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国2015年海上保险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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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上保险法中不定值保险的保险价值的确定

海上保险法中不定值保险的保险价值的确定

海上保险法中不定值保险的保险价值的确定作者:周海云来源:《法制与社会》2015年第19期摘要有关不定值保险如何确定保险价值,我国《海商法》与《保险法》有不同规定。

本文通过比较中国与英国在这个问题上的司法实践做法,并从保险的补偿原则和不定值保险的内涵等理论角度进行分析,得出结论认为我国海上保险法下不定值保险的保险价值的确定应以保险事故发生时作为时间点。

关键词海上保险法保险价值不定值保险作者简介:周海云,上海海事大学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国际法。

中图分类号:D922.2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5)07-112-02我国“保险价值”的含义可与英国法下“可保价值”对应,皆指在某一时刻保险标的的价值。

也有学者认为,保险价值可以被认为是将抽象的保险利益转化为具体的数额,以便于在理赔的过程中确定损失的大小。

依据法律规定,保险价值的确定方法有两种:一是由被保险人和保险人通过约定记载于保险单上;二是双方当事人不在保险单上记载保险价值,而是通过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加以计算。

由此产生一种保险合同的分类,即定值保险合同和不定值保险合同。

一、《海商法》与《保险法》有关不定值保险的不同规定根据《保险法》第55条第2款的规定,在没有约定保险价值的情况下,一旦发生了保险事故,涉及到保险理赔时,应“以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为赔偿计算标准。

”而对比《海商法》第219条第2款的规定,其依据海上保险法的特殊性,将保险标的分为船舶、货物、运费和其他保险标的作出不同的规定。

例如,针对船舶保险,其保险价值就不仅包括船舶本身(船壳)的价值,还包括船上的机器设备,燃料,物料等费用,特别还将保险费本身纳入计算保险价值的范围内。

但是都强调以保险责任开始时作为确定保险价值的时间节点。

两者的差异从根本上可以归结为这样一个问题:不定值保险中确定保险价值的时间标准是什么?是“保险责任开始时”还是“保险事故发生时”,不同的时间点计算出的保险价值数额会相差悬殊。

伦敦协会定期船舶保险条款

伦敦协会定期船舶保险条款

伦敦协会定期船舶保险条款一、航行1.任何时候,本保险与本保险的各项规定,应允许被保险船舶在有引水员或是在没有引水员的情况下开航、航行或试航,以及援助和拖带遇难船舶。

但是,被保险人必须保证被保险船舶不得被他船拖带,除有航行惯例或者根据被保险人与船东、管理人、租船人事先安排拖至第一港口的情况以外。

本条第1款应包括与装卸有关的习惯拖带。

2.如果船舶在营运作业中,需要与他船(非港口或沿海使用的小船)在海上装卸货物,那么由于这种装卸作业,包括在两船驶近、靠拢或驶离时,造成被保险船舶的灭失或损坏,或者对他船的责任,本保险不负责赔偿。

除非船舶在从事这种作业之前事先通知了保险人,并且双方就修改承保条件和增加保险费达成协议。

3.如果船舶(不论是载货或不载货)的开航航是有以下意图:(a)拆船或(b)为拆船而出售,那么对船舶在开航后发生灭失或损坏的任何赔偿,应限于船舶灭失或损坏时报废船舶的市场价值。

除非被保险人已事先通知了保险人,并已同意为此而修改承保条件,重新约定保险价值和增加保险费,本条第3款不影响根据第8条或第11条提出的赔偿。

二、延展本保险期满时,如果船舶尚在海上,或在避难港,或停靠在中途港,只要事先通知保险人,并按此比例支付超期保险费后,本保险继续负责承保船舶,直至其抵达目的港时为止。

三、违反保证当任何有关货物、航线、航区、拖带、救助服务或开航日期的保证被违反时,若被保险人接到消息后立即通知保险人,并同意修改承保条件和加付保险费,则保险仍然有效。

四、终止本保险的任何一条条款,不论是打印的还是印刷的,若与本条相抵触时,均以本条为准。

除非保险人书面同意相反的情况,本保险在下列情况下应自动终止:1.船舶的船级社变更,或者船舶的等级变动、暂停、中止、撤回或满期。

但如果船舶尚在海上航行,该自动终止可延迟到船舶抵达下一个港口时。

然而,当因本保险第6条承保的风险所造成的灭失或损坏,或者因协会定期船舶战争罢工险条款承保的风险所造成的灭失或损坏而引起的上述变更、暂停、中止或撤回时,船舶若未经船级社事先同意而从下一个港口开航,本保险自动终止。

英国2015年保险法修改的解读

英国2015年保险法修改的解读

英国2015年保险法修改的解读关键词合理告知保证欺诈性索赔作者简介:孙珊珊,大连海事大学法学院海商法硕士研究生。

一、英国2015年保险法的立法背景二、英国2015年保险法的变革修改之处三、从最大诚信义务到合理告知义务MIA1906规定,海上保险合同适用最大诚信原则,根据这一原则,被保险人在订立合同(包括合同修改、续保)时,应承担以下义务:“告知”所有重要事实的义务和如实“陈述”的义务。

被保险人违反以上义务的后果是而且仅仅是,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合同自始无效,而不论被保险人是否有意违反也不论其违反程度如何。

这种做法虽然有利于保护保险人但对被保险人来说未免太过苛刻,且即使对保险人来说也缺乏灵活性;此外,在告知义务下,何谓“重要情况”(material facts),MIA1906也未做明确规定,这在实践中引起了诸多分歧。

针对以上问题,新法第二部分对最大诚信义务进行了修改,以“合理告知义务”(The Duty of Fair Presentation)代替“最大诚信义务”。

具体内容分=如下:(一)新法对何谓“重要情况”做出了明确规定新法采取主观与客观相结合的“双重标准”规定,“重要情况”是指对一个谨慎的保险人在决定是否承保或以何种条件承保时会有影响的情况(不必是决定性影响);而且是对本案保险人有实际影响的情况。

(二)在告知义务履行上的修改1.新法取代MIA1906关于“告知所有重要事实”的义务,规定被保险人应当将其知道或应当知道的所有重要事实告知保险人;并且还要求,如果被保险人不能将其知道或应当知道的所有重要事实告知保险人,那么被保险人应当告知保险人充足的信息使保险人能判断为确定风险还需询问什么信息。

2.新法增加规定,被保险人除了应当将其知道或应当知道的所有重要事实告知保险人外,还应当进行合理“合理查询”(reasonable research)。

合理查询的信息是由被保险人之外的人掌握,这就意味着被保险人告知义务范围的扩展。

英国年海上保险法

英国年海上保险法

英国年海上保险法英国年海上保险法是英国国会于1906年颁布的一项法律,也被称为《1906年海上保险法》。

这个法律是对英国海商业和海运业做出的一次重大改革,其中一个主要特点是创建了一个强制性的船级社会,所以也被称为“船级社会法”。

该法规定了海上保险的标准条款,包括豁免条款、丧失条款和不利陈述条款等。

豁免条款是指对保险责任的限制,例如在自然灾害或政治事件的情况下保险人有权不承担赔偿责任。

丧失条款则是指保险公司必须在航行过程中的特定时间内获得通知,否则他们不会对出现的任何丧失承担责任。

不利陈述条款则用于防止投保人对船舶和货物的价值进行蓄意低估的情况。

英国年海上保险法还规定了船只和货物的保险是强制的。

该法规定了船级社会的成立和经营,其中,船级社会是一个独立的机构,其职责是对海船进行检验并发放船级证书,做为船舶保险的标准。

如果一艘船没有符合标准的船级证书,那么它就不能得到保险。

对于货物,该法规定了一种类似于“公平合理仓收据”的协议。

这部法律的实施标志着保险行业和海事业的重大改革。

它使保险人和航运业者之间的关系更加明确和透明,保护了双方的合法权益。

同时,它也促进了英国海上保险和海运业的发展。

该法律不但为英国的海洋产业带来了广泛的变化,同时也为其他国家的海运技术和保险规范做出了重要的贡献。

然而,随着时间的推移及保险技术的进步,法律已经无法完全适应保险和航运产业的发展,因此,在后来的几十年里,英国政府对该法进行了数次修订和更新,以适应海事和保险等领域的新挑战和新需求。

总而言之,英国年海上保险法的制定标志了英国海运业和保险业的现代化。

它为海上保险和船舶的安全提供了更加明确和广泛的保障。

此外,这项法律也是一次重要的制度创新,为海洋经济发展带来了重要的推动。

英国海上保险法

英国海上保险法

英国海上保险法英国海上保险法是一部法律体系,体现在多个法律法规文件中,主要规定了英国关于保险和航运的法律制度,为英国海上保险业的发展提供法律保障。

英国海上保险法的历史可以追溯到18世纪初,其起源可以追溯到《马里布船舶保险条例》(the Marizburgh Insurance Act)。

该法律规范了船舶保险的标准和保险费率,被认为是英国海上保险业发展的里程碑。

随着时间的推移,英国海上保险法不断完善,如1824年通过的《船舶保险法案》(the Shipowners' Insurance Act)和1870年通过的《海上保险法案》(the Maritime Insurance Act),更加完善了英国的海上保险法律框架。

英国海上保险法很重要的一项内容是规范海上保险的合同和条款。

英国的海上保险合同通常是标准的附加条款,它们规定了海上风险分摊的细节、赔偿标准、索赔程序和解决争议的设施。

英国海上保险业部门根据经验和法律知识积累,不断完善这些条款和合同,以保证保险合同的有效性和匹配性以及提高海上业务的流程性和安全性。

另一项重要内容是海上保险公司的监管。

在英国,所有的保险公司和保险人必须经过金融行为监管局(Financial Conduct Authority, FCA)的批准,并遵循高标准的监管体系。

FCA为目标实现最高水平的保险行业专业化与透明性,监管公司领导、管理、保障、服务等方面工作。

此外,英国海上保险法还规定了保险企业的义务。

保险人需尽的义务包括:对被保险人进行现场考察、提供保险条款的解释、支付有效索赔和资助海上安全研究等。

这些政策保证了有关各方如承保人、被保险人、机构、公共利益等的权益平衡性。

在环境法、劳动法、海盗打击、非法偷渡等方面,英国海上保险法也有十分重要的规定。

例如,根据污染预防法(Pollution Prevention Act),船舶运输对环境保护的工作,包括运输危险化学品、排放废弃物、污染海洋和沿海地区等进行有关法律规范。

英国海上保险法最大诚信原则的变化及启示

英国海上保险法最大诚信原则的变化及启示

三一文库()〔英国海上保险法最大诚信原则的变化及启示〕汪奕洁潘天芹【摘要】英国海上保险在全球占有领先地位,其海上保险条款是许多国家模仿的对象。

英国《20XX年保险法》在《1906年海上保险法》基础上的诞生对海上保险法进行了重塑。

本文通过比较英国《20XX年保险法》和《1906年海上保险法》最大诚信原则具体内容的变化,分析我国《海商法》的完善方向,使保险法更加适用于实践,为海上贸易的发展保驾护航。

【关键词】最大诚信原则告知制度保证制度保险法在保险活动中,最大诚信原则最早以法律形式出现是在《1906年海上保险法》(以下简称MIA1906)第17条:“海上保险是建立在最大诚信原则基础上的保险合同,任何一方不遵守这一原则,他方可以宣告合同无效。

”由于当时英国在海上贸易领域中的领先地位,以及全世界海上保险内容的空白,该原则几乎被全世界接受并运用。

虽然从法律条文表面上看,最大诚信原则对保险双方都有约束,但在实际运用中,被保险人往往需要尽更多义务。

而且,由于大多数被保险人对保险法规涉猎不专,在实际赔付中,一些保险人往往以“被保险人违反最大诚信原则”为由,拒绝赔付,严重损害了被保险人的求偿权,违背了保险产生的最初意图。

因此,自21世纪后半叶起,最大诚信原则被许多人诟病,许多业内学者甚至认为保险法应当彻底废除这一原则。

但是,正如霍姆斯在《普通法》开篇所说:“法律的生命不在于逻辑,而在于经验。

”海上保险作为一种商业保险,其本质是一种交易,而从人类社会历史追溯,“诚信”是一切交易活动的前提。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废弃说”过于极端,我们真正要做的是对不严谨的旧法进行修改,使之跟上社会步伐,并真正公平地应用于保险当事人。

一、最大诚信原则的变化背景MIA1906將最大诚信原则分为两部分:告知制度和保证制度。

第一,告知制度是保险合同订立的前提。

MIA1906要求被保险人向保险人积极主动地告知关于保险标的一切会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承保及确定费率的事实,并对被保险人违反告知义务的后果作了十分严苛的规定,即保险人可以撤销保险合同。

浅析英国海上保险法中联合保险①基本问题

浅析英国海上保险法中联合保险①基本问题

浅析英国海上保险法中联合保险①基本问题一、联合保险法的定义联合保险,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享有不同种类的保险利益,但为了便利起见,其通过同一保险合同对不同种类的保险利益予以保险,但实际上合同基础并不相同。

②在英国,联合保险广泛适用于船舶保险、货物运输、船舶的融资租赁以及造船等涉及到多方当事人的领域。

被保险人主要涉及到船舶保险中的船舶所有人和船舶管理人、承租方,或者是船舶建造合同的主承包方(head contractor)和分包方(sub contractor)、供应方(supplier)之间。

二、联合保险的特点第一,联合保险中各个被保险人所享有的保险利益是不同的。

通常,各个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都分别享有保险利益,但是具体的保险利益种类也就是保险合同的基础是不同的。

如,在船壳保险中,作为被保险人的船东就有可能把船舶管理公司一并作为共同被保险人。

在船舶建造方面这种做法很是普遍,由于会涉及许多的分包方与供应方,所以在总承建方或船厂的保险合同中,会把与这些相关的公司都包括进来作为共同被保险人。

很显然,各个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所享有的保险利益是不同的,且当发生保险事故时各个被保险人损失衡量标准也是不同的。

第二,联合保险中各被保险人之间的行为独立。

在联合保险中各个当事方的行为结果是相互独立的,一个被保险人的行为通常应当独立于其他的被保险人也就是说被保险人之间是不可能互相影响的。

保险人不得因为其中一个或者几个被保险人故意或者过失行为作为对抗其他的被保险人的依据。

三、联合保险与共同保险发的区别共同保险和联合保险是联共保险下的既相互区别又相互联系的一对概念。

在具体的实践可能由于各个被保险人之间复杂的法律关系使得两者之间的区分不是那么清晰。

所以,笔者在此对共同保险和联合保险进行比较,希望能有助于清晰的界定两个概念。

共同保险,是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被保险人对同一个保险标的都享有同一种类的保险利益,并且依据对保险标的所享有的比例份额向保险人投保共同保险。

浅析英国《2015 年保险法》的修改对保险合同中最大诚信原则的变革

浅析英国《2015 年保险法》的修改对保险合同中最大诚信原则的变革

浅析英国《2015 年保险法》的修改对保险合同中最大诚信原则的变革一、序言保险合同建立在投保人和保险人之间的相互信任和良好沟通的基础之上,保险人根据被保险人提供的信息来评估是否同意承担风险以及确定保险费率的高低。

因此,作为合同的一种,保险合同也要遵循合同法的一般准则,以诚实信用原则作为基础。

然而,因为保险行业本身所具有的高风险性,有别于普通商业合同中禁止欺诈的一般诚信原则,保险合同中的诚信原则要求双方当事人尽到最大诚信义务。

英国2015 年保险法已于2015 年2 月12 日在英国议会获得通过,并将于2016 年8 月12 日开始正式实施。

这部法律的出台被认为是近一百年来英国保险法上最重大的变革,最大诚信原则作为一项基本原则,依然被保留了下来,但新法结合当今保险业的发展,对该原则进行了重大的变革。

鉴于海上保险所具有的国际化特征,以及英国在国际水险市场的重要地位,我国《保险法》和《海商法》在很大程度上借鉴了英国海上保险法的规定。

本文在回顾英国保险法中最大诚信原则的立法背景及其法律现状的同时,结合新法对该原则所作出的重大修改以及我国现行保险法的相关规定,简要的提出新法对我国的借鉴意义。

二、最大诚信原则的产生保险合同中的最大诚信原则起源于二百多年前的英国,在著名的Carter v Boehm①*案中,Mansfield大法官将诚实信用原则首次引入英国普通法。

此案中,他清楚地解释了为何诚信原则对于保险合同尤为重要: 保险合同是射性合同,与投保风险有关的重要事实通常掌握在被保险人手中,保险人依赖并且相信被保险人不会隐瞒他所知道的事实,也相信被保险人不会对其做出误导,从而使得保险人在以为风险不存在的情况下评估风险。

**Insurance is a contract of speculation. The specialfacts upon which the contingent chance is to becomputed lie most commonly in the knowledge of theassured only; the underwriter trusts to his representation,and proceeds upon confidence that he does notkeep back any circumstance in his knowledge tomisleadthe underwriter into a belief that the circumstancedoes not exist. ***Mansfield 大法官在本案中的这段判词成为了英国1906 年海上保险法最大诚信原则的基础,该法第17 条规定, 海上保险合同是建立在最大诚信原则之上的合同,如果合同的任何一方不遵守最大诚信义务,另一方可以解除合同。

英国2015保险法对我国《海商法》第十二章修改的启示

英国2015保险法对我国《海商法》第十二章修改的启示

英国2015保险法对我国《海商法》第十二章修改的启示作者:李翔来源:《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2018年第07期摘要:英国保险法一直以来被世界各国保险法作为范本来学习,这次英国保险法的2015年更新再次给我国的海上保险法的发展指明了道路。

《英国2015保险法》主要从告知义务、保证条款、欺诈索赔的后果等方面对旧法《1906年海上保险法》的一些规定进行了修改和调整,本文将从三个方面与我国《海商法》第十二章海上保险合同的规定进行对比,吸收英国保险法的精髓以完善我国海上保险合同法律规定。

关键词:告知义务;重要情况;保证条款英国2015保险法这次改动立足在大量的先例基础上,广泛地吸取了学者和保险专业人员的意见,与实务连接更紧密。

我国海商法中,有关海上保险的条文存在于第十二章中的41个条文里。

与英国海上保险法众多详细的规定比起来,我国海上保险中存在缺陷和不周全的地方是难免的,很多方面的规定不得不借助保险法的规定才能解释清楚。

一、我国海商法中对告知义务的规定我国《海商法》中第222条的规定与英国1906保险法的规定是一致的,即主动告知义务。

同时我国《保险法》第16条的规定赋予了保险人主动询问的权利。

虽然海上保险法也是保险法的一个方面,但是海上保险毕竟有其特殊之处,比如海上保险的标的可能在世界另一边的某一个港口停着,保险人只能通过一系列的资料来得知保险标的的状况而不能直接感受到。

海上保险的固有风险也是一般的非商业保险不能比拟的,发生纠纷时需要先适用海商法中的规定、再适用保险法中的规定。

所以我认为我国还是有必要把海上保险法完整地修订出来,学习英国2015保险法,把当事人双方的义务合并到一部法律里,通过当事人之间的配合达到信息充分交换的目的。

我国海商法没有单独解释陈述义务。

在违反告知义务的责任方面,我国海商法规定被保险人在非故意错误告知或没有告知时,保险人可以要求增加保费。

我国保险法在被保险人违反告知义务的后果规定方面与英国保险法差异很大,可以说是具有中国特色的。

2015英国保险法评述

2015英国保险法评述

英国2015年保险法评述作者:发布时间:2015-04-30 浏览量:1583英国2015年保险法(The Insurance Act 2015, UK,以下简称“新法”)已于2015年2月12在英国议会获得通过,将于2016年8月生效,除该法第二部分(公平提示义务)仅适用于“非消费者保险”(Non-consumer Insurance)(包括海上保险、再保险等)外(因为在这方面另外已有The Consumer Insurance (Disclosure and Representations) Act 2012调整消费者保险),该法也适用于所有“消费者保险”(Consumer Insurance)。

本文根据英国法律委员会(LAWCOMMISSION)网站()资料、作者参加2013年4月25日SWANSEA UNIVERSITY组织在伦敦英国保险人协会召开的专题研讨会论文集、其礼律师事务所(CLYDE & CO)上海代表处合伙人张逸伟律师提供的该所网站资料、英士律师事务所北京代表处顾问郭旭先生提供的该所中英文专题评述等资料写成,但对本中可能存在的错误,由本文作者负责,与资料提供者无关。

此外,本文作者不是英国律师,本文的观点不能作为相关英国法律的参照,仅用于学术探讨,希望对中国保险法和海商法的完善有所借鉴。

英国2015年保险法被视为英国100年来,即自英国1906年海上保险法(The Marine Insurance Act 1906, 简称MIA1906或“旧法”)以来,英国保险法最重要的变革。

该法的修改涉及下述英国法律:(1)The Marine Insurance Act 1906;(2)The Third Parties (Rights against Insurers) Act 2010;(3)The Road Traffic Act 1988;(4)The Consumer Insurance (Disclosure and Representations) Act 2012;(5)The Road Traffic (North Ireland) Order 1981。

英国2015年《保险法》对国内海上保险法的启迪-保险论文-经济学论文

英国2015年《保险法》对国内海上保险法的启迪-保险论文-经济学论文

英国2015年《保险法》对国内海上保险法的启迪-保险论文-经济学论文——文章均为WORD文档,下载后可直接编辑使用亦可打印——被称为世界海上保险法之父的英国1906 年《海上保险法》影响着世界上四分之三的国家的国内海上保险立法,它的几大原则也被许多国家所借鉴。

下面由学术堂为大家整理出一篇题目为英国2015年《保险法》对国内海上保险法的启迪的保险法论文,供大家参考。

原标题:英国2015《保险法》对我国海上保险法的借鉴意义引言:英国2015 年《保险法》已于2015 年 2 月12 日在英国议会获得通过,并将在2016 年8月生效。

该法被视为英国自1906年《海上保险法》以来,其保险法最重要的变革。

其中的一些重要修改比较好地结合了当代保险业的发展实际情况,也对我国海上保险法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一、英国2015《保险法》立法背景被称为世界海上保险法之父的英国1906 年《海上保险法》影响着世界上四分之三的国家的国内海上保险立法,它的几大原则也被许多国家所借鉴。

英国1906年《海上保险法》继承了当时英国保险法已有的一系列关于保护保险人的有关原则及规定,但是从现在的角度看,其存在着一些不合理的因素,随着世界经济的飞速发展,古老的法律面对新出现的问题时已经不能很好地适应现代保险业市场。

为了更好地体现其作用,对其修改势在必行。

在这种情况下,从2006年法律委员会立项开始,经过法律委员会、法律界和保险界的委员、法官、专家、律师和相关从业者的多次辩论和研讨,并借鉴了国际海事委员会的比较研究成果、澳大利亚保险法和挪威海上保险条款等,经过反复地对相关法律术语作出定义,2015 英国《保险法》(下文简称新法)千呼万唤始出来,被视为英国无争议法律委员会立法的典范。

二、英国2015《保险法》的重要修改(一)从最大诚信义务到公平陈述义务英国1906年《海上保险》法明确规定,海上保险合同受最大诚信原则的制约,该原则要求被保险人在订立、修改、续保合同时承担两方面的义务:一个是告知所有重要事实,另一个是如实陈述。

英国海上保险保证制度改革评析

英国海上保险保证制度改革评析

英国海上保险保证制度改革评析郑睿【摘要】在现行《1906年英国海上保险法》下,保险人将在被保险人违反保证之时起自动解除所有保险赔偿责任.而且,即使被违反的保证不会增加已实际产生的损失的发生风险,保险人也能解除责任.《2015年英国保险法》对现行法进行了重大修改:当被保险人违反保证时,保险人的责任将处于中止状况,直到被保险人对其违反行为做出更正.更进一步,如保证或其他条款与某一特定类型的损失相关,则保险人不得以此类保证或条款未被遵守为由对实际发生的不同类型的损失逃脱赔偿责任.总体而言,新法进行的变革平衡了被保险人和保险人的利益,有利于支持和促进伦敦海上保险市场发展.【期刊名称】《中国海商法研究》【年(卷),期】2016(027)002【总页数】10页(P67-75,120)【关键词】《2015年英国保险法》;保证;责任中止;与实际损失无关的条款【作者】郑睿【作者单位】上海海事大学法学院,上海201306【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DF961.9保证是普通法系海上保险法中的一个特色制度。

作为“所有海上保险法的母法”的《1906年英国海上保险法》用了第33条至第41条整9个条文为这个制度搭建了一个较为完整的法律框架。

[1]其中,第33条第1款开宗明义对保证进行了定义:“保证,是一种承诺性保证,指被保险人凭此承担去做或不做某种特定的事情,或履行某项条件,或肯定或否定某些事实的特定状态的存在。

”从这一定义可以看出,保证的功能,实质上是划定承保风险的范围并进一步确定保险人的保险责任范围。

所以,保证一直都在海上保险实务中受到保险人的青睐,在各种类型的海上保险合同中都能找到保证的身影。

①参见Allen v. Universal Automobile Ins Co Ltd [1933] 45 LILR 55。

②参见[1992] 1 AC 233,262-263。

③在Forsikringsaktielselskapet Vesta v. Butcher[1989] AC 852一案中,被保险人保证自己的养鱼场24小时都有人看护。

英国海上保险法年

英国海上保险法年

英国海上保险法年英国海上保险法年,也称为海上保险法令,是指英国的法律体系中海上保险相关的法规、法律文件以及相关规定的一年期限。

其主要包括了海上保险合同的签订、解约、索赔、争议解决等方面,旨在保护海上贸易的安全和利益。

本文将从历史、现状、影响等方面介绍英国海上保险法年。

历史:早在18世纪,由于英国占据了全球海洋贸易的主导地位,因此海上保险事项的处理在英国就备受重视了。

在这样的背景下,海上保险法年便应运而生。

1840年,第一份以“海上保险法”为主题的法案正式在英国国会获得批准。

此后,英国连续通过了多份与海上保险相关的法律和规定,一直到今天,英国海上保险法年已经成为了全球最完善、最系统的海上保险法律体系之一。

现状:当前,英国海上保险法年体系包含了多部法律和规定。

其中最重要的是1870年通过的《英国海上保险法案》和1906年通过的《国际货物销售合同1910年公约》。

这两个法案的通过,使得英国的海上保险领域实现了现代化。

同时,后续的海上保险相关法规的完善,也为英国的海上保险市场发展提供了坚实的基础。

在现代化的海上保险市场中,英国的一些保险公司享有着很高的声誉。

这些公司中最著名的是劳合社(Lloyd's),它被认为是全球最古老、最为专业的海上保险公司。

同时,城市再保险(City Re),安德烈斯海上保险(Andréasson),捌爱海上保险(Beazley)等公司也在海上保险领域中具有很高的声誉。

影响:英国海上保险法年的实施,对海上贸易的保护起到了很大的作用。

其中最基本的一点是确保了海上运输中所产生的财产损坏或者人身伤害能够得到保障,同时也为保险公司和客户之间的合作提供了基本的法律法规依据。

此外,英国海上保险法年的实施也为英国的保险业市场发展提供了不少的机会。

在国内外海上贸易流量的不断增大下,需要更多的保险公司通过劳合社进入市场,或者通过其他方式切入市场,以满足客户的需求。

总结:英国海上保险法年建立至今已有数十年,其法律体系的完善和发展,有力促进了海上保险市场的繁荣发展,保障了海上贸易的安全和利益,同时也为英国保险业提供了不少的市场机会。

英国2015年保险法修改的解读

英国2015年保险法修改的解读

英国2015年保险法修改的解读作者:孙珊珊来源:《法制与社会》2015年第15期摘要 2015年2月12日,英国2015年保险法在议会获得通过,并将于2016年8月生效。

该法被视为英国近100年以来保险法发展史上最重大的变革,其结合现代保险业的发展,对以往保险法进行了重大修改。

本文将基于笔者对英国2015年保险法的理解,对其重大修改之处进行详细解读,并针对我国关于保险合同的现行规定,简短的提出英国2015年保险法对我国的借鉴意义。

关键词合理告知保证欺诈性索赔作者简介:孙珊珊,大连海事大学法学院海商法硕士研究生。

中图分类号:D910 ; ; ; ; ; ; ; ; ; ; ; ; ; ; ; 文献标识码:A ; ; ; ; ; 文章编号:1009-0592(2015)05-252-02一、英国2015年保险法的立法背景英国保险法产生及发展于18至19世纪,其目的是为了防止被保险人滥用其权利以保护处于发展初期的保险业的发展。

因此,在英国保险法下设有一系列保护保险人的机制,保险人可以据此拒绝被保险人的某些索赔,这对被保险人来说是极为不合理的。

到20世纪,海上货物运输业的发展促进了Marine Insurance Act 1906 (MIA1906)的诞生,其继承了英国保险法已有的关于保护保险人的有关原则及规定;该法律虽然是有关海上保险的规定,但其大部分原则可以适用于非海上保险。

这一时期的保险法虽然在一定时期内有利于保险业的发展,但因其存在很多不合理因素,已经不能适应现代保险业市场,不利于现代保险业的发展。

为了使保险法更好的发挥其作用,英国法律委员会首先对消费者保险进行修改,并制定了Consumer Insurance (Disclosure and Representations) Act 2012 (CIDRA)。

根据CIDRA,消费者不再承担向保险人主动提供信息的义务,而是只需诚实而合理的回答保险人的询问即可。

英国海上保险保证条款的发展及我国适用

英国海上保险保证条款的发展及我国适用

149JING JI YU FA经济与法《1906年英国海上保险法》开辟了现代海上保险法律制度的先河,其项下保证制度是保险人的守护神。

而随着时代发展与实践累积,传统的保证制度显现出诸多的不适应。

《2015年英国保险法》则在前人基础上,对应时代发展应运而生。

而保证制度的逻辑与规定也因势利导地调整改变,生出值得借鉴的地方。

一、保证制度所面临的挑战与调整随着航海技术现代化,航海风险可预知性增大,船舶抗风险能力增强。

在保险事故发生率降低的今天,对保险人的侧重保护造成了保险人与被保险人之间权力义务的不平等,并逐渐不适应当下海上保险实务。

如今的海上保险开始侧重向平衡、合理的方向转变。

1、来自不同法系的挑战保证制度是英美法系的特色制度之一,而在许多大陆法系国家则并不采用保证制度,更多地应用风险变更制度。

该制度特点在于,当保险期间某种承保风险发生了变更,违背原有保险合同的部分约定,被保险人应及时履行通知义务。

保险人可以根据风险变化决定解除或者增加保费使合同继续有效。

这种制度相较于MIA1906来说,有很大的可操作性、变通性与平衡性。

2、《2015年英国保险法》的变革《2015年英国保险法》,将原先MIA1906中与新法不符处摒弃。

其较以往的改变主要在两个方面:一是将终止条款变更为中止条款。

允许被保险人在违反保证条款之后进行恢复补救,而保险合同效力则进入中止状态。

二是在该法第11条规定“与实际损失无关条款”,对特定损失予调整。

其要求,被保险人能证明其行为不会导致特定风险增加或损失发生,那么该违反保证的行为与增加的风险或额外损失无因果关系。

《2015年英国保险法》的出现符合了现实的需要,对于不合理、不适应的保证条款也作出了修正,维护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平衡。

二、我国《海商法》保证制度的存废相较于他国海上保险保证制度的规定,我国《海商法》对于保证的规定仅出现在第235条。

该条的设计十分单薄,不利于实务运用。

而对于《海商法》保证制度也有“存与废”两种意见。

论英国新保险法的出台对完善我国海上保险法制度的启示

论英国新保险法的出台对完善我国海上保险法制度的启示

论英国新保险法的出台对完善我国海上保险法制度的启示【摘要】近几年,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的课题在航运法律理论与实务届被广泛的关注,由于英国海上保险法在全球占有领先地位,有关海上保险法部分的修改基本是在《1906年英国海上保险法》的大背景下提出的。

英国《2015年保险法》已于2016年8月12日生效。

本文通过比较英国《2015年英国保险法》具体内容的变化,分析在新的航海背景下,我国海上保险法完善的方向,使法律更好的为航海实践服务,为海上貿易的发展保驾护航。

【关键词】《2015年英国保险法》公平提示义务欺诈性索赔制度保证制度我国《海商法》一、《2015年英国保险法》的立法新趋势(一)、从最大诚信义务到公平提示义务。

英国普通法中有关合同法的规定并没有诚信义务的要求,仅规定合同当事人不得存在欺诈行为。

《2015年英国保险法》新趋势体现在:界定何为“重要事实”方面,规定采用客观和主观“双重标准”来判断,明确了被保险人需要告知保险人的重要内容的范围;履行告知义务模式方面,英国新保险法规定为“被保险人主动告知为主,保险人询问为辅”的模式;重新架构违约救济的方式,在规定告知义务上,英国新保险法规定被保险人有义务对可能影响保险人决定的重要事实进行“合理查询”,清楚正确地提供重要事实;在违反告知义务的救济上,英国新保险法废除了宣告合同无效的单一救济方式,通过考虑被保险人违反该义务的主观状态及对涉案保险合同的具体影响程度来分别给予不同的救济权利。

(二)、欺诈性索赔制度的立法新趋势。

英国新保险法在第12条中进一步明确了:保险人有权通知被保险人保险合同自欺诈行为发生之时起视为已经终止,保险人视保险合同已经终止的,对欺诈行为发生后的与欺诈行为有关的索赔也可以拒绝赔偿,而且无需退还任何保险合同项下已经支付的保险费。

(三)、保证制度的立法新趋势。

《2015年英国保险法》重新规定违反保险法中的保证的法律后果,体现了保险保证立法新趋势:缓解保险保证课以被保险人过于严厉的法律后果,从自动解除保险责任到保险合同效力中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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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LIZABETH II
c. 4
Insurance Act 2015
2015 CHAPTER 4 An Act to make new provision about insurance contracts; to amend the Third Parties (Rights against Insurers) Act 2010 in relation to the insured persons to whom that Act applies; and for connected purposes. [12th February 2015]
2 (2)
Insurance Act 2015 (c. 4) Part 2 — The duty of fair presentation
This Part applies in relation to variations of non-consumer insurance contracts as it applies to contracts, but— (a) references to the risk are to be read as references to changes in the risk relevant to the proposed variation, and (b) references to the contract of insurance are to the variation. The duty of fair presentation
3 (1) (2) (3)
Before a contract of insurance is entered into, the insured must make to the insurer a fair presentation of the risk. The duty imposed by subsection (1) is referred to in this Act as “the duty of fair presentation”. A fair presentation of the risk is one— (a) which makes the disclosure required by subsection (4), (b) which makes that disclosure in a manner which would be reasonably clear and accessible to a prudent insurer, and (c) in which every material representation as to a matter of fact is substantially correct, and every material representation as to a matter of expectation or belief is made in good faith. The disclosure required is as follows, except as provided in subsection (5)— (a) disclosure of every material circumstance which the insured knows or ought to know, or (b) failing that, disclosure which gives the insurer sufficient information to put a prudent insurer on notice that it needs to make further enquiries for the purpose of revealing those material circumstances. In the absence of enquiry, subsection (4) does not require the insured to disclose a circumstance if— (a) it diminishes the risk, (b) the insurer knows it, (c) the insurer ought to know it, (d) the insurer is presumed to know it, or (e) it is something as to which the insurer waives information. Sections 4 to 6 make further provision about the knowledge of the insured and of the insurer, and section 7 contains supplementary provision. Knowledge of insured
PART 1 INSURANCE CONTRACTS: MAIN DEFINITIONS Insurance contracts: main definitions In this Act (apart from Part 6)— “consumer insurance contract” has the same meaning as in the Consumer Insurance (Disclosure and Representations) Act 2012; “non-consumer insurance contract” means a contract of insurance that is not a consumer insurance contract; “insured” means the party to a contract of insurance who is the insured under the contract, or would be if the contract were entered into; “insurer” means the party to a contract of insurance who is the insurer under the contract, or would be if the contract were entered into; “the duty of fair presentation” means the duty imposed by section 3(1). PART 2 THE DUTY OF FAIR PRESENTATION 2 (1) Application and interpretation This Part applies to non-consumer insurance contracts only.
(4)Βιβλιοθήκη (5)(6)4 (1) (2)
This section provides for what an insured knows or ought to know for the purposes of section 3(4)(a). An insured who is an individual knows only— (a) what is known to the individual, and (b) what is known to one or more of the individuals who are responsible for the insured’s insurance. An insured who is not an individual knows only what is known to one or more of the individuals who are— (a) part of the insured’s senior management, or (b) responsible for the insured’s insurance.
Schedule 1 Part 1 Part 2 Part 3 Schedule 2
— — — — —
Insurers’ remedies for qualifying breaches Contracts Variations Supplementary Rights of third parties against insurers: relevant insured persons
Insurance Act 2015
CHAPTER 4
Explanatory Notes have been produced to assist in the understanding of this Act and are available separately
£6.00
Insurance Act 2015
CHAPTER 4
CONTENTS
PART 1 INSURANCE CONTRACTS: MAIN DEFINITIONS 1 Insurance contracts: main definitions PART 2 THE DUTY OF FAIR PRESENTATION 2 3 4 5 6 7 8 Application and interpretation The duty of fair presentation Knowledge of insured Knowledge of insurer Knowledge: general Supplementary Remedies for breach PART 3 WARRANTIES AND OTHER TERMS 9 10 11 Warranties and representations Breach of warranty Terms not relevant to the actual loss PART 4 FRAUDULENT CLAIMS 12 13 Remedies for fraudulent claims Remedies for fraudulent claims: group insuran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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