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合同论文保险法相关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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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合同形式探讨论文

保险合同形式探讨论文

保险合同形式探讨论文保险合同形式探讨甲方: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甲方)地址: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法人证明: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地址: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法人证明:______________鉴于甲方希望对其财产进行保险,并且乙方同意为其提供保险服务,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达成以下保险合同:一、保险种类甲方为其财产购买以下保险:______________二、保险期限保险期限为______________年/月/日到______________年/月/日。

三、投保金额甲方购买的投保金额为______________元(人民币)。

四、保险费用1、甲方支付的保险费用为______________元(人民币),不可退还。

2、乙方应在收到本合同及保险费用后______________日内向甲方提供有效的保险单。

五、赔偿标准1、甲方的财产受到损失或损害,乙方将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投保金额进行赔偿。

2、如果甲方的财产受到保险合同所列的险种之外的损失或损害,乙方将不进行赔偿。

六、续保和解除合同1、本合同自保险期限届满日起自动解除。

2、甲方有续保本合同的要求,乙方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续保。

3、除非另有协商,本合同解除时,乙方不退还已缴和未缴保险费用。

七、违约责任1、如乙方未按照约定期限提供保险单,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

2、如甲方未按照约定期限缴纳保险费用,本保险合同将自动失效。

3、甲方或乙方未履行本合同的其他约定,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八、保险事故的通知和理赔1、当甲方的财产受到损失或损害时,应及时通知乙方并报案。

2、乙方应在接到甲方的通知后及时派出理赔人员核实损失或损害的情况,并在5个工作日内提出赔偿方案。

保险合同的探析论文

保险合同的探析论文

保险合同的探析论文保险合同的探析一、双方的基本信息本合同一方为承保人,即保险公司,另一方为被保险人,即投保人。

以下内容将会对双方的身份、权利、义务、履行方式、期限、违约责任等进行详细说明。

二、承保人的权利和义务承保人应当为被保险人提供相应的保险服务,具体包括:1. 准确评估风险,并且根据风险的大小,制定不同的保险保障方案。

2. 为被保险人提供咨询和服务,以帮助其了解保险条款和保险责任。

3. 根据条款规定及时支付保险金。

4. 定期进行风险评估,及时对优质风险进行奖励和优惠。

5. 对于被保险人提供的信息进行保密,确保其不被泄露。

承保人的违约责任:如果承保人违约,则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三、被保险人的权利和义务被保险人保证自己已提供真实、完整、准确的信息,并应该在缴费期限内按照约定缴纳保险费用。

被保险人有权利进行合理的索赔及提供有关证据和资料。

被保险人的权利和义务应根据保险合同约定执行,并且应严格遵守中国的相关法律法规。

被保险人的违约责任将依照保险合同处理。

四、法律效力和可执行性本保险合同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等的规定,并且其具有良好的法律效力和可执行性。

如果任何一方未能履行保险合同规定的任何条款和条件,将会引发违约责任并且相应的法律后果。

五、其他内容保险合同的期限通常包括投保时间、保险时效和约定的保险起止日期等。

此外,保险合同还应当包括相应的保险条款及费用交付方式、缴纳保险费用的时间和方式等。

六、总结保险合同作为一种特殊的合同形式,在起到保护投保人利益之外,也规定了保险公司的权力和义务。

在签订保险合同之前,双方应当仔细了解保险条款及对双方所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审慎判断并确认。

根据保险合同的规定,双方应当认真履行义务,并且如有争议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和保险合约进行处理。

保险论文(9篇)

保险论文(9篇)

保险论文(9篇)保险论文第1篇1、信用保险下银行供应链金融风险评价--以山西省煤炭企业为例2、互联网金融时代吉林省保险业发展探析3、互联网保险使消费金融更透明4、基于溢出指数下的我国金融系统风险溢出效应研究5、依托精准扶贫建立涉农信贷与涉农保险互动机制的对策6、保险公司发展住房反向抵押养老保险的市场环境分析--以湖南省为例7、我国金融控股集团治理结构研究8、基于碳排放约束的金融支持、技术进步与能源效率分析9、我国城镇家庭资产对其消费行为影响的经验研究10、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的法律规制探究11、金融科技现状与发展趋势12、保险产业政府规制的国际经验比较与借鉴13、金融资本化与资本金融化亟需遏制--基于马克思主义产融关系理论的思考14、偿付能力监管制度改变与保险公司成本效率--基于中国财险市场的经验数据15、互联网金融模式下的保险营销16、银行代理保险销售风险的法律规制研究17、制约我国反向抵押贷款的瓶颈分析18、保险在绿色金融体系建设中大有可为19、我国存款保险制度的赔偿模式选择20、基于金融消费者保护视角的存款保险制度研究21、普惠金融时代的互联网保险走势22、国外科技金融风险救助法律经验及借鉴23、基于普惠金融视角下重庆农产品保险发展现状分析24、金融精准扶贫对策研究25、普惠金融体系下的互联网保险创新26、银行业互联网金融服务“三农”的形势、挑战及策略27、互联网金融发展现状及对保险企业经营的影响28、国际大型保险金融集团前瞻演变及启示--基于AIG的分析研究29、浅谈农村金融服务创新与支持地方经济发展30、后危机时代的金融安全网31、基于国外经验的中国农村金融发展路径与对策分析32、我国农业保险立法模式重构困境及其突破路径33、消费者权益保护视角下的互联网保险营商自由34、关于商业银行进驻保险业务的思考35、供给侧结构性改变的金融支持研究--基于居民金融资产配置的视角36、我国互联网保险的发展基础、过程与逻辑37、中国家庭商业人身保险需求现状及其影响因素--基于中国家庭金融调查的实证研究38、保险业会计处理之革新39、存款保险制度对商业银行的影响40、试析交叉性金融业务存在的风险与对策41、基于国际视角的中国存款保险制度探究42、企业社保经办部门如何针对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管理进行风险控制43、京津冀协同发展背景下河北省金融结构优化研究44、保险公司与商业银行资本管理比较分析45、存款保险制度下大型商业银行应对之策46、分数布朗环境下带随机利率的保险商偿债率模型研究47、从存款保险评级谈地方法人银行业金融机构风险防范思路48、金融保险行业廉洁风险隐患防控建议49、我国存款保险制度中的道德风险及防范措施50、社会保险与家庭金融风险资产投资51、营改增背景下我国保险业流转税改变研究52、我国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早期纠正权问题探析53、金融包容框架下欠发达地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分析--以商业银行理财业务为例54、互联网金融与文化产业相结合模式的研究--以阿里“娱乐宝”为例55、金融科技发展对保险行业的影响研究56、以绿色金融手段治理生态环境问题保险论文第2篇1、西部地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资金筹集和运作的优化措施分析2、中外国家保险业效率比较研究3、我国保险网络营销渠道策略研究4、中国平安人寿理赔服务满意度提升方案5、保险人代位求偿权问题分析6、我国银行保险发展问题探析7、关于团险渠道业务发展困境的思考8、从政府机构的视角构建我国海洋与渔业灾害风险防范体系9、中国财产保险公司经营效率实证研究10、互联网保险的前景分析及模式预测11、我国淡水养殖保险发展制约因素及对策分析12、中国保险业成熟度的测量与实证13、人寿保险信托及其在我国推行的意义14、我国西部民族地区巨灾保险立法探析15、基层农机保险现状及对策建议16、关于中国邮政保险未来发展的思考17、电商时代下邮政保险业务创新发展策略18、我国保险销售渠道改变创新的方向与措施19、大学生纳入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存在的问题与对策20、《社会保险法》实施中的问题及对策研究21、我国老年护理保险的法律探析22、我国保险监管模式的现实思考23、浅析我国电子商务保险发展24、我国保险业中若干问题的统计分析25、车险创新销售模式26、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意愿影响因素分析27、陕西地区快递保险调查与分析28、从保险学的角度探析近代哈尔滨保险业特点29、我国保险的现状及发展趋势分析30、移动保险渠道市场营销现状与发展趋势分析31、养老保险双轨制的影响及未来路径探讨32、基于洪水数值模拟的溃堤保险定价研究33、论雇主责任保险34、浅析新形势下我国保险欺诈现状和对策35、浅谈货物运输保险及发生事故的赔偿责任36、论保险合同格式条款被认定无效的情形、原因及对策37、我国保险营销现状及对策38、我国财险保险发展现状及影响因素分析39、农业互助保险制度的优势与创设构想40、保险市场消费行为心理因素分析保险论文第3篇。

保险案例法律法规论文(3篇)

保险案例法律法规论文(3篇)

第1篇摘要:随着保险业的快速发展,保险合同纠纷日益增多。

本文以一起保险案例为切入点,分析了保险法律法规在实践中的应用,探讨了保险合同条款的解读、保险责任的认定以及理赔过程中的法律问题。

通过对案例的深入剖析,旨在提高保险从业人员的法律素养,为保险消费者提供法律保障。

关键词:保险案例;法律法规;保险合同;理赔一、引言近年来,我国保险业取得了长足的发展,保险市场规模不断扩大,保险产品日益丰富。

然而,随着保险业的快速发展,保险合同纠纷也日益增多,给保险消费者和保险公司带来了诸多困扰。

为了维护保险市场的秩序,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有必要对保险案例中的法律法规问题进行深入分析。

二、案例背景2018年,张先生购买了一份人寿保险,保险金额为50万元。

2019年,张先生因突发心脏病去世。

张先生的家属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申请,但保险公司以张先生未如实告知其患有高血压为由,拒绝赔偿。

张先生的家属不服,将保险公司告上法庭。

三、案例分析(一)保险合同条款的解读本案中,张先生在购买保险时未如实告知其患有高血压,而保险公司则依据保险合同条款中的告知义务条款拒绝赔偿。

对此,法院认为,保险合同条款应按照其文义进行解释,即保险合同中的告知义务条款应理解为投保人在投保时,应如实告知其健康状况。

(二)保险责任的认定根据保险合同条款,保险公司对张先生因心脏病去世应承担赔偿责任。

然而,由于张先生未如实告知其患有高血压,保险公司认为其有权解除合同,不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认为,虽然张先生未如实告知其患有高血压,但该疾病与心脏病无直接因果关系,故保险公司应承担赔偿责任。

(三)理赔过程中的法律问题在理赔过程中,保险公司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保险合同条款进行操作。

本案中,保险公司未在规定时间内进行理赔,违反了《保险法》的相关规定。

法院判决保险公司支付张先生家属赔偿金,并承担相应的诉讼费用。

四、结论本案中,法院依法判决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维护了张先生家属的合法权益。

保险法学结课论文

保险法学结课论文

浅论保险合同摘要: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本文就保险合同的概念及特征,保险合同的要素,保险合同的订立、生效和履行,保险合同的变更与终止,保险合同的争议处理等方面浅做论述,以便我们对保险合同相关知识正确认识,在此基础上分析解决问题。

关键字:保险合同的概念及特征保险合同的要素保险合同的订立、生效和履行保险合同的变更与终止保险合同的争议处理一、保险合同的概念及特征(一)保险合同的概念所谓保险合同是保险人和投保人、被保险人之间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它是一种民事协议,是当事人之间意思表示一致的结果。

它是通过一方提出要约,另一方对要约表示承诺而成立的。

其中,保险人是指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保险公司。

投保人是指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保险合同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人。

具体来讲,就是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期限届满如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时,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二)保险合同的特征保险合同是一种经济性合同,它具有合同的一般属性,除此之外,它也有自身的特殊属性。

具体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1.保险合同是有偿合同有偿合同是指因为享有一定的权利而必须偿付一定对价的合同。

2.保险合同是双务合同双务合同是指合同双方当事人相互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合同。

3.保险合同是射幸合同射幸合同是指合同的效果在订约时不能确定的合同,即合同当事人一方不必然履行给付义务,而只有当合同中约定的条件具备或合同约定的事件发生时才履行。

4.保险合同是附和合同附和合同是指内容不是由当事人双方共同协商拟定,而是由乙方当事人先拟就,另一方当事人只是做出是否同意的意思表示的一种合同。

5.保险合同是最大诚信合同由于保险双方信息的不对称性,保险合同对程序的要求远远高于其他合同。

二、保险合同的要素(一)保险合同的主体1.保险合同的当事人(1)保险人,是指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承担赔偿或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人,通常指各类保险公司。

保险法论文范文3篇

保险法论文范文3篇

保险法论文范文3篇保险法修订论文2021年2月28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修订草案(以下简称为“2021年保险法”,将2021年修正的保险法简称为“2021年保险法”),这是我国保险法第二次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是中国第一部保险基本法,它颁布于1995年,在立法模式上是采用“保险业法”与“保险合同法”合一的模式,既调整保险市场主体与保险监管机构之间的监管关系,也调整保险人与被保险人之间的保险合同关系。

第一次修改是在2021年,针对中国加入世贸组织承诺对保险业的要求,全国人大常委会对保险法进行了修正,修正内容重点在“保险业法”部分。

此次是中国第二次修改保险法,不仅着重修改了2021年修正基本未涉及的“保险合同法”部分,而且对“保险业法”部分也作了重大修改。

此次修改所所涉的内容、修改的幅度远远大于上次。

经过笔者初步比对,此次修订的2021年保险法与2021年保险法比起来,删除了5条(不包括删除的款),增加了34条(不包括增加的款),经过重大修改的有41条。

此次修改,从总的方面来讲,得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一、宏观上,保险法与其他法律之间的关系更加协调,实现了法律之间各居其位、各施其职,使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的法律体系更加和谐。

此次修订删除了2021年保险法的第八条“保险公司开展业务,应当遵循公平竞争的原则,不得从事不正当竞争”,该条内容显然与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内容重复。

这样规定,与其说是立法资源的浪费,不如说是立法领域的重复建设,反不正当竞争法完全可以调整保险公司之间的不正当竞争关系。

此次修订,将此条予以删除,使保险法回归原位,不再与反不正当竞争法纠缠不清。

对保险合同章与保险公司章的部分修订,使保险法与合同法、公司法之间的关系更趋于和谐一致。

将人身保险合同移置财产保险合同之前,纠正了“人”与“物”之间的关系。

人的生命权与健康权是最基本的人权,此次调整,终于让“人权”回归本位,体现了“以人为本”,大而广之地说,保障了我国宪法规定的人权。

保险法律纠纷案例论文(3篇)

保险法律纠纷案例论文(3篇)

第1篇摘要:随着保险业的快速发展,保险法律纠纷日益增多。

本文以某保险公司与被保险人之间的纠纷为例,分析了保险法律纠纷的产生原因、法律适用及解决途径,旨在为保险法律纠纷的预防和处理提供参考。

关键词:保险法律纠纷;案例分析;保险合同;责任认定一、引言保险作为一种重要的风险转移机制,在市场经济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然而,随着保险业务的不断扩大,保险法律纠纷也随之增多。

本文通过对一起保险法律纠纷案例的分析,探讨保险法律纠纷的产生原因、法律适用及解决途径,以期对保险法律纠纷的预防和处理提供有益借鉴。

二、案例背景某保险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与被保险人(以下简称“被保险人”)签订了一份财产保险合同,保险金额为100万元。

合同约定,被保险人因火灾、爆炸、雷击等原因造成保险财产损失的,保险公司应承担赔偿责任。

然而,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的仓库发生火灾,导致部分财产损失。

被保险人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但保险公司以火灾原因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为由拒绝赔偿。

被保险人遂将保险公司诉至法院。

三、案例分析1. 保险法律纠纷产生原因(1)保险合同条款理解不一致:本案中,被保险人与保险公司对保险责任条款的理解存在分歧,导致纠纷产生。

(2)保险公司未尽告知义务:保险公司未充分告知被保险人保险责任范围,导致被保险人对保险合同条款理解不准确。

(3)保险理赔程序不规范:保险公司理赔过程中存在拖延、敷衍等问题,加剧了纠纷。

2. 法律适用(1)保险合同条款解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保险合同的条款应按照合同订立时的市场情况和保险行业的惯例进行解释。

本案中,法院应依据合同条款解释原则,判断火灾是否属于保险责任范围。

(2)保险公司未尽告知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保险公司应向投保人充分说明保险合同的条款内容。

本案中,法院应认定保险公司未尽告知义务,加重其责任。

(3)保险理赔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四十条规定,保险公司应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履行赔偿义务。

保险合同法论文

保险合同法论文

保险合同法论文保险合同法论文【摘要】保险合同法的基本准则是贯穿于保险法当中的,大家在签定保险合同过程中有必要遵从的根本性准则。

它一直贯穿于保险活动的全过程,对保险立法和司法实习有首要的指导含义。

其首要包含最大诚信准则、保险利益准则、近因准则。

本论文经过对保险合同法基本准则的论说,进一步明白的知道保险合同中基本准则的含义和请求,分析其间的缺乏并提出合理定见,进一步完善保险合同法,维护投保人的合法权益,安稳保险市场次序的顺利进行,推进保险工作的健康开展。

【关键字】基本准则系统;最大诚信;保险利益;近因准则;丢失补偿一、保险合同法基本准则的分析(一)最大诚信准则最大诚信准则应一起适用于保险人和投保人。

投保人遵循该准则首要表现在照实奉告和实行确保上,保险人遵循该准则则首要表现在放弃和制止抗辩权上。

对投保人而言,诚信准则首要表现为应当承当的二项职责:一是照实奉告;二是确保,即保险人请求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对某一事项的作为与不作为、某种事态的存在不存在作出的许诺。

关于保险人而言,遵从诚实信誉准则,首要也应承当两项职责:榜首,实行阐明职责。

缔结保险合一起,保险人应向投保人阐明保险合同的条款内容,特别是有关职责革除的条款,应当清晰阐明,未清晰阐明的,免责条款不生效能。

第二,放弃与制止反言。

这首要适用于保险人和保险代理人。

如保险人或保险代理人明知不能承保或者因收取高额保险费而冒险签发保险单,就归于放弃做法。

发作保险事端后,保险人不得以此为由回绝补偿或给付。

(二)保险利益准则1.产业保险的保险利益产业保险的保险标的是产业及相关利益,其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对保险标的的经济利益。

应具有三个条件:榜首,有必要是法令供认的合法利益;第二,有必要是具有经济价值的利益;第三,有必要是能够断定的利益。

2.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人身保险的保险标的是人的寿数和身体,其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寿数和身体所具有的利害联络。

这种利害联络通常由保险法规则,首要包含:本人、配偶、后代、爸爸妈妈;与投保人具有奉养和抚育联络的家庭别的成员和近亲属;赞同投保人为其投保的被保险的人。

浅谈保险法律效力论文(2篇)

浅谈保险法律效力论文(2篇)

第1篇摘要:保险作为一种重要的风险管理工具,在现代社会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保险法律效力作为保障保险合同有效实施的基础,对于维护保险关系人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从保险法律效力的概念、特征、法律依据以及实践中存在的问题等方面进行探讨,以期为保险法律效力的完善提供参考。

关键词:保险;法律效力;合同;权益一、引言保险法律效力是指保险合同在法律上所具有的约束力,即保险合同一经成立,即对合同当事人产生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

保险法律效力是保险合同有效实施的基础,对于维护保险关系人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二、保险法律效力的概念与特征(一)概念保险法律效力是指保险合同在法律上所具有的约束力,包括保险合同的成立、生效、履行、变更和终止等方面的法律效力。

具体而言,保险法律效力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合同成立的法律效力:保险合同成立后,对合同当事人产生约束力,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

2. 合同生效的法律效力:保险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

3. 合同履行的法律效力:保险合同履行过程中,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不得滥用权利。

4. 合同变更和终止的法律效力:保险合同变更或终止后,当事人应当依法办理相关手续,确保合同变更或终止的法律效力。

(二)特征1. 法律性:保险法律效力是法律规定的,具有强制执行力。

2. 义务性:保险法律效力要求当事人履行合同义务,不得违反。

3. 保护性:保险法律效力旨在保护保险关系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保险市场的正常秩序。

4. 相对性:保险法律效力仅限于合同当事人之间,对第三人不具有约束力。

三、保险法律效力的法律依据保险法律效力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

以下是部分相关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二条规定:“保险合同是保险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之间关于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2.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四条规定:“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按照约定支付保险费,保险人按照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保险法论文

保险法论文

保险法论文一、引言保险法是调整保险行业运作、保障保险消费者权益的法律法规体系。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风险的增加,保险法逐渐成为各国法律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本文将就保险法的基本原理、发展趋势和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探讨。

二、保险法的基本原理1. 对等原则保险法的核心原则之一是对等原则,即保险合同双方在契约关系中享有平等的地位。

根据对等原则,保险人有义务履行合同中规定的保险责任,而被保险人则有义务履行合同中的保险费支付义务。

2. 赔偿原则保险法的另一个基本原则是赔偿原则,即保险合同一旦发生保险事故,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赔偿责任。

赔偿原则确保了被保险人在遭受损失后能够得到及时、合理的补偿。

3. 诚实信用原则诚实信用原则是保险法中的重要原则之一,要求保险合同的当事人在订立和履行合同时应当遵守诚实信用原则。

保险人和被保险人应当在交易中保持诚实、守信的行为,否则可能面临法律责任。

三、保险法的发展趋势1. 立法体系的完善随着保险市场的发展壮大,各国纷纷加强了对保险法的立法和修订工作,以适应新的市场需求和风险挑战。

未来,保险法的立法体系将越来越完善,以更好地保障各方利益。

2. 科技发展的影响科技的快速发展对保险行业产生了深远影响,如区块链技术的应用使得保险合同更加透明、不可篡改。

未来,科技的不断进步将对保险法的内容和执行方式产生新的挑战,立法机构需要及时应对。

3. 保险消费者权益的保护保险消费者权益的保护逐渐成为保险法发展的重点之一。

一方面,立法机构要加强对保险合同条款的监管,规范保险产品的设计和销售;另一方面,要加强对投诉处理和争议解决机制的建设,确保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护。

四、保险法存在的问题与挑战1. 法律滞后于市场发展由于保险市场的快速发展,保险法律体系往往滞后于市场需求。

立法机构需要加强对市场趋势和创新产品的研究,及时修订保险法律,以确保法律适应市场需求。

2. 法律执行力度不足保险法的执行力度不足导致部分违规行为难以处罚,给保险消费者造成了损失。

保险法课程毕业论文范文怎么写

保险法课程毕业论文范文怎么写

保险法课程毕业论文范文怎么写随着我国保险业的不断发展,保险深度和密度的不断加大,保险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日益重要。

下面是店铺为大家整理的保险法毕业论文,供大家参考。

保险法毕业论文范文一:保险资金运用问题及建议摘要:本文第一部分结合我国的实际列举了保险资金运用的现存问题,第二部分从吸收、培养人才的角度给出了相关的政策性建议。

关键词:资产负债匹配;金融创新;人才培养一、保险资金运用现存问题(一)收益率较低,投资结构有待优化我国保险业资金运用的主要渠道为债券投资和银行存款,虽然债券投资所占比例大于银行存款占比,但8年来银行存款的比重平均在29.81%。

较高的银行存款占比虽然在很大程度上保证了安全性,但也影响了收益性。

资金运营结构还可以向调低银行存款占比、调高债券占比方向优化。

(二)保险投资行为短期化,期限匹配问题较为严重从我国目前保险资金运用状况来看,由于缺乏具有稳定回报率的中长期投资项目,致使不论其资金来源如何、期限长短与否,基本都用于短期投资。

这种资金来源和运用的不匹配,严重地影响了保险资金的良性循环和资金使用效果,同时带来了较大的利率风险。

(三)面临改革,缺乏人才,无法把握机遇随着保险资金运用方面的改革不断深化,在资金运营过程中基本上已经不存在早期诸如投资渠道狭窄、投资手段有限等问题。

但随之而来的是缺乏与新环境、新背景相适应的投资人才、风险管理人才。

这无疑对保险业是巨大的机遇同时也是艰巨的挑战。

想要抓住机遇,提高投资收益率;完成挑战,较低资金运营风险,就必须吸收、培养大量相关人才。

二、相关建议(一)完善保险资金的资产负债匹配机制正如前文中提到的,我国保险业,特别是寿险业存在险投资行为短期化,期限匹配问题较为严重的问题。

寿险业资金具有长期性、稳定性的特点,在进行相应的寿险资金运用的过程中,应当拓宽渠道、放开眼界。

将资金更多地从短期的银行存款和短期债券的短期投资方式,向以债权形式投资交通、通讯、资源等基础设施项目,支持国家基础设施建设,以及与保险业务相关的医疗机构和养老实体等长期投资上来。

商业保险法论文2500字_商业保险法毕业论文范文模板

商业保险法论文2500字_商业保险法毕业论文范文模板

商业保险法论文2500字_商业保险法毕业论文范文模板商业保险法论文2500字(一):《社会保险法》出台商业健康险大有可为论文《社会保险法》正式出台,并将于2011年7月1日起正式实施。

在《社会保险法》指定的五大保障制度中,医疗保障是中国老百姓最为关心的话题,也是商业保险最早尝试种种模式服务民生的领域之一。

业内多家专业健康保险公司高管表示,《社会保险法》的实施有利于商业健康险调动自身优势、发挥补充保障功能、更好地服务民生。

人保健康总裁李玉泉表示,《社会保险法》有利于进一步激发全社会的保险意识,从而为商业健康险将潜在的市场需求转变为现实需求提供重要契机。

《社会保险法》明确了社会保险制度坚持“广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的方针,为商业健康保险提供更高层次、更多样化的健康保障留出了市场空间。

“比如明确要求基本医疗保险要实现医疗费用即时结算、异地就诊报销等服务,这为商业健康保险参与基本医疗保险经办管理提供了新的切入点;明确规定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将逐步实行省级统筹,有利于商业健康保险拓展和服务政府委托业务;它增强了基本医疗保障对医疗服务机构的监督与约束,既有利于医疗服务环境的改善,也有利于商业健康保险控制和降低不合理医疗赔付成本。

”李玉泉说。

昆仑健康董事长兼总裁林瑶珉解释说,国家社保体系通常呈金字塔结构,自下而上分别是:由政府提供的基本保障、政府强制企业买单的部分、企业购买商业保险作为补充、个人家庭自己购买商业保险、个人家庭储蓄、社会储蓄。

《社会保险法》的出台和实施,解决的是最下面两层的问题。

这也意味着我国社保体系建设越来越完善。

谈到《社会保险法》对商业健康险的影响时,林瑶珉表示:“对商业保险来说,医疗保障是社保的重要组成部分,但不是全部,双方各有各的职能,不存在谁会挤压谁的问题。

这些年我国经济一直保持快速增长,国民财富不断增加,老百姓自己可以支配的收入多了,对商业保险的需求及购买力也都在提高,可以说商业保险未来的发展空间只会越来越好。

保险合同法论文8900字_保险合同法毕业论文范文模板

保险合同法论文8900字_保险合同法毕业论文范文模板

保险合同法论文8900字_保险合同法毕业论文范文模板保险合同法论文8900字(一):关于海上保险合同法修订的思考论文摘要:近年来,学术界在讨论海上保险合同条文修改建议时,大部分仍然是“就事论事”,纠结于具体问题、具体条款,很少有文章从整体高度探讨修订现行海上保险合同法的原因究竟是法律条文规定本身有问题,还是司法实践中适用法律出现的问题,抑或二者皆有问题。

从海上保险合同法和保险法之间的关系、修订的指导思想、修订的方法或原则这三个方面,提出一些对海上保险合同法修订或者起草海上保险合同法司法解释问题的思考。

关键词:海上保险合同法;保险法;共保与《1906年英国海上保险法》相比,中国并没有就海上保险合同单独订立成文法,笔者所述“海上保险合同法”是对目前中国所有的调整海上保险合同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按国内学者的主流观点,海上保险合同作为一种“合同”,除《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外,“海上保险合同法”的表现形式(法律渊源)理应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简称《海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简称《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简称《合同法》)及国际惯例。

很容易理解,在这些渊源中最主要的当然是《海商法》和《保险法》。

因此,笔者的讨论也主要围绕这两部法律及其规定。

《海商法》颁布于1992年11月7日,生效于1993年7月1日。

2013年年中,海商法学界曾在大连、上海分别举办了“《海商法》实施20周年”纪念研讨会,会议中各方专家、学者不仅回顾了《海商法》的起草历程,也多次提及《海商法》的修订事宜等。

据了解,继在2006年11月23日颁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海上保险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简称《海上保险司法解释(一)》]后,最高人民法院民四庭也一直在酝酿起草《海上保险司法解释(二)》,也可算是对学界要求修订《海商法》呼声的间接回应。

近些年来一个让人注意的现象是,学术界讨论海上保险合同中的法律问题时,除对现行法律条文的肆意批判外,从来都不会忘记在结尾附上对法律条文的修改建议;这在学士、硕士、博士论文中,已成为固定套路和模式。

保险法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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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法论文引言保险作为一种特殊的商业行为,在社会经济发展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保险法的制定与完善对于保护保险消费者的权益、规范市场秩序、推动保险业的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对保险法进行探讨和分析,以期进一步加深对保险法的了解与应用。

保险法的发展与历史保险法是在保险业发展的特定历史背景下逐渐形成的。

保险最早出现在古代的商业活动中,但关于保险的法律制度并不健全。

直到19世纪末,随着工商业的发展,保险逐渐变得重要起来,各个国家开始制定法律对保险进行规范。

保险法主要包括保险合同法、保险公司法以及相关的法规和规章制度。

不同国家的保险法在制定的目的、原则和具体规定上存在一定的差异,但整体上都是为了保护保险消费者的权益、维护市场秩序和促进保险业健康发展。

保险法的基本原则保险法的制定和实施应当遵循一些基本原则。

首先是保护保险消费者的权益。

保险作为一种特殊的商业合同,保险消费者的利益容易受到剥削和侵害。

因此,保险法应当明确规定保险消费者的权益,并设立相应的救济机制,保护保险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其次是完善市场监管,促进保险市场健康发展。

保险市场的健康发展需要有一个公平竞争和有序发展的环境,保险法应当明确保险公司的准入条件、经营行为规范等,加强对保险市场的监管。

第三,保险法的制定应当注重协调保险法与其他相关法律之间的关系。

保险业涉及到金融、合同、民事责任等多个领域,因此,保险法应当与其他相关法律相协调,形成一个完整的法律体系。

保险法的争议与问题保险法在实践中也存在一些争议与问题。

首先是保险合同的解释问题。

保险合同的解释问题直接关系到保险合同的有效性和对保险消费者的权益保护。

在保险合同的解释问题上,保险法往往存在一定的争议,需要在实践中进一步加以明确。

其次是保险公司的责任认定问题。

在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公司往往对保险金的支付存在争议。

保险法在规定保险公司的责任认定上应当更加明确,以保护被保险人的权益。

第三是保险法的适用范围问题。

新《保险法》保险合同问题论文

新《保险法》保险合同问题论文

新《保险法》关于保险合同若干问题研究中图分类号:d923 文献标识:a 文章编号:1009-4202(2011)04-337-01摘要《保险法》作为规制保险经营活动,规范保险人,保护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一项基本法律制度在现代国家经济生活中起到了不可估量的作用。

新《保险法》总结了以往司法实践的有益成果并借鉴了国外先进立法模式,对规范与保障保险关系各主体有了更加具体的规定,而作为保险关系各方主体权利义务的集中体现——保险合同,表现的尤为突出。

本文试图通过分析保险合同订立的不同阶段中产生的问题,旨在为进一步完善新《保险法》相关规则提供理论借鉴。

关键词新《保险法》保险合同条款保险合同的成立与一般合同成立的构成要件相同。

保险合同双方即投保人和保险人双方意思表示真实一致,保险合同即告成立。

在保险合同订立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做出邀约,通常为投保人,内容具体确定,保险人在做保险宣传时若宣传内容具体确定的话也可认定为邀约,另一方当事人做出意思真实,内容形式有效的承诺,保险合同以有效承诺做出时即告成立,基本过程与普通合同并无二致。

但是,对于保险合同订立的形式我们需要稍加讨论。

根据我国传统《保险法》学说,保险合同是一种诺成性非要式合同,即可以以口头形式订立保险合同。

对此笔者提出,应严格排除口头形式保险合同,其原因有二:一方面,保险合同通常时间持续较长,权利义务较为复杂,口头形式不足以将上述权利义务准确的表述及记录下来;另一方面,保险合同自成立到生效,直到保险人保险责任的确定中间间隔时间较长,要式保险合同可以有效排除双方对于合同的矛盾分歧。

虽然我国《保险法》和《合同法》对此并未加以规定,依然秉承意思自由的原则,但诚如上文所言,行政法规和保监会制定的规章应严格排除口头形式保险合同。

保险人保险责任的起算是整个投保过程中的重中之重,因为其关系到投保人何时转移了自身风险,保险人何时具有危险承担义务,更重要的是关系到投保人能否获得赔偿。

保险法论文【范本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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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保险法不可抗辩条款摘要:不可抗辩条款的形成可以说是《保险法》人寿保险之中的一大亮点,此条款限制了保险人的权利,维护了投保人的利益,使得保险公司之前的“伟大拒付者”形象消失,同时大大提高了保险法的地位。

对保险法中的《不可抗辩条款》进行分析,了解不可抗辩条款的利与弊。

关键词:人寿保险,不可抗辩条款起源,不可抗辩条款适用一、不可抗辩条款的由来(一)不可抗辩条款的含义我认为《保险法》人寿保险的最大亮点莫过于不可抗辩条款。

不可抗辩条款又称无争议条款,或者称为两年后无争议条款,意为:“从投保人保险合同生效起满一定的时限(一般为两年),无论什么事由,保险合同有效,保险人不得以投保人未如实履行告知义务为理由,宣告保险合同无效。

”【1】也就是说,从保险合同成立之日起2年后,保险人不能以投保人在投保时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违反最大诚信原则为理由,解除合同或者主张无效,不赔付保险金。

(二)不可抗辩条款的历史由来1、不可抗辩条款的起源我们从历史上看,不可抗辩条款是为了度过当时的“诚信危机”,重塑保险公司的诚信形象而出现的.在18世纪末到19世纪上叶,英国的保险市场还普遍实行严格的保证制度,当时的保险合同效力取决于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告知与保证义务的履行.即意味着在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索赔时,保险公司只要发现投保人有违反保证或者有不如实告知的行为,即便该行为对于保险风险没有实质性的影响,保险公司都可以以此为由解除合同并拒绝赔付。

因此在当时的英国,当保险事故发生后,但凡发现投保人有不如实告知或者违背保证的事项,即使是已经生效数十年的长期保单,保险人也会认定保险合同无效,拒绝向被保险人和受益人履行赔付义务。

这种行为使得购买了保险的投保人与保险人的利益之间产生了矛盾,由此而出现的合同纠纷案层出不穷,当时的保险公司也因此被称为“伟大的拒付者”。

这种现象直接导致了保险公司的信任危机,威胁到了保险公司的生存和发展.为了使保险市场正常运行发展,为了改变当时的诚信危机,在1848年的英国伦敦寿险公司出售的产品中首次应用了不可抗辩条款。

保险法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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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保险合同摘要: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长久以来,我国保险法理论与实践中对保险合同相关问题争议颇多。

本文就保险合同的概念、分类、法律特征、有效订立和生效、以及保险合同纠纷案件的特点、成因及对策等方面浅做论述,以便我们对保险合同相关知识正确认识,在此基础上分析解决问题,促进我国保险业健康快速发展。

关键字:保险合同合同分类合同有效订立合同特征合同纠纷一、保险合同的概念和分类所谓保险合同是保险人和投保人、被保险人之间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它是一种民事协议,是当事人之间意思表示一致的结果。

它是通过一方提出要约,另一方对要约表示承诺而成立的。

其中,保险人是指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保险公司。

投保人是指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保险合同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人。

具体来讲,就是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期限届满如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时,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保险合同依据分类的标准不同可分为以下几类:二、保险合同的特征保险合同是一种经济性合同,它具有合同的一般属性,除此之外,它也有自身的特殊属性。

具体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1)保险合同是双务合同。

所谓双务合同是指是指双方当事人都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合同。

双方的债权债务关系呈对应状态,即每一方当事人既是债权人又是债务人。

投保人有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的义务,而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在保险事故发生时依据保险合同享有请求保险人支付保险金或补偿损失的权利,但只有在约定的事故发生时才能请求。

2)保险合同是射幸合同。

射幸合同是指合同的履行内容在订立合同时并不能确定的合同。

即保险合同在订立时,仅投保人一方交付保险费,对于未来保险事故是否发生无法确定,保险人是否履行赔偿或给付的义务,取决于合同的约定保险事故是否发生。

浅谈合同法在保险学中的应用

浅谈合同法在保险学中的应用

浅谈合同法在保险学中的应用浅谈合同法在保险学中的应用——保险合同论文关键词保险学合同法保险合同论文摘要本文通过阐述保险合同与一般合同的共性以及其自身的特性,结合保险产品的特点来说明目前我国的保险合同法中所存在的一些问题,以及如何利用《合同法》中的相关条款去解决保险领域的一些争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自1995年通过并施行后,对我国保险业的发展起到了巨大的规范和促进作用。

最新的《保险法》是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于2009年2月28日修订通过的。

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保险业出现了一些新问题,保险法的滞后性越来越明显,亟待完善。

在保险领域中,保险合同是最为重要的部分,它属于合同法的范畴,但又不同于一般的合同,为了解决保险纠纷,完善保险合同法是很有必要的,而保险合同的内容在很大程度是是依赖于合同法的。

目前,我国的合同法和保险合同法都处于发展阶段,需要在实践中不断地磨合和完善。

保险合同法作为合同法在保险领域的重要应用,具有非常重要的地位。

一、合同法与保险学的关系“合同”是一种以确定权利和义务为内容的协议。

合同随着商品交换的产生而产生,其本质是商品交换的工具,是保障交换的法律形式。

合同订立的原则是平等、自愿,公平、诚信和公序良俗,从狭义的角度来讲,它所规范的是债权债务关系。

保险是一种以经济保障为基础的金融制度安排。

它通过对不确定性事件发生的数理预测和收取保费的方法,建立保险基金;以合同的形式,由大多数人来分担少人的损失,实现保险购买者风险转移和理财计划的目标。

保险产品是一种无形的商品,投保人只能根据很抽象的保险合同条文来理解其产品的功能和作用。

保险产品的这个特点,就决定了保险合同在保险领域的重要地位。

保险学是一门非常具有综合性的学科。

保险合同的订立和履行,都以民法和合同法为依据。

二、合同法与保险合同(一)保险合同的特性按照不同的标准可以将合同分为不同的种类。

保险合同属于合同的一种,因此它具有一般合同共有的法律特征,但是,因为保险产品本身的特殊性,保险合同又有不同于一般合同的特性:1.双务性:保险合同的投保人负有按约定缴付保费的义务,而保险人则负有在保险事故发生时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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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合同论文保险法相关论文论格式化保险合同的法律规制摘要:本文从格式化保险合同的订立、效力及解释三方面简析新《保险法》对格式化保险合同的规制及其理论与实践意义,最后提出了笔者对于进一步的完善对格式化保险合同的法律规制拙见。

关键词:格式化保险合同保险法法律规制0 引言格式合同(standard form contract),又称标准合同,附合合同,是指由一方当事人预先制订的,并由不特定的第三方所接受,具有完整和定型化特点的合同[1],是现代社会频繁的交易活动和高速、低耗生产节奏的必然产物,已与我们的生活息息相关,广泛使用于合同内容相对固定而签订数量众多的场合。

但在格式合同给我们的日常生活带来便利的同时,它也强烈地冲击着传统契约中的公平和自由原则。

保险合同作为典型的格式合同,一般是由保险公司单方提供,因其专业性强而很难为普通百姓深入理解,故保险公司往往会利用制定格式合同的专业优势,减轻或免除自己的责任,加重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责任。

所以一旦产生纠纷,结果往往不利于投保人、被保险人及受益人。

遵循着加强对投保人、被保险人及受益人利益保护的立法精神[2],新《保险法》在其第17、19、30条的规定中对格式化保险合同的订立、效力及解释作出了新的具体的规定。

1 概览新《保险法》对格式化保险合同的规制二〇〇九年十一届全国人大七次会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二章第一节关于保险合同的一般规定中,用第17、19和第30条三个条文对格式化保险合同作出了具体规制。

1.1 关于格式化保险合同订立的规定新《保险法》第17条第1款规定:“订立保险合同,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合同的内容。

”第2款规定:“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从本条规定来看,采用格式条款订立保险合同时,保险人应当履行以下义务:1.1.1 格式条款的提供义务。

新《保险法》新增了对保险人格式条款的提供义务,强调了格式化保险合同在订立时,保险人应当在其所提供的投保单后附上格式条款,以便于投保人查阅了解。

1.1.2 提示注意的义务。

较原《保险法》,新《保险法》规定了更为严格的保险人的提示注意义务,对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格式条款,保险人必须向投保人进行特别提示,即对合同中涉及投保人利益的重大文字不仅要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而且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以使投保人对其特别注意,若保险人未履行此提示注意义务,则该条款不生效。

1.1.3 对格式条款的内容予以说明的义务。

由于格式条款是在未与相对方协商一致的情况下预先拟定的,而相对方往往限于专业知识的不足,对于预先拟定的那些冗长且字体细小不易阅读的或文义艰涩的条款难以理解其意义,因此格式条款提供方应按照相对方要求履行说明义务。

新《保险法》明确强调,在保险合同关系当中,若采用了格式化条款的形式,那么保险人就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合同的内容,特别是对于免除其责任的格式条款的内容,规定了保险人必须向投保人作出明确书面或口头说明的刚性义务,即不履行此说明义务,则该条款不生效。

1.2 关于保险合同的格式条款效力的认定新《保险法》第19条规定:“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订立的保险合同中的下列条款无效:①免除保险人依法应承担的义务或者加重投保人、被保0险人责任的;②排除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的。

”格式合同的使用,可以提高交易速度,节省费用,而且能使企业合理规划生产和服务,促进订约的效率化及经营的合理化。

这些优点不仅对企业有利,而且对消费者也有利[3]。

然而在社会生活中,生产经营者往往利用经济优势订立有利于自己不利于消费者的条款来损害消费者权益。

若法律不对格式条款的效力作出合理的认定,则经济上强者势必假借契约自由的美名来压榨经济上的弱者。

当今世界各国大都对格式条款的无效情形作出了规定:《美国统一商法典》第2-302条第1项规定,如果法院作为法律问题发现合同或合同的任何条款在制定时显失公平,法院可以拒绝强制执行,或仅执行显失公平以外的其它条款,或限制显失公平条款的适用,以避免显失公平的后果。

英国1972年制定的《不公平契约条款法》第3条规定:①适用于契约当事人之一方为消费者或其他书面定型化契约条款之交易行为;②定型化契约条款具备合理性时,始得免除或限制违约责任[4]。

我国新《保险法》也对保险条款的效力问题作出了规定,明确了保险合同格式条款无效的情形,规定在保险合同领域的具体体现。

某个合同的主要义务是指同类合同通常情况下都应当规定的或法律本来就规定的义务。

至于何为主要权利,一般认为债务人履行的主要义务相对于债权人而言就是主要权利[5]。

1.3 关于保险合同的格式条款的解释原则新《保险法》第30条规定:“保险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合同条款有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

对合同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

”格式条款的解释,是指根据一定的事实,遵循有关的原则,对格式条款的内容作出说明。

一般来说,如果格式条款的内容明确、具体、清楚,当事人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完全一致,不会发生格式条款的解释问题,但如果格式条款的用语不明确或不准确,或当事人对格式条款的理解不一致,因此而发生争执,这就涉及到格式条款的解释问题[6]。

有鉴于此,在保险合同的格式条款的解释问题上,我国一贯秉承有利解释原则,但由于原保险法的规定过于笼统,缺乏对该原则适用的严格限制,使得该原则在司法实践中被大量滥用了,故我国新《保险法》在此次修改中,力图对有利解释原则的适用加以限制,如规定了通常解释优先原则等。

通常解释优先原则是指当保险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保险合同格式条款有争议时,应当首先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

具体而言,主要有三层意思:一是格式条款的解释除当事人特别的约定外,应超脱于具体环境或特别的意思表示;二是对某特殊的术语应作出通常的、通俗的、一般意义的解释。

三是格式条款经过长期使用后,相对方对其中的某些用语的理解与条款的提供者的理解有所不同,此时应以相对方的理解为标准进行解释[7]。

有利解释原则是指当对保险合同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时,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

该解释规则源于罗马法的“对书面文件上的用语作不利于文件提出人的解释”的法谚。

由于格式条款的提供者总是想通过格式条款来减轻或免除自己的责任,因此这一解释原则对保护合同相对方显得尤为突出。

2 简评新《保险法》对格式化保险合同的规制2.1 新《保险法》对格式化保险合同的规制的进步意义2.1.1 规定了更为严格的保险人的说明义务。

新《保险法》在原法的基础上,要求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在投保单后附格式条款;而对于免责条款,保险人不仅要提示而且要作出明确说明。

应当说这是一条极为重要的规定,现实中这已经成为保险人规避明确说明义务最有利的武器。

保险人主动出示格式条款,一方面可以起到提示投保人了解保险合同条款内容的作用;另一方面因为有合同条款存在,保险业务员同样会有所顾忌,这就会大大降低诱保、骗保的几率,从而实现让投保人明明白白投保,避免因误解导致对保险的偏见,在社会上造成更多负面影响,这对于保险业的健康发展非常重要。

2.1.2 强调了对保险合同免责条款的效力审查。

新《保险法》新增了对于免责条款无效的两种情形的规定,是对司法实践的补足。

关于审查免责条款效力的规定,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我国目前司法实践的缺陷。

2.1.3 明确了格式条款的不利解释原则。

在处理保险纠纷的司法实践中,经常牵涉到对保险条款的解释。

在一些地区,甚至一度出现某些投保人、被保险人滥用该条款的倾向。

新保险法确定了争议条款首先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在一定程度上更具合理性。

2.2 新《保险法》对格式化保险合同的规制的不足新《保险法》集结着众多优秀专家学者与司法工作者的智慧与心血,但也应看到,它对格式化保险合同的规制也仍有不尽如人意的地方,亟待完善。

2.2.1 保险人未尽格式条款提供义务与合同说明义务时的保险合同效力并未明确。

新《保险法》第17条第1款规定了:“订立保险合同,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合同的内容。

”而对于保险人未尽上述义务时,格式化保险合同的效力究竟为何,法律并未予以明确,即在此情况下,该格式条款有效、无效抑或是效力待定,在现行立法中我们找不到答案。

2.2.2 保险人的提示注意义务之履行方式的可选择性问题。

保险人在履行对投保人的提示注意义务时可选择书面形式或者口头形式,但在实践中口头形式易产生纠纷。

2.2.3 在适用格式化保险合同的格式条款的有利解释原则时依然存在问题。

针对有利解释原则在以往司法实践中的滥用,我们需要为该原则的适用设置严格的限制条件,新《保险法》第30条规定虽然明确了通常解释优先的原则,从一定程度上限制了有利解释原则的适用,但并未解决有利解释原则的根本问题,仍无法避免其滥用,且就通常解释优先原则在格式化保险合同中的适用来看,其本身也存在问题。

具体而言,我国新《保险法》对格式条款解释的规定存在如下问题:①该规定并未注意到对保险人提出的基本条款部分应为不可争议的,因为保险合同基本条款的制定是历经千锤百炼才通行与社会的,一般不会引起争议(除部分新办险种外);②“有两种以上解释”的立法语言本身存在问题,有利解释原则的适用前提是,格式条款存在含混,运用意图解释、行业解释等解释方法均得不到符合逻辑的解释,且既可作出有利于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的解释,也可以作出有利于保险人的解释的情况,即必须要“存在两种以上符合逻辑的对立解释”。

③保险合同是极具专业性的,通常解释优先原则在语义上易对人产生误导,该通常应指保险行业内的行业惯例,而一般保险人均较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更熟悉了解保险行业惯例,所以通常解释优先原则的建立很可能会为保险人利用其自身专业知识优势对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利益进行侵害大开方便之门。

3 对完善我国格式化保险合同法律规制的立法建议针对上述新《保险法》对格式化保险合同规制的不足,笔者提出如下完善意见:3.1 完善对保险人格式条款提供义务与合同说明义务的规定新《保险法》对保险人未尽格式条款提供义务与合同说明义务时的保险合同效力未予明确,而根据“法律不禁止的即为允许的”这一司法原则,既然并未明确规定为无效,则为可以有效,现行立法的这种缺乏效力支撑的规制现状终将导致保险人格式条款提供义务与合同说明义务的形同虚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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