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法选修结课论文
保险学结课论文
可保利益原则案例:雷松与王丽在大学相识,因为志趣相投而结成好友,并且两人的恋爱关系也得到了各自家长的首肯。
毕业后,两人虽然没有分在同一个地方,但仍然书信往返。
雷松的生日快到了,为了给他一个惊喜,王丽悄悄为他投保了一份人寿保险,准备作为生日礼物送给他。
谁知当雷松从外地匆匆赶到王丽所在的城市时,却遇到了翻车事故,雷松当即死亡。
得知这个消息后,王丽伤心欲绝,随后想到半个月前曾为雷松投保的人寿保险,于是到保险公司要求支付约定的保险金2万元。
保险公司在核保时,得知雷松这份人寿保险是在他本人不知情的情况下,由王丽擅自买的,于是便以王丽违反了保险利益原则为由发出了拒赔通知书。
一气之下,王丽走向了法院将保险公司给告了,谁知判决结果却让她失望了,法院支持了保险公司的主张。
本案分析:本案例涉及到保险原则中可保利益原则。
我国《保险法》第31条规定:投保人对下列人员具有保险利益:(一)本人;(二)配偶、子女、父母;(三)前项以外与投保人有抚养、赡养或者扶养关系的家庭其他成员、近亲属;(四)与投保人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除前款规定外,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其订立合同的,视为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
订立合同时,投保人对被保险人不具有保险利益的,合同无效。
案例中雷颂对王丽为其购买的保险并不知情,同时王丽不属于雷颂的配偶,因而保险不具有法律效益。
最大诚信原则:案例:1995 年11 月12 日, 某单位为全体职工投保了简易人身险。
1997 年5 月, 该单位职工付某因交通事故不幸死亡, 他的家人带着单位开出的介绍信及相关的证明资料, 到保险公司申领保险金。
保险公司在查验这些单证时, 发现被保险人付某投保时所填写的年龄与其户口簿上所登记的不一致, 投保单上所填写的64 岁显然是不真实的。
实际上, 投保时付某已有67 岁, 超出了简易人身险条款规定的最高投保年龄(65 岁)。
于是, 保险公司以单位投保时申报的被保险人的年龄已超出了保险合同约定的年龄限制为理由, 拒付该笔保险金, 并在扣除手续费后, 向该单位退还了付某的保险费。
保险案例法律法规论文(3篇)
第1篇摘要:随着保险业的快速发展,保险合同纠纷日益增多。
本文以一起保险案例为切入点,分析了保险法律法规在实践中的应用,探讨了保险合同条款的解读、保险责任的认定以及理赔过程中的法律问题。
通过对案例的深入剖析,旨在提高保险从业人员的法律素养,为保险消费者提供法律保障。
关键词:保险案例;法律法规;保险合同;理赔一、引言近年来,我国保险业取得了长足的发展,保险市场规模不断扩大,保险产品日益丰富。
然而,随着保险业的快速发展,保险合同纠纷也日益增多,给保险消费者和保险公司带来了诸多困扰。
为了维护保险市场的秩序,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有必要对保险案例中的法律法规问题进行深入分析。
二、案例背景2018年,张先生购买了一份人寿保险,保险金额为50万元。
2019年,张先生因突发心脏病去世。
张先生的家属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申请,但保险公司以张先生未如实告知其患有高血压为由,拒绝赔偿。
张先生的家属不服,将保险公司告上法庭。
三、案例分析(一)保险合同条款的解读本案中,张先生在购买保险时未如实告知其患有高血压,而保险公司则依据保险合同条款中的告知义务条款拒绝赔偿。
对此,法院认为,保险合同条款应按照其文义进行解释,即保险合同中的告知义务条款应理解为投保人在投保时,应如实告知其健康状况。
(二)保险责任的认定根据保险合同条款,保险公司对张先生因心脏病去世应承担赔偿责任。
然而,由于张先生未如实告知其患有高血压,保险公司认为其有权解除合同,不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认为,虽然张先生未如实告知其患有高血压,但该疾病与心脏病无直接因果关系,故保险公司应承担赔偿责任。
(三)理赔过程中的法律问题在理赔过程中,保险公司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保险合同条款进行操作。
本案中,保险公司未在规定时间内进行理赔,违反了《保险法》的相关规定。
法院判决保险公司支付张先生家属赔偿金,并承担相应的诉讼费用。
四、结论本案中,法院依法判决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维护了张先生家属的合法权益。
关于保险法的论文保险法律论文 (1)
完善我国出口信用保险法律制度的探索[摘要]我国出口信用保险在发展中,存在一些问题,无法满足我国对外经贸发展的需求,其主要原因是我国欠缺完善的出口信用保险法律制度。
因此,要建立有效的国家管理机制,制定和颁布出口信用保险方面的专门法规,从制度模式和立法思路上正确选择,才能大力推动中国的出口信用保险业务的发展。
[关键词]出口信用;保险法律制度;完善据统计,目前中国有高达93%的外贸和对外投资没有利用风险规避的工具和手段。
在对外贸易领域,受国际金融危机的影响,信用环境恶化,导致部分出口企业“有订单不敢接”。
但是,从另一方面来看,主观因素对我国出口信用保险的发展起着更大的影响。
1 我国出口信用保险制度存在的问题1.1 监督管理机制不健全在现行体制下,我国政策性出口信用保险的执行机构是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而商务部、外交部等有关部门很难参与决策管理,导致我国政策性出口信用保险体系不能充分体现外交、外贸和产业政策。
1.2 服务范围窄,业务品种少目前承办机构的服务范围和业务品种仍然集中在短期信用综合险和少量中长期险。
短期出口信用保险的种类少,难以满足企业多方面的实际需要。
在我国一再强调提高出口产品的附加值,在增加资本性货物的出口比重的前提条件下,必须发展长期出口信用保险。
1.3 投保申请周期过长,投保费率过高目前,出口企业从申请出口信用保险到最后投保,中间至少要1个月,这对于短期出口业务来说显然周期过长。
对于中长期的项目来说,申请投保的时间更长,这样,企业申请出口信用保险的费用就会有所增大,不利于出口商。
保费率偏高是出口信用保险不被大多数出口企业认可的又一重要原因。
1.4 赔付条款比较模糊企业发生实际损失,往往不能根据保险条款作出明确的判断,而解释权在承保机构,企业投保容易索赔难,极大地损害了企业的投保信心。
要解决我国出口信用保险在发展中存在的这些问题,就必须对出口信用保险进行立法,运用法律将出口信用保险制度确定下来,法律的这种作用是其他社会规范所不能比拟的。
保险法学结课论文
浅论保险合同摘要: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本文就保险合同的概念及特征,保险合同的要素,保险合同的订立、生效和履行,保险合同的变更与终止,保险合同的争议处理等方面浅做论述,以便我们对保险合同相关知识正确认识,在此基础上分析解决问题。
关键字:保险合同的概念及特征保险合同的要素保险合同的订立、生效和履行保险合同的变更与终止保险合同的争议处理一、保险合同的概念及特征(一)保险合同的概念所谓保险合同是保险人和投保人、被保险人之间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它是一种民事协议,是当事人之间意思表示一致的结果。
它是通过一方提出要约,另一方对要约表示承诺而成立的。
其中,保险人是指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保险公司。
投保人是指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保险合同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人。
具体来讲,就是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期限届满如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时,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二)保险合同的特征保险合同是一种经济性合同,它具有合同的一般属性,除此之外,它也有自身的特殊属性。
具体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1.保险合同是有偿合同有偿合同是指因为享有一定的权利而必须偿付一定对价的合同。
2.保险合同是双务合同双务合同是指合同双方当事人相互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合同。
3.保险合同是射幸合同射幸合同是指合同的效果在订约时不能确定的合同,即合同当事人一方不必然履行给付义务,而只有当合同中约定的条件具备或合同约定的事件发生时才履行。
4.保险合同是附和合同附和合同是指内容不是由当事人双方共同协商拟定,而是由乙方当事人先拟就,另一方当事人只是做出是否同意的意思表示的一种合同。
5.保险合同是最大诚信合同由于保险双方信息的不对称性,保险合同对程序的要求远远高于其他合同。
二、保险合同的要素(一)保险合同的主体1.保险合同的当事人(1)保险人,是指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承担赔偿或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人,通常指各类保险公司。
保险法结课论文
保险法结课论文论保险法中投保人法律意识的重要性学院管理与经济学院专业工业工程姓名XXX学号XXX成绩论保险法中投保人法律意识的重要性我们先看一个例子:张女士的丈夫是一位私营企业老板,平时的工作繁忙应酬颇多。
张女士婚后一直在丈夫的厂里工作。
1999年丈夫因为突发脑溢血去世,留下运营艰难的厂子,张女士既要照顾孩子和生意,又要应对后面的生活,原本平静的生活被打乱,经济上的压力让张女士备觉疲惫。
今年夏天,张女士在整理房间的时候,发现了掉在床头柜夹层里的保单。
上面写明,丈夫1997年在本市某保险公司投保的终身寿险,保额为20万元。
张女士依稀记得1997年时丈夫提起过投保的事情,最后因为她的反对不了了之,没想到丈夫还是偷偷投保了。
然而,遗憾的是,当张女士带着保单到保险公司要求给付保险金时,保险公司告知其保单的理赔时效已过,无法给付保险金。
张女士认为既然保险公司不能给付保险金没有履行保险责任,自然应该退还保费。
保险公司则表示超过时效是她自己的责任,而保险理赔时效是《保险法》上的规定,不可能因此退还保费。
关于保险理赔的时效,我国《保险法》第二十七条明确规定:“人寿保险以外的其他保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保险人请求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权利,自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二年不行使而消灭。
人寿保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保险人请求给付保险金的权利,自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五年不行使而消灭。
”张女士的丈夫于1999年身故,其理赔时效至2004年终止,按照规定其申请保险金的权力已随之消灭,保险公司不必再给付保险金。
在本例中,张女士的丈夫因为家人的反对而隐瞒投保的情况,由于他法律意识的缺失,导致家人错过理赔时效,并造成了不可挽回的重大损失。
保险法并没有起到应有的作用。
我们由此可以推知在中国有大量的投保人对保险法缺乏深刻的了解,法律意识淡薄,只是简单的认为投保之后遇到事情就可以找到保险公司赔偿,殊不知在很多情况下保险公司是不予赔偿的。
保险学 保险法律法规 大学期末论文
保险学保险法律法规大学期末论文保险是我们现代社会中一种常见的风险管理工具,而保险法律法规则是保障保险市场正常运行和保护保险消费者权益的基础。
本篇论文将重点探讨保险学、保险法律法规的相关内容,以期全面了解保险行业的发展与法律规范。
一、保险学概述保险学是一门综合性学科,研究对象主要是保险的原理、制度和实践等方面的内容。
它涉及多个学科领域,如金融、法律、统计学等。
保险学的核心内容包括保险的定义、分类、原理、功能和市场等。
首先,保险的定义:保险是指一种交换风险的经济活动,由被保险人向保险公司支付保费,在发生风险事件时,保险公司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给予被保险人经济赔偿。
其次,保险的分类:保险可以分为人身保险和财产保险两大类。
人身保险主要涉及人的生命安全和健康,如寿险、医疗保险等;财产保险则是对财产损失或损坏进行保险保障,包括车险、财产保险等。
最后,保险的原理:包括大数法则、相互互助、分散风险和公平交换等原则。
大数法则指出,只有在大量风险聚集时,保险公司才能通过大量个案的平均表现来预测保险索赔。
而相互互助原则则是指保险的本质是通过共同承担风险来实现互助和共同分担。
分散风险原则则是通过投资组合来分散风险,减少可能的风险损失。
最后,公平交换原则是指保险合同必须建立在双方自愿、平等和公平的基础上。
二、保险法律法规概述保险法律法规是国家对保险市场进行管理和监管的重要法规。
保险法律法规的主要目的是保护保险消费者的权益,规范保险公司的经营行为,确保保险市场的健康发展。
在我国,保险法是最主要的保险法律法规,它规定了保险合同的成立与解除、保险责任、保险赔偿、保险公司的经营行为等方面的内容。
此外,还有一些与保险相关的法律法规,如《保险公司管理条例》、《保险代理机构管理暂行规定》等。
保险法律法规的核心原则包括保护消费者的知情权、选择权、公正交易原则和公共利益原则。
这些原则保证了保险市场的公正透明,促进了保险市场的健康发展。
三、保险学与保险法律法规的关系保险学与保险法律法规之间存在着密切的联系。
保险法论文范文3篇
保险法论文范文3篇保险法修订论文2021年2月28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修订草案(以下简称为“2021年保险法”,将2021年修正的保险法简称为“2021年保险法”),这是我国保险法第二次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是中国第一部保险基本法,它颁布于1995年,在立法模式上是采用“保险业法”与“保险合同法”合一的模式,既调整保险市场主体与保险监管机构之间的监管关系,也调整保险人与被保险人之间的保险合同关系。
第一次修改是在2021年,针对中国加入世贸组织承诺对保险业的要求,全国人大常委会对保险法进行了修正,修正内容重点在“保险业法”部分。
此次是中国第二次修改保险法,不仅着重修改了2021年修正基本未涉及的“保险合同法”部分,而且对“保险业法”部分也作了重大修改。
此次修改所所涉的内容、修改的幅度远远大于上次。
经过笔者初步比对,此次修订的2021年保险法与2021年保险法比起来,删除了5条(不包括删除的款),增加了34条(不包括增加的款),经过重大修改的有41条。
此次修改,从总的方面来讲,得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一、宏观上,保险法与其他法律之间的关系更加协调,实现了法律之间各居其位、各施其职,使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的法律体系更加和谐。
此次修订删除了2021年保险法的第八条“保险公司开展业务,应当遵循公平竞争的原则,不得从事不正当竞争”,该条内容显然与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内容重复。
这样规定,与其说是立法资源的浪费,不如说是立法领域的重复建设,反不正当竞争法完全可以调整保险公司之间的不正当竞争关系。
此次修订,将此条予以删除,使保险法回归原位,不再与反不正当竞争法纠缠不清。
对保险合同章与保险公司章的部分修订,使保险法与合同法、公司法之间的关系更趋于和谐一致。
将人身保险合同移置财产保险合同之前,纠正了“人”与“物”之间的关系。
人的生命权与健康权是最基本的人权,此次调整,终于让“人权”回归本位,体现了“以人为本”,大而广之地说,保障了我国宪法规定的人权。
保险学结课论文
保险在保障社会稳定中的作用
保险通过分散风险及提供经济补偿,在保障社会稳定方面发挥着积极的作用。
公民个人及其家庭生活安定是整个社会稳定的基础。然而,各种风险事故的发生常使个人或家庭遭到损害,而成为社会不稳定因素。这些不稳定因素会使正常的社会生活秩序遭到破坏。具有未雨绸缪、有备无患作用的保险,通过保障个人及家庭的生活稳定,消除了这些不稳定因素,从而维护了社会生活秩序的安定。
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分配逐步由国家计划让位于市场。人们的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等方面的风险,按照经济体制转轨的需要,将从计划经济模式逐步转变到市场经济模式,改变以往由国家财政统包的做法,成为很大程度上由个人分担。社会保险虽然对这些风险进行保障,但其保障水平较低。以养老保险为例,我国目前实行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但基本养老保险由于考虑到不同阶层的承受力,其保障水平有限。现在各家保险公司纷纷开办了商业养老保险。由于商业养老保险可覆盖全民所有制企业、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员工,以及农村居民、个体工商户、三资企业中方员工等,而且保障水平可以由投保人自己决定,因而较好地解决了个人年老后的生活保障问题,使他们得以免除后顾之忧,安心生产,保障社会经济稳定发展。再如,在医疗方面,随着社会进步,人们对医疗的需求日益增强,但昂贵的医疗费用又往往使人们难以承受。通过保险手段,把从投保人手中收取的保费聚集起来,建立医疗保险基金,从而把风险分散到广大投保人身上,能有效地解决这一难题。我国目前各家保险公司都开办了各种医疗保险。
保险学结业论文
《保险学结业作业》姓名:吴传宇学号:20134807班级:2013级国际经济与贸易二班论文题目:“论汽车保险理赔服务”“论汽车保险理赔服务”车辆保险业务在整个产险公司经营中占有举足轻重的地位,通过发展的车险业务,能够将单位保费的固定成本率降低,增大产险公司的获利空间。
因此,产险公司加强车辆保险的经营管理是赢得市场竞争的关键。
车险经营管理的目标就是要以最少的赔付获得最大盈利,在目前激烈的市场竞争情况下,车险的经营管理必须抓住关键点,强化业务人员的管理意识、风险意识和服务意识,提高服务水平,才能实现车险经营利润最大化。
一强化车险承保工作中两个关键点的管理:车险承保的第一关键点是展业人员。
展业人员掌握的客户风险信息应最多,必须具有高度的责任心,要对客户的风险信息做到知无不言,在车险承保中要充分披露客户的风险信息,真正做到严防“病从口人”,从源头上“过滤”风险。
但现实中业务拓展与风险控制往往有矛盾,展业人员为了完成目标任务,在承保过程中总是忽视风险而过分强调开发拓展业务。
加强这一关键点管理,要从责任追究和业绩考核角度来增强展业人员的责任心,改变以业务规模为主的考核,要将“利润”考核落到实处,使业务人员主动放弃那些高风险的亏损客户而努力去开发低风险的优质客户。
车险承保中的第二关键点是核保人员。
核保人员可以有效地矫正业务人员由于业务压力及自身利益因素而隐瞒标的真实信息的情况。
但核保人员在经营中同样面临选择: 要坚决执行公司的车险条款和费率,否则就面临监管的风险,但同业可能有更具竞争力的条款和费率,而业务一线的考核指标主要是业务规模,业务发展与核保管控之间存在明显的矛盾,同时又面临着来自市场中介的压力,中介人一般都提出要相当比例的手续费。
管理好第二关键点,就要使核保人全面掌握公司车险条款费率,熟悉市场情况,了解客户需求。
还要能做到在不违背总公司核保原则基础上对业务灵活处理。
二国际成熟保险市场汽车保险理赔服务的模式及特点国外专业从事车险理赔服务的机构数量较多,而且分工很细。
保险学结课论文
针对于旅游意外险在实际使用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应用如何改善旅游意外险存在的问题有一部分的游客不愿意购买旅游意外险的原因有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混淆了旅行社责任险和旅游意外险的概念。
二是觉得现有的险种不适合自己。
自助游的游客购买旅游意外险的比例更低。
一方面是因为大部分人都没有意识到外出旅游要购买保险。
从需求意愿上来讲,这一部分人还是非常愿意购买旅游意外险的,只是以前没有人提醒所以没有考虑过这个问题。
另一方面有很多受访者反映不知道怎么购买旅游意外险。
如果要特地去旅行社或者保险公司的网点购买,费时费力,而简单有效的网上投保,很多人还不是很了解。
从以上看出,旅游意外险推广的阻力主要是在于产品设计和销售渠道的不合理。
产品设计的不合理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品种单一,没有进行市场细分。
大部分保险公司只有两三个品种的旅游意外险,保费的区别主要来源于保额大小和保险天数,而与旅游目的地、旅游的内容没有关系。
事实上,不同的旅游面临的风险大小是不一样的。
而现有的旅游意外险对参加各种风险级别旅游的游客收取相同的保费,显然有失公平。
二、产品不能满足市场需求。
除了美亚保险外,其他的保险公司基本上都把潜水、跳伞、滑翔、登山、攀岩、探险、狩猎、蹦极、武术比赛、摔跤比赛、搏击、特级表演、赛马、赛车列为除外责任。
恰恰这些风险较大的旅游活动已越来越受到人们的欢迎,而且参加这类活动的游客也对保险有相应的需求,但现有市场上却没有适合他们的保险产品。
三、没有重视救援工作。
相对于死亡伤残的给付来说,在旅游过程中遇到意外时的紧急救援是很多人更为关注的一个方面。
但是现有的旅游意外险产品中很多都不包括紧急救援。
即使有一些包括紧急救援,也不能让投保人完全信服其有效性。
销售渠道存在的主要问题有以下两个方面:一、销售渠道的宣传不到位。
目前旅游意外险的主要销售渠道是通过旅行社代理、保险公司网点直销和网上投保。
旅行社在代理过程中抽取了旅游意外险销售利润中的很大份额。
大三下保险法结课论文结稿1
浅论医疗费用保险的代位追偿摘要:医疗费用保险是否属于人身保险的范畴,是否应当适用保险的代位追偿,始终是保险行业的长期争议的焦点,由于保险法对于此项规定的空白造成了保险公司与被保险人之间关于医疗费用保险代位追偿问题因各持己见而产生的纠纷与诉讼,同时形成了司法部门因缺乏依据而对此类诉讼的判决的不一致性。
严重影响了法律的公正与权威。
也影响了保险公司的社会信誉。
关键词:医疗费用保险保险法代为追偿人身保险1.医疗费用保险的归属1.1医疗费用医疗费用保险是指保险人为被保险人在治疗疾病时发生的医疗费用提供保险保障的保险。
医疗费用包括医生的医疗费、手术费用和住院、护理、使用医院设备的费用、各种检查费用及医院杂费。
1.2医疗费用的归属争议由于医疗费用保险的保险标的是被保险人花费的医疗费用属于人的财产范畴,医疗费用保险补偿的是因疾病的发生导致被保险人遭受实际的、可用货币衡量的医疗费用损失且被保险人不应通过保险获得额外利益,所以医疗费用保险合同从本质上应归属于损失补偿类保险合同。
《保险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被保险人已经从第三者取得损害赔偿的,保险人赔偿保险金时,可以相应扣减被保险人从第三者已取的赔偿金额[1]。
”可见依照合同的性质来看,医疗费用保险适用代位追偿原则。
但是,但保险公司常常对医疗费用保险列入人身保险类别中的健康险范畴,而《保险法》第六十七条规定:“人身保险的被保险人因第三者的行为而发生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等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给付保险金后,不得享有向第三者追偿的权利[2]”,因此在目前中国的保险市场上出现了一个真空地带:对于医疗费用保险是否适用代位追偿原则,无论是保险监管机关还是保险理论界均无明确的界定。
由此造成了目前经常出现保险公司与客户之间关于医疗费用保险代位追偿问题各持己见而产生的纠纷和诉讼,同时形成了司法部门因缺乏依据而对此类诉讼的判决的不一致性,严重影响了保险公司的社会信誉。
保险法论文
保险法论文一、引言保险法是调整保险行业运作、保障保险消费者权益的法律法规体系。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风险的增加,保险法逐渐成为各国法律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本文将就保险法的基本原理、发展趋势和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探讨。
二、保险法的基本原理1. 对等原则保险法的核心原则之一是对等原则,即保险合同双方在契约关系中享有平等的地位。
根据对等原则,保险人有义务履行合同中规定的保险责任,而被保险人则有义务履行合同中的保险费支付义务。
2. 赔偿原则保险法的另一个基本原则是赔偿原则,即保险合同一旦发生保险事故,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赔偿责任。
赔偿原则确保了被保险人在遭受损失后能够得到及时、合理的补偿。
3. 诚实信用原则诚实信用原则是保险法中的重要原则之一,要求保险合同的当事人在订立和履行合同时应当遵守诚实信用原则。
保险人和被保险人应当在交易中保持诚实、守信的行为,否则可能面临法律责任。
三、保险法的发展趋势1. 立法体系的完善随着保险市场的发展壮大,各国纷纷加强了对保险法的立法和修订工作,以适应新的市场需求和风险挑战。
未来,保险法的立法体系将越来越完善,以更好地保障各方利益。
2. 科技发展的影响科技的快速发展对保险行业产生了深远影响,如区块链技术的应用使得保险合同更加透明、不可篡改。
未来,科技的不断进步将对保险法的内容和执行方式产生新的挑战,立法机构需要及时应对。
3. 保险消费者权益的保护保险消费者权益的保护逐渐成为保险法发展的重点之一。
一方面,立法机构要加强对保险合同条款的监管,规范保险产品的设计和销售;另一方面,要加强对投诉处理和争议解决机制的建设,确保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护。
四、保险法存在的问题与挑战1. 法律滞后于市场发展由于保险市场的快速发展,保险法律体系往往滞后于市场需求。
立法机构需要加强对市场趋势和创新产品的研究,及时修订保险法律,以确保法律适应市场需求。
2. 法律执行力度不足保险法的执行力度不足导致部分违规行为难以处罚,给保险消费者造成了损失。
保险法课程毕业论文范文怎么写
保险法课程毕业论文范文怎么写随着我国保险业的不断发展,保险深度和密度的不断加大,保险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日益重要。
下面是店铺为大家整理的保险法毕业论文,供大家参考。
保险法毕业论文范文一:保险资金运用问题及建议摘要:本文第一部分结合我国的实际列举了保险资金运用的现存问题,第二部分从吸收、培养人才的角度给出了相关的政策性建议。
关键词:资产负债匹配;金融创新;人才培养一、保险资金运用现存问题(一)收益率较低,投资结构有待优化我国保险业资金运用的主要渠道为债券投资和银行存款,虽然债券投资所占比例大于银行存款占比,但8年来银行存款的比重平均在29.81%。
较高的银行存款占比虽然在很大程度上保证了安全性,但也影响了收益性。
资金运营结构还可以向调低银行存款占比、调高债券占比方向优化。
(二)保险投资行为短期化,期限匹配问题较为严重从我国目前保险资金运用状况来看,由于缺乏具有稳定回报率的中长期投资项目,致使不论其资金来源如何、期限长短与否,基本都用于短期投资。
这种资金来源和运用的不匹配,严重地影响了保险资金的良性循环和资金使用效果,同时带来了较大的利率风险。
(三)面临改革,缺乏人才,无法把握机遇随着保险资金运用方面的改革不断深化,在资金运营过程中基本上已经不存在早期诸如投资渠道狭窄、投资手段有限等问题。
但随之而来的是缺乏与新环境、新背景相适应的投资人才、风险管理人才。
这无疑对保险业是巨大的机遇同时也是艰巨的挑战。
想要抓住机遇,提高投资收益率;完成挑战,较低资金运营风险,就必须吸收、培养大量相关人才。
二、相关建议(一)完善保险资金的资产负债匹配机制正如前文中提到的,我国保险业,特别是寿险业存在险投资行为短期化,期限匹配问题较为严重的问题。
寿险业资金具有长期性、稳定性的特点,在进行相应的寿险资金运用的过程中,应当拓宽渠道、放开眼界。
将资金更多地从短期的银行存款和短期债券的短期投资方式,向以债权形式投资交通、通讯、资源等基础设施项目,支持国家基础设施建设,以及与保险业务相关的医疗机构和养老实体等长期投资上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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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大学滇池学院《保险学》结课论文论文题目: 我国保险业诚信建设院系:理工学院专业:数学与应用数学年级: 2013 级学生姓名:郑丹学号: 20132124022 授课老师:俞德俊职称:教授写作时间: 2016年5月31日目录前言 (4)Preface ........................................................................................................ 错误!未定义书签。
一摘要 .. (5)二保险基础 (8)(一)保险的本质 (9)(二)保险的功能 (10)(三)保险的作用 (11)三保险业的诚信建设现状 (11)(一)保险公司的不诚信 (11)(二)保险代理人的不诚信 (11)四保险业诚信问题存在的原因 (13)代理人的展业期 (14)产生的原因 (14)五加强保险业诚信建设的措施 (15)(一)进一步加强保险诚信教育。
(15)(三)建立健全保险诚信相关法律制度体系。
(15)(三)严格履行承诺。
(16)(四)实行投保提示。
(17)六参考文献 (19)摘要保险信用体系建设是一项系统工程,在保险实务中应以保险从业人员诚信建设为基础,以诚信建设为重点的保险机构,被保险人或保险诚信建设为依托,严厉打击失信行为为突破口,促进“保险人和保险中介人的信用、保险信用保险信用体系建设的三位一体。
对我国保险业诚信的现状与理论分析结合起来,提出了具体措施,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以增强我国保险市场的诚信度,促进保险业的发展。
诚信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根本保证,是保险公司的生命线。
因此应进一步加强保险诚信教育;建立健全保险相关法律制度;严格履行承诺;落实参保提示,全面运用各种手段推动保险诚信建设,保险业做大做强。
近年来,“保险”一词频频出现在媒体和报纸上,受到了普遍关注,保险业的公信力也引起了我国政府高度重视。
保险法论文
保险法论文
保险法论文是关于保险法相关问题的研究论文,主要讨论保险法的制度、原则、应用和发展等方面的问题。
根据具体的研究对象和视角,保险法论文可以有多种不同的主题和内容。
下面是几个可能的保险法论文主题:
1. 保险法律制度的比较研究:通过比较不同国家或地区的保险法律制度,探讨其异同、优劣,为我国的保险法律制度改革提供参考。
2. 保险法与消费者权益保护:分析保险法对消费者权益保护的规定和实践效果,寻找进一步完善保险法律制度、提升消费者保护水平的途径与方法。
3. 保险法与科技创新:研究科技创新对保险业的影响,探讨保险法如何与科技创新相适应,推动保险业的创新发展。
4. 保险法与金融风险管理:探讨保险法在金融风险管理中的作用,研究如何通过完善保险法律制度,提高保险业对金融风险的防范和应对能力。
5. 保险法与可持续发展:研究保险法律制度与可持续发展的关系,分析保险法对可持续发展目标的支持和促进作用,提出相应的建议和对策。
以上只是一些可能的保险法论文主题,实际的选题应根据具体
的研究兴趣和实际情况进行确定,并结合相关文献进行深入研究和分析。
保险法论文
保险法论文引言保险作为一种特殊的商业行为,在社会经济发展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保险法的制定与完善对于保护保险消费者的权益、规范市场秩序、推动保险业的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对保险法进行探讨和分析,以期进一步加深对保险法的了解与应用。
保险法的发展与历史保险法是在保险业发展的特定历史背景下逐渐形成的。
保险最早出现在古代的商业活动中,但关于保险的法律制度并不健全。
直到19世纪末,随着工商业的发展,保险逐渐变得重要起来,各个国家开始制定法律对保险进行规范。
保险法主要包括保险合同法、保险公司法以及相关的法规和规章制度。
不同国家的保险法在制定的目的、原则和具体规定上存在一定的差异,但整体上都是为了保护保险消费者的权益、维护市场秩序和促进保险业健康发展。
保险法的基本原则保险法的制定和实施应当遵循一些基本原则。
首先是保护保险消费者的权益。
保险作为一种特殊的商业合同,保险消费者的利益容易受到剥削和侵害。
因此,保险法应当明确规定保险消费者的权益,并设立相应的救济机制,保护保险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其次是完善市场监管,促进保险市场健康发展。
保险市场的健康发展需要有一个公平竞争和有序发展的环境,保险法应当明确保险公司的准入条件、经营行为规范等,加强对保险市场的监管。
第三,保险法的制定应当注重协调保险法与其他相关法律之间的关系。
保险业涉及到金融、合同、民事责任等多个领域,因此,保险法应当与其他相关法律相协调,形成一个完整的法律体系。
保险法的争议与问题保险法在实践中也存在一些争议与问题。
首先是保险合同的解释问题。
保险合同的解释问题直接关系到保险合同的有效性和对保险消费者的权益保护。
在保险合同的解释问题上,保险法往往存在一定的争议,需要在实践中进一步加以明确。
其次是保险公司的责任认定问题。
在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公司往往对保险金的支付存在争议。
保险法在规定保险公司的责任认定上应当更加明确,以保护被保险人的权益。
第三是保险法的适用范围问题。
保险法学结课论文
保险法学结课论文开放教育试点法学专业本科社会实践保险公司社会实践与法学相关报告姓名:夏闫娇学号: 11410001254531学校:洛宁电大指导教师:张洁写作时间: 20__年12月5日提纲公司简介,是经国务院同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由中国人保集团为主发起成立的全国性寿险公司。
成立于20__年11月,目前注册资本金257.61亿元。
主要经营人寿险、健康险、意外险、人身再保险和投资业务。
20__年第一季度末公司总资产规模3690亿元。
目前公司在34个省市自治区、286个地市、1737县市区都设有面向客户的销售和服务机构,与6万多家银行网点建立了合作关系。
近7年来,公司平均年收益率达7.43%,高于行业平均水平,居寿险行业前列,20__年6月5日,法航一架A330客机在大西洋上空失事,公司成立重大事故理赔工作组,在客户罹难信息确认后第一时间,将960万元中国历史上最大的一笔寿险赔款送达受益人手中。
应要求保险人支付抢救费的案件《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于20__年5月1日起施行,该法第75条规定:医疗机构对交通事故中的受伤人员应当及时抢救,不得因抢救费用未及时支付而拖延救治,肇事车辆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由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支付抢救费用。
现行做法是,交警部门在发生车祸后,对肇事车辆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的,向保险人发出支付伤员抢救费用通知书,而当前保险人的第三者责任险为商业保险,我国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还未出台与道路交通安全法配套,保险人没有支付不是强制保险的抢救费用的法定义务。
目前,保险人支付抢救费用的情况很不统一,仅仅有部分保险人接到通知书后,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进行审查,认为必须支付保险金的,方同意先行支付抢救费用。
正因为如此,保险人接到交警部门发来的支付抢救费用通知书不予支付抢救费用的情况时有发生,作为保险合同以外第三人的受害人一旦以此将保险人为被告直接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在国家没有相关配套法律法规出台前,受理案件既没有法律规定,又没有合同约定,因此应当暂不受理此类纠纷。
保险学相关论文(精选5篇)
保险学相关论文(精选5篇)第一篇:保险学相关论文保险学专业学生政策能力培养探讨摘要保险行业要求从业人员具有较高的政策能力,必须对保险专业的在校学生进行政策能力的培养。
保险学专业学生政策能力培养时要突出教学内容与政策的关联性、重视政策的体验性、突出政策的实践性。
关键词:保险;保险学专业;政策能力;A Discussion about Cultivating Policy Capability of Students Majoring in Insurance // Li DongshengAbstract The insurance industry requires employees with highability of insurance policy, students majoring in insurance mustget policy capability training.Highlighting the relevance betweenteaching content and policy, valuing the experience, and highlighting policy practice are imperative when cultivating their ability of professional insurance policy.Key words insurance;insurance major;policy capability;cultivation保险行业是一个典型的“政策”性行业,而政策法规又具有“多变”的性质。
保险学专业的学生是未来从事保险行业的后备军,在校期间培养他们的政策能力显得尤其重要。
本文对保险学专业学生政策能力的内涵、必要性和政策能力培养措施等内容展开探讨。
保险学专业学生政策能力的内涵什么是政策能力,有很多不同的理解。
通常认为,政策能力包括政策敏感性、政策认知力和政策运用水平[1]。
保险法论文
论保险法的近因原则一、近因原则概述近因效应是指当人们识记一系列事物时对末尾部分项目的记忆效果优于中间部分项目的现象。
这种现象是由于近因效应的作用。
前后信息间隔时间越长,近因效应越明显。
原因在于前面的信息在记忆中逐渐模糊,从而使近期信息在短时记忆中更为突出。
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的最直接、最有效的原因,而不是指在时间上最接近损失的原因。
近因原则是保险理赔过程中必须遵循的重要原则。
按照这一原则,只有当被保险人的损失是直接由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造成的,保险人才能予以赔偿,即保险事故的发生与损失事实的形成,两者之间必须有直接因果关系的存在,才能构成保险赔偿的条件。
二、近因原则在实践中分为以下几种情况:(1)单一原因造成的损失,如果这一原因是保险人承保的风险,那么这一原因就是损失的近因,保险人应负赔偿责任;反之,则不负赔偿责任。
(2)多数原因造成的损失,而这些原因都是保险责任范围内的,则该损失的近因肯定是保险事故,保险人应负赔偿责任;反之,则不负赔偿之责。
(3)多数原因造成损失的,这些原因中既有保险责任范围内,也有保险责任范围外的,则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如果前面的原因是保险责任范围内的,后面的原因虽不再保险责任范围之内,但后面的原因是前面原因导致的必然结果,则前面的原因是近因,保险人应负责赔偿。
如果前面的原因不是保险责任范围内的,后面的原因却在保险责任范围之内,但后面的原因是前面的原因导致的必然结果,则近因不是责任范围内的,保险人不负赔偿之责。
三、我国保险上构建近因原则的意义近因原则是保险法的基本原则之一,其含义为只有在导致保险事故的近因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时,保险人才应承担保险责任。
也就是说,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的范围应限于以承保风险为近因造成的损失。
中国现行保险法虽未直接规定近因原则,但在司法实践中,近因原则已成为判断保险人是否应承担保险责任的一个重要标准。
对于单一原因造成的损失,单一原因即为近因;对于多种原因造成的损失,持续地起决定或有效作用的原因为近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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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保险法》的公正及责任精神时光飞逝,这个学期的《保险法》马上结课了,感觉收获颇多,通过课上王老师对诸多案例的剖析,使了解了很多保险法的具体内容,以及保险业的发展情况,课下我也查看了很多相关资料,思考了很多问题,其中让我感慨最多的是保险法的严密度、公平性以及保险业界的精神责任。
自有人类以来,人与人之间相互关爱、相互救济就成为一种共同的社会行为。
人类在改造自然、征服自然的漫长历史进程中,也在为抵御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而不懈地努力着。
除了利用已掌握的生产技能进行积极的防御外,还通过建立经济后备的形式来防止各种风险对社会经济生活造成的损失。
当社会生产力有了提高,社会产品有了剩余的时候,保险思想也就随着产生了.。
从人类保险思想的产生并经过一些列的发展,时至今日,在人类进入21世纪的时候,保险公司已与银行一样,成为人们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其中,人寿保险为人们的生命安全提供了确切的保障,从保障人的生命安全这个意义上说,保险公司比银行更重要。
纵观其发展历程,我们可以感知到保险的本质是集合起大家的力量,一人有难大家相帮,也是人们常说的“我为人人,人人为我”。
保险业从诞生以来就是一个内容广泛、涵义深刻、影响深远的行业。
它在社会范围内,动用社会的资源防范风险、转移风险,是对资源的基础配置,将人类关爱互济的精神体现得淋漓尽致。
因此,只有整个
行业正确地体现出自身的精神与风范,才能起到保障的作用,才会促进行业软实力的提升,社会才会对它有一个正确的认识和评价。
保险是社会稳定和谐的支撑。
保险文化建设已成为制约行业发展的瓶颈,社会的发展要求从保险文化当中寻找经验教训,夯实取胜的底蕴。
随着保险行业队伍的壮大,保险业的影响也越来越大。
有一种说法,教育、司法和保险三大行业是社会稳定的支撑。
教育育人,直接关系着国民素质,重要性可见一斑;司法承担着监管、裁判的职能,是社会公正的代表;而保险则是社会稳定、人心安稳的保障。
社会的风险是不确定的,怎样防范和转移?保险是最好的途径,只有社会稳定有了保障,才能更好地发展。
可见保险行业的重要性,每一个保险从业者都应该意识到这一点,以高度的社会责任感投身保险事业。
但是随着社会快节奏、高速度的发展,是一部分保险业人士过于急功近利,他们甚至忘记了改进的责任与义务,只是一味的“卖”保险,来追求公司的“效益”。
长期以来,保险代理人员的入司门槛低,平均整体人员素质很低,而且人员流动性非常强。
保险公司也好,保险代理人员也好,在短期高额利益的驱动下,无视整个行业的长远发展,无视客户的利益,目的只有一个,把产品卖给客户,不管客户将来如何。
对于广大客户来讲,他们可能会被说服一次,也可能会被说服两次,但是一旦保单到期,客户应有的利益如果享受不到,那么客户最直接的感受就是上当受骗。
久而久之,中国保险业的形象将会是不良的,对中国老百姓来讲,是一种戕害,对中国的机构类客户来讲也是一种损伤。
希望他们能够认识到保险不同于其他任何有形商品,严格地说客户购买的是一纸合约,是若干年后才能兑现的承诺,做为非保险专业人士的投保人,很难对保险的条款,保险责任及免责搞得一清二楚,需要一个专业人士为它做详细的讲解,而讲解的是否客观、是否站在客户角度考虑问题,直接影响到这张保单的品质,甚至是日后他们整个家庭的安危幸福,所以诚信是第一位的,甚至在能力和专业度之上。
其实深究起来,造成保险行业这种局势的最根本问题在于行业文化的缺乏,今天这已成为制约行业发展的瓶颈。
由于保险文化建设不力,导致今天的种种问题。
要从文化当中寻找经验教训,夯实取胜的底蕴,所以需要大力加强保险文化教育。
对此每个保险从业者一定要倡导对保险事业由衷地热爱和信仰,坚持诚信原则,坚持保户第一,坚持报务与效率,用正确的、先进的保险文化统一大家的思想。
坚持以诚信立业,做好自身的企业文化建设,进而推进整个社会环境的和谐,而不是恶化社会环境。
保险从业者要做到“有道”,首先应该对保险有一个正确的理念,不仅仅是将保险当成一种谋生的工具,而是要知道什么是保险,明确保险的作用与地位,真正地建立“我为人人,人人为我”、“互济互助”的奉献理念,才能更好地投身到保险事业中。
当然,在“保险”的进行中,保险人即普通参与保险的个体也是应该负有责任的,因为保险的精神本质是“一方有难八方支援”,只有我们参与进来,切实履行自己的义务责任,才能使国家的保险事业繁荣稳定。
而国家也应该对这一方面加大宏观调控,最近新修订的《保险法》实施了,对旧的保险法做了一系列的修改,对于保险从业者也是一个严峻的考验。
原《保险法》的修改,立法上首先考虑的就是保护被保险人的权益,以法律的手段来强制要求保险从业者的职业道德。
这一方面表明保险行业做的还不够好,所以需要调整。
另一方面也说明,正是由于保险业的重要社会地位,所以法律才会对保险从业者提出严格的要求。
因此我们应该勇于接受挑战,提高自身文化与道德素质,做一个成功的保险从业者,以及高素质的社会责任人员。
《保险法》作为维持义务与权利秩序的法典便理所应当的出现了,其中最为重要的一个内容是保险代位求偿权,因为它是连接保险人与责任人的直接纽带。
个人认为保险代位权是保险人的法定权利,为保险人所独立享有。
保险人以谁的名义主张代位权,对第三人来讲无关紧要,不产生责任的增大或缩小。
比较主张应以被保险人的名义行使。
其理由有以下几个方面:第一,从理论上讲,被保险人与保险人是因保险合同的约定而产生的补偿请求权,被保险人与第三人是因侵权责任或合同责任而产生的赔偿请求权,基于债的相对性,可知保险合同之债与侵权之债或合同之债乃各自存在,各有其当事人,其权利义务关系自应依个别独立之合同或侵权之债决定,故保险人与第三人间不生任何权利义务关系,自不得由保险人径向第三人请求赔偿。
第二,从保险实践来看,在不足额保险或足额保险但非全额赔付的情形下,若允许保险人以自
己的名义行使代位权,则其只有权就其补偿的那部分代位权来起诉第三方,而被保险人享有的另一部分权利将与此分割开来。
然而,诉因只有一个且具有不可分割性,若由保险人独立行使,则被保险人因丧失对第三人的赔偿请求权,其利益可能受损。
第三,在共同保险情况下,对各保险人而言,分别行使代位权,既不经济,又缺乏可行性;对第三人而言,则会因数保险人行使代位权而疲于奔命。
为求保险人之方便,并免第三人应诉之累,代位权之行使应限于以被保险人名义而为之。
至于求偿所得,再由数保险人分摊,更为简便省事。
第四,第三人对保险合同的内容及履行全然不知,若要求其向保险人直接履行,则具有极大的盲目性。
基于以上理由,保险人以自己的名义向第三者行使代位权,尚须满足以下条件:第一,须为足额保险且保险人已全额支付保险补偿金;第二,被保险人履行了权益转让手续;第三,第三人已知悉代位权发生的事实。
其实比较起来,“请求代位主义”能克服“当然代位主义”的一些弊端,我国应采用的是“请求代位主义”。
其实我国的保险法还是非常合理的,虽然存在不完善的地方,但当遇到新到问题是,保险法还是会向弱势的一方倾斜,这也是在体现我国《社会保险法》的公正之处。
影响保险业的发展和壮大,重要的不是保险产品的创新,而是保险的诚信。
在老百姓的心目中,现在保险行业的信誉度很差,有些人甚至将保险营销和传销等同起来,如果不提升保险业的诚信,整个行业的生存根基将会受到摧蚀,保险本身将不复存在。
诚信也不是绝对的,只要双方尽自己最大的努力,对的起自己,也对的起他人,为了社会,不再自私,其实很简单做到的。
因此,建立保险各方当事人的互信机制,促进双方的良性互动显得格外重要。
加大保险公司信息披露力度,早日消除保险供求双方信息不对称的矛盾,让保险相关信息在参与保险的各方间对称地进行传播,揭开保险神秘的面纱,让它真实地走进平常百姓家。
《保险法》的创办及其目的是为了使保险能更好的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发展,让人民的生活更加的有保障,我们每个人都应该认识到自身所承担的责任义务,让保险真正的保人民之风险,为国家民族分忧解难!
《保险法》结课论文
题目:浅议《保险法》的公正性及责任精神
学院:机械学院
班级:机械设计制造及其自动化专业2009063班学号:200906313
姓名:刘增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