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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经济师考试复习资料推荐

保险经济师考试复习资料推荐

保险经济师考试是保险行业从业人员的重要资格认证,对于提升个人职业能力和发展前景具有重要意义。

为了更好地备考,选择合适的复习资料至关重要。

下面是我在备考过程中使用过的一些优质资料,供大家参考。

1. 教材
在备考保险经济师考试时,教材是必备的复习资料。

它是考试内容的权威解释和总结,通过系统学习教材可以全面掌握考试知识点。

推荐使用《保险经济学》、《保险法律与保险合同》等教材,这些教材内容详实,覆盖面广,对于理解保险经济学和保险法律有很大帮助。

2. 题库
题库是检验自己复习效果的重要工具,通过做题可以熟悉考试题型和提高解题能力。

推荐使用《保险经济师考试题库》等专业题库,这些题库根据考试大纲编写,题目类型和难度与实际考试相符,做题时可以模拟考试环境,提高应试能力。

3. 辅导书籍
辅导书籍是对教材内容进行深入解析和讲解的资料,通过阅读辅导书籍可以更好地理解和掌握知识点。

推荐使用《保险经济师考试辅导教程》等辅导书籍,这些书籍通俗易懂,结合实际案例和经验分享,帮助考生更好地理解抽象的理论知识。

4. 真题
真题是了解考试趋势和考试要点的重要参考资料,通过做真题可以熟悉考试题型和提高答题技巧。

推荐使用《保险经济师考试真题集》等真题资料,这些资料包含历年真题和答案解析,可以帮助考生了解考试重点和难点,有针对性地进
行复习。

以上是我在备考保险经济师考试过程中使用过的一些优质资料推荐。

备考过程中,要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选择合适的复习资料,并结合教材、题库、辅导书籍和真题进行有针对性的复习。

希望以上资料对大家备考保险经济师考试有所帮助。

2003年度中国精算师资格考试12科目必读法律法规

2003年度中国精算师资格考试12科目必读法律法规

2003年度中国精算师资格考试12科目必读法律法规2003年度中国精算师资格考试12科目必读法律法规2003年度中国精算师资格考试12科目必读法律法规1.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02年2.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十二章)3.关于印发我国加入wto法律文件有关保险业内容的通知保监办发[2002]14号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5.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6.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7.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8.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9.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10.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11.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1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13.保险公司偿付能力额度及监管指标管理规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3年第1号;14.再保险公司设立规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2年第4号15.保险业务外汇管理暂行规定汇发[2002]95号16.关于收取保险业务监管费有关事项的通知保监发[2002]99号17.关于法定再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保监发[2002]109号18.关于取消第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保监发[2002]113号19.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取消第二批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保监发[2003]28号;20.人寿保险精算规定(保监发[1999]90号)21.人寿保险预订附加费用率规定保监发[1999]90号22.利差返还型人寿保险精算规定保监发[1999]90号23.意外伤害保险精算规定保监发[1999]90号24.健康保险精算规定保监发[1999]90号25.人身保险新型产品精算规定保监发[2003]67号26.投资连结保险管理暂行办法保监发[2000]26号27.分红保险管理暂行办法保监发[2000]26号28.关于同意商业银行试办保险公司协议存款的复函保监发[1999]201号29.关于批准保险公司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办理债券回购业务的通知保监财会[1999]8号30.关于重新修订《保险公司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保监发[2003]6号31.关于重新修订《保险公司购买中央企业债券管理办法》的通知保监发[2003]9号32.关于规范保险公司公布资金运用收益行为的通知保监发[2002]127号33.财政部关于印发《金融企业实施(金融企业会计制度)有关问题解答》的通知财会[2003]6号3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35.金融保险业营业税申报管理办法国税发[2002]9号36.财政部关于企业为职工购买保险有关财务处理问题的通知财企[2003]61号37.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降低金融保险业营业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01]21号)38.关于保险公司分业经营改革中不动产转移过户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国税发[2002]69号39.关于保险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69号) 40.关于金融保险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0]906号)41.关于对财产保险公司放宽精算责任人条件要求的通知保监发[2003]26号42.关于放开短期意外险费率及简化短期意外险备案手续的通知保监发[2000]78号43.关于人身保险新型产品信息披露有关问题的通知保监发[2002]77号44.关于印发《人身保险产品定名暂行办法》的通知保监发[2000]50号45.关于规范人身保险经营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保监发[2000]133号)46.关于人身保险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保监发[1999]15号47.关于人身保险产品宣传有关问题的通知保监发[1999]57号48.关于父母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死亡人身保险限额的通知保监发[1999]43号49.关于《对(关于父母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死亡人身保险限额的通知)中有关问题的请示》的答复保监寿[1999]7号50.关于在北京等试点城市放宽未成年人死亡保险金额通知保监发[2002]34号51.关于继续使用《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的通知保监发[1999]237号52.关于继续使用《中国人寿保险业经验生命表(1990-1993)》的通知保监发[1999]238号53.关于调整寿险保单预定利率的紧急通知保监发[1999]93号54.关于加强航空意外保险规范管理的补充通知保监发[2003]23号55.关于投资型财产保险产品预定利率管理问题的通知保监发[2001]140号56.关于印发《企业财产保险扩展地震责任指导原则》的通知保监发[2001]160号57.关于改革机动车辆保险条款费率管理制度的通知保监发[2002]87号58.关于印发《机动车辆保险条款费率审批程序及核心内容》的通知保监发[2002]95号59.关于规范无赔款优待管理问题的通知保监发[2003]38号;60.关于大型商业保险和统括保单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保监发[2002]16号61.关于统括保单业务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保监发[2002]32号2003年度中国精算师资格考试12科目必读法律法规相关内容:。

保险法考试试题及答案

保险法考试试题及答案

保险法考试试题及答案保险法考试试题及答案保险法是指规范保险业务和保险市场行为的法律法规。

保险法考试是保险从业人员必须通过的考试之一,对于保险从业人员来说,熟悉保险法律法规是非常重要的。

下面将介绍一些常见的保险法考试试题及答案。

一、保险法的基本原则是什么?保险法的基本原则包括公平原则、自愿原则、诚实信用原则、互利原则、及时赔付原则、最低限度原则等。

二、保险合同的要素有哪些?保险合同的要素包括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保险标的、保险金额、保险期间、保险费等。

三、保险合同的解除和终止条件有哪些?保险合同的解除和终止条件包括保险期间届满、保险合同约定的解除条件、保险合同违约等。

四、保险人有哪些义务?保险人的义务包括及时赔付、保密义务、协助调查义务、提供必要的信息等。

五、保险合同中的免责条款是什么?免责条款是指在特定情况下,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的约定。

常见的免责条款包括事故责任免除条款、合同解除责任免除条款、保险金免赔额条款等。

六、保险合同中的犹豫期是什么?犹豫期是指保险合同成立后,被保险人可以在一定期限内取消保险合同并退还保险费的权利。

犹豫期的具体期限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而定。

七、保险合同中的争议解决方式有哪些?保险合同中的争议解决方式包括协商解决、仲裁解决、诉讼解决等。

一般情况下,保险合同约定的争议解决方式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

八、保险法中的违法行为有哪些?保险法中的违法行为包括虚假宣传、欺诈保险、未经批准从事保险业务等。

九、保险法中的监管机构是什么?保险法中的监管机构是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保监会”),负责对保险市场进行监管和管理。

十、保险法的修订和发展趋势如何?保险法的修订和发展趋势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加强保险市场监管,完善保险法律法规体系,提高保险业务的透明度和公平性,促进保险业的健康发展。

总结起来,保险法考试试题及答案涉及到保险法的基本原则、保险合同的要素、解除和终止条件、保险人的义务、免责条款、犹豫期、争议解决方式、违法行为、监管机构等内容。

Prkslc精算师考试 “保险法及相关法规”必读材料

Prkslc精算师考试 “保险法及相关法规”必读材料

生命是永恒不断的创造,因为在它内部蕴含着过剩的精力,它不断流溢,越出时间和空间的界限,它不停地追求,以形形色色的自我表现的形式表现出来。

--泰戈尔必读材料:法律:1、《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3、《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4、《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5、《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6、《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7、《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8、《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2007年3月16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行政法规:9、《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36号)部门规章:10、分红保险管理暂行办法(保监发[2000]26号)11、投资连结保险管理暂行办法(保监发[2000]26号)12、人身保险产品定名暂行办法(保监发[2000]42号)13、人身保险新型产品信息披露管理暂行办法(保监会令[2000]6号)14、再保险公司设立规定(保监会令[2002]4号)15、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规定(保监会令[2008第]1号)16、保险公司管理规定(保监会令[2004]3号)17、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保监会令[2004]4号)18、人身保险产品审批和备案管理办法(保监会令[2004]6号)19、保险公司次级定期债务管理暂行办法(保监会令[2004]10号)20、保险机构投资者股票投资管理暂行办法(保监会证监会令[2004]12号)21、保险公司非寿险业务准备金管理办法(试行)(保监会令[2004]13号)22、保险保障基金管理办法(保监会令[2008]第2号)23、再保险业务管理规定(保监会令[2005]2号)24、财产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管理办法(保监会令[2005]4号)25、保险营销员管理规定(保监会令[2006]3号)26、健康保险管理办法(保监会令[2006]8号)规范性文件:人身保险类27、关于人身保险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保监发[1999]15号)28、关于父母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死亡人身保险限额的通知(保监发[1999]43号)29、关于下发有关精算规定的通知(保监发[1999]90号)30、关于调整寿险保单预定利率的紧急通知(保监发[1999]93号)31、关于放开短期意外伤害险费率给简化短期意外险备案手续的通知(保监发[2000]78号)32、关于规范人身保险经营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保监发[2000]133号)33、关于在北京等试点城市放宽未成年人死亡保险金额通知(保监发[2002]34号)34、关于人身保险新型产品信息披露有关问题的通知(保监发[2002]77号)35、关于印发投资连结保险、万能保险精算规定的通知(保监寿险[2007]335号)36、关于《人身保险产品审批和备案管理办法》若干问题的通知(保监发[2004]76号)37、关于印发《精算报告》的通知(保监发[2005]8号)38、关于规范团体保险经营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保监发[2005]62号)39、关于加强万能保险销售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保监发[2005]94号)40、关于颁布《中国人寿保险业经验生命表(2000-2003)》的通知(保监发[2005]117号)41、关于修订精算规定中生命表使用有关事项的通知(保监发[2005]118号)财产保险类42、关于投资型财产保险产品预定利率管理问题的通知(保监发[2001]140号)43、关于财产保险公司经营短期健康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保监发〔2002〕133号)44、关于进一步加强财产保险公司精算工作的通知(保监产险[2004]145号)45、关于实施《财产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保监发[2005]109号)财会类46、关于印发《保险公司非寿险业务准备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保监发[2005]10号)47、印发《保险公司费用分摊指引》的通知(保监发[2006]90号)48、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企业代理手续费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205号)49、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50、财政部关于企业为职工购买保险有关财务处理问题的通知(财企[2003]61号)5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降低金融保险企业营业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01]21号)52、关于保险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69号)53、关于金融保险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0]960号)。

保险从业资格考试 书籍

保险从业资格考试 书籍

保险从业资格考试书籍保险从业资格考试是保险行业从业人员必须通过的考试,对于保险从业人员来说,选择一本好的考试用书是非常重要的。

本文将介绍几本值得推荐的保险从业资格考试书籍。

一、《保险法律基础》《保险法律基础》是一本针对保险法律知识的教材,由中国人民保险学院编写。

本书内容系统全面,详细介绍了我国保险法律体系的构建、保险合同法、保险监管法等重要法律法规。

适合作为保险从业资格考试的法律基础知识参考书。

二、《保险实务》《保险实务》是一本综合性的保险从业考试教材,由中国保险学会编写。

本书内容包括保险市场、保险产品、保险代理人、保险销售与服务等方面的知识,涵盖了保险从业人员需要了解的所有内容。

适合作为保险从业资格考试的综合参考书。

三、《保险精算》《保险精算》是一本涉及保险精算知识的教材,适合有一定经验的保险从业人员。

本书详细介绍了保险精算的基本概念、原理和方法,涵盖了精算师需要了解的内容。

对于有志于从事保险精算工作的人员来说,这本书是一本很好的学习资料。

四、《保险市场营销与销售技巧》《保险市场营销与销售技巧》是一本专门介绍保险销售技巧的书籍,由保险销售专家撰写。

本书内容包括保险市场调研、保险销售策略、保险销售技巧等方面的内容,非常适合从事保险销售岗位的从业人员。

对于准备参加保险从业资格考试的人员来说,这本书可以帮助他们了解保险销售的实际操作和技巧。

五、《保险英语》《保险英语》是一本专门教授保险英语知识的教材,适合希望提升保险英语水平的保险从业人员。

本书内容包括保险英语基础用语、保险文书写作、保险契约条款等方面的知识。

掌握保险英语对于从事国际业务的保险从业人员来说非常重要,这本书可以帮助他们提高英语水平,增加竞争力。

六、《保险理论与实务》《保险理论与实务》是一本介绍保险理论和实务的专业教材。

本书内容包括保险原理、保险经济学、保险风险管理等方面的知识。

适合从事保险理论研究和教学的学者和学生,以及对保险行业有深入了解需求的保险从业人员。

自考保险法的复习资料

自考保险法的复习资料

自考保险法的复习资料保险法是指规范保险业务活动的法律法规,是保险市场的基本法律依据。

自考保险法是指自学考试中涉及保险法的相关知识和内容。

为了帮助考生更好地复习自考保险法,我们整理了以下复习资料,供参考。

一、保险法概述保险法是指规范保险业务活动的法律法规,主要包括保险合同法、保险公司法以及其他与保险业务相关的法律法规。

保险法的基本原则包括保险合同自由原则、保险利益优先原则、保险责任明确原则等。

二、保险合同法保险合同法是保险法的核心内容,主要规定了保险合同的订立、履行和解除等方面的规定。

保险合同的要素包括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保险标的、保险费等。

保险合同的订立应当遵循自愿、平等、诚实信用的原则。

三、保险公司法保险公司法是规范保险公司组织、经营和监管的法律法规。

保险公司应当具备一定的注册资本、人员和设施等条件,经过监管机构的批准后方可开展保险业务。

保险公司的经营范围包括财产保险、人身保险等。

四、保险法律责任保险法规定了保险公司和被保险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以及保险公司的赔偿责任。

保险公司应当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履行赔偿责任,被保险人应当履行保险合同的义务。

同时,保险法还规定了保险欺诈行为的法律责任。

五、保险监管保险监管是指国家对保险业务进行监督和管理的活动。

保险监管机构负责保险公司的注册、监管和处罚等工作。

保险监管的目的是保护保险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保险市场的稳定和健康发展。

六、保险法的发展趋势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保险业务的种类和范围不断扩大。

保险法也在不断完善和发展,适应新形势下的保险业务需求。

未来的保险法发展趋势包括数字化保险、绿色保险、科技创新等。

以上是关于自考保险法的复习资料,希望对考生复习备考有所帮助。

复习过程中,考生可以结合教材、案例分析和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综合学习和思考,加深对保险法的理解和掌握。

祝愿考生取得好成绩!。

经济师考试 劳动和社会保险法律

经济师考试 劳动和社会保险法律

学习目标通过本讲的学习,考生能够掌握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劳动法律关系、社会保险法律关系的概念、相关内容。

并能运用劳动和社会保险法律关系原理分析和处理现实问题。

能够掌握我国劳动力市场管理的法律法规规定,了解公共就业服务、职业技能鉴定标准。

劳动合同是当前人力资源管理的核心,通过本讲的学习,考生能够掌握人力资源管理中依法履行劳动合同,依法变更、解除与中止劳动合同,以及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与赔偿内容。

并能运用相关法律知识解决实际问题。

考生还应该掌握劳动保护、职业伤害防治等法律规定,并能对劳动安全保护案例进行分析。

同时考生还要掌握劳动争议处理机制、组织机构、法律程序等,并能分析和解决劳动争议案例。

另外考生应该掌握劳动保障监察的内容、形式、程序、处罚方式,熟悉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及其职责,掌握劳动保障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基本概念,了解和熟悉申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法律规定。

通过本讲的学习,考生能够了解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制度的基本内容,包括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考核、奖励、辞职、辞退制度;熟悉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制度,包括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制度、专业技术任职资格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

内容详解一、劳动和社会保险法律关系1、劳动法律关系概述劳动法律关系,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在实现劳动过程中依据劳动法律规范而形成的劳动权利与义务的关系。

劳动法律关系和劳动关系的区别:分属不同的范畴;前提不同;内容不同劳动法律关系和劳动关系的联系:劳动关系是劳动法律关系产生的基础,劳动法律关系是劳动关系在法律上的表现形式;劳动法律关系不仅反映劳动关系,而且反作用于劳动关系。

事实劳动关系的法律属性:不符合法定模式;存在非设定的权利义务;劳动者的权益受劳动法的保护。

劳动法律关系内容是指劳动法律关系主体双方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劳动法律关系的产生是指劳动法律关系主体之间为实现一定的劳动过程,依照劳动法规,通过签订劳动合同而设立的劳动权利与劳动义务关系。

2011精算师考试复习指导:保险法及相关法规1

2011精算师考试复习指导:保险法及相关法规1

2011精算师考试复习指导:保险法及相关法规2011精算师考试复习指导:保险法及相关法规(1)1、科目代码:012中国精算师资格考试2、考试时间:3小时中国精算师资格考试3、考试形式:选择题和问答题中国精算师资格考试4、考试内容:本科目考试内容主要涉及保险法、民法、税法、公司法四部分,各部分考察的知识要点列举如下:中国精算师资格考试(1)保险法(分数比例:50%)中国精算师资格考试①保险法的概念、内容中国精算师资格考试保险法的概念制定保险法的目的和原则保险法的适用范围保险法的历史沿革中国精算师资格考试②保险合同法中国精算师资格考试保险合同概述保险合同的概念保险合同的分类保险合同的主体保险标的保险利益保险合同的载明事项再保险合同中国精算师资格考试保险合同的订立和履行保险合同的订立保险合同的成立、生效及保险责任的开始保险合同的变更保险合同的解除如实告知义务、明确说明义务、保险合同的解释中国精算师资格考试财产保险合同财产保险合同的概念与特征财产保险合同的转让保险标的危险程度的变化合同解除与保险费退还保险价值与赔偿方式重复保险权利转让代位求偿权中国精算师资格考试人身保险合同人身保险合同的概念与特征人身保险合同中的保险利益年龄误告的处理对死亡保险的限制关于受益人的规定人寿保险单的现金价值合同效力的中止和复效法定除外责任中国精算师资格考试③保险业法中国精算师资格考试保险公司保险公司的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国有独资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外资保险公司) 保险公司的设立(设立条件、设立程序) 保险公司的组织结构保险公司的解散、破产和清算中国精算师资格考试保险经营规则保险公司的业务范围(业务分类、分业经营) 责任准备金、公积金、公益金和保险保障基金偿付能力(概念、世界主要国家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比较、我国偿付能力监管的规定) 再保险(概念、再保险的作用、法定最高自留额、法定再保险) 保险公司的资金运用(资金运用原则、方式、范围、限制我国保险资金运用方式)保险业的监督管理保险监管的概念和必要性保险条款和费率的监管现场和非现场检查保险公司的整顿和接管对外国保险公司分公司的监管关联交易监管指定参考书目:中国精算师资格考试1.《保险法论》,秦道夫主编,机械工业出版社2000年8月版。

经济师考试《中级保险》辅导:社会保险法的基本内容

经济师考试《中级保险》辅导:社会保险法的基本内容

一、社会保险法颁布的意义《社会保险法》由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并由国家主席胡锦涛签署第35号主席令予以颁布,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二、社会保险法的立法原则一、是贯彻落实党中央的重大决策部署。

二、是使广大人民群众共享改革发展成果。

三、是公平与效率相结合,权利与义务相适应。

四、是确立框架,循序渐进。

三、《社会保险法》确立了我国社会保险体系的基本框架《社会保险法》规定,国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第一,基本养老保险包括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

第二,基本医疗保险包括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第三,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和生育保险制度经过十多年的实践,已经比较成熟。

四、《社会保险法》明确了各项社会保险制度的覆盖范围《社会保险法》将我国境内所有用人单位和个人都纳入了社会保险制度的覆盖范围,县体是:第一,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和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了我国城乡全体居民.第二,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和生育保险制度覆盖了所有用人单位及其职工。

第三,被征地农民按照国务院规定纳入相应的社会保险制度。

第四,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外国人,也应当参照本法规定参加我国的社会保险。

例题:社会保险立法的原则是()A、是贯彻落实党中央的重大决策部署。

B、是使广大人民群众共享改革发展成果。

C、是公平与效率相结合,权利与义务相适应。

D是确立框架,循序渐进。

E、实事求是,有错必纠的原则答案:ABCD。

法律本科保险法复习自考

法律本科保险法复习自考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保险法笔记1一、保险的性质(一)保险是一种法律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是调整我国的保险组织和保险行为的基本法。

该法规定的保险制度,是一种商业保险法律制度。

《保险法》的这条规定明确地指出了保险这种商业活动的概念。

保险制度作为法律制度的特性,体现在由保险法规定了保险人的资格、保险的范围、方法和程序、保险兑现的条件及程序等等;当事人在进行任何保险活动时,都必须有保险法上的依据,否则,其权利就不能得到法律的有效保护。

(二)保险是一种商业活动我国《保险法》中规定的商业保险法律制度与其他保险法律制度有所区别。

例如,它与劳动保险法律制度、社会保障(保险)法律制度都有不同。

这些区别集中体现为,商业保险是平等主体之间的交易行为,商业保险是以追求盈利为目的的,投保人追求的目标是避免或者转移风险,而保险人追求的是保费收入大于赔付支出的商业利润,如果达不到此目的,就不会形成某一个商业保险的险种。

所以当事人的保险行为绝大多数是自愿的。

而其他保险则是为了一定的社会宏观目的、不以盈利为目的的公益行为。

本书为了论述方便,涉及保险的字样凡是没有特别注明是其他保险的,均为商业保险。

(三)保险是一种金融活动保险是一种以保险公司为中心的金融活动,无论保险法律关系涉及到多少主体,都要与保险公司的业务联系在一起。

所以,保险也特指保险公司的经营活动。

根据我国的《保险法》的规定,保险公司是依法设立的,并由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进行监督管理的一种金融机构。

保险公司主要业务的收入是投保人交纳的保险费,以及运用保险费依法进行融资和投资活动的收入,其支出除了本身经营的费用外,主要是承担赔偿保险金和给付保险金。

由此可见,保险公司经营业务所涉及的均为货币这种特殊商品。

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凡是经营货币业务的单位均属于金融机构,须依特别金融法设立、变更和清算,并受行业主管机关的监督管理。

保险公司作为金融机构也不例外。

(四)保险是一种投资方式投资有两类形式,一种是意图获得增值回报的投资形式,这是最常见的投资形式,另一种是意图获得损失恢复的投资形式。

保险法考点汇编

保险法考点汇编

一、考试题型:判断题二、分值占比:20分三、考点:红色部分为出错部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保险活动,保护保险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加强对保险业的监督管理,促进保险事业的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保险,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

第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保险活动,适用本法。

第四条从事保险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遵循自愿原则。

第五条保险活动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第六条经营商业保险业务,必须是依照本法设立的保险公司。

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商业保险业务。

第七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法人和其他组织需要办理境内保险的,应当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保险公司投保。

第八条保险公司开展业务,应当遵循公平竞争的原则,不得从事不正当竞争。

第九条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依照本法负责对保险业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保险合同第一节一般规定第十条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投保人是指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保险合同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人。

保险人是指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保险公司。

第十一条投保人和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应当遵循公平互利、协商一致、自愿订立的原则,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第十二条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

保险标的是指作为保险对象的财产及其有关利益或者人的寿命和身体。

第十四条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按照约定交付保险费;保险人按照约定的时间开始承担保险责任。

第十五条除本法另有规定或者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可以解除保险合同。

第十七条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条款内容,并可以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保险法复习资料

保险法复习资料

保险法复习资料保险法复习资料保险法是指规范保险行业运作的法律法规,它对于保险公司、保险合同以及保险消费者的权益保护起着重要的作用。

在复习保险法时,我们需要掌握一些基本概念和法律原则,同时了解保险合同的要素、保险责任以及保险索赔等方面的内容。

本文将从这些方面展开讨论,帮助大家更好地复习保险法。

一、基本概念和法律原则保险法中的基本概念包括保险、保险合同、保险人、被保险人、受益人等。

保险是指保险人通过与被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以保险费为对价,承担一定风险并在发生保险事故时给付保险金的行为。

保险合同是保险人与被保险人之间的协议,约定了保险责任、保险费以及其他相关事项。

保险人是指承担保险责任、支付保险金的机构,被保险人是指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支付保险费的一方,受益人是指在保险事故发生时享受保险金的人。

保险法的法律原则包括诚实信用原则、合同自由原则、最大利益原则、合理利益原则等。

诚实信用原则要求保险人和被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提供真实、准确的信息。

合同自由原则强调保险合同的订立应当基于自愿、平等的原则,双方有权根据自身需求和意愿进行协商。

最大利益原则要求保险人在核定保险金时应当尽量予以最大限度的保障,确保被保险人的利益得到最大化。

合理利益原则强调保险合同的内容和条款应当合理,不得损害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

二、保险合同的要素保险合同的要素包括合同当事人、标的物、保险金额、保险期限、保险费等。

合同当事人是指保险人和被保险人,他们是保险合同的主体。

标的物是指保险合同所保险的财产或人身,可以是房屋、车辆、人的生命等。

保险金额是指保险人在保险合同中承担的责任限额,也是保险金的上限。

保险期限是指保险合同的有效期限,一般以年、月、日为单位。

保险费是指被保险人向保险人支付的费用,它是保险合同成立的重要条件。

三、保险责任和保险索赔保险责任是指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向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支付保险金的义务。

保险责任的范围和金额在保险合同中有明确的约定,被保险人在遭受损失时可以向保险人提出索赔。

保险法学习资料分享

保险法学习资料分享

../新建文件夹2/...../更多资料请访问.(.....)../新建文件夹2/...../保险法学习与分享惠彬简介:新修订的保险法于2009年2月28日由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通过,将于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

此次修订涉与容众多,业人士认为此次修订是对保险行业实践经验的高度总结,我国保险法走向完善和成熟的重要标志。

我个人认为,此次修改明显加大了对保险公司、保险从业人员的监管力度,加大了对保险行业违规行为的处罚,很大程度加强了对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利益的保护。

据统计,原保险法共158条,新法有187条,新增了49条,删除了20条,保持不变的仅有15条,变动非常大。

重点分享如下:一、加强对投保人、被保险人利益的保护。

(一)一般规定1、关于保险利益。

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

原保险法规定,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否则保险合同无效。

因此,有些保险公司便要求财产保险中的被保险人在投保时、保险事故发生时都应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否则便可拒赔。

新法(第12条,重大变化,融汇了原33、53条)取消了“投保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保险合同无效。

”的表述。

考虑到投保人可能失去保险利益的情况,新法对投保人何时具有保险利益作了规定。

(1)人身保险的投保人在保险合同订立时,对被保险人应当具有保险利益。

(2)财产保险的被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

这样的规定去除了旧法笼统且不科学的弊病,变得非常明确,是一大进步。

2、关于保险合同的生效时间。

新法第13条在原来基础上增加了第3款:依法成立的保险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投保人和保险人可以对合同的效力约定附条件或者附期限。

原保险法没有关于保险合同生效的规定,只有保险合同成立的规定。

我们都知道合同成立与合同生效存在重大区别。

新法有三大变化:一是相当于提前了保险合同成立的时间,因为只要“经保险人同意”即可成立,而不必“就合同条款达成一致”。

《保险法》(节选)知识点汇总

《保险法》(节选)知识点汇总

《保险法》(节选)知识点汇总l 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l 投保人:是指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人。

l 保险人:是指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保险公司。

l 受益人:是指人身保险合同中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

投保人、被保险人可以为受益人。

l 保险金额:是指保险人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责任的最高限额。

l 人身保险的投保人在保险合同订立时对被保险人应当具有保险利益。

是以人的寿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l 财产保险的被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

是以财产及其有关利益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l 投保人可以为被保险人。

l 依法成立的保险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l 保险合同应包括的事项:l 保险人的名称和住所;l 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以及人身保险的受益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

l 保险标的;l 保险责任和责任免除;l 保险期间和保险责任开始时间;l 保险金额;l 保险费以及支付办法;l 保险金赔偿或者给付办法;l 违约责任和争议处理;l 订立合同的年、月、日。

l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保险人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义务,也不得限制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取得保险金的权利。

l 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当在30天内作出核定,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l 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达成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10天内,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

l 保险人自收到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60天内对其赔偿或者给付的数额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已在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保险人最终确定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应当支付相应的差额。

保险经纪人考试:保险法基础知识1

保险经纪人考试:保险法基础知识1

⼀、本章的主要内容和重点本章介绍了保险与保险法的概念、保险法的调整对象、我国《保险法》的⽴法⽬的与原则、《保险法》的基本原则、《保险法》的适⽤范围、《保险法》的意义以及保险代理⼈学习保险法的意义。

保险法的概念、《保险法》的基本原则是本部分的重点。

⼆、应掌握的⼏个问题*(⼀)保险法的概念保险法是以保险关系为调整对象的法律规范总称。

保险法调整两⽅⾯的关系:⼀⽅⾯是保险⼈与投保⼈、被保险⼈、受益⼈等平等主体间的关系,这些⼈之间的关系通常是由合同确⽴;另⼀⽅⾯规范保险经营者的形式、设⽴、经营规则、变更、终⽌以及国家⾦融监督管理部门对保险经营者的监督管理关系。

(⼆)保险法的调整对象保险法对保险合同关系加以调整,《保险法》对保险合同的概念、订⽴、变更、终⽌等问题作了明确的规定;保险法也对商业保险公司的经营活动加以规范,以防⽌保险公司的⽆序竞争,保护⼴⼤投保⼈、被保险⼈和受益⼈的合法利益。

*(三)《保险法》的基本原则《保险法》的基本原则是进⾏保险活动,解释和执⾏《保险法》的基本依据,主要有:1. 遵守法律与⾏政法规的原则保险活动属于民事活动,因此保险当事⼈必须遵守法律与⾏政法规。

因为只有守法,才能受到法律的保护,违法就就受到制裁。

保险活动的当事⼈,不但要遵守《保险法》及有关的⾏政法规,⽽且要遵守国家所有的法律与⾏政法规。

2. ⾃愿原则3. 诚实信⽤原则诚实信⽤原则的含义是,为了保持社会的稳定与和谐发展,民事主体在保险活动中,要维持双⽅的利益以及当事⼈利益与社会利益平衡的⽴法意志,即⽴法者要实现以上三⽅利益平衡的要求。

4. 境内投保的原则5. 公平竞争的原则6. 专业经营的原则(四)保险代理⼈学习《保险法》的意义1. 学法是保险代理⼈资格的必备条件:保险代理⼈只有懂法、守法、⽤法,才能有效地运⽤其保险专业知识,在正确的轨道上不断拓展⾃⼰的业务。

保险代理⼈的⾏为脱离了法律的约束,将⾛⼊歧途。

因此努⼒学习保险法以及⼀切相关的法律法规,是保险代理⼈的必备条件。

保险法相关法律法规大全

保险法相关法律法规大全

保险法相关法律法规大全保险法相关法律法规保险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保险经纪人是基于投保人的利益,为投保人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提供中介服务,并依法收取佣金的机构。

第一百一十九条保险代理机构、保险经纪人应当具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条件,取得保险监督管理机构颁发的经营保险代理业务许可证、保险经纪业务许可证。

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经纪人凭保险监督管理机构颁发的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凭保险监督管理机构颁发的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一百二十二条个人保险代理人、保险代理机构的代理从业人员、保险经纪人的经纪从业人员,应当具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资格条件,取得保险监督管理机构颁发的资格证书。

第一百二十八条保险经纪人因过错给投保人、被保险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三十一条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及其从业人员在办理保险业务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欺骗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二)隐瞒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情况;(三)阻碍投保人履行本法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或者诱导其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四)给予或者承诺给予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利益;(五)利用行政权力、职务或者职业便利以及其他不正当手段强迫、引诱或者限制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六)伪造、擅自变更保险合同,或者为保险合同当事人提供虚假证明材料;(七)挪用、截留、侵占保险费或者保险金;(八)利用业务便利为其他机构或者个人牟取不正当利益;(九)串通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骗取保险金;(十)泄露在业务活动中知悉的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商业秘密。

保险经纪人管理规定第二条保险经纪人是指基于投保人的利益,为投保人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提供中介服务,井依法收取佣金的有限责任公司。

第三十七条《保险经纪人员执业证书(以下简称《执业证书》)》是保险经纪人员从事保险经纪活动的唯一执照。

保险经纪人考试保险法基础知识2

保险经纪人考试保险法基础知识2

保险经纪人考试:保险法基础知识2一、本章的主要内容和重点本章是保险合同法的学习重点,学员应结合保险代理人的工作,对本章的各项内容全面系统地理解和掌握。

二、应掌握的几个问题*(一)保险合同订立的程序保险合同订立的程序与一般合同订立的程序相同,需要经过要约与承诺两个阶段,承诺一经成立,合同即成立,并产生相应的合同效力。

在保险合同的订立中,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并就合同的条款达成协议,保险合同成立。

*(二)投保单、保险单和保险凭证的概念投保单是投保人的书面要约。

投保单经投保人据实填写交付给保险人就成为投保人表示愿意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的书面要约。

保险单简称“保单”是《保险法》中列举的投保人与保险人之间订立的正式书面保险合同的一种。

它由保险人签发给投保人,完整地记载了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是被保险人在保险标的因保险事故发生损失时向保险人提出索赔或给付的依据和凭证。

保险凭证是保险人发给投保人以证明保险合同业已生效的另一种文件形式,是一种简化了的保险*(三)对保险合同内容中以下概念的解释:保险标的、保险责任、除外责任、保险期限、保险责任的起始时间、保险价值、保险金额、保险费1、保险标的是保险合同的保障对象。

2、保险责任是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人所负的责任,即所承保的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人应承担的损失赔偿责任或保险金给付责任。

3、除外责任是保险合同中明确列明的不属于保险赔偿范围的责任。

4、保险期限是保险人对于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所造成的损失负担赔偿责任的时间段。

5、保险责任的起始时间应根据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期限而定,对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具有重要意义。

6、保险价值是指保险标的在某一特定时间内以金钱估计的价值总额。

7、保险金额是保险人承担赔偿或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

8、保险费是投保人付给保险人使其承担保险责任的代价,又称“保费”。

(四)保险合同的特约事项的含义除保险合同必须具备的主要事项之外,保险合同的当事人还可特别约定双方当事人同意的其它事项,即为特约事项。

2023年全国保险代理人考试保险法律法规必备知识点

2023年全国保险代理人考试保险法律法规必备知识点

2023年全国保险代理人考试保险法律法规必备知识点保险代理人是保险业务的从业人员,他们在保险领域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为了保证保险代理人的专业素质和服务质量,我国设立了全国保险代理人考试。

本文将介绍2023年全国保险代理人考试中的保险法律法规必备知识点。

一、保险法律法规的概述保险法律法规是指对保险业务进行规范和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文件。

它们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

保险代理人在从事保险代理业务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这些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保险代理合同的要素和特点保险代理合同是指保险代理人与保险人之间签订的合同。

它的要素包括合同当事人、保险业务、合同期限等。

保险代理合同的特点包括一方委托,一方代理,代理行为符合授权范围等。

保险代理人应该熟悉并了解这些要素和特点,以保证合同的有效性和合法性。

三、保险法律责任和索赔处理根据保险法律法规的规定,保险代理人在履行职责过程中,需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保险代理人应当遵守诚实信用原则,如发生违约行为,将面临相应的法律处罚。

此外,保险代理人要熟悉保险索赔处理的程序和要求,及时协助保险人处理索赔事项。

四、消费者权益保护措施为了保护保险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我国制定了一系列消费者权益保护措施。

保险代理人应当了解和掌握这些措施,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选择权和决策权。

在进行保险代理业务时,保险代理人要提供真实、准确的信息,不得误导消费者。

五、保险法律法规的更新和学习保险法律法规是不断更新和完善的,保险代理人需要时刻关注最新的法律法规动态。

他们应该主动学习和了解相关政策,不断提升自己的法律素养和业务水平。

通过参加培训和研讨会,保险代理人可以及时获取最新的保险法律法规知识。

六、建立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规范保险代理人作为保险行业的从业人员,应该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规范。

他们要始终以保险消费者的利益为重,诚信经营,不得从事违法违规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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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人总要走陌生的路,看陌生的风景,听陌生的歌,然后在某个不经意的瞬间,你会发现,原本费尽心机想要忘记的事情真的就这么忘记了..
必读材料:
法律:
1、《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3、《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5、《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6、《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
7、《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8、《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2007年3月16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行政法规:
9、《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36号)
部门规章:
10、分红保险管理暂行办法(保监发[2000]26号)
11、投资连结保险管理暂行办法(保监发[2000]26号)
12、人身保险产品定名暂行办法(保监发[2000]42号)
13、人身保险新型产品信息披露管理暂行办法(保监会令[2000]6号)
14、再保险公司设立规定(保监会令[2002]4号)
15、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规定(保监会令[2008第]1号)
16、保险公司管理规定(保监会令[2004]3号)
17、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保监会令[2004]4号)
18、人身保险产品审批和备案管理办法(保监会令[2004]6号)
19、保险公司次级定期债务管理暂行办法(保监会令[2004]10号)
20、保险机构投资者股票投资管理暂行办法(保监会证监会令[2004]12号)
21、保险公司非寿险业务准备金管理办法(试行)(保监会令[2004]13号)
22、保险保障基金管理办法(保监会令[2008]第2号)
23、再保险业务管理规定(保监会令[2005]2号)
24、财产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管理办法(保监会令[2005]4号)
25、保险营销员管理规定(保监会令[2006]3号)
26、健康保险管理办法(保监会令[2006]8号)
规范性文件:
人身保险类
27、关于人身保险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保监发[1999]15号)
28、关于父母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死亡人身保险限额的通知(保监发[1999]43号)
29、关于下发有关精算规定的通知(保监发[1999]90号)
30、关于调整寿险保单预定利率的紧急通知(保监发[1999]93号)
31、关于放开短期意外伤害险费率给简化短期意外险备案手续的通知(保监发[2000]78号)
32、关于规范人身保险经营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保监发[2000]133号)
33、关于在北京等试点城市放宽未成年人死亡保险金额通知(保监发[2002]34号)
34、关于人身保险新型产品信息披露有关问题的通知(保监发[2002]77号)
35、关于印发投资连结保险、万能保险精算规定的通知(保监寿险[2007]335号)
36、关于《人身保险产品审批和备案管理办法》若干问题的通知(保监发[2004]76号)
37、关于印发《精算报告》的通知(保监发[2005]8号)
38、关于规范团体保险经营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保监发[2005]62号)
39、关于加强万能保险销售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保监发[2005]94号)
40、关于颁布《中国人寿保险业经验生命表(2000-2003)》的通知(保监发[2005]117号)
41、关于修订精算规定中生命表使用有关事项的通知(保监发[2005]118号)
财产保险类
42、关于投资型财产保险产品预定利率管理问题的通知(保监发[2001]140号)
43、关于财产保险公司经营短期健康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保监发〔2002〕133号)
44、关于进一步加强财产保险公司精算工作的通知(保监产险[2004]145号)
45、关于实施《财产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保监发[2005]109号)
财会类
46、关于印发《保险公司非寿险业务准备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保监发[2005]10号)
47、印发《保险公司费用分摊指引》的通知(保监发[2006]90号)
48、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企业代理手续费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205号)
49、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
50、财政部关于企业为职工购买保险有关财务处理问题的通知(财企[2003]61号)
5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降低金融保险企业营业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01]21号)
52、关于保险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69号)
53、关于金融保险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0]96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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