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电力公司安全生产违章(简版)
电力部门违章100例
安全生产典型违章100条(一)管理违章(23条)1.安全第一责任人不按规定主管安全监督机构。
2.安全第一责任人不按规定主持召开安全分析会。
3.未明确和落实各级人员安全生产岗位职责。
4.未按规定设臵安全监督机构和配臵安全员。
5.未按规定落实安全生产措施、计划、资金。
6.未按规定配臵现场安全防护装臵、安全工器具和个人防护用品。
7.设备变更后相应的规程、制度、资料未及时更新。
8.现场规程没有每年进行一次复查、修订,并书面通知有关人员。
9.未按规定每年对工作票签发人、工作负责人、工作许可人进行培训考试,并公布人员名单。
10.安全培训工作针对性不强,员工未能完全掌握必备的安全知识和技能。
11.新入厂的生产人员,未组织三级安全教育或员工未按规定组织《安规》考试。
12.特种作业人员上岗前未经过规定的专业培训。
13.不按照公司有关规定要求,及时、准确上报安全生产信息或隐瞒不报。
14.对不安全事件未按照“四不放过”原则进行调查处理。
15.不认真吸取教训,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致使同类事故重复发生。
16.设计、采购、施工、验收未执行有关规定,造成设备装臵性缺陷。
17.对排查出的安全隐患未制定整改计划或未落实整改治理措施。
18.对违章不制止、不考核。
19.违章指挥或干预运行值班人员操作。
20.安排或默许无票作业、无票操作。
21.不顾职工身体实际状况,强令职工加班加点,超负荷工作。
22.大型施工或危险性较大作业期间管理人员未到岗到位。
23.对承包方未进行资质审查或违规进行工程发包。
24.承发包工程未依法签订安全协议,未明确双方应承担的安全责任。
(二)行为违章(58条)25.进入作业现场未按规定正确着装、佩戴安全帽。
26.未按要求在作业现场设臵围栏;作业人员擅自穿、跨越安全围栏或超越安全警戒线。
27.不按规定使用操作票进行倒闸操作。
28.不按规定使用工作票进行工作。
29.现场倒闸操作不戴绝缘手套,雷雨天气巡视或操作室外高压设备不穿绝缘靴。
电力安全生产典型违章100条-范本模板
电力安全生产典型违章100条一、违章界定违章是指在电力生产活动过程中,违反国家和行业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程标准,违反国家电网公司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反事故措施、安全管理要求等,可能对人身、电网和设备构成危害并诱发事故的人的不安全行为、物的不安全状态和环境的不安全因素。
二、违章分类违章分为行为违章、装置违章和管理违章三类.行为违章是指现场作业人员在电力建设、运行、检修等生产活动过程中,违反保证安全的规程、规定、制度、反事故措施等的不安全行为。
装置违章是指生产设备、设施、环境和作业使用的工器具及安全防护用品不满足规程、规定、标准、反事故措施等的要求,不能可靠保证人身、电网和设备安全的不安全状态。
管理违章是指各级领导、管理人员不履行岗位安全职责,不落实安全管理要求,不执行安全规章制度等的各种不安全作为。
典型违章(100条)(一)行为违章(60 条)1。
进入作业现场未按规定正确佩戴安全帽。
2.从事高处作业未按规定正确使用安全带等高处防坠用品或装置。
3.作业现场未按要求设置围栏;作业人员擅自穿、跨越安全围栏或超越安全警戒线。
4.不按规定使用操作票进行倒闸操作。
5.不按规定使用工作票进行工作.6。
现场倒闸操作不戴绝缘手套,雷雨天气巡视或操作室外高压设备不穿绝缘靴。
7。
约时停、送电。
8.擅自解锁进行倒闸操作。
9.防误闭锁装置钥匙未按规定使用.10.调度命令拖延执行或执行不力。
11。
专责监护人不认真履行监护职责,从事与监护无关的工作。
12.倒闸操作前不核对设备名称、编号、位置,不执行监护复诵制度或操作时漏项、跳项。
13。
倒闸操作中不按规定检查设备实际位置,不确认设备操作到位情况。
14。
停电作业装设接地线前不验电,装设的接地线不符合规定,不按规定和顺序装拆接地线。
15。
漏挂(拆)、错挂(拆)标示牌。
16.工作票、操作票、作业卡不按规定签名。
17。
开工前,工作负责人未向全体工作班成员宣读工作票,不明确工作范围和带电部位,安全措施不交代或交代不清,盲目开工。
湖南省电力公司安全生产20条严重违章
附件:湖南省电力公司安全生产20条严重违章补充界定执行说明一、严重行为性违章1. 作业现场所装设的接地线(装置)没有有效接地。
【说明】下列情况执行本条规定:1)接地线没有与导体卡紧,接地刀闸合闸不到位;2)接地线未接在与地良好导通的地点,如接在导体的绝缘层、油漆层上。
3)接地棒插入地面深度不够。
2. 在行人道口或人口密集区从事高处作业,工作地点的下方未设围栏。
【说明】:1)城区、人口密集区,交通道口,通行道路等地点从事高处作业,工作地点周围应设置围栏(遮栏)和对外装设标示牌,主要是警示和防止非工作人员进入围栏(遮栏)内。
2)一般情况下无人到达的深林、山区野外,水田、菜地等作业现场,可不设围栏。
3. 深沟、深坑四周无安全警戒线,夜间无警告红灯。
【说明】下列情况执行本条规定:1)在居民区及交通道路附近开挖基坑,基坑周围没有设置可靠的围栏,并悬挂安全警示标志;过夜时没有设置坑盖,没有挂红灯警示;2)施工、检修作业场所的井、坑、孔、洞,没有覆盖坚固的盖板,或没有设置围栏和悬挂安全警示标志。
注:1)有人作业的坑洞,没有设置围栏或加盖盖板,一般不界定为违章;2)变电站内进行敷设电缆的工作,在照明充足的情况下,可不设置围栏。
4. 高处作业时,人员上下抛掷器具、材料,高处作业人员携带移动电话。
【说明】下列情况执行本条规定:1)高处作业时,作业人员采用直接向上或向下抛掷方式传递物品;2)高处作业人员携带移动电话(因工作原因必须通话时可使用对讲机)。
5. 以栏杆、脚手架、瓷件等为受力支撑点起吊物件。
【说明】下列情况执行本条规定:1)利用树木、外露岩石、运行线路杆塔等做锚桩或受力支撑点;2)利用临时(永久)栏杆、脚手架、瓷件等物件悬挂滑车起吊物件;3)在未经核算的情况下,利用构筑物或设备的构件作为起吊重物的承力点。
6. 吊运重物时吊臂下有人。
【说明】下列情况执行本条规定:1)杆塔组立现场,抱杆垂直下方或倒落范围内有人逗留,牵引、制动绳受力方向有人逗留;2)起吊过程中起重机伸臂及吊物下方有人逗留或通过;3)吊物从人员的头顶上越过;4)起吊时,吊物上站人或作业人员利用吊钩上升下降。
电力安全生产典型违章100条_百度文库_20140822_094340
64. 电力设备拆除后,仍留有带电部分未处理。
65.变电站无安防措施。
66. 易燃易爆区、重点防火区内的防火设施不全或不符合规定要求
67. 深沟、深坑四周无安全警戒线,夜间无警告红灯。 68. 电气设备无安全警示标志或未根据有关规程设置固定遮(围)栏。 69.开关设备无双重名称。 70. 线路杆塔无线路名称和杆号,或名称和杆号不唯一、不正确、不清晰。 71.线路接地电阻不合格或架空地线未对地导通。 72. 平行或同杆架设多回路线路无色标。 73. 在绝缘配电线路上未按规定设置验电接地环。 74. 防误闭锁装置不全或不具备“五防”功能。 75. 机械设备转动部分无防护罩。 76.电气设备外壳无接地。 77. 临时电源无漏电保护器。 78.起重机械,如绞磨、汽车吊、卷扬机等无制动和逆止装置,或制动装置失灵、不灵敏。 (三)管理违章(22 条) 79. 安全第一责任人不按规定主管安全监督机构。 80. 安全第一责任人不按规定主持召开安全分析会。 81. 未明确和落实各级人员安全生产岗位职责。 82. 未按规定设置安全监督机构和配置安全员。 83. 未按规定落实安全生产措施、计划、资金。 84. 未按规定配置现场安全防护装置、安全工器具和个人防护用品。 85. 设备变更后相应的规程、制度、资料未及时更新。 86. 现场规程没有每年进行一次复查、修订,并书面通知有关人员。 87. 新入厂的生产人员,未组织三级安全教育或员工未按规定组织《安规》考试。 88. 特种作业人员上岗前未经过规定的专业培训。 89. 没有每年公布工作票签发人、工作负责人、工作许可人、有权单独巡视高压设备人员名单。 90. 对事故未按照“四不放过”原则进行调查处理。 91. 对违章不制止、不考核。 92. 对排查出的安全隐患未制定整改计划或未落实整改治理措施。 93. 设计、采购、施工、验收未执行有关规定,造成设备装置性缺陷。 94. 未按要求进行现场勘察或勘察不认真、无勘察记录。 95. 不落实电网运行方式安排和调度计划。 96. 违章指挥或干预值班调度、运行人员操作。 97. 安排或默许无票作业、无票操作。 98. 大型施工或危险性较大作业期间管理人员未到岗到位。 99. 对承包方未进行资质审查或违规进行工程发包。 100. 承发包工程未依法签订安全协议,未明确双方应承担的安全责任。
电力管理总公司安全生产违章行为处罚规定(三篇)
电力管理总公司安全生产违章行为处罚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电力管理总公司安全生产工作,防范和减少生产事故的发生,保障员工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电力管理总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电力管理总公司及其下属各单位的生产安全管理。
第三条安全生产的责任由企事业单位所在法人、负责人、直接责任人员、生产安全管理部门等共同承担。
第四条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的,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本规定作为补充,并根据电力管理总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
第五条对于违反本规定的责任人员,除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外,电力管理总公司还将根据本规定追究其管理责任,并给予相应的处罚。
第二章生产安全责任第六条电力管理总公司及各单位应按照国家和行业的生产安全法律、法规和标准,建立和完善控制和监督系统,落实生产安全责任制。
第七条电力管理总公司及各单位领导干部是生产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对下属单位的生产安全负总责。
第八条电力管理总公司及各单位必须制定明确的生产安全责任制度,规定各级各类人员在生产安全工作中的权责和责任。
第九条电力管理总公司及各单位领导干部必须加强对生产安全工作的领导,做到定期检查、及时发现、正确处理生产安全问题。
第三章生产安全教育和培训第十条电力管理总公司及各单位必须定期组织员工进行生产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
第十一条电力管理总公司及各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岗位安全责任制,要求各岗位的员工具备相应的安全操作技能。
第十二条电力管理总公司及各单位领导干部、中层干部必须接受相应的生产安全培训,提高其管理能力和应急处理能力。
第四章安全生产检查第十三条电力管理总公司及各单位应组织定期和不定期的安全生产检查,发现生产安全隐患,及时督促整改。
第十四条安全生产检查应有相关的记录和报告,并按有关规定及时向上级报送。
第十五条安全生产检查人员必须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操作经验,对有关部门进行检查,要有相关证件和执法手段。
电力安全生产典型违章100条
电力安全生产典型违章100条一、违章界定违章是指在电力生产活动过程中,违反国家和行业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程标准,违反国家电网公司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反事故措施、安全管理要求等,可能对人身、电网和设备构成危害并诱发事故的人的不安全行为、物的不安全状态和环境的不安全因素。
二、违章分类违章分为行为违章、装置违章和管理违章三类。
行为违章是指现场作业人员在电力建设、运行、检修等生产活动过程中,违反保证安全的规程、规定、制度、反事故措施等的不安全行为。
装置违章是指生产设备、设施、环境和作业使用的工器具及安全防护用品不满足规程、规定、标准、反事故措施等的要求,不能可靠保证人身、电网和设备安全的不安全状态。
管理违章是指各级领导、管理人员不履行岗位安全职责,不落实安全管理要求,不执行安全规章制度等的各种不安全作为。
三、典型违章(100条)(一)行为违章(60条)1.进入作业现场未按规定正确佩戴安全帽。
2.从事高处作业未按规定正确使用安全带等高处防坠用品或装置。
3.作业现场未按要求设置围栏;作业人员擅自穿、跨越安全围栏或超越安全警戒线。
4.不按规定使用操作票进行倒闸操作。
5.不按规定使用工作票进行工作。
6.现场倒闸操作不戴绝缘手套,雷雨天气巡视或操作室外高压设备不穿绝缘靴。
7.约时停、送电。
8.擅自解锁进行倒闸操作。
9.防误闭锁装置钥匙未按规定使用。
10.调度命令拖延执行或执行不力。
11.专责监护人不认真履行监护职责,从事与监护无关的工作。
12.倒闸操作前不核对设备名称、编号、位置,不执行监护复诵制度或操作时漏项、跳项。
13.倒闸操作中不按规定检查设备实际位置,不确认设备操作到位情况。
14.停电作业装设接地线前不验电,装设的接地线不符合规定,不按规定和顺序装拆接地线。
15.漏挂(拆)、错挂(拆)标示牌。
16.工作票、操作票、作业卡不按规定签名。
17.开工前,工作负责人未向全体工作班成员宣读工作票,不明确工作范围和带电部位,安全措施不交代或交代不清,盲目开工。
国家电网公司安全生产典型违章条
附件:安全生产典型违章100条一、违章界定违章是指在电力生产活动过程中,违反国家和行业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程标准,违反国家电网公司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反事故措施、安全管理要求等,可能对人身、电网和设备构成危害并诱发事故的人的不安全行为、物的不安全状态和环境的不安全因素。
二、违章分类违章分为行为违章、装置违章和管理违章三类。
行为违章是指现场作业人员在电力建设、运行、检修等生产活动过程中,违反保证安全的规程、规定、制度、反事故措施等的不安全行为。
装置违章是指生产设备、设施、环境和作业使用的工器具及安全防护用品不满足规程、规定、标准、反事故措施等的要求,不能可靠保证人身、电网和设备安全的不安全状态。
管理违章是指各级领导、管理人员不履行岗位安全职责,不落实安全管理要求,不执行安全规章制度等的各种不安全作为。
三、典型违章(100条)(一)行为违章(60条)1. 进入作业现场未按规定正确佩戴安全帽。
2. 从事高处作业未按规定正确使用安全带等高处防坠用品或装置。
3. 作业现场未按要求设置围栏;作业人员擅自穿、跨越安全围栏或超越安全警戒线。
4. 不按规定使用操作票进行倒闸操作。
5. 不按规定使用工作票进行工作。
6. 现场倒闸操作不戴绝缘手套,雷雨天气巡视或操作室外高压设备不穿绝缘靴。
7. 约时停、送电。
8. 擅自解锁进行倒闸操作。
9. 防误闭锁装置钥匙未按规定使用。
10. 调度命令拖延执行或执行不力。
11. 专责监护人不认真履行监护职责,从事与监护无关的工作。
12. 倒闸操作前不核对设备名称、编号、位置,不执行监护复诵制度或操作时漏项、跳项。
13. 倒闸操作中不按规定检查设备实际位置,不确认设备操作到位情况。
14. 停电作业装设接地线前不验电,装设的接地线不符合规定,不按规定和顺序装拆接地线。
15. 漏挂(拆)、错挂(拆)标示牌。
16. 工作票、操作票、作业卡不按规定签名。
17. 开工前,工作负责人未向全体工作班成员宣读工作票,不明确工作范围和带电部位,安全措施不交代或交代不清,盲目开工。
湖南省电力公司安全生产违章处罚规定
湖南省电力公司安全生产违章处罚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杜绝责任事故,保护劳动者利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国家电网公司安全生产工作规定》、《湖南省电力公司员工奖惩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违章是事故之源,是伤亡之源,反违章是对职工最好的爱护和最大的关心,不反违章就是见死不救。
公司所有员工都有权制止和纠正违章行为,并将违章情况报告给上级部门。
第三条违章实行“连带处罚”,即除按规定对违章者实行处罚外,还将视违章情节和严重程度对违章者的直接上级、相关部门负责人、单位领导给予相应的处罚。
第四条本规定适用公司系统所有员工。
第二章违章界定第五条凡违反以下规章制度规定都属于违章:1.违反国家电网公司《电力安全工作规程》等安全生产规章制度;2.违反华中电网公司和省公司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规定;3.违反本单位安全生产方面的规章制度。
第六条行为性违章1.不按规定使用操作票进行倒闸操作;2.不按规定使用工作票进行工作;3.不按规定使用标准化作业卡;4.无人监护进行倒闸操作;5.擅自解锁进行倒闸操作;6.未经“三核对”或未经唱票、复诵就盲目操作;7.不按规定使用“双人双机”进行遥控操作;8.违反调度纪律或值班纪律;9.约时停、送电;10.非工作负责人代办工作票开工或终结手续;11.作业人员擅自扩大工作范围;12.作业前没有站队“三交”;13.无人监护在运用中的高压电气设备上工作;14.工作票、操作票、作业卡漏签名或代签名;15.送、配电线路停电作业不使用《停电区域图》;16.对作业现场存在的高低压共杆、临近或交叉跨越带电设备、双电源供电情况等,计划性工作不到现场勘察;17.不按标准化作业卡(指导书)流程进行作业;18.标准化作业卡(指导书)未按要求进行审批;19.标准化作业卡(指导书)内容与实际工作内容不符;20.高空作业不系好安全带或进入生产(施工)现场不戴好安全帽;21.不按规定使用合格的安全工器具进行作业(操作);22.不按规定做好安全措施在设备上工作;23.现场作业人员不按规定正确着装;24.监护人未穿“红马甲”或监护人未认真履行监护职责,从事与监护无关的工作;25.检修、更新、改造的设备投运前,作业负责人没有向运行人员书面交设备变动情况;26.组立杆塔、撤杆、撤线或紧线前没有按规定采取防倒杆塔措施或采取突然剪断导线、地线、拉线等方法撤杆撤线;27.在交通要道施工没有设置双向警示标志和隔离装置,没有采取防止挂线的措施;28.起重设备超载起吊;29.在调度室、控制室、仓库、危险品贮存地等场所使用明火、电炉或不按照规定动火作业;30.无证开车、酒后开车、超速行驶、将车交无证人驾驶、驾驶员私自出车、行车中拔打或接听手机;31.不按要求开展作业前培训工作;32.不按要求开展现场安全风险辨识工作;第七条管理性违章1.没有按上级规定制定相关规章制度和实施细则;2.没有履行岗位安全职责;3.没有按“四不放过”原则对事故、障碍、严重违章进行分析处理;4.没有按规定对重大缺陷或隐患进行整改;5.没有按规定开展安全生产例行工作或记录做假;6.没有对上级检查、监督提出的问题制定整改计划并实施;7.没有定期公布工作票签发人、工作负责人、工作许可人、有权单独巡视高压设备人员名单;8.没有现场运行规程的新设备投入运行;9.没有按规定提交完整的竣工资料(含电子版);10.没有按规定派人到作业现场把关或现场把关人没有履行职责;11.没有按规定上报安全生产信息或发布生产作业信息;12.一人同时担任多个项目的执行经理(项目副经理);13.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或作业指挥者没有履行指挥职责;14.将资质不合格的施工队伍引进系统;15.发包方未按省公司规定对外委项目实行安全管理与监督;16.没有授权项目部对施工队行使奖惩考核职权;17.新建、改扩建工程没有执行国家电网公司、省公司有关反事故技术措施;18.安排不符合要求的作业人员进行作业(操作);19.将伪劣产品引入系统;20.对新设备或检修后的电气设备、转动机械、压力容器,未经验收合格即投运;第八条装置性违章1.电气设备的安全距离不符合规程要求;2.变电站电气设备没有防误闭锁装置;3.35千伏及以上电压等级的输电线路“三牌”不全、10千伏配电线路无杆号牌或字迹不清晰;4.没有按规定在绝缘配电线路上设置验电接地环,导致不能做安全措施;5.跨越110千伏及以上电压等级的电力线路、铁路、通航河流、高速公路及一级公路时,导地线绝缘子串未采用双联串;6.线路接地电阻不合格或架空地线没有对地导通;7.主变压器10千伏侧母排(含套管连接部位)没有进行热塑绝缘;8.临时电源没有安装漏电保护器;9.机械设备转动部分没有防护罩;10.电气设备外壳没有按规定接地;第三章稽查规定第九条对违章实行分级查处,即班组自查自纠,三级单位、厂局组织稽查、省公司督查,实行哪一级发现、哪一级处理的原则。
电力管理总公司安全生产违章行为处罚规定范本
电力管理总公司安全生产违章行为处罚规定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电力管理总公司安全生产管理,保障员工和企业的人身、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电力管理总公司及其下属所有单位、部门、员工。
第三条凡违反本规定的行为,将依法从重给予处罚,以确保安全生产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四条电力管理总公司安全生产违章行为的处罚,应以公正、公平、公开为原则,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认定、处理。
第二章违章行为与处罚第五条对个人员工的违章行为按照以下情况处罚:(一)未按规定佩戴个人防护用品的,给予警告并责令整改;情节严重的,给予记过处分。
(二)擅自改变工艺、操作方法的,给予严重警告或留用察看处分。
(三)未经许可擅自改变、拆除、废弃设备设施的,给予记过处分。
(四)在禁止使用明火区域使用明火的,给予记大过处分。
(五)重大违章行为,造成重大事故隐患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六条对单位违章行为或者管理失职行为,采取以下处罚措施:(一)有违章行为的一般场所进行整改,情节较重的停产整顿。
(二)对有管理不力、责任人员未尽职或监管不到位等失职行为,给予通报批评、警告或记过处分。
(三)对重大违章行为,造成重大事故隐患的,依法移交相关部门并责令停产整顿。
(四)对因违章行为造成事故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并予以全面清查。
第七条违章行为处理的程序:(一)接到举报或发现有违章行为时,应立即停止违章行为,确保安全;(二)依法对违章行为作出行政处罚或者纪律处分决定,并书面通知被处罚人;(三)被处罚人在接到处罚决定书后十日内可以要求听证,有关部门应组织听证并告知听证结果;(四)对不服处罚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三章附则第八条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执行,各单位、部门应严格执行,确保电力管理总公司安全生产的顺利进行。
第九条对已经发生的违章行为,即使本规定没有详细规定,仍要依法予以处理。
第十条本规定的解释权归电力管理总公司安全生产处所有,并负责对本规定的解释和修改。
供电企业安全生产典型违章
加强员工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增强员工对安全问题的认识和应对能力。
加强应急管理和预案演练
建立完善的应急管理体系 制定应急预案并进行演练 提高应急响应能力 加强与政府部门的沟通和协作
预防和减少典型违章的措施
未按规定进行安全检查,导 致设备故障或安全隐患
未按规定进行安全操作,导 致设备损坏或人员伤亡
未按规定进行安全培训,导 致员工缺乏安全意识
违反安全设施规定的违章
未按规定设置安 全设施,如安全 警示标志、防护 栏等
安全设施老化、 损坏未及时更换
安全设施不符合 规范要求,如高 度、亮度等不达 标
私自拆除、损坏 安全设施,导致 安全隐患
安全生产的重要性
第二章
供电企业的社会责任
保障电力供应,满足社会需求
遵守法律法规,履行企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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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保电力安全,减少事故发生
添加标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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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动绿色发展,促进可持续发展
安全生产与经济效益的关系
安全生产是供电企业稳定发展的基础 安全生产与经济效益相互促进 安全生产投入与经济效益的平衡点 安全生产管理对企业形象的影响
典型违章的危害和后果
人员伤亡:违章操作可能导致工作人员受伤甚至死亡 设备损坏:违章操作可能导致设备损坏,影响正常生产 生产中断:违章操作可能导致生产中断,影响企业效益 法律责任:违章操作可能触犯法律法规,企业需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典型违章类型及案例分析
第三章
违反安全操作规程的违章
未按规定使用安全防护用品, 导致人员受伤
鼓励员工积极参与安全管理和改进工作
建立员工参与机制:鼓励员工提出安全建议和意见,设立奖励制度 提供培训和支持:为员工提供安全培训和教育,提高安全意识和技能 建立良好的沟通渠道:加强员工之间的沟通与交流,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
供电企业安全生产典型违章
供电企业安全生产典型违章一、违章操作的定义和背景在供电企业中,违章操作是指在电力生产、传输、分配和使用的各个环节中,违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法律法规的行为。
这些违章操作可能源于操作人员的失误、管理不善、设备故障或其他原因。
它们可能导致电力系统故障、设备损坏、人员伤亡和环境污染等严重后果。
二、典型违章行为分析2.1 操作人员违章操作人员的违章行为主要包括不按照规定使用个人防护装备、忽视安全警示标志、未进行安全检查和风险评估等。
这些违章行为可能导致人员伤亡和事故发生。
例如,操作人员在进行设备维护和检修时,未佩戴绝缘手套和防护眼镜,可能导致触电事故。
2.2 管理违章管理违章主要表现为安全管理制度不健全、安全培训和教育不足、安全监督不到位等。
这些违章行为可能导致事故频发和安全生产形势恶化。
例如,企业管理层未对操作人员进行定期的安全培训,导致操作人员对安全规定缺乏足够的认识和理解。
2.3 设备违章设备违章主要包括设备维护保养不当、设备老化磨损、设备设计缺陷等。
这些违章行为可能导致设备故障和事故发生。
例如,设备长期未进行维护和检修,可能导致设备性能下降,甚至发生断裂或短路等故障。
三、违章行为的危害及原因3.1 违章行为的危害违章行为对供电企业的安全生产造成严重危害。
首先,违章行为可能导致人员伤亡,给操作人员和周围人员带来生命安全的威胁。
其次,违章行为可能导致设备故障和损坏,增加企业的维修成本和停电时间。
最后,违章行为可能导致电力系统不稳定,影响供电质量和可靠性。
3.2 违章行为的原因违章行为的原因多种多样,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操作人员的安全意识和素质不高,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缺乏足够的认识和理解。
2.企业管理层对安全生产的重视程度不够,安全投入不足,安全培训和教育不充分。
3.安全监督不到位,缺乏有效的监督机制和监督人员。
4.设备维护保养不当,设备老化磨损,存在设计缺陷。
四、防范措施及建议为了减少和避免违章行为,供电企业应采取一系列的防范措施和建议:1.加强安全培训和教育,提高操作人员的安全意识和素质。
电力管理总公司安全生产违章行为处罚规定(3篇)
电力管理总公司安全生产违章行为处罚规定为了确保电力管理总公司的安全生产,保障员工的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有效预防和减少安全事故的发生,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制定了下列安全生产违章行为处罚规定,以便对违章行为及时进行惩处和纠正。
一、违章行为的定义1. 违反安全操作规程:不按规定佩戴防护用具,违章操作设备,擅自停工、开工,违章使用设备,以及其他与安全生产相关的违章行为。
2. 违反安全管理制度:不按规定参加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不遵守安全生产纪律,不执行领导的安全生产指令,以及其他与安全管理相关的违章行为。
3. 违反消防安全规定:违反消防安全规定,如闯入消防通道、占用疏散通道,存放易燃易爆材料等。
4. 违反电气安全规定:违反电气安全规定,如私拉乱接电线,违规使用电器设备,未及时整改电气安全隐患等。
二、处罚措施1. 给予口头警告:对于违章行为较轻的,首次违章行为,可以给予口头警告,并加强安全教育培训。
2. 警告批评:对于违章行为较重的,或者违章行为较轻但屡教不改的,可以给予警告批评,并督促整改。
3. 经济处罚:对于违章行为较严重且对安全生产造成一定影响的公司员工,可以给予经济处罚。
具体处罚金额根据违章行为的严重程度和影响程度综合评估,但不得低于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金额。
4. 降级处分:对于违章行为较严重且影响较大的公司员工,可以给予降级处分。
降级期间,相关员工将被降低岗位职位、工资等级,以示警示和惩戒。
5. 撤职处分:对于违章行为特别严重、情节严重或者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公司员工,可以给予撤职处分。
撤职期间,相关员工将被解除劳动合同、离职,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6. 追究刑事责任:对于故意违反安全生产规定、严重违章行为造成严重安全事故的员工,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处罚程序1. 违章行为的发现:违章行为可通过现场监控、巡视检查、员工举报等多种方式进行发现。
2. 确认违章事实:对于发现的违章行为,需要进行事实核实与认定,确保违章行为的准确性和真实性。
电力公司安全违章违规处罚制度
电力公司安全违章违规处罚制度一、目的:为了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落实公司《安全生产工作规定》,逐步实现“零违章”目标,保障员工在生产活动中的安全和健康,保证电网安全运行,预防发生各类电力生产事故,教育、引导员工在生产活动中遵章守纪,特制订本规定。
二、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公司下属各部门系统所属公司各个班组、其他部门参照执行。
三、职责:1、公司各部门应认真执行本规定,对违章人员进行逐级登记和考核。
2、公司系统所有员工均有制止违章行为的权力,各部门领导、安全监察专职人员应经常到现场检查、监督本规定执行情况。
各级管理人员、现场安全员应结合现场工作情况,认真履行安全监督职责,及时发现制止违章行为。
全体员工应自觉认识违章的危害性,积极主动地反违章。
3、反违章实行全员、全面、全方位、全过程管理和下级对上级逐级负责制,各部门领导应对本部门的违章行为进行认真的查禁及考核,凡因自查、自纠不力,被上一级监督检查发现的应负连带责任。
本级查处的违章行为上级不重复处理。
4、对在工作中因严重失职、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等造成事故,按照分级考核原则进行处罚。
5、公司相关职能部门和各班组,应结合本部门职责范围的专业管理特点和本部门实际情况制定违章分类及考核细则。
四、程序与规定1、违章定义:违章是指所有员工(包括各级领导、工程技术人员、工作中雇佣的临时工、民工,工程队工作人员等)在电力生产活动过程中,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程标准,违反电力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反事故措施、安全管理要求等,可能对人身、电网和设备构成危害并诱发事故的人的不安全行为、物的不安全状态和环境的不安全因素。
(1)违章分为行为违章、装置违章、管理违章。
行为违章——指现场作业人员在电力建设、运行、检修等生产活动过程中,违反保证安全的规程、规定、制度、反事故措施等的不安全行为。
装置违章——指生产设备、设施、环境和作业使用的工器具及安全防护用品不满足规程、规定、制度、反事故措施等的要求,不能可靠保证人身、电网和设备安全的不安全状态。
电力公司安全违章违规处罚制度
电力公司安全违章违规处罚制度一、目的:为了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落实公司《安全生产工作规定》,逐步实现“零违章”目标,保障员工在生产活动中的安全和健康,保证电网安全运行,预防发生各类电力生产事故,教育、引导员工在生产活动中遵章守纪,特制订本规定。
二、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公司下属各部门系统所属公司各个班组、其他部门参照执行。
三、职责:1、公司各部门应认真执行本规定,对违章人员进行逐级登记和考核。
2、公司系统所有员工均有制止违章行为的权力,各部门领导、安全监察专职人员应经常到现场检查、监督本规定执行情况。
各级管理人员、现场安全员应结合现场工作情况,认真履行安全监督职责,及时发现制止违章行为。
全体员工应自觉认识违章的危害性,积极主动地反违章。
3、反违章实行全员、全面、全方位、全过程管理和下级对上级逐级负责制,各部门领导应对本部门的违章行为进行认真的查禁及考核,凡因自查、自纠不力,被上一级监督检查发现的应负连带责任。
本级查处的违章行为上级不重复处理。
4、对在工作中因严重失职、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等造成事故,按照分级考核原则进行处罚。
5、公司相关职能部门和各班组,应结合本部门职责范围的专业管理特点和本部门实际情况制定违章分类及考核细则。
四、程序与规定1、违章定义:违章是指所有员工(包括各级领导、工程技术人员、工作中雇佣的临时工、民工,工程队工作人员等)在电力生产活动过程中,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程标准,违反电力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反事故措施、安全管理要求等,可能对人身、电网和设备构成危害并诱发事故的人的不安全行为、物的不安全状态和环境的不安全因素。
(1)违章分为行为违章、装置违章、管理违章。
行为违章——指现场作业人员在电力建设、运行、检修等生产活动过程中,违反保证安全的规程、规定、制度、反事故措施等的不安全行为。
装置违章——指生产设备、设施、环境和作业使用的工器具及安全防护用品不满足规程、规定、制度、反事故措施等的要求,不能可靠保证人身、电网和设备安全的不安全状态。
电力安全生产典型违章条全集文档
电力安全生产典型违章条全集文档(可以直接使用,可编辑实用优质文档,欢迎下载)电力安全生产典型违章300条(一)管理违章(二)行为违章(三)装置违章安全生产事故典型案例例1. 聊城市莘县化肥有限责任公司“7、8”液氨泄漏事故2002年7月8日2时09分,聊城市莘县化肥有限责任公司发生液氨泄漏事故。
这起事故共泄漏液氨约20.1吨,造成死亡13人,重度中毒24人,直接经济损失约72.62万元。
一企业基本情况莘县化肥有限责任公司于2002年1月25日经莘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批准注册成立,是由鲁西化工集团总公司控股,吸收自然人参股组成的,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有限责任公司。
公司注册资本740万元,其中,鲁西化工集团总公司出资720万元。
主要设备为合成氨生产线,年生产规模为4万吨,主要商品为液氨和碳酸氢铵。
企业现有干部职工540人。
二事故经过2002年7月8日凌晨0点20分,一辆个体液氨罐车,在莘县化肥有限责任公司液氨库区灌装场地进行液氨灌装,到凌晨2点左右灌装基本结束时,液氨连接导管突然破裂,大量液氨泄漏。
驾驶员吩咐押运员立即关闭灌装区西侧约64米处的紧急切断阀,自己迅速赶到罐车尾部,对罐车的紧急切断装置采取关闭措施,一边与厂值班人员联系并报警。
2时09分,接到报警后,公安、消防等部门及县委、县政府主要领导先后赶到现场,组织事故抢险和群众疏散。
同时,企业值班领导组织职工对生产系统紧急停车。
4时40分,消防官兵将液氨罐车2个制动阀门和1个灌装截止阀关闭。
抢险搜救工作一直持续到6点30分。
参与抢险搜救的干部、群众和公安、消防干警500多名,车辆32部,共解救、疏散群众2000余人。
三事故原因分析:经省政府调查组调查初步分析,发生事故的原因有以下四个方面:(一)液相连接导管破裂是造成事故的直接原因。
初步查明,液相连接导管供货单位是河北省无生产许可证的一家镇办企业。
经公安部门侦察鉴定,液相连接导管破裂排除了人为破坏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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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为性严重违章界定
〃1.不按规定使用操作票进行倒闸操作;
〃2.不按规定使用工作票进行工作;
〃3.不按规定使用标准化作业卡(指导书);
〃4.无人监护进行倒闸操作(单人值班变电站应与调度核对并做好记录);
〃5.擅自解锁进行倒闸操作;
〃6.未经“三核对”或未经唱票、复诵就盲目操作;
〃7.不按规定使用“双人双机”进行遥控操作;
〃8.违反调度纪律或值班纪律;
〃9.约时停、送电;
10.非工作负责人代办工作票开工或终结手续;
〃11.作业人员擅自扩大工作范围;
〃12.作业前没有站队“三交”;
〃13.无人监护在运用中的高压电气设备上工作;
〃14.工作票、操作票、作业卡漏签名或代签名;
15.送、配电线路停电作业不使用《停电区域图》;
16.对作业现场存在的高低压共杆、临近或交叉跨越带电设备、双电源供电情况等计划性工作不到现场勘查;
〃17.不按标准化作业卡(指导书)流程进行作业;
〃18.标准化作业卡(指导书)未按要求进行审批;
〃19.标准化作业卡(指导书)内容与实际工作内容不符;
20.高空作业不系好安全带或进入生产(施工)现场不戴好安全帽;
〃21.不按规定使用合格的安全工器具进行作业(操作);
〃22.不按规定做好安全措施在设备上工作;
〃23.现场作业人员不按规定正确着装;
〃24.监护人未穿“红马甲”或监护人未认真履行监护职责,从事与监护无关的工作;
25.检修、更新改造的设备投运前,作业负责人没有向运行人员书面交待设备变动情况;
- 1 -
26.组立杆塔、撤杆、撤线或紧线前没有按规定采取防倒杆塔措施或采取突然剪断导线、地线、拉线等方法撤杆撤线;
27.在交通要道施工没有设置双向警示标志和隔离装置,没有采取防止挂线的措施;
28.起重设备超载起吊;
〃29.在调度室、控制室、仓库、危险品贮存地等场所使用明火、电炉或不按照规定动火作业;
30.无证开车、酒后开车、超速行驶、将车交无证人驾驶、驾驶员私自出车、行车中拔打或接听手机;
〃31.不按要求开展作业前培训工作;
〃32.不按要求开展现场安全风险辨识工作;
〃33.作业现场所装设的接地线(装置)没有有效的接地;
34.在行人道口或人口密集区从事高处作业,工作地点的下方未设遮拦;
35.深沟、深坑四周无安全警戒线,夜间无警告红灯;
36.高处作业时,人员上下抛掷器具、材料、高处作业人员携带移动电话;
37.以栏杆、脚手架、瓷件等为受力支撑点起吊物件;
38.吊运重物时吊臂下有人;
39.作业现场存在以材料代替工具的现象;
〃40.在带电设备区内不按规定使用和搬运梯子、管子等长物.
〃41.易燃、易爆物品不按规定储运、存放、使用;
〃42.在保护室内拨打,接听移动电话;
43.高压实验时时不设临时遮拦;高压试验加压过程不进行监护和呼唱;
〃44.变电站改扩建工程作业区与运行设备区未有效隔离。
(二)管理性严重违章界定
1.没有按上级规定制定相关规章制度和实施细则;
2.没有履行岗位安全职责;
3.没有按“四不放过”原则对事故、障碍、严重违章进行分析处理;
4.没有按规定对重大缺陷或隐患进行整改;
5.没有按规定开展安全生产例行工作或记录做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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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没有对上级检查、监督提出的问题制定整改计划并实施;
7.没有定期公布工作票签发人、工作负责人、工作许可人、有权单独巡视高压设备人员名单;
8.没有现场运行规程的新设备投入运行;
9.没有按规定提交完整的竣工资料(含电子版);
10.没有按规定派人到作业现场把关或现场把关人没有履行职责;
11.没有按规定上报安全生产信息或发布生产作业信息;
12.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或作业指挥者没有履行指挥职责;
13.一人同时担任多个项目的执行经理(项目副经理);
14.将资质不合格的施工队伍引进系统;
15.发包方未按省公司规定对外委项目实行安全管理与监督;
16.没有授权项目部对施工队奖惩考核职权;
17.新建、改扩建工程没有执行国家电网公司、省公司有关反事故技术措施;
18.安排不符合要求的作业人员进行作业(操作);
19.将伪劣产品引入系统;
20.对新设备或检修后的电气设备、转动机械、压力容器,未经验收合格即投运。
21.不按规定开好周生产例会;
22.计划检修率低;
23.不按规定开展事故抢修或以事故抢修为由开展非应急抢修工作;
24.“三种人”考核、审批不严格;
25.安全监督工作不坚持原则,不曝光违章行为;
26.专业工作管理不到位导致有影响的事件;
(三)装置性严重违章界定
〃1.电气设备的安全距离不符合规程要求;
〃2.变电站电气设备没有防误闭锁装置;
3.35千伏及以上电压等级的输电线路“三牌”不全、10千伏配电线路无杆号牌或字迹不清晰;
4.没有按规定在绝缘配电线路上设置验电接地环,导致不能做安全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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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跨越110千伏及以上电压等级的电力线路、铁路、通航河流、高速公路及一级公路时,导地线绝缘子串未采用双联串;
6.线路接地电阻不合格或架空地线没有对地导通;
〃7.主变压器10千伏侧母排(含套管连接部位)没有进行热缩绝缘;
〃8.临时电源没有安装漏电保护器;
〃9.机械设备转动部分没有防护罩;
〃10.电气设备外壳没有按规定接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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