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
厦门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厦门市人民政府令第83号
厦门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正文:---------------------------------------------------------------------------------------------------------------------------------------------------- 厦门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厦门市人民政府令第83号1999年7月1日颁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健全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保障职工基本医疗,提高职工健康水平,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和《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厦门市辖区内的下列用人单位及其职工。
(一)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事业单位及其职工;(二)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三)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四)境外企业驻厦代表机构及其中方职工;(五)依据本规定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用人单位中符合国家规定的退休人员。
办理了《暂住证》和《厦门市外来人员就业证》的外来从业人员,其社会医疗保险办法另行制定。
离休人员、老红军的医疗保障按本市有关规定执行,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的医疗保障办法另行制定。
第三条城镇个体劳动者可自愿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具体办法按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坚持基本医疗保险的水平与本市生产力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原则;坚持城镇所有用人单位及其职工都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属地管理的原则;坚持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双方共同负担的原则;坚持基本医疗保险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帐户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规定的组织实施。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基本医疗保险业务,负责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征缴、管理和支付。
厦门市人口与计划生育若干规定
厦门市人口与计划生育若干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厦门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4.01.02•【字号】厦门市人民政府令第109号•【施行日期】2004.03.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计划生育正文厦门市人民政府令(第109号)《厦门市人口与计划生育若干规定》已经2003年12月19日市人民政府第1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4年3月1日起施行。
市长张昌平二00四年一月二日厦门市人口与计划生育若干规定第一条为了实行计划生育基本国策,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使本市人口发展同经济和社会发展相适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户籍在本市和户籍不在本市而在本市居住的公民,以及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都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市、区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市、区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有相应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职责。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贯彻落实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
第四条工会、共青团、妇联及计划生育协会等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全体公民,应当协助人民政府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广播电视、新闻出版等大众媒体负有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的社会公益性宣传的义务。
村(居)委会应当依法做好计划生育工作。
第五条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实行目标管理责任制。
上一级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对下一级人民政府下达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并对执行情况进行考核、评估和奖惩。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必要的经费,逐步提高人口与计划生育经费投入的总体水平。
市、区财政部门在安排预算时应当安排必要的计划生育经费对财政困难的镇(街)给予重点扶持。
第七条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配备计划生育专(兼)职工作人员。
关于2012年度社会保险费缴费标准
关于2012年度社会保险费缴费标准和申报办法的通知各区地方税务局、地税直征局、地税外税分局、各区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各用人单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厦门市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厦门市外来员工基本养老保险办法》、《厦门市失业保险条例》、《厦门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厦门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厦门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和我市相关的社会保险费规定,现将2012缴费年度(2012年7月-2013年6月)我市职工及灵活就业、失业个人的社会保险费缴纳标准和年度申报办法通知如下:一、计算依据(一)2011年度厦门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3842元(下称“社平工资”)。
其60%为2305.2 元,300%为11526 元。
(二)厦门市最低工资标准以政府公布为准。
二、费基费率(一)基本养老保险1.本市户籍参保人员(1)本市户籍职工以及异地就业选择在厦缴费的本市居民,应以职工个人2011年度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按22%的缴费比例计缴,其中单位缴纳14%、个人缴纳8%。
(2)本市个体工商户业主及其本市户籍雇工,以个人2011年度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按20%的缴费比例计缴。
其中:业主本人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由本人全额负担;雇工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由业主缴纳12%、雇工本人缴纳8%。
(3)本市户籍灵活就业人员和下岗失业人员,可选择以2011年度“社平工资”的60%-300%为缴费基数,按20%的缴费比例由本人全额缴纳。
(4)农场职工和渔业企业的渔民,应以“最低工资”为缴费基数,按22%的缴费比例计缴,其中单位缴纳14%、个人缴纳8%。
(5)从农场和渔业企业分流尚未就业的个人,可按2011年度“社平工资”的60%-300%或以最低工资为缴费基数,按20%的缴费比例由本人全额缴纳。
(6)按照《厦门市被征地人员基本养老保险暂行办法》规定,首次参保且一次性缴费的被征地人员,按照2413元的月缴费基数的60%-100%或“最低工资”为缴费基数,按22%的缴费比例缴纳。
厦门生育保险报销流程
厦门生育保险报销流程
作为一个城市最关怀民生的方面之一,生育保险报销流程一直备受关注。
在厦门,生育保险报销流程也是相当简单顺畅的。
下面,我将会详细介绍厦门生育保险报销流程。
第一步:申请生育保险
首先,准备好申请材料,通过登录厦门市医保网站,填写生育保险申请表,提交相关材料。
相关材料包括:身份证、医保卡、妻子的出生证或户籍证明、妻子的结婚证明、夫妻双方的居民户口本,以及其他相关证件等。
第二步:住院产检
接着,已经怀孕的女性需要进行住院产检。
在厦门市的公立医院,孕妇可以享受相应的医疗保险福利。
在住院产检期间,孕妇和胎儿的健康状况都会得到定期的检查和保障。
第三步:出生登记
在婴儿出生后,家长需要尽快到当地的户籍部门办理出生登记,同时将出生证明复印件和户口本原件交到医院医保范畴的产科医生手中,以便完成生育报销流程。
第四步:申请医保报销
最后,准备好以下申请材料:出生证明、医疗费用详单、医院收费发
票及医保待遇优惠政策。
(如若有条件,也可以通过手机APP或者互
联网网站进行线上申报)。
总结一下,厦门市生育保险报销流程非常简单高效,准备好以上材料,按照以上步骤操作即可。
厦门市政府在保障民生方面一直走在前列,
不断优化相应服务流程。
同时,厦门也鼓励和推广生育保险,旨在为
广大家庭提供更好、更新的医疗保障。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继续有效和废止及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继续有效和废止及失效的规
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厦门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3.11.22
•【字号】厦府[2013]315号
•【施行日期】2013.11.22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继续有效和废止及失效的规范性文
件目录的通知
(厦府[2013]315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开发区管委会:
为了加强对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的监督管理,及时修改、废止与本市经济社会发展不相适应的规范性文件,推进依法行政和法治政府建设,根据《福建省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办法》(省政府第107号令)、《厦门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市政府第141号令)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3年度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方案的通知》(闽政办〔2013〕72号)等有关规定,经市政府第38次常务会议研究决定,现将截止2012年12月31日以厦门市人民政府及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名义发布的继续有效的692件规范性文件(含待修订的107件)、废止和失效的147件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公布。
附件:1.继续有效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585件)
2.待修订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107件)
3.废止和失效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147件)
厦门市人民政府
2013年11月22日附件1
继续有效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585件)。
2024年度厦门社会保险费缴费标准
2024年度厦门社会保险费缴费标准为了保障厦门市民的社会保障权益,促进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厦门市政府制定了2024年度的社会保险费缴费标准。
下面将详细介绍2024年度厦门社会保险费缴费标准的相关内容。
厦门市的社会保险费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工伤保险和失业保险五个方面。
每个方面的缴费标准都有一定的规定,具体如下:1.养老保险费:根据个人工资的一定比例缴纳,费率为8%,其中职工个人缴费为4%,用人单位缴费为8%。
2.医疗保险费:根据个人工资的一定比例缴纳,费率为2%,其中职工个人缴费为1%,用人单位缴费为1%。
3.生育保险费:根据个人工资的一定比例缴纳,费率为0.8%,其中职工个人缴费为0.4%,用人单位缴费为0.4%。
4.工伤保险费:根据个人工资的一定比例缴纳,费率由用人单位负担,不含个人缴费。
5.失业保险费:根据个人工资的一定比例缴纳,费率为0.5%,其中职工个人缴费为0.25%,用人单位缴费为0.25%。
需要注意的是,上述缴费标准属于基本缴费标准,根据个人实际工资水平的不同,还需要按照相应比例进行补缴或缓缴。
在缴费的具体操作上,厦门市规定企业和个体工商户需在每个月的15日前向社保机构缴纳上个月的社会保险费,逾期未缴纳者将会受到一定的处罚,包括罚款和相关权益的限制。
此外,厦门市政府还鼓励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并承诺加大对从业人员的社会保险待遇和服务水平的提高,以保障他们的权益。
2024年度厦门社会保险费缴费标准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经济发展的实际情况制定的,旨在维护全市人民的社会保障权益,促进经济可持续发展。
政府将继续加强对社会保险费的监管,确保所有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按时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防止出现拖欠或逃缴现象的发生。
总的来说,2024年度厦门社会保险费缴费标准的出台,是为了保护和提高全市人民的社会保障权益,促进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
各单位和个人都应该按照规定,认真缴纳社会保险费,以确保自己的社会保障待遇和权益得到保障。
厦门市财政局、厦门市人口计生委关于印发《厦门市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项目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厦门市财政局、厦门市人口计生委关于印发《厦门市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项目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厦门市财政局,厦门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公布日期】2012.10.18•【字号】厦财教[2012]17号•【施行日期】2012.10.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计划生育正文厦门市财政局、厦门市人口计生委关于印发《厦门市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项目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厦财教[2012]17号)各区财政局、人口计生局:现将《厦门市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项目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如发现问题,请及时反馈。
厦门市财政局厦门市人口计生委2012年10月18日厦门市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项目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项目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管理,确保专项资金安全运行,根据《国家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项目试点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财教〔2010〕333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专项资金由市、区两级财政部门共同设立,专项用于提供健康教育、体格检查、临床实验室检查、风险评估、咨询指导等孕前优生健康检查项目。
中央按中央结算标准和比例下达的我市试点地区专项资金作为各试点地区专项资金的补充。
第三条符合条件的夫妇可申请在本市定点服务机构享受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
区级人口计生行政部门负责确定当地开展孕前优生健康检查的定点服务机构。
定点服务机构主要是指取得《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证》和《医疗机构许可证》的区级计划生育服务机构。
区级计划生育服务机构不具备条件的,可暂时委托卫生医疗机构或上级计划生育服务机构承担,按同等标准结算费用。
镇、街、社区计划生育服务机构配合开展相关服务,主要承担宣传教育、采集基本信息、病史询问、一般人群咨询指导、早孕及妊娠结局随访等任务。
[厦门生育保险有什么新政策]2022年生育保险新政策
厦门生育保险新政策解读根据《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生育保险工作有关意见的通知》(厦府办〔2022〕163号),厦门市生育保险按照《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社厅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生育保险工作意见的通知》执行,厦门生育保险的受惠人群、申领条件、待遇计发等均将发生变化。
与老办法相比,新政策有以下四点不同:变化一:惠及男职工与男职工未就业配偶一直以来,厦门生育保险待遇都只针对女职工,而且需要女职工本人有参保才能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新政实施后,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的参保男职工本人,如输精管结扎术,可按照新政规定享受生育津贴。
此外,参加厦门生育保险的男职工,其未就业的配偶未参加任何城乡居民医保或新农合作医疗,也可参照城乡居民医保的标准享受生育医疗费待遇。
变化二:生育保险关系省内转移更便利根据以往政策,参保人在两地参保缴纳的生育保险是相互独立的,无法连续计算。
今后,根据《通知》规定,参保人因正常工作调动或劳动关系改变,需将生育保险关系转入厦门或转出厦门的,符合规定的月份可连续计算。
变化三:生育津贴计发方式更精确根据《通知》内容,生育津贴计发的时间标准将不再按月发放,而是以每月30天进行折算,按日计发。
例如,对于生育方面:顺产98天;难产(含剖宫产)的增加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15天。
对于流产(含人工流产或引产)方面:怀孕未满4个(妊娠)月流产的15天;怀孕满4个(妊娠)月流产的42天;怀孕满7个(妊娠)月流产的98天。
对于计划生育手术方面:放置宫内节育器的7天;摘取宫内节育器的3天;输卵管结扎的30天;输精管结扎的15天;输卵管复通术的30天;输精管复通术的15天。
如果职工产假超过此标准,差额部分由所在用人单位负责补足。
变化四:生育保险费率更低下一医保年度起,生育保险费率由0.8%降低到0.7%,用人单位可按其工资总额的0.7%按月缴纳生育保险费,此举将有效减轻企业负担。
市社保中心提醒参保人,申领生育津贴必须是在职参保人员,而且要连续缴费。
社会保障与社会保险(厦门) 2
一、社会保障
(一)概念:是指国家通过立法,积极动员
社会各方面资源,保证无收入、低收入以及 遭受各种意外灾害的公民能够维持生存,保 障劳动者在年老、失业、患病、工伤、生育 时的基本生活不受影响,同时根据经济和社 会发展状况,逐步增进公共福利水平,提高 国民生活质量。从政府职能上讲,对公民实 行社会保障是政府义不容辞的责任。
(三)、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的区别与联系 1、联系:都遵循保险的基本原理 2、区别: 商业保险 社会保险 目的:非盈利性、起保障作用 ; 最大目的就是盈利 形式:法定性,是通过法律、法 契约性,合同形式 规建立起来 的一种制度, 属政府规章; 自愿性 手段: 强制性
三、学习社会保险有关制度的必要性
放。
六、生育保险待遇
2、计划生育手术补贴:
(1)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补贴150元;
(2)绝育手术补贴1500元; (3)复通手术补贴2000元。
七、提供材料
本人居民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户籍所在地人口和计划生育管理部门签发的 计划内生育证明; 医疗机构或计生技术服务机构出具的生育医 学证明; 医疗收费票据和费用清单; 委托他人代领生育保险待遇的,需提供申领 人出具的委托书和被委托人的身份证。
八、注意事项
1、职工的生育保险待遇由用人单位按《暂行办法》规定支 付的三种类型:①用人单位未按本办法参加生育保险;②累计 缴费不满一年的;③欠费在三个月以上的。 2、若女职工属失业后分娩的,照样按《暂行办法》规定享 受生育保险待遇。用人单位欠缴生育保险费不超过三个月的, 补缴后女职工按《暂行办法》的规定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3、生育保险待遇的申领,应在参保女职工分娩、流产或实 施计划生育手术后的次月20日起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 4、申领生育保险待遇时间从生产或手术之日起计算,时效为 6个月;超过6个月的,经本人申请用人单位“同意”、社保 领导审核、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5、不能以个人身份参加生育保险。
厦门生育保险全攻略
2、难产(含剖宫产)的,享受三个半月生育津贴,生育生活补助2000元;
3、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1个婴儿,增加半个月的生育津贴,生育生活补助2000元;
4、怀孕4个月以上(含4个月)、7个月以下流产(引产)的,享受一个半月生育津贴,生育生活补助600元;怀孕不足4个月流产或患子宫外孕的,享受半个月生育津贴。这里涉及到一个很关键的问题:每个月的生育津贴多少?这就要看各个用人单位缴纳基数了,具体可咨询单位内的人事部门。
(2)计划内生育证明(即生育服务证或准生证)原件和复印件;
(3)医疗机构出具的生育医学证明(出生证)的原件和复印件;
(4)医疗收费票据(发票)原件和复印件,及对应的费用汇总清单原件和复印件ຫໍສະໝຸດ 出院小结(出院记录)原件和复印件;
(5)《厦门市职工生育津贴待遇申领表》(一式一份);
(6)非本市城镇户籍失业人员必须提供加盖公章的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原件(本市城镇户籍失业人员应提供有效记录的就业失业证原件和复印件到户籍所在地的区社保中心办理);
(7)代理人的身份证原件、复印件,如生育职工本人办理不需提供。
简而言之,就是六大件:医保卡、银行卡、医疗发票、病历或出院小结、申请表、身份证
需要注意的是:自然流产的,须提供加盖医院公章的诊断书(详见3)外地流产的,须提供加盖单位公章的产假证明(详见4)免费手术的,需提供居委会介绍信以及医院证明(详见5)生育保险现在可以上网申请啦!具体路径:登录厦门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网站()—生育保险待遇申领
二、流产(引产)的,有2个额外条件:在厦门市医保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手术,并刷卡结算。(自然流产经门诊治疗的,请至窗口办理).
典型案例分析范本
杨丽平诉厦门沛得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支付产假工资等.【卷宗号:201403187】【典型意义】1.该案件发生于投诉人离职之后,诉求内容达6项,属典型的离职引发的维权行为。
2、部分投诉内容存在法条空白,缺乏司法解释,具有一定处理难度。
【案情】杨丽平在沛得贸易有限公司从事贸易业务4年余,签有劳动合同。
2013年怀孕并出现先兆流产状态,孕期多次请假并造成与公司矛盾,在享受135天产假后,于2014年2月份辞职,并到我大队投诉企业6个方面的问题,要求公司补偿其14654.15元:1、法定假期公司按病假标准发工资。
2、病假按事假发工资。
3、扣发月度考核奖和年终考核奖。
4、请假计薪扣款计算方式有误5、未支付产假工资6、孕期强制加班【案件办理过程和思路】案件受理后,针对投诉人的诉求进行了初步梳理,认为其部分所诉事项多有争议点,难以全部解决,从经济便利的角度,告之杨丽平其可以通过申请劳动争议仲裁一次性解决所诉问题。
她表示人不在厦门,不方便仲裁,要求大队进行处理。
按着调解先行的思路,大队询问了沛得有限公司相关情况。
沛得公司表示,只要有法条规定,如公司所为确属不当,公司愿意纠正。
调查过程中,对投诉人所提出的部分证据材料的真实有效性提出了质疑。
大队提出双方先自行协商,因公司只愿意补偿1752.46元,双方协商差距太大而无果。
由于投诉人杨丽平具有一定的法律意识,离职前搜集的一些证据相对比较齐全,监察员调取公司材料后,认为直接认定公司存在违法行为并要求其责令改正的工作还是可行的,案件随后按监察程序办理。
对相关法条和证据进行梳理后,监察员认为公司在扣发法定节假日工资、病假按事假发工资、请假计薪扣款计算方式、未支付产假工资等方面存在过错,应当补发,补发金额经核算为7778.56元。
扣发月度考核奖和年终考核奖因为缺乏有效证据,只能申请仲裁。
孕期强制加班诉求属投诉人理解法条有误,企业不存在违法。
调查进行到此时,监察员希望当事双方重新回到协商轨道,原因如下:如果往下走就得下达责令改正文书,如果不填写金额,企业按他的理解补给一部分,会导致大队下步执法困难。
厦门市职工生育津贴申领表
厦门市职工生育津贴申领表
填写说明:
1、本表一式一份,规格为A4纸,请上网下载填写后打印,或用黑色水笔,中文
正楷填写;下载网址为:;
2、单位市区属问题,请咨询本单位人事或电话咨询12333,区属职工请到相应区
社保中心办理,以免误跑;
3、生育前累计缴费月数请电话咨询12333或上网查询;
4、申领流程、须备材料,请上网下载查询《〈厦门市职工生育保险〉生育津贴申
领须知》,网址同上;
5、盖章:在职人员由用人单位盖章,外地户籍失业人员由原用人单位盖章,本市
失业人员由所辖居委会盖章;
6、申领时务必携带社会保障卡及厦门银联卡。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厦门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厦门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厦门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3.06.11•【字号】厦府办[2003]147号•【施行日期】2003.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生育保险正文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厦门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厦府办[2003]147号)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厦门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常务会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三年六月十一日厦门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第一条为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保障企业女职工在生育期间的基本生活和医疗需求,提高妇女素质,促进妇女平等就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下列用人单位和个人应依法参加企业职工生育保险。
(一)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二)境外企业驻厦门代表机构及其中方职工;(三)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及其职工;(四)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
非本市城镇户籍从业人员的生育保险办法另行制定。
第三条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市地税部门负责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费的征缴,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承办企业职工生育保险业务,负责企业职工生育保险基金的管理和支付。
市卫生、人口和计划生育、财政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企业职工生育保险工作。
第四条用人单位自取得营业执照或者获准成立之日起30日内,必须向社会保险费征缴机构办理生育保险登记、申报手续;用人单位自录用人员之日起30日内,须到社会保险费征缴机构为所录用人员办理生育保险登记手续。
用人单位因名称、法定代表人等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依法终止的,应自变更或终止之日起30日内,向社会保险费征缴机构办理变更、注销生育保险登记手续。
2023年厦门市企业职工社会保险费费率表
2023年厦门市企业职工社会保险费费率表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社会保险方面在社会发展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为了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根据中国国家社会保险基金的规定,2023年厦门市企业职工社会保险费费率表已经出台。
厦门市企业职工社会保险费费率表由十部分组成:1、养老保险费:厦门市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费率为19.5%,其中企业负担9.5%,职工负担10%。
2、工伤保险费:厦门市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费率为0.5%,其中企业负担0.3%,职工负担0.2%。
3、失业保险费:厦门市企业职工失业保险费率为1%,其中企业负担0.7%,职工负担0.3%。
4、医疗保险费:厦门市企业职工医疗保险费率为8%,其中企业负担6.2%,职工负担1.8%。
5、生育保险费:厦门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费率为0.5%,其中企业负担0.35%,职工负担0.15%。
6、住房公积金:厦门市企业职工住房公积金费率为8%,其中企业负担5.6%,职工负担2.4%。
7、应急医疗救助:厦门市企业职工应急医疗救助费率为0.2%,其中企业负担0.1%,职工负担0.1%。
8、劳动关系协调:厦门市企业职工劳动关系协调费率为0.6%,其中企业负担0.4%,职工负担0.2%。
9、残疾人保险:厦门市企业职工残疾人保险费率为0.5%,其中企业负担0.3%,职工负担0.2%。
10、企业责任险:厦门市企业责任险费率为0.5%,其中企业负担0.4%,职工负担0.1%。
2023年厦门市企业职工社会保险费费率表的出台,将进一步推进厦门社会保险的发展,改善厦门市企业员工的社会保障,提高社会保险的便利性和廉价性,实现社会公平保障。
同时,厦门市对普通职工也担负了责任,例如鼓励普通职工参加保险,倡导健康的生活方式,以及积极参与社会保障等。
未来,厦门市企业和职工都将受益于这一费率表,共同努力构建一个健康、稳定、公平的社会保障体系,实现人人享有优质的社会保障服务。
厦门生育津贴怎么算?
厦门⽣育津贴怎么算?⼥⼯⽣育保险是国家或企业在⼥职⼯⽣育期间中断劳动或⼯作时给予物质帮助的⼀种制度。
其主要内容是在⼥职⼯⽣育期间对她们提供医疗服务和产假⼯资或⽣活补贴待遇。
⽣育津贴=当⽉本单位⼈平缴费⼯资÷30(天)×假期天数。
厦门是⼀个旅游的海滨城市,厦门市政府对市民的民⽣问题也很关注。
企业平时给职⼯缴纳,在职⼯怀孕分娩后可以拿着相应的材料在单位所属的⼈⼒资源社会保障局申领⽣育津贴。
那么厦门⽣育津贴怎么算呢?律图的⼩编在此为您解答。
⼀、⽣育津贴国家法律、规定对职业妇⼥因⽣育⽽离开⼯作岗位期间,给予的⽣活费⽤。
有的国家⼜叫⽣育现⾦补助。
我国⽣育津贴的⽀付⽅式和⽀付标准分两种情况:⼀是,在实⾏⽣育保险社会统筹的地区,⽀付标准按本企业上年度职⼯⽉平均的标准⽀付,期限不少于98天;⼆是,在没有开展⽣育保险社会统筹的地区,⽣育津贴由本企业或单位⽀付,标准为⽣育之前的基本⼯资和物价补贴,期限⼀般为98天。
部分地区对、晚育的职业妇⼥实⾏适当延长⽣育津贴⽀付期限的⿎励政策。
⼆、厦门市⼥职⼯⽣育津贴标准⼥⼯⽣育保险是国家或企业在⼥职⼯⽣育期间中断劳动或⼯作时给予物质帮助的⼀种制度。
其主要内容是在⼥职⼯⽣育期间对她们提供医疗服务和或⽣活补贴待遇。
⽣育津贴=当⽉本单位⼈平缴费⼯资÷30(天)×假期天数。
假期天数:(1)正常90天(包括产前检查15天);(2)独⽣⼦⼥假增加35天;(3)晚育假增加15天;(4)。
剖腹产、Ⅲ度会阴破裂增加30天;吸引产、钳产、臀位产增加15天;(5)多胞胎⽣育假,每多⽣育⼀个婴⼉增加15天;(6)流产假:怀孕不满2个⽉15天;怀孕不满4个⽉30天;满4个⽉以上(含4个⽉)⾄7个⽉以下42天;7个⽉以上遇死胎、死产和早产不成活75天。
《⼥职⼯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职⼯⽣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育多胞胎的,每多⽣育1个婴⼉,增加产假15天。
厦门生育险报销标准
厦门生育险报销标准厦门市生育险是指由厦门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负责统筹管理的一项社会保险制度,旨在为符合条件的参保人提供生育保险待遇。
生育保险的报销标准是参保人在生育期间产生的医疗费用能够得到部分或全部的报销,以减轻生育家庭的经济负担。
下面将详细介绍厦门生育险的报销标准。
首先,对于符合条件的参保人来说,生育期间的医疗费用包括产前检查、分娩医疗费用、产后恢复期间的医疗费用等,都可以进行报销。
其中,产前检查项目包括但不限于血常规、尿常规、心电图、B超等,产后恢复期间的医疗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产后检查、康复治疗等。
而分娩医疗费用则包括了分娩过程中的各项医疗费用,如产程监护、无痛分娩、剖宫产等。
其次,厦门生育险的报销标准按照政策规定进行执行,参保人需提供相关的医疗费用发票、费用清单、医疗记录等材料,并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报销申请。
报销比例和报销上限根据具体项目和政策规定而定,一般来说,符合条件的参保人可以获得一定比例的费用报销,报销上限也有相应的规定。
再次,需要特别说明的是,参保人在享受生育险报销待遇时,应当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进行报销申请,如实提供相关材料,不得虚报、夸大医疗费用,否则将会受到相应的处理和处罚。
最后,总体来说,厦门生育险的报销标准是为了保障参保人在生育期间的医疗需求,减轻生育家庭的经济负担,提高生育保险的保障水平。
参保人应当了解相关政策规定,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报销申请,合理合法地享受生育险的待遇。
综上所述,厦门生育险的报销标准是参保人在生育期间的医疗费用可以得到一定比例的报销,具体报销比例和上限根据政策规定而定。
参保人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进行报销申请,合理合法地享受生育险的待遇。
希望参保人能够充分了解相关政策,依法享受生育险的待遇,让生育保险真正发挥应有的作用。
厦门2021年度社会保险费缴费标准
厦门2021年度社会保险费缴费标准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社会保险制度也越来越完善,成为保障人民群众基本生活的重要制度之一。
而作为最具人性化的城市之一,厦门在2021年度的社会保险费缴费标准上也有了新的调整。
本文将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和医疗保险等方面,为大家详细介绍厦门2021年度的社会保险费缴费标准。
一、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根据厦门市人社局发布的《厦门市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标准》,厦门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2021年缴费比例为单位和职工各占8%,其中单位缴费比例中,个人账户部分为6%,单位账户部分为2%。
二、失业保险根据厦门市人社局发布的《失业保险费的征收管理办法》,失业保险费的缴费标准分为两档,其中一档为0.5%,另一档为1.0%,由单位和个人各自缴纳。
三、工伤保险根据厦门市人社局发布的《厦门市工伤保险费的征收管理办法》,工伤保险费缴费标准为0.2%,由单位承担。
四、生育保险根据厦门市人社局发布的《厦门市生育保险费的征收管理办法》,生育保险费由单位承担,缴费标准为0.8%,由单位承担。
五、医疗保险根据厦门市人社局发布的《厦门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征收管理办法》,厦门市医疗保险费的缴费标准为单位和职工各占2%,其中单位缴费比例中,个人账户部分为1%,单位账户部分为1%。
厦门2021年度社会保险费缴费标准在保障城镇职工基本生活的也有了新的调整。
各项社会保险费的缴费标准都有了具体的规定,为城镇职工的权益保障提供了更加有力的保障。
相信在厦门市政府和各级社会保险部门的共同努力下,社会保险制度将会更加健全,为广大城镇职工提供更好的保障和服务。
随着厦门市政府对社会保险制度的不断完善和调整,城镇职工的社会保险权益得到了更加全面和有效的保障。
社会保险费的缴费标准的调整也意味着城镇职工在养老、医疗、失业、工伤和生育等方面的保障将更加健全,让人民群众感受到了政府的关心和关怀。
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是保障城镇职工在退休后生活的一项重要保障制度。
厦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厦门市举报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行为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
厦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厦门市举报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行为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厦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06.05.22•【字号】厦劳社[2006]127号•【施行日期】2006.06.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厦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厦门市举报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行为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厦劳社〔2006〕127号)各区人劳局,局属各处室、各单位: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有关规定,我局决定建立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行为举报奖励制度,现将《厦门市举报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行为奖励暂行办法》公布。
自二OO六年六月一日起执行。
附件:劳动保障违法行为举报奖励申请表厦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二OO六年五月二十二日厦门市举报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行为奖励暂行办法第一条为鼓励组织和个人积极举报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有关规定,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任何个人或者机关、团体和企事业单位(以下简称举报人),在职权范围以外,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均有权向各级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进行举报。
第三条举报人可通过来访、来电、电子邮件或来信等多种形式进行举报。
第四条举报文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举报人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工作单位、住所和联系方式,被举报用人单位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二)职工劳动保障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事实和相关的证据或线索。
第五条举报人就下列违规行为,向市劳动监察支队进行举报并经调查核实的,给予适当奖励:(一)用人单位集体拖欠劳动者工资,涉及人数在30人以上或工资金额在10万元以上的(劳动争议纠纷类除外);(二)用人单位未签订劳动合同,涉及人数在100人以上的;(三)用人单位违法使用童工,涉及人数在2人以上的;(四)定点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提供基本医疗服务过程中违反《厦门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第四十二条,造成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损失,涉及金额在1万元以上的;(五)定点零售药店及其工作人员在提供基本医疗服务过程中,定点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提供基本医疗服务过程中,违反《厦门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第四十三条造成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损失,涉及金额在1万元以上的;(六)参保人员及其他人员在就医、购药和结算医疗费用过程中,违反《厦门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第四十四条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损失,涉及金额在1万元以上的;(七)用人单位、医疗机构(含计生技术服务机构)及职工个人违反《厦门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规定,提供虚假凭证冒领生育保险待遇,造成生育保险基金损失,涉及金额在5000元以上的;(八)参保人员违反《厦门市失业保险条例》,不符合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条件,骗取失业保险金和其他失业保险待遇,涉及金额在5000元以上的;(九)参保人员违反《厦门市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骗取基本养老金和其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造成养老保险基金损失,涉及金额在5000元以上的;(十)用人单位违反《招用技术工种从业人员规定》招用未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的劳动者从事技术工种工作的,涉及人数在50人以上的;(十一)其它严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规定行为。
厦门市生育保险报销期限
厦门市生育保险报销期限
导读:本文是关于厦门市生育保险报销期限,希望能帮助到您!
你可知道?生育保险报销也是有一定的期限的!在规定的时间内如果不能按时的去办理报销的费用,可就报销不了了。
那么厦门市生育保险报销需要在什么期限前办理?现在为您整理2014年厦门市生育保险报销期限。
1、生育医疗费,应当在女职工妊娠至生育或者终止妊娠前申办;
2、生育津贴、一次性分娩营养补助费和异地就医的生育医疗费,应当在女职工生育或者终止妊娠后1年内申办;
3、计划生育手术费用,应当在手术前申办;
4、男职工假期津贴,应当在其配偶生育后1年内申办。
逾期申办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予受理。
用人单位未按规定期限到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其参保职工申办生育保险待遇的,该职工的生育保险待遇由用人单位按照
所在统筹地区的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申报2004缴费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的通知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申报2004缴费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的通知【法规类别】税收征管综合规定【发文字号】厦地税发[2004]76号【发布部门】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发布日期】2004.06.02【实施日期】2004.06.02【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申报2004缴费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的通知(厦地税发[2004]76号2004年6月2日)各区地方税务局、直征局、外税分局、稽查局、象屿(火炬)分局筹备处、信息技术分局:根据《厦门市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厦门市失业保险条例》、《厦门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规定》、《厦门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和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社会保险登记、申报工作移交地方税务部门办理意见的通知》(厦府办[2003]133号)等有关规定,各参保单位必须向地税机关申报本单位2004缴费年度(2004年7月至2005年6月)参保职工的社会保险缴费基数。
为确保移交后社保费年度申报顺利进行,现将2004社保费年度申报事项通知如下:一、年度申报的时间:2004年5月26日至6月25日二、年度申报的要求(一)全市各参保单位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如实向所属地税机关申报本单位参保职工下一社保年度的社会保险缴费基数。
未在规定的时间内办理年度申报,或年度申报金额错误的,责任由参保单位自负。
期后要求更改缴费基数的不予办理。
地税部门将在年度申报后分期对单位年度申报缴费基数进行核查,对违规行为将予以处罚。
参保单位未按规定办理年度申报的或在规定时间之后进行申报的,其参保人员的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将以上一年度社保缴费基数的110%确定。
(二)纳入财政工资统发的机关事业单位,其工资统发人员的年度申报按市财政工资办的要求向市财政工资办统一申报。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厦门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保障企业女职工在生育期间的基本生活和医疗需求,提高妇女素质,促进妇女平等就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下列用人单位和个人应依法参加企业职工生育保险。
(一)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
(二)境外企业驻厦门代表机构及其中方职工;
(三)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及其职工;
(四)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
非本市城镇户籍从业人员的生育保险办法另行制定。
第三条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市地税部门负责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费的征缴,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承办企业职工生育保险业务,负责企业职工生育保险基金的管理和支付。
市卫生、人口和计划生育、财政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企业职工生育保险工作。
第四条用人单位自取得营业执照或者获准成立之日起30日内,必须向社会保险费征缴机构办理生育保险登记、申报手续;用人单位自录用人员之日起30日内,须到社会保险费征缴机构为所录用人员办理生育保险登记手续。
用人单位因名称、法定代表人等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依法终止的,应自变更或终止之日起30日内,向社会保险费征缴机构办理变更、注销生育保险登记手续。
用人单位发生参保人员辞退、退休、死亡等变动的,应自变动之日起30日内向社会保险费征缴机构办理生育保险变更手续。
第五条生育保险费由用人单位缴纳,个人不缴纳。
用人单位以本单位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按0.8%的比例按月缴纳生育保险费。
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低于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以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60%为缴费基数;超过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以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300%为缴费基数。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可根据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状况,会同市财政部门提出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费率的调整意见,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六条用人单位缴纳的生育保险费在“职工福利费”和“劳动保险费”中列支。
第七条生育保险基金实行全市统筹,纳入生育保险基金财政专户管理,专款专用。
生育保险基金按城乡居民同期存款利率计息,其利息并入生育保险基金。
生育保险基金不敷使用时,由市财政足额补贴。
第八条职工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津贴、生育生活补助和计划生育手术补贴。
女职工按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的产假享受生育津贴,生育津贴标准以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基数计算;同时给予生育生活补助:
(一)正常分娩(含怀孕7个月以上早产)的,享受三个月生育津贴,生育生活补助1500元;
(二)难产(含剖宫产)的,享受三个半月生育津贴,生育生活补助2000元;
(三)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1个婴儿,增加半个月的生育津贴,生育生活补助2000元。
(四)怀孕4个月以上(含4个月)、7个月以下流产(引产)的,享受一个半月生育津贴,生育生活补助600元;怀孕不足4个月流产或患子宫外孕的,享受半个月生育津贴。
计划生育手术补贴:
(一)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补贴150元;
(二)绝育手术补贴1500元;
(三)复通手术补贴2000元。
第九条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用人单位按本办法规定参加生育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
(二)在按规定设置妇产科的医疗机构或计生技术服务机构生育、流产(引产)、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的;
(三)符合计划生育规定。
第十条女职工在申请领取生育保险待遇时,须提供以下材料:
(一)本人居民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二)户籍所在地人口和计划生育管理部门签发的计划内生育证明;
(三)医疗机构或计生技术服务机构出具的生育医学证明;
(四)医疗收费票据和费用清单。
委托他人代领生育保险待遇的,需提供申领人出具的委托书和被委托人的身份证。
第十一条参保职工生育、流产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的,按本办法第十条规定提供的材料,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领生育保险待遇。
申领生育保险待遇时间从生产或手术之日起计算,时效为6个月。
第十二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对参保职工享受的生育保险待遇进行审核,凡符合本办法规定的予以一次性计发;对不符合条件的,应书面告知当事人。
第十三条建立生育保险基金财务、会计、审计制度,对生育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和使用情况实行监督。
具体办法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市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第十四条用人单位按本办法参加生育保险,且累计缴费满1年的,其职工的生育保险待遇按本办法执行;用人单位未按本办法参加生育保险或累计缴费不满1年的,其职工的生育保险待遇由用人单位按国家有关规定支付。
第十五条用人单位未按本规定为职工办理生育保险,责令限期改正,并按《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及有关规定处罚。
第十六条用人单位、医疗机构(含计生技术服务机构)及职工个人违反本暂行办法规定,提供虚假凭证冒领生育保险待遇,造成生育保险基金损失的,追回损失,并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第十七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贪污挪用生育保险基金,或玩忽职守,造成生育保险基金流失的,应追回流失的生育保险基金,并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本办法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2003年7月1日起施行。
厦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实施《厦门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各有关单位为确保《厦门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的顺利施行,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现就实施《暂行办法》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用人单位的外来管理、技术人员,其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按本市城镇户籍职工标准缴纳的,须参加本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并按《暂行办法》规定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二、女职工分娩、流产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时,用人单位为其累计缴纳生育保险满1年以上的,按《暂行办法》规定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三、用人单位欠缴生育保险费不超过三个月的,补缴后女职工按《暂行办法》的规定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缴纳生育保险费或欠费在三个月以上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暂停该单位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暂停期间职工的生育保险待遇,由用人单位按《暂行办法》规定支付
四、用人单位为职工累计缴纳生育保险费满1年,其女职工失业后分
娩的,按《暂行办法》规定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五、女职工生育津贴月标准以该职工分娩时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全体参保人员的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正常分娩三个月,难产三个半月,多胞胎(双胞胎)生育津贴在三个半月的基础上每多生一个增加半个月。
超过上述生育津贴发放时间的产假,产假工资由用人单位按有关规定发放
六、参保女职工在分娩、流产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后的次月20日起到市社会保险管理中心办理生育保险待遇申领手续。
小谢是一家大型企业的工人,月工资1872元,是家里的经济支柱。
小谢一直担心自己生育期间家里的经济会陷入困境。
2005年7月她剖宫产生下一男孩后,由于企业于2003年7月为其办理了生育保险,社保中心按上年度单位所有参保人的月平均工资3147.72元为她发放了三个半月的生育津贴及剖宫产生育生活补助2000元,共计生育保险费13017.02元。
小谢高兴地说:“没想到我享受的生育保险待遇比我的实际工资高,参加生育保险真是太好了!”。