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英国保险法评述模板
英国2015年保险法修改的解读
英国2015年保险法修改的解读关键词合理告知保证欺诈性索赔作者简介:孙珊珊,大连海事大学法学院海商法硕士研究生。
一、英国2015年保险法的立法背景二、英国2015年保险法的变革修改之处三、从最大诚信义务到合理告知义务MIA1906规定,海上保险合同适用最大诚信原则,根据这一原则,被保险人在订立合同(包括合同修改、续保)时,应承担以下义务:“告知”所有重要事实的义务和如实“陈述”的义务。
被保险人违反以上义务的后果是而且仅仅是,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合同自始无效,而不论被保险人是否有意违反也不论其违反程度如何。
这种做法虽然有利于保护保险人但对被保险人来说未免太过苛刻,且即使对保险人来说也缺乏灵活性;此外,在告知义务下,何谓“重要情况”(material facts),MIA1906也未做明确规定,这在实践中引起了诸多分歧。
针对以上问题,新法第二部分对最大诚信义务进行了修改,以“合理告知义务”(The Duty of Fair Presentation)代替“最大诚信义务”。
具体内容分=如下:(一)新法对何谓“重要情况”做出了明确规定新法采取主观与客观相结合的“双重标准”规定,“重要情况”是指对一个谨慎的保险人在决定是否承保或以何种条件承保时会有影响的情况(不必是决定性影响);而且是对本案保险人有实际影响的情况。
(二)在告知义务履行上的修改1.新法取代MIA1906关于“告知所有重要事实”的义务,规定被保险人应当将其知道或应当知道的所有重要事实告知保险人;并且还要求,如果被保险人不能将其知道或应当知道的所有重要事实告知保险人,那么被保险人应当告知保险人充足的信息使保险人能判断为确定风险还需询问什么信息。
2.新法增加规定,被保险人除了应当将其知道或应当知道的所有重要事实告知保险人外,还应当进行合理“合理查询”(reasonable research)。
合理查询的信息是由被保险人之外的人掌握,这就意味着被保险人告知义务范围的扩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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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06年海上保险法第17条对最大诚信原则作出规定。
17条是一条严厉而且僵硬的,其适用将直接导致合同无效。
为了避免该条原则直接适用于合同的保险理赔阶段所带来的不公正性和不合理性,英国法律界做出了巨大的努力:一方面通过繁复的定义,限制将不实的理赔请求认定为欺诈性;另一方面,通过对法条和对案例的分析比较,将欺诈性理赔请求的规定从最大诚信原则的适用中独立出来。
然而,法律界的努力可以说是不完善和存在混乱的。
究其根本原因,在于法条中最大诚信原则的僵硬性及适用范围的不明确性。
关键词最大诚信原则英国1906年海上保险法第17条欺诈性理赔请求合同无效合同解除Abstract In English law,insurance contract is a contract of utmost good faith. And the utmost good faith principle was stipulated by section 17 of 1906 Marine Insurance Act,which is a rigid and severe section and apply of which will void the contract completely. The English legal force has exerted great effort in order to avoid the injustices and irrationality rendered by introduction of section 17in fraudulent claim context: on one hand,they tried to define a fraudulent claim carefully and restrictively;on the other hand,they try to avoid the application of section 17 in the fraudulent claim context. However,the law in this context is still confusing and imperfect.The very reason is the stringent nature and vague language of section 17.Key word Principle of utmost good faith,section 17 of 1906 Marine Insurance Act,fraudulent claim,avoidance of the contract,discharge of the contract一、英国法对于在保险金给付请求阶段适用最大诚信原则时所遇到的困境英国法将保险合同定义为被保险人同意给付保险人一定的保险费,而保险人则在发生保险事故时对被保险人由此遭受的损失给予补偿的合同①。
英国2015年海上保险法
ELIZABETH II
c. 4
Insurance Act 2015
2015 CHAPTER 4 An Act to make new provision about insurance contracts; to amend the Third Parties (Rights against Insurers) Act 2010 in relation to the insured persons to whom that Act applies; and for connected purposes. [12th February 2015]
2 (2)
Insurance Act 2015 (c. 4) Part 2 — The duty of fair presentation
This Part applies in relation to variations of non-consumer insurance contracts as it applies to contracts, but— (a) references to the risk are to be read as references to changes in the risk relevant to the proposed variation, and (b) references to the contract of insurance are to the variation. The duty of fair presentation
3 (1) (2) (3)
Before a contract of insurance is entered into, the insured must make to the insurer a fair presentation of the risk. The duty imposed by subsection (1) is referred to in this Act as “the duty of fair presentation”. A fair presentation of the risk is one— (a) which makes the disclosure required by subsection (4), (b) which makes that disclosure in a manner which would be reasonably clear and accessible to a prudent insurer, and (c) in which every material representation as to a matter of fact is substantially correct, and every material representation as to a matter of expectation or belief is made in good faith. The disclosure required is as follows, except as provided in subsection (5)— (a) disclosure of every material circumstance which the insured knows or ought to know, or (b) failing that, disclosure which gives the insurer sufficient information to put a prudent insurer on notice that it needs to make further enquiries for the purpose of revealing those material circumstances. In the absence of enquiry, subsection (4) does not require the insured to disclose a circumstance if— (a) it diminishes the risk, (b) the insurer knows it, (c) the insurer ought to know it, (d) the insurer is presumed to know it, or (e) it is something as to which the insurer waives information. Sections 4 to 6 make further provision about the knowledge of the insured and of the insurer, and section 7 contains supplementary provision. Knowledge of insured
2015上半年英国保诚理赔报告分析
2015上半年英国保诚理赔报告分析
发布时间:2015-09-18 15:21:03作者:Ellen
今年上半年,香港保诚已累计支付了理赔金8亿7千3百万港币,其中,住院、身故、和重疾理赔分别占3亿、2亿、和2亿多港币,平均理赔成功率达96.57%。
其中,癌症再次成为健康的头号杀手,分别占重疾理赔80.2%和身故理赔的51.5%。
在身故理赔中,自杀引起的比中风引起的比例高,也是惊呆了,详细分析如下:
2015年首半年,保诚赔出了8亿7千3百万港币,较去年同期理赔金额超过一成半。
而2015年首半年,身故,伤残保障,住院及意外理赔的成功理赔个案百分比均超过95%。
危疾的理赔成功百分比则高于85%。
身故理赔:
癌症、循环系统疾病及呼吸系统疾病为三大身故原因,占2015年首半年身故理赔个案的七成余。
而与癌症有关的身故赔偿数目中;消化系统(食管、胃、胆囊、肝、胰、结肠及直肠)与呼吸系统为主要类别。
危疾理赔:
癌症、心脏病及中风持续是危疾理赔中三大主要疾病,而癌症则占比例80%,成最主要类别。
与癌症有关的危疾理赔分析中,女性生殖系统(及乳癌,子宫颈癌等)成主要类别,占比44%。
危疾理赔年龄比例分析:女性成最主要群体。
住院理赔:
2015年首半年住院理赔中,消化系统疾病、呼吸系统疾病及损伤与后遗症为三大住院的主要原因。
浅析英国《2015 年保险法》的修改对保险合同中最大诚信原则的变革
浅析英国《2015 年保险法》的修改对保险合同中最大诚信原则的变革一、序言保险合同建立在投保人和保险人之间的相互信任和良好沟通的基础之上,保险人根据被保险人提供的信息来评估是否同意承担风险以及确定保险费率的高低。
因此,作为合同的一种,保险合同也要遵循合同法的一般准则,以诚实信用原则作为基础。
然而,因为保险行业本身所具有的高风险性,有别于普通商业合同中禁止欺诈的一般诚信原则,保险合同中的诚信原则要求双方当事人尽到最大诚信义务。
英国2015 年保险法已于2015 年2 月12 日在英国议会获得通过,并将于2016 年8 月12 日开始正式实施。
这部法律的出台被认为是近一百年来英国保险法上最重大的变革,最大诚信原则作为一项基本原则,依然被保留了下来,但新法结合当今保险业的发展,对该原则进行了重大的变革。
鉴于海上保险所具有的国际化特征,以及英国在国际水险市场的重要地位,我国《保险法》和《海商法》在很大程度上借鉴了英国海上保险法的规定。
本文在回顾英国保险法中最大诚信原则的立法背景及其法律现状的同时,结合新法对该原则所作出的重大修改以及我国现行保险法的相关规定,简要的提出新法对我国的借鉴意义。
二、最大诚信原则的产生保险合同中的最大诚信原则起源于二百多年前的英国,在著名的Carter v Boehm①*案中,Mansfield大法官将诚实信用原则首次引入英国普通法。
此案中,他清楚地解释了为何诚信原则对于保险合同尤为重要: 保险合同是射性合同,与投保风险有关的重要事实通常掌握在被保险人手中,保险人依赖并且相信被保险人不会隐瞒他所知道的事实,也相信被保险人不会对其做出误导,从而使得保险人在以为风险不存在的情况下评估风险。
**Insurance is a contract of speculation. The specialfacts upon which the contingent chance is to becomputed lie most commonly in the knowledge of theassured only; the underwriter trusts to his representation,and proceeds upon confidence that he does notkeep back any circumstance in his knowledge tomisleadthe underwriter into a belief that the circumstancedoes not exist. ***Mansfield 大法官在本案中的这段判词成为了英国1906 年海上保险法最大诚信原则的基础,该法第17 条规定, 海上保险合同是建立在最大诚信原则之上的合同,如果合同的任何一方不遵守最大诚信义务,另一方可以解除合同。
英国2015保险法对我国《海商法》第十二章修改的启示
英国2015保险法对我国《海商法》第十二章修改的启示作者:李翔来源:《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2018年第07期摘要:英国保险法一直以来被世界各国保险法作为范本来学习,这次英国保险法的2015年更新再次给我国的海上保险法的发展指明了道路。
《英国2015保险法》主要从告知义务、保证条款、欺诈索赔的后果等方面对旧法《1906年海上保险法》的一些规定进行了修改和调整,本文将从三个方面与我国《海商法》第十二章海上保险合同的规定进行对比,吸收英国保险法的精髓以完善我国海上保险合同法律规定。
关键词:告知义务;重要情况;保证条款英国2015保险法这次改动立足在大量的先例基础上,广泛地吸取了学者和保险专业人员的意见,与实务连接更紧密。
我国海商法中,有关海上保险的条文存在于第十二章中的41个条文里。
与英国海上保险法众多详细的规定比起来,我国海上保险中存在缺陷和不周全的地方是难免的,很多方面的规定不得不借助保险法的规定才能解释清楚。
一、我国海商法中对告知义务的规定我国《海商法》中第222条的规定与英国1906保险法的规定是一致的,即主动告知义务。
同时我国《保险法》第16条的规定赋予了保险人主动询问的权利。
虽然海上保险法也是保险法的一个方面,但是海上保险毕竟有其特殊之处,比如海上保险的标的可能在世界另一边的某一个港口停着,保险人只能通过一系列的资料来得知保险标的的状况而不能直接感受到。
海上保险的固有风险也是一般的非商业保险不能比拟的,发生纠纷时需要先适用海商法中的规定、再适用保险法中的规定。
所以我认为我国还是有必要把海上保险法完整地修订出来,学习英国2015保险法,把当事人双方的义务合并到一部法律里,通过当事人之间的配合达到信息充分交换的目的。
我国海商法没有单独解释陈述义务。
在违反告知义务的责任方面,我国海商法规定被保险人在非故意错误告知或没有告知时,保险人可以要求增加保费。
我国保险法在被保险人违反告知义务的后果规定方面与英国保险法差异很大,可以说是具有中国特色的。
2015英国保险法评述
英国2015年保险法评述作者:发布时间:2015-04-30 浏览量:1583英国2015年保险法(The Insurance Act 2015, UK,以下简称“新法”)已于2015年2月12在英国议会获得通过,将于2016年8月生效,除该法第二部分(公平提示义务)仅适用于“非消费者保险”(Non-consumer Insurance)(包括海上保险、再保险等)外(因为在这方面另外已有The Consumer Insurance (Disclosure and Representations) Act 2012调整消费者保险),该法也适用于所有“消费者保险”(Consumer Insurance)。
本文根据英国法律委员会(LAWCOMMISSION)网站()资料、作者参加2013年4月25日SWANSEA UNIVERSITY组织在伦敦英国保险人协会召开的专题研讨会论文集、其礼律师事务所(CLYDE & CO)上海代表处合伙人张逸伟律师提供的该所网站资料、英士律师事务所北京代表处顾问郭旭先生提供的该所中英文专题评述等资料写成,但对本中可能存在的错误,由本文作者负责,与资料提供者无关。
此外,本文作者不是英国律师,本文的观点不能作为相关英国法律的参照,仅用于学术探讨,希望对中国保险法和海商法的完善有所借鉴。
英国2015年保险法被视为英国100年来,即自英国1906年海上保险法(The Marine Insurance Act 1906, 简称MIA1906或“旧法”)以来,英国保险法最重要的变革。
该法的修改涉及下述英国法律:(1)The Marine Insurance Act 1906;(2)The Third Parties (Rights against Insurers) Act 2010;(3)The Road Traffic Act 1988;(4)The Consumer Insurance (Disclosure and Representations) Act 2012;(5)The Road Traffic (North Ireland) Order 1981。
英国2015年《保险法》对国内海上保险法的启迪-保险论文-经济学论文
英国2015年《保险法》对国内海上保险法的启迪-保险论文-经济学论文——文章均为WORD文档,下载后可直接编辑使用亦可打印——被称为世界海上保险法之父的英国1906 年《海上保险法》影响着世界上四分之三的国家的国内海上保险立法,它的几大原则也被许多国家所借鉴。
下面由学术堂为大家整理出一篇题目为英国2015年《保险法》对国内海上保险法的启迪的保险法论文,供大家参考。
原标题:英国2015《保险法》对我国海上保险法的借鉴意义引言:英国2015 年《保险法》已于2015 年 2 月12 日在英国议会获得通过,并将在2016 年8月生效。
该法被视为英国自1906年《海上保险法》以来,其保险法最重要的变革。
其中的一些重要修改比较好地结合了当代保险业的发展实际情况,也对我国海上保险法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一、英国2015《保险法》立法背景被称为世界海上保险法之父的英国1906 年《海上保险法》影响着世界上四分之三的国家的国内海上保险立法,它的几大原则也被许多国家所借鉴。
英国1906年《海上保险法》继承了当时英国保险法已有的一系列关于保护保险人的有关原则及规定,但是从现在的角度看,其存在着一些不合理的因素,随着世界经济的飞速发展,古老的法律面对新出现的问题时已经不能很好地适应现代保险业市场。
为了更好地体现其作用,对其修改势在必行。
在这种情况下,从2006年法律委员会立项开始,经过法律委员会、法律界和保险界的委员、法官、专家、律师和相关从业者的多次辩论和研讨,并借鉴了国际海事委员会的比较研究成果、澳大利亚保险法和挪威海上保险条款等,经过反复地对相关法律术语作出定义,2015 英国《保险法》(下文简称新法)千呼万唤始出来,被视为英国无争议法律委员会立法的典范。
二、英国2015《保险法》的重要修改(一)从最大诚信义务到公平陈述义务英国1906年《海上保险》法明确规定,海上保险合同受最大诚信原则的制约,该原则要求被保险人在订立、修改、续保合同时承担两方面的义务:一个是告知所有重要事实,另一个是如实陈述。
《2015年英国保险法》第一案的弃权规则及其启示
第31卷第3期2020年9月Vol.31No.3Sep.2020中国海商法研究Chinese Journal of Maritime Law王欣,苑宏宇.《2015年英国保险法》第一案的弃权规则及其启示[J].中国海商法研究,2020,31(3):25-34《2015年英国保险法》第一案的弃权规则及其启示王欣,苑宏宇(大连海事大学法学院,辽宁大连116026)摘要:2019年4月3日苏格兰最高民事法院外庭作出的判决被称为“《2015年英国保险法》第一案”。
在该案中,法院对(2015年英国保险法》下合理陈述义务中的保险人弃权规则进行了详细论证,进一步发展了英国保险法中的保险人弃权规则。
值此《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修订之际,建议参考相关英国法规则在被保险人告知义务中明确保险人弃权的标准,确立更加完善的保险人弃权规则。
关键词:保险法;告知义务;弃权规则中图分类号:D922.284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2096-028X(2020)03-0025-10The doctrine of waiver in the first case of Insurance Act2015and its implicationWANG Xin,YUAN Hong-yu(Law School,Dalian Maritime University,Dalian116026,China)Abstract:The judgment rendered by Outer House of the Court of Session in Scotland on3rd April2019was known as"the First Case"after the adoption of the UK Insurance Act2015.In this case,the court expounded the waiver of insurers in the performance of the insured's duty of fair representation,further developing the doctrine of waiver of insurers under English law.In the process of the revision of the Chinese Maritime Code,it is suggested to codify the standards of insurer's waiver in provision of the duty of disclosure and to improve the rule of waiver of insurers by reference to relevant English rules.Key words:insurance law;duty of disclosure;the doctrine of waiver《2015年英国保险法》“第一案”①的判决,⑷主要围绕英国保险法中保险人弃权规则在告知义务中的适用问题展开。
英国夸大损失类型保险欺诈的民事法律后果及其启示
英 国夸 大损失类型保险欺诈 的民事法律 后 果及 其 启 示
郑 睿
( 上海海事大学法学 院 , 上海 2 0 1 3 0 6 )
[ 摘要 ] 被保险人夸大保险损失并提 出索赔在 中、英两国都是 常见的保 险欺诈 索赔类型。英 国法下 ,被保险人 实质性地夸 大保险损 失将使得保险人有
加 了9 %和 3 %。英 国是 判 例 法 国家 ,法 院肩 负 着认 定保 险欺 诈 索 赔 的成 立 、确 定 保 险 欺 诈 索赔 的法 律后 果 及 为 保 险人 设定 适 当法 律救 济 的重 任 。在 长期 的司 法 实 践 中 ,英 国法 院 基本 建 立 了 一套 明晰 的保 险欺 诈行 为 的认定 标 准 和处 理 规 范 。而 且 ,在2 0 1 6 年8 月1 2 E l 生 效 的英 国 《 2 0 1 5 年保 险 法 》 ( t h e I n s u r a n c e Ac t 2 0 1 5),从 立法 层 面对保 险 欺诈 的法 律后 果进 行 了 明确 规 范 。 笔 者 认 为 ,从 法 律 拟 要 实 现 的政 策 目的 的 角 度 考 察 ,中 国 《 保 险 法 》第 二 十七 条 第 三款 对 夸 大损 失 类 型 保 险欺 诈 的 法律 后 果 规定 欠 妥 。本 文 将 在详 细 考 察 英 国 司法 和 立 法 实 践 的基 础 上 ,从 比较 法 的 角度 ,对 中 国 《 保 险 法 》第 二十 七条 第三 款 的适用 和将 来 可能 的修 改提 出建议 。
稿并提 出若 干富有教 益的意 见 ,特 此感谢 。
9 5
域 外 保 险
《 中国保 险业信用 体系建设规划 》 ( 2 0 1 5 -2 0 2 0 年)( 以下简称 《 建设
浅析英国2015年保险法被保险人告知义务之变革
·58· 2015年7月教育教育与文化浅析英国2015年保险法被保险人告知义务之变革闻霞上海海事大学法学院,上海 200135摘要:近20年来,在英国关于告知义务的争议可谓硝烟四起。
鉴于2015年保险法的出台,探讨了被保险人告知义务变革之原因,分析新法对告知义务五个具体方面的修改,进而揭示新保险法对实现英国国内保险人与被保险人利益平衡以及对我国保险法告知义务方面修改的借鉴意义。
关键词:保险法;告知义务;变革中图分类号:D922.28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5624(2015)07-0058-02关于被保险人告知义务规定的所存在的问题以及修改的建议其实早在1980年就被学术界所关注,然而至今才加以变革。
它所反映的问题主要是违反该义务的确定标准和法律后果过于倾向于保险人的考虑和利益,保险人撤销合同是唯一的法定救济方式,某些情形下明显对被保险人过于严苛。
1 被保险人告知义务变革之原因1.1 被保险人处于不利地位在英国发生大量关于违反告知义务的案件,都是被保险人的保险标的受到损害后,到法院主张索赔时,保险人以被保险人的索赔材料是虚假的,主张被保险人违反最大诚信原则,进而撤销合同。
而最大诚信原则的法律后果,不仅仅在保险合同订立之前,在合同订立之后,甚至在被保险人索赔阶段都可适用,造成一个严重后果,即只要被保险人在任何阶段存在不遵守最大诚信原则的现象,保险人就可以直接撤销合同,使得大部分案件中被保险人的利益都得不到保障。
1.2 告知义务的履行界限英国法院在历史中一般以宽松的解释方法来解释告知义务。
近几年,关于被保险人必须告知一切重要情况的无限告知已经慢慢被更改为被保险人应该合理地陈述风险。
在Garnat Trading &Shipping (Singapore) Pte Ltd v. Baominh Insurance Corporation案件中,Christopher Clarke法官针对何为合理地陈述风险进行了解释:被保险人只要对重要情况概括正确地披露给保险人,如果能够足以引起一个谨慎保险人的注意,对其进行调查或询问,即被视为完成告知义务。
英国海上保险保证制度改革评析
英国海上保险保证制度改革评析郑睿【摘要】在现行《1906年英国海上保险法》下,保险人将在被保险人违反保证之时起自动解除所有保险赔偿责任.而且,即使被违反的保证不会增加已实际产生的损失的发生风险,保险人也能解除责任.《2015年英国保险法》对现行法进行了重大修改:当被保险人违反保证时,保险人的责任将处于中止状况,直到被保险人对其违反行为做出更正.更进一步,如保证或其他条款与某一特定类型的损失相关,则保险人不得以此类保证或条款未被遵守为由对实际发生的不同类型的损失逃脱赔偿责任.总体而言,新法进行的变革平衡了被保险人和保险人的利益,有利于支持和促进伦敦海上保险市场发展.【期刊名称】《中国海商法研究》【年(卷),期】2016(027)002【总页数】10页(P67-75,120)【关键词】《2015年英国保险法》;保证;责任中止;与实际损失无关的条款【作者】郑睿【作者单位】上海海事大学法学院,上海201306【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DF961.9保证是普通法系海上保险法中的一个特色制度。
作为“所有海上保险法的母法”的《1906年英国海上保险法》用了第33条至第41条整9个条文为这个制度搭建了一个较为完整的法律框架。
[1]其中,第33条第1款开宗明义对保证进行了定义:“保证,是一种承诺性保证,指被保险人凭此承担去做或不做某种特定的事情,或履行某项条件,或肯定或否定某些事实的特定状态的存在。
”从这一定义可以看出,保证的功能,实质上是划定承保风险的范围并进一步确定保险人的保险责任范围。
所以,保证一直都在海上保险实务中受到保险人的青睐,在各种类型的海上保险合同中都能找到保证的身影。
①参见Allen v. Universal Automobile Ins Co Ltd [1933] 45 LILR 55。
②参见[1992] 1 AC 233,262-263。
③在Forsikringsaktielselskapet Vesta v. Butcher[1989] AC 852一案中,被保险人保证自己的养鱼场24小时都有人看护。
对海上保险法最大诚信原则的误读及匡正——兼析英国《2015年保险
一
、
对普通法的误读 :根本不存在 诚信概念?
一
般 认 为 ,最 大诚 信 原 则 肇 始 于英 国 1 7 6 6 年 的
C a r t o r v . B o e h m -案 ,被称 为英 国 “ 商 法之父 ” 的曼 斯 菲尔 德勋 爵在 这个 案 件 中明确 指 出 : “ 诚信 原则 禁 止 任 何 一 方 隐瞒 其 私下 已知 的事 实 。 ”但 需 要 指 出 的
是 ,曼 斯菲 尔德勋 爵在该 案 中所 使用 的是不存 在任何 则 :“ 海上保险合 同是建立在最 大诚信基础上 的合 前缀修饰词的 “ 诚信”一语 。经考证 ,“ 诚信”前面 同 ,如果任何 一方不 遵守最 大诚信 ,另一 方可 宣告合 出现 “ 最大 ”( u t m o s t )一词 是 1 7 6 6 年 之后 的事情 ,最
f u l l a n d p e r f e c t f a i t h 等 。随着历 史 的发展 与沉 淀 ,至 2 0 世 纪初 ,“ 最 大 ”( u t mo s t )诚信 在英 国已成 为广 为接 受 的法律 术语 ,因而被 MI A1 9 0 6 第1 7 条 所采 用 。 需要 指 出 的是 ,MI A1 9 0 6 第1 7 条 的标 题 中 出现 了 古老 的拉 丁文u b e r r i m a e f i d e i ,而拉 丁文 被认 为是罗 马
在 重 塑 最 大 诚 信 的 同时 ,保 留 了其 作 为 保 险 法基 本 原 则 的 法律 地 位 。诚 信 缺 失 问题 在 现 阶段 的 中国 尤 为 突 出 ,成 为 制 约 国 民经 济 发展 的瓶 颈 。 否 定保 险 最 大诚 信 原 则 之 观 点 在 当下 中国 的 大 背景 之 下 尤 为不 妥 。 关 键 词 :海上 保 险 法 ;最 大诚 信 原 则 ;英 国 ;2 0 1 5 年 保 险 法
英国2015年保险法修改的解读
英国2015年保险法修改的解读作者:孙珊珊来源:《法制与社会》2015年第15期摘要 2015年2月12日,英国2015年保险法在议会获得通过,并将于2016年8月生效。
该法被视为英国近100年以来保险法发展史上最重大的变革,其结合现代保险业的发展,对以往保险法进行了重大修改。
本文将基于笔者对英国2015年保险法的理解,对其重大修改之处进行详细解读,并针对我国关于保险合同的现行规定,简短的提出英国2015年保险法对我国的借鉴意义。
关键词合理告知保证欺诈性索赔作者简介:孙珊珊,大连海事大学法学院海商法硕士研究生。
中图分类号:D910 ; ; ; ; ; ; ; ; ; ; ; ; ; ; ; 文献标识码:A ; ; ; ; ; 文章编号:1009-0592(2015)05-252-02一、英国2015年保险法的立法背景英国保险法产生及发展于18至19世纪,其目的是为了防止被保险人滥用其权利以保护处于发展初期的保险业的发展。
因此,在英国保险法下设有一系列保护保险人的机制,保险人可以据此拒绝被保险人的某些索赔,这对被保险人来说是极为不合理的。
到20世纪,海上货物运输业的发展促进了Marine Insurance Act 1906 (MIA1906)的诞生,其继承了英国保险法已有的关于保护保险人的有关原则及规定;该法律虽然是有关海上保险的规定,但其大部分原则可以适用于非海上保险。
这一时期的保险法虽然在一定时期内有利于保险业的发展,但因其存在很多不合理因素,已经不能适应现代保险业市场,不利于现代保险业的发展。
为了使保险法更好的发挥其作用,英国法律委员会首先对消费者保险进行修改,并制定了Consumer Insurance (Disclosure and Representations) Act 2012 (CIDRA)。
根据CIDRA,消费者不再承担向保险人主动提供信息的义务,而是只需诚实而合理的回答保险人的询问即可。
论英国新保险法的出台对完善我国海上保险法制度的启示
论英国新保险法的出台对完善我国海上保险法制度的启示【摘要】近几年,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的课题在航运法律理论与实务届被广泛的关注,由于英国海上保险法在全球占有领先地位,有关海上保险法部分的修改基本是在《1906年英国海上保险法》的大背景下提出的。
英国《2015年保险法》已于2016年8月12日生效。
本文通过比较英国《2015年英国保险法》具体内容的变化,分析在新的航海背景下,我国海上保险法完善的方向,使法律更好的为航海实践服务,为海上貿易的发展保驾护航。
【关键词】《2015年英国保险法》公平提示义务欺诈性索赔制度保证制度我国《海商法》一、《2015年英国保险法》的立法新趋势(一)、从最大诚信义务到公平提示义务。
英国普通法中有关合同法的规定并没有诚信义务的要求,仅规定合同当事人不得存在欺诈行为。
《2015年英国保险法》新趋势体现在:界定何为“重要事实”方面,规定采用客观和主观“双重标准”来判断,明确了被保险人需要告知保险人的重要内容的范围;履行告知义务模式方面,英国新保险法规定为“被保险人主动告知为主,保险人询问为辅”的模式;重新架构违约救济的方式,在规定告知义务上,英国新保险法规定被保险人有义务对可能影响保险人决定的重要事实进行“合理查询”,清楚正确地提供重要事实;在违反告知义务的救济上,英国新保险法废除了宣告合同无效的单一救济方式,通过考虑被保险人违反该义务的主观状态及对涉案保险合同的具体影响程度来分别给予不同的救济权利。
(二)、欺诈性索赔制度的立法新趋势。
英国新保险法在第12条中进一步明确了:保险人有权通知被保险人保险合同自欺诈行为发生之时起视为已经终止,保险人视保险合同已经终止的,对欺诈行为发生后的与欺诈行为有关的索赔也可以拒绝赔偿,而且无需退还任何保险合同项下已经支付的保险费。
(三)、保证制度的立法新趋势。
《2015年英国保险法》重新规定违反保险法中的保证的法律后果,体现了保险保证立法新趋势:缓解保险保证课以被保险人过于严厉的法律后果,从自动解除保险责任到保险合同效力中止。
《2015年英国保险法》首案中合理陈述义务的豁免及启示
《2015年英国保险法》首案中合理陈述义务的豁免及启示摘要:本文以英国(苏格兰)法院首起适用《2015年英国保险法》的案件判决Wayne Stephen Gardner Young v Royal and Sun Alliance Insurance Plc分析合理陈述义务的具体适用,从该案的争议焦点出发,引出三个问题:被保险人违反合理陈述义务的排除情况有哪些?“重要事实”如何界定?法院对保险人弃权规则是如何适用的?结合案情总结法院的解释逻辑,通过分析该解释对合同项下双方当事人的影响,对我国《海商法》的修改或保险法下的应用作启示作用。
关键词:合理陈述;重要事实;弃权规则“合理陈述”这一术语并不是《2015年英国保险法》的创新,而是英国法院长久以来在司法实务中为被保险人告知义务划定边界的成果。
这一术语背后的理念在于:保险人是专业的商人,应当熟悉其经营的行业,也必须能依靠其专业能力做出相关判断。
但随着海上保险业务的不断发展,质疑主动告知义务的声音也越来越响。
本文以下部分将由Wayne Stephen Gardner Young v Royal and Sun Alliance Insurance Plc一案展开,对该案涉及三个问题的判决进行总结,针对该案提出合理陈述义务适用的实践建议。
一、案件事实(一)基本案情2017年3月被保险人(Mr. Young与其控股的公司Kaim Park Investments Ltd)通过保险经纪人向保险公司(Royal and Sun Alliance Plc)投保了财产损失险,火险是投保的险种之一。
2018年3月22日,该房屋因火灾严重受损,需要拆除。
被保险人因此根据保险单向皇家太阳联合保险公司提出索赔,共计720万英镑,保险人拒赔并且以被保险人违反告知义务为由请求解除保险合同。
在合同订立时,被保险人Mr. Young的保险经纪人拟定了一份电子投保单需被保险人线上填写,在“市场陈述”(market presentation)部分中有一个下拉菜单形式的“道德风险”(Moral Hazard)声明:“在以下选项中选择,无论是个人还是商业身份,被保险业务或公司或其子公司的任何投保人、董事或合伙人……”,在其下拉选项中有“……是否被宣告破产或进入破产清算程序”,而被保险人并为选择任何选项,他对整个问题的回答是“None”。
英国关于保险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保险作为一种风险管理工具,在全球范围内得到了广泛的应用。
英国作为保险业的发源地之一,其保险法律规定较为完善,对保险市场的健康发展起到了重要作用。
本文将从英国保险法律的基本原则、保险合同、保险监管、保险理赔等方面对英国保险法律规定进行概述。
二、英国保险法律的基本原则1. 保险利益原则保险利益原则是指保险合同当事人之间必须存在一定的利益关系。
在英国,保险利益原则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
即投保人必须对保险标的具有法律上的权利或利益,如所有权、使用权、收益权等。
(2)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
即被保险人必须对保险标的具有法律上的权利或利益,如所有权、使用权、收益权等。
(3)保险合同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关系。
保险合同当事人之间必须存在一定的利益关系,如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等。
2. 最大诚信原则最大诚信原则是指保险合同当事人在签订和履行合同过程中,必须遵守诚实信用原则,不得隐瞒、欺诈、误导对方。
在英国,最大诚信原则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在投保时,应当如实告知保险人有关保险标的和被保险人的情况。
(2)保险人应当如实告知。
保险人在签订保险合同时,应当如实告知投保人保险条款、保险费率、保险责任等事项。
(3)保险合同当事人之间的诚信履行。
保险合同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不得违约。
3. 保险责任原则保险责任原则是指保险人应当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对保险事故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在英国,保险责任原则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保险责任的范围。
保险人承担的保险责任应当与保险合同的约定相符。
(2)保险责任的限制。
保险人可以对保险责任进行限制,如免赔额、保险金额等。
(3)保险责任的履行。
保险人应当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及时、足额地履行赔偿责任。
三、英国保险合同法律规定1. 保险合同的成立英国保险合同法律规定,保险合同的成立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
货运保险适用英国法律(2篇)
第1篇一、引言货运保险作为一种重要的商业保险,旨在为运输过程中的货物提供保障,减轻因意外事故导致的损失。
在全球化的贸易环境中,货运保险已成为国际贸易的重要组成部分。
英国作为世界上重要的贸易国之一,其法律体系对货运保险的适用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从英国法律体系、货运保险的法律适用以及实践案例等方面对货运保险适用英国法律进行解析。
二、英国法律体系概述英国法律体系属于普通法系,其法律渊源主要包括立法、判例和习惯法。
在货运保险领域,英国法律体系对保险合同的成立、效力、履行和解除等方面具有明确规定。
1. 立法:英国在货运保险方面制定了《1930年货物保险法》(The InsuranceAct 1930)和《1982年海上保险法》(The Marine Insurance Act 1982)等法律法规,对保险合同的订立、效力、履行和解除等方面作出规定。
2. 判例:英国法院在货运保险领域的判例对保险合同的法律适用具有重要意义。
通过判例,英国法院确立了货运保险合同的解释原则、保险责任范围等。
3. 习惯法:英国法律体系中,习惯法对货运保险合同的法律适用也有一定影响。
习惯法主要体现在合同条款的解释、违约责任等方面。
三、货运保险的法律适用1. 保险合同的订立:根据英国《1930年货物保险法》,保险合同的订立应当遵循公平、诚实信用原则。
保险合同的内容包括保险人、被保险人、保险标的、保险金额、保险期间、保险责任等。
2. 保险合同的效力:英国法律对保险合同的效力作出明确规定。
保险合同一旦成立,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
保险人应当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3. 保险责任的确定:根据英国《1982年海上保险法》,保险人承担的保险责任主要包括因自然灾害、意外事故、火灾、盗窃等原因导致的货物损失。
保险责任的确定需要考虑保险合同的约定、保险条款、损失原因等因素。
4. 违约责任:英国法律对保险合同违约责任作出明确规定。
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当严格遵守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
英国《2015年保险法》的修改对保险合同中最大诚信原则的变革
The Doctrine of Utmost Good Faith Under the UK
Insurance Act 2015
作者: 涂识
作者机构: 澳门大学法学院,澳门999078
出版物刊名: 河南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页码: 8-14页
年卷期: 2016年 第1期
主题词: 最大诚信原则;保险合同;英国2015年保险法;合理告知义务
摘要:最大诚信原则作为保险法最重要的原则之一,要求保险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以最大限度的诚实守信精神如实地向对方履行告知义务,不得隐瞒或误报。
自18世纪发展至今,最大诚信原则经历了不断的变化和挑战。
2015年2月,英国2015年保险法在议会获得通过,该部法律的出台被视为英国保险法近一百年来最重大的一次变革。
本文将对新法在合理告知义务的履行以及违反该义务时救济方式的重大修改之处进行解读,并结合我国现行保险合同的规定,简要提出英国2015年保险法对我国保险法的借鉴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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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国2015年保险法评述作者:发布时间:2015-04-30 浏览量:1583英国2015年保险法(The Insurance Act 2015, UK,以下简称“新法”)已于2015年2月12在英国议会获得通过,将于2016年8月生效,除该法第二部分(公平提示义务)仅适用于“非消费者保险”(Non-consumer Insurance)(包括海上保险、再保险等)外(因为在这方面另外已有The Consumer Insurance (Disclosure and Representations) Act 2012调整消费者保险),该法也适用于所有“消费者保险”(Consumer Insurance)。
本文根据英国法律委员会(LAWCOMMISSION)网站()资料、作者参加2013年4月25日SWANSEA UNIVERSITY组织在伦敦英国保险人协会召开的专题研讨会论文集、其礼律师事务所(CLYDE & CO)上海代表处合伙人张逸伟律师提供的该所网站资料、英士律师事务所北京代表处顾问郭旭先生提供的该所中英文专题评述等资料写成,但对本中可能存在的错误,由本文作者负责,与资料提供者无关。
此外,本文作者不是英国律师,本文的观点不能作为相关英国法律的参照,仅用于学术探讨,希望对中国保险法和海商法的完善有所借鉴。
英国2015年保险法被视为英国100年来,即自英国1906年海上保险法(The Marine Insurance Act 1906, 简称MIA1906或“旧法”)以来,英国保险法最重要的变革。
该法的修改涉及下述英国法律:(1)The Marine Insurance Act 1906;(2)The Third Parties (Rights against Insurers) Act 2010;(3)The Road Traffic Act 1988;(4)The Consumer Insurance (Disclosure and Representations) Act 2012;(5)The Road Traffic (North Ireland) Order 1981。
英国2015年保险法也被视为英国“无争议法律委员会立法”的典范,从2006年法律委员会立项开始,经过法律委员会、法律界和保险界的委员、法官、专家、律师和相关从业者的多次辩论和研讨,并借鉴了国际海事委员会(CMI)的比较研究成果、澳大利亚保险法和挪威海上保险条款(NMIP)等,最后的法律文本不厌其烦地对相关法律术语环环相扣作出定义,以便于业界操作和避免法律纠纷。
一.立法背景保险合同是合同的一种,故须遵循合同法的一般原则,有效的合同须符合下述4个方面的要求:(1)要约及承诺;(2)缔约能力;(3)对价(约因);和(4)建立法律关系的意图。
保险合同的有效还有其它的特殊要求,包括:(1)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2)最大诚信义务;(3)发生意外;(4)保证条款(不同于一般合同法下的意义)及类似条件条款;及(5)代位求偿权(仅适用于财产损害赔偿保险)。
上述额外要求是由1906年海上保险法(MIA1906)和案例法规定的,其适用范围并不局限于海上保险。
法律委员会研究的问题针对上述特殊要求中的保险利益、最大诚信、保证及条件,此外还包括保险欺诈及保险延迟赔付等问题。
2015年保险法的修改指向最大诚信、保证及条件和保险欺诈。
但法律委员将继续研究保险利益和延迟赔付问题。
二.从最大诚信义务(Dutyof Utmost Good Faith) 到公平提示义务(Duty of FairPresentation)(新法第二部分和第五部分)英国普通法对合同并无诚信义务的规定(不同于大陆法系),仅要求合同当事人不得有欺诈行为,但MIA1906明确规定海上保险合同受最大诚信原则的制约(S.17 of MIA1906,Carter v Boehm (1766) 3 Burr 1905),而且后来的案例法明确非海上保险合同和再保险合同也适用最大诚信原则(Lambert v. Co-operative Insurance SocietyLtd (1975) 2 Lloyd’s Rep 485)。
最大诚信原则要求被保险人在订立合同(包括合同修改、续保)时承担两方面的义务:(1)“告知”(Disclose)所有重要事实(Material Facts)的义务;和(2)如实”陈述”(Representation)的义务(Manifest Shipping Co Ltdv. Uni Polaris Shipping Co Ltd (2001) (“The Star Sea”)。
被保险人“不告知“(Non-Disclosure)和“误述”(Misrepresentation)都违反了最大诚信义务。
告知义务是保险法中特有的,而陈述义务也存在于一个一般合同法中。
误述分为欺诈、过失和无心三种情况,只不过保险法中的陈述义务限于被保险人对重要情况的陈述,而且没有实际意义去区分过失误述和无心误述。
告知义务和陈述义务这两方面的义务在保险实务中很难截然分开,故保险人一般会同时抗辩被保险人违反了这两方面的义务。
英国一般合同法要求当事人不得欺诈,就包括如实陈述的义务;但保险法还要求被保险人告知所有的重要情况。
被保险人违反最大诚信义务的后果是,而且仅仅是,保险人有权自始解除合同,视合同自始无效, 不论被保险人是否有意违反,也不管违反的程度如何(S.17,18 &20 ofMIA 1906)。
这被认为对被保险人太苛刻,对保险人也没有灵活性;此外,对何为“重要情况”(MaterialCircumstances)的理解也存在诸多分歧(Pan Atlantic Insurance Co Ltdv. Pine Top Insurance CoLtd (1995) 1 AC 501, HL)。
新法在何为重要情况方面,对案例关于MIA1906相关规定的解释进行了总结,实质上与英国上议院(House ofLords, 现在已改为英国最高法院)在上述Pan Atlantic案的判决相同,即采用客观和主观“双重标准”(Twofold Tests): 重要情况是指一个谨慎的保险人在决定是否接受承保,或以何种条件接受承保时“会”( would)有影响的情况(不需要对一个谨慎的保险人有决定性影响,此即所谓Objective Test); 而且是对本案保险人有实际影响的情况(此即所谓SubjectiveTest)。
更重要的是,新法重新平衡了双方的权利义务,使得告知义务的履行及违反告知义务的救济都变得“公平”。
在告知义务的履行方面,被保险人有义务对可能的重要情况进行“合理查询”(Reasonable Search),合理清楚地提供(而不是交给保险人一大堆杂乱无章的信息),而且正确提供(不得误述),使得保险人获得重要情况的完整信息,或足够的信息以能判断为确定风险还需要询问什么信息;另一方面,保险人也应为判断风险而主动地、清楚地向被保险人询问所需的信息。
新法将其统称为对风险的“公平提示义务”(Duty of Fair Presentation), 不再分别规定为“告知义务”(Duty of Disclosure )和“陈述义务”(Duty ofRepresentation)。
在违反告知义务的救济方面,新法改掉了MIA1906合同自始无效的单一救济方式,而是区分被保险人违反该义务的主观状态(是否故意或“轻率”(Reckless), 未延续使用英国一般合同法中的欺诈误述,而是使用故意,并增加轻率,以减轻一点保险人的举证责任),及对涉案保险合同的具体影响程度(不会承保、会以其他条件承保、会收取更高的保险费等),给予如下相应的救济:(1)被保险人故意或轻率违反公平提示义务的,保险人有权视合同无效,并且不退还已收取的保险费;(2)被保险人非故意或轻率违反义务,而公平提示且保险人不会承保的,保险人有权视合同无效,但需要退还已收取的保险费;(3)被保险人非故意或轻率违反公平提示义务,而且保险人会包含其他承保条件的,保险人有权主张该其他承保条件是合同的一部分(可能导致拒赔某种损失);(4)被保险人非故意或轻率违反公平提示义务,而且保险人会收取更高的保险费的,保险人有权相应(Proportionate)减少保险赔付金额。
新法特设附表1(SCHEDULE1)对此种“可以定量的违约”(Qualifying Breach)的救济,做了明确的规定(包括计算公式),可见法律委员会对无争议立法的追求。
新法明确废除了MIA1906第17条规定的最大诚信原则。
而且法律委员会了解有关诚信原则的案例存在冲突,而且认为法院只能将诚信原则“用作盾而不是用作矛”(used as a shield rather than a sword)。
三.保险保证条款和其他条款:从自动解除保险责任到保险合同效力中止(新法第三部分)新法最重要的修改就是重新规定违反保险法中的保证(Warranty)的法律后果。
法律委员会认为MIA1906(第33条到第41条)的规定对被保险人太过苛刻,而且对类似的保险合同条件也应予以限制。
根据MIA1906和目前的案例法,保证条款被视为保险合同的条件和根基,被保险人必须严格遵守所有的保证,轻微的违反就可能导致保险人解除合同(Bank of Nova Scotia v. Hellenic Mutual WarRisks Association(Bermuda) Ltd (‘The Goo d Luck’)(1922) 1 AC 233), 保证事项与重要性无关,与风险无关(Yorkshire Insurancev Campell (1917) AC218), 而且除合同另有约定外,保证违反后就不能补救。
这显然对被保险人很不合理,虽然英国法院会限制解释保证的成立及其适用范围和时间(HIH Casualty and General Insurance Limitedv New Hampshire InsuranceCo (2001)).为了应对英国法院对保证的严格审查,除了保险合同中的“明示保证” (Express Warranty)外(而“默示保证”(ImpliedWarranty)仅见于海上保险,由MIA1906所规定),保险人常在投保单(Proposal)中规定所谓“合同基础”(Basisof Contract)条款,规定某些被保险人的“陈述”(Representation)是该保险合同的基础,一旦被保险人违反,保险人就有权解除合同。
其法律后果与保证相同。
这种保险人轻而易举就设定了保证的做法,受到广泛批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