续写作品著作权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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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次创作短视频著作权保护研究

二次创作短视频著作权保护研究

二次创作短视频著作权保护研究第一篇范文随着科技的飞速发展,互联网的普及,短视频平台如抖音、快手等已经成为人们日常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在这些平台上,用户不仅可以观看各类短视频,还可以进行二次创作,将自己的想法和创意融入到原有作品中,形成全新的短视频。

然而,随着二次创作短视频的日益流行,关于其著作权保护的问题也日益引起了广泛关注。

二次创作短视频的著作权保护涉及到多个方面,包括原作者的权利、二次创作者的权利以及观众的权益。

首先,我们需要尊重原作者的著作权,未经原作者许可,不得擅自使用其作品进行二次创作。

其次,二次创作者对其创作的短视频享有著作权,他人未经许可不得擅自使用和传播。

最后,观众在观看二次创作短视频时,也应当尊重他人的著作权,不得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

在二次创作短视频的著作权保护中,平台也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平台应当建立健全的版权管理机制,对涉嫌侵权的短视频进行审查和处理,保护原作者和二次创作者的合法权益。

同时,平台还可以通过技术和算法,对原创作品和二次创作作品进行区分,为原作者和二次创作者提供更好的展示和推广机会。

此外,政府也应当加强对二次创作短视频著作权保护的监管。

政府可以出台相关的法律法规,明确二次创作的边界,规定二次创作短视频的合法使用方式。

同时,政府还可以加大对侵权行为的惩罚力度,保护原创者和二次创作者的权益。

第二篇范文在探讨二次创作短视频著作权保护这一议题时,我们不妨从3W1H(What、Why、Who、How)模型和BROKE(Background、Reason、Outlook、Key players、Enforcement)模型两个全新的视角进行分析和讨论。

3W1H模型:What(是什么):二次创作短视频,指的是在原有视频基础上,通过剪辑、重组、添加音乐、文字等元素,创造出新的视觉效果和内涵的作品。

这些作品在各大短视频平台上广泛传播,深受用户喜爱。

Why(为什么):二次创作短视频的著作权保护之所以重要,是因为它关乎创意自由、原作者权益及平台责任。

著作权保护措施有哪些

著作权保护措施有哪些

著作权保护措施有哪些著作权是对原创作者作品的⼀个保护,⽬前在⽹络上、现实⽣活中都有很多侵权⾏为发⽣,所以每⼀个原创作者都应该要有保护好⾃⼰作品的权利,但很多作者却不知道具体的保护措施。

那么,著作权保护措施有哪些?听⼀听店铺⼩编给出的详细讲解。

著作权保护措施有哪些⼀、政府⽅⾯的保护:国家需要对⽹络环境进⾏治理,要取缔关闭从事侵权活动的⾮法⽹站,这样才可以在很⼤程度上打击盗版和盗著作权的⾏为,还要严厉处理此类犯罪⼈员,最⼤程度上保护原创作者。

⼆、各⽅⾯的监督:各个职能机关要进⾏不间断的监督和检验,对于各种⽹络⾏为进⾏查处,要按时对⼀些服务引擎进⾏检查,严格做好管理⼯作,对于查处提供链接服务搜索引擎⽹站的侵权⾏为要进⾏坚决抵制和治理,这样⽹络环境就会好起来。

三、规章制度的保障:还需要各地各级政府进⾏严格的规章制度,使我们的各个地⽅职能部门严厉进⾏盘查,对于进⾏私⾃牟利的企业做出应有的制度上的检查,做出严肃处理。

查处未经许-可擅传他⼈作品的⽹络侵权⾏为,这样会很有效果。

四、作者⾃我保护:原创作者要有维护⾃⼰的合法权利的能⼒,平时要注意⾃⼰的版权保护,要及时的清理电脑和其他⽤品的病毒,同时要留下⽂章原创证明,这样在维护权利时候就会有理有据了。

著作权的重要性1、什么是著作权(版权)著作权亦称版权,是指作者对其创作的⽂学、艺术和科学技术作品所享有的专有权利。

著作权是公民、法⼈依法享有的⼀种民事权利,属于⽆形财产权。

2、版权登记的意义:1)、为维护作者或其他著作权⼈和作品使⽤者的合法权益,有助于解决因著作权归属造成的著作权纠纷,并为解决著作权纠纷提供初步证据;2)、申请版权保护后标志的所有权皆归您本⼈所有;3)、保护范围⼴泛。

此标志虽已作为商标注册,但只能在所注册的产品或服务范围内进⾏使⽤,没有注册的商品或服务类不能使⽤。

⽽版权不仅可以在已经注册产品或服务范围内使⽤,对于没有注册商标的产品和服务起到补充保护的⽬的,也就是说在任何⾏业、任何产品中别⼈⼀旦使⽤和贵公司相同的标识,同样可以以版权来维护贵司的合法权益;4)、享有任何产品和服务范围内商标注册的优先权,可以防⽌其他⼈侵权。

《2024年论影视作品的著作权》范文

《2024年论影视作品的著作权》范文

《论影视作品的著作权》篇一一、引言随着数字媒体的迅猛发展,影视作品作为其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其著作权问题日益受到关注。

影视作品涵盖了电影、电视剧、动画等多种形式,它们不仅代表了创作者的智慧结晶,也承载了广大观众的审美需求和娱乐体验。

因此,对影视作品著作权的保护,不仅关乎创作者的权益,也关乎文化产业的健康发展。

本文旨在探讨影视作品的著作权问题,分析其重要性、现状及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解决措施。

二、影视作品著作权的重要性影视作品的著作权是指创作者对其创作的影视作品享有的专有权利。

这些权利包括但不限于作品的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以及财产权等。

保护影视作品的著作权具有以下重要意义:1. 维护创作者的合法权益。

创作者是影视作品的原创者,其智力成果应得到尊重和保护。

只有保障创作者的合法权益,才能激发其创作热情,推动文化产业的发展。

2. 促进文化产业的健康发展。

影视作品是文化产业的重要组成部分,保护其著作权有助于形成良好的市场秩序,促进文化产业的健康、有序发展。

3. 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影视作品往往具有较高的文化价值和艺术价值,保护其著作权有助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提高国民文化素质。

三、影视作品著作权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尽管我国在著作权法方面已经取得了长足的进步,但在影视作品著作权保护方面仍存在一些问题:1. 侵权行为屡见不鲜。

一些单位或个人未经许可,擅自使用他人的影视作品,甚至进行非法传播和盗版,严重侵犯了原作者的合法权益。

2. 著作权维权难度大。

由于影视作品制作周期长、涉及人员众多,使得著作权维权工作难度较大。

此外,一些创作者缺乏法律意识,难以有效维护自己的权益。

3. 著作权法律法规不完善。

尽管我国已经颁布了《著作权法》,但在实际操作中仍存在一些模糊之处,导致对影视作品著作权的保护不够有力。

四、解决措施针对上述问题,本文提出以下解决措施:1. 加强法律法规建设。

完善《著作权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明确影视作品著作权的保护范围和侵权行为的法律责任,为著作权保护提供有力的法律保障。

论二次创作的著作权法规制与保障

论二次创作的著作权法规制与保障

论二次创作的著作权法规制与保障一、本文概述随着数字技术的快速发展和网络环境的日益普及,二次创作作为一种独特的文化现象,已经在全球范围内引起了广泛的关注。

二次创作,通常指在原有作品基础上进行再创作,包括改编、续写、重新诠释等多种形式,它不仅体现了创作者的创新精神,也丰富了文化产品的多样性和深度。

然而,随着二次创作的繁荣发展,与之相关的著作权问题也日益凸显,如何在保障原作著作权的充分激发二次创作的活力,成为了著作权法规制的一大挑战。

本文旨在探讨二次创作的著作权法规制与保障问题,通过对国内外相关法规、案例的分析,以及学界研究的梳理,深入剖析二次创作在著作权法框架下的合法性、侵权认定、责任承担等核心问题。

同时,本文还将从促进文化创新、鼓励创作自由等角度出发,探讨如何在著作权法的规制下,为二次创作提供合理的保障空间,以推动文化产业的健康发展。

在具体论述中,本文将首先明确二次创作的定义和特征,然后分析现有著作权法对于二次创作的规制现状,指出其中存在的问题和争议。

接着,本文将通过国内外典型案例的解析,深入探讨二次创作著作权侵权行为的认定标准、法律责任承担等问题。

在此基础上,本文将提出完善二次创作著作权法规制的建议,以期在保障原作著作权的为二次创作提供更为宽松的创作环境和法律保障。

本文旨在通过对二次创作著作权法规制与保障问题的深入研究,为完善我国著作权法体系、促进文化产业的繁荣发展贡献智慧和力量。

二、二次创作与著作权法的基本关系二次创作,即在原有作品的基础上进行的再创作,其本质是对原作品的演绎或转化。

在著作权法的语境下,二次创作与著作权法的关系表现为一种既相互依存又相互制约的复杂关系。

一方面,二次创作依赖于原作品的创作成果,创作者在创作过程中,不可避免地会借鉴、引用甚至改编原作品的内容;另一方面,著作权法又旨在保护原创作品,防止他人未经许可擅自使用、复制、发行、表演、展示或传播作品,从而确保创作者对其创作的作品享有独占的权益。

2024年著作权上诉状

2024年著作权上诉状

著作权上诉状被上诉人:XXX公司本人为著作权权利人,系原告,现就被上诉人XXX公司违反著作权法一案提起上诉。

我方认为,被上诉人使用我方作品而未经授权,已经侵犯了我方的著作权,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具体事实和理由如下:一、案情经过在XXXX年XX月XX日,我方在著作权局依法办理了关于原创作品《XXX》的登记,该登记证明我方对此作品享有著作权。

然而,在XXXX年XX月XX日,被上诉人未经我方授权,将该作品用于其官方网站的广告宣传中,侵害了我方的著作权。

二、法律依据被上诉人未经授权使用我方作品,属于对我方著作权的侵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规定,著作权人享有以维护权益为目的禁止他人未经许可使用其作品的权利。

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当原告认为被告的请求或反请求明显没有事实和法律根据,或者认为被告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主张时,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反诉或提出不予支持被告诉讼请求的理由。

三、诉讼请求鉴于上述事实和依据,本人要求法院:1.判决被上诉人立即停止侵犯我方著作权的行为,立即撤下广告宣传中涉及我方作品的内容,并向我方公开赔礼道歉;2.被上诉人在官方网站之外的其他宣传资料、广告等中使用我方作品的行为,也应被视为侵犯著作权的行为,并要求其停止使用和删除相关资料;3.被上诉人应当承担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包括侵权行为所得的利润、我方因此遭受的经济损失、我方为维护权益所支出的合理费用等;4.其他本人认为需要法院支持的请求。

四、质证证据清单1.原创作品《XXX》的著作权登记证书;2.被上诉人使用我方作品的截图和链接等证据;3.其他能协助证明我方著作权主张的证据和材料。

因此,本人要求法院依法判令被上诉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维护和保护我方的合法权益。

原告:XXXXXXX年XX月XX日。

二次创作作品著作权法规制与保护问题研究以《著作权法》修改为背景

二次创作作品著作权法规制与保护问题研究以《著作权法》修改为背景

二次创作作品著作权法规制与保护问题研究以《著作权法》修改为背景一、本文概述随着数字技术的快速发展和网络环境的日益普及,二次创作作品作为一种新兴的艺术形式,在文化传承、创意激发和社会交流等方面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与此二次创作作品的著作权法规制与保护问题也日益凸显,成为学术界和实务界关注的焦点。

在此背景下,本文以《著作权法》的修改为切入点,深入探讨了二次创作作品的著作权法规制与保护问题。

本文首先界定了二次创作作品的概念,明确了其法律属性及特点。

随后,分析了当前《著作权法》在二次创作作品著作权保护方面的规定及存在的问题,包括权利归属不明确、侵权认定困难等。

在此基础上,本文进一步探讨了《著作权法》修改对二次创作作品著作权保护的影响,包括新增条款对二次创作作品著作权保护的意义及可能的改进空间。

本文借鉴了国内外在二次创作作品著作权保护方面的实践经验,分析了不同国家和地区在二次创作作品著作权法规制与保护方面的差异及优劣。

通过对比分析,本文提出了完善我国二次创作作品著作权法规制与保护的建议,包括明确权利归属、优化侵权认定标准、加强国际合作等。

本文展望了二次创作作品著作权法规制与保护的发展趋势,探讨了未来可能面临的挑战及应对策略。

本文旨在通过深入研究和分析,为我国二次创作作品著作权法规制与保护提供有益参考和借鉴,推动相关法律的完善和发展,为二次创作作品的创作与传播创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二、二次创作作品概述二次创作作品,又称为衍生作品、再创作品,是指在原有作品的基础上,通过添加、改编、注释、翻译等方式形成的新的作品。

这种创作形式在文学、艺术、影视、网络等各个领域都普遍存在,特别是在当前数字技术和网络传播的快速发展下,二次创作作品的数量和质量都在不断提升。

二次创作作品与原始作品的关系复杂而微妙。

一方面,二次创作作品是在原始作品的基础上形成的,它不可避免地会受到原始作品的影响和制约;另一方面,二次创作作品又融入了创作者自己的独立思考和创意,形成了一种新的表达方式和审美体验。

著作权法对作品创作的保护

著作权法对作品创作的保护

著作权法对作品创作的保护著作权法作为一项重要的法律法规,对作品创作提供了全面的保护。

它确保了作者对其作品所享有的权益,并鼓励了创作者的创新和创作活动。

本文将从著作权法的背景、作用和实施等方面来探讨著作权法对作品创作的保护。

一、著作权法的背景著作权法的制定,旨在保护作者的知识产权,激发创新,促进文化繁荣。

在现代社会,作品创作呈现出多样性和广泛性,因此需要一个法律体系来确保作者的权益得到有效保障。

著作权法的背景源于对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视,同时也与社会经济的发展和文化创新密切相关。

二、著作权法的作用著作权法通过一系列的规定和制度,确保了创作者对其作品的独立性、权益和利益的保护。

它赋予作者享有作品的署名权、发表权、修改权、复制权、发行权、展览权、演奏权等权益。

这些权益的确立,使得创作者可以合法地享有自己的成果,得到创作能力的进一步激发,为社会文化进步和经济发展提供坚实的保障。

三、著作权法的实施著作权法的实施是保护作品创作的重要环节。

法律的实施需要依赖于相关机构和措施来确保其有效性和可操作性。

在我国,著作权的登记、认定和保护都由国家版权局及其下属机构负责。

作者可以通过登记来确立其著作权,以便在侵权时维护自己的权益。

此外,还需要加强对侵权行为的打击力度,加大对著作权保护的宣传力度,提高公众的版权意识。

四、著作权法对作品创作的意义著作权法对于作品创作具有积极的意义。

首先,著作权法保护了作品的独立性,使得创作者在创作时能够更加自由地表达自己的思想和艺术风格,不受他人的干扰和剽窃。

其次,著作权法的保护措施为创作者提供了经济上的利益回报,鼓励了更多的人从事创作活动。

同时,著作权法的保护也为作品的传播提供了一种有效的方式,使作品得以广泛传播和流传。

结语著作权法在保护作品创作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它为创作者提供了创作自由、经济利益和作品传播的保护,为社会文化的创新和经济的发展提供了有力的支持。

然而,随着互联网和数字化技术的快速发展,著作权保护面临着新的挑战和问题,需要进一步完善和加强。

续写作品的“番外”侵权吗

续写作品的“番外”侵权吗

54续写作品的“番外”侵权吗袁博认为,续写作品虽然沿袭了原作的许多专有元素(如篇名、人物角色名字、故事背景等),但在一般意义上,并不会对原作产生市场竞争文|方圆记者 赵衡当下,很多热门网络小说被改编成电视连续剧,电视剧热播后观众又觉得不过瘾,于是原作者或者不少好事者纷纷为该网络小说续写各种“番外”。

“番外”一词来自日本,中国一般称为“外传”。

一番二番是指书本、电视、漫画的目录,比如一页两页。

“番外”就是对正文做的补充,通常不录入正文,是作者主动在题材中加入的部分。

近日,有某热门网络电视剧的粉丝、文学爱好者李女士咨询《方圆》记者,她打算为一部改编成热门电视连续剧的网络小说续写“番外”。

因为她觉得该网络小说结尾没能说尽男女主角的爱恨情仇,让人意犹未尽;而原作者没有续写该小说,其他作者续写的各种“番外”又不如她意。

不过她也疑惑,续写他人作品是否会侵犯他人著作权呢?为那些受到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续写“番外”、外传、续集涉及哪些版权问题?是否存在法律风险?上海市第二中级法院法官袁博和上海市协力律师事务所律师傅钢告诉《方圆》记者,续写作品具有对原作的依附性,与原作相互影响,但与演绎作品相比有较大差异。

续写作品一般不侵犯原作的“保护作品完整权”,但在现行著作权法框架下难以构成“合理使用”,这一问题有必要在将来的著作权法修订中得到解决。

续写剧本惹出官司续写他人作品是否侵权的问题,从著作权法的角度看,主要涉及是否会侵犯他人作品的“保护作品完整权”。

比如2015年2月3日,媒体报道的方言短剧《幸福的“火巴”耳朵》侵权案。

2006年,四川省电视台经济频道组织拍摄了20集方言短剧《幸福的“火巴”耳朵》(第一季),并在当年国庆节期间的《麻辣烫》栏目中播出。

每集为一个独立的故事,主要讲述了发生在凤姐与“火巴”哥、肥肠粉与甘江斗、花喜鹊与王宝器三个幸福村家庭的幽默故事。

根据每集片头字幕载明的编剧情况,20集中原告马某单独担任编剧的有5集,其余剧集由电视台指派的工作人员单独或与马某共同担任编剧,马某因此获得了电视台支付的报酬。

著作权保护法律案例分析(3篇)

著作权保护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近年来,随着网络技术的飞速发展,网络文学、影视作品、音乐等著作权侵权案件频发。

著作权保护问题日益受到社会各界的高度关注。

本文将以一起网络文学侵权案件为例,分析著作权保护法律的相关问题。

二、案例简介原告甲系某网络文学网站上的作者,创作了一部网络小说《奇幻之旅》。

该小说在网络上广受欢迎,吸引了大量读者。

被告乙未经原告甲的许可,在其经营的另一网络文学网站上转载了《奇幻之旅》全文,并在其网站上发布了广告,从中获取了经济利益。

原告甲发现后,将被告乙诉至法院,要求被告乙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其经济损失。

三、争议焦点1.被告乙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2.若被告乙的行为构成侵权,原告甲能否获得赔偿?四、案例分析1.被告乙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的规定,著作权人对其作品享有以下权利:(一)发表权;(二)署名权;(三)修改权;(四)保护作品完整权;(五)复制权;(六)发行权;(七)出租权;(八)展览权;(九)表演权;(十)放映权;(十一)广播权;(十二)信息网络传播权;(十三)翻译权;(十四)改编权;(十五)汇编权。

其中,信息网络传播权是指著作权人对其作品在网络上的传播权。

本案中,被告乙未经原告甲的许可,在其经营的另一网络文学网站上转载了《奇幻之旅》全文,并发布了广告,侵犯了原告甲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因此,被告乙的行为构成侵权。

2.若被告乙的行为构成侵权,原告甲能否获得赔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应当承担以下民事责任:(一)停止侵害;(二)消除影响;(三)赔偿损失。

本案中,被告乙的行为已构成侵权,原告甲有权要求被告乙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和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至于赔偿损失的数额,法院将根据原告甲的实际损失和被告乙的获利情况等因素进行酌定。

五、结论本案中,被告乙未经原告甲的许可,在其经营的另一网络文学网站上转载了《奇幻之旅》全文,并发布了广告,侵犯了原告甲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从金庸诉江南案看财产规则和责任规则

从金庸诉江南案看财产规则和责任规则

从金庸诉江南案看财产规则和责任规则金庸作为中国著名作家,在文学界拥有广泛的影响力和知名度。

近日有关金庸与江南近期起诉案件引起了公众的广泛关注。

这起案件不仅牵涉到金庸的个人财产,还与版权和责任问题有关。

我们来看案件涉及的财产规则。

根据报道,江南起诉金庸主要是因为金庸将自己所写的《神雕侠侣》续集版权出售给了他人,而江南则认为自己有权续写该小说。

这牵扯到版权的问题,即知识产权的保护。

根据我国《著作权法》规定,著作权人对其作品享有署名权、修改权、发表权、署名权以及保护权。

在金庸将版权出售给他人后,江南是否可以在该小说上继续发表以及是否可以续写,需要依法进行合法性的判断。

江南起诉金庸还涉及到责任规则。

江南认为金庸将版权出售给他人,导致其无法在该小说上继续发表和续写,从而导致了经济上的损失和名誉上的影响。

这引发了对金庸在该案件中的责任问题的讨论。

根据我国《合同法》规定,合同的当事人应当履行其合同义务,并对违反合同义务所造成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金庸在将版权出售给他人后,是否违反了与江南之间的约定,从而对江南的利益造成了损害,需要通过法律程序进行判断。

金庸与江南的诉讼案件从侧面反映了我国财产规则和责任规则的重要性。

财产规则保护了知识产权的合法权益,确保了著作权人对其作品的合法享有和利益分配。

责任规则则是对违反合同责任的一种补偿方式,保护了被侵权方的合法权益和利益。

通过这起案件的处理和判决,不仅能够维护金庸和江南的合法权益,也有助于促进我国版权保护和文学创作事业的发展。

通过深入研究与完善财产规则和责任规则,可以更好地保护文学创作者的权益,促进文学作品的创作和传播。

【保护作品完整权的基本理论综述5600字】

【保护作品完整权的基本理论综述5600字】

保护作品完整权的基本理论综述目录保护作品完整权的基本理论综述 (1)1.1 保护作品完整权的概念与性质 (1)1.1.1 保护作品完整权的概念 (1)1.1.2 保护作品完整权的性质 (2)1.2 保护作品完整权的功能 (3)1.2.1 维护作品同一性 (3)1.2.2 鼓励作者创作 (3)1.2.3 促进文化的传承与传播 (4)1.3保护作品完整权与相近权利的关系 (5)1.3.1 保护作品完整权与修改权的关系 (5)1.3.2 保护作品完整权与改编权的关系 (6)1.1 保护作品完整权的概念与性质1.1.1 保护作品完整权的概念“完整”这一词语,从字典的释义里看具备两种意思,第一是具有或保持应有的部分,没有损坏或残缺;第二是使完整。

保护作品完整权想要保护的法益是笔者在自己所创作的作品中传达的精神、思想的完整性。

我国现行《著作权法》中第10条第一款第(四)项将保护作品完整权的内容规定为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1。

对于保护作品完整权有几种不同的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该权利的法条内容就是它的概念;第二种观点觉得他人做出有违背作品思想的行为就是侵犯了该权利;第三种观点认为该权利应是禁止他人做有损笔者声誉的行为。

他们认为不得对作品进行歪曲、篡改让大众误解原创作者的思想价值等,必须保证作者和他所创作的作品思想的用一性。

从这三种观点中可以看出理论上大多是从侵权行为和1孔令媛:《我国保护作品完整权制度研究》,中原工学院,2019年。

结果来认定,笔者认为保护作品完整权应是禁止他人侵犯原创作者在自己所创作的作品及标题中想要传递的精神价值和思想完整性,当他人有侵犯行为时,权利人能够用这个法条禁止他人的侵犯行为。

1.1.2 保护作品完整权的性质在著作权的立法方面各国主要有两种模式:第一种是作者权体系国家,主要代表有法国、德国等大陆法系国家,以保护作者的精神权利为首要内容。

不过二者的法条又有一定的区别,法国规定精神权利只能由作者享有,将经济权利和精神权利区分开,精神权利没有保护期限同时也不能转让和放弃,经济权利则正相反。

知识产权法关于著作权的论文作业3000字(5篇范例)

知识产权法关于著作权的论文作业3000字(5篇范例)

知识产权法关于著作权的论文作业3000字(5篇范例)第一篇:知识产权法关于著作权的论文作业3000字论著作权与公共利益保障的关系一、著作权与公共利益概述(一)著作权保护概述1.著作权的立法宗旨和原则我国著作权法的立法宗旨是保护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作者的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相关的权益,鼓励有益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物质文明建设的作品的创作与传播;促进社会主义文化与科学事业的发展与繁荣。

它体现了两条原则:一是保护作品的创作者与传播者的正当权益,调动其创作与传播作品的积极性,促进优秀作品的创作与广泛传播;二是协调作者、传播者与公众三者的利益关系,鼓励广大公众积极参加社会文化活动,提高全民族的科学文化素质,推动社会主义文化与科学事业的发展繁荣,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与物质文明建设。

2.著作权保护的原因我国民事立法的基本原则,维护了公民的正当权益,完善了我国知识产权的法律制度。

《著作权法》的实施,标志着文学艺术领域无法可依的局面的结束,标志着我国著作权法律保护制度发展到了一个新的阶段。

3.著作权保护的限制著作权人以外的人在一定情况下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的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的姓名、作品名,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的其他权利。

我国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了合理使用的范围和具体方式。

(二)公共利益概念透析基于公共利益是一个不确定的法律概念,该概念本身的涵义便显得相当丰富。

纽曼的观点是将“公益”分为“主观的公益”与“客观的公益”。

“主观的公益”是基于文化关系之下,一个不确定之多数所涉及的利益;而“客观的公益”是基于国家、社会所需要的重要之目的及目标,即国家目的。

[2]他的这一观点符合现代宪法理念对公益的认定,提出了以国家目的任务为质的客观公益的判断标准。

边沁则认为:“公共利益”是独立于个人利益的特殊利益。

共同体是个虚构体,由那些可以说构成其成员的个人组成。

德国学者阿尔弗莱德·弗得罗斯则认为:公共利益既不是单个个人所欲求的利益的总和,也-[3]不是人类整体的利益,而是一个社会通过个人的合作而生产出来的事物价值的总和;而这种合作极为必要,其目的就在于使人们通过努力和劳动而能够建构他们自己的生活,进而使之与人之个性的尊严相一致。

续写作品的合法性问题研究

续写作品的合法性问题研究
续 写作 品依 附于 原作 品,与原作 品一脉相承 ,二者有不 可忽视的外在联 系。续写作品的依附性 决定了续 写作品和 原
作 品 之 间 有 千丝 万缕 的联 系 , 因此 ,有 人认 为续 写 作 品所 具
利 益或 人格利益 时才可构成对原作品完整权 的侵害。但在 我
国有关 保护 作品完整 权的立法 规范中,并没有囊括上 述立 法 情 形的第二 种要 求。我国 《 作权 法》第1 条的规定: “ 著 0 保 护 作品完整 权,即保 护作品不受歪 曲、篡 改的权 利。 ”这 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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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 定表 明对 于保护 作品完整权 是特 指作品本身遭 受改动这 一
情 形。因此 ,依照我国法 律的规定 ,续写作品没有侵犯原作 品作者 的保 护作品完整权 。对 此本 文认 为在之后的司法解 释 中可适 当进 行扩 大解 释,将对 作品本身没有 被改动,只是 由
于对作 品的使用 而影 响作者名声这 一侵 害形式加 以规 定,从
有 的独 创性 是不 完整 的独 创性 。但 从独 创性 不完 整并不能就 否认了续写作品的著 作权 。 作品的独立 性本 身就具有 相对 性,任 何一部作品的问世 , 任 何一利嘶 思想 的产 生都 或来源于 社会 的环 境或 吸取 前人 的 智慧或 受当代的思想 启发 。所谓灵 感绝 不是凭空而来 ,每 一 个 故事 的题材或者梗 概都 会有重复性 ,独创 性在 于对 这些 事 件运用 自己的思维做 出的安排 。著 作权法 中的独创性绝没有 专利发 明的新颖性那样 ,要求达到 “ 前所未有 ”,绝对 的新 颖 。续 写作 品因作者投入 了 自己的心血 和思想,具有 独立 的 情节和 结构 。因此 ,续写作品的独创性 是属 于著 作权法 的范
附性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 :一是续写作 品依 附于原作 品的三 要素 。在续写作 品中 ,人物形象、故事背景 、情节依据与原 作 品是一脉相承 的。续写作品对原作品 的依 附性还体现在依 附于原作品 的名气 。一般而言 ,在先作 品多为名家名作,续 写作品往往会借助原作品来扩大 自己作品的影响力, 以期待 更大的利益 。由于原作品的影响力使读 者会关注续写作品 。 因此,大多此类续写作品会与原著产生在著作权 和财产利 益

文字作品著作权协议书7篇

文字作品著作权协议书7篇

文字作品著作权协议书7篇篇1甲方(著作权人):___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被授权方):___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鉴于甲方是某一文字作品的著作权人,拥有该作品的全部权利,现甲方授权乙方在特定条件下使用、传播、推广该文字作品,双方根据平等、自愿、互利的原则,达成以下协议:一、协议目的双方本着保护知识产权,共同推进文化产业发展,促进彼此共赢的目的,签订本协议。

二、协议作品名称及著作权信息本协议所涉及的作品名称为:____________________著作权人(甲方)享有的著作权包括但不限于复制权、发行权、租赁权、展览权、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等。

三、授权事项1. 授权范围:甲方授权乙方在协议约定的范围内享有使用、推广、传播本协议文字作品的权利。

具体包括但不限于:电子图书的出版、发行、销售、推广等。

2. 授权期限: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至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止。

3. 授权使用方式:乙方有权以合法方式使用本协议文字作品,包括但不限于电子图书的发布、销售等。

乙方在使用作品时,应注明作者及作品名称。

未经甲方许可,乙方不得擅自修改或歪曲作品的原意。

4. 权利限制:乙方在使用本协议文字作品时,不得侵犯甲方的其他权利,包括但不限于改编权、汇编权等。

未经甲方许可,乙方不得将本协议文字作品用于其他用途。

四、双方责任与义务1. 甲方保证拥有本协议文字作品的完整著作权,并保证乙方在使用作品时不会侵犯第三方的知识产权。

如因甲方原因造成第三方对乙方提起诉讼或索赔等纠纷,甲方应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浅析二次创作作品侵权保护

浅析二次创作作品侵权保护

浅析二次创作作品侵权保护摘要:互联网技术发展与智能手机的普遍使用致使短视频平台和剪辑创作者都迎来了“井喷式”的红利,但未经版权人授权引用原作品介绍影片带来了一系列侵权纠纷。

此类著作侵权案件的司法实践往往存在着许多规范上的混同与不足,通过解析二次创作作品的侵权实质要素来助力规范侵权认定和辨明实践缺漏是改进的基础。

以现有国内法律、国际条约与权威学说作前提,以鲜明的案例解读侵权认定要件构成模式与拓展思路,遵循知识产权法“利益平衡、多主体参与”思想的指导找寻公众与权利人、权利保护与创作自由的平衡点,致力于打造“绝对保护,相对自由”的公平公正开放的创作大环境,实现社会与个体共赢的和谐目标。

关键词:二次创作;著作权侵权;利益平衡;要素分析法近年来,文化市场的繁荣发展为大众提供了许多精彩绝伦的影视作品。

伴随着网络技术的发展,新一批的文化消费者与创作者应运而生。

网络创作者通过剪辑配乐加工一些热门影视作品,带领观众们低门槛、高效地了解影视剧主线剧情,甚至不乏原版经典场景的再现。

这种热门产业也带来了不少侵权纠纷,无论是引起争议的“谷阿莫二创侵权案”,还是“优酷诉配音APP侵权案”,它们都牵涉到二次创作侵权的问题。

而侵权争端的锚点则在于认定程序遵循的标准和依据。

当前传统的著作权保护思想和规范机制,应考量文化作品传播技术变革的趋势,遵循“利益均衡”的科学思想逐渐改进不适应新变化的规制。

本着开放包容的哲学思辨精神,对现实生活中出现的新侵权争端做出创新性保护,为知识产权事业发展开创新局面。

一,著作权概念及侵权认定著作权原指版权,主要指著作相关的复制权,随着时代科技的进步,受保护权益内容不断扩大。

目前受《著作权法》保护的对象特指一定领域内具备独创性且能以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

二次创作作品(下简称二创作品)侵权对象正是指能为《著作权法》有效保护的原影视作品,它要求原影视作品是排除官方文件、新闻及世界公理规律的文化作品,本文所讨论的二创作品大多满足这一前提。

保护原创的法律规定(3篇)

保护原创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原创性,鼓励创作和传播优秀作品,促进社会主义文化繁荣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原创作品,是指在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由作者独立创作,具有独创性、新颖性和表达性的智力成果。

第三条保护原创作品,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尊重作者的创作权益;(二)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三)促进作品的广泛传播和合理利用;(四)鼓励创新和科技进步。

第四条国家鼓励原创作品的创作和传播,对有突出贡献的作者给予奖励。

第五条国家依法保护原创作品的著作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二章著作权第六条作者对其创作的作品享有著作权,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权利:(一)发表权;(二)署名权;(三)修改权;(四)保护作品完整权;(五)复制权;(六)发行权;(七)出租权;(八)展览权;(九)表演权;(十)放映权;(十一)广播权;(十二)信息网络传播权;(十三)翻译权;(十四)改编权;(十五)汇编权;(十六)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

第七条著作权的保护期限,根据作品的性质不同,分为以下几种:(一)公民作品的著作权保护期为作者终生及其死亡后五十年,截止于作者死亡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二)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作品,著作权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但作品自创作完成后五十年内未发表的,本法不再保护;(三)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摄影作品,著作权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但作品自创作完成后五十年内未发表的,本法不再保护。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作品,著作权(署名权除外)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作者身份不明的作品,著作权(署名权除外)由作品原件的所有人享有。

第三章著作权人权益保护第八条著作权人对其作品享有以下权益:(一)要求使用其作品前取得许可,并支付报酬;(二)禁止他人未经许可使用其作品;(三)在作品上署名;(四)获得合理的报酬;(五)要求赔偿因侵权行为所造成的损失。

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知识产权保护的困境与出路

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知识产权保护的困境与出路

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知识产权保护的困境与出路1. 内容简述随着社会的发展和科技的进步,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在人们生活中的地位越来越重要。

这些作品不仅丰富了人们的精神世界,还为传承民族文化、弘扬民族精神发挥着重要作用。

在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创作、传播和保护过程中,知识产权保护问题日益凸显。

本文将分析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知识产权保护的困境,探讨解决这一问题的出路,以期为我国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繁荣发展提供理论支持和实践指导。

1.1 研究背景随着社会的发展和科技的进步,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在人们生活中的地位越来越重要,它们不仅丰富了人们的精神文化生活,还传承了民族文化,展现了民间智慧。

在这些作品的创作、传播和保护过程中,知识产权保护问题日益凸显,给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传承和发展带来了诸多困境。

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创作者往往缺乏对知识产权保护的认识和重视。

由于缺乏专业法律知识,许多创作者在创作过程中未能充分意识到自己的作品可能会受到侵权行为的影响。

一些创作者对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性认识不足,导致他们在面对侵权行为时无法采取有效措施维护自己的权益。

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传播途径多样化,使得侵权行为更容易发生。

随着互联网的普及,越来越多的民间文学艺术作品通过网络平台进行传播。

网络环境的匿名性和开放性为侵权行为提供了便利条件,一些不法分子利用技术手段窃取、篡改或复制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侵犯了原作者的知识产权。

现行的知识产权法律法规对于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保护尚存在不足。

虽然我国已经制定了一系列关于著作权、商标权等方面的法律法规,但在民间文学艺术作品领域的保护力度仍有待加强。

对于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界定、保护范围等方面的规定尚不明确,这给侵权行为的打击和预防带来了困难。

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知识产权保护面临着诸多困境,为了更好地保护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我们需要从提高创作者的法律意识、完善法律法规、加大执法力度等方面入手,寻求有效的解决办法。

1.2 研究意义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知识产权保护的困境与出路是一个具有重要现实意义和理论价值的研究课题。

二次创作规章

二次创作规章

二次创作规章
1.二次创作应当尊重原著作者的版权,不得侵犯原作者的合法权益。

2. 二次创作应当注明原作出处,并标明二次创作的作者和来源。

3. 二次创作不得涉及到侵犯他人的隐私、人身攻击等不良行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

4. 二次创作应当保持一定的创意和独立性,不得抄袭、盗用原著的内容或者其他作品的素材。

5. 对于商业用途的二次创作,应当与原著作者或版权方进行合法的合作和授权。

6. 对于非商业用途的二次创作,应当遵循公序良俗和社会道德准则,不得造成不良影响。

7. 对于侵犯原著作者版权的二次创作,应当立即停止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8. 对于违反本规章的二次创作者,应当受到相应的处理和惩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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续写作品侵犯原作权利吗?

续写作品侵犯原作权利吗?

续写作品侵犯原作权利吗?出处:luoyun-iplaw文/袁博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编者按续写是文学创作中常见的一种形式,是对原作延伸和拓展而成的新的作品,由此引发的版权侵权、不正当竞争纠纷并不少见,国内外司法实践中对其法律属性也存在一些分歧。

本文作者从是否侵犯原作作者保护作品完整权、是否属于合理使用、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的角度来分析续写这种创作形式的正当性与合法化,以期能为今后此类问题的解决提供一种思路。

续写作品,是指对现有作品在时间上和空间上进行延伸和拓展,借用现有作品的主要角色及情节线索等进行延伸和拓展而成的与原作品一脉相承的新作品。

续写是文学创作中常见的一种形式,古已有之,例如《红楼梦》后40回就是高鹗对曹雪芹前80回的续写。

但是,我国著作权法对续写作品并未作出明确规定,国外司法实践中对其法律属性也存在一些分歧。

那么,续写作品侵犯原作版权吗?不侵犯原作保护作品完整权根据我国著作权法,所谓保护作品完整权,是指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

一般认为,保护作品完整权关涉到两个方面的内容,其一是作品本身遭受了改动,其二是作品本身未被改动,但别人对作品进行了其他利用,从而损害了作者的精神利益。

关于保护作品完整权,《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第六条第二项规定,不依赖于作者的精神权利,乃至在经济权利转让之后,作者均有权声称自己系作品的原作者,并有权反对任何有损作者声誉的歪曲、篡改或者其他改动或者贬抑其作品的行为。

可以看出,从法条字面理解,“歪曲、篡改”针对的是作品本身,而“其他改动或者贬抑”针对的是作品本身未加改动的情形。

这说明,我国著作权法中的保护作品完整权,对于没有改动作品本身的行为,并未予以明确,而续写行为是对作品的进一步延伸而非如改编一样对其本身内容的改动,因此并不侵犯保护作品完整权。

当然,质量低劣的续写作品可能会因为联想而降低原作作者的声誉或者影响原作的市场号召力,但这属于一般人格权和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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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文最新推荐------------------------------------------------------续写作品著作权保护[摘要]:分析了续写作品的特性:对原作品的依附性,包括对原作内容和篇名上的依附性!名气上的依附性;自身的独创性:独创性是其最本质的特征,是续写者独立思考独立创新的结果,续写作品与原作品之间有实质性差异,与原作品是可以分离的“并在此基础上指出,续写作品是对原作品的合理使用,并没有侵犯原作者的著作权,应当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

[关键词]:续写作品特性著作权中国古代四大名著之一《红楼梦》的前八十回的作者是曹雪芹,后四十回的作者是高鄂,高鄂的后四十回是对前八十回的续写。

看来在文学创作中续写他人作品的现象是古已有之的,现实社会更是不胜枚举,在司法实务中由此引起的纠纷也层出不穷,但国内外国著作权法对此都难以找到明确的规定,没有明确的法律来调整续写作品和原作品作者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所以司法实践中对此也颇有争议。

由于纠纷大多发生在小说续集和小说原作之间,所以谈到的续写主要指文学创作中小说的续写,对此有关问题做一探讨,以求教于司法和理论界的同仁。

一、关于续写作品的概念所谓续写作品,也叫后续作品,有学者认为:“就是在他人已完成或未完成的作品的基础上独立思维,创作而形成的作品。

”[①]也有学者1 / 13的观点称:“续写作品是对现有作品在时间上和或空间上进行延伸和拓展,延拓者借用现有作品的主要角色或典型艺术形象,综合理论或线索等进行延伸和拓展而成的作品,并认为是基于原有作品而创作出的全新的作品,在新作品中已看不出原作品的基本情节和结构,但可看出它是沿着原作品而一脉相承的。

”[②]认为续写作品是指续写他人的作品的作品。

续写作品是在原作品的基础上拓展而成的作品,与我国《著作权法》中规定的演绎作品有本质上的不同。

演绎作品,又称再创作作品,即从原有作品中派生出的新作品。

这种派生作品中虽然有后一创作者的精神成果在内,但又未改变原作之创作思想的基本表达形式。

如果以许多原有的作品的内容为素材,创作出全新的作品,在新作品中已看不出原作的情节和结构,那就不能视为版权含义下的“演绎”了。

这种作品是新的“原作”。

因此,续写作品不属于演绎作品,比演绎作品具有更多的独创性。

二、关于续写作品的特征2、续写作品在原作品上的独创性。

无论是在理论上还是在实践中,对续写作品是否具有独创性争议很大,这也是续写作品著作权问题争议的焦点。

有人认为,《著作权法》保护的文学、艺术、科学作品必须是独创的,而续写作品含有多大的独创性、创新性,是个尚存质疑的问题,即使其具有创新性,也是要打些折扣的,因为续写作品对原作品的依附性,降低了其独创性的含金量。

相反的观点却认为,独创性是续写作品的最本质特征,依附性只不过是这种创作方式的外在表现,而其内涵在于续写中的思维、构思、创造的独立性。

---------------------------------------------------------------范文最新推荐------------------------------------------------------ 以为独创性是续写作品最本质的特征,这个特征使其成为区别于原作和其他作品而独立存在的一种作品“续写作品的独创性体现于以下方面:1续写作品是续写者独立思维独立创新的结果。

创作活动是人类精神产生的一种重要方式,也是一种观念性极强的活动,具有鲜明的个性特征。

任何艺术形象的诞生都要经过个人的积极的独立的思维。

人类的创作思维以大脑为载体,每个人的思维都是独特的、不可替代的。

任何创作都明显体现着创作者个人的特殊才能、气质和风格。

在续写作品的创作中,续写者虽然尽可能地按原作作者的意图进行续写,但却永远也不能脱离续写者本人的思维;实际上仍是以续写者本人的才能、风格为主导,按续写者的逻辑思维向前发展的。

从某种意义讲,原作品只是续写作品的一个背景、一个衬托,续写作品作者是在此背景上进行了自己独立地创作和思维,创作了具有自己风格的续写作品。

续写者对原作的续写是延拓、是发展。

续写不是对原作的抄袭或重复,而是一种新的创作,它有自己新的内容、新的风格,是续写者独立创新的结果。

在这里,作者独立思维独立创作并不意味着续写作品作者绝对没有利用别人的智慧、知识。

因为,任何作者离开了已有文明的哺育、前人的智慧和知识就不可能凭空创作出作品。

后人借鉴、吸收前人的智慧是合理合法的,是社会的发展、文明的传承、文化繁荣的一种需要。

2续写作品与原作之间有实质性差异。

续写作品与原作品之间存在的是一种联系,原作品是续写作品展开的一个前提、背景或衬托,两者之3 / 13间存在着实质性的差异。

这些差异使二者具有相对独立性。

内容上的差异。

续写作品对原作品在三要素上进行了延拓,使三要素继续向前发展。

在人物形象上,人物可能有增有减,人物的性格、经历也将有新的变化,人物将成为崭新的人物形象。

在故事情节上,续写作品的故事情节大多为续写者独立构思的情节,不同于原作的情节,是续写者的创新,因为只有创新,才能吸引读者。

至于环境,既可能借用原作品场景的一部分,又可能转换到截然不同的场景和社会背景之下,时空跨度大,并且完全可以脱离原作的场景,由此可见,续写者对原作品三要素进行的是延拓,而非临摹、抄袭或复制。

原作品和续写作品在三要素上尽管有联系,有某些相同或相交之处,但故事情节等主要方面则很不相同,续写作品是对原作的延拓,延拓是发展变化,是创新,是再创新,变化必然会造成极大的差异。

思想上的差异。

作品中不仅包含形式、内容还蕴含思想,同样的要素所反映的思想不同,也构成不同的作品。

续写作品有自己的思想,续写作品与原作品所表达思想的不同使二者构成了不同的作品。

3续写作品与原作品是可以分离的。

续写作品对原作品有一定的依附性,但续写作品又有相对独立性。

这种独立性表现在,续写作品可以离开原作而独立存在。

从创作主体上讲,续作和原作由于作者的不同可以分割。

从作品内容上讲,二者由于内容的不同也可以分离。

无论是对未完成作品的续写还是对完整作品的续写,续写作品和原作都是可分的。

尤其对完整作品的续写作品而言,续写作品自身就是一部完整的作品,脱离原作,它是可以独立存在的,是能让读者有一个完整的理解的,尽管可能有某些不完美之处,但仍---------------------------------------------------------------范文最新推荐------------------------------------------------------ 然不失为一部独立的作品。

续写作品的以上三个特征并不是孤立的,三者相互联系、相互依赖、互相制约。

独创性是续写作品的最本质特征,依附性只不过是这种创作方式的外在表现,而其内涵在于续写中的思维、构思、创造的独立性。

而续写作品的反作用性仅仅为一种可能性,而非必然性。

续写作品的这几个特征既对立又统一,学术界对此一直存在争议。

续写作品的这几个特征又对研究续写作品的著作权问题存在极大影响。

三、关于续写作品的著作权保护的问题有学者认为:续写作品含有的独创性、创新性,是个尚存质疑的问题,即使其具有创新性,也是要打些折扣的。

续写作品所具有的依附性倒是比较明显而为公众所容易理解的。

所谓“续写作品”之“续”之称谓,正好恰如其分地说明了后生作品对前在作品的依附关系。

这种依附关系之深浅,对原作品的著作权所构成的潜在威胁侵权程度是密切相联的。

由于其对原有作品的依附性,降低了其独创性、创新性的含金量,有时候,它不但不能享有著作权,反而还应承担对原有作品的侵权责任。

[③]对此持反对观点:1、续写作品应是对原作的合理使用。

著作权法为了兼顾社会利益,需要对著作权人行使权利给予一定的限制,即使用者在使用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时,可以根据法律的特别规定,而不遵守著作权法的一般原则,但要做到“不损害作品的正常利用,也不得无故侵害作者的合法权益“。

这种限制在5 / 13《著作权法》中包括两种:合理使用和法定许可。

合理使用是指在特定的条件下法律允许他人自由使用享有著作权的作品,而不必征得权利人的许可。

[④]《著作权法》第22条规定:为个人学习、研究或欣赏,使用他人已发表的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

但应保留其著作人身权,并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续写作品符合合理使用的构成:一是合理使用的客体仅限于已经发表的作品。

续作是原作的子”产品“,原作的出版发行得以存在,续作者才可能接触到而作续作;二是合理使用的内容必须是少量和适当的。

少量是针对数量而言的,即合理使用时对他人作品的占有量应有一定的限制。

续作作品在介绍、评论或说明问题时,引用部分是论证所必须的,并且在自己的作品中不占有较大比重;在引用原作品时,只限于他人作品中的关键词句或段落,而不是大部分或全部,否则即是侵权。

由于续作作品著作权合理使用的形式复杂多样性,要用一个统一而具体的标准来限定”少量“是困难的,在实践中,”少量“或合理与否只有依赖于法官和有关专家的鉴定。

适当是指合理使用的方式必须合法,不得损害被使用作品作者的精神权利。

一方面,续作作者根据他人作品创作出续作时,已经向读者表明原作者的姓名、作品的名称,以示对作者署名权和有关出版者权益的尊重;另一方面,续作者在正确理解和把握原作品的思想内容的基础上创作出续作,不会破坏原作品的完整性。

因此,续写作品为个人在对原作进行研究和鉴赏所获得的创造性劳动成果,可以不经著作权人的许可,而不侵犯原作的著作权。

我国《民法通则》第118条规定,凡未经作者或其他---------------------------------------------------------------范文最新推荐------------------------------------------------------ 著作权人的同意,又没有法律上的根据,擅自利用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均构成侵权。

在这里,”利用“主要指对他人作品的复制、发行、改编等与著作权中的人身权和财产权相关的形式,是对著作权人专有权的使用。

这些通常的利用形式并不是以创新为目的,而是停留在对原作品现有的基本内容利用上,只是对原作本身的利用。

因此,如果未经著作权人同意就擅自加以利用,才构成侵权。

而续写他人作品是以创新为目的的,它是以原作为创作契机而创作出的不同于原作的新作品,续写作品的内容是完全不同于原作的,它是由续写者独自创造出的。

但是若要以原作为创作契机,就必须对原作进行深入的研究和鉴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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