的修订和完善。
三、全球化时代的著作权法全球化时代带来了信息的全球流动和著作权保护的跨国应对需求。
为了解决国际间合作与争议,著作权法逐渐发展为一种国际化的法律制度,例如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的成立和各国间的知识产权保护协定。
全球化时代的著作权法不仅关注国内的著作权保护,还注重各国间的合作与交流,形成了一种多边合作的格局。
四、创新时代的著作权法随着科技和经济的快速发展,创新成为推动社会进步的关键驱动力。
创新时代的著作权法将重点放在鼓励创新和保护创新成果上。
著作权法通过引入更为灵活的许可方式,调整创作权和表演权的长度和范围,以及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力度等方面,努力为创意和创新提供更好的法律保障。
著作权法的发展与演变凸显了社会的进步与变革。
从传统到数字、再到全球化和创新时代,著作权法在适应科技和社会发展的同时,也不断强化著作权人的权益,并通过合理划定著作权的边界,保护公众的合法利益。
未来,著作权法仍将伴随着科技和社会的发展而继续演变,以适应新的挑战和需求,为创作和创新提供更好的法律环境和保障。
论中国民间文艺著作权保护的困境与出路
论中国民间文艺著作权保护的困境与出路近年来,中国的文艺创作和创作者正在经历着前所未有的繁荣和发展,民间文艺著作的数量不断增加,创作者的创作热情也日益高涨。
与此民间文艺作品的著作权保护却面临着诸多困境,导致创作者权益得不到有效保障。
本文将分析中国民间文艺著作权保护的困境所在,探讨出路,以期为保护民间文艺创作提供一些启示。
一、困境之一:法律意识不强中国的民间文艺创作者中,许多人对于著作权的概念和保护机制并不了解,或者存在一些误解。
他们认为自己创作的作品是为了分享和传播,不关心是否拥有著作权,更不知道如何维权。
法律意识的淡薄,使得民间文艺创作者在创作过程中无法合理及时地保护自己的权益,也为侵权行为提供了便利。
二、困境之二:维权成本高昂即便是具备著作权意识的民间文艺创作者,在发现自己的作品被侵权时,要想通过法律手段来维护自己的权益,往往面临着高昂的维权成本。
起诉侵权者需要支付诉讼费、律师费等,而且民间文艺作品没有明确的经济价值,寻找法律援助也较为困难,这对于大多数创作者来说是一种巨大的负担。
三、困境之三:维权渠道不畅当前,著作权保护主要依托于法院和公安等执法机构,这使得著作权侵权维权的路径相对较窄。
对于大多数民间文艺创作者来说,诉讼成本高、时间周期长,而且法律诉讼程序复杂,这使得他们往往选择默默忍受侵权而不得已放弃维权的机会。
四、困境之四:侵权行为频发民间文艺作品主要通过网络传播,随之而来的问题就是网络侵权行为层出不穷。
民间文艺作品的盗版、仿冒和无授权转载现象严重,著作权被侵犯的情况频频发生,给创作者带来了极大的损失和压力。
面对这些困境,为了更好地保护中国的民间文艺创作者的著作权,我们需要采取一系列的措施和出路。
一、加强法律宣传和意识提升政府和社会组织可以加大对民间文艺创作者的法律宣传力度,引导他们树立正确的著作权意识。
通过培训、讲座等形式,向创作者普及相关法律法规,促使他们了解著作权的价值和保护方法。
著作权保护难点剖析与解决策略探讨
著作权保护难点剖析与解决策略探讨著作权保护是知识产权领域中的重要问题,随着数字化时代的到来,著作权保护面临着新的挑战和难点。
本文将深入剖析著作权保护的难点,并探讨相应的解决策略。
一、数字化时代的挑战随着互联网的普及和技术的发展,数字化时代给著作权保护带来了新的挑战。
首先,数字化技术的快速发展使得著作权的复制和传播变得更加容易,使得侵权行为更加难以监管。
其次,互联网的匿名性和跨国性使得侵权行为更加难以追溯和打击。
此外,数字化时代的新媒体形式,如网络文学、网络音乐等,也给著作权保护带来了新的挑战。
二、著作权保护的难点1. 证明著作权的存在和所有权的难题在著作权保护中,首要的问题是要证明著作权的存在和所有权。
然而,在数字化时代,著作权的创作和传播变得更加容易,很多作品没有经过正规的出版发行程序,因此难以证明其著作权的存在和所有权。
2. 跨境侵权行为的打击难题互联网的跨国性使得著作权的侵权行为更加复杂和难以打击。
侵权者可以通过匿名性和跨国性来逃避法律的制裁,使得著作权保护的力度大打折扣。
3. 数字化环境下的侵权监管难题在数字化环境下,著作权的侵权行为更加难以监管。
传统的监管手段已经无法适应数字化时代的需求,如何有效监管和打击侵权行为成为了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
三、解决策略探讨1. 强化法律保护和加大惩罚力度为了解决著作权保护的难点,首先应该加强法律保护和加大对侵权行为的惩罚力度。
加强著作权法律的制定和修订,明确著作权的界定和保护范围,提高对侵权行为的处罚力度,以起到震慑作用。
2. 加强跨国合作和信息共享跨国合作和信息共享是解决跨境侵权行为的关键。
各国应加强合作,共同打击跨国侵权行为,分享情报和证据,提高打击效率。
同时,建立跨国合作机制,加强信息共享和协作,共同应对数字化时代的挑战。
3. 推动技术创新和加强监管手段在数字化环境下,技术创新是解决著作权保护难题的重要手段。
应该加大对著作权保护技术的研发和应用,推动数字水印、版权保护技术等的发展,提高著作权保护的效果。
著作权法的热点问题
著作权法的热点问题著作权法是保护创作者知识产权的重要法律,随着数字技术和网络技术的快速发展,著作权法的热点问题也在不断变化。
本文将探讨著作权法中的几个热点问题,并分析其原因和解决方案。
一、网络环境下著作权侵权问题随着互联网的普及,网络侵权成为著作权法面临的一个重大问题。
网络侵权是指未经授权或未支付相应报酬,在网络上复制、发行、表演、广播或以其他方式使用他人作品的行为。
这种侵权行为不仅侵犯了著作权人的权益,也损害了创作者的积极性,影响了文化创新和传播。
解决方案:加强网络监管和执法力度。
政府应加强对网络平台的监管,建立完善的版权保护机制,加大对侵权行为的处罚力度。
同时,著作权人也应加强自我保护意识,积极维权,通过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权益。
此外,网络平台也应承担起相应的社会责任,加强对平台内容的审核和管理,防止侵权行为的发生。
二、数字版权问题随着数字技术的不断发展,数字版权问题也逐渐凸显出来。
数字版权是指数字环境下的著作权保护问题,包括数字作品的复制、发行、传播和使用等方面。
由于数字作品的特殊性,如可复制性和可传输性,使得传统著作权法中的一些保护措施无法完全适用于数字作品。
解决方案:加强数字版权立法和执法力度。
政府应加强数字版权立法工作,制定更加完善的法律法规,加强对数字版权侵权行为的打击力度。
同时,著作权人也应加强对数字作品的保护意识,采取技术措施和授权机制等手段,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此外,技术开发者也应积极探索更加先进的数字版权保护技术,提高数字作品的版权保护水平。
三、人工智能作品版权归属问题随着人工智能技术的不断发展,人工智能作品也逐渐成为著作权法中一个重要的领域。
人工智能作品是指通过人工智能技术生成的作品,如自然语言处理、图像识别、音乐生成等。
这些作品的产生方式与传统作品不同,其版权归属问题也成为了著作权法中的热点问题之一。
解决方案:明确人工智能作品的版权归属。
政府和相关机构应加强对人工智能技术的研究和应用,探索更加合理的版权归属机制。
艺术作品版权保护的辩论辩题
艺术作品版权保护的辩论辩题正方,艺术作品版权应该得到充分保护。
首先,艺术作品是艺术家的劳动成果,应该得到保护。
艺术家花费大量时间和精力创作作品,如果没有版权保护,他们的劳动成果就会被滥用或盗用,这对艺术家的创作积极性和收入都会造成严重影响。
正如著名作家乔治·奥威尔曾经说过,“艺术是一种个人的表达,它应该得到尊重和保护。
”。
其次,艺术作品的版权保护有利于艺术市场的健康发展。
如果没有版权保护,艺术品就会频繁被盗版,导致市场混乱,艺术家的收入也会受到影响。
艺术市场的健康发展需要有秩序的竞争和创新,而版权保护可以为艺术家提供一个公平的竞争环境。
正如著名画家毕加索曾经说过,“艺术市场需要有秩序的竞争,而版权保护可以为艺术家提供一个公平的环境。
”。
最后,艺术作品的版权保护也有利于文化传承和创新。
艺术家的作品是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们承载着时代的精神和价值观。
如果没有版权保护,艺术家就会失去创作的动力,导致文化创新的停滞。
艺术作品的版权保护可以激励艺术家创作更多优秀的作品,为文化传承和创新注入新的活力。
正如著名音乐家贝多芬曾经说过,“艺术家的创作需要得到尊重和保护,这样才能为文化传承和创新做出更大的贡献。
”。
反方,艺术作品版权保护应该有所限制。
首先,艺术作品的版权保护可能会限制公众的文化享受。
如果版权保护过于严格,一些经典作品就无法被广泛传播和演出,这对公众的文化享受是一种损失。
艺术作品本身是为了被人们欣赏和传播的,过于严格的版权保护可能会使一些优秀作品失去了应有的传播渠道。
正如著名文学评论家哈罗德·布鲁姆曾经说过,“艺术作品的价值在于被人们广泛传播和欣赏,过于严格的版权保护可能会使这种价值受到损害。
”。
其次,艺术作品的版权保护可能会阻碍文化创新。
一些艺术家可能会受到已有作品的版权限制,导致他们无法进行创新性的创作。
艺术创作是建立在前人作品的基础上的,如果版权保护过于严格,就会限制艺术家的创作空间,阻碍文化创新的发展。
试论景德镇陶瓷艺术作品的著作权保护
试论景德镇陶瓷艺术作品的著作权保护【摘要】摘要:本文探讨了景德镇陶瓷艺术作品的著作权保护问题。
在介绍了景德镇陶瓷的背景和研究意义。
在分析了景德镇陶瓷艺术作品的著作权概述,法律保护措施以及知识产权侵权案例。
也探讨了著作权保护的现状与问题,并提出了一些建议。
在强调了景德镇陶瓷艺术作品著作权保护的重要性,并展望了未来的发展前景。
本文旨在呼吁加强对景德镇陶瓷艺术作品的著作权保护,促进该传统工艺的传承与发展。
【关键词】景德镇陶瓷、著作权保护、法律保护、知识产权侵权、现状、问题、建议、重要性、展望未来。
1. 引言1.1 背景介绍景德镇是中国著名的陶瓷之乡,拥有悠久的陶瓷制作历史和独特的陶瓷艺术传统。
自唐宋以来,景德镇陶瓷就以其精湛的技艺和独特的风格,赢得了世人的赞誉。
在中国传统陶瓷中,景德镇陶瓷被誉为“瓷中之王”,其精美的作品不仅在国内广受欢迎,也深受国际市场青睐。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文化产业的兴盛,景德镇陶瓷艺术作品的著作权保护问题逐渐受到人们的关注。
艺术家们花费心血创作的陶瓷作品往往受到盗版和抄袭的威胁,因此如何保护这些作品的著作权成为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
本文将深入探讨景德镇陶瓷艺术作品的著作权保护现状,分析现行法律保护措施的有效性,剖析知识产权侵权案例,并提出相关的保护建议,旨在为景德镇陶瓷艺术作品著作权保护提供有益的参考与借鉴。
1.2 研究意义景德镇陶瓷作为中国传统工艺的代表之一,具有悠久的历史和深厚的文化底蕴,其艺术作品不仅在国内受到广泛赞誉,也在国际上有着重要的影响力。
对景德镇陶瓷艺术作品的著作权保护具有重要的研究意义。
当前数字化和网络化的时代背景下,景德镇陶瓷艺术作品的著作权面临着新的挑战和机遇。
研究景德镇陶瓷作品的著作权保护问题,有助于加强对知识产权的保护意识,推动陶瓷行业的可持续发展。
研究景德镇陶瓷艺术作品的著作权保护,不仅有利于保护传统文化,促进产业发展,还能为陶瓷艺术作品的创作者提供合法权益保障,推动中国陶瓷行业走向世界舞台。
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著作权保护困境与对策
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著作权保护困境与对策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著作权保护困境与对策近年来,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文化产业的兴起,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在我国得到了广泛的关注和认可。
然而,对于这些作品的著作权保护却面临着巨大的困境。
本文将主要探讨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著作权保护所面临的问题,并提出一些对策以解决这些问题。
首先,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著作权保护存在的困境之一是缺乏相关法律法规的完善。
现行的著作权法对于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保护并不明确,没有具体规定其著作权的归属和权益,这使得这些作品容易被篡改、盗用或侵权。
其次,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创作者大多是普通民众,他们可能缺乏法律意识,对于著作权保护的知识了解有限。
这就造成了他们在面对著作权侵权时,缺乏应对的能力和途径。
此外,由于缺乏有效的著作权保护机制和体系,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原创性难以得到充分的保护。
一些优秀的作品可能被人抢先发表或借用,给作品创作者带来了不公平的竞争环境。
针对以上问题,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提出对策。
首先,完善法律法规,明确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著作权保护。
加强对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著作权的法律保护,对于其著作权的归属、权益等作出明确规定,切实保护作品创作者的合法权益。
其次,加强对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著作权保护的宣传教育工作,提高普通民众的法律意识。
通过开展宣传教育活动,向广大民众普及著作权保护的相关知识和法律法规,引导他们养成尊重他人著作权的意识和习惯。
此外,建立健全的著作权保护机制和体系,加强对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监督和管理。
建立专门的机构,负责对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著作权进行登记和管理,及时发现和处理侵权行为,为创作者提供有效的维权渠道。
最后,加强国际合作与交流,提高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国际影响力。
借鉴国外的先进经验和保护机制,加强与国际组织和相关国家的合作,推动我国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保护工作与国际接轨,为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著作权保护提供更广阔的平台和机遇。
综上所述,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著作权保护目前存在着一系列困境。
国内著作权保护现状及对策研究
国内著作权保护现状及对策研究随着社会的发展和经济的进步,著作权保护问题日益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
著作权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对作品所享有的权利。
在当今社会,随着文化产业不断发展壮大,著作权问题的重要性愈发凸显。
作为知识产权的重要组成部分,著作权的保护对于文化产业的健康发展、知识创新及经济繁荣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就国内著作权保护的现状进行深入剖析,并提出相关的对策研究。
一、国内著作权保护的现状1.法律法规不够完善著作权是一种民事权利,其保护应建立在完善的法律体系上。
目前我国的著作权相关法律体系并不够完善,著作权法仅是一部关于著作权的基本法律,对于具体的保护措施和补偿机制等方面并不够全面。
相关法律法规的执行也存在一定的问题,导致侵权行为难以得到有效制止和惩处。
2.著作权保护意识不强在一些地区和行业,著作权保护意识并不够强,侵权行为屡禁不止。
一方面是由于广大公众对著作权的认识不够深刻,普遍认为获取网络资源无需支付费用,另一方面是由于相关部门对于著作权保护监管不力,导致侵权成本低、收益高。
3.著作权保护技术手段不完善在数字化时代,著作权保护技术显得尤为重要。
目前我国在著作权数字保护技术方面相对滞后,尤其是在音乐、影视等领域,盗版问题严重,给正版内容的生产商和版权人带来了重大损失。
处理好著作权保护与互联网发展之间的关系,对于推动版权产业发展和增强版权产业的国际竞争力是至关重要的。
4.著作权维权渠道不畅一旦发生侵权事件,著作权维权是至关重要的。
目前我国著作权维权渠道并不畅通,还存在一系列问题,包括维权成本高、维权流程繁琐、维权周期长等问题,令版权人望而却步。
二、对策研究1.完善著作权相关法律体系要加强著作权保护,首先要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增加对著作权的司法保护力度。
提高侵权行为的惩罚力度,加大对侵权行为的打击力度,并建立健全著作权保护的相关法规,包括著作权的获取和维护、版权交易和授权的规范等,从法律上为著作权的保护提供更加有力的支持。
媒体行业的版权保护问题与解决途径
媒体行业的版权保护问题与解决途径一、问题描述在当今数字化时代,媒体行业面临着严重的版权保护问题。
随着互联网的普及和技术的发展,盗版、侵权等侵犯版权行为日益猖獗。
这给媒体企业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也对创作者和内容提供者的创作积极性产生了负面影响。
1. 盗版问题盗版是指未经授权复制、传播或销售他人作品的行为。
互联网技术的高度发展让盗版变得更加容易。
不法分子可以通过网络直接下载电影、音乐、图书等作品,并很快地传播到全球各地。
这种盗版现象既损害了原创作品的利益,也影响了合法渠道销售正版产品。
2. 侵权问题在互联网上,存在大量涉嫌侵权的公众号、自媒体和视频平台。
这些平台未经授权转载他人原创作品,侵犯了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
由于互联网信息传播迅速而广泛,侵权行为给版权所有者造成了难以挽回的损失。
二、问题的解决途径对于媒体行业的版权保护问题,需要采取综合措施来解决。
以下是几种可能的解决途径:1. 加强法律保护制定更加严格和明确的版权法律法规是解决版权保护问题的关键。
政府应当进一步完善知识产权相关法律法规,提高违法盗版行为的违法成本。
同时,加强执法力度,打击盗版行为,惩罚侵犯著作权人合法权益的不法分子。
2. 提高公众版权意识在推动版权保护工作中,普及和提高公众对于知识产权、著作权等方面的认知十分重要。
媒体、教育机构等应该加强相关宣传教育活动,引导公众增强对知识产权保护和尊重原创作品的意识。
只有提高了公众的版权意识,才能够有效遏制盗版和侵犯知识产权行为。
3. 技术手段与探索技术手段对于解决版权保护问题也起到了重要作用。
数字水印等技术可以在原创作品中嵌入识别信息,帮助鉴别盗版行为。
数字著作权保护技术的研发和应用可以有效降低盗版现象的发生,并提供证据以支持合法维权。
4. 建立合作机制各行各业之间建立良好的合作机制也是解决版权保护问题的途径之一。
媒体企业、互联网平台和相关部门可以共同合作,加强对侵权行为的检测和打击力度。
网络文学作品的著作权保护问题研究
文献标 识码 : A
文章 编号 : 1 0 0 9 - 0 5 9 2 ( 2 0 1 4 ) 0 2 ・ 2 6 9 - 0 3
2 0 1 3年 7月 1 7日, 中国互联 网络 信息 中一 C , , ( C N N1 C ) 在京 发 跨 国界传播 , 每 一个 国家 的作品都可 以轻而 易举 的被 其他 国家 的 布第 3 2次 《 中 国互联 网络发 展状 况统计 报告》 报 告 中显示 , 截 至 网 民取得 , 网络著 作权 不似 传统 的著作 权 由一 定 的地域 性 , 因而 2 0 1 3年 6月 底 ,我 国网 民规模 达到 5 . 9 1 亿 ,互 联 网普及 率 为 其 保护难度 更加 增大 。 4 4 . 1 %, 较2 o 1 2 年 底增加 4 3 7 9 万人 , 网 民中使用手 机上 网的人群 占比提升至 7 8 . 5 %, 其 中手机 网络文 学 的用户规 模 比 2 0 1 2年底 二、 网络文 学作 品著作 权的 主体 与客体 著作权 的主体 是依法对 文学 、 艺术和科 学作 品享 有著作权 的
显得 格外 重要 。
一
权并 没有特 别 的规定 , 因而 采用 同样 的原则 。 著作权 的取得 来源 于主 体的创 作行 为 , 但 主体 的资格 、 权 利 内容却是 国家法 律直接
、
网络文 学作 品著作权 概 念与特 征
著作权 法》 , 著 作权 的主 体包括 中国作 者、 著 要讨论 “ 网络文 学作 品著 作权” , 我们 首先 要讨 论 “ 网络 文学 规定 的 。根 据我 国 《
作品” , 根 据通 说 , 网络文学 作品是 以计 算机及 互联 网为媒 介而存 作权 的继 受人 和外 国人 等 而 网络 文学 作 品著作权 主 体的特殊 绝 大多数 的网络文 学作 品的署名均为 在和传 播 的作 品。 网络 文 学作 品有 以下几种 主要 形态表 现 : 一是 性在于虚 拟 的网络环 境下 , 使用 电脑创 作 , 初 次发表 于 网络的 原创文 字性 作品 : 二 是初 次发 网名 , 即使署名 , 其真 实性也 很难确定 , 因此 网络文学 作品很难 明 表 在传 统载体 上而后 经数字化 编辑上传 至 网络 的原创 文学 作品 : 确 著 作权 的主 体。 由于难 以确定 著作权 的主 体 , 因而 著作 权人在 网络 文学著 作作 三 是利 用 多媒体 技术 和 网络交 互作用 制 作的超 文本 、多 媒 体作 主 张权 利 时很难 得到 确认 。著 作权 的客 体 , 品, 包括 借助 某款特 定 的软件 机械 生成 的“ 机器 之作 ” 。 初 次发 表 品 。 《 伯 尔尼 公约》 第 2条第 l 款 对著作 权客 体的表 述为“ 包 括文 在传统载 体上而 后经数 字化编 辑上传至 网络 的原创文 学作 品, 虽 学、 科学和艺术领 域 内的一切 作品 , 不论其表现 形式或方式如何 ” , 然 因 为发表 于 网络上 而施 条例》 规定 为“ 文学 、 艺 术和科 学领域 内具有
著作权法的修订与发展趋势
随着国际交流的增多和全球化趋势的加强,跨国著作权保护和国际 合作成为行业发展的重要需求。
未来发展趋势预测及建议
完善法律制度
针对技术发展和行业变革带来 的挑战,应不断完善著作权法 律制度,提高法律的适应性和
前瞻性。
加强执法力度
加大对侵权行为的打击力度, 提高执法效率和公正性,切实 保障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
国外发展历程
国际上的著作权法起源较早,18世纪英国颁布的《安娜法令》被视为世界上第 一部现代意义的著作权法。此后,各国纷纷制定和完善自己的著作权法律制度 。
当前著作权法面临挑战
技术发展带来的挑战
随着数字技术和网络技术的迅猛发展 ,作品的传播方式和手段发生巨大变 化,对传统的著作权保护制度提出了 严峻挑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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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化作者精神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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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经济权利规定
细化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 展览权、表演权、放映权、广播 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等经济权利 的规定,为权利人提供更全面的
保护。
加强著作权保护力度
修订后的著作权法加大了对侵权行为的打击力度 ,提高了侵权成本,有效维护了著作权人的合法 权益。
促进文化创新与发展
修订后的著作权法更加注重对原创作品的保护, 鼓励创新和创作,有利于推动文化产业的繁荣和 发展。
未来工作展望
进一步完善著作权法律制度
随着社会和科技的发展,著作权领域将不断出现新的问题和挑战,需要不断完善著作权法 律制度,以适应时代发展的需要。
著作权法的修订与发展 趋势
试论景德镇陶瓷艺术作品的著作权保护
试论景德镇陶瓷艺术作品的著作权保护【摘要】景德镇陶瓷是中国传统工艺中的瑰宝,其艺术作品具有独特的特点。
目前景德镇陶瓷艺术作品的著作权保护依然存在问题和挑战。
本文从著作权概念和法律规定出发,分析了景德镇陶瓷艺术作品的著作权保护现状,指出了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了加强保护的建议。
通过对现有情况进行总结和回顾,展望未来加强景德镇陶瓷艺术作品的著作权保护,可以促进其传承和发展,保护艺术家的创造成果和利益。
加强保护工作不仅有利于景德镇陶瓷艺术作品的传承,也可以提升中国传统工艺在国际舞台上的声誉和地位。
【关键词】景德镇陶瓷艺术作品、著作权、保护、法律规定、现状、问题、挑战、建议、总结、展望1. 引言1.1 研究背景景德镇陶瓷艺术作品是中国传统工艺的珍品,具有悠久的历史和独特的文化价值,被誉为“瓷都”的景德镇更是享有盛名。
随着现代科技的不断发展和人们对文化艺术的关注程度逐渐增加,景德镇陶瓷艺术作品的创作与保护问题也日益引起人们的关注。
在当前社会背景下,各种形式的盗版、仿制和侵权行为屡禁不止,景德镇陶瓷艺术作品也不例外。
由于陶瓷作品的特殊性,一旦遭受著作权侵犯往往难以甄别和维权,这给陶瓷艺术家和行业发展带来了极大的困扰与挑战。
加强景德镇陶瓷艺术作品的著作权保护,成为当前亟需解决的问题之一。
本文旨在探讨景德镇陶瓷艺术作品的著作权保护现状,分析存在的问题与挑战,并提出相应的解决建议,以期为加强景德镇陶瓷艺术作品著作权保护提供参考和借鉴。
希望通过本研究能够促进景德镇陶瓷艺术作品的创作活力和文化传承,保护好这份珍贵的文化遗产。
1.2 研究意义景德镇陶瓷艺术作品是中国传统文化中的珍贵遗产,承载着历史文化的沉淀和艺术创造的精华。
对景德镇陶瓷艺术作品的著作权保护不仅能够维护作者的合法权益,更能够促进陶瓷艺术的创新发展和传承。
本研究旨在探讨景德镇陶瓷艺术作品在著作权保护方面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为加强景德镇陶瓷艺术作品著作权保护提供理论和实践依据。
对网络直播中音乐作品版权侵权行为的探索与保护
文化产业对网络直播中音乐作品版权侵权行为的探索与保护刘津津(贵州大学法学院,贵州贵阳550025)摘要:世界现代化科学技术迅猛发展,当代社会对音乐作品版权保护提出了新的要求。
尤其是网络直播快速发展,各大网络直播平台为追逐利益最大化,对音乐作品版权的各种侵权行为如洪水猛兽一般,席卷而来,对音乐作品的著作权人、表演者以及音像制作者等的权利造成严重的侵害,如何规制网络直播平台对音乐作品的合理使用、加强对音乐作品版权的保护成了当下的热门话题。
本文对网络直播中对音乐作品版权的侵权行为进行探索,并给出相应的保护措施。
关键词:网络直播;音乐作品版权;合理使用;侵权行为中图分类号:D923.4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9436(2021)01-0092-02自2015年YY网络游戏直播开始快速发展,截至2020年8月,我国全网的网络直播用户规模已经超过了5.6亿,而直播形式也从游戏直播发展到直播带货、说书或歌唱表演等直播形式。
在网络直播为各大社会团体或个人带来巨大利润的同时,其中也不乏暗藏隐患的灰色地带。
如在歌唱表演类网络直播中,就出现网络主播为博得网友喜爱、增加粉丝数量和直播观看的流量等,在未经音乐作品版权权利人的许可,也未付出报酬的情况下,以老歌新唱的形式进行表演,或者将音乐作品作为背景音乐进行播放渲染氛围。
这些做法无疑违背了著作权法对音乐作品保护的初衷,也打击了音乐作品版权人创作的积极性和对法律的信任。
1 网络直播的内涵网络直播即直播主体利用互联网技术与先进的多媒体通信技术,通过网络平台构建的集视频、音频、文档共享、互动等于一身的多功能网络社交方式进行直播[1]。
网络直播的受众面不具有特定性,传播范围广,直播主体能够在短时间内将所想分享的内容通过线上的方式传播出去,对比传统的现场直播,网络直播更具有时效性,也更接地气,如同快餐一样,能够使广大网友在有限的时间内获得娱乐性更强、耗时更短、内容更有趣的消遣,使得广大网友的体验感更加真实,且观看成本更低。
著作权保护的心得体会
著作权保护的心得体会在信息时代,著作权保护变得越发重要。
作为一名创作者,我深刻认识到著作权的价值和重要性。
在这篇文章中,我将分享我对著作权保护的心得体会,以希望给读者提供一些思考和启发。
第一、了解著作权的含义和作用首先,我觉得了解著作权的含义和作用是非常重要的。
著作权指的是作者对其所创作作品(包括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所享有的权益。
这意味着创作者拥有对自己的作品进行复制、发表、修改和衍生等行为的权利,同时也可以对他人未经许可进行上述行为的侵权行为进行追究和维权。
著作权的作用是保护创作者的劳动成果和知识产权,激励创作者进行创作,并为创作者提供合理的经济回报。
了解和尊重著作权将有助于保护创作人员的权益,促进创作和创新的不断发展。
第二、加强法律意识,确保著作权的合法保护在著作权保护的过程中,加强法律意识是非常重要的。
只有了解和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才能确保著作权的合法保护。
创作者应该深入了解著作权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确保自己的创作作品符合法律要求。
此外,及时注册著作权也是非常重要的一项措施。
通过著作权注册,可以为自己的作品提供强有力的证据,保护自己的创作权益。
同时,创作者还可以与相关机构合作,委托专业人士处理版权事务,确保著作权的合法维权。
第三、加强合作,宣传著作权保护意识除了个人的努力外,加强合作、宣传著作权保护意识也是非常重要的。
关注版权机构、协会等,加入保护著作权的组织,与其他创作者一起分享经验和资源,共同维护版权行业的良好秩序。
此外,通过各种媒体平台,积极宣传著作权保护的重要性也是必要的。
可以通过写作、演讲等形式,向更多的人普及著作权知识,提高公众对著作权保护的重视程度。
第四、积极应对著作权保护的挑战和问题在今天的数字环境中,著作权保护面临着许多挑战和问题。
例如,互联网的兴起,使得作品的复制和传播变得更加容易,盗版问题此起彼伏。
此外,著作权在跨国合作、跨平台传播等方面也面临着许多新的挑战。
对于这些挑战和问题,创作者应该积极应对。
视听作品的著作权保护研究
视听作品的著作权保护研究一、本文概述随着科技的发展和全球化的推进,视听作品作为一种重要的文化传播媒介,其在社会生活中的影响力日益增强。
随着其普及度的提高,视听作品的著作权保护问题也逐渐浮出水面,成为了法律界、学术界乃至全社会关注的焦点。
本文旨在深入研究视听作品的著作权保护问题,分析当前保护现状,探讨其面临的挑战和困难,并提出相应的解决策略和建议。
本文将首先对视听作品的概念和特性进行界定,明确著作权保护的范围和对象。
接着,通过梳理国内外相关法律法规,分析当前视听作品著作权保护的法律框架和制度设计。
在此基础上,结合具体案例,深入剖析视听作品著作权保护在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和困境,如侵权行为频发、法律执行难度大等。
针对这些问题,本文将进一步探讨完善视听作品著作权保护的有效路径。
一方面,从立法层面出发,提出完善著作权法律法规、加强法律执行力度等建议;另一方面,从技术和市场层面出发,探讨如何利用技术手段和市场机制,提高著作权保护的效率和效果。
本文的研究旨在为推动视听作品著作权保护工作的深入开展提供理论支持和实践指导,为相关立法和政策的制定提供参考依据,为视听产业的健康发展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二、视听作品著作权保护的基本理论视听作品,作为一种融合了影像、声音、文字、表演等多种元素的综合性艺术形式,其著作权保护问题一直是知识产权领域研究的热点和难点。
著作权保护的基本理论在视听作品领域同样适用,但在实际操作中又呈现出其独特性。
著作权法的基本原则,如“创作自由”“作品独创性”“权利与义务平衡”等,为视听作品的著作权保护提供了基本的指导原则。
视听作品作为创作自由的具体体现,其创作者依法享有对作品的专有权利,包括复制权、发行权、租赁权、展览权、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摄制权、改编权、翻译权和汇编权等。
这些权利是著作权人实现其创作价值、获得经济回报的重要保障。
视听作品的著作权保护还涉及到权利归属、权利限制和权利行使等具体问题。
著作权的历史演变及国际法律体系
著作权的历史演变及国际法律体系著作权是指对创作作品的权益保护机制,是个人和团体在知识产权领域的重要组成部分。
著作权的发展历程与社会发展、技术进步和法律制度的变迁密切相关。
本文将探讨著作权的历史演变以及国际法律体系。
一、著作权的历史演变1. 古代著作权的雏形著作权的雏形可以追溯到古代,如古希腊的“智慧之神”牛尔斯以及中国古代的文籍保护制度。
这些制度主要侧重于对作者与作品的尊重,鼓励创作,并以此来维护文化的传承。
2. 版权法的产生随着印刷术的发明和出版业的兴起,人们开始意识到对作品的保护是必要的。
于是,16世纪末的英国颁布了第一部版权法,标志着著作权的法律保护进入了现代阶段。
此后,欧洲各国纷纷颁布版权法,从而形成了现代版权保护的基础。
3. 著作权与工业革命19世纪的工业革命引发了知识产权保护的新需求。
发明家、创作者与企业家因创作和创新面临更多的竞争和盗版问题。
在这一背景下,国际版权保护的发展迅速,世界上出现了第一次有关著作权的国际公约。
4. 数字时代的著作权保护随着数字技术的迅猛发展,著作权保护也进入了数字时代。
数字化媒体的兴起为著作权保护带来了新的挑战,包括数字盗版、互联网传播和信息分享等问题。
为了应对这些挑战,各国纷纷修改和完善著作权法,同时国际组织也加强了著作权保护的协调与合作。
二、国际法律体系的形成1. 伯尔尼公约与WIPO19世纪末,为了加强版权保护的国际合作,国际版权保护的第一个组织“伯尔尼公约”应运而生。
伯尔尼公约成立的目的是通过国际合作来实现版权保护的标准化,并制定了关于著作权和版权保护的基本原则。
后来,伯尔尼公约的地位得到了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的确认,WIPO开始负责组织监督和协调版权领域的国际合作。
2. 其他国际公约随着世界版权保护的日益重要,其他一些国际公约也相继产生。
例如《罗马公约》专门规定了关于演艺人员、制片人和广播组织的权益保护。
《万国著作权公约》则进一步完善了版权保护的国际标准,并为跨境著作权保护提供了更加明确的规定。
著作权制度的历史沿革
著作权制度的历史沿革1.著作权的萌芽期著作权制度的产生晚于一般财产所有权制度。
在人类进入阶级社会之初,统治者制定法律侧重于维护私有土地、房屋等有形财产,对于人们创作的精神成果则排斥在法律保护范围之外。
在印刷术发明以前,作品只能依靠作者自己来保护,剽窃者只受到道义谴责而不受法律制裁。
随着造纸术和印刷术的发明及广泛应用,作品能够被大量地复制出售。
使得作者思想得以传播,也使作品逐渐具有了商品属性,保护著作权成为当务之急。
著作权制度的历史沿革2.欧洲印刷特许权时期随着造纸术和印刷术传入,欧洲印刷业得以迅速发展,从而产生了保护印刷商翻印专有权的法律需要。
在15世纪末,威尼斯共和国授予印刷商冯·施贝叶为期5年的的印刷出版专有权,这是西方第一个保护翻印之权的特许令。
自此之后,意大利、法国、英国等国的国王都曾颁布过禁止他人随便翻印其书籍的特许令。
在这一时期,出版商的印刷特许权在当权者的保护下盛极一时,而作者的权利却处于被漠视的地位。
著作权制度的历史沿革3.西方诸国著作权法律制度沿革1)在16世纪,欧洲一些启蒙思想家在著作中对印刷商无偿占用他人作品的现象提出了强烈的抗议。
德国宗教改革的领袖马丁·路德在1525年出版了一本《对印刷商的警告》的小册子,指责印刷商盗用其手稿的行为与拦路抢劫的强盗毫无二致。
2)1690年,英国哲学家洛克在《论国民政府的两个条约》中指出作品作为劳动成果也应获得法律的保护。
著作权制度的历史沿革3)英国。
1709年,英国议会通过了世界首部著作权法《安娜女王法令》。
该法所依据的原则有两项是革命性的:一是承认作者本人是著作权保护的本源;二是对出版的著作采取有期限的保护。
4)法国。
1791年,法国颁布了《表演权法》,开始重视保护作者的表演权利。
1793年又颁布《作者权法》,作者的精神权利得到重视。
5)美国。
1783年,美国康涅狄格州制定了美洲第一个著作权法。
1790年,美国国会在宪法的授权下正式颁布统一的《联邦著作权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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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提要】法律为未来作规定,法官为过去作判决。
任何一部法律都有它的相对稳定性和变动性,任何一部法律也都不可能穷尽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
英国《安妮法》开创了版权保护的先河,两大法系相继造法用法。
历史告诉我们:法律中所有的定义都是危险的。
随着社会的不断进步和权利意识的加强,法官面临疑难、复杂的版权纠纷已是事实。
本文基于著作权理论,以实证分析阐明纠纷特点,通过案例评述探索著作权保护的走向。
【关键词】著作侵权;技术性防御;背景音乐;口述作品;人权保护[Abstract] The law is that future assumes regulation; the judge is to do court decision in the past. Any one law all relative stability and tropes is having it,any one law exhausts also all impossibly each social life aspect. United Kingdom “Ana empress law“ has started the any thing that is advocated earlier that the copyright protects, two fundamental laws have been to make law usage consecutively. History tells us: In law, all definition all is dangerous. Sharpening that progress and right are aware of with society's ceaselessness, that the judge is confronted with the difficult, complicated copyright dispute already is fact. The main body of a book is analyzed owing to copyright theory, with demonstration by the fact that case commentary probes the make for that the copyright protects expounding the dispute characteristic.[Key words] Book tort; Technicality is defense; Background music; Dictate work; Human rights is protected一、引言2008年10月20日起微软计划在中国推出两个重要更新——Windows正版增值计划通知(简称WGA)和Office正版增值计划通知(简称OGA)。
届时,接受验证的盗版XP专业版用户的桌面背景每隔1小时将被成纯黑色,盗版Office用户软件上将被永久添加视觉标记。
国内用户对微软“黑屏”的做法反应剧烈。
该事件不仅仅是技术竞争的问题,还反映出对计算机软件保护的现实需要。
二、作品著作权侵权概述(一)作品的概念凡具独创之特性,且不论其以何种形式表现的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的智慧成果,即作品。
1.作品的构成要件著作权法所称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
[1]可见,我国《著作权法》对构成作品的要件有三个:劳动独创性、领域特定性、表达有形性。
[2]作品必须是作者在特定范围内依个性[3]独立创作完成的,这与各国著作权法上的规定是一致的。
但对《实施条例》中规定作品须以有形形式复制,本文不予肯定。
[4]2.作品与作品载体顾名思义,载体泛指能够承载其他事物的事物。
本文认为,作品载体不等同于物质载体,它是被主体行为所特定化后用以负担创作人思想表达的客观实体。
其与作品的联系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1)创作人意欲实现期待利益时,两者必须同存;而如果创作人不倾向于获取这种利益时,作品和作品载体可以分离。
笔者以这种观点梳理作品与作品载体间的关系不失为一种理性。
举个例子,菩提祖师达摩云游四海演说佛教普度众生之精神,如为使其演说的内容得以广泛传播,使芸芸众生皈依佛门。
显然,在音像技术问世前,达摩即便终身云游,独以巡回述说也只能望尘莫及。
幸而有些许信徒替其分忧解难,于是宣扬我佛慈悲的“规劝”在世间开始传播。
达摩感化众生意欲实现佛家之公益。
倘若闻有某信徒在传播中曲解了祖师所解之原意而使祖师达摩陷于不利,达摩只可依民法规范以名誉之侵害诉之,而不能以版权之诉为之,究其因有二,间接式传播的高失真性与口说本意的历史不可追溯性。
倘若数载后音像技术萌生,信徒以录音、录像或文字等形式载于设备[5]上,此时作品得以真正形成,达摩可以请求过错人为一定版权意义上的行为。
倘若达摩非出于任何欲求,如前述基于佛家之公益或超度自身,而公开说理,即便口若悬河,即便该演说被以笔录、录音等方式载之,达摩亦不会要求任何义务之履行。
上述例子从三种情形对基于著作权意义上的作品成立做了解释,后文将做更详细的探讨。
(2)就权利人而言,两者在保护的利益上是单一的。
一项得不到补偿的法律压根儿不算法律。
[6]依上述例子之第二种情形,侵犯载有达摩演说之内容的设备包含了两种权益:设备本身的物权所有权和设备上记载的信息的著作权。
创作人可以就两种权益为请求,只不过对后者的侵犯所获补偿远远大于前者而创作人抛弃对前者权益的享有。
其次,由于设备的提供通常不是创作人自己,而是传播者,基于传播者的成本利益[7],创作人更不能为物上请求权。
法律也因思于公平合理之原则而对创作人所受损失进行了限制规定。
两者的区别也是明显的。
作品载体的客观存在是多样的,作品的表现形式也是多样的,但两者的多样性的内涵不同。
鲁迅《集外集拾遗·<木刻纪程>告白》所说的就是作品和作品载体的其中一种具体对应:木块承载了鲁迅意欲表达的思想,借助文字或符号加以固定。
作为作品载体的木块和权利人以文字形式所表达的思想统一于该“木刻作品”中,且不再存有其他的载体或表达形式。
(二)侵权纠纷的特点本文依据国家版权局2005~2007年版权保护统计数据,进行了实证分析,并结合其他资料归纳著作权纠纷的特点。
1.新颖性在司法救济方面,作品著作权纠纷表现出强烈的新颖性。
这主要体现在“全国首例X 案”上,如全国首例网络文学作品侵权刑事案件——《云霄阁》网侵犯著作权案[8],全国首例神话传说著作权案[9]等,因涉及侵犯著作权产生纠纷的新颖性在某种意义上是高于知识产权的“三部大曲”中的其他纠纷的。
这一方面是因为著作权法调整的内容多而广,在国家版权局《版权管理情况统计表》中列举了13项具体作品和1项兜底作品,几乎无法用一个确定的数字来统计;另一方面,侵权人实施的可能或必然对著作权人权益造成损害的行为的概率较高。
在实践中,我国法院对著作权侵权纠纷实际上是适用了过错推定责任[10]。
虽然《著作权法》规定了合理使用和法定许可制度来平衡使用者与著作权人之间的利益。
但行为人对作品的使用也极有可能因超出许可合同约定或法定的范围而被诉侵权。
2.严重性据2005~2007年全国版权行政机关收缴盗版品数据显示:在行政查处中,盗版制品的数量最低2006年,达7.36千万件,2005年突破1亿,达1.06亿件。
其中一个不容忽视的问题是音像制品呈上升趋势,到2007年竟然达69.35%;软件相对良好,从2005年的7.24%下降到2007年的3.98%,但本文认为这是个问题。
[11]2008年的相关数据尚未统计出来,但微软“黑屏”事件之后必然会使盗版软件的落网比率有所回升。
总体而言,我国著作权纠纷比较严重。
3.赔偿性赔偿性这一特征是大多数民事侵权诉讼共有的。
民事责任区别与刑事责任,前者更加侧重补偿受害人受到的实际损失,是对既受损失的贴现成本;而后者则更强调对犯罪人的惩罚,是对社会秩序的恢复成本。
在侵权行为发生后,受害人多以诉讼方式请求法院依法裁判,并尽可能获得较多的赔偿。
著作权法的原则之一是保护作者权益,但这也带来了一个难题——如何确定具体赔偿数额。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4条-第26条和《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确定著作权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的指导意见》(2005年1月11日)对该问题做了回答,后者还提出了精神损害赔偿的规定。
但本文认为对确定具体赔偿额有待实践探索。
(三)保护的原则1.保护作者权益保护作者权益指全面保护创作人对其智力成果应享有的权利,包括作品精神权利[12]。
创作作品是整个社会文学艺术和科学进步的源泉,加强对作者权益的保护,承认其对作品应享有的精神权利和财产权,正是为了鼓励作者的创作积极性,增加整个社会的精神文化财富。
2.限制权利随意在对作者权益进行保护的同时,基于社会公益,《著作权法》第22条列举了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也不必支付报酬的12种情形。
在出版、表演、录音录像和广播权的行使上做了法定许可使用的限制,使用者只要支付报酬,可以不经权利人许可的6种情形。
从而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著作权人的恣意诉讼,也是对社会公共文化产品积累的贡献。
《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第8条第1款[13]规定,本文认为可以吸收。
3.保护不及思想著作权法不保护作者的思想,这是国际社会的共识。
凡以思想受侵而求诉者,一律不予保护。
《美国版权法》第102b款规定:在任何情况下,对作者的独创作品的版权保护,决不扩大到任何思想、程序、方法、体系、操作方法、概念、原理或发现。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第二条对此也作了几乎相同的规定。
[14]4.期限调整利益[15]三、典型作品著作权侵权类型因著作权涵盖内容之广,本文只例举四种较为典型的纠纷作为研究对象。
(一)计算机软件计算机软件指计算机程序及其有关文档。
[16]该类型纠纷的被控侵犯的权利集中反映在权利人对软件的修改权、复制权、发行权、信息网络传播权。
对几乎同时发生的“黑屏事件”和“彩虹QQ遭强卸”[17],本文在总结两案侵权成立的基础上,概括出两点评析:(1)技术性防御是计算机软件得以保护的重要途径。
软件知识产品本身需要较多较高的投入(包括现有物质技术条件的投入),是人类文明进步的重要体现。
就“黑屏事件”来说,本文认为,这是微软对其知识产品的技术防御措施,尽管该正版验证计划仅在中国实施,但它不侵犯用户个人隐私等其他权利,且作为绝对权的权利人,可以选择被要求履行义务的一方。
本文同时认为对软件的保护单靠行政或司法来弥补权利人遭受的损失会显不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