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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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实务针对国家税务总局(2016)47号文关于发票冲红新规的质疑

财税实务针对国家税务总局(2016)47号文关于发票冲红新规的质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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冲红新规的质疑
国家税务总局(2016)47号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红字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一出,着实让很多企业亢奋了几天。

为什么亢奋呢?此文件对于红冲发票的规定中,是这么规定的“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等情形但不符合发票作废条件,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需要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按以下方法处理:......”
此条规定有什么玄机?我们来看一下早期国家税务局文件中关
于专用发票冲红的规定:
国税发(2006)156号文(此文已作废,我们引用只是为了追本溯源):
第十四条:一般纳税人取得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但不符合作废条件的,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的,购买方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以下简称《申请单》,附件3)。

《申请单》所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应经税务机关认证。

经认证结果为“认证相符”并且已经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一般纳税人在填报《申请单》时不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

经认证结果为“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的,一般纳税人在填报《申请单》时应填写相对应。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1993.12.30•【文号】国税发[1993]150号•【施行日期】1994.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增值税,税收征管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发布日期:2006年10月17日实施日期:2007年1月1日)废止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3]15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为了加强对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的使用管理,确保增值税凭发票注明税款抵扣制度的顺利实施,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专用发票不仅是纳税人经济活动中的重要商业凭证,而且是兼记销货方纳税义务和购货方进项税额的合法证明,对增值税的计算和管理起着决定性的作用。

国务院领导同志曾指示,要像对待钞票一样管好专用发票。

为此,各地各级税务机关务必高度重视专用发票的使用管理工作,并应主动取得各级政府领导的支持及财政、银行、审计、工商行政管理、公安、检察院等有关部门的协助,切实加强对这项工作的领导,严格按照专用发票的使用规定进行管理。

二、自1994年1月1日起,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和应税劳务必须按规定开具专用发票。

对应开而未开,仍使用普通发票的,购货方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对一般纳税人收到的属于上一年度开出的普通发票,只限于1月31日之前作为扣税凭证使用,但不得抵扣当期进项税额,可按有关政策规定,调增期初存货分离出的进项税额。

三、凡违反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处罚的规定办理。

四、《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报告总局,各地在贯彻执行中不得随意变通。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管理系统推行工作的通知》的通知【标 签】红字专用发票,管理系统【颁布单位】青岛市国家税务局【文 号】青国税函﹝2008﹞206号【发文日期】2008-10-14【实施时间】2008-10-14【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增值税各市国家税务局、市内各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管理系统推行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8〕761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贯彻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培训安排 市局于2008年9月30日前完成增值税防伪税控税务端(以下简称”税务端)相关岗位人员的操作培训。

增值税防伪税控企业端(即增值税防伪税控开票系统)(以下简称企业端)培训应于 2008年11月30日前完成。

本次培训按照企业金税卡版本情况,分两种情况进行。

(一)对已经升级为增值税防伪税控一机多票系统(以下简称一机多票系统)的企业以及未升级为一机多票系统的WINDOWS版企业(企业名单见附件1),由各基层局安排时间和场地并通知企业参加培训。

培训时,各基层局负责讲解红字发票管理的相关规定,技术服务单位负责发放升级光盘并讲解企业端操作及升级事宜。

(二)对使用DOS版企业端的企业(企业名单见附件2),各基层局负责通知企业到技术服务单位参加培训(具体培训日期安排见附件3)。

培训内容视同新安装防伪税控户,包括一机多票系统及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红字发票系统)的操作使用。

二、系统升级 市局税务端于2008年10月8日升级,各基层局应在市局服务器完成升级后,完成增值税防伪税控客户端新增控件的安装工作,并对相应操作人员进行用户权限维护,增加“通知单管理系统操作员”权限。

企业端升级工作应于2008年11月底前完成: (一)“一机多票”企业,由其通过光盘自行升级。

如出现升级不成功或系统异常的,企业应联系技术服务单位上门升级调试。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增值税专用发票存根联滞留票专项核查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增值税专用发票存根联滞留票专项核查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增值税专用发票存根联滞留票专项核查工作的通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布日期】2007.01.17•【字号】鲁国税函[2007]11号•【施行日期】2007.01.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增值税,税收征管正文山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增值税专用发票存根联滞留票专项核查工作的通知》的通知(鲁国税函[2007]11号)各市国家税务局(不发青岛):日前,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增值税专用发票存根联滞留专项核查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6〕1277号),部署各省对存根联滞留票进行专项核查。

现将文件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遵照执行。

一、高度重视存根联滞留票专项核查工作。

本次核查工作,是由总局统一组织、统一调度,在全国范围内开展的一次专项行动,针对性强、意义重大。

各级国税机关一定要高度重视这项工作,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流转税、征管、稽查、法规、信息中心要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对核查工作的监督管理;税源管理部门要将核查任务具体落实到岗、到人;核查人员要严格按照规定程序和步骤进行核查。

全省上下要共同努力,确保核查工作开展得扎实、深入。

二、严格按照规定要求和时限上报核查资料。

本次核查分为两个阶段:1月11日-2月11日,为销货方主管税务机关协查阶段;2月16-4月30日,为购货方税务机关核查阶段。

各地要严格按照总局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相关信息的录入上报工作,不得迟报。

在协查阶段,要按照总局要求取得并妥善保管协查资料,在核查阶段,要及时向销货方税务机关索取取证资料。

核查工作总结及《存根联滞留发票购货方核查结果情况表》,各市要于2007年5月8日前上报省局,地址:省局FTP://centre/流转税处/存根联滞留票核查/工作总结。

三、需要核查的购货方核查企业名单及购货方存根联滞留发票明细、销货方协查发票明细信息,已放在省局FTP://centre/流转税处/存根联滞留票核查/明细信息,各市局自行下载并及时进行清分。

国税函[2006]1279号 关于纳税人折扣折让行为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6]1279号  关于纳税人折扣折让行为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折扣折让行为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问
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6]1279号
颁布时间:2006-12-29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近接部分地区询问,因市场价格下降等原因,纳税人发生的销售折扣或折让行为应如何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

经研究,明确如下:
纳税人销售货物并向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由于购货方在一定时期内累计购买货物达到一定数量,或者由于市场价格下降等原因,销货方给予购货方相应的价格优惠或补偿等折扣、折让行为,销货方可按现行《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有关规定开具红字增
值税专用发票。

国家税务总局
二○○六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关于红字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

关于红字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

关于红字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为进一步规范纳税人开具增值税发票管理,现将红字发票开具有关问题公告如下: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等情形但不符合发票作废条件,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需要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按以下方法处理:(一)购买方取得专用发票已用于申报抵扣的,购买方可在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以下简称“新系统”)中填开并上传《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以下简称《信息表》,详见附件),在填开《信息表》时不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应暂依《信息表》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待取得销售方开具的红字专用发票后,与《信息表》一并作为记账凭证。

购买方取得专用发票未用于申报抵扣、但发票联或抵扣联无法退回的,购买方填开《信息表》时应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

销售方开具专用发票尚未交付购买方,以及购买方未用于申报抵扣并将发票联及抵扣联退回的,销售方可在新系统中填开并上传《信息表》。

销售方填开《信息表》时应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

(二)主管税务机关通过网络接收纳税人上传的《信息表》,系统自动校验通过后,生成带有“红字发票信息表编号”的《信息表》,并将信息同步至纳税人端系统中。

(三)销售方凭税务机关系统校验通过的《信息表》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在新系统中以销项负数开具。

红字专用发票应与《信息表》一一对应。

(四)纳税人也可凭《信息表》电子信息或纸质资料到税务机关对《信息表》内容进行系统校验。

二、税务机关为小规模纳税人代开专用发票,需要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按照一般纳税人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方法处理。

三、纳税人需要开具红字增值税普通发票的,可以在所对应的蓝字发票金额范围内开具多份红字发票。

红字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需与原蓝字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一一对应。

四、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认定或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前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XX年第X号)的规定,需要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按照本公告规定执行。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管理系统推行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管理系统推行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管理系统推行工作的通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布日期】2008.09.27•【字号】鲁国税函[2008]280号•【施行日期】2008.09.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增值税,税收征管正文山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管理系统推行工作的通知》的通知(鲁国税函[2008]280号)各市国家税务局(不发青岛):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管理系统推行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8〕761号)转发给你们,请结合我省推行会议精神,一并遵照执行。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系统推行工作是总局加强增值税管理、堵塞税收漏洞的重要举措。

推行工作时间紧、任务重、要求高,涉及广大纳税人,事关重大。

各级国税机关要加强领导,根据职责分工,各负其责,加强推行工作的协调和领导,力保推行工作的顺利进行。

二、广泛宣传,加强培训各级要做好系统推行前的宣传和培训工作。

一是要做好税务端培训工作。

各地要迅速行动,在10月1日前完成对系统内部税务人员的培训工作;确因特殊情况不能在10月1日前完成的,要向省局说明原因,但最迟不能晚于10月8日前完成;二是要做好对纳税人进行宣传辅导工作。

各地税务部门要立即着手组织纳税人培训班,宣讲总局、省局的推行工作部署、红字发票有关政策以及防伪税控开票系统操作等,争取纳税人的理解和支持。

三、上下联动,密切配合推行工作涉各级流转税、信息中心部门,各级防伪税控服务单位以及广大纳税人,税务部门内部要上下联动,密切配合,同时加强对防伪税控服务单位的协调与监督,保证推行工作的顺利进行。

要严格纪律,升级过程中不得对纳税人收取额外费用,也不得借此次升级对纳税人强行收取各种费用或搭售设备。

四、强化措施,保障进度各地要认真组织,制定推行方案,明确工作职责,采取有力措施,力争提前一到两周完成推行任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折扣折让行为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折扣折让行为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折扣折让行为开具红字增值
税专用发票问题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
•【公布日期】2006.12.29
•【文号】国税函[2006]1279号
•【施行日期】2006.12.29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增值税,税收征管
正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折扣折让行为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
发票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6〕127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近接部分地区询问,因市场价格下降等原因,纳税人发生的销售折扣或折让行为应如何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

经研究,明确如下:
纳税人销售货物并向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由于购货方在一定时期内累计购买货物达到一定数量,或者由于市场价格下降等原因,销货方给予购货方相应的价格优惠或补偿等折扣、折让行为,销货方可按现行《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有关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

国家税务总局
二○○六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第号关于简化增值税发票领用和使用程序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第号关于简化增值税发票领用和使用程序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化增值税发票领用和使用程序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9号字体:【大】【中】【小】为切实转变税务机关工作职能,进一步优化纳税服务,提高办税效率,国家税务总局开展了“便民办税春风行动”,全面全程提速办税,给诚信守法的纳税人提供更多的办税便利,现将简化增值税发票领用和使用程序有关问题公告如下:一、简化纳税人领用增值税发票手续取消增值税发票(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下同)手工验旧。

税务机关应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一般纳税人)发票税控系统报税数据,通过信息化手段实现增值税发票验旧工作。

二、简化专用发票审批手续一般纳税人申请专用发票(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和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下同)最高开票限额不超过十万元的,主管税务机关不需事前进行实地查验。

各省国税机关可在此基础上适当扩大不需事前实地查验的范围,实地查验的范围和方法由各省国税机关确定。

三、简化丢失专用发票的处理流程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如果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购买方可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或《丢失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附件1、2,以下统称《证明单》),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如果丢失前未认证的,购买方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进行认证,认证相符的可凭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证明单》,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

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和《证明单》留存备查。

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抵扣联,如果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可使用专用发票发票联复印件留存备查;如果丢失前未认证的,可使用专用发票发票联认证,专用发票发票联复印件留存备查。

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可将专用发票抵扣联作为记账凭证,专用发票抵扣联复印件留存备查。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农产品增值税抵扣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农产品增值税抵扣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农产品增值税抵扣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鲁国税函〔2005〕230号各市国家税务局(不发青岛):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农产品增值税抵扣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5]545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加强农产品收购发票管理一是规范发票开具。

农产品收购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下同)应按规定要求逐栏逐项如实填开《山东省XX市农业产品收购统一发票》等农产品收购发票。

对未按规定开具的,一律不得凭其进行税款抵扣。

二是严格发票发售管理,对收购发票应一律采用验旧购新的办法。

主管税务机关应根据农产品收购企业的经营规模,合理确定收购发票的发售量,但每次发售最多不得超过一个月用量。

根据实际需要,我省只保留千元版农产品收购发票。

各市原自行监制的万元版收购发票,准予限额使用至8月31日,逾期一律作废。

三是严格使用范围。

农产品收购企业向农民个人收购免税农产品的,可自行开具收购发票,向其他单位和个体经营者收购的,必须按规定向售货方索取发票。

四是各类农产品收购发票,只限在本县(市、区)范围内开具;设区的市是否可在市区跨区开具使用发票,由所在市国税局确定。

五是加大检查力度。

主管税务机关应加强对农产品收购企业发票使用情况的检查,对发票使用量、开具额度均大的,应定期抽取一定比例进行核查。

二、加强农产品收购企业会计核算管理主管税务机关应加强对农产品收购企业会计核算情况的日常管理和检查工作。

农产品收购企业购进的农产品必须按品种进行单独核算,应使用数量、金额式账簿,对购进的农产品的数量和金额同时进行核算。

在记账凭证上,应附过磅单、入库单、运费凭证和付款凭证。

对会计核算不健全,或者不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应按销售额依照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三、全面加强税源监控,积极实施纳税评估一是认真落实分类管理。

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2006]156号

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2006]156号

卡的行 为
维普资讯
( ) 一 企业 名称; ( ) 务登记代码 ; 二 税 (三) : 开票 限额; ( ) 四 购票 限量; ( ) 五 购票 人员姓 名 、 ; 密码 ( ) 六 开票机 数壁 ; ( ) t 国家税务总局规定 的其他 信息。

5 未按本规 定第十一 条开具专用发票 ; 、 6 未按规定保管专用 发票和专用设 备; 、 7 来按 规定申请 办理防伪税控 系统变更发行 ; 、 8 末按 规定接受税务机关检杏。 、 有上列情形的 , 如已领购专用发票 . 主管税务机关应暂扣其结存的专用发票和 I C卡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 一 , 的 为本规定第八条所称未按规定保管专用发票和 专用设 备 : ( ) 一 未设 专人保管专用发票和专用设 备 ; ( ) 二 未摧 税 务机关要求存放专用发票和专用设 备; ( ) 三 未将认 证相符 的 专用发票抵 扣联 、 认 证结果通知 书 》 《 证结果清单 》 《 和 认 装订 成
般纳税 人发生 上列第一 、 、 . 、 、 三 四 五 六 七项信 息变化 , 应向主管税 务机关 申请变更 发 行; 发生第 二项 信息变化 . 应向主管税务机关 申请 注销发 行。 第七条 ~ 纳税人凭 《 搬 发票领购簿 》 I 和经办 人身份 迁明领 购专用 发票 、 C 第八条 + 般纳税人有 下列情形 之…的 。 不得领购开具专用发票 : ( ) 一 会计核算 不健全 , 不能向税 务机关 准确提供增 值税销项 税额 、 税额 、 纳税 额 进项 应 数据 及其他有关增 值税税 务资料 的 上 列其他有关增值税税 务资料的内容 , 由省 、 自治 区 、 直 辖市 和计划 单列 市国家税 务局确 定。 (-) 《 二 有 税收征管法 》 规定的税收违法行 为, 拒不接受税 务机关处理 的。 ( ) 兰 有下列 行为之一 , 经税 务机关 责令限期改正 衙仍未改正的 : l虚开 增值税 々用发票 、 2 私 自印制专用发票 ; 、 3 向税务机关以外的单位和个人买取专用 发票; 、 4 借用他 人专用发票 ;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辅导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增购增值税专用发票预缴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辅导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增购增值税专用发票预缴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辅导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增购增值税专用发票预缴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5]109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近据部分企业反映,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在辅导期内增购增值税专用发票按次预缴增值税,资金占压问题较为突出。

为进一步方便纳税人,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纳税人在辅导期内增购专用发票,继续实行预缴增值税的办法,预缴的增值税可在本期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抵减后预缴增值税仍有余额的,应于下期增购专用发票时,按次抵减。

二、主管税务机关应加强对纳税人预缴税款抵减的审核工作(一)纳税人发生预缴税款抵减的,应自行计算需抵减的税款并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抵减申请。

(二)主管税务机关接到申请后,经审核,纳税人缴税和专用发票发售情况无误,且纳税人预缴增值税余额大于本次预缴增值税的,不再预缴税款可直接发售专用发票;纳税人本次预缴增值税大于预缴增值税余额的,应按差额部分预缴后再发售专用发票。

三、主管税务机关应在纳税人辅导期结束后的第一个月内,一次性退还纳税人因增购专用发票发生的预缴增值税余额。

发文日期:二○○五年十一月十八日一般纳税入纳税辅导期一般应不少于6个月。

对进入纳税辅导期管理的新办小型商贸企业不再实行原临时一般纳税人管理。

在辅导期内主管税务机关应积极做好增值税税收政策和征管制度的宣传辅导工作,同时按以下办法对其进行增值税征收管理:1、辅导期一般纳税人的增值税防伪税控开票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原则上不得超过一万元,如果开票限额确实不能满足实际经营需要的,主管税务机关可根据纳税人实际经营需要,经审核,按照现行规定审批其增值税防伪税控开票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和数量。

专用发票的领购实行按次限量控制,主管税务机关可根据企业的实际年销售额和经营情况确定每次的专用发票供应数量,但每次发售专用发票数量不得超过25份。

2、对已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新办商贸零售企业,第一个月内首次领购专用发票数量不能满足经营需要,需再次领购的,税务机关应当在第二次发售专用发票前对其进行实地查验,核实其是否有货物实物,是否实际从事货物零售业务。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印发《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的通知-鲁国税发[1996]74号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印发《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的通知-鲁国税发[1996]74号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印发《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的通知正文:----------------------------------------------------------------------------------------------------------------------------------------------------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印发《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的通知(鲁国税发[1996]74号1996年9月3日)现将《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印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认真研究制定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具体意见。

各市地要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征管改革工作会议精神和省局深化征管改革要求,立足实际,制定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具体意见,并以县(市、区)国税局及市地直属征收机构为单位,逐一排出改革进度时间表,并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全面落实改革举措。

各市地深化征管改革的具体意见务于九月底前报省局。

二、切实抓好城区征管改革扩大试行工作。

各市地要将所属直属分局、区局和70%的县市局列入今年下半年城区征管改革扩大试行单位。

各扩大试行单位要根据《山东省国税系统城区税收征管改革实施方案》和《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要求,制定符合当地情况、可操作性强的城区改革具体实施方案,对城区改革的内容、机构设置、工作职责、征收服务厅功能、计算机信息管理网络建设、干部队伍培训、征管业务流程、工作衔接配合、实施步骤、时间安排和保证措施等进行全面规定。

各扩大试行单位城区改革具体实施方案由市地局集中专门力量进行严格审查和认真修改,确保符合省局征管改革精神,并于10月20日前以市地为单位一并上报省局审批。

三、定期报告征管改革情况。

各市地在改革中要经常深入改革一线搞好调查研究,及时了解掌握本地征管改革进展情况,认真分析解决改革中遇到的矛盾和问题,注重改革信息的交流与反馈。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收购发票使用管理的意见(试行)》等制度的通知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收购发票使用管理的意见(试行)》等制度的通知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收购发票使用管理的意见(试行)》等制度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布日期】2006.12.30•【字号】鲁国税发[2006]207号•【施行日期】2006.12.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部分失效•【主题分类】证券,税收征管正文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收购发票使用管理的意见(试行)》等制度的通知(鲁国税发[2006]207号)各市国家税务局(不发青岛):根据省局领导关于构建税收管理长效机制的要求,省局针对目前流转税管理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在广泛征求基层税收机关和相关部门意见的基础上,研究制定了《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收购发票使用管理的意见(试行)》,《山东省国家税务局机动车辆生产、经销企业纳税评估管理办法(试行)》、《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增值税专用发票存根联滞留票审核检查办法(试行)》,现一并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执行中发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请及时向省局反馈。

二00六年十二月三十日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收购发票使用管理的意见(试行)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农业产品收购统一发票、废旧物资收购统一发票(以下简称收购发票)的使用管理,强化以票控税,堵塞税收漏洞,现提出以下意见:一、主管国税机关应加强收购发票购票资格的审核,应重点审核以下内容,经审核符合条件的,方可领购收购发票。

(一)农业产品收购统一发票:1、有固定经营地点、仓储设施或设备。

2、购进的货物属于《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列举的农业产品。

3、具备收购业务所必需的人员和资金。

4、收购地生产拟收购的农业产品。

5、其他应具备的条件。

(二)废旧物资收购统一发票:1、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从事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业务。

2、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及仓储场地、必要的经营资金。

3、财务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

4、收购的货物确属废旧物资。

《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相关文件

《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相关文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为适应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需要,规范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进一步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国家税务总局对现行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进行了修订。

现将修订后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印发给你们,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各级税务机关应做好宣传工作,加强对税务人员和纳税人的培训,确保新规定贯彻执行到位。

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报告总局(流转税管理司)。

附件:1.最高开票限额申请表2.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清单3.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4.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5.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国家税务总局二○○六年十月十七日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第一条为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规范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使用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专用发票,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开具的发票,是购买方支付增值税额并可按照增值税有关规定据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凭证。

第三条一般纳税人应通过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以下简称防伪税控系统)使用专用发票。

使用,包括领购、开具、缴销、认证纸质专用发票及其相应的数据电文。

本规定所称防伪税控系统,是指经国务院同意推行的,使用专用设备和通用设备、运用数字密码和电子存储技术管理专用发票的计算机管理系统。

本规定所称专用设备,是指金税卡、IC卡、读卡器和其他设备。

本规定所称通用设备,是指计算机、打印机、扫描器具和其他设备。

第四条专用发票由基本联次或者基本联次附加其他联次构成,基本联次为三联:发票联、抵扣联和记账联。

发票联,作为购买方核算采购成本和增值税进项税额的记账凭证;抵扣联,作为购买方报送主管税务机关认证和留存备查的凭证;记账联,作为销售方核算销售收入和增值税销项税额的记账凭证。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管理系统推行工作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管理系统推行工作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管理系统推行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08.08.25•【文号】国税函[2008]761号•【施行日期】2008.08.2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增值税,税收征管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管理系统推行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8〕76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为了加强增值税的征收管理,堵塞漏洞,税务总局决定全面推广应用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红字发票通知单管理系统),现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系统培训(一)税务端培训工作税务总局负责组织对各省师资班培训工作。

各省负责本省相关岗位人员的培训,培训工作于2008年9月30日前完成。

具体培训安排如下:1.2008年9月中下旬税务总局组织完成全国各省师资人员的培训,时间、地点和参加人员另行通知。

2.2008年9月30日前各省负责组织完成本省具体操作岗位人员的培训。

(二)企业端培训工作2008年10月1日-11月30日各地应完成对防伪税控企业的培训。

对于已经升级为一机多票系统的企业,培训采用免费、集中方式,由各主管税务机关负责提供培训场所,并做好宣传和组织工作,各地服务单位免费提供培训师资。

培训内容包括税务人员对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相关业务政策规定的宣讲,以及服务单位人员对开票系统升级和操作事项的介绍。

对于尚未升级为一机多票系统的企业,还应由服务单位进行一机多票开票系统的培训,具体培训方案参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增值税防伪税控一机多票系统的通知》(国税发〔2006〕78号)。

二、系统升级(一)税务端升级工作2008年9月30日前税务总局组织相关软件开发单位完成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税局税务端相关系统的升级工作,具体安排另行通知。

(二)企业端升级工作各地应在2008年10月1日-11月30日完成企业端开票系统的升级工作,对于不同版本的开票系统,升级方法有所不同,具体方法如下:1.对于已经升级为一机多票系统的企业,原则上由企业使用升级光盘自行完成软件升级工作。

《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提供以下资料

《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提供以下资料

纳税人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出具《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时,应提供以下资料:1、《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与申请单的电子信息(电子信息直接通过江苏省国家税务局网上办税厅网上提交),未加入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不需提供申请单的电子信息、并需在所填写的申请单上留下若干有效联系电话;2、对应的原蓝字发票发票联、抵扣联原件及复印件,其中原件由窗口人员审核后退还纳税人;3、购买方申请: (1)涉及退货、索取折扣、折让的,购买方应提供加盖购销双方公章的有关合同、协议原件、进项税转出凭证原件及加盖购买方公章的进项税转出凭证复印件(进项税转出凭证原件由窗口人员审核后退还纳税人)等(2)申请理由为开票有误等情形但不符合作废条件的,购买方应提供已认证、已抵扣但开票有误(含错误具体项目以及正确内容)等情形的说明;4、销售方申请: (1)因开票有误购买方拒收专用发票的,销售方须提供由购买方出具的写明拒收理由、错误具体项目以及正确内容的书面材料(2) 因开票有误等原因尚未将专用发票交付购买方的,由销售方出具写明具体理由、错误具体项目以及正确内容的书面材料5、购买方(销售方)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或经办人会计证原件及复印件。

6、纳税人办理业务的时限要求:1、因开票有误购买方拒收专用发票的,销售方须在专用发票认证期限内(自专用发票开具之日起180日)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

2、因开票有误等原因尚未将专用发票交付购买方的,销售方须在开具有误专用发票的次月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

附:(1)超过开票日期180天未办理专用发票认证手续,主管税务机关不受理购买方纳税人申请,出具《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的手续。

(2)为加强外贸企业出口退税风险管理,自2010年6月起规定:凡外贸企业到所属管理分局申请《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必须提供原增值税发票抵扣联及该发票认证相符状态复印件(即江苏省国家税务局网上办税厅012表增值税抵扣明细表,点击“浏览”,打印查询的该发票状态界面),如企业原增值税发票认证状态为“外贸出口退税”标志,还需提供十分局审批出具的《外贸企业出口视同内销征税货物进项税额抵扣证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化增值税发票领用和使用程序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化增值税发票领用和使用程序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化增值税发票领用和使用程序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9号)逐条解读为切实转变税务机关工作职能,进一步优化纳税服务,提高办税效率,国家税务总局开展了“便民办税春风行动”,全面全程提速办税,给诚信守法的纳税人提供更多的办税便利,现将简化增值税发票领用和使用程序有关问题公告如下:解读:可称作:简化增值税发票领用和使用程序五项措施。

一、简化纳税人领用增值税发票手续取消增值税发票(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下同)手工验旧。

税务机关应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一般纳税人)发票税控系统报税数据,通过信息化手段实现增值税发票验旧工作。

解读:《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专用发票内部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6]136号)规定:发售专用发票实行验旧供新制度。

纳税人在领购专用发票时,应向国税局提交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存根联,并申报专用发票领购、使用、结存情况和税款缴纳情况。

国税局审核无误后,方可发售新的专用发票。

1、验旧(1)检验纳税人是否按法规领购和使用专用发票。

(2)检验纳税人开具专用发票的情况与纳税申报是否相符,有无异常情况。

(3)根据验旧情况登记领购簿。

2、供新(1)审核购票员出示的领购簿和身份证等证件,检查与《纳税人领购增值税专用发票台帐》(附件六)的有关内容是否相符。

(2)审核纳税人填报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领购单》(附件七)。

(3)对证件资料齐备、手续齐全而又无违反专用发票管理法规行为的,发售机关可发售专用发票,并按法规价格收取专用发票工本费。

根据上述规定,各地税务机关在纳税人领用发票前,需通过验旧供新程序,以审验纳税人申报纳税和专用发票使用情况,凭发票开具清单及已开具发票的最后一份存根联办理,此项工作用时较长,容易造成办税大厅排队现象,影响办税效率。

税务机关应用一般纳税人发票税控系统报税数据,通过信息化手段实现增值税发票验旧工作。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机构开展个人实物黄金交易业务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机构开展个人实物黄金交易业务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机构开展个人实物黄金交易业务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布日期】2005.11.22•【字号】鲁国税发[2005]162号•【施行日期】2005.11.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增值税正文山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机构开展个人实物黄金交易业务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鲁国税发[2005]162号2005年11月22日)各市国家税务局: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机构开展个人实物黄金交易业务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178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对于从事实物黄金交易业务的金融机构,其省级分行和直属一级分行申请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及其他合法扣税凭证,由省级分行或直属一级分行统一取得、统一认证、统一抵扣。

二、省级分行和直属一级分行向其所属地市级分行、支行调拨实物黄金等黄金制品,不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三、根据金融机构从事个人实物黄金交易的实际情况,增值税预征率暂定为1%。

今后,省局将根据其交易情况的变化,及时调整预征率。

四、从事实物黄金交易业务的金融机构,应按照现行政策规定,分别核算货物或应税劳务和非应税劳务的销售额,不分别核算或者不能准确核算的,其非应税劳务应与货物或应税劳务一并征收增值税。

五、各省级分行和直属一级分行,应按照税收政策规定和本通知的要求,按时申报缴纳增值税。

每月征期过后5日内,各省级分行和直属一级分行,应将本月增值税的预征、清算及缴纳等情况,报送省国税局。

六、各地在执行中遇到的问题,应及时报告省局。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机构开展个人实物黄金交易业务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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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管理系统推行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标 签】红字专用发票,管理系统
【颁布单位】山东省国家税务局
【文 号】鲁国税函﹝2008﹞280号
【发文日期】2008-09-27
【实施时间】2008-09-27
【 有效性 】全文废止
【税 种】增值税
注释:法规全文废止:参见《山东省国家税务局部分条款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16号)
各市国家税务局(不发青岛):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管理系统推行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8〕761号)转发给你们,请结合我省推行会议精神,一并遵照执行。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系统推行工作是总局加强增值税管理、堵塞税收漏洞的重要举措。

推行工作时间紧、任务重、要求高,涉及广大纳税人,事关重大。

各级国税机关要加强领导,根据职责分工,各负其责,加强推行工作的协调和领导,力保推行工作的顺利进行。

二、广泛宣传,加强培训各级要做好系统推行前的宣传和培训工作。

一是要做好税务端培训工作。

各地要迅速行动,在10月1日前完成对系统内部税务人员的培训工作;确因特殊情况不能在10月1日前完成的,要向省局说明原因,但最迟不能晚于10月8日前完成;二是要做好对纳税人进行宣传辅导工作。

各地税务部门要立即着手组织纳税人培训班,宣讲总局、省局的推行工作部署、红字发票有关政策以及防伪税控开票系统操作等,争取纳税人的理解和支持。

三、上下联动,密切配合推行工作涉各级流转税、信息中心部门,各级防伪税控服务单位以及广大纳税人,税务部门内部要上下联动,密切配合,同时加强对防伪税控服务单位的协调与监督,保证推行工作的顺利进行。

要严格纪律,升级过程中不得对纳税人收取额外费用,也不得借此次升级对纳税人强行收取各种费用或搭售设备。

四、强化措施,保障进度各地要认真组织,制定推行方案,明确工作职责,采取有力措
施,力争提前一到两周完成推行任务。

一是从10月份起,要定期(半个月)向省局上报推行进度情况;二是要成立督导组,对推行情况进行督导;三是部分纳税人较多的单位,要集中人力、物力,加紧调度,确保按期完成。

五、其他要求
(一)做好未升级“一机多票”系统的升级工作。

据统计,我省共有1400多户纳税人未升级“一机多票”系统,省局已将企业名单下发各市,各市要严格按照有关升级要求,完成升级工作。

(二)我省红字发票系统企业升级光盘已经到位,各市要根据下发数量,督促防伪税控服务单位及时到省防伪税控服务单位领取。

(三)各市局完成推行工作任务后要及时将推行工作总结上报省局,上报时间不得迟于12月5日,省局将对全省推行工作进行通报。

关联知识: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管理系统推行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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