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做好城镇房屋拆迁安置工作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20〕62号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正文:----------------------------------------------------------------------------------------------------------------------------------------------------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23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经省政府同意,现就全面推进我省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工作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工作目标。
以改造带动全面提升,实现基础设施完善、居住环境整洁、社区服务配套、管理机制长效、小区文化彰显、邻里关系和谐。
到2022年,累计改造不少于2000个城镇老旧小区,基本形成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制度框架、政策体系和工作机制;到“十四五”期末,基本完成2000年底前建成的需改造城镇老旧小区改造任务。
(二)基本原则。
———政府引导、共同缔造。
加强政策引导和统筹协调,发挥居民主体作用,充分调动社会力量参与,实现共谋、共建、共管、共评、共享。
———因地制宜、精准施策。
科学确定改造目标,尽力而为、量力而行,不搞“一刀切”、不层层下指标。
顺应群众期盼,以确保居住安全、改善人居环境、提升配套服务为重点,积极借鉴未来社区理念,合理制定改造方案,建设美好家园。
———系统联动、整体推进。
整合各方资源,将城镇老旧小区改造与未来社区建设、美丽城镇建设、海绵城市建设、智慧安防小区建设、垃圾分类、“污水零直排区”建设等有机结合,努力实现“最多改一次”。
———创新机制、优化治理。
强化服务监管,推进多元化融资,鼓励以市场化运作方式实施改造。
以基层党建为引领,创新社区治理模式,完善小区长效管理机制。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控制城镇房屋拆迁规模严格拆迁管理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控制城镇房屋拆迁规模严格拆迁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办公厅•【公布日期】2004.06.06•【文号】国办发[2004]46号•【施行日期】2004.06.06•【效力等级】国务院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正文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控制城镇房屋拆迁规模严格拆迁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4]4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加强城镇房屋拆迁管理工作,关系到中央宏观调控政策的有效贯彻落实,关系到城镇居民的切身利益和社会稳定。
当前,我国城市建设事业取得较快发展,但在城镇房屋拆迁中也存在一些突出问题:一些地方政府没有树立正确的政绩观,盲目扩大拆迁规模;有的城市拆迁补偿和安置措施不落实,人为降低补偿安置标准;有的甚至滥用行政权力,违法违规强制拆迁。
这些现象不仅严重侵害城镇居民的合法权益,引发群众大量上访,影响社会稳定,也造成一些地区和行业过度投资。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的决策,促进城镇建设健康发展和社会稳定,经国务院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城镇房屋拆迁工作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端正城镇房屋拆迁指导思想,维护群众合法权益。
全面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用科学的发展观和正确的政绩观指导城镇建设和房屋拆迁工作。
严格依照城市总体规划和建设规划,制止和纠正城镇建设和房屋拆迁中存在的急功近利、盲目攀比的大拆大建行为。
认真落实中央宏观调控政策措施,根据各地的经济发展水平、社会承受能力和居民的收入状况,合理确定拆迁规模和建设规模;进一步完善法律法规,规范拆迁行为;落实管理责任,加强监督检查;严格依法行政,加大对违法违规案件的查处力度;坚决纠正城镇房屋拆迁中侵害人民群众利益的各种行为,维护城镇居民和农民的合法权益,正确引导群众支持依法进行的拆迁工作,保持社会稳定。
二、严格制订拆迁计划,合理控制拆迁规模。
城镇房屋拆迁规划和计划必须符合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建设规划,以及历史文化名城和街区保护规划。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征迁安置管理工作的通知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征迁安置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2.07.27•【字号】杭政办函〔2022〕43号•【施行日期】2022.08.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征迁安置管理工作的通知杭政办函〔2022〕43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为切实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征迁安置工作的要求,强化源头治理,系统性重塑征迁安置工作体系,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市征迁安置管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总体要求(一)工作目标。
城中村改造、棚户区改造,重大基础设施和重大产业、重大民生及其他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等涉及的征迁项目,要按照“未安置户在外过渡时间不超过5年”的总体原则,加快拆迁安置房及其配套设施项目建设、回迁安置和房屋产权首次登记速度,落实拆迁安置房小区长效管理,完善征迁至回迁安置全过程闭环管理机制,保障未安置户“住有宜居”。
(二)工作要求。
1.以人为本、满意为要。
以未安置户的体验感、幸福感、获得感为征迁和安置工作的出发点、立足点和最重要的衡量标准,将“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始终贯穿征迁安置全过程,积极引导群众全程参与,充分吸纳群众合理诉求,自觉接受社会各界监督,切实维护未安置户合法权益。
2.高效协同、压实责任。
构建高效协同的征迁安置联动工作机制,市建设、规划和自然资源等部门要强化统筹推进,加强对区、县(市)的指导监督;各区、县(市)政府要全面落实主体责任,积极组织征迁安置工作,推动各环节提质增效。
3.整体谋划、流程再造。
强化系统观念和方法,推动征迁安置工作体系化建设、模块化管理、精细化服务;规范征迁至回迁安置全过程管理,明确征迁补偿、安置房项目建设、回迁安置并联实施路径;推动征迁安置工作“一件事”改革。
国务院办公厅 关于认真做好城镇房屋拆迁工作维护社会稳定的紧急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认真做好城镇房屋拆迁工作维护社会稳定的
紧急通知
佚名
【期刊名称】《中国房地产业》
【年(卷),期】2004(000)002
【摘要】拆迁工作对我国各地城市建设特别是房地产业的发展带来的推动作用是
勿容置疑的。
但那些不顾民众利益、脱离法制轨道的拆迁却不但对城市建设的推进不利,而且带来一系列社会问题,甚至危害社会的安定团结,应当引起我们的高度重视。
鉴于此,本期“专题聚焦”栏特地组织编发了一组有关拆迁方面的文章,望能对涉及
拆迁工作的各方人士有所启发。
【总页数】2页(P14-15)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293.3
【相关文献】
1.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认真做好城镇房屋拆迁工作维护社会稳定的紧急通知 [J], ;
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认真做好城镇房屋拆迁工作维护社会稳定的紧急通知 [J],
3.认真做好城镇房屋拆迁工作维护社会稳定 [J],
4.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认真做好城市房屋拆迁工作维护社会稳定的紧急通知 [J], ;
5.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认真做好城镇房屋拆迁工作维护社会稳定的紧急通知 [J], 无因版权原因,仅展示原文概要,查看原文内容请购买。
浙江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浙江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2001年11月2日浙江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保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建设项目顺利进行,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城市规划区内的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并需要对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的,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城市房屋拆迁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有利于城市旧区改造和生态环境改善,保护文物古迹。
第四条本条例所称拆迁人是指依法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
本条例所称被拆迁人是指被拆迁房屋的所有人。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管理房屋拆迁工作的行政部门(以下简称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互相配合,共同做好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工作。
第六条拆迁人必须依照本条例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合理补偿、安置。
被拆迁人、被拆迁房屋承租人必须服从城市建设需要,在规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第二章拆迁管理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房屋拆迁、建设、规划、计划、国土资源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根据当地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同时考虑近期新建商品房的市场供应等因素,制定城市房屋拆迁的中长期计划和年度计划。
拆迁年度计划由市、县人民政府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
第八条拆迁房屋的单位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后,方可实施拆迁。
申请房屋拆迁许可证,应当向房屋所在地的市、县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提交下列文件:(一)建设项目批准文件;(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三)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四)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五)办理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出具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证明。
前款第(四)项规定的拆迁方案应当对临时周转用房和用于产权调换的安置用房作出安排。
第(五)项规定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按照拆迁预算的百分之八十专户确认,储存,拆迁人提供的安置用房可以折价计入;不足部分由拆迁人在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规定的期限内补足。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严格征地拆迁管理工作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的紧急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严格征地拆迁管理工作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的紧急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近期,一些地区在农村征地和房屋拆迁(以下简称“征地拆迁)中,相继发生多起致人死伤事件,群众反映强烈,社会影响十分恶劣。
国务院领导同志高度重视,批示要求做好有关工作。
为保护群众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经济秩序,严厉打击犯罪行为,进一步加强征地拆迁管理,经国务院同意,现将有关事项紧急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做好征地拆迁管理工作的重要意义征地拆迁关系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党中央、国务院对此高度重视,明确要求坚决制止乱占滥用耕地,严格城镇房屋拆迁管理,坚决纠正侵害人民群众利益的问题,切实维护社会稳定。
进一步加强征地拆迁管理,妥善处理城市发展和征地拆迁的关系,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维护群众合法权益,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一项重要工作。
各地区、各部门一定要充分认识做好这项工作的极端重要性,树立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和正确的政绩观,端正城乡建设的指导思想,严格执行国家关于征地拆迁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严格履行有关程序,坚决制止和纠正违法违规强制征地拆迁行为。
要改进工作作风,完善工作机制,下大力气化解征地拆迁中的矛盾纠纷,妥善解决群众的实际困难,维护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和社会和谐稳定。
二、严格执行农村征地程序,做好征地补偿工作征收集体土地,必须在政府的统一组织和领导下依法规范有序开展。
征地前要及时进行公告,征求群众意见;对于群众提出的合理要求,必须妥善予以解决,不得强行实施征地。
要严格执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布实施的征地补偿标准。
尚未按照有关规定公布实施新的征地朴偿标准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必须于20lO年6月底前公布实施;已经公布实施但标准偏低的,必须尽快调整提高。
要加强对征地实施过程的监管,确保征地补偿费用及时足额支付到位,防止出现拖欠、截留、挪用等问题。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10.23•【字号】浙政办发[2009]154号•【施行日期】2009.10.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浙政办发〔2009〕154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九年十月二十三日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09〕28号),设立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是主管全省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工作的省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责调整(一)划入原省建设厅的职责。
(二)取消已由国务院、省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和扩权强县改革中省政府规定应当交由县(市)政府主管部门具体实施的事项。
(三)将指导城市客运职责划给省交通运输厅。
(四)加强城乡住房保障,加快建立我省住房保障体系,完善廉租住房制度,加快推进农村住房改造建设,着力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
(五)加快实施新型城市化战略,加强城乡规划管理,推进建筑节能,改善人居生态环境,促进城乡统筹发展。
二、主要职责(一)负责保障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
拟订全省住房保障相关政策并指导实施;拟订全省廉租住房规划及政策,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国家、省有关廉租住房资金安排,监督各地组织实施;编制住房保障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监督实施。
(二)负责推进住房制度改革。
拟订适合省情的住房政策;指导住房建设和住房制度改革;拟订全省住房建设规划并指导实施,研究提出住房和城乡建设重大问题的政策建议。
浙江省发展改革委 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浙江省重大产业项目申报及奖励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发展改革委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浙江省重大产业项目申报及奖励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20.12.31•【字号】浙发改投资〔2020〕407号•【施行日期】2020.12.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宏观调控和经济管理综合规定正文省发展改革委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浙江省重大产业项目申报及奖励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市人民政府、省级有关单位: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我省重大产业项目用地保障机制的意见》(浙政办发〔2012〕84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优化投资结构提高投资质量的若干意见》(浙政发〔2018〕13号)等文件精神,为进一步加强省重大产业项目用地保障,加快建设现代化产业体系,经省政府同意,现将《浙江省重大产业项目申报及奖励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附件1浙江省重大产业项目申报及奖励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精神和省委第十四届八次全会精神,忠实践行“八八战略”、奋力打造“重要窗口”,加快建设现代化产业体系,推动形成以国内大循环为主体、国内国际双循环相互促进的新发展格局,进一步加强省重大产业项目用地保障,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我省重大产业项目用地保障机制的意见》(浙政办发〔2012〕84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优化投资结构提高投资质量的若干意见》(浙政发〔2018〕13号)等文件精神,特制订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根据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产业类别,分为特别重大产业项目、引领性重大产业项目、示范性重大产业项目。
1.特别重大产业项目。
固定资产投资50亿元及以上的数字经济、生命健康、新材料、高端装备制造、重大科技创新等制造业项目。
2.引领性重大产业项目。
固定资产投资20亿元及以上的数字经济、生命健康、新材料、高端装备制造、重大科技创新等制造业项目。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避灾安置场所规范化建设实施的意见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避灾安置场所规范化建设实施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3.08.12•【字号】浙政办发〔2013〕108号•【施行日期】2013.08.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规划正文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避灾安置场所规范化建设实施的意见浙政办发〔2013〕108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避灾安置场所是由县级人民政府确认或组织建设,为受洪涝、风雹、台风、地震、滑坡、泥石流等自然灾害和突发公共事件影响、需要转移安置的当地群众及外来人员,无偿提供临时性避护和基本生活保障的场所。
为全面加强我省避灾安置场所规范化建设,进一步提升基层综合防灾减灾救灾能力,根据国务院《自然灾害救助条例》有关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经省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意见:一、总体要求坚持把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社会和谐稳定作为工作的出发点,按照规划科学、布局合理、设施齐全、功能完备、管理规范、服务高效的要求,统筹考虑地理环境状况、灾害发生规律、人口分布特点、公共资源条件等因素,加快推进县、乡、村三级避灾安置场所规范化建设,进一步提升应对自然灾害的整体防御能力和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处置能力,为促进全省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到2020年,全省基本实现避灾安置场所全覆盖。
所有县(市、区)、乡镇(街道)、村(社区)均建有安全、实用、规范、完善的避灾安置场所,形成全面覆盖的避灾安置网络。
原则上每个县(市、区)建有1—3个容量不小于200人的县级避灾中心;每个乡镇(街道)建有1—2个容量不小于100人的乡级避灾中心;每个村(社区)建有1个容量不小于50人的村级避灾点。
二、主要任务(一)做好避灾安置场所的规划选址和建设工作。
各地要将避灾安置场所建设纳入县市域总体规划、村镇建设规划,科学制定避灾安置场所的布局规划、建设规划和具体实施计划。
浙江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浙江省人民政府第26号令
浙江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正文:---------------------------------------------------------------------------------------------------------------------------------------------------- 浙江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1992年4月23日浙江省人民政府第26号令)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保障城市建设顺利进行,保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凡在本省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因城市建设需要拆迁房屋及其附属物的,均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城市规划区,是指城市市区、近郊区以及城市行政区域内因城市建设和发展需要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
城市规划区的具体范围,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依法编制的城市总体规划中划定。
第四条本细则所称拆迁人是指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建设单位或个人。
本细则所称被拆迁人是指被拆除房屋及其附属物的所有人(包括代管人、国家授权的国有房屋及其附属物的管理人)和被拆除房屋及其附属物的使用人。
本细则所称原使用人是指房屋拆迁前已取得该房屋合法使用权的人。
第五条城市房屋拆迁必须符合城市规划和有利于城市旧区改建。
第六条拆迁人必须按照本细则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和安置;被拆迁人必须服从城市建设需要,在规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被拆迁人的单位和主管部门,应当协助拆迁人做好被拆迁人的动员搬迁工作。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或者人民政府授权的部门(以下简称房屋拆迁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房屋拆迁的审批、指导、监督、协调、裁决等工作,并接受上一级房屋拆迁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
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加强对城市房屋拆迁工作的领导,公安、城建、规划、土管、供水、供电、财税、物价、工商等部门和街道办事处应根据各自的职责,配合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做好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工作。
浙江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浙江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The Standardization Office was revised on the afternoon of December 13, 2020浙江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2001年11月2日浙江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根据2007年3月29日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浙江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保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建设项目顺利进行,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城市规划区内的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并需要对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的,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房屋拆迁,是指因实施城市规划或者因其他公共利益需要,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而拆除该地块上房屋的行为。
第三条城市房屋拆迁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有利于城市旧区改造和生态环境改善,保护文物古迹和有价值的历史建筑。
第四条本条例所称拆迁人是指市、县人民政府设立的具体实施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并依法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
本条例所称被拆迁人是指被拆迁房屋的所有人。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市房屋拆迁工作的领导,严格控制拆迁规模,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房屋拆迁管理职责,监督拆迁计划执行和拆迁安置用房建设,保障被拆迁人及时妥善安置,切实维护被拆迁人合法权益。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管理房屋拆迁工作的行政部门(以下简称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互相配合,共同做好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工作。
第七条拆迁人必须依照本条例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合理补偿、安置。
被拆迁人、被拆迁房屋承租人必须服从城市建设需要,在规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第二章拆迁管理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房屋拆迁、建设、规划、国土资源、发展和改革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根据当地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同时考虑近期新建商品房的市场供应等因素,制定城市房屋拆迁的中长期计划、年度计划和安置用房建设计划。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认真做好城镇房屋拆迁工作维护社会稳定的紧急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认真做好城镇房屋拆迁工作维护社会稳定的紧急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办公厅•【公布日期】2003.09.19•【文号】国办发明电[2003]42号•【施行日期】2003.09.19•【效力等级】国务院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认真做好城镇房屋拆迁工作维护社会稳定的紧急通知(国办发明电[2003]4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近几年来,随着我国各地城镇建设的快速发展,城镇房屋拆迁工作量不断扩大,房屋拆迁中遇到的矛盾不断增加。
由于各地有关部门做了大量艰苦细致的工作,促进拆迁合法在序进行,有力推动了城镇面貌的改善,创造了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条件。
但是今年以来,由于一些单位拆迁补偿不到位、拆迁安置不落实,工作方法不当,造成因城镇房屋拆迁引起的纠纷和集体上访有增加趋势,甚至引发恶性事件,影响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和社会稳定。
国务院领导同志对此高度重视,多次作出重要批示,要求有关地方和部门提高认识,关心群众利益,坚持依法行政,认真做好城镇房屋拆迁工作,维护社会稳定。
为进一步做好城镇房屋拆迁工作,经国务院同意,现将有关事项紧急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加强城镇房屋拆迁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加强城镇房屋拆迁管理是加快城镇化进程,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提高群众生活质量重要的基础性工作,体现了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和长远利益。
城镇建设中的房屋拆迁工作政策性强,影响面大,做好这项工作,不仅关系到经济和社会的发展,也关系到社会稳定的大局。
各级政府和部门要正确处理城市建设发展与保护群众具体利益之间的关系,克服重建设进度,轻拆迁管理的做法,把做好拆迁管理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通过加强管理,依法行政,做到群众合法权益能够得到有效保护,拆迁工作能够有序进行;既保证发展的需要,又能够防止引发社会群体性事件,维护社会稳定。
二、加强房屋拆迁管理,切实保护群众合法权益各地要加强对拆迁单位和拆迁评估单位的管理,严格按照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拆迁补偿金额,并实行相应的监督管理制度。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若干意见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若干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8.03•【字号】浙政发[2011]57号•【施行日期】2011.08.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若干意见(浙政发〔2011〕57号)为贯彻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以下简称《条例》),加快建立健全全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制度,现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一、充分认识全面贯彻实施《条例》的重大意义贯彻实施《条例》,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事关工业化、城市化进程,事关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从全局和战略的高度,充分认识贯彻实施《条例》的重大意义,努力把《条例》学习好、宣传好、实施好。
要严格按照《条例》的规定和要求,统筹工业化、城市化需要和房屋被征收群众的利益,进一步完善贯彻实施《条例》的配套政策和具体措施,加快建立和完善以政府为主体,决策民主、程序正当、补偿公平、结果公开的全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制度,进一步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努力实现公共利益与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利益相统一。
二、建立和完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制度(一)确定房屋征收补偿行政工作体制。
房屋征收是政府行为。
各地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由各市、县(市、区)政府负责,由其所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
各市、县(市、区)政府可以确定住房城乡建设或者房地产主管部门为房屋征收部门。
房屋征收部门要加强机构建设和人员配备,确保正常运转。
区和其所在市房屋征收部门的职责分工,由所在市政府规定。
各设区市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会同同级财政、国土资源、发展改革等部门,加强对各县(市、区)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指导。
(二)完善房屋征收补偿实施方式。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城镇危旧住宅房屋治理改造工作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城镇危旧住宅房屋治理改造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5.06.02•【字号】•【施行日期】2015.06.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其他规定正文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城镇危旧住宅房屋治理改造工作的通知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当前我省城镇居民居住条件已得到显著改善,但早期开发建设的一些城镇住宅房屋由于技术标准偏低、设计施工水平不高、业主使用安全意识不强、历经自然灾害侵蚀等原因,使用寿命有所缩短,一批城镇老旧住宅房屋由于年久失修也存在一定安全隐患。
为保障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经省政府同意,现就全面推进城镇危旧住宅房屋治理改造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总体要求按照属地管理原则,集中实施城镇危旧住宅房屋治理改造与建立完善城镇住宅房屋使用安全长效机制相结合,积极发挥政府牵头协调作用与有效发挥业主主体作用相结合,落实城镇危旧住宅房屋治理改造政策措施与发挥社会各方面支持作用相结合,妥善处理危旧住宅房屋治理改造与文化遗产保护的关系,以改革创新为动力,以制度建设为保障,通过政府、业主、社会共同努力,逐步消除城镇危旧住宅房屋安全隐患,努力增进民生福祉、促进社会和谐。
二、目标任务在全面完成城镇住宅房屋结构安全排查、建立城镇住宅房屋使用安全“一楼一档”的基础上,2015年完成对全省存在比较严重结构安全问题、影响安全使用的丙类城镇住宅房屋的安全鉴定工作,力争2017年底前基本完成城镇危险住宅房屋治理改造,并建立完善城镇住宅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制度。
三、政策措施(一)制定专项规划和年度计划。
各市、县(市、区)政府要组织编制城镇危险住宅房屋治理改造工作三年行动专项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于2015年7月底前报省政府。
(二)明确治理改造方式。
城镇危旧住宅房屋治理改造应当优先采取以项目形式的成片改造方式,也可以采用维修加固、拆除重建或者回购处置等单独改造方式。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完善征地补偿安置政策的通知-浙政发[2014]19号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完善征地补偿安置政策的通知正文:----------------------------------------------------------------------------------------------------------------------------------------------------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完善征地补偿安置政策的通知(浙政发〔2014〕19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为深化征地制度改革,完善被征地农民保障机制,建立健全兼顾国家、集体、个人的土地增值收益分配机制,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严格征地拆迁管理工作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的紧急通知》(国办发明电〔2010〕15号)、《浙江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办法》(省政府第264号令)等规定,现将调整完善征地补偿安置政策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调整征地补偿标准自2014年7月1日起,全省征收农村集体土地全面实行区片综合价补偿,征地区片综合价由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组成,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另行计算。
全省征地补偿最低区片综合价按以下标准执行:征收耕地、其他农用地(除林地以外)和建设用地,一类地区不低于5.4万元/亩、二类地区不低于4.5万元/亩、三类地区不低于3.7万元/亩;征收林地、未利用地,一类地区不低于2.8万元/亩、二类地区不低于2.3万元/亩、三类地区不低于1.9万元/亩。
全省征地补偿最低区片综合价标准和地区划分见附件。
各市、县(市、区)政府要按照适度提高、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原则,依据有关规定,全面开展征地补偿标准调整、公XXX实施工作。
调整后的征地补偿标准不得低于省政府规定的征地补偿最低区片综合价标准和当地现行的征地补偿标准,并明确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构成比例。
2012年以来已对征地补偿标准进行调整的市、县(市、区),如征地补偿标准符合本通知要求的,可不作调整,但需重新进行公布。
浙江省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强化拆迁管理做好拆迁稳控工作的通知
浙江省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强化拆迁管理做好拆迁稳控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建设厅•【公布日期】2008.07.08•【字号】建房发[2008]180号•【施行日期】2008.07.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浙江省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强化拆迁管理做好拆迁稳控工作的通知(建房发〔2008〕180号)各市建委(建设局)、房地产管理局:近年来,通过严格控制拆迁规模、完善拆迁政策、加强监督管理和化解矛盾纠纷等一系列措施,我省城镇房屋拆迁工作已步入科学拆迁、依法拆迁、有情拆迁的良性发展轨道,拆迁信访量有所下降,拆迁矛盾有所缓和,全省城镇房屋拆迁工作总体平稳。
但是,我们必须清醒地看到,当前拆迁过程中仍存在一些突出问题和不稳定因素。
有的地方规划随意调整,拆迁补偿安置不合理,也有个别地方滥用行政裁决和强制执行手段。
同时,拆迁来信来访反映的问题开始出现新的变化趋势,上访人员情绪激动、行为过激现象时有发生。
为促进社会和谐建设,特别是要保证奥运会期间社会稳定,现就进一步强化拆迁管理,做好拆迁稳控工作通知如下:一、继续严格拆迁计划管理。
各市、县必须严格按照省里审批下达的拆迁计划实施拆迁,拆迁规模必须严格控制在下达的拆迁计划量内,没有列入年度拆迁计划的区域和项目,不得实施拆迁。
拆迁计划下达后,需要调整拆迁计划的,必须按程序进行报备,对拆迁矛盾集中的市、县要从严控制拆迁规模,原则上除必要的基础设施项目和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项目外,不再审批新的拆迁项目。
强化拆迁公共利益目的,重点抓好城市环境综合整治、面向中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建设、危旧房改造和城市生活污水、垃圾处理等必要的市政基础设施建设以及文化设施建设改造和拆迁。
狠抓拆迁安置落实工作,对凡是超过回迁期限没有安置好拆迁户的,不得批准拆迁人拆迁新的项目,要督促其尽快落实安置。
二、进一步规范城市拆迁行为。
各级拆迁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修订后的《浙江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规定,规范拆迁许可证的发放行为,对拆迁主体不符合要求,拆迁项目不符合城市规划,没有拆迁计划与拆迁安置方案,拆迁补偿安置资金不落实,以及不能按照规定落实一定比例的拆迁安置用房和周转房的拆迁建设项目,一律不得发放房屋拆迁许可证。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严格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浙政办发[2003]63号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严格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严格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浙政办发[2003]63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近年来,全省各地积极贯彻实施城市化战略,在推进城市环境整治和旧城改造工作方面取得了显著成效,城市基础设施和环境面貌得到了较大改善。
但也有少数地方在旧城拆迁改造中存在着工作不够深入、程序不够规范、安置用房未及时落实、规划调整随意性大等问题,引起了部分群众的强烈不满,成为当前我省群体性上访的热点问题之一。
为进一步严格依法规范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切实维护广大群众的合法权益,保持社会稳定,经省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做好城市房屋拆迁工作的重要性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是一项政策性、群众性很强的工作。
它既是实施旧城改造,加快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改变城市面貌的重要手段,又是改善群众居住条件和人居环境的有效途径,事关广大群众的切身利益和城市化战略的顺利推进。
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在实施城市房屋拆迁过程中,要认真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通盘考虑,依法行政,认真细致地做好各项工作。
既要考虑经济发展、城市改造的需要,又要依法保护被拆迁对象的合法权益。
当前,要认真总结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工作的经验和教训,尤其要深入研究和分析群众反映强烈的热点、难点问题,把维护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摆上突出的位置,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加强科学规划,不断改进拆迁管理工作,确保建设项目顺利进行,确保被拆迁对象的合法权益,确保社会稳定。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控制城镇房屋拆迁规模严格拆迁管理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控制城镇房屋拆迁规模严格拆迁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4.08.12•【字号】浙政发[2004]20号•【施行日期】2004.08.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控制城镇房屋拆迁规模严格拆迁管理的通知(浙政发[2004]20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为进一步控制城镇房屋拆迁规模,严格拆迁管理,稳步推进全省城镇房屋拆迁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控制城镇房屋拆迁规模严格拆迁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4〕46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认真学习、深入贯彻《通知》精神,狠抓各项拆迁管理工作的落实。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学习和深入贯彻《通知》精神,结合《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严格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浙政办发〔2003〕63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宏观调控保持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通知》(浙政办发明电〔2004〕106号)要求,切实端正城镇房屋拆迁指导思想,用科学发展观和正确的政绩观指导城镇房屋拆迁工作,认真抓好拆迁计划管理,控制城镇房屋拆迁规模,加大拆迁户回迁安置力度。
要按照《通知》的要求,进一步加强拆迁工作领导,把控制拆迁规模,严格拆迁管理作为政府工作的重要任务,落实好各项拆迁管理责任,切实维护城镇居民和农民的合法权益,平稳推进全省城镇房屋拆迁工作。
二、认真做好城镇房屋拆迁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的编制和上报工作。
城镇房屋拆迁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是控制城镇房屋拆迁规模,严格拆迁管理的重要依据。
各市、县(市)政府要从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出发,坚持调查研究,坚持量力而行,认真编制好房屋拆迁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
房屋拆迁中长期规划期限一般为3—5年,主要内容应包括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相应期限内建设规划,旧区改造的总体任务和分期改造计划,房地产开发建设中长期内的总体状况;年度计划应当包括当年房屋拆迁的总建筑面积、拆迁项目数量、较大规模拆迁项目名称、拆迁户数量、新建商品房(含经济适用房)的开发量等。
2024年浙江省城镇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浙江省城镇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一、背景随着城市化进程的不断加速,城市过剩建设土地和老旧城区改造等项目的兴建已成为城市发展的重要内容之一。
而在这些项目中,房屋拆迁是很常见的,为了保障被征收居民的权益,各地纷纷推出了相应的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政策及协议。
本文主要以浙江省城镇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为例,介绍浙江省的相关政策。
二、浙江省城镇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主要内容浙江省城镇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主要包含以下内容:1. 拆遗补助标准浙江省城镇房屋拆迁补偿标准根据不同城市的发展水平、区位、标准消费价格指数等因素不同而有所区别。
地方政府应当建立拆遗补助标准,根据实际情况设定合理的标准,并在相关政府网站作出公示。
公示内容应当包括补助对象、标准、补助范围、标准的高低等。
2. 权益一次性补偿当政府或拆迁单位因城市建设需要对居民房屋进行拆迁时,政府应当对被拆迁的居民进行一次性补偿。
补偿支付方式可为现金补偿或物业转移补偿。
居民应当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合法程序去领取补偿。
3. 安置房分配对于长期居住在此的居民,需要安置房可通过两种方式进行。
其一是政府或拆迁单位责任安置,其二是居民自行选购安置房。
政府应当制定安置房选择规划范围,并公示在相关网站。
同时,还应当根据安置对象的需求情况,细化规划安置房质量等方面的具体要求。
4. 线路征收针对公共建设项目的建设,政府或拆迁单位应当告知被征收人相关线路征收的情况,以及权益补偿、安置及物业转移等事宜。
5. 垃圾费用补偿在被拆迁的居民搬离生活用水、电力、天然气、集中供暖、垃圾收运等服务的标准价格范围内,由拆迁单位负责垃圾发运费用的全额代收。
如果因为被征收人拒绝履行其法律规定的居住处置义务,导致的费用增加,应当由被征收人承担。
三、结论浙江省城镇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作为城市建设中的重要政策之一,有效保障居民的利益和权益。
通过建立拆遗补助标准、一次性补偿、安置房分配、线路征收及垃圾费用补偿等措施,保证了居民在房屋拆迁过程中的合法权益,推动城市建设向着规范化、法治化、科学化的方向发展。
浙江省城镇私有房屋管理办法-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12号
浙江省城镇私有房屋管理办法正文:---------------------------------------------------------------------------------------------------------------------------------------------------- 浙江省城镇私有房屋管理办法(1991年10月26日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12号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镇私有房屋的管理,保护房屋所有人和使用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颁发的《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境内的城市、建制镇和独立工矿区内的一切私有房屋。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城镇私有房屋(以下简称“私房”)系指公民个人拥有和数人共同拥有合法产权的房屋。
第四条国家依法保护公民私房所有权。
任何单位或个人都不得侵占、毁坏。
私房所有人必须在国家规定的范围内行使所有权,不得利用房屋危害公共利益、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私房宅基地属国家或集体所有,私房所有人可以依法取得使用权,除国家建设需要征用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
第六条私房由房屋所在地县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机关(以下简称房管机关),依照本办法进行管理。
第二章权属登记第七条私房所有人应按照省政府的有关规定,到房屋所在地房管机关和土地管理部门办理房屋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登记手续,经审核批准后,领取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证。
房屋所有权转移时,该房屋宅基地的使用权随房屋所有权一起转移。
当事人应先向房管机关申请核换房屋所有权证,凭房屋所有权证到所在市、县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房屋宅基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
第八条遗失城镇房屋所有权证或土地使用证,应及时登报声明原证作废,并向原发证机关报告,申请补发。
第三章买卖第九条买卖私房,卖方须持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证、身份证等有效凭证,买方应以自住、自用为目的,并须持当地常住户口的证件,以及双方的买卖合同,共同到房屋所在市、县房地产交易所办理手续,并按规定交纳税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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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做好城镇房屋拆迁安置工作的通知
浙政办发明电〔2005〕20号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近年来,我省城镇房屋拆迁在完善城市功能、改善城市面貌、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提高人民生活水平等方面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
但是,在城镇房屋拆迁中,一些地方安置工作滞后、拆迁户在外过渡时间长的问题还比较突出,已影响在外过渡户正常的生产生活和社会稳定。
为了加快解决城镇房屋拆迁安置问题,根据国务院和省政府有关做好城镇房屋拆迁工作的精神,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限期解决拆迁户的安置问题
做好城镇房屋拆迁安置工作是维护拆迁户正常生产、生活秩序,维护其合法权益的重要内容,也是维护社会稳定的一项具体措施。
各地一定要处理好城市建设与保障群众利益的关系,纠正一些地方存在的“重拆迁进度、轻拆迁安置落实”的做法,加快解决好城镇房屋拆迁安置工作。
各地要对现有在外拆迁过渡户情况(包括拆迁过渡户的户数、在外过渡的时间、需要安置房面积等)进行全面排查,并按轻重缓急,制定详细的安置计划。
当前,要重点解决在外过渡2年以上拆迁户的安置问题。
具体目标是:2004年底已经在外过渡2年以上的拆迁户,2005年底前基本完成安置工作,其中在外过渡5年以上的拆迁户,2005年6月底前完成安置工作。
为此,各地要根据上述目标,制定出安置计划,落实建设地块,确定建设方案,安置房已开工建设的要明确拆迁户安置房源的具体位置(某幢某套)和竣工交付时间。
各地的落实情况,以市为单位汇总,于2005年2月底前报省建设厅。
二、研究落实拆迁安置措施
城镇房屋拆迁和安置工作是一项系统工程,各地必须采取有力措施,加大工作力度,确保工作目标和任务的完成。
(一)加快安置用房建设。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根据现有在外过渡户的情况,统筹安排安置房建设用地,对安置房建设项目的计划立项、规划审批、用地安排、建设手续等给予优先考虑。
各级拆迁主管部门要加强监督管理,在确保安置用房建设质量的同时,加快建设进度,尽早交付使用。
(二)加强拆迁项目审批,严格控制新增拆迁过渡户。
各级拆迁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国家和省关于控制城市房屋拆迁规模的要求,把好拆迁许可关。
对未列入年度拆迁计划的项目,不得发放拆迁许可证;对列入拆迁计划的项目,在审批时要严格审查其安置房源落实情况,未按《浙江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落实拆迁安置房的,不得发放拆迁许可证;对现有在外过渡户较多的市、县(市、区),除必要的城市基础设施项目外,原则上不再审批新的拆迁项目;凡超过回迁期限未能安置好拆迁户的,不得批准该拆迁人拆迁新的项目以及房地产开发项目,并督促其尽快安置落实。
要推行先建安置房、再实施拆迁的做法,严格控制新的拆迁过渡户产生。
(三)建立定期报告制度,及时掌握安置动态。
各地要建立在外过渡户安置进展情况报告制度,定期报告安置进度(报告内容由省建设厅另行制定)。
对不能按计划完成安置任务或者拆迁信访突出的地方,省建设厅要从严控制该地区的年度拆迁计划,重点落实好在外过渡户的安置工作。
超过过渡期尚不能提供安置用房的,各地要按《浙江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
条例》的规定,增加被拆迁人自行过渡补助费。
三、切实加强城镇房屋拆迁安置工作的领导
城镇房屋拆迁安置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各级政府必须加强领导,把责任落实到人。
安置工作任务较重的市、县(市、区)要落实专门的机构,具体负责拆迁安置工作。
发改、国土、规划、建设等部门要密切配合,通力协作,共同做好城镇房屋拆迁安置工作。
各级拆迁主管部门要加强监督,掌握情况,及时研究、协调拆迁安置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保证拆迁安置工作的顺利进行。
二○○五年一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